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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立“广就业”理念,筑牢民生之本
(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一是搭建促进就业平台。加强镇街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指导镇街采取新建、置换或租赁等方式,确保对外办公面积均达到150平方米。加强村居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服务半径约2公里、服务范围1000—2000户的标准划分社区,在每个社区选择一个中心村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开设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服务窗口,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二是落实促进就业政策。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小额贷款贴息、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等促进就业系列政策,发挥好政策效用,引导劳动力多渠道实现就业。三是完善促进就业制度。确立80户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动态监测制度,采取企业报表、实地调查等方式,按季对企业岗位增减变化、参保人数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形成监测分析报告,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调控失业措施提供依据。严格裁员报告制度,对个别企业需要裁员的,严格进行审核调查,帮助企业制定裁员方案,避免因企业大规模裁员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措施。一是优化就业信息服务。定期对全市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加强与商务局、工信局、招商局、镇街的联系,摸清扩建、新建、投产、在产等各类企业用工现状,搜集企业用工信息,利用政务网、劳动保障网站、市情、镇街社情等媒介和就业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镇村政务公开栏等设施,及时对外公布,实现“信息无遗漏、信息覆盖全方位”。二是优化劳务对接服务。改变“以市内人力资源为主,以市外人力资源为辅”的就业服务观念,同时抓好市内、市外两种人力资源的就业服务。在市内,举办好每月至少一次的综合劳务洽谈或专场劳务洽谈会,组织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面对面洽谈交流。对市外,加强与等劳务输出大省以及省内地区的联系,开展好市外招聘活动,吸引外地劳动力到打工就业,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三是优化扶持创业服务。围绕我市六大支柱产业,广泛征集、科学筛选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储备库,并利用各种渠道,向返乡农民工、复退军人等创业重点人群进行项目推介,实现人与项目的有效对接;加强对创业培训基地、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和管理,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创业培训体系、创业示范体系和创业孵化体系。四是优化就业援助服务。对城乡各类失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时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对符合认定条件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确保及时认定率达到100%。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通过走访入户等方式,年度内每人提供不少于三次的就业信息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达到100%。
(三)建立技能人才培养机制。一是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接,及时掌握政策动态,在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争取专项资金,优化实训基地内设施设备,重点对服装加工专业设备进行更新,提高培训层次,扩大培训规模,增强实训基地的培训实力。二是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市委组织部的总体部署,制定出台《市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培养途径、激励办法、资金投入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通过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转型的进程,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三是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引导劳动者自主择点培训,完善以公共实训基地为龙头、以其他培训基地为骨干的的多点培训格局。根据企业技能人才需求调查情况,搞好“预约培训”、“订单培训”、“岗位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有计划地开展失业人员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四个系列培训,确保完成年度培训任务。
二、建立“全保障”体系,夯实民生之基
(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一是稳定正常参保缴费。将正常参保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大、人数多、管理规范的企业做为稳定缴费对象,定期进行缴费情况调度,确保正常缴费单位持续为职工参保缴费,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额稳中有升。二是推进新增参保缴费。将参保缴费不稳定的企业、新建扩建企业以及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作为推进缴费对象,采取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等手段,调动企业、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实现参保扩面增长。三是加强社保欠费清理。用好欠费企业信息预警制度,按月统计企业欠费信息,形成简报提供给各镇街及市直有关单位,确保各镇街及有关单位及时了解企业欠费现状,促进形成清缴欠费合力,督促欠费企业及时清理欠费。四是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安排好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环节工作,引导广大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确保年内参保率达到60%以上,确保6月底之前发放首批养老保险待遇。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一是设置基金管理机构。把握好全市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参照人社局机构设置办法,争取设置基金管理相应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基金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不出任何问题。二是优化保费征缴模式。优化“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划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模式,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银行代扣代缴,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收单位管理,减少社会保险缴费环节,避免社保基金征缴过程中出现问题。三是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研究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基金支出月报季审制度》、《基金运行定期报告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等基金监管系列制度,建立起基金内控责任追究机制和基金内部审计稽核机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提高社保基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四是搞好四险市级统筹。加强与市局的沟通和协调,根据市局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政策规定,做好系统、基金、账目等方面的对接,确保顺利实现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四项保险市级统筹。
