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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财政;税制改革
新时期在建设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思想引导下,政府是公众服务的主导,是代表公民治理公共事务的主要力量和执行者。政府实现社会建设的方式就是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如:非盈利性的公共基础建设等,以此保证公众的衣食住行的正常运行。在这个过程中支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根本资源就来自公共财政,换句话说公共产品服务功能的实现就是依靠公共财政。而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税收是公共财政的根本性来源。因此税收的制度将关系到公共财政的持续性收入和良性循环,也就是良好的税收制度可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税收数量的正比例。当经济发展快税收也就增加,增加的税收可以产出更完善的公共产品,完善的公共产品将促进经济发展,由此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而这个循环的关键就是税收的制度的合理性,因此税收制度对公共财政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性保障。
二、保障公共财政应使税收制度合理化
我国的经济发展让公共财政成为了政府实现职能的主要手段,而我国的地域性经济差异导致了公共财政在各个地区的实现情况略有不同,体现出来的是不平衡的状况。因此在将公共财政和税收制度关联起来的时候,就应当注意对税收制度的合理化设计。一些地区的发展速度加快,地方政府已经可以实现职能性的转变,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行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建设,即实现了公共财政的模式,这时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就会要求税收的制度能够提供地方公共财政的经常性支出,即建立起完备的税收和财政的联动机制,即地方政府拥有了地方税收权利后,就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的产业特征进行合理的、因地制宜的修订地方性税收制度和政策,通过培养适应本地的税收种类,扩大税收的范围等方法,保证税收能够和经济的发展成比例增长,为公共财政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优化税收制度的结构,服务公共财政
1.整体税制的优化
(1)地方性税收是对政府财政的最主要贡献,因此在税收制度改革的时候需要对地方性进行科学的优化。从实际的操作上来看就是减少、增加、分离的方式。减少,也就是适当减少低能耗产业的税收比例,减少优势产业的税收比例,这样可以保证产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可带动上下游的产业发展,产业的增值当然也会带动税收。增加,即增加新的税收种类,拓展税收的范围。因为经济的法其经营的形式也随之增多,这样的情况就需要地方政府针对性的增加税收种类,在保证原有税源的同时扩充税收来源。
(2)中央性税收当然不能和地方性税收完全一致,中央税制应当更加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首先,可以大力发展对第三产业的潜力挖掘,从宏观上控制产业发展的合理化,并拓宽营业税收的基础。其次,应当进行税收种类的调整,根据经济的发展增加或者停征某些税收种类,如:对一些非盈利性单位提供的一些有偿服务进行征税等。再有,应当将某些经营模式的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划分纳税义务,防止利用经营模式来逃避税收责任。最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当进一步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其纳税的情况却不容乐观,中央税制应当进一步规范个税的征收制度、方法、方式,以及联动机制,以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合法化。
2.建立弹性税收的机制
税收是重要的公共财政来源,同时也是重要的调节工具,通过税收制度的导向性是可以实现对经济发展进行调节的,因此在制定税制的时候应当建立弹性税收机制,也就是可以根据经济的变化而进行变化的累进制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收制度当经济过热的时候可以增加税赋的压力,适当的控制人们的购买力膨胀,以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而当经济出现衰退的时候,税制也将作出调整,防止需求萎缩而造成经济的整体萧条。而且,从扶持产业的角度看,弹性的税制可以利用税收的手段帮助和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让社会资源实现优化。在目前节能减耗的趋势下,就可以通过对低能耗产业的扶持性税收政策,来实现资源向低能耗产业流动的目标。
3.完善费改税与税制的接轨
实现分税制度后,地方政府强化了其自身的财政管理权力,同时将办事权下放而财政权收紧,这就给基层政府的财政出现了问题,为了弥补财政不足就出现了一些乱收费的现象。这虽然是一个负面的影响但是也给“费改税”提供了动力。这样我们看到,“费改税”不仅仅是应收费形式上的转变,而是税制和公共财政支出的关系的理顺。在费改税背后引出的是如何扩大对地片政府公共支出的扶持问题,让地方政府即能办事也能资金自己这才是费改税的目标。因此,费改税应当做到,其一,明确费用的合理性,即将目前的“费”,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可是收的和不能收的,然后再进行费改税的调整。其二,引入市场机制,让某些“费”从政府手中解放出来,实现市场化运行,这也就实现了变相的费改税。其三,扩大监察力度杜绝乱收费,遏制乱收费的同时改革税制才能保证费改税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于中秀:浅谈税收债权债务与公共财政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09,(03)
[2]薛菁:公共财政下税收理念的转变及其影响[J],行政论坛,2007,(04)
[3]李炜东:财政・税收与政治体制改革[J]社会科学论坛,2008,(07)
(一)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财税管理的性质要求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者具有相对稳定性,然而当前一些地方的财税管理工作者事实上主要是上级领导指派的或者兼职的。一遇到更换领导,财税管理工作者必然也会跟着被更换,使财政管理工作缺少稳定性。
(二)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由于分税制体制尚不够健全,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尚在建立之中,财政对于地区以及城乡差距所具有的调节能力相当有限。
(三)预算体制覆盖面过窄。相对于税收体制以及财政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而言,随着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实质性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造成目前的税收体制改革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的实际发展。
(四)资金效益亟待提升。当前一些地方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措施带有显著的过渡性特征。比如,尽管已经实施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只是把收入资金与支出资金简单地进行分开拨付,但实际上依然是收入与支出在一条线上运行,再加上一部分专项资金一定要经过层层申报与拨付,必然会直接影响到资金使用的效益。
二、创新思维下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全面改革现有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财税工作要达成既定之目标,主要还需依赖于财税管理体制。鉴于一直以来财税管理部门存在着重收入和轻管理的思想,这就需要在财政税收管理过程中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减少人为的影响。要形成规范化的财税管理秩序,建设一种人心思齐、和谐统一的财政税收管理体系。所以一定要切实改革以往传统意义上的财税管理体系,形成能够适应当前时展的财税管理新型体制。
(二)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要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从而规范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充分界定各级政府在财政支出上的责任,健全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要依据财权和事权相适应之原则,更好地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对于全国性基本的公共服务和具备调节收入分配性质支出上的责任,主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而地区性的公共服务支出上的责任,则由地方政府承担;对于具备跨地区性质的公共服务上的支出则应分清主要和次要的责任,这就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共同承担。要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之规模,提高对于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程度;这样一来就能减少财政税收管理的层次,提升行政效率以及资金使用的效益,从而切实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三)科学确定财税收支的范围。应当依据优化、高效与服务之原则,进行合理的引导,充分明确财税管理的范围、税负的比例,科学合理地配置于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领域之中,切实加快区域公共服务的均衡化过程。要明确财税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确保各级财税管理部门能够行使职责之权利,扩大财税管理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应当结合财税管理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之实际,逐步将财税管理的收入纳入到预算管理之中,全力调整易导致财政税收税源转移以及跨区域之间分配不公之状况。要兼顾中央宏观调控需求与地方在加快区域经济发展上的积极作用,降低市场等因素对于区域间财税收入转移之影响,实现我国财税管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预算体制。要形成专门化的预算编制管理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等,把国家的中长期预算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健全两者相互协调的新型国家预算管理体系。要不断扩大包含经常性预算、资本性预算等在内的复式预算的范围,形成复式预算体系。要强化国家复式预算体系建设、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本的经营等,把全部财政性收入都纳入预算的框架当中,形成更为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
