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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理念
在项目建设中,投资人的项目资本金是银行考虑贷款的重要因素,也是银行授信方案以及贷后检查的重要内容。本文讨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项目资本金均是以项目投资体制为讨论基础。根据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即权益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根据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需要从两方面来进行分析界定。第一,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来源于投资者投入,在财务报表上表现为所有者权益,资本金应该在该类会计科目中核算列示。第二,资金用途。项目资本金投入相对应的项目建设,而不是其他项目。假设投资人同时投资建设几个项目,例如同时建设两条生产线,或者同时开发两个房地产项目,则需要确定资本金投入到哪个项目中,确定项目和资本金的一一对应关系。商业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审查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其核心就是看资金是否符合上述两大根本性原则。
二、审查要点
在信贷实务中,银行应根据上述审查理念,重点从资金来源、出资方式、投入建设形成资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1.资金来源。除国家明确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其他银行信贷资金、股东借款、信托贷款和建设单位垫资等负债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企业项目融资的资本金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反映,上述各种形式的资金均属于负债性资金。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企业往往能够通过多家金融机构获得综合性融资方案,通过资金提供途径、债股转化、时序安排等多方面设计,企业的融资结构日益复杂,“名股实债”情况也不断增多。在某个时段上部分资金阶段性在所有者权益中核算,显示为“股权”性质,但实质上均是企业负债,仍然属于债务性资金范畴。这个情况是银行应当关注的。
2.出资形式。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审查中商业银行应当核实资本金出资形式,符合制度要求。
3.货币出资审查。投资人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主要来源有:(1)投资人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2)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3)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出资货币来源应合法合规。
4.股东借款。在实务中,经常存在投资人以股东借款形式提供项目资本金的情况,某些项目股东能承诺在项目贷款偿还前不予抽回,但仍然存在抽回资本金的可能,风险较大,建议在实务中仍然只认可进入净资产科目的资金。
5.未分配利润。虽然进入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科目,但有可能通过分配利润的方式抽回项目资本金,在实务中也应当注意。
6.项目和资本金一一对应。企业同时建设多个项目的,应将项目资本金和项目一一对应,避免出现“一个锅盖盖几个锅”的情况,每个项目的资本金都应满足控制比例要求。通过审查确定资金用途满足项目建设需要,以利于各个项目风险隔离。
三、审查方法
1.对于已到位的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商业银行应审查验资报告或相应的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及时对存放资金的账户进行审查。
2.通过财务报表审查项目资本金已经到位。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财务报表核实资本金到位情况时,可以将权益类和负债类的“实收资本”、“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余额对应资产类的“存货”、“其他应收款”、“货币资金”等科目余额进行分析、测算,了解资金具体的核算路径和存量信息,进而判断项目资本金的来源是否合理和足额。
四、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上述审查,我们可以发现,项目融资过程中项目资本金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为:(1)现金出资比例不符合要求,非现金出资比例过高。(2)以股东借款代替股东投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抽回股东借款。(3)以产业基金、信托、保险资金等直融资金代替资本金,形成“名股实债”。(4)项目资本金投入项目建设不清晰,项目资本金和项目不能一一对应。在实务中,建议商业银行可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加强风险防控:
1.在审查中,应要求企业项目资本金在财务核算、资金用途、使用依据上相对应一致。
2.加强资金封闭管理操作,银行不仅要对信贷资金实施严格监管,也要对项目资金流水进行严格监管,以确保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与银行信贷资金匹配到位。
3.严格资本金用途审查,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并确保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在监控项目资本金流向方面,应严格防范到账的项目资本金转出后未用于项目建设,而是再以资本金的名义存入资本金账户,充作新到位资本金的假出资行为。
4.对于直融方式筹集项目资本金的,银行应当严格测算项目资金现金流,掌握项目收入和资金偿还的匹配性,并要求企业首先偿还银行贷款。
关键词:项目资本金 管理 问题 方法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1996年起,我国开始实施资本金制度。这对于防范信用风险,维系社会经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项目资本金制度在实际金融管理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笔者结合工作谈点浅见。
一、要注意项目资本金与所有者权益的区别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及其相应权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而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其中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一般来源于企业的资本投入,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无关,而留存收益则来源于企业盈利产生的资本增值,是企业生产经营实绩的体现。从两者的比较可以看出,所有者权益的范围包括了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项目资本金,而所有者权益中的留存收益一般不属于项目资本金的范畴。另外,项目资本金主要强调的是作为项目实体而不是企业所注册的资金,注册资金是指企业实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通常指营业执照登记的资金,即会计上的“实收资本”或“股本”,是企业投资者按比例投入的资金。因而,在投资者足额缴纳资本后,企业的实收资本应该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当企业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在份额的部分,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
二、要注意项目资本金的构成和来源的管理
承上所述,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主要构成了项目资本金,而留存收益则一般不属于项目资本金的范畴。项目的资金来源可分为投入资金和借入资金,前者形成项目的资本金,后者形成项目的负债。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及资源开采权等,但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资本金的来源有股东直接投资和股票融资两种主要方式。股东直接投资有国家出资、企业法人出资、个人出资及外商出资。股票融资主要分私募和公开募集。投资者以货币方式出资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而银行贷款、法人间拆借资金、非法向企业或个人集资、企业发行债券等不能充当资本金。
三、要注意项目资本金管理在实践中的误区
