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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单位
各镇和市级各行政机关。
二、工作内容
规范机关内部管理权,即从规范行政机关对内行使的管理权入手,重点规范人权、财权、事权。主要通过梳理权力目录、优化内部流程、查纠管理风险、建设监控平台、健全完善制度、强化问责追究和开展创建活动,切实规范机关内部管理权力,促进机关部门内部管理水平提高。具体实施中,重点抓好七个工作环节:
1、梳理权力目录。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三定”方案,对本镇、本部门内部管理权,主要是涉及人、财、物和内部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工作进行认真梳理,编制权力目录。
2、优化内部流程。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对每个承办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对每个内部管理事项的运行程序进行优化,形成下道程序对上道程序的制约。逐项绘制办事流程图,标明具体的承办岗位、办理手续、办理时限、岗位职责等。
3、查纠管理风险。根据权力运行的流程,查找每一项权力运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确定各个环节、各个岗位上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针对风险点存在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控措施。
4、健全完善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存在设计缺陷的制度抓紧修订完善,对脱离实际的制度予以废止。要将制度建设的要求贯穿于管人、管财、管物和管事的全过程。
5、强化电子监控。根据市纪委确定的IP地址,将前期梳理出的权力目录、内部管理流程图、风险点及预控措施等文字材料,录入到市统一的行政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系统中,确保行政权力在电子监察系统中运行,真正实现电子监察。
6、强化问责追究。把制度执行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督查力度,使制度的贯彻执行更有力、责任追究更严格。研究制定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办法,定期对管理权规范运行情况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工作不规范、办事不透明、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实施责任追究,促进各镇、各部门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质量。
7、开展创建活动。积极开展以“规范透明高效”为主题的内部管理先进单位创建活动。通过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促进内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20*年已全面开展部门权力内控体系建设的市环保局等28个部门,要重点抓好上述工作内容中的第5、6、7三个环节;其他行政部门和各镇要按照上述7个工作环节逐一抓好实施。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0——20日)
组建工作机构,制定下发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全市动员大会,部署“阳光工程——规范机关内部管理权行动”。市级行政机关各部门和各镇也要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进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21——10月31)
房管、环保、交通和质监四部门要强化管理,确保行政权力在电子监察系统中正常运行。除上述四部门外,20*年开展部门权力内控体系建设的其余24个重点部门,要对已完成的清理权力、优化流程、风险控制等工作认真组织“回头看”,重点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将权力运行流程等录入市电子监察系统,确保6月底前实现行政权力在市电子监察系统中运行。
市级行政机关其他部门和各镇要组织实施权力目录梳理、内部流程优化、管理风险查纠、强化电子监察等工作。梳理权力目录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优化业务流程和查纠管理风险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录入市电子监察系统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健全完善制度、强化问责追究和开展创建活动贯穿于规范机关内部管理权行动全过程。
(三)总结评比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各镇、各部门认真总结规范机关内部管理权工作,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纪委、监察局。市纪委、监察局将制定创建“规范透明高效”内部管理先进单位考核评比办法,组织考核评比,并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开展“阳光工程——规范机关内部管理权行动”,范围广,任务重。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整合资源,集聚力量,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1、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机结合。强化机关内部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和民主管理,是实现理论武装、思想解放、推动科学发展、领导科学发展能力、转变作风、服务群众和让群众得实惠“五个提升”的重要前提,也是落实我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工作措施。通过加强机关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和事务管理,切实解决权力运行中的不到位、越位、缺位和管理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做到机关内部管理依法规范和公正科学。
2006年,我局的人事人才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事局的精心指导下,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积极实施人才战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全区公务员的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全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事人才保障。版权所有
一、工作情况
(一)围绕实施人才战略,推进整体性人才开发进程
1、注重农村实用人才开发使用。建立了市乡镇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全区登记入库乡土人才881名,其中生产能手808名人,经营能人44人,能工巧匠19人。支持乡镇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目前,南城镇已设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定期开展实用人才培训,聘请了两乡一镇19个行政村的主要领导为农村劳务输出经纪人,取得了经纪人资格证,为30名在发展企业和民营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申报了专业技术职称。
2、健全和完善人事工作。一是整合人力资源市场。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适应新形势下我区人才就业工作的需要,7月份我们将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合并,成立xx区人力资源市场,从事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服务工作,实现了全区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市场由交流大厅和服务功能区组成,交流大厅面积290平方米,可同时容纳15家用人单位进行面试交流洽谈。服务功能区主要由咨询服务、求职与用人登记、信息、信息查询、职业指导、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就业备案、就业援助等服务窗口构成,面积200平方米。新组建的人才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及稳定社会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8月25日上午,在xx区人力资源市场举办的xx区首次人才招聘会。突出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公益性特征,邀请了鹰游集团、太阳雨集团、苏宁电器、久和置业、三吉利化工等30家强势企业加盟,提供了近500个岗位,岗位涵盖了用人单位的每个层面---中高层管理、一线操作、后勤服务等数十个工种。二是逐步扩大人事工作的服务范围,从单纯的事业单位人员,扩大到集体企业、民营企业、退伍士兵、新考公务员、政府雇员等,服务项目从保管档案、年度考核、开具相关证明扩展到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称等,切实解决了人员的许多后顾之忧。今年共新办理人事手续30人。
3、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职称工作在整个专业技术队伍和人才资源开发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认真做好职称评聘,更好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是人事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今年我们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由每年一次,更改为每个月办理一次,方便了符合初定条件人员的职称评定。同时做好各类职称考试报名工作。组织21人参加全国经济专业和江苏省职称外语考试资格报名工作,发放全国外语职称准考证30份,为92个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技术职务的初定手续,上报中高级评审材料192名。通过职称评定有效地提高了我区科技干部队伍人员的整体素质。
4、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考工定级工作。我们对工人考工定级报名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审核资料和档案,严格把关。据统计,全区共组织85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升级考核,其中初级工7名,中级工37名,高级工38名人,报考种类达13个工种。通过率达95%以上。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评聘5人,有2人通过省级考核。通过考试及技师考评,我区的工人等级结构已由初、中级居多,逐渐发展为以高级工占多数,中级初级次之的等级结构,工人技能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公务员管理机制,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1、做好公务员网上培训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公务员公共管理知识及能力,从4月20日起全区公务员开始网上注册报名学习,全区共有573人参加培训。12月份,将对45岁以下公务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2、做好公务员招录工作。今年我区共设报考职位6个,招考人数6人,报考我区共303人,经笔试进入面试18人,经面试进入体检6人,体检全部合格,在8月底前已全部报到上班。
