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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前言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越发深入,为了促使金融业欣欣向荣并反作用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企业提供优良的服务,有依法、诚信经营的态度,更需要国家监督部门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大监管力度。强有力的监管能够使金融市场规避金融风险,更可以避免法律空缺造成金融系统运行的崩溃,促进国家经济稳定、高速的发展。
一、未来金融监督体制发展方向
(一)金融法律走向全球化同质化
虽然因为经济基础、社会意识、文化思想以及法律体系的不同,造成了国家与国家或地区之间的金融监管形式有一定的区别,并且监管风格也不一样,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着世界各国金融法律的融合发展。对世界金融监督模式有较大影响的分别是: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下,金融业主要采取行业中的自律,政府较少插手金融业事务,英格兰银行作为国家银行的监管手段主要通过劝说或不成文协定来进行,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美国模式的特点在于通过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金融监管法律运作体系,为经济交易提供了公平、有法律保障的市场。上世纪中后期,以上两种模式就开始互相取长补短进行融合,加之近期全球化的深入,当今世界需要一个内容标准统一的国际金融体系。各国贸易协定的签订,各种贸易组织的成立比如:亚太经合组织、亚洲投资发展银行等,对当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一体化同质化的改变带来了强大的影响。
(二)行业自律与自我监督的重要性
仅通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金融监管的效率和作用并不能得到最优化,需要辅助以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和整个金融行业形成一个自律机制。政府成立的金融监督机构没有行业内机构建立的自我监督制度和自律条例的支持,很多情况下难以发现金融业问题,所推行的监管手段也不能取得效果。参考外国的银行管理模式我们可以得知,他们的经营管理模式中有很大程度的自我控制,通过设立只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的内审部门,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经分析发现,今年来国际银行的严重失职都与自我审查机制的缺失有关,所以,国际金融机构都开始加强自我审查和监督。很多国家的金融监督部门和国际性金融管理组织也开始着手制定行业自律制度[1]。
二、国内金融监督情况分析
(一)金融监督手段欠缺与方式不合理
中国实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为:国家为主的金融外部监察机制。中国的行业内部管理和控制也是存在的,但由于金融机构自我控制力不足和自我监察机制的漏洞,内部自我管理监督难以落实。行业自律的缺失体现在会计、审计等社会机构很少对金融行业实行监督,没有行业自律。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督部门不独立,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督情况不容乐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家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手段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国家倾向于采用行政手段直接进行干预。虽然法律法规一直在跟进,不过“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金融法律目前虽覆盖金融行业所有方面,但起到的效果是有限的[2]。
(二)国家监督体制缺失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形成,由于国际金融环境变化速度快、情况复杂,尤其零八年金融危机爆发各国都积极对金融监察体制进行改良。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督制度有一定程度上的欠缺,比如说进行宏观调控的实行者没有一个明确定位,通常情况下应该由国务院来进行货币政策的制定以防范金融风险,可是通常对于金融业监督是由中国证券业监督委员会等机构来承担的。再者,国家的调控进行跨行业控制难度很大[3]。
(三)国内监管标准没与国际接轨
金融行业作为整个世界经济的一部分也在进行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的金融监督机制需要有一个更高的标准。为了保证金融监督的公平、有效,使监督机构和被监督者都能够得到科学的管理,国际金融组织都出台了国际金融监督的法规。我国金融业起步晚,遗留问题多,使得我国对于国际条文的接受上有所保留,放宽了对自身金融的监督标准,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督标准与国际标准产生了比较的区别,协调性不足,无法与国际完全接轨。
三、国内金融监管机制改革方法
中国的金融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对监管的手段方式进行加强,结合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两种方式的优点来进行。中国金融监管的现有手段中以上二者都有运用,但是实际操作效果不明显。建设非现场监督体系迫在眉睫,我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执行机构进行科学调研、合理监督,还应具备风险预测的能力。网络监测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充分发挥网络监测能力,能够加速事后发现与事前预警来转化风险或预防风险,现场监督评级与与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使得非现场监督成为现场监管导向,让二者更好地结合形成有效监管系统。
四、结论
综合的来看,我国的金融行业监督机制还是有很大的进步和长足的发展,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环境中发挥自身优势并创造一个适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环境。但是由于自身监督的缺陷,还应该注重政府宏观与行业自律的结合,继续推进法律法规的制定,提高我国监察机制的要求和行业标准,吸收借鉴国际监管优秀的方式,来增强我国金融监察机制的实际运作效果。
参考文献:
[1]于维生,张志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解析与中国政策选择[J].国际金融研究,2013,01(01):16-27.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发展起来,金融业也开始逐步发展。我国真正形成了“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方面的监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则负责相对行业的微观层面的规制,它们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共同履行对金融业的监管职责。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结构变得日益复杂,一些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和影响,给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暴露出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和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各部门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不同的业务需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或部门申请业务许可,实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要获得不同监管部门的许可。在我国当前的监管体制下,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导致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时缺乏足够的信息,尤其是对各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缺乏详细的了解,严重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影响金融业的发展。
(二)监管效率不高
1.监管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然停留在行政监管阶段,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并没有体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领导性和国家意志性色彩比较浓重,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比较突出,较少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随意性比较大。
2.监管法律缺失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比较晚,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并没有涵盖金融业的所有方面,加上金融创新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立法步调明显落后,使得金融监管无法可依。
(三)缺乏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部控制机制滞后,重视国家的计划,而放松对自身的严格管理,强调发展规模和速度,却放松对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并且在资金管理方面,突出表现在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严,资金审批程序不完善,尤其是贷款审查不严格使得信贷风险加剧;职能监督岗权威性缺失,甚至一些商业银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内审监督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内相应的社会监督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善,社会公众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缺乏力度,没有权威性和执行力,导致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透明度不高,监管主体的工作效率低下,影响金融监管的成效。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1.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首先,应完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实现各监管机构的有效协调与合作。其次,可由中央银行作为牵头人,成立监管协调委员会,监管机构各派代表共同组建,负责各监管机构政策与业务的协调,避免出现重复监管的情况,进一步消除监管空白,及时发现和化解金融风险,共同维护金融的稳定。最后,建立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机构,该机构作为最高的监管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另外,该机构也可作为对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监管机构,对联席会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机构的协调,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节省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利用各方现有的信息体系,构建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金融信息的共享。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构建信息共享的网络系统,实现跨系统的信息收集、整理、交换,确保信息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1.创新金融监管手段
