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海外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海外企业税收筹划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海外企业税收筹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海外企业税收筹划

第1篇:海外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摘 要 企业所得税作为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重要税种,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与流转税税收筹划相比,更有利于企业降低财务风险,从而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为了提高我国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重要性的认识,加快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在国内企业中的推广,本文将进一步简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意义,进而分析税收筹划的策略方法,并指出税收筹划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合理的纳税方案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的财务谋划和对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当前蓬勃发展的市场环境下,我国企业所具有的理财环境以及决策权力也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并因为其自身税收机制的提升使其税收筹划工作成为了企业日常开展财务决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使企业减轻所得税税负,充分享受现有的税收优惠照顾,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筹资成本,控制企业财务风险,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的确是为了少缴税或缓缴税,但企业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企业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进行税收筹划正是利用国家的税收调控杠杆取得成效的有力证明。也就是说,进行税收筹划或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合法收益,因此,纳税人就更愿意选择合法的税收筹划,而摒弃违法的偷税、逃税和避税等行为,有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

(二)有利于企业降低税收成本,优化企业税负

企业作为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重要纳税人,想要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就需要能够在保证总收入的基础上,尽量降低总支出。而税务的支出就是企业的其中一项日常经营支出,如果其数值减少,则会直接缩减企业当期的现金流流出,从而减少企业的现金约束,进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也就是说,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能够提高企业自身资金利润率,还有利于企业资金配置,优化税收负担结构,同时为企业的偿债能力提供了更高的保障。

(三)有利于国家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增长

从长远和整体看,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因为国家在制定税法时,为了体现产业政策或其他特定政策目标,发挥税收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调控引导作用,有意地使税负在不同产业、不同区域之间有所区别,这就为纳税人提供了优化纳税方案的种种机会。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其结果既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又可促进落后产业或地区的发展,创造出更多税源,扩大税基,从而增加国家收入。另外,实施税收筹划也有利于国家外汇收入的增加。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外经济活动日益广泛,我国在国外的投资也急剧增加。目前我国海外企业不仅数目多、规模大,而且遍布世界各地,存在着巨大的税收筹划潜力。如果这些海外企业都能自觉地或委托一些相关合法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减少国外税收款支出,无疑可以为我国增加一笔相当可观的外汇收入。

二、企业如何进行有效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论从内部财务管理政策的选择还是外部经营环境来看,企业均可以采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下面将通过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两大重要纳税因素来提出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降低所得税税率的纳税筹划

在税基固定的基础上,想要减少税收负担,则要通过降低税率来达到减税目标。A. 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低税率行业进行投资来实现减税。目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比正常少缴10%。为了鼓励和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乡村推广站、林业站、福利生产企业,均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我国投资交通运输业、机械制造、电子工业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B. 不同纳税人的规模征税率不同。新的税制下,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不仅可减半征收,还享受20%的低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C. 企业还可选择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和纳税。国家出台了广泛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中小企业具有重要的节税作用。为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产业发展,国务院对西部12个省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低税率缴纳所得税,给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润空间。

(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因此,通过多角度、多思路和不同方式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种纳税筹划策略也是实现减少税负的重要途径。A.利用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确认的收入时间不同,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通常采取现销方式的,结算方式是直接收款,收入确认时间是收到销货款或拿到相关凭据并把提货单交给客户的当天;赊销方式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时间;订货方式收入确认时间是货物交付完毕当天。企业可通过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来控制当期的总收入,特别是通过推迟确认临近年终时所发生的销售收入时间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收入,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实现少缴税目的。B.企业还可以通过增加抵扣项目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国家最新出台的关于加速折旧的政策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关注目标。企业可通过缩短年限或变更折旧方法来提高资产折旧速度,即企业当年的确认的折旧额会随着增加,应纳税收入的抵扣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从而缩减应纳税额,达到筹划目的。C.企业还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法来进行税收筹划。具体地说,在每个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作出正确判断,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节税有利的计价方法。一般情况下,在通货紧缩时,表现为物价水平、材料价格下跌的趋势,这时最好采取先进先出法,增加当期成本,从而减少当期所得税税额。企业存货计价方法一旦选择很难变更,即使变更也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会计报表中注明变更内容,最终实现合法合理税收筹划。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分析实施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纳税筹划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节税功能),其实也就是国家税收法律存在着税收漏洞,纳税人通过学习专业的财税知识,针对税收漏洞获得了合法的避税机会。从另一方面来讲,与税收漏洞共同存在的就是税收陷阱,纳税人一旦落入陷阱,就有可能多缴税,甚至出现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因此纳税筹划具有风险性。纳税人在实施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正面地全方位分析风险,合理避开纳税陷阱,严格控制税收筹划的各个环节,做到不涉及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二)提高企业税务筹划人的专业素质,培养优秀的税务会计师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第二大税种,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它作为企业税负的一个主体税种,可以说占据了企业利润的很大一部分,长久以来所得税一直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核心所在。从税收筹划理论的角度出发,税种的复杂性越高,税收筹划的空间才会越大,因此,对纳税筹划人专业素质要求就更高。企业要定期对财税人员进行培训,或者供员工赴海外进修等机会,培养出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税务会计师团队。只有这样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除了保证具有一定的收益外,还能够有效地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 盖地.避税与特别纳税调整[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9(2).

[2] 邱红.企业税务风险成因及管理探究[J].会计师,2008(11).

