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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我国对于矿产资源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正是由于在我国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将采矿权视为一种用益物权,而立法之所以如此定位,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土地和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利用,保障权利人履行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义务。
正是基于上述对于采矿权乃国家所有、用益物权的定位,我国才相应地实行了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在我国依法取得采矿权,一般而言须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当然后续还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
众所周知,矿产资源的两大特征乃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也就是说国家出让的供特定人开采的矿产资源在经过开采后就不复存在了,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是一次性的。但根据物权法的精神,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即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权利人并没有完全的支配权;而且用益物权是一种有期限物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并且笔者认为,所谓用益物权,标的物必须具有能反复使用的特性,否则立法就没有设定用益物权的必要了,因为在使用后连所有权客体都消失了,还谈何所有权、用益物权!这样看来,采矿权就很难称其为用益物权了,首先,在采矿权行使中,用益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不得破坏准许开采范围以外的矿藏及维护生态环境上,而对于所准许开采的矿产资源,似乎是没有限制的,采矿权人事实上取得了近乎所有权人的地位,可以任意处置;其次,采矿权的存续期限也无从谈起,采矿权作为一种权利,其客体应是所开采的矿产品,但矿产品一经开采使用便不复存在,所谓的存续期限实际上只是国家许可权利人开采的期限,这与用益物权作为有期限物权的含义截然不同;再次,经过开发后的矿区就没有了再次开发的价值,当初用益物权的客体已经消失,即使可以再次使用,其价值也是大大降低的,那么又如何再次设定客体相同的用益物权呢?
综上所述,国家在采矿权出让的过程中出让的并非物权法层面上的用益物权,而更接近于所有权。而将采矿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并以用益物权的标准去衡量、评估采矿权的价值,显然是大大降低了采矿权及其背后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的价值。甚至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一种变相的国有资产的流失,似乎也正是造成当前社会对于“煤老板”等采矿权拥有者争议的众多原因之一。
关键词:矿山权 重组 国有矿山企业
矿山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统称。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权利。依法取得矿山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山权人,矿山权人依法对其矿山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山权区别于矿产资源,是矿山权人拥有的、能为矿山权人带来或有收益的一种权利,无论在矿山权人的账务中是否得以体现,均以一种无形资产的形式长期存在。在维持目前运营状态下,矿山权的价值赋存于企业的日常运营中,不会出现矿山权处置的问题,但在企业重组改制中,必须明晰矿山权的权属关系。国有矿山企业重组改制的方式多种多样,本文针对常见的几种方式对矿山权的流转方式加以分析。
并购
由于规模效益或者企业多元化等原因,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近年来矿产资源紧缺,对国有矿山企业的并购案例也屡见不鲜。由于并购的方式不同,对矿山权的处置方式也大相径庭。
收购国有矿山企业全部资产方式。对于目标企业而言,矿山权是其核心资产之一,必然会加以评估确认,然后按照矿山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矿山权不涉及国有出资形成的勘探成果,则双方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如果涉及探、采矿权价款,根据国家规定,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转让时,应首先补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部分,因此,被并购的国有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补交价款,之后方可转让,至于此部分价款有哪方承担,则由并购双方协商确定。
收购国有矿山企业的股权。收购国有矿山企业的股权是企业间并购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下,收购方可以收购目标企业的全部股权保持绝对控股状态,也可以只收购部分股权,实现相对控股,达到控制目标企业经营决策的目的。矿山权在整个并购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仍然为国有矿山企业持有或占有,只是国有矿山企业股东的更迭,从法律上矿山权主体并未发生改变,所以不需要履行矿山权变更手续。
与国有矿山企业合并。企业的合并有两种方式:参与合并的两方企业全部注销、组建新的企业法人,保留一方企业、将另外一方企业注销并入存续企业中。对于保留拥有矿权的国有矿山企业、注销另一方企业而言,矿山权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仅仅是国有矿山企业资产的扩张,所以不需要矿山权的任何变更手续。对于两方企业注销或者注销拥有矿权的国有矿山企业而言,矿山权在法律意义上控制主体发生变更,所以要进行法律变更手续,由新组建的或存续的企业法人承接原有矿权。
合资、合作
国有矿山企业经常出于战略合作的需要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根据《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山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山权。所谓矿山权作价出资是指矿山权人依法将矿山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新设或原有企业,并按出资份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出售矿山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山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由此可见,对于合资、合作行为以及上述需要注销的企业合并行为,均需要办理矿山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但对于采矿权价款不需要缴纳,至于是否缴纳探矿权价款以及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但从目前国情来看,国家为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补交价款是必然趋势。
股份制改制
如果国有矿山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申请发行股票实现公开上市,必须明晰矿山权的权属关系。对于拟公开发行上市的矿山企业而言,能否将矿山权注入上市公司有时是发行成功与否以及提升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价值的重要因素。结合我国实践情况,改制的国有矿山企业矿山权的处置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国有矿山企业已取得的矿山权。《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矿山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山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山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对国有矿山企业存续的矿山权,可以直接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以在改制时将矿山权滞留在母公司中,在适当的时机,通过转让、增资、租赁的方式将矿山权转移至股份公司中。这种方式,股份公司与母公司的交易方式灵活,自主性强,不影响股份公司的发行和收益,但应当避免关联交易成为操纵利润和二级市场价格的工具。
国有矿山企业尚未取得、且正在取得过程中的矿山权。股份公司可直接代位原矿山权人出让取得矿山权或转增股份公司国家资本。根据《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山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山权申请人授予矿山权的行为。因此,国有矿山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由改制后的股份公司按上述规定直接向矿山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让矿山权,并缴纳矿权价款,以拥有矿山权。此种方式适于现金流充足、没有财务压力的公司,矿山权权属清晰,程序相对快捷。又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2004)》的规定:因国有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改制等,以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出资或入股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股份公司可以将应缴纳的矿权价款转赠国家资本,不需要直接发生现金支付,但是,股本的扩张直接导致每股净收益的减少,能否满足发行条件和得到投资者的认可成为影响发行的障碍因素。为进一步推动矿山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自2005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发文暂停受理国有矿山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赠国家资本金事宜,实践中依赖国家政策的支持。
矿山权出租
关键词: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正式规则;效率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1-0326-03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十二五”开局之年,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就是其中主要因素之一。在破解日益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难题时,作为矿产资源有效供给的主体,矿产企业的作用不可替代。同时,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因素,广义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产权制度在经济运行中的约束、激励和凝聚等根本性作用也是不可替代和削弱的。矿产企业的产权制度根据涉及的范围分为宏观产权制度和微观产权制度,前者就特定国家、地域内矿产资源产业的社会产权关系作出规定,后者则在前者的框架下就企业范围内的产权关系作出具体性的制度规范。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基础性地位,不仅决定了它在整个矿业经济产权制度建设中的重要性,而且决定了它从根本上影响着矿产企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二五规划纲要》论述的“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有效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机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矿业权,促进矿业权合理设置和勘查开局优化,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是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建设亟待解决的内容。现有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正式规则,即相应法规体系能否满足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其效率水平如何,则是这一内容的基础组成部分,值得关注、研究。
