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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在实务中产生很大的差异,本文根据最新的财税法规结合实务着重分析二者的差异及会计和税务方面的处理。
关键词 开办费范围 期间 所得税 举例
一、开办费的范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开办期间
开办期间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我国相关的法规虽然对开办期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务中操作还是有一定难度,比如开办期的截止日期,实务中有些企业按取得营业执照之日来计算开办期结束,但是笔者认为一般的工商企业试生产后开出第一张销售发票作为开办期结束,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从开始动土或打桩时作为开办期的结束。
三、开办期间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
1.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这里“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关注。
3.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即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以一次计入当年的损益来处理。
四、会计上对开办费用的处理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因为开办费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五、应用举例
甲公司2010年2月份经相关的部门批准正式开始筹办,至2010年12月31日正式结束。开办期间发生相关的人员工资10万元,办公费用5万元,业务招待费用1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30万元,无形资产10万元。计提累计折旧4万元,无形资产摊销2万元。所得税率为25%。假设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用---工资及办公费150000
---开办费用---业务招待费10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
借:固定资产300000
无形资产10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0
借:管理费用---累计折旧40000
---无形资产摊销20000
贷:累计折旧40000
累计摊销20000
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310000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10000×25%=52500元(因为业务招待费用在2011扣除多少无法确定,暂时不予确认)。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2500
贷:所得税费用52500
下面分一次扣除和分次扣除进行说明:
1.一次扣除,假设甲公司2011年全年营业收入为1800万元,会计利润为400万元。由于企业采用一次扣除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所以2010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5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2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2011年按营业收入计算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为1800×5‰=9万元,按发生额比例为10×60%=6万元。所以2011年应扣除业务招待费用为6万元。
因此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4000000-310000+(100000-60000)=3730000元,应交所得税=3730000×25%=932500元
借:所得税费用93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32500
2.分次扣除,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假设甲企业分四年扣除,则每年扣除的开办费用为310000÷4=77500元。业务招待费用也得分四年列支2011年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00000÷4=25000元,甲企业2011年按收入计算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为180000×5‰=90000元,按发生额比例为25000×60%=15000元。因此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4000000-77500+(25000-15000)=3932500元。应交所得税=3932500×25%=983125元,同时要期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52500÷4=13125元。
借:所得税费用131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3125
借:所得税费用983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83125
2012年至2014年采用2011年同样的方式处理,企业在选择采用一次方式扣除还是分期方式扣除时一定要合理预计未来年度的收入,因为采用不同的方式业务招待费用在各年扣除的金额不同,最终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所以企业可以在这里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006年版).
【关键词】 税法课程;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目前,会计学本科专业基本设置了以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为主干的专业课,辅之以会计模拟实验、会计信息系统等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一般同时设置税法相关课程。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所说:“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
由于税法与会计工作有密切联系,在很多情况下对会计政策选择、会计方法等有决定性影响,要求会计学本科学生能够熟练掌握税法知识。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筹划对纳税人的技术要求较高,要求纳税人系统、熟练掌握税法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税务筹划技术。会计学本科专业系统地进行税法课程建设十分必要。
一、税法相关课程的设置
