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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财务管理;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3-0163-02
税收筹划是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是指纳税人在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科学的方法安排自身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经济活动,从而实现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一项经济活动的存在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税收筹划已经成为西方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新税制的实行,税收筹划这一概念从西方引入我国,并引起了普遍重视,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高校财务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更是处在探索阶段。
对于高校而言,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不仅涉及财务管理部门,还需要教学、科研、行政等多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只有在学校管理层的重视与统筹下,财务管理部门才能结合学校自身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产管理、教学科研等经济活动进行统筹规划。
一、高校税收筹划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法和政府的税收政策,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对自身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及其他财务活动所进行的事先筹划和安排,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国家税收政策鼓励和引导的行为,它的实施并不会导致政府预算收入的减少,反而有利于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高校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筹划自身的教学、科研、筹资、投资等经济活动,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综合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它并不仅仅着眼于在某一时期降低某种税负,而是以实现纳税人长期的总体收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因此,高校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首先要从整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根据自身的整体发展目标统筹安排,协调各种税收与非税收因素,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
(三)谨慎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事先筹划的财务管理活动,对于纳税行为而言具有超前性,它是筹划者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纳税人一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事先策划和安排的方案。当前我国税收政策正处于频繁调整时期,国家对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在进行调整,高校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遵循谨慎性原则,要重视政策变化风险,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随时对方案作出调整,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损失,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实现纳税人长期的总体收益最大化,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高校在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的同时,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成本,以及因选择某一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产生的机会成本。因此,高校在筹划税收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该方案的实施所带来的收益是否大于增加的费用和机会成本,而不是一味考虑降低税负。
二、高校税收筹划分析
(一)高校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和科研事业的发展,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越来越多,财政拨款已经无法满足高校的资金需求,这就使高校不得不从其他渠道去融资。目前高校筹集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有利于减轻税负。但是,巨额的银行债务已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重要因素,2010年“两会”期间,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我国高校贷款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其中地方高校贷款近2000亿,部分高校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银行对高校的贷款限制越来越多,对贷款的使用管理也越来越严格,高校要想实现快速发展,应积极主动地面向社会多渠道、多方式地筹措资金,融资租赁便是一个新的筹资渠道。
融资租赁实质上是建立在分期付款基础上,利用租赁服务中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于租赁期结束后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筹资人的一种负债筹资。它具有筹资速度快、限制条件少等方面的优点,有利于高校教学和科研设备的更新,同时,融资租赁所具有的特殊的理财功能,有利于高校优化财务结构,合理避税。当前,高校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因此,高校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及利息可以在当期作为支出于税前列支,扣减应纳税所得额,减轻实际税负。
(二)高校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财务部门要与科技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系统,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服务性收入的登记备案工作。
同时,由于享受免税的主体只是高校,并不包括由高校投资成立的独立的科技研发公司。因此,除非有其他因素影响,高校应尽量避免以独立核算的科研公司的名义开展技术服务性业务,以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高校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各高校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将经营性资产划归其负责经营和管理,高校应根据资产经营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进行税收筹划,实现总体收益的最大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合并纳税。对于某些存在巨额亏损但与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发展密切相关的业务,高校应将其与存在高额利润的业务进行合并以减轻总体税负,或以成立分公司的形式实现高校对盈亏的调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某些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盈利业务,高校应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征优惠注册子公司。
3.资产经营公司作为高校内部管理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与高校的经济利益是一致的。因此,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身需要以及代为经营管理的校办企业的需要,委托高校开展合理的研究开发工作,充分利用高校在技术服务方面免征营业税金以及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降低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的总体税负,实现高校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向历,关于提高我国企业税收筹划水平问题的研究[J],企业导报,2010,(7)
[2]刘美君,做好税收筹划合理降低企业税负[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7)
现如今,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编辑工作的现代化趋势也成为了必然。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主要指的是编辑主体的现代化、编辑技术的现代化以及编辑管理的现代化。在现代社会当中,作为一名编辑,首先必须具备现代意义,要有创新精神,要顺应时展的步伐,在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思维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整,要跳出传统的编辑工作框架,使得编辑理念、编辑技术、编辑管理等多个方面全面实现现代化。
1 编辑工作现代化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1.1 是顺应时展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编辑工作很早之前便已存在,在商朝时期便已经有了利用文字来记录的典著。随着社会的发展,编辑工作也在不断地延伸与拓展。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前进的环境下,编辑工作也需要顺应时代的步伐,走上现代化道路,更好地实现其价值。例如,如何增加刊物的信息容量、如何加快出版频率、如何增强出版物的美感以吸引更多读者,等等,都需依靠编辑工作的现代化来达成。因此,编辑工作现代化发展是顺应时展的必然趋势。
1.2 是一个优化的整体结构
编辑工作,其自身便是一个系统,它是一个需要通过人类创造性的思维劳动而进行精神产品生产的系统结构。所谓编辑工作现代化,主要指的是组成这一系统的多种基本要素的不断优化的现象以及优化过程的总和。可将这一系统分为两大组成部分:内系统与外系统。内系统主要是由编辑人员、稿件以及编辑手段组成,内系统是其系统的核心以及物质基础;外系统主要是由方针政策、管理制度以及领导体制组合而成,它是其系统的外部条件以及组织保证。内系统与外系统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真正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就需使得编辑工作系统处于一个优化的状态之下,使各个要素协调有效地发挥出最大功效,让编辑工作能够适应时代的特点和需求,以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3 是社会竞争发展的必然选择
总的来讲,要全面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实现方式上来讲,不但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同时也需要物质的积累以及资金的保障,因而它是一个无止境的、有序的、不断提高的动态发展过程。我国的编辑事业与我国的学术文化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也正是因为有了编辑活动,才能够使得学术文化得以保存。现代化的编辑理念讲究的是创新、要做到与时俱进,它鼓励编辑工作者具有开阔的思路与创新性的思维方式。当前,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下,竞争日趋激烈,要想不在竞争中被淘汰就需要融入竞争当中,走现代化发展道路,不断改革创新。由此可见,编辑工作现代化也是社会竞争发展的必然选择。
