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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了河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文件中明确指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不是主要依据,除学业水平考试外要考察综合素质,包含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学校老师要把学生在校的一切相关内容记录在《河南省初中学生成长纪实报告》相应栏目中,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务求真实,有据可查,作为中招录取的重要参考。
驻马店中考科目、内容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将《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中的全部科目纳入考试的范围。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由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考试时间。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地理、生物七个科目实行闭卷考试;道德与法治、历史两个科目实行开卷考试。
体育与健康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试纳入学业水平考试统一管理,由省教育厅明确统一要求,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劳动与技术、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艺术(音乐、美术)等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也要进行考核,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以初中学校为主实施,相关特长表现体现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中。
在考试内容方面,将依据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确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容,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增强与学生生活、社会实际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建设,开展试卷评估与分析,提升考试命题质量和水平。
驻马店中考时间安排
【重点】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高中录取计分科目包含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以分数呈现,总分80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120分,物理、道德与法治每门70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每门50分,体育70分,理化生实验三科满分30分。
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劳动与技术、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和艺术(音乐、美术)等未纳入中招录取计分科目的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以等级呈现,具体等级要求由省辖市统一规定。经教育厅批准的地区,也可以选择部分科目,统一组织考试,并以一定分值计入中招录取成绩。
值得注意的是,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得仅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变化】
综合素质评价从2017年入学的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实施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
初中学校和教师要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将作为中招录取的重要参考,提供给高中阶段学校录取使用。这也就意味着,中考一考定终身的时代将要远去,未来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将会越发完善与成熟,同时意味着学生的课外生活会越发丰富。
此外,高中阶段学校在招生时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使用规则,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高中阶段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使用的相关要求应在招生前提前向社会公布,综合素质评价从2017年入学的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实施。
评价内容和评价程序
评价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初中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河南了河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文件中明确指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不是主要依据,除学业水平考试外要考察综合素质,包含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学校老师要把学生在校的一切相关内容记录在《河南省初中学生成长纪实报告》相应栏目中,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务求真实,有据可查,作为中招录取的重要参考。
南阳中考科目、内容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将《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中的全部科目纳入考试的范围。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由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考试时间。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地理、生物七个科目实行闭卷考试;道德与法治、历史两个科目实行开卷考试。
体育与健康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试纳入学业水平考试统一管理,由省教育厅明确统一要求,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劳动与技术、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艺术(音乐、美术)等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也要进行考核,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以初中学校为主实施,相关特长表现体现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中。
在考试内容方面,将依据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确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容,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增强与学生生活、社会实际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建设,开展试卷评估与分析,提升考试命题质量和水平。
南阳中考时间安排
【重点】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高中录取计分科目包含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以分数呈现,总分80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120分,物理、道德与法治每门70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每门50分,体育70分,理化生实验三科满分30分。
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劳动与技术、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和艺术(音乐、美术)等未纳入中招录取计分科目的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以等级呈现,具体等级要求由省辖市统一规定。经教育厅批准的地区,也可以选择部分科目,统一组织考试,并以一定分值计入中招录取成绩。
值得注意的是,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得仅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变化】
综合素质评价从2017年入学的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实施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
初中学校和教师要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将作为中招录取的重要参考,提供给高中阶段学校录取使用。这也就意味着,中考一考定终身的时代将要远去,未来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将会越发完善与成熟,同时意味着学生的课外生活会越发丰富。
此外,高中阶段学校在招生时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使用规则,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高中阶段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使用的相关要求应在招生前提前向社会公布,综合素质评价从2017年入学的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实施。
评价内容和评价程序
评价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初中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关键词]人生观;道德素质;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思维
生活化思维是指教师结合学生的生活状况、思想特点与认知水平,以学生熟悉的日常生活事件为切入口,引导学生用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把“小课堂”与“大社会”结合起来,在课堂中注意培养学生的生活化思维,让学生直接参与、解决生活实际问题,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以使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时,能用所学到的知识进行合理分析,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一、培养生活化思维的重要性
