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范文

劳务分包结算管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劳务分包结算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劳务分包结算管理

第1篇: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范文

关键词:浅谈 劳务队伍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2(a)-0253-02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质量、进度和成本利润,因而显得至关重要。分包工作涉及施工的全过程,每个环节都紧密相关,所以每个环节的管理都不可忽视。

1 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劳务队伍的资格准入评审、招标选用、合同评审与签订、分包合同履约管理、分包费用结算及支付、考核评价、退场清算等事项。下面就从这几个方面对劳务管理进行探讨。

1.1 通过制定劳务队伍资格准入申报条件对劳务队伍进行筛选

分包方选择的好坏,对分包工程质量和施工中的管理有重要影响,《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规对分包方的资格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开展分包工作时,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务队伍进行考量。

(1)从法律层面要求劳务分包队伍必须具备相应分包资质,即有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查证。对于不具备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不允许进入,使合法分包从源头上进行有效控制。

(2)对劳务分包队伍规模进行考察。除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外,在注册资本金、人员规模、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一些施工机械的配备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对于有些工程比如铁路工程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时工期紧,经常要点施工、抢险施工等,必须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施工和抢工,没有一定数量的并且有经验的工人队伍是满足不了施工需求的,所以就需要有一定规模的队伍储备。

(3)对劳务分包队伍中关键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及岗位证书进行查验,这对于能够选择到一支优质的劳务队伍非常重要。还应注意的是,有的劳务队伍为了获取准入资格,申报技术人员资料时均有资格证书,而在实际施工时,现场技术人员未必都是有证人员上岗,这就为施工带来安全隐患。所以在施工过程管控中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4)对劳务分包队伍总体施工能力和经验进行考察。在考察时,有条件的还可以去劳务队伍在建工程进行实地现场考察,对其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与甲方的合同、施工人员的素质、数量、施工过程中与甲方的配合态度、在建筑市场的声誉,以及近期已完成项目的业绩、经济实力等均要列为重要考评内容,努力把影响不好、管理差、不守信用的队伍挡在门外。

经过多方综合考量合格后可录入劳务队伍资源数据库,日常对资源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维护,制定劳务队伍年审制度。对于问题严重和被清退出场的劳务队伍随时从资源数据库中清除。

1.2 通过招标对劳务分包队伍进行选择

单位劳务招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招标形式。

(1)总包单位根据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方案,再根据分包方案编制招标计划及招标文件,对外招标公告。

(2)为了能筛选出优质的分包队伍,使其能够得到充分竞争,确定参与投标人的选择范围可以是总包单位合格外部劳务队伍数据库中的,也可以是经过实际考察信誉好、实力强、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分包企业。

(3)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在开标前规定时间内,将密闭标书送达指定地点。开标后,总包单位评标小组依据评标办法中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总工日数、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企业信誉等综合指标进行评定,并按得分情况进行排序。在评标基础上评标工作组成员采取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中标人,并发放“中标通知书”,作为基础管理,总包单位要建立招投标的全部资料专项档案,详细记录招投标的全过程,做好日常信息统计基础管理工作。

1.3 合同签订过程的评审及签订

(1)确定分包队伍之后,依据分包工程内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要按照项目成本核算单元的划分进行签订。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必须附有工程量清单及分包单价。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条款中最核心的内容,对于清单中的单价实施有效控制,就会使工程成本得到掌控。对于工程量不能完全确定的工程,在分包合同中一定要把分包单价确定下来,防止劳务队伍在施工过程中寻找各种借口和编造各种理由来抬高单价。劳务单价一定要科学合理,也要考虑劳务队伍一定的利润空间。通常对于常见的工序内容,如钢筋绑扎,混凝土的浇筑等总包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限价和指导价。在确定分包单价时,原则上一般不能超过总包单位制定的限价和指导价。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工程地点、施工难度、施工条件等多种因素,会出现同类施工内容分包工费报价相差幅度较大的情况,通过预算定额和单价成本分析来进行测算确定。对于没有限价和指导价的特殊工序,可以通过市场询价、投标价、预算定额等综合因素考量对分包单价进行管控。

(2)总包单位内部需要制定严谨的合同评审程序,为了避免部门评审流于形式,最好采用部门会审的方式,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会前对所负责的合同内容进行审核,会上提出改进意见,并形成正式书面文件。如果未经评审就签订分包合同,就会导致总包单位对劳务合同管理失控。目前有的工程因为很多因素,比如工期紧,任务急、对合作过的队伍比较信任、一些项目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存在未签定合同就进场施工的现象,给总包单位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有的会导致劳务队伍漫天要价、中断施工、工期延误、法律纠纷等被动局面,使得总包单位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

1.4 分包合同履约管理

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结束、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后,总包企业应于第一时间将分包段的施工设计图分发到分包企业,并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建设单位以及监理部门组织的施工设计图纸会审。总包单位项目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要召开履约部门负责人学习、分析分包合同以便使大家对签约概况、合同精神、主要目标以及本部门在分包合同履行中所负的责任都有较深入的了解,并把管理职责落实到个人,对分包队伍进场后的履约进行管理,促使大家能从全局出发、协同工作,认真履行完企业的义务,避免造成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督促分包方全面履行其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1)总包单位要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制订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做好劳务人员在施工技术、工艺流程、安全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对专业性较强和涉及安全质量等重要岗位和工种,要进行强化培训,以便使劳务队伍更好的进行施工。

(2)技术管理。

由总包单位负责对劳务队伍进行书面技术交底,监督劳务队伍在施工前向每名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交底。要求劳务队伍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自检自查做好记录,及时向总包单位项目部提供过程检查、工序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记录,配合总包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安全质量环保管理。

总包单位负责把质量标准、安全和环保技术措施以书面形式对劳务队伍进行交底,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总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指导帮助劳务队伍为劳务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保障劳务人员获得应有的职业卫生保护。

(4)进度管理。

总包单位的现场控制人员按照整体施工要求编制节点工期和进度计划,书面下达给劳务队伍,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控制工程进度,以保证工程按期完成。而且对于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严格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对持证岗位人员进行检查监督。