2 编辑工作现代化实现途径的分析
2.1 编辑理念的现代化分析
从编辑主体的角度来看,编辑理念主要指的是编辑理论、编辑程序、编辑技术、编辑管理、编辑经营等一系列同编辑工作息息相关的多项因素所形成的综合理念。要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不但要强调质量、关注读者、注重效益,更应该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在选题方面要具有超前意识、价值意识、竞争意识以及经营意识等。一个具有创新意识的编辑,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其思想观念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而改变。总而言之,作为一名优秀的编辑,必须更新编辑理念,摒弃那些不适应现代化需求以及出版物发展的理念,以树立新型的编辑理念,真正实现编辑理念的现代化。
2.2 编辑手段的现代化分析
编辑手段的现代化,它是编辑工作现代化的标志与前提。现如今,随着计算机技术在编辑工作当中的广泛应用,编辑手段也产生了较大的改变,它帮助编辑人员逐渐从事务性劳动中解放出来,为其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转向创造性劳动提供了条件。首先,编辑能够有效地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文献检索,能够在巨大的信息资源库当中查询检索有效信息并且掌握学术动态以及学科发展趋势。这种自动化的检索方式能够有效地提高编辑的工作效率,这为编辑搜集信息提供了便利,使其组稿、编稿有了更加充分的选择余地,对提高书稿的学术质量具有积极作用。除此之外,利用计算机进行文字编辑与手写相比,修改更加直观方便,这对激发编辑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也有着积极作用。
2.3 编辑管理的现代化分析
编辑管理的现代化,它是编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做好编辑管理工作,促进其现代化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编辑管理的现代化进行分析。
2.3.1 编辑管理组织的现代化分析
编辑管理组织的现代化主要指的是办公的电脑化与自动化。当前,现代化的编辑工作与传统的编辑工作相比,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工作方式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与传统的笔录书稿形式相比,现在更多的是以电子书稿的形式呈现,作者将电子文稿发送给编辑,然后编辑能够在计算机上对书稿进行处理,可提高工作效率。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编辑还可随时随地通过网络与作者进行交流沟通,方便快捷。
2.3.2 编辑管理制度的现代化分析
科学的管理都必须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许多出版社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首先在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核算;其次在用人制度以及分配制度方面也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在这样的管理制度之下,才能够充分调动编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其创造性与责任感,进而为出版物的质量与出版效率提供保障。
关键词:连锁;增值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3.0154.01
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营企业的茁壮成长,许多跨地区的连锁品牌店面数量迅速增长。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在财税处理方法上并不规范,品牌连锁经营普遍存在税务风险。本文即对连锁企业商品在集团内部调拨的增值税缴纳义务问题进行讨论,并为连锁企业提供相关税收筹划方法。
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连锁经营主要分为直营连锁、合作连锁、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等形式,不同的形式在财税处理原则上也存在不同规定。直营连锁是指由总部直接投资成立的分店,总部持有分店100%的所有权,对分店拥有绝对控制权。合作连锁分店也由总部直接投资成立,所不同的是总部只持有合作连锁分店的部分所有权,另一部分所有权由合作投资者持有。特许连锁是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组建的连锁经营体系,总部对特许连锁分店授予特许经营权,同意分店使用总部品牌,并对分店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指导的一种商业模式。自愿连锁是指在某一龙头企业的率领下,同行业中小企业通过自愿加盟的方式集中于龙头企业的管理控制下而形成的经营联合体。
不管总部和分店之间存在上述的哪种连锁关系,在财税处理中,必须要分清是由总部统一核算还是分店独立核算。统一核算与独立核算属于税务范畴里的概念,需要进行独立核算的条件是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当地负有缴纳流转税义务的经济实体,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非独立核算的分店需要将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资料定期送报总部,由总部进行统一核算。
实施分店独立核算的,总部在对分店进行商品调拨时,在税法上统一视同销售,总部是一般纳税人的,需要向分店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总部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需要向分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部在向分店调拨物品当月,需要将该部分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合并其他发生的销项税额计算应缴增值税。
分店未达到独立核算标准,未实施独立核算的,由总部进行统一核算。在该种情况下,需要首先区分该分店是否属于直营连锁分店模式。对于属于直营连锁的情况,需根据财税字[1997]第97号《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处理。该规定通知,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也就是说,总部对非独立核算的直营连锁分店进行内部商品调拨,需要符合上述条件并报经共同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才可由总部统一计缴增值税,否则需由分店独立向当地申报增值税。
如分店非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则需要区分分店是否与总部地址属于同一县(市)。如总部与分店分处不同县(市)的,根据1998年财政部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商品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的,视同销售,需要分店独立计缴增值税。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属于属地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跨地区使用,如果总部调拨往县(市)外的分店不征税,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分店再进行销售时,就不能将本是归属总部所在地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则会出现对同一商品重复征税的情况。我国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总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财政利益是相互独立的,如果总部和县(市)外分店之间的物品调拨不作为应税行为,则势必引起税收在地方之间转移,降低征管效率。所以,对于集团内部跨县(市)进行商品调拨且受货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发货方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计缴增值税。关于如何定义上述用于销售的行为,应根据国税发[1998]第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商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商品行为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如果总部跨县(市)将商品调拨到统一核算的分店,该商品将由分店对外实现销售,以分店的名义对外开具发票或通过分店账户收取货款,则该调拨行为属于应税行为,需要由分店在当地独立计缴增值税。如果总部跨县(市)将商品调拨到统一核算的分店,该商品在最终实现对外销售的时候,由总部的名义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并且通过总部在分店所在地开设的账户收取货款的行为,不符合国税发[1998]第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商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对用于销售的解释,该调拨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应由总部统一在总部所在地计缴增值税。
如分店与总部同属统一县(市)的情况,可由总部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商业连锁企业来说,更希望由总部在总部所在地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主要是因为商品调拨到各地分店时并未实现最终销售,需要等到分店对外售出的时候才实现销售。如能够设法在商品调拨时不缴纳增值税,而是等到由总部在实现最终销售时才统一计缴增值税,则可推迟纳税时间,争取到该部分资金的时间成本。
对此进行税收筹划可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在各地设立地区性子公司,由子公司在当地投资设立若干分店。这样可以在两个层面上减少了企业的实际税务成本:组织结构多加了一层地区性子公司,可减少分摊在由总部首次调拨商品过程中的增值部分的比例;由于各地子公司与下属分店在同一区域,可以由子公司统一核算且统一计缴增值税。第二种方法是企业以总部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建立资金结算网络,当各地分店实现销售时,由总部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则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部在当地开立的账户。这种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用于销售的规定,可由总部统一在总部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三种办法是由总部在对独立核算的分店进行调拨时可与分店签订委托代销合同。根据1998年财政部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如总部与分店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可不必在货物移送当天就产生纳税义务,而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货款当天才产生纳税义务,如果没有代销清单及货款,总部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才产生纳税义务,这也合理延迟了纳税义务产生时间,节约了企业的实际资金成本。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2008.11.10.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Z].2011.10.28.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Z].1997.11.11.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Z].1998.8.26.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Z].2002.9.3.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Z].2003.2.27.
