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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税收征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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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税收征管

第1篇:大数据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大数据;税收“新常态”;税务机关

一、引言

自于2014年5月在河南考察时首次以“新常态”描述新周期中的中国经济后,“新常态”迅速成为一个深入人心的经济关键词。作为一个含义丰富、具有深意的重要表述,经济“新常态”已在政府和社会各层面得到认同并成为共识。经济“新常态”客观上决定了税收“新常态”,而税收环境的复杂深刻变化也催生了税收“新常态”。因此在新的历史起点和时代背景下,科学认识和积极应对税收“新常态”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今信息技术领域最热门的概念之一就是大数据,其在解决税收信息不对称、促进税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税收作用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必将对我国税收“新常态”产生深远的影响,并成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工作的“新常态”的三个特征

界定税收“新常态”,并不容易。状态不论新旧,均需至少维持一段时间,才可能称得上常态。一种状态能保持相当一段时期,且区别于过去,才称得上“新常态”。像经济“新常态”一样,税收“新常态”尚未完全成为一种稳固的形态。笔者认为,所谓税收“新常态”指在现代税收治理新理念和新规则的基础上构建的较稳固和可持续的新秩序、新态势和新状态。经查阅相关文献,笔者将税收工作转为“新常态”的三个主要方面的变化梳理如下:

(一)税收工作的思维惯性正从“管理纳税人”向“服务纳税人”的“新常态”转变

税收事务与纳税人有着密切的关系。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专业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的职责。构建良好的征纳关系,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也将是税收“新常态”的表现之一。事实上,传统的税收工作思维以纳税人有罪判定为假设前提,以管理和监督纳税人为惯性思维,习惯于用对抗性的方法来解决税收执法中的问题,把打击逃税作为税收执法工作的全部内容或主要方面。现在,在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满足纳税人合法合理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将是不可逆转的税收工作“新常态”之一。

(二)税收工作的行为惯性正从“任务至上”向“税收法定”的“新常态”转变

依法治税不妨碍税收收入任务的确定,税收收入是一个可以较全面评价税收征管效率的指标。征多少税,与税收潜力有关。税收潜力可以转化为预测的税收收入,并进而转化为税收管理意义上的税收收入任务。预测总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假设条件。一旦某个条件不具备,实际值就可能偏离预测值。因此,收入任务即使不能完成,也还需要作进一步分析,探究影响因素,而不是仅以此为依据,就问责税务征管机构和相关个人。这种收入任务更不能成为各级政府给税务部门施压的指标。应收尽收,不放水,不收过头税,税务机关只要依法征税即可。

(三)税收工作的制度惯性正从税收管理员“各事统管”模式向税源管理的“分级分类+专业协作”模式的“新常态”转变

随着纳税户或税源户的大幅增长以及跨行业、跨区域企业集团的日益增多,关联交易、虚拟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兴经营模式蓬勃发展,税收征管制度必然需要升级换代或转型升级。以信息管税为依托(包括纵向信息的大集中以及横向信息的大分享),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原则(如按规模、行业和区域相结合的科学划分原则),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大量组建了税源专业化管理团队,重组了税收征管流程,实现了税务人员与企业类型的“专业对口”,大大提升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质效或绩效。尽管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改革依然在路上,但这种税收“新常态”已然确立。

三、大数据对构建税收“新常态”的催化作用

(一)大数据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专业纳税服务

面临构建良好的征纳关系,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这一税收“新常态”,纳税服务应该让纳税人体会到更多的便利,尽可能向纳税人说清税款的去向。而大数据能使得涉税数据和信息都完全透明,税务机关凭借其掌握的涉税信息也能进行对比、挖掘、分析,从而能掌控信息的正确性,防范风险,从而提高征纳双方的互信度。另外,大数据还能利用其丰富的网络信息资源增进税法知识普及并依托网络平台开展纳税指导和培训,可以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和交流。

(二)大数据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为了提高税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税收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先进的技术和详尽的数据能够系统、充分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税务机关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甄别、过滤、对比、分析涉税信息可以确保在纳税申报时点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并通过后续的工作如监控税源来防止税款的流失。并且税务相关部门还可通过对年度相关数据的分析探究来评估和预测下一年度的征税风险,从而提高征税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三)大数据为税源专业化管理提供支撑

“大数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重要手段,为实现税源管理目标提供了技术支撑,进而推动了税源管理的革命。税务机关凭借大数据能够从各方位获取各种涉税信息,开展税源监控,完成税收征管的使命。在大数据条件下,如果法律充分保护税务机关获取全面的涉税信息,那么税务机关就能全面分析掌握除了交易双方之外的涉税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的信息,从而使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以“大数据”技术体系建立一套全口径、多层次的涉税数据采集平台,全面贯彻落实健全税收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治税,做到依法征税、科学征管、应征不漏。

四、小结

运用和发展大数据的手段、方法和思维,定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专业纳税服务,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实现税源专业化管理。实现对税收制度的选择、税收政策的运用、税务机关的行为有更多的约束,使纳税服务更有效率更加贴心,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更充分发挥的税收“新常态”。(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 谭荣华,焦瑞进.关于大数据在税收工作应用中的几点认识[J].税务研究,2014,(9):3-5.

[2] 王向东,王文汇,王再堂,黄莹.大数据征时代下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的机遇与挑战[J].当代经济研究,2014,(8):92-96.

[3] 孙开.大数据_构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推进器[J].税务研究,2015,(359):96-99.

第2篇:大数据税收征管范文

大数据管税,必然趋势

在一定意义上,税收管理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信息而展开,无论是对外的征收管理,还是内部的动态管理,都需要获取和利用信息。税收征管的关键就是要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以现代大企业为例,大企业下属公司多且分散,与当前税务机关相对固化的属地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矛盾,在管理契合度上越来越不匹配,即企业总部主管税务部门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现象。

王进说,“这就需要落实税务属地管理、税收稽查、税务评估,找好平衡点,利用信息化带着目标查问题。”

相比于其他税种,非居民企业税收更大程度依赖于全面、及时掌握企业的涉税信息。一旦相关款项汇出境外,追缴将十分困难。

菏泽国税通过与外汇管理局、发改委、商务局、经信委、科技局等单位的涉税信息交流,掌握了全市企业对外支付的情况,对有非居民税收潜力企业更实行靶向定位。从外资比例、投资国别、利用外资规模、有无股权变更、是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接收国外劳务、是否申请优惠等方面层层进行筛选分析,确定管理靶位。

通过将企业对外支付信息与征管信息相比对,开展初步风险识别,迅速锁定企业税收风险疑点。经筛查,山东省某公司2014年未进行税务备案直接偿还国外银行利息331万美元。仅菏泽市巨野县就增加了14户企业纳入非居民税收管理台账,2014年以来累计组织非居民税收3700余万元。

如此,大数据只是略显身手。

“过去用票管税,用经济管税,今后要用信息管税。未来账目更复杂,更需要大数据的支撑。大数据不仅仅是税务信息,还包括社会信息、银行信息、海关信息、外汇管理信息、工商信息等各种信息,大数据应用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必然趋势,是未来的发展方向。”王进对记者说。

挖掘数据价值,强化税收风险管理

大数据应用的关键是让数据说话,将海量数据资源中潜在的价值挖掘出来。

对于数据的挖掘利用,菏泽国税局建立了跨级别、跨行业、跨税种的多重立体化风险管理系统,并已实现信息采集、分析识别、筛选排序、应对处理、监督评价、查管互动的闭环式、全流程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转。