(5)成本管理。

严格依据分包合同进行结算。对超出分包合同范围的,要及时与劳务队伍签订补充合同,对于补充合同签订金额可以制定一定比例限制,比如不超过主合同的10%~20%。数额较大的需重新签订合同。结算要遵循实际完成工作量原则,不可提前结算,以免造成总包单位被动局面,也不能拖延结算,否则不能真实反映当期成本。

(6)物资及设备管理。

①总包单位在与劳务队伍协商分包合同时,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置专职有权领料人、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清单及主要材料的损耗率、超耗部分的赔偿责任及对现场施工剩余废旧料的处理方式和权限。

②总包单位要及时编制每支劳务队伍的物资需用计划,提供给物资部门进行备料。要监督分包队伍加强对存储物资的管理,做到场地规划合理、码放整齐、防火设施齐全,保证物资安全。

③总包单位要对劳务队伍的自带设备、特种设备、租赁设备及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在进场前进行严格检验,要做好设备进场检验记录、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同时监督检查劳务队伍做好日常使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在施工期内正常运转。要定期对设备、台帐及资料进行检查指导,杜绝无证操作、违章作业,确保设备及人身安全。

(7)对劳务队伍的延伸管理。

施工单位劳务人员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即便如此,总包单位也要实时掌握进场的劳务人员名录,对于计划进出场人员,劳务队伍应提前向总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包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为进场劳务人员建立档案,要求收集劳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上岗证件复印件等资料,并妥善保管,动态管理。对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必须与人员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相符,杜绝人册不符的现象。总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对劳务队伍为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实践中,有些分包队伍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只给一小部分长期工人缴纳工伤保险,但实际在场施工人员数量远远高于保险人数,所以作为延伸管理单位,必须要求参保人数和现场人员相符,不能少报漏报,并将缴费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案。

(8)建立合同管理文档系统,注重分包合同资料的收集、管理。

企业应对这些资料的审查、保存做出相应规定,并按要求妥善保管,这样不仅可以弥补自己工作中的不足,而且可以有效地应对分包方的索赔,对保证分包合同的顺利履行及减少合同纠纷和维护企业利益均具有重要作用。注重履约跟踪和完工总结,为以后工作积累经验。当一项分包工程完工后,项目部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对本项目分包合同管理情况做出总结,对管理中的得失及分包队伍的索赔处理情况做出全面分析,这样不仅可为以后的分包工作提供借鉴,而且可以及时发现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并预测其法律后果,为完满解决问题赢得时间。同时还应对分包方的施工能力、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以及信誉等情况做出评价,并报总包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存入分包方的档案中,作为下次是否使用该分包方的依据。

1.5 分包费用结算及支付

(1)分包费用结算与支付掌握以下几个原则,即依据合同、按期结算、及时拨付、总量控制、严禁超付的原则。

通常情况下,分包费用结算实行按月审批制度。对于结算要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超分包合同范围或不履行收方程序进行结算。严格控制计时工的结算,除巡守等量化困难的岗位,其他能量化分包的必须量化分包,比如搭拆围挡、硬化地面等均可量化。派工单工作内容、工作量、参加作业人数必须经现场管控负责人和劳务企业被授权人共同签认。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部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结算工程量时单方签字自行结算,没有得到分包方的认可同样埋下了法律纠纷的隐患。

(2)对于已经结算的费用支付后的延伸管理。

为防止拖欠民工费现象的发生,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总包项目部对劳务人员工资情况进行监管,核备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台帐及有关资料,并定期深入现场,向劳务人员核查工资支付情况,并留存书面记录;有具备条件的应大力推动劳务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经分包企业书面授权委托,为劳务人员办理工资卡代付工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代分包队伍支付。对于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劳务企业,总包单位应停止支付分包费用,依据分包合同扣减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或分包费用,用来直接为劳务人员支付工资。

1.6 劳务队伍过程评价

对劳务队伍过程评价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对于劳务队伍今后的使用有着直接的影响。由总包单位项目部负责劳务队伍使用过程中的考核评价工作,并做好评价纪录。总包单位在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劳务队伍的整体履约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后报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年审和今后选择劳务队伍的重要依据。

1.7 退场管理和竣工清算

劳务队伍分包的工程已完工或者因某种原因终止施工需要退场,总包单位项目部需要协助劳务队伍做好物资、机械及人员撤场工作。首先要组织劳务人员撤场,协调督促劳务队伍及时与劳务人员清算工费,杜绝克扣和拖欠工费。然后进行物资和设备的退场清理工作。对于由分包队伍提供的小料和小型机具,由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以合理定价回收,对于机械设备和周转料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责令劳务队伍进行修复,无法恢复的由劳务队伍承担全部损失。劳务人员及物资设备全部撤场之后,与劳务队伍签订竣工清算协议并进行末次清算。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从劳务队伍的准入到退场涉及到很多复杂的管理内容,每个企业都有针对性地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随着国家政策层面,人力资源层面、法律层面以及建筑市场层面的不断变化,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也将会在实践中不断推陈出新,劳务队伍的管理也将日臻完善,在此只是初探,希望能抛砖引玉,能促使管理各方共同关注和研究探讨,最终能使劳务管理工作更加科学高效,达到企业与分包队伍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胡尚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浅谈[J].新西部:理论版,2011(8).

