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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开展精准扶贫 加强文明单位创建
2019年,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强化内部管理,履行工作职能,规范业务程序,扎实开展工作的同时大力开展精准扶贫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1、全力以赴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今年按县局安排,我中心4名党员干部对马良松岗岭村、重阳村和云旗山村共计13户贫困户实行责任包保。开春以来,我们帮扶人员多次深入该村组,根据贫困对象户的致贫原因,制定年度帮扶措施和长远发展规划,并给予一定的资金、物资帮扶,增加包保户的收入。同时,配合村委会整理好扶贫档案,为实现全县“脱贫摘帽”目标贡献力量。
关键词:社会管理 加强 创新
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顺利实现社会转型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选择。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践宗旨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经济发展势头良好,这就需要我们提高辨别和应对复杂形势的能力、真诚服务群众的能力、做好社会管理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下大气力迎合人民群众的期望,尽力弥补经济高速发展而带来的更高的期望值。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对策思路如下:
1 践行服务宗旨树社会管理之本
做好社会管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如何促成格局,形成联动,党和政府显得尤为重要。当前,随着世界经济、政治的全球化和网络媒体的兴起,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显著增强,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一些公职人员并未彻底去除“全能意识”和“管制思想”,“争”与“管”则成为必然矛盾。社会问题客观存在,解决问题的根本不是“对立”或是“消极应对”,而是“共同积极面对”。因此,要将真诚服务意识作为一切社会管理手段的统领,把群众满意作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终极目标,力争做到用法律法规规范程序,以真诚服务促成结果。
2 加大宣教力度造社会管理之势
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加强对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强化其依法经营的意识。要加大法制宣传,引导广大市民养成自觉守法,遇事用法的习惯;要加强对全体社会的道德教化,努力使诚实守信、奋发进取、文明礼貌、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成为个人自觉遵守的行动准则。
3 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强社会管理之基
做好社会管理与群众工作,要明确主体、培育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的主体是“社会”,即社会组织。但实际情况是,目前我们的社会组织发展极不健全,社会管理这份责任只能由政府暂时承担,但这绝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包办”,我们要充分利用我市人口和地域面积小,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的优势,努力建立“熟人社会”,即在法治的基础上,通过道德、非正式组织、个人约束等方式,做好社会的自理。一是党和政府通过制订科学的发展规划,加强对社会组织发展布局的调整和整合,分步组织实施和推进,形成布局和结构更为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体系。二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区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要合理划分社区和村委会,增强其社会服务和动员、管理功能,使之成为调动社会组织、推动群众主动参与的重要力量。可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民间活动,增加社区和农村居民的凝聚力。政府也要通过各种手段逐步引导和规范群众通过社区、村委会等协调处理和解决社会事务,通过政策、法规等手段指导和帮助其解决问题;三是要从形式上入手,加大“官办”行业协会的管理整合力度,在此基础上力争形成几个行业服务能力较强、人民群众信得过的“民办”或“半民办”行业协会;四是要重点培育公益类的社会组织,鼓励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新型民间组织的发展。同时也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防范和制止违法活动,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自律机制建设,制订准入条件和退出细则,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4 创新体制机制谋社会管理之策
4.1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服务群众的基础和前提
探索完善“规范的收入制度、票据制度、账目管理制度”,继续扩大政务公开力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执法和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4.2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完善互动机制
变群众上访反映问题为领导干部下基层询问群众所需,变“车下去”“人下去”为“心下去”,同时,利用面谈、信件、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了解民意,体察民情,用,实际行动拉近与群众的距离。
4.3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
要将矛盾的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首要手段,发挥我国的体制优势和我党的政治优势、群众工作优势,综合司法。行政、群团、行业协会、中介、社区、村民自治等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联动,同时,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5 紧盯重点领域解社会管理之急
5.1下大气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要在与群众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加大投入,突出解决住房、物价、教育、医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特别是要设法提高困难群众的自救能力。
5.2坚决保障社会安全
重点是坚持安全生产,保证食品药品安全,加大治安管理力度,搞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特别是要增强群众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要把突发事件预案的演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
第一条为保障全市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困难居民给予适当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遵循下列原则:
(一)农村低保与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援助、社会互助相结合;
(二)国家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及社会互助、劳动自救相结合;
(三)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知识;
(四)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五)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农村低保实行市、县、乡三级政府负责制。市及县(市)区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农业、统计、物价、审计、监察、公安、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低保工作方案、计划的制定及推动实施,负责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辖有农业户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核及上报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户的社区,下同)配合管理机关做好辖区内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初审,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五条凡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其他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七条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省其他县(区)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的农村困难居民,可以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在农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按规定计算家庭收入后,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八条保障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二)保障对象在领取保障金同时,要主动如实向村委会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提出续保申请。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不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待遇。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虽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3年内自建住房和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家中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家中安装电话(含家庭成员持有手机)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80%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有高于高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转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因赌博、吸毒、、酗酒和违法结婚、违法收养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虚报瞒报家庭收入的。