建立三级风险管理机制。针对税收风险,菏泽各市县国税局成立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风险管理专职部门,从3个级别设立了风险分析评估岗位,全系统风险管理岗位人员占比达40%。建立“市局聚焦风险开展分析、县区局按图索骥查找不足、分局持续落实整改”税收征管基础立体化防控机制,市局连续3年统一自税收征管系统抽取海量征管信息,设定风险预警指标,清分疑点纳税人,定期税务登记、普通发票代开、欠税管理、个体税收等风险监控报告,下发至县以下国税局,开展普查性风险分析调查。

通过持续的基础分析,推动征管质效不断攀升,如:今年通过对普通发票代开信息分析,发起评估提醒任务164户,清理漏征漏管82户、假注销2户,不达点户调为达点户2户,发现并移交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企业58户。同时促进国税部门管户数大幅提升,今年上半年全市国税管辖税务登记户数达73389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5298户,增幅达26.33%。

借助系统平台建立税种预警风险体系。以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为主要平台,菏泽各级国税部门不断挖掘和深化系统功能,全面提取纳税申报信息,完善预警分析指标,开展风险应对处理。目前系统已汇集了157个分税种预警指标,系统定期自动将企业申报信息与预警指标参数比对,分别红、黄、蓝三级预警信息,根据风险级别分别开展纳税评估和风险提醒,堵漏增收效能日益提升。今年1-7月份,全系统共对306户企业实施纳税评估,增加税收4642.22万元,户均增加税收15.22万元,户均入库增幅达160.17%。

对重点行业的专项信息加强分析,例如,今年6月中旬起,国地税联合开展以加油站、商业门市、餐饮业纳税人为重点的税收专项整治。自市经信委采集了836户加油站基础信息,协调省内部分市局和外省邻县国税局获取加油站进货数据,抽取市内企业成品油批发信息,清分发票验旧金额连续3个月超过定额20%疑点信息等,深入开展行业税收风险分析。截至7月底,清理未办证户2248户,调高定额780户,月增定税额62.82万元,查补入库税款335.9万元。国地税联合发现14户代开发票疑点,涉及开票金额8000余万元,对6户纳税人已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开展重点行业风险事项评估。为提高风险管理质效,按照“统一分析、典型解剖、专项评估、形成模板”的思路和方法,确定重点风险事项开展专项评估。市局综合筛选确定了增值税、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的14个重点风险点共138户疑点纳税人,采取市县联合、国地税联合方式于今年6月至9月集中开展专项评估。目前已评估入库税收359万元。对部分规模行业组织开展日常分析评估,截至7月底,60户纺织企业评估补税99.58万元,42户木材加工企业补税158.27万元,18户化工企业补税323.49万元,10户混凝土制品企业补税827.76万元,行业税收评估成果显著。全市已建有92个细分行业的315个产品或行业税源监控模板,成为分析评估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抓手。

大数据已在国税风险管理中大行其道。

推进综合治税,拓展风险管理领域

为积极适应税制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形势要求,菏泽市国税局切实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将税收征管融入社会管理体系,致力拓展涉税信息交换,固化规范与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找准风险防控突破口,提升风险分析和应对质效。

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针对“营改增”和税收风险管理需求,市国税局积极向市政府提请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意见。市政府今年5月份印发了《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建立了44个单位组成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明确了42项涉税信息交换事项和各部门税收执法协助义务,制定了对政府部门和县区考核办法,推进完善了新常态下社会综合治税机制。今年上半年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换,及时发现股权转让和贷款利息信息,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01亿元。

签署国地税联合办税协议。今年6月2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召开联合办税联席会议,签署了《菏泽市国税局菏泽市地税局联合办税意见》,确定就纳税服务、税源管理、风险管理、各税种管理、税收分析、税务检查等6个方面24项工作广泛开展联合办税。目前在联合开展纳税服务、联合开展专项评估、联合开展区域整治等事项上合作不断深化,大大提升了征管服务效率。如:通过共享双方内部税务登记信息,发现单方认定非正户、注销户疑点信息1000余条。

积极融入社会征信体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将对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环境产生深远影响。而税收大数据将对纳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纳税企业税收贡献,对企业信誉行为进行预警、监督、处罚和奖励等提供科学管理依据。

今年6月25日,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环保局、工商管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达成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将纳税信用等级和欠税纳税人信息纳入菏泽市社会征信系统,以有效提升纳税遵从度,实现以新型信用评级服务经济发展,真正加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由此,大数据在与国税相关领域中大有前途。

第3篇:大数据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基层税收,征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1(a)-0000-00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400万家网站、将近7亿网民、12亿手机用户、6亿微信和微博用户。现在与未来,更多的领域正在探索互联网的融合问题。基层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第一线阵地,是税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在探讨“互联网+税务”融合方式的时候,首先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如何利用“互联网+”,促进基层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提升。

一、“互联网+税务”是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必然趋势

(一)“互联网+税务”能够节约办税成本

一是节约时间成本。纳税人可以在征期内任意时间通过在互联网平台办理涉税事项,而不受税务部门工作时间的限制。二是节约交通成本。有了互联网,纳税人可以不足出户地办理涉税业务,不必在国地税、工商等部门来回跑,减少交通成本。同时,也就避免了忘带资料重复往返和在税务大厅排长队等候的情况。三节约间接成本。通过互联网,可以实现上传纳税申报资料,完成网上影像扫描,限改送达等业务,实现应用系统间数据同步,避免纳税人反复填报资料,同时,也便于税务部门核对与查阅。

(二)“互联网+税务”能够降低管理成本

一是降低人力成本。网上办税服务厅等平台的运用,可以使税务大厅人员从机械的、重复的工作中分流出来。同时,也避免了办税服务厅可能产生的征纳矛盾。二是提高数据管理应用。借助互联网云数据的分析功能,能够更迅速地掌握第三方的信息数据,更直观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和税负变化,有效地对涉税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分析与处理,使过去难以被第一时间察觉的应税行为得到及时管控。

二、“互联网+税务”在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难点与热点问题

(一)线上服务平台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税务部门的线上纳税服务平台主要有门户网站、12366电话热线平台、QQ群、微信公众号等。这些服务平台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线上平台间各自为政,互相隔离。例如,一个纳税人需要分别加入税收管理科、税收征管科、纳税服务科等不同功能的纳税服务QQ群;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纷纷设立微信公众号,常常重复信息;跨地区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申报系统和发票网络;国地税之间、内外网之间隔离。平台的重复建设,即浪费了资源,也阻碍了有效沟通。二是线上平台适用度不高。企业会计素质层次不齐,很多刚刚从事会计的人员不懂业务,在办税厅办税都需要求助税务干部,如网上办税遇到问题,则无法求助,一旦报错,造成垃圾数据;年纪较大的会计人员,对互联网并不熟悉,认为不如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更方便;“12366”服务平台沦为举报、投诉热线,未能像“10086”、“12315”等服务热线一样被广大纳税人熟知和运用;税务门户网站侧重于信息、政策宣传等模块的建设,作为与纳税人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税务门户网站公共参与、咨询辅导、场景式办税的功能尚未真正发挥。

(二)“互联网+”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税务部门已经研发了大量的依托互联网技术的软件,但是真正适用且实用于基层税收征管的软件,却并不完善。特别是系统运行方面,大多数平台各自为政互不兼容,不能实现数据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操作界面不统一,基层税务人员运用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处理业务时,需不断地切换界面,输入不同的口令、密码,操作起来非常繁琐;各类管理信息系统中存在大量的失真的垃圾数据,这些失真数据信息隐匿在浩翰的海量数据信息中又难于甑别,在信息分析运用中会出现偏差。