(五)提升财税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财税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前提是改革、完善与创新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不断强化财政税收所具有的管理职能,全力加快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依据全面、科学、规范、精细之原则,充分整合财税资源,把全部财税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之中,从而提升财税管理的公开性、完整性以及透明度。
三、结束语
农村中的老年人年老体弱,失去了劳动能力,对他们的养老问题,国家财政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财政介入很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传统模式难以为继。从家庭养老方式来看,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独生子女增多,农村小家庭迅速增加,家庭规模的缩小,进一步弱化了家庭的养老功能。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据1990年的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7285万,占农村人口总数的8.2%,并且每年以3%的速度递增。人口学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0%~17.7%,届时,中国农村将进入一个老龄化的社会。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跨地区或者城乡迁移的速度和规模也在不断加快和扩大,而迁移者大多数是青壮年,这使得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2〕财政必须进入此领域,充当补位的角色。
一、增加政府对农民养老保险的支出,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弱质性和它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客观上要求国家财政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以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缺陷。而我国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近年来却一直呈下降趋势。1995年~2003年分别为8.4%、8.8%、8.3%、10.7%、8.2%、7.8%、7.7%、7.2%和7.1%,1998年提高到10.7%,是由于国家发行债券所致。〔3〕1998年,国家发行1000亿元债券,用于与农业有关的资金350亿元,主要用于长江中下游、松花江、嫩江、黄河的堤防工程、蓄洪区建设、移民建镇和水利枢纽工程等,直接用于农业的只有20亿元。农业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远低于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前者仅为后者的1/2至1/3,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
同时,在财政支农份额逐年降低的情况下,国家财政来自农业的税收收入却大幅度增长。特别是实施分税制改革后,由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被划归地方税种,激发了地方政府在这些方面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积极性,从而造成农业各税收入的快速增长。在分税制改革后最初的5年间,国家财政支农支出仅增加了68%,而农牧业税收增加了近2倍,比农业产出增长幅度高出近1倍。1993年,全国农业各种税为125.74亿元,1998年增加到398.8亿元,平均每年净增54.6亿元,2003年增加到871.8亿元。〔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从过去的“单位保障制”隐退,但与此同时,城市社会保障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城镇整体上讲,城镇居民比过去得到了更可靠、更安全、更平等的社会保障。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城乡居民间社会保障的不公平状况不仅依然保持,而且有所加强。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仅支出126亿元,占总人口75%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25%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相差将近30倍。〔2〕
目前,绝大多数乡村还没有正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农民仍以家庭自我保障为主,只有10%的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这种状况使得农民不敢大量投入农业和教育,甚至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固守“多子多福”陋习。部分地区人口数量过多、增长过快、素质偏低等诸因素严重阻碍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解决温饱、脱贫致富的步伐。
因此,仅仅是出于校正城乡之间分配不均等目的以及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也应该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放在农村,通过增加对农民养老保险的支出而使政府投资向乡村倾斜。这也是国家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对农民的人文关怀的体现。
二、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制度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金的筹集应以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支持为原则。由于财力的限制以及为了避免大包大揽带来的低效率弊端,国家不可能承担过多的财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不承担任何财政责任。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初期,各级财政更应根据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财政在为参保农民提供资金扶持时,按照农民交费的标准进行补助,并坚持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补助原则;在养老金领取时,实行“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这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1.农村社会救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20世纪5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五保供养制度。1994年,国务院颁发《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义务教育)的五保供养: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或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农村五保户的供养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这是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对控制农村人口增长、提高农民收入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应在全国推行。
2.“纯农民”的养老保险由个人、集体、财政共担