3、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根据公务员法界定的公务员范围和市局的统一部署,上半年,对纳入公务员管理的本区各类机关人员状况,认真进行了调查摸底。9月份,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务员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连人[2006130号)文件精神,我们于9月20日召开了全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布置了全区的公务员登记工作。全区共有行政编制(含参依照、政法编制)772名,各单位上报人数共632人,目前材料已经过市人事局初审,登记工作将在11月30日全部完成。
4、做好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我们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在考核中坚持“规范考核行为、严格考核程序、提高考核质量、注重考核结果应用”的原则,认真组织行政机关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职务升降、职称评聘、工资级别晋升的重要依据。全区参加考核368人,优秀37人,称职317人,未定等次14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行政机关按规定对称职以上人员发放了年度考核奖金,为66名连续三年优秀人员调整了工资,发挥了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三)完善机制体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程
1、积极稳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政策性强,不仅是一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一件关系社会稳定的敏感之事。在改革过程中,我们从加大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入手,着力把好改制单位的改革方案制定关,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到目前为止,钟声幼儿园改制工作已基本结束;区二招改制工作已全部完成;晨辉·世纪星、苗苗、蓓蕾三家幼儿园,资产审计工作已完成,正在进行资产评估。由于三家单位没有土地证、房产证,正在和有关部门协调办理中。
2、完善机制,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一是探索建立岗位(职位)管理的制度。上半年我们重点结合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工作对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进行了探索,并提出了设置的原则性意见。二是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审核。对于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严格按文件要求确定考核等次,对于优秀等次比例超过15%的单位要求其纠正。据统计参加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为3698人,优秀等次418人,合格3248人,基本合格5人,不定等次27人。三是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录工作。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上半年我们拿出3个事业单位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经过在报纸和市人才网上公布招聘简章,共有15人报名。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程序,有3人被聘用。招考工作的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同时我们也通过组织和参与,提高了业务工作能力。
(四)加强管理和服务,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为提高人事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深化勤政廉政意识,努力做好我区的人事人才工作。我们结合行风建设,积极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各项日常工作开展较好。
1、做好教育系统教师核编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3号)精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今年6月份,我们会同区教育局对我区的27所中小学进行调查摸底,在准确掌握每所学校的在校学生数、班级数的基础上,对我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
2、加强金猴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为加快机构编制管理的信息化进程,提高编制管理水平。我们根据市编办的要求,完成了全区机构编制的历史沿革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入库工作,并成功将所以信息导入金猴远程办公系统第二版数据库,目前金猴远程办公系统第二版已经进入试运行阶段。
3、做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工作。今年完成事业单位年检108家,网上年检率100%,设立登记2家,变更登记23家,注销登记1家。全部登记材料都按照市局的要求整理归档。
4、认真做好工资福利工作。我区工资工作本着严格执行国家的工资、退休政策,积极稳妥完成各项调资任务。一是完成全区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初工资正常晋升审批工作。调整了包括有5年考核称职及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人员、达到上一级别最高年限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满5、10、20、3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区调整达158人次,均从2006年1月起执行。二是根据相关任命文件,对48余名因干部调整、晋升级别人员、356名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79名工人等级考试合格人员进行工资调整。另外还对9名新进人员、11名调动人员、27名晋升学历人员进行工资变动。确保全区干部职工调整后工资福利待遇的及时到位。三是认真审核审批退休手续,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退休人员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全年共审核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68名,企业退休人员158名,保证了工改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工作的平稳进行。
5、认真做好企业干部生活解困工作。我区现有困难企业干部17名,均属团职以下职级。其中区属企业12名,市属企业辖区管理5名,还有自主择业干部辖区管理25名。今年以来,针对企业干部上访要求解决生活待遇问题,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各主管部门落实文件精神进行指导和督促。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干部上访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发扬识大体,顾大局的精神,较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五)围绕行政效能,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1、强化学习,提高素质。按照区委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活动,认真传达贯彻市机关效能建设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学习新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自觉性。
2、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坚持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紧抓内部管理,力求管理工作规范化。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增订和修订,出台了《2006年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暂行办法》,对岗位设置进行了重新调整,增强了按制度管人、办事的自觉性,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效能建设需要,相继出台了加强效能建设十项制度,较好地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的长效推进。
3、强化监督,注重考核。加强社会监督,召开行风监督员会议。加强政务公开,主要事项通过公开栏、政务网等形式实行公示,增加工作透明度。开展内部监督,每两月召开局务工作例会,建立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季度考核制,有效地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的开展。
二、亮点工作
1、整合人力资源市场。7月份我们将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合并,成立xx区人力资源版权所有市场。新组建的人才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及稳定社会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工作。建立了市乡镇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设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定期开展实用人才培训,聘请了两乡一镇19个行政村的主要领导为农村劳务输出经纪人,取得了经纪人资格证,为30名在发展企业和民营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申报了专业技术职称。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工作。从报名到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4、建立市新录用公务员锻炼基地。将新东办事处、新海办事处、路南办事处、花果山乡作为首批四个市新录用公务员锻炼基地。基地将承担全市新录用的公务员(含参照单位工作人员)的基层锻炼任务。10月20日下午,连云港市新录用公务员锻炼基地在新东办事处举行揭(授)牌仪式。
5、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根据公务员法界定的公务员范围和市局的统一部署,对纳入公务员管理的本区各类机关人员,进行了分类登记。
6、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到目前为止,钟声幼儿园改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区二招改制已进入职工安置阶段,11月初可完成改制的各项工作;晨辉·世纪星、苗苗、蓓蕾三家幼儿园,资产审计工作已完成,正在进行资产评估。由于三家单位没有土地证、房产证,正在和有关部门协调办理中;区房开的审计工作已经完成,由于改制不涉及产权转让,暂未进行评估工作;云台房开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正在进行审计评估工作。
