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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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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

第1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必要性 核心内容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b)-0132-02

互联网金融是科技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产业,属于金融创新,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体系以及促进金融模式的变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时代的产物,特别是在网络支付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和重视的形势下,互联网金融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国家也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步入更加规范的轨道。尽管如此,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比较晚,但发展速度相当惊人,这就直接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多隐患,因而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朝着更加良性的轨道发展,才能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有效的支撑。特别是在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持续和深化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进一步加深对其监管必要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研究和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特别是要对监管的核心内容有所掌握,采取更加多元化的措施对其实施监管,既要保证其科学发展,又要让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1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是指运用现代的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以及一系列现代信息化科学技术从而来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模式。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相对比较晚,但由于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的不断向前推进以及人们对互联网便捷化应用的青睐,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每年都以50%左右的速度增长,但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比如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再比如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自我管理等,因而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当前形势下,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必要性不言而喻,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十分迅猛,无论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传统金融机构,都在朝着“互联网+”的方向发展,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在不断创新产品,而且传统金融机构比如商业银行同样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如果不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势必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甚至会出现很多不切实际以及具有欺骗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加强对其监管工作,能够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具有科学性,特别是对于我国整个金融体系来说,由于我国人民币国际化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互联网金融监管如果不到位,必然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建设,不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到影响,而且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也会受到影响。

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以及“融合性”,导致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很多风险因素,而更为重要的则是资金和信息风险,同时也包括一定的技术风险。有专家指出“神器”余额宝运营以来,规模已超过5 000亿元,用户总数近1亿人。作为金融“衍生品”,互联网金融不可以自成体系,涉及到传统金融、电信运营商、手机终端等多方面的关系,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高度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不仅体现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联,也体现在与其他行业的关联,因而存在着“信息安全风险”。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互联网金融的各方面风险,就一定要加强对其监管,特别是要采取更加“多元化”的监管措施,才能更好地防范互网金融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风险,既能使其更好发展,也能够保护用户的权益。

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具有很多特点和优势,特别是具有强烈的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犯罪分子的重要活动平台,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犯罪活动越来越多,比如当前出现的“校园贷”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很多大学生受骗,而且也对我国金融秩序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破坏。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了很多的“跑路”事件,给用户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秩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这就需要大力加强对其的监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才能使其朝着科学的方向发展,特别是通过加强法律监管,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其成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当中的一部分,能够起到更好的规范作用。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规范、不安全、不到位的方面,直接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国家、各级政府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并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采取更具有突破性的核心措施,强化互联网监管成效。

一是完善监管政策。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来说,最为突出的内容就是要强化“顶层设计”,将完善监管政策作为核心措施之一,只有这样,才能使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更高层次。要高度重视“功能性”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出台,重点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监管,特别是不能采取传统金融监管模式,而是要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政策。要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模式的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定要“政府主导”,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比如出台一些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这样能够使其更具有导向性;要高度重视综合监管模式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定要将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关的政府部门整合起来,特别是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来说,一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与有效联系,这样能够形成良好的合力,在监管方面能够减少各方面的漏洞,同时也能使监管更具有系统性;要高度重视行业监管模式创新,要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行业协会或者行业商会,实行自我监管,使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能够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是出_法律法规。要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纳入到“依法治国”的体系当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使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法律作为重要的支撑,特别是要提高法律位阶,使法律监管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实施。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体系建设,对于立法机构来说,一定要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出发,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着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依法监管”,比如可以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再比如可以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监督、管理、惩处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相关部门在开展监管的过程中也能够更有效地进行,这一点一定要引起相关方面的重视,特别是立法机构要抓紧出台专门法律法规,使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更具有成效性。要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运营体系的规范化建设,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操作流程、安全防范、权利义务等做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推动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加大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犯罪活动,一定要给予最严厉的惩处,同时要建立犯罪防范机制。

三是建立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就是信用体系建设,这也是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因而必须引起重视。在这方面,一定要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拓展性平台,要将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与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融合起来,这样能够使其更具有成效性。要建立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征信机制,比如可以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于那些出现过违法违规问题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要加入“黑名单”,并限期整改,如果经常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始终加入黑名单,并对外公布,引导用户进行甄别;而对于那些信用好、从来没有出现违法违规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则要加入“白名单”,并建立推荐机制,扩大“白名单”内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宣传,提高知名度,助力其发展。在这方面,还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比如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商会,由商会组织负责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征体系建设。

四是制定技术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要将制定技术标准作为核心措施之一,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和审核。我国要从自身国情出发,对互联网金融技术和平台要加强研发力度,对于核心技术则要采取自主研发的形式,尽量减少系统漏洞,以更好地防范各类风险。在监管的过程中,还要重视技术监管工作,要采取更有效、更前沿的技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同时要对互联网金融应用技术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系统漏洞较多的互联网平台一定要限期整改,国家应当提供更多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创新平台,推动互联网金融技术体系更具有科学性和安全性,这一点也应当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无论是从国际上来看,还是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也在不断地发挥更大作用,但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大的风险,所以要加强对其监管,不仅有利于使其更加科学发展,而且也能够防范各方面风险,更能够规范金融秩序,因而一定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特别是要从最薄弱的环节入手,抓住核心内容,采取核心措施,更为重要的则是要在完善监管政策、出台法律法规、建立征信体系、制定技术标准等几个方面取得更好的突破,推动监管工作更具有规范化、法治化、健全化以及技术化,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使其竞争力不断得到更大提升。

参考文献

[1] 李小辉.浅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J].商场现代化,2014 (16):125-126.