第2篇:海外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

(一)风险性

国际税收筹划与国内税收筹划相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以下两点:(1)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在税务筹划方面,预算结果会对筹划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如果预算结果的准确性比较低,则很容易造成企业税收筹划失败。(2)世界各国对于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界定并不同意,而且各个国家对此还具有一定的差异,在税收筹划中如果不符合国家法律,则会被定义为违法行为,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

(二)复杂性

国际税收筹划的复杂程度比较高,而且系统性比较强,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多种税收差别,而且还需要考虑各个国家对于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及各个国家的国情,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任何失误都可能会造成税收筹划工作失败。

(三)合法性

跨国公司在税收筹划中需要严格遵循各国税法,并通过利用各国税收差异制定最低合法纳税方案,避免出现避税或偷逃税的问题,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专业性

跨国公司国际纳税筹划的智能性比较强,对于纳税筹划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要求其能够精通跨国公司所在国家的国情和税法;熟练掌握跨国公司所在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熟练跨国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与纳税筹划之间的联系;不仅能够有效控制企业财务风险,而且还能够采取合法方式尽量降低纳税额。

二、国际避税港税收制度模式

(一)“免征所得税”模式分析

“免征所得税”模式主要有三种,包括“仅征某项所得税”、“免征直接税”以及“免征境外所得税”。其中,第一种模式指的是,根据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实际情况,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而对于个人而言,则不需要征收所得税。第二种模式指的是,如果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税收法不完善,或者税种的覆盖面比较低,则间接税较少,当地政府一般不需要向跨国企业征收税务。第三种模式指的是,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仅仅对海外部分征收税务,对于境外部分,则不需要征收税务。

(二)“低税率”模式分析

对于“低税率”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模式,分别为“低所得?和一般财产税税率”以及“境外所得适用低税率”。其中,前者指的是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在所得税方面征收量比较少,另外,后者指的是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拥有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对境外部分税务方面,则远低于境内标准。

(三)“优惠政策”模式分析

“优惠政策”模式在一些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转变避税港概念,其主要吸收外国资本,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经营方式,还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

三、跨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方法分析

(一)培养良好的税收筹划意识

在跨国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税收所得利益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优化跨国企业税务管理,能够有效提高跨国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苹果公司、宜家集团等都是十分著名的跨国企业,这类跨国企业税务管理水平比较高,并且其税收利益也是企业经营效益中的关键。跨国企业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有本质区别,税收筹划的基础是符合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区域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现如今,我国跨国企业数量逐渐增多,但是对于税务筹划的重视程度以及工作水平却远低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在跨国企业经营中,会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并聘请专业的税务管理人才。对此,新时期,我国跨国企业应该明确意识到税务筹划管理的重要性,并积极吸取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宝贵经验,弥补自身不足,提高税务筹划管理水平,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跨国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时刻关注环境变化,降低筹划风险

跨国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不仅能够获得经济利益,而且也需要面对很多风险:(1)国际环境复杂多变。2015年,税基侵蚀以及利润转移(BEPS)项目正式实施,其重点在于实质经营活动,要求提高跨国企业生产经营的税收透明度。2016年,欧盟正式推出避税“一揽子方案”,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应该加强对于跨国企业税务筹划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在跨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其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是复杂多变的,各个国家对于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管理也越来越严格,税务筹划风险逐渐增加。(2)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所需时间比较长,税收筹划结果预期往往是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而且在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成本,如果方案设计不合理,则会造成严重损失。因此,跨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时,应该注意,合理采用避税方法,确保符合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

(三)合理利用多种税收筹划办法

由于国际形势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跨国企业税收筹划需要面临较大风险,但是,国际税收筹划也具有灵活性特征。比如,可以利用某一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实际税率,然后再通过避税天堂转移企业经营利润,避免本国纳税。另外,也可以设立专门的金融公司,合理规避预提税。需要注意的是,跨国企业在对企业生产经营现状以及税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时,必须确保符合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关于税收筹划方面的规定,并灵活运用多种税收筹划办法,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税收筹划水平,并确保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四)利用国际租赁纳税筹划

在跨国公司经营中,国际租赁是减轻税负十分重要的办法,通过应用国际租赁是,不仅能够获得纳税优惠,而且还可以使租赁企业采用支付租金尽量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纳税额,由此可见,通过利用国际租赁,有利于跨国公司纳税筹划。国际租赁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辗转租赁形式以及将直接投资转为租赁形式,其中第一种指的是通过一个设在高?国的总部公司购置资产,然后再以最低租赁价格给一个设在国外低税国的企业,而国外企业再通过最高租赁价格给另外的高税国的关联企业,在此过程中随着租金费用的转移,将在高税国所得向低税国转移,并且分别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多次提取折旧,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纳税额。第二种指的是将直接投资转变为租赁,原先由总公司直接投资给子公司的资产可以转变为租赁形式,从而有效增加子公司费用支出,减少企业纳税额。

(五)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

在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中,会计处理方式的合理性能够对应纳税额以及会计利润造成较大影响,因此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过程中,应该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式。跨国公司必须明确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办法,这样才能够以合法方式合理应用会计方法,降低公司税负,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比如,如果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免征所得税,则企业可以将将流动性收益转变为资本性收益;另外,跨国企业可以采用提前确认收益结算时间的方式,有效延期纳税。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如果物价上涨,则在进行存货核算时应该选择后进先出法,而在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计算法方面,应该在符合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采用加速折旧的计算方式,从而延缓纳税。

第3篇:海外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大士能源是新加坡三大发电公司之一,其机组投产时间最晚、整体装备最先进、运行管理最稳定。旗下全资拥有装机容量267万千瓦的大士发电厂容量占新加坡电力市场总装机容量26%的份额。

2007年10月,新加坡重启电力资产私有化进程,其电力资产的实际拥有者淡马锡拟处置其全资拥有的新加坡三家主要发电厂即大士能源电厂圣诺哥电厂和西拉雅电厂并选择大士能源为第一家拟出售电厂随即向全球意向投资者发出竞购邀约。此次资产出售采取国际通行的二阶段竞标拍卖方式。

由于新加坡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法制透明,电力资产盈利稳定,此次出售吸引了全球众多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作为一直密切关注并积极筹划并购大士能源的竞标方,华能国际在接受淡马锡邀请后即对大士能源进行了覆盖宏观环境、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发展战略、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全方位尽职调查,并于2007年底顺利与日本丸红公司、香港电灯集团等其他5家投资方入围第二轮。