税法相关课程主要包括《税法》、《税务会计》、《税务筹划》(或称《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等课程。目前各院校会计学本科专业对税法相关课程的设置不尽相同,其中《税法》一般为必修课,《税务会计》、《税务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一般为选修课。由于大学压缩理论教学时间,增加实践教学时间,多数会计本科专业或开设《税法》及《税务筹划》或开设《税法》和《税务
会计》,部分侧重注册会计师方向或侧重税务的院校开设《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
二、教材及教学参考书选择
1.教材选择。开设《税法》及《税务筹划》的专业有两种开设方式,教材的选择根据开设方式不同而不同:一种方式是分别开设《税法》和《税务筹划》。先开设《税法》,一般每周3学时,然后开设《税务筹划》,每周2学时。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使学生系统学习税法知识和税务筹划技术,学时较充裕;缺点是学习税务筹划时要求对税法知识相当熟悉,因为税法是以前学期开设,需要复述一些税法规定。作为两门课程来开设,每门课程选择独立教材即可,可供选择的教材很多,一定要注意税法更新非常快,教材必须选用能跟上最新税法变化的相应教材。
另一种方式是只开设一门课《税法及税务筹划》(或称《税法及税收筹划》),每周4课时。这样的教材不多,许多院校是选择一本税法教材和一本税务筹划教材,同时使用。一般先学习某税种的税法规定及税额计算,接着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技术。这样设置的优点是在学完某税种后即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效率比较高,限于学时不多,往往顾此失彼,各院校可考虑学时选择开设。
开设《税法》和《税务会计》同样也有以上两种开设方式以及相应教材选用,一是分别开设《税法》和《税务会计》。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使学生系统学习税法知识和税务会计知识,学时较充裕;缺点是《税务会计》中有关所得税会计部分与《财务会计》中重复,设置教学计划时要做好调整。另一种方式是只开设一门课《税法及税务会计》,将《税法》和《税务会计》进行整合。
2.教学参考书选择。税法的一大特点是更新非常快,教材往往跟不上税法的变化。如果选用的教材上有已被废止的税法规定,任课教师必须补充相应最新条文,势必增加老师和学生的负担,可以考虑使用最新的税法考试用书作为教学参考书,如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或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考试用书的优点是最新最权威,缺点是体系不太合适,它的体系是为考试用的,不如一般的高校教学用教材知识点讲解系统全面,不过这一缺点可以通过任课教师的讲解弥补。总体来说,因为注会《税法》教材的权威性及更新快,许多院校用它做教学用书。
三、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除了课堂讲授外,要积极尝试其他方式,尤其突出实践教学、案例教学。教学手段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支持教学方法创新。对如何提高教学效果的研究已经很多,本文强调以下两点:
1.重视实践教学。税法相关课程的性质决定了课程必须结合案例,结合实践。可以通过录像观看、税法专家讲座等方式让学生学习实际操作。如现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可以请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多媒体讲解模拟电子报税过程,或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或利用中税网等互联网上的实际税务筹划案例让学生分析,练习综合运用会计、税法和税务筹划知识的能力。
2.习题库试题库作用有限。在建立精品课的过程中,一般会建立该门课程的习题库试题库,但税法课程更新快的特点决定了税法课程的习题库试题库作用有限。税法是以现行税法条文为标准,两年前建立的习题试题库可能因税法的变化已经不再适用,即使建立了习题库试题库也必须不断更新。可以考虑使用当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习题(或注册税务师税法习题)作为参考。
四、师资队伍建设
1.税法课程的教师应具备综合专业基础
首先,税法课程的教师应具有一定会计知识,熟悉企业会计核算实务。这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上表现得非常明显。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需要纳税人具备相当专业的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尤其对《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要非常熟悉,这样才能把所得税讲好。
其次,税务筹划课程的教师除精通税法外,还必须具备财务管理知识。如税务筹划在计算时一般会用到折现计算,另外,税务筹划中有企业筹资的筹划,就需要用到财务管理中筹资方式的相关知识等。
2.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会计专业教师的“双师型”队伍建设问题,一直是近几年各高校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借此提高税法专业素质,提高税务操作能力;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到校外实习,教师实行轮流实习制度等。通过这些措施,目的是增加教师的实际经验,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这样对提高授课水平、增强教学效果有很大帮助。
总之,税法相关课程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选择教材及参考用书,精心选择教学方法,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等,通过以上措施提高教学效果,满足企业对会计专业学生税法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宁宇.关于高等工科院校开设税法相关课程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7(6)
[2]姚爱科.试论《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整合[J].会计之友.2009(6)
针对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及引起的相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财政部会计司也先后制定了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相关的会计处理在近年间发生了不少变化。
一、会计处理规定的演变及引起的相关问题
