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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集团公司建立新体制之后第一个完整的年度。提出了建设全路先进的现代运输企业,当好"交通强国、铁路先行"排头兵的发展目标。按照集团公司发展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物资工作要落实总公司物资工作要求,瞄准国内一流企业,深入查找物资管理自身存在的不足,补强工作短板,全面提升物资管理水平,为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1全面对标找差,厘清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工作“短板”
近年来,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工作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贯彻总公司物资管理要求,弘扬“创新实干、精益卓越”上铁精神,不断坚持创新发展,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得到总公司的肯定,连续几年在总公司物资工作会议等会议上作交流发言。2018年总公司物资工作会议上提出:加快构建“独具中国铁路特色、国内领先,与中国铁路快速发展、中国高铁全球领先地位相适应的物资高质量管理体系”。近期目标:到2020年,缩小铁路物资管理与国内先进企业的差距,适应铁路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中长期目标:按照铁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世界领先的要求,打造出一个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具有中国铁路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物资管理生态系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集团公司改制后,运输经营要求的变化,需要物资管理工作从传统供应保障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在保障物资高质量供应的同时,要在降本增效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照铁路物资发展定位,适应集团公司经营发展要求,从管理主要流程上查找物资管理的薄弱环节。
1.1物资管理制度体系方面
集团公司按照总公司健全物资管理制度体系工作要求,巩固和强化上海局“1+X+Y+Z”的物资管理制度体系框架,在集团公司层面构建形成了由1个总的管理办法、28个配套管理制度、11个具体实施细则、14个业务流程的“1+28+11+14”文件和流程组成的物资管理制度体系。同时,我们还注重加强站段层面制度建设,初步实现站段、集团公司、总公司物资管理制度体系的有效对接,形成上下衔接,覆盖全面的三级物资管理制度体系。但是对照物资管理目标,我们的制度体系主要还是以传统物资管理为基础,与当前铁路物资管理实践和发展要求还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比如采购管理方面主要是沿用传统采购方式,对实施供应链采购鲜有描述;随着铁路快速发展,新型物资增多,电子板件类配件尤其突出,仓库保管还是依据《铁路物资技术保管规程》(1979年版),部分库存物资无保管标准,只能参照执行;面对立体仓库、自助微库等新型仓库设施以及自动化仓储作业方式的出现,原有库存管理标准不能适应新要求;缺少对物资管理工作科学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
1.2物资采购管理方面
目前总公司实行“两级集中采购管理”,2017年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率达到95%以上,大力实施公开采购,采用以招标、网上竞价为主的物资采购方式,取得较好的成效。同时也必须看到,集中采购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单位还存在多头采购、多级采购、多批次采购的现象,各类物资需求采购不够协同,运营、非运输企业、非依法必需招标的建设物资,各自独立采购,制约了集中采购规模优势的发挥。采购方式中招标及网上竞价比重不高,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物资公开采购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物资采购执行主体、采购方式选择、采购环节控制方面还有待规范,物资规模采购效益还有很大空间。按照“互联网+物资专业管理”的理念,构建“京东上铁商城”,初步改变了办公用品采购“散、乱、多头采购”的现象,电商应用范围还有待拓展。
1.3物资库存管理方面
2016年以来,先后出台《上海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营物资库存管理的通知》《上海铁路局闲置物资管理实施细则》《上海铁路局供应商管理库存实施办法》等库存管理制度,2017年开始下达物资库存控制目标,通过强化物资库存基础管理,创新仓储模式,加快闲置物资处置等措施,不断压缩库存规模,优化库存结构。2017年全年降低库存资金1.7万元,超额完成降低1.5亿元的控制目标。但是从库存管理指标看,全局物资库存周转天数在100天左右、闲置物资达到13860万元,物资库存周转天数和库存结构都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1.4物资综合利用方面
集团公司制定下达各单位主要物资节约和修旧利废计划,坚持物料领用支出的“先旧后新”原则,重点关注消耗量大,更换频繁的物资,注重日常管理和长效机制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站段物资节约三级管理网络的作用,积极推动修旧利废工作的开展,不断扩大修旧利废范围。2017年全局实现修旧利废物资节约6036万元。规范废旧物资处置程序和流程,全面清理废旧物资,强化监管与回收,杜绝流失。充分发挥物资采购商务平台载体优势,加大报废物资的网上集中竞卖力度。2017年累计完成废金属销售112531t,回收价值21384万元。总体上看物资修旧利废占物资消耗总额比例还比较低(不到全局2017年材料消耗35.6亿的2%),动车配件等新型高价值配件实施“修旧利废”才刚起步,后续潜力巨大。废旧物资处置主要还是集中在废钢轨、废金属等传统项目上,对于报废设备、废合金材料等新材料回收力度不大,处置效益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1.5信息化建设方面
目前物资部门主要使用总公司统一开发的《铁路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商务平台》。《铁路物资管理信息系统》还有个别站段没有投入使用,一些站段使用信息不完整,极少数单位数据还有差错;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应用面还主要停留在集团公司层面,基层单位使用面不够,比如2018年1~5月份网上采购情况,全局78个站段仅有18个站段进行网上竞价采购,成交金额1132.6万元,占站段自购物资不到5%。两大系统之间互联互通功能尚未启用,物资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还有较大差距。
2全力创优争先,全面提升物资管理水平
对标物资管理先进标准,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工作要着重在更新管理理念,构建从松散到集中、从粗放到精益、从单一采购向供应链全过程管理、从购置成本最优向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优转变;物资管理体制要适应集团公司进入公司制管理的新体制,进一步优化整合信息资源,深化集中采购、供应保障、质量管控和风险管控;管理方式我们与一流企业相比还很传统,手段也较为落后。物资管理效率和效益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近期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并力争取得突破。
2.1按照集团公司制度建设要求,健全物资管理体系
按照现代先进企业物资管理发展要求,不断完善物资管理制度。采购方面重点是建立物资供应链管理管理体系,推进物资采购由传统向现代供应链管理转变。物资仓储标准方面重点围绕新型物资保管保养,建立适应物资仓储管理的保管保养标准体系。面对新型仓储设施不断增多,加快建立立体仓库、智能微库等现代化仓储设施,以及由此带来的作业方式变革,补充新型仓库管理标准及作业标准。在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先进单位”评选的基础上,不断丰富物资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实现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物资管理的科学评价。
2.2坚持物资集中采购,规范采购行为,提高物资采购效益
集团公司按照铁路总公司“大物资”管理理念,贯彻物资两级集中采购要求,要按照企业效益最大化原则,最大限度地把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物资采购整合起来,减少所属单位分散采购量,把更多精力投入运输经营和建设,通过实施集中采购,实现规模采购,最大限度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的物资公开采购。一是凡达到国家和总公司、集团公司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严禁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标采购,做好“应招尽招”。二是在物资招标采购过程中严禁设置不合理的资质和业绩门槛,排斥供应商参与铁路物资市场竞争。三是物资需求和采购信息公开,所有物资需求和采购信息都要在中国铁路上海局物资采购商务平台进行公告,实施公开采购。四是积极采用适合的物资评审办法。要按总公司要求做好综合评估法试点工作,后续做好应用。同时要扩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探索全寿命周期成本计算法。不断总结电商采购情况,逐步引入其他电商平台,增加竞争,提高电商采购效益。
2.3实施物资库存科学管控
坚持“满足需求、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的原则,落实物资库存管理职责,特别是要加大对站段闲置物资的监督考核力度,健全库存物资管理考核机制,下达包括库存余额、库存周转天数在内的库存控制指标,创新物资库存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移动设备管理单位物资库存“中心仓库”管理模式、固定设备管理单位物资库存“联储共享”管理模式。优化物料资源的调配,实现全局范围库存物资的统筹管理、分类管控,充分利用库存物资。同时要在实施动车配件供应商管理库存的基础上,不断拓展供应商管理库存的范围,如大型养路机械配件、机车柴油等。扩大电商采购范围,增加电商数量,通用物资全部通过电商采购,随用随采,通用物资实现“零库存”。
2.4大力实施物资综合利用,充分挖掘物资利用价值
扩大物资修旧利废和节约范围,特别是针对新型高价值配件开展修旧利废的难点,加快出台相关激励和配套措施,提高站段开展修旧利废的能力和积极性。废旧物资处置要在“公开拍卖”的基础上,细化不同物资销售特点,探索分类处置的模式,不断提高废旧物资处置效益。如探索报废设备增值业务模式;新型合成材料分类回收、分类处置;开展物资串换。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务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本文以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税负影响和相关纳税筹划管理工作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 营业税改增值税;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管理
