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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省物流产业的融资困境
尽管物流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在融资方面却存在着先天不足。物流产业的融资主要分为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和物流园区企业融资两大部分。从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层面来看,相对于一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言,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金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投资回收期较长(通常为10年以上)及投资风险较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商业银行贷款、股市、债市、风险投资及民间融资等方式都难以为其提供合适的金融支持。
从物流园区企业融资层面来看,由于当前山东省物流园区内的企业多为中小物流企业,现代物流业具有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和集成化等特点,现代化程度高,而山东省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软硬件水平并不高,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升级。面临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和国内外同行的压力,山东省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实现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的转变,企业规模也将向大型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因而,企业必须搭建物流高科技平台,对自己的软硬件进行升级,实现技术全面更新和创新,而这些投资均面临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从山东省第三方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技术含量来看,总体技术装备落后,所拥有的设备和设施大部分已经陈旧、老化,物流企业在利用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时,由于资产信用度不高,金融机构对其评估价格自然偏低。同时,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这些物流企业资产技术水平偏低,发展潜力不确定,从而不愿对其贷款或投资。鉴于此,物流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股市(中小物流企业大都不能满足上市门槛要求)及债市(债市是大型企业的融资平台)来进行融资的渠道是拥堵不畅的。虽然风险投资及民间融资等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物流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但是风险投资和民间融资的资金规模较小,无力支撑山东省中小物流企业的升级改造进程。
二、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产品优势
美国的物流产业在其发展进程中也遭遇了当前我国物流产业面临的融资困局,经过不断的金融创新和长期实践,美国最终探索出了较为适合物流产业发展的产融合作新模式――产业投资基金。2010年以来,西方国家产业投资基金占其GDP份额已达到5%以上。截至2013年底,全球产业投资基金的总投资额已经超过了2万亿美元。通过西方国家物流产业的发展历程来看,产业投资基金是推动其物流产业现代化的主要金融力量。例如,在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面,政府主导型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主力军,有力地推动了物流园区的现代化建设及升级改造工作;在物流园区企业融资方面,高度市场化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为物流企业的并购整合、技术与设备更新及市场拓展等提供了有力支持。无疑,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为山东省物流产业融资模式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
从产品自身内在逻辑和特点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也是较为符合物流产业融资需求偏好的一种金融产品。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产业投资基金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资金筹集具有私募性与广泛性。第二,投资对象是有发展潜力的非上市企业。第三,对投资目标企业融合权益性的资金支持和管理支持。第四,属于流动性较差的中长期投资。在基金的投资期限方面,基金的持续期通常在10年以上,这与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回收期是吻合的。基金的投资为权益性或准权益性投资,这种资金注入方式使得作为投资对象的物流企业得以安心长期发展。基金在投资的同时还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人在参与物流企业的经营管理时,将独特的管理机制、丰富的管理经验引入被投资物流企业的成长过程中,帮助它们更新思想和理念,完善经营管理机制,从而实现企业管理水平的创新。政府主导型基金模式下,政府指定或委派的机构将作为普通合伙人(GP)来发起基金设立工作,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制度规定,为作为优先级的有限合伙人(即社会投资者)提供了安全保障,这无疑从根本上降低了社会投资者所投资资金的偿付风险,从而使得基金的募集来源和募集额度得到保障,为物流产业提供巨额的资金支持。
三、设立基金的总体构想及运作路径
(一)设立物流产业基金的总体构想
考虑到国有经济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且物流行业尚处于行业发展初期阶段,山东省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宜采用“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山东省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大致为物流基础设施融资、物流企业并购融资以及物流企业发展融资等。在物流产业投资基金创立初期,具有职能优势的政府部门或国有背景的大型集团公司适宜作为基金发起人,运用其资源调配能力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基金运作成熟后,政府可以以补贴、税收优惠、低利率贷款等其他方式体现政府的扶持,逐步退出基金运作,淡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中的政府色彩。
吸引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社会养老基金等大额资本的加入,除了采用融资主体股权回购模式之外,对产业基金参与企业,优先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使不同层次企业的股权可以顺畅退出。另外,还要抓住“新三板”扩容的有利机会,推动大批中小物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为日后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及股权转让退出奠定基础。
(二)配套发展政策
1. 税收优惠政策。基金投资的阶段更多处于产业发展的初期或者产业整合的高风险期,风险成本很高,政府部门应实施优惠税收政策鼓励基金发展。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通过《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提出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投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自主创新等领域六大类33项税收优惠政策。山东省可据此制定对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具体优惠措施,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支持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2. 健全产业投资基金方面的法规制度。当前,山东省在产业基金运作方面并无成熟完善的法规体系,从长远看,应当制定和完善与物流金融相关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鼓励在物流金融业务模式上创新和探索,营造有利于物流金融发展的良好政策制度环境。同时,要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投资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切实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实施市场细分的策略,其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随着国民财富的增加和资本市场的完善,国内商业银行、基金管理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私募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迅速发展,为广大机构和居民个人提供了丰富的理财产品,呈现了风格各异的投资服务特色。其中,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经历了一个起死回生的艰辛历程。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目前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虽然较小,但日趋规范,呈现出特有的产品特点,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
一、经过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得到规范发展
在成熟资本市场,资产管理是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根据2007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摩根斯坦利、美林、高盛资产管理收入分别占其业务总收入的43.24%、38.3%和15.67%。由于证券公司整体治理结构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问题,国内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史。1996年的大牛市、1999年的“5.19”行情催生了证券公司早期的资产管理业务――委托理财。在缺乏法规监管的情况下,为追求暴利,证券公司理财业务中签署保本协议、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国债、进行房地产投资、关联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现象层出不穷。2004年前后,随着资本市场的低迷,证券公司长期积累的问题充分暴露,风险集中爆发,全行业的生存与发展遭遇严重挑战。2004年9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被中国证监会暂时叫停。
从2004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在处置风险证券公司、实行客户保证金三方存管制度、改革国债回购制度等多项措施的同时,对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清理整顿。目前,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重要业务之一。中国证监会已经陆续颁发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品种、管理制度、审批流程、投资范围、信息披露、托管机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证监会期初先允许创新类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在逐步规范后,对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常规的业务资格和产品审批管理。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多个客户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客户办理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三个种类。根据投资范围,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过重新规范后,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逐步发展起来。据悉,国内已有50多家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超过20家公司实际开展了业务。