[2] 谢清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49):29-36.

第2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

1.针对个人类客户利润获取方式保障性低,因为缺乏监管,所以易出现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主要是将大量个人储蓄类存款转化为单位存款,并将这批资金以企业单位形式转存银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集中性提取存款的行为,则会导致流动性风险。

2.互联网金融不具备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功能,因此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风险。

3.存在安全性问题。交易对象不清,网络技术安全隐患不确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保障等,这三点都加大了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第三方支付中介无法承担相关责任,而银行则有保障客户安全的义务。同时,互联网金融目前对于一些对识别性要求较高的交易业务显得有些无能为力,网络上传送的合同显然没有当面盖章签字可靠,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安全性不够的一方面。

4.同质化严重,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但众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研发以及管理经营模式上都是极其相似的,没有依托自身的特点和市场情况以及消费者的需求,开发出具有较强竞争性和特点的服务。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有可能导致全局性的金融风险。

5.作为实体金融机构,银行除了提供各项服务以外还承担一部分支援经济建设的社会责任,而互联网金融不具备这样的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表现的社会责任主要是增加就业,保障收入。相比,银行则能推动经济发展,因此也会导致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之间渐行渐远。日后,银行的业务侧重点可能更多针对企业和单位,而互联网金融则会吸引更多的个人业务。虽然互联网也很有可能逐渐涉足企业业务领域,但这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来保证安全性的一系列问题,势必是个漫长的过程。

6.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以及他们所经营的业务的合法性难以界定,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存在。例如,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的业务超过了自身的业务范畴,有的进行变相吸收存款,有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都是违法的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由于互联网金融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市场准入没有国家标准,投资者无法确认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也无法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情况,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7.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欠缺。监管政策、监管手段、监管队伍缺失,但目前银监会正在出台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规范的同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提供保障。虽然余额宝等网络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在降低,但其市场可行性却在提高,对着时间推移,接受互联网支付的人会越来越多,实体银行的一部分业务也会逐渐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近一段时间,政府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两会上,互联网金融首入政府工作报告,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提上政府工作日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监管问题引起了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更加有益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现有法律中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与补充。其次,可以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立法进程。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正因为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地域的经营模式,中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推动金融监管的改革,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的作用,可以尝试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时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三是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与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首先,加强机构准入的监管,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特点,进行分类管理,严格审查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情况。其次,加强业务准入的监管,实施有限牌照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要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对其销售和后期资金运作进行规范,防止其超过自身的业务范围,进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再次,加强资格准入的监管,从业者要具备相关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资格准入管理,推行市场化原则,试行公开招聘制度,防范互联网金融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四是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其次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建立互联网金融咨询中心,对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第四可以建立金融风险投资预警平台,对非法或者具有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时向参与者提出预警。

第3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法律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的有机结合,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代表了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发展趋势,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做出了贡献。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性质的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使得其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因此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使其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之所在。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与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在创制的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各种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产生冲击主要源于如下几个特点:

1、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的流通,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可以进行交易,这种交易虚拟化的优势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省去了实体交易场所的各项费用,投资门槛也随之降低,大大缩减了交易的成本。

2、效率高。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主要依托计算机网络来处理,通过在互联网上投融资信息,双方可以清晰直观的了解市场供需情况、交易规模、收益状况等,从而提高决策的效率。同时,互联网金融还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在交易流程、交易手续等方面相比传统金融模式均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3、覆盖面广。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借助无所不在的网络技术使得各种投资项目得以广泛的宣传,使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居民等群体收益;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行业,其产品形式众多,业务范围也更加广泛,每个行业都可以在互联网金融中发挥自己的价值。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形式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指的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法人企业,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与各大银行签约,为客户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安全性高、方便快捷的突出优势使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2、P2P网络借贷

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资金借贷的资金融通行为,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具体操作是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信息,招募投资者提供投资。这种招募通过网贷平成整个操作流程,脱离了银行等传统的融资媒介,投资者可以明确的获知借款者的信息和资金去向,网贷平台仅仅提供相应的信息,或者作为资金通道,并收取一定费用,并不承担借贷风险。P2P网贷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解决融资问题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途径。

3、众筹

众筹,即大众筹资,是指项目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融资请求,展示其创意或产品争取投资者的支持,并进而向投资者筹集项目启动资金的融资方式。众筹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融资者可以通过众筹平台创意和产品,只要其能够说服公众相信其具有发展的前景即可,而且投资者也不再局限于银行等机构,每一位普通大众都可以提供少量资金参与投资。众筹主要扶持的是初创企业,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起步阶段和个人创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

目前,第三方支付已成为覆盖线上线下,涵盖移动互联网的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虽然大多数第三方支付试图确立自己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是从实际的业务运行来看,其实质却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在为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也积累了大量的在途资金,而这又类似于银行的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专有业务。第三方支付目前经营的类似于商业银行结算和存款的业务,已经超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不仅会使相关监管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且还可能会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等非法行为提供便利,对金融安全造成威胁。

(二)P2P网络借贷

目前由于P2P网贷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定性进行明确,许多P2P网贷平台为了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将业务性质从单纯的第三方中介转为中介机构与担保机构相结合的双重身份。平台以自有资金为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成为了事实上的担保机构,但是根据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需经监管部门批准。P2P网贷平台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其行为已触碰法律的界限。

此外,P2P网贷也容易碰触非法集资的警戒线,如相当一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脱离了正常的居间业务,而是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类业务极易向非法集资演变。