1.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初中人教版《道德与法治》教材体现了以德育为中心的课程体系构建,注重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新教材内容丰富,图文并茂,增添了很多与学生实际生活相关的教辅材料。新版教材为师生互动教学提供的生活素材,能吸引学生高度参与到课堂教学活动中。这些与实际生活相关的学习材料,可能是学生身边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让学生在思考时可以产生代入感,更有兴趣来了解相关的知识。这种生活化思维的教学有别于传统被动接受知识教学模式,充满好奇的探索学习和丰富的生活体验可以让学生产生较高的学习热情,主动参与课堂学习,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2.增强生活实践能力
目前,各个学科都有海量的配套学习资料,知识点总结得非常详尽,学生回答问题时懒得思考,缺乏对知识的思考和内化,理解流于表层,学过考过就忘了。在《道德与法治》课中培养学生的生活化思维,让学生从一开始接触学就能形成良好的思维方法,培养他们善于动脑、乐于思考的习惯,注重生活的体验与感悟,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下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法治观念。学生一旦形成了生活化思维,犹如在现实生活中长了一双善于发现问题的眼睛,把课堂中学到的基础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设身处地思考现实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感悟与思考,收获恰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极大地提高自身的生活实践能力。
3.培养创新学习能力
《道德与法治》设计了开放性思考的教学模块,多以生活中的问题为切入点,多样化、灵活化地对生活进行观察和思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学习能力。教师在教学中要具备开放教学的意识,激励学生突破唯一答案的思维限制,对生活中的事物多多观察,大胆想象,积极探索,勇于发现,拓宽学生的生活化思维,提高其自学能力和水平,不甘于只了解课本上的知识,进一步去主动发现课堂外更加丰富的生活体验,积极探寻生活中的热点,甚至敢于标新立异、独树一帜,不断提升创新学习能力。
二、培养生活化思维的教学方法
1.创设教学情境,丰富生活体验
创设教学情境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初中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还不完备,对教材中某些专有名词和概念的理解不够到位。教师需要适时给学生设置一个恰当的、与生活相结合的情境,把学生引入真实的生活场景中,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设身处地感受知识,形成深刻的记忆。例如在学习《让友谊之树常青》时,教师可以让学生谈一谈自己最好的朋友是谁?两人是如何成为好朋友的?曾经发生过不愉快吗?发生了不愉快会主动去解决吗?你珍视两人的友谊吗等生活话题。这种利用生活中学生间交友问题来创设教学情境的方法,会使学生自然而然地主动投入知识的学习。学生聆听了其他同学对待友谊的看法和故事后,对友谊的认识会更加深刻。日后在自己和朋友交往中遇到类似问题时,也就会比较自如地运用教材的知识观点来解决实际问题。
2.多媒体教学,提升生活感悟
一方面,多媒体教学会产生强大的视听效果,对学生的感官进行刺激,可以在瞬间牢牢抓住学生的眼球,帮助学生更直观地融入课堂,感悟生活。例如,在学习《生命可以永恒吗》这一课时,一位教师用多媒体展示了《西游记》中“三打白骨精”这一片段。精彩的剧情和强大的视听牢牢抓住了学生的注意力。接着教师抛出一系列问题:吃了唐僧肉可以长生不老,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说科学吗?生命真的可以永恒吗?如果生命不能永恒,为什么人们还要活着?这些问题的设置经过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催化作用,很快引发了学生的兴趣与思考,从而引导学生对生活和生命有更深刻的认识与探究。
另一方面,多媒体教学素材海量且易得,除了多媒体课件,还可以播放思想品德教育片、法治纪录片,以及学生感兴趣的影视资料。这些素材贴近生活,可以把比较深奥的教材知识与实际生活紧密联系。例如,在学习《感受生命的意义》时,在多媒体教室组织学生观看《当幸福来敲门》《阿甘正传》这两部电影的片段。电影中,两位主人公遭遇生活中一次次的挫折,但他们的乐观、坚强与百折不挠,给学生以极大的心灵触动,学生看后感触很深,在课堂上主动谈了自己遭遇挫折的心态与历程,探讨了有关生命意义和人生价值的看法,并表示这堂课相比以往深刻有趣多了。多媒体教学给学生提供了直观的视听感受,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生活空间,学生对知识的印象更加真切具体,增强了生活体验,提升了感悟力。
3.开展课外活动,强化生活实践
教师可以以某个课堂知识点为切入点,设计开放式的课外实践活动,带领学生贴近生活,获取生活实践经验,强化生活能力。在课外活动中,要经常鼓励学生独立自主思考,积极探寻问题解决方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如让学生开展小调查活动,收集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等。当然,也可以尝试做一些有创新的实践性活动。例如《爱在家人间》一课给出的探究活动是“和一位家人尝试一起完成任务”,据此,可以为学生设置四种任务――完成一项家务活、做一次心灵对话、探讨一则生活要闻、周末一起出游。明确的任务目标,让每位学生与家人都能在家庭生活中进行实践操作。活动结束,学生纷纷表示与家人间多了一份理解与关爱,彼此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4.关注生活热点,开拓生活视野
课程来源于生活。教师在课堂上提到的热点焦点事件,会瞬间激起学生的学习热情,对教师产生认同感,迫不及待地听取教师的见解,如果有与教师或其他学生意见不同之处,学生会踊跃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因此,教师在讲课时可以选取最近学生身边或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热点焦点事件,尽量让每一课的知识点都有相应的热点事件与之匹配。学生也会觉得关注热点的教师能够跟上潮流,愿意和教师成为朋友,也更愿意投入学习。例如目前社会上的网约车安全问题,可以和教材中的《敬畏生命》一课相联系;由网友见面被骗案例联想到《网上交友新时空》一课。此外,食品安全问题、马航MH370坠机、韩国客轮沉没、精神永存等社会热点问题都能引发学生对生命的敬畏与尊重,教师如能把这些事件合理运用到《生命的思考》教学活动中,可以让抽象的知识变得具体又有生活气息,从而开拓学生的视野,提升学生的法治素养和道德觉悟。
总之,生活化思维的培养就是把教材中抽象、深奥的知识与学生的实际生活融合在一起,把生活变成学习的主要阵地,消除学习的距离感,让课堂知识变得更加简单直观,很好地实现课堂学习与生活的融合,焕发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的新的光彩。
参考文献:
[1]张志杰.浅析隐形德育思想在初中班主任专业化发展中的作用[J].中华少年,2016,(35).
[2]孟召贤.初中思想品德教学要注重开发课外课程资源[J].学周刊,2016,(35).
关键词:法治人格;主体性;课堂教学;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9-0159-02
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就是人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要求公民法治观念、法治精神的培养与塑造,最终表现为公民稳定的法治人格。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也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重要来源,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大学生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广博精深的专业知识,更应具备稳定的法治人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程是高校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提高法律素养的重点课程,肩负着帮助大学生立志求知、树德做人的重任,应该充分发挥对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培养作用。
一、《基础》课教学中师生的主体性是法治人格培养的基础
现代法治人格是以人格平等与独立人格为基础,因此法治人格的养成是以主体独立为前提的,主体性是人的本质体现,自主、创新是主体性的基本要素,因此要“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成为一个人”就是自主创新,发挥自身的积极主动性,“尊重他人为人”就是他人能够自主,他人的积极主动性得以发挥。在《基础》课教学中师生是教学矛盾体中的两个方面,学生主体性是核心,教师的主体性则体现为主导作用的发挥。大学生自身是其法治人格养成的内因,法治人格的养成是自身自觉学习的结果。但教师作为主导是大学生法治人格养成的外因,在大学生法治人格养成过程中是非常重要,教师的主导这一外因可以发挥引领、促进以及纠正的积极作用,也可能起着相反的消极作用。因此,正确而充分地发挥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是大学生法治人格养成的基础。
二、课堂教学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法治人格的养成
《基础》课在大学一年级开设,目的在于帮助大学新生顺利实现从中学到大学的转变,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者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基础》课的结构设计为绪论和八章内容,所有的内容只要深入发掘,发挥好师生的主体主动性,都可以促进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养成。第一,以成长阶段的转变为契机,使大学生人格自主性得以确立。从中学到大学的转变,对于大学生而言,不仅仅是生理年龄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心理的逐渐成熟。现代的中学生,一方面,社会科技的进步和生活环境的变化促使其社会化进程加快;另一方面,独生子女的身份和考学的压力使得其对社会与自身关系的发展认识又非常肤浅。崭新的大学生活对于新生来说既新鲜又充满困惑,如果引导不好,一些学生就可能迷失自我。作为基础课教师,通过《基础》课程的第一部分内容,不仅仅是介绍大学学习、生活的特点,更重要的是启发引导学生自信、自律、自立、自强。在教学关系中,教师应尊重学生,鼓励“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求知求真精神,同时关心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出现的问题,使学生遵循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之道。例如通过采用讨论的方法探讨入学以来在人际交往中出现的新情况,启发学生对珍惜和宽容的思考;通过调查大学生生活消费等问题,引起对自身形象及与家人、社会的关系的思考等。通过教师的积极正确引导、学生的认真参与,大学新生就会逐步脱离人身依附和思想依赖,实现相对独立的主体人格。