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例,2005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第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证券的“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申请,随后获批的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率先于2005年3月28日募集成立,成为国内第一只成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后,集合计划数量及规模稳步增长,募集规模在2007年最高,发行产品数量在2008年最高。具体如表1:
在全部发行的99只集合产品中,目前已经到期的有10只,另有8只2009年发行的尚未成立,因此,截止09年底,市场上共有81只集合计划。
按主要投资范围,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包括股票型(8只)、FOF(16只)、混合型(29只)、债券型(23只)、货币型(3只)、QDII(1只)、保本型(1只)七种。
从资产规模上看,混合型产品的规模为369.63亿元,占比最大,为37.22%;债券型246.96亿元,占比24.87%;FOF类产品193.51亿元,占比19.49%;货币型103.41亿元,占比10.41%股票型63.59亿元,占比6.4%;保本型13.66亿元,占比1.38%;QDII型2.29亿元,占比0.23%。
从集合资产规模上和产品数量上来看,中金、华泰、中信、光大、国信、招商、国泰君安、东方、广发、海通等证券公司居于行业前列。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比较优势
截止到2009年末,国内已经有6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549只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基金规模25968亿元。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起步晚、发展慢、管理规模小。两类产品相比,具有相同的资产托管体系,在产品申报和审批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相似。但是,由于证券公司自身的特点和监管法规的不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一些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具有私募特征,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强
参照国际惯例,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不同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私募基金,如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另一类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私募基金。现阶段,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明显的准私募特征。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及机构在推广集合计划过程中,不允许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在实际运做中,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经常通过公司网站、销售网点等方式进行销售。
同时,投资者在申购集合计划时,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被要求应与每个客户签订“一对一”的书面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较多,不方便签署,大部分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就设计了内容简单的《合同签署条款》,代替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据了解,证监会已经指导某证券公司试行签署电子合同,以解决合同管理方面的压力。
另外,为保障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有最低申购额度要求。其中,限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非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据有关方面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底,集合计划户均参与额为23.8万元,各只产品平均值主要分布于10-30万之间。根据对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以及东方证券共8只产品的抽样分析,持有份额在产品最低认购份额以上50万以下的个人投资者占个人投资者总数的比例最高,达80%以上。
(二)提取业绩报酬,追求绝对收益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不允许基金公司提取业绩报酬,基金公司按照固定的管理费率和基金资产净值提取管理费收入,同类型基金的收益排名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压力很大,大部分基金公司追求的是相对收益。
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有关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在集合产品设计中,可以安排证券公司对超过设定投资收益以上的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因此,相当一部分证券集合产品中,固定管理费的标准较低,同时设计了可观的投资业绩报酬提取比例。在这种收费模式下,只有集合产品取得一定的正收益,证券公司才可以获得一定的管理业绩报酬,从而驱动证券公司在投资策略上追求绝对收益。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已发行的30只集合计划中,共有14只产品在收取基本管理费的基础上设置了业绩提成条款,按投资业绩收取费用。
(三)可以自有资金参与,为投资者保证一定的本金及收益
有关法规允许证券公司在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以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参与到该集合计划中,并按照合同约定为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承担一定的本金或收益保证责任。目前,大部分公司自有资金参与的比例不超过总募集金额的5%,以此为限为投资者提供保障。在保障的投资者对象上,往往约定为从推广期申购并一直持有到计划结束的一部分投资者。另外,在保证的程度上,有的集合计划仅保障特定投资者群体的本金,有的集合计划则保障本金和一定的收益。但是,由于证券公司参与的自有资金有限,如果投资收益较小或投资亏损很大,投资者得到的保障也是有限的。
目前,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资本管理,证券公司参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要相应地扣除公司资本金。因此,证券公司在自有资金参与计划方面也受其资本条件和监管政策的约束,通常是在初次发行集合计划或发行高风险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时,为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销售而采取该项安排。
(四)投资范围大,资产配置灵活
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证券集合计划在投资范围上较大,比如,集合计划就可以设计FOF产品,主要投资证券基金等。另外,集合计划在资产配置的管理上也比较灵活,对持有证券的仓位限制较少,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灵活地进行投资操作。
以证券集合计划特有的FOF类产品为例,该产品主要包括了纯FOF和增强型FOF两大类别。纯FOF只投资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一般不投资其他金融工具(特别是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如光大阳光2号、华泰紫金2号、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长江超越理财2号、海通金中金等。增强型FOF在将主要投资对象锁定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同时,还会通过有限制的股票投资和新股申购等。
(五)可以借助自营、研究、投行和经纪等业务综合优势
与基金公司相比,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大,涉及自营、经纪、研究和投资银行等多方面,这些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有很强的互动支持关系。在符合法规要求、防止内部利益输送和风险隔离的条件下,如果证券公司能够充分发掘内部的自营、研究、投行和经纪等资源,其资产管理业务就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
在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具有全面的综合业务平台和丰富的企业股权投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经验,在满足内部风险隔离和利益输送的条件下,公司可以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个性化的理财服务。目前,大部分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团队都是从其自营团队中抽调专业人才组建而成的。
在经纪业务方面,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体系和销售队伍比较健全,拥有自身独立的营销网络,接近客户,能够及时了解客户投资需求,有助于产品贴近客户需求和创新。同时,与银行的传统客户群体相比,证券公司的客户群体对证券投资比较了解,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是集合计划的目标客户群体,有助于减轻银行的销售压力。
在研究业务方面,证券公司拥有较为雄厚的研发团队,对宏观、行业、公司的跟踪更深入、全面,为资产管理提供有力支持。目前,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支持,已经成为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研究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投行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从上市辅导开始,对上市公司就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掌握了很多关键信息。在符合法规监管的条件下,证券公司可以借力于公司的投行业务,在股票、公司债券等方面的投资发挥优势。
虽然证券公司具有自营、投行、经纪和研究等综合业务平台,是其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发挥的资源优势,但也有不利的影响。一方面,法规政策等对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严格的规定,要求在组织、人员、业务、信息等方面进行内部隔离和风险防范,防止出现内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操纵市场等,稍有不慎,则可能面临合规风险;另一方面,基金公司虽然业务范围单一,但可以集中全部资源,重点做好资产管理业务。与此相比,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刚刚起步,对公司的利润贡献度很低,在公司的重要性不如经纪、投行、自营和研究等其他业务,如果协调不力,资产管理业务反而受到制约。