(三)众筹

众筹根据回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股权众筹和非股权众筹。其中股权众筹是以股权作为投资回报,具有明显的投资盈利性质,相比非股权众筹具有更大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尚未明确。目前现行的《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大大限制了股权众筹的进一步发展,比如《刑法》第179条规定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于股权众筹而言,其公开性和广泛性就决定了其极易触犯刑法的规定,这条不能碰触的底线让许多融资者对股权众筹望而却步。二是股权众筹监管规则尚未出台。目前我国已明确将股权众筹划归证监会进行监管,但进一步详细的监管措施仍未敲定,是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对股权众筹进行规制,还是适应股权众筹的发展而适度突破现有法律,对于我国的股权众筹的繁荣与否至关重要。但不管是限制亦或发展,出台明确的监管措施,才能引导、规范股权众筹业务的开展,才能避免相应法律风险的产生和扩大。

三、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

如何使互联网金融在保证交易效率的同时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所必须面临的挑战。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应确立如下的监管思路:

(一)监管原则

1、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金融创新产物,应给予一定的创新和发展空间,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过于严苛的监管只会抑制其发展,导致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过早凋零。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正在逐步摸索着探寻发展的道路,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错误性的尝试,但不应因此而全面否定整个行业的发展,监管层面应体现出适度的风险容忍度以鼓励创新。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仍是必要的。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化解。因此,在监管方式的确定上,宜以原则导向监管方式确立的监管目标为必须遵守的底线,以规则导向监管方式确立的具体监管规则进行规范,这样的监管既有利于保障金融安全,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

2、监管针对性与统一性相结合。

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之间的风险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各种业态监管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监管部门应根据互联网金融具体的业务、风险,确立相应的监管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已经出现了混业的特征,在监管主体的确认上十分复杂。因此需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对交叉性金融产品进行统一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

3、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实质的不平等。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内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交易形式的格式化和电子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又受到自身认知、经验等条件的限制,相较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监管过程中,须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对相关产品提供足够清晰、充分的风险提示,准确、通俗地说明产品的相关信息,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办理中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路径

1、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对互联网金融及其各个业态的性质进行明确,赋予互联网金融以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于《刑法》、《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应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发展情况及业务特点,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解除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限制,为互联网金融的繁荣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

2、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需要在明确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的前提下,进一步确定各自的监管主体,避免出现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情况,各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其次,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通过明确规定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运营规则等方面的标准,并须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来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以此将经营主体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防止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展。同时,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使不具备竞争能力的互联网机构能够得以平稳退出,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最后,各个互联网业态需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完善的监管规则,列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禁止性规定,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范围,避免触及法律警戒线,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烟台大学2014年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效率与安全的平衡――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0159

参考文献:

[1]李真:《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海南金融》2014年04期。

[2]汤皋:《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金融会计》2013年12期。

[3]刘英、罗明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中国市场》2013年第43期。

[4]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03期。

[5]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02期。

[6]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07月。

[7]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国际金融研究》2014年08期。

第4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

【Keywords】internet finance; supervision game; P2P loan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11-0049-02

1 引言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逐渐兴起,其主要是以传统的金融行业为基础,利用互联网去进行金融交易,减少了金融交易的环节,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互联网金融具有多种模式,其中P2P网贷模式最为典型。其主要是进行点对点中介服务,依靠网贷平台进行操作,从而完成交易。P2P网贷模式具有门槛低、用户面积广等特点。因此,对P2P网贷模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研究,对于促进P2P网贷业务的发展和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 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市场的联系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不断被研发。不同行业的企业相继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与其他行业市场联动的模式逐渐形成。根据相关研究表明,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市场具有一定的联动性,在互联网环境下,三者之间的领域与业务具有一定的联系。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之间的联系,主要是互联网金融在技术、产品、服务上,能够给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支持,提高了企业的资本运行效率。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金融可以充分发挥作用[1]。互联网金融与网络安全市场的联系,主要是网络安全技术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安全保护,网络安全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例如,P2P网贷平台的运营,需要安全的网络环境,从而确保平台与用户的利益,降低网络金融交易的风险性。

3 互联网金融监管下主?w之间博弈行为研究

P2P网贷模式是比较典型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其参与对象主要有P2P网贷监管机构、P2P网贷平台企业、借款人、贷款人。P2P网贷监管机构,主要的功能是制定行业的规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性。P2P网贷企业能够为个体商户、企业、个人等提供贷款服务,主要对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从而有效控制风险。

3.1 借款方与P2P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

P2P网贷模式,能够进行信用担保与信用中介。但是由于我国征信体制不完整,P2P平台对于用户的征信调查不完全,增加了平台交易的风险性。借款方利用这一特点,伪造虚假信息获得利益,不仅会给贷款方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平台的信誉[2]。因此,P2P平台企业需要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通过建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去分析P2P平台企业与借款方的博弈行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P2P网贷的参与主体齐全。②P2P网贷平台的借款人信誉不同,需要根据征信资质进行等级分类,等级信息仅借款人知晓。③对于征信资质良好的借款人,P2P网贷平台允许其进行交易。④对于征信较差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是否提交资料。⑤引入第三方自然人作为博弈起点。

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参数设计,主要有P2P平台企业信用审核成本、审核效益、征信不符合的借款人进入平台带来的损失、借款人提交资料进入平台的成本、借款人通过审核后得到的收益、借款人资料伪造的处罚、P2P平台对借款人征信高低的评价概率等。通过博弈模型可知,P2P网贷平台的权利是审核与不审核,借款人的权利是提交与不提交。借款人在不提交资料的情况下,不会产生收益与损失。若是借款人选择提交资料,P2P平台可以选择是否通过。根据博弈模型可知,P2P平台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博弈平衡,主要取决于借款人提交征信资料,平台对征信进行审核。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设置市场准入原则,从而提高资质的审核质量。