当前,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不断增加,虽然政府通过发行政府债券、预算内安排等方式增加资本金出资,但是资本金需求仍存在缺口。特别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企业关联方多,资金裙带关系复杂,财务管理缺乏规范性、透明性,大部分政府平台类贷款公司采用多头融资形式,从多家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银行只能对本行发放贷款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项目投入的资本金只能依靠企业提供的资金投向单据进行判定,对资本金性质确定和管理难度均很大。因此,出现了以下典型问题:一是计算项目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出现认识误区。二是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由于有效信息资源匮乏,致使在日常的项目审查中很难判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有多大比例来源于自有资金、股东借款、银行贷款。三是资本金变动不合理、不合规。如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待验资后又抽走;采取以借款等名义向受资企业借款而长期不还等方式长期占用受资企业的资金,达到变相抽走资本的目的;公司不符合增资或减资的条件而增资或减资;不履行增资或减资的手续而任意增资或减资。四是资本金出资方式及形式不符合规定,造成资本金账户信息失真。如投资者以抵押物作为投入资本;无形资产占比过高;用陈旧、落后的机器设备和技术,甚至废弃的财物出资等。五是出资数额和比例不符合规定。如个别公司违反《公司法》等国家法律规定,现金出资比例达不到30%。六是资本金缴纳期限不符合规定。如个别公司投资者不按规定时间缴纳资本金,致使资本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公司正常营运。七是资本金出资依据不符合规定。如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没有存入或汇入指定银行的进账单或转账支票;投资者投入的房产没有产权证明或过户手续,或者制造虚假的产权证明。八是作价不符合规定。公司对投入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未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而是由企业或投资者任意作价;注册会计师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投入的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验资,造成验资报告和验资结果不真实、不正确。九是注重单个项目资本金核查,忽视全面整体考量。对于多项目多银行融资的借款人,在资本金核查时,借款人往往只注重单个项目的核查,而没有将借款人所有项目进行整体分析考虑,做到整体与个体相结合。
四、处理项目资本金管理误区的操作方法
(一)计算项目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的测算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计算项目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包含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之和。流动资金简单操作可按项目达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的30%进行估算,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二)债务性资金和非债务性资金的审核
一是可从借款人财务报表着手。查看借款人前后几期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中“银行存款”、“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变化,分析其来源是否合理合规,特别关注公司在应收款中列支情况;二是加强对借款人全面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特别是它行融资、举债、同业拆借等信息的掌握,防止以“融资”替代“自有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三是依托合格的中介机构,审计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银行采信其结论。
(三)资本金变动情况的核查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应认真核查公司银行明细账的资金使用及流向;对于变相抽逃资金,应认真核查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科目的明细账;对于增资或减资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增减资本作出同意的决议,按要求对外公告,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出资方式比例日期的核查
检查公司投资者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的章程、合同和国家的有关法律的规定;检查公司章程、合同等有关文件中关于出资比例的规定是否合规;检查公司“实收资本(股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账簿和有关部门的批文等凭证,以判断投资者的实际出资与公司章程、合同、是否一致;检查公司“实收资本(股本)”明细账、银行收款单据、财产移交证明、出资证明、验收报告等单据,检查出资者的实际出资日期与公司章程、合同的规定是否一致。
(五)出资依据和作价的审验
以货币出资的,应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以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审验出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项目资本金的全面核查
要全面评估借款人资本金情况,一是应对借款人在建的所有项目,结合借款人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所披露的净资产进行分析,对其项目资本金进行分析计算、统筹考量,确定借款人实有资本金;二是借助于中介机构针对特定的某一或某几个拟贷项目,逐一进行分析和核查,逐个弄清其项目资本金比例、数量及到位情况;三是对融资平台贷款,要综合考虑本级财政收入和支出,区域融资额度等,合理评价资本金到位情况;四是根据项目融资方案,对项目资本金到位按监管要求进行审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共政策;信贷政策
一、政府融资平台概述及现状
在20世纪80年代财政"统收统支"时代结束后,地方政府融资搞建设始于"拨改贷"。1993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比重约为70%,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约为30%,但地方政府一要"吃饭",二要"建设", 而地方财政收入仅够"吃饭",在地方政府不能发债、筹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建设资金只能从社会筹措。1996年我国开始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中央、地方政府和银行分别提供配套资金,而项目资本金是借入银行贷款的前提条件,国家开发银行曾经提供软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重要来源,因此地方融资平台成为软贷款借贷的载体,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停止软贷款,随后地方融资平台开始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筹集资本金,虽说目前门槛较高、数量有限,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资本金问题。同时,我国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向银行借贷的情况下,需要创造一个平台作为借贷主体从银行借入资金。因此,在政府不能直接发债和借贷的背景下,为实现资金从盈余部门向赤字部门的转移,地方融资平台应运而生。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央政府出台了4万亿投资刺激规划。这一规划中,中央政府给地方政府规定了明确的资金配套比例。最终的执行情况显示,地方政府受制于资金来源单一的局限,配套能力遭遇巨大挑战,为化解地方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中央政府多次提到要加快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以解决当前困难并为长远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在此背景下,各级地方政府依托原有城司和新建的投融资公司,试图打造出新形势下更大规模的新型投融资平台。有的省份甚至明确提出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投融资体系,以解决融资困境。
作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产物,融资平台是我国投融资领域的重大机制创新,满足了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弥补了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缺陷,大大推进了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此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地方融资平台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危机关头,融资平台在迅速贯彻中央和地方政府决策意图、落实经济刺激计划、筹措配套资金、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应予以充分肯定。
但是客观上:一些以融资平台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不规范;决策管理机制不统一,公司治理结构不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缺乏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不充分,贷款银行很难获取全面的信息;自身偿债能力不足风险。央行调研显示:"各地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占当地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基本不超过30%"。2010 年此类贷款规模约为人民币9.1 万亿元(在人民币贷款中占比17.8%),在其中约2.8万亿元重新归类为商业贷款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应为6.3 万亿元。
二、宏观政策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政策转向
