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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大变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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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大变革

第1篇:金融监管大变革范文

论文摘 要 本文针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剖析改革方案实施的效应及其局限性,对金融改革新方案的缺陷和盲点提出自己的观点认识,针对其具体局限性,提出改进措施,进而提出了历史辩证的看待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原则。

一、美国金融改革历史上的两大变革及效应与局限分析

(一)20世纪30年代-90年代前期:金融分业经营时期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美国的重工业迅速发展,证券市场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企业实现了大量的直接融资,金融机构也将大量贷款投放股票市场,引起了股市泡沫。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丝-斯蒂格尔法案》,第一次明确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案形成的分业格局使得商业银行利润下滑,与金融发展形势不相符合,成为银行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的主要障碍。

(二)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金融改革法案诞生前:金融混业经营时期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银行界为了生存和发展,对《格拉丝-斯蒂格尔法案》所导致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反思,并开始想方设法避开分业经营的法律障碍,通过兼并投资银行和金融创新等手段向证券业渗透,直至废除《格拉丝-斯第格尔法案》,并制定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从30年代初到90年代末整个金融业的历史,它不仅仅是一场金融制度的变革,更是一个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金融服务理念革命的过程。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形成及其主要内容

为了恢复金融新秩序,填补监管空缺,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标志着历时近两年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完成,华尔街正式掀开新金融时代序幕。新法案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

第四,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在自营交易方面,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等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等业务。

第五,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负责,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

第六,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但其自身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

第七,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实施效应及其局限性

由于此次金融改革法案,将涉及金融市场的所有领域,同时影响到消费者将如何获得信用卡和抵押贷款,会降低实体经济活跃程度,实施之后的效应有:

1.降低银行净利润并危机经济复苏。新金融监管法案相关规定致使手续费下降、成本上升且在资本金等方面设限,这可能会给银行业净利润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2.对备受争议的信用评级机构经营模式未形成有效监管。债券发行机构向评级机构付费给金融产品定级,这种模式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即评级机构为保证业务量可能会提高其客户的产品信用评级。

3.对处在政府托管状态的房利美和房地美涉及不多,美国房地产金融系统改革没有被纳入其中。

4.没有明确薪酬制度如何改革。由于“无上限奖励与有限惩罚”的畸形激励机制,高管的薪酬与长期风险脱离等不合理制度的存在,并未明确如何改革。

5.“大而不倒”的经典难题并未得到解决。金融机构的倒闭具有系统性风险,深谙此道的金融机构高管往往会挟持公众利益,而这一难题也许不能像法案中预见的那样顺利解决。

6.新法案不能有效防范金融机构管理层过度投机。新法案只是要求没出问题的金融机构要承担政府挽救倒闭金融机构的成本,对防范金融机构管理层过度投机的道德风险,效果不大。

7.造成华尔街人才流失。法案取得的微小“成果”便是损害竞争,迫使华尔街“人才流失”,这反而会有利于美国以外的商业和投资银。

总之,美国的金融改革新法案宽泛但不够深入,对一些根本性的体制症结却虽有触及但并未深析。另外,过于繁琐的监管和审查,不仅会降低金融效率,也会创造新的寻租空间。

四、历史辩证的看待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新法案是上世纪“大萧条”以来美国政府对金融业和市场监管进行的最大规模“修理”,经过这次整合之后,美联储等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了加强。但该法案是不完美的法案,是经过折中、妥协的产物。另外,这次法案对于宏观的系统风险有了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这一点是原来金融框架里面没有考虑的。有了这样的宏观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渠道,是一个积极的发展。

对中国有借鉴意义的是,该法案赋予美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权力来终结那些经营不善的大型金融公司,尤其是那些造假和诚信记录不良的公司,当然,前提是有相对较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另外,法案要求金融市场更多的透明度,这也要求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岳意定,王璇.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经济问题探索.2008(6).

[2]程琪.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研究.西安:吉林大学.2008.

第2篇:金融监管大变革范文

一、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安全的关系

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不断涌现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经济恐慌,不可避免引发了新的金融安全问题。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安全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国际金融界争论的热门话题。

从广义来看,金融安全是指一国具有抵御来自国际金融危机侵扰,保持国内投融资秩序正常、保持金融体系稳定以及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稳定发展的能力。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如何防止金融风险乃至防止整个经济受到来自外部的冲击引发动荡并导致国民财富的大量损失是金融安全的主要内容。

在全球化过程中金融风险有普遍增大的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但是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风险更大。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的实力薄弱,经济金融制度及结构的缺陷较多,对开放进程的准备和力量积蓄都不充分,因此,难以适应全球化引发的冲击,风险的承受能力不足。这是70年代金融全球化以来金融危机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爆发的重要原因。

二、中国进一步金融开放面临的风险

(一)人民币资本账户开放存在风险

资本账户的开放是一国对外经济部门自由化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开放资本账户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风险:首先,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之间存在冲突的风险。其次,增加债务偿还风险。资本账户开放后,资本流入结构中的间接投资、短期资本和私人资本所占的重将大大增加,将增大债务偿还的风险。

(二)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缺陷,不适应金融全球化条件下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90年代以来,我国涉外金融活动规模越来越大,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分支机构日益增加,这些变化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现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的市场化、国际化步伐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偏低等,所以风险和隐患依然存在。

(三)国内金融机构缺乏竞争力,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对国内金融机构形成冲击

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要求,在当今全球性互动的巨大变革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已不由自主地被抛入了不变不行的激烈竞争之中。然而,必须冷静地看到,在如何及早完成银行体系再造、提高竞争力、加快金融创新等方面,我国银行在许多方面还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要求。

三、我国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维护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

(一)逐步开放资本账户,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

应尽快促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从而有效防止国际游资的冲击;同时,能够密切利率与汇率之间的联系,即利率变动会通过国内资金供求、国际资本流动方向及远期外汇供求等方面的变化来影响汇率,使人民币汇率机制趋于完善。

(二)加强金融监管,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是实现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和宏观金融调控的重要保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所谓金融监管是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出)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已于2001年12月加入WTO,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势在必行,而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会不可避免地引进风险。因此,在健全金融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成为规避风险最有效的手段。

1.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透明度要解决的是游戏规则和某些必须披露信息的公开化问题:一是担负经济调控和管理职能的政府,特别是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做到及时公布重大政策变动,并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在政策动作上应该协调一致;二是各类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规则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并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的数据。

2.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安全指标体系。金融全球化风险是一种宏观金融风险,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设计指标体系和设立专门机构,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由金融监管当局结合国内金融稳健性情况统一拟订反应对策。最重要的是,要保证信息畅通和反应机制的灵敏性,能够对外部重大冲击和风险因素做出快捷的回应。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天生存在着脆弱性和不稳定性,一旦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出现挤兑现象,健康的银行也可能会受到冲击。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抑制挤兑,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目前正是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和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从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正在建立中。

(三)积极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重组与再造,培育在金融全球化环境中的竞争优势

第3篇:金融监管大变革范文

一、制度经济学中制度非均衡概念的含义

“制度非均衡”指既定制度不是最有效的,制度运行成本也不是最低的,人们对现有的制度安排不满,具有改进现有制度安排以获取收益的动机,从而使制度处于一种变迁状态之中。

二、我国金融制度变迁非均衡的表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组织结构方面。从全国金融资产的分布结构看,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其中又主要为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金融仍然集中在银行信用,尤其是国有银行信用,这远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结构的多样化改革。从金融生产力的代表看,大多数金融机构是传统金融生产力的代表,其业务范围、业务运作方式、操作手段都局限于传统金融领域,真正体现现代金融生产力的金融机构十分短缺;从金融机构的职能和业务定位角度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不彻底,业务经营没有体现真正的“商业”性质;非银行金融机构运行很不规范,定位不明确,职能模糊。一些信托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盲目向商业银行方向发展。在这种金融组织体系格局下,不仅金融改革的惰性因金融垄断而难以消除,而且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日益下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日趋递减,而金融风险却不断积聚放大。

2.金融市场功能方面。 一是金融市场化的核心环节并未解决。二是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联动。三是金融市场的创新能力不强。四是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缺乏主动性。

3.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方面。在金融监管方面,1998年我国才开始陆续建立起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正面临着挑战。首先,现行分业监管体系是以机构监管为基点,严格的分业监管使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和业务交叉经常发生矛盾,加大了金融机构和客户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效率,并且常常出现一些监管真空,加大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一定程度上是降低而不是提高了金融监管效率。第二,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业的全能化经营方向大势所趋,与国际惯例相容接轨,是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制度面临的一大挑战。在金融宏观调控方面,中央银行仍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货币政策目标始终处于对国家计划和经济增长目标的依附地位,虽然是在保持币值稳定基础上的促进经济发展) 而实际上这几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始终围绕国民经济增长率,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扩大内需,支持国企改革,确保人民币不贬值等多目标,没有清晰的明确的超然的目标。在这些多重目标的约束下,反而对自己目标范围内的责任,政策效果并不理

想,比如在治理通货紧缩上效果就不明显。

三、通过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式、内容的深入考察,分析金融制度非均衡性的深层次原因

通过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可以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三方面特征来分析其原因:

1.从变迁方式来看,我国金融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变迁,由于强制性变迁的缺点使制度供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满足微观金融主体的制度需求,这是我国现行金融制度非均衡的主要原因。

2.从变迁内容来看,我国既有金融制度的变迁是一种渐进式制度变迁,改革存在明显的“三种三轻”倾向,即重增量,轻存量;重体制外,轻体之内;重金融组织与金融工具,轻金融制度。