国内对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效率的研究,在内容上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结构;矿产资源产权明晰与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关系;矿业权市场建设与管理。文献显示,从正式规则角度分析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效率的研究尚不多见,识别、把握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主体结构和基本功能上的缺陷,为其修订、完善指明方向,有利于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实施,尤其是其中“矿产资源有序开发、节约利用、环境友好”指导思想在矿产企业经营实践中的贯彻执行,提供有效的产权制度保障。
二、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构成与效率水平分析
理论上,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正式规则,即法规体系构成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规定的正式产权约束,包括有关矿产资源产权形成、产权界定、产权经营、产权转让、产权收益和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则;二是矿产资源产权实施机制中的程序部分。这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则、程序,体现在从宪法等法规中相关的产权条款、直到各级政府及其矿产主管部门制定的、与矿产资源产权关联的行政性文件上,它们共同规范着人们和组织的行为,构成了中国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基础和主体框架,其内容、结构和功能特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效率水平。
(一)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正式规则构成
中国现行的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基础是以《宪法》为约束,以《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为主体,以《物权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为有效补充,在国家大法、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三个层次上不断完善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法》,明确了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强化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在审批登记管理、权利人资格和地位、流转等方面完善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制度,增加了探矿、采矿的资质条件,明确了采矿权人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制度,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制度,确认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强化了地矿行政管理职能,赋予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强化了上级地矿主管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分别以第 240号、241号、242号令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矿产资源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这三个行政法规在实践中被广泛称之为《矿产资源法》的“三个配套法规”。后来国务院又颁布了一些相关政策、通知,形成了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
而国土资源部的一系列矿产资源的法规,则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出台的、有关矿业权价款征收减免、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一起,构成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部门法规。
(二)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效率分析
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效率既取决于各个单一制度的有效性,更决定于整个产权制度“束”即法规体系内结构与功能的耦合水平。
1.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体系中各单项规则的效率水平。根据柯武刚、史漫飞(2000)的解释,制度效率取决于制度的“普适性”。普适性是指制度是一般而抽象的、确定的和开放的,即:制度不应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境实施差别待遇;制度应当是简单而确定的,对违规的惩罚应当得到清晰的传达和理解;制度应当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总在变化的规则难以被了解,应当稳定,同时必须要有一点调整的余地,以便允许行为者通过创新行动对新环境做出反应,避免制度僵化的危险。
分析《矿产资源法》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基础性法律、法规普适性效率,发现《矿产资源法》各种处罚额度的不确定性、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减免办法不具体;同时“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不合适宜。《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指向不明,而采矿权使用费1 000元/平方公里·年(各类数据)适应性低。诸如此类等等,这些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在确定性、开放性方面存在的明显缺陷,会直接导致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低效率水平。国家级法律法规如此,部门法规、地方法规受立法水平、职能权限、地方利益等因素的制约,这类非效率问题更加严重。
2.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束”的效率水平。制度“束”是由不同制度安排构成的系统,它的效率除了取决于构成这一结构的各单项制度安排的效率,还受到制度配置状况的影响。制度配置,是指在一个制度系统中各项制度安排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匹配,以使整个制度系统能够发挥最大的功效。研究各种制度安排间的层次、关系、影响以及相互协调等问题,确定制度的最佳结构。制度束中单个制度安排的结合状态有三种情形,即制度耦合、制度冲突与制度真空。制度耦合是一种制度结构系统高度有序,各种制度安排之间协调一致的状态。而制度冲突与制度真空则是制度结构中存在大量矛盾和漏洞的状态。当制度结构中存在制度冲突和制度真空时,制度结构的整体绩效就会被削弱。因此,要提高制度结构的绩效与效率,关键之一在于做好制度配置,克服制度冲突与制度真空,实现制度耦合。
从现行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法规体系内各单项法制定、颁布、实施的时间看,最早的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最近的是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0年《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法规体系时间跨度逾二十年,多项法规各自分布在完全不同的立法时空上,其内容上的相容性、一致性,功能上的耦合性需要关注。而要适应《十二五规划纲要》中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法规体系所表现出来的、整体上的开放性和完备性更加重要。
而现行制度中存在的、有关“小型和小小型矿的产权、矿山企业承包制中产权、矿地产权与其他土地产权的优先顺序、《矿产资源法.》实施前无偿出让的矿业权的流转”等制度的真空状态。同时,《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采矿权,探矿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并未在立法上予以承认,这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探矿权具有事实上的民事权属性相矛盾;《矿产资源法》认为矿床勘探报告及其它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又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探矿权人有汇交地质资料的义务相冲突。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即“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矛盾,与前面所论及的、单一制度的非效率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其总体效率水平的下降,具体表现为矿业产权流动性较差、矿产资源利用率较低。
矿山用地复垦率以及矿产企业矿业权流转、矿产资源回采率等方面的统计数据验证了上述分析。据统计(国土资源部,2008),截至2007年底,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约166万公顷,2007年土地复垦率不到12%,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土地复垦率是65%。同样,截至2007年全国仅有20多个省以市场竞争方式实现有偿出让制度,15万个矿企中仅有2万多个是通过市场机制取得采矿权的。
关于资源回采率,以中国主要能源资源煤炭的开采为例。2004年,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得到的数据显示全国煤矿平均采区回采率为64%,平均矿井回采率为46%。2007年,中国煤矿平均资源回收率为30%,而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资源回收率能达到80%左右,中国煤炭回采率不到国际先进水平的50%。(下转332页)
(上接327页)
三、结论及启示
首先,单一法规普遍存在的确定性和开放性方面的缺陷,严重削弱了单项规则的“普适性”效率,修改、完善势在必行。其次,《物权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与《矿产资源法》等国家大法中居民环境权的确立,矿业权属性的完备,矿地使用权与其他土地使用权优先顺序以及地役权的确立等,已经成为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正式规则效率提升的瓶颈,是改革的关键所在。有关小型矿、小小型矿产权制度是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需予立法。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如矿山企业承包制中产权流转制度的合法化,是提高宏观产权制度体系效率的有益补充,不能忽视。最后,“下位法”与“上位法”内容上的一致性、功能上的耦合性,是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体系功能实现的基础保证。
为保证《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矿产企业资源开发利用中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思想主旨的贯彻实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正式规则,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是基础,也是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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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赵德起,林木西.制度效率的“短板”理论[J].中国工业经济,2007,(10).