(三)落实社会保险各项待遇。一是落实养老保险待遇。用好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的死亡信息共享制度,搞好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普查,全面掌握所有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待遇,对死亡人员按规定停发养老金,防止出现冒领养老金现象。同时,关注重病离退休人员状况,及时停发死亡且办理医疗保险报销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二是落实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优化住院审批、费用审核、门诊大病审批、异地转诊、医疗费用支付等工作流程和办法,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确保群众能够及时报销相关医疗费用。继续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指标控制,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医疗费无违规支出。三是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规范工伤认定流程管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加强工伤认定前与企业及所在镇街的沟通,降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率,对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四是落实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完善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对生育保险待遇发放实行分兵把口、逐级审批制度,确保生育保险基金不流失,保证符合条件人员及时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三、构建“大维权”格局,维系民生之安
(一)抓好劳动纠纷超前预防。一是加强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培训。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年内组织2次以上针对企业经营者以及劳资人员的集中学习培训,开展3次以上送法到企业活动,走访50户以上企业,教育和引导企业管理者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二是用好企业联络人制度。利用好全市规模以上的劳动保障信息联络员,按月收集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相关情况,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发现侵权苗头,将各类劳动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搞好劳动纠纷排查。组建劳动仲裁、监察、联合执法小组,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劳动用工专项检查、非法职业中介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专项执法检查,按季度对各类案件的发案数量、案件类型、发案原因等情况进行分析,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案件发生。同时,依托劳动监察信息网络平台和建立在各镇、街道的劳动监察网格,指导镇级机构年内主动采集企业信息2次以上,并随时进行动态信息采集,实现企业的动态管理。
(二)完善劳动维权工作机制。一是完善重心下移工作机制。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镇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对已经独立开展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的镇街,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在制度建设、流程规范以及调解方法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对尚未独立开展工作的镇街,协助镇级组织直接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确保基层受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达到30%以上。二是完善调解前置工作机制。突出使用调解手段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案件立案前进行案前咨询调解,在送达应诉文书时进行庭前建议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庭中程序调解,在庭审结束后进行庭后事实调解,让当事人权衡利益得失,自愿接受调解,从而避免因劳动争议加深而导致争议双方“反目成仇”。三是完善沟通先行工作机制。继续坚持工伤认定“沟通先行”,对所有工伤案件,提前与企业以及所在镇街就认定问题进行沟通,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伤认定无异议,切实降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率。
(三)推进劳动合同科学管理。一是推进劳动合同网上备案。运用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互通共享制度,开展劳动合同网上备案情况调查,对不按要求办理网上劳动合同备案的企业,采取电话指导、实地督查等措施,督促企业进行网上备案。利用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对企业招用职工情况严格审核把关,防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安排16至18周岁人员以及处于劳动保护四期之内的女职工从事高危、有毒、高强度体力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推进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坚持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集体协商的原则,将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集体协商的重点,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不断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力争到年底,大型企业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中小型企业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5%以上。对未建立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进一步提高覆盖比例。三是落实工资宏观调控制度。抓好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落实,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合理地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为企业工资分配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政策依据。
四、创新“精服务”管理,心谋民生之利
一是理顺内部管理体制。根据全市机构改革会议精神,参照上级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办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能和职责,从严核定人员编制,坚持“人随职能走”的原则,人员编制先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基数后重新核定,确保通过“三定”工作,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理顺职责关系、转变部门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健全培训教育机制。实行学习培训层级管理,分层次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作为年度重点培训内容,纳入各层级培训计划,确保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内容,并结合各自工作抓好贯彻落实。结合“六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安排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营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改革;教学目标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现代保险意识、能够运用现代保险技术、掌握现代风险管理理念的财务管理人才。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应当紧密结合财务管理人才对保险知识和能力的要求进行科学设计,但目前保险学的教学单纯考虑自身的内容体系比较重,而与有针对性的教学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专业加强保险学教学改革研究非常必要。
一、科学优化教学内容,建立与财务管理专业相匹配的保险学知识体系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应当在遵循保险学自身知识结构的基础上,科学优化教学内容,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知识体系,充分满足财务管理人才对保险知识的需求。
(一)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内容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保险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技术手段,是企业或个人把自身的风险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发生保险风险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虽然仅仅作为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手段之一,却表现出极大的社会保障功能,得到广泛应用。