第二轮的竞争更加激烈,各方投资者都志在必得。而出售方淡马锡也对最终收购者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一方面看投标价格的高低;另一方面为保持大士电厂未来的稳定运行,还要求投资方具有雄厚的行业背景、稳健的财务状况,以及可靠的融资方案。经过激烈角逐,2008年3月竞标结果最终揭晓,华能击败其他5家竞争对手,成功胜出。2008年3月10日,华能在新加坡成立实施项目收购的特殊目的公司一中新电力(私人)有限公司。3月14日,华能与淡马锡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交易金额高达42.35亿新元,约合30亿美元。此次收购新加坡发电资产不仅是中国华能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境外收购,也是中国电力企业历年来最大宗的海外收购,同时也创造了中国企业对新加坡单笔投资的最大交易额,引人注目。

随着“走出去”的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尤其是央企开始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2012更被业内誉为中国企业并购“元年”。然而,中国铁建沙特轻轨项目、中钢集团澳大利亚铁矿石项目、中国铝业澳大利亚铝土矿项目等在海外折戟沉沙的事例频繁出现,为中资企业海外扩张战略敲响了警钟。

作为迄今为止国内发电公司最大的一笔海外并购交易(收购总价高达42.35亿新元,约合210亿人民币),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国际”)与新加坡大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士能源”)的“跨国婚姻”已进入了第五个年头。项目本身以其惊人的整体税后盈利及年均回报率,得到了颇多业内人士的赞许。

财务估值

财务估值是海外并购成败的重要因素。目前,国际上对并购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主要采用的方法有现金流量折现法、资产价值基础法、可比公司分析法、可比交易分析法等。从目前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采用的估值方法来看,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目前国际通行的确定企业内在价值的基本标准,由于注重目标企业未来、长期的现金创造能力,充分考虑了目标企业所处的具体而动态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特点,最能反映拟收购股权或资产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因而,该方法是企业在海外并购中最受青睐的财务估值方法。

现金流量折现法(DCF模型)由美国西北大学阿尔弗雷德・拉巴波特教授创立,被广泛认为是理论上最严密的评价企业价值的方法。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对目标企业估价的步骤一股包括:(1)预测自由现金流量,计算流程如图1;(2)估计贴现率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3)计算现金流量现值;(4)估计购买价格;(5)进行贴现现金流量估值的敏感性分析。

在华能国际收购新加坡大士能源的案例中,华能国际以现金流量折现法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运营情况,设计了基本情形、管理层情形、燃煤机组更新改造等多情景模型,对项目的价值进行了综合评估,同时参照国际市场同类交易,运行可比公司分析法和可比交易分析法,通过市盈率模型、企业价值/EBITDA模型、企业价值/兆瓦模型以及当时亚太市场同类并购交易的兆瓦价值等指标对项目进行了全面分析,最终确定了项目的报价区间。

融资安排

融资问题是海外并购的核心问题之一,而融资方案的总体设计与安排又是其中的关键。一般来说,企业并购融资中的资金结构由两大部分构成: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二者比例就是项目的资本结构。债务资金的融资方式又包括项目融资和公司融资两种模式。对于并购方来说,灵活巧妙地安排项目的资本构成,选择适当的债务融资模式,既可以减少并购方自有资金的直接投入,又能提高项目的经济价值。在举债适宜且不损害项目现金流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项目的资金成本,是确定融资结构的基本出发点。

在华能国际收购新加坡大士能源的案例中,为降低融资成本和控制收购风险,华能国际在深入研究国内外金融市场最新动态的基础上,通过全面分析项目的法律和税收等制约因素,合理吸收项目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融资意见,不断优化的融资结构和安排,最终为项目设计了最优的融资结构,实现了最低的融资成本。

华能国际设计的融资结构主要包括:(1)采用杠杆融资并购模式。华能国际凭借良好信用,充分发挥外汇贷款的低成本优势,全部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仅为1.97亿美元,约占融资总额的6%;(2)保持壳公司积极稳健的资本结构。作为实施并购的境外壳公司一中新电力,其并购资金来源中华能国际股本金为9.85亿美元,占融资总额的约30%,债务融资约22亿美元,占融瓷总额的70%;(3)优化股本资金来源。在股本资金9.85亿美元中,除自有资金1.97亿美元,其余通过公司融资取得优惠资本金贷款7.88亿美元;(4)合理配置公司融资额度,即安排有追索权的中资银行公司融资4.9亿美元和1.5亿新元,在本金偿还顺序上优先于股本金,但次于高级债;(5)按照国际惯例充分发挥无追索权项目融资的优势,即安排境外银团的高级债22,5亿新元。在最后的竞标方案中,华能国际确定的股本债务结构和多种形式的债务融资结构在项目的最终中标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得到了卖方淡马锡的认可,成为并购最终成功的决定性因之一。

此外,华能国际在认真分析国内外金融市场利率走势的基础上,依托大士能源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稳定的特征,抓住新元贷款市场利率较低的有利时机,成功进行了境外银团总额22.5亿新元(约合107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融资。该笔过桥贷款金额较大,约占收购总对价42.35亿新元的一半;成本较低,仅比新元贷款基准利率高60BP~80BP;风险可控,以特殊目的公司一中新电力对大士能源的股权质押和大士能源自身的账户质押为基础,对华能国际无追索权,可有效降低项目的投资风险。

