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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中土地的供给方式(土地资源配置方式)
(一)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
1、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2、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二)当前我国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
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共有五种:划拨、出让、租赁、作价投资(入股)、授权经营。
1、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租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国有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是一级市场行为。
4、作价投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国家对企业出资的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由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5、授权经营:所谓授权经营,是指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授给一些新成立或由其选定的机构,使其能够代表国家持有一般企业中的产权和股权,并相应地行使资本投资、营运和管理等权利,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国有资产经营形式。即被授权经营的单位通过委托协议,以合同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在法律范围内明确享有出资人权益。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公开出让和协议出让
1、公开出让的方式:招标、拍卖、挂牌。
2、公开出让的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3、公开出让的范围: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4、协议出让的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
5、协议出让的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还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6、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建筑密集区拆迁成本高时,国有土地出让时,会出现0地价或者是负地价。
7、旧城改造中土地供给障碍:旧的项目报建体制与新的土地供给政策的冲突。
8、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条款,成为土地开发管理的重要手段。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该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必须写进合同中,如果不按此执行可能要承担很重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出让合同时除应当约定开工日期外,还应当约定项目竣工日期;当事人除应当在出让合同中约定项目的投资总额的最低标准外,还应当约定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最低标准;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了受让宗地的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的最低值;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当事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受让人应当交纳土地闲置费。
9、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将成为土地有偿供地的一种重要的补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基本上是准出让的规则。
三、土地使用权划拔
1、划拨供地范围:
(1)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划拨用地目录》中所确定的可以划拨供地的;
(2)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项目的供地;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划拨供地趋势:逐渐缩小划拨供地的范围。
3、符合划拨供地的可以出让供地,但应当出让供地的不得划拨供地。
4、出让的工业用地可以进行职工集资建房。
四、房地产交易
(一)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出让土地房地产的转让
(1)出让土地的净地转让;
(2)出让土地的在建工程的转让(出让金、前期手续、25%的投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出让土地现房的转让。
2、划拨土地房地产的转让
(1)划拔土地的净地转让;
(2)划拨土地在建工程转让;
(3)划拨土地房地产的转让。
(二)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期大于20年的无效。划拨土地的租赁,其土地收益部分应当向政府交纳政府收益。
(三)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是有效担保方式之一,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之间可以设定抵押担保。
五、土地用途的改变
土地分类:现行的土地分类是按三级分类,一级一共有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一共有15类,三级一共有71类。
任何一宗地在确定了用地分类以后,如果想改变其分类我们通常叫做土地用途的改变,比如说住宅用地改为商业用地。
(一)关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4、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6条的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同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地方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针对**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如何补交出让金问题的请示》,做出国土资厅函《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明确:“土地使用者以协议方式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改变出让土地用途的,应按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分别计算变更后的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和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以差额部分计算应当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从上述规定看,土地使用者改变原来的土地用途需经出让方和市、县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即除了规划部门同意改变规划外,还要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二)由于各地的实务操作不统一,因此在对待土地用途改变的问题上一直有较大分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并施行。该《规范》在改变土地用途问题上做出了如下规定:
l、自用的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用途,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改变用途的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下列公式核定: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改变用途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进行有形市场公开交易,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按下列公式交纳出让金额: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3、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已取得规划部门同意,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列公式确定: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三)政府在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上应当掌握的度(个人观点)。
附案例:新晨
案例l:某房地产公司A通过公开出让竞得了某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因资金问题无力进行开发,将该宗地转让给了B房地产公司,那么:
1、《建设用地批准书》能否作为土地转让的凭证?
2、A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该宗地能否转让?