收稿日期:2012-12-07
关键词:矿产资源;上市公司;资产评估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179-03
0 引言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且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是有偿取得;但国家对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此外,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评估指南》指出:矿区范围内探明的、控制的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均应参与采矿权价款的计算。因此,矿产资源越丰富,采矿权价值就越高,矿产资源型企业为获取采矿权所支付的成本也越高,但采矿权所支付的成本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采矿权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摊销。换句话说,采矿权成本高将降低摊销期间企业的盈利能力。
矿产资源型企业在取得生产前所必需的一切合法手续后,根据地质条件,运用与地质条件相匹配的技术条件开采矿区内的矿山资源(如煤炭、石油、金属等矿产),并通过洗选、冶炼或深加工等生产环节,将产品销售给下游企业。不难看出,对于矿产资源型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资源。资源量的多寡和生产能力的大小决定了其服务年限的长短。资源是其赖以生产的劳动对象,没有资源,资源型企业就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后果要么是破产,要么是转产其他产品。
因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的变化,矿产资源的开采成本也随之变动。一般而言,随着矿产资源开采深度的加大及开采距离变远,其生产成本趋于上升。同时,因工资水平随经济增长而趋于提高。此外,信用经济的发展使通货膨胀成为常态,因而会导致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价格上扬。受上述多种因素影响,矿产资源的价格也会水涨船高。总体来看,因矿产资源业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上游,生产所消耗的成本远低于其价格上涨的程度。所以,如果不是供求严重失衡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等特殊原因,矿产资源型企业将是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大受益者。
而在众多矿产资源中,煤炭资源的优势尤为突出,其供需具有的广泛性与普遍性,为拉动了此类上市公司的发展带来优势。这就使得对其进行资产评估更尤为重要。
1 矿产资源类上市公司资产评估
1.1 矿产资源类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意义
一般而言,自然资源具有稀缺和不可再生的特点。目前,中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矿产资源。中国政府已经明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我国将主要依靠本国的矿产资源来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使得资源开采业具有持续发展的基础。
2003年以来,《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新颁法规已部分体现了新的立法精神,矿产资源的管理将更为规范和市场化,这也使得用市场眼光审视资源类上市公司变得可行。
矿产资源类企业依托矿产资源而发展,于是在对其进行资本评估时,必须要考虑到其行业特征。
资源类上市公司的特点是:(1)处于价值链的最上端;(2)自然禀赋是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第一要素,商品价格是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第二要素;(3)许可证制约公司利润空间并按级差地租的原理定价。
矿产资源类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对于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及该企业所掌握的矿业权。其次,资源类上市公司的发展将受到其经营的主体结构的影响,由于大多矿产资源的再生需要很长的时间,于是,不同矿产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不在自我发展中,寻求更多的突破口,如对于非资源的投资等等。
于是,对于矿产资源类企业的资产评估对于其能持续有效地经营提供了数据依据,也为经营者提供了决策依据。
1.2 矿产资源类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几个指标
对矿产资源类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主要从其所掌握的资源矿业权来评估。以下为一个常用的评估指标:
(1)剩余可采储量;
(2)经济价值(=剩余可采储量*XXXX年煤炭价格);
(3)每股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总股本);
(4)单位投入经济价值=每股经济价值/股价;
(5)每股盈利能力=利润总额/总股本;
(6)吨煤净利润=净利润/原煤产量;
(7)剩余服务年限=可采储量/XXXX年原煤产量。
在对其进行资产评估时,可以运用单个指标来进行评估,也可使用组合指标进行评估。但是运用单个指标进行评估的意义不大,一般都采用运用组合指标来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2 煤炭资源上市公司资产评估
2.1 煤炭资源上市公司的资源优势
不同煤炭上市公司在业务结构上不尽相同,但要么是煤炭开采业的附属业务,要么在产业链上依附于煤炭主业,具有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结构已经成为煤炭类公司的生存基础。如国阳新能和盘江股份有较大量煤炭系外购进行洗选加工,金牛能源少量外购原煤进行洗选。
以下以大同煤业为例,分析煤炭行业的行业地位。
表1 煤炭行业各股对比
代码简称总股本(亿股)实际流通A股总资产(亿元)排名主营收入(亿元)排名净利润收益率排名
600395盘江股份11.032.6975.961511.0316454.811
601001大同煤业8.373.31134.241020.459218.602
600121郑州煤电6.293.6147.67209.731893.743
601918国投新集18.503.52151.70913.181577.684
000780平庄能源10.143.9141.14227.272076.325
000983西山煤电24.2411.32185.2529.93644.026
601699潞安环能11.513.83180.54639.09530.427
900948伊泰B股7.32190.52419.421130.228
600123兰花科创5.715.71102.731414.071422.379
601088中国神华198.9018.002920.61271.57117.1210
002128露天煤业8.501.5744.502110.161713.0011
600348国阳新能9.629.62115.131344.8235.1212
000937金牛能源7.887.88120.191122.1480.6413
601898中煤能源132.5915.18972.32299.63214
000159国际实业2.411.4919.49240.802815
600971恒源煤电1.880.9352.73186.432116
600997开滦股份6.173.30118.001219.801017
000552靖远煤电1.780.926.00280.942718
600508上海能源7.232.7275.191615.701319
601666平煤股份10.754.37172.45729.24720
000968煤气化5.145.1449.07197.831921
600188兖州煤业49.183.60330.14344.32422
600381ST贤成3.061.613.70290.122923
000835四川圣达2.351.777.31272.112524
600652爱使股份5.065.0638.97234.052325
000933神火股份5.005.00156.36817.791226
000723美锦能源1.400.7612.61261.992627
600179黑化股份3.901.8418.63254.422228
600740山西焦化5.664.2055.71174.012429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煤炭类上市公司同比其他上市公司具有更强势的控制力,净利润收益率也是节节攀升。
2.2 从财务分析看煤炭资源上市公司
以大同煤业为例,其历年的财务指标如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所示。
表2 大同煤业历年简要财务指标(1)
每股指标(单位)2009-06-302009-03-312008-12-312008-09-30
每股收益(元)0.87000.65002.40001.4900
每股收益扣除(元)0.87000.66002.39001.4900
每股净资产(元)8.62208.23007.58005.9400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元)――――――――
净资产收益率(%)10.07007.930031.680025.1500
每股资本公积金(元)2.19872.19872.19872.257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2.83032.45831.99472.2093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453640.69204454.08839519.60681122.44
主营业务利润(万元)――――――――
投资收益(万元)――――――――
净利润(万元)72658.2454629.42200993.27125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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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大同煤业历年简要财务指标(2)
每股指标(单位)2008-06-302008-03-312007-12-312007-09-30
每股收益(元)0.78000.20000.89000.4000
每股收益扣除(元)0.78000.20000.85000.4000
每股净资产(元)5.18004.80005.34004.3600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元)――――――――
净资产收益率(%)15.07004.270016.62009.2400
每股资本公积金(元)2.24322.24322.19872.2031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1.46221.15860.82250.8286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399119.48185734.24510943.92351426.98
主营业务利润(万元)――――――――
投资收益(万元)-37.95――――――
净利润(万元)56761.6817146.7174238.21337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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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大同煤业每股指标
财务指标(单位)2009-06-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审计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
每股收益(元)0.87002.40000.89000.7100
每股收益扣除(元)0.87002.39000.85000.7100
每股净资产(元)8.62207.58005.34004.1100
每股资本公积金(元)2.19872.19872.19872.1987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2.83031.99470.82250.5717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1.18045.15000.79821.5146
每股现金流量(元)0.02590.2499-0.43502.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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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大同煤业利润构成与盈利能力
财务指标(单位)2009-06-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453640.69839519.60510943.92393014.64
主营业务利润(万元)――――――――
经营费用(万元)68596.0297238.89106980.1696607.34
管理费用(万元)19971.6354376.8535609.9418430.39
财务费用(万元)6562.189317.727414.684070.90
三项费用增长率(%)32.347.2825.9320.33