综合上述,作为资产管理队伍的一只新生力量,证券公司具有显著的特点和优势。随着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资产管理将面临越来越精细的市场细分。只要证券公司能够坚持规范经营,力求差异化的资产管理产品策略,认真服务于特定的客户群体,其资产管理业务就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数据来源:财汇信息。
资产管理具有系统重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财富的增长以及理财需求的提升,资产管理成为了金融体系中快速发展的一个领域,并且其作用日益@著,甚至已经成为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领域。资产管理领域成为了国内仅次于银行、具有跨界特征的金融“子行业”,缔造了一个所谓的“大资管时代”。
资产管理规模持续快速扩张,已十分巨大。根据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的数据,金融子行业相关资产管理规模总计约为88万亿元,由于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部分资管产品之间互相借用、产品互相嵌套、交互持有等重复计算因素,剔除后我国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元,约为2016年GDP的80.8%。虽然与英美等资本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比较而言,资产管理规模占GDP的比重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是从自身规模上看,国内资产管理规模已经非常巨大。我国资产管理的行业分布结构见图1。
资产管理运作存在跨界融合的特征。国内资产管理的运作存在诸多跨界操作的状况,“银行+信托”“银行+证券”“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信托”等互为通道、交互嵌套和跨界融合十分普遍,本质上形成了日益深化的综合化或混业化经营,而国内目前仍然是分业监管体系,这就导致了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在这个过程中,存在部分金融机构主动跨界创新、刻意规避监管、深化跨界套利等行为,在加上监管体系自身的分业监管、监管标准以及监管执行等方面的差异,导致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逐步显性化,并且风险跨界传染的可能性大大加强,存在潜在的空间维度系统性风险。
资产管理是银行部门重要的业务延伸,显著提高了银行部门与整个金融体系的关联性。除了银行体系自身超过26万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银行体系之外的部分资产管理实际上是银行业务的延伸,部分业务是以资产管理为名、行信用业务之实,这使得国内的银行表外业务以及银行与其他金融子行业的合作仍然带有“银行的影子”,或者说是具有我国特色的“影子银行”。在资产管理发展中,银行部门的内在以及内外关联性明显提高,而关联性则是考量系统性风险及应对最为显著的一个指标。
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点
由于我国货币金融和监管环境在过去几年中相对宽松,银行、信托、保险、基金等子行业发展迅速且呈现出跨界融合发展的趋势,我国的资产管理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在该过程中,资产管理领域确实存在两大风险点。
非标准产品盛行
这实际上是非标产品与标准产品的关系问题。不管是新近的《意见》,还是此前的监管实践,对于资产管理领域中的非标准化资产投资都持审慎态度。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悉数被银监会的8号文纳入到非标准资产之中。
就监管当局较为审慎的态度和政策而言,非标资产之所以盛行,其原因更加值得注意。首先,非标产品的监管整体是弱监管状态。从监管实践的角度看,我国对于金融行业的微观监管是较为严格的,这使得我国金融体系保持了较好的稳定性,即便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也基本安然渡过。但是,微观监管的趋严可能使得金融机构不得不收缩其相关业务,或者采取积极创新和主动规避的策略,非标产品就是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创新的重要结果。由于金融监管的相对滞后性,使得非标产品在场外市场受到的监管相对更少,整体呈现相对较弱的监管态势,特别是国内缺乏统一的资产管理监管体系,导致了金融机构具有规避监管的空间,最后形成了非标监管相对滞后以及缺乏统一监管框架的状况。
其次,标准化产品的广度和深度不足。非标产品盛行的另一个原因是标准产品发展的问题,非标准债权的迅猛发展源于标准化的债券品种相对缺乏。在一个缺乏统一监管体系的债券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标准化产品的供给整体是有缺陷的。比如,国债收益率曲线可能还有完善的空间,直到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我国才实现3个月期国债的滚动发行。2016年12月,我国甚至出现了国债期货跌停的情况,使得无风险资产国债变成了典型的风险资产,其中反映出的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深度不够,包括无风险利率以及信用利差的市场定价机制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在监管非标产品的同时,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做大做好标准产品。
表外业务信用化
资产管理最为本质的特征就是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实际上赚的是管理费,资产管理机构本质上并不像银行表内业务一样经营风险。对于银行而言,表内业务属于间接金融,而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直接金融,两个业务最为重大的影响在于对资本金以及其他微观监管指标的约束上。业务本质以及监管标准的差异使得表内表外业务出现了两个重大的趋势。
一是表内业务表外化。金融机构竞相将表内业务转化为表外业务,主要目标就是规避监管,这导致了非传统信用业务的蓬勃发展。比如,国外的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对独立,成为“平行银行体系”,而国内的影子银行很大程度上是“银行的影子”。此前十分流行的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以至应收账款投资等业务实际上是与非传统信用业务紧密相关的。非传统信用扩张与传统信用的行政性调控是相关的,比如,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行业的资金需求是十分强劲的,但是,调控之后的传统信用渠道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导致的结果就是“迂回”进行。
二是表外业务信用化。理论上,资产管理是一个专业的中间业务,不应该涉及管理主体机构的信用问题,但是,在一个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金融体系中,如果不嵌入金融机构自身的信用,那么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就十分困难。为了保障业务的开展以及作为风险暴露的管控方式,资管管理主体经常(此前甚至是一直)以自身的信用来承担本应由市场决定的信用风险,承担起了不应该承担的刚性兑付责任,这个趋势的结果就是刚性兑付盛行于金融市场。该格局也使得资产管理领域更加注重收益的潜在保障和兑付的刚性保证,但同时资金使用方的信用利差可能被低估。最后的结果是资产管理机构(包括银行)从一个资产管理专业中介变为资产负债信用中介。
资产管理监管的新趋势
面对日益强大且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子行业”,金融监管当局看到了其中的风险,相关当局亦对风险进行了相应的管控,票据空转、买入返售、信托收益权等都受到了较为严格的治理。本次《意见》在资产管理的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管理中介与信用中介、投资范围与限制范围、风险防控等方面都有重大的举措,对于完善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
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从界定上说,资产管理业务是一个典型的直接金融范式,资产管理公司在其中主要赚取管理费。但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部分资产管理业务都涉及到了金融机构的表内业务,比如银行表内理业务,这使得资产管理的边界被混淆。此次《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明确为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所谓的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中介与信用中介。从本质上说,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资产管理中介。但是,在现实的运作中,资产管理公司往往成为了一个信用中介,承担了承诺保本收益、进行收益保障、刚性兑付、隐性担保等非市场化的责任。《意见》要求,当金融机构开展名为代客理财、实为承担兑付责任的资产管理业务时,要适用资本约束机制,实际上要变成一个真正的信用中介。如果是一个管理中介,那么要求严格禁止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禁止关联交易,要求产品期限与所投资产存续期相匹配,并强化投资者适当性以及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实施。
投资范围与限制范围。本次《意见》对于资产管理的投资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投资范围上,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股票、未上市股权、金融衍生品和境外资产都被纳入了资产管理投资的“正面清单”。在限制范围上,《意见》严格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对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的投资,允许发专门产品,投资于其他非标产品,需要限额管理与禁止期限错配,逐步压缩非标资产规模。
风险管控问题。在资本约束与风险准备上,《意见》在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防控上最为重要的政策是,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好资本约束机制,按照产品管理费统一计提10%的风险准备金。《意见》并没有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本金要求提出具体的建议,但是,根据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也将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之中,未来表外业务的资本金约束机制可能会随之出台。在杠杆倍数与集中度上,《意见》对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做出统一限制,抑制高杠杆操作,同时,单只资管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管产品净资产的10%(私募产品除外),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的市值或者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基金市值的10%。
从资本金监管看,我国金融体系子行业的宏观审慎管理逐步呈现出微观监管标准强化特征,特别是强调了资本金的重要性,“资本为王”的逻辑在过去几年的监管中实际上是被强化了。以资本约束来抑制金融发展的过快膨胀对于宏观审慎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工作,但是,从微观主体发展角度来说,这实际上对于金融机构未来的扩张施加了较为显著的压力。
资产管理监管未尽的任务
过去几年中,我国监管当局针对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提出了较多的应对举措,特别是2016年以来,保险、银行等监管主体都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或征求意见稿,此次央行主导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亦是较为及时的政策举措。但是,整体而言,对于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仍然具有较大需要完善的空间。
全面监管。一定程度上,资管管理领域的机构与监管主体进行了一场“猫和老鼠”的游戏。但是,由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错配,使得资产管理领域的部分业务可能未被及时纳入监管体系之中。本次《意见》明确了资产管理的范畴,这对于践行全面监管或监管全覆盖是重要的举措,有利于减少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但是,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错配对于全面监管仍然是一项长期的挑战。