原告:洪友顺,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菲律宾籍,现住菲律宾奎松市。
原告:姚嘉应,男,1933年3月6日出生,加拿大籍,医学博士,现住加拿大安大略省。
被告: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生柴,副局长。
被告:厦门市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林剑聪,局长。
座落在厦门市鼓浪屿区内厝沃路128号的房屋是洪活源、洪三捷和姚贻春等三人于1946年共同购买的,1952年厦门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发给房屋所有权证。1985年9月25日原告陈定、洪友顺、姚嘉应共同继承了该房屋。1988年10月27日,陈定受洪友顺、姚嘉应 的委托,向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房管局)、厦门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称土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称“两证”)。两被告受理后,多次到现场勘察和调查,发现原告所提供的材料不足,口头通知其补齐上手契三份和土地所有权状翻建(维修)执照等契证 材料。但原告一直没有补交。
1992年12月2日陈定向鼓浪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1988年10月27日,原告依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厦门市房管局、土管局申请办理“两证”,并提交所需的材料,但是至今未见两被告给予公告和发放“两证”,而且没有对不予办理的行为作出书面答复,要求法院 判令被告立即给予办理产权公告并发放“两证”,对不给予发证的行为作出书面答复,并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两被告答辩称:原告陈定向房管局、土管局申请办理“两证”,他们已受理进行初审,并共同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丈量、计算,由于原告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他们曾口头要求原告补齐材料,但原告仍未补齐,并非不作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鼓浪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受理原告申请办理“两证”后,曾到现场进行勘察认为:内厝沃路128号房屋东面与笔架山路挡土墙邻界,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东面界线应确认在挡土墙脚内侧,原告不同意此认定。因此,此房屋东面界线墙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原告尚 未具备发证的条件,原告也不应改变土地的现状和土地上的附着物。同时,原告以被告不作为造成侵权为前提条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鼓浪屿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定对此判决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 1.鼓浪屿区法院以内厝沃路128号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为由,认定原告未具备发证的条件,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2.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在确认解决权属之前不应改变现状和土地上的附着物是不顾客观事实和不符合社会主义法理道德标准的。 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改判并依法保护他的诉讼请求。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鼓浪屿内厝沃路128号产权,上诉人陈定只是共有人之一,无权对全部产权提起诉讼,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于1993年9月8日作出行政裁定书:一、撤销鼓浪屿 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二、发回鼓浪屿区人民法院重审。
鼓浪屿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1993年9月14日陈定根据洪友顺、姚嘉应的委托申请,向法院提出追加他们作为原告共同参加诉讼,法院采纳了他们的申请。鼓浪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接受原告申请“双登”后即对原告“双登”内容进行审查和 实地勘察,因原、被告对该屋界址和权属确认有争议,故造成被告至今未发放“双证”,原告所诉被告不作为,不予发放“双证”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笼统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具备赔偿条件,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参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第四条规定,该院于1994年1月6日作出判决: 1.驳回原告陈定、洪友顺、姚嘉应的诉讼请求; 2.诉讼费六百一十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陈定、洪友顺、姚嘉应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1.原审判认为被告至今未发“双证”系因“权属确认有争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告不作为事实清楚。3.原审法院收费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房管 局、土管局则辩称:造成“双证”无法按期发放的主要原因是上诉人接到通知后,至今未全部提供应交的契证材料,因此无法办证,并非不作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清楚的,被上诉人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厦门市土地管理局在办理上诉人陈定、洪友顺、姚嘉应的“双登”发证上是作为的,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但原审将鼓浪屿内厝沃路128号房屋东面与笔架山路邻界 挡土墙权属问题作为未发证件的原因,认定显属不当。一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重复收取诉讼费用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提出收费不合理应予采纳,其他上诉理由不足,应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于1994年4月2日判决: 1.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陈定、洪友顺、姚嘉应的诉讼请求;2.撤销原审判令上诉人应负担的诉讼费六百一十元的判决。
关键词:土地调查;权属调查;方法;数据管理
1.前言