营业利润(万元)125735.78362484.28119969.0374653.92
投资收益(万元)――――――――
补贴收入(万元)――――――――
营业外收支
净额(万元)-1076.13-895.311448.13-705.67
利润总额(万元)124659.66361588.97121417.1673948.25
所得税(万元)31306.5690272.7630893.2021359.39
净利润(万元)72658.24200993.2774238.2149160.06
销售毛利率(%)50.9964.2154.9251.41
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10.0731.6816.6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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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大同煤业经营与发展能力
财务指标(单位)2009-06-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存货周转率(%)6.098.868.868.56
应收账款周转率(%)13.4845.7760.3548.78
总资产周转率(%)0.340.790.660.66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13.6664.3130.0124.92
营业利润增长率(%)6.73202.1560.704.11
税后利润增长率(%)28.01170.7451.019.55
净资产增长率(%)66.5441.9929.95141.08
总资产增长率(%)32.6154.1116.56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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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大同煤业资产与负债
财务指标(单位)2009-06-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资产总额(万元)1367718.421261869.55835711.24716999.99
负债总额(万元)410910.48400829.47335365.45350857.97
流动负债(万元)313154.85297773.84198244.97205621.05
长期负债(万元)――――――――
货币资金(万元)344412.96342237.45321167.34357570.45
应收帐款(万元)40544.4326741.539938.956993.36
其他应收款(万元)43897.1221818.0884058.0023081.83
坏帐准备(万元)――――――――
股东权益(万元)721555.56634374.04446770.37343799.91
资产负债率(%)30.043434.919340.129348.9341
股东权益比率(%)52.756149.255053.459847.9497
流动比率(%)1.87301.65982.26492.0435
速动比率(%)1.75731.53642.10791.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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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大同煤业现金流量
财务指标(单位)2009-06-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万元)472423.29914743.47519075.66436129.8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万元)98787.33430643.9166803.97126752.37
现金净流量(万元)2175.3720920.11-36403.10194949.37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增长率(%)-64.62544.63-47.2996.35
销售商品收到现金与主营收入比(%)104.1404108.9603101.5915110.9704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净利润比(%)――158.724073.7970241.0252
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比(%)――7.7106-40.2138370.7047
投资活动的现金净流量(万元)-86340.48-438084.33-86969.92-63435.38
筹资活动的现金净流量(万元)-10271.4828360.54-16237.161316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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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同煤业自06年上市以来,依托煤炭行业的发展,其股价也是不断出现波动,但总体上还是有较强的势头。其资产评价可以从其财务分析数据着手,同时动态的分析其股价也是在对其进行资产评估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这将直接关系到评估出的数据是否具有时效性与有效性。
3 结论
本文对考察矿产资源类行业提供了分析框架,但因矿资源价格波动性较大,因此基于静态价格的分析难以及时反映出资源真的盈利能力。此外,资源型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也使上市公司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只有结合行业与公司的具体情况才能更翔实地判断资源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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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云涛.中国的发展必须突破能源制约[J].中国煤炭,2005,(3).
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高效利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环节进行干预或调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政策和措施的总和。政府通过制定资源管理政策,可以有效弥补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市场失灵现象,增强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竞争力,实现矿产资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的手段可分为直接干预、间接诱导和法律规制三大类型。
(一)直接干预
直接干预是指政府通过矿权划定、审批制、政府直接投资经营等方式直接干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个环节,纠正矿产资源开发中出现的各种与政策目标相违背的经济行为,以保障矿产资源产业顺利发展。
(二)间接诱导
间接诱导是指政府通过提供行政指导、信息服务、融资支持、关税保护、财政补贴、税率调整等方式,诱导矿产资源企业在追求利润的情况下调整自身经济行为和选择,实现矿产资源产业政策目标。
(三)法律规制
法律规制是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经常使用的政策手段,主要指通过立法方式来严格规范矿产资源企业行为、政策执行机构的工作程序、政策目标与措施等,以保障矿产资源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内蒙古矿产资源管理的现行政策措施分析与评价
在配合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前提下,在国家相关政策、条例的指导下,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措施。主要有:1999年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2007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颁布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各个时期的相关规章和文件等。
这些政策是随着内蒙古矿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对内蒙古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与利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些政策为近些年内蒙古矿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形成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政策效果显著。
(一)矿业权布局明显合理
在矿业权设置上,在全面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总体方案和各盟市重点矿种、重点区域的整合方案,全面完成了非煤矿业权的整合,使矿产资源矿业权布局整体明显合理。
(二)矿山企业及结构明显优化,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经过一系列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截至2010年底,共整合关闭煤矿近800处、煤炭采矿权由原来的1300余个减少到598个,采矿权平均生产能力提高到120万吨/年,资源回采率提高30%以上,年均节约煤炭资源超过4000万吨,实现新增产能近两亿吨。关闭各类非煤矿山1600多处,自治区铁选厂及非金属下游加工企业在2006年的基数上减少30%左右,有色金属及贵金属选矿厂减少20%左右,综合回收共伴生矿种能力提高10%。
(三)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在相应政策和整顿方案作用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大幅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明显好转。矿山生产企业全部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合法生产,因矿山开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如我区在2011年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可以大大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四)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经过一系列工作,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山废弃物得到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得到集中治理并达到排放标准,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三、内蒙古矿产资源管理现行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矿业经济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 在矿产资源勘探与开采方面
尽管矿业权管理从交易层面实现了市场化,但由于目前在矿业权形成和矿业权行使阶段还未通过市场手段进行管理,导致矿业权的交易受到了各种行政手段的影响,炒矿风盛行,地质报告质量总体呈下降态势;勘查和闭坑复垦等政策的制定与采矿政策联系不够紧密,未起到切实作用;矿业经济的发展受宏观经济周期影响波动大;目前对矿业企业的管理采取的更多是行政手段,缺乏切实有效的经济手段来规范和引导企业的勘查、开发利用和闭坑复垦行为。
(二)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产业政策方面
目前内蒙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力布局小、散、乱的问题尚未全面解决;矿业及相关产业链短、附加值低的状况仍需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开发整体上集约化程度和综合利用水平低的问题还很突出。
(三)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
目前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基金尚未有效建立并运转;对于一些具有战略性地位的优势矿产资源,还没有建立起战略储备机制;特定优势矿产品(如煤、稀土等)的专业交易市场尚未建立,严重制约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市场化运作。
(四)在财政税收支持方面
矿产资源税和补偿费征收标准低,没有真正体现矿产资源的稀缺属性;按销售量提取的资源税并不能起到级差收益调节的作用,无论资源税额标准多高,都只能起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不能发挥抑制资源浪费的作用,甚至加剧了矿山企业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的行为。