统一监管。资产管理几乎涉及到了国内所有的金融子行业,但是,在分业监管体系下,统一标准一直是监管体系的体制性瑕疵,各个监管主体对于资产管理的管控力度及其微观监管标准的约束都存在差异。即使在本次的《意见》中仍然可能存在微观标准不统一问题,《意见》中指出固定收益类、股票及混合类、其他类产品的杠杆倍数分别限定在3倍、1倍、2倍,对于结构化产品优先和劣后的杠杆倍数设置中固收类、股票类、其他类分别为3倍、1倍和2倍。但是,银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结构化安排可能持保留意见,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资产管理监管机制。
统一监管需要考虑到监管组织机构分工和监管目标实现的平衡,需要特别凸显功能监管。目前,我国是分业监管体系,近期内实现一个统一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可能性并不大,这就要求以“一行三会”为主的监管主体须形成一个分工合理、标准统一、协调有效的资产管理监管机制。更重要的是,要注重资产管理的功能监管。在机构监管、行业监管的基础上,需要关注功能监管,以缓释混业经营趋势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领域发展迅猛,跨界特征亦十分明显,但是,针对资产管理监管的基础设施仍然是不完善的。第一,法律制度规范存在不健全甚至是适用混乱的现象,亟待建立全国统一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第二,资产管理分布于不同的金融子行业,整体存在相对分离的状态,这使得资产价值、风险定价、资产负债匹配以及投资者保护等存在重大难题,亟待建立统一化的资产管理市场体系。第三,金融综合统计不完善,使得不同部门的资产管理业务交叉状况无法获得全面洞悉,无法推行具有针对性的跨界风险防控,亟待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信息综合统计系统。最后,资产管理既涉及高净值客户,也涉及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但是,投资者保护机制并未健全,资产管理机构被迫陷入刚性兑付的泥潭之中,亟待建立一个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监管有力、保护得当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并购重组
1引言
由于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各行各业的发展都受到了国家发展战略的影响,对于金融行业更是深化改革的深水区,所以国内各资产管理公司对于相应的发展业务更加需要进行符合新时代潮流的战略性重组与适当的结构性调整。近来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更是如此,并购重组业务可以使企业得到快速的扩张,有效提高企业实力、增强利用资金的效率、节省企业发展成本,本文中就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发展进行研究。
2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概述
资产管理公司的并购重组业务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运作模式:一是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并购重组参与方,利用自有的现金、债权或其他资产投资于被重组对象,或向其提供重组所需资源(如上市公司壳资源),从而获取重组收益。从广义上讲,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经常运用的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债转股等操作方式都可以归入这一范畴。这种模式的本质是为被重组对象提供融资服务,无论是直接投入现金、免除债务转为持有股份或是以债权置换取得股权,均是为被重组对象注入或提升流动性,且一般是以被重组对象的股权为运作目标和获益手段的。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发挥金融中介作用,为客户提供并购重组相关的咨询、顾问类增值服务。投资银行业务的实质是为客户提供融资中介服务,即根据客户的战略规划,针对其现有财务状况和资产结构,为其设计最佳融资组合方案,促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化[1]。并购重组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目标,深刻反映了投行业务的实质,因而是投资银行具有战略意义的核心业务之一。总而言之,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或融资中介服务。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基本功能是融通资金。因此,并购重组业务从本质上完全契合了资产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
3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发展现状
在成立之初,资产管理公司一直按照国家政策,有效利用债转股,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多种并购方式重整不良资产,使众多家企业走出经营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轨道,数万名从业人员免于失业,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特别是通过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使一批国有企业调整了资产负债结构,减轻了债务负担,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转换了经营机制,提高了经营效益。随着近年来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的变化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内在需求,依托不良资产经营管理主业,积累了数量和金额庞大,地域分布广泛,覆盖多种行业,具备不同形态(债权、物权、股权、应收款)、属性(政策性资产、准政策性资产和商业化资产)、规模和质量的金融及非金融资产,以此为基础开展了一系列具有市场影响、社会价值的并购项目,并购重组业务在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比重逐渐铺开。
4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存在的问题
4.1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发展受限制
由于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发展历史短、范围较窄,政府就必须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中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且当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已成为经济体制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与政府关系更加明确清晰,这些都为其并购重组业务发展提供了条件。但是中国的资本市场对于并购重组业务的探索还不够完善,国内的资产管理公司很难达到在成熟资本市场资本运作过程的相应条件与要求,因此在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进行的过程中常常会有信息滞后等情况出现,而且在并购过程中时常还有政府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导致了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并购业务在市场上较难占据主导作用,影响了资产管理公司投行并购业务的发展。
4.2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存在劣势
并购重组本身存在风险较大、失败率较高的特点,因此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积累对于业务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2],包括摩根士丹利、高盛等著名投行也是多年来汲取经验和教训才走到今天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业务的时间相对较短,接触的项目绝大多数是不良资产,在多元化方面非常有限,因此,与投资银行相比,在经验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另外并购重组业务对从业人员的知识储备、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要求很高,并需要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融资安排、财务预测与筹划、资产评估等核心技术的有力支持,而涉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并购重组在上述技术的运用中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人才储备和核心技术的提炼与完善方面仍显不足。
5改进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措施
5.1明确自身定位
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大环境下,只要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中更好地把握市场前景的方向,就能在资本市场不断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下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开展[3]。投资银行处于资本市场的核心位置,如何做好在愈加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为并购重组业务创造更加广阔的平台也是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中必须要重视的工作。
5.2明确政府职责
明确在并购重组业务进行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避免政府对于并购重组业务的过度干预影响到并购重组业务的开展,既要对并购重组业务展开相应的监督工作,又要在进行监督工作中保持分寸感,不能为并购重组业务造成制度上的困扰,并且还要在政府监管实践中不断明确自身对于并购重组业务的责任范围,以更好地促进并购重组业务的开展[4]。
5.3完善相应法律
在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过程中,政府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来促进并购重组业务的发展。在当前我国关于并购重组业务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监管范围规定中具有较大欠缺,使得在进行并购重组业务的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限制了并购重组业务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发展中完善并建立更多的法律法规来为并购重组业务的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5.4完善内部制度
首先在进行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过程中,完善投行内部的制度缺陷,适当减少传统业务在投行建设中的比重,增加对于并购重组业务的开展数量,这样才能通过在组织制度上的创新来提高投行的经济效益,并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实现收益的最大化。最后还要注意对于并购重组业务的专业人才培养与并购重组业务执行团队建设,对于相应发展过程中施行不同的激励制度,从而有效提高并购重组业务开展的专业化,并提高并购重组业务的成功率。在中国金融体系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开展与施行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文中笔者就对并购重组业务中存在的相应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讨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对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建议与帮助,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周立妍.我国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中不足与改进[J].经营管理者,2012(04):82.
【2】周汉兵.资本并购风险管理[J].现代商业,2017(24):86.