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内容。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下非投机风险的发生发展规律、类型、本质特征、成本的形成和度量、风险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等都应当作为教学的重点,使学生深入理僻风险管理的内涵,充分认识通过保险转移企业风险的重要意义。
(二)保险基础理论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
科学的理论是人们认识和指导实践的重要基础。在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中,加强保险基础理论的内容设计,对学生科学指导企业风险防范,提高风险管理中保险的综合运用能力和理论分析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
保险理论随着保险实践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形成并得到快速发展,对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作为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必须掌握保险经济学原理、保险功能理论、风险防范理论,掌握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要求,掌握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应用范围及法律后果。达到能够运用保险理论与技术指导企业的风险管理行为。解决企业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复杂的业务及法律问题,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险基础理论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核心内容。
(三)商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主干内容
商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平台,对保持经济繁荣与健康发展、企业灾后重建、维持企业持续经营、保障员工福利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面临的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等已经成为束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通过制定保险计划,购买各类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可以通过制定企业年金计划,为员工的生命、健康、意外伤害提供更高层次的人身保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优质人力资源的稳定。因此,商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重点和主干。
通过商业保险知识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各类商业保险的产品特点,能够根据企业生产与财务状况,在企业风险评估基础上科学制定保险计划。选择优质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提高企业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社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企业运行中,存在着员工退休养老、医疗费开支、劳动力流动而产生的失业等风险,这些风险只能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可以改变劳动力对企业的依附关系,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地位平等。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具有相同的业务和数理技术基础,都是社会安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社会保险对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明确企业员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险的权利和应尽的法律义务,企业应该如何遵守社会保险的法律规范,保证员工社会福利待遇的实现。社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五)保险企业经营与监管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保险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险产品是无形产品。财务管理人员在实施企业风险保险转移、制定员工福利计划时,必须了解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了解保险企业台前幕后的各项业务及程序,了解国家如何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通过保险途径管理风险的效果。提高运用保险手段管理风险的水平。所以,保险企业经营与监管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积极强化能力培养,提高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效果
掌握和运用保险知识。分析与解决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风险管理问题,提高财务管理的综合能力,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始终如一的教学目标,因此,能力培养在保险学教学中非常重要。
(一)通过保险案例教学强化能力培养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应该以案例教学为先导,综合运用保险、法律及财务管理专业知识,正确处理企业风险管理中出现的各种保险问题。例如。美国“9.11”恐怖风险与保险分析、达姆达轮火灾案、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索赔案等。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通过解析让学生明晰法律规范,提高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加强专业知识的深化。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面对企业风险管理中错综复杂的保险法律案件能够找到解决的途径与方法。
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对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效果。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案例教学要强调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提出解决方案。找到理论依据。
(二)通过社会调查强化能力培养
社会调查是将社会关注的某一具体问题,通过让学生直接进入社会调查研究得出结论的教学方法。学生在收集信息、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完成任务中学习和掌握知识,使能力得到提高。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主要是为了处理企业静态财务风险,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提高保险意识而设置。在确定社会调查项目时,要紧密结合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学生的兴趣及程度进行选择。例如。在风险管理、财产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社会保险等教学中,可以确立一些社会调查项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几项,如某企业保险情况调查、某企业保险方案策划、某企业员工福利策划等。在调查中深入企业,对有效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根据学生的表现、调查报告的质量给出考核评价。
(三)通过实践教学强化能力培养
实践教学的核心是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具体操作,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通过实践教学,达到学以致用的同化,巩固所掌握的知识,提高能力的转化率。
在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等实务教学中,实践教学将收到显着的教学效果。首先。设定一个目标企业,学生可以到企业了解生产及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情况,排查企业风险隐患,制定企业风险防范与保险计划,企业办理投保事项。其次,模拟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学生代表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参加损失鉴定,理算保险赔款。再次,选择企业保险实务诉讼案例,建立模拟保险法庭,模拟代表企业参加法律诉讼。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实习资源,采用模拟实训和现场实习相结合、辅以比赛等多种教学形式。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保险学知识运用到企业风险管理之中,达到强化能力培养的目的。