目前矿产资源税费的分成比例不均衡,留在地方尤其是资源富集地区的分成比例较低;尚未成立资源保护专项基金,因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仍未有效建立起来。
四、内蒙古矿产资源管理的措施
(一)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与利用政策措施建议
为了促进内蒙古地区矿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一个既考虑经济发展又同时关注社会和环境的政策体系。因此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提出以下具体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提高矿业权管理的市场化程度。在巩固目前矿业权交易市场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弱化矿业权形成和矿业权行使中某些环节的行政手段。
2.矿业权出让应实行分类、分级、分阶段的管理。矿业权的形成有着不同的途径,随着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业权的减少,风险投资形成的矿业权的增加,完全以招拍挂出让矿业权将不符合实际状况。因此矿业权出让应该参照国外的做法,实行分类、分级、分阶段的矿业权受让制度。
3.建立包含社会发展和环境因素的利益分配体系。改变我区目前只考虑经济发展,没有考虑社会发展和环境因素的利益分配体系,建立包含社会发展和环境因素的利益分配体系,使得从矿产资源所获得的利益补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二)矿产资源型产业政策措施建议
为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以及产业集中度过低等问题,需要出台以下产业政策:
1.编制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建议国土资源厅、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赋存规模、地质条件等编制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方案,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察,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优化矿业权设置,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保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
2.优化矿山企业规模结构,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通过联合重组、投资入股、兼并收购等市场手段整合矿山资源,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大幅度提升产业集中度。
3.提升矿产资源产业开发利用水平。到2010年底,使地下开采的金属矿产回采率达到90%以上,露天开采达到97%以上,各类矿产选矿回收率比目前提高5个百分点。
(三)矿产资源管理的财税政策措施建议
1.将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合并为矿产资源税,并逐步调高征收标准,体现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同时矿产资源税征收随着资源状况调整,尤其应大幅提高优势矿产资源的征收比例。
2.建立矿产资源税与矿产品价格挂钩的调控机制,制止国家资源收益流失;这样矿产资源价格才能真正体现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也能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
3.改革资源税的分成比例,提高对少数民族资源富集地区的分成比例。这样可以提升少数民族资源富集地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也可以提高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水平。
4.在矿产资源产品出口方面,采取降低出口退税、逐步提高矿产资源产品出口关税等办法,控制资源性矿产品出口。
(四)矿产资源管理的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建议
1.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颁布了的一些关于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并未对矿区负责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责任人做出明确的规定,政府仍然承担着负责生态环境治理者的角色。
2.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并且从中预留生态补偿费用,用于遗留矿山的生态治理。
3.矿业公司应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前提交环境影响说明书和缴纳环保保证金。详细说明矿业活动将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制定采矿后恢复原貌的计划。缴纳环保保证金可以保证企业在没有能力进行矿山复垦时,由政府利用这笔保证金对矿山进行复垦。
关键词:国家出资 地质勘查 矿业权产权 收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5-159-02
矿业权是指对矿业资源的使用权,内容包含探矿权与采矿权两个方面。探矿权指的是享有的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前提必须是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之内;采矿权指的是享有的开采矿产资源与获得开采矿产资源产品的权利,前提也必须是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1 国家出资地质勘查形成的矿业权
1.1 国家出资地质勘查
其含义是国家投入资金到地质勘查,当然国家作为投资者就要承担地质勘查的风险,这样的地质勘查就是国家投资地质勘查。
国家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是作为国家投资主要依据的税收,税收也是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投资地质勘查也是税收的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体现。(2)矿产资源补偿费,这里所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作为资源的所有者,有依法向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单位或者是个人收取费用的权利,国家利用这一部分资金投资地质勘查。(3)资金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条例。其含义就是国家将探矿权与采矿权转让给矿产的开采人,并且收取的费用。(4)中央地勘基金,其基金的主要目标是对商业性的矿产勘查进行引导与拉动,对国家资源的约束进行缓解。
国家出资地质勘查指的是不单单只是由国家独自出资,而是由国家资金与其他资金一起承担地质勘查的资金。另一方面,地质勘查由国家出资,指的是不仅是由中央的财政进行出资,地方上的财政也要出资地质勘测,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等都要出资地质勘查,国家出资地质勘查的目的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需求。
1.2 矿业权
1.2.1 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主要类型
(1)国有矿业权,这是国家出资地质勘测而形成的一种专有矿业权类型,也就是说国家出资地质勘测形成的矿业权是完全排他的,其他的任何组织或者是个人想要这种出资地质勘测而形成的矿业权,是必须付费的,这种结果导致的原因可能是国家资金与其他的资金进行的合资或者是合作,也可能是由于国家独自出资的原因,并且这种地质勘测的地点不受国家的限制。对于这种带有“私有”性质的矿业权的目的是为了商业目的而不是公共服务。从形式上可以将这种矿业权分为垄断与非垄断两种矿业权,并且国家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等形式将非垄断矿业权出让或者转让给他方。
(2)共享矿业权,这种矿业权是由国家出资,由地质勘查单位来完成国家所规定的内容,并将地质成果在完成后全部上交给国家,国家再免费提供这些地质成果的信息给那些需求的人,使用者不用在使用上相互争夺,并且这种地质成果也是非常多的。例如:国家将某些地质信息公布在互联网上,使那些需要的人可以免费进行下载使用,而且这种下载并不会影响其他人对于这个地质信息的下载,这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信息一旦被公布在网上以后就不会被轻易地破坏掉或者损失掉,所以这种国家出资而形成的地质勘查可以被称为公益性的地质勘查,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需要。
(3)国家垄断矿业权,这种产权的另一种说法也叫做独断矿业权,这种矿业权是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战略需要,是国家经济安全与国防的客观要求,所以必须对非国有资金以及国外资金进行限制或者是禁止,避免其对某些矿种的地质勘查或者是矿产的开发。这种垄断矿业权的特点具有独断性、保密性等等,并且被国家独自占有,只能被作价转让给相关的国有企业,或者受让给国有开采企业,其他的任何组织或者是个人无权从事垄断矿业权的相关矿产活动。
1.2.2 国家出资地质勘查而形成的矿业权的体现
(1)地质勘测单位通过进行地质勘测,可以发现有价值的地质勘测信息。作为矿业权的体现之一是存在着一种或者是几种矿产的地质信息,这也是矿业权形成的基础。矿产资源是矿产权的一种物质载体,再具体到矿业权的时候,矿业权的物质载体指的就是在这个特定区域里的矿产。总体上来说,地质勘查是不属于物质生产的过程的,它只是信息的生产过程,目的是发现特定的矿产,但是如果没有这一过程的话,就不会产生与形成新的矿业权,也就不会发现新的矿种或者是矿点。
(2)有发展前景的矿产储量是矿业权的另一种体现,即通过进行的地质勘查,一定储量的矿点被发现,在经过进一步的储量的探明,这些矿产资源具有很好的经济前景与经济价值,这也是矿业权的体现之一。
(3)作为进一步勘查的指定区域的提供,也是矿业权的一种表现。无论是在矿产的量上还是质,都可以体现矿业权的产生与形成。有些对于矿点或者区域发现报告的地质信息没有很大的价值,当然也就不会产生相应的矿业权价值,这些矿点或者区域是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地质勘查或者不具备勘查条件。
(4)国家投资地质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其价值的大小的决定因素不仅仅是地质勘查成果,还有其他的决定因素,像是矿产资源储存量的多少也会影响到矿业权的价值。矿产资源储量的大小,正向上影响着矿业权的价值的多少。
2 国家出资地质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产权的归属与收益分配
国家出资地质勘查,从而形成的矿业权产权的归属与收益分配是一个问题。那么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所投资的地质勘测形成的矿业权,一目了然,这种产权当然要归国家所有,而不是勘测单位。勘测单位完成了国家规定的地质工作,从而形成的矿业权应该全部归属于作为唯一的投资者的国家所有;如果形成的矿业权是在投资金使用被约束的条件下,对于这种地质勘测形成的矿产权,国家只能作为出资者之一进行处置。
在出资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之间所进行的国家出资形成矿业权产权的收益分配时,要特别对待以下两种情况:(1)政府部门代表着国家出资人与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之间;(2)政府部门代表着国家出资人与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之间这两种分配。
对于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可以勘查单位的不同来决定矿产权的归属问题与收益问题。而且能够处理好国家出资地质勘测形成的矿产权的产权归属与收益分配的问题,对于国有资金的有效利用是有益的,也能够对地质勘测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3 结束语
本文重点分析了国家出资地质勘测的含义,国家出资地质勘测而形成的矿业权的体现,国家出资地质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产权的归属与收益分配,针对这些问题,阐述了笔者的看法。我们一直在讨论的问题是矿业权的产权与收益分配的问题,这种矿业权是在国家出资地质勘测的前提下,这主要是由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是国有还是非国有企业相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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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习稳,干飞.国家出资地质勘查形成矿业权的经济关系研究[J].中国矿业,2007,(05).