[关键词]资产管理 资产托管 市场规模 增长趋势预测
一、资产管理及资产托管业务背景及发展概述
目前,我国软件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通过IDC的调查显示,未来五年,中国IT企业支出将增长近3倍之多,2012年,云计算市场规模可达420亿美元,企业投入在云计算服务的支出将占整体IT成本的25%,2013年甚至会提高到33%。而2010年下半年,预计软件公司的业绩增长比较乐观,主要原因是:1、大多数公司上半年合同增长好于业绩增长;2、人力成本上升的压力集中体现在上半年。3、软件行业进入合同签订与收入确认旺季,收入与净利润占全年比重普遍在60%以上。
2010年9月8日,中国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国家级的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决定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这将给软件行业的未来发展注入了光明的前景。这对于金融软件行业的从业者来讲,是一个非常大的喜讯。
在金融软件领域,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及资产托管软件系统两个细分市场尤为突出。金融行业是对信息化依赖性很强的行业,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诞生了第一笔由计算机自动撮合的股票交易系统,自此揭开了电子化交易的序幕。随着各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行,1998年前后,市场上出现了针对资产管理及托管业务基本业务单元的基础系统,如投资交易管理系统、财务核算与资产估值系统、资金清算系统等等。
经过几年的积累,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的基本业务系统已经发展成熟,单个业务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已显著提高。市场上针对金融行业资产管理及托管业务的信息化产品已经涵盖了研究、分析、投资、交易、风控、监督、清算、核算估值、绩效评估、存托管、数据整合等业务环节。以下分别讨论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业务领域。
二、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平台主要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投资决策分析、投资交易管理、资产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报表管理、资产定价等产品和服务。据中国证监会统计:2009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7417.12亿元,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26760.80亿元,前14家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1222.38亿元。据中国信托协会统计,2010年3季度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总额为29570.16亿元。以上资产都需要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服务。
2007年~2009年,我国资产管理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约为14.10亿元、16.66亿元、19.49亿元。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国民财富将持续快速积累,将会有更多的资金存在理财的需求。预计2010年~2013年我国资产管理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将达到22.83亿元、27.29亿元、33.06亿元、40.28亿元。
三、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平台主要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金融资产保管、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稽核监控、风险分析、绩效评估、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提品和服务。目前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为18家,所托管的资产类型涉及: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社保基金、企业年金、QFII、QDII、股权基金、交易资金等十余种。
2007-2009年,我国资产托管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系1.20亿元、1.47亿元、1.70亿元。随着托管资产规模的增加和托管需求的快速发展,需要持续投入较大的资金对资产托管平台进行建设及维护。预计2010年~2013年我国资产托管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2.07亿元、2.56亿元、3.20亿元、4.03亿元。 转贴于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软件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通过IDC的调查显示,未来五年,中国IT企业支出将增长近3倍之多,2012年,云计算市场规模可达420亿美元,企业投入在云计算服务的支出将占整体IT成本的25%,2013年甚至会提高到33%。而2010年下半年,预计软件公司的业绩增长比较乐观,主要原因是:1、大多数公司上半年合同增长好于业绩增长;2、人力成本上升的压力集中体现在上半年。3、软件行业进入合同签订与收入确认旺季,收入与净利润占全年比重普遍在60%以上。
2010年9月8日,中国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国家级的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决定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这将给软件行业的未来发展注入了光明的前景。这对于金融软件行业的从业者来讲,是一个非常大的喜讯。
在金融软件领域,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及资产托管软件系统两个细分市场尤为突出。金融行业是对信息化依赖性很强的行业,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诞生了第一笔由计算机自动撮合的股票交易系统,自此揭开了电子化交易的序幕。随着各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行,1998年前后,市场上出现了针对资产管理及托管业务基本业务单元的基础系统,如投资交易管理系统、财务核算与资产估值系统、资金清算系统等等。
经过几年的积累,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的基本业务系统已经发展成熟,单个业务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已显著提高。市场上针对金融行业资产管理及托管业务的信息化产品已经涵盖了研究、分析、投资、交易、风控、监督、清算、核算估值、绩效评估、存托管、数据整合等业务环节。以下分别讨论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业务领域。
二、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平台主要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投资决策分析、投资交易管理、资产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报表管理、资产定价等产品和服务。据中国证监会统计:2009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7417.12亿元,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26760.80亿元,前14家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1222.38亿元。据中国信托协会统计,2010年3季度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总额为29570.16亿元。以上资产都需要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服务。
2007年~2009年,我国资产管理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约为14.10亿元、16.66亿元、19.49亿元。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国民财富将持续快速积累,将会有更多的资金存在理财的需求。预计2010年~2013年我国资产管理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将达到22.83亿元、27.29亿元、33.06亿元、40.28亿元。
三、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平台主要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金融资产保管、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稽核监控、风险分析、绩效评估、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提品和服务。目前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为18家,所托管的资产类型涉及: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社保基金、企业年金、QFII、QDII、股权基金、交易资金等十余种。
2007-2009年,我国资产托管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系1.20亿元、1.47亿元、1.70亿元。随着托管资产规模的增加和托管需求的快速发展,需要持续投入较大的资金对资产托管平台进行建设及维护。预计2010年~2013年我国资产托管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2.07亿元、2.56亿元、3.20亿元、4.03亿元。
改革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
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有了较大的改观,无论是投资领域的拓展,还是投资人才的引进,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严重威胁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财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但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仍是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为确保中国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特别是应对加人世贸组织后所面对的新的挑战,必须抓紧有限时间,迅速提高保险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实现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步缩小,截止2002年底,全国保险行业资产总规模已达6494.1亿元,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达5799.3亿元。预计到2005年保险资产总规模将突破万亿大关。
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与传统保险业相比,现代保险业不仅包括经济补偿功能,还包括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这是对中国保险业的再认识。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业在以往的发展中比较偏重于保险业务本身,从而导致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极不协调。2002年是中国保险业近年来业务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全国保费收入3053.1亿元,同比增长44.7%.但保费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却越来越突出。2002年,资金运用实现收益155.85亿元,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比上年下降1.16个百分点。这一矛盾已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投资渠道却非常狭窄,投资工具少,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仍然局限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利率产品上。随着国家8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收益率已降至历史低位,投资国债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尽管允许保险公司的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由于保险公司可投资于基金的比例较小,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对总体收益贡献有限。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不但需要化解以往累计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历史包袱,还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强力竞争,如不尽快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保险业将会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国内基金的种类不多,性质趋同,保险公司选择余地不大,也制约着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
二是投资环境和投资领域变化,竞争加剧,投资专业化的要求日益迫切。而保险公司业务组织架构及业务平台已不能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尽管部分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做了较大的改进,但由于资金运用管理部门仍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内设部门,与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相比较仍存在很大弊端,具体表现在机构设置过于简单、投资专业人员不充分、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和管理能力不够、先进投资管理技术不足等等。