(四)改革考核评价方法强化能力培养
为了保证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质量必须设计与保险学教学目标相匹配的、信度和效度较高的、易于操作的考核评价方法。
财务管理专业对学生的能力水平要求较高,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考核评价要紧紧抓住能力培养这个关键要素。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在一定笔试基础考核外,增加企业保险案例分析、企业保险调查报告、企业投保索赔业务技能模拟操作等能力考核项目,加大平时成绩比例。变一次性、终结性考试为全过程考核,减少学习的功利性,有效完成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教学目标。
三、高度重视教学研究,提高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水平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应该高度重视教学研究。充分考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需要,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注重综合性教学研究
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比较宽泛,学生的知识面广、发散性思维强。在保险学教学研究中,应当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学生的知识储备优势,注重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法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的融合。
例如,在解释保险概念时,可以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的不同角度进行阐述,从保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表现特征。揭示保险经济现象内在的规律性与矛盾的特殊性及与其他经济现象的普遍联系。在介绍损失补偿原则时,可以锁定某个目标企业,从风险管理、财务管理、法律规范等角度去分析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与财务效果,也可以进行计量和博弈分析等。通过多视角提高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力。
[关键词] 职业教育;风险管理;实习责任保险
[作者简介] 汤普斯,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中图分类号] G42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3-0076-0003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2月,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需要大量职业技术人才,在此大的背景下,按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钦州市的职业教育已经并持续快速发展。但是,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分析,职业院校将面临以下风险:一是学生在职业院校内发生意外事故风险;二是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风险;三是意外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与所在职业院校因索赔而产生纠纷的风险;四是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提供实习场所的单位时,引发学生、职业院校和实习企业之间纠纷的风险。
实习期间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将会涉及学生、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如果处理不当,不仅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还会挫伤企业提供实习场所的积极性,影响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阻碍职业技术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现状
(一)职业技术教育快速发展面临的历史机遇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2006年国家教育部下发《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明确了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活动的各项要求,为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实习与提高动手实践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广西北部湾经济区2008-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重点确定了石化、林浆纸、能源、钢铁和铝加工、粮油食品加工、海洋产业、高技术、物流和现代服务业九大重点发展产业中的人才需求。2008~2010年,广西启动职业教育攻坚,为钦州市职业教育发展夯实良好基础。《教育服务广西新发展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出台,为满足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智力需求提供根本保障。《钦州市2010年开放开况及2011年展望》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钦州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加强本地人才培养建设步伐奠定基础。
(二)职业技术教育初具规模,但是办学成本高
据调查,钦州市现有职业院校21所(其中高职院校1所、中职学校20所),在校生近5万人,专任教师1293人,开设有数控、机电、会计、环境保护与海洋监测等50多个专业。钦州市积极推进北部湾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园区包括钦州市职教中心、灵山县职教中心和浦北县职教中心。以2008年11月开始兴建的钦州市职教中心为例,该中心系北部湾职教园区的重要载体,也是广西唯一一个属于自治区重点推进的职教建设项目。该中心的办学实体——2010年9月正式成立的北部湾职业技术学校由钦州市机电工程学校、钦州市财政中专、钦州市机械工业学校三所中等职业学校合并而成,现有在校学生5500人,开设专业18个,教职工255人。该校每年均为北部湾经济区输送大批技术型人才。
尽管如此,钦州市职业教育仍然存在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等诸多问题。其中,职业教育成本偏高是诸多问题之一。由于社会上对选读职业院校存在误区,给职业教育招生工作设置了障碍,职业院校每年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宣传发动工作。
(三)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在校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到指定企业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是按我国《劳动法》认定劳动关系的几个标准,职业院校实习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列》中所称的“职工”,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渠道获得救助;二是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12条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针对学生的学校教学活动而制定的,没有具体涉及学生在企业实习活动的事故处理,因此无法操作;三是现行商业保险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有限,对实习期间伤害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不强,且赔付限额偏低,所产生的作用十分有限。
(四)风险的不确定性与有限的风险资金
1. 风险具有的不确定性、普遍性和客观性,使得职业院校在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增大。一是实习学生普遍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差;二是实习地点大多在机械加工、建筑等生产企业内,复杂多样的实习环境,为职业院校安全管理增加难度;三是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对学生管理责任缺失,为人伤事故可能发生埋下隐患。
2. 有限的风险资金,不利于职业院校有效分散管理风险
大量数据分析表明,职业院校在组织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过程中无法回避以下两类风险:一是学生在职业院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职业院校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学生在实习企业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职业院校承担的赔偿责任。