一般来说,土地权属调查可被称作是确权,其主要指的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调查确认相应的土地权属情况,其中涵盖有土地所涉及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类别及性质、身份、权属、土地位置等相关信息的合理确定。在地籍调查进程当中,土地权属调查通常涉及有所用土地的现状、界址及历史、权源等情况,其占据着关键的核心应用地位。待土地使用人员确认权属调查成果之后,便可将其作为是审核国土部门土地权属并进行登记及证件发放的相关法律依据。
2.土地权属调查
2.1原则
第一,依法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工作。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坚决维护我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为此需严格根据政府的土地管理相关的法规,就土地资源所存在的问题情况实施有效彻查,其中包括有未批先建及少批多占等类型的乱占、非法侵占、过多侵占土地资源等方面内容。
第二,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历史更多尊重。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求在充分结合实际状况的同时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及土地权属材料基础上,进行界址确定的时候需将灵活性跟政策性紧密结合起来,给予当地历史更多尊重,譬如说部门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房屋朝向(阴面、阳面)、存在有滴水等类型问题
第三,严格参照地籍调查规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技术细则要求。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要求,旨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属调查工作能够高质完成,将人为导致的误差情况出现率尽可能降低,与此同时,需根据当地实际状况,借鉴丰富的实践基础,进行技术设计书的合理制定,并将此当做是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开展的基础依据。
2.2工作步骤
宗地是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的基础性单元,也就是说宗地可谓是被土地权属界址线连接起来构成的封闭地块。该项工作实施的具体目标位针对每宗土地对应的权属信息进行合理调查,并认真填写地籍调查表,进行宗形图的有效绘制,进而获得图件及数据、表册等土地权属调查成果资料。参考相应实践可得土地权属调查的具体步骤为,第一,准备,使得土地权属调查的相应范围及时间要求、经费预算、具体任务、人员组织情况得以充分明确,针对调查范围内大比例尺地籍图实施有效收集,建设高水平队伍,定期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具体工作程序的合理制定,基于工作底图材料,根据相应的行政区域或者是自然界限进行各个街道的优化划分,并将此作为是相应的调查工作区域;第二,结合具体的工作计划,分区域及时通知土地资源的拥有者,旨在确保其能够按时到现场开展指界工作;第三,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实地调绘工作,具体来说,针对各个宗地逐步开展实地调查工作,在现场位置实现界址位置的合理确定之后,认真完成地籍调查表的详细填写,并在现场直接完成宗地草图绘制,待二者均对界址有着合理认定以后,双方指界人需在地籍调查表对应部位完成签字盖章操作;第三,认真整理土地权属调查工作资料,基于实际的角度出发分析及调查原始材料,进而完成宗地号的有效编制,而后采用CASS软件进行宗地图的优化绘制,结合我国国土相关部门需求尽可能充实完善具体的宗地档案;第四,向我国国土部门提交相应的成果资料,针对所提交的材料实施合理审批,确认合格之后可将其作为是登记土地相关证件的关键依据,且其具备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2.3有效制作宗地图资料
通常来说,宗地图主要指的是跟宗地档案及土地证书相关的附图资料,其能够针对具体的界址点及宗地位置、界址线、临近宗地关系展开有效描述的关键图件材料,为此,在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实施进程当中,正确制作宗地图可谓是核心任务。具体来说,宗地图制作所涉及的相关因素包括有图廓要素、本宗地土地使用权人名称、界址点及点号、宗地号、相邻宗地使用权人名称及宗地四至界址线、宗地面积、周围所涉及地形地物和注记、土地用途代码、宗地界址线等部分内容。
2.4数据管理
系统集成框架图
如上图所示,此系统集成框架包含有多层结构,其中包括针对原始数据信息实施采集、有效开展预处理、数据对应的管理层级分析层、应用层。具体来说,采集原始数据的时候需结合我国国土部门提出的具体业务需求进行开展,涉及有宗地图和地籍图、文档等相关资料;针对具体数据进行预处理指的是认真处理加工所采集的数据信息,并实施合理分类措施;数据分析层主要是由数学模型库和GIS空间分析模型库、专家知识模型库共同构成的,能够将更为良好的技术支撑提供给数据管理系统;数据管理层能够在充分运用空间数据引擎技术及数据库技术的基础上,针对跟业务对应的属性和空间数据实时优化存储管理,使得数据能够具备有较高的一致完整性和安全并发性;数据管理层通常是由相关应用服务共同构成的,其作用在于更为有效提供分析查询和统计、输出输入等各类型管理功能。
3.结语
综上,土地权属调查工作跟土地使用者的实际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导致该项工作本身具备有较大复杂性,在具体的实施进程当中,需精心组织,严格参照技术规程,强化人员协作及部门沟通,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夯实土地工作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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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特点、计算方法出发,对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进行分析,提出以下几项管理办法和筹划方案。
一、计税扣除项目金额筹划管理法
1.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支付工程施工方的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所发生的有关营业附加税金等,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对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税法规定是不给予扣除的,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扣税资料管理。企业征用土地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土地规费专用收据,拆迁房产的,对于支付补偿金给个人而无法取得票据的,对方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开取的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只有做好成本资料管理工作才能顺利的清算。
(2)前期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前期工程费指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发生的费用。企业只有取得相应的服务业专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税前扣除,因此应管理好相关的财务票据资料。