2002年初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提出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方向,要求按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将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严格分开,强化保险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新修改的《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改为“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为进一步管好、用好保险资金留下了比较大的空间,为设立专业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的上述修改,提出:“要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高度重视。要改革保险资金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有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也是进一步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保障。
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
国际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模式分为三种:外部委托投资、公司内设投资部门、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1、外部委托投资的模式。指保险公司自己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将全部的保险资金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这种模式适于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
优点: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有偿运作,使保险公司能够集中精力开拓保险业务。
缺点:外部委托的控制风险较大,保险人不仅要承担投资风险,还要承担外部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
2、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并在投资部门内按分工和投资业务的不同,分成多个分部或小组,具体负责本公司的保险投资活动。
优点:保险公司可直接掌握并控制保险投资活动。
缺点:投资部门是公司内设的一个部门,交易内部化,缺少专业性和竞争性。
3、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之下设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对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由保险公司单独设立,也可通过与其他具有专业优势的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共同设立。
统计资料显示,在当今世界500强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的公司是采取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对其保险资金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国际保险业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经验表明:(1)采取完全依靠外部委托管理保险资产的管理模式很难有效地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2)采取内设部门的管理模式则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构成了较大的限制;(3)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模式比较有效地增强了保险资产管理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第三种模式弥补了内设投资部门以及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的不足,在引入市场竞争,提高投资收益的同时,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了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双层风险监控体系,降低投资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市场运作,不仅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还可凭借其自身的投资管理优势来管理养老基金、个人基金以及其他公司的资产。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分析
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应该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投资领域以及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全部采取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对于规模较小、运作历史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与其发展不相适应。
尽管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同属风险管理业务,但二者所面对的风险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管理模式上具有不同的要求。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基本上都是按照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建立的,导致其管理风格及运作模式并不完全适合现代保险资金运作的要求,这种管理模式的冲突必然会极大地削弱保险投资的运作效率和对投资风险的有效管控。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迅速扩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
因此,保险公司应立足于金融投资领域,除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其直接投资于股票、管理基金等。那么,目前保险公司内设的投资组织架构,就很难适应新的投资业务,一定程度上也必然限制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拓宽。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既是保险公司适应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面对WTO接受挑战所需的正确选择,从根本上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大计。
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实现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大计
1.有利于专业化投资队伍的建设。人才是金融投资的核心,专业化管理人才的不充分,是目前制约我国保险投资发展的最大障碍。保险公司现有的投资管理模式,对于引进专业人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是不利的。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从根本上改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管理结构,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专业投资人才,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特点的专业化投资队伍,为今后保险资产管理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金融投资领域的逐步放开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2.有利于培育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成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保险资金的性质与偏好,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在某些投资领域的收益能力优于其他金融机构。此外,保险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下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同时,还可以将资金委托给其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比较,推动整个保险业资金运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
3.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保险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金融系统工程。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及时的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根据金融投资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反应;可针对不同金融产品特性,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要根据风险管控的需要,建立相互独立的前后台控制体系,有效地管控投资风险。
4.有利于提高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水平。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可实现保险资金运用集约、规范、高效的管理,使监管部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确立更加合理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架构的基本设想
1.建立规范的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新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在现有的资金运用部、投资管理中心等内设职能部门的基础上形成,但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管理团队是资产管理公司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发达国家中,相当数量的资产管理公司都是采取合伙人制,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则采取管理团队直接参股或间接参股的方式,形成管理团队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我们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适当考虑吸纳管理团队部分参股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更好地吸收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同时,还可以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律,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决策、执行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研究支持、财务核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并可借鉴国际标准制定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更加完备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通过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保障保险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包括:固定收益证券的收益率曲线分析、利率期限结构分析、久期及凸性分析技术、权益证券的VAR分析技术以及业绩归属模型等金融管理技术。通过这些先进风险管理技术的引进和在资产管理上的应用,提高对市场风险的分析、识别及管理的能力。
一、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问题
违规剥离和收购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剥离和收购不良贷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规定,致使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贷款被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不仅造成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难以落实,而且由于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责任未予追究,掩盖了贷款过程中的一些违规问题和金融犯罪案件。
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现象,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主要表现在:评估、拍卖环节管理不严,走过场,有的甚至虚假操作,故意低价处置。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借处置不良资产之机,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挪用资产处置回收资金为职工谋利或公款私存,造成回收资金损失;对抵债资产管理不严,大量账外存放或违规自用。
二、资产管理公司的客观机制缺陷
1、在外部法制环境上,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法规建设不完善
在金融产业领域,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投资基金等都相继出台很多法律法规。而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文件只有一部行政法规《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受立法层次所限,条例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些规定,尚难以解决资产公司业务运作与现有法律之间的某些冲突问题。针对资产管理公司法规建设问题应制定统一规划,不仅只考虑管理法规问题,还应参考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做法,针对不良资产处置和设立资产处置机构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处置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目标及职责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2、资产管理公司先天性的政策性缺陷