3.中国金融制度变迁具有历史路径依赖性,始终依赖并滞后于经济制度变迁,这一特点是我国制度的需求大于有效制度供给的直接原因。

四、金融制度变迁中的政府作用

以上本文就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三个特点分析了现行金融制度的非均衡性。可以看出,目前金融制度改革的各种措施都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政府,任何脱离政府的改革方案实际上都是空谈。因此,最后简单探讨政府在金融制度变迁中的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的问题。笔者认为重构政府目标效用函数,转变政府职能是使金融制度向均衡发展的根本所在。

如前所述,政府的效用函数并不同于微观经济主体的效用函数,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上的社会支持最大化,二是经济上财政收入最大化。政府不可能确知每一个微观主体的效用函数,而倾向于将其自身利益等同于社会福利。要使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改变其非均衡的状态,必须重构政府的目标函数,这就需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也就是使政府在经济中的角色由过去的监管者变为服务者。考察中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政府在金融制度变迁中的角色转化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晰政府产权和企业产权,划清界限,保证双方的互异性,政府必须推出自己不应介入的领域;(2)采取措施消除某些政策失败的原因,增强强制性变迁的有效性;(3)规范市场体系、放宽市场准入,保护制度创新,给与可能出现的诱致性金融组织以充分的发展空间,并促进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制度兼容;(4)努力完善各项被套制度改革,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中各项制度的均衡协调,尽量减少互相间的资源消耗。

参考文献:

[1]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

[2]兹维・博迪罗伯特・C・默顿:《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高西有:《中国金融体制的效率评价及改革》.《经济与管理研究》,2000.(6)

[4]谢平:《新世纪中国货币政策的挑战》.《金融研究》,2000 (1)

[5]易宪容:《政府:国有企业改革难以逾越的障碍》.《江苏社会科学》,2001(1)

[6]钟昌标胡亮:《中国金融制度的非均衡性及改革取向》.《经济学动态》,2002(3)

第4篇:金融监管大变革范文

一、银监会各项职能的正面效应

(一)整合银行业监管力量,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银监会成立以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多元监管体制,人民银行有关监管司局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督,中央金融工委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干部监督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专门的外部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由于多头交叉监管,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疲于应付各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却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银监会的成立,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门的监管力量,克服了多头监管的弊端,有利于形成统一全面的监管框架和对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确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单独设立银监会,不仅是为了将央行的双重职能予以分离,加强银行业的系统监管,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和加强中央银行自身的独立性,有利于提高相关货币政策决策机制的透明性,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我国央行具有监管和货币政策双重职能的时候,央行有动力予以救助以减轻其监管责任,但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甚至诱发通货膨胀。将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单设银监会的做法,将有效地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物价水平稳定。

(三)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监管专业化水平,以应对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的浪潮。八十年代以来的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浪潮此起彼伏,对银行业监管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增加了新的监管对象——外资金融机构,并改变原有监管对象的行为,加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不仅增加了整个金融系统的复杂性,而且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由于不同业务的交叉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监管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因此,建立专业化的银行监管机构,使监管者的工作职责更专一、工作目标更明确、范围更集中,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使监管效率大为提高。

二、银行业监管体制运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应当指出的是,机构变革仅仅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组织保障,单纯的监管组织机构改变并不能代替深层次的改革。监管机构如何设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问题,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技术和监管模式的变革才是深层次的根本性改革。《巴塞尔协议》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认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条件是: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制约平衡机制,相对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应的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从银监会的体制框架看,我们认为必须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企业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而这些信息来自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在信息来源上,两个机构也许会存在一定的摩擦和障碍。因此,建立银监会与央行之间充分、及时的信息沟通机制至关重要。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由于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问题,在银监会成立以后,牵涉到两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银监会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形式应当逐步向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靠拢,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如设立的风险救助基金、存款保险机构)来发放救助资金。否则,在救助问题上,可能出现央行拯救过度造成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或是拯救不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建立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二)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的业务分工与配合问题。随着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将成为一种趋势。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有必要对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分工,对交叉业务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职责。

(三)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在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问题上,地方政府与银监会应当在制度上明确监管的层次与次序。地方政府应当定位在大股东的位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重大问题实施内部监督管理,银监会作为外部监管者应当以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为目标,要防止大股东侵犯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小股东利益的做法。否则,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运用当地金融机构的资源发展地方经济,而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向中央银行转嫁的风险。同时,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关系到银监会独立行使其监管职责的重要问题。

(四)银监会的内部制度建设问题。尽管已经搭建机构的组织架构,但银监会的独立性、监管理念、监管文化、激励机制与监管技术等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的如何才是决定银监会体制是否能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现在可以肯定的是,银监会的设立已经打破了原有多头监管的体制,原有的监管理念、监管文化也势必要经历改革扬弃的过程。

三、实施深层次制度变革,完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实现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加快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可信赖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一定规模的现场检查队伍,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之间的机动交叉检查。其目的是避免目前监管当局的分支机构的监管者与当地的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造成监管的弱化。尽管理论上我们可以建立对监管者定期的异地轮换制度,但考虑到人员流动的高昂成本,实际工作中很难行得通。相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强有力的现场检查队伍,实行异地交叉检查,这应是体制约束下的最优方案。

(二)分阶段逐步设立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在省一级建立一支业务精良、规模强大的监管队伍。待今后随着监管业务的发展,再根据需要逐步延伸到地市或县一级机构。这样,将有效地减小机构变更带来的不必要的震荡和机构设置过多导致的高昂成本。

第5篇:金融监管大变革范文

关键词:宏观审慎;系统性风险;时间维度;跨行业维度;政策工具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4-0070-04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这场百年未遇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前所未有的严重破坏,同时也催生了国际金融体系的重大变革。在危机后各国开展的金融监管改革大讨论中,“宏观审慎”(Macro-prudential)一词的使用日益普遍,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及相关国际组织更是将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作为新一轮金融体系改革的法律路径加以确认和推行。那么,什么是“宏观审慎”?它的内涵是什么?其作用范围及政策工具包括哪些?这些问题,既是各国制定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时必须首先厘定的政策问题,也是当前金融学研究必须破解的理论问题。本文从考察“宏观审慎”术语的起源与演进入手,对宏观审慎的涵义与特征进行分析,进而对其作用范围及政策工具进行阐述,以此参与目前国际国内正在进行的宏观审慎问题讨论。

一、“宏观审慎”的提出与演进

“宏观审慎”一词并不是次贷危机后新出现的概念。它作为一个金融术语,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清算银行(BIS)及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文献中已有记载。1979年10月,英格兰银行在向BIS某工作组提供的一份背景资料中,首次就“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作了对比说明。该文件指出:审慎监管措施主要关注于单一银行层面的稳健经营和对存款人的保护,这可被描述为银行监管的“微观审慎”方法。但这种方法需要与更广视角的审慎考虑即“宏观审慎”方法相配合。宏观审慎考虑的是市场整体而非单一银行的承受力问题。其后,“宏观审慎”作为一个专有名词经常出现在BIS的内部文件中,如欧洲货币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衍生品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宏观审慎风险衡量的相关问题》(1995)等,但并未正式进入公众视野。

就实质而论,“宏观审慎”作为一种金融监管方法而提出,其根本原因在于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在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的经营模式和运行特点发生了巨大变化,系统性风险日益增大,金融危机频繁发生,促使监管者从更深层次考虑金融问题的解决之道。相对于专注单一机构稳健运行的微观审慎方法,宏观审慎为监管者识别、分析、监测和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了更宽广的视角。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宏观审慎”术语不仅在BIS的一系列研究报告中被广泛运用,而且也逐渐得到IMF等国际组织的接受和采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2000年提出了一套关于金融体系稳健的宏观审慎指标(MPIs),以便为推进金融部门评估计划、开展宏观审慎分析提供数据支持。

宏观审慎作为一种重要监管理念和方法被正式引入金融监管的政策框架,则是国际社会在吸取本次金融危机惨痛教训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必然选择。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全球蔓延,充分暴露出国际和各国金融体系的诸多缺陷,引发人们对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深刻反思,同时也促使各国政府在当前政策安排中强化了宏观审慎的地位。正如《特纳报告》所指出的,“缺乏宏观审慎监管视角,未能规定和使用宏观审慎方法应对系统性风险,是导致本次金融危机的极为重要的诱因之一”。可以说,本次金融危机的重大教训之一是,不能只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还必须从系统性角度防范金融风险,而宏观审慎政策正是针对系统性风险的良药。有鉴于此,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作为应对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政策举措,迅速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例如,二十国集团(G20)从伦敦峰会公报及宣言开始引入“宏观审慎”术语,在匹兹堡峰会最终会议文件中就正式采用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政策”的提法,到首尔峰会上则明确提出了制定“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巴塞尔III》则创造性地设计了若干具有宏观审慎特征的监管工具,突出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覆盖”并重的改革思路。由金融稳定论坛(FSF)重构而成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更是通过一系列专题报告和建议文件,总结了国际和各国层面关于有效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最新进展,并为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与此同时,一些专家学者也就宏观审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开展了研究并形成了一些理论成果。可以说,在后危机时代,“宏观审慎”已成为国际金融组织、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金融学界在金融监管改革热点讨论中普遍使用的一个术语。

二、宏观审慎的涵义与特征

虽然“宏观审慎”在本次危机背景下成为一个时髦术语,构建宏观审慎的政策框架现已成为国际金融组织热议的话题,但是,综观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于什么是“宏观审慎”,目前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不同使用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