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且长期居住在农村,户籍也在当地农村的农村居民即“纯农民”,他们只拥有土地使用权,占有的社会资源很少,由于不断扩大的城乡差别以及对农民不公平的分配关系,使得他们的经济地位很低,面临的风险也非常大。对他们的养老保险应由个人、集体和财政共同承担,财政的支持力度应该大一些。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缴费基数可为当地上一年度农民纯收入,缴费比例合计为20%,个人缴费为8%,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12%.这些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当他们年老时可以启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以启领时当地上一年度农民月均纯收入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启领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未按规定参保或中断缴费年限,按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减发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中的2个百分点。如果参保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自养老金启领时,按年顺延缴拨财政和集体承担的资金,直到补足15年。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资金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以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3.农村中灵活就业者的养老保险应以个人为主
按照职业和占有资源的状况,农民(主要是农村劳动年龄人口)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农民企业家。根据第一次农业普查的标准,在现有2000多万个乡镇企业中,1996年末,符合一定规范的非农乡镇企业有139.72万个,其中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有88786个。如规模以上企业的企业家按每个企业3人计,其他企业按2人计,则拥有较多的资源使用权和享有较高收入的农民企业家约有近300万人。(2)个体工商户。根据第一次农业普查,农村个体工商户有2465.6万户,如按每户2人计,这部分经营者约5000万人。(3)外出打工人员。在扣除了乡镇企业中非农企业职工人数外的乡村劳动力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外出打工的劳动力。粗略估算,在本地区以外有较稳定就业机会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在5000万到1亿人之间。(4)非农乡镇企业职工。按第一次农业普查的标准,在农民企业家之外,1996年末,符合一定规范的非农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有5000多万人。(5)以农业为生的农村劳动力,即前面提到的“纯农民”。
我们将前面四种类型的人统称为“农村中灵活就业者”,他们占有的资源和经济收入较“纯农民”更多、更高,对他们的养老保险应以个人为主,集体和财政为辅,财政的支持力度可以小一些,政府支持的主要目的是激励大众参保。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可为当地上一年度农民纯收入,缴费比例合计为20%,个人缴费为15%,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5%.农村中灵活就业者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纯农民的相类似,只是基础养老金以启领时当地上一年度农民月均纯收入为基数,按5%的比例计发。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资金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
4.完善个人账户
关键词:财政政策 税收 宏观调控
一、 财政政策的定义和目标
(一)定义
财政政策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情况,对我国经济发展进行的调控措施。该调控措施以提高就业水平、减轻经济波动、减轻通货膨胀及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为目的,通过调整政府支出、税收和借债水平或者政府收支等实现目标。言而总之,财政政策是系统化的财政措施。
(二)目标
1、加强人民民主政权
这是其最根本的目的。财政的本质就是为国家或政府职能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2、促进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
财政和经济就如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上层建筑主观能动的反映经济基础的状况,对经济基础的发展起着巨大作用。同样财政对确定分配关系、稳定物价、发展对外贸易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另外,财政政策无论是对微观经济效益还是宏观经济效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3、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
我国社会事业的发展如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的。这就两者要同时发展,共同提高。
4、促进社会的公平分配
在中央、地方、部门、各种所有制企业、集体、个人及个体经营者之间的财政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主要是通过财政政策来进行的。
二、 财政政策分类和工具
(一)财政政策的分类
根据财政政策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财政政策可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一些可以根据情况自动发生的经济波动不需要外包稳定政策是自动稳定政策。它可以直接经济状况的波动来产生调控作用。如税收和政府支出都是自动稳定政策。与自动稳定政策刚好相反,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则需要通过外部经济力量。
根据财政政策在国民经济方面的不同的功能,财政政策可以分为扩张性政策、紧缩性政策。
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主要是通过增加财政赤字,如减税、增支,以增加社会总需求。相反,紧缩性财政政策,是指主要通过增税、减支进而减少赤字或增加盈余的财政分配方式,减少社会总需求。
(二)财政政策的工具
税收工具,税收作为国家主要的收入政策工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因此也成为实施财政政策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
公债工具,所谓的公债也是债券的一种,它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或政府。作为发行主体,国家或政府以其信用为基础,向国内外举借债务来取得的收入。
经常项目支出工具,主要指政府对社会公共的支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是其主要部分。购买性支出,包括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转移性支出包括社会福利支出和政府补贴。
三、财政政策与税收的关系
经过以上的分析,税收在财政政策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无论是在扩张性财政政策还是在紧张性财政政策中都有着很大的调节作用,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不仅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来源和保证,也是政府执行社会职能的主要手段,它更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不仅为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提供财力支持,更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税收在财政政策中的主要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税收可以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关系,从而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平衡发展。第二,税收可以调节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第三,税收可以调节收入,实现公平分配。
在宏观调控方面,税收是一种自动稳定政策,在税收体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反应相当敏感的经济活动水平的变化。举例来说,如果政府预算平衡,税率无变化,经济低迷,国民产出将减少,税收收入会自动下降。税收乘数的大小与财政政策的大小有很大的关系,税收乘数表明的是税收的变动(包括税率、税收收入的变动)对国民产出(GNP)的影响程度。
其中b 为边际消费倾向。
税收乘数为负,税收和国家输出增加或减少为相反的方向;
政府增税时,国民产出减少,减少量为税收增量的b/(1-b)倍。假定边际消费倾向b为0.8,则税收乘数为-4。可见,如果政府采取了减税的政策,虽然可以减少收入,但将成倍提高社会有效需求,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四、如何更好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