(1)特殊法人属性决定的财务预算软约束特征。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时的定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特殊金融机构,既无盈利指标,又无税收义务。但在业务经营上,力求以市场化规则运作,尽量减少财政损失。所以说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法人机构,兼有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国家财政是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也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财政部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计划和费用预算核拨费用,资产处置现金直接缴入国库。虽然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处置资产时有最大化回收资产、最小化处置成本的“企业化”要求,但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没有硬性成本目标和回收目标,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预算约束是软的。
(2)激励约束机制失灵。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特殊性,使其成为高风险机构。如果激励机制的缺失或过于微弱,资产保值增值和最大限度的回收就很可能成为空话,人们可能会寻求有利自身的激励,可能会出现谋取个人利益的冲动。随着资产管理公司战略转型的推进,特别是投资和委托、商业化收购业务的开展和对风险券商的托管,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管理体制、激励机制以及现有人员的专业结构与商业化、市场化经营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在运营模式上沿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模式,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90%来自国有商业银行,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管理模式、价值理念和分配制度上与原国有商业银行大同小异,其体制、机制和用人方面上没有区别;在收入分配上没有形成以利润和业绩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存在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现象。
(3)在存续期及未来发展定位上,前景不明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非理性经营行为。资产管理公司在前几年一直受制于十年存续期的说法,2004年3月3日财政部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这个通知已经取消了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的问题。但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除农业银行外已分羹完毕,资产管理公司除不良资产处置外,还能成功拓展哪些商业化业务未理出个头绪。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上,哪一方领地、哪一块业务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明确。所以最新资源即将枯竭时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危机四伏,对现有的不良资产包出现了非理性争抢态势。刚刚完成的工行可疑类贷款分地区招标中,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斩获一半以上的不良贷款,但业界普遍认为长城报价不当、非理性出标、超过了资产包的真实价值。今年5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从信达手中竞拍到中行63亿元“青岛包”,在国内外投资者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被其他投资者认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3、在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交易机制方面存在的效率问题
(1)非市场化不良资产剥离模式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1999年不良资产第一次剥离采取的是按账面价值行司对口的行政式指令方法。资产管理公司现存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收购阶段的问题,与当初的非市场化剥离的基础不无关系。由于在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并无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追究,1999年的剥离在一些银行人士看来,不仅是不良资产的剥离,也是不良责任的剥离。
(2)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投资主体少,处置效率不高。我国目前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层次可以划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批发市场上,从目前国内金融不良资产市场发展的现状来看,市场主流交易形态局限在不良资产组合国际招标方式上,而能够参与这个市场的只有业内人士所熟知的摩根斯坦利、高盛、花旗集团、龙星基金、美林、德意志银行、通用电器资本市场、雷曼兄弟等少数几家活跃于各国不良资产收购市场的国际机构投资者。受市场准入规定、资金规模和管理能力所限,尚没有出现可以与上述国际投资机构展开正面竞争的国内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在国内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上,已出现买方寡头垄断、卖方过度竞争的市场格局。目前,我国不良资产交易零售市场的特点是市场流动性差、交易成本高、市场容量狭小、市场分割较为严重。由于目前没有形成广泛的国内不良资产投资者群体,再加上目前与不良资产交易相关的税费征收、资产评估、债权过户、交易管理等市场制度环境建设严重滞后,使得目前真正有效的不良资产零售交易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
(3)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信息不透明,市场参与程度低。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现状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不良资产处置没有达到真正的市场化,买方和卖方市场存在一定的阻隔。虽然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各自的网站上都开辟了资产查询库、重点资产推介专栏,对拟处置项目均预先进行公告或公示,某些项目或资产包还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标的形式在新闻媒体上宣传,但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资产项目处置信息内容极其简单,尚停留在“为形式上的免责而披露”阶段,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而实质上不良资产情况复杂,很多具有非共性的情形,不易为外部理解,资产状况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往往使一般投资者不敢轻易出价。
(4)不良资产处置定价非合理化,市场竞争不充分。不良资产定价是资产处置中的核心问题。资产处置必然是市场处置,因此要培育市场,并把由竞争性市场中得出的公允价格作为合理的处置价格。而当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不发达,市场参与者少,有关资产信息披露不充分,降低了资产处置由市场定价的有效性。同时由于不良资产评估技术难度高,中介机构非规范运作,所以评估定价随意性较大、准确度不高。
三、对资产管理公司体制改革的建议
1、政府应着力改善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环境,进一步释放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力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首先必须加大法律支持力度:一要解决法律缺失问题,如学习借鉴国际经验,认真考虑资产公司在资产收购和转让、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中实际和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弥补法律缺失。二要解决相关资产公司法律法规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的问题,如尽快修改出台《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调整《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中妨碍债务执行或便于债务人拖延偿债的因素,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三要在司法实践中依法落实和维护债权人权利。法院应积极受理资产管理公司的司法诉讼,为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考虑成立特别法庭,专司审理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此举不仅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的司法干预,而且有助于提高法院审理效率。四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切实改善资产处置环境。应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清理那些自行出台的、影响不良资产正常处置的政策和规定。
(2)培育市场,积极引导多种投资者进入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目前对不良资产感兴趣的国内投资者越来越多,但真正能够在资金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上达到参与金融不良资产批发市场交易要求、可与外资机构展开正面竞争的似乎还没有。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对于整合分散的社会资金,形成有效的不良资产购买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中资机构对国内法律、法规和市场的认识比外资机构深刻,在收购价格方面也可能比国际机构更有竞争力。但是,由于中资机构在盈利模式、评估理念和方法、专家人员队伍、风险识别和控制技术等核心资源方面与国际机构差距较大,建议在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的初期吸收外资机构参与投资、管理和运作,充分利用外资机构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构筑国内不良资产批发投资机构购买力。二是对不良资产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和行业,有针对性地鼓励地方国资委、大型集团公司、地方性信托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收购公司,参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由它们设立的零售投资机构先天具有较强的行业资源整合优势和市场优势,对切实提高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减少不良资产问题对整体经济的负面影响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三是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不良资产,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解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制度安排。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将有关资产处置供需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以吸引众多的民间投资者。
(3)加强对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中介机构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高度依赖于中介机构的诚信和服务的质量。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中介市场成长,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其他信息咨询机构参与到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中介机构的信息服务功能和客观估价功能,同时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以美国为例,FIRREA指导RTC建立了一套确定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并规定RTC在处置从持有保险的存款机构取得的房地产时,必须由经过证明有执业能力的评估人员来评估,且保证评估活动受到了有效监管。借鉴国际经验,建议银监会统一规范从事银行业金融债权与股权评估、拍卖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同时,定期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操守记录,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市场禁入”,为不良资产交易创造良好的中介服务环境。
2、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资产管理公司体制进行改造
(1)重新界定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一方面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优化产权结构,促进经营体制的转换。通过多元投资主体参与,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按市场化运作、追求最佳经济效益”的现代金融企业。另一方面可以弥补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的不足。资产管理公司今后的不良资产收购和开拓,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可以吸收外部资金,从而逐步摆脱对国家财政的依赖。这类主体可以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还可以包括非金融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国际金融机构。