【作者简介】闫玉荣,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高级会计师。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 是我国税务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随着它的逐步推广实施,对相关企业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物流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融合了运输、仓储、货运以及中转服务等内容的综合性行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行业,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本文以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税负影响和相关纳税筹划管理工作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国家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及改革意义
(一) 税制改革背景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是商品和劳务在流通过程中所要缴纳的税种。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两税并行的缺陷与不合理性日益显现,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税收监管征收等方面造成了诸多不便。国家拟通过税制改革,逐步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仅对产品的增值部分征收税款,减少重复纳税,达到实质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两税并存,造成以下一些问题。
1.影响增值税完整抵扣。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通过税负转嫁可以将税款转移到最终消费方,即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是下一个环节所抵扣的增值税。两税并存对于缴纳增值税单位的企业,有时在经营环节取得了营业税发票,由于营业税发票不能抵扣,破坏了增值税的完整抵扣链条,无疑加大了增值税单位的税收负担。
2.造成营业税重复征收。营业税是按照企业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于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每一道环节都征收营业税,会形成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造成税收征管困难。增值税属于国税征收范围,营业税属于地税征收范围。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的多样化,对于劳务和货物等混合经营业务,在实际纳税中难免有界定不清晰的地方,给国税与地税划分征税范围造成了障碍,致使税收征管困难。
4.影响产业国际竞争力。我国对第三产业主要征收营业税,但在出口环节无法进行出口退税,增加了税收成本,降低了国际竞争力。
(二) 税制改革内容
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成功启动,营改增已涉及全国许多行业。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工作在上海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拉开了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范围的序幕。当年8 月,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13年8 月1 日,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全国试行。2014年1 月1 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此次税制改革,在原有17%和13%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新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三) 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本次税制改革对税制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降低企业税负,增强发展能力。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实质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后劲。
2.完善流转税制,消除重复征税。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完善增值税链条,如把那些与货物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等服务行业划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加了进项税抵扣金额,减少了企业税负。
3.完善税收制度,促进产业发展。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推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利用进项税抵扣可有效减轻服务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4.优化社会环境,提高设备更新速度。对于各行业来说,设备不及时更新会导致耗油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造成社会环境恶化。税制改革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进项税,减少税负。因此,营改增有利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营改增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单位有3家,分别是铁路运输分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和港口储运分公司。其中,港口储运分公司所涉及的是现代服务业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6%,营改增起点为2013年8月。汽车运输分公司和铁路运输分公司所涉及的是交通运输业项下的陆路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汽车运输分公司营改增起点为2013年8月,铁路运输公司营改增起点为2014年1月。通过营改增前期阶段的试运行,上述3家改征增值税后,税负率比改征前均有所提高,如铁路运输分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率为3.36%,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5.72%, 上升幅度为70.24%;港口储运分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率为3.36%,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3.57%,上升幅度为6.25%。造成税负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 新税制税率偏高
营改增前,铁路运输分公司、港口储运分公司分别按运输收入和港口装卸搬运码头服务收入交纳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分公司税率为11%,港口储运分公司税率为6%。两公司税率与之前相比有了明显提高,尤其是铁路运输分公司税率从3%提高到11%,提高幅度较大,而且税负短期内下降有一定困难。
(二) 可抵扣进项税偏少
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分公司和港口储运分公司可抵扣的项目主要有燃油、修理费、材料费、港杂费、水电费等。其他在成本费用中占比较高的诸如人员工资薪酬、折旧费、租赁费、保险费、过路费等项目均不能抵扣。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尤其是机车、矿煤车等使用年限已达20 年以上),更新换代不是很频繁。此外,两公司基本已到了成熟期阶段,非成长期阶段需要投入大量设备,因而实际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很少,所以税负增加(见图1、图2)。
(三) 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少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刚刚起步,有些业务人员对增值税相关知识了解得不够,有时可能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有时可能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三、对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与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改后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成本费用可抵扣率越高,税改后企业的税负就越低,反之税负就越高。而物流企业普遍存在资产总额少、可抵扣进项税额偏低、税率偏高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如何做好营改增后纳税筹划管理以降低税负,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 利用税改契机,逐级反馈,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一是争取合理降低税率。如对铁路运输分公司等产业新税率提高幅度较大(提高了8%),但因客观实际因素可抵扣成本较少的,应逐步降低税率。二是尽早全面铺开营改增试点范围。针对目前部分行业已实行营改增,部分行业仍延续征收营业税,实行税改行业无法取得未税改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税负抵扣。如上述两公司过路费、过桥费、保险费等项目目前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为实现平稳过渡,也可将上述暂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业务按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减少销项税额。三是争取政府或财政部门增值税补贴政策。对营改增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的税负增加情况,可据实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申请财政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将国家结构性减税落到实处。