2009年3月24日, 央行、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表明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
2009年9月21日,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参加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上讲话,表明今年地方融资平台在全国有了加速发展,对许多地区的地方财政偿付能力构成了威慑,很可能会造成财政问题和金融问题;
2010年1月6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央行2010年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到要合理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防止变相使用银行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引导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建、续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贷款发放;
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明确要求: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
2011年4月25日,银监会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中表明收紧融资平台贷款,但含有"新增贷款仅能投放在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政策信号;
三、宏观政策对地方融资平台态度转向的分析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分析,理论上来说,公共政策是现代政府输出的主要产品,是联结政府和社会的基本纽带,政府正是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政策,实现其对社会各领域事务的管理,塑造良好的社会经济,政治秩序.在某种意义上,社会公共秩序就是政策秩序.而公共政策持续的稳定性,是公共政策有效地调节社会行为,因而也是塑造良好的政策秩序的基础。公共政策的稳定性意味着在政策条款中明确规定它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有效期限内,政府动员各种资源并采取各种手段来维护该项政策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非因特殊原因不对其作重大调整或甚至废弃之;在必要的政策调整过程中,尽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继承性,同时,对利益受到损害的有关社会群体进行适当的补偿。
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过多,导致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相互捆绑。从对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看,一方面,地方的融资方式并不丰富,其主要的融资渠道还是银行贷款,因此,地方债务的风险也就集中在银行体系,地方债务将成为银行坏账的一枚"潜水炸弹"。地方政府的投资项目多为"铁公基"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今后需要后续不断的资金投入;若不继续增加贷款供应,必然有一批项目要断掉资金链,成为烂尾工程;但继续增加贷款的供应,则会带来越来越大的通胀风险和银行坏账风险,从而带来金融风险甚至影响金融稳定。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不规范、不透明和关联交易众多,导致中央银行及有关监管部门无法对融资平台的整体债务(或为负债,主要为银行信贷)进行评估和估算,也无法得知其总体上是否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判断是否继续给予融资支持,也没有统一的监管准则。从对财政政策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管理上看,由于我国地方政府不能破产,因此一旦政府出现财政危机,中央政府就要出手解救,如果多个地方政府同时出现财政危机,则可能会拖垮中央财政,危及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010年后,在宏观调控情况更为复杂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加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在操作层面的协调配合,财政政策要为货币政策提供好的环境和条件,货币政策要更好地支持财政政策,要避免出现两种政策作用方向不一致或风险过度集中于一方的情况。同时,应完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体制,增强地方政府负债透明度和内外部约束。
总之,地方政府融资无如制度、纪律的有效约束,必然会在分散状态和不透明的状态下积累公共风险,一旦积累到被触发的局面,就会是危机的局面,"救火"的代价损失将是巨大的。当然,离建立合理、规范的地方融资平台的要求还存在不小差距,但包含着渐进改革和由不够规范向较为规范的发展过程中值得重视的启示。
参考文献: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现状;对策
现阶段内,我国政府部门不断加强对项目的基本建设,曾一度投入巨大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来支持我国基本建设的发展。伴随着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的不断壮大,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进而,严重制约了我国政府那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现状
基于我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起步比较晚,发展比较缓慢,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并且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给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过程又快又好的进行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即:
1.基建单位缺乏专业财务管理人才,致使财务管理薄弱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部门尚未对基本建设工程产生足够的重视,并且,基建单位财务管理队伍总体水平呈现参差不齐的趋势,即其基建单位财务管理职工大都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以及对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无法实现高效的进行基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若是以此恶性循环下去,势必会造成账目处理混乱不清,进而,无法保全有效地会计信息资料,给基本建设工程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在财政方面实行专款核算,作为本单位的一个专款项目,设立“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没有按照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设立专户进行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两者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相矛盾。
完善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是实施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稳定进行的理论指导,基于现阶段内,未形成完善的基建财务管理体制,导致政府投资职能转变不到位,受传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系的影响较大。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致使传统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已经不能够满足现代基建企业的发展需求,应立足于加快基建财务管理的不断变革与完善,继而,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为实现基建工程的经济效益价值最大化打下坚实的基础保障。
3.监督管理机制不到位,导致基建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现象日益突出
有效的监督机制为基建财务资金的有效利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现阶段来看,我国基建财务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以及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到位,造成基本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执行以及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现象极其严重。同时,基于现行的基本建设财政监督管理机制不到位,使假账、虚账以及想象得不到有效地抑制,不利于基建企业的长治久安。
二、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对策