(一)BIS关于“宏观审慎方法”的定义

历史地考察,对宏观审慎问题关注最早、研究最为深入的当属BIS。早在2000年10月,时任BIS总裁的Andrew Crockett在一次演讲中对“宏观审慎”的涵义进行了这样的诠释:“宏观审慎”是宏观金融管理当局为减少金融动荡产生的金融成本、确保金融稳定,而将金融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监管的监管模式。宏观审慎方法区别于微观审慎监管,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将金融系统视为一个整体加以关注,旨在降低金融衰退对宏观经济产出造成的损失。其二,注重对金融机构集体行动的监管,以识别金融系统的集合风险(内生性)。随后,BIS政策风险与研究部门负责人Claudio Borio在《构建金融监管的宏观审慎框架》的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宏观审慎监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时间维度,即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审慎框架,鼓励在经济增长期间建立缓冲,以降低经济衰退时的影响,充当稳定器的作用;二是跨行业维度。即关注系统内金融机构的相似的风险暴露及这些机构间的关联性。为此,应当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加强监管,以防范金融系统整体的风险。2010年2月,BIS高级官员Herv6 Hannoun在题为《迈向全球金融稳定框架》的讲话中对“宏观审慎”的定义进行了归纳。他

指出,在BIS,我们将“宏观审慎”定义为:运用审慎工具,以促进金融系统整体稳定而非单一机构的稳定为明确目标的监管方法。换句话说,宏观审慎方法关注的是相对于单一金融机构而言的金融系统的整体,并根据金融机构的集体行动来处理整体风险。

(二)FSB关于“宏观审慎政策”的定义

FSB在吸收IMF和BIS的研究成果,总结国际最新实践的基础上,将宏观审慎政策定义为这样一种政策,即主要运用审慎工具,通过(1)抑制金融失衡的积累并构建防御设施,以减弱下行的速度和强度及其对经济的影响;(2)识别和处理共同风险暴露、风险集中、关联性及相互依存度等,防止风险传染和扩散并危及整个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由此抑制系统性的或系统范围的金融风险,从而限制关键金融服务提供的中断可能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危害的影响范围。

(三)国内关于“宏观审慎管理”的定义

国内有学者认为,宏观审慎管理主要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初衷,将金融体系视作一个整体,研究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的联系以及金融体系内部的相互关联性,通过定性定量分析以及早期预警、宏观压力测试等手段,监测评估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识别金融风险在金融体系的跨行业、跨市场分布状况以及金融体系顺周期性对金融风险的放大,并有针对性地对监管准则、标准或指标进行调整,以期达到金融稳定并确保经济平稳发展的最终目标。

分析起来,上述三个定义虽然角度不同、表述各异,但都包含了“宏观审慎”这一概念的三个基本要素:一是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目标:二是以金融系统视为一个整体及其与实体经济的相互作用为考量范围;三是以审慎工具为主要手段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基于此,笔者认为,“宏观审慎”是相对于“微观审慎”而言的一种监管方法,是指将金融系统视为一个整体,运用审慎工具对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进行识别、监测和处置,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累积和集中,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虽同属于金融审慎监管的范畴。但它与微观审慎之间在监管目标、监管对象、功能作用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具有自己的特征,其主要表现在:其一,宏观审慎的监管目标,不在于防范单一金融机构的危机,而在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从而避免其对宏观经济产出造成的损失。其二,宏观审慎关注的焦点,不在于单一金融机构的运行及风险状况。而是将金融系统视作一个整体,并从系统角度来考量系统性风险的变化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强调对整个金融系统运行的宏观风险和金融市场状况的关注。其三,宏观审慎的功能作用,不在于通过对单一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等的衡量和监测,以确保单一机构的稳健运行,而是运用审慎工具,从宏观层面识别、分析、监测、控制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金融机构的共同风险暴露及相互关联性等,由此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累积和集中。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宏观审慎的作用范围及政策工具

研究表明,宏观审慎的重要使命在于应对系统性风险。它作为一种监管方法、一种政策视角,都须以微观审慎监管为基础,是微观审慎监管的补充,并与其他维护金融稳定的公共政策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就作用范围而言,宏观审慎监管旨在解决金融系统的两个维度的风险:一是时间维度,指风险如何随宏观经济周期变化而累积,与之相关的政策问题是如何应对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二是跨行业维度,指在给定时点上风险在金融体系中的分布,与之相关的政策问题是如何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集中。

(一)时间维度及政策工具

时间维度关注的是金融系统的风险如何随时间而演进,如何通过金融体系内的相互作用以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被放大,有时甚至导致金融危机。因此,实施宏观审慎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降低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这里所说的顺周期性,是指金融机构的逐利行为而放大经济周期的现象。在经济上升期,随着信贷供给和投资的快速增长、杠杆和期限的错配,金融体系趋向于过高的整体风险暴露。而一旦周期逆转,经济衰退将导致大范围的金融困境,随着大量的去杠杆化、信贷供给和关键金融服务的减少,这种困境会被进一步放大。

要应对和处置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带来的风险,单纯靠微观审慎监管是无济于事的,必须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从国际实践来看,要构建宏观审慎的政策框架,重点在于实施各种逆周期缓冲机制,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累积。次贷危机爆发后,国际上已创设了一些逆周期性的政策措施,其中主要包括。

1、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巴塞尔III》规定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是利用工具的改进来度量和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典型例子,比如,采取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的顺周期性,以降低最低资本要求的措施;通过逆周期资本缓冲的不同形式,实施特定的宏观审慎覆盖;鼓励机构通过限制资本分配的方式进行缓冲的积累等。此外,还有永久资本留存缓冲、最低限度的杠杆比率、新的流动性标准等,也有助于抑制顺周期性。

2、用作抵押的证券保证金和扣减率。为了限制经济繁荣时的杠杆积累,降低市场低迷时的系统范围风险,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CGFS)提出了关于保证金要求与扣减率的建议,探索了多项设计保证金和扣减率的逆周期变化措施,以减轻证券融资市场中杠杆的顺周期性,并弱化随之而来的去杠杆化带来的系统性影响。

3、预期损失准备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等组织推出的有关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会计准则,提供了前瞻性的计算贷款损失的方法,对于抑制顺周期性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除此以外,美欧等发达国家在国内立法和政策层面也采用了一些逆周期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我国也将“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写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

(二)跨行业维度及政策工具

跨行业维度反映的是在特定时点内金融系统的风险分布和集中状况。由于“合成谬误”和“羊群效应”的存在,金融市场的风险具有“内生性”特征。金融机构在同一时点的共同行为,将导致金融系统的集合风险的急剧增大。这些风险既可能由系统内各金融机构的共同或相似的风险暴露而引起,也可能因机构间业务交叉而导致资产负债表之间的直接关联而引发。防范和应对这类系统性风险,无疑是宏观审慎政策的重要使命。

从跨行业维度来看,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降低系统性风险的集中,控制金融机构的相似或共同的风险暴露及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其重中之重在于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的监管。所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关联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与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机构。从国际实践来看,这一维度的政策工具还处在开发之中。现有的实践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强化资本与流动性监管框架。《巴塞尔III》除了提

高了单个银行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以增强其损失吸收能力,从而减少倒闭的可能性及溢出效应之外,还规定了一些降低系统性风险集中的要求,比如,对交易及衍生品活动、复杂的证券化业务和表外资产负债表风险暴露等提出了更高的资本要求;鼓励银行采用中央交易对手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解决过度依赖短期批发融资导致的融资风险的流动性要求;对金融部门间的风险暴露设置了更高的资本要求,通过降低机构层面的风险。以促进解决系统性风险及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等。

2、构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针对这些“大而不倒”的机构在系统性风险积累及金融体系稳定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影响,一些国际组织出于宏观审慎的目的,开始着手构建专门的监管框架和标准。例如,FSB提出了关于解决其道德风险和外部风险的政策框架,并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有效处置政策建议及时间表》等,强调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有序重组或撤销,以减轻其倒闭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的影响,同时加强对这类机构的监管并及早干预,以降低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潜在影响。

3、加强场外衍生品基础设施建议。该项建议旨在通过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改革,促进各国在履行标准化、中央清算、有组织的交易平台、向交易资料库报告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方面承诺保持国际一致性,来降低风险的传染效应。

第6篇:金融监管大变革范文

关键词 网络银行 金融监管

一 银行业的网络化

1、银行网络化多层次的发展

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曾定义,网络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商品和服务的银行,例如提供存贷、电子商务、帐户管理等服务。从广义上看凡是基于独立的网站为客户提供有关银行业务与信息服务的银行均可称为网络银行。

伴随着银行业务的网络手段运用,银行网络化由此迅速地形成与发展。银行网络化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从历史经验来看其经历过三个阶层,网络银行萌芽期、网络银行形成期、网络银行成熟期。在第一阶段(网络银行的萌芽期),因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原有的银行与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如银行内部网络化管理,建立银行站点,提供在线服务。它们的存在就好象是银行的一些分支机构,但银行的主要业务还是需要依托于传统的分支机构。这一阶段,起步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至今,世界上仍有许多大银行正在逐渐加大在网络化方面所占的比重。第二阶段(网络银行形成期)的标志是1995年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NB―SecurityFirst Network Bank)的成立。该银行的真正核心内容只是主机房中的一些主机,既五分支机构,也没有营业网点,几乎所有业务都通过网上进行,这就是未来网络银行的真正存在形式。那为什么这种网络银行还不能称为是成熟的网络银行,真正的原因应该在于整个社会环境的本身。虽然这种纯虚拟的网络银行代表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我们的社会并没有进入非现金时代,许多商品的流通和交换,仍需要用现钞作为媒介,这样,纯网络银行在当今时代的背景下,对于一些业务的处理,也只有依托于传统的银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各个方面都实现了电子化之后,网络银行就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即成熟期。纵观当前银行网络化的现实,虽有少量的第二阶段网络银行出现,但绝大部分银行仍处于第一阶段,或是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变的过程,尤其是我国,还没有出现第二阶段的网络银行,少数走在前列的银行也是在第一阶段进行尝试。这是分析当前网络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所要面临的客观背景。