(二) 加强成本管理,全面做好进项税款抵扣工作
一是提高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项目比例。虽然营改增是减税政策,但是企业税负能否真正下降还取决于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占成本的比重。如企业成本费用中大部分项目不能抵扣,会导致企业减税的效果不明显。因此,企业应加强日常成本管理,提高可抵扣成本的比例。二是加强宣传,做好税改培训。增强业务人员日常索要增值税发票的意识。据调查,铁路运输分公司与港口储运分公司可抵扣项目应取尽取发票比率大约分别为90.63%和96.72%。应该说,两公司在采购材料、日常购销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绩很好,但仍有上升空间。三是做好规划,应结合销项税,综合考虑安排进项税抵扣节奏。一般来说,当企业有大量销项税额时,购入固定资产较合时宜,这样可使进项税额能够及时抵扣。否则,就会有一部分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因此,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内部投资规模。
(三) 研究纳税筹划,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在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同时,国家也相应出台了一些配套优惠政策,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此,若物流企业有国际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在服务公司与境外公司合作中可以研究如何通过合理渠道扩大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实现整体税负下降的效果。因此,财务管理人员只有学懂、吃透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精神,才能做好税务筹划管理。
(四) 及时完成结算,合规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一是及时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即在票据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做好应税事项与非应税事项共同负担进项税额的应税处理工作。对于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非增值税业务的,应合理划分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准确计算,减少税负。
摘要:作为我国大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两大主要形式,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模式在企业税收筹划上各具特点。本文在简要介绍两种模式差异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两种模式各自在税收筹划方面的优势,从而为现代企业通过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以实现节税目的提供参考。
关键词 :组织形式;总分公司;集团公司;税收筹划
一、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介绍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来讲,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而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母公司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与母公司有不同的经营范围,甚至跨行业经营。集团公司即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不同的税收待遇。分公司一般与总公司税收政策保持一致,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完全按照自己的税收特点执行纳税任务,可以享受与母公司不同的税收政策或优惠。因此,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两种不同的组织模式下,企业的税收筹划不尽相同。
二、集团公司模式税收筹划优势
(一)所得税筹划优势
1.不同主体可以利用各自不同的税率政策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
当子公司税率低于母公司时,集团公司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应纳税额。子公司在法律和税收意义上都是独立的,这意味着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及区位特点享受其独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采用低于母公司的税率。而总分公司模式下的分公司税收只能被动的按照总公司的税收政策执行。因此,集团公司可以将整体业务适当剥离,将能够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业务独立出来,据此设立子公司。
2.不同主体可以利用彼此间交易以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
由于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纳税义务分离,因此母子公司、不同子公司间可以采取适当的纳税筹划方法以合理降低税负,如转移定价、租赁减税、转移利息支出、管理费用及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
3.不同主体可以通过适当合并与重组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并购亏损企业达到低成本扩张的目的,实现产业重组,享受盈亏抵补。集团公司各主体之间往往业务不尽相同,盈利状况有好有坏,在不能实行合并纳税的情况下,集团公司为了实现集团内部不同主体间的盈亏抵补可以进行并购,由盈利的子公司并购亏损的子公司,一方面增加了原有公司的资产数量,提高了其生产经营能力,另一方面也利用被并购方的亏损实现了自身利润的抵减,从而可以合理有效的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
4.不同主体可以通过调整业务配置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
由于不同子公司可能享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与优惠,集团企业可以通过业务在不同子公司间的合理配置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标。例如,集团下有A、B 两家公司分别位于不同地区,其中A公司负责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整个过程,而B 公司只负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且A公司由于其技术研发业务而获批成为该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在此情况下,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业务重新配置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具体做法如下:让A 公司在B 公司所在地设立销售部,接管原B 公司的销售业务,从而使集团在B 公司所在地的销售业务统一按照A 公司较低的所得税税率进行缴税,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二)消费税筹划优势
集团公司模式下,不同主体间可以通过降低内部交易价格实现集团整体消费税减税目标。我国消费税大多征收于生产阶段而非销售阶段,因此生产产品的子公司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卖给集团内部从事销售的子公司从而减少消费税数额,其后再由负责销售的子公司对外进行销售,此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总分公司模式税收筹划优势
(一)所得税筹划优势
总分公司模式下,企业实行合并纳税,彼此间盈亏互抵,能够有效降低应纳税额。而集团公司模式下,母子公司分别缴税,彼此盈损不能抵消。例如,集团内部有母公司A 及子公司B、C,母公司A 亏损500 万,子公司B盈利1600 万,子公司C 亏损200 万。在集团公司模式下,母子公司只能独立纳税,B 公司盈利的1600 万需全部缴纳所得税;而在总分公司模式下,A、B、C公司将进行合并纳税,A、C公司的亏损可以用来抵减B 公司的盈利,其整体只需对900万缴纳所得税即可。由此可见,总分公司合并纳税的模式对于不同主体间盈利状况差异较大的企业更为适用,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二)营业税筹划优势
总分公司模式下,企业不同主体之间有息借款成本较低。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总分公司间借款产生的利息视为同一主体自身内部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导致集团内部分支机构间及母子公司间产生的借款利息收入等服务性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母子公司模式下各分支机构彼此间的借款成本较低,有利于集团内部资金有偿流动。
(三)财产税筹划优势
总分公司模式下另一的税收优势体现在财产税方面。由于总分公司对外视为同一主体,因此彼此间财产转移视为企业内部活动,不征收财产税。而集团公司不同主体间财产转移为对外经济活动,属于财产税征税范围。
四、结语
母子公司及总分公司,二者不同的法人地位,使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不同,而这也就为企业在经营中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以实现税负最小提供了条件。应该说明的是,集团公司与总分公司的组织模式之间本身并无好坏之分,企业在不同经营阶段面临的问题重心不同,适合的企业组织模式也就各异。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应该做到依据投资地不同的税法规定,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以实现合理的节税目的。并且,现代企业选择其组织形式,在衡量税收利弊的基础上,也还要兼顾资金、人才、信息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因此,企业在确定其组织模式时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选择最有利于企业自身利益的方式,从而在实现企业的纳税筹划目标的同时也实现企业整体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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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志勇.大型企业汇总与合并纳税管理研究[J].税务研究,2007,(05).