在当前国内外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如何继续有效地运用包括积极财政政策在内的宏观调控手段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是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其中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确定则是关系到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运用的重要环节。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的适度合理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到国际经济因素的重要影响,尤其是应对当前世界新一轮减税浪潮所引发的国际税收竞争的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各国政府在运用宏观政策管理经济过程中,必须面对变化的社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际税收竞争,它的存在使得国家自主改革税收制度和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遇到新的挑战。国际税收竞争的一个直接效应就体现在对一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影响上。当前国际税收竞争已出了不少新动向,而这与国际资本流动新特点与国际经济形势日趋严重这两方面密切相关。最近几年,国际资本流向最突出的特征是全球资本持续、大规模流入美国,导致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繁荣,并为美国经济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但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经济出现了许多变化。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国际资本市场也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谋求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国际资本,刺激国内投资和需要,拉动经济增长。而税收工具则成为各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重要组织部分。当前的世界经济正在引发新一轮的大规模减税运动。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税收竞争已成为提升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环节。我国应积极应对国际税收竞争挑战,合理适度地运用税收竞争政策,也包括应加快税制改革与完善的步伐,合理地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结合轨迹税收竞争的新态势,从税收在我国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中的内在作用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国际财税背景这一新角度,来研究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
从总体上说,我国自1998年以来执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这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或已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其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是有目共睹的。这既表现在我们对这一政策实施对当时形势的准确判断,又表现在政府执行中对政策取向与政策组合的合理选择。其二,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风险控制,这几年的实践也已证明是成功的。中央对于这种带有阶段性、应急性特点的财政政策,已经明确指出并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财政风险,在发债空间的把握、国债项目建设质量的保证、抑制通货紧缩趋势与防范通货膨胀新苗头并重、短期财政政策运用与财政资源长期可供给性的协调等方面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绩。其三,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适时调整是一政策持续成功的重要方面,这几年成功的实践包括了对这一政策力度的控制、具体措施的选择、与稳健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的配合等。在充分认识我国积极财政政策所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我们也应看到从如何保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这一特定角度出发,特别是随着积极财政政策运用的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现有的政策组合选择中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
只有充分发挥税收作用的积极财政政策,其可持续性才是完备的,因此应将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内在化于积极财政政策之中,并结合税收这一内在因素的外部环境变化来调整积极财政政策。应该说,税收在近年来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与宏观调控中已经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收入稳定增长为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提供了财力支持,我们实行了鼓励投资于消费的一系列税收措施,出口退税体制的不断改进与运作也收到了良好的效应。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并论证了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暂时不采用减税手段作为积极财政政策方式之一的客观性。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从税收角度来考虑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我们要充分注重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积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的必要性,清醒认识以举债为主要手段的积极财政政策可能积聚的财政风险,认真探讨宏观税负水平进行必要调整是否会有助于积极财政政策发挥最大效应。
(一)区域间经济差距明显且没有合理分工
目前我国经济分工布局的重点是向沿海地区倾斜,逐渐形成了东部沿海地区为主导的经济分工布局,产业分工非常不合理。而在资源型地区,长期依靠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扩大资源开发,已经加剧了资源环境矛盾。同时地区间产业转移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和地方贸易壁垒的存在,致使地区间的比较优势不能有效发挥。发达地区比欠发达地区享有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只能加剧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
(二)区域内部的税收政策没有对主体功能的正确引导
在东部地区,税收优惠趋向于普惠制,缺乏对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及先进制造业等的激励。在西部,资源税改革尚未完成,较低的税率没有为资源优势带来财政优势;生态脆弱区域因生态屏障丧失发展本地产业的机会,又没有环境税的补偿,找不到生态补偿的稳定资金来源。
(三)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过度依赖,地方政府不惜以破坏环境和损害基本农田为代价,支持房地产开发。此外,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农业免征增值税,所以购进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得到抵扣,因而加重了农民负担,不利于农民进一步实现增收。对农业发展造成阻碍。“十二五”时期,全球经济将长期处于后金融危机时代,外需不再强劲,全球再平衡的修复将会制约中国的增长空间。在这种背景下,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东部不同省份的实体经济正经历着新的产业布局的,一些东部企业纷纷选择了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迁移,这将影响我国区域经济总体格局。尽管我国在中西部地区已着力实施了一些扶持政策,但是想要实现地区间的产业装也,如果没有初期分布于东部的政策力度,区域结构的重新布局能否实现完全未知。
区域税收政策设计的定位方向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主体功能区建设是国家发展战略,因此,税收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应该符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需要。如果产业集聚力强于离散力,任何产业转移的初始冲击都会引发自我强化式的进一步转移,最终导致所有的产业都转移到单一区域;反之,初始的对称均衡就是稳定的。中央政府是经济社会资源最大的控制者和重要支配者,也是政策资源的主要制定者和供给者,应该为区域间产业转移提供政策支持。换言之,中央政府应该为中西部地区产业聚集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引导,只有中西部地区产业聚集力强于离散力,才能顺利实现东部地区制造业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
首先,中央政府应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税收政策的力度,为产业聚集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引导。只有中西部地区产业聚集力强于离散力,才能顺利实现东部地区制造业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才能缩小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其次,出台环境税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为生态补偿带来稳定的资金来源。环境税可以成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中央政府从环境税中取得的收入用于关系到整个国家生态安全区域的生态补偿;地方政府取得的环境税收入主要用于关系到本地区生态安全区域的生态补偿。
再次,完善以资源税为核心的资源税费制度体系,保证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调整资源税费的分享制度,增加中西部资源所在地财政收入,保证均等化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