为了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应改革现行的监管手段,从单一的行政手段逐步过渡到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加大经济处罚和依法监管的的力度,实现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的协调和优势互补。随着金融业业务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应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加大对金融监管的科技投入,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监管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尽快达到国际金融监管的标准,实现与国际的接轨。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立法应立足于世界经济形势和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全面审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修改那些不符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或与世界金融发展不相符合的法律条文,避免阻碍金融业的发展;补充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条文的实施细则,确保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1.完善激励和约束制度
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需要强大的外部约束力量,内部的约束也是比不可少的,没有内部的自我约束,再强大的监管力量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的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与政府的强制性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监管的真正作用,二者相互提高和促进,共同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要实现有效的监管不仅需要有约束机制,更要有激励机制来激发金融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有效的激励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减少他们的不规范行为。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必经之路,不仅要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这种制度,金融监管机构也需要这样的制度来激励和约束“执法者”的行为。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用法律形式对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内容、质量、标准和披露程序等给予明确的规定,强制性的要求各金融机构及时公开各种金融信息,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由于我国股指期货推出时间晚,运行时间较短,因此S持其市场高效发展的各个因素相对于国外成熟市场来说,有一定的差异和不足,其中对股指期货市场中蕴含的各种风险的控制、防范、监管均需提高重视和谨慎管理。
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股指期货是期货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有投机性、杠杆性和虚拟性等特点,其交易往往存在着巨大风险,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中,突发事件和交易风波中经常有股指期货的因素,因此我们对股指期货的监管必须要提高重视。股指期货监管是指期货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依据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及其参与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也必须对股指期货市场的期货产品进行监管,使股指期货市场平稳健康的运行及发展的行为的总称。对于股指期货的监管必须依法进行,其监管行为及监管机关也必须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也规范和保护着市场参与者,使其有了交易准则,也使监管机构能够有依据有标准的进行监管。由于我国股指期货推出较晚,股指期货市场成熟度比不上国外市场,在监管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法律和法规不完善。我国期货市场中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金融期货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法规分散并且缺乏全国统一的高位阶法律。
第二,立法滞后,法制不健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现在还不是很成熟,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没有模板可以参照,只有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再总结相关经验,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在实践中解决问题,所以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是在摸索和探讨中逐步发展并完善的,由此可以看出金融期货的立法是滞后于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的。
第三,立法的相关操作性差。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制定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期货交易规则时,对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一些规范性文件欠缺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或者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表述不明确,给执法者带来很大困难。
第四,行业自律管理程度不够。除了政府监管,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市场自律管理中也发挥着一定作用,但由于市场不够成熟完善,政府监管权利的集中和强大,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在我国三级监管的体制中,中国期货业协会对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监管只是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其侧重点也仅在于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作用
金融市场的失灵和股指期货的特征决定了金融监管机构对股指期货这样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监管是市场的客观需要,金融监管对股指期货适时的支持和引导使市场更加稳定且有活力,同时也消除了相关的负面影响,确保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一,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有促进作用,虽然从表面上来看金融监管限制着金融创新活动的区间,但从大量案例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激发了金融主体为获取更大利益而产生的创新动力。并且在金融创新产生后,也需要金融监管的相关辅助和约束。对于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来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完全和外部负效应等现象,需要通过政府管制的手段来解决;且金融创新在市场中规避某些风险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风险,必须通过政府合理的监管来引导和规范。
第二,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为股指期货功能的发挥创造有利条件。良好的金融监管方式方法对金融创新不仅是约束,更是鼓励和支持。合适的监管不但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为众多投资者进入市场扫清障碍,而且由此带来的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也为股指期货的功能发挥打下基础。
第三,金融监管在股指期货市场的运行中起积极作用的同时,股指期货也改变着金融监管运作的条件和环境,由于这样的金融创新给市场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所以导致了金融监管的重叠缺位并存,同时股指期货的出现需要金融监管机构更新调节对象以及相关的范围和工具,以保持与股指期货发展的同步,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
三、结论
金融期货监管需要在金融期货市场的安全和效率之间进行平衡,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其要达到的目标也不相同,这就要求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要对其监管制度进行调整,监管原则也要有所差异。金融期货市场的高效运行需要更加自由化的监管制度,但在这种自由的监管环境中也更容易发生风险事件;而在更加严格且广泛的监管体系中,金融期货机构和金融期货市场的效率却会下降,金融期货业的发展会受到抑制,导致监管效果和监管目的不相符。目前我国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在金融期货市场中存在的较多,但任意性法律却稍有不足,这严重压缩了金融期货市场主体的自治自律空间。而随着股指期货市场市场化程度的提升,股指期货监管的改革应该增强授权性的相关规范,同时弱化其强制性色彩。
期货监管的最终目标是维护期货市场运行的平稳和效率。股指期货监管的关键,在于平衡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之间的强弱关系。理想状态下的金融期货监管制度应该是遵从市场自律,同时政府监管进行功能补充,市场自律资源和政府监管力量进行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管的重复或真空。最理想的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应该是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高度配合,当然同时也要通过成熟的法制体制以及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的行为,这样才能够建立符合现代期货业发展和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保证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
参考文献:
[1]张玉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优化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0(8).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 金融会计问题 解决对策
宏观审慎监管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很多金融监管机构和立法机构认识到传统金融监管的局限性,为了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弥补监管制度的不足而制定出的一种监管模式。现阶段,宏观审慎监管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发展,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金融会计问题。为此,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金融会计问题。
一、宏观审慎监管概述