[7]安水.连锁经营如何缴增值税[N].上海金融报,2009.3.10,B13.
关键词:企业重组 税收筹划
一、企业重组的概念与主要形式
本文所称企业重组,采用财税〔2009〕59号的定义,即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经济结构或法律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具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形式丰富多样,可根据重组对象行业和资金支付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一)根据重组对象行业不同分类
1、横向重组
与同行业提供可替代产品的公司进行重组,被重组企业与重组企业通常是同质竞争关系。横向重组能够使企业在短时间内快速扩大市场份额,有效整合资源,实现规模经济,以达到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2、纵向重组
与公司的上下游企业(即供应商或者客户)进行重组,实现产业内一条龙经营,这种重组方式可以缩短生产经营周期,使原料持续供应和产品快速分销得以实现。如果重组的是上游企业(供应商),我们称之为向后重组;如果重组是下游企业(客户),我们称之为向前重组。
3、混合重组
被重组企业既不是同行业竞争公司,也不是上游或下游厂家。混合重组中又有三种形态:市场扩张型、产品扩张型和纯粹的混合重组。混合重组的原因在于实现企业多元化的经营战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根据出资方式不同分类
1、股权支付
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非股权支付
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3、混合支付
企业在购买股权或资产时,同时采用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两种形式。
二、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理论与原则
(一)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理论
税收筹划理论中最负盛名的,莫过于迈伦・斯科尔夫和马克・沃尔夫森提出的有效税务筹划理论。该理论有三大考量要点:一是兼顾多契约方利益: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股东、所有者、经理人和贷款人等契约各方的税收利益,而不应该只局限于单边利益;二是隐性税收的价值: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如果追逐税收优惠资产,有可能导致资产价格不断上涨,进而导致以较低的税前收益率承担了部分收益损失,因此必须综合考虑企业重组中涉及到的隐性税收和显性税收成本。三是非税成本的考量: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企业极有可能承担连带的经济成本,如企业分立会增加管理机构、人事、组织协调的费用,故企业重组必须综合考虑所有成本,而非仅仅是税收成本。
(二)企业重组中税收筹划的主要原则
税收筹划经常与避税、偷税、逃税等概念联系起来,而以下原则是税收筹划与其他概念区分开来的重要依据,也可以说是税收筹划的立身之本。
1、合法性原则
遵守税收法规政策是税收筹划的前提,这是税收筹划与其他相关概念(如避税、偷税、逃税)之间的本质区别。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预判和规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进行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
2、预见性原则
税收筹划实质上是运用税收法规的指导,通过把控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重组行为来规划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因此,企业纳税筹划通常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或者贯穿整个企业重组活动的各个环节,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指导企业重组行为。
3、系统性原则
随着现代企业管理和税收筹划技术的发展,“税负最小化”已然无法满足企业的要求了,“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始成为企业追逐的新目标,现在许多企业已经把税收筹划提升到了战略高度,更有系统性的意识。相应的,企业就不再局限于“节税”这一种目的,如果“增税”能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增加收入、提升站位,那么纳税筹划的定义就更广泛了。
三、基于税收筹划的企业重组对象及融资方式选择
(一)目标行业的选择
前文已经提过,企业按重组对象所在行业可分为横向重组、纵向重组和混合重组三种形式。
横向重组发生在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因此通常不会使企业的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发生大的变化,但由于重组后企业规模和经营收入的变化,可能使纳税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增值税税收减免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
纵向重组因为涉及到跨行业,会出现纳税人属性发生变化的情况,也可能会导致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的增加。但是,从增值税角度看,如果重组企业和目标企业在同一县、市,重组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在重组后被视为企业内部移送,不视同销售。因此,纵向重组通常会起到减少增值税纳税环节的效果。
混合重组是三种重组方式中税收影响最大的,因为混合重组是跨行业重组,因此几乎会影响到企业纳税的方方面面,从纳税税种、纳税环节、适用税率到优惠政策享受都会发生变化。正因为如此,国家出台的政策鼓励企业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下,重组方可以继承被重组方享受的税收优惠和经营净亏损结转等特殊权益。如[2009]59号文规定:在企业吸收合中,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因此,在符合企业整体战略布局的情况下,可以从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和优惠幅度来选择重组对象所在行业,从而能使企业在重组后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
(二)目标企业经营状况的选择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以及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的情况,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因此,在适合条件下,选择一家净亏损额较大的企业进行合并,能够为企业降低税收负担。但企业的财务状况是亏损还是盈利,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企业的经营水平和行业盈利状态。所以,企业重组时要均衡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从而做出最优抉择。
(三)不同融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重组因其涉及资金金额较大,难免涉及资金筹措,常见的融资方式有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分为股票发行和股票置换两种形式。因为股利分配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这种方式对企业而言无法降低税负,但对于需要资金但又不想形成过高资产负债率的企业而言,股票发行是较优选择。股票置换可以不涉及现金,用企业的股票去置换被重组企业的股票。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的规定,企业进行特殊税务处理的标准已经从收购被重组企业75%的股权降低到了50%,在同时满足特殊重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重组双方的企业都可以作特殊税务处理,从而有免税、延迟纳税的效果。债务融资一般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借款以及发行债券两种方式。这两类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都准予税前扣除,所以都有减少企业应纳税额的作用。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借款利息一般是分期支付的,而债券既可以选择分期也可以选择期末汇总支付。这样,对税收影响也是有差异的。如果利息的金额比较大的话,在其他条件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融资方式,这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方面。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企业重组中不可忽视的环节,也是影响深远的因素。企业应该在合法性、预见性、系统性的税收筹划原则指导下,在重组活动中从整体战略出发,灵活运用税收政策法规,合理有效地谋求税收利益,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最佳方案。