(三)大数据平台应用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各政府部门、企业单位都在大力发展电子数据,但是整个网络联通还没有建立,“信息孤岛”导致难以建立全方位的监控、分析系统和支持辅助系统。二是虽然金三上线后,具备了强大的逻辑校验比对功能,内部存储有海量的涉税信息,但目前各类数据的利用主要靠人工筛选、取用,并没有相配套的数据信息分析系统。在第三方涉税信息上,每月通过与国税、工商、财政、电力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交换,可获取数量庞大的涉税信息,但受限于收集口径不一、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信息分析利用智能化程度低等条件,且与宏观经济、市场变动、税收结构变化等联动分析不足,导致利用率不高,

三、对完善“互联网+”背景下基层税收征管模式的建议

(一)整合服务资源,实现全程全能服务

一是进一步完善W上办税功能,突出主动引导、智能推送、精准定位的理念,加强对纳税人需求数据的分析、分类,实现网上办税、查询、提问、维权导航的智能化。二是将网上办税平台与税务应用系统进一步整合,逐步推进“互联网+在线受理”、 “互联网+申报缴税”、“互联网+信息定制”等,满足纳税人实际需求;与国税联合推进“互联网+电子发票”,用电子发票取代纸质发票,降低发票管理难度,最终实现所有涉税申请事项都可以网上递交、网上审批、网上备案,办理流程网上可视,直至事项办结全程在网上流转。三是拓展 24 小时自助终端。解决现场办税时空限制和网上办税票据出具等难题。纳税人随时都可轻松办理涉税业务,办税时间更加自主、更加便利。

(二)借助“互联网+”力量,实现涉税数据共享

一是搭建第三方涉税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第三方涉税部门进行信息的互联共通,进一步规范数据口径、数据采集、数据质量、数据共享、数据应用,提升跨平台数据使用的兼容性。二是构建系统内数据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借助“税务云”,建立县市局、地州局、省局三级数据采集网,打通各省之间、国地税之间数据存储的壁垒,真正实现内部数据一家存储,全国征管共享。三是完善涉税信息风险管控,探索建立涵盖各个税种、主要税目和主要行业的实用税收分析预测“云模型”,探索发现数据信息中存在的关联关系和业务规律,一方面可以提升政策效应分析、税收经济分析的智能化与精准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税收管理难度。

(三)加强宣传,提高“互联网+税务”认知度

一是开展“微”宣传。树立迭代思维,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征纳交互方式,利用涉税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虚拟空间中的“键对键”以及双向“互动式”的交流,有效提升涉税宣传以及政策辅导的宽度及广度。要及时更新内容,确保口径统一、准确权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还可以通过订阅,实施分类差异化推送。二是加强“网”辅导。针对广大纳税人对网上办税概念模糊、操作不熟练、流程不熟悉的情况,组织集中培训、分户辅导、“一对一”详情解答等方式,向纳税人普及网上办税知识,帮助纳税人形成“多跑网路、少跑马路”的观念。

参考文献:

[1]林绍君 “互联网+”背景下的纳税服务模式研究

第4篇:大数据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大数据;宏观经济;数据冲突;数据协调;税负;税收返还;税收空转;税式支出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5-0067-05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的飞速发展,近些年全球信息量以每年翻两翻的速度爆炸式增长,成为当今社会增长最快的资源之一。这种规模大、种类多、处理速度快、价值密度低的海量数字化信息,被称为大数据。进入大数据时代,由于数据的开放与共享,使人们获取与数据变得十分容易,一方面,它为网民的生活、学习、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它也为少数别有用心者丑化他国政府提供了有力的工具。自2007年起,《福布斯》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榜单中,将中国排名全球第三,之后不断提升中国排名,2009年将中国排名全球第二,2011年将中国排名为全球第二和亚洲第一。可以肯定的说,这是一种有意的安排,不排除有故意丑化中国形象、搅乱中国民情的嫌疑。对《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我国官方和学术界从来就不予认可。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对外的宏观经济数据中,不同部门的数据之间、不同数据比例关系的逻辑上确实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冲突的现象。如2009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全年税收收入为57 862亿元,而财政部税政司的全年税收收入却为54 219亿元,两个数据相差3 600多亿元。同时,利用我国向世界银行提供的宏观经济数据,通过简单的环比增长速度的计算,就可以得出我国税收收入自1995年以来至今,18年间一直存在着超经济增长的结论,这是我们难以否认的事实,当然这也这给有意丑化中国的个人或机构予把柄。

对我国税收收入超经济增长的现象,我国有很多学者,如吕冰洋、李峰(2007),丁小平、刘铮鸣(2012),胡怡建、刘金东(2013)等,运用数学模型和大量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并给出了在我国税收超经济增长存在着合理性的解释。其主要结论是,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原因是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税务部门对税收征管的加强,以及存量资产的快速增长。我们不怀疑这些学者论证方法和过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但这些结论仍然经不起实践数据的验证与推敲:如果说经济增长是导致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原因,那么自2009年及其以后,我国经济增速开始下滑,为什么2009年及其以后各年的税收收入的增长依然没有停止超经济增长的迹象,即仍然保持着超经济增长的态势?如果说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加强是导致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原因,那么按照税收收入年平均超经济增长3.95%的速度计算(见表1),税收超经济累计增长18年后,因税收征管的加强引起的税负就会达到纳税人总产出的71%,这足以让大多数法人纳税人倒闭了,但为何还能持续生存到今天?如果说是存量资产的快速增长导致了与存量资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收入的快速增长是可能的,那么增值税与存量资产的增长并无直接关系,为什么增值税收入也存在超经济增长的现象?总之,脱离经济的税收运行不可能没有不合理之处的存在。

国家税务总局自2002年起,几乎每年都不厌其烦地要向社会公众解释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原因,并将税收收入超经济增长的原因主要归结为:(1)税收收入与GDP的统计口径不同;(2)GDP的结构与税收结构之间存在差异;(3)外贸进出口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与对税收增长的作用影响不同;(4)税收征管因素的影响;(5)部分税种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采用的是分级累进税率,收入增长与税率增长的幅度不同。这种多因并重的解释方式,似乎并没有找到问题的关键。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西方个别机构对我国纳税人税负过重的宣传进行了辩论,指出西方个别机构在评价方法上和计算依据上明显存在着错误。看来,税收数据的冲突具有扩大之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稳定税负、透明预算等方面的改革要求,将我国财税体制赋予了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地位(高培勇,2014),因此,税收增速和税负问题,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问题,它已涉及到了国家治理基础的战略层面,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中西方国家宏观税收收入口径的比较

我们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2001―2011年,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及德国的GDP和税收收入数据,分别计算了其GDP和税收收入增长率与相应的简单算术平均数。从计算结果看(见表1),西方六国税收收入的增长率中,有的年份是负增长,有的年份低于GDP增长率,有的年份高于GDP增长率。从其均衡走势来看,西方六国的税收收入增长率,除了德国与GDP增长率基本持平外,其余五国都呈现出低于GDP增长率的态势,没有出现持续地超经济增长的现象。而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率,既没有出现负增长的情形,也没有出现低于GDP增长率的情形,却呈现出规律性地持续走强于GDP的增长率,这种现象的背后到底是什么关键因素在长期发挥着作用?我们通过我国与西方国家税收收入的口径的比较发现,我国在税收实践和税收数据的统计上,没有引入和运用西方国家的“税式支出”(Tax Expenditure)的概念。我国通常所说的“税收优惠”,在西方国家被严格地限定在税式支出的范畴之内,并且每年都需要由财政与税务部门联合编制税式支出预算和税式支出决算报告。在西方,虽然将税式支出列作政府开支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税式支出实际操作上,包括税收返还(返还给纳税人的税款)在内,全部由税务机关负责进行。在对外税收收入时,将税收返还款从税收总收入中扣除,即以不含税收返还款的税收收入对外(见表2)。而我国对待税式支出上,没有一个清晰的管理逻辑,既没有税收优惠预算报告,也没有税收优惠决算报告;对税收收入的返还、退税上,一部分由税务机关负责,一部分由财政部门负责。我们的问题出在由财政部门负责支出的税收返还款,在税务部门仍然作为税收收入对外,即我国对外的税收收入包含了支付给纳税人的税收返还款。这部分法定的税收返还款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据相关数据测算估计为3%~13%(见表2)。