从责任归属,通常有三方面:一是职业院校的过错;二是提供实习场所企业的过错;三是职业院校实习学生自身的过错。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究竟属于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还是学生本身等,其责任有时难以区分,在实习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能获得工伤救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职业院校来自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压力巨大。
据了解,钦州市职业院校的主要经费来源:一是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教育的部分中,不低于10%;二是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三是学费;四是中央财政或自治区专项设备资金;五是市级地方财政拨款,包括教职工工资、学校公用经费,其中职业院校公用经费是按在校学生人数(人民币1050元/人),由本级地方财政下拨。
由于采取专款专用,职业院校公用经费除了正常开支项目,如基本工资、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项目外所剩无几。据了解,公用经费每位学生剩余不足100元,即职业院校可用于应对意外事件的经费十分有限,更谈不上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一旦出现伤害实习学生人身伤害或由于实习学生过失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极端事件后,职业院校或因无财力应对而陷入纠纷案件之中,或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境地,严重地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责任保险的作用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企事业单位、家庭及个人由于疏忽、过失等对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均可通过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来转移风险的目的。
(二)实习责任保险的作用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一种特定的责任保险险种,它为职业院校组织开展实习活动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为例,保障范围基本满足职业院校风险转移需要。《条款》第二条规定: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实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条款》第四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实习期间,因发生10种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条款》第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职业院校通过与保险公司订立实习责任保险合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将其面临的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这是职业院校在目前情况下转移风险的最佳渠道。
四、推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建议
(一)发挥当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1. 加强保险公众教育,确实保护职业院校、学生和提供实习场所对应企事业单位的利益。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相比,目前社会公众对保险基本知识的了解明显滞后。同时,随着保险产品的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众理解保险、使用保险和风险识别的难度;此外,保险知识宣传普及的载体单一,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介宣传保险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保险知识的宣传与普及。除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行业自身外,还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建立全方位、多纬度的宣传渠道,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对保险知识的了解与掌握。
2. 加强政策扶持。基于实习责任保险发展的公益性、社会管理性,建议地方政府把实习责任保险纳入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通过建立适当的保费补贴机制,调动职业院校参与实习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3. 建议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职业院校实习责任保险纠纷协调解决机制。通过权威调解,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等快速达成一致,快速妥善解决问题,达到各方均满意的结果,从而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步伐。
(二)保险行业须积极推进实习责任保险
1. 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大力拓展实习责任保险。根据《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广西“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要“积极发展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多重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2. 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参与实习责任保险。一方面,要研发适合职业院校的实习责任保险产品。根据《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和《劳动法》,学生在企事业单位顶岗实习期间面临的人身伤害风险,其法律责任主要由职业院校承担。因此,如何将职业院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与照顾管理的责任、工伤责任纳入保障范围,在充分满足法律要求的同时,规避职业院校管理风险,成为保险公司首先要思考的主要问题之一;另一方面,保险产品应能全面转嫁实习学生的风险。实习学生面临的主要风险:(1)在实习企事业单位期间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2)实习学生由于过错或疏忽导致第三者的责任风险。保险产品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即避免职业院校在与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责任界定上经常发生纠纷,也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赔偿效率、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投保程序应操作简便。在设计实习责任保险产品时建议采取不同的责任限额档次,如5万、10万、20万、30万、40万、50万等,每一责任限额规定固定的收费标准。此外,保险公司应加强售后服务工作,通过建立“公开、及时、透明、到人”的理赔工作机制,确实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三)帮助职业院校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风险管理机制
一方面,通过对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事业单位的风险评估、风险咨询等,向职业院校提出风险隐患的改进建议,提高职业院校自身对实习风险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承保经验,针对学生实习的岗位类别,适时有针对性地举办风险讲座,对学生进行定岗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提高风险自我防范能力;同时,在实习期间定期开展风险跟踪监控,考察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出具整改情况报告,监控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情况等;此外,一旦发生涉及学生的人身伤害事件,保险公司应通过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对于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缴纳的住院押金、急救费用等提供保证,使学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救助,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最大限度地解除职业院校、家长的后顾之忧,确实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四)建立保险信息披露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均须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不断提高保险经营和表现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险公司应提供承保与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平台,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高简化理赔程序,不断提高理赔效率,缩短理赔周期,确实解决“理赔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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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航空法学职业化实践教育培养模式提出的背景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发展的过程中,民航产业的做大做强,对民航人才需求不断加强,而能够服务民航的航空法学实务人才更是促进民航由大到强转变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但由于目前我国民航院校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没有形成以航空法为特色的法学教学体系,导致我国航空法学人才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人才数量与质量均与民航强国战略不太适应,不仅在微观上影响民航院校法学学生的就业及航空法学的发展前途,而且在宏观上影响民航强国战略的实施。