(一)“营改增”整体影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要求,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对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试点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来说,改革后税率整体上升,其中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大幅增长,分别上升8%和12%,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上升1%;对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试点的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改革后税率整体下降,其中交通运输业改革后税率不变,部分现代服务业整体下降2%。由此看来,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试点的“营改增”税制改革虽然减轻了中小微企业的税负,但增加了大中型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与国家制定的“规范税制、合理负担,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原则”相悖。
(二)营改增对轨道交通行业的影响1、积极的影响营改增后,在计算应纳税时,销售收入额发生变化。原来营业税属价内税,销售额为含税价。而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价外税不包含在销售额中,这样企业计算应纳税时销售额变小。营业税是企业的一项成本支出,影响当期损益和现金流流出,但增值税不是企业成本,只影响当期的现金流流出。2、消极的影响(1)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税负增加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年应税收入额一般都超过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企业的收入主要包含运输劳务收入及其他收入。支出包含人工成本、能源消耗、采购商品、安全防护、保洁、运营维护等。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也等于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大小由销售额(不含税)、税率、进项税额三个因素所影响,销售额较营业税变小,这虽然是利好因素,但税率较之营业税却上升8%,这就大大增加了销项税额;还有能取得进项税额的大小也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税率不变,应纳税额与销售额成正比,与进项税成反比。“营改增”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额较原来营业税应纳税金额,因税率增加8%而大大增加;而在支出方面只有电费及采购商品可以取得少数进项税额。如果属于新开轨道交通线路的城市,运营企业经营生产用的设备还在保质期内,不会发生维修费,就不会产生进项税;而占总成本支出比例较高的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接受的安全防护、保洁、运营维护等属第三产业服务业现阶段还未实行营改增试点,故无法取得这部分支出的进项税。因此“营改增”后轨道交通行业的税负明显增加,增加了企业现金流流出。(2)下属单位税负不均,集团公司税负整体增加现阶段有些城市的轨道交通行业企业按集团公司设置架构,在集团公司下设多个分、子公司,分别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筹备、运营管理等,由于机构所在地不同,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导致有的子公司有大额的销项税,而只能取得小额进项税;有的分、子公司无销项或只有小额销项税,取得的大额进项税无法抵扣,导致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税负不均,造成集团整体税负增加。(3)核算的计价方式发生变化实行营改增后,会计上的收入成本计价将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含税(营业税)金额改为不含税(增值税)金额。物资管理系统中的计价也发生变化,物资的收、发、存计价方式由原来的含税金额,改为价税分离,按不含税金额计价,导致收入成本同时下降,与年初“营改增”前企业制定的收入成本等经营指标不匹配,致使某些指标完成困难。
二、对策建议
(一)“营改增”初期解决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和交通行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该通知规定,轨道交通行业在“营改增”初期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样就与原来营业税税负基本持平,不会增加企业的税负成本。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实行“营改增”时,前面所述不能取得进项税的服务就能取得进项税,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时间也有近36个月,到时企业再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调整企业架构,合理划分经营职能集团下各分子公司税负不均的企业,可调整企业组织架构,在同一县(市、区)设立总、分机构,整合集团公司资源,合理划分各分支机构经营职能,并统一核算,由集团合并计算集中申报纳税,避免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由于税负不均,导致整体税负增加的问题。
(三)选择供应商时,要考虑纳税人资格目前大多数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为了节约成本,在选择供应商时,常以价格的高、低作为最重要考虑因素。这种简单的模式显然已不符合“营改增”后的要求。各业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积极沟通,达成共识。业务部门要认识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了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用来抵扣的,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在选择供应商时不能只简单考虑价格,应从对方的纳税人资格、价格、税费、品质、何时何种方式付款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在同等条件下,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为最优合作商。
一、严格预算管理,合理安排资金
财务预算是企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企业经济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企业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因此,认真做好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这项工作,我部组织了属下公司进行了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并根据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利于操作,发挥其在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在实际执行中,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充分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了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年度集团公司通过费用预算管理,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有关费用的指标有明显的下降多少百分比。
二、积极筹措资金,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财务风险,保证现金流的正常化
由于体育花园已经全部交付使用,在年是工程结算的高峰期,我部在现有的条件下,挖掘潜力,多渠道筹措资金,并争取到银行的支持,保证到期的每笔贷款还旧贷新的手续顺利完成,确保体育花园工程款项的支付。同时为保证资金的合理运用,我部与等各家银行签订了“协定存款”合同,从而提高了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并在现金有盈余的情况下,购买一些基金,取得盈利万元。
以往银行借款大部分集中在集团本部,利息费用高企,财务风险过大。为了降低财务费用,我部经过多方的努力,争取到银行一些低利率的贷款,节约利息费用400多万元。为了缓解贷款过于集中在公司总部的情况,我部争取到由世贸公司作为贷款的主体,既降低了集团本部的财务风险,减少了利息费用,又使世贸公司节约了税款开支。
三、重视日常财务收支管理
收支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收支的管理,既是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发展业务的需要,也是贯彻执行开源节流的方针的体现。为了加强这一管理,财务部建立健全了各项财务制度,使财务日常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对一切开支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对一些款项积极进行催收,使得公司能够集中财力发展业务。通过财务部的认真落实执行,保证了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极大地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达到了增收节支的目的。
四、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如何在合理的情况下,减少税负,是企业财务管理中永恒的话题。年我部针对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财政、税法规定的前提下,经过不懈的努力,争取到有关财政、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合理的减少税负。如把投资大众活动中心的款项转作体育花园征地费用,从而合理地减轻了公司的税负。节约税费万元。