参考文献:
[1]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键词:风力发电;企业税收;筹划研究;有效对策
一、引言
税务筹划是企业主动、认真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合理安排涉税事项,达到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为企业创造价值。风力发电企业有着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风力发电企业合理、合法、超前的税务筹划,有利于降低纳税成本,有利于企业的规范化科学化的税务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本文主要是研究风电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及现状,从而提出相关的改善对策。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对于风电企业来讲,税收筹划的具体意义:一是减轻税收负担。通过纳税筹划使企业达到绝对减少税额负担、相对减少税收比例、延缓纳税时间。从而达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二是规避税务风险。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进行,这样就有效地规避了税务风险,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三是有利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纳税筹划过程,需要对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内容进行事先科学安排,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风电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一)风电企业中,国企的占比较大,因此领导及财务人员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
首先,在我国对于风电企业上的税收规则有很多的优惠政策,但是因为这些风电企业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相关的工作人员并不是特别了解税收筹划中的优惠政策巧妙利用,所以就无法合理的利用政策来减免税款。其次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国家会在特定的时间以及特定的行业进行相关政策的出台,所以需要企业的领导以及管理加强重视。另外,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国家会在特定的时间以及特定的行业进行相关政策的出台,所以需要企业的领导以及财务人员高度的关注税收政策,合理的使用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很多风电企业中,税收工作相关的人员不重视,就会错过国家出台优惠政策的时间短,也就无法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二)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工作内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密不可分的
在很多风电企业内部,税务筹划工作会被安排给合作的事务所,而且他们本身就认为税务筹划仅仅是会计人员的工作而已,与企业整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不相干,但实际情况却是相反,事务所的人虽然对于税务筹划工作非常专业,但是他们不清楚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所以他们的建议是较为片面的,而且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尤其是风电企业内部,因为具体的账务处理意见经营发展目标不同,纳税的情况也会出现很大的差距。
(三)企业的税收筹划与当地财政收入相冲,弊大于利
当地的很多风电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会受到当地政府财政方面的影响,工作无法顺利地进行展开,也就会导致企业无法更好的节约税收成本。因为风电企业所处的环境地域是较为落后的,税源非常有限,所以发电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需要税务局进行指标安排,而前提就是能够保证税务局完成任务的情况,这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既增加了发电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另外也导致主营业务的税金及附加有了一定的提高,增加了发点企业当期的支出。
四、改善风电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有效对策
在风力发电企业内部,进行税务筹划的范围很广,涉税事项筹划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项的筹划。而飞涉税事项筹划主要包括主体法律形式的选择、投资方式的选择以及投资地点的选择
(一)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因地制宜,选择最合理的税务筹划方式
风电企业所处的环境不一样,在企业经营中的税收筹划模式和方法也是不一样的,面对当地的市场以及税收方面的相关情况,因地制宜,从而来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方案。每家企业的管理模式都是不一样的,所以税务筹划工作也需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目标来给到合理的建议,要对待问题做全面独特的分析。
(二)树立风险意识,规范化日常财务工作的模式及流程
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在很多情况下,为了追求企业的最终效益最大化,需要风电企业承担一定的风险因素,要树立一定的风险意识,尽可能的去优化所选的结果,保证在税负较小的情况下能够实现企业的效益最大化。其次就是发电企业内部必须加强管理,保证财务人员都有依法纳税的意识以及观念,结合当前的三免三减半政策,再根据企业发展的特点,结合自身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去应对灵活多变的税收政策,充分的考虑税收筹划方案的各个风险因素,综合各方面过后再定夺。
(三)为保证风电企业效益最大化,建立税务部,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
在发电企业内部建立税务部是相当有必要的,税收筹划工作的意义就在于帮助企业减少税收支出,更好的规避税务风险,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所以在内部完善控制机制,建立税务部,依靠专业的财务人员结合企业整体的生产经营,做最为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决策,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是一个相对要求较高的工作,首先需要得到企业内部领导以及管理者的重视,其次是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来应对不断变化的税收政策,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更少的进行税务方面的支出,促进企业的长期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财经界.2012(224).
[2]蒋丽斌,彭喜阳.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9).