1.《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针对财企[2006]478号文关于计提安全生产费的要求,规定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确认为一项成本费用,同时确认为一项负债;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负债。如有关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并冲减负债,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财政部会计司在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修改,即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时,根据支出性质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进行处理,同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但结转金额以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制定不久,安全费用的相关规定又被《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所替代。根据解释3号的规定,对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确认为成本费用,同时确认为一项权益(安全生产费)。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安全生产费。如有关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并冲减安全生产费,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安全生产费从最初的负债科目转为权益科目,安全生产费的提取从最初的成本费用中提取转为从利润分配中提取,最终又变成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从政策的频繁变动可以看出政策制定者的矛盾心态,每一次变化总会产生新的问题,政策的变动对于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做了明确规定,但对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所引起的相关问题却未有明确,比如,计提而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究竟是否可折合资本,计提而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却没有明确规定,随着适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的企业越来越多,企业日常处理存在诸多理解,不同的企业对于同样的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影响了会计报表的可阅读性。
二、安全生产费是否可折合资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目前的最新规定,安全生产费属于权益科目,即净资产,顾名思义,安全生产费是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在现实中,就存在一个疑问,那么如果企业要进行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等),安全生产费能否在改制时折成资本?现实中有两种处理方式:
1.可折合资本
进行这种会计处理的企业,持有这样的观点,安全生产费系权益科目,所以安全生产费应归属企业所有者所有,而企业改制属于净资产出资,即所有者以其拥有的改制前企业净资产投入到改制后的企业。由于净资产是资产扣除负债的余额,换言之,净资产出资就是将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出资。如果在改制折股时将净资产中的某一部分(安全生产费)扣除,那意味着原来所有的资产、负债并未全部投入到改制后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讲这是净资产出资,也与整体改制的概念不相符。因此,从这一角度考虑,在改制时应将安全生产费作为所有者投入折成资本。不少的工商行政部门从整体改制变更的角度,也要求这样的出资处理。
2.扣除(安全生产费)后折合资本
国家出台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原意,在于要求企业重视安全生产,按照收入或工作量的比例,强制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并专款专用,用于以下九大类支出:(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若是在改制时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也全部折合资本的话,则企业在改制前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会因为改制而消失,企业日后若发生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支出,就需要重新从成本费用中进行列支,影响企业的利润,从而影响企业对于安全生产建设的积极性。此外,这样做还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的规定。在改制时若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也全部折合资本,明显违背了国家出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本意,也违背了国家对于安全生产费使用需要专款专用的规定。
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在改制时不应折合资本,但这样做,应事先和工商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的解释,以便改制顺利进行。
三、安全生产费是否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安全生产费在计提和使用过程中,在期末往往会出现已计提但未使用完毕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上保留有余额(也可认为是预提安全生产费).同时,如有关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并冲减安全生产费,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中的规定:“一、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推测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规定,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实务中安全生产费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造成一系列现实问题:(1)预提的安全生产费在当年是不能税前扣除的,需要纳税调增,待以后年度实际使用时,可以扣除(纳税调减);那么预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呢?(2)若使用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一次性计提完累计折旧,这样情况下,多计提的当期折旧应纳税调增,待以后年度转回,此情况下是否也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呢?
1.预提安全生产费是否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呢?