年是集团公司税务稽查频繁的一年,我部一方面不厌其烦的配合稽查部门的检查,另一方面又要想尽办法做好各种应对的措施,尽量把税务风险降到最低。
五、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完成《企业基础材料》的填报
根据资产经营公司的要求,我部对集团公司年度进行了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要求,组织属下企业一起完成了《企业基础材料》填报工作。
由于这两项工作反映的是整个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容和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综合评价,内容涉及企业管理的各个领域,要求高,工作量大,作为一个部门去完成这两项工作是一件很艰巨的任务。我部在集团领导的重视和各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克服了种种困难,历时几个月的时间,顺利完成了这两项工作,效绩评价工作还得到资产经营公司评价小组的专家的好评。
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认真做好年终决算和财务分析工作
关键词:集约 筹划纳税 科学经营 效益提升
国家电网公司全面推行财务集约化管理,确立了集中、统一、精益、高效的现代化财务管理体系,有力地支撑了“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当前,国家监督和监管日益强化,公司集中运作更加规范,我公司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夯实税务管理基础,努力开展集约纳税筹划,有效防范税收风险,降低成本支出,提高企业效益,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服务与决策支撑。在财务集约化深化应用过程中,拓宽纳税筹划管理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等税收政策变化的有利条件,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再造完善税费管理流程,在经营纳税、职工收入纳税及集体企业纳税模式等方面,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加以应用,实现了依法纳税、科学纳税,有效减低税负、节约资金支出,达到了规范经营、合理节税的管理目标。
一、确定纳税管理范围,奠定科学筹划纳税基础
纳税筹划是指在合法条件下,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纳税优化选择。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等。针对电力行业纳税管理特殊性,作为地市级供电公司,税务管理流程与其他行业存在差异,对重点纳税影响要素预先梳理和科学筹划安排,以提升规模效益为原则,拓展纳税管理范畴,将集体企业纳税管理纳入筹划范围,共同实现合理节税目标。笔者所在公司的纳税筹划管理涵盖了公司经营纳税、员工收入纳税及综合产业管理纳税模式。通过科学的纳税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提高公司依法经营水平。
二、完善纳税管理流程,为集约筹划纳税提供保障
(一)增值税管理流程
笔者所在公司增值税管理分为销项税与进项税两部分,客户服务中心在电费发行后在营财对接系统形成各项收入及计提销项税税金凭证。财务部税务管理专责根据《电力销售细化表》做出《价税分离表》,月末将电力产品销项税结转省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记账,月末将进项税结转省公司。每月初上报《增值税传递单》,由省公司根据各公司售电收入、销项税及进项税情况,下发《增值税分配表》,地市公司根据分配表中的数额在当地缴纳税款。笔者所在公司属于河南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虽然进项税不在当地抵扣,但应准确把握税法规定,明确进项税应抵扣范围,确保抵扣金额传递及时、结转正确,合法实现节税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流程
笔者所在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扣缴义务人,事前制定个税统筹方案,每月由人力资源部门下发工资及奖金表后,由各部门事务员统一填报《部门月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收入表》及《年金明细情况表》后,财务部汇总数据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扣税金额送达工资银行,进行统一扣税后,完成报税流程。
(三)集体企业税务管理流程
在日常税务管理方面,每月对上缴税种及税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月度税款缴纳明细汇总表》及《税收缴纳指标表》,针对税款变化较大的单位,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杜绝因人为因素造成多交或少交税款的风险,制定税负流线图,通过对税款的监管,确保税负合理化。按季度出具纳税评估报告,重点关注税款变动,对各单位的税负增减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剖析问题,找出增长和下降的原因,通过对税负的监管,完善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制度和流程,确保税收缴纳正常准确,尽可能的杜绝税款提前或滞后缴纳产生的风险。
三、集约筹划纳税,促进效益提升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推进“三全”降本增效
为深入推进“三全”降本增效专项行动,笔者所在公司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降低公司建设、运营成本和增值税纳税负担,提高增值税纳税集约化、精益化管理水平,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管理方面,对购电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及其他费用涉及进项税的事项进行事前控制,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进项税抵扣比率。笔者所在公司通过对生产成本中影响进项税抵扣额的项目及关键点进行分析及管控,创新纳税管理模式,在确保购电费进项税抵扣正确的同时,加强办公费及车辆使用费进项税抵扣的数额抵扣,并注重纳税风险点控制。在省公司财务集约化及增值税考核时,符合风险在线稽核规则,相关成本费用进项税考核指标持续保持稳定性。精细的管理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率,2014年1-8月笔者所在公司成本费用进项税比率均为16.14%以上,比去年同期增长1.54%。
1.向员工提供便携信息卡,树立全员节税意识
笔者所在公司自制《增值税信息》便捷携带卡,将公司增值税开票信息印制成卡片,发放部门事务员及相关人员,以便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正确提供开票信息。在报销管理方面严控关键点,对取得的原始发票进行审核,杜绝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费用报销。并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向职工宣传增值税税收政策,树立全员合理节税意识。
2.购电费进项税额正确抵扣,实现纳税管理零风险
笔者所在公司购电成本金额约占生产成本发生额的45%,在地方电厂结算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每月由发展策划部专责发送小火电上网电量预结算单,导入管控系统,生成电费结算通知单,财务资产部购电费专责在收到各电厂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核对结算单与专用发票的电量、价款及税额。发票结算单和电费结算关联一致后,管控系统传入ERP系统生成SAP凭证,确保小火电电费抵扣进项税金额的及时性和正确性,实现购电费纳税管理零风险。
3.集中办公费进项税额抵扣,增加费用使用空间
在全省实行办公用品超市化采购前,为提高办公费进项税抵扣比率,笔者所在公司会选择品种多、质量优的办公用品供货单位,实行统一定点采购,统一结算,月末由供货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部门领取明细表。财务部根据部门领取表明细,分别将价税金额计入生产成本―办公费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次月初由财务部计算出月度费用使用情况及进度,使各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本部门的费用情况,办公费统一结算、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避了用普通发票进行报销行为,在节税的同时,也增加了费用使用的空间。
4.正确核算车辆使用费进项税额抵扣,规避纳税风险
车辆使用费中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费用项目主要包含:车辆维修费及车辆燃油费。笔者所在公司车辆燃油费由运维部车辆专责统一管理,建立了车辆一车一卡制度及部门燃油费使用上报制度,每月末由各部门根据下月工作安排上报燃油使用情况,月初由运维部车辆专责汇总并审核后统一购买,购买后分别将审核金额打入油卡中。为准确计入费用及规避纳税风险,运维部车辆专责根据打卡情况向财务部提供各部门燃油使用情况表及车辆分类燃油使用情况表。在2013年8月1日前,因税法尚不允许在购买缴纳消费税车辆、在发生费用时抵扣增值税,笔者所在公司要求石油公司分别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对工程车辆等税法允许抵扣的车辆燃油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车辆一律开具普通发票。在车辆维修费管理中,杜绝将不能够抵扣进项税的维修费进行抵扣,对于已经抵扣的,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提高进项税比率的同时,注重规避纳税风险,为公司降低运营成本。