3.2 监管方与P2P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

P2P网贷平台需要遵循P2P市场的运行机制,从而维护P2P网贷市场的公平性,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3]。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对P2P网贷市场进行监管,实时掌握P2P网贷市场的运行情况,从而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是对P2P网贷企业进行风险监测,对企业运行正常与不正常两种情况进行分析。针对P2P平台企业运行的两种情况,建立对应的博弈模型,从而对风险进行监测。

监管方与P2P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参数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P2P网贷企业筹集的资金。②P2P网贷企业运营获得的收益。③P2P网贷企业给予贷款方的利润。④P2P网贷企业运营过程,监管方给予的补贴。⑤监管机构进行风险控制花费的成本。⑥监管方对于未按制度操作的P2P网贷企业,采取的惩罚措施。⑦P2P网贷企业不正常运营,监管方未发现情况下,给社会带来的损失。⑧P2P网贷企业正常运营的机率,以及监管方有效监测P2P网贷企业的概率。

根据监管方与P2P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可知,监管方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去平衡二者之间的博弈关系。监管方可以通过正向的措施,采取政策鼓励P2P平台企业正常运营,同时给予一定的补助。反向措施主要是对企业风险进行监测,对非正常运营行为进行惩罚等,维持P2P平台企业正常运营。

4 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的建议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下主体之间博弈行为的研究,提出对应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P2P网贷行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行业信用评级系统,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4]。P2P网贷行业信用评级系统,能够判断借款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降低了企业信用审核的成本,同时提高了征信审核的可靠性。②大力开展理性投资,有效进行风险规避。贷款方需要仔细核对信息,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合理进行风险管控。③建立P2P网贷保险制度。P2P网贷平台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人,从而维护贷款方的利益[5]。若是发生欺诈行为,可以通过保险金进行赔偿。④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运行体系。监管方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对P2P网贷企业的资金流向、用途等进行监控,并且及时对企业进行风险预警,从而确保P2P网贷企业的正常运营。

第5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

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结合的产物,是一种依托支付、社交网络、云计算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而实现资金融通等金融业务的一种模式,主要包括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P2P和网上金融超市等。相比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便捷性、高效率等,并且更有利于汇集中小投资者的资金。

近两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了萌芽和发展的转型时期,2013年,百度、京东等互联网巨头纷纷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且四大银行也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中心,2013年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有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14年底,我国P2P网贷行业已超过千家,交易资金超过百亿。其中,拍拍贷是我国国内最早的P2P平台,截至2014年上半年,注册用户近360万。被公认为是最具互联网精神的基金公司天弘基金于2013年推出的首只互联网基金――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余额宝)成为改变了整个基金行业的新业态。2015年3月26日公布的年报显示其各类基金全年赚取利润达到5200亿元,创五年最高盈利水平;其中余额宝规模达5789.36亿元,用户数已经增加到1.85亿人,全年为用户创造240亿元收益,稳居国内最大单只基金。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也逐渐认识到对其进行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从互联网金融本身来说,互联网金融虽然是新兴领域,但是也离不开传统金融,传统金融面临的风险,例如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介入而变得更加复杂化,例如很多互联网金融都是与货币基金挂钩,其收益在很大程度上随着市场资金利率水平的变化而波动,同时,汇率水平、政策水平、信用管理也影响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许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不断参与到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来,导致从业人员良莠不齐,行业秩序不规范,平台企业缺乏风险管理自控能力,所以频繁出现平台负责人跑路等现象,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结合的产物,传统金融面临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中会变得更加复杂,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短,还面临监管体制不健全、从业人员不规范等问题。

传统金融中面临的流动性、信用性和市场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更加复杂,互联网金融还要面临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而带来的技术风险以及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滞后而带来的法律风险等。技术风险包括系统性安全以及技术使用风险等,由于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但是在金融平台上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技术规范或标准,有些金融平台未能进行充分的测试。而这类风险由于没有以往的经验进行指导,往往难以避免,或者在发生后难以有效进行处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缺乏专门的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问题只能分部门来进行管理,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规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会带来混乱,所以有必要出台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规范。

金融监管制度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匹配。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采用的是混业经营的模式,多种经营模式并存,但金融监管采取“一行三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式,缺乏相应的监管责任主体。外部监管制度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自律,并增加了经营风险。

监管技术、监管手段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需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的结合,运营模式与传统金融有区别,并且由于互联网的便利性,可以比传统金融更能在短时间内汇集大量的资金,并具有交易时间短、交易频率快的特点,而且涉及到大量的交易主体,我国的金融监管技术、监管手段大部分针对传统金融,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相应的监管技术和手段。

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准入门槛,行业内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导致行业缺乏秩序和规范。受利益驱使,企业难抑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冲动。另一方面,由于抱着投机思想进入的企业的资质不足,缺乏抵抗风险的能力,所以在企业出现问题时会给投资者带来大量的损失,进一步扰乱了行业秩序。

金融监管一定要跟上

要从以下几方面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

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建设方面,应该着力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第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基础法律,如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信息保护和互联网安全方面,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推进有法可依。第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新的业务模式,将互联网支付、众筹等纳入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内进行管理。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在监管主体方面,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对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的性质关系进行明确,确定所属的领域,进而确定监管主体,在监管范围方面,要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进行适时适度的监管,既不能因为监管过严,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也不能因为监管不到位,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泡沫,从维护金融环境稳定的角度,进行行业监督和管理,并建立风险隔离机制,避免风险的传导。