一、“营改增”背景及其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我国拉开了“营改增”改革的序幕。2016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这四个行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其中,房地产行业由以前根据营业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转变成11%的增值税,但可以扣除企业外购材料设备等增值税进项税。作为改善人民生活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这次“营改增”改革必然对房地产这一行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营改增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要点
(一)采购活动
“营改增”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的采购活动应重点关注土地,原材料和设备的影响。一方面,土地成本占据房地产成本中相当一部分比重,因此,土地的获得方式以及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至关重要。通常,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一般分为转让和出让,如果企业是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即在市场上两个企业交易主体间进行土地转让,那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税率为11%。所以,由于上一环节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了11%的增值税,所以下一环节购买方可抵扣11%的增值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是完整的,这种取得土地的方式完全可以在计算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时,运用抵扣法来实现土地成本进项税额的抵扣。而如果土地取得的方式是出让,也就是政府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那么,由于政府出让土地没有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也随之无法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购进的材料和设备的增值税均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而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销售价格通常低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因此企业在上游供应商选择时应综合考虑取得材料设备等的价格以及增值税影响,以减少采购成本。
(二)经营活动
实行“营改增”之后,由于所购进的材料设备通过进项税都可以实现一部分抵扣,而人工成本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房地产企业采用自建房产的话,房地产企业虽然承受了较多的人工成本且需要较大的现金流,但能够抵扣一部分的进项税;如果采用非自建房产方式,企业无法享受到进项税抵扣的优势,但可以有更多的金钱和精力投入在企业管理治理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经营。此外,房地产业“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为了降低税负,会更多地考虑增加进项税额来进行抵扣,在建设房产种类上,许多企业会更青睐于开发精装房,以利于取得更多的固定资产和物料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增加可抵扣数额,但同时也可能存在着房价高昂导致存货堆积的风险。因此房地产企业无论在选择自建房产和非自建房产上,还是选择建设哪种类型的房产都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增值税的影响,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以取得最大效益。
(三)销售活动
如果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企业在销售房产时还提供装修、物业管理等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测算交纳增值税还是交纳营业税企业的平衡点销售额,企业根据测算的税负平衡点销售额选择以增值税还是以营业税为主业税种,同时利用税率差异,如:当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业务既涉及一般物资又涉及建筑业劳务时候,一般物资的增值税率是17%,建筑业的增值税率是11%,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利用混合业务中不同纳税对象税率的差异,以此来减轻企业税负。
三、“营改增”后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建议
“营改增”的实施使得房地产企业不得不重新进行纳税筹划,规划新的纳税方案,如何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抵扣更多的税费,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大化企业的纳税利益是每个房地产企业都应该思考的问题。本文基于前面的分析基础上提出如下的有关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建议:
(一)科学合法地运用税收筹划方法,实现减税免税。
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性政策进行减税节税免税,如:增值税对认定为绿色环保新能源及材料将给予免税或即征即退的优惠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销售普通住宅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当增值率小于 20%,可免征土地增值税。房产地产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这些新能源材料的比重或者利用税收差异等税收筹划技术设计抑或者降低增值率来减少自身的税额;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通过改变(提高或压低)商品价格,或者通过改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式,来实行税负转嫁,将一部分税负转移到其他方。通过综合地运用节税、避税、税负转嫁等税收筹划技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达到减税免税的目的,大大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找准企业税收风险点,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不同,其建造周期长且开发至一定节点才能进行预售,考虑到房地产的行业特点、市场行情及政策因素,“营改增”后会使该行业税务风险加大。主要风险:一是如果不能按期预售,前期的增值税进项税认证过期,致使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二是如果商品房脱销,导致进项税抵扣不足使得企业税负增加;三是如果房地产行业不景气,严重出现商品房滞销,无法及时取得销项税,可能会出现进项税与销项税倒挂;如何避免此?事情发生,是政策制定部门需考虑的问题也是企业税务筹划和规避税务风险的重点。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针对可能的税收风险点做好有效预防和处理措施,减少税务风险。
(三)合理筹划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由于增值税的抵扣有严格的抵扣链条,所以“营改增”实施后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管理及筹划。因为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确定后,相应的销项税也就确定,销项税的筹划空间有限,所以只能把筹划的重点放在进项税上。房地产企业如何增大进项税额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到全额抵扣是降低企业税负的重点,比如企业的供应商、施工方等上游企业的开票时间、增值税税率、结算方式的选择及进项税认证时间的筹划等都是进项税筹划的重要切入点。项目从开工至售罄,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上,根据各个行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科学、合法地制定正确的税收筹划步骤,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合理筹划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四)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房地产企业应该督促各个部门尤其是采购部门提高纳税意识,杜绝员工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和接受劳务过程中不要发票的现象;加强工程决算的管理,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不拖延;严格会计核算程序,及时进行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改进企业对税务发票的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出、流通以及保管等多方面的管理,采用专人开具,专人保管的方式,相互监督制约,减少企业因为管理不当而造成的票据缺失和税务风险。
(五)加强税务机关沟通,确保企业税收筹划合法
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不能脱离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既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税收筹划所期盼的利益才能实现。因此,加强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极为重要,可以避免或减少因对税收政策理解不足或双方的理解有偏差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地范围内实现节税避税免税,从而提高税收筹划的质量和效益,降低税务成本。
四、结语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路径分析与探讨
新编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我国政府对企业所得税的很多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正面临着一系列的变化与挑战。新法对纳税人的身份认定、优惠政策、税前项目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各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为企业对于所得税的筹划工作提供了新概念和新思维。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降低自身税务负担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是一种“双向选择”,不仅促进纳税人对税款依法缴纳、对税收义务正确履行,还要求税务机关做到严格的依法治税。税务筹划能够帮助减轻税负、促进资金时间价值的获取,能够帮助减低涉税风险,对于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意义重大。税务筹划包含三层含义,如下所示。
(一)税务筹划的合法
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是其本质特征,正是通过这个特征,税务筹划有别于避税、偷税、漏税。
(二)税务筹划的计划性