与此同时,华能国际凭借其在中资银行中赢得的良好资信和自身雄厚的财务实力,利用“内保外贷”模式,成功为其特殊目的公司一中新电力取得了4.9亿美元和1.5亿新元的公司融资。该笔融资采取“内保外贷”模式,是指由中资银行总行为其海外分行提供担保,由其海外分行向华能国际境外全资子公司中新电力提供收购贷款,华能国际向中资银行星行提供反担保。利用“内保外贷”融资,一方面国内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有利于华能国际规避直接对境外子公司进行担保;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华能国际信用增级的作用,大幅降低特殊目的公司一中新电力的融资成本,发挥中资银行的资金优势。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相关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行为。以下以华能国际收购新加坡大士能源为例说明企业海外并购中常见的税收筹划行为。

(一)股权收购贷款的税收筹划

华能国际境外全资子公司中新电力于2008年3月从境外银团和中资银行海外分行共借入贷款合计约32亿新元,其中,境外银团过桥贷款22.5亿新元。重组前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图2所示:

根据新加坡当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直接用于购买生产经营性资产的贷款的利息才能在税前抵扣。而中新电力贷款购买的是大士能源的股权,其贷款利息不能税前抵扣。为了将中新电力的股权收购贷款转变为资产收购贷款,华能国际及其子公司大士能源实施了以获得利息可税前抵扣为目的的公司重组方案。

公司重组的简要过程:由大士能源成立新的全资子公司一-大士发电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士发电”)作为融资主体,借入新的银行贷款收购大士能源现有的发电资产和售电业务大士能源取得出售资产收入后再以分红方式提供给中新电力用于偿还中新电力原有银行贷款,进而完成整个项目的重组和融资过程。公司重组过程及重组后股权结构如图3所示:

重组结束后,华能国际持有中新电力100%股权,中新电力持有大士能源100%股权,大士能源持有大士发电100%股权,大士能源成为控股公司,大士发电成为实体公司,全部银行贷款由壳公司中新电力下沉至实体公司大士发电,按新加坡税务局的要求,大士发电购买资产的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抵扣。在2009年9月实施的公司重组方案中,华能国际抓住中资银行在全球金融危机后外汇资金充裕的有利时机,通过“内保外贷”模式成功实施了总额约32亿新元(约合150元人民币)的公司融资,其融资成本大大低于境外银团提供的贷款方案,经初步测算,公司在贷款期15年内可累计节省利息净支出约30亿元人民币,经济效益十分显著。由于中新电力再融资收购贷款高达约150亿元人民币,贷款利息的税前抵扣可为华能国际带来相当可观的节税收益。

(二)利息预提税的税收筹划

华能国际充分利用项目自身的融资优势,在新加坡本地开展项目融资,借助新加坡本地银行和国际知名银行在新加坡的分行进行融资安排,从而有效地规避了利息预提税。同时,在2009年华能国际对大士能源的重组和再融资中,由于部分并购贷款来自中银香港,华能国际借重组安排顺利将中资银行的贷款行所属地由中国香港转至中国内地,从而使中资银行的利息预提税从15%降至了7%,更加充分地发挥了中资银行的融资优势。

风险管理

海外企业的风险管理是海外企业积极应对境外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境外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境外经营能力的有限性的一种活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防范金融衍生业务风险是海外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是公司风险管控的基础。一般来说,公司治理结构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以新加坡为例,其政局稳定,法制健全,市场透明,国际化程度很高,在全球拥有良好的商务关系,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的联系和交往非常密切,同时拥有一个发达成熟的银行和证券融资市场。因此,其公司治理水平一直在世界名列前茅。但考虑到大士能源在新加坡属于私人公司,而非公众公司,同时,华能国际对其100%控股,因此,加强董事会管理有利于充分保障华能国际的股东权益,防范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发生。

华能国际完善境外公司治理结构的措施包括:(1)修改公司章程,确保华能国际在董事会的控制权;(2)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增加公司运作的透明性和独立性,提高公司运作的效率,保证并购后平稳运作和过渡;(3)对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进行了适当调整。董事会下建立招投标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分别对重大的招标竞标事项、财务审计事项和薪酬分配事项进行决策;(4)聘请国际知名的内外部审计师对大士能源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审计。

(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华能国际作为一家在纽约、香港和E海三地上市的大型上市公司,早在2003年就开始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了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并于2006年在国内率先通过基于“萨班斯法案”的内控外部审计。在华能国际收购新加坡大士能源后,华能国际立即着手对大士能源实施了基于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通过此项工作,一方面满足了在美国上市的监管要求,不因收购外部企业影响公司整体的内部控制规范与市场形象;另一方面,也借此实现了对大士能源整个运作流程的掌握和业务操作风险的控制,借助独立客观的外部审计师对大士能源的运营风险控制进行监控。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对于确保大士能源的长远发展及管理的稳健高效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三)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防范

在中资企业海外项目运作中,金融衍生业务常常成为导致其项目失败的“滑铁卢”,无论是中航油还是中信泰富,都在这方面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一方面是由于金融衍生业务本身较为复杂,风险较高,操作难度较大,需要较多专业知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未能有效运行。

受本国资源及市场限制,新加坡经济国际化、开放化程度很高,其初级能源,如天然气完全依赖进口,能源价格随时暴露在国际油价以及外汇汇率波动风险之下。为对现货燃料,主要是天然气采购中的价格波动风险以及汇率波动风险进行防范,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新加坡发电公司需要通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进行风险对冲,实现有效的套期保值,即通过固定合同和零售合同获得稳定的电力销售收入,通过燃油价格指数差价交换合同、汇率远期合同等衍生金融工具锁定与之对应的燃料成本,通过利率掉期合同等衍生金融工具锁定财务成本,确保发电商能够得到合理、稳定的边际利润。

第4篇:海外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大企业 税务风险识别 税务风险管理

大企业的组织形势和经营方式多样,经济主体跨国家、地区、行业相互渗透,核算的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同时潜在的税收风险也不断加大。近年来,某些重大税务案件给部分企业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因此,税务机关开始积极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新模式,试图降低大企业税收管理系统性风险,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旨在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未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作为大企业的纳税人也应切实将税务风险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应对企业发展过程中税源管理方式转变的要求。