设定合理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标准。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巨大利益,一些企业只需要很小的激励便会有很大的动力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机构要从源头来限制不良的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企业,从财务状况、资金状况、工作人员标准等各方面来设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严格筛选欲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企业,并对不良企业扰乱市场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降低不良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预期。但同时也要注意标准的设定要合理,过于严格的标准会降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积极性,过低的标准又不能起到组织不良企业的作用,因此建立合理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惩罚金融违规行为,建立信用担保机制。在互联网金融运行过程中,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改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投机取巧心理,并采用信用担保机制,来控制风险的传播。例如,可以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风险储备金,当风险发生时,这部分风险备用金作为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服务的客户的补偿,从而降低风险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第6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

互联网技术诞生于上世纪的美国,自其诞生以来,依托于互联网的信息技术便彻底改变了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自从199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就悄无声息地进入了中国人的生活,使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平安集团的网络投保等互联网产品逐渐为人们所熟知。作为中国在全球知名度最高的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对中国经济金融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它的出现到实现境外上市,市场、机构、规则和监管无一不因此而发生深刻的变化。可以这样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历史就是一部创新金融模式、提高金融效率、整合相关资源的历史,也是一部快速发展的传奇史。以第三方支付业务为例,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大幅增长25%;被监测的5000家重点零售企业中,网络零售增长33.2%,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2014年中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达到8076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0.3%。互联网金融有多种模式:一是自营商城模式。商业银行不断加强互联网渠道建设,不遗余力地拓展电子银行业务,逐步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转型。不久的将来,银行的传统物理网点将会减少,取而代之的将是更加便捷、高效、富有吸引力的物理网点。二是第三方金融产品销售渠道模式。即先在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海量数据挖掘、分析的基础上搭建网络平台,用于金融产品超市或理财产品超市,使更多的客户可以在通过平台对更多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选择,降低企业成本。如阿里金融的模式。三是电商供应链金融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强调与电商企业的大力合作,金融机构从电商企业处获得便捷的信息流监管方案,甚至是第三方担保,并通过数据分析更加高效地进行资信分析、评估并确定是否放贷。平时积累的大量的客户数据是这些电商平台的优势,它们实现大数据分析。如京东金融的模式。四是P2P网贷模式。P2P网贷来源于英文Peer-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又称“人人贷,”,是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出现的。该模式最大特点是通过P2P公司搭建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配对,属于直接信贷范畴。借贷过程中,资金、合同、手续等通过网络实现。据银监会数据,目前,全国在运行的P2P有近2000家。五是众筹(crowdfunding)模式。该模式是由项目发起人通过便捷的互联网利用公众资金和渠道实现项目融资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其特点是数量大、金额小、门槛低,不看重商业价值,更利于创业公司融资。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的特征。然而,它并不只是两者的简单结合,既不只是金融的互联网化,即将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工具来更加高效地完成,也不仅仅是互联网的金融化,即互联网企业为平台的商户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如投融资服务。虽然说,金融的互联网化或互联网的金融化都带动了这个时代的进步,但是从本质意义上来说,真正对改变人类社会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互联网精神对金融的渗透。互联网世界的核心是依托于其技术的互联网精神,人们将其抽象为“开放、平等、分享、协作”等方面,但究其实质,其实是一种“普惠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普惠金融。但是它又有别于政策性金融,绝不能无视它的市场化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仅仅强调其社会性;它不仅要关注较高的融资满意度,也要强调风险;它在满足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对弱势群体提供便捷的存储、转账和支付等现代金融服务。传统金融具有先天的优越感,它们充当至关重要的信息中介,较为轻松地获取其他行业难以企及的利润。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带来对传统金融业的重大变革,即互联网将会“去金融中介化”,实现“普惠金融或平民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从互联网金融的主体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支持的技术类公司。此类公司主要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与互联网有关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和软件开发公司,属于较为边缘的主体类别。二是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类公司。这类公司主要通过互联网为企业提供金融电子商务服务,根据运营方式的差异,又分为电商银行、第三方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和P2P模式的贷款平台等。其中,P2P模式的贷款平台占绝大部分。三是互联网金融管理工具类公司。此类公司主要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和富有特色的金融管理工具,实现特定的理财、融资和创业等目的,互联网众筹公司属于此类。四是互联网金融征信类公司。这类公司主要通过对海量交易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为网上金融交易提供个人、公司资信等前置信息,提高互联网信贷等方面的效率和安全性能,为互联网交易的正常、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五是互联网货币。互联网货币众多,包括比特币、淘金币等。互联网货币可以理解为法定货币的电子化补充,不可能真正替代传统货币。互联网金融主体众多,但有时也不能完全划分出清晰的界限。从交易规则看,由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不长,更多的时间处于监管空白或模糊期。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规则都较为零散,系统化、制度化程度不够,都是对于某个具体环节的规定,缺乏具有普适性的、全面性的法律体系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健康发展。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逐步显现,对其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由于其跨部门、跨行业特征明显,互联网金融监管及交易规则的制定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从目前的情况看,以“一行三会”为主的主要行业监管部门也已经明确下来,虽然国家层面正在统一安排部署对监管规则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但是在目前行业主体众多、业务风险逐步加大的情况下,对监管部门的能力和相互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调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构建完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了更好地实施金融监管、保障国家经济金融运行安全,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今天,必须首先从政策层面来规范其发展,才能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首先,当前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还极不适应,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不多,急需新制定一批引领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从大的方面看,目前还需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金融综合信息统计、金融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积极引入第三方立法,确保相关法律的系统性、合理性和公正性,逐步构建起系统性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其次,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组成的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的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及业务,其内容几乎没有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因此需要及时对所涉法律条款开展修订。同时,有些互联网金融业务起步早、发展快、涉及广,早期出台的如有关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的相关法规、规章已经不再适应形势的变化,需要废除或更新。一些涉及网络支付和网上保险领域的政策虽然内容较为完善,但是贯彻落实还必须加强。涉及网络借贷和网络金融超市的监管几乎为真空状态,风险点多,涉及面广,亟待出台法律法规加强监管。[2]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加大开放、务实、合作力度高科技、高风险、跨区域是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这造成了对其监管的复杂性。为了避免在我国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出现监管真空或无序的局面,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应本着开放、务实、合作的原则,积极建立国家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多部门与专业性相结合,多层次、全覆盖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大力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央行在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大力推动银、证、保三个监管行为主体的职责转变,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实现监管行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各环节的全覆盖。二是增强部门间协调,尽快改变各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地方金融办、工商、税务、通信等相关部门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分析区域内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和预警,切合地方实际制定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筑牢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的防火墙。三是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内部监管作用。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不仅是为了加强会员间的沟通和团结,更是为了实现内部自律,相互监督。其实现内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以及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等。四是积极开展与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和有关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之一是全球化,这使得监管部门不熟悉、不可控的因素增加,风险增大、控制难度加大,这就要求对国际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防范互联网金融跨境风险,及时切断风险在国家和地区间的快速传播。