(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建安工程费主要包括建筑承包商或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工程过程中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费和项目安装费用等。只有取得建筑安装发票、相关的服务业发票等财务资料才可列入成本。
(4)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基础设施费主要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园林绿化等费用。企业应取得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列支成本。
(5)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公共配套设施费主要指安装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等所支付的费用,企业应当要求施工方提供工商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只有相关的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等票据资料合法齐全才能列入成本。
2. 对于比较大的房产项目,如某地产商在某楼盘里有开发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豪华别墅和商铺等不同类型产品,这些项目有些是分期开发的,有些是同时开发的。对于这项楼盘的清算,我国税法规定应按照各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实务中成本分摊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等,各种计算分摊方法对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会产生很大的差异,管理人员应管理和筹划好分摊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差异巨大。
3. 随着房产市场的激烈竞争,各个开发商为提升楼盘品质会推出会所、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如果这些项目完工后免费移送给政府等部门用于社会公共事业,那么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做为成本扣除;此外对于楼盘里的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邮电通讯等项目,如果能提供资料证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则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管理好不可售面积的证明资料,如开发企业书面报告、无偿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文书》、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确认资料;如果无法提供这些资料,则相关费用不可扣除。
4. 人防车位面积销售方式、可售面积等管理及筹划。人防车位的不同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影响很大的。企业可转变销售方式,采取一次性车位转让使用权合同,或者是签订国税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20年使用权赠送等方式。这两种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对其销售方式进行筹划。此外人防车位是如果是不可售的,其成本可以做税前扣除,这要求管理人员收集好人防车位是否属于移交全体业主或者移交人防部门的资料,这影响到开发成本的扣除金额。
5. 代收费用的筹划方法。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经常会代其他相关部门收取费用,如维修基金等。对于代收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第一种方法为代收费用不计入开发产品销售价格中,此时代收费用不并入转让销售收入中,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第二种方法为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以扣除,但不允许作加计扣除基数。
例如,某房产公司销售一栋商品房,销售款为2000万元,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了300万元的其他部门费用,假如各项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万元,则按第一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1200万元,增值率为1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800×15%=480万元;按第二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2000+300)-(800+300)=1200万元,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300=1100万元,则增值率为100.0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1100×15%=435万元。
由此可见,采用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中的处理方法比第一种处理方法少纳4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当然如果增值率未超过50%时,这种筹划方法也就无意义了。
6. 费用转移筹划法。按照相关规定,属于房产开发企业总部发生的期间费用,具体有: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算时的扣除项目成本。但如果采用合理的管理和筹划方法,使这些费用能够作为开发成本列支,则可增加扣除项目数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比如总部某处领导可以兼任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这位负责人的有关费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减少并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则可以增加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二、精装修售房筹划管理方法
开发产品以精装修的方式进行销售的是一种新的管理方法。企业按商品房按销售和装修分开签合同,降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以达到减少土地增值额的筹划目的,而且原本计入房地产装修收入的这部分可按3%缴纳营业税。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成本为5000元/平方米,精装修后建筑成本650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预计售价8500元/平方米,则该房地产可以与购房者签7000元/平方米的购房合同,然后再签一份1500元/平方米的装修合同,则企业只就购房合同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改变建房方式的筹划方法