我国在法定税收返还之外还存在额外地违规税收返还和“税收空转”的现象,这方面的数据同样没有从对外的税收收入总额中扣除。根据国家审计署对2004年、2006年、2009年、2010年和2013年税收征管的审计公告,我国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在法定税收返还之外,由地方政府擅自扩大的税收返还款,以及税务机关为了完成年度税收收入计划,通过将未完成税收收入计划的差额于当年末入库,下年初再入库的方式,徒增税收收入,以达到完成税收收入计划的目的。这部分徒增的税收收入,实际上并不真实存在,这里称之为“税收空转额”。由于我国对税收收入采取的是计划管理方式,每年由上级税务机关向下级税务部门逐级下达税收计划任务,到基层税务所时,税收收入计划通常都增加到了每年递增15%以上的水平。从2001―2011年的数据来看,我国税收收入的年度平均增长率为19%。由于当年税收收入计划是按上年完成的税收收入数据为基数进行计算的,即上年形成的税收空转额也算作了税收增长计划的基数,这样按19%的年增长率计算,100单位的税收空转额到18年后变为100×(1+19%)18=2 290,扩大了22倍,数额巨大。因此一旦税收空转额形成后,也就是假数据形成了真任务,便不可逆转,并会持续地递增下去,对税收收入超经济增长会持续地生产推动力,因此危害巨大。按此规则,我们估计这一部分金额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为2%~8%(见表2)。

可见,税收返还和税收空转额这两部分数据原本不是经济增长形成的税负,并且也不属于税收收入的构成项目,但在我国却长期地将它们纳入税收收入总额之中,并作为来年税收收入增长计划的基数,从而形成了一种在经济增长之外能够自我增长、自我膨胀的特别机制――“税收自我复制”机制,推动了我国税收收入持续地超经济增长,因此,税收自我复制机制是我国税收超经济增长的谜底。如果按照西方国家税收收入的口径对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收收入应该不会存在超经济增长的现象。

三、按西方国家税收收入的口径对我国税收收入的调整

按西方国家税收收入的口径对我国税收收入进行调整的关键是计算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纳税人的税收返还款占我国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以及估算出人为调节税收进度的税收空转额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

由于在我国支付给纳税人的税收返还款是由基层财政部门负责的,而当前我国没有一个专门和统一的反映这一支出的财政指标。在查找基层财政统计年鉴时,我们很难找到与(返还给纳税人的)“税收返还”同名同义的支出指标。不过我们从全国各省份和直辖市2002―2012年的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等文献中,通过分析计算,提取出了税收返还数据相对较为完整、连续的两个省份――广东和山东的数据,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出了这两个省份的税收返还款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并暂以此比例作为全国税收返还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见表3)。另外,我们根据国家审计署对2004年、2006年、2009年、2010年和2013年税收征管的审计公告,按照抽样审计对样本的推算方法和我国税收计划增长的编制规则,估算了人为调节税收进度的税收空转额占税收收入的比例及违规扩大的税收返还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见表3)。

根据估算的税收返还占税收收入的比例和税收空转额占税收收入的比例,对我国税收收入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我国税收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为16.7%,与GDP年平均名义增长率15.8%相比基本持平,达到了与GDP的同步增长,基本消除了税收超经济增长的现象(见表3)。调整后的我国宏观税负也更趋于合理。

四、宏观经济数据的协调

大数据时代,无论是宏观经济数据的绝对数,还是其相对数,如果发生冲突都会给经济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加强宏观经济数据的协调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我们应成立专门的跨部门的数据管理组织,对准备对外的所有宏观经济数据给予合理性、逻辑一致性等方面的审查,在确保无误后,再对外。

第二,要通过立法消除形成宏观经济数据冲突的根源。如,对包括税收返还在内的税收优惠,要引入西方国家的税式支出概念,并将税收返还单独设立为一个统计指标,将全部税式支出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体系中,并对税式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对外公布,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税收空转现象,要从税收收入计划的制定开始变革,将税收收入的计划增长率限定在同期GDP按现价计算的增速以内,对有税不征和征收过头税以及在税收数字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惩。

第三,宏观经济指标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共享使数据已经没有了国界,不同国家的网民均可自由地使用网上其他国家的数据。然而,我国有一部分经济指标与国外相比,虽然同名,但其统计口径或所包含的内容却有所不同,在国家间进行比较时,容易产生错误的结论。因此,宏观经济指标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在短时间内不能接轨的指标,在对外时,应按国际通用的口径及指标所含内容进行调整,以减少误用的现象。

第四,要用技术手段,将微观数据在汇入宏观数据时,进行审核把关,将逻辑冲突、或不真实的数据阻挡在宏观数据形成之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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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大数据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税源管理;信息管税;互联网+

随着北京市首都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的不断推进,税源的组成和分布越来越广泛,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税源管理难度日益增强,税收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在“互联网+税务”时代,如何更好地借助信息化技术,创新加强税源管理,是基层一线税务机关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目前基层税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方式相对粗放,信息管税水平有待提高。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管理员身兼多职,容易导致工作顾此失彼,定期巡查、实地核查、日常检查、税源分析等制度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地落实。另一方面,客观、有效的质量评价指标有待进一步形成和完善,税务人员绩效管理考核应真正体现出实效,内部管理失之于软,少数干部缺乏担当精神。税源管理分析系统有待开发,从而增强税收征管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和水分,客观公正反映征管水平,强化户籍管理。

2.信息渠道不畅,仍存在部门间的信息壁垒。目前,受各种因素影响,地税机关很难全面准确搜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实现对纳税人的有效监控。无税申报率仍然较高,造册户居多。税务机关所掌握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财务报表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没有可靠的保证。同时,国税、工商、海关、金融、各委办局、街道乡镇等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较差,纳税人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传递,存在部门间的信息壁垒,从而制约了纳税人信息的准确性,成为信息化管税的障碍。

3.一线征管力量薄弱,个别税务干部信息管税思维有待加强。主要体现在基层税收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人均管户几百户,只忙于申报辅导、催申报、涉税咨询服务等日常琐碎工作,无暇深入到纳税人实际经营的全过程,管理能力与管理要求也有一定差距,从事税源管理的人员年龄普遍偏大,部分人员缺乏激情、活力和创新力,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信息管税意识比较弱,不能适应新形式的需要,缺乏既懂政策法规、又懂税收业务,并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处理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个别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思想观念固化,习惯于多年养成的工作业务习惯,投身“互联网+税务”改革的工作热情不高,运用互联网管税能力不高,缺乏钻研进取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的建议

1.建立易操作、清晰型监督评价体系。实施税源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必须建立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价体系,凸显绩效管理考核在税源管理方面所起的作用。在监督方式上,要从“结果式”向“过程式”转变,建立起完善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侧重各管理层级、各岗位的监督制约,注重执法监督向过程纵深延伸,将执法监督的重点由事后监督转移到事中监督和过程监督上;在评价标准上,要在“质”上求突破,要健全完善以计算机评价为主、以人工考核为辅的动态监控考核机制,以减少指标的人为影响,不断提升监督评价效能。