7、行政效能建设工作。今年以来,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为抓手,以强化平时考核为切入点,采取三项措施狠抓机关效能建设。一是健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结合实际,健全完善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政务公开制、ab岗工作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下发了《2006年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暂行办法》,坚持用制度管人治事;二是强化监督,实行阳光行政。通过各种渠道公布投诉电话,从社会各界服务对象中聘请监督员10名,定期召开座谈会,切实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全面监督;三是加强督查,狠抓工作落实。采取抽查、突击检查、暗访和群众座谈等方式,先后对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多次督查,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三、难点工作
1、公务员登记操作难度大。我区公务员队伍结构较复杂,人员存在转任、调任、混岗、混编问题,一些因职务、岗位的变动或竞岗等原因的特殊人员是否列入登记对象范围尚需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确认。
2、事业单位改制转企难度大。有的改制单位固定资产老化,没有产权证明,变现困难,有的可变资产少,远远满足不了改制成本支付。教育系统所属改制单位受上级条条文件精神约束,改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
四、明年工作
(一)突出人才战略主线,抓人才队伍建设
1、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首先,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人才开发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量;其次,要确立人人都可以成才的观念,鼓励人人奋发进取、努力成才、多做贡献,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再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不断创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最广泛、最充分地把各类人才聚集到我区现代化建设的大业上来。
2、研究出台相应的人才政策措施。根据当前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借鉴省、市及先进地区在引才留才方面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订引进人才及人才管理的政策文件。完善事业单位凡进必考制度,以进一步优化人才的使用环境。
3、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根据我区人才需求信息,做好面向外省市招聘人才工作。采取人才交流会、组团到外地招聘、网上招聘等活动,通过“走出去,引进来”办法,加大对各类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其他紧缺急需人才,完成市局下达的人才引进目标。
(二)突出改革创新,抓事业单位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
1、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一是对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进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二是继续在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内进行分配制度和用人制度的改革,建立多元化的分配机制,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在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认真研究和解决未聘人员安置、富余人员分流办法,确保改革的稳定。
2、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利用金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推广编制远程办公系统,举办编制管理人员培训班,规范编制管理流程。
3、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提高事业单位法人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突出公务员法实施,抓公务员队伍建设
1、做好公务员工资套改工作。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在全区公务员登记审批后,做好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同时探索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2、做好公务员培训工作。根据市人事局的部署,做好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等相关工作。
3、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根据省公务员法实施的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对我区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细化、量化,通过年度考核充分反映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
(四)突出求真务实,抓人事人才业务工作
1、努力做好工资、退休审批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工资福利文件精神,规范和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做好全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退休人员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2、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进一步探索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促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
3、切实做好干部安置工作。积极探索干部安置办法,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同时,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和省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文件精神,努力做好企业干部的稳定工作。
4、认真做好人事各项日常工作。要认真做好及完善目标考核、来信来访、电话承办、人事宣传与调研等工作,推动人才人事工作全面发展。
一、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公共部门先进的人才管理理念有待树立。中西方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形式方面的差异是很大的,尤其是西方将人才管理理念的培养放在一个非常的高度之上,视之为公共部门成员所共同的信仰和价值观、认可并遵守的行为规范。这种人才管理理念宣扬的集中点就是――以人为本,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信任与相互尊重。在此种理念的约束下,员工普遍感受到了尊重并在潜移默化中规范自己的行为,互相以此约束,从而最终实现公共部门效率的最大化。与西方相比,我国的一些行政领导者,套用政治、军事思维来解决一些日常问题,缺乏一套有效的人才管理制度。许多人才也因而不易找准自己的位置,提职、加薪的难度较大,对他们而言,他们只是被一些相应的政策束缚而已,一旦有更适合自己的机会,他们就会去寻求新的、能体现个人价值的工作单位与地点,即常日所见的“跳槽”现象。
2、职位分类制度尚未科学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要求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但目前公务员的分类系统仍以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为主,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缺乏具体的工作分析、职位评价和工作说明书等实质性的内容。此外,不同类型的干部管理新体制尚未出台,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和党群团体的工作人员,目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仍旧是“不同类型干部,同一模式管理”。
3、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不足。我国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组织成员的培训没有统筹考虑,缺乏学习氛围。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公务人员的知识、技术和能力方面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当前公务人员的学历、知识和技能结构还存在很大的欠缺,公共部门教育培训内容、方法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深化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教育培训机制改革,创建学习型组织,提高公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对策
1、加强教育培训,实现知识管理,努力塑造学习型组织。21世纪的公共部门必须拥有学习精神,实施文化创新,建立一个不断突破自我的学习型组织,才能适应新的环境。以往人事管理把组织中的人视为一种成本,因此只注重人员的使用,而不注重人员的知识技能的进一步开发。教育培训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的重要方式和内容,要摒弃早先的单纯依靠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工作强度和增加人员数量的做法,而把着眼点放在智力开发,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上面。公共部门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改善公共部门从业人员的专业结构,使其合理化、科学化。通过教育培训,使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在挖掘潜能的同时,有效地提高其政治觉悟、道德品德、法律观念,有效地开发创造性能力,培养创造精神,树立创新意识,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2、应重视人力资源开发中的立法问题。把公务员和行政管理人才的各项管理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才能赋予其法律效力、权威性和稳定性。公平、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等原则只有赋予国家意志的属性,以法律为后盾,才会使公务员和行政管理人才自己遵守,才会得到全体成员的认同和遵守,保证制度本身的完整和尊严。发达国家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重视立法工作,几乎所有涉及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工作都有法可依。比如美国国会1958年就通过了《公务员培训法》,1974年通过并修改了《雇员综合培训法》。中国是2005年4月27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随着“公务员法”的颁布,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3、整合企业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经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必须打破常规去发现、选拔和培养杰出人才,要看到人才的层次性,不能将人才仅仅理解为高层管理人才和科技尖子,有时由于中层和基层缺乏人才严重阻碍了公共事业的发展。但是也要看到,杰出的创新型人才,在任何时候都是最重要的,所以,必须对人才有全面的理解。评价人才,必须根据发展的观点和实践检验的思想,依其能否胜任其岗位,是否有创新能力,是否有发展前途来选拔人才,对人才不能求全责备。吸纳人才,不能只依赖从外部引进,还要注意从内部发现和培养。总之,对人才的理解要走出片面性的误区,对人才的使用要打破传统的论资排辈的做法,学习现代企业“不拘一格降人才”的气魄和经验。尽管政府与私营机构的最终目的依然有很大差异,但两者在管理方式上的逐步接近趋势却越来越明显。