我国自改革开放制度实施以来,一直将经济建设作为国家诸多工作中的首要任务,从一定程度上讲,科学、合理的建设投资以及严密、高效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实现国家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所以说,立足于基建工程的投资以及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之上,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宏观调控机制,对进一步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故而,应不断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断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资金核算
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首先要不断完善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在传统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基础之上,以一颗积极向上的态度,勇于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基建财务管理经验以及知识,不断实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创新,确保进一步规范基建财务制度的适用范围。
2.制定明确的基建财务管理方案
明确的基建财务管理方案应涉及到基建财务管理的全过程,首先是确立明确的任务以及目标,并使之朝着预期的目标发展;其实是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允许范围之内,对基建财务资金进行全面的预算、控制、监督以及核算,确保做好基建财务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过程管理。最后是科学的进行制定基建财务管理方案,运用科学手段,根据基建企业的发展需求以及特点,依法、合理以及及时的筹集建设资金,力求有效地实现成本降低以及经济效益价值最大化。
3.不断完善基建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
工程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切实做好基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强化基建财务管理的监督执行力度,采取有效地措施,切实做好基建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实现基建工程的良好发展以及基建资金的有效运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4.加强基建财务管理职工们的专业知识培养,提高其思想觉悟
实现上述预期目标应切实做好以下方面即,一方面是,基建企业应定期对财务管理职工们进行专业知识培养,使其能够及时、准确以及完整的接受到先进的财务管理知识,采取有效的活动,培养其思想觉悟,促进基建财务管理职员们的综合素质全面得到提升;另一方面是,实行责权利与奖罚制相结合的制度,将职责下达到个人手中,赋予个人以权力与责任,同时切实有效地执行“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并根据其功过程度给予相应的奖罚程度。采取以上的有效措施,能充分调动广大基建财务管理职工们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
5.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基建投资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科学管理,严格执行基建投资与管理的基本制度,如项目资本金制度、建设项目法人制和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等。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作用,对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对概、预、决算进行全面评审,在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洽商和变更的,着重对工程的结、决算实施竣工决算评审。
三、结语
关键词:高速公路;PPP项目;营改增;建筑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540.5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2
高速公路PPP项目涉及道路的整体规划设计、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建设施工管理、资产移交或出售、后期运营养护等各个环节,与之相关的税收问题极为复杂,目前我国PPP项目专门立法为空白,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收,主要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公共项目的所得税优惠及耕地占用税的优惠上。本文拟从PPP项目成立、融资阶段、建设阶段、项目经营期与移交期等来探讨相应的税务风险及防范。
一、成立阶段税务筹划
一般来说,项目公司可以采用新设成立或收购成立两种方式,需要考虑不同出资方式下的税收成本,主要税种表现为印花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若采用新设成立:
1.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的话,受资方的项目公司按照0.05%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
2.出资如果采用非货币资产投资,出资方需按照参照《非货币性资产交Q》的约定视同销售,按照出资资产的公允价格的17%缴纳增值税,超过成本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双方同时缴纳印花税。
3.若非货币资产投资是以房屋、土地出资,如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则出资方还需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若采用收购成立的话,则注意:
1.如出资方直接收购拥有存量资产的公司,则税务处理原则思路上同前面所述的第2条、第3条。
2.如出资方直接收购拥有存量资产的公司股权,则需要对资产增值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项目拟开展建设之初,高速集团就要对以上各种方式下的税负进行测算,合理选择项目公司的成立方式,同时通过合理的项目安排享受区域性政策优惠。
二、融资阶段税务筹划
根据国发2015年51号①文要求公路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为保证PPP项目的正常运作,一般来说以权益资金投入的部分,很难满足全部资金需求,需要进行大规模的项目融资。目前较为常见的融资方式靠银行贷款解决,根据财政部2016第36号文②第27条第(6)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及直接相关费用,适用6%税率且不得抵扣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处理上,贷款利息费用等可根据是否资本化在计入“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科目,体现在利润表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营改增后,高速PPP项目必须综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二者的税收成本考虑,建议如下融资策略:
1.在集团下设立财务共享中心或融资服务中心,向下属企业提供利率水平低于同期金融机构市场利率的贷款,则集团公司向项目公司收取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税。
2.如需银行贷款,则尽量引入低息贷款,争取国开行政策性贷款或海外直贷资金,大幅降低资金成本和增值税税负。
3.引入产业基金。与保险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共同为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成本低、期限长、机制灵活的优势,降低增值税成本。
4.将建设项目不同内容标的组合打包成各类资产包,通过对特定投资者发行或发售,减轻资金压力,加速资金回笼。
三、建设阶段税务筹划
目前PPP模式下建设阶段由于任务的复杂性,一般采用出包模式,税务问题反映为项目方和承建方的税务问题。
1.项目公司税务风险防范
由于项目公司前期投入巨大,前期进项多,销项少,抵扣周期较长,会占用项目公司较多资金,在增值税完全抵扣链条的要求下,第一,要求严格对现有合作企业进行筛选,区分营改增后合作企业类型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项目业务的不同类型来筛选合作方资质。
第二,营改增后在合同签订环节,必须明确具体的合同当事人名称,尤其注意以往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PPP项目后将工程交给子公司来运营,按照税务局“三流”不一致的稽核风险,后续可能会导致重大税务风险,需要谨慎。
第三,项目公司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务必要分开列示合同内容及具体金额,具体合同内容涉及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税率6%)、设备采购(税率17%)、建筑安装(税率11%)、简易计税(3%)等不同税目,一般来说,出于增值税抵扣完整的考虑,项目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争取获得材料、设备的17%进项抵扣,对该部分需要单独签订单项或专项合同。项目公司须要求建筑企业先行测算材料采购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假设合同金额含税,税负临界点计算如下:
临界点是当材料、设备采购金额比重为68.20%时,一般计税方式下项目公司实际增值税税负为0,合同需采取价税分离方式签订,最好签订包工包料合同;若材料、设备不足该比重,则考虑其他方式。
第四,严格规范合同中涉及到增值税发票开票环节、开票时间的详细信息,包括单位信息、税号、开票时间的规定必须慎重,避免由于双方约定不足,违约事项出现导致的税务处罚或集中交税现象。
2.建设单位税务筹划