2、传统银行过渡到网络银行

银行网络化发展中网络银行一般都执行了传统银行业务的基本职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突破和发展。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的联系,这可以从银行组织结构、银行业务运作、银行经营管理三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2.1银行组织结构方面

经济社会中,传统银行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其存在以下四大优势:交易成本低;信息完备性高;监督的有效性强;可作为“流动性蓄水池”防止和理解资金流动性对经济运行的冲击。但在网络经济中,随着电子商务全方位、深层次的发展以及金融市场职能化,银行相对于企业和个人具有的信息完备性、监督的有效性和经济性等优势正在逐步消失,电子货币的出现和资金在网上可以迅速转移,使得银行“蓄水池”作用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2.2银行业务运作方面

网络银行除了将一些还具有活力的传统业务运用于网络之上以外,还提供一些全新的业务:公共信息服务(包括利率、汇率信息,经济、金融新闻等)、投资理财服务和综合经营服务。其中综合经营服务既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网上商店,提供商品交易服务,也包括发行电子货币,提供电子钱包等服务,同时还从事或证券保险业务,提供网上金融超市等。所以,网络银行绝不是单纯的传统业务网络化,而是传统银行业务的继承与发展。

2.3银行经营管理方面

传统银行经营管理早期侧重于流动性的要求,例如一些管理理论、资产转移理论(Shift a-bility Theory)、资金池(Pool of Funds)和预期收入理论(Antieipated ln come Theory),发展到后来盈利问题受到关注,“安全、流动、盈利”成为银行经营管理的目标。由于网络银行技术的复杂性、信息的多样性和竞争压力加大等原因,传统银行在“三性”管理的主要内容已有所改变。即-新的经营环境将赋子“三性”管理新的内容,

2.3.1从技术管理看。网络银行技术管理分为软件管理、硬件管理,它们从各个方面对整个服务和管理系统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确保网络银行安全运行。

2.3.2从综合配套管理看。网络银行除了提供一般的传统银行业务外,还介入综合投资、等方面的业务,以发挥网络优势。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及资金收、转、支的确认,有效时间等方面的综合配套安排,也将成为网络银行管理的重点。

2.3.3从个性化服务管理看。个性化服务管理是基于数据仓库的数据挖掘等技术,将每一个客户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通过对其业务记录数据进行分析、统计,作出归纳性的推理,并预测客户行为,从中挖掘潜在的服务模式和有价值的商业信息。一方面提高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决策者正确判断,调整策略,减少风险。

2.3.4从银行利润收入看。贷款和存款始终是传统银行的主要资产与负债,其利率差也是银行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一般占利润总量的85%以上。而网络银行更强调发挥作为支付中介的优势,在资产结构上介于金融中介与金融服务商之间,近一半的利润来源于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2.3.5从银行市场营销看。衡量传统银行经营好坏的一个有效的指标是市场占有份额,传统银行竞争的结果往往是市场份额的转移。据有关资料统计,一般传统银行80%的利润来源于其20%的客户,他们构成了银行的核心客户。由于这些客户在收集银行信息、转移业务的过程中成本较高,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忠诚度和信任度的某种惯性,但在网络银行时代,随着信息透明性的大幅提高,个性化服务的提供和创新业务的层出不穷,客户的转移将变得十分便捷,保证一定的客户量,并促进其合理地增长,将是未来保证网络银行流动性、盈利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3.网络银行发展的特点

3.1科技信息优势明显增强。银行业始终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方面处于较为领先的位置,网络银行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更为深人地与科技融合起来,由此形成了人们的安全预期和效率预期,同时科技优势也将改变人们整个金融理念。

3.2服务突破时空的局限。使用过互联网的人们都知道,网络可以是一个全天候、全方位开放的系统。建立于此基础之上的网络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也是“AAA”式服务(Anytime,Anywhere,Anyhow),随着网络技术的大力推广、服务终端的广泛设置,人们将更加深切地体会到这种突破时空的服务。

3.3全程交互式、个性化的服务。网络银行通过客户分类、内容开发、匹配、交易四个阶段,实现从客户登录到客户离开的全程动态交互。网络银行与客户之间采用一对一金融解决方案,使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互动中,实行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服务,通过主动服务赢得客户,例如,一客户可以与银行协定半日存款的利率;向银行提供一揽子服务要求;在网上进行存款竞拍等。

3.4虚拟化程度高,适应各种电子业务。传统银行其分行都是一些“砖瓦型”银行,而网络银行没有建筑物,没有地址,只有网址,其分行是终端机和因特网带来的虚拟化的电子空间。传统银行虽然可以通过ATM、POS及SWIEF等清算网络,部分地实现资金电子划拨,这种清算方式仍是基于纸币流通的基础之上的电子支付方式。而网络银行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环,作为电子货币发行流通的中介机构,开发各种电子票据、电子钱包等在线支付工具,更加适应21世纪的电子支付。

3.5业务综合性强。传统银行的业务划分十分明确,分工细致,一笔业务往往要经过不同部门、不同帐户,程序复杂,费时费力。而网络银行则重新组合银行各层次业务,简化了银行业务流程,提高了业务综合经营水平。

3.6信息透明度高,信息业务创新快。在网上提供银行的业务种类、处理流程、最新信息、年报等财务信息和价格信息是网络银行最基本、最简单的服务功能,因此,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同时,网络银行侧重于利用因特网丰富的信息资源,对提供的企业资信评估、公司个人理财顾问、专家投资分析等业务进行创新和完善,提高信息的附加价值,强化银行信息中介职能。

3.7业务智能化。传统银行主要借助于物质资本,通过众多银行员工辛苦劳动为客户提供服务。而网络银行主要借助智能资本,客户无须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可以自己在短时间内完成帐户查询、资金转帐、现金存取等银行业务,即可以自助式地获得网络银行高质、快速、准确、方便的服务。

3.8内部管理更趋于系统化、科学化。传统银行的内部管理渠道较为单一,内部控制效率相对低下。而网络银行除了强大的外部网络系统之外,还有一个比较完整的内部网络,使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电子化、网络化、系统化。

虽然我国目前银行网络化的发展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同时由于我国金融业的自身特点,网络化的发展还有许多特殊性,但网络银行的发展仍符合一般规律,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过程中的特点都将在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中得到鲜明的体现。

二、银行网络化发展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在银行网络化过程中,银行的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创造货币等职能不但没有消失,反而面临着全新的挑战。网络银行的终端可能涌入未来的任何领域。其与经济的连动性将得到空间的扩展,因此金融监管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全面挑战。金融监督当局不但要严密监视和调控好国际收支与国际结算,还要全盘考虑外部和内部的因素在网络上对经济的影响。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在风险防范和宏观经济调控上更应该要有前瞻性,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一个透析的认识。网络经济中,金融监管不但有必要继续存在,并且必须结合网络化的特点研究新问题,开发新品种。

1、银行网络化的出现是一种创新

针对这种银行业创新,金融监管也要创新,要有新的制度、新法规、新的条例、新的手段来应对当前银行网络化的创新,例如对于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平台交易风险都要有新的界定。

2、银行网络化中网络安金问题十分突出

在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条件下,各种伪造、篡改、非法入侵等行为严重威胁银行安全,往往一个小小的篡改将带来数以百万计的资金流失,银行网络风险增大,对金融监管技术提出了极大的挑战,金融监管也面临着网络化革命。

3、由于互联网的作用,银行网络化的发展模糊了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客户与银行之间界限,因此诸如网上交易的管辖权、网上交易的合法合规性问题、网上业务的标准问题,这些关系到银行安全、效率、发展的重要问题,要求金融监管重新研究,积极应对。

4、由于我国经济信息化程度不高,公众的网络信息观念还较为落后,银行服务的网络化程度不高,因此我国银行网络化过程中金融监管的政策、方针的制定与实施要慎重,既不限制它的发展又不能放弃监管,通过适当的网络化监管,促进我国银行网络化更快更好地发展。目前欧美一些主要国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一是建立―个专门的工作机构或小组,负责及时跟踪、监测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电子金融业的发展情况,适时提出一些指导建议。如德国的银行监督机构最近宣布,将对电脑安全、网络和电子银行、管理各部门都派出专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任何失误。二是现有监管机构根据网络银行的发展状况,修订那些基于拥有实际经营网点的银行经营模式而制订的又无法延伸到数字和网络经济中的原有规则,制订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如美德一些金融专家开始分析《巴塞尔协议》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8%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对监管纯网络银行的适用性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意见。

三、银行网络化发展的金融监管问题

总的来看,目前对银行网络发展的监管仍是以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为主,一般不设新的机构,也不增添新的条款,所以我国的金融监管在面对银行网络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对网络银行监管意识上的滞后性