一、大企业税收管理现状及难点

大企业基本特征:规模庞大、生产经营复杂,应用信息科技等手段从事管理,跨区域、跨国经营,具有统一的内部制度与流程,在国内或国际上均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大企业基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集团企业、上市企业、跨境经营企业、非居民企业。

大企业税收管理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分支机构林立交错,纳税环节各不相同

就省辖市而言,那里的大企业基本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有二级、三级等多种级别。如兴业证券、平安保险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下同)二级分支机构;移动公司、工商银行为跨地区三级分支机构。对于不同类型的分支机构,管理模式和方式也不相同。对于总分机构,以所得税的纳税管理最为复杂,基本可以分为六种:①跨地区三级分支机构;②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③分支机构跨地区的总机构;④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⑤省内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⑥分支机构在省内的总机构。

(二)大企业管理难度大,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由于受各种原因和利益驱使,大多大企业虽然具有良好的纳税遵从意愿,但其遵从能力却一直得不到有效提升。特别是大的跨国公司,尽管其配备或聘请了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但在加强内部核算管理的同时,其也在积极寻求避税、逃税的手段,直接危及了税收安全,纳税风险不容忽视。

(三)专业化、行业化、信息化程度较高,税务管理力不从心

与其他企业相比,大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较复杂,通常需跨区域或跨国经营,能够运用最新的科技手段,特别是信息科技手段从事管理工作。这些特点要求税务部门需集中高水准管理人才加以应对。对于日常管理来说,税务部门最大的难点在于大企业的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且信息不对称。

二、大企业税务风险分类及具体表现

(一)大企业税务风险分类

1、环境风险

宏观环境复杂多变是企业面临多种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宏观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制度环境、投资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资源环境等。

2、制度风险

完整的制度体系是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投资控制及担保制度、业绩考核及激励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人才管理制度等。企业的制度是否健全,制定流程和依据是否合理、科学,从根本上制约着其防范税务风险的有效程度。

3、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与避税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其合法性,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得到税务部门的确认,有时也会因筹划方案的时效性等因素,导致税收筹划失败。

4、政策运用不当风险

国家制订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有严格条件和资格要求的,一旦条件发生变化,而企业疏于管理,就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5、企业“走出去”的税务风险

自2005年以来,随着我国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其不断加快走出去的步伐,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对投资国税收政策不了解的风险。境内企业在居民企业身份认定、适用税收协定、关联交易、税收抵免、税收豁免、海外亏损的弥补等涉税问题上都存在重大的税务风险。

(二)各类大企业税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1、集团企业税务风险。集团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兼并重组等重大活动和重要经营决策存在着税收风险,其中资产划拨,重大投资,经营多元,为子公司主要税收风险。

2、上市企业税务风险。上市企业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力,对国民经济有经济晴雨表的指标作用,其税务风险一旦查实,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害。上市企业主要税收风险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风险,关联交易,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等纳税调险,重大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收优惠政策取消风险,重大股权转让,境内外战略投资股权转让变化等存在税收义务承提的税收风险。

3、跨境经营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是境内外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业务,企业在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中存在的重大涉税风险。

4、非居民企业税收风险。2011年政府共征收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10.4亿元,其中日本某公司间接转让康师傅饮品有限公司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3.06亿元,而2012年2月份全国最大单笔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山西省某能源企业也在山西省成功入库。随着我国企业不断地与世界经济相融合,境内企业在与非居民企业间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境外借款,设备安装、服务贸易等项目存在重大的税务风险。

三、大企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第5篇:海外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摘 要 本文针对国际四大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问题,讨论两者之间的差别和影响因素,旨在对我国现有审计市场提出改进对策,使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更具竞争力。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收费

随着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所有者希望自己聘用的管理者能够尽其所能,努力经营好他们的公司,而管理者则因不是自己的公司而懈怠松散。审计成为所有者对管理者的检验方式,他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审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审计收费也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现状

对于审计收费,至今我国仍没有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价格法》规定:审计收费标准采取“固定价±浮动百分比”、“固定价格”、“根据资本和时间定价”等方式。由于不同方式的选择存在差异,是的不同地区在确定自己的收费政策市差距很大。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注册资本、资产负债表日资产总额(以审计后资产总额为准,同下)或者会计年度利润额(以审计后利润为准,同下)的多少等等,来提取相应比例的审计费用。

二、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现状

国外对于审计收费主题的研究开始于1980年,Simunic 首先用多元回归的方法研究了影响审计定价的因素。自此之后,审计收费便成为了审计研究中的热点话题。Houston, et al.将审计费用定价为:

E(C)=[cq+(E(d)×E(γ))]+ [E(g)×E(l)]+[E(t)×E(z)]

其中,E(C)表示审计费用,c 表示审计资源单价,q 表示审计服务资源的数量,E(d)表示因本期的审计报告而导致的预期未来损失的折现值, E(γ)表示注册会计师承担该预期损失的可能性E(g)表示与财务报告重大错报无关的预期诉讼风险损失的现值,E(l)表示该预期损失发生的概率,E(t)表示与当期财务报告有关的非诉讼因素导致的损失或影响审计师未来收益的现值,E(z)表示E(t)发生的概率。

可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作为两个最主要的因素考虑。在实务中,西方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采用按小时来计算审计费用,并且详细的归类划分助理、项目负责人等级别的小时工资额,这样,同样给审计收费提供了较为统一且简便的标准。

三、 国际四大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比较

通过上述资料整理得到,一般来说,对于同样的一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收费,国内所和国外所收费有着重大差别。上述六家上市公司,平均国际所与国内所差异为881.68万元,对于中国石化,由毕马威(国际所)与毕马威华振(国内所)的收费差距更是达到4900万港元。