第一,工程报价的确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项目公司必须签订包含增值税的投标报价。
第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签订技巧是如果建设单位选择11%税率,需保证甲供材合同中企业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价税合计大于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如果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适用3%税率,则需保证甲供材合同中企业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价税合计小于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第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且只能在 “辅、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任职。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按照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营改增后建议总包公司与建筑劳务公司签定清包工合同,适用3%税率档位且可抵扣增值税进项,同时还无需承担相应的人工社保费用,能够大量节约企业成本。
第四,工程进度结算税务筹划: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签订之日,为了实现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目的,与业主的合同中须明确未来收取工程结算款的时间。
四、运营阶段税务筹划
高速公路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存在服务区运营、道路广告、车辆通行等业务,则包括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或用于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税率17%),车辆停放、道路通行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11%)、高速建筑物维修按照建筑业(税率11%)等多种税率,税务筹划重点也是混合销售的明细核算,项目方应对不同类型收入金额进行合理划分,并相应确定其适当的增值税处理。
运营期收到的政府补助,需要严格区分项目产品是“纯公共产品”还是“准公共产品”,如果是纯公共产品,则政府付费一般是鼓励企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否则,收到的补贴是可行性缺口补助,根据财会2008年第11号文③规定,适用金融资产工具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对利润进行合法分配,若约定政府资本或社会资本承担项目风险,则收到的项目公司税后利润向其派发的股息,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
五、移交阶段税务筹划
根据营改增后有关规定,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等,但是在实务操作中PPP项目实施年限较短,实务中显少见到相关税务规定,由于资产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项目运营阶段已全部摊销完毕,已无相应税收考虑。
高速PPP项目应注意防范税收政策风险,建议成立专门的税务小组,对项目各阶段税务筹划进行分管理,通过专业的税务筹划实现降低风险的目标,注意在项目各阶段,应就不明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就税务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避免错误估计税务成本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注释:
①《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 财会2008(11)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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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从财政部门的角度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出发,认真分析了当前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了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一些规范做法的基础上,以明确投资主体、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强政府融资负债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等为突破口,提出了一些适应当前我国发展状况的具体对策。
一、现状分析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投融资主体来看,决策主体地位未得到尊重。政府投资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形成目前政府投资各行其是、多头管理、无效失控的不合理状况。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又不撒手,距离公共财政的要求甚远。
2.从投资管理来看,风险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调控体系尚未形成。建设单位同时也是受益单位,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形成建设单位为自己争取利益而潜意识地为扩大投资而在建设过程中“不懈努力”的局面。临时性建设单位大量存在,由于专业人员的严重匮乏,使得机构效率低下,漏洞百出,也为管理失控造成腐败埋下祸根。
3.从投资环境来看,缺乏必要的社会法制环境和面向市场经济的建设市场。政府投资建设市场工程造价的确定还是沿用“量价合一,固定费率”的计划经济模式,这种旧的模式存在较多的弊端:(1)工程投资方不能通过市场竞争选取理想的报价;(2)施工企业也不能根据项目特点按具体施工条件、施工设备和技术专长来确定报价,企业个体优势无法在竞争中体现;(3)特别是在招标时,按“量价合一,固定费率”算出一个预算标底,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浮动范围来圈定中标价和中标单位,这是一种模糊定价,企业投标报价是“非实质性”的,往往远远超出实际造价,能否中标只是看预算编制人员的编制水平,不能很好地体现招投标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竞争定价”原则,不利于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更不能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政府融资方面也存在较多问题:(1)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基本依靠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2)地方政府担保、承诺形成了大量隐性债务,将成为以后形成财政风险的不利因素;(3)部分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的项目实际操作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4)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融资负债,没有债券发行权,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其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性的发挥。
此外,没有根本改变行政性项目审批制度、配套资金到位率不高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还未充分发挥的问题也是存在的。
二、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方面
(一)明确投资主体,改革投资管理方式。
1.强化竞争性项目投资的市场调节。竞争性项目投资主要指投资收益比较高、市场调节比较灵敏、竞争性比较强的一般性项目投资。对于此类项目,应确立企业为投资主体,将其全面推向市场,逐步用项目登记备案制代替现行的行政审批制,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通过市场进行筹资、投资、建设和经营。对现有政府已经参与投资的竞争性项目,应创造条件逐步向企业转让产权,产权转让收入用于基础性投资项目建设;已批准尚未开工的投资项目,原定由政府承担的建设资金,也尽可能改为按新的方式筹措资金,今后政府对这类项目投资主要是加强政策指导。
2.拓宽基础性项目的投融资渠道。基础性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具有自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需要政府重点扶植的一部分基础和支柱产业项目的投资。这类项目多数属于政策性投融资范围,具有超前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等特点,政府在这一领域中仍应起主导作用。政府应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成立一个代表政府投融资的经济实体��政府投资公司或发展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应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性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政府主导的内容:一是制定和执行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二是确定这一领域的重大项目;三是统筹预算内、外政府专项资金,在引导社会各类资金中起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四是制定市场运作所需要的各项配套政策;五是根据发展的要求,管好价格水平与服务质量;六是协调解决下一级行政区域之间基础设施建设的共享性问题;七是一些没有回报的项目仍由政府投资。市场运作的基本要点是:(1)凡是有一定回报的基础设施和社会项目均应纳入市场化运作范围;(2)政府投入均应委托政府投资公司或发展公司运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均按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运作;(3)打破所有制界限和行政隶属关系,采取各种措施,吸引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进入这些领域;(4)加大银行贷款、股票、债券等市场化融资比重。这样就形成了总体政府主导,分层(政府层、企业或项目层)市场运作的格局。