在传统的金融范畴中,由于计划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开放的阶段性,我们的银行监管本身就存在着滞后性,主要以事后调节为主,计划性、强制性的指导为主,真正带有前瞻性的宏观调控不是很强,特别是面临网络化发展的时期,其监管意识还是相对滞后。网络的发展可以使一些监管人员足不出户,但这绝不意味着监管工作的简单化,相反,新时期的监管将是一种全方位、灵活性、高技术条件下的复杂化监管。如果主观上没有重视,没有在发展的初期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将使我们的银行进入一个混乱无序的网络竞争时代。同时,在发展过程中,意识的僵化将使一些监管措施不但难以保障网络银行安全运行,反而会束缚和妨碍网上银行的发展。

2、对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问题

现行银行业是一种实行许可证制度的特殊行业,尽管竞争十分激烈,但各种方式的管制无形中为银行业创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垄断环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网络化、全球化为特征的网上金融时代,银行业生存的环境将大大改变。由于网络金融降低了市场进入成本,削弱了现有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扩大了竞争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可能会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高科技公司分享这片市场,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如何把握众多的网上银行机构的市场准人将是个两难的问题。

3、对网络银行业务营运监管的问题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现有的监管,主要针对传统银行,重点是通过对银行机构网点指标增减、业务凭证、报表的检查稽核等方式实施。而在网络银行时代,帐务收支的无纸化、处理过程的抽象化、机构网点的虚拟化、业务内容的大幅增加,均使现有的监管方式在效率、质量、辐射等方面大打折扣,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权威性面临严竣的挑战,对基于互联网的银行服务业务监管将出现重大变化。

4、对银行网络化的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网络银行的发展导致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金融产品的延伸、金融服务的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种新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建立,使得金融业从强调“专业化”向推崇“综合化”转变。而当前我国实行的又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一体制在网络时代也将受到严竣挑战。

5、监管部门自身技术、业务素质的滞后性

只有在拥有高技术软硬件配备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有效的监管;同时,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在监管现代化程度高,传统金融业务比重较小的网络银行时就会出现困难。当网络银行开发出一些新的金融品种、科技含量高的金融商品时,监管部门如果没有一批高素质、高科技水平的监管队伍,对它的监管就会显得力不从心。

6、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

网络银行加速了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有可能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银行业务创新与发展。虽然1997年我国新《刑法》首次界定了计算机犯罪,但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现有的法律保障仍显不足。

四、解决金融监管问题的对策建议

1、把网络银行业务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畴

监管机构可适当地增加若干对口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率,以后再逐步把网络监管溶入中国金融监管的整体格局。

2、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

网络银行的准入要在注册制度、安全工作、地域界定方面从严,而在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等方面从宽,建立一套区别于欧美已有网络发展优势的国家的准入制度。我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重在鼓励中国的网络银行抓准机遇,尽快抢占市场,使监管既可以控制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又可提高本国银行业的总体竞争力。

3、完善现行法律,补充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

首先,要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不但要从刑法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严惩;在民法方面.也要进行界定。如,确定责任人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应体现新经济的时代特点,对产生的风险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不同的法律原则承扭民事贲任。其次,要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先行立法保护。

4、加强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方面促使网络银行的经营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应加强公众的金融网络意识,提高人们对网络银行的信任度。

5、制定网络银行的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

人民银行虽于1999年4月着手这一工作,但进展缓慢,必须加快建设步伐,以避免出现各家银行另起炉灶,重复建设,交叉认证等问题。

6、结合网络银行业务的特点,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办法

要从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方面根据网络化条件来适时进行调整、补充,构造一个符合网络银行生存、发展的金融监管技术手段与操作系统。

第7篇:金融监管大变革范文

一、域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 一) 以多重监管保障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基础的制度设计

从1968 年到2011 年,美国《多德-佛兰克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通过整合《诚实借贷法》、《社区再投资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涉及金融消费权益的权责,巩固了当前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将分散于联邦银行及贸易委员会的联邦消费者保护职能及相关金融监管权集中到独立的消保工作机构,即联邦金融消费者保护局。通过法律形式,严格禁止联邦政府和美联储干扰该机构履职,更不允许政府部门以行政立法变向划分其职权,以财务审计为途径制约其行政权力的肆意。

(二)以行政手段强化保护加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基础的制度设计

加拿大金融监管以保守严苛闻名,2001 年《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案》就已经开始不断整合金融消费权益领域的权责,通过单一消保工作机构设置即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theFinancial Consumer Agency of Canada,简称 FCAC),从严格金融监管的角度出发,统一加拿大联邦政策取向,将监管方式与行政制裁措施有机结合起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具体落实,具有非常现实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三)以教育规划增强英国消费者维权能力为基础的制度设计

早在2007 年,英国财政部制定的金融教育预算就已经高达1150 万英磅。之后更是逐年递增,现其金融服务局(简称FSA)用于该专项教育支出已超每年2 亿元人民币。从英国消保工作的机构设置变迁来看,2001 年到2004 年,从金融服务局(简称FSA)到消费者金融教育局(简称 CFEB),在金融消费教育领域,英国各金融监管机构呈现越来越专业化、职能越来越明确化,金融消费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亦越加凸显。

可见,立足以人为本、公众利益至上是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共识。从工作机制来看,各国的消保工作都建有完备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其制度建立在存贷款、银行理财、信用报告等基本法律制度之内,其内容涵盖金融消费的公信度和透明度、明确消费者权利义务、防止消费者受到不公平待遇和歧视、保护金融消费者存取款自由等方面。从工作机构来看,各国均统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能于专门机构,成立独立的单一消保工作机构,无论是强调多重监管、行政制裁,还是注重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都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行政组织机构来承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能。从工作规划来看,各国都在探索建立长期的全民金融消费教育规划,不断探索将金融消费教育纳入普通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体系中,全面提升国民综合素质。

二、中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比较

(一)监管框架比较

《消费者保护法》已然成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发展的基石,以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律也成为了监管各金融分业的核心价值体现,而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金融法规为指引,基本建立了分行业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作为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不同职权范围从各自监管角度和层次出发规范相应的金融消费行为。以银行业金融监管为例,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对象具有非常显著的同一性,即各类银行机构,但是两个监管机构的具体监管重心不同,人民银行的监管重心建立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评估监测,而银监会则重点关注银行机构参与金融市场的具体经营行为,从而形成了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监管,有效保障了具体金融消费者和普遍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了保护力度。与之不同的是,域外发达国家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采取了打破分业治理的障碍,因域外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发展的基础较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研究更深入,采取了加强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产生的监管盲区的管理,通过清扫盲区、整合职权、统一机构的方式,形成了单独承担消保工作职责的监管部门,以满足金融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权利诉求。

(二)职权职责比较

从职能范围来看,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基本框架下,一行三会的基本职能并没有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内发生重大变革。根据各金融分业设立保护局的情况,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仍然基本受限于原来的履职范畴。具体来说,银、证、保三个监管部门仍然只负责行业内的消费者投诉和教育,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促进消费者保护工作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监管。在这样的监管格局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不可避免存在部分盲区和冲突地带,特别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冲突最为突出。以信用卡协议的信息披露为例,人民银行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从业务角度监管商业银行相关义务的履行情况,而银监会则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进行监管,那么在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产生信用卡纠纷后,金融消费者既可以向人民银行投诉,也可以向银监会投诉,导致监管重叠,推高发生冲突或推诿的风险,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维权。而相比较,整合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职能于单一机构,金融消费者在遭遇纠纷后,不会出现投诉机构不明的情况,更有利于解纷息诉。

从职能属性来看,消保工作的性质决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权力属性不同于一般性政府权力,多依赖于非强制手段的行政措施。各国采取了通过立法形式将金融知识普及等核心消保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社会组织完成,而单独成立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执法部门的管理模式。相反,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多表现为既要承担监管职能,也要承担教育宣传职能,因两种职能履行途径的性质不同必然导致工作行政手段难以调剂。

(三)教育规划比较

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事实证明原有的国民教育规划并不足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开展了21 世纪以来最为重大的金融监管改革。一方面,通过将金融知识教育纳入国民基本素质教育之中,以国民基本素质教育为途径传播金融知识,夯实国民的金融知识基础,改善金融消费保护领域的大环境;另一方面,建立了满足社会公众的金融教育咨询服务平台保证普通公民的金融生活的日常之需,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具体的权利诉求渠道。较之,我国国民基本素质教育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固有的整体教育规划排斥金融知识普及,普通公民基本没有获取金融知识的常规渠道。目前,金融知识普及通常采取的是阶段式集中宣传方式,如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知识普及月宣传活动等,缺乏长远有效的规划。而目前网络上充斥着各种金融虚假信息,各种资讯平台也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各种金融诈骗案件频发,现已建立的金融教育咨询平台如12363等公共平台,各项功能仍不完备,正在逐渐演变为单一投诉热线,难以满足金融消费者的实际需要。

三、西藏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遭遇的困境

(一)缺乏有效行政手段

西藏辖区开展消保工作以来,通过《西藏自治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12363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热线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考核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建立起了基本制度,规范了辖内的金融消费行为及涉及的各项消保权责。虽然规范性文件采用多层级如拉银发、拉银办放、拉银保护等行发文、办公室发文以及处发文的形式,但规范性文件固有的局限性难以突破,导致层级低、效力低以及难以规范具备强制力的行政措施等问题突出,显然已成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重要障碍。