第2篇: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范文

一、施工企业分包的概念和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可分包工程范围

1.建立完善的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保证工程分包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一是明确工程分包管理部门及职责。从公司到项目经理部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通过分包管理体系的建立,明确分包工程范围、分包方式、工作量大小,使分包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避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制定规范有序的招投标操作流程。明确工程分包的策划、审批程序,以避免项目部的违规、违纪分包。明确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审批程序,以保证所签分包合同的质量。三是建立效能监察机制,保证整个分包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操作。加大工程分包招投标过程的监察力度,及时发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分包管理制度体系得到落实的前提下,促进分包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整改和完善,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确定可分包的工程范围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的规定,转包是明文禁止的,合法分包是允许的。合法分包必须做到: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如果不属于主体工程,进行工程分包还必须得到业主认可;不能整体肢解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是合法的,其涉及对象是劳务,劳务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务资质;分包来的工程不能再分包。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分包合同归于无效。通过如此划分,企业在实施分包时,才会有条不紊,不至于误包而违法。

三、把好分包队伍选择关

分包方选择的好坏,对分包工程质量和施工中的管理有重要影响,而且《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规对分包方的资格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开展分包工作时,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应作好以下工作。

1.切实履行工程分包商资信评审制度,建立完善的合格分包商名录

实施工程分包,选择好分包队伍是关键,各项目部要优先从公司的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对分包商要进行资质、业绩、资源、资金、诚信等的综合考查,将施工合作中信誉不佳、履约能力差、施工能力弱、抗风险能力不足的分包商清理出合格分包商名录。

2.严格考察分包单位实力和信誉

在坚持从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队伍的同时,认真考察候选分包单位的资质、设备、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防止引入没有实力的“皮包公司”。对多次合作、互相了解、信誉好的分包单位适当放宽条件;对不了解的分包单位,谨慎合作;对已经知道信誉不好的分包单位,坚决予以排除。

四、规范分包合同管理,公开透明办理工程结算

1.规范分包合同文本。依据分公司下发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劳务分包、工程分包、设备租赁等合同协议报分公司审批,以提高合同起草、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防范不必要的合同风险。

2.规范分包合同的订立。限额以上的分包合同,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合同条款和程序订立分包合同。限额以下的,采取比价或议标方式订立分包合同,实行合同会签制度,根据合同的类别和性质,除起草部门拟稿、领导审批外,在签订前还必须经过工程管理、技术、财务、质安等部门的会签,分工负责,尽可能地从各个方面堵住漏洞,防范分包合同风险。

3.重视合同履行期的管理。一是实行合同交底。二是坚持合同履约的评审制度。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对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审视,检查内容包括项目部和分包单位有无违约,违约原因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三是加强合同管理台帐的建立与完善。四是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材料核销工作。

4.按合同办理结算和支付。分包结算支付是与分包单位建立良好信任合作关系的重要环节,在这一方面,我们既做到严格管理,又做到诚信守约。严格管理就是要求项目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结算工作职责和结算流程,确保对分包单位工程款结算的公开透明,严禁对分包单位进行超量、超价、超前结算;诚信守约就是严格按合同办事,实事求是地给分包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在结算后,按分包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

第3篇: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范文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 243000)

(China MCC17 Group Co.,Ltd.,Maanshan 243000,China)

摘要: 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结算流程,是分包企业得以发展的资金保障。工程款及时足额回收是资金时间效益的体现,关系到分包单位的生死存亡。

Abstract: Professional or labor subcontracting or suppliers settlement process is the fund guarantee of the development of subcontracting enterprise. Timely reclaiming the full specified amount of the project funds is the reflection of time benefit of the funds, it relates the subsistence of the sub-contractor.

关键词 : 科威特;结算;条件;流程

Key words: Kuwait;settlement;condition;process

中图分类号:F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2-0158-02

0 引言

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结算流程,是分包单位得以发展的资金保障。工程款及时足额回收是资金时间效益的体现,关系到分包单位的生死存亡。

以下简述大学城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结算流程, 工程计算最基本要求和申报流程。

科威特石油与工程学院创建和维修工程项目商务组价按六个单位工程组成:清单0:一般项目;清单1:清真寺上部结构;清单2:车行人行隧道;清单3:外部结构;清单4:带下部结构的男校区;清单5:女子校区;清单6:维护工程。每个单位工程包含现场工程、混凝土、砌筑、金属钢结构、木材和塑料制品、隔热和防腐工程、门窗、装饰、特殊项、实验室设备、厨房设备、家具、特殊施工、输送系统、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等十五个清单项目。

按照项目清单组成,分包单位划分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供应商等。做为总承包商,为规范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结算,统一规定其流程如下:

1 结算支付时间

每月20-28日报送结算资料至总承包商Commercial Department(商务部)。如果逾期不报送分包付款资料,此月工程款结算顺延到下个月。

2 支付签字手续

所有的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申请付款资料签字必须由总承包商主管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才有效,总承包商主管现场负责人包括:现场主管工程师和项目总工程师。结算图纸应标明相关施工部位、注明工程量或尺寸。结算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如有更改时在更改之处签字。

3 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提供付款资料

现场进度计划报告(Progress Schedule),CHECK LIST(完成检验合格的现场工程)、WIR(工程报验单)、MIR(运至现场所有材料和设备报验单)、BOQ(清单量)附计算明细报告(Calculation Details)。土方分包商应提供土方开挖测量报告,机电分包商、混凝土结构分包商等合同额度大的分包商在提供清单计算量的同时,还要提供支撑该清单子目具体部位图纸(简易图),以免分包重复报量;所有的付款资料提供三份纸质版原件送至:Commercial Department(商务部)、Control Room(文控部)、Site Office(现场办公室)。总承包商要求所有的分包商提供一份电子版送达商务部。

4 计算工程量计量规则

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严格执行主合同条款清单规范。比如混凝土结构,清单量结算执行科威特大学城清单规范,混凝土分为劲性(混凝土含钢结构部分)结构和非劲型结构,计量规则中劲性柱(Encasemen steel column)执行清单规范计量规则,有些混凝土劲性柱扣除孔洞部分,有些劲性柱不扣除孔洞部分。

5 结算的资金限定

对于合同额比较小的劳务分包或者供应商,按月结算,但是对于合同额比较大的专业分包,按照主合同背靠背的原则,只有总承包商得到工程支付款之后,分包商才能得到工程款,而且工程款按照主合同最低限度达到150万KD(净值)以上同比例支付。

6 分包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付款

大学城项目材料或设备付款:到场材料或者设备(永久工程材料和设备),业主要求总承包商提供钢结构、钢筋、防水材料及安装材料等采购或供应发票,还要提供进场材料及设备检查报验单(MIR)。业主将按照合格材料或者主体工程设备价格80%支付工程款,在后期的期中支付款中扣除已支付的材料款或设备款。按照Back to Back(背靠背)原则,分包商提供材料或设备付款,要求分包商提供上述资料,总承包商按照主合同条件支付给分包商材料或设备的80%。