代建房行为属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具备较好的品牌和较高的信誉,能取得客户的青睐和信任,提早获得客户的资金,则可使用以客户的名义来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各种材料设备等方法。这样对于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种代建房的形式,开发商无需缴纳数额巨大的土地增值税。
四、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未超过20%的,免交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应做好筹划工作。
具体做法是企业先测算好销售价格,制定最佳销售价,力争使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比如某房地产企业销售楼盘每平方米定价为3000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20%至25%,这时企业可以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使该比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免交土地增值税的金额与少收的售房款对比一下,选择对企业利的销售方案。
关键词 地理信息系统;林权数据;图表关联;云南腾冲
中图分类号 TP3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7-0160-01
腾冲市2006年作为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9 个试点县之一,由于工作技术粗糙,时间紧,任务重,没有经验可借鉴,致使全市41万余宗林权宗地附图中区划为小宗地、属性齐全的宗地大约10万宗,其余30余万宗林权宗地附图为大宗地和属性不全。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案件现场、营造林等涉及的林权信息查询业务无法开展,需到各相关部门逐一查找纸质档案或向农户收取林权证查询相关林权信息,阻碍了林业信息化发展。在林权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中,图表的关联可以通过“关联登记表”功能完成,但只能逐宗关联,工作效率低,为提高工作效率,笔者利用林权数据中“申请表号”的唯一性特点作了批量图表关联的尝试。
1 操作平台
操作平台一台安装Office 2007或更高版本、ArcGIS 10系y、林权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的电脑。
2 图表关联的方法
2.1 宗地区划
宗地区划以林权改革宗地电子成果图为工作底图,林权宗地数据为基础数据,最低一级行政代码单位(组、自然村、村)为工作单元,利用ArcGIS结合腾冲市地形图、林权宗地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材料、林权宗地数据,逐宗对照核实,勾绘位置,填写属性[1]。
在ArcMap10中打开林权宗地电子附图,添加字段“申请表号”和“内业号”,对原林权宗地电子附图中属性不完善的小宗地,对照林权档案和林权宗地信息数据,填写属性“申请表号”和“内业号”;根据原林权宗地电子附图中的大宗地,配准对应的林权电子档案宗地附图并与宗地中心坐标校准,参考配准的林权电子档案宗地附图将大宗地勾绘成小宗地,对照林权档案和林权宗地信息数据,填写属性“申请表号”和“内业号”。属性完善的宗地以村为单元保存为shp文件[2]。
2.2 图表关联的步骤
2.2.1 宗地更新。进入ArcMap10,添加属性完善的shp文件和D\林权数据\空间数据\林权宗地\宗地,编辑宗地,将shp文件更新到宗地中,计算GID值等于申请表号,保存结果,关闭ArcGIS系统。
2.2.2 数据导入。打开 ArcCatalog 10,找到D\林权数据\空间数据\林权宗地\宗地,选择宗地,右击弹出菜单中选择“加载”,然后点“加载数据”(图1)。点下一步,添加需要导入的shp文件到列表(图2),点下一步,选择应加载到目标字段的源字段(图3),点下一步按提示操作即可完成数据导入。
2.2.3 修改State状态。数据导入完成后,进入ArcMap10 添加D\林权数据\空间数据\林权宗地\宗地,右击打开属性表,GID字段有申请表号的State修改为0,没有申请表号的,内业号输入“未申请”,State修改为60(图4)。保存结果,关闭ArcGIS[3]。
2.2.4 生成要素ID。打开LQdata.mdb文件,根据条件,在属性表里找到之前导入的shp文件信息,要素ID为空的将申请表号复制到要素ID里(图5),图表关联完成,关闭数据库。
3 图表关联结果检验
在林权管理地理信息系统中,图表未关联的宗地,宗地范围内显示“未申请”字样,不可以通过图查表,也不可通过表查图。图表已关联的宗地,宗地范围内的“未申请”字样会变为申请表信息内填写的内业号,既可以通过图查表,也可以通过表查图[4]。
图表关联完成后,打开林权管理地理信息系统,按关联宗地数的10%检验图表关联数据是否正确,在系统工具菜单条左键单击 按键,再左键点击页面中已关联宗地范围,在弹出的菜单条中可查看该宗地的申请表、林权证等属性信息;在系统主菜单条“申请表管理”下,点击“申请表查询”,按组查询已关联宗地的申请表,选择申请表,点“查看宗地图”系统会自动漫游到选择申请表的宗地图上,并呈高亮黄色闪烁。如上所述,既可以通过图查表,也可以通过表查图的说明图表关联正确。
4 结语
利用林权数据中“申请表号”的唯一性特点批量进行图表关联的方法,大大提高了图表关联的工作效率。自2015年起,已区划并关联林权宗地20万宗,图表的关联真正做到了图表一致。图表关联后,只需将采伐、林地征占用、案件现场、营造林等范围加载到林权管理地理信息中,或者与已进行图表关联的林权宗地图叠加,就可以查询采伐、林地征占用、案件现场、营造林等范围内涉及的林权证号、林权权利人、申请表号、小地名等林权信息,对推进全市林业信息化建设奠定了基础[5]。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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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维全,钱冲元,高昆瑞.林权管理地理信息系统中数据合并方法[J].现代农业科技,2011 (6):229.
[3] 王生进.腾冲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技术要点初探[J].林业调查规划,2007(3):121-123.
石景山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集体土地房屋能否确权发证的请示”的来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中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但是,由于我市对于此项工作尚未进行全面部署,目前暂不宜全面进行。对于个别急需领证的集体土地使用者,你局可以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先进行试点,待仝市统一部署后,再全面展开。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暂不进行登记发证工作。
关键词:农村土地 管理制度改革 措施