关键词:高等院校;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行政合同
人才是国家兴盛的关键,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是影响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高等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机构,提高师资水平、加强教师的进修培训自然成为国家人才战略中最为重要与迫切的环节。我国《教师法》以及前国家教育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作出专门规定。而鉴于市场经济内生的人才自由流动需求引发人才的安全问题,各高校普遍实行与进修培训教师签订协议的做法。但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致使协议的订立、内容的拟定、法律效力的界分以及纠纷解决均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无所适从。
一、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法律性质
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教师进修培训形式主要有:岗前培训、教学实践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国内外访问学者、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等。其中,高等院校主要针对教师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以及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等与教师签订进修培训协议。但这类协议究竟为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抑或其他,我国学界尚无相关的论述。2001年河南焦作市某区法院曾对河南焦作中央医院诉汤跃卿及漯河市人民医院一案,适用劳动法判决被告败诉。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第1条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若依此,我国高等院校与公立医院同为事业单位,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其与教师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当然也属于劳动合同。但笔者以为,焦作市某区法院的对该案的判决,适用法律是不当的。我国《劳动法》第2条第1款明确排除事业单位对劳动法的适用,第2款“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显然不针对公立医院的医生。就高等院校教师而言,其为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服务虽有一定的劳动因素,但教学、科研本身的长期性、远效性、复杂性以及产出衡量的不确定性,使得教师与学校之间无法适用《劳动法》的规定。那么,这类协议是否可归属于民事合同而适用《合同法》呢?按《合同法》第2条规定,民事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高等院校与教师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其主体为高等院校与教师,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非平等主体。因此,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也不是民事合同。
事实上,按公共产品理论,对教育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属于政府的职责,而高等院校教师提供教育服务本质上也即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政行为。校方对教师的管理自然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他们之间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无疑应是行政合同。我国近年来有步骤地在各级各类学校推行聘用制改革,这仅是依据我国《教育法》以及《教师法》对学校管理模式的革新。德国虽对教师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但德国的大学一般也与教师订立关于职业训练返回训练费用的契约;美国加利佛尼亚州《教育法》更详细规定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签订的程序与内容。我国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同样有相关规定。关于协议的性质,尽管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学界及实务界曾有过私法契约说与行政契约说的分歧,随着德国学者对行政契约标的理论的提出,后者逐渐被人们赞同而成为通说。在行政合同理论上,行政合同有对等关系行政合同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之分。按德国学者的一般见解,如行政合同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均为行政主体则为对等关系行政合同;如一方为行政主体,另一方为公民时,则为隶属关系行政合同。而隶属关系行政合同按合同当事人是否互付给付义务再细分为和解合同与互易合同,因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为具有隶属关系的校方与教师互付给付义务的合意,显然可进一步归属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中的互易合同。
二、高等院校与教师订立进修培训协议的程序
虽然我国《教师法》以及《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对高等院校教师的进修培训作出了一些规定,《规程》第23条并许可校方与教师订立服务合同,但对订立的具体程序未设条文。实践中各高等院校由于对协议性质的误解或法律知识欠缺,在协议订立程序上普遍采用类似于行政处分的做法并有“乘人之危”之嫌。目前硕、博士培养单位招收研究生虽已不需要原工作单位签字同意,但在职教师存在转人事档案或支付委培费的问题,教师出于各方面考虑此时不得不在协议书上签字。实质上即校方利用学校管理权对教师缔约自由权的强行剥夺,这不论从民事法或劳动法的角度,还是依行政法的规定来衡量都是违法的、不合理的,也是造成教师不愿履约的首要原因。
如前所述,教师进修培训协议属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中的互易合同,而隶属关系行政合同“在于与本欲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订立契约,以代替行政处分”。所以,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当然不同于行政处分。而鉴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从而存在“出卖公权力”或利用公权力欺压合同相对人的可能。如德国《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6条对互易合同订立规定的限制条款有:(1)人民所给定之给付,须符合特定之行政目的;(2)人民所约定之给付,须为履行公法上任务;(3)人民之约定给付内容与行政给付内容是相当的;(4)禁止双方给付内容有不合理之联结。我国至今未制定行政程序法,在《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存在明显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能否比照《政府采购法》第43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呢?笔者认为不可。因为政府采购合同虽为行政合同,但理论上属于私经济行政范畴,契约标的虽具有公益性,但也可为私法标的。行政机关在公法的限制范围及其管辖权限内享有私法上的“契约自由”权,该类行政契约的订立程序当然可适用私法规定。而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标的主要是教育服务的提供,不可能成为私法标的,其订立程序自无适用《合同法》的余地。所以,现阶段在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之前,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必须并且也只能遵循理论上有关行政程序法的公开、公正、合理、参与、顺序、效率等一般原则;并依互易行政合同的法理,侧重对教师权益的保护,限制校方的订约自由。因此,进修培训协议在要约、承诺阶段,校方负有必须订约的义务,并不得撤回其意思表示。另外,需强调的是行政合同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民主化”“效率化”的产物,其既为“以行政法上之法律关系为契约标的,而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之权利义务之合意”,当然应是合同当事人间充分协商的结果,校方因其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使其必须切实保障教师参与及协商的权利。
三、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内容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订立程序的违法、不合理性直接导致协议内容的违法或不恰当,虽各高校与教师签订的协议内容不一,但问题较严重的基本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进修培训费用的约定
因教师进修培训的重要性,我国及世界其他各国或地区都将其作为政府的强制性义务,进修培训的经费由高等院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而对教师进修培训费用的具体负担原则,台湾地区视教师进修培训是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当局指派或保送还是教师经学校同意而不同。我国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第28条也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同层次和规模学校的情况,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各高等学校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教师培训的费用必须予以保证。为充分发挥教师参与进修培训的积极性,《规程》并不区分教师进修培训的两种情形,于第29条规定: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用应由学校支付。并且,第22条规定: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教研室、系和学校一般不得取消。因此,“根据需要或计划”绝不如目前一些高等院校管理者所认为的意在授予其自由裁量权,可据此与教师约定进修培训费用的负担方法。目前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对进修培训费用的约定条款,如“约定”校方负担一半或三分之一或只负担一个具体的数目等,已然构成行政合同理论上的 “跛足之互易契约”,这是最为典型的以公权力欺压相对人的行为,行政立法对此当然厉行禁止。不过,如教师参加学校业已确定不需要的或学校业已制定的计划外的进修培训项目,则校方不负支付进修培训费用的公法义务,此时校方与教师协商约定费用负担方法是允许的。