2.建立链条式信息管税风控新机制。通过建立数据采集-税源监控-税收分析-日常检查-税务稽查“五位一体”横向互动机制,扎实推进“信息管税”,通过实施对税源的分类分级管理,提高对税源、纳税人的渗透力和对税收政策、地方决策的执行力,进而实现对相关企业的贴身养护,确保其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倾注更大能量。通过建立周游通畅的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使用的信息管税体系,提高对企业纳税遵从风险点的识别控制能力,建立起征纳互信、征纳互融、征纳互助的良好关系。

建立健全纵向互动的税收分析和调研运行机制,增强税收分析预测的前瞻性和参考价值,牢牢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多渠道采集税收内外部信息,密切与国税、工商、质检、海关、银行、房管等部门的合作,充分采集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涉税信息,对涉税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实现税收业务和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为税收征管、管理决策、税收分析、纳税服务等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税源管理自动监控分析是综合运用核心征管系统数据、第三方数据、税源监控分析软件等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各业务层面的功能及数据整合,实现税源管理的信息化、网格化、智能化处理。建立并完善国地联手开展税收分析长效机制和涉税信息交换机制,国地合力共画“同心圆”,挖掘税收大数据潜力,整合分析力量,打造数据分析“拳头产品”,为区域经济发展出谋划策。

3.构建点、线、面、网交互式的重点税源管理服务体系。在重点税源管理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强化点对线分析,把准重点税源企业经济与税收动态;通过面对面评析,规避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风险;通过点对点服务,落实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政策;通过线对线交流,促进重点税源企业的和谐发展;通过网对网贯通,建立起重点税源转移监控机制、纳税人重大事项报告和跟踪服务制度、重点税源建立固定联系制度、重点税源分析报告等制度,在明晰企业的一举一动中加深对企业经营自主性的尊重,极力促成税企双赢。

第6篇:大数据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 “互联网+税务”; 涉税信息; 纳税服务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63-06

工业信息化部《2016年1月份通信业经济运行情况》显示,2016年1月,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达9.8亿户。互联网已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和学习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互联网+”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互联网+”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转型,不断提高行政透明度、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 ],对税收事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影响。这些将使“互联网+税务”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一、“互联网+税务”的产生及其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税务”的产生

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表明“互联网+”战略上升至国家战略。所谓“互联网+”战略,就是把“互联网”和“各个传统行业”结合起来,在新的领域创造一种新的生态。它的实际效果既不是简单的相加,也不是对传统产业的颠覆,而是对传统产业的换代升级。为了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国税总局于2015年9月28日《“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所谓“互联网+税务”就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为纳税人打造“e路随行”网上涉税服务平台,不断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推动管理变革和治税能力提升,到2020年初步形成智慧税务系统。

(二)“互联网+税务”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税务”是个新课题,目前全国税务系统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思维推动“规范执法、简政放权、管理创新、便民办税”的做法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和肯定,其发展现状通过如下各方面体现。

1.“办税一网通”闪亮登场

在国税总局的《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中,国税总局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简称“办税一网通”)。“办税一网通”的闪亮登场,是国税总局落实中央部署、接轨国际规则、推进税收现代化、支持自贸区建设的重大创新举措[ 2 ],集中体现了“以纳税人为中心、干预最小化、服务最大化、纳税诚信化”的税务创新特点。

2.互联网电子税务局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陆续上线

2014年8月1日,我国首个基于下一代互联网电子税务局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成功上线。截至2016年5月30日,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国税互联网电子税务局上线率为90.32%,地税互联网电子税务局上线率为90.32%。互联网电子税务局的迅速上线,是践行“互联网+”理念,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的积极探索。

3.多途径网络宣传税收政策法规

(1)网站、微博、微信普遍上线

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国税网站上线率100%,地税网站上线率96.77%。国税微博上线率83.87%,国税微信上线率87.10%。地税微博上线率61.29%,地税微信上线率54.84%。全国税务系统利用互联网情况统计如表1。

(2)税法送万家版本在国税总局网站上线

《中国税法查询系统》税法送万家版本于2014年4月在国税总局网站提供免费下载。税法送万家活动,便于广大纳税人最轻松地掌握税收政策,最便捷地解决纳税疑难问题,最安全地查询发票真伪,使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精神真正惠及广大纳税人。

4.金税三期优化系统全面上线

自2015年1月8日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在三省(区)六单位(广东、内蒙古、河南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先行试点开始,目前已在税务系统全面上线。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的不断完善和推广,逐步实现纳税人“万般税事E网收”,有效降低纳税成本;逐步统一国税、地税“核心征管应用系统”版本,实现业务操作和执法标准统一规范,促进税务部门职能变革;实现全国涉税数据大集中,利用全面、及时、准确的数据信息,提高国家税收科学化决策水平及征管水平。

5.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在全国范围稳步推进

从2015年4月1日起,国税总局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它是对税务数字证书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等进行合理的整合升级,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税源管理及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3 ]。

6.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全面覆盖

国税总局在2014年11月25日召开了“全面推进税务系统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的会议,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把握新形势、新要求的基础上,将税收内控机制系统不断升级,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风险点无缝嵌入计算机软件,实现执法裁量“人机互控”和工作流程“齿轮式传动”,使内控机制像“信息卫士”,实时提醒执法风险,通过“风险提醒”和“风险阻断”,为行政管理、执法服务装上“电子监控眼”。目前,全国所有地区、所有层级和所有执法领域的内控机制信息化已做到全覆盖,使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为税收制度的“笼子”上锁,将执法“结果监督”转变为“过程控制”,使廉政风险防控效果得到进一步提高。随着内控机制信息化的不断升级,逐步将内控机制从执法领域延伸至财务管理领域和其他行政管理领域,最终实现“内控机制信息化”与“金税三期工程”高度融合,使金税三期工程内部控制、监督功能更加完善。

7.设置{税信用“红黑榜”促进诚信纳税

全国各级税务局网站开设“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栏”专栏,有力促进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2015年4月29日,国税总局网站上同时公布了2015年一季度税收违法“黑名单”和2014年度全国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此次评价是在国税总局201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后,税务部门首次使用新指标、新方式(新的评价方式改“人工评定”为“计算机自动生成”)对纳税人年度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A级纳税人可以享受多项实在的便利,如“跨区域同等税收待遇”、“优先办理出口退税”、“优先取得信用贷款”等,而“黑名单”上的纳税人将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等21个部门的18项联合惩戒,这些将实现“守信者畅行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互联网+税务”时代税务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一)“互联网+税务”时代税务工作的机遇

1.高效普及税法知识

“互联网+税务”时代,已逐步建成以国税总局网站为龙头,省级税务机关网站为主体,辐射地市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发挥整体效用的税务网站群。目前在全国70多家省级税务网站的集中平台上运行着各地市900多个子站,再加上微博、微信、中国税法查询系统、12366纳税服务网等网络平台的出现,使税收的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等税收知识能高效率传达到各级税务机关及纳税人。

2.纳税服务效率大幅提升

“办税一网通”的成功上线,试点成效明显,以至于国税总局2015年4月20日推出的“办税一网通10+10”覆盖四大自贸区(上海、广东、天津、福建),极大限度地满足了自贸区税收服务的需要。“互联网电子税务局”的普遍上线,使纳税人既可以通过税务柜员机自助办税又可以通过税务门户网站、微信、手机移动等办税,实现了办税渠道的多途径化;使纳税人信息通过“企业数字证书系统”(CA)一次采集,全程使用,达到了企业数字证书“一证通用,一证多用”的效果。企业网上办事,多项业务免填单,达到了“一点认证,全网可信”的效果;使纳税人税费缴纳渠道多样化,可以通过银行划转、财付通、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手段随时支付;使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都能够通过互联网办理,实现涉税事项的全覆盖;使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服务网络化覆盖,具体有“在线访谈”、“预约办事”、“纳税人学堂”、“在线培训”、“税收微课堂”……