为此,民航院校的法学必须改革现有的教育培养模式,在遵循教育外部关系规律的前提下,主动适应民航经济的发展,重新定位办学目标、教学培养模式等,形成系统的综合的职业化实践性教育培养模式,以促进民航工科院校法科学生的就业,同时也促进民航强国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我国航空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1.学科专业体系缺乏特色性。目前,全国共有近600所院校设置了法学专业,其中将近一半以上的工科院校也设置了法学专业。民航院校属于典型的行业特色工科院校,不仅工科专业较多,而且立足于特色民航专业。这样院校中的法学专业,相比较政法类专业院校和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学专业,在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和学生生源等方面确实存在一定劣势,不具备其他综合性院校和法学专业院校培养的法学本科生的就业优势,缺乏较强的竞争能力。我国高校中专门的航空类院校仅限于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四川广汉飞行学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但专门设置法学院的只有中国民航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目前我国民航院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或方案中普遍没有区分专业方向、特色课程,没有充分发挥民航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优势,没有形成以航空法学为特色的完备学科体系。
2.教育培养模式缺乏实践性。目前的民航院校法学专业由于受人才传统培养模式、办学客观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没有重视教育教学的实践性主旨,忽视了将法律运用到民航生产工作一线的要求,导致培养的法科学生只懂法学理论,不懂民航实践,这种教育培养模式将严重影响法科毕业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危及就业。
3.教育培养方式单一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培养的学生必须符合企业的需求,适应市场的需求,这就需要产学研的通力合作。而目前民航院校的法学教育培养方式单一,缺乏与民航行政机关、企业的合作,挖掘利用多种教育资源不够。一方面不能体现航空的行业特色;另一方面也不能发挥民航企事业单位实践的优势为教学所用,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不能很快地融入和适应民航企事业单位。
4.教学体系不能切合民航实际的需求。第一,课程设置。课程设置主要围绕国家统一的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缺乏航空法学系统课程体系。虽然目前有些民航院校的航空法学专业安排了部分航空法课程,但缺乏航空法学的法律实务实训等技术性课程。第二,教学方法。只有改革教学方法,才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更好地教授课程内容。我国目前的航空法学教育缺乏调动学生主动性、思考性和动手性的教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学生一旦接触到实务便束手无策,一筹莫展。第三,考核与评价机制。当前的航空法学教育对学生的考核一般以书面的试卷考试为主,缺乏对学生航空法律掌握能力的分析评价,没有形成综合的实践考核与评价机制。
三、我国航空法学职业化实践教育培养模式的构建
航空法学职业化实践教育本文由收集整理培养模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结合民航强国战略精心设计,从基本框架、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考核评价等各个方面进行合理构建。
1.基本框架。为了构建具有明确目标性、系统性和特色性的航空法学职业化实践教育模式,我们提出“四个一”工程。具体是指:“强化一个重点,即建设民航强国为重点;发展一个专业,即建设与发展具有行业特色的航空法学专业;夯实一个平台,即打造航空法学职业化实践教学平台;培养一批人才,即培养大规模的服务民航的航空法学人才。
2.培养方式。积极加强与民航实务部门的联系,进行校企等联合培养,以拓展教学资源,共享教学成果。民航企业和民航院校共同构建基于行业标准的教师与学生培养平台:一方面选派教师到航空企事业单位学习,打造具有行业认可、理论实践结合的“双师”素质航空法学专业教学团队;另一方面,选派优秀学生到航空企事业单位学习实习,加强产学合作,满足市场需求的航空法实务技能人才,实现“双赢”。目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遴选实行“双导师”制,研究生可在“二导”所在单位实训,参加他们的课题或案件。
3.教学体系。法学具有的先天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而民航业更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所以航空法学天生具有职业化、实践性的特点。因此,在教学体系上必须满足航空法学的职业化性质和民航的实践性本质。具体表现在:
第一,课程设置。课程设置上既要强调学术性,更要强调实践性。具体包括两大模块:第一模块是民航与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第二模块是航空法理论与实践课程。第一模块以民航概论和法学十四门必修课为导航课,具体包括民用航空基础、航空器基础知识、空中交通管理、机场及空港、航空运输及运营、航空运输安全及监管、法理、宪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第二模块的航空法理论课主要分为航空法概论、航空法律文献检索、航空公法、航空私法,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院校的优势和特色细分为航空商业与法律、航空运输法律和政策、航空保险法、航空电子信息服务法律、航空航天知识产权法、航空器事故调查与法律,航空刑法、航空犯罪与预防、航空保安法、卫星通讯与法律,民航行政监管、国际航空法、比较航空法、航空航天法、外层空间法、国际航空法等。
第二,教学方法。航空法学不仅仅是给学生传授航空法学理论,而且还要让学生运用相关理论解决航空运输生产实践中碰到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从听说读写四个方面锻炼学生的实际能力和素养。听是指听教师传授各部门法的课程;说指通过辩论法、情境模拟法、案例教学法、探讨教学法等锻炼学生的语言功能,将之用于民航法律的实务中;读是指大量阅读在法律文献课程中查找到的文献书籍、法院判例等,深入了解民航与法律知识;写是通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读书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实习报告、模拟法庭法律文书等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总之,运用这些教学方法增强学生对航空法学的感性认识,激发学习的兴趣,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提升他们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
第三,考核与评价体制。航空法学人才的考核与评价体制要脱离传统的单一考核方式和评价体系,不再单纯以“分数”论英雄。而是设计一套合理的、综合的评测体系。首先,制定考评标准。针对不同的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设计不同的标准。理论课程注重理解与分析,实践课程注重操作与运用,所以应有不同的标准。其次,考评主体应多元化。为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能力,在考评过程中应采用以教师考评为主,学生自助互评和实习单位考评为辅的考评方式。最后,考核方式多样化。学习内容的丰富多样决定了考评形式的多样化,不限于传统的笔试,还可以采取口试、实践报告、现场答辩等。考评方法不仅重学习结果,更重学习过程,对于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反映出学生的航空法学实践能力与理论功底。
关键词:女大学生 就业质量 服务体系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如果说就业率反映的是就业的量,那么就业质量反映的就是就业的质,即反映了就业的‘优劣’、结构、层次和性质等。”我们研究当前女大学生就业质量的基本现状,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这对于我们构建推动实现女大学生更高就业质量的服务体系,促进社会的和谐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女大学生就业质量的基本现状