2.关于教师进修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住房等待遇的约定
该项内容体现的主要是校方及教师在经济上的利益,具有较明显的私法属性。所以,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在侧重保护教师权益时也强调双方利益的平衡,但这主要体现在教师享受上述待遇的程序上,至于实体上则均应保证教师如同工作中一样享有上述待遇。美国加利佛尼亚州《教育法》为保障学校及教育当局的利益不受到损失,第88224条规定:教师培训或学习回校后,培训或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采取补偿的方法,即在回校服务的两年内,学校按替班人员的工资补偿给教师,差额部分由教育当局填补。我国教育部制定的《规程》第30条规定: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在校内或校外培训的教师,其工资、津 贴、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原则上应不受到影响。同时也可视情况在教师全部或部分享受之间进行协商,但应遵循行政合同中“禁止不合理之联结”的法理。
3.关于教师进修培训后回校服务期限的约定
回校履行服务义务作为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根本内容及主要目的,一方面事关各高校自身的发展利益,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人才自由流动及人才安全机制的正确建立与健康运行以及教师的个人发展。所以,立法得着眼于各国或地区的实际尽可能地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如美、德、法等发达国家一般没有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我国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2条规定:全时进修、研究者,其服务义务期限为带职带薪间的两倍;留职停薪进修、研究或部分办公时间以公假进修、研究者,其服务义务期限为留职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时间。我国目前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此却未设任何规定,实践中各高校校方行使着“完全自由裁量”权,其不合理性不言自明。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对之作出限制规定势在必行。其中,对在职进修培训以及留职停薪脱产进修培训应没有服务期限的要求,而带职带薪的脱产进修培训则以脱产时间的两倍为宜。
4.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目前大部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都有违约责任的“约定”,且基本针对教师一方,如“约定”教师如违约需要退回进修培训期间的所有工资、津贴、福利、进修培训费用。并且在这之外一般还“约定”教师需向校方支付违约金。毋庸置疑,违约责任的约定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构成私法合同的主要条款。然而,在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作如上“约定”,却值得怀疑。首先,依《规程》第23条规定:教师参加半年以上培训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培训费。显然,违约责任的约定应以培训费用的部分或全部返还为限。“约定”教师退回进修培训期间的所有工资、津贴、福利于法无据,同时这种“约定”也极不合理,因为教师依学校“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进修培训已不简单的是个人行为,它实际上是在履行学校确定的培训义务,完成学校的任务,本质上已构成教师工作的一部分,当然具有获取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的权利。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3条也仅规定:教师进修、研究后,如未履行服务义务或未获续聘,除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外,应按未履行义务期间比例,偿还进修、研究期间所领之薪给及补助。其次,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显然对教师具有惩罚性。这不仅《规程》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没作规定,即便在劳动法中,不少国家都明令禁止,我国学者也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与劳动立法规定相违背,以及因其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性质,以及其适用的不对等性、造成对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限制等原因,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约定必须受到限制。私法合同中虽普遍约定违约金条款,但也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如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四、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法律效力与纠纷解决
1.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法律效力的确定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既属于行政合同,其法律效力的确定当然遵从行政立法的规定与法理要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9条规定:民法典中合同无效制度准用于行政合同。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也借鉴其规定,在第1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契约准用民法规定之结果为无效者,无效。但台湾学者对此反对意见较大,认为民法有关契约无效的范围太广,与行政契约本质上不应使其动辄无效而尽量缩小其无效原因之特征不尽吻合,况且行政合同本意与私法中的合同相区分,此一规定极易造成混乱,影响行政契约法的稳定性与适用性。所以,行政合同的效力有无应只受行政程序法的约束,如行政机关超越订约权限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不得缔约的规定而订立的行政合同无效;行政机关订约时,未履行告知及相对人参与程序者无效。对此,澳门《行政程序法》第172条更进一步规定行政合同的效力尚取决于相关行政行为的效力,在订立行政合同所取決之行政行为无效或可撤销时,该行政合同亦为无效或可撤销,且适用本法典之规定。所以,笔者认为,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法律效力的确定,首先应依《教师法》《规程》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校方的订约行为应严格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首先,在订立程序上未保障教师参与协商的,无效;协议内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无效;若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设有授权性规定时,则依合理性确定协议的效力;同时,协议部分无效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并且协议无效不影响教师要求赔偿的权利。
2.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的解决
一般来说,行政争议的解决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形式。而对行政合同纠纷,尚可通过仲裁的办法。如澳门《行政程序法》第175条规定:容许依据法律规定采用仲裁。依据我国人事部1997年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及1999年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可通过人事仲裁解决。目前我国也已有27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人事仲裁条例或实施办法,对人事仲裁的法律救济,各地一般规定可要求再行仲裁,仅《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第2条肯定了北京市的做法并赋予了人事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然而,当事人不服人事仲裁裁决向法院,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最高法院的规定与《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都未见明文。若依最高院《若干问题》第1条规定,似属民事诉讼。但该条误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视为劳动合同,不恰当性已如上文所述。并且该条的错误也使第2条的适用无所适从,因人事争议的仲裁在实体法上必然依据有关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而不服仲裁裁决提讼则如第1条规定适用《劳动法》,这不仅在诉讼法理论上是极其荒谬的,诉讼的实体判决也与仲裁裁决存在天壤之别。因此,在明确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属于行政合同之后,当事人如对人事仲裁结果不服的,当然应如同《政府采购法》第58条的规定一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的解决应包括三种途径,即向高等院校的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事仲裁;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行政复议并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但人事仲裁却是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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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his paper,study begins from new content and feature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alyzing the application and practice of new public management theory in tax administration in the USA,Singapore,South Korea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putting forward new public management ideas and specific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tax administration.