(2)建立符合市场运行的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经营决策权、风险控制权难以有机地结合起来,道德风险仍然难以有效防范。所以要对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进行改革,防止其机关化、官本位,避免在资产处置上软约束等不利于价格形成的因素。必须在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完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明确各自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3)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将政策性资产处置和商业化业务分账管理,区别考核,摆脱官商模式,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二是不良资产处置通过科学的评估测算体系建立一个回收底线,在底线基础上建立多收多得的递增的激励机制。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化业务要逐步建立起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考评体系,强化绩效管理,将公司的经营指标层层分解,形成自上而下、科学有效的绩效目标链。四是积极探索项目组考核制,采取“模拟市场”和项目招标等方式,将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最有挑战性的项目上来。五是建立面向市场的责权利相统一、管理扁平化的职位体系,全面激励各类人才。
3、以市场为导向,实现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机制的转换
(1)采取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模式。1999年资产管理公司第一次收购不良资产,采取的是“行司对口、等价定额收购”方式,资产管理公司不需要考虑成本约束,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实践表明,这种收购方式弊端太多:银行虚假剥离、责任人解脱、资产管理公司业绩缺乏客观评价、道德风险难以避免等等。2004年3月财政部对这批资产核定了回收率,对资产管理公司实行以“现金回收率和现金费用率”包干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责任制。2004年6月信达采取议价的方式收购了交行的不良资产;2004年6月建行、中行股改剥离可疑类不良资产采取整体竞标的剥离方式,最后信达中标;时隔一年,工行股改剥离可疑类不良资产,按地区分包招标,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各有收获。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已逐渐采取市场化的手段、商业化的收购形式。虽然在竞标中还存在资产管理公司市场经济主体意识不强、出现非理性竞争行为或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但这毕竟是个好的开端,同时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更需要转换身份,加强成本效益核算,增强责任风险观念,真正成为“自主选择、自我发展、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实体。
(2)强化市场化经营手段。资产管理公司本是一家政策性机构和官办公司,要向商业性的综合投资银行机构转型,必须强化市场化的经营手段。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上,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专业队伍,拥有与母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基础,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在不良资产为主体的细分市场中已拥有独特的竞争优势。资产管理公司增强市场化经营观念,应通过利用已经积累的经验和技术,进一步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化和集约化优势,提高处置效率;利用资产管理公司己基本成型的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可有效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的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利用资产管理公司较为完善的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业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在资产定价技术上,充分运用有市场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信息揭示,避免软约束并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以获取最大经济利润为目标。在拓展其他业务时,要主动出击、减少对政府政策的依赖,利用本身连接银行、证券、企业的优势,按市场化模式接受其他机构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委托经营外部资产等业务。
亏钱模式
现有的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主流模式,基本是一种亏钱的模式:即对客户委托资产不受损失及年投资固定回报率作出最低承诺,使客户在不承担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能享受固定收益。这就要求券商,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同时,也必须获得超出对客户保底承诺之上的投资收益。
这种做法的盈利模式是:
投资收益-客户固定收益=券商收益。
实际上这就是“借钱炒股”,与客户的“透支炒股”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也只适用于大牛市这样特定的市场环境,而在大部分的市场条件下则必败无疑。
败的道理很简单:从纯投资管理的角度看,这种模式使券商在投资盈利时必须分利于客户(固定回报);而在投资亏损时则须承担双重损失:一是跌价损失,二是付给客户的资金成本。
其实,这样做已经违背了“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市场游戏规则。因此,从常规的意义上说,这实际上是一种“赔钱赚吆喝”的“亏钱”模式。“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本质。其业务模式是,券商接受客户资产委托而代其投资,券商负责选择证券投资品种,决定投向以及何时买卖。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客户作为委托方,是资产的所有者。他们在享受资产投资增值收益的同时,也承担市场风险。而券商作为受托方,是资产的管理者,他们仅按受托资产的管理规模和绩效来收取管理佣金和绩效费,并不应该承担投资风险。其盈利模式与基金管理公司类似。
此外,根据统计,全国现有的17家基金公司、67只基金,2002年实现的净亏损达36亿元,浮动亏损更是高达100亿元以上。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基金公司的盈利模式与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盈利模式一样的话,假设每家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亿元人民币,那么即使不用像券商那样计算资金成本,仅36亿元的投资净亏,也已经够让中国的基金业破产两次了。
纵观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所有被市场“消灭”的投资人,大多是“透支炒股”一族。这些在券商身边发生的“前车之鉴”难道还少吗?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券商们一边在教育和禁止客户的“透支”行为,一边却仍在“一如既往”地“重蹈覆辙”,将自己一步步地逼向了“透支炒股”的经营险境。
七重尴尬
券商的资产管理走到如今这步境地,既有错综复杂的历史原因,也有混沌理念交织成的体制羁绊,主要表现在以下7个方面:
先天畸形,缺乏规范
早期,券商为了保障经纪业务的发展和拓宽融资渠道,开展了最初的资产管理业务。当时,尚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指导、规范。为了能够更多地掌握客户资源,取得客户的信赖,券商也只能用承诺固定收益的方式来吸引客户。但这却“惯坏了”客户,使他们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时,不仅毫无风险意识,还有着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的收益预期。结果,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一开始就走上了岐路。
观念错位,性质蜕变
从法律意义上看,券商是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方,它与委托方的关系,纯粹是一种委托关系。对此,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中已做出明确规定。这是非常清楚的一种委托关系,与基金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信托关系(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有着本质区别。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当客户资金被要求转进券商指定的账户,“保底收益”也几乎被明里暗里地写进每一份受托投资管理的合同时,契约双方原本的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发生了实质变化,转变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资产管理业务也就蜕变成了融资业务。
急功近利,放大风险
1996年到1997年,长达两年的大牛市产生了“赚钱效应”;而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的“集中资金申购新股”,又产生了市场安全且高收益的“比较效应”。这些都从客观上强化了市场资金充裕者对证券市场投资收益的高期望值。这种水涨船高的心态,对券商进行承诺高收益的代客理财业务,自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牛市未散时,券商也愿意不计成本地大量融进资金,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借着此势,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开始大规模发展;而伴随着大量的“保底收益”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的不断诞生,券商在放大收益的同时,实际上也放大了风险。这种在牛市里发展壮大的资产管理业务,注定了后来资产管理业务要陷入经营困境的命运。
恶性循环,招架乏力
1998年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以及2001年底颁发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理业务的通知》,宣告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有了一些运作的法律依据。但谁也不曾想,2001年6月开始了漫长的熊市调整,委托人也就理所当然地把市场风险转嫁给了券商。紧接着,在证券投资的公募、私募基金、信托公司以及券商之间,开始了拼死争抢资产管理市场份额。于是,以“保底收益”维护住不断的资金链,就更成了券商欲罢不能的无奈选择。
生于自营,难脱干系
在《证券法》颁布之前,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是混合操作的,很多证券公司都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作为自营业务的补充资金。然而,从1999年开始,特别是《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理业务的通知》实施后,资产管理业务才真正有了专设部门、专项资金,在人员、账务、账户上也严格独立运作。但是,在投资运作及管理理念上,操作管理人员的思想仍停滞于原有的自营思维上,基本还不具备管理客户资产的风险意识。而且,不但其投资管理模式与自营雷同,甚至在公司考核机制的设计上,也基本与自营部门一致。或者可以将其称作是“相对自营”。
同是私募,差一层纸
据称,私募基金采取的多是保底合约的方式,即在出资人账户资金的基础上,管理人再打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风险金。而当委托人账户资金亏损时,管理人要从自己的保证金中划入资金弥补亏损。从契约方式、收益风险、补偿承诺等方面考察,券商资产管理与私募基金本质上是如出一辙; 只是一个在台面上受到认可,一个仅在台面下涌动而已。
忽视整合,运作乏效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多为合伙制,而许多基金合伙者同时兼为管理人。由于与本身利益捆绑在一起,使私募基金在决策灵活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收益分配机制方面独具优势。而券商的资产管理部门,在组织模式上、决策机制上、信息资源服务等方面,都还未进行有效的整合。加上缺乏投资管理系统的有效支持,特别是券商对资产管理部门的考核激励机制都是采取“月薪 + 年终奖”方式,当“年终奖无望”时,操作者极易消极反抗。
将券商目前的资产管理业务与私募基金相比,其唯一的优势是:现行体制赋予了券商以超强的承受风险能力,而不是投资理财能力。
无法匹配的矛盾
当前,券商资产管理不仅没有摆脱既有的尴尬,还面临着难以匹配的矛盾:
受托规模与投资实力无法和谐
自从2002年5月份暂停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来,由于市场缺少了稳定的、无风险的投资增值品种与获利机会,资产管理市场的竞争立刻进入了白热化。于是,券商在遭遇“佣金大战”的同时,还要挡驾受托资产的“价格大战”。而伴随着受托规模及资金成本的急剧上升,券商自身的投资实力问题也已经浮出水面,尤其是投资规模与投资实力之间的差距,已使券商愈发力不从心。
无法实现的固定收益投资渠道
由于国内交易所固定收益债券市场的年投资回报率仅3%左右,且债券市场容量有限,券商们所承诺的高启的收益率,几乎无法在债券市场找到能够与之投资收益相匹配的产品。选择高风险的股票市场作为主要投资渠道,就成了无奈的选择,这无形中也更增添了业务风险。
投资套利避险工具尚不具备
由于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被限定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及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而目前市场上又尚缺乏指数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及做空避险工具,因此,面对单边操作所固有的市场风险,券商们还只能“束手就擒”。
风险投资准备制度尚待建立
市场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风险准备制度,使之对风险加以有效的事后损失补救。然而,由于国内券商资产管理尚未进行公司建制,风险投资准备金制度的缺失,就更夸大了投资运作风险。
客户风险承受意识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