第二,通过专题教学的生动深入,使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内在品质得到培养。国家是国民发展的大环境,为国民的权利实现提供基本的条件,而国家的发展是由国民这一主体通过承担责任、实现权利的过程来促进的。这一过程正是个体创造人生价值的过程。人生价值的实现不但需要掌握专业技能,还需要高尚的道德品质,包括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精心选择与大学生自身很近的正反事例进行讲述,在教师的精心辅导下,可以通过学生分组讨论、演讲的形式将个人不同层次的理想、国家的命运与个人责任的承担、权利的实现紧密融合,使学生深入思考其人生价值中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内在统一性,达到促进大学生法治人格内在品质养成的目的。“法治专题”的课程部分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为目标,重在提高大学生的综合法治素养。法治部分虽然占教材的少量内容,却是以“法律思想观念引导”为核心的法理学、宪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整合,整体性和综合性很强。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学习主体,以宪法精神为核心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的培养是该部分教学的中心内容,具体法律知识和案例则是培养学生法律信仰的基本材料。通过深入浅出的理论阐述、生动具体的案例分析将法治理念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以理性的批判精神观察法律现象,使学生的法律素养得以提升,逐渐积淀其稳定的法治人格。
三、学生通过社会实践教学的自我教育进行法治人格的自我培养
《基础》课社会实践教学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课堂教学之外,教师依据《基础》课的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发展特点和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外在需要,有目的的组织和引导大学生主动参与社会实践,使其直接获得思想道德和法治方面的真实体验,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这种直接而真实体验的教学方式可以深化课堂教学的效果,发挥自我教育的功能。我们进行的实践教学分为集中实践和分散实践两种形式。在集中实践教学活动中,实践地点由教师选择,教师可以结合当前某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进行实践主题设计,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参与实践。此种实践教学方式中教师的主导作用比较突出,教师在带领引导学生进行实践的过程中,关注学生的表现,同时学生的主体性也得以充分体现。例如,我们在以“农村孝老爱亲道德建设”为主题的实践活动中,白天师生深入农村进行访谈调研,晚上师生一起交流感想、讨论道德与法治问题。学生在实践过程中以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观察社会现实,结合自身成长生活的经历,从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的身份出发,感受道德的力量,深刻理解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内涵,从微观的家庭单元到宏观的社会发展,理解作为社会主体,“宽容”与“耐心”是社会发展规律所要求必备的客观品质。而在分散实践教学中,实践地点由学生选择,围绕教师所确定的大的实践主题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实践内容,由学生自愿组队进行,提交实践报告,举办实践经验交流会。此种实践教学形式更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从选择实践内容的广泛性上可以看出学生作为独立个体观察社会的角度比较独特,在学生所提交的实践报告中不乏深刻的思考,体现了学生作为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论是集中实践还是分散实践,学生在实践过程中获得深刻的自我教育促使其法治人格的自我培养。
面对中考,很多考生第一次面临如此重要的考试,不免会因紧张而出现一些疏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云南2021中考时间及科目考试安排通知,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云南中考时间及科目考试安排2021年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于6月16日至20日举行。信息技术考试时间为6月19日至20日。
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云南中考时间2021具体时间科目安排(一)考试科目
1.统考科目
八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为:生物学、地理、信息技术。
九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
体育考试安排在九年级下学期4月底前进行。
2.抽考科目
昆明市抽考科目为:数学、化学。
3.其它科目
音乐和美术为学校考试科目,考试标准和说明由省教育厅制定。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及技术教育)、地方与学校课程、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学实验为考查科目,考查标准和办法由各州、市教育部门制定。
(二)考试方式
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道德与法治学科实行笔试、闭卷方式;英语学科实行听力与笔试、闭卷相结合的方式;信息技术学科实行网上考试方式;体育学科实行必考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现场考试方式;音乐和美术学科的考试方式由各学校自行确定。
(三)考试时间
1.统考科目考试时间
2.信息技术考试时间为6月19日—20日两天,考试形式为分场考,每场50分钟,考试时间安排和考试场次由各州、市根据考生人数确定。
3.体育考试日期由各州、市招生考试机构自行确定。
中考考试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1、稳定情绪、排除干扰、集中注意力,在考试全过程中这一点都是至关重要的。
考生在拿到试卷后,不要急于阅读试题或答题,而要检查试卷是否有漏页、漏印、破损、字迹不清等问题,有问题的要立即报告监考老师。在指定位置规范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然后利用开考信号发出前的空余时间快速浏览试题,绝对不能在这个时候答题。
2、答卷开始后:考生在答题时可按照个人的答题习惯先易后难,答题时要注意稳扎稳打,对绝对有把握的题目要确保拿满分;
对有一定难度的题目要争取拿高分;对把握不大的题目则可暂时跳过,待做完其他题目后再作答,说不定解其他题后,有可能受到启发发现解答难题的途径。①要特别重视前40分钟的高效、合理使用:考生的思维状态和能力、头脑的灵敏度和计算的准确率,在前40分钟都是最高的;②建议前40分钟不可在自己一时感到困难的试题上冥思苦想,一定要暂时放下,而应以可能的高速度,把有把握、较熟悉、解法思路明确的试题,不论顺序一口气写完,这段时间保证顺利解题,失误必然最少,得分最多。
3、第2个30分钟,从头开始去做自以为困难的试题,不要在原思路下一味苦想,而应重新读题,认真分析已知条件,由于此时心中已有底了,还未被自以为的难题打击信心,未造成慌乱紧张,心理正常,在心情稳定的情况下,冷静思考,为思维灵感的出现创造了条件,此时很可能发现难题不难了,这段考试时间内,仍可把暂时无法求解的题目,再次放下,选难中之易者,从读题开始,改变思考角度、转化已知条件,试用数形结合等不同方法,深入探索这一命题,这使一部分难题又得以攻克。
4、第3个30分钟,对仍未解出的题目做"死马当活马医"式的最后一搏,以决定应否放弃,如是选择题,考生可运用排除法或逆向思维法排除错误答案,剩下的答案即使一时难以定对错,也比胡乱填写的命中率要高,如果还不能确定答案就相信第一直觉,经验表明,最初直觉的答案往往准确性更高。
对于一些问答题,即使不会做,也要把相关的知识点罗列上去,尽量不要留下空白;对于把握不大的题目,要善于从题目所给的材料中找到解题信息。
5、最后10-20分钟是留做复查的:①应把试卷看作是他人的,想方设法判断答案是否正确,尽量避免陷入个人解题的原思路和过程中去,那样将很难发现失误;
②修正答案要理由充分,似是而非,两个答案难于取舍时以不改为宜,切忌将正确答案改错;③要检查过程是否严谨,所答与所问是否一致;④一题两问的有无漏做,有无整页未答的情况;⑤最后一项要检查姓名、报名号等是否按规定填好了。
关键词:法律素质;培育方式;权利本位
作者简介:林国强(1979-),男,广东揭阳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广东?广州?510520)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5-0031-02
人类的思想追求是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的同等满足,这决定了当代中国大学生——肩负着中华民族崛起复兴、国家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历史重任的一代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才能实现自身发展与个体追求的和谐统一。众所周知,素质是指主体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于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是当前高校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特别是在当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势下,开展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通过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的树立,使当代大学生具备自由平等正义的精神,进而促进当代大学生心智与专业知识的同步增长,实现人的完善与社会的发展相统一更是高等教育责无旁贷的历史任务。然而,当下大学生法律素质却不尽如人意,笔者希翼通过探究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方式问题之所在及其发生逻辑,破解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效果不彰的症结,进而提升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一、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方式症结之所在
1.素质教育中欠缺法律素质培育