关键词:矿业权 电子交易 市场化
近年来,中国矿业发展迅猛,而且呈现持续的势头。1998年,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到2010年,我国矿业权流转数量达2086个,交易金额达667880万元。为了使资源配置的效率得到改善,推进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进程是必然选择。2010年,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239个地市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占全国应建总数的85%。2011年,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全面推行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积累经验。本文拟通过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研究,提出促进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相关路径。
一、市场化是矿业权电子交易的必然选择
(一)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的主要特点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矿业权交易机构是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根据矿业权市场的分类,中国矿业权一级市场属于电子政务、出让市场,主要是G2B模式。而矿业权二级市场属于电子商务、转让市场,主要是B2B、B2C、C2C模式,政府在市场中起监管作用。因此,本文认为,矿业权电子交易是电子政务为主、电子商务为辅的格局。
矿业权电子交易主体包括国土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国有地勘单位、商业性地勘公司、社会投资者、金融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形成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平台。(如图1)
(二)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相关理论
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价格信号更加真实和灵敏,能够及时地反映行业的供求关系,从而更好地引导资本在行业之间的转移调整(Wurgler,2000)。
本文认为,矿业权电子交易是以电子通信为手段的矿业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对矿业产品和市场进行宣传、购买和结算。根据刘斯敖的电子市场分类,本文认为,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主要以信息型、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无缝结合型为主。也就是说,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是有形市场嫁接、融合电子商务技术后形成的新型市场。
概括而言,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现状是:起步较晚、进步很快,日趋成熟、亟待完善。其中,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市场化程度需要快速提高。因此,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发展的关键是快速提高市场化程度,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具备矿业权交易特点、运用电子商务技术的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
二、对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分析
对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评估,能够有效地分析矿业权电子交易的市场化程度,促进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建立健全、完善改进、充实提高。一般来说,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评估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出让人、转让人产权是否明晰
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自由交换。”我们认为,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中的评估问题是矿业权的产权问题。本文认为矿业权产权是指,与矿业权交易相关的经济主体(包括组织和个人)利用它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或权力,或者控制和运用它的权利或权力。围绕矿产资源的配置,人与人之间总会出现冲突或合作的情况。人们处理这种关系的过程就是矿业权的配置过程。所以,理清产权,是矿业权合理配置的保证,也是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效率保证。
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是以有形市场为基础和前提的,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矿业权出让人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我国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所以,进场交易的出让方一定是产权明晰的。转让人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所以,进场交易转让人也是产权明晰的。也就是说,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能够确保产权明晰。下一步,我们应该深入探讨矿业权产权的初始分配对市场效率的影响,继而更加深入地开展评估。
(二)交易规则是否帕累托最优
帕累托最优是矿产资源配置的一种理想状态。矿业权电子市场交易规则的评估,从入场申请是否严格和是否完全竞争来考虑。其意义在于竞争能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减少人为造成的不公平,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配置效率的提高,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由于电子商务技术给专业市场带来交易方式的创新,在新的交易规则中,基于交易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假说,同时采用有形市场和电子市场交易,在交易者采用混合渠道的情况下,能确定哪种互补性方式能够给交易者带来更大的收益。交易规则帕累托改进的一个方面是进场申请严格。国土资源部规定,经矿业权交易机构审核符合受让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机构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落后的采矿权出让交易中出让人没有资格审核和没有保证金担保,因为其可以通过夸大矿产资源储量、吹嘘品位、隐瞒开采难度等信息进入市场。也就是说,矿业权电子市场减轻了卖方的机会主义动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对卖家的入场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另外一方面,市场是未充分竞争的市场。从现有矿业权交易规则来看,网上矿业权交易规则主要是针对“招拍挂”和矿业权转让的形式,矿业权市场并非完全竞争市场,例如,矿业权协议出让只有一个卖方——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控制市场价格,可能会使价格和数量背离供求均衡,从而产生了市场势力,降低市场效率。根据2010年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矿业权交易总共18394起,“招拍挂”方式出让占44%,转让占22%,申请在先占25%,协议出让占8%。假设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建立后,66%的矿业权可以进场交易,但是,33%的交易是不透明的。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矿业权网上交易的适用范围。
(三)交易成本是否降低
本文借鉴张五常观点,将交易成本扩展至“制度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订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是改变成本发生的基础条件,即改变企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利用电子市场化,使成本降低。根据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框架,成本评估具体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降低信息成本。二是降低谈判成本。三是降低拟订和实施契约的成本。四是降低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五是改变制度结构成本。
(四)信息是否对称
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中,许多信息并非无偿获得,信息的收集和整理需要消耗交易成本。所以,市场主体之间对信息的掌握存在差异化。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利益冲突与调和过程中消耗的资源。信息不对称会带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产生“柠檬效应”,降低市场交易的效率。由于矿业权指向物及其价值的不确定性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隐蔽性特征——逆向选择。因此,必须评估矿业权电子市场是否能最大化规避逆向选择。
由于矿业权指向物及其价值的不确定性,在采矿权交易之时,因为矿产资源往往深埋于地下且其在矿区内不均匀分布,常常使关于矿产资源储量、品位及开采的难易程度等信息,成为采矿权转让人的私人信息以及事后第三方难以证实的信息。信息壁垒不能完全消除,但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公众及矿业权竞买意向人只需点击鼠标,就能知晓矿业权出让、转让的相关信息,有利于矿业权市场信息的全面公开,确保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保证竞买意向人能有更多的参与权,从而使矿业权交易能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健康运行。
(五)市场监管是否有效率
经济监督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监察和督导,是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国民经济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的根本保证。通常是由经济、行政、法律、科技、社会五个子系统所组成。而最能直接应用矿业权电子交易的主要是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两大系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不同性质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分类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矿业权交易年度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省级以下(含)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并对重大矿业权交易活动加强事前指导和全程实时监控。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第三十九条规定: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
矿业权电子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其交易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使竞买人只能按规范操作,否则,将被交易系统拒之门外。而竞买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也只能看到一些必要的信息,无法得知其他的竞买信息,更不可能相互串通。通过矿业权电子交易,使矿业权交易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以不必介入矿业权交易活动中的诸多环节,有效地避免人为因素干扰矿业权交易活动,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和杜绝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标、串标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 提高中国矿业权电子市场化的相关路径
(一)完善有形市场,夯实交易基础
矿业权有形市场是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基础和前提。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建立健全是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条件和保证。在现有产权明晰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化配置问题不明,可能会导致矿业权电子市场失灵,严重阻碍矿业权电子市场化进程。因此,要研究解决产权初始化配置问题,使所有的矿业权交易机构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矿业权交易。
(二)制定操作规程,统一交易规则
矿业权是以矿产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相应的市场法则,将资源转换成资本,将技术成果转换成商品,完善资源的配置。现有矿业权有形市场和电子交易市场中,主要是“招拍挂”的交易形式。而申请在先和协议出让的方式,也应该进入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交易,减少市场势力的出现,让矿业权交易规则回归到价格和数量的供求均衡。
(三)健全交易制度,降低交易成本
要改善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大力推进矿业权配置市场化进程。矿业权交易、国内外并购、地质勘查投融资、矿业权收购储备等,要统一交易程序。矿业权转让服务,矿业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及整体股权转让交易的资料形式审查、信息、转让受让申请、交易方式选择、交易价款结算,要统一交易标准。商业性勘探项目(探矿权)投融资服务,合资合作勘查、期权协议、私募股权等,要统一交易准则。并购贷款服务,为国内矿业公司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并购交易贷款服务,要统一交易服务。从而,降低矿业权电子交易的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订和实施契约成本。
(四)降低信息壁垒,畅通信息渠道
国土资源部要加强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信息收集、整理、、传递等方面的管理,通过自上至下的遍布全国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形成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建立数据库,有序、高效、科学地汇集各类信息,这样,增强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信息的权威性、时效性和统一性。全国性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建立,可以统一数据和信息,有利于矿业权的合理配置。
(五)加强市场监管,防控交易风险