计划性即筹划性。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税收筹划的进行应该在涉税事项发生前,在决策处于酝酿时做好筹划。企业实行税务筹划的方案如果需要调整,则对具体涉税事项进行调整。
(三)税务筹划的目的性
纳税人进行的税务筹划具有很强的目的性,目的即是获取税收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路径分析
(一)借助企业组织形式,合理开展税收筹划
从组织形式上划分,企业有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能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与义务,而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的资格,需要由其总公司承担责任与义务。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如下:
1、预计优惠税率的机构盈利时,将其作为子公司形式,独立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2、非优惠税率的机构预计盈利时,选取分公司的形式,将利润汇入总公司进行纳税,从而补偿总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的亏损,而且即使分公司都盈利导致汇总纳税无法产生节税效应,也能有效降低企业办税支出,促进管理效率的提升。
3、非优惠税率适用分支预计亏损时,选取分公司的形式,进行汇总纳税,这样便可用其他分支机构或者总公司的利润来弥补亏损。
4、优惠税率的适用分支预计亏损时,要分析该机构扭亏转盈的能力,如果其短期内能够扭亏转盈宜采取子公司形式,不能则采取分公司形式。一般情况下,如果下属公司属地的税率较低,企业一般都设立子公司,以便享受当地低税率。
(二)借助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选取合适的投资地区和行业
1、低税率与减计收入方面的优惠政策
这方面的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要求的利薄小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于善于综合利用能源的企业,则对其收入总额进行10%的减计。企业所得税法对结构小、利润少的企业在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与资产总额各个方面做出了界定。利用低税率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率,精简纳税环节,还能优化税负环境。企业可以设置符合政策要求的子公司,适当集中企业销售的各项业务,从而节省税金。
2、产业投资相关的税收优惠
与产业投资相关联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分为:对作为国家重点扶持对象的高新企业进行15%的优惠减税政策,对农林渔牧行业实行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资本提供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对节能、环保、安全、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资本从企业当年度应纳税金额中进行10%的抵免。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工作发生了转变,伴随国家对优惠政策的调整,工作重点转移到产业战略与企业性质上来,企业开始注重把投资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领域,放到农林渔牧行业,以及放到国家给予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等项目上来。这些做法的目的都是节约企业应缴所得税的金额,提高资本利用率,加大净收益。
3、就业安置优惠政策
这个方面的优惠政策有:对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执行支付残疾人工资额的加计一倍扣除,对于企业安置特殊人群支付的工资额也进行一定程度的加计扣除,此处的特殊人群包括下岗群众、待业人员等。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只要安置下岗群众或者残障人士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依据自身经营的状况与特点,研究企业内部有什么岗位适于进行上述特殊人群的安置,要详细考虑录用他们与录取其他职员在工薪成本、劳动生产、培训成本等不同方面的差别,在保证企业正常工作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录用能带来税收优惠的职员。
4、借助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
为弥补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企业将部分价值转移到成本或者期间费用中进行计提,被转移的那部分价值就是折旧。最常见的折旧法包括直线法、年度总和法、工作量法以及余额双倍递减法。当采取不同的方法时,计算得出的折旧数额是不一致的,对于各期成本的分摊也存在着差异,这些都影响着各期的营业成本与利润。这种差异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企业在选取具体的折旧方法时,要尽量保证本期成本的最大化。在税率状态稳定时,企业要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尽量使用双倍余额递减和年度总和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使得企业前期的会计利润后移,延迟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节省财务利息。
5、借助存货计价法,进行税务筹划
当选择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时,销货成本与期末存货成本也会出现不同,进而导致企业利润的不同,最终影响企业各期所得税的金额。企业在对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自身所处纳税时期的不同,以及经营盈亏的状况,灵活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促使成本的抵税效应最大限度地得到发挥。例如,先进先出法在产品市场价格处于下降期时宜于使用,可保证期末存货具有较低价值,从而增加企业当期的销货成本,降低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并且延缓纳税时间。当企业普遍察觉到流动资金的紧张状况时,延缓纳税相当于从国家财政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对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十分有利。然而,在通货膨胀时期,先进先出法反而会导致利润虚增,进而加大企业的税务负担,此时不建议采用。
6、借助确认收入额时间点的选取,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的现行规定是,企业的销售方式和销售收入数额的确认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直接收款的销售方式。这种方式依据货款到位或索款凭证的取得,以及提货单向买方的提交这几件事项的完成时间,进行收入确认。
(2)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的收款方式,以货物发出并完成托收手续的时间为准,进行收入确认。
(3)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此种方式按照合约言明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期。
(4)预付款销售方式或分期预收销售方式。此类销售方式以货物的交付时间为收入确认时间点。
(5)长期劳务合同或者工程合同。此处的工程合同是指受托进行大型器械的加工制造,执行建筑、安装以及装配等工程业务。此时要依据纳税年度内的工程进度或者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
7、借助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税收筹划
(1)全额扣除项目。允许进行全额扣除操作的项目一般有合理的薪金支出、企业为进行环境保护与恢复生态等项目而依法提取的专项资金,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带来的利息支出等。
(2)比例扣除项目。允许按照一定比例实行部分扣除一般有公益捐款、业务招待支出、广告业务支出、工会经费等项目。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注意控制上述几项费用的规模和比例,要将其规模比例控制在允许扣除的范围之内,如果比例与规模过大,反而会导致企业税务负担的加重。
(3)允许实行加计扣除操作的项目。能够执行加计扣除操作的项目类型一般是企业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上的支出,企业进行残疾人的安置所支付的薪金等。在筹划所得税的税务工作时,企业应适当考虑加大此类项目的支出金额,从而充分发挥它们抵免税务的职能,达到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的目标。
三、结语
企业的所得税是我国主要税种之一,企业对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其关键在于减少应税收入,企业要尽可能地增大符合扣除条件的金额,完成对企业所得税的节约。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应该以自身长远的发展目标作为出发点,做到统筹兼顾,科学筹划。在具体的筹划工作中,企业要做到密切关注国家所得税法条款规定的变化,准确把握纳税的筹划点,同时应把纳税筹划看做一个整体与系统工程,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关注后期政策与地方政策。
参考文献:
[1]牛草林.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误区与防范[J].财会通讯,2009(35)
【关键词】 并购;税收筹划;税收优惠;免税并购
一、引言
在当前全球并购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的形势下,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成为了站稳脚跟的制胜法宝。并购是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的总称,是一种资产重组行为,是企业对外扩张、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它可以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内部股权关系,其实质是企业控制权或产权的转移。企业并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税收筹划的问题,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即指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原则下,并购双方从税收角度对并购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从而达到降低并购成本,实现并购效益的最大化。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加自身利益,而且有利于提高国家经济政策的运行效果。因此,研究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二、案例描述
(一)并购方介绍
A公司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某大学企业集团控股的高新技术公司,并于2001年3月在上海证交所上市,上市股票代码600100,注册资本3 000万元。该公司以其雄厚的科技及人才优势为依托,广泛涉及电子信息、通信、生物环保等新领域。
(二)被并购方介绍