一、财政金融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财政和金融活动都有着久远的历史,而且在经济发展中二者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财政和金融有融通资金之意,只不过前者为公共金融,后者一般更强调民间的资金活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主导性作用,政府一般不能直接介入市场竞争活动而只能以宏观调控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因而财政和金融政策成为政府的主要调控手段。财政金融法律制度既有微观的又有宏观的,在选择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手段时,要注意有关财政金融立法是否具有政策性和可选择性。
1.微观金融活动立法中的意思自治法则是民族自治地方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则。
在微观的金融活动中,由于资金的融通是民间主体的活动,因而主要是以商事主体活动为主的,要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正如民法学者所说的:生活资源之得丧变更肇因于大自然之造化者,非人类所得任意安有b因而私法所可担负之任务,止于顺乎自然法则而作规定。[1]所以我们不能任意破坏这些法则,否则就等于违背了自然法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众多的金融商事主体都是私法主体都按照意思自治法则和法律的微观规制进行决策。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波斯纳说:依照自愿交易的资源转移,将导致高效率。[2因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活动不应当是在微观领域因为如果一旦破坏了微观主体的正常决策,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须依法构建自由和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2.税法的普适性和公平、效率原则是民族自治地方微观财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财政法在微观财政法领域体现的是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比较典型的是税收征管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征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的行为应当按照基本的行政法律规则行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和缴纳税款行为与征管机关的征收、稽查、强制措施等行为都不能以发展某地区的经济为理由而加以改变。这是因为“税法是体现税的形成特征和规则所在”[3,“税法的普适性,既是法制和时代的要求,也是公平、效率的要求。同时还是税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的要求”。[4]税收本身的规律在民族自治地方不会有所改变。而且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提高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水平,国家也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执法水平给予合理的支持和监督。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税收执法应当遵守WTO的非歧视原贝IJ、透明度原则、统一实施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这样我们没有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微观行政法律规则上变通的可能性,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须努力使自己的微观领域的法治状况符合法律的要求,用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规则来营造良好的法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我国财政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规定国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技术创新、农林牧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这些都需要财政政策的支持,因而也就需要在相关财政立法中得到体现。从我国的财政法律体系来看,包括预算法、税法、国债法等法律部门。但是,在我国的财政法律部门中还缺少一个特别重要的法律部门一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法调整的是国家的财政资金如何向特定主体或区域转移的问题,只有规范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才能很好地扶持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所以建立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于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财政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预算的法治化是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的最根本前提。
我国于1995年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的财政预算活动,建立了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预算制度,基本上是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但预算法仍然有许多制度缺陷,在支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方面更是有很多不足。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较大的财政自主权,应当说这是有利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但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本身的财力是比较弱的,光有财政自主权不足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从预算制度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己经是十分必要了。
(1)预算法应当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预算资金安排的规定加以协调,对于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如何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做出明确规定。而现行预算法仅在第31条中规定了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而该条规定实施起来是十分困难的,没有可操作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9条规定了国家设立各种专项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但该规定并没有在预算法中得以体现,所以预算法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上述各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2)我国预算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是不利于对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财政支持的。我国预算法奉行的“量入为出”原则和有关复式预算的规定对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有密切关系。“量入为出”原则表面上看可以控制预算支出,防止出现大规模的财政赤字。但是“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反映了封闭型经济条件下政府预算自身收支的内在联系和运动规律,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比较行之有效的一种预算收支原则,实质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51这一原则不能反映政府的财力需求,政府的预算受预期收入影响很大,不利于进行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编制。这样中央和地方预算在安排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预算资金时必然受到政府财政收入预期的约束,因而资金安排也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引入西方国家预算法一直奉行的“以支定收”原则,这样有利于在预算编制中政府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扶持的预算开支。
在这种预算框架下,政府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看做是客观的资金需求,进而提高政府的支出效率。另外我国预算法上规定了复式预算制度,但是却规定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实际上,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实现复式预算。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政府则不再明确编制复式预算。[6复式预算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把政府的经常性开支(即所谓吃饭财政)和建设性开支(即所谓建设财政)分开,政府能够把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明确地列出来。这样有关政府可以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资金列入建设性预算之中,真正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扶持。