(三)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从一定程度上说,金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是如此,必须确保他们的权益受到切实保护才能促进行业的持续、良性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信息采集量大、信息传播速度快、数据呈现集中,面对如此巨量、复杂的信息,消费者对信息进行有效识别的难度大大增加,其知情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同时,由于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原因,网络平台中普遍存在安全隐患,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身份、通讯、账户等各类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面临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致使消费者的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同时,由于相关规定不完善,一些机构的相关人员为一己之私甚至恶意出售手中掌握的客户个人信息,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道德风险巨大。金融危机后,为落实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内金融监管部门先后设立专门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截至目前,这些部门各自开展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更是如此。我国央行2013年5月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消费者被排除在外。对此,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所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完善信息披露和惩戒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3](P.1-7)特别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欺诈、恶意泄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发现一起,惩处一起,真正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切实落实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高度重视并逐步完善个人征信监管征信尤其是个人征信被公认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但同时也是其中最有潜力的一个环节。截至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征信尤其是个人征信的规范性监管文件不多,个人征信发展较慢。由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敏感性等原因,包括央行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在内的个人信用信息都是一个个信息孤岛,既不全面又互不相联。为了在这个领域分得可观的份额,一些知名企业已经拉开征信争夺战的序幕,它们纷纷推出自己的产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挖掘和开拓数据来源,在广泛收集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各自建立不同的评分维度、分值占比等,如目前阿里巴巴的芝麻信用评分由用户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和人脉关系五个维度共同组成,且各自占比不同。根据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业务开展和监管现状,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业务监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以央行为牵头部门尽快打通各个人征信信息孤岛间的沟通渠道,建立一个巨大的、统一的数据库,尽快实现信息顺畅流通和共享共用,改变目前各公司对贷款人的信用审核依靠自身审核技术和策略,独自采集、分析信用信息的局面,提高贷款违约成本,建立有效的查询、惩戒机制。二是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市场的鼓励机制,各监管机构应当更加关注用户的反应,在保护用户隐私和共建诚信社会两者间做好权衡。三是建立统一的信用数据采集标准,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基础数据库,引导征信机构整合数据资源,做好基础工作。监管机构要在全面了解行业信息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可行的信用数据采集标准,尽快建立基础数据库,广泛收集信用信息。要指导法定征信机构既致力于产品和客户的开发,又致力于整合数据这个基础但又核心的工作,真正取得核心竞争力。

(五)加快金融业综合信息统计平台建设近几年陆续出现的包括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对“一行三会”在内的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要求,作为其中之一便是建立金融业务综合信息平台。在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纷呈,混业趋势日益明显的情况下,没有完善的全维度、全覆盖的系统数据统计平台,金融监管部门要实现监管目标已经越来越难。对这个平台的建立的讨论早已开始,但目前仍然举步维艰,主要是在统计指标、方式等的标准化、是否全口径强制性纳入统计以及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等具体细节上一直不能达成共识,且与民间数据的对接难题也迟迟得不到解决。面对未来,为实现金融稳定、规避金融风险,国家层面应当加快立法建设,积极迎接大数据监管的混业挑战,促进各相关方面都以更加积极的行动促进大数据的深度应用,尽早建设好金融业综合信息统计平台,切实保障大数据的共享共赢。

四、结束语

第7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考

当前,以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大数据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传统金融业的经营和运行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参与者秉承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传统金融具备透明度强、参与度高、协作性好、中间成本低、操作上便捷等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特点

(一)交易成本低、效率高

在互联网金融中,资金交易各方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自行完成筛选、匹配和交易,运营成本较低,消费者通过对比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提高了业务透明度和用户满意度。由于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交易信息,业务操作完全标准化,消费者不需排队,业务办理速度快、客户体验好。

(二)覆盖广、发展快

消费者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在互联网上可以找到自己需要的金融产品,服务更直接,依托大数据和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

(三)机制灵活

互联网企业运作机制灵活,决策依据更贴近实际,受管理制度、传统理念影响较小,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采取集体决策,使决策过程更为理性。