一般而言,社会活动主体通过外在的法制环境影响或法律素质培育所获得的,能遵循法律规定以约束自身行为的内在稳定特征和倾向,则往往被视为具备了法律素质。在今日中国政治与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活各个领域的无不受法律所调整,法律素质理所当然也成为社会活动主体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当下的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既未对法律素质的概念加以清晰厘定,也未对法律素质培育的途径和方法,甚至是法律素质在素质教育中的应有之地位和作用有系统阐释,相关研究可谓一片空白。毫无疑问,时下的高校素质教育无法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尽管认识到了对青年学生“法治观念”与“法律意识”养成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然而在实际教育中却漠视甚至无视对青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培育。但在当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之下,高等院校唯有培养出法律精英职业群体的同时大力培育出各类具备良好法律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方能彰显素质教育对于当今治国方略的促进与服务作用,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推进器。诚然,若素质教育理论无法与时俱进,继续忽视法律素质的研究与教育及其存在价值,特别是如高等教育延续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而不加以革新,势必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2.道德教育与法律素质培育未能有效契合
道德教育与法律素质培育的关系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强调法律素质培育重要性的学者认为,在当前的教育体系中,法律素质培育没有独立性,而是依附在道德教育中的,因此要加强法律素质培育,就要将其从道德教育中独立出来;而强调道德教育的学者则沿用我国古代“德本刑用”的观点,认为道德教育才是根本,强调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从在我国现阶段实践的普遍状况来看,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是和道德教育应结合在一起的。而在目前课程和机构的设置上法律素质培育确实是与道德教育相互的,自2006年秋季起全国高校统一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授课教师也都是由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部门的教师担任。然而,这样的结合仅只是事物的表象,通过学生访谈以及笔者对现实情况的考察,却发现法律素质培育与道德教育在教学中互相分离,这表现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授课过程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往往被割裂。这一方面在于教材内容体系的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另外一方面在于由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换把握不当。表现在有些教师根据教材照本宣科,本身对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理论问题缺乏系统了解与把握,师者之昏昏,何以使生者昭昭?导致讲道德就单纯讲道德,讲法律就单纯讲法律,道德与法律教育截然分开。而讲法律时也往往脱离了现实生活,不利于学生直观感受。更有甚者花大量时间精力对“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加以讲授,而忽略“法律基础”部分。这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无疑极为不利,此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很难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
3.法律素质培育内容与方式背离学生的期望
为厘清此问题笔者曾进行专门的访谈,显示仅有12%的学生认为法律基础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只有42%的学生认为设置较为科学,分别有8%和38%的学生认为设置不科学和不太科学。高达54%的学生希望增强课堂的趣味性,49%的学生希望教师教学中多一些社会实践,44%的学生希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52%的学生希望教师多采用多媒体和互动教学,36%的学生希望教师提高理论水平、课堂讲授与实际相结合。在当前高校的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绝大多数院校采用的教授方式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教学内容与方式离学生的期望有较大差距。通过访谈也可以看出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材和教学的看法,也反映出困扰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主渠道——法律基础课程实效的问题:教学方法传统,教学内容滞后,教师对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把握不尽合理,教学手段不先进,考试方法单一。在访谈中,学生也对局限于课堂的教学形式、缺乏生动且深入人心的方式不认可。造成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最低要求的法律不能够成为学生心中的信念,使得法律素质培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方式症结之发生逻辑
(一)非法学专业“法学必修课”教育目标定位偏差1986年,中国高校开始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后、教育部先后于1998年、2005年两次对高校的“两课”进行改革,将原来的《法律基础》课程和《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合并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所有高校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因此,里面所涉的“法律基础”部分也就是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必修课”。从静态的课程内容设置到动态的教学实践,“法学必修课”都表现出其教育目标的定位偏差,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教育目标的层次错位。将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编为一门课程,“这种教育首先是应对国家政治的需要”[5],与此前的《法律基础》课程相比,其涉及法律的内容明显减少,而且位置靠后,2009年修订版的编排体系中“法律基础”内容被安排在最后两章,即只有第七、八两章涉及到浅显的法律知识。最新的2013年修订版国家统编教材安排在第五、六两章,并且第六章完全是政治色彩浓于法律知识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此种设置明显是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将法治教育作为高校德育教育的组成部分,纳入到德育教育的范畴,法治教育服务于道德教育,使得法学教育在教育目标上发生了层次错位,“道德规范内化的高层次目标取代了法律规范外化的低层次目标”[6],法学教育的独立性淹没在道德教育的一般性之中。第二,对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目标的内涵定位偏差。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精神,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部分,其教学目标应以法律的认知教育为主。“法律认知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文化、法律规范制度、法律现象本质的一种整体上的感受和知觉。”[7]也就是说,认知的对象绝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与法律概念的简单解释与识记,而是一个包含法律文化、法律规范、法律现象与本质的一个复杂的、具有内在结构和规律的知识和技能体系。但在现实中,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实践中很少有法学专业的老师)多数将法律的认知教育停留在“知法”这一最浅层次上,并没有真正从整体上把握法律认知教育这一教学目标的内涵。这必然忽视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本质的理解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忽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更完不成从法律认知到法律践行的转变,难以养成法律行为习惯。
(二)针对非法学专业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高校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的所谓“普法教育”,主要是在校级公选课平台开出的法律课程公选课以及在校园内部进行的其他形式的法治宣传。校级公选课是在文理科之间互选的一种课程学习模式,采用大课的授课方式,上课学生少则100余人,多则200来人。基于高校教师工作量的计算与选课人数密切相关,开设公选课在高校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中可谓备受青睐,但就笔者看来其实际效果可谓甚微,使得通过公选课形式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完全流于形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授课教师与选课学生态度不端。多数公选课教师的主要目的在于教学工作量,而多数学生的选课目的在于拿到选修课的学分。由此上课教师并不注重课堂教学效果,有人上课即可,选课的学生也并不关注能学到什么知识,拿到学分就行。这种教师与学生双双“混迹”的现实,对整个公选课制度的破坏都是毁灭性的。第二,学校对公选课的监控机制过于弱化,对教师和学生均无法形成最基本的实质性约束。公选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者晚上,基本上没有存在实质的监控,授课老师各行其道,授课水平参差不齐,授课老师也很少用有效的手段控制教学,最终使得公选课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反而成为学生偷懒与钻教育制度漏洞的罅隙。当然,也导致少数确实希望通过公选课学习到相应知识的学生对公选课制度颇有微词。除法学类公选课外,其他形式的普法教育也很难对非法学专业产生效果。比如每年的12•4普法宣传,基本上都是由法学专业的学生走出校门针对社会大众进行,很少有在校园内部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开展的,而且这种“拉条幅、喊口号”形式的所谓普法,本身也难以起到普法的真正效用。再者就是高校的“法律文化节”。就笔者的理解,高校的“法律文化节”应该定位于由法律院系组织,针对本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一种生动有效的普法教育。但就笔者所在学校来看,历届“法律文化节”都是邀请一到两位校外的专家,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做一场专业报告,受众仍然是法学专业的学生,除此之外就是在法学院门口扯一条幅,放一版面,再无其他内容,也是形式大于实质。