四、国内外审计收费差异的影响因素

(一)品牌知名度的影响

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享有得天独厚的品牌优势,这促使国内很多上市公司选择国际知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他们认为四大不仅是品牌,更是权威,拥有“四大”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论是向银行借款,还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都将变得更加容易。国内所为了缩小这种品牌劣势,只能通过降低价格去吸引业务,故形成国内所低价,国际所高价的局势。

(二)非审计业务的影响

通常所说的财务报表审计属于审计业务。对于被审计单位而言,倾向于选定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时间较长的合作,而这往往包括了纳税筹划和管理咨询等非审计业务。企业希望合理避税、优质管理,所以一个好的咨询机构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更有希望成为完成审计业务的事务所。我国尚无世界知名的咨询公司,而国外所有著名的咨询机构来实现被审计单位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考虑到相熟程度和机会成本,愿意出高价来选择国外所,放弃国内所。

(三)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21世纪经济全球化加速蔓延,公司不仅要在本国更要在国外有一席之地,国内有实力的公司会选择去国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而最能使国外证券公司信服的便是一份漂亮的审计报告,这需要一个对国外会计制度轻车熟路的事务所。国内所对国外的制度做得少,存在很多不对口。虽说我国的会计准则在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这需要时间。市场机会稍纵即逝,故去国外上市的公司,会将目光投向国际四大,愿意花高价来换取一份漂亮的审计报告。

五、对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启示

(一)重视国内所业务多元化的发展

鉴于非审计业务对于审计业务的影响,国内所有必要重视多元化的业务。与被审计单位展开广泛的诸如税收筹划和管理咨询的服务,能够使服务单位成为潜在被审计单位,这样就能减少国际所对国内所的冲击,缩小与国际所之间的差距。

(二)建立高水准国内证券交易市场

我国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知名度而言,远不及纽交所和纳斯达克。越来越多中国人进入股市,使得国外的很多大型企业也想要在中国募集资金,展开自己的海外战略。让国外企业来中国上市,在我们建设好高水准的证券交易市场后,国内所就能一展拳脚,对外国企业审计,进而提高审计费用,与国外所抗衡。

(三)加强国内外事务所的沟通

国际四大能取得更高的审计收费,很大的程度取决于其扎实的审计功底和著名的品牌。中注协应当加强在各地高校举行的境外实习管理,通过选拔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去国际四大实习,学成之后,来我国事务所发展,壮大自己的民族品牌。我们要建立有效的沟通体制,最终为国内所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陈月圆.CPA审计定价的经济分析.财会研究.

第6篇:海外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常设机构 税收管辖权 税务管理 税收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 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 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第7篇:海外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资产重组;税收激励;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3)05002905

一、引言

税收“楔子”对经济的扭曲严重,将导致生产者与消费者都无法享受的福利损失,即税收的额外负担。因此,税收应保持相对的“中性”。税收可能影响公司的财务决策,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因此,以重组方式发生的投资在课税时可能发生,而在不课税时可能不发生,这就是以税收利益为导向的投资行为。如果重组另一公司在税收上是有利的,那么税制在这一方面是非中性的,人们可以称之为税制的“资产重组中性”缺乏。从这个角度而言,不应当给予资产重组行为过多的税收优惠。

然而,有关企业资产重组动机原理的讨论中,所得税制对公司资产重组的激励效应一直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这一效应在发达国家被称为“税收协同效应”。资产重组过程中,收购企业可以利用被并购企业的亏损结转,从而获得税收节约;可以通过并购的 “合作保险效应”提高债资比例,从而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节税效果;由于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为了防止权益受困在企业中,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将股息支出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享受资本利得课税较轻的税收益处。除了以上企业资本结构方面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考量之外,在有些国家,营业税也是并购动因之一,营业税属于多环节流转课税,由于企业交易内部化可以避免在中间阶段缴纳营业税,于是常常导致纵向关联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实行一体化。

由此可见,如何结合实际,定位国家在资产重组中的税收政策取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二、关于企业资产重组税收激励的不同观点

Eckbo[1]指出,税制中(尤其是所得税中)一直存在刺激公司并购和重组的因素,以获得税收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公司并购重组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零和博弈”。经济学家对税收政策取向的观点有所不同。

1支持给予资产重组税收激励的观点

(1)从生产效率角度分析资产重组。经济学家们运用了大量微观经济学理论,通过规模经济(针对横向并购)分析,指出并购重组导致规模报酬递增的结论,原因在于“学习效应”使得优势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向劣势企业传递。通过垄断利润[2]和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3](针对纵向并购)分析,指出优势企业以企业组织的内部交易取代了市场交易,纵向并购的频率取决于市场法制的完备性和契约功能的有效性。通过管理效应的同构性和资源优化配置[4]分析,得出结论:企业并购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企业并购可以在某种情况下达到帕累托改进。

(2)从社会福利角度分析资产重组。运用了帕累托最优、外部性理论[5]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局部均衡福利理论。通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在社会上存在不良外部性的情况下,企业并购重组可以内化社会成本,其前提是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这里把企业并购看做是一种制度性安排,作为内化社会成本的手段或方式而赋予企业并购重组以独特的社会意义。其二,抛开单个案例,将企业并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从社会层面来看,企业并购重组具有增加社会福利的可能性。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并购不仅是一种企业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它的市场性结果给社会福利带来影响。既然公司资产重组可以提高生产效率,有增进社会福利的可能,对产业结构重构具有有益作用,那么对资产重组行为的税收优惠就是社会性优化,从而达到私人市场体制自身无法产生的最优资产重组数量。根据奥尔贝奇和理苏斯的观点,运用税收激励的资产重组可能会通过消除税收方面的损失而促进更有效率的行为。此外,詹森的“自由现金流理论”以及Masulis和Trueman[6]的“受困权益模型”都说明了倾斜于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导致的重组交易动因。