“互联网+税务”的不断深入融合,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办理相关业务,纳税服务效率大幅提升。

3.税收风险管理智能化

金税三期工程不断优化,将从信息管税的角度控制“税收立法风险”、“税收征管风险”及“纳税遵从风险”。针对“税收立法风险”,风险管理的重点是利用税收大数据信息找出纳税人发生问题概率畸高的风险点,对依靠强化征管难以有效降低的税收风险,将通过改变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解决。针对“税收征管风险”,将通过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来解决,具体根据税收征管风险程度的不同,对纳税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风险应对体系,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风险。针对“纳税遵从风险”,将通过不断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和行政事务管理系统,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提高纳税遵从度。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稳步推进,将通过互联网建立每张发票的电子底账,实时采集发票上的所有信息,对其进行存储、随时查验等,有效防范各种发票违法行为。同时数据的不断分析积累必将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智能化,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实时的、精确的统计分析数据,为管理部门提供坚实的数据决策支持[ 4 ]。

4.税收征管体系监督智能化

通过全面推进税务系统内部控制机制信息化建设,将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完善地应用于税务内部控制领域,使“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结合,突破传统税务征管监督手段和方式的局限性,使税收征管体系监督智能化。一是结合现有的税收风险预警模型及指标,建立执法风险预警和廉勤风险预警系统,使该系统达到对执法过程的全程实时监督。二是通过信息查询系统,对基层的执法行为从省、市、县都可以监控,这样就保证了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三是提高对涉税大数据的专业化分析能力,将内控信息化专业分析体系引入到“监控级别设置”、“监督实施范围确定”和“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中去,减少人工主观因素,提高税收征管科学化水平[ 5 ]。四是强化对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能力,不断优化信息库动态建设。随着组织结构和业务规程的调整,实时更新信息采集处理规则和预警指标,实现信息动态化管理。

5.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提高

转变税务机关服务观念,优化互联网信息服务水平,简化办税程序,提高权益保障服务水平,加强征管监督,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遵从度的关键。在“互联网+税务”的时代,“办税一网通”、“互联网电子税务局”、网站、微博、微信等税法宣传平台的出现,使纳税人快捷办税,降低纳税成本,为纳税人遵从税法、依法纳税创造了便利条件;“金税三期工程”的不断完善,“增值税发票系统”的不断升级,“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为纳税人全力营造公平、公开、方便、高效的纳税环境,积极引导纳税遵从;随着纳税信用评级体系不断完善,纳税遵从度会越来越高。

(二)“互联网+税务”时代税务工作面临的挑战

1.信息安全存在隐患

“互联网+税务”时代的到来,使税务信息系统成为一个极其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该系统掌握着大量纳税人的涉税数据、生产经营和商业秘密等,一旦相关信息外泄就会给纳税人带来危害,甚至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加上网上办税人员风险意识不足等因素的存在,导致网上办税系统信息的不安全问题增多、增大;再加上网络地域范围广(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网络设备、网络结点、网络出口等数量都非常多,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中,内部安全隐患随处可见,系统随时都面临着安全问题。2015年7月6日,《网络安全法(草案)》在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这充分证明互联网信息安全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而在税务信息系统发展的过程中,相关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法律保障制度及人员保障措施更薄弱。

2.税务机关的软、硬件有待提升

面临“互联网+”的不断挑战,税务机关以“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服务化”为工作目标,就必须利用相关软件及数据对纳税人进行监控。由于纳税人数量多,税种多,情况复杂,这就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分行业、分税种的综合治理,对重点税源进行重点监控,不断提高征管质量。要对涉税大数据进行分析,就需具备信息化综合知识,利用信息资源提高分析、预测税源监管的能力,为纳税人打造良好的征纳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平台。要达到上述目标,税务机关必须在软、硬件方面同步跟进。税务机关的硬件就是税务工作中所需要具备的物质条件,如税务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税务机关的软件就是税务工作中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及人文因素,具体包括计算机系统软件、税务应用软件、征收管理能力、税务干部素质、依法治税水平、纳税服务质量等方面。硬件建设是基础,软件建设是灵魂,只有两者与时俱进,才能顺利迎接“互联网+税务”的挑战。

3.共享协同机制欠缺制约“互联网+税务”的深度发展

在“互联网+税务”的时代,税务机关既要通过各种渠道与纳税人开展互动,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更要与各部门互联互通搭建涉税信息大平台。这个信息大平台既要包括多个政府部门联合形成的信息平台,又要涵盖相关的非政府部门的涉税信息平台。只有搭建涉税信息大平台,使涉税信息各部门共享,才能促进“互联网+税务”的深度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在涉税信息跨部门共享上,仅在税务与工商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进出口领域企业基础信息交换等方面有试点,其他方面还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存储、分类、加工、交换、等法规制度[ 6 ]。缺乏部门间涉税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严重制约“互联网+税务”深度发展。目前在全国各地成功上线的“企业数字证书一证通平台”为建立涉税信息平台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

4.税务机关核心能力的转变

税务机关必须与时俱进,打造“互联网+税务”的新格局,使税务机关变成“电子税务局+风险管理”的公共服务模式。税务核心能力面临从传统的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等转变成利用“互联网+税务”形成的信息大平台,通过解决征税和纳税双方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问题,进一步与涉税各方充分交流和沟通,来提升其公共服务能力。同时,税务机关利用信息大平台得到海量数据,对其进行分析挖掘,形成适应经济发展的分析能力、展望税收经济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监控税收及打击税法不遵从的执法能力,促成“基于合作性遵从”的税收管理现代化新局面。这就迫使税务机关在管理理念、管理流程和组织架构等方面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三、强化“互联网+税务”时代税务工作的对策

(一)强化涉税信息的安全性

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的建立,既需要信息技术、法律政策、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有力保障,又需要人来化解信息系统中存在的风险。在信息技术安全保障方面,税务机关要强化网上办税系统硬件和系统软件平台建设,加大涉税数据信息系统维护的投入力度,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监控机制,通过工作人员用户认证与访问节点控制、MPLS、 VLAN及SSL加密、防火墙、密钥交换、防篡改和入侵测试等信息技术,对违规操作进行自动预警和及时查处,防范税务信息风险[ 7 ]。在网络层面,加强网络硬件的投入,比如增加高级别的防火墙、网闸等独立的网络设备,同时组建一支高水平的网络管理、维护的专业团队,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在数据层面,可以使用服务器双机热备,异地备份、云等技术手段保证税收数据安全及税收业务的不间断运行。在法律政策保障方面,应尽快颁布《网络安全法》,从税收管理方面尽快制定《税务大数据使用与管理办法》等,以实现涉税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输、使用、、查询、更新及共享的规范化、标准化。在涉税信息安全性人员保障方面,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涉税信息保密、口令密码、机房出入和内外网强制隔离等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来提高工作人员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同时以严密的考评和计算机监管制度,确保税务部门信息系y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二)创造条件提升税务机关的软、硬件