(三)非法学专业“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效果欠佳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律的作用也早已深入到经济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建筑、能源、生化等多个领域。实践证明,越是市场经济中的新兴行业,越是需要专门化甚至‘高、精、尖’的法律人才。”[5]因此,高校非法学专业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所制定的专业设置指导文件及专业课程体系的要求安排了相应的法学课程。①但这些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法学”课程,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教学目的。造成该种现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情况:第一,多数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在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安排中是作为限选课或者任选课列出来的,由于师资等原因,部分该类课程甚至在整个培养方案的适用周期中从来就没有被“选中”过,只是静态地停留在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安排表而已。第二,由于缺乏对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深入研究与分析,该类课程缺乏明确的教学指导思想,基本上是由授课教师自由把握,在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上,不能将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缺乏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很难真正起到培养法学素质与实务能力的效果。第三,由于师资有限,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通常由法律院系的老师担任,授课老师往往凭借其职业化的教学习惯,很少考虑到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某门专业法学课程的不同需求,不能按照“区分教育”的目标施教,缺乏法学一般理论基础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感觉无所适从,而想更深入地学习又不得其门,最终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些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也更容易沦为学校法学教育的鸡肋。实践中个别工科专业在培养方案中取消以往所设置的该类“专业法学”课程,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事实。正是由于上述多种原因,高校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难以起到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的应有作用,甚至没有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构建起最低层次的行为底线与心理防线。对于走上社会后,“技术型人才‘吃法律亏’或违法担责甚至锒铛入狱的现实,高校法学教育的先期缺位难辞其咎。”
二、完善高校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对策思考
(一)凸显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独立性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法从物质基础所决定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但法一旦产生,就获得了其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法的独立性表现在其内在属性与运行规律方面,它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组成相应部门法,以其确定性规范普遍地规制社会生活。法律虽然与道德有着天然的关系,但法律与道德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体系。法律虽然也受到道德的指引并反映合理的道德诉求,但法律一旦建立,就与道德规则相分离并不受道德规则的干涉。道德强调通过舆论的评价规制个体的内心,而法律强调通过统治阶级的强制力量规制个体的外部行为。法律的功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道德功能所不能取代的。法的相对性要求法学教育要相对独立于道德教育。法律仅仅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道德教育的目标位阶要远远高于法律的目标位阶,法律教育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认知基础与路径选择,应当遵循法律教育从认知到情感、从意志到行为的递进过程这一教育规律。所以,应当把法学教育从对道德教育的依附性中独立出来,在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行为普遍弱化的情况下,更应该凸显法律的规范作用。[6]因此,从长远来看,目前对大学生,特别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应当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单列出来,并充实法律教育的内容与分量,致力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与普及法律知识。
(二)强化非法学专业法学普及教育的实效性正如前文所述,高校内部针对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普及教育主要是公选课平台所开出的法学公共课。为了非法学专业学生能真正在法学公选课上获取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并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情感,最终影响自己的行为习惯,必须要增强法学公选课的教学实效性。具体而言,首先要对开课老师的资质有所要求。现实的情况往往是:资历老、职称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评价好的老师,因感觉公选课缺乏师生的顺畅交流及思想的碰撞与共鸣,而不愿开设公选课,热衷于开设公选课的又往往是一些连小班专业课的课堂教学都不能很好控制的年轻老师。因此高校应该对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在职称及教学能力上有一个宏观的控制,鼓励教授、副教授及教学效果评价好的教师多开公选课,禁止助教开设公选课程,严格控制讲师开设公选课。其次,教务管理要加强对公选课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整体设计的审查,实行层级责任制。一旦某一公选课教学效果反映差,教学内容及教学过程出现问题,不仅授课教师自己要负责,最初审批同意开出该课程的教研室主任、院系主管领导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过失责任,而不能仅仅在课程开设审批环节流程性地签上同意的字样和自己的名字。最后,要加强对公选课的监管。不能因为公选课在周末及晚上开课而放任自流,应当设有专人查纠公选课的教学秩序,坚决杜绝随意调课、空课及无故顺延,对于到课率过低的公选课及时通知授课教师采取相应措施,并在下一个教学周期限制、禁止其再开设公选课程或者禁止其开设同样的公选课程。对于无缘由不到课累积到一定数量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教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不能无原则地给予这些学生学分或者给予人情学分。只有这样才能对教师开设公选课的不良态度以及学生选择公选课的不良动机给予矫正,才能保证开出的公选课取得应有的实效。
(三)改进非法学专业“专业法学”课程的教育措施首先,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设置,要充分考察专业课与法学课的关系,根据专业课程与法学课程之间的关联性安排教学计划,进行学时与学分的分配。在专业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上,应突出其应用性特征,同时,鉴于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的欠缺,在对其进行专业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应该始终将基本的法学理论基本原则贯穿于应用法学的教学之中。其次,要注重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养,并加强非法学教师与法学教师的沟通与协作。因为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实际上有很多的行业规范,大多是专业技能与法律法规的综合体,因此其要求授课教师必须兼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精深的法律背景。这就要求法学授课教师在法律知识之外也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鉴于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师大多来自法学院系,与学生所在院系的专业课老师之间缺乏沟通与协作,因此应该有意识地创造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教师之间的合作交流机会,使专业法学课程与非法学专业课程相衔接,避免二者在教学计划的安排与进度上相互脱节。[9]最后,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要改变两种错误的认识:一是专业法学课程只能进行传统的讲授;二是专业法学教学就是对于具体法条内容的解释。相反,在对法学专业学生教学时所采用的案例分析法、分组讨论、诊所教育等教学方法同样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教学,除了解释具体的法条外,同样也应该将相应的立法背景、相应的社会热点问题等作为教学的内容。
摘 要:近年来,随着用人企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如何在中职德育课中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么,如何在德育课教学过程中培养中职生的职业素养呢?本文从职业素养的重要性、教学目标、改进教学方法和改变评价方式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中职;德育课;职业素养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22(2014)03-0024-02
近年来,随着用人企业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在中职德育课实施过程中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德育课是中职学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是各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指导教育、创业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职业素养教育的主阵地。那么,如何在德育课教学过程中培养中职生的职业素养呢?