(二)注重测算,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应纳税所得共有11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各类规定的收入和报酬。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由于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均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科学缴纳提供了更大的筹划空间。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
1.事前测算,均衡收入,提供工资薪金发放合理方案
在年度工资总额下达后,依据上年度工资及奖金发放情况,分析工资与奖金增减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协同人力资源部专责测算各项基金扣除金额,把握月度工资薪金发放金额,制定工资发放方案,均衡收入,避免突破纳税临界点。
2.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
2011年9月1日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关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级次也相应发生了改变。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项优惠措施,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我公司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在正确使用税收政策的同时,并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的范围,在不增加单位支出的同时增加员工收入。依据年终奖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的规定,将年终奖合理分解,在测算低税率临界点最大限度的单独发放年终奖,取得了节税效果。
(三)综合产业纳税特色筹划
笔者所在公司产业部全面履行集体企业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富达集团产业经营平台的作用,注重经营过程中税收的筹划和管理,达到既科学合理纳税、又充分利用政策防范经营风险。
1.强化管理、突出规范,防范风险、保持续经营
由于集团内部分子公司个数和涉及行业较多,经营内容比较宽泛,牵涉税种多而繁杂,为了更好地做好税务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集团企业税务管理办法》、《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税务稽查预案标准》,通过对经营业务涉税的流程监管,尽可能的减少纳税过程中环节管理失控造成的风险,利用集团整体财务决策来平衡集团税负,降低整体税负水平。
2.统筹整合分公司纳税级次,合理平衡税负
公司产业集团作为众多独立企业的集合体,下属分子公司较多,业务范围和盈利能力差别较大,因此,纳税筹划主要突出两个核心:一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降低税负;二是充分理解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负。为实现该核心目标,集团公司分情况实施了筹划方案,首先对盈利水平不一的企业进行梳理,2008年国家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集团公司对已经注册为集团下属分公司的单位,按照政策要求,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在集团内实行合并纳税,集团母公司下属6个分公司,在2013年度合并纳税使企业整体税负得到有效控制。
3.合理运作,管理出效益
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用足税收优惠政策,集团公司根据业务性质及工作需要,设置残疾人工作岗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既解决了残疾人就业难,又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履行了社会责任。依据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产生的工资支出允许加计扣除,通过加倍扣除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4.合理统筹子公司纳税方案,有效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限于税法对合并纳税的严格规定,产业部多个子公司不具备与母公司合并纳税的条件,只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于这些不能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来说,其之间的收支如果“模糊”,或者欠规划,就有可能产生“税负失衡”现象,即母、子公司的税负都偏离正常值――子公司税负偏高,母公司税负偏低――企业总体税负加重。2010年国家明确规定母子公司之间不得无偿提供资金、资产等各类扶持,为避免这种情况,产业部规范了内部经营行为、明确管理流程,以加大财务管控加强过程监管的方式,对母子公司资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纳税管理合法合理。
5.准确应用政策,把握弥亏节点
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弥补亏损。产业部紧跟国家步伐,遵照国家财税法规,促成集团内部各方面管控日趋完善,2012年度公司整体经营较好,扭亏为赢,集团公司适时享受了税法允许连续五年亏损弥补的规定,弥补了2009年度亏损,从长远发展来看,减轻了未来经营包袱,为以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遵循制度建立考核体系,运用筹划工具提升管理水平
为保证税务管理流程的正常运行,在专业管理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省公司各项考核指标,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标准。
1.完成工作流程的制度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笔者所在公司相关考核办法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财务集约化管理完善提升核心量化指标考评表》、《河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纳税管理办法》、《三门峡供电公司税费管理标准》、《三门峡供电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三门峡供电公司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标准》、《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笔者所在公司日常控制、考核的具体依据。
2.增值税远程认证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SAP系统以及管控系统中税务子系统、电费管理子系统在笔者所在公司的全面应用,管控系统内各种表单以及数据集成平台成熟运用加快了信息化管理历程,构筑了高效信息平台。
3.笔者所在公司在纳税筹划管理方面,遵循事先筹划及综合效益原则,运用纳税筹划工具,制定了合法合理避税、节税、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等纳税筹划方案,注重纳税风险点控制,提升了纳税管理水平。
五、其他需要加强的工作
纳税筹划管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作,还需要我们多措并举,认真继续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税法学习,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
对国家新出台的法规政策进行整理、出具汇编手册,按照公司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和政策解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掌握学习,充分运用国家税收政策,保证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运用纳税筹划工具,规避稽核风险点
由于纳税筹划要求筹划者要熟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更要时刻清楚如何在既定的纳税环境下,组合成能够达到实现公司财务管理目标、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所以应准确运用纳税筹划工具,减少人为干预和操作失误。
(三)建立纳税筹划管理信息库,提高公司税务管理水平
一、财务组织架构
根据公司未来财务管理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的财务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
在总公司层面,借鉴国际领先实践,对相似的财务管理职能进行聚合,形成相辅相成的四大财务管理二级部室―会计核算室、资金管理室、资产管理室、预算管理室,一个专业部室―基建管理室,从而使得财务管理的线条更加清晰,财务管理人员的发展路径更加明确。
在分子公司层面,运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等的财务组织机构设置则与总公司基本保持一致,其财务管理的自主性相对较高,成为业务的伙伴。
二、财务核算管理
公司借助信息化建设,结合会计核算手册,推行财务核算标准化管理。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为基础,全面梳理财务核算内容,细化岗位并制定相应工作标准,明确工作流程并制定相应管理标准,建立严密的会计核算控制系统。实现母子公司财务数据逻辑统一、口径一致,对各分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财务信息定期收集、汇总,并及时提供给公司管理层,定期进行财务评价。
三、全面预算管理
全面预算管理是集团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方法。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公司战略规划,逐步搭建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涵盖公司总部和各分子公司。细化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明确各分子公司权责并为其提供具体的工作目标,为执行过程中的管理监控提供基础,为分子公司绩效考核提供参考标准。