关键词: 公共管理;税务行政管理;借鉴
Key words: public administration;tax administration;reference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5-0212-02
1新公共管理理念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
新公共管理是80年代以来兴盛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也是近年来西方规模空前的行政改革的主体指导思想之一。它以现代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主张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管理,打破政府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垄断;更多地注重管理的结果,而不是只专注于过程,重视政府绩效的考核;把公众视为顾客,将顾客满意程度作为衡量的标准。新公共管理运动首先发端于英国,以撒切尔夫人上台为标志,随后波及到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加拿大、荷兰、法国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这些国家的公共管理水平,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增强了整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能力。
新公共管理的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七个方面。首先,新公共管理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其次,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第三,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第四,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和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第五,新公共管理强调公务员不必保持中立,而应让他们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新公共管理主张对某些公营部门实行私有化。第七,新公共管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管理环节上的灵活性。
虽然新公共管理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比如无视公营部门与私营部门的根本差别,盲目采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把政府与公共的关系完全等同于供方与顾客的市场关系等等。但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共行政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因而对我们进一步深化税收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不无借鉴意义。
2新公共管理理念的成功实践
新公共管理理念是西方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条件下的产物,体现了公共行政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公共管理改革的浪潮在传统的西方国家和新型的工业化国家中普遍展开,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水平,满足了更多的公共服务需要,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通过国外税务管理部门对新公共管理理念的运行就可见一般。
美国国内收入局在1998年实施了重组与改革法案,其新使命被描述为“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来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在组织形式上,收入局建立了一个类似于在私营部门中广泛应用的组织,即面向顾客需求的组织。在这里,税务机构的顾客是纳税人。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收入局同时减少了管理层次和主要单位数目,以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对顾客的培训和服务。在绩效评估方面,美国国内收入局建立了一套平衡评价体系,对收入局内部各级组织及其员工进行评估。
新加坡国家收入局提出的目标是“税务管理在国际上要居于领先地位,由受到良好培训的、专心工作的税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新加坡国家收入局从1992年开始改革进程,将部门式的收入管理改为独立的收入局。独立的收入局有利于提高税务管理的灵活性,并能雇用到高技术的职员。同时,新加坡国家收入局把没有完整性的以税收为基础的组织结构,改为以功能为基础的为纳税人一站式服务的组织结构。这一新结构减少了以税收为基础的原有机构中存在的功能重复问题。
韩国国家税收服务局保证以1999年9月1日作为一个新起点,开始为纳税人提供公平、透明的税务管理服务。为此采用功能导向型管理制度进行根本性机构改革,并实施高效、公平的税务管理。同时,采取从外部评价国家税收服务局的绩效等措施。
新公共管理理论给西方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变化,是西方政府管理改革的缩影,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加强税务机构内部管理提供了经验。这些经验归纳起来有三点:一是引入企业经营管理思想,注重结果、激励和绩效评估,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二是把纳税人视为顾客,将政府的职责定位在根据纳税人(顾客)的需求向纳税人(顾客)提供服务,以顾客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的标准;三是重视税收管理活动的结果和产出,关心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并能够主动、灵活、低成本地对外界情况的变化做出富有成效的反应。
3借鉴新公共管理理念、完善税务行政管理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我国的经济更加深入地融入到全球经济中。近年来,我国也积极借鉴公共管理理念,作为加快行政管理改革的有益参照,并取得初步的成效。因此,作为政府公共部门的税务机构,很有必要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成果,按照“调动人力,减少成本,优化服务”的基本方针,逐步推进我国的税务行政管理改革。
3.1 完善组织机构,进行合理布局税收组织结构是实现税收职能的组织保证,没有科学的组织结构,就会影响税收职能的实现。传统的税务机构体系纵向结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层级制结构,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税务机构;横向结构则是下一级比照上一级,基本对称。税务部门信息化程度的迅速提高,为组织机构的扁平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谓组织机构扁平化,就是通过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从而建立起一种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大的组织机构。实现扁平化,就要对目前的组织机构进行改造重组,建立横向的信息交流机构,便于信息的沟通。要利用依托信息化的税收管理机制,减少中间环节,压缩管理层级,按照实际需要,收缩没有必要存在的税收机构,前移各项税收业务,简化工作程序。按照流程再造理论,摸清税收信息管理的内在规律,按照信息的流向和结转的方式归集税收业务,从而对机构进行合理布局,找到效率和制约的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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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改进工作运行机制,保证机构高效运转运行机制包括各种岗责体系、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是做好工作的可靠保证,是整个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税收职能的关键。没有机制的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就会受阻,甚至难以实现。因此,必须按照整个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设定岗位,因事设岗,以岗定责,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部门、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使每一项工作任务都有明确指标、完成时限和基本要求;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及时调整岗责,确保每一项工作特别是新增工作有人负责,有人管理,构建专业化的岗责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建设,理顺工作流程,对工作运行的原则、具体工作的程序、手续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从一般规则到具体规则的层级结构和依法、简约、科学、高效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具体制度,搞好部门配合,加强部门间信息的传递和交接,避免错位、缺位,消除“管理空档”和“真空地带”,建立起部门职责明确、工作程序规范、运转顺畅、文明高效的政务管理体系。同时,牢固树立税收成本观念,将税收成本观念引入税收政策制定和实际征管工作中。尽快建立规范、系统、科学的税收成本核算制度,明确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方法、成本管理责任等内容,加强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定期对税收成本进行统计分析,对纳税成本进行测算,向社会公开,接收舆论监督,构建科学的衡量税收成本的指标体系。
3.3 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工作实绩首先,创新服务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就是管理”的观念,把国家赋予的税收执法权更好地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实现由传统执法意义上的“执法队”、“审判长”、“检察员”向体现全方位纳税服务的“服务员”、“导航员”、“裁判员”转变,从而通过优质的纳税服务引导纳税人的自觉纳税遵从,创建良好的征纳关系和税收环境。其次,创新服务载体。对现有服务资源和服务手段进行有效整合,逐步搭建纳税人质量认证、开业登记、注销、税种划分及税款入库的纳税服务外部平台和热线咨询、税收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转及税务稽查统一的纳税服务内部平台,实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服务手段的新突破。再次,创新服务内容。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以纳税人的需求为总目标,进行具体细化,达到“六化”的标准,即纳税服务环境最优化、服务内容的标准化、纳税人办税成本最少化、纳税人待遇的公化平、办税效能的快捷化和服务过程的全面化。
3.4 实施人本管理,充分调动人力资源一方面,根据注重结果、灵活性和激励的原则,在公务员招聘、工资、培训、晋升和解聘等方面,设计强有力的税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使税务人员的行为与税务机构的战略目标统一协调起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要素作为评价人才的主要指标,完善推荐、测评、评议制度,逐步建立上级考核、同级评比、下级评议、自我评价相结合的税收专业人才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资格考试考核、业内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待遇与贡献相对应的分配制度,采取诸如以岗定级、竞争上岗、岗绩结合等多种方法确定报酬,逐步完善职务与能级相结合的工资、奖励制度,综合考虑工作职责、能力、业绩、年功等因素,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增强能级的激励功能。另一方面,必须充分重视行政管理环境的培育,加强税收文化建设,用先进的文化来培育人。有意识地培育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积极奋发、健康向上的税务行政文化,创造良好的行政管理环境,在税务人员中形成一种共有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道德观念、行为标准,使这种文化意识渗透到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制约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同时,通过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营造有特色的行政文化氛围,推动行政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全体机关人员的群体性和凝聚力,从而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推动行政管理现代化建设。
3.5 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指标体系,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建设
绩效评估机制的设计要以税务机构的战略目标为基础。具体可分为组织绩效评估和个人绩效评估两套机制。组织绩效评估机制要设计定量指标,在内部评估的基础上引入外部力量评估机制。个人评估机制不宜采用定量指标,应在实现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结合的基础上,由直接上司和部门负责人来评估下属的绩效。要以目标管理考核为总抓手,充分发挥考核的评价和导向作用,突出抓好对月季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亮点完成情况的考核。逐步探索建立以工作难度系数、工作数量和质量及目标管理考核为依据,以定岗定责,按劳定绩,绩效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周敏,彭骥鸣.税务行政管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331-346.