一、加强中职生职业素养教育的重要性
中职学生是我国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未来产业大军的重要来源。绝大多数学生毕业后将直接跨进社会,步入职业生涯。他们的职业素养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广大中职学生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改革开放,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努力学习、钻研技能,积极向上、自强不息,思想道德状况主流积极、健康、向上。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面对时展的要求,中职学生职业素养的教育面临着严峻挑战,中职德育课的教学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职业素养教育,提高中职学生职业素养,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我们应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职业素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应对挑战,采取有效措施,开创新时期新阶段中职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紧紧围绕德育课教学目标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在中职德育课过程中,必须紧紧围绕德育目标来展开,通过目标教学使学生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理想信念,具有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科学的思想方法;自觉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勇于创造,大胆实践,具有良好的职业习惯和安全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
(1)通过对《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具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诚实守信,敬业爱岗,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
(2)通过学习《经济社会与政治》的教学,引导学生掌握的相关基本观点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有关知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辨析社会现象、主动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3)通过学习《职业生涯规划》,使学生掌握职业生涯规划的基础知识和常用方法,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观、择业观、创业观以及成才观,形成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增强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自觉性,做好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和就业、创业的准备。
(4)通过学习《哲学与人生》,使学生了解哲学中与人生发展关系密切的基础知识,提高学生用哲学的基本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人生发展重要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形成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为人生的健康发展奠定思想基础。
(5)通过选修课《心理健康》,帮助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掌握心理调适的方法。指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学会合作与竞争,培养职业兴趣,提高应对挫折、求职就业、适应社会的能力。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自信心,乐观向上,学会有效学习,确立符合自身发展的积极生活目标,培养责任感、义务感和创新精神,养成自信、自律、敬业、乐群的心理品质,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和职业心理素质。
三、切实改进中职德育课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
(1)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年龄特征、生活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所学专业特点、具体教学内容,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深入浅出,寓教于乐,循序渐进。
从学生的思想、生活实际出发,中职德育课的教学方法应体现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注重因材施教的原则;要综合采用学生主体参与的启发式、讨论式、情境模拟式、角色扮演式、小组合作教学式、仿真教学式、现场教学式、合作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教学效果;多用鲜活通俗的语言,多用生动典型的事例,多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教学过程,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尽量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注重运用“在做中学”的实践方法,强调在活动中体验和调适;鼓励教学方法的创新,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教学,恰当使用挂图、投影、录音、录像、多媒体教学软件及校园网等辅助教学,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2)结合教学内容,利用校外的德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参观访问、社会调查、志愿服务、旁听审判、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通过撰写调查报告、小论文、活动总结等方式,交流学生的体会,展示学生的学习成果;通过引进社会各界的相关专家学者、英雄模范和一线的劳动者或企业家参与学校活动,丰富教学形式;教师应充分利用教学参考资料所提供的内容,积极开发校园德育资源,收集优秀学生和成才典型的先进事迹以及社会上丰富多彩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的素材,特别是社会的新发展、改革开放的新成果和实践中产生的新知识、新观点、新事物、新典型等充实教学内容。
・德育研究・如何在中职德育课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四、切实改进德育课评价方式,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
很多中职学校在评价学生学习质量时,往往简单的以期中和期末成绩以及学生平时的出勤情况为依据,这种评价不能客观地评价学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不利于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和职业素质的培养。改革评价方式,就应当改变过去的单一的评价方式,实施多元的评价方式要坚决克服以考卷定成绩,导致学生死记硬背的学习倾向,即把教师评价、班级评价、个人评价和社会实践单位的相关人员评价相结合,把成绩评定和个人品行表现相结合,更加注重学生课内、课外学习和活动相结合。
(1)评价学生的学,应遵循知识、能力和觉悟相统一,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原则。评价的范围应包括对有关知识的了解、理解程度,对知识的实践运用能力以及在学习中形成的品格和态度。包括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学生的自评互评、家庭和社会的评价。其中,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包括日常表现评价、学习成果鉴定、纸笔测验、学期评语等方式;学生的自评互评,包括学生的自我反思、收获和进步的总结、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等方式。
(2)评价教师的教,包括教师对课程定位的把握、教学原则的贯彻、教学内容的理解、教学资源的开发、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教学过程的驾驭,以及学生积极性是否调动起来、教学效果是否良好,教师自我反思、征求其他教师意见、教学督导评估等。
(3)对学生行为的评价包括课内外学习表现和日常生活的实际表现。主要是评价学生人生成长实践的实际表现,要坚持正确的价值标准,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关注学生人生成长的趋向。通过对学生参与各类实践活动的行为表现给予正确评价,发现学生的优点并激励其进步,指出存在的问题,使之明确努力方向。
参考文献:
[1]陆.探究性学习[J].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智力开发研究所.