(四)延迟支付

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在消费者交易过程中代为保管货款,充当中间人角色,通过系统实现买家在收到并查验货物后再将货款支付给卖家,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潜在欺诈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监管风险

互联网金融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监管部门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步伐,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合法性无法准确定义,由于没有明确的信息安全监管条例,无法将用户信息安全监管落到实处,互联网金融交易方式的虚拟化、边界模糊化,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监管机构间配合不力,不能共享信息,范围不清,极易造成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不利于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二)系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系统缺陷、开放式系统、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的不完善、TCP/IP协议的安全性问题、计算机病毒、黑客的攻击都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风险,软硬件系统受制于国外企业,极易造成金融系统紊乱,影响国家金融系统稳定。

(三)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通过网络发生关系,这使得对交易者的身份、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身份确认、信用评价的信息不对称增大了信用风险。当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发生问题时,社会公众对是否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产生疑虑。

(四)结算风险

互联网金融向客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服务,突破地域性限制,带来支付、结算国际化的同时,也提高了结算风险,网络系统故障会影响全国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结算,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五)法律风险

目前金融法制体系已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应尽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明确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建设

改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加强网络系统的防病毒、防攻击能力,保证系统软硬件设备安全正常运行;设置对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访问权限,采用多种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交易网站;制订技术规范,提高监测水平;利用数字证书、短信认证、UKEY认证等多种手段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重视自主产权信息技术开发,提高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降低对国外技术、设备的依赖,保障国家金融系统安全。

(二)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本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完善互联网金融参与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防范制度、操作规程,充实科研力量,建立防范金融风险专业队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市场选择风险;监管机构通过建立征信系统,尽可能完善个人、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建立客观全面的信用评估体系,指导客户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做出正确选择。

(三)加强法制建设

监管机构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网络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等方面明晰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互联网金融的部分,明确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时,涉案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数字识别、交易凭证保管、个人信息保存、明确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把互联网设备水平、关键技术掌握、内控和操作规程、风险管理水平作为准入条件,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进行严格管理;定期对经营主体进行现场、非现场金融监管检查,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突破传统金融界限,现有监管模式已不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打破地域限制,加强国际间合作,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协调业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跨国金融风险,站到全球化经济的视角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五)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部管理、组织架构、流程再造和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改革,同时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解决业务发展中的新问题,发掘客户新需求,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徐明.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管理分析[J].中国商论,2017-01-18.

第8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制度因素;非制度因素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网络交易平台和交易模式层出不穷,比如网络信贷,网络支付,互联网理财等等,这些新兴的网络名词在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给我们的交易带来诸多的风险。有很多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比我们传统的金融更加方便快捷。与此同时他带来的风险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尚不健全,很多地方存在着问题和风险。缺乏科学的监管机构。本文从制度和非制度方面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风险,并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思路。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和类型

1.1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有着虚拟快捷,高效,直接,普惠,金融服务一体化和风险等五个特点。(1)虚拟快捷性,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计算机技术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民应用。互联网金融就是让人民在一个虚拟的平台上出现的运营场所,供人民进行交易。(2)高效性,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让金融中介服务和金融资源随时随地的呈现在我们面前。效率成为人民关注的重点。(3)金融服务一体化,现在的金融服务行业多是本着金融经营和金融服务方向发展的。以后将会出现全能的金融超市。(4)直接和普惠性。互联网金融最能吸引人们的就是他们的操作直接,金融服务者可以随时的为人民更新金融信息,提供金融服务。让社会各个阶层的人民都能享受到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方便。(5)风险性。总所周知互联网金融交易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是暂时我们不可避免的。互联网的金融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等。

1.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1.2.1强传染性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也是建立于大数据的基础上。由于互联网金融直接联络这整个互联网中的大数据库,所以如果任何一个地方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互联网系统中别的地方出现连锁反应。这样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不可计量的。他有可能危及到整个互联网系统的平衡破坏市场的交易目的,从而威胁到金融消费人群。

1.2.2高虚拟性

由于互联网有信息化和虚拟化的特征,这就不可能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在用计算机技术建立起来的,就会受到高级计算机人才的控制,让金融风险存在于计算机的终端。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隐蔽性,这就加大了预防和控制的难度。

1.2.3强失效性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让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间和地点的现实,实现了实时交易的目的。界面的不断改进让互联网金融在操作的时候更加方便快捷,互联网金融的资源配置也更加的人性化。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出现的细小的差错也会借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快速的扩大,给互联网金融形成实际的影响和损失。

1.2.4超复杂性

互联网金融系统对互联网体系的可靠性要求非常高,互联网信息系统的任何一个地方出现差错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造成不可挽救的金融损失。金融企业对客户信息的处理都要借助于金融系统,如果互联网系统中出现漏洞就有可能让金融公司中的所有交易产品。从而给金融和公司和客户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

2金融互联网风险的成因

2.1制度因素

(1)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还处于初始阶段,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造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不断发生。至今我国都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明确的互联网监管制度。总的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多种多样,对于投资者资质的审核,投资门槛的设定都没有准确的方案。如何处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破产问题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成了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评估,业务开展等模式没有国家的监管。直接造成互联网行业金融风险的发生。

(2)由于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的缺失直接造成互联网金融企恶意规避外部的风险约束。我国传统的金融企业有着“一行三会”的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和普惠性让金融监管变得特别困难。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楷低,没有投资人员的资质审核,让其随时随地的都能进行金融业务的买卖,金融企业还开着这多个金融一体化服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法已经没有办法适应互联网金融。虽然现在已经开始实行网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营业执照由中国人民发放,但是还没有确切的文件指明第三方支付平台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所有这种监管漏洞让金融风险层出不穷。