7 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单位违反质量安全罚款及其他扣款规定

在分包扣款项中,因为整个项目保险费用总承包商承担,此费用应从每家分包单位中扣除,按照合同千分之五扣除。

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给总承包商造成损失的,执行合同规定的处罚条款,在当月的工程款扣除。

8 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提供Payment Certificate(分包付款证书)

业主要求指定分包商或供应商提供付款证书,所以总承包商要求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提供付款证书,按照上期收到总承包商支付款证明,支付证明要求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签订合同的签字人或单位授权人签字。

9 最终付款金额签字认可

最终付款证书经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合同签订人签字(或分包单位授权人)认可,否则负责该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付款无效。还需要总承包商各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分别为: Commercial Manager(商务经理)、Contracts Manager(合同经理)、Project Manager(施工经理)、Chief Project Manager(项目经理)、Finance Manager(财务经理)、Project Director(项目总监)。不超过14天承包商Finance Department(财务部门)支付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工程款。

结算流程的规范化是项目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结算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科威特大学.Sabah Al-Salem石油工程学院建设维护,合同号KU/KUCP/C0300/09-10(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College of Engineering and Petroleum Sabah Al-Salem University City Kuwait University KU/KUCP/C0300/09-10).

第4篇: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范文

【关键词】劳务分包;问题;对策

一、工程劳务分包管理

劳务分包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部分工作量在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来完成,比如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砌筑等工程劳务分包。本文就劳务分包企业的选择及合同签订、现场管理、进退场管理等进行叙述。

1.1劳务分包企业的选择

劳务分包企业需要承揽业务,首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目前相关单位在劳务供方选择上仍存在不足: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审查规定不严。一般情况下: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报价,大多施工单位比价注重劳务分包单位的报价,对其综合素质要求审查不严;且一般价格合适后,劳务分包会先进场,进场后边施工边谈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及时签订或对过程中的劳务付款支付及结算存在一定影响。

1.2分包合同单价及相关内容

分包合同范本推行不广,劳务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签订缺乏规范性、严密性;有的分包合同中的合同数量不能明确,有的劳务分包合同单价的组成不能明确。

1.3建议建立劳务分包招标制度

建筑业人员流动较大,劳务分包企业也不例外,且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劳务分包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也待提高。劳务分包亦应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那样成立专业的招标管理机构,由招标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招标管理及相关部门参与、指导、监督工作。

1.4健全合同签订相关流程等

劳务合同亦应履行合同评审制度,且应及时签订,合同签订合法,明确合同单价组成,避免后期施工时产生不必要争议。合同中亦应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的处罚等。

1.5劳务分包施工

劳务分包施工前,应进行相关施工前安全教育,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不能松懈,项目部内部的培训、教育等应定期进行。劳务分包亦应做好隐蔽验收验收,工序间的交接验收等。

二、实例阐述劳务分包中存在的问题

中铁六局京石指挥部成立于2008年8月,下设3个项目部,分包单位57家,签订劳务合同179份。

2.1违背合同约定

劳务分包中违背合同约定的事情时有发生。在很多项目部中,这种问题普遍都存在,为了简单省事,签订的劳务合同简单粗糙,权利、责任、义务约定不明确。很多项目都不重视合同的起草、拟定工作,只是随便在网上找个文本拿来就用,致使不同项目的劳务合同五花八门。在签订劳务分包前,很多项目部的合同评审都流于形式,甚至不执行合同评审工作。在本工程中,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出现了超合同约定付款的现象。在2011年的一次检查中,我们发现3月份统计付款140.2090万元,当月开累结算142.2117万元,付款比例98.6%,4月开累结算175.1994万元,4月当月按未付款统计,付款比例81.17%。合同条款16.3约定:“本合同每月预留结算价的25%作为保证金(不计息),其中15%作为安全、质量、环保、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于本合同工程劳务项目完工,经工程承包人确认无相关问题后返还劳务分包人;其中10%作为其他风险保证金,于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2.2基础资料管理不规范

劳务分包的基础资料管理不规范。合同的基础资料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资料、《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来往函件、数据电文、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的签收单据、合同评审表(记录)、合同登记表、合同交底纪要、合同履行信息表、财务结算凭证、状和答辩状等。很多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以为合同签订完毕就是合同管理的结束,并不注意收集和保管合同的基础资料。当发生纠纷需要用到这些资料时,才意识到它的重要性,给施工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2.3对劳务分包施工缺乏过程控制

项目部在劳务分包队伍进场后,管理粗放,缺乏过程控制,施工日志缺乏,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导致劳务分包大材小用,小材不用,材料浪费严重,经常会造成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缺陷,也对后期结算不利。本工程中保定宏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合同中规定钢筋制作与绑扎合同单价为400~500元/吨,太原公司限价为380元/吨;墩台身施工费合同价140~200元/m3,太原公司限价为105元/m3,凿除桩头35元/个,无限价,项目部介绍超限价分析已报太原铁建,在实际操作中未见批复。合同条款约定钢筋损耗系数2%,项目部扣除1%的废料,废料按市场价计算。截止目前实际没有执行。合同条款对于可以调整的劳务报酬约定:“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见其他条款”本合同没有其他条款的约定,应注明可调整的条件。

三、劳务分包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策略

3.1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分包制度

项目部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分包管理制度,制度要求要可操作性强,便于理解,应用范围广,涵盖内容丰富。制度建立后,要组织项目部相关部门做好宣贯工作,保证制度在项目部得到充分的应用和落实,不是仅仅停留在表面。

3.2选取劳务分包组织应慎重

全面考察,优化选择外包工程队伍,原则:一是面向社会,实行投标竞价,议标等办法,选择实力更强、技术水平更高、更易于管理的分包队伍,力求做到少而精、合理包价、合理成本,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对外部队伍事前进行严格考察,必须符合以下几方面条件:一是外部队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资质等级证书);二是有与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施工和组织能力,并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三是直接承包必须持有与资质相符的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四是在本企业或社会上有良好的信誉。在具备以上原则和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履行程序,协商一致,并根据投招标、议标等所确定包价,并按分包价一定比例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和施工承诺书,进入施工现场。

3.3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公司最好编制公司内部的分包合同范本,为项目部签订分包合同提供参考,合同内容应该全面,应充分考虑到可发生的各种情况,在合同中都应明确约定,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合同中无相关条款可依。与此同时,项目部要与劳务队伍签订《工程廉政协议书》。

结束语

总之,劳务分包模式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分包形式,也是当前建筑业的普遍做法,只有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包管理,才能保证分包队伍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进度与项目效益,实现最大程度的盈利。

参考文献:

[1]孔祥元.浅议建筑施工劳务分包机制[J].四川水泥,2015,09:103+35.