[2]《教育部新一轮中职学校德育课课程改革方案出台》教育部网站.
[3]《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8年12月10日颁布执行.
关键词:法学硕士;教学模式;实践性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2-0143-03
近年来,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展迅速,以每年递增26.9%的速度增长。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扩招一方面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具有专业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和具备尚法精神和法律意识的社会群体,另一方面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引起了教育界和社会的关注。在国内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务部门逐渐意识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法学教育与实际需要、理论型人才培养目标与实践型人才培养目标越来越脱节。如何根据社会对法学专业研究生人才需求的变化,探索硕士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改革,建构一种能够让法学硕士研究生素养得到全面提高,创新能力和个性发展与经济、社会和科学紧密结合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己成为高校和社会热切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简评
所谓研究生培养方式,是指在培养教育研究生的过程中,对培养计划、培养目标、论文评价、课程设置、导师指导等各环节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总称。培养方式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其构成要素受教育理念、教育思想、时代特征的影响而不断发展变化,因而产生内涵不同的培养模式。研究生培养目标是指通过教育使学生应达到的规格标准和基本要求。人才培养的总则和总方向,它不但是研究生所有培养活动展开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全部培养活动的终极目标。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其培养目标是职业法律人,职业法律人又分为学术法律人和实务法律人。我们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到底是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还是培养实务法律人才?这是我们高等学校设置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纵观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各高等学校把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即科研学术型法律人才。鉴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实际,研究发现我国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当。笔者翻阅了我国近百所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与培养方案。惊人的发现它们几乎都将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高级法学专门人才”。我国设立法学硕士学位的初衷是培养法学高等教育和研究的教育人才,这个目标定位在上个世纪的五十至八十年代有其合理性,但是在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规模空前发展的今天,目标还定位在原来的水平已十分不合理。特别是近几年法学博士教育的扩招,出现了法学硕士面临就业困难的局面。与此相应,我国的法学硕士教学内容主要是法学理论教育。仅从培养目标与开设课程来看,就知道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其目标预期是培养科研学术型法律人才。另外,鼓励硕士研究生结合科研课题到生产单位参加调研和生产劳动等实践工作。
2.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脱节。从社会需求角度看,需要的不只是一定数量的学术型高层次人才,更需要大量的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应用型、职业型的高素质人才。随着研究生规模迅速扩张,研究生培养的标准和规格日趋单一化,该趋势与社会的需求是严重脱节的。通知中还强调我国研究生教育中一方面要培养科研人员和大学教师,另一方面还要大力培养实务部门的高层次人才。
3.法学研究生教育与司法考试呈二元化形态。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是我国法学研究教育制度运作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在大学法学院进行的研究生教育和司法部进行的司法考试呈二元化形态,司法考试的要求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要求没有内在联系。老师带领学生所做的研究、向学生传授的内容在司法考试中几乎没用。司法考试中出现研究生考不赢本科生,本科生考不赢非法律专业学生的现象。目前我国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几乎是零,大学里面培养的学生是一种理论知识的灌输,至于法律实务人才全由通过司法考试人员在实务中任其自然发展。这导致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无法在短时间内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硕士研究生的职业能力与用人单位的期待差距很大,大多数用人单位极不愿意承担培养人才的任务。
4.法学硕士生导师队伍的知识结构状况偏向教学科研型。我国从事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导师教学任务繁重,且大部分精力投入学术研究,在任教前后很少有时间从事法律实践,思维主要囿于法律理论和法学逻辑思维的范畴。导师队伍的封闭性,必然导致教学方法和教育效果的封闭性,因此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在相当程度上缺乏动手能力、办案能力也就很正常。北京大学法学院采取“双导师制”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就是一种改变硕士生导师队伍知识结构的有益尝试。
法学硕士生导师队伍的法学研究单调。硕士生导师队伍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力量,相当数量的导师不参与法律实践工作,并在主流价值观上排斥或贬损教师的法律实践。因此,很多教师仅把法律作为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加以讲解、研究,仅从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的角度就法论法,忽略从社会经济背景、政策变化、法律规制的实际效果及限度等更为广阔的视域来研究法律现象。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模式剖析
十六大报告中对大力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切实加强思想品德建设提出明确目标,即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从定位、机构、层次、目标上融合思想道德建设高起点塑造新的法学教育模式,这是21世纪中国法治目标实现的前提。源于前苏联的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其培养模式的特点主要是培养模式单一化;教学方法呆板毫无活力,由老师单方面给学生灌输知识,学生则主要是被动的记笔记并记住老师所讲的知识,基本不用讨论学习和案例教学的方式。
1.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不重视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信仰的教育。法学专业教育中首要的任务一方面要培养学生的法律信念,另一方面还要学生崇尚并信仰法律,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观念,法律至上观念。每一个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必须坚定的信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观。我们目前法学教育中最大的忽视就是法律的权威观念、法律至上观念的教育。[1]“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人的意志和理性,而且还包括了他的情感,他的信仰,以及他的直觉和献身。”[2]出现所谓的“学法律的是最不讲法律”现象,另外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更要培养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职业人的基本任务是公正且客观地作出判断,以解决社会的纠纷和冲突。法律事业人的职业需要更彻底的伦理道德,使社会成员能够自愿地接受并认同法律职业人的工作。
2.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存在重视理论教育,忽视技能培养的倾向。目前在研究生培养中有如下几个不足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在教学方法上,教学手段主要以“说教”式、“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为主。我国研究生的课堂教育中大多数教师念教案、讲义,学生在下面忙着记笔记,课程考试中学生背笔记、抄笔记。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与手段其优点是学生能尽快地、系统地、全面地掌握该学科的基本概念、根本原则、知识要点,其不足就是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不够,导致学生缺乏创造精神和动手能力,学生完全就是知识接受与记忆的机器,这种教学方法无法做到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训练学生的实践技能,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把理论与实践的内部关联性人为的断开。我国教育家芮沐早在民国初期就指出:“本国的学校法科着重知识的灌输而不及方法的传授,此端为本土法律教育最大弊端。”[3]另一方面则是忽视实践教学,当下我国院校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课程体系上,基本没有基于能力培养的课程,比如法庭辩护、法庭调解、律师实习、庭审实践等课程。即使法学院校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实习课程,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大大增加,以及在就业指标考核压力的驱动下,连以往这种基本的实习制度都流于形式。