在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国际清算银行总结出了宏观审慎概念的内涵,对经济危机中监管不足、顺周期性、标准不高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背景下,如何构建有效的经济危机防范系统,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成为国际金融界的重要课题。中国在分析了金融危机的产生和影响之后,也加快了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步伐,通过制定一系列的金融管理制度,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但是,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会计金融领域仍然不能与宏观审慎监管和谐一致。如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各国金融管理部门的重要课题。
在金融危机之后,宏观审慎监管可以使金融体系更加稳定,有效防范金融体系对经济体系的负面影响,自上而下地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比,宏观审慎监管在关注外生性风险的基础上也注重内生性风险的防范方法,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横向维度上的宏观审慎监管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管理方法,按照总体风险水平计算总资本金,然后根据金融机构贡献程度的不同合理分配资本金,进而实现监管目标;纵向维度上的宏观审慎监管主要通过防范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制定一系列的逆周期政策,对金融体系进行有效监管。
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存在的金融会计问题
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反映出来,这些基础的数据信息将成为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内容。针对资本补充、拨备、资产计量等问题,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可以营造一系列的风险防范屏障。但是,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会计确认基础与动态拨备制度存在冲突,由于二者具有不同的目标,制定动态拨备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降低系统性风险,而会计确认制度是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是为投资决策服务的,由于目标不一致,导致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二是容易导致资本结构失衡的现象,国家注资会增强银行对政府的依赖性,如果国家注资受阻将会影响资本充足率,再加上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来源相对单一,形成粗放化的资本配置模式,使资本供求出现偏差;三是资产计量模型存在着缺陷,计算现金流量的模型缺乏准确性,需要的数据信息较多,计算程序较为复杂,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无法提供可靠的历史数据。此外,客观真实性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原则,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预期损失模型不符合客观真实性的原则,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可信度,使会计信息质量大打折扣。
三、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金融会计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健全动态拨备与会计处理的转换机制
权责发生制是会计准则的基础,动态储备与之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动态拨备与会计处理的转换机制,利用这种转换机制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二者能够实现有效对接。应在金融行业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技术规范的指引下,有效转换需要处理的会计信息,以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应在相关监管要求的指导下,建立健全适用于监管需要的分类标准,并保证分类标准的可扩展性。企事业单位也要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标准的要求进行扩展,以满足内部管理的要求。
(二)确保资本补充机制的结构均衡
为了使资本补充机制的结构更加均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要对核心资本进行持续补充,通过外源性和内源性两种融资方式,增强银行的自主性,提高银行的资本使用效率,缓解银行在资本金方面的压力,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二是对于附属资本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补充,例如运用资本混合债券、次级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渠道对附属资本进行补充,通过补充附属资本进而增加核心资本;三是要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权益相对较高,银行体系风险的防范能力较强,但是资本市场仍然不够完善,普通股权益在一级资本中占有量过大也会影响核心资本的补充,也影响杠杆率作用的发挥。因此,只有在遵循相关监管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优先股的比例,优化自身的资本机构,促进自身的发展。
四、结语
除了建立健全动态拨备与会计处理的转换机制以及确保资本补充机制结构均衡这两项措施之外,还需要提供预期损失模型的操作性,积极引进和开发基于预期损失模型的信息系统,通过收集各方面的信息资料,确保资产衡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解决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金融会计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协作,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完善,使宏观审慎监管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095-2
一、国际离岸金融市场概述
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Market),又称“境外市场”(External Market),是相对在岸金融市场而言的,系指经营可自由兑换货币、交易在货币发行国境内或境外、在非居民之间进行、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回法规和税制限制、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自由交易市场。离岸金融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最初是一些跨国银行为了规避国内法律对金融业的严格监管,而采用该机构以及交易所在国以外的货币进行交易,因此对“离岸”的界定更主要是该交易是否游离于市场国的法律监管或一国内国的金融循环体系。
离岸金融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对全球资本流动及金融业务的分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离岸金融市场的低成本和低管制的优势,为国际金融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全球范围内低成本和高速的资本流动体系的形成。在此优势吸引下,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纷纷参与国际离岸金融业务,极大地增强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资本流动性和市场活力。
二、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自由化程度较高,国际游资充裕,资金调拨容易、便捷,因此资金从一个国家流入或者流出就更易对该国的金融市场产生强烈的冲击。高度的自由化的离岸市场蕴含着信用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如果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不力,导致国际与国内金融市场产生重叠,当国际金融市场发生波动时,国内的经济也更容易受到波及。具体而言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的必要性有如下几点:
(1)由市场失灵引起的金融市场的外部性和不稳定性,这是政府监管的一般规律,也是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必要性所在。
(2)离岸金融市场更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存在:由于离岸金融市场具有低准入门槛、低成本和低管制的特征,虽然利于节省交易成本和加快资金的流通,但更易带来金融风险。首先,离岸金融是为“非居民”性质的个人或团体服务,广泛的外延使银行难以深入把握的服务对象的信用表现,因而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失灵,容易导致“逆选择”和信用不道德的行为发生,加大了银行系统的风险。其次,如果一国的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不断累积,可能会成为投机者操作货币发行国母国汇率的工具。如果投机者将所拥有的母国的贷款货币而又重新投入到发行国的市场,很容易导致一国的货币虚增,产生货币泡沫化,影响金融稳定。
(3)利用离岸市场进行金融犯罪:在离岸金融市场上,一些投资者很可能利用各国监管空隙和差异的不衔接进行投机活动,如洗钱、逃汇等,也越来越引起各国监管当局的注意。
概括来说,离岸金融的监管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1)离岸银行业务受市场所在国的监管;(2)离岸货币发行国的监管;(3)离岸银行母国的监管;(4)筹资者母国的监管;(5)投资者母国的监管;(6)巴塞尔银行监管体制。
除了上述的监管,行业自律组织也是常见的,美国的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就由四类构成: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性证券协会、注册的清算机构以及市政证券规则委员会构成。
尽管不同的国家对本国的离岸市场有不同的监管模式,但各国在监管上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市场准入监管;(2)业务经营监管;(3)市场退出监管等
三、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及内容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国际化程度不断的提高,但是由于国内本身的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制约,我国真正实现金融国际化还要经历很长的过程。构建参与国际离岸市场业务是我国实现金融国际化的重要一步。我国目前离岸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和内容如下:
(一)法律体系
自我国开办离岸金融业务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我国银行业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进行规定,对离岸金融市场的性质、相关的业务及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也为金融管理提供了具体的参照标准。外汇管理总局于1998年5月颁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经营主体、风险监管和人员准入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同时,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了中资商业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具体规则。此外,我国还有一些其他单行的行政法规、规章也进行了规定。
(二)监管的具体内容
1.监管主体: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是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离岸银行业务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我国的离岸市场的监管主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其分局。
2.市场准入:市场准入主要是指符合什么样资格的主体可以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只有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我国开展相应的离岸金融业务。银监会也可以允许一些中资银行、中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展离岸业务。