第5篇: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造合同 完工百分比 收入 成本

一、《建造合同》准则的基本内容

(一)建造合同概述

1.建造合同的概念。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2.建造合同的特征。建造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有:一是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的(即资产),建造合同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认;二是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期间,有的长达数年;三是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四是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撤销的合同。

3.建造合同的类型。建造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的单价确定合同价款的建造合同;另一类是成本加成合同,是指按照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制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两种类型建造合同风险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承担者主要是建造合同承包人,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承担者主要是建造合同发包人。

(二)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构成

1.合同收入。《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签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该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2.合同成本。《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确认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判定标准根据建造合同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完工百分比的确认

《建造合同》准则指出,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并列出了三种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一是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实际成本比例法);二是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完工比例法);三是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测定完成进度法)。准则只给出三种确认合同完成进度的方法,但并没有清晰给出每一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建造单位可以依据自身情况从中进行选择。

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施工企业的具体运用

(一)完工百分比法的确认

本文中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公司”)施工项目基本采用固定造价合同,并且满足建造结果能可靠估计的条件,因此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所属会计期间的合同收入及合同成本。《建造合同》准则仅列举了测量三种完工进度的方法,但并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公司按照施工项目形象进度来确定项目合同完工M度,即按已经完成的合同工程量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来确认施工项目完工进度,进而确定施工项目完工百分比。

公司采用施工项目形象进度来测定项目合同完工进度取决于公司项目的投标定价模式。公司所承揽的施工项目投标定价模式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即以投标企业按工程量清单及相应工程量综合单价计算工程总造价,并据此进行投标,按中标的工程造价签订施工合同。公司同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来确定工程施工项目的完工程度。施工项目预算人员根据施工项目形象进度测算一定期间内施工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即完成工程量清单中工程子目(或可称为工程子项)的面积或立方米、吨等计价单位。该工程量占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总量的比例,即为施工项目完工进度。

(二)建造合同项目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1.合同收入的确认及会计处理。合同收入的确认原则: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合同额,结合施工项目形象进度,确认相应合同收入。施工项目预算人员根据项目技术员提供的施工项目形象进度,结合施工图纸测算出一定时期内所完成的工程量,即完成工程量清单中工程子目(或可称为工程子项)的面积或立方米、吨等计价单位,再分别乘以形象进度所完成所有工程子目的综合单价,确认为施工项目该期间完成的产值。

施工项目预算员将如上测算出的项目当月收入提交经营副经理审核,经营副经理审核后提交所属单位经理审批确认。预算员将审批确认后的施工项目收入一方面提交公司机关工程处施工任务完成统计人员,另一方面编制报量表,交所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确认施工项目当月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相关施工项目所属财务部门根据项目预算管理部门提供的报量表,按报量核算对象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并于资产负债表日,将报量金额作为该施工项目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

2.合同成本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1)劳务分包成本。根据与劳务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及合同金额,结合以施工项目形象进度所确定工程所有子项目完工量中涉及的分包工程量,确认为该期间项目劳务分包结算成本。例:某施工项目的楼面混凝土垫层,技术人员将当月完成的某建筑物地下一层各房间垫层施工汇报于预算员,预算员根据该工程子项目当月形象进度并结合施工图纸测算出当月完成劳务分包工程量4 130平方米,并与分包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按照与劳务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单价18元每平方米,确认该子项目劳务分包成本为4 130×18=74 340(元),累计当月完成的所有子项目劳务分包成本,即为应确认的该项工程当月劳务分包成本。施工项目预算员将如上述测算出的项目当月劳务分包成本提交经营副经理审核,经营副经理审核后提交所属单位经理审批确认。预算员将审批确认后的项目分包成本编制劳务分包结算单,财务部门以此确认该项目当月劳务分包成本。

(2)专业分包成本。根据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及合同金额,结合以施工项目形象进度所确定工程所有子项目的完工量中包含的分包工程量,确认为该期间项目的专业分包结算成本。

(3)材料成本。根据材料单价或暂估价,结合施工项目的形象进度所确定工程所有子项目的完工量中材料耗用量,确定为所属会计期间的材料成本。项目部材料员根据施工现场当月限额领料单、材料出库小票等材料耗用凭证,统计当月各类材料耗用量,按先进先出原则,编制材料耗用汇总表,确定当月该项目材料成本。商砼一般按照图纸含量与供货商结算,平时确定商砼耗用成本时,先按照经项目现场材料员确认的供货数量及合同单价确定耗用量,待供货结束后按图纸结算用量后统一调整。项目材料管理人员每月末要与财务部门进行对账,核对材料三级明细账余额与实际材料剩余量,汇总至二级材料明细账与财务部门材料二级明细账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机械设备成本。设备使用成本的确认以该设备所有权是否归属于公司而加以区别:若设备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则以施工项目形象进度所属会计期间的设备折旧额作为该期间设备使用成本;若设备所有权不归属于公司,则根据设备租赁合同及合同金额,结合施工项目形象进度所确定工程所有子项目的完工量中包含的台班量,确定所属会计期间的机械设备使用费。

(5)其他直接M和现场经费。其他直接费主要核算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等费用,发生时一次计入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主要核算现场施工管理发生的成本,主要有现场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交通费等,发生时一次计入现场经费。

(6)施工项目直接成本会计核算。项目所属财务部门根据项目预算管理部门、材料管理部门等所提供的耗料表,劳务、专业分包结算单以及在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机械费、周转工具使用费、运费等其他一切成本费用单据,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按明细分别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并于资产负债表日,将“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本期发生额作为该施工项目当期的主营业务成本。