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目标仍侧重于大学生就业的数量层面,对就业质量涉及较少,大学生工资与农民工工资趋同现象更加凸显了就业质量层面的问题。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对口率下降
俗话说,女怕嫁错郎,男怕入错行。选专业如同入行,有可能决定着一个人一生的职业发展方向,然而在就业难的大背景下,大学生的专业对口率也在不断下降。专业对口率=毕业生从事专业对口工作的人数/总人数*100%。这个指标关系到相关专业市场的行情。造成专业对口率下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学生在高考后选择专业时存在从众心理、跟风填报的现象,选择当时比较热门的专业,导致毕业时这个专业供大于求,反而变成冷门。比如计算机专业,据 《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可知,前几年比较热门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却被亮了“黄牌”,成了就业率较低、失业量较大、月收入较低且就业满意度较低的专业。
另一方面,某些高校为了迎合家长的意愿,也为了扩大生源,在事先没有做好充分调研的前提下盲目开设热门专业。专业在创办初期,可能会遇到课程设置不合理、人才培养模式不能针对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市场需要的人才高校培养不出来,高校培养出来的人才市场又不需要,学校的培养与社会需求不匹配,办学脱离市场需要,这些也导致毕业生毕业后专业不对口。
(二)职业期待吻合度较低
职业期待吻合度指毕业生被调查时的工作与职业期待吻合的人数百分比。2013年6月9日,《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即“就业蓝皮书”) 数据显示:2012届大学毕业生中,有56%的人认为目前的工作与自己的职业期待吻合,其中35%的人认为不符合自己的职业发展规划,22%的人认为不符合自己的兴趣爱好。
当前的大学毕业生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一味追求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一些大型企业中工作,抱有追求高薪、追求舒适、追求名利的心态,就业期望值居高不下。近些年出现的“公务员热”“事业单位热”就是这一心态的典型表现,使其择业期望值超越社会的实际需求。与此同时,90后初涉职场便“放大”了自我个性,“我不适合这个工作”“这个工作没有前途”“与我的能力不匹配”“我不喜欢父母给我的安排”等,都成了90后职场新人个性张扬的理由。
(三)离职率较高
据“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网络监测平台”数据显示,2010届全国大学毕业生有34%毕业半年内发生过离职,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半年内的离职率最高,有44%的高职高专毕业生半年内发生过离职。
员工离职率高不仅仅是因为工资水平低或缺乏必要的劳动保障,还有更深层的原因。比如单位没有为员工提供充分的发展机会。当今社会知识更新很快,不学习就会落伍,就会被淘汰,如果在工作中缺少培训机会,员工就会感到自己没有发展前途,甚至产生被替代的危机感,于是产生另谋出路的念头。另外,员工对单位的发展缺乏信心。如果员工认为这个单位没有前途或者自己没有发挥空间,也会导致员工离职。
(四)就业环境亟待改善
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发达国家经济陷入衰退,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下滑,国际、国内经济不景气。用人单位用人行为的不规范,如拒绝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回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应有的法律权利得不到保障,工作时间、休假等其他福利待遇不能依法享有;存在就业歧视现象,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出于不同的目的,往往对应聘者的年龄、性别、身高、血型等方面做出不合理规定等。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整治措施和长效机制,政府部门监管或者“执法”薄弱也给侵犯女大学生就业的权利提供了生长的气候和土壤。
二、女大学生就业质量不高的缘由探析
我国大学生就业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分,改革开放时期的双向选择,市场经济时期的自主择业的转变。尤其是1999年高校大规模扩招而引发的“大学生潮”,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其中,女大学生就业更是难上加难,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缺乏广泛关注
对于大学生的就业质量问题,虽然社会的各个阶层给予了一定关注,但是关注度还不够,特别是对女大学生来说,它主要表现为:
第一,没有将目光聚焦于大学生中的弱势群体――女大学生身上。目前,虽然全社会都意识到大学生毕业后找工作难,许多大学生毕业后即失业。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在工作难找的大学毕业生中女大学生的工作更是难上加难。很多用人单位顾忌女性职工为家庭付出比较多,不能保证随时加班,而且女性在孕期、哺乳期都得受到单位的特殊照顾,所以在选择女性员工时格外谨慎,甚至提高条件。
第二,只是将目光聚焦于毕业季,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近几年来,全社会已经发现毕业生就业难这一社会问题,但是,只有到了每年的上半年,全社会才广泛关注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想对策,找出路,但是大学生就业难不会因为毕业生毕业前的关注而有多么大的改善。这是一个社会问题, 需要全社会持续关注。
(二)政府政策倾斜力度不够
目前,政府对大学生就业还是侧重于就业数量,而对就业质量的关注度不够。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对大学生就业政策扶持、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等方面的倾斜力度不够。
1.政府对大学生就业扶持力度不够
政府在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上,调节力度不够。目前的毕业生仍然倾向于北上广以及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城市,能够主动到西部、偏远地区或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所占比重很小。另外,政府应该提供的优惠政策在执行上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和简化办事手续。比如免息贷款、税收减免等政策,能够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的毕业生还是很少。
2.保障大学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女大学生属于弱势群体,受到性别歧视、地域歧视、户籍歧视等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在试用期不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试用期满后以各种借口开除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
3.大学毕业生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大学生毕业生就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还不能为暂未就业和暂时失业的大学生提供经济援助、免费技术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感有待提高
我国现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某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用人上存在歧视女性的现象,顾虑女性在生育、哺乳和以后长期对家庭的照顾,能不选择女性就不选择,形成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使得女性在求职过程中不得不降低求职标准,也存在女性一怀孕就失业的窘境。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就业市场是“聘方市场”,或有些官僚心态,片面提高用人标准,能用专科生的用本科生,能用本科生的用研究生,造成人才浪费。另外,用人企业缺少长线规划,他们并没拿出时间、平台去与新员工实践磨合,更多的是要求付出的薪水立见回报,或是对人才仓促选择,导致了女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愈演愈烈,以致成为沉重的社会问题。
(四)高等院校职业指导工作缺乏性别意识
高等院校职业指导工作由于缺乏社会性别意识,没能根据男女大学生的差异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缺乏对女大学生更有针对性的指导,导致女大学生在就业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职业指导没有与用人单位接轨
现在大部分的毕业生缺乏对社会的了解,对社会理想化,而某些学校的职业指导教育不能与实际用人单位接轨,导致毕业生毕业后处于一种半成品状态,缺乏员工基本的职业素质培训,入职不能马上入手。
2.职业指导缺乏性别意识
目前,高校都开设了就业指导课程,在授课过程中对即将就业大学毕业生根据社会职业需要作出职业方面的建议,使其能够选择合适的职业和胜任工作,从而较好地完成个人职业定向的过程。但是大部分的学校职业指导课程的教学中缺乏性别意识,对女毕业生的教育缺乏明确的指向性。