3.业务准入:业务准入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相关的业务进行监管审批的一种方式。对于离岸市场的业务范围,我国限定的并不严格。主要包括外汇的存贷、国际结算等,这些业务大多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4.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制度是监管当局对开展离岸业务的银行进行常规检查、监督考评的一项制度。《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离岸银行业务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我国的外汇管理局对银行的检查和考评多涉及到银行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方面。
我国是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离岸金融市场,但是同行业的自律也是重要的监管方式之一。离岸金融机构的同行业者组织起来在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共同维护本行业的健康和繁荣。
四、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又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及国内体制方面的因素影响,使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并不成熟,在法律监管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
第一,监管机构职能问题:根据《管理办法》,我国离岸业务的监管主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其分局。但实践中,离岸业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监会也在一些方面享有监管职权。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的就形成了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这样的一个“多头分管”的现状,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此外,离岸业务广泛,除了人民币汇率、银行经营之外还包括其他的方面,而现行法律仅监管外汇方面,对于其他的方面尚无明确的规定。
第二,市场准入过于严格,市场主体限制过多:出于对我国金融安全的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规定,有资格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主体是中资的银行以及其分支机构。现行立法并未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开展相关业务,但很多外资银行在实践中确在进行此业务。离岸金融不可能排除外资金融机构的参与,原有立法不能满足我国的发展现状,也使外资银行开展相关业务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第三,监管法律位阶与效力混乱:我国现有的法规是由监管部门根据自身的监管需要而制定的,由于立法技术的不完善及部门利益存在,使不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完整统一的一套措施,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冲突。
第四,相关制度上并未与国际接轨:我国目前在银行业的监管上逐渐实现与巴塞尔协议接轨,一些制度上也日臻成熟。但由于我国起步较晚,一些国际通行的制度却未借鉴。此外,我国虽然批准了几家银行开办离岸业务,但离岸银行、证券、保险、税务等一系列离岸金融业务都没有制定相关的法规。
第五,离岸市场业务规模较小、品种少,难以满足金融发展的需求:我国对离岸业务范围要求较为严格,且大多局限于存贷款及结算业务,难以吸引大量的资金。这需要我国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保险、信托和金融衍生品的交易。
五、我国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一)制定一部具有较高位阶的统一的《离岸金融业务监管法》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主要是1997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1998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距今为止已17年之久,金融与资本市场瞬息万变,金融产品创新与衍生品工具层出不穷,原有的制度不可避免的出现滞后性。同时,我国在税收、保险、信托、汇率等方面又缺乏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部门规章、联合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以及新旧法律规范并存的现象十分的突出。我国应该针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各个方面制定一部相对完善的法律,同时厘清不同的法律位阶及效力问题,防止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删除滞后的条款,增加适应新形势条款,赋予法律以灵活性,与国际接轨。
(二)确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享有监管职权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这样的权利(力)分散使各部门之间职责重叠导致效率低下。某些领域重叠管理,而某些业务范围无人监管,无形中加重了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例,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三)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明确市场准入条件
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国际化的水平仍不高,人民币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尚未放开。这意味着我国的人民币尚不是完全自由兑换的国际货币。我国引进外资银行进度缓慢,金融管理体制高度集中和垄断,国际化联系微弱。金融垄断以及法律的滞后使开展离岸业务的外资银行始终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造成内资和外资的不平等待遇。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金融的国际化,我国可以在限制的基础上,在非关键领域略为放宽对外资银行的待遇,并实行分类管理,以适当保护本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的地位。
(四)完善税收,明确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制度
宽松的管理和优惠的税收政策是离岸市场得以繁荣的重要原因。在实行避税港模式的离岸金融市场,基本采用极低的税率,如收取少数间接税,不征收直接税、或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我国在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应该尽量制定统一的离岸税收政策,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以吸引大批的离岸金融机构的进驻。
(五)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制度
风险预警制度是风险防范和控制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风险预警制度是针对尚未发生的金融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一种手段,有效的发挥风险预警制度的作用,可以将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发生的损失降低到最低。我国应该在金融机构中进行内部审查,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开展自我审查工作。
(六)加强国际合作,发挥国际组织的引导性作用
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来自母国、东道国或者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各个监管主体往往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进行相关的监管。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已经开始走向共识,共同致力于保障离岸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相应的金融峰会也陆续的进行一定的规则制定,但这些规则也多为框架性的协议,因此,需要各国致力于相互协作,加强沟通与合作。
同时,我国也应注重国际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更应该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我国在具体的金融实践中应该注意同相关的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合作,实现本国的金融监管与世界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平稳对接。
六、结论
离岸金融市场作为金融界的一大创新,在世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作用不可否认。但是“金融创新”在活跃国际金融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在离岸金融为我国金融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我们更应该认识到我国所面对的风险,以及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需要立足于国情,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破旧立新,力求实现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平稳对接,发挥离岸金融市场在我国金融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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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对策
一、引言
目前经济发展的十分迅速,互联网金融也同样如此,受关注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第一,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成长的速度远远快于其他产业。在最近几年当中,网络的不断普及以及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的,因此金融行业当中基本上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网络的影响,不但在业态方面受到了网络的作用,而且还逐渐的发展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网络技术的普遍使用会对金融模式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第二,伴随着网络在金融当中的不断渗透,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的增加。尤其是,最近几年当中经常会出现互联网跑路以及倒闭的现象。在2015年,这一年当中发生的出现问题的平台最近大于了1000家;基本上占据了所有的平台到35%。因为在互联网金融的工作当中涉及到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而且参与的工作人员是多方面的,因此在发生风险的时候不但会造成金融体系的冲击,还会让投资者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相关概念界定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点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发展,逐渐的产生了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概念,而且它的特点也不断地表现出来,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主要是互联网和以往的金融行业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互相的融合产生的,当中包含了金融中介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但是和以往的金融行业进行比较,它的思维模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说使用的媒介也是存在差异的。因为网络呈现出来的是开放和平等以及分享这样的特征,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对思维方式进行转变,必须要按照网络所具有的特点来进行工作的运行。因为主要是将网络和金融结合在一起,因此互联网金融所呈现出来的特点是更加的互动和透明。在慢慢的发展过程当中,顾客能够直接使用手机和电脑这样的设备进行转账以及购买理财产品的,所以交易的时候是非常及时的而且能够移动的,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使得交易的成本被压缩,而且十分的方便和快捷。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互网金融当中包含的模式基本上都是在它的发展过程当中演变出来的各种各样的模式。从广义这个层面来看,包含了以往的金融业务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和大数据金融等,这些模式当前也正处于发展的阶段。以往的金融业务网络化主要的含义是指银行和证券等金融机构他们在网络当中构建网上银行以及证券的来进行交易和转账等相关的服务;第三方支付主要的含义是在交易的过程当中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负责提供信息以及完成交易这样的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的主要含义是依靠电子商务在交易的过程当中所带来的数量非常大的而且并不具有结构的数据,在专业的分析的基础上,为那些对于资金具有需要的人提供服务;