Abstract: Actively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to protect the land rights of peasant is the foundation to coordinate industrialization,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The reasonable arrangement of rural land will promote industrialization,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Faced with the fierce land competition between rural area with urban and argiculture with industry, it is important to take measures to protect farmland. The former imperfect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caused a lot of conflict of land, resulting in serious waste of rural land with low utilization. And in expropriation of land, a variety of land rights competition occurred occasionally, even the frequent large-scale illegal land use. The imperfect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not only suppresses the people's interest in land, and also causes some coordination in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fore, it is imperative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rural land;management system reform;measure
中图分类号:D92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引言:
合理的分配土地问题,是协调我国的城市、农村、与工业规划的基础。按照我国的土地管理的现状分析,理清关于土地现状的思路,推动土地管理的改革,使原来不完善的制度得以修正。让改革的指针落实到每个农村、每个城市、每个工业上,使其对于土地的规划也更加完善。对于农村土地管理的改革,科学的分析了我国的国土资源形势,通过系统的总结分析我国这30年来的农村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造就了如今的改革方案,指导了农村土地管理的方向,对于以后的农村土地管理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一个目标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建立良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保护农民的权益,合理的配置安排土地使用,统筹城乡发展,为建立新农村新形势建立良好的基础。通过产权的稳定管理,来保护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使用者使用用途的严格管理,来管制用地的各种建设,防止土地资源浪费以及违规的操作。通过节制用地来控制用地的资源,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利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严格的控制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土地的使用率,,节约用地资源,保护土地所有者的个合法权益.在改革的推动下,提升我国的农业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加粮食的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的收益.以建立良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护农民权益为目,标,积极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
二、严格实施耕地保护措施
农业的生产是人们粮食的主要出产地,民生问题关系到人们的生存,与每一个人都有关系。而面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人口众多,但是人均耕地面积却不多,因此对于实施耕地的保护措施是非常最要的。一些人对于耕地没有进行粮食的种植而是开垦实施建设用地,使得粮食种植面积持续缩小,这样不仅会给农村的发展带来影响,也会给粮食问题造成负担。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及发展。随着人均耕地面积的逐渐减小,有些市县的人均耕地面积已经不足一亩,站在了国际警戒线的边缘。面对这样的严峻现象,实施耕地保护措施势在必行。面对现在的种种现象,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严格的执行保护耕地制度。
对于耕地的保护是实施各项农业事项的前提,不管实施什么制度,对于耕地的保护都是必要的,要达到耕地数目不减,质量不下降的标准。在对于农村的标准的改革中,国家设定了建立基本农田制度,将一些灌溉设施好、水土保持好以及分等定级高的农田进行特定的保护,并设定为基本农田。对这些农田要进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并且除了国家规定的建设外,其他一切用地建设都不允许,并且对于土地拥有者要进行农田补贴,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三、严格控制节约用地
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问题;对策
环境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有关环境管理机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它具体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以及相互关系,核心部分是关于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管理机构的职权分配以及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等问题。一些西方学者在对环境管理体制问题进行讨论时,往往会把公众参与的问题考虑进去。他们认为,在环境管理体制的结构关系中,除政府的行为之外,还有社会利益团体和管理行为人,它们都是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事业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具有较高的社会化程度,企业和公众在环境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这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较长时间以来,我们所说的环境管理体制仅指政府内部机构的设置,而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则被视为是外部作用机制,一般不纳入进来。