要力争实现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管理的规范化。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以矿业权交易为核心、以信息和服务咨询为基础、以矿业资本为动力,不断规范和完善交易规则及交易流程,实现平台、通道、服务三大功能,包括出让和转让项目管理、意向受让方管理、成交管理、保证金管理、税费管理、会员管理、单据管理等程序,都要统一监管、强化监管、科学监管。1997年新的《矿产资源法》开始实施,确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确定了开采矿产资源要坚持“一级管理,二级发证,三级监督”的原则,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促进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健康、有序、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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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十五条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53号)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常政发[20*]238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本区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组织执行工作。
第五条在本区范围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指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的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所形成的财政资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除外)。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指各类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包括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未与事业单位脱钩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依法应当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第九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财政部门备案;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十一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规范征收。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特殊原因需要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依照公开、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和受托单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原先开设的收入过渡户(财政专户分户)即刻取消。
第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信息联网、实时入库(专户)的征缴方式,执收单位可采取直接解缴或集中解缴方式,以直接解缴为主。
第十四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依法收到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凭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先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依法确认后,向财政部门提出退还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收取的往来款项(暂存性)资金,应当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使用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专户拨入执收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到的属于应税行为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和程序;
(二)认真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并积极组织落实;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人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核对;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收款银行应当加强协调,改进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管理效率,方便缴款人。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通过财政专户解缴国库;对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新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取得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其他账户。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标准,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
第二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实行收支脱钩(分步实施)。执收单位的支出不再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增收激励机制,增强执收单位依法征收的责任心,积极调动执收单位增收的积极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认真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执收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除必须保留的新版专用票据外,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区)》。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缴款人出具财政部门监制(江苏省)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财政部监制(江苏省)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票据,并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缴销、审核、保管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四)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
(五)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的,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六)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解缴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的要求,要切实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在认识上要有新提高
1、对当前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要有新认识。一方面,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土地管理面临“两碰头、一忧虑”的形势,矿业受到“一紧一松、震荡调整”影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土地和矿产管理面临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一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激发出各地极大的改革热情,土地流转加快,各种探索踊跃,规范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任务繁重。二是中央和地方新增投资力度大、范围广、建设时间集中,扩大内需保增长的项目用地有可能出现井喷式上扬,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供求不足的矛盾会进一步加剧,违规违法用地可能反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从今年开始执行,如果不能有效遏制违规违法用地势头,大量问责的局面将令人忧虑,严格执法监管的阻力和压力会进一步加大。三是经济危机影响可能还没有见底,总体上可能继续下行,矿业支柱产业遭到严重打击,主要矿产品产量增速明显回落,矿产企业亏损面进一步扩大,一些矿业企业可能减产停产。
另一方面,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着重要发展机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各级领导对国土资源工作更加重视,社会各界对国土资源工作更加关注,为我们更好地发挥作用、提升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动力。从土地管理看,15号令的实施和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必然会增强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用地需求短期内迅速增加和用地总量的控制,必然会形成倒逼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我们加快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从矿产资源管理看,一批小型矿山企业的停产倒闭,给我们提供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合重组矿产资源的有利条件,找矿、管矿、用矿面临着重要发展机遇。
因此,当前国土资源工作既面临困难与压力,同时又面临机遇和挑战,这就是我们的形势,大家必须清醒认识。
2、积极应对,在保护和保障上要谋求新发展
针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局面,我们该如何审时度势,变压力为动力,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紧紧把握“守底线、保增长、调结构、防反弹”的工作大局,主动作为、顺势而为。
一要积极应对。就是全局上下在压力和挑战面前始终保持奋发有为、蓬勃向上的精神状态;保持积极进取、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气概;要有迎难而上、战胜和压倒一切困难的勇气和决心;要有志在必得、勇创新业绩、勇攀新高峰的志气和信心。
二要主动作为。就是不但要有积极应对的信心,更要有积极应对的行动。从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出发,就是要做到以下“八个主动”:一是主动学透政策业务。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弄懂国土资源部近期下发的两个通知,不断促进扩大内需和加强用地保障监管的具体条件措施。二是主动分析把握形势。对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情况要及时全面把握,明确自己的位置,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三是主动沟通。加强与服务对象沟通,必要时主动上门。四是主动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力求实现感情上零距离、时限上零超时、质量上零差错、服务上零投诉。五是主动协调处理矛盾。工作过程中碰到矛盾和问题,主动协调,需要调整的主动调整。六是主动督办跟踪进展。对相关办理环节主动督促,主动跟踪。七是主动报告和反馈办理结果。对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要主动报告,主动反馈。八是主动征询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改进。
三要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就是要提升保障能力,提升监管水平,提升自身素质。这是我们积极应对,主动作为的目的。一是提升保障能力。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就是提升保发展的能力。二是提升监管水平。就是要正确处理积极主动服务与严格监管的关系,统筹二者的关系,既不能以监管为由对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消极作为,更要警惕以保发展为由弱化监管。既要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效率,为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三是提升自身素质。就是要全面提升集体和每个人的自身素质。提升队伍的整体功能、机制体制创新水平;提升每个人的思想政治素质、服务意识;提升每个人的廉政勤政能力;提升每个人的政策与法规水平;提升每个人胜任工作的业务技能。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和特点,发挥积极作用。比如:在土地征收方面,要重点提升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报批服务能力、提升规划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能力。在土地利用方面,要重点提升把握土地市场的能力,努力争取土地供应总量不少于去年,土地出让总量、出让收益不少于去年。在执法监察方面,要重点提升执法监察的整体功能、快速反应能力,提升共同责任机制的效能和水平。在矿产资源方面,要重点提升推进矿山环境整治能力和矿政管理水平,提升科技支撑矿产资源利用的能力。四是做到三个确保:确保拉动内需项目用地需求;确保国家重点项目、省重点工业项目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确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生态环境、农村基础设施等民生项目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已明确要求,凡没有完成“三个确保”任务的,就暂停受理批次用地报件。
(二)在试点上要有新突破
*市国土资源局与成都土地督查局开展共建保障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工作,对破解我市土地管理难题,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要以此为契机,真抓实干,全力以赴,努力实现五个突破:
一是力求在贯彻宏观调控上实现新突破。通过建立动态评估和滚动修改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科学设置规划指标,完善土地规划体系,进一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需要与可能、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促进土地优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是力求在落实共同责任上实现新突破。通过建立共同预防机制、联合执法机制、与干部绩效考核挂钩机制,着力推进土地监管关口前移,强化土地执法预防功能,强化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执法效果。市委、市政府将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实行奖惩问责,形成保护耕地、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真正实现由国土部门一家管地大家用地变为大家管地大家用地的目的。