(二)受限于职权法定

在金融消费权益领域的分业分工下,人民银行形式上管辖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消费纠纷,但法律法规对其相关规定仍处于真空状态,在解纷息诉的实践活动中,人民银行缺乏有效依据,容易与其他监管部门发生管辖冲突等问题,纠纷调解工作难以获得相关金融机构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从2014 年度西藏12363实践来看,共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58 起、咨询32 起,办结率、满意率均为100%,但是所有投诉类纠纷均通过转办方式才得以解决,形成了受理少、难处理、需协调的尴尬局面。可见,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12363因受限于人民银行的法定职权范围,不可避免地陷入职责冲突、职权空白的困境。

(三)缺乏长远规划

围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工作,当前采取了新旧结合的方式开展教育宣传活动,即结合现有平台和搭建宣传教育新平台,如3.15 消费者权益日、12.4 国家宪法日、金融知识普及月等。结合2014 年度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知识宣传情况,集中宣传2 次,时间累计40 天,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累计153850 份,宣传人群达58409 人次,通过短信平台发送消息达140 万余条。从受众人群来看,宣传教育对象主要为城市居民,但宣传教育回访工作难以开展;从宣传资料的投放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城市,广大农牧区的居民难以接收资讯的情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善;从宣传效果来看,短期效益突出,长期维系困难,缺乏与金融消费教育目标匹配的长远计划。

四、完善西藏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路径选择

(一)进一步提高消保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在总结西藏辖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多个层面推动制度建设规范化程度,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法治工作。一方面,从程序上规范,建议统一金融消费纠纷处理办法,对原则、程序、时效及法律后果等确认和规范。这样,规范的处理程序才能保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受理、协商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制作相应的行政调解书等重要环节规范起来。这样规范化的程序有助于划分权责,让整个调解活动始终处于有序的状态,合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从实体上立法,整合各类金融消费权益内容,结合西藏民族区域实际,由辖内人民银行向西藏自治区地方政府建议,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纳入地方立法规划之中。

(二)探索建立消保工作的横向协作机制和纵向评估监测体系

鉴于跨行业、跨市场等特性以及各分业履职的限制,从多角度和多层次切实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出发,消除监管冲突、弥合监管真空,有必要建立一行三会的横向协作机制和纵向评估监测体系。一是协作机制基于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即权力范围划分:1、共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信息化解管辖冲突;2、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信息共享上的联动机制防范推诿现象出现;3、成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咨询委员会,吸纳金融专家为委员,进一步探索建立全系统全社会体系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二是具体部门体系内的纵向监管权力配比,即权力层次分配:1、依据原有的机构权力设置,划分上下级工作职责范围,确立自上而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2、根据属地原则,具体规范金融消费者投诉事项,坚持高效便民原则,化解纠纷矛盾,建立多层级的快速纠纷解决机制,避免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扩大化;3、加强调查研究,分析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各类影响因子,探索建立符合西藏辖区实际的金融消费权益评估监测体系,评估金融消费者的维权能力,监测金融消费纠纷的具体情况。

第8篇:金融监管大变革范文

2007年8月30日,13年悬而未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尘埃落定,而该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却为社会各界留下诸多疑团。

眼下,根据《反垄断法》对执法机构设置的要求,中国已基本明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作为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分别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垄断和经营者集中。此类反垄断多头执法机构设置,主要是以不触动最为敏感的行政执法权为前提,让几大机构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协调下开展工作。

就竞争性规制覆盖面而言,这样分工是一条避免现存行政权冲突的替代性选择,但如此设置,未能考虑垄断可能出现的竞合以及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交错,根据几大部门的现有特点,这种分工也没有充分考虑到金融业作为特殊行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金融业的反垄断规制历史来看,金融反垄断的执法设置尤其应得到关注。

金融垄断势力之强

姑且不论欧美地区的反垄断规范(或竞争政策)适用于金融领域是在该类规范出台几十年后才得以实现,现仅就2007年底全国范围内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正式运营不到3个月就几乎瘫痪来看,中国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有作为特例对待的价值。

跨行通存通兑是一项旨在方便金融消费者、提高金融运行效率、整合金融资源、减缓银行排队压力的重大行业政策。当时,金融当局以尊重市场经济运行为出发点,做出明确表示,费率的确定是商业行为,由各行自行确定。

然而,事与愿违,跨行通存通兑不但没能顺利运营,而且还引发了司法争议,尽管各界对其漠然收场的原因各执一词,但费率是争端的核心;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推出的费率“不约而同”地按每笔金额的1%收取,在高费率恫吓下,本应门庭若市的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却遭惨淡厄运。

多年来,国内外一直提倡金融竞争,突出实现金融消费者福利,从制度根源而言,中国缺乏以金融反垄断规范为基础的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更缺乏高效执行金融反垄断规范的机构,来监督金融市场、威慑强大的金融垄断力量。

假设,搭建通存通兑业务平台的主管当局在推出该项业务的同时,金融反垄断执法权已然存在,那么金融垄断力量必有所顾及,高费率就难以如此“轻而易举”地形成,民生金融的初衷的落实就会相对顺利得多。

次贷危机与金融反垄断

进入2008年,由于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国际金融动荡,使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意义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显得格外重要。次贷危机使现代金融制度面临重大变革压力,在整合金融监管力量的同时,将突出金融监管当局实施竞争性监管。

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长亨瑞・保尔森充分吸取次贷危机经验教训,了《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图》,强调金融竞争性监管的迫切性,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执法职责的重要价值;2008年7月14日,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在评论新修改的《真实信贷规则之家庭住房按揭条款》时指出,增强按揭市场竞争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中的重要性;2008年7月17日,美联储消费者和社区事务司司长桑德拉・布思庭在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与调查分会上作证时,也表明了规制信贷歧视并加强公平信贷执法的必要性。

任何制度的变迁往往背负着血泪史的深刻教训,而未来金融竞争性监管时代的来临,正是以次贷风暴为导火索。就次贷运作本身来看,其与金融垄断息息相关,特别突出的是传统垄断规制对象的“掠夺定价”,在金融市场的变体(即“掠夺信贷”)的肆意横行。

当然,次贷在美国整个抵押贷款市场中占比较小,是资产证券化数倍放大了金融风险,才致事态难以控制。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具备极强垄断性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又为次贷危机瘟疫般蔓延推波助澜。

几乎在同一时期,由于次贷危机拖累美国经济陷入衰退迹象明显,美元币值相对全球主要货币持续走低,全球油价不断高企,屡创新高,进而迫使美国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联合美联储、财政部、农业部、能源部、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查实高油价背后的元凶。

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6月23日公布调查结果认为,同2000年相比,在纽约商品交易,所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的所有交易中,投机交易约占70%,已成为市场主体。随后,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加合调查组,并着手查处原油期货交易市场的价格操纵行为。

7月11日,纽约商品交易所8月份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盘中价格创下每桶147.27美元新高,之后,由于市场敬畏期货联合调查组成员强大的执法力量,以及担心美国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7月16日油价开始大跌,7月24日跌幅达15%,至每桶124.44美元,同日,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指控荷兰Optiver控股公司及其高管涉嫌操纵油价,并向纽约南区地区法院。

执行金融反垄断的条件

国内方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已然确立,如何应对专业性更强、信息透明度更低、变化速度更快的金融竞争,将成为很长一段时期不得不正视的难题。如果由金融当局承担执法,将可能是一条落实反金融垄断较为有效的路径。

以2008年外资金融信息产业准入一案为例,欧共体和美国3月3日分别发表声明,表示已正式就外资金融信息提供商在华准入受阻,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请磋商。他们认为,中方现行措施有违中国入世承诺,以及CATS和TRIPS协议,违背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则,中国的规则,为金融信息提供商的贸易业务设置了严格障碍。

一直主导办理此案的商务部表示,将按照程序处理涉外资讯争端。客观而言,从世界金融运行轨迹和中国金融产业发展现状看,欧共体和美国的诉求及理由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信息的透明有助于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也的确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一揽子承诺。

可预见的是,商务部将较多地从世贸规则出发加以回应,但由于专业所限,能驳斥欧美诉求的充分理由很有限,如欲打破僵局,有效驳斥对方,唯有借助金融当局的专业力量和金融信息基础,运用金融反垄断制度加以回击。

从金融竞争性规制角度出发,若要求中国不顾金融业先天的风险性,不充分考虑世贸组织成员国均认可金融业适用于作为特例的“审慎除外”原则,一味盲从GATS义务,非理性地完全开放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将可能为中国经济平稳发展埋下巨大隐患,特别是在现有国际金融市场格局和全球金融市场不确定性加剧下,甚至将会阻碍中国经济发展的坚实步

伐。

首先,从全球金融信息服务产品竞争市场解析可看出,世界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呈现高度集中趋势,汤姆森公司收购路透集团一案最终推动了国际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寡头垄断格局,世界市场现为彭博与汤姆森路透两强争霸态势。

2007年末至2008年初,欧共体和美国分别展开平行调查后大体一致地认为,汤姆森和路透分别出售的基础数据、盈利预期数据和后市研究报告等金融信息服务产品,在这一市场,由于进入耗时、成本高而非常困难,两大机构的竞争则有利于机构金融数据使用者,二者合并后将大幅增加市场集中度,会实质地减弱以上三类金融信息产品的市场有效竞争,增大提高金融信息服务产品价格的可能性,市场中其他竞争者的同应,也不足以消除合并对竞争产生的负面影响。

第二,金融信息服务是破解专业化极强的金融业“信息不对称”难题的重要突破口,可有效增强信息透明度,增进金融当局、金融机构、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问的相互了解,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几率。

但另一方面,金融信息服务产业也可能成为金融风险隐患堆积的帮凶,特别是金融信息产业结构过度集中时,一旦当局放任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滥用其优势地位,将可能破坏经济的整体良性运行。