(五)户口在本市,但人在本市外居住半年以上的。
(六)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基它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十条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人员的劳动能力分为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终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具备完全劳动能力5个等级。
农村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工作管理和有争议鉴定结果的裁定,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劳动、人事、残联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负责。具体鉴定工作由县(市)区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专门医院承担,其它部门和医院的劳动能力状况鉴定结果须经县(市)区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可作为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依据。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和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对象年复查一次。
第三章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当地农村居民维持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用费用确定,并服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我市现行农村低保标准暂定为家庭年人均收入650元。
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农村低保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保障标准差额享受;
现阶段保障金差额发放分为三档,即:根据家庭年人均实际收入与保障标准化的差额,就近靠档。
一档:年人均保障金为300元(月人均25元);
二档:年人均保障金为420元(月人均35元);
三档:年人均保障金为540元(月人均45元);
(三)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高龄老人(69周岁以上),在正常的农村低保待遇基础上,上浮20%。多种身份并存的,不重复计算,只上浮20%。
第四章收入计算
第十三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收入统计口径计算),具体包括:
(一)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和劳务收入;
(二)退休金、补偿金和各种保险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
(四)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五)变卖家庭财产所获的收入;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继承和馈赠收入;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农林牧渔种植、养殖、加工收入有固定价格的按固定价格计算,无固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的荣誉奖金和津贴、优待抚恤金,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工伤人员的护理费和补助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临时救济金和社会各界损赠的年累计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款物,不计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家庭人均收入以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前12个月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在外务工或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不能出具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当地城镇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或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第十六条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年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凡扶(抚)养、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计算扶(抚)养费、赡养费;凡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超过部分数额的上述比例计算负担扶(抚)养费、赡养费。
第十七条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农村居民,原则上3年内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十八条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跟踪消费。由乡(镇)或村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如其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五)村民代表评议。对有隐形收入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可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给予保障。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符合保障条件并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户主持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财产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由其居住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共同出具证明,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出申请。
(二)村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通过后,低保名单和保障金额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3天以上,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填写《葫芦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乡(镇)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确定后,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确定发给保障金数额,委托村委会再次张榜公布3天以上。无异议的,发给《葫芦岛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村、乡镇、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接到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理审批手续。保障对象从管理审批机关批准之日当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困难户救济金和市、县(市)区政府筹集的农村低保保障金两部分构成。市、县(市)区政府筹集的农村低保保障金按支出数额5:5的比例承担。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要建立农村低保资金财政社保专户,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困难户救济金和政府筹集的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统一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损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接收并缴入同级财政社保专户全部用于农村低保。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编制本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按照保障对象人数和保障标准编制每季(月)实际发放保障金需求计划,由财政部门根据每季(月)支出计划定期拨付。年终,民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保障金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不低于低保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的4%安排必要的农村低保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保障金使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发放程序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按月或按季以货币形式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予实物)。县(市)区财政将资金拨付民政部门,并由民政部门在各乡镇为低保对象建立储蓄存折,由金融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八条保障对象可持有关证件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农村信用社或邮局等金融机构领取保障金。
第二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的保障对象,每年要核查一次;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名胜。每季核查一次。