2反对给予资产重组税收激励的观点

(1)从负外部性角度分析资产重组。如果在税制中存在“非中性”的倾向于公司并购重组的行为,当这些公司资产重组活动涉及到真实资源的使用或通过增加经济系统中其他部门的税收而造成税收体系的扭曲,并且这种负外部性明显时,那么它们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就是不可取的。基于税收目的资产重组导致产业结构无法达到最优税前收益的直接资本投资。

(2)从资源再分配角度分析资产重组。资产重组中的要约溢价主要来源于税收节约,税收引致的财务协同效应对公司投资决策产生影响,这种税制的“缺乏中性”将导致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偏离,产生效率损失。税收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从大多数纳税人手中取走资源,转给了被并购企业的股东,形成了不公平的资源再分配,从而使众多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少数股东获得要约溢价的超额利益。

更有学者认为,在以往很长一段时间里,税制的发展情况是高法定税率,同时附加大量税收激励来缩小税基,税制的这种基本不对称性对大公司有利,可以面对低预计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以及低资本成本,然而大公司基于其扩张性的组织结构,与富有弹性的小公司相比,它转变供求状况的适应能力相对迟缓,那么偏袒于大公司的税收政策可能会阻碍宏观经济增长率和结构调整。而20世纪80年代后期许多国家的税制改革,其共性是从高法定税率和窄税基向低法定税率和宽税基转移,这可以看做是减少以往税制中内在的“资产重组偏袒性”。

三、我国企业资产重组现状与税收政策取向

在认识一般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判断不同经济周期的发展特征,并及时调整税收政策取向,从而形成具有针对性和方向性的政策思路,这是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关键。我国当前经济构成中,中小企业比例偏重,它们无法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益,无论是在生产、销售、人力资源和财务上,还是在研制开发上,都缺乏经验优势和专业效应优势。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扩大规模经营与提高竞争能力,是企业立足于国际经济舞台的重要经营策略之一。因此,笔者建议在不严重扭曲经济体系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激励的税收政策取向。同时,注重探讨这些激励政策的实质效应,是否确实提升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资产重组意愿。此外,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堵塞公司籍资产重组之名、行节税之实的漏洞。

1通过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资产重组,形成规模经济,共同抵御风险

在2012—2013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情况下,作为中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很多企业陷入了生存发展的困境,并且暴露了致命弱点。其一,缺乏产业安全意识。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加工型企业被外力重创,企业生存和发展全部依赖跨国公司和国际市场的“恩赐”,自身没有任何防御能力。其二,缺乏产业竞争力。在中小企业中,出口加工型企业和重污染企业两部分占据较大份额,缺少长期规划的战略认识和核心竞争力。其三,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其四,缺乏产业投资规划。产业投资规划不是产业规划,是投资与产业之间的绩效考评和衔接机制;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型企业,需要通过产业投资规划引导其进行增强自身产业安全和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投资。

针对这些问题,如果放任大量中小企业在这种自由竞争环境下破产倒闭,将导致资源的直接损失。从长远发展和培育市场的角度考虑,如何制定有效的税收政策,为中小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进行产业重塑、做大做强和提高产业竞争力,给予积极支持。当前,国家已经颁布一些激励性的财税政策,例如,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颁布的《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2013]8号)指出: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市场化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并确认股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在加强财政支持方面指出:市政府每年设立20亿元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上市企业的重组扶持和“走出去”奖励等。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指出: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内部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此外,2011—2013年多个省市和行业在发展规划中都提到了“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和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年4月颁布的《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广字[2012]60号)指出: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广告企业进行跨地区、跨媒体、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促进广告资源的优化组合、高效配置和产业升级。由此可见,国家和地方在通过资产重组形成规模经济方面,激励性的财税政策取向是非常明晰的。

然而,我国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对优势企业并购亏损企业方面的税收规定比较严苛。以美国为例,纳税人经常收购赢利水平极差,甚至亏损的股票、债券和其它金融工具,利用美国税法中有关经营亏损和资本利亏弥补的规定,有效减轻税负[7]。这其中较大的受益者是中小企业、合伙企业、信托公司和基金等,尤其是初期研发费用高昂的高风险企业。由于纳税人不畏亏损,因而对这类投资比较踊跃。因此,从全局看,美国政府虽然损失了部分税收收入,但可以使其它政策得以实施,在总账上还有赚头。而我国则规定:只有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可以结转亏损。特殊性企业合并要求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即使符合了这一要求,也不能由合并企业全部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而是有限额的弥补, 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这就可能导致某些初期发展不利的中小企业破产倒闭,形成资源的实际浪费,因此,税制中的税损弥补规定应当适当宽松,使这些前期亏损的企业具有商业价值,从而与优势企业形成资产优化格局。

2通过税收政策,促使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

资产重组是打破行业壁垒,实现部门和行业转移的一种有效手段,它与直接投资和转产相比,更为迅速有效。资产重组和存量资本优化可以实现多方面的经营战略,其一,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并、接管、资产置换和交叉控股等方式,可以实现多元化经营战略和扩展型规模经济战略。其二,企业通过向其它行业并购、参股、控股和租赁等形式,实现向新行业和新领域渗透的经营战略。其三,企业通过分立、资产剥离、协议转让、债务重组和对外租赁等方式,实现退却型战略和进行产业转移或产品结构转换。

税收政策的科学、适度和系统性运用,是政府发挥产业规划与扶持职能和引导企业战略性资产重组的重要工具。目前,河南省等地已经出台了一些鼓励企业战略性重组的财税优惠政策。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做好财政支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通知》(财教[2012]33号)指出:加快推动文化领域结构调整,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合理配置文化资源,积极鼓励和引导国有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加快国有文化企业合并、重组、股改和上市步伐,努力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发展格局。