随着公司业务的逐步拓展,预算管理要适应管理决策需求,结合特定业务建立独立的预测模型,支持管理层对重要事项的决策。
四、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的目标是控制整个资金系统风险,实现集团内资金资源的有效调配。基本原则是公司的筹资、集资、融资和内部自有资金的分配应由公司决策层根据需要统一调度使用。分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周转资金应由各分子公司负责管理。
公司通过资金池或委托贷款等模式,逐步推进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快速高效地控制公司的全部资金,实现合理的资金留存和资金使用。同时建立资金全面预算制度,实行资金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分析。结合公司信息化建设,建立以公司内部资金管理为核心的内部信息系统,从而实现公司实时内部监控资金动向、节约资金成本、增强融资能力、提高现金流量预测的准确性。
五、资产管理
公司资产涉及基础设施、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资产、无形资产等,特点为数量多,价值高;设备先进,技术复杂;专业系统多,专业化程度高;安全性高;运营效率高;风险广泛,社会关注度高。这些特点决定了需要做到资产安全与效率兼顾,达到资产使用价值最大化。
综上,公司可采用以下措施:一,规范管理原则和职责划分,标准化固定资产分类、编码,对固定资产的项目立项、建设和转固、退役报废、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将资产建设与资产运营有机结合。二,借助信息化建设,并建立定期盘点制度,使资产价值管理与资产实物管理联动,帐、卡、物动态一致。三,建立固定资产三级管理制度(基层使用部门、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归口分级管理,有效约束“实物管理、价值管理、使用部门”三个层面。归口分级管理一方面是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的部门要对所分管的固定资产负责,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另一方面是在归口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将各类固定资产分别交由各级使用部门、甚至班组和个人负责具体管理。四,实行集团化管理。从全局出发,对分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合理调剂使用。既节约购置新设备的资金,也可以盘活分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六、税务管理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财务投资部,公司总部及分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务管理在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对筹资、投资、运营、房地产开发等财务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
分子公司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税务情况进行分析。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公司总部财务投资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公司总部财务投资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稽核。分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公司总部沟通;分子公司税务稽核报告须经公司总部审核确认,正式稽核报告要交公司总部财务投资部备案。
七、推进财务人员规划,实现人员有效配置。
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组织和岗位的设置要与财务职能、管理流程相匹配,财务人员要有综合的专业能力,能够提供决策支持。财务人员的配置也要提前筹划,统一规划财务机构设置及职能,合理确定需要配备的财务人员和相应的专业素养,由公司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人员招聘和培养计划,确保财务工作能够契合公司发展需求。
关键词:高速公路;PPP项目;营改增;建筑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540.5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2
高速公路PPP项目涉及道路的整体规划设计、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建设施工管理、资产移交或出售、后期运营养护等各个环节,与之相关的税收问题极为复杂,目前我国PPP项目专门立法为空白,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收,主要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公共项目的所得税优惠及耕地占用税的优惠上。本文拟从PPP项目成立、融资阶段、建设阶段、项目经营期与移交期等来探讨相应的税务风险及防范。
一、成立阶段税务筹划
一般来说,项目公司可以采用新设成立或收购成立两种方式,需要考虑不同出资方式下的税收成本,主要税种表现为印花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若采用新设成立:
1.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的话,受资方的项目公司按照0.05%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
2.出资如果采用非货币资产投资,出资方需按照参照《非货币性资产交Q》的约定视同销售,按照出资资产的公允价格的17%缴纳增值税,超过成本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双方同时缴纳印花税。
3.若非货币资产投资是以房屋、土地出资,如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则出资方还需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若采用收购成立的话,则注意:
1.如出资方直接收购拥有存量资产的公司,则税务处理原则思路上同前面所述的第2条、第3条。
2.如出资方直接收购拥有存量资产的公司股权,则需要对资产增值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项目拟开展建设之初,高速集团就要对以上各种方式下的税负进行测算,合理选择项目公司的成立方式,同时通过合理的项目安排享受区域性政策优惠。
二、融资阶段税务筹划
根据国发2015年51号①文要求公路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为保证PPP项目的正常运作,一般来说以权益资金投入的部分,很难满足全部资金需求,需要进行大规模的项目融资。目前较为常见的融资方式靠银行贷款解决,根据财政部2016第36号文②第27条第(6)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及直接相关费用,适用6%税率且不得抵扣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处理上,贷款利息费用等可根据是否资本化在计入“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科目,体现在利润表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营改增后,高速PPP项目必须综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二者的税收成本考虑,建议如下融资策略:
1.在集团下设立财务共享中心或融资服务中心,向下属企业提供利率水平低于同期金融机构市场利率的贷款,则集团公司向项目公司收取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税。
2.如需银行贷款,则尽量引入低息贷款,争取国开行政策性贷款或海外直贷资金,大幅降低资金成本和增值税税负。
3.引入产业基金。与保险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共同为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成本低、期限长、机制灵活的优势,降低增值税成本。
4.将建设项目不同内容标的组合打包成各类资产包,通过对特定投资者发行或发售,减轻资金压力,加速资金回笼。
三、建设阶段税务筹划
目前PPP模式下建设阶段由于任务的复杂性,一般采用出包模式,税务问题反映为项目方和承建方的税务问题。
1.项目公司税务风险防范
由于项目公司前期投入巨大,前期进项多,销项少,抵扣周期较长,会占用项目公司较多资金,在增值税完全抵扣链条的要求下,第一,要求严格对现有合作企业进行筛选,区分营改增后合作企业类型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项目业务的不同类型来筛选合作方资质。
第二,营改增后在合同签订环节,必须明确具体的合同当事人名称,尤其注意以往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PPP项目后将工程交给子公司来运营,按照税务局“三流”不一致的稽核风险,后续可能会导致重大税务风险,需要谨慎。
第三,项目公司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务必要分开列示合同内容及具体金额,具体合同内容涉及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税率6%)、设备采购(税率17%)、建筑安装(税率11%)、简易计税(3%)等不同税目,一般来说,出于增值税抵扣完整的考虑,项目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争取获得材料、设备的17%进项抵扣,对该部分需要单独签订单项或专项合同。项目公司须要求建筑企业先行测算材料采购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假设合同金额含税,税负临界点计算如下:
临界点是当材料、设备采购金额比重为68.20%时,一般计税方式下项目公司实际增值税税负为0,合同需采取价税分离方式签订,最好签订包工包料合同;若材料、设备不足该比重,则考虑其他方式。
第四,严格规范合同中涉及到增值税发票开票环节、开票时间的详细信息,包括单位信息、税号、开票时间的规定必须慎重,避免由于双方约定不足,违约事项出现导致的税务处罚或集中交税现象。