三、《建造合同》准则具体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应用的体会

(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

1.收入确认同工程结算相分离。公司施工项目的形象进度确定取决于项目所属预算部门,不需要建设方与监理方等第三方的签证和确定。但承建方索取合同收入款项的有效依据为经建设方、承建方及监理方三方签字的工程结算单。由于工程结算单的确认普遍延迟于施工项目形象进度,故依据《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确定合同收入与工程结算产生了脱节。并且依据合同规定建设方仅是支付三方签字确认工程结算单的部分工程款,加之建设方拖延工程款的情况通常较为普遍存在,这样影响了承建方施工项目的现金流入,造成了施工企业现金流量的不足,以及导致大额应收账款的存在。

第6篇: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筑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9-0072-02

一、纳税背景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2]于2008年11月5日在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营业额的相关规定:

1.旧《细则》规定

第5条(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新《条例》规定

第5条(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6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3.新旧对比

(1)适用主体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

(2)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与建筑法规保持一致;

(3)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将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分包给个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在存在工程分包情况下,总承包方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二、关于总包、分包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项目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总包方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单位没关系,是总包单位和一些施工队、组等签订的。

三、目前关于总分包业务的两种会计处理

1.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3]中未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收入中,按总包收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将支付的分包工程结算作为施工成本,与自建工程作同样的账务处理;第二种是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入与成本核算。

2.两种会计处理的比较。比较而言,第一种方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此外,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可以增加税前列支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抵扣额,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第二种方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的收入与费用,也达不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再者,按第一种做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营业额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3.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举例。例: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1000万元,其中砌筑、抹灰的劳务作业200万元,分包给劳务公司承建。建筑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7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种方法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建筑公司完成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700

(2)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贷:应付账款—分包劳务 2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3.4

营业税金及附加 6.6

贷:应付账款 200 )

(3)收到甲方一次性经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应收账款 1000

贷: 工程结算 100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4)计提营业税金时

计提营业税=(1000-200)×3%=2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6.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

—应交城建税 1.68

—应交教育费附加 0.72

(5) 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劳务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6)建筑总包单位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9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93.4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6.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1000

贷:工程施工 1000

第二种方法会计处理:

(1)完成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等 700

(2)分包工程的完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分包 200

贷:应付账款 200

(3)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应收账款—土建 800

贷:工程结算 800

借: 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4)计提税金

计提营业税=800×3%=2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6.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

—应交城建税 1.68

—应交教育费附加 0.72

(5)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劳务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6)确认该项目的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8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00

—合同毛利 100

四、对目前总分包业务营业税纳税业务的分析

目前对总分包业务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模式,最主要是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5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即总包单位对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而进行的会计处理。

对实际业务处理中几个问题的分析:

(1)事实上,对于总包单位,能否差额纳税,税金都不会少。因为如果让分包方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在总包方对分包方的结算款一定是含税的结算额,即把分包业务的税金收入给了分包方让分包方去交纳。差异只是谁去交税的事情。决对不存在分包结算额中不含税,而分包方在自行纳税后让总包方去差额纳税。

(2)目前山西税务局还不能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有分包业务的总包方差额交纳营业税,按第二种模式进行账务处理还没有本省的税收政策的支持。

(3)如果山西省税务局可以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有分包业务总包方差额交纳营业税,按第一种模式即可以全面反映总包单位的会计信息,也可以达到差额交纳营业税。更适合建筑企业采用。

五、目前适合我集团公司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模式分析

对于山西六建集团来说,集团公司中即有总承包资质的一级施工企业,又有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运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差额纳税的规定,对于集团公司整体来说,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是通过劳务公司来完成的,通过差额征税,可以使原来劳务分包方交服务业5%的营业税,总包方全额交纳营业税及附加,转变为由总包和分包方共同交纳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举例说明,总包单位从建设方签订了1 000万元总包合同,其中将200万元劳务部分分包给有分包资质劳务公司。如果可以差额纳税,则总包方的计税营业额为800万元,分包方计税营业额为200万元。如果按现在的集团内业务模式为,总包方按1 000万元交纳营业税,劳务公司还得按分包款中管理费的5%交纳服务业的营业税。事实的结果是对于集团整体来说,没有达税收筹划的目的。

综上所述,对总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使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S].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8-11-14.

第7篇: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范文

关键词:石油石化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章标识码:A

前言:随着石油石化企业的快速发展,竞争也不断加剧,为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施工单位经常进行劳务分包,并且劳务分包所成圣的用工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的很大比例,因此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石油石化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劳务分包队伍选择环节

目前石油石化施工企业在进行劳务分包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在进行劳务分包队的选择时也不正规,并没有通过劳务招投标来选择合适的劳务队,由于劳务队伍的费咋的社会背景导致施工过程中人员的组织管理难度较大。

1.2、 缺乏完善的分包合同管理

劳务分包合同对于施工单位有着重要的意义,但许多石油石化施工企业并没有足够的合同一式,缺乏完善的分包合同管理,只是进行简单的口头协议或者简要的书面协议,对双方都没有足够的限制,管理过程中漏洞百出,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劳务分包队利用劳务分包合同的漏洞,在进行结算时过量甚至重复结算,造成了劳费用过高的现象。

1.3、甲指分包现象严重

目前石油石化施工单位的甲指分包现象屡见不鲜,这就导致在施工单位丧失了工程结算的权利,结算权被开发商所掌握,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分包队,造成工期的拖延以及成本的增大。

1.4、施工过程控制不合理

虽然《合同法》禁止出现多次分包,但石油石化施工企业经常出现老五的二次分包现象。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会选择综合水平较高的劳务分包队伍,但是劳务分包队伍有可能将其准保给其他资质不全、技术不足的小的分包单位,造成施工单位在进行用工管理时问题重重。

1.5、劳务分包队伍作业面缺乏科学分配

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队伍的作业面较大,施工时不停车施工单位的统一指挥,肆意选择对自己有力的工作面,对工程细部不进行及时处理,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施工单位对劳务分包队伍实行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导致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并且对后期的劳务费用的结算不利。