2.合理地运用税法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税法一般来说为政府的财政决策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税法所包含的政策手段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税收政策比预算法的实施灵活得多,因此各级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税收政策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采取税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包括:(1)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2)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3)合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但是由于税法本身的规律和税法的复杂性也导致采取税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存在困难。我国税法目前对上述项目采取税收政策专门扶持的立法非常之少,只是在増值税的免税中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増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増值税一般不能作为支持特定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因为増值税其征税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促进商品在不同区域和不同环节的无障碍地流通,如果针对不同区域而采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破坏増值税的内在价值。
此外还没有专门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上述经济发展项目做出税收优惠规定。要把有关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衔接起来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工程。一般来说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税收收入的减少便可以成为医生在产出下降时开出的良药。”[8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条例也规定一些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分税制,即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自的事权来划分相应的税收收入。政府在没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目前把企业所得税列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这样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实行减免税政策的同时不会减少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当然在所得税返还上应尽量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照顾。
3.国家应当建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真正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我们上面提到的许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措施,最终都需要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配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地看到了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价值。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2条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増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増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通过转移支付法来平衡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如德国在转移支付制度方面有《联邦财政均衡法》,该法以一定方式使联邦政府的财力能够在各州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以使它们的财政实力相对平均。[9而我国目前仍没有转移支付法,我国目前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过渡性的,新旧制度的混合体,[10]因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转移支付措施也就没有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
但由于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有许多体制上和结构上的缺陷,因而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有学者在论证西部开发的财政转移支付时指出:应在转移支付目标体系中増大特定目的的非均衡政策目标比重,即要减少一般性补助,増加专项补助”。[11]上级财政应当加大专项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发展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综合发展的项目,如农林牧产业、地方特色经济、合理的资源开发,以及改善基础设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上级财政应当帮助企业的技术创新,有关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扶持。特别指出的是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应当有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所以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平衡和加强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资源开发。
三、金融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金融法律制度对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是比较间接的,不像财政法律制度那样可以把资金或者减免税的政策直接兑现给民族自治地方。在金融法律制度框架下,必须谨慎合理地使用金融政策。因为金融政策关系到国家的货币政策是否稳健以及维护金融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规定: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一国的金融市场体系是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构成的,而这些市场领域法律到底能够提供多少优惠政策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金融立法应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基本建立了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核心的货币市场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制度中都没有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定。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有关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使之能够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此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企业技术创新、商业和医药企业的发展,国家的金融政策也应当给予扶持。而在货币市场的金融立法上,没有关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定,而且货币市场上的优惠政策还受货币市场的特殊规律的制约。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它对于自己的信贷管理是以资产的质量和效益为核心。
世界各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一般要服从三个原则:安全性、有效性和规模性。因而从商业银行的运行规律上讲,它一般不愿意把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因为这样商业银行有比较大的风险,而且收益率也比较低。所以国家不能为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而责令商业银行向自治地方贷款,这是违反货币市场规律的。因此在货币市场上采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主要靠央行的货币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以货币市场的稳健运行为核心的,稳定币值、经济増长、充分就业等都是央行的政策目标,“但是,中央银行并不能对这些目标加以直接控制,而只能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对它们施加间接的影响和调节,使进入中央银行的目标区。在充分考虑货币市场的经济规律和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有关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1)立法应当规定中央银行运用其货币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业务、贷款业务和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使用再贴现业务和贷款业务两个货币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是可行的。中央银行可以对那些开展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贷款项目的商业银行给予再贴现或者央行贷款支持,以鼓励他们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资金。这种作法应当在中央银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要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互配套。