三、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互联网金融人才严重短缺
基本上所有的发展和成长都离不开问题的发现以及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不例外,在获得快速发展的同一时间,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专业的工作人员十分的急缺。自从2015年开始,这个行业当中出现人才不足的现象就已经十分常见,甚至有专门的新闻报导。一些专家表明了,因为在这个行业需要的人才是十分特殊的,而且当前的市场需求十分的旺盛,因此在将来的5到10年当中,这个行业将会缺乏100万的人才,而人才的匮乏必将会阻碍这个行业的成长。参考江苏省最新的互联网协会的研究数据,我们能够得到在将来的发展过程当中P2P企业将面临非常严重的人才缺乏的现象,根据预估可能会缺乏142万人,而且其他方面的业务也是十分缺乏人才的,所以单独的就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来说总共缺乏的人才将会达到300万人。不仅仅是人才的缺乏,专业的这方面的人才稀缺的更为严重。根据《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人才白皮书》当中的数据我们能够得到,目前这个行业基本上有85%的工作人员都是从别的行业转业过来的,对于高科技的工作人员来说这个行业拥有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因为很多的人才都是从别的行业专业过来的,所以他们基本上不具备十分完善的金融行业经验,也因此根本就没有办法把握在这个行业当中出现的比较核心的问题,所以基本上难以起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创新的作用。高端人才匮乏的现象与日俱增。从互联网和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这样三个行业工作人员的构成比例我们在对比当中能够得出,基本上互联网金融行业所拥有的入门级别的工作人员所占的比例是在其他两个行业的中间的,但是像总监这样级别比较高的人才所占的比例远远达不到其他两个行业,也因此我们能够得出高端行业是十分紧缺的。虽然互联网金融行业从目前的发展速度来看是十分可观的,但是因为它是属于刚刚兴起的行业,也因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的人才配备根本跟不上节奏。只有拥有互联网的思维,又具备十分完善的金融知识,才能够被称作比较专业的这方面的工作人员,而这些人员在目前来说是十分紧缺的,因此阻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以及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
2.监管模式和手段亟待改进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互联网的监督和管理不管是模式还是手段都是落后于其他地方的。而且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是十分迅猛的,在这个行业获得发展的同一时间,监管的模式和方法却很难跟上节奏。而且因为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很多非金融的企业也开始进入到金融行业想要谋取一席之地,以往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更新,因此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展现出很多全新的局面,不过因为监督和管理非常的落后,基本上并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即使是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机构也还没有成立,所以这非常容易产生不规范的行为。
关键词:金融监管;理论研究
一、金融监管的内涵及产生背景
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管理两部分的内容,它是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对该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活动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合理运用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来实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全球金融朝着一体化和自由化方向前进,这在推动金融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金融危机爆发的次数增加、间隔度短、波及的范围更广,造成的破坏更大,使得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以及金融体系崩溃的危害性暴露在人们面前,对此,世界各国对其内部金融体系的安全以及外部金融环境的变化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最大程度地提升金融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在这一环境之下,金融监管就显得格外必要。对于我国而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更多机遇的同时,也使我国的内部市场不得不同世界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对外开放中,我国的金融体系也随之受到世界金融市场的影响。如何在做好国内金融市场开放的同时保持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成为关键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同样需要做好金融监管工作。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相应金融监管理论的支撑。近些年来,金融监管这一议题引起了决策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并对此展开了相关研究和讨论。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发展时间较短,金融监管理论体系尚待健全。因此,对于我国金融监管理论先天积累不足的这种情况,我们只有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有关经验,在理论学习和研究达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实现金融监管的后天发展,使得我国在对外开放的同时能够保证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二、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内涵及其局限性
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若干理论观点。学界通说认为,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应当由三部分构成。第一个部分是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该理论起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第二个部分是监管经济理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Stigler和Posner;第三个部分是以Kane为代表的监管辩证理论。
(一)公共利益监管理论
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之后。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的爆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市场的过度自由发展造成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但是市场也有着其固有的弱点和缺陷,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则是由市场调节失灵造成的。公共利益监管理论最初是用来解释经济危机之后加强政府监管的合理性的,后来,该理论为当时的金融监管奠定了相应的理论基础,它认为,市场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作用同样存在着失灵的情况,例如,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都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而对金融体系加强监管则是为了避免这种失灵情况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而言,金融监管可以尽可能减少或者是消灭自然垄断、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都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对金融市场的不利影响。金融部门的垄断不利于提升金融业的服务质量和有效产出,而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则可以从公共利益出发,尽可能地减少社会福利的损失,避免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外部效应直接阻碍了市场的自由竞争在资源合理有效分配方面充分发挥作用,通过金融监管则可以优化竞争环境,解决外部效应所带来的问题;金融监管的一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用过程中授信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银行这一金融机构本身的存在也会造成存款人与银行以及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在金融监管中可以通过建立健全金融信息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在金融体系中银行等金融主体的存在本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着实施金融监管,可以有效避免金融主体过度追逐利益而造成市场不稳定等问题,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安全,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然而,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首先,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之后,其最初目的是为了解释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合理性问题,作为经济危机的理论产物,只是作为经济危机之后经济复兴阶段政府所实施的宏观调控措施的理论支持点,不足以解释20世纪80年代以后金融监管的模式和结构。其次,公共利益监管理论着眼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福利的提升,政府有关部门在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问题。监管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和市场调控相比,效率较低,过度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对金融监管会造成一些成本和经济的损失。例如,政府通过对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借贷成本,通过限制也可以避免银行之间的不良竞争,但是这种机械的限制可能会引起市场信号的扭曲,过度约束金融系统的发展,还可能增加金融系统的风险。再次,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要求发挥政府监管,而政府监管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一种是与市场调节相对应的。这一理论宣称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金融的监管可以在保持金融系统稳定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假设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有过于理想化之嫌。再次,由于受到政治环境和制度的限制和影响,至今对社会公共利益尚且缺乏一个准确的界定,而公共利益监管理论建立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由此看来,该理论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监管经济理论