税收机关为了达到“征收管理与公共服务”的目的,其整体办公硬件、计算机软件及人文环境就需向科学、合理、规范的方向发展。在硬件提升方面,要在“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执法规范、整洁美观”的设计思路下建起规范化、功能设施齐全的办公设施和办税服务厅,用现代化的服务设施方便纳税人。在软件提升方面,一是要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升税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其“专业化”水平,同时建立考核激励制度,提高培训效果。二是建立健全科学管理机制,提高税务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内动力。三是建立纳税人服务评价体系,提高税务工作人员沟通协调能力,和谐征纳关系。四是不断升级计算机终端,提高网络速度,不断升级扩容,各种系统企业端软件支持用户多种操作系统,随时满足纳税人端的需要。五是对税务应用软件要不断完善,不断升级,与旧的软件系统实现无缝链接,以高素质的软件提供高质量的纳税服务。实现统一的数据平台,所有新系统的数据和旧系统的数据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上传至数据平台,为税务机关的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8 ]。

(三)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全面建设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2014年12月29日,税务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改委、中央文明办等20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包括“限制融资授信”、“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在内的18项惩戒措施。这标志着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已经走出了第一步。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和《预算法》中都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各地建立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更好地运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我国依法纳税进程,国家应该出台更具体的相关单位履行税收保障职责的法律制度,明确税收协作部门的法律责任。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和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其中《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通知》和《宝鸡市涉税信息共享实施办法》等,将为全面推行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和经验支撑。

(四)转变税务机关核心能力

早在2013年国税总局就了《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其目标是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在当今“互联网+”的大环境下,税务机关的核心能力将转变为“以自动化税务管理为前提,以不断规范的流程化管理为基础,以大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为核心”。因此,税务机关要在管理理念上做到三个转变:(1)管理手段从行政命令向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应用转变;(2)传统人工型向信息化的管理手段转变;(3)经验型管理向科学化、规律性管理转变。

四、“互联网+税务”的未来发展

“互联网+税务”是一座尚待开发的“富矿”。“互联网+”在各行各业的深入融合发展,对税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税务机关在未来的工作中,将会以风险管理、信用管理、信息管税等方式建立起立体化、多元化的综合性纳税平台。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涉税信息大平台提供的海量数据信息,挖掘其中的有效信息,深挖其中的相关性、可比性,利用其信息资源优势,分析我国宏观经济走势,进行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引导供给侧改革,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电子发票的发展,促进经济绿色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懿.大数据时代对税务工作的挑战与对策[J].学术交流,2015(6):133-139.

[2] 王桃之,许鑫.加强税收内控机制,防范廉政执法风险[J].江苏经济,2014(10):2-3.

[3] 刘志豪.基于互联网+环境下中小型企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5(34):28-29.

[4] 袁显朋,赵联果.万般税事E网收的企业应对策略 [J].财会月刊,2015(26):72-75.

[5] 范久红,陈婉玲.互联网+政务:助推地方政府向服招妥变[J].世界电信,2015(5):47-51.

[6] 林春松.税务信息系统中信息安全保障的研究[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5(7):221.

[7] 胡长胜,张雪光.“互联网+税务”处处放光彩[J].中国税务,2015(12):79-80.

[8] 林江.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探索与创新[J].会计之友,2016(17):2-6.

第7篇:大数据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优化;纳税服务;借鉴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10-075-01

西方各国税务机关的征管理念随着政府管理模式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过渡,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对于纳税服务重要性已形成共识。各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一、国外纳税服务的先进经验

为纳税人服务这一理念最早起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发展,通过完善服务计划,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

(一)美国的经验:以服务为治税宗旨

美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了纳税服务概念。在美国有句名言“人的一生唯有死亡和纳税这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可见美国居民的主动纳税意识很强。因此,美国提倡“以服务为治税宗旨”的理念,做好服务是美国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制度方面,1998年通过《联邦税务局重构与改革法》法案,国内收局按纳税人类型和需求设置了四类机构,包括负责税收管理现代化项目、服务共享类的、功能性的、业务操作部门,上诉办公室和纳税人服务局,使之成为一个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机构。在工作实践中,美国的纳税服务十分重视绩效评估体系建设。美国联邦税务局以3E(经济、效率、效能)作为指标来衡量和评估纳税服务的绩效,建立了以税法遵从、纳税人和合作机构评价、政府评价为核心的3类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5个关键绩效指标和7个评估支持指标,通过这些指标的结合分析,纳税服务的质量水平能够得到很大的提升。

(二)澳大利亚的经验:纳税人遵从更容易

澳大利亚的纳税服务以“让纳税人遵从更容易”为目标,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角度出发在制定税收税收制度,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选择、优质高效的服务,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在服务措施方面,澳大利亚的纳税服务注重信息化、多元化、个性化。澳大利亚的纳税服务也不是单纯的为服务而服务,其目标是根据企业不同的税法遵从度进行划分:一是对纳税遵从度高的纳税人减少其管理关注度,以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来保持其纳税遵从度:二是对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加强关注度,通过提高税收风险识别能力来提高其纳税遵从度。

(三)英国的经验:将纳税人视为客户

英国政府提倡“将纳税人视为客户”这一理念,带来税收领域征纳关系的一个突变。税务部门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联系的中间环节,代表国家履行行政职能,因此在税收工作中要将纳税人视为客户和服务对象,全心全意帮助纳税人更好的履行纳税义务。正是在这一服务理念的指导下,英国的税务部门很早就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纳税服务系统,减少了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广大的诚实纳税人自愿缴纳税款,提高其税法遵从度。为达到上述目标,英国政府在2007年制定的税务部门公共服务协议中,提出了44项细化措施和评估指标,为税务机关的服务指明了方向。

二、对我国优化纳税服务的借鉴

(一)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理念

西方发达国家为更好的服务于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确立了各自的服务理念,并将其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注重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树立对纳税人“服务”而非“管理”的理念。我国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纳税服务的内涵,对纳税服务工作进行重新定位,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提高对纳税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具体实践工作中设身处地为纳税人着想,建立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的工作模式,与纳税人换位思考,为将税务部门打造成服务型部门提供保障。

(二)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

在西方很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直接的服务。我国税务部门应结合目前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设立专门的纳税服务管理机构,一是可以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一种既集中又直接的联系,各项纳税服务工作都有专人负责,能够及时解决纳税人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二是可以加强对各部门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纳税服务工作涉及到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许多部门,需要有具体职能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规划、协调和监督。三是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整体效率,全面统筹规划和协调组织纳税服务工作,明确职责,增强合力,为纳税服务工作常抓不懈提供组织保障。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税收信息建设,各国的税务部门都成立了计算机中心以及税收信息中心,形成了以现代化网络技术为依托的覆盖全国的数据处理中心、税收征管中心等税务信息系统,不仅提升了纳税人的满意度,又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促进了经济稳定快速的发展。我国税务部门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网站,加大数据共享力度,不断掌握信息技术新方法、新手段,以信息化带动征管科学化、现代化和税收服务的社会化,进一步增强纳税服务盼功能性和时效性,推动信息管税工作迈上新台阶。

第8篇:大数据税收征管范文

一、纳税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纳税评估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急需解决,纳税评估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纳税评估体系还需不断完善,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纳税评估信息量严重不足,纳税评估工作还处于闭门造车阶段。

评估资料信息的完整真实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是纳税人信息、资料的采集、整理及分析,它是一项整体工作,是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同时辅以信息化建设在技术手段上提供足够的支持。我们现在从事纳税评估依赖的信息仅来源于纳税人申报信息,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使纳税评估以财务税收分析为基础所必须的庞大数据源和其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信息量少,准确性低,评估指标参考价值不大,评估工作质量不高,使评估工作开展困难重重。

(二)纳税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存在各自为战现象。

什么样的企业需要评估?评估的标准是什么?评估的方法是什么等等一系列问题目前都尚未明确,评估分析指标体系还没有建立,纳税评估工作还处于各自为战状态,使评估工作质量参差不齐。