3.完善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制度。公益性项目投资包括科技、文教、卫生、体育和环保等事业的投资,公、检、法等政权机关的建设投资,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防建设等投资。公益性项目主要由政府用财政资金安排,并根据政府财政状况量力而行,应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投资管理制度。我们的设想如下:(1)形成大业主的概念,成立政府投资办公室(常设机构),该办公室的职能定位是:作为政府投资主体,全权甲方,负责专业化运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统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2)分离建设单位和受益单位,政府投资办公室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交钥匙工程”,即在受益单位提出使用功能要求后,其他所有建设工作由该办公室按照规范运作程序完成。(3)撤销各部门的基建办公室和各工程业主委员会,非专业人员原则上回归原岗位,部分人员可以充实到政府投资管理办公室。(4)配合新《会计法》的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会计委派制的实行,对建设资金实行财政全过程监督。
(二)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只有增强投资主体的风险意识,严格投资决策责任制,才能真正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益,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1)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就是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还贷、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2)实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规范项目投融资行为。(3)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投资体制必须在明晰企业产权和明确政府经济职能方面有突破性进展。
(三)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投资建设领域市场调节的范围。
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政府投资建设市场存在问题的方法是积极推行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面,我们提出以下思路:(1)工程设计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以便能选择施工设计最合理、投资最节省、最能确保工程质量的设计单位中标,从而从源头上堵塞工程投资上的漏洞。(2)采取“控制量、放开价,由施工企业根据市场价格和企业经营成本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价;作为过渡,可以按现行北京市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下浮15%编制参考值,作为控制投标报价的上限,凡高于这个上限的报价作为废标处理。(3)建筑市场要全面开放,不得以种种理由实行地方保护主义。(4)请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尽快拿出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和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等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5)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监理要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并实行监理区域回避制度。(6)先在部分项目试点,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最终所有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政府投资基础性和开发性项目建设。
事实已经证明,仅仅依靠资本积累并不能保证物质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的提高,改善投资环境更重要。这不仅是针对那些跨国公司和国外直接投资者,更重要的是针对本土那些小企业家、小商人或农民。政府的一项根本职责就是要保证那些播种者的日常工作不会被任意干扰,或被掠走收获。这甚至比保护现有财产更加重要,因为只有通过保护投资与回报的联系,才能创造新的财富。(1)解除对非国有经济的融资歧视,为非国有经济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2)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深化,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一个适应其需求的多样化的融资服务体系。应考虑开放二板资本市场,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辟直接融资渠道。(3)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清理各种税费,减轻企业负担。
(五)加强政府融资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
就债务的管理效率而言,以水平低下来描述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水平显然并不为过,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能够说清楚地方政府到底有多少负债,融资总量都难以把握,也就不要奢谈对债务的有效管理了。
(1)当务之急是对以前形成的债务,要严格划分责任,该由政府负责的,应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列入政府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对于纯商业性的,由企业负责。从长远来看,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公共财政下的政府融资体系。(2)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负责政府各类债务的管理协调工作,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公债制度,形成地方债务风险预警体系。(3)对于地方政府的担保、承诺行为,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然后由财政部门出具财政评估报告,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
(六)建立科学、严密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
一是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支付与质量进度相一致的制约机制,加大财政支出预算、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等基本建设“三项制度”的落实力度,从而避免财政建设资金被浪费、挤占,挪用、甚至贪污。二是研究配套资金按比例到位的约束机制,避免套取政府财政资金的情况发生,杜绝财政资金随意拨付的行为。三是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国库直接拨付制度,改变以往建设项目资金层层拨付、层层“把关”的做法,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增加政府财政的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融资手段方面
(一)盘活存量资产。
1.土地是城市的最大资产,盘活存量资产应以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为突破口。针对有偿转让和无偿划拨“双轨制”下,部分存量土地自发人市,土地供应的口子较多,土地经营效益不佳的问题,必须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成立国土储备中心,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土地,调节城市土地的供给,确保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具体运作中,要把握好土地供应总量,注重营造卖方市场;注重“卖”“养”并举,优化土地开发环境;注重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搞好土地的综合开发;大力推行竞价拍卖,以提高土地融资效益。
2.灵活运用拍卖、有偿使用、股权转让、租赁、抵押、授权经营、企业分立等方式从国有企业改制中筹集建设资金。
(二)搞活增量资产。
要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放眼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大胆尝试各种现代融资方式,拓宽融资领域。