2.建设单位税务筹划
第一,工程报价的确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项目公司必须签订包含增值税的投标报价。
第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签订技巧是如果建设单位选择11%税率,需保证甲供材合同中企业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价税合计大于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如果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适用3%税率,则需保证甲供材合同中企业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价税合计小于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第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且只能在 “辅、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任职。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按照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营改增后建议总包公司与建筑劳务公司签定清包工合同,适用3%税率档位且可抵扣增值税进项,同时还无需承担相应的人工社保费用,能够大量节约企业成本。
第四,工程进度结算税务筹划: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签订之日,为了实现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目的,与业主的合同中须明确未来收取工程结算款的时间。
四、运营阶段税务筹划
高速公路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存在服务区运营、道路广告、车辆通行等业务,则包括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或用于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税率17%),车辆停放、道路通行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11%)、高速建筑物维修按照建筑业(税率11%)等多种税率,税务筹划重点也是混合销售的明细核算,项目方应对不同类型收入金额进行合理划分,并相应确定其适当的增值税处理。
运营期收到的政府补助,需要严格区分项目产品是“纯公共产品”还是“准公共产品”,如果是纯公共产品,则政府付费一般是鼓励企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否则,收到的补贴是可行性缺口补助,根据财会2008年第11号文③规定,适用金融资产工具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对利润进行合法分配,若约定政府资本或社会资本承担项目风险,则收到的项目公司税后利润向其派发的股息,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
五、移交阶段税务筹划
根据营改增后有关规定,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等,但是在实务操作中PPP项目实施年限较短,实务中显少见到相关税务规定,由于资产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项目运营阶段已全部摊销完毕,已无相应税收考虑。
高速PPP项目应注意防范税收政策风险,建议成立专门的税务小组,对项目各阶段税务筹划进行分管理,通过专业的税务筹划实现降低风险的目标,注意在项目各阶段,应就不明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就税务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避免错误估计税务成本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注释:
①《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 财会2008(11)号).
参考文献:
[1]何太洪,徐苏云.PPP模式下基础设施项目税收筹划[J].交通企业管理,2017(2):24-28.
[2]张洪文.营改增后PPP项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J].税务与会计,2016(12):46-50.
[3]周薇.PPP模式下全生命周期[J].财税分析,2016(12):31-34.
[4]吴方红.PPP模式下城市综合开发企业的财务风险及防控[J].建筑经济,2016(11):83-85.
一、案例介绍
甲公司是以开发自持型商业地产为主的商业地产集团公司,按照当地规定,从价计征时允许减除30%后余值征税。甲公司的A商业项目与客户签订租期二年(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租赁合同,租金总额2400万元,但前三个月免租,甲公司从2008年4月1日从租缴纳房产税,每月缴纳2400÷21×12%=13.71(万元),2008年累计缴纳13.71×9=123.43(万元)。甲公司的B商业项目地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土地成本20000万元。地上建筑物由乙公司代建,乙公司迟迟未与甲公司办理决算手续,因而甲公司地上建筑物的账面成本为0,同时B项目已交付使用,并办出产权证。甲公司按账面土地成本20000万元缴纳房产税,每季缴纳20000×(1-30%)×1.2%÷4=42(万元)。甲公司在C商业项目单独建造地下车库(非人防工程)2000平方米,地下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成本2000万元,地下车库上有甲公司物业用房,占地面积100平方米。根据《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之规定,甲公司按地下建筑物建造成本的7折(即1400万元)作为房产原值交缴房产税,每季缴纳2000×0.7×(1-30%)×1.2%÷4=2.94(万元)。
二、观点交锋
1.免租期如何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认为,免租期也应缴纳房产税,因此对于甲公司的A商业项目,应将2400万元租金分摊在含免租期在内的24个月内缴纳,即2008年应缴纳房产税为2400÷2×12%=144(万元),甲公司需补缴144-123.43=20.57(万元)。
甲公司税务师经过研究后认为,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之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甲公司免租期内的房产税应由客户缴纳,甲公司不是免租期内的纳税义务人,因而也不存在补税的问题。而税务机关认为,使用人只是“代缴纳”,真正的缴纳人应该还是出租人。
2.未入账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之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甲公司没有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B项目地上建筑物的成本,因而税务机关可以重新评估,要求甲公司建筑成本按2000元/平方米的评估价计算,补缴房产税2000×10000×(1-30%)×1.2%÷10000=16.8(万元)。
甲公司税务师认为,决算迟迟不出、地上建筑物建造成本难以确定,是由于经营上的一些非可控因素造成的,这是正常经营结果的反应,甲公司并没有不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房屋原值,因而也不适用于重新评估,不存在补税的问题。
3.地下建筑物如何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前述财税[2005]181号文第三条之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由于C商业项目的地下车库上有一些地上建筑物,因而应将地下车库与地上建筑视为一体,从价计征房产税;不得视为地下建筑物而在确认房产原值时对建造成本打折,应按建造成本2000万元全额确定为房产原值,应补税2000×0.3×(1-30%)×1.2%=5.04(万元)。
三、笔者意见
对于免租期如何缴纳房产税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之规定,无偿使用房屋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因而甲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不存在纳税义务。虽然“代缴”一词表述留有余地,未明确指出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但甲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是无疑的,甲公司也不存在欠税的问题。新晨
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房产原值的操作口径,在废弃了财税地字[1986]8号文第十五条规定的按“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房屋原价”标准后,财税[2008]152号文的表述更加原则化,具体为“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本案例中,甲公司由于代建工程的金额难以计量而未确认地上建筑物的建造成本,并没有直接证明表明甲公司违反国家的会计制度,因而从政策的角度,并不适用于重新评估。
问题三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区分独立地下建筑和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财税[2005]181号第三条对“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进行的列举解释为“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由此,我们可以将“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归纳解释为“地上建筑物的地下基础部分”。因而,C商业项目的地下车库上面虽然存在一些零星建筑(占地100平方米),但明显地下车库不是物业用房的基础部分,而是独立建造的,不能认为是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