一、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由地方政府通过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来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关系。这一体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很好地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级管理”、“四级机构”的组织体系。这种管理体制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资源相对较少,环境保护工作起步也比较晚,正处在经济发展速度过快、管理手段较为薄弱、环境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转轨时期,因此该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它还存在着不少的弊端,部门分散、地方分割、条块分离的现象比较严重,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阻力。
我国政府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大体上是一个倒“金字塔”的结构,即中央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数量较多、规模较大、人员充足、技术设备好,对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比较强;相对中央管理机构来说,各地方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越往下数量越少、规模越小、人员越缺乏、技术设备越差,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也越弱。就拿我国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来说,它的技术人员编制较少,但实际工作人员的数量却严重超编,大多数人员没有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在机构改革中被分流到了环境保护部门,同时又没有较好的方法对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设备配置也比较落后,缺乏基本的监测手段,不能有效地对排污总量和违法排污现象进行监测,有些甚至还需要将监测项目送到市一级部门进行分析。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监管人员在现场进行执法主要依靠自己的感性认识和已有的工作经验,这样及时取证就有一定的困难。由于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与通信工具,一旦发生违法排污现象很难及时到达现场,从而做出快速应急反应,不受行政辖区界限的限制,如酸雨污染、流域水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等问题,都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针对这一现象,设置相应的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同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流域环境保护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够。虽然在几个大的流域建立起了水资源保护委员会,但从隶属关系、职责、权限的配置和法律地位上来看,该类机构并非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地方环境保护局隶属于地方政府,这就使得一个有机的整体被这种体制分层切块,个别地区为谋求经济的发展而不惜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不畅,跨区域执法难度比较大。
(四)中央政府监督乏力,难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也就是说,环境质量的好坏,地方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但相关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如何履行其责任,如何保证其履行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不履行职责应承担何种责任。在经济增长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级政府和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的情况下,考核干部实行的是自上而下、以GDP增长为依据的体系。在对地方政府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时,各种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仍然是重要的内容,尤其是GDP的增长,把本地区的经济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企业规模、招商引资情况等作为衡量政绩的硬性指标,而对于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与党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硬性要求。这种考核体制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热情,挫伤了地方提供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积极性。“这就促使一些地方将完成经济指标作为本地区发展的首要任务,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片面地理解为以GDP为中心,把发展才是硬道理片面理解为GDP增长才是硬道理,不顾资源、环境的可承载能力,盲目上项目,搞投资,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现象十分严重”。地方政府中的部分领导从个人和本地区的短期经济利益出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紧迫感,甚至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错误认为要大力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就会阻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政绩目标的实现,甚至出现干扰环境执法行为,明目张胆地保护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支持下,一些企业采取暴力手段阻止环境执法,甚至抗法。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质量负责的义务,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仍然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手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二、实现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科学发展的思路
(一)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部门职能。