次贷危机爆发前,彭博、汤姆森和路透曾一度对次贷所涉机构的经营状况高奏凯歌,2007年3月1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宣布破产保护,次贷飓风正式登陆,三大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突然峰回路转,频传次贷噩耗,所谓的金融信息有效性应当对全球数万亿美元的损失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中国,根据当前的同内发展局势,南于金融反垄断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强化货币政策传导、引导外汇管理、遏制通货膨胀及股市泡沫、规范信用评级、协助反洗钱制度实施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中国应当考虑依托金融竞争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意义,来探寻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最佳切入点,充分考虑该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9篇:金融监管大变革范文

【关键词】 金融资产分类; 预期损失模型; 资本监管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2-0078-07

一、引言

2008年的金融海啸引发了各界对金融工具准则的广泛诟病,此后IASB迅速启动准则修订程序,历经五年修订和三次推迟实施,终于在2014年7月尘埃落定,IFRS9全面取代原IAS39,计划2018年开始实施。IFRS9的重大变革包括:第一,金融资产分类由IAS39的四类简化为三类,为交易目的持有或者指定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FVTPL,Fair Value To Profit and Loss)的金融资产,符合合同现金流(SPPI,Solely Payments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特征和商业模式的金融资产摊余成本(AC,Armortilized Cost)计量,不符合SPPI原则的金融资产和没有分类为FVTPL的可以不可撤销地指定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综合收益类(FVTOCI,Fair Value To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金融资产;第二,金融资产减值采用预期损失模型(ECL,Expected Credit Losses)替代现有的已发生损失模型,以减少或避免“顺周期性”。我国金融行业持有的金融资产规模巨大,IFRS9重大变革将对金融行业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在我国会计准则全面国际趋同背景下,研究IFRS9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对于我国未来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提高监管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研究路径

(一)金融资产分类过于复杂沦为盈余管理的工具

金融危机前对IAS39的批评主要集中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过于复杂,金融资产分类容易被利用进行盈余管理,Beatty(1995)[ 1 ]发现当银行权益报酬率下降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比例也会下降。Cocco和Lin(1997)[ 2 ]发现股价上升时,企业倾向于将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叶建芳等(2009)[ 3 ]认为,金融资产规模越大,越倾向于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盈利不好的企业可能会选择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徐先知等(2010)[ 4 ]认为政治成本、债务契约、报酬契约及管理层风险偏好对金融资产分类产生显著影响。为回应各利益相关者的批评,IASB启动了IAS39修订工作,并于2006年和FASB联合一份谅解备忘录,其中一项内容就是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复杂性。

(二)已发生损失模型影响监管资本的计算并导致“顺周期性”

Ahmed Takeda和Thomas(1999)[ 5 ]研究表明贷款损失准备金对资本管理存在影响。Bikker(2004)[ 6 ]发现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与资本充足率的大小有明显的负相关关系。Beatty等(1997)[ 7 ]认为监管资本会随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未实现损益变化而上下波动。Barth等(1995)[ 8 ]认为当资本水平较低时可能会降低贷款准备金的计提。Laeven和Majnoni(2003)[ 9 ]发现当银行的利润小于零时,贷款准备金处于较高状态,表明在经济下滑期可能利用资本来补充准备金,经济上行期并未为经济下行期提取充足的准备金,周期现象最为明显的是亚洲的银行。

金融危机让利益相关者普遍认为已发生损失模型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在经济上行期贷款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也相应较少,利润增加;而在经济下行期,贷款违约及损失增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较多,利润减少,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

(三)IASB对准则的修订和我国学者对IFRS9的各种质疑

金融危机的爆发客观上加速了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为回应各方质疑,IASB和FASB联合成立了金融危机咨询小组(FCAG,Financial Crisis Advisory Group),为降低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对金融资产分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针对已发生损失模型的“顺周期”缺陷进行研究,并提出了“预期损失”概念。为方便尽快实施,IASB将IFRS9的制定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确认与计量;第二阶段为金融资产减值采用ECL模型;第三阶段为套期会计。

在IFRS9修订过程中,我国学者积极跟进介绍IFRS9的最新修订状况,并对IFRS9在我国的适用性进行研究,介绍类和赞成类的文献较多,不一一列示。对IFRS9的质疑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修订后对IFRS9金融资产分类是否能减少盈余管理,二是ECL能否延缓顺周期效应。刘永泽、王珏(2011)[ 10 ]研究认为IFRS9金融资产分类的改变对企业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能将IFRS9完全应用于我国不健全的资本市场中。朱小平、夏璐(2010)[ 11 ]认为IFRS9框架下,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类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不能再转入损益,无法真实体现上市公司的投资结果。黄世忠(2010)[ 12 ]认为IFRS9商业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这两个划分标准缺乏内在的一致性,对权益类金融资产的“成本例外”豁免不合理。金B(2012)[ 13 ]认为IFRS9金融资产分类的变革对上市银行的总体影响不大,对证券行业影响总量也不大,对保险行业财务报表的影响最显著。王霞(2012)[ 14 ]认为IFRS9盈余管理的动机与空间依旧存在。鹿波、李昌琼(2009)[ 15 ]认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对银行缓解顺周期有明显的效果。杨宝华、谢楠(2010)[ 16 ]认为银行业应结合自身特点选择落实ECL模型的路径。陆建桥、朱琳(2010)[ 17 ]认为IFRS9部分内容未考虑新兴市场特殊情况,ECL模型可操作性不强。姚明德(2012)[ 18 ]等认为ECL模型可以避免“断崖”效应。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课题组(2012)[ 19 ]研宄认为预ECL模型尚不成熟,我国应谨慎对待。在此期间各类质疑观点不一。

2014年7月IFRS9出台之后,质疑类的研究再无意义,转而研究IFRS9可能会给我国企业财务信息及监管带来的影响。本文正是顺应这种趋势,研究IFRS9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影响。

三、IFRS9重大变革的主要内容

IFRS9相比IAS39有了颠覆性的变革,其中金融资产分类和ECL模型最受瞩目,因此,本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这两个方面。

(一)IFRS9对金融资产分类的影响

“四大”的研究报告对IFRS9金融资产分类流程解读各不相同。王立鹏(2015)[ 20 ]根据IFRS9的要求,绘制银行业金融资产分类的流程并从判断是否为权益投资开始。王婕、林桂娥(2015)[ 21 ]对比了IFRS9和IAS39金融资产分类与依据和结果,绘制了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并从SPPI原则开始,认为现有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目下的“权益投资”分为以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类,按照IFRS9的分类原则,这两种权益投资都将分类为FVTPL。杨伟中(2015)[ 22 ]认为所有的权益类金融资产都分类为FVTPL,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适用于除FVTPL以外的全部金融资产。刘亚干(2015)[ 23 ]、王婕和林桂娥(2015)[ 21 ]、杨伟中(2015)[ 22 ]认为权益投资都将分类为FVTPL。各种研究尽管紧跟国际最新动态,但存在一些误区,尤其对于权益类金融资产分类误区较大,基于此,笔者根据对IFRS9的研究,绘制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1(P&L,即Profit and Loss;OCI,即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

从图1可以看出IFRS9金融资产分三大类:FVTPL、 FVTOCI和AC,FVTOCI又细分为FVTOCI(权益)和FVTOCI(债权)两个小类。由于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IAS39内容趋同,以下讨论IAS39也相当于讨论我国会计金融工具准则,不再赘述。

根据IFRS9的定义,IAS39的四大类金融资产中除了贷款与应收款项需要重新判断与分析以外,其他几类都能实现与IFRS9分类的对应,但这种对应只是最有可能的对应,并不能严格一一对应,需要按照IFRS9的商业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重新判断。调整后最有可能的对应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持有金融资产目的是为了交易或者初始指定为FVTPL,则分类为FVTPL,公允价值变动和股息、利息等确认为P&L,与IAS39的处理方法无重大变化。

(2)持有至到期投资绝大部分是中长期债券,能满足SPPI的要求,分类为AC,仍然采用摊余成本计价,利息收入、预期损失、汇兑损益直接入利润表,与IAS39相比变化不大。但也可能产生例外情况,如资产支持证券按照IAS39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也可能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IFRS9分类则需要考虑不同层级的商业模式。优先级投资者主要为了获得标的资产的本金及利息,符合SPPI原则则可以分类为AC;最低级或次级债券承担了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可能分类为FVTOCI(债权)。

(3)贷款和应收款项包括的项目相对复杂,如果满足条件则分类为AC,计价方法仍然采用摊余成本计价,与IAS39相比变化不大。部分贷款可能由于可变利率、提前偿付权、展期选择权等条款导致合同现金流不满足SPPI要求,不能分类为AC,只能分类为FVTOCI(债权),采用公允价计价,公允价值变动计入OCI,出售时转入损益,这类资产分类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目前分为权益类和债权类,根据IFRS9最可能对应FVTOCI(债权)和FVTOCI(权益),分类本身变化不大,分类标准需要按照商业模式和现金流模式判断,会计核算方法变化很大。可供出售债权类可以对应IFRS9的FVTOCI(债权),利息收入、预期损失、汇兑损益计入P&L,公允价值变动计入OCI,金融资产转移时转入P&L。IAS39中可供出售债权类,正常的公允价波动计入OCI,减值损失计入P&L。两者相比核算方法变化不大。可供出售权益类最可能对应IFRS9的FVTOCI(权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OCI,出售时不能转入P&L,且减值损失也不能计入P&L,而IAS39可供出售权益类公允价值变动计入OCI,对利润无影响,金融资产转移时OCI转入P&L,减值损失计入P&L,该类金融资产与IAS39相比对利润表影响巨大,无论公允价值正负波动都不再影响利润,并且出售时也不会转入利润,会降低利润的波动,当然也会降低利用此类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