B企业始建于1976年,是国家大型二级企业,主要业务无线电通信设备、汽车电子等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由于目前的管理机制不适应市场的发展,加之民用产品滞销等原因,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截止到2010年底B企业财务报表账面资产数总计5 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 000万元,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2 100万元;负债合计为5 200万元。B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见表1。
(三)并购动因
1.首先,作为大学创办的上市股份公司,A公司在通讯技术领域拥有全国一流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如何将公司现有的科研优势转化为能为公司创造直接经济效益的产品优势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一点B企业恰好满足A公司的需要。B企业拥有很好的生产基础,只要A公司为其注入资金和技术,很快就能产生双赢的效果。
2.B企业是老牌的军工产品的生产企业,不仅拥有强大的军工市场,而且具有垄断的生产、高度计划的订货及产品生命周期长的特点,可以说具备了人和的优势。
3.B企业地理位置优越,占尽地利的优势。B企业所处的城市铁路、航运交通便利,这为产品销售与原材料的运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且由于该市经济欠发达,人工成本较为低廉,减少了企业的附加成本。
4.受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政策上给予了优惠。
三、案例分析
(一)可选并购方案
1.A公司以150万元现金及970万股购买了B企业的固定资产,同时B企业宣布破产。(并购时A公司股票市价5元/股,并购后股票市价5.2元/股,面值1元/股,共有50 000万股)。
2.A公司以5 000万元现金购买B企业的固定资产,B企业宣布破产。(假设增值后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贴现率为8%)。
3.A公司以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并购B企业。
(二)并购方案税收筹划分析
方案一:股权置换资产型。
方案一属于股权置换资产行为。根据税法规定,B企业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1.流转税。B企业在转让房屋建筑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缴纳5%的营业税(1 250
+200)×5%=72.5(万元);B企业转让机器设备时,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850/(1+4%)×4%×50%=16.35(万元)。
2.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2.5+16.35)×(7%+3%)=8.89(万元)。
3.企业所得税。A公司支付B企业的合并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的比例为15.46%(=150/970)小于20%,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B企业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分析,B企业需缴纳的税费合计为97.74(72.5+16.35+8.89)万元,由于B企业资不抵债,根本无力承担并购中发生的税费,因此这笔费用最终由A公司承担。通过并购,B企业股东持有A公司的股票,成为A公司的股东,所以A公司必须考虑到今后几年可能将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现假设A公司的净利润在今后五年按10%的速度逐步增长,A公司近五年的净利润见表2:
假设合并后A公司的股利支付率为40%,且按25%的比率提取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则近五年A公司每年需支付的股利计算如下:第一年:5 000×(1-25%)×40%×970
/50 000=25.22(万元);第二年:5 500×(1-25%)×40%×970/50 000=27.74(万元);第三年:6 050×(1-25%)×40%×970/50000=30.52(万元);第四年:6 655×(1-25%)×40%
×970/50 000=33.57(万元);第五年:7 320.5×(1-25%)×40%×970/50 000=36.92(万元)
将A公司未来五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算为现值是121.16万元。同时由于A公司的支付方式中非股权支付额小于股权支付额的20%,根据现行税收政策,B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由A公司以后年度获得的利润来弥补亏损。B企业在合并时尚有亏损150万元还未弥补,其税前弥补期尚有4年。假设A公司的税前利润按行业平均利润率10%的速度增长,为6 000万元,则第一年可抵扣的限额为3 065.4万元(=6 000×5 109/10 000),所以A公司获得的弥亏税收抵免额现值为34.73万元(=150×25%×(P/S,8%,1))。经过上述分析,A公司采用此方案的最终并购成本为184.17万元。
方案二:现金支付型。
方案二属于货币性资产购买非货币性资产行为。B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同方案一。B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为25万元(=(1 250+850-1 200
-800)×25%)。由于B企业合并后就会解散,实际上这笔122.74万元的税金将由A公司缴纳。
其次,B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使A公司获得折旧税收挡板的效应。折旧税收抵免额计算如下:[(2 150+850
-210-800)/5×25%]×5=25(万元),现将折旧抵免额折算为现值19.92万元。综合上面分析,A公司如果采用方案二的税收成本为102.82万元。
方案三:债权债务承担型。
方案三属于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
1.企业所得税。根据前述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该并购业务,B企业的资产总额为5 000万元,负债总额为5 200万元,负债大于资产,B企业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A公司如采取承担B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并购B企业,根据上述规定,B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根据前述流转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是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等流转税。
四、各方案纳税情况及税后利润比较表
五、本案例结论
若A公司采用并购方案三,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则该方案的实际税负为零。因此从A公司承担的税负角度出发,方案三的税收成本最低;并购方案税负最重的为方案一,219.1万元;并购方案二次之,147.75万元。但是,企业并购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经济活动,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虽然方案三的税收成本最低,但是A公司需要背负B企业数额巨大的债务,甚至有可能承担B企业负债的风险。但最终A公司还是选择方案三,原因就在于兼并B企业的行动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政策上给予了优惠。其中对B企业所欠债务给予了“停息挂账,7年还本”的优惠政策,这相当于给A公司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
通过以上分析,如果单从税收方面考虑,债权债务承担式的税负是最轻,其次是股权置换式,再次是综合证券式,税负最重的是现金支付式。但是并购是个复杂的过程,税收因素仅是其中一个选择要素,企业选择并购方式还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才能做出合理的抉择,需要对并购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购公司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并购方案中的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立足企业全局,考虑长远利益,综合衡量了企业并购行为中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的整体影响和长远发展。(2)纳税筹划的成本。此次并购中的纳税筹划,并购公司决定使用本企业的纳税筹划部门进行。因此,企业需考虑本企业纳税筹划部门对税法分析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及调整的可能性,本纳税筹划部门对税法的研究能力及与企业的合作情况。(3)纳税筹划进行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比如最有可能的经营风险、操作风险。
总之,灵活掌握税收政策,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高内部企业管理水平以及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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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曾流明.我国汽车行业的税收筹划研究[J].财会月刊,2009(3).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新的时期,国家对房地产调控越来越严厉,如何最大程度的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提高其竞争力,就变得异常重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的税收成本,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优化产业机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等,总之,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的直接经济效益。
然而,笔者通过在房地产业从事会计工作的实践发现,房地产业税收筹划运用地不很理想。其原因主要为观念陈旧、税制不完善、税法宣传不到位和税收征管水平落后等原因。因此,如何提高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并转化为企业税收筹划的行动,最终为房地产企业带来实在的利益,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
1.营业税纳税筹划
根据营业税为流转税的特点,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通过减少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流转次数进行纳税筹划
比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向B银行借款1亿元开发房地产。借款期满后,A企业以100套住宅偿还借款。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5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万元和教育费附加15万元,合计550万元。而B银行取得住房所有权以后,再次出售以收回贷款,因而需要再次缴纳营业税等。该住房因流转了两次,因而也缴纳了两次营业税。如果A、B能达成协议,由B直接来代替A出售该房产,所得款项由B来优先受偿,则可以减少流通次数,因而减少税负。