3.考核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效果的评价方法过于片面与单一。在当今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中,几乎没有除考试成绩之外的能够对学生进行更加科学,全面及客观的评价方法的设置。目前研究生培养中课程结业考查中常见的是对学生记忆能力的考查而不是对学生推理、分析问题的能力的考查。这种教育培养模式基本无法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判断的能力、识辨能力。因此,现有的研究生考查、课程考核方式,不能让学生独立地去思考分析他们认为正确的答案,而很多学生更多的是如何迎合上课老师的观点去回答问题。
三、提升法学硕士研究生职业能力的路径
在加强专业理论知识教育的基础上强化职业技能教育,是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培养模式改革的方向。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则必须有针对性的对我国现行法学专业研究生培育模式中的教学方法、课程结构、教学评价标准做出一定调整,强化实践性教学在法学专业硕士生培养教育中的地位,实行案件教学法与诊所式培养模式,让学生既接收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又能够受到很强的实践能力训练。
1.调整课程结构,加强职业能力培养。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从有利于学生素质、知识和能力三个领域全面发展的提高。在课程体系结构上,应让整个课程体系结构体现从重课堂到重运用、从理论上升到实践的层级设置,能体现很好的综合性与较强的应用性,建构知识、素质、能力一体化的科学的专业结构与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不但要求知识面宽、能反映最新学科动态与学术成果、紧密联系实际需要。另外还应增加一些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而出现的新兴边缘领域法律问题专题研究课程,比如企业合并、商业谈判、国际贸易、证券金融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2.强化教学内容的可操作性、实用性。“法律从开始就是平凡的,琐细的,甚至是俗气的,说穿了就是要争鸣于朝,争利而市,用洋人的话说就是‘为权利而斗争’。也因此,法学强调常人的理性,强调实践的理性。”[4]法律是经验的,实践是历练法学灵魂的途径,法学虽然是由一些概念、原则所组成,但法学本身更是一种实践性的学科。同时具备政治性、实践性、社会性的学科特征,它除了有自己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外,更主要的是要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目前一些法学院校为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试行校外导师制,即聘请法律实务界具有一定经验和理论水平的法官和检察官、律师及政府官员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兼职硕导,承担部分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与指导学生的作业写作、社会实践。
(1)开展案例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英美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大学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按照Langdell的说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可以比拟科学方法的方法论。案例教学法教学生如何襐一个律师那样思考。案件分析教学法的对象不在于教授法律知识而在于教授法律推理的本领。在法律中,科学教育的真正目的,不是要传授法律的内容,而是唤醒、加强,达到尽可能的完美顶点,一种特殊的法学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的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交给学生去研究分析案例,教学中同学更多处于主动地位。案例教学中学生能围绕不同的观点展开深入讨论,激起学生的较高兴趣和注意。从这个视角来看,案例教学法就是教授一种重要的实践技巧的系统化方法。案例研究教学应留意如下几个方面:①案例选取要典型。选取案例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典型性原则;第二、真实性原则;第三,适宜于教学原则。②课堂研讨案例要求节奏适宜。课堂讨论是案例研究教学的关键环节。通过讨论要让同学发言,谈谈同学们的看法与结果。最后,教师应对学生的讨论进行点评,分析讨论中的成功与不足。③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2)开展诊所式教学法。在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开放中,引进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教育是日益增加的强调技巧和能力训练教育模式的一种教育方式。诊所教育是集中训练技巧的地方,其教育方式和特点决定了其实践型内涵。首先,诊所教育可以训练学生探究和思考律师是如何做出决定的;其次,诊所教育可以让学生自己获得律师工作的经验,和将那些经验与律师工作的政治的、社会的和心理学的范畴结合起来。学生将社会中的问题带到课堂讨论,再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服务于社会。在这种教学模式熏陶下,学生毕业以后很快就能适应社会。诊所式教学法运用中要注意处理的几个问题:①解决法律诊所教育中的经费来源。诊所式教学法中,课堂大多是由多位教师来共同完成的。法律诊所式教学中除了需要基本的教学条件以外,还需有一定规模的办公设备、办公地点。因此,法律诊所教育项目的成本较高。②培养高素质的能开展法律诊所式教学的师资力量。目前我国诊所式教师是非常缺乏的,但是,在开展诊所式教学中的师资力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开课教师不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有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因此,如何选拔一批高素质的诊所指导教师是关键,笔者认为诊所教育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外,还需要有丰富的法学教学经验和法律事务经验。③争取案件来源的多样性。西方国家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从开始即与法律援助制度紧密联系起来。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要案件来源渠道,另外它也有利于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蓬勃发展;④注意参与学生的广泛性,让最大多数学生参与其中,接收锻炼。但也要注意参加诊所式法学课程训练的学生法律知识储备量,其应该是已基本掌握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知识,法学硕士研究生开展诊所法学教育是最具备有利条件的。
(3)强化传统实践性教学内容。在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等新的教学方式时,不能放弃传统实践性教学内容,如模拟法庭、教学实习等传统实践性教学项目的应用。传统型的实践性教学内容是以能力、素质和专业技巧训练为主的一种实践形式,传统的实践性教学内容有利于学生快速获得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的基本技能。比如,教学实习其内容就是要求学生深入到检察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协助检察官、法官或律师办理实际案件,因此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来说,实习就是积累和巩固法律实践经验不可或缺的过程,它也有利于学生积累撰写司法文书、处理实际案件、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经验,使他们毕业后能够迅速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各种情况。
3.改革法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从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情况来看,尽管各高等院校各培养单位普遍建立有较为完善的评价制度与指标体系。但在评价方法、目标及标准上,却未能突出不同类型高校以及不同学科的特色。评价指标与体系单一,基本是以书本知识为基本标准,较注重学术水准,忽视对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考核,对应用型人才指标要求不够,这是我国硕士研究生现有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特点。在引入诊所式法学教育等新的教育方法情况下,有些课程是不可能用传统测试手段来检测学生的,因此,新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下,需要一套与传统检测、评价体系不同的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检测、评价的指标体系;新的评价体系框架下,应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作为基本核心。学生在承办案件等实践性课程过程中是否形成了独特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思路、知识和技能,更是评价教学结果的重要指标。同时新的法学教育教学模式下更应注重对学生就业操守的评价。新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下,宜兼采用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学生自己评价、客户评价、教师评价多种测评指标。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5.
[2]张影.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与选择[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