(2)通过政策性银行的直接贷款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我国借鉴国际上的作法,于1994成立3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投入,贷出款项一般是专款专用,不具有派生存款和信用创造功能。政策性银行具有很强的引导投资功能和补充功能,解决商业银行不愿投资的领域缺乏资金的问题。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运营还处于中央政府指挥和命令之下,其运营缺乏法治化的运作机制。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定,只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该规定过于原则,对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导向和资金安排没有任何规定,这将可能导致把国家的资金贷给自己的关系户。所以政策性银行资金投向的法治化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要。在立法的改革过程中要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容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投向都在中央银行法中加以规定。
2.利用资本市场上的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孵化民族自治地方的创新型企业。
【关键词】 财政收入 税收 国内生产总值
一、引言
财政收入是一国政府实现政府职能的基本保障,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及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凡的作用。首先,它是一个国家各项收入得以实现的物质保证。一个国家财政收入规模的大小通常是衡量其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其次,财政收入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研究财政收入的增长显得尤为重要。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各项税收收入,此外还有政府其他收入和基金收入等。同时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规模还受到经济规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就建立财政收入影响因素模型,实证分析影响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因素,为如何合理有效地制定我国的财政收入计划提供一些政策性建议。
二、影响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因素的实证分析
1、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研究财政收入的影响因素离不开一些基本的经济变量。回归变量的选择是建立回归模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如果遗漏了某些重要变量,回归方程的效果肯定不会好。而考虑过多的变量,不仅计算量增大许多,而且得到的回归方程稳定性也很差,直接影响到回归方程的应用。通过经济理论对财政收入的解释以及对实践的观察,对财政收入影响的因素主要有税收、国内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就业人数等。
(1)税收。税收由于具有征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点,可以为政府履行其职能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各国都将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的收入形式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2)国内生产总值。常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的最佳指标。GDP会促进国民收入,从而会提高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直接影响居民储蓄量,并与财政收入的增长保持一定的同向性。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主要通过投资来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税源,进而拉动财政税收收入整体增长。
(4)就业人数。就业人数的上升伴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从而间接影响财政收入的增加。
本文以《中国统计年鉴》为源,使用了1981―2009年税收、国内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就业人员数的数据,数据真实可靠。为了消除异方差,对数据做取对数处理,利用E-views进行回归分析,排除以往模型存在的多重共线性,建立财政收入影响因素更精确模型,分析影响财政收入的主要因素及其影响程度。
2、模型的建立
本文以财政收入Y(亿元)为因变量,税收X1(亿元)、国内生产总值X2(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X3(亿元)、以及就业人数X4(万人)4个经济指标为自变量,建立多元函数,即:
lnY=C+C1lnX1+C2lnX2+C3lnX3+C4lnX4+?滋
3、模型的分析
利用E-views对上述基本模型进行OLS参数估计得到如下结果:
lnY=21.4703+0.6433lnX1+0.5931lnX2-0.0060lnX3-2.2157lnX4
(4.5964)(4.3531)(2.1525)(-0.0262)(-4.3038)
其中:所有方程括号内均为t值,R2=0.991156,F=672.4216。
首先,由于税收是国家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财政收入的充裕状况;国内生产总值与财政收入的增长保持一定的同向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通过刺激GDP增长,间接影响财政税收收入整体增长;就业人数的上升明显提高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加。所以,财政收入一般和税收、GDP、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就业人员数呈正相关关系,即C1至C4应该均为正值。而且财政收入中税收应占很大一部分比重,即C1的数值应该比较高。上面模型得到的C1和C2都为正符合经济理论,但C3与C4却为负与经济理论相悖。其次,税收、GDP、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就业人数的t统计量值分别为4.596、4.353、2.153、-4.304。在显著性水平为0.05时,t(29-5)=2.064,可见它们除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外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显著的。再次,模型的F值为672.4216,在显著水平为0.05的情况下,F(4,25)=2.76,所以拒绝方程不显著的假设则回归方程显著。由此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税收水平高低,国民生产总值规模的大小是决定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财政收入规模的主要影响因素。最后,可决系数R2=0.991156,模型的拟合程度很高,即我国的财政收入可以很好的被税收、国内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就业人数来解释。
4、模型的修正
首先根据向后剔除法是自变量又多到少一个一个从回归方程中剔除,知道不能按检验水准剔除为止,我们将回归模型剔除变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就业人数,结果如下:
lnY=0.5377+0.8555lnX1+0.0797lnX2
(1.3811)(5.5847) (0.5168)
R2=0.983326
财政收入不仅受税收的影响,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而GDP又是影响这些因素的一个重要指标。模型中变量lnX1通过了t检验且C1值较大,说明税收是影响财政收入的主要因素,因为毕竟税收在财政收入中占绝对地位。尽管C2的t值没有通过检验,可能由于经济变量之间固有的惯性、模型设定的偏误等原因所导致。因此lnX1与lnX2仍全部保留在方程中,即方程为lnY=0.5377+0.8555lnX1+0.0797lnX2。R2的值也很高,这样得到财政收入模型的形式变得更为简洁,拟合的效果又好。
5、模型得到的结论
(1)该模型的经济意义很明显,即财政收入主要取决于税收和国内生产总值两个因素。lnX1的系数为财政收入的税收弹性,即税收增加1%,财政收入将增加0.8555%;lnX2的系数为财政收入的国内生产总值弹性,即GDP增加1%,财政收入将增加0.0797%。可见税收变化相当影响财政收入的变化。
(2)两个弹性系数之和为0.9352,与1非常接近,说明财政收入的增加基本上全部来源于税收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
(3)税收与国内生产总值高度相关,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也非常密切。增加财政收入不一定要采取提高税率、增加税种这样的税收手段,如果国家的经济发展形势良好,经济总量持续扩大,财政收入的规模也会随之扩大。