(2)通过选择合作建房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比如,C 企业有一价值 12 亿元的土地使用权,由 D 企业提供资金,合作开发。开发所得的房产,约定由C、D两企业按一定比例拥有产权。比如双方各可以得到价值14亿元的房产。若C、D两企业简单合作开发,则按照税法的规定,“以物易物”方式下需征收营业税,此时 C 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额=12 亿元×5%=6000万元。相反,如果C、D两企业能够合资成立一“合营企业”,则可以无须缴纳营业税,因而有效降低税负。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纳税义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应纳税收入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包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点,本文认为可以采用推迟房地产产权的转移时间及推迟成本费用等的确认时间的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
(1)通过推迟房地产产权的转移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推迟房地产产权转移时间的方法,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进而推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时间,从而最终降低税负。
(2)通过推迟成本费用等的确认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房产销售收入业已实现,但部分配套设施尚未竣工的情况。因而也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及损失等,进而也无法核算企业所得额。因此,通过推迟成本、费用等的确认时间来延期纳税,以降低企业税负。
3.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特点,可以采用如下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
(1)通过降低房屋的出售价格进行纳税筹划
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需要衡量因降低房价而减少的收益与因增值率降低而减少的税负之间的大小,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2)通过将销售合同与装修合同分离进行纳税筹划
因为装修费用在房屋售价中一般占有较大的比重,因而使其独立于房屋销售合同,则可以有效降低增值额,进而降低增值率,从而减少税负。
(3)通过选择恰当的利息扣除标准进行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第3款第2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第3项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这里所说的(一)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这里的(二)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当该企业的利息费用较多时,应尽可能使其能够据实扣除。反之,如果利息费用不是很多,则可以尽可能使其按第3项规定的标准扣除。
除了以上的方法外,还有诸如通过代建房屋进行纳税筹划、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纳税筹划等等,本文就不详细一一论述。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
1.税收筹划以投机取巧、混淆事实为手段
税收筹划是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把握,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存在的缺陷及可选择性会计政策的灵活运用,来使企业的税负减轻。试图通过投机取巧、混淆事实的手段而进行的所谓“税收筹划”,是一种盲目的冒险行为,有可能成为违法的偷税行为。
某房地产企业通过将“营业收入空挂其他单位”,据此以《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根据,该企业认为其尚不需要缴纳税款。
其实,该企业的上述做法从形式上看似乎并不违反有关的税收法规,但实质上该企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因此根据“实质课税”和“实质重于名目”的原则,税务局以该企业将营业收入空挂到其他单位的日期认定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企业此所谓“税收筹划”以失败而告终。
2.税收筹划因过于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
税收筹划应进行系统思考、整体筹划和长远衡量,不能把税收筹划的目标仅仅放在某一税种或者某几个税种在短期内带来的税负减轻的利益之上,而是应把税收筹划的目标放在企业整体、长远的利益最大化之上。 比如,某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以对其影响最大的土地增值税为判断标准,最终选择了土地增值税税负最小的税收筹划方案。但没有从整体考虑,企业最后的税后收益没有相应地最优化。 --!>
3.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就是税负最低
税收筹划是通过降低税负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而降低税负只是税收筹划的手段而不是目标,税后收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其核心体现为财务利益最大化,具体体现为现金流最优。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类型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本文认为在实践中,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由于房地产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及居民生活保障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因而向来是国家调控的重中之重。随着经济的波动,房地产行业经常处在调控之中,因而相关的税收政策也是经常变化。所以,企业可能会因没有及时掌握最新的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而导致税收筹划风险。
比如,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他主要法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上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如果企业没有及时把握最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就很可能造成税收筹划的风险。
2.因税法层次较低而导致的风险
我国现有的税法层次一般较低,只有个别为法律,大部分为税收法规。不仅如此,对房地产企业实际行为产生最大影响往往是大量的部门规章。由于部门规章的数量比较大,相关部门又比较多,因而在实践中发生相互冲突、前后矛盾等现象就比较多,从而客观上提高了企业税收筹划的难度,进而增加了相应的税收筹划风险。
比如,目前在19个税种当中,仅“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为法律层次,其他皆非法律层次。由于层次较低,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就会很大,因而也造成了税收筹划的风险。
3.因理解政策不透而导致的风险
因为税收筹划涉及法律、财务、生产经营等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还要时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化,所以具有比较大的难度。如果企业缺乏这一方面的专业人才,而仅仅从某一个角度出发进行税收筹划,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机率就会比较大。
四、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
为了防范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应从多个方面着手尽可能地减少因税收筹划而带来的风险。针对以上对税收筹划风险的分析,本文认为企业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防范。
1.通过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涉及法律、会计、税收、财务管理、企业运营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因而也只有复合型的高级人才才能进行。为此,企业应聘请具有税收筹划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进行税收筹划,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2.通过规范会计核算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否则就有可能成为违反法律的偷税行为。因此,只有通过规范会计核算而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才能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如此才能通过纳税检查,才能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合法的依据。
3.通过把握税收政策进行风险防范
因为房地产业涉及的税收政策相对较多,并且经常发生变化,因此房地产企业要时刻关注最新的税收法律及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合法进行。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必须首先了解最新的相关税收法律及政策,从而做到有的放矢,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4.通过优化筹划方案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以税负最小为税收筹划目标,而是应以减少税负为手段,以最终长远地提高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全面长远地考虑该方案的成本及相应的收益,只有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所以,通过优化筹划方案可以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5.通过获得税务机关认可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有财政收入职能,又有经济调控职能。某一税收政策往往因时因地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房地产企业应全面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的执法规范和工作程序,通过有效的沟通,尽量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从而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6.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由于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无时不在的,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从筹划的实效性看,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还是远远不够的,各相关企业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作者单位:清合寿山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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