1.6、工资支付管理不善

石油石化施工单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分包队中的工作人员多为农民工,许多劳务分包单位都没有合法的法人,使得弄明的工资不能被有效的保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的工资被拖延,使得工作热情下降,工作效率低下,造成了劳务成本的增加。

二、施工企业劳务分包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健全企业内部劳务用工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有效解决石油石化施工单位劳务分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首先应该完善招标合同管理,招投标合同的科学管理对于施工单位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劳务分包以及分包合同的不断完善,进而提高劳务分包的效率。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劳务发包商就应该对工程的工期、成本、质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合同签订阶段应确保合同的科学合理,尽量避免甲指分包产生的费用损失。

2.2、强化财务统筹管理

为了最大限度节约用工费用,财务部门应切实做好财务的统筹管理工作,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特备是对劳务工资的发放、施工材料等流动资金的配置。在春节前应预留充分的分包工资,避免由于工资拖欠出现的问题。

2.3、 建立外部劳务分包队伍信息库

为了对劳务分包队伍进行有效的控制,尽量降低用工人数,可以通过建立外部劳务分包队伍信息库来更好地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最大限度的节约用工成本,并减低选择费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进行劳务分包队伍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通过对劳务市场中的劳务分包队伍以及合作过的劳务分包队伍的资质、规模、业绩等信息的采集,然后根据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劳务分包队伍进行符合本企业的标准划分,并进行分类;第二,建立信息化的网络平台,来处理收集好的数据,对劳务分包队伍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施工企业内的劳务分包队伍数据库共享平台,方便选择合适的队伍;第三,及时更新劳务分包队伍的资料,做到与时俱进。

三、改善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策略

3.1、 初步树立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施工企业树立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首先,我们不仅仅把员工看作是企业和被领导者的使用者,更重要的是,认识到企业的员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这种人力资源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最有力的成功保障;另外,施工企业应该尽快的建立员工的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地挖掘培训人才、调整人事安排、建立报酬机制以及员工奖惩体制,尽可能的为企业留住高端人才,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是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的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地为企业服务。

3.2 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首先,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树立施工企业的品牌文化,施工人才的竞争才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实质,只有不断地接受新的理念与新的知识,摒弃旧的观念,形成与现代是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才有可能不断地更新施工人员的才能和智慧,逐步形成施工企业的新的企业文化以支持施工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最后,改善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最有效的体制之一就是有效的激励机制,施工企业要发展就要不断地激发员工的工作创新性以及工作热情,以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为基础,使得员工的需求不断地提升到潜在性、多样化的层次上,逐步的引导员工,尊重她们的需求,使之不断地为企业服务。

3.3 建立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面对市场经济与施工行业的全球化,要想更好地改善我国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就要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地吸收高端的施工人才,这些施工人才不仅要参加国内的施工业务培训,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地学习国际上先进国家的施工理论和施工经验,国内的施工企业要以开放的眼光去看世界,不断地为企业培养、充实精湛的施工人才。

3.4 建立与施工企业自身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施工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的调配是项目工程顺利完成的前提,为改善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施工企业建立与自身相适应的工作考核、人事调配制度是关键,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库,能够掌握全面的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形成调配人员的有效准则,施工企业自身的特点是人力资源有效分配的基础,做不到全面了解企业自身人力资源特点就不能进行人员的合理调配,甚至于对施工工作造成个很大的负面影响。

结束语:石油石化施工单位在进行劳务分包过程中经常由于合同管理不善等问题,造成用工人数和分包费用的过大,并且劳务分包过程存在许多问题造成用工人数过多,分包费用过大的现象。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此同时,笔者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纪文平. 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管理浅析[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01:181-182.

[2]段培鹤. 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建筑经济,2009,07:47-50.

[3]. 我国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务企业发展现状——促进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政策研究(上)[J]. 建筑,2009,23:24-29+4.

[4]曹立辉,张岩俊,齐永顺.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建设浅析[J]. 建筑经济,2006,S1:102-104.

[5]封金财,王炳生. 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 建筑经济,2008,04:107-110.

第8篇: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范文

摘要: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协作部门多,受自然资源、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的影响很大,也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交通及其他资源市场条件的影响,其个性非常突出。在计价方面,具有单件性、多次性、方法的多样性及依据的复杂性等特征。目前,由于全过程、全方位投资管理的理念尚未形成,投资管理的各个层面不够完善,导致工程投资中损失浪费的现象比较普遍。

关键词:水利工程 造价 控制

1 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全过程造价控制

拟建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能否节约投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质量的优劣,水利工程建成后,能否获得较好的经济效果,设计环节起决定性的作用。业主希望得到建筑产品全过程服务,所以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参与从投资可行性研究至竣工决算的全过程造价控制。连续的全过程管理中,又分不同阶段和层次,造价人员的工作重点应有所不同,要把重点放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协同业主运用价值功能等有效手段选择最优设计方案,用价值水利工程原理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功能和成本认真分析,以提高产品价值,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降低项目寿命周期成本。

造价人员应早期参与设计阶段的决策工作。美国人CharlesB1Thomsen于1968年提出CM承包模式,实现工程项目“边设计,边施工”,改变了设计与施工相分离现象,让设计和施工两过程尽可能相互沟通和搭接,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并且CM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用酬金刺激CM单位获得较多奖励,有利于降低工程费用。

2 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的控制

招投标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形成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能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实现生产力资源优化配置。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同时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方面推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结构体系,改进招投标工作,强化监督与服务。

3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是整个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阶段之一,尤其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更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

3.1 分割水利工程成本,优化项目资源配置:项目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到成本控制的方法及程度,对于当前许多国有控股的大型施工企业来说,水利工程成本构成基本上是分包成本和施工队成本,而企业的主要经济效益源泉在于控制分包成本,施工队成本往往很难创造经济效益。二者的构成比例如何,项目成本如何划分,这是关系企业成本控制的关键问题。