2.2非制度原因

(1)大数据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安全风险,操作风险和运营风险等,大数据就是一个数据的整合体,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计算机技术和数据的处理选择都会有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计算机技术把各种信息资料进行整合,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诱发金融风险。因为数据的挖掘和数据传输容易出现错误或者泄露。数据处理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核心内容,如果计算机技术不够成熟,就容易导致系统出现混乱,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设施也是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

(2)资源是影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信息之一,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有资金的实力,和处理数据的技术,信息的整合能力,公司发展情况,管理人员的素质等等都对影响到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发展。比如互联网金融风险在阿里的小型贷款公司,京东商城,和Kickkstarer发生和造成的损失远远要小于那些刚刚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员工的素质也是影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因素之一。

3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直接关系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否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对改善互联网金融风险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3.1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主体

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和普惠性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突破了行业经营的限制,朝着综合经营与混合经营方向发展。与传统金融企业的监管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目标,和思路都应该进行改变。如果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在高速的发展,但是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监管才刚刚起步,这种发展时间的不匹配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过早的暴露出来。可以先建立不同的监管单位,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引导式发展。国家还需要多借鉴外国成功的监管案例,对是否成立建立体系,如何进行监管进行多方的认证。

3.2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应该尽量降低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包括预期风险,非预期风险,以及巨额损失等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体系的监管应该整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维护金融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增加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市场信心。减少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差别,增加人民对互联网金融的了解。

3.3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监管,尽快制定出对应的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各个行业进行不同的立法监督。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内容,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进行严格的划分。法律中要特别指出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创立条件,不符合创立及经营条件的金融公司要进行整顿。加快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让人民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金融有自己的判断和识别能力。

第9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金融业创新的需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已经越来越融入我们的生活。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先后经历了从网上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再到大数据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财的发展历程。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问题,例如客户信息安全问题监,管缺乏问题,来自黑客攻击的威胁等等。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依托于互联网,所以信息安全问题不可避免存在。其次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导致缺乏监管体系,目前基本处于一个“野蛮生长”的状态,长此以往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本文将就通过对比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发掘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出解决方案。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优点

(一)平民化

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参与金融活动的客户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以为了以可能的以较小的成本成交更多的交易额。互联网金融大大降低了金融的门槛,提供给每个人参与金融活动的机会。以余额宝为例,每一分钱都可以进行投资,随时随地进行投资,随时体现;还有阿里小贷、京东白条、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等多种多样金融产品。这些互联网金融时代产生的金融产品使得不懂理财知识的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理财活动,使得那些无法从传统金融模式中取得资金来源的小微型企业取得小额贷款成为可能,使得超前消费成为了一种简单易行、基本上人人可以享用的消费方式等等。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提供给了每个人、每个企业更公平的机会去享受更多金融服务的机会。

(二)便捷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基于互联网产生,绝大部分业务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只要有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就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业务办理。这打破了传统银行只有在营业厅营业时间才可以办理大部分业务的缺点,使得时间、地域不再限制金融活动的发生;而且互联网金融模式使得排队等待成为过去,极大地节省了客户的时间,优化了客户体验。对于当今这个市场变化迅速的市场,每个企业都需要与时间进行赛跑,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方便了相关企业办理金融业务,降低了市场变动带来的风险。

(三)成本低

传统金融模式由于机构的复杂性、业务人员庞大,所以企业成本较高。而互联网金融基于网络进行业务办理,利用电脑处理大部分的业务,不需要遍及各地的营业厅,也不需要大量的业务人员,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只需要向消费者收取少量的服务费便可以维持公司的运营,实现盈利。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办理费用低,且服务方便快捷,这有利于吸引消费者进行金融活动,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缺点

(一)依托于网络,存在信息安全问题

金融业是一个国家经济活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倘若出现问题,将对整个国家的经济产生冲击,所以金融业的安全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基于网络,不完善、不健全的信息以及通信系统不可避免会受到来自网络上的种种危险。且我国互联网金融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所以容易受到来自产品提供商的制约,且所提品的安全性也有可能存在问题,最终有可能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完善,将会使得违约成本较低,且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管理。

(二)监管缺乏

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不可避免存在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快速的发展,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并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节奏,监管体系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范围模糊、责任划分机制不完善等。由此出现了部分网络融资平台的圈钱跑路行为、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疯狂发展及不断倒闭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的风险和负面影响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极大的制约,已成为不可以再忽视的问题。

四、研究启示

我国必须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管理,以此来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效率。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一定要与传统金融模式区分开来,制定适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给予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多的自,让他们去充分利用互联网具有的优势提升其核心业务,创造更多的价值。

为降低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及信用体系,建立较高的技术标准与安全标准,注重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相关技术等;加快推行网络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制度,加强注册等级管理,完善金融信用评价体系等等。

政府应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支持与帮助,引导他们健康发展。通过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模式、丰富其服务内容,对与那些业务交叉冲突的内容进行整合,对于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进行取缔,对于发展状况良好、前景广阔的企业给予扶持等,以此最大程度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健康良性运转,避免因为互联网金融出现较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孙杰.传统银行的互联网思维与互联网金融融合之道[J].北京金融评论,2014(04).

[2]陈一稀, 魏博文.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小微融资的比较研究[J].新金融,2015(02).

[3]孙杰,贺晨.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及传统银行转型[J].财经科学,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