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和一国整体的教育督导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与其学前教育管理制度息息相关。虽然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839年就首次任命了两名女王督学(HerMajesty’sInspectors),并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涵盖多个领域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督导制度,但是由于直到20世纪中期,学前教育才真正成为英国政府决策关注的领域,因此其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其整个的教育督导制度,并且在建立之初呈现出分散割裂的问题。这种分散化,首先体现在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学前教育督导体系。在2001年之前,英国学前教育主要由150个地方当局负责监管和督导,各地设置不同的标准,并采用不同的方式监管和督导。虽然自1988年《教育改革法》(EducationAct1988)颁布之后,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不断增强,但由于学前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国家层面上缺乏对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计划、财政来源和监督体制等系统、清晰的组织与制度安排,因此也导致了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职能权限不清,组织管理比较混乱。分散化的另一方面,则表现在不同类型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和监管差异明显,特别是保育机构和教育机构之间的督导往往采用不同的标准,导致学前教育督导难以形成统一的体系。这主要是由于英国的学前教育机构类型多样,历史上就存在保教分离的传统,0-3岁的服务主要是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而3-5岁的服务则由教育部门负责,导致保育和教育之间不能协调发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自布莱尔(Blair)执政开始,英国学前教育的管理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其学前教育督导也从分散化逐步走向统一。首先是将原本分散于各个地方当局的学前教育督导工作统一至专门的教育督导部门。2000年颁布的《儿童保育标准法案》(TheCareStandardsAct2000)将儿童保育机构的监管以及督导职责从地方当局移交给教育标准局(OfficeForStandardsInEdu⁃cation,简称Ofsted),这是一个非部委性质的政府部门(non-ministerialgovernmentde⁃partment),专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但其领导者——女王总督学(HerMajesty’sChiefInspectors)却是副部级,他可以在任何时间直接向教育大臣提出职责范围内的活动事项的建议,并可自行决定以合适的方式公开发表年度报告和其他报告,且任何人都不能更改其报告内容,从而使督导工作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
为了更好地负责全国的学前教育督导工作,2001年秋季成立了教育标准局早期阶段指导委员会(EarlyYearsDirectorate)。其次是保育教育逐渐融合,各类型的保教机构被纳入统一的督导体系中。2000年时,保育和教育被统一划归为教育就业部(DepartmentforEducationandEmploy⁃ment)主管,随后颁布的《每个儿童都重要》(EveryChildMatters)、《儿童法案》(ChildAct2004)、《儿童保育法案》(ChildCareAct2006)等法案文件均强调“保教一体化”的理念。2007年4月,教育标准局更名为教育、儿童服务和技能标准局(OfficeforStan⁃dardsinEducation,Children’sServicesandSkills,仍然简称Ofsted),新的机构整合了许多过去独立的督导机构的工作,包括过去的教育标准局、社会看护督导委员会(CommissionforSocialCareInspection)、成人教育督导以及儿童和家庭法院顾问与支持服务中心(ChildrenandFamilyCourtAdvisoryandSupportService)的相关工作,主要负责管理各类学校、学院、教师培训、儿童保育、儿童社会照养、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为形成统一的学前教育督导体系提供了组织保障。除此之外,2008年英国政府了《早期奠基阶段》(EarlyYearsFoundationStage,简称EYFS),这一文件取代了过去的《0-3岁很重要》(BirthtoThreeMatters)、《基础阶段课程指南》(CurriculumGuidancefortheFoundationStage)以及《8岁以下儿童日托和看护国家标准》(NationalStandardsforUnder8sDayCareandChildMinding),为早期阶段不同机构的督导提供了一致的标准。自2008年9月起,所有的私立、志愿性、独立学校以及为0-5岁儿童提供服务的早期教育机构,不论其规模、类型和资金来源,都开始接受Ofsted早期阶段登记处的注册,并使用一个统一的早期评估表来进行督导,以确保不论哪种学前教育机构都能以同样的方式来评估。至此,英国现行学前教育督导制度逐步与其教育督导制度保持一致,更加系统化、标准化、统一化。
二、英国现行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一)以儿童发展为核心的学前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教育、儿童服务和技能标准局遵循的首要价值就是将儿童和学习者置于首位。在学前教育督导中,督学始终贯彻这一核心价值,他们的角色并不是判断机构采用的首要教学方法是什么,而是评估机构在早期奠基阶段是否对儿童的福利、学习和发展要求等方面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关注儿童是否通过帮助达成了“健康、安全、快乐和成就、做出积极的贡献以及获得经济上的福祉(well-being)”这五个目标。除了达成这五个目标,从2008年9月开始,Ofsted在实际的督导中便开始根据“早期奠基阶段框架”(StatutoryFrameworkfortheEarlyYearsFoundationStage)进行督导,它要求督导遵循的是四个不同但是却互补的主题:独一无二的儿童、积极的关系、有利的环境、学习和发展,而这与之前的五个目标又是一致的。从督导关注的重点中可以发现,儿童的发展始终被置于最为重要的位置,为了完成督导工作,督学往往要做出四个最主要的判断:机构对儿童在早期奠基阶段中需要的满足;领导和管理上的有效性;质量;早期奠基阶段儿童的发展结果,这四个方面都直接或间接地指向儿童的发展。在实际的督导中,督学将根据这四方面规定的具体指标进行评估。
(二)以促进机构改进和发展为主的学前教育督导职能
英国的学前教育督导担负着两种职能,一方面发挥着评价、监督、反馈等作用,另一方面则十分强调通过督导来促进学前教育机构的改进和发展。这就要求督学不仅仅是要对机构的等级作出判断,还要指出机构需要改进的地方,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帮助和支持机构不断改善。因此Ofsted要求每一个督学都应当是学前教育领域的专家,并坚持最高的专业标准,在督导中,督学要基于他们从实践中观察收集到的数据作出专业判断,以提供可以被家长、学习者和工作人员信任并使用的督导报告。为了服务于机构的改进,英国的督导采用的是自评与外部督导相结合的方式,以免外部督导造成机构的压力和焦虑情绪过大。一般在督导之前,学前教育机构会从Ofsted下载、填写自评表,并发送至Ofsted。为了保证督导工作的客观性,督学一般不会提前通知教育机构。在正式督导时,督学将首先与机构管理者讨论自我评估表,在此过程中,机构管理者可以与督导人员就自我评估表进行交流,并就一些问题进行必要的解释与沟通。在正式督导开始后,督学将观察幼儿和成人的行为表现,与工作人员以及儿童、家长交流,检查房舍和设施以确保它们是安全和适宜的,并且评估它们在促进儿童发展中的使用情况,如果有必要,还会检查相关记录。在督导结束时,督学将告诉被督导者自己的判断以及作出这些评价的原因,并指出哪些地方需要改进。每一次督导结束之后,督学都将撰写一份简短报告。内容通常会包括等级、机构质量和效能以及儿童结果方面的简短概况、领导和管理有效性方面的概况、上一次督导至今的改进状况、改善机构质量需要完成的工作等等。而教育机构最终将获得一个评判等级,共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满意、不及格。获得优秀和良好的机构,至少在3年内将不会接受第二次督导。而获得满意的机构,只有当Ofsted收到投诉,才会在3年内开展第二次督导。不及格又被区分为两类:1)表现较差的机构,但此机构的质量可能可以在无需帮助和支持的情况下得到改善。对于此类机构,Ofsted将发出“改善通知”(noticetoimprove),提醒被督导者进行改进,而机构的注册者需要将采取行动的时间反馈给Ofsted。在6-12个月之内,督学将再次对此机构进行督导,如果仍然没有明显改善,才会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取消注册资格。2)迫切需要关注的薄弱机构,这些机构的保教服务没有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如果没有督导部门和其他机构强有力的帮助和支持,这些机构的质量不太可能得到改善。由于这类机构可能连最基本的要求都达不到,甚至会对儿童造成风险,教育标准局会考虑取消其注册资格。由此可见,英国学前教育督导的重点并不局限在评定级别,更重要的工作是关注机构的不足以及为其提供合理的改进建议,关注其自前一次督导以来是否得到改进,最终促使其提高质量。