现实情况中,部分企业认为预提的安全生产费不予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理由为:(1)安全生产费属于权益科目,故不存在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就不用考虑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2)安全生产费的使用的不确定性,故无法确定期后能否使用,能否进行纳税调减。
关于第一条,安全生产费现在确实是列在报表的权益科目中进行核算,但应记住,最初安全生产费是列在负债中进行核算的,若只是看该科目在权益科目,就不考虑其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过于机械了;其次,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是应该看该等事项是否会产生以后年度的抵税效果,事实上,税务机关对于以后年度企业实际使用了安全生产费,是可以予以纳税调减(予以抵税的),从这个角度,预提的安全生产费存在对于公司抵税的能力和可能性,若该项能力和可能性是极大的,就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至于第二条,若认为安全生产费的使用的不确定性,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中对安全生产费的定义和范围有明确规定,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其次,该办法对企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有明确的监督要求,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企业若不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的罚则,该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从上述法律来看,安全费用有专门的用途、有使用计划、有国家强制要求,说明是必须、有计划、有目的的使用资金。从上面看这比会计上确认的坏账之类的强制性要更强些。从目前我国发生的重大安全恶性事故来看,企业对于安全费用的投入明显的不足,安全生产费的使用也是会被强制要求的;这个费用在未来支出是必须的,不然安全监管等部门会罚款也可能停产整顿,说明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而国家并没有要求所有企业提取这个费用,只是对生产中必须要投入安全费用的企业专门规定,也说明这类企业这个支出的必须性、必要性。
既然支出是必须的、必要的那也必须会产生抵税作用,所以具备资产的定义,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否则会低估资产。
2.使用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合同目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第三条 合同价格
第四条 支付条件
第五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第七条 考核和验收
第八条 保证和索赔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第十条 税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附件
附件一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技术资料的内容,数量和交付计划(略)
附件三合同产品的考核程序和验收标准(略)
附件四出让方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略)
附件五受让方人员培训的内容和要求(略)
附件六出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略)
附件七受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略)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销售_________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向受让方转让上述专有技术;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有技术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_________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受让方”——是指中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让方”——是指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等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受让方使用出让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和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让方根据本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受让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本合同工厂生产第_________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和专有技术。合同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2 出让方承认受让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使用、销售和出口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某具体内容、数量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 出让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讲解技术资料,并对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考核等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5 出让方负责接受和安排受让方人员在出让方工厂的技术培训,出让方应尽最大的努力满足受让方的要求,使受让方人员能够掌握上述专有技术,受让方人员培训的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 根据受让方的需要,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所需要的零部件、原料、或标准件等,具体的供货内容届时双方将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7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合同产品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标明“根据出让方许可制造”的字样。
2.8 受让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按本合同等8、9条的规定返乐部分合同产品。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其分项价格如下:
a.技术转让费_________美元;
b.设计费_________美元;
c.技术资料费_________美元;
d.人员培训费_________美元。
3.2 上述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其技术资料价格为在_________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注:此处的机场应为受让方合同工厂附近的国际机场)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2)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提成费结算日。
(3)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__%,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4)在提成费结算日后十天内受让方将以书面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
(5)本合同的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将按实际的工作日计算,其日工资标准和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6)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账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按照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十天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账程序、内容和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两种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2)本合同的入门费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提成费结算日,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__%,具体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4条相同。
(4)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5条相同。
(5)查账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3.6条相同。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将以美元用电汇(t/t)或信汇(m/t)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_________银行支付。所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受让方负担,所有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出让方负担。
4.2 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述办法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1)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成的下列单据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出让方;
a.出让方政府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件一份,或者当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b.出让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以受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六;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四份;
d.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受让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向出让方提交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以出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七。
(2)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出让方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在三十天内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c.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单一式四份。
(3)合同总价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受让方收到下述单据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c.由双方签字说明合同工厂性能保证期已开始的证明文件一式二份。
(4)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c.由双方签字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二份。
4.3 根据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在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开始支付。
(2)受让方在提成费结算日后十天之内,应将上一日历年度内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净销售额通知出让方,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将提成费支付给出让方:
a.该期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合同附件_________。
(4)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入门费的支付办法与第4.2条的支付方法相同,其支付次数可根据具体合同的需要而定,每次支付所需的单据与第4.2条相同。
(2)提成费的支付方式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4.2条规定相同。
(3)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4)支付罚款和赔偿的方法和第4.3条相同。