然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一些规定阻碍了存量资本优化的进程。在国际上,只要符合“资产经营持续性要求”和“股权持续性要求”,那么被重组企业在资产重组之际获得的所得是免税的,也就是“免税重组”,实际上这种“免税重组”是一种递延纳税。我国也采用了这一国际通行惯例,符合条件的重组被称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但是法规的字面定义比较严苛,例如,企业合并要求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基于不同并购方式获得税收利益的难易程度不同,针对免税合并而言,企业合并时根据《公司法》操作的,它的法律性要求强,企业极少因为税收因素从而导致公司失去法人资格,因此,应当放宽法规的字面规定。可以斟酌将获得免税待遇的最低股权支付比例要求从85%降为50%左右。与此同时,对合并当中属于股权支付的股票性质规定得比较宽松,不必要求这些股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股票(即选权股),它也可以是普通股,甚至是优先股和可转换优先股等,只要不是“债券类”优先股就符合权益持续性要求。然而,为防止纳税人对免税规则的滥用,还要增加分步交易整体化原则,当公司并购之前和之后的各步交易都是达成重组顺利完成所不可缺少的步骤和行为,则这些相关交易应当被视为一项并购交易的统一步骤,从而确定“历史”股东才可以获得免税待遇,而且,重组之后的3年内,如果股东将股票销售,则视为股息分配。这样一方面法规的字面规定放宽了,促使企业实现产业整合的目标;另一方面能够防止企业滥用税收优惠。

3通过财税政策,促使企业掌握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实现海外企业并购与资产重组

每一轮世界经济的深刻调整都是一次资源配置格局的重新洗牌,形成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多位经济学家和行业领军人物提到了鼓励企业跨境并购和获取战略利益。我国企业并购和参股欧美实体公司的征途一直困难重重,首先我国企业缺乏经验,不熟悉国外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其次欧美国家也不愿接受这种方式。当前的国际市场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一个百年难得的机遇。在欧美经济不景气和企业普遍陷入资金困境的时候,政府应该鼓励更多的国内企业积极并购和参股欧美公司,一方面帮助这些企业度过难关,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整体形象;另一方面可以借此获得核心技术和管理要素,获得战略性资产,形成一个双赢的格局。例如,2010年3月吉利汽车与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瑞典哥德堡正式签署收购沃尔沃汽车公司的协议。

有效的财税政策是促使企业并购海外资源和实现产业投资意义上对接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广东省等地已经采取多项举措鼓励企业“走出去”,例如,设立“走出去”专项资金,对企业开展相关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项目贷款、厂房租金、工人培训和项目投保等均给予财政补贴。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颁布的《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2013]8号)指出:鼓励企业通过建立联合研发中心、参股并购和专利交叉许可等方式开展国际创新合作。商务部2012年4月颁布的《对外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通过“走出去”提升竞争力,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和战略合作等形式,整合国内外优质要素;稳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拓宽国际投资合作途径;鼓励国内金融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走出去”,为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中国企业的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然而,就目前的税收政策而言,要获得免税的跨国并购是非常困难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了符合我国的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外,还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并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其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其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由此可见,只要不符合100%直接控股关系,发生的跨境并购需要在并购之际就纳税,这与许多发达国家符合持续性条件就给予免税的做法不同。因此,笔者建议,针对不同跨境重组交易方式,分别制定税收规则。以美国为例,仅仅看兼并形式,就包括A类法定兼并和合并,除此以外,还规定了三角兼并和反三角兼并,由于兼并是根据公司法进行的,为了达到公司法人资格不消失而又进行资产免税收购的效果,又设计了以股票换资产的C类重组(又称之为实践性的A类重组)[8]。只要是具有相同或相似经济实质的跨境重组交易,只要是符合权益持续和经营持续的跨境交易,只要是导致资产经济所有权相同变化的跨境交易,就在相同的税收条件下进行。也就是说,尽管可能采用了不同的资产重组技术手段,但是交易的实质是一致的。因此,保持了美国一贯主张的税收中性原则以及实践中运用的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我国的跨境重组税收规则的适用范围很窄,并且大多都是针对股权收购的。这样笼统而不明确的狭窄规定,必然导致纳税人采用迂回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违背了税收的经济性中性原则和简便原则。因此,笔者建议,针对不同跨境重组交易方式,细化相应的税收规则,从而确实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

四、结论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下,企业资产重组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塑造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微观经济基础。将民营投资引入到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重组当中,形成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遵循市场规律的现代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了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发展方式。由此可见,资产重组是市场自由竞争导致的产业结构和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因为重组当中资本的流向是源源不断地投向效益好、回报丰厚和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自然达到优胜劣汰。然而据统计,中国当前多数产业的产业集中度不足20%,而成熟市场的国家一般超过50%,以制造业为例,目前国内制造业的平均产业集中度为17%,远低于美国的47%和英国的53%。在这种现实经济环境的制约下,就需要政府适度参与,利用政府的政治资源、信息优势和信用优势对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对市场缺陷进行修正,而财政税收政策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调整手段,它的有效运用对资产重组的进程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Eckbo,BEHorizontal Mergers, Collusion, and Stockholder Wealth[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3,11(1-4):241-273

[2]丹尼斯·卡尔顿,杰弗里·佩罗夫现代产业组织[M]黄亚钧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744-750

[3]Williamson, OETransaction-Cost Economics:The Governanc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 [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79, 22 (2):233-261

[4]Samuels,JM, Smyty,DJProfits, Variability of Profits and Firm Size[J]Economica, 1968,35(138): 127-139

[5]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174-176

[6]Masulis, RW, Trueman, BCorporate Investment and Dividend Decisions under Differential Personal Taxation[J]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1988,23(4):369-385

[7]Markus,MKTax Incentives of Corporate Mergers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M]Goteborg:Kompendiet,19931-59

[8]Morris,JMMergers and Acquisitions:Business Strategies for Accounts[M]John Wiley & Sons,Inc, 2000288-317

[9]李维萍完善我国跨境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借鉴美国税收规则[J]地方财政研究,2007,(5):59-63

[10]刘标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的涉税问题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2011,(3):7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