国家应将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作为各项工作的重点,由微观管理转为通过宏观调控进行指导和服务,转变工作理念,由单纯的管理转为真正的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行政运行规范。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运用必要集中和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制定权集中到中央,同时又要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根据各个地区发展存在的差异,环境标准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而对于跨区域的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的处理权限都应该集中到中央,将局部性的环境问题,如噪声、固体废弃物处理等问题的处理权限放到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其处理权限应该放到中央,而环境保护合作项目则可以放到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在工作中所起到的只是引导或指导的作用。:
(二)加强人员和机构方面的建设。
精简机构主要针对的是非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而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不但不能精简,反而要不断加强。从整个国家的发展趋势上来看,在对其他国家机构进行精简的情况下,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机构应该不断加强。因为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只注重发展经济,对于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导致环境污染欠账较多。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但环境的改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现有的生态环境可能还会进一步不断恶化,在将来的20年甚至30年里,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可能仍然不会有明显好转,所以,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保护。
(三)健全环境保护跨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政策离不开部门发展政策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单单是某个部门的职能。要把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对资源的消耗、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纳入统计指标,使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建立国民经济绿色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不仅要有经济指标,而且也要有环境指标、人文指标,用这些指标来衡量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水平,全面、科学、合理地评价地区、单位和干部的业绩。要改变不平衡的管理体制,形成综合权力机构,就需要顺应政府机构改革的潮流,通过计划、预测,综合考虑潜在影响因素,协调各部门间综合处理经济、环境和社会的问题,加强跨部门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在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上,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环境保护的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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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志燕,高世楫。环境政策存在的若干问题与调整思路[N].学习时报,2007,(11).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房已成为本市居民获取住房的主要途径之一。大部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能依法交易,对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部分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利益。为保障购房者利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房流通,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交易行为作如下通知: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房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期不再续发。
1.不在经营场所(售楼处)的显著位置张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不向购房者出示有关用地和施工手续证明的;
2.商品房预售时,采取各种方式诱使购房者订立合同,造成商品房销售纠纷的;
3.不参照市房地局印制、市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修改示范合同规定的主要条款,使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的;
4.延期交房、交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交付房屋的面积、内装修等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合,又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或拖延承担违约责任的;
5.不办理或延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6.售楼广告、样板房不实误导购房者签约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房地管理部门应降低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停止其办理新开项目的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期后不再续发。
1.无证预售或借用其他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购房者订立合同,收取定金的;
2.以同一标的重复销售或擅自销售已抵押商品房的;
3.销售的房屋质量低劣,严重损害购房者利益的;
4.不按规定申办开发用地建房手续,又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导致购房者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天内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
5.不具备房屋交付使用条件擅自交房的;
6.不按规定设立商品房维修基金、落实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房屋的;
7.违反预售款专款专用规定,将预售款挪作它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