由于公共利益监管理论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和质疑,学术界开始对金融监管理论展开广泛探讨,试图为金融监管寻求新的理论基础。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金融监管理论“百花齐放”的局面,不同学者对于金融监管的理论提出了监管经济论、寻租理论、税收论等观点,这些金融监管理论观点都是以利益集团理论为立足点的,在诸多观点之中,监管经济论的影响最大,得到了一些学者的广泛推崇,并逐渐被学界和决策者所接受。Stigler在《贝尔经济学与管理科学杂志》上发表著名文章《监管的经济理论》首次提出监管经济理论这一观点,后来经Posner等学者的完善,使得该理论日趋走向成熟和完善。监管经济理论将侧重点放在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研究上面。该理论首先对之前的公共利益监管理论提出了批判:第一,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中的立足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是不确定的,并且在经济环境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利益集团的追求不一样,某一项经济政策的采取和实施可能对部分利益集团有利而对其他利益集团不利,公共利益监管理论将金融监管的目的笼统地界定为公共利益的维护,忽略了利益团体的不同需求这一实际;第二,对于支持公共利益的实证证据,现实中难以找到;第三,公共利益监管理论所要达到的目标和金融监管所要达到的目标在一些方面是存在着区别的,而这种区别却为该理论所忽视,使得公共利益监管理论难以符合金融监管的实际需求,存在着理论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情况。而监管经济理论则摒弃了“公共利益”这一笼统模糊的监管目标,认为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全体公民或者人数众多的社会集团利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所以进行金融监管,其目的不是同公共利益监管理论所主张的那样实现控制市场失灵、资金价格,保障金融系统和稳定和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等,而是为了实现一些利益集团政治、经济等方面利益的最大化。与此同时,监管经济理论还认为金融监管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过程,而是政治决策对经济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实现社会最广泛的公共利益,而是服务于实现部分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在监管经济理论的支持者看来,在进行金融监管之前需要明确为了谁的利益,然后在此基础上决定监管所要采取的措施以及资源分配的方案。政府由不同的政党组成,在政府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而金融监管措施则是政府内部不同利益集团斗争角逐的结果,胜利的利益集团将是金融监管的受益者,政府的金融监管归根结底是为了这部分利益集团服务的。
监管经济理论认为政府作为金融监管的实施者,是为利益集团服务的,金融监管措施是不同利益集团利益角逐的结果。监管经济理论的发展揭示了金融监管主体、客体之间的关系,但是,该理论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它将关注点放在金融监管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处理上,却忽视了金融体系本身的特点以及金融监管对于金融体系而言应当发挥的作用,也对于金融监管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进行金融监管的措施。这些不足都是监管经济理论需要解决的。
(三)监管辩证理论
无论是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还是监管经济理论都是从一种静态的角度来看待金融监管,却忽略了金融监管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这种静态地看待问题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金融监管显得过于机械性,无法灵活地应对未来出现的金融状况。而通过动态地看待金融监管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可以使得兼容监管具有灵活性和现实适应性,既能够对现实的金融监管问题做出合理准确的解释,又能够准确地预测金融监管在未来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以便有效地采取相关应对措施。Kane认识到过去金融监管理论存在的这一问题,开始尝试着结合黑格尔的辨证法,把金融监管理论和辩证法结合起来监理的监管辨证论这一新的金融监管理论。该理论用动态的眼光看待金融监管,能够对金融监管过程中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的相互作用关系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监管辨证论认为之所以要进行金融监管首先是利益集团有这一方面的需求,在这一需求之下促使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金融监管。在金融监管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例如环境的变化、目标的冲突等原因都会使得金融监管的具体措施偏离了当初的目的,这些都是金融监管决定之初需要考虑到的。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技术、市场以及监管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将会迫使金融机构能够根据变化对发展战略、发展路径等方面适时地做出调整。与此同时,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也会根据金融机构行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反应,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始终处于一个博弈的状态之中,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过程则会呈现出辩证性:金融监管部门监管――金融机构逃避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改革――金融机构对改革后的金融监管再次逃避。如此反复循环的过程被Kane称为“再监管过程”。这种过程体现了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性表明监管是缺乏效率的,监管的实效也会打折扣。为了弥补这一方面的不足,Kane后来又提出了监管者竞争理论,该理论指的是通过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来解决监管供给不足、实效较差、效益低下等问题。
虽然监管辩证理论这一金融监管理论解决了之前两种理论存在的共同问题,动态地阐释了金融监管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反映了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博弈的过程,但在一些方面还是存在不足。监管辩证理论认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是为了满足被监管者需求产生的,这种监管被动性的假设是否成立还有待考证。除此之外,监管辩证理论对于金融监管没有给出一个全面完整的解释。
三、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展望
第一,金融监管理论将把更多的关注力放在金融体系本身。要想做好金融监管,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实际作用,需要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能够着眼于金融的特点以及金融体系的运行规律,在注重借助于外部的力量来实现金融的有效监管的同时,更要注重从内部着手,使得金融机构之间能够良性竞争、互相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合理运转。
第二,金融监管理论研究要从单一性向全面性转变,由“金融危机预防”转变为“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监管理论最初的产生是为了通过采取一些措施保障金融体系运行的安全性和平稳性,以实现金融危机的预防。这种单一的目的指向性使得金融监管过于机械性,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金融监管理论难以对金融监管实践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进而导致金融监管尚未真正发挥其效益。现今,我们已经进入了金融发展的新时期,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不断推进。与此同时,也使得金融风险的类型增加、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危害性变强,加上金融市场风云变幻,过去机械的金融危机预防难以适应维护金融秩序的现实需要。因此,我们要实现“金融危机预防”向“金融安全维护”转变,以动制静,由过去单纯的预防转为对现状安全的维护,以适应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更好地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
第三,拓宽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领域。现今学术界尝试着拓宽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领域,以便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实际、指导金融监管工作。例如,将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扩展到如何在世界范围内实现金融监管的联合与协调的问题研究上,符合现今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特点。金融全球化使得资本的跨国流动更加频繁,这给各国的金融监管带来困难,“各自为政”已经难以适应现实,通过金融监管在世界范围内的联合和协调,使得各国的国际金融监管能够实现国际协作,在做好国内金融监管的同时实现世界金融市场稳定性。
结语
众所周知,理论指导实践,而实践反过来又可以促进理论的丰富和发展。金融监管理论对金融监管活动发挥着指导作用,使得金融监管活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金融监管实践不断发展的同时,实践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过来又需要提供新的理论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监管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现如今,金融市场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仍旧不完善,需要政府进行相应的金融监管,解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而要想做好金融监管工作,离不开金融监管理论的支持。只有立足于传统金融监管理论,发现其不足和优势,再结合金融实际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调整和丰富,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实现金融监管的实效,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的平稳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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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1.绪论