三、相关对策分析与建议
1、财政收入与税收的对策分析与建议
(1)加强税收征管,提高财政和税收收入。目前,我国的税收已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我国的税收已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国家运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财政支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税务部门要大力组织税收,确保国家税收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要依法治税、依法征税,通过加强各方面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率,保持税收随着经济的发展平稳增长。
(2)加强税费改革、推进税制改革调整各项税收政策。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对经济运行产生调节作用。进行税费改革并不意味着把所有的政府收费全部改为征税,而是要将两者之间的比例保持在合理的区域范围内。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来调控经济总量、调整经济结构。税务部门要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及实行有利于增长方式转变、科技进步和能源节约的财税制度的要求,推进税收制度改革。
2、财政收入与GDP的对策分析与建议
(1)保持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合理并促进共同增长。保持财政收入合理的规模,首先要使财政收入增长同步于GDP的增长。其次,财政收入和GDP的增长速度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确定一个合理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区间,应根据财政收支平衡原则,将国家财政赤字、国债等数据综合计算出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合理数值。基于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未来的几年我国将继续实施稳健的宏观财政政策,才能确保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合理化。因此保持财政收入和GDP的共同增长要有良好的宏观财政政策做后盾。
(2)扩大GDP总量,提高财政收入。中国经济十多年不断发展,财政收入和GDP一年比一年高,已经有了一个很好的良性循环。我国财政没有采取增加税收的政策,而主要通过经济的发展,把经济的规模做大,把经济的效益提高,在这个基础上加强征管,而使财政收入有更多的增加。GDP的增长是财政收入增长的前提条件,财政收入的增长有赖于GDP的增长的同时也会受到GDP增长的约束。近些年来经济增长的主要牵引力依赖于投资、消费需求始终不足,但是投资、最终要转化为消费并受制于消费,因此应减少投资需求的膨胀,扩大消费需求提高消费对GDP的贡献率,来提高财政收入的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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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试点效应;完善策略
一、前言
营改增在上海市的试点已经持续一年多的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底,上海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共有15.9万户,比年初增加了3.9万户,基于对上海市试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跟踪分析,这一改革试点政策呈现出三大效应,即企业减税效应、产业发展联动效应、财政体制改革倒逼效应。同时在试点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不断加以完善。
二、“营改增”试点效应分析
1.“营改增”试点的企业减税效应
“营改增”是我国新一轮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从税收的角度的来看这一减税政策的减税效果是极为明显的,纳入上海市“营改增”税收试点范围的企业在2013年一年时间内实体纳税人比去年同期少缴纳了166亿元,绝大多数试点行业和企业的税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降低,同时因为“营改增”本身是更加注重对企业主体经济活动中资产增加值的税收,减轻了营业税本身的重复征税问题,有效的减轻了增加值较低的中小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税费负担,起到了推动中小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2.“营改增”试点的产业发展联动效应
“营改增”试点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积极作用,不仅仅包括对现代服务业和小微企业的直接税费减负,同时“营改增”试点还从税收制度的角度出发对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联动的影响,具体而言在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税收制度由以营业税为主向增值税为主的转变,会直接导致服务业内部的专业分工与协作、促进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与分离、促进了服务出口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了地区对服务企业的吸引力和本地企业开拓外地市场的能力。
3.“营改增”试点对财政体制改革将产生倒逼效应
“营改增”除了对试点地区企业主体的减负作用,以及对服务产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之外,其自身的巨大影响力还体现在其对财政体制改革的倒逼效应,“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自1994年分税以来最为广泛和深刻的税费改革,这种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具体税费改革一旦实行,必然会对财政体制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我国的税费体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我国的第一和第三大税种,但是增值税是国家和地方的共享税种,而营业税则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所以“营改增”实行以前营业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在改革之后增值税是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这种税收主体的变化会对国家的税收体制和税收资源的分配产生重要的影响。会导致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职权和管理关系的重新分配。同时会导致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财政收入有此消彼长的变化,当前地方财政资金的紧张已经较为严重,如果主要税种营业税再划分出去的话,必然会加剧地方财政的矛盾,所以“营改增”后的财政收入划分必将会有新的变化。
三、“营改增”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1.税制设置不尽合理,需要进一步优化
“营改增”试点中为了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增加了两个增值税税率档,使得我国的增值税税率达到4档,这种多种税率共同存在的税收政策在改革初期能够有效的降低税收政策的贯彻阻力,但是在长期的应用实施中,多重税率的税收政策必将会导致税收主体的管理混乱,所以在“营改增”试点中税制的多元化存在着隐患。参考其他税种和国外的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不宜超过三档,所以我国的“营改增”也应该注意对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最大限度的规范增值税征收。
2.试点范围过窄,限制了“营改增”政策的效应发挥
当前“营改增”试点活动仅限于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等少数行业,试点区域涉及12个省市,但相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广泛领域来说,“营改增”试点的行业和区域都太过狭窄,因为税收政策的减税幅度较大,导致在试点范围内试点行业和非试点行业形成了较大税收差异,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形成了较大行业区域差异和区域差异,这就导致了在行业之间、行业内部、区域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竞争。因此当前试点活动的范围过小、时间过长,会导致社会经济的消极变化,当务之急是扩展试点的行业范围和区域范围。
3.配套政策和征收管理存在不足,亟待完善
在“营改增”试点的区域内,大部分都实行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这一政策在短期来看存在着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从试点活动的长期来看,这一补贴政策的合理性还有待商榷,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导致国家增值税的税收工作复杂程度大大增加。当前试点工作的主要工作应该是对“营改增”的配套政策和征收管理进行规范,让“营改增”的增值税税收标准化、规范化。
四、结论
本文从“营改增”试点效应、“营改增”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两个方面对“营改增”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期为“营改增”应用水平的提升提供支持和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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