1.债券融资。债券融资相比股票融资具有投资风险小的优点。国内实践证明,只要将债券利率贴补到比同期贷款利率低1~2个百分点,便可极大地增强企业债券融资的吸引力。
2.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性的金融工具,具有90%以上的股票属性和100%的债券属性。正是由于它的这种双重属性,不仅汇集了股票和债券的全部优点,而且还回避了股票和债券的某些缺陷,是一种非常有发展前途的融资工具。国家计委已于近期选择一部分重点国有企业中未上市的公司进行试点,待试点成功,必将出现一个大力发展的局面。
3.上市融资。目前我们要把股份制改造的重点放在对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的大中型企业上来,特别是现已初具规模并已占有一定位置、享有一定声誉的主导产业、龙头企业,要不惜花大本钱、下大力气进行重点培植、组建成大企业集团,最终采用捆绑、借壳的方式上市,带动和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
4.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募集到的风险股份向具有专门技术但缺乏自有资金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其特色在于甘冒高风险来追求较大的投资效益。
风险投资在起始阶段不可能有大量的风险投资者。因此,在这一阶段,应发挥政府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建立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政府的资金投入应依技术本身的性质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于风险性最高、具有超前性和明显的外部经济效果的高新技术,应由政府承担,也可以委托有研究能力的民间组织参与开发;对于风险性次高的种子技术,应由民间和政府联合承担,政府和民间共同分担一半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对于风险性较低且企业有一定研究与开发能力的项目,政府资金应以参投股权方式参与投资,并分享相应的收益。
5.项目融资。调整政府与企业的产业准入政策,适当扩大企业的投融资权限。不能把社会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的产出特征,就简单地归到财政投融资范围,而应当发挥社会基础设施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融资方式的多样化的优势,确保对基础设施投融资的稳定增长,以腾出资金,发展调整经济。
6.民间融资。鼓励个体私营单位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放开个体私营单位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限制;鼓励个体私营单位参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建议从个体私营企业每年上缴的地方税收中提取5%,建立个体私营投资发展基金,用于对个体私营单位投资发展的担保或贷款贴息。组建个体私营单位投资、信用担保基金,为个体私营单位投资提供贷款担保。可以考虑在经济开发区划出一部分土地开辟为个体私营单位投资的工业园区,也可以专门划出一小块土地,由个体私营企业建设多层次或标准厂房,然后出租经营。对土地使用,还可以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允许不同所有制单位在竞争中取得使用土地权。
7.利用外资。一是利用外资在数量上要有所突破,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建设能否更快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其利用外资是否有更大的作为。要舍得推出一批好项目、大项目、好企业、好资源来吸引外资,使外商确实有利可图,保持利用外资的数量持续增长。二是利用外资要与经济结构的调整相结合,与经济发展战略相结合,加强产业导向,突出重点,提高质量。争取多用、用好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突出加强与外国大公司、大厂商的合作,真正做到引进一批资金、壮大一批企业、形成��批产业、带动一方经济。三是引进外资的形式、方式要有所突破。不应局限于一些大型经贸洽谈会,应充分加强政府有关对外开放职能部门的力量,选调一些近年来在招商引资中渠道较广、客户较多、经验丰富的基层人员,给他们一个施展才能的大空间、大舞台,采用小队伍、多出击的办法,把招商引资工作搞上去。
8.采用广告补偿方式。以人行天桥建设为例,即由企业出资兴建广告天桥,企业拥有若干年限的广告经营权,产权则归政府所有。这一投资方式还可拓展到公共汽车候车亭等地的建设。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投资小、回收快、公众利用程度高的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是通过社会力量多方面筹集建设资金的有益补充。
9.使用社会保障基金。可借鉴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扶持政策,通过政府行政手段让社会保障基金优先进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既降低了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成本,又保证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本金安全。
一、城司的类别及其主要职能
自上海市于1992年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城司,开创城市发展城投模式,初步建立“政府指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新型投融资运营管理体制以来,城司在发展和不断壮大的过程中,形成了其特有的资产规模大、资产收益率相对较低、借贷还款较为有保证等特点,逐步被市场所认可。按其体制、隶属关系和职能来划分,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类:
(一)事业体制,隶属于政府某一职能部门,作为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平台。这是城投平台发展的初级阶段,基本上80%以上的城投平台都经历过这个阶段,属于事业管理体制,仅是为了实现某些项目融资,或是为获得政策性银行贷款而组建的壳公司,主要进行贷款对接,对地方经济拉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贡献有限。目前该类城投已比较少,主要存在于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
(二)事业与公司体制双轨,直接隶属于市政府,作为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和建设主体。该类城投发展形态是基于现实与发展兼顾的妥协产物,城司一方面行使部分政府部门的职能,承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项目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为了便于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同时又以企业的身份进行市场化运作。这类城投平台随着发展,将逐步凸显负债高、财务风险大、难以持续发展的问题。而且部分城投平台有在此阶段破产的可能。此类城投普遍存在,一般都属于城司的发展初期,对城司的定位还不太清楚,还未能全面的发挥城投平台应有的作用。
(三)公司体制,直接隶属于市政府,作为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建设及资产管理主体。这类城投平台通常经历了单纯经营城市基础设施资产、单一依靠银行贷款融资的阶段,逐步实现融资多元化、投资合理化、经营市场化。目前国内较大地市的城投平台都在进行此种转型。
(四)公司体制,直接隶属于市政府,以城市基础设施资产为主、多元化的资产组合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面向市场具有投融资功能的国有企业。这类城投平台的定位已由单纯的政府投融资工具转型为地方政府的具有较强实力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不仅能多元化的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且逐步成为能面向市场投资、融资、经营,完全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法人。
城投平台的重组是平台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意图及城投平台的职能而做出一次自我结构性的调整,也可以看作是发展过程中的一次质变。上述对城投平台的分类可以看做是在时序上进行一系列重组整合而出现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城司融资主要途径评析
纵观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投融资平台的搭建阶段、市场化改革的启动阶段和市场化运作的新阶段。其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渠道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在资本市场进行权益性融资等方面。在城司发展的初期阶段,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普遍的方式,但由于城市政府一般采用以城市土地等资源未来一定时期内出让或经营的预期收入为依托,利用投融资平台融入项目资本金,采取先垫付后偿还的资本金循环机制,虽然来源稳定,但远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建资金集中化、大规模的需求。这也迫使城司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改革过程中不断创新、探索新的融资方式。具体途径如下图所示:
其中,对于股权融资方式,由于目前资本市场上对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条件比较严格,要求必须具有收益的稳定性和较高的回报率,仅适用于可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对于目前多数城司所从事的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产品性质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来说此种融资方式短期内很难实现。
对于银行贷款的方式,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的特点,长期性的基础设施贷款会受到一定的制约;随着政策性银行改革进程加快,大额低息长期性的贷款支持逐渐收紧;国际金融机构和国外政府的贷款面临着对本国经济发展以及经济政策提出条件的不稳定性,特别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中,此种融资方式几乎停滞。
对于资产证券化等把未来现金流提前使用的新型金融手段,由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考虑其潜在的风险,没有出台专门的针对城市基础设施ABS融资的管理办法,该方式目前还不具备大范围推广的条件。信托融资的方式也由于信托产品额度的限制,不适合投资规模较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相比之下,企业债券有其自身的优势:如相对于股权融资而言,债券融资不涉及公司控制权的调整,其融资成本显著低于股权融资成本,而且具有财务杠杆效应与税收屏蔽效应。相对于商业银行贷款融资方式,企业债券融资也有较为明显的特点:
对于城投平台而言,企业债券期限长,成本低,融资额较大,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周期长,资金占用多,资金缺口大相符合,而且各地的城司的背后是当地政府的强有力的支持,使得企业债券发行规定中所要求的发行主体存续期、信用评级、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财务状况等指标能够满足。特别是企业债券发行客观上要求城投平台进行现代公司制的重组和整合,通过国有资产注入、土地注入等方式将城市资源和资产向平台集中,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发行审核程序一放开,大批的城投平台就开始筹划企业债券的发行。
200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简化发行审批环节、重申发债条件,债券发行规模稳步提升;另外,在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股市的融资功能受到极大影响;房地产价格大幅下挫,土地流拍比例高;地方政府一方面面临资金困境,一方面还需要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通过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为应对此次金融危机,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着力拉动经济、刺激消费,在此环境下债券融资迎来了空前的机遇。
据中国债券信息网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1月20日,地方企业债发行133只,融资1947.33亿元;其中典型的城投债近50只,融资近1000亿元。
三、以发债为契机重组城投平台的几点思考
城司发行企业债最直接反映的就是城投平台作为政府的投融资主体,其融资渠道从单一的银行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方式迈向了发行企业债等直接融资的方式,是融资渠道多元化的突出表现,这一转变就需要城投平台从体制、隶属关系等方面做出相当大的调整,并且对平台今后的经营也将起到深远的影响。城投平台通过重组实现发债的可能,有的平台发债后再次重组,进而实现更大的跨越。城投平台的发展既要依靠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也离不开平台自身的意愿,同时时机也非常重要,而发行企业债券正是给平台实现阶段性重组提供了契机。
(一)资产规模方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这样的要求对大部分城投平台是相当简单的;第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考虑到央行规定发行规模小于5亿元的企业债券不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另外低于5亿元的债券发行对于动辄数亿元的城市建设项目来说不具有吸引力,也会摊高融资成本,一般的企业债都在10亿元左右,这样企业的净资产就要达到30亿元左右,同样总资产就应该在50亿元以上,才会使企业的负债率相对合理。因此,结合上述两条来看,作为地级市城投平台要达到上述规模就要做一些重组和整合,这就给平台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当然这类重组有形式和实质的两种,这就取决于城司本身的运营能力、政府对城投平台认可程度及整合资源的复杂程度。
(二)治理结构方面
目前城司主要有四种存在形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通知》的规定,发债主体应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城投平台如果是事业体制的话就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应该首先进行体制改革,而后按照《公司法》建立产权清晰、职权明确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也为城投平台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对于城投平台而言,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更多的考虑平台投融资决策机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优化平台资产结构。
(三)产业战略布局方面
根据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所融资金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通知》规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监管层对债券融取资金使用方向和比例的规定,对城投平台投资产业的布局有指导意义,平台可以实现投资多元化、经营市场化的产业投资结构调整,为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四)投融资战略方面
《通知》规定,发行债券的企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即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企业归属于母公司的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自身发行企业债券(包括已发行尚未付息部分和拟申请发行部分)一年的利息。 同时,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开披露。
上述规定一方面是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充分发挥市场对债券价格的发现功能,但从发债主体来看,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对平台投融资规划及企业运营的要求和调整,一方面,为满足债券每年利息的支付,同时减少平台对政府财政的依赖,融取资金的投向和布局必须考虑一定比例的可经营性项目并能在经营中产生适当的现金流;另一方面,如果在债券存续期间产生一些影响债券兑付的不合理的投资、过度负债或经营失当,就会影响债券在市场上的价值,从而影响后续的债券融资并可能进而影响平台及政府信用。
四、做大做强城投平台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次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促使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也使监管层放松了企业债券发行的规程,这给部分城投平台融取低利率、长期限的资金提供了一个窗口。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城投债的风险防范体系尚未建立,城投债这一新鲜事物自出现以来就一直饱受争议,其偿债能力受到质疑。其主要原因在于城投债的募集资金用途主要在城市路网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等建设,现金流有限,偿债资金多来自于财政补贴,这与当地的财政收入状况直接相关,具有很大的偿债风险和不确定性。
此外,城投债的担保和增级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为降低发行成本和增加可投资群体,目前城投债的发行多采取有担保的方式,由于银监会已明令禁止银行为企业债发行担保,现在的担保方式主要采用第三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以及发行人以自有资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进行的担保,其中在自有资产担保方式中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为主,抵押担保方式中以自有土地使用权担保为主。而就第三方担保而言,发债主体和担保第三方的关系比较混乱,存在发行人与担保方“相互担保”的现象。而这种复杂的连环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加大了关联企业间资金链的压力,增大了诱发城投债信用风险的几率。
2009年5月,岳阳城投在发行其10亿元企业债时,有虚构子公司及收入来源的嫌疑,虽然后经公司澄清其子公司划转并未严重违规,但舆论已对岳阳城投及当地政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投债的发行工作。
2009年8月至11月间,仅有株洲、伊春、江阴、兖州、咸阳、吉安、临海、衡阳、齐齐哈尔、益阳等几家城投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但是票面利率围绕在7%的高水平,特别是10亿元7年期的09临海债的利率高达7.98%、9亿元7年期的09益阳城投债的利率更高达8.2%,融资成本有升高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