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增多,如何选择一种既符合当今时代要求又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成为目前的研究焦点。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Peltzman(1976)深入探讨了利益集团争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决定政府管制供应的,Posner(1975)认为,监管者的存在都是由利益集团造成的,“监管”名义上为公共利益服务,实际上为特定利益集团做事。Giorgio等(2005)提出,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协调主要采取功能性监管模式;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引起了普遍关注,Masciandaro(2007)、Cihak和Podpiera(2008)、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等学者集中讨论了统一监管是否能仅仅依靠央行进行。针对混业经营,Claudio Borio(2003)提出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才能避免金融不稳定性,Ranee Jayamah(2007)提出更实际的方法是监管当局之间更紧密的协调。张强、王忠生(2004)认为我国的分业监管协调合作应该是一个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李连友,罗嘉(2008)提出应基于协同学来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李明凯和杨富玉(2009)提出需要构建金融协调监管服务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合作、标准统一”,研究了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以及三个分业监管机构之间应如何协调。
论文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论和层次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提出了我国建立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2.金融监管的分类及层次
金融监管有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统一监管),二者各有利弊。分业监管是指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完成,非常适用于金融业务专业化分工经济体。集中监管指一国所有金融领域活动都由某一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监管的优点在于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获得监管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消除监管真空与重叠,有利于监管协调。但集中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依赖于内部组织结构安排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专业化监管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那么,集中监管体制也会导致分业监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单一监管模式都存在不足,而金融监管是一种全局性的行为,金融监管目标因此也是多重的,既要关注安全,也要关注效率。因此,无论是集中监管还是分业监管,在实践中都需要一种矩阵式机构模式。金融监管的协调,实际上就是关注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是否和谐一致,整体上是否有效率。金融监管协调可分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两个内容。而后者又至少分成两个层次,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如果是集中监管,就表现为机构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3.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从量上看,我国金融创新无论是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量,还是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都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亚洲的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从质上看,我国金融创新种类贫乏,创新层次低。我国金融创新水平落后,产品匮乏,数量有限,也间接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全、结构不平衡、金融机构之间以价格竞争为主、金融机构盈利增长空间有限等一系列问题。
3.1分业监管模式,协调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是典型的分业机构监管模式。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他们之间设置监管联席会议,协调相互的关系。但是,联席会议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金融监管协调在制度建设与实践操作中都存在问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监管体制设计中对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真空;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适用法律,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风险时,如处置德隆集团问题上,事后性的一事一议,没有完整制度化条文可遵循,更说不上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置科学、合理的防火墙。
3.2协调机制的缺失对金融创新的不利影响
监管真空的存在以及协调机制的缺失,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现在的监管体制以及合规性的监管理念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由于缺乏监管疏导,会诱导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更强调盈利性、忽视安全性,当创新业务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易引发较大的风险。这种起源于监管缺失的风险却会被完全的附加在在金融创新活动自身之上,放大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总是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风险的手段是通过合理监管以及完善金融创新活动来使风险最小化,或以金融创新收益弥补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跨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当出现风险时,这些地位不明的创新很容易被“一刀切”的禁止,而不是找问题寻方法以规避风险。例如汽车借款履约保险出现大面积风险后,车贷险条款费率就被监管部门废止。
4.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
4.1监管模式
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一体化法》创设了独特的伞形功能监管模式。具体的说,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处处的裁决权等;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监管结构如伞形,因此也被称为“伞形监管”。
4.2协调的制度安排
法律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有明确的界定。例如联储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在必要时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若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有限制监管不适当时,可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美国分业监管模式非常强调事前协调、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构。
4.3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建立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的常规数据和报表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统一收集。各监管机构不仅共享数据和信息,而且共享检查、调查报告及其与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满足其监管要求的、由另一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或检查结果。
4.4检查职能
OCC负责监管国民银行,联储监管州注册会员银行,FDIC监管州注册非会员银行。各监管机构根据以上分工对监管,或联合进行检查。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对名监管机构的检查活动进行统一和协调,以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
4.5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通过对美国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第一,协调机制的设计应遵循权责明晰、减负高效的原则。
第二,信息收集实行分工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协调机制的运行。
第四,成立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
第五,联合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
5.促进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研究
5.1协调机制建立的原则
第一,协调机制的建立应体现审慎的监管理念。
第二,协调机制中分工的模式的出发点应从机构监管逐步转为功能性监管。
第三,协调机制的设计应是多层次、动态的、全面的体系。
第四,协调机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成本与收益的问题。
5.2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较大的漏洞,因此,在设计监管协调机制之前,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两者是不可分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因此,建议采纳美国的伞形监管体系,由中央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在人事安排上,可以借调三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另外,由于我国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级别平等,因此,四者间的协调应额外设计一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国务院,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派出人员参与其具体工作。监管模式的改革如图1所示。