三是力求在开源节流上实现新突破。研究细化优化产业结构供地和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措施,做好“扩增量、挤存量、快审批、调结构”文章。积极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田向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规划区集中,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三集中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是力求在统筹城乡用地上实现新突破。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土地流转新制度、“城中村”重建改建新途径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办法,逐步赋予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权利,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逐步开放农村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培育流转市场主体,规范流转市场管理。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
五是力求在维护群众权益上实现新突破。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到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在地政管理上要有新拓展
一是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管地”。要全面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健全严格规范的土地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为此,要切实落实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大建设占用补充耕地力度,确保我市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要加强批前监督、批中审查、批后核查和日常监管,从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要层层签订执法监察目标考核责任书,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要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工作机制和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加大国土资源普法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全社会守法、护法、用法。
二是认真抓好土地二次调查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划地”。现在我们突出的问题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衔接不够到位,从而导致了建设需要的土地和我们现行规划矛盾突出,许多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选在了基本农田和农用地上,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矛盾非常突出。要按照土地二次调查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一边摸清底数一边开展二轮规划,做到土地二次调查与之齐头并进,使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前瞻性、指导性。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功能,在规划修编中解决好指标约束、耕地占补平衡等关键问题,处理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在保护的基础上满足全市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是全面了解法规政策,搞好确权登记“盘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特别是所有权的规定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认真盘清我市实有的土地数量和地类。要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二调”各阶段的工作,通过掌握准确详实的调查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我市的土地利用状况,搞准土地资源家底,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用地基础工作。当前,“二调”各项工作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并已列入省政府重点督察和问责事项,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快进度、严把质量、突出重点,及时提交调查成果。按照这次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的要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调查工作负总责。对未按期完成调查任务的,将启动问责机制,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项目审批。
四是研究政策,依法“征地”。首先,要研究好政策。经过我们反复的了解调研,发现在征地过程中,有一些把握不好的情况,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是有的地可以不征而又报征。比如说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老百姓的民房拆迁,老百姓原来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改变用途,搬迁到其他地方,应该说属于农民建房,报上去批了又征,既占指标,也增加了审批难度。另外一个方面,我们要做好业主的工作,避免盲目征地。现在投资商进驻以后,都想尽快把土地证办理好,而且要求多批地,以土地作抵押贷款。这样既占了指标,经济效果又不好。第二,要依法依规征地。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布和实施工作。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非公益性项目,探索允许农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途径。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审批环节,严把征地费用兑付关,对征地费用有拖欠,不兑现的,一律不予批准农地征转用。第三,根据部、省厅安排,将计划一次性下达改为年初预下达,年中执行奖惩和年末调剂的要求,实现差别化管理,把指标纳入计划、目标纳入责任、成效纳入考核,努力做到用好计划内的、争取年中奖励的、保证年末调剂的、多管齐下,确保重点项目落地。
五是开发后备土地资源,搞好“三项整治”,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生地”。第一是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农用地后备资源。要按照用地的规划计划,统筹考虑、超前谋划、先行安排,做好补充耕地储备工作,确保各类建设用地顺利报批。同时,要加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理和保护,坚持“建管并重”,克服重前期建设轻后续保护管理的倾向。第二是积极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富余指标可通过增减挂钩置换给城镇使用。第三是积极开展空心村、废弃砖瓦窑、工矿废弃地的整治工作,争取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缓解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压力。下步我们重点是对已搬迁或破产倒闭国有企业的占地进行开发整理,将其从国有建设用地变为真正的农用地,把农村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为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用地指标,挖潜生地。
六是“四位一体”无缝对接“供地”。规划、耕保、利用、地籍“四位一体”一张图管地,构建统一的土地监管平台,并严格开展批后、供后监管工作。加强对批次用地供地情况的检查,确保当年批准的土地供地达50%,上年批准的供地达80%,前年批准的供地达90%。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对土地供应率过低,批而未供情况突出的地方,采取果断措施,暂停农地征转报件审批和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要按照“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内涵挖潜、节约集药”的要求,加大闲置、存量土地的清理、开发整理和利用。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对拟出让地块的开发整理,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净地”、“熟地”出让,缩短土地开发周期,加快土地利用速度,促使潜在的土地生产力尽快实现。
七是节约集约“增地”。就是向天要地,向空间要地,城市建设要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住宅、办公向高层发展。在工业用地当中,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限制厂区内绿地建设面积,控制别墅及低层住宅建设;鼓励原有的低密度和低容积率的厂房,改建为高密度、高容积率的多层标准厂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规定,对投资总额达不到500万元以及投资强度达不到每亩120万元(不含土地取得费用)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通过租赁标准厂房等方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八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地”。所谓分地就是积极向领导建议,新的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尽量不要占好地,尽量占荒山荒坡。要按照城市片区基准地价和农村土地分等定级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提出工业、居住、商业用地意见、建议,合理分配各种土地资源。致力推动城市发展尽量不要占好田好地,把好田好地划为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起来。另一方面,工业项目选址尽量在空闲地和坡地,或者是产值较低的农地,把优质良田真正的保护起来。
(四)在矿政管理上要有新成效
2009年,矿政管理工作要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241号文)及其实施办法为主线,突出两权管理和矿业权市场建设,着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动员各界力量“找矿”。按照“找新区、上专项、挖老点、依靠科技和人才”的要求,完善鼓励矿产勘查风险投资制度,要以找大矿、找好矿为目标,加大地质找矿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勘查与开发利用,加强与地勘单位的合作,支持、鼓励和引导有技术、有实力的优势地勘单位开展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勘查,根据他们掌握的地质资料,选定拟出让区块。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严禁私下交易,违规操作。凡属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
二是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划矿”。加快推进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要根据已有的地质资料,确定拟进行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区块,按照计划投入的要求,每年按计划投放探矿权采矿权。要加快建立“规划控制、计划投放、使用有偿、责权统一、合同管理”的投放机制,真正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整合中的龙头作用。要强化矿业权设置的规划审查,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业权报件,一律不会审,不报批。
三是突出监管“治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常监管,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以打击私挖滥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破坏浪费资源、非法转让矿业权为重点,对重点矿区、重点矿种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动态巡查,全面遏制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巩固整顿成果,严防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出现反弹。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努力实现由重审批轻监管到审批和监管并重、突出批后监管职能的转变,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矿业权的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分片包干、定点到片、责任到矿、在岗履职、明确奖惩的工作机制。
四是强化整合“活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关闭禁采区,收缩限采区,集聚开采区,调整矿山布局。对辖区的矿业权分类实施整合,改造提高一批,整合集中一批,关闭淘汰一批,压缩矿山数量,提高矿山生产能力,将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开展以煤炭资源为主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通过资源整合,使矿山开局明显合理,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矿山生态环境显明改善。
(五)在党建工作上要有新加强
这次工会会议对今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确保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又快又好发展,怎样叫做“又快又好”?我的理解就是,既要圆满完成全市2009年国土资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又要实现干部安全,一句话就是要“工作干好,干部不倒”。为此,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突出三个加强:
一是要加强班子建设。一个单位是否能有大的作用和发展,领导班子的作用很重要。因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班子建设。班子成员要用心谋大事,带头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班子成员之间要团结一心、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补台,强化全局意识和创新意识,勤政务实,这样才能带出一支作风过硬的队伍,才能全面推动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