综合以上IFRS9的主要特点:可供出售权益类按照IFRS9最有可能分类为FVTOCI(权益),公允价值波动将不再影响利润表,只影响所有者权益,这将显著降低利润的波动。同时由于IFRS9权益类金融资产无成本豁免,根据我国2014年7月修订后的《CAS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三无(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仍采用成本法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将会对资产负债表产生一定影响。贷款与应收款项和部分债权类金融资产需要根据SPPI要求重新判断与分析才能确定分类。

(二)IFRS9已发生损失模型变革为预期损失模型

朱虹、吴新胜(2015)[ 24 ]认为ECL模型将大幅提高中小银行贷款拨备水平,存在信贷风险高估可能。笔者基本赞成该观点,原因如下:

1.ECL模型比IAS39已发生减值损失模型适用范围略有扩大

IFRS9中ECL适用范围包括:AC;FVTOCI(债权);不属于FVOPL的贷款承诺;不属于FVOPL的债务担保合同;适用于IAS17租赁产生的长期应收;IFRS15的合同资产及应收。即所有具备债权性质的除了FVTPL的资产都适用。而IAS39则要求除了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其他金融资产无论公允价值计价还是摊余成本计价都须计提减值准备,但只考虑本准则范围的金融资产。比较而言IFRS9的ECL模型适用范围略有扩大。

2.ECL模型可能扩大预期损失计提基础

按照IFRS9的要求,适用ECL模型的金融资产分为三类:

第一类:金融工具从初始确认到报告日信用风险没有显著增加,需确认未来12个月的预期损失=整个资产未来12个月的信用损失×发生概率(不是未来12个月现金流的减少),利息收入等于账面原值(未扣除减值准备)×实际利率。

第二类: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但是没有减值的客观证据,这一类中的金融资产在当期以组合平均损失率全额确认减值损失,需要确认整个生命周期的ECL(Life Time 以下缩写LT ECL)=预期损失×发生概率(PD,Probability of Default),利息收入的计算仍然是账面原值×实际利率。

第三类:报告日有明显的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且能辨别出单项金融资产的组成,以单项金融资产的预期损失率逐项计提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此时需要确认生命周期的ECL,利息收入的计算用账面净值(扣除减值准备后)×实际利率。

IFRS9适用ECL的三类金融资产几乎覆盖了除少数采用例外模型的金融资产以外的绝大部分需要计提减值的金融资产。而IAS39只针对出现减值迹象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基础显著扩大。

3.对低风险资产预期损失模型变化不大

应收和租赁应收属于低风险资产,仍采用简化的模型或者12个月的ECL,该类金融资产预期损失变化不大。

对于应收和IFRS15的合同资产及租赁应收,可以选择简化的方法或者矩阵模型,即账龄分析,可以针对不同的金融资产独立选择方法。如果金融资产在报告日满足以下条件,有很低的违约风险、贷款方有较强意愿偿还贷款、即使经济负面波动贷款方的偿债能力也不会降低,那么管理层可以不用估计信用风险大幅增加的情况,使用第一类12个月的ECL。

4.现有四大类金融资产IFRS9前后资产减值损失对比

(1)交易性金融资产在IFRS9后对应FVTPL,仍然无需计提减值准备,处理方法一致,无重大变化。

(2)持有至到期投资大部分能满足SPPI的要求,分类为AC,资产减值计入损益,和IAS39相比,除了模型由已发生损失模型变成ECL模型以外,会计核算方法一致。

(3)贷款和应收款项如果满足SPPI要求则分类为AC,不能满足SPPI要求,只能分类为FVTOCI(债权类),无论哪种情况都适用预期损失模型,部分贷款和应收款项满足低风险条件也可以采用简化模型。和IAS39相比除了减值模型发生变化以外,会计核算方法一致。

(4)可供出售债权类根据IAS39需要计提减值,计入损益,根据IFRS9,FVTOCI(债权类)除了减值模型发生变化以外,会计核算方法一致。

可供出售权益类根据IAS39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且计入损益,而根据IFRS9,FVTOCI(权益类)不需要资产减值,公允价值非正常下跌只会影响所有者权益,不影响利润,该类金融资产对减值处理方法变化巨大。

综合以上,IFRS9的ECL模型主要变化有:可供出售权益类金融资产处理方法变化最大,实施IFRS9后FVTOCI(权益类),公允价值非正常下跌只会影响所有者权益,不影响利润,将显著降低对利润波动的影响。不能满足SPPI的部分贷款和应收款需要分类,可能分类为AC摊余成本计价,也可能分类为FVTOCI(债权类)公允价值计价,无论哪一种计价方法都适用ECL模型。ECL模型比已发生损失模型的计提基础显著扩大,可能会提高损失准备金的计提金额。

(三)金融资产分类与减值模型新旧准则对比

根据上述金融资产分类与资产减值损失模型新旧准则对比分析,笔者将内容汇总如表1。

四、IFRS9对金融行业财务报表的预期影响

(一)IFRS9对银行业报表的影响

本文选择银行业资产规模最大的工商银行作为研究样本,2014年工行持有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客户贷款及垫款、应收款项类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买入返售其他,各项数据和对利润表的影响如表2。

由表2可以看出可供出售权益类的资产减值损失1.11亿元将不会再减少银行利润,投资收益中该类金融资产贡献也非常小,因此,总体上可供出售权益类金融资产对利润影响较小;客户贷款及垫款占ECL模型适用资产总额的74%,其中逾期90天(根据附注信息)以上占逾期贷款总额的56%,如果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视为“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资产,约有1.04%即1 129亿元的客户贷款及垫款转为整个生命周期计提减值准备,这一新增减值准备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25 663亿元,资产减值损失只有0.03亿元,按照ECL要求,需要重新计算,都可能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增加。

工商银行已经落实巴塞尔Ⅲ的要求,采用内部评级法计提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IFRS9预期损失将超过巴塞尔Ⅲ内部评级法下的预期损失[ 25 ]。

综合以上,因为银行业持有的权益类金融资产规模很小,所以金融资产分类对银行业利润影响不大,而ECL对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并对监管资本带来影响,需要引起重视。

(二)IFRS9对证券业报表的影响

本文选择规模最大的中信证券研究IFRS9对证券行业的影响。2014年中信证券持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融出资金、买入返售、应收款项、应收利息、存出保证金。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债券、基金、股票、证券公司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及其他。具体如表3。

中信证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1 262亿元,规模虽大但对利润影响变化不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488亿元,其中理财产品19亿元,信托产品23亿元,其他119亿元,此三类金融资产均无法判断是权益类还是债权类,是否满足SPPI的原则,因此对资产减值损失和投资收益的影响也无法估计。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入成本计量的权益类金融资产102亿元,如果采用IFRS9后只能以公允价值计价,这部分金融资产将会对报表产生很大影响。可供出售权益类116亿元,将不再影响利润波动。

1 392亿元贷款与应收款项资产减值损失34亿元、108亿元可供出售债权类资产减值损失5.66亿元①,按照ECL要求,需要重新计算,都可能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增加。持有至到期投资规模小,影响不大。

因此IFRS9金融资产分类和ECL都对证券行业产生很大影响,主要体现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贷款与应收款项,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无法与IFRS9的FVTOCI对应,具体数据无法估计。

(三)IFRS9对保险业报表的影响

本文选择规模最大的人寿保险研究IFRS9对保险行业的影响。2014年人寿保险持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权)、可供出售(权益)及可供出售(成本)股权、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包括各项应收款项、保户质押贷款、债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投资、定期存款、存出资本保证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具体如表4。

人寿保险持有的6 075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权益类2 000亿元左右,公允价值波动将不会再对利润产生影响,3 953亿元债权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11.49亿元,持有至到期5 173亿元没有减值损失,9 416亿元贷款和应收款减值损失5.69亿元,如果按照ECL的要求,减值损失有增大趋势。

因此,IFRS9金融资产分类和ECL都对保险行业产生巨大影响,主要体现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贷款与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具体数据无法估计。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实施IFRS9后企业持有的权益类金融资产将大幅降低利润的波动。银行业持有的权益类金融资产较少,受影响较小。证券行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规模虽大,但对利润影响变化不大。证券、保险持有的权益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规模较大,利润的波动会大幅降低。银行、证券、保险行业持有大量的贷款与应收款项将面临重分类,对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估计。

银行业、保险都持规模巨大的贷款与应收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ECL对银行、保险影响都很大,并可能对资本监管产生影响。大银行IFRS9预期损失将超过巴塞尔Ⅲ内部评级法下的预期损失。中小银行采用五级分类也可能会面临ECL带来的计提资产基数的扩大。保险业还持有规模很大的债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会受到较大影响。证券行业持有至到期投资规模小,ECL影响相对较小,ECL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债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贷款与应收款项。

(二)建议

金融行业尽早开展新准则的财务影响评估工作,分析金融资产分类IFRS9转换的标准、转换方案,预估对报表数据的影响;进行ECL模型参数估计的测试及分析宏观经济、贷款发放策略等对模型参数的影响;也可以参考巴塞尔Ⅲ相关参数来计算违约概率,将风险管理和会计核算有益结合,降低会计核算的实施成本,也降低准则转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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