5.3协调机制的制度安排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除了需要监管模式的改革,还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具体如下: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使监管协调合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实施细则和相应制度安排。
5.4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
(1)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主监管机构的责任
依据功能性监管原则,对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应根据具体业务性质或不同业务相对重要性来确定。规定出现交叉业务监管时,监管优先顺序与仲裁程序。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整合适应金融监管机制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数据对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信息传输系统,建立信息传送制度和成本分摊的原则。
(3)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
在央行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以处理紧急和难点事务。为应付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至少应建立中央与省级两层次的紧急磋商机制,及时的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与监管职责的设定。
(4)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各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时要进行协商,避免规则冲突。具体的讲,在各监管机构讨论制定规章时,应邀请其他监管部门旁听,当出现矛盾内部不能解决时,应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向仲裁机构诉求解决,实践当中可由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来担当仲裁者。
(5)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签署备忘录制度
联席会议常规化,由人民银行、三大监管机构、财政部组成,并轮流担任主席。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秘书处,负责收集有关监管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库。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事宜,以及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来明确,必要时实施联合监管。
6.结论与启示
论文根据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理论,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从协调机制建立原则、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协调机制制度安排、协调机制具体内容等提出了促进我国金融创新的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研究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0-0122-02
进入21世纪以来,西方世界相继暴发了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等金融海啸,其烈度之强,对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且,金融危机不仅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利的影响,更会对各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与体系产生一定的破坏。当前我国,以银行为主的资本流通体系和银监、证监、保监会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承担了我国大部分金融监管组织责任,那么如何进行进一步的机制体制改革,才能充分发挥监管体系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
1 金融监管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金融监管组织指的是为了帮助国家实现既定的金融管理任务,而设立的可以对各金融机构施加一定指导作用的官方机构的总称。我国经济开放时间较晚,因此金融监管组织的建设方式和完善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在我国,主要是以银监会为主的监督组织建设。银监会在2003年成立之后,迅速接管了央行的部分监管职能,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原则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与管理。
对于金融行业来讲,金融监管组织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创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操作平台,促进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时预见和防范金融危机,并在危机后利用自身的背景与引导力帮助金融市场的恢复与发展。国际上之前流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以其自身的资本实力来进行背书,这无法支撑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金融监管缺位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对金融监管组织进行补充与改革,才能确保金融秩序的长期稳定。
2 后经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金融监管组织的适用性法律不完善
根据凯恩斯的相关理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存在政府或其他组织的监督与管理,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其监督权威与地位。从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能来看,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应该包括:金融机构组织方面的规范,如: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组织机构行驶等;金融监管职能方面的规范,如:金融机构门槛、审批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运行法则等;交易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确保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但是,我国虽然已经搭建起了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构架,但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有很大的欠缺,有的内容甚至已经落后当前的金融发展局势。
2.2 市场化程度较低
当前我国三大金融监管组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行情的作用,但是由于该组织带有行政机构的色彩,因此在市场化的程度上,严重不足。在经历数次大的经济危机后,该机构最大的特点仍然是以行政手段来应对市场变化,缺乏灵活的市场调节手段。对于金融机构的准入、内部管理、资料监督、账目变化等,都缺少严格的监督,因此使得我国在后经济危机时代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依旧存在较大的缺陷,难以迅速转入正轨。
2.3 缺少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
金融监管组织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督部门,其主要运行任务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换而言之,就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金融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由于金融危机后,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不规范、盈利能力差距较大等因素,使得金融平台稳定性较低,导致规则内的投资者利益保护较少。当前,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综合金融经营模式发展趋势正逐步加快,之前的金融监管组织凭借类型划分监管对象的监管方式难以发挥作用,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区”的出现。极大地损害了部分投资者的利益。
3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各种与金融监督管理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理顺各种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加强对经济学、金融学等专业的研究,制定符合经济规律的金融法律法规,增强组织的监管能力了,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如:金融机构破产、风险应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为金融监管组织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时增加法律保障。
3.2 建立健全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根据我国的国庆与金融发展程度,必须加快改革,度过金融监管组织市场化改革的深水期。明确组织目标,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增强执行力度,从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角度来提升监督管理组织的监管效率。
对于后金融危机时代,一方面,监管组织要把之前的防范措施向预警措施进行转变,保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组织要从以往的政府权力部门向服务部门转变,努力实现由行政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
3.3 增加监督制约能力
在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组织基础上,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应该成立一个类似于金融监管协调工作小组或者委员会之类的组织。
一方面,这个部门可以增加对尖锐监管组织的监督,促使其一直维持在一个高效管理的状态下;另一方面,该部门也可以协调市场新增金融服务项目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促进金融监管组织对新增金融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3.4 对具体金融问题进行针对性改革
当前我国由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在金融行业内,还存在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如:影子银行问题、金融公司控股问题、保险制度、证券市场、地方政府融资等问题,都需要金融监管组织探索对策,进行针对性的改革。
4 结 语
综上所述,对于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组织,需要解决身份与管理的双重问题。再次,笔者在经过深入分析后,认为只有建立健全一个集微观审慎、分业监管与宏观审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正确处理实体金融与虚拟金融之间的关系,稳步提升金融监管创新程度,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对金融危机风险预测,才能真正实现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孙延杨.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