(五)女大学生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在就业环境如此紧张的情况下,女大学生的择业观念有待改善,工作能力有待提高。女大学生只有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1.不能认清自己,认清形势
部分女大学生过分强调工作的稳定性,片面追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好高骛远,不切实际。
2.女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女大学生在学校里两耳不闻窗外事,不关心政治,不关心时事,缺乏人际交往的技巧、团队合作的精神。
三、构建推动女大学生实现更高就业质量的服务体系
实现女大学生的更高就业质量,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多层次的关注与努力,只有社会、政府、企业、高校和女大学生这五个方面联动起来,互相配合,同心协力,才能构建实现女大学生高质量就业的服务体系。
(一)社会各界给予广泛关注
主席提出“中国梦”,他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要想实现这个最伟大的梦想,社会各界都需要关注女性就业问题。女性就业是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国能否最终实现男女平等,还关系到能否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妇联应该在推动社会关注女性就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二)政府加大政策倾斜力度
政府从法律制度、教育制度、劳动力市场制度创新的角度来消除就业质量方面的性别歧视。制定如就业促进法、反就业歧视法、生育保险法等反就业歧视法和完善相关配套立法,为女大学生提供更完备的就业保障措施。此外,还要加强政府监督职能,保障男女同工同酬、在职务晋升、培训等方面消除歧视性规定。
1.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选择以就业优先为导向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把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从而创造更多规范的工作岗位。政府出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多方面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力度,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首位,精心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2.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国家出台很多政策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例如招录工作人员需参加考试,就会杜绝某些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一些人员开绿灯。针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成熟,可以借助网络媒体,实现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就业市场,将就业岗位和数量向全体大学生开放,实施信息共享,为需要就业的大学生提供开放的信息服务。
3.完善法律社会保护
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劳动法》,拓宽其对就业歧视范围的规定,达到充分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的目的。2007年颁布实施《就业促进法》,虽然有效促进了广大劳动者就业创业,但是总体上法律有些内容缺乏规定,使法律的贯彻实施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吸取其他国家的好的经验,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就业立法采取在综合性劳动与社会法典中列入促进就业条款,或对促进就业专门立法,同时围绕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反就业歧视、帮助困难群体就业、限制企业解雇工人等就业相关内容另行制定单行法律的模式。
(三)培养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积极配合政府的政策,不能只单纯地把创造效益作为选用人才的唯一衡量标准。单位负责人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避免将性别歧视合理化。工会要设立性别歧视检察员,一旦发现存在性别歧视的现象,要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加大对企业的惩罚力度,并对企业的监管部门采取问责机制。
(四)加快高校课程改革和职业指导能力
学校是人才培养的基地,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关系到大学生的个人素质和职业能力,因此学校应加强对专业课程设置的改革,使其培养出来的人才能够符合社会的需要,还要加大职业指导在教学中的地位,增加性别针对性的就业指导,让女大学生在毕业前就能全方位认识就业形势、自身的位置,引导女大学生少走弯路,不走弯路。
1.改革高校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法
学校应从内部改革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使理论结合实际,反映社会需求,减少高校的培养与企业用人机制之间的差距,从各个环节加强对大学生专业能力、适应能力和求职能力的培养,学校应该加大教育教学制度的改革,积极开拓各种途径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进而提高毕业生的就业层次。
2.加大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高校应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研究和改革,要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把提供优质服务放在第一位;广泛收集用人单位信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针对用人单位违约事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立法力度,杜绝用人单位随意违约的不良现象,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对毕业生应采取分层次、分类别、全方位的就业指导,明确定位,全面落实毕业生的去向。同时加强对毕业生的择业观、价值观的教育,使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鼓励女大学生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学校应通过各种活动形式,帮助女大学生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完善自我,增长才干。
3.就业指导工作融入性别意识
目前,高校对在校生从入学开始就开设就业指导课程,介绍我国目前的就业现状,国家的就业政策,学生择业方面的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内容,让学生在学习期间就要对毕业后的工作有考虑,有打算,并朝着自己的目标努力。在就业指导过程中,对女大学生就业要开设专题讲座,讲授女性就业安全专题,在应聘及以后工作中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正确引导女性择业意识,明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对自己进行正确定位,杜绝盲目攀比意识。另外,在学校期间,我们应鼓励她们参加各种应聘,这对她们认清社会现实和增加应聘经验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五)提升女大学生的自身素质
女大学生自身的素质也有待提高,有的女大学生对自己的能力特长不清楚,对自己的求职方向不了解,而且过分理想化,造成就业定位偏差。
1.客观评价自己,找准自身定位
女大学生要客观分析自己的优势、劣势,认真规划求职目标,找准自己的社会位置,尽早通过各种途径尽量多地了解将要从事行业的现状、发展前景等信息,了解职位层次与职位要求,不打无准备之仗,从正确的就业切入点入职,放低薪酬要求,从底层岗位做起,从基层做起。
2.积累实践经验,提高竞争力
女大学生在校期间,要珍惜重视专业实训、定岗实践等机会,从中积累实践经验,在学中做,做中学,突出职业岗位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养的养成;要积极参与班级管理,如学生会、社团等组织,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协调与沟通能力。
3.提高综合素质,发挥女性优势
女大学生自身的综合素养对将来职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女大学生平时应多关心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培养自立、自信、自尊、自强的四自精神,成为现代新女性,注重全面发展,掌握一些礼仪、人际交往等方面的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努力提高自己的审美眼光和生活情趣,从全方位提升自己,发挥女性在语言表达、认真、耐心等方面的优势,从而提高自己的综合竞争力。
女大学生就业质量是衡量男女平等、社会文明程度的标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社会各界应加大对女大学生就业的关注力度,推动实现女大学生更高就业质量的服务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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