(三)个别干部对纳税评估工作认识不够,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还不能适应评估工作要求。

纳税评估是涉税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的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复杂性的业务工作,要求干部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财会知识、计算机操作和综合判断能力。而目前一些干部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将纳税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同时纳税评估人员素质还不能适应评估工作要求,评估工作还停留在表层上,评估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四)纳税评估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1、一些基层单位由于人员配备不足,而工作任务较重,没有实行纳税评估复评制度,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2、由于纳税评估的质量难以量化考核,经评估过的纳税人的实际状况到底怎样,除了直接参与评估的人员,其他人很难搞清,这就使得确定评估税款的偷税与否,以及应补税款的多少上难以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逐一考核认定。

二、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构建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促进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性文件,统一政策,规范纳税评估工作的运行。

应尽快以文件的形式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范围、内容、岗位责任、执法方式、工作规程等加以明确。研究制定科学的纳税评估方法体系和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工作程序和文书档案管理,提高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使纳税评估工作有章可循,彻底扭转现阶段评估工作的被动局面。

(二)规范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资料库。

目前企业信息资料取得、资源共享存在一定难度,必须要通过信息化技术建立纳税户信息共享系统,规范信息化建设。如内部应建立包括非正常户数据库、吊销户库、纳税人不良信息库等,外部要通过沟通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并维护外部信息库,如工商登记信息库、国税信息库、劳动及社会保障局信息库、房地局信息库、行业管理信息库、社会公共信息库以及透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收集与纳税人有关的各种信息等,建立以预测评估、监测评估、稽核评估、评估披露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息平台和纳税评估工作系统,形成一定的阵容和覆盖规模,实现征收与稽查之间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三)明确职能,规范评估与征收、稽查关系,形成合力。

明确纳税评估与征收管理、稽查的岗位职责,并纳入征管流程,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具体应做到:一是做好纳税评估与日常管理的职责分工;明确纳税评估目的,纳税评估要按照税收征管的管理要求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二是建立与征收、稽查、税政等部门之间的内部联系会制度,定期分析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律,及时、准确掌握税源变化动态。三是强化纳税评估的成果管理,提高评估信息的共享度。对行业评估及典型个例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和建议及时提交到管理部门;对在评估中发现的涉嫌重大偷税案件及时移交稽查环节处理,支持稽查打击职能的高效发挥,形成税务管理强大的内部合力。

(四)规范纳税评估“两权”监督,加强纳税评估队伍建设。

1、健全纳税评估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按照新机构岗责体系设置要求和税务精细化管理原则,建立内部创新激励机制,对评估人员实施能级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并实施量化考核,择优上岗,形成一种良性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9篇:大数据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公平 税收效率 增值税

着我国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交易与网络支付等活动的电子商务模式发展迅速。电子商务凭借其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越来越受到普通消费者的青睐,网购已成为时代的潮流。电子商务在改变普通民众生活方式的同时,关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也逐渐提上了议程。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有效方法。

一、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据统计,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为5.8万亿元,其中网络购物交易规模突破7 825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到4.3%。2012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8万亿元,同比增长31.7%。其中,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元,同比增长67.5%。可见,电子商务已经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并处于迅猛发展之中。据《2012-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市场现状分析及投资前景研究报告》预测,到2015年我国网络消费用户数量将激增至3.29亿人。网络消费支出有望使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超过美国,达12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成为全球第一大商务市场。

但是,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也存在诸多挑战:电子商务服务业的整体水平参差不齐,行业成熟度不高;物流配送的速度和服务质量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瓶颈;商业诚信体系的完善依然任重道远;中小企业的信息化相对滞后,不同行业和区域间发展极不平衡;与电子商务服务业配套的法律、法规落后于行业的发展;电子商务征税存在困难;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比较缓慢和滞后,网络质量距离电子商务的要求相距甚远。本文仅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探讨。

二、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税收公平,维持市场秩序。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从横向公平考虑,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数字化或信息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方式,但它仍然具备传统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即都发生了货物交换,只不过电子商务的交易是在虚拟的环境下进行的,因此应该纳税。从纵向公平考虑,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晚,发展还不够完善,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资源上进行扶持与引导。

(二)可以提高税收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税收效率指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它可以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和税收本身效率两个方面。从政府效率角度考虑,电子商务可以采取网上税务登记、申报和缴税。用票单位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并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等部门实现票据和资金流的网络互联;纳税人通过网络纳税,并得到相关电子票据,从而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使复杂的申报、检查、稽核等迅速完成,节省了征税成本。从经济效率考虑,电子商务交易建立在一种虚拟的环境中,容易产生欺骗,甚至存在一些非法交易。通过对电子商务征税,将税收收入用于加强与网络安全部门、工商部门、电子商务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可以提升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从而创造一个安全有序、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使电子商务走上更加规范和健康的发展道路。

三、电子商务征税方案的设计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必然趋势。然而,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本文根据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特点,设计了一套电子商务征税方案,其流程如下页图1所示。

(一)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所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将平台内所有从事网络零售交易经营者的店铺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以便于税务机关建立详细的户管档案,掌握纳税人网络贸易的情况和记录。同时与网络服务机构、网上银行和第三方平台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对网络贸易实行跟踪和交叉控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的审查,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该号码永久展示在网站上。同时,税务机关应做好保密工作。

(二)以增值税为实验田。增值税发生在电子商务交易的各环节,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具有合理性、普遍性和公平性。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不完善,贸然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征收所得税和消费税等,可能会给电子商务行业带来致命灾难。选取征收增值税为试验田,可检验征税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带来的影响,同时探索电子商务的合理征税方式。此外,对电子商务征增值税会使部分经营者暂时失去价格优势,使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但也迫使一些经营者优化经营模式、规范内部管理,从而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三)差异化征收增值税。在整个电子商务发展中,不同的行业情况不同,同行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情况也不相同。某些行业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某些行业则在一定大程度受到了电子商务的冲击,对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有失公允。此外,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不断上涨,本身利润就不高,再加上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多选取以价格换市场的方式,进一步压低了这些企业的利润空间。税务机关在税收设计时应考虑到这些方面,在电子商务征税中,可以借鉴公司所得税的征取方式,设置一个合理的免征点并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以保护一些中小企业。同时考虑不同行业的情况,可以将我国的产业分为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四大类。对于这些产业按照行业和经济业务的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技术行业和国家战略性行业可以给予一定时期的税收优惠和减免。

(四)税务。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和支付大多数是通过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税务,负责办理纳税申报、代缴扣税款、制作电子账单和开展税务咨询等业务,对其定期定额征税。由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简化纳税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此外,支付时第三方交易平台每月都会自动生成电子账单,这也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税务提供了可能性与可行性。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电子账单、佣金或费用实现定额征税,也可以充分挖掘大数据的功能来推测网店的交易金额,实现定额征税。同时,税务机关要对税务人未依法及时缴税或漏税的行为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四、电子商务征税的配套措施

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我国法律法规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需要立法机关改革和完善有关法规,创新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从而完善电子商务征税的配套措施。

(一)创新税务稽查方式。传统的税务稽查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明确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税务机关可以查询纳税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账单,来实现税务的稽查。

(二)改革和完善有关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现行税收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和解释,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三)加快有关人才培养。随着科技发展,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等都将是技术和人才的竞赛。税务机关需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硬件和软件的性能,充分挖掘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完成无纸化税收和税务的稽查。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务知识又懂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从而适应信息化税收征管时代的要求,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降低征税成本。X

参考文献:

1.贾绍华,梁晓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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