(三)借助市场竞争机制的学前教育督导运作模式
英国是最早倡导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国家之一,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在公共部门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种浪潮也影响了英国的教育管理方式。在教育督导的运作方式上,英国尝试将具体的督导工作下放给中介性的机构,这些中介性的机构拥有大量的专兼职督学,通过竞标程序,中标的中介机构将与Ofsted签订合同,由督学完成具体的督导工作,并从教育标准局获得督导经费。经过多年的运行,Ofsted已经通过这种方式和多家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近些年也开始将学前教育阶段的日常检查和注册督导等工作移交给中介性机构。Of⁃sted负责决定哪些学前教育机构需要接受督导以及何时开始督导,而竞标成功的中介性机构则安排督学执行督导工作,Ofsted会提供相应的督导手册和督导指南,监测整个督导工作,并在其网站公布最终的督导报告。据报道,2010年2月通过竞标,泰博教育集团(TribalGroup)获得了南方区域的合同,前景服务有限公司(ProspectsServic⁃es)则承担北部以及中部地区的工作。通过外包,Ofsted可以从具体的督导事务中脱离,着重负责全国督导工作的宏观管理,督导评估体系的制定等。
三、英国现行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教育部颁布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中,初步建立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共有政府职责、经费投入、园所建设、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发展水平等6个一级指标及22个二级指标,总体体现了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并以督政为主的导向,主要是为了“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加快发展”。虽然与过去相比,目前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但与英国的学前教育督导体系相比,我国学前教育督导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笔者认为英国的学前教育督导体系至少可以为我国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一)在学前教育督导中确立以儿童发展为核心的基本价值取向
英国学前教育督导始终将儿童置于首位,无论是评估机构还是其工作人员,所有的评估指标都直接或间接指向儿童的发展。在我国,由于督政是学前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因而督导评估更侧重于关注政府是否能够履行职责,机构是否能够提供相应的保教条件和内容。但是,目前督导中所关注的这些内容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儿童的发展,督导评估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毛入园率、生均经费标准、公办教师编制比例等一系列指标只有指向儿童发展才能够真正实现其数字背后的意义。加之我国的学前教育督导通常是上级对下级的督导,下级政府在政绩考核的压力之下,很容易过度追求形式上的达标,将督导评估与儿童发展割裂开来,因此,儿童发展应该成为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并在实际督导中贯彻。
(二)在坚持督政为主的同时,应注重发挥学前教育督导对机构的指导作用
从已颁布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来看,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的工作是评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发展学前教育方面的职责履行情况以及学前教育整体的发展水平。在当前学前教育尚未被地方各级政府真正重视起来的现状之下,侧重于“督政”的职能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保障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然而,伴随着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逐步推进,对学前教育质量的关注将越来越显著,有必要在现阶段保留“督政”职能的同时适时扩大指导职能,逐渐将园所机构的保教质量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在督导中应改变原有侧重于分类定级的评估方式,注重通过实地观察帮助园所发现问题,并帮助园所提高保教质量,最终使儿童受益。尤其是针对目前大量存在的质量未达标的幼儿园,简单化的“关停”并不现实,督导机构应提供相应的信息、依据和支持,帮助其达到合格标准,真正构建起“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应提升学前教育督导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在我国,学前教育督导的开展受到整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影响,独立性较差。教育督导部门与政府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往往存在显性或隐性的隶属关系,导致具体的学前教育督导工作开展受到相关部门的牵制,难以有效施行,特别是督导机构对同一级别的政府难以真正实现监督职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要“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2012年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中也赋予了督导机构“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的职权,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性,但从英国学前教育督导的经验来看,最终只有打破体制上的障碍,提高整个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级别,赋予督导机构相应的行政权力,增强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性,减轻督导机构所面临的由行政权力带来的压迫感,才可能真正发挥学前教育督导的职能。另外,英国学前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得益于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业素质强、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化督学队伍,我国的督学多数仍然是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对于任职条件的规定比较模糊,仅有职称、实际工作年限、学历等笼统的规定,且在整个督学队伍中,来自学前教育专业背景的督学与中小学相比,数量不足。未来我国应注重考察督学的专业知识,增加学前教育督导人员的数量,加强督导人员的培训,定期对督学资格进行考核。
(四)应增强学前教育督导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