第五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5.1 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在_________机场交付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运抵_________机场后,其风险即由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5.2 交货机场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5.3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二十四小时内,出让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日期、资料的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到达日期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受让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各一式二份航空邮寄给受让方。
5.4 如技术资料在空运中发生丢失、损坏、短缺、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让方。
5.5 交付的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5.6 每件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a.合同号:_________
b.收货人:_________
c.目的机场:_________
d.标记:_________
e.重量(公斤):_________
f.箱号或件号:_________
g.收货人代号:_________
5.7 包装箱内应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并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6.1 出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人员到受让方的合同工厂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人数、专业、任务和内容,在华时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2 受让方应为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人出境签证和在华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出让方技术人员在华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3 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在华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工厂的规章制度。
6.4 受让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到出让方有关的工厂进行培训,培训人员的数量、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5 出让方应为受让方的培训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培训的条件,培训人员在出让方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6 受让方培训人员在出让方接受培训期间应遵守出让方国家的法律和当地工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考核和验收
7.1 为了验证出让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出让方应派遣代表与受让方的技术人员一起在合同工厂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和验收,具体的考核程序和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7.2 经过双方共同考核证明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三规定的验收标准时,双方授权代表应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7.3 如果合同产品经考核后证明其技术性能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待缺陷消除后再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第7.2条规定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4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出让方的责任时,出让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次考核的一切费用将由出让方负担,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受让方负担。
7.5 经过第二次考核合同产品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时,如果是出让方的责任,出让方必须赔偿受让方遭受的有关损失,同时,出让方还应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合同产品的考核。如系受让方的责任,一切费用将由受让方负担。
7.6 经过上述三次考核,合同产品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时,如系出让方的责任,受让方则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按第八条的规定,出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有关损失,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将如何进一步执行的问题。(注:考核验收的次数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保证和索赔
8.1 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出让方实际使用的和最新的技术资料,并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向受让方提供其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
8.2 出让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及时交付。
8.3 出让方对合同工厂提供的性能保证期为_________个月,性能保证期的起算和终止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8.4 如出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8.2条的规定时,出让方必须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免费将有关的技术资料航寄给受让方。
8.5 如出让方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技术资料时,出让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受让方支付技术资料的迟交罚款:
第1至4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第5至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超过8周者,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以上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_______%,不足一周时,罚款按一周计算。
8.6 受让方按照第8.5条的规定对出让方罚款后并不解除出让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8.7 出让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时,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必须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并加上年息为_________%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8.8 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由于出让方的责任,合同产品经第_________次考核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由于合同产品不合格导致受让方不能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出让方应按第8.7条的规定退还受让方已付给出让方的全部金额,并加计年息_________%的利息。
(2)如果是合同产品的部分性能尚未达到验收指标,但受让方仍可以投产使用时,出让方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受让方的损失;
a.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b.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合同入门费总价的_________%;
c.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金为降低提成率_________%;(注:迟交罚款和性能赔偿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情况,拟增加或减少一部分条款)
8.9 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逐年返销部分合同产品,返销的型号和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9.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9.2 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 出让方应对受让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受让方的要求执行。
9.4 本合同终止后,受让方仍有权使用出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权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条 税费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受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予提税将由受让方从本合同第四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出让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然后将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出让方,出让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当局办理纳税手续。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已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的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_________国政府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_________税法和_________税法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_________税和_________税将按避免双重税协定第_________条和第_________条办理。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已得到我国税务当局批准享受减免税待遇的项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让方负有_________税和_________税的纳税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决定对出让方负担的_________税和_________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挤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注:此条有两种选择:a.仲裁地点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就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b.仲裁地点选在被诉国,则按被诉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4 仲裁中的适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注: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时,瑞典法为适用法律;在被诉国仲裁时,被诉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12.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12.6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北京签字,然后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九十天内获得批准,并用电传通知对方,然后用信件确认。
13.2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后仍不能生效时,双方均有权取消此合同。
13.3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13.4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13.6 本合同由第一至十四条和附件1至7组成,合同正文与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件邮寄,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14.1 受让方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14.2 出让方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让方(签字):_________ 出让方(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