劳务分包与水利工程分包的本质区别在于水利工程分包是将部分水利工程划分给相应的分包商,总包商只对宏观上的总体水利工程进度、质量负责,而劳务分包的不同之处在于水利工程施工日常的、微观的进度、质量、水利工程技术控制等全部由总包单位负责,劳务分包商只对自己投入的人力及施工机械负责。这在本质上响应了决定水利工程进度、质量及造价的根本在于水利工程技术、水利工程管理及应用于水利工程上的材料的原则精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可操作范围。而选择什么样的劳务分包商、分包成本控制在什么幅度是这一环节的重要内容。

3.2 建立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格管理施工队成本:施工队成本指由自有施工队(由企业员工组成)所完成的施工项目的成本。对于当前国有控股的大型施工企业来说,自有施工队伍使用成本高、工作效率低,从而造成施工队成本居高不下,很难控制。

当前采用的有效办法是责任成本核算。所谓责任成本核算是指将项目成本细化至每道工序,为完成工序所需的工料机费用组成责任单价,用该单价衡量施工队的成本控制情况并兑现施工队员工收入。其主旨精神是将工序工料机械成本捆绑在一起,促使材料及机械费用的节约,如超支则由工费中补偿,员工收入则减少;节余则增加工费收入,员工收入则相应提高,以此来提高员工节约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积极性。

3.3 制定成本计划,实行成本动态控制:在完成分包成本和责任成本分割并初步确定了两部分成本后,要制定出总成本计划,总成本计划除涵盖分包成本和责任成本外,还要考虑项目的现场经费、上级管理费、税金等因素。总成本计划分为两部分:

(1)项目不可控成本:指税金、上级管理费等项目管理层无法主观控制的部分;

(2)项目可控成本:总成本计划中除了不可控成本以外的全部成本,如分包成本、责任成本、现场经费等。

可控成本是成本控制的重点,可控成本计划是在项目开工前的施工时间、施工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基础上制定的,随着水利工程的进展,必然会发生如施工方案改进、水利工程量改变、地材价格上涨等因素变化,因此对于成本计划要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成本计划的指导性和控制性,在调整的同时要注意分析各不同因素变化对原成本计划造成的影响程度。

第9篇:劳务分包结算管理范文

建筑业营业税;暂行条例;计征变化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9-0061-03

为了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我国于2008年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出了重大修改,鉴于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了保持这两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在修改增值税条例的同时对营业税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新细则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有新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只有充分领会、用好这些政策规定才能为企业带来有效的税收利益。

一、建筑业营业税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物质生产部门,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生产活动,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并安装机器设备。建筑业的生产活动包括建筑工业和自营建设单位的建筑活动以及有关的勘察设计工作。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二、建筑业营业税的主要变化

(一)建筑业纳税义务人变化

1.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原税法无明确规定。

2.不包括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原税法规定,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利益(结算工程价款)的均为营业税纳税人,但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即排除了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时应纳营业税,并且强调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同时160号文件第二条对独立核算进行了限定。而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按照这一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从事建筑业务或提供建筑劳务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显然新规定更加直接简单。

3.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

原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而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二)扣缴义务人的变化

原税法规定:工程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代扣代缴分包人应纳的营业税,即总承包人的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对总包方实行差额纳税,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营业额=分包款。而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则总承包人的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分包人的营业额=分包款。

(三)应税营业额的变化

1.建筑装饰劳务中建设方提供设备和材料取消纳税

在原税法的规定下,不少建设单位(甲方)出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或由于其他原因考虑,经常自己购买建筑材料,然后供应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有的甚至要好几年,建筑安装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完毕,才办理“甲供材”价款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金。而这些建筑材料早就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还有些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使施工企业长期占有国家税款。更有甚者,少数单位在工程结算支付价款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纳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税法改革后,对于建筑装饰劳务的“甲供材”不再纳税,这样就避免了偷税漏税问题,也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征查负担。

2.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劳务仅就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取消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四)其他变化和规定

1.转包问题

转包是分包方实行的再分包,新细则删除了对“转包”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优惠。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在扣除分包方费用进行差额纳税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因为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新细则同时也删除了对“转包”的相关规定。

2.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新条例规定,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注意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而原税法中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区分是否为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实行其他结算等四种方式的规定不再执行。规定比现在要复杂的多,计算也比较繁琐。

3.纳税地点

新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同时,借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6个月未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

4.实行差额纳税的有效扣除凭证

新条例规定,对总包方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根据新细则规定,建筑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扣除凭证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针对新条例中存在的问题的几点个人思考

(一)加强内设机构的管理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从事建筑业务或提供建筑劳务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但具体何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人们在理解的时候会出现一些差错,甚至有的会利用这一优惠政策而进行避税和偷税,会导致税款流失,所以,必须加强内设机构的管理,定期对单位的内设机构检查,使其合法化,规范化。

(二)加强对建筑业的涉税管理,加大稽查力度

一是加强对各承包人的税收征管。对分割的承包额,必须要有完整的合同协议和合法的扣缴税款凭证;二是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对查有问题的户依法予以严惩,做到查在实处,罚在痛处,使那些心存偷税的纳税人为其涉税违法行为付出必要代价,促使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和规范内部管理行为。

(三)发挥协税护税作用,搞好税收控管

税务部门要争取工商、城建、土地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共同整顿建筑行业的市场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与行业管理、统计、审计、信贷等部门及房屋开发公司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如:可利用资质等级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每年的审验和考核通报,了解掌握区域内建筑、安装工程情况;与房管、城建、开发公司等部门建立代征代扣税款的协税护税网络,形成以税务部门为中心、各代征单位及相关部门为射线的税收管理网,以达到税收的有效控管。

(四)加强宣传和税务稽查的力度

一方面有针对性开展税收宣传,提高建筑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法制意识;另一方面以查促宣,以查促管。既要提高群众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建筑安装业的偷税行为,又要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重大的税收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公开曝光。要通过税收稽查行为,增大纳税人包括经济成本和信誉损失成本在内的偷税成本,从而促进建筑安装业税收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转。

[1]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国税网.2008.12.

[2]何小霞.建筑业营业税实施新规定.中国税网.2008.12.

[3]刘晓鸣,黄维国.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突出的问题与对策.中华会计网.2009.11.

[4]王静樊,剑英.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解析.中国税网.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