第三十条领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在当月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变更手续,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停发保障金的,由乡(镇)民政办负责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第三十一条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农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跨县(市)区迁移,持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八章管理方式
第三十二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以家庭为单位归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资料。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表》、收入证明、调查相关材料等要及时归入低保对象档案。按户统一编码,装订成册,档案资料要录入微机;乡(镇)由专人负责管理,要有专门的档案柜,保留低保档案附件。村委会要有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
第三十三条建立统计上报制度。每季度末25日前,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市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对上季度本地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人均补差水平等重要数据进行认真、准确统计、经领导审批把关,盖章后将报表及时报市民政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于当月30日前将上季度统计表上报省民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定期抽查和核查制度。每季度或半年根据低保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和档案资料,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民政部门在抽查保障对象时,应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级组织的作用,认真核实其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农村低保人数、补差水平以及低保资金支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经检查核实后,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提出具体调整意见。
第三十五条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各县(市)区管理系统采取微机管理和信息传统,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建立村级信息员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特困群众的生活情况。
第三十六条建立公示制度。县(市)区、乡镇应公开农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并设立低保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村委会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保障对象的姓名及享受金额。
第三十七条建立农村低保备案制度。每年的三月底各县(市)区要将所属乡镇上年末农村低保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家庭地址、保障金额等基本情况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税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九章监督措施
第三十九条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不予及时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无故不按时发放保障金的;
(四)贪污、挪用保障金的。
尊敬的各位:
安排,我受县委托,向考核组各位汇报我县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一年来,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县委、县的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和主管下,以和“”思想为,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州、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科学发展观,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县工作,为的法治环境、法治××建设、社会稳定等了。现将我县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
(一),机制,工作。
今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年,最为关键之年。为普法依法治理任务,我县在总结“五五”普法中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和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全县已以“党委、人大监督、实施、政协支持、各协作、全社会”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1、了县普法依法治理,增补县直10多个为县普法依法治理。,理清工作思路,工作方向,工作早安排、早部署。
2、为我县“五五”普法规划,法治××建设。6月22日至26日,县司法局、普法办主要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组,对全县“五五”普法工作情况专项督查和调研。13个乡镇、县直各工作“五五”普法情况、“五五”普法工作在乡镇村、组的情况,农村普法“死角”,农民的法律意识情况督查、调研。调研组对我县近四年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肯定,并在实施中的问题了分析,对下步工作了要求。
(二)“五五”普法示范点工作制度。
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思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县普法依法治理办、县司法局绐终把“五五”普法示范点工作一项任务来抓紧抓好。抽派普法骨干,示范点,人员变动的,充实组织机构,普法联络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人抓,工作有人管。示范点的不同职能,健全普法依法治理规章制度,并理清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了干部、职工的办事。健全示范点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台帐,强化文档管理,收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痕迹资料,妥善管理,规范归档。
(三)内容、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
全县各级各主题有持色、有创新、有性地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主题,,性强。县妇联在“3.8”维权周了“弘扬法治宣传,××”、“壮乡妇女学法律”为主题宣传活动;县工商局、司法局、依法治县办、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消费者协会等等我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关注食品安全、共创××”为主题宣传活动;县国税局在“税收宣传月”期间了“情系民生,关注税收”为主题宣传活动;县司法局、普法办了“法制宣传教育,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主题宣传活动;县禁毒委在“6.26”国际禁毒日期间了“依法禁毒,”为主题宣传活动等等。内容、多样。报刊、电视、宣传栏、黑板报、标语、展板、图片、发放宣传资料、征订法律知识读本、播放录音录像、出动宣传车、解答法律咨询热线、座谈会、知识竞赛、以案说法等,宣传了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法、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读本、土地法、森林法、禁毒法、消防法、传染病防治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50余部法律法规。
截止为止,全县共有23余个()的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6.5万份,出动宣传车宣传52次,为中小学上法制课46次,出板报、橱窗120期,悬挂横幅45条,广播、电视宣传860次,发放《农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9.2万本,向学校赠送《青少年常用法律知识问答》3.2万册,向解答法律咨询2500余人次,法律援助12件,宣传法律法规10余个,受教育达18万余人(次),了的。
(四)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抓好法制宣传教育。
以“青少年学生为切入点,干部、公务员为核心,农民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点”的普法思想,推行普法学法用法长效机制。
1、抓好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制教育,依法决策。
干部学法是“五五”普法教育的重中之重,的法治意识、法制化管理直接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县干部学法在强调自学为主的,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专题讲座、机关政治学习日等定、定内容干部学法经常化,要求党委中心组学法每年二次。推行以“干部干部、干部带动家庭”良性式链条的公务员学法用法长效机制。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县委党校等把干部、公务员的法制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在干部培训中安排法制培训内容,了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四是全县行政执法板报、专栏、政治学习,培训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如县公安、法院等,不同,了执法、司法岗位和综合岗位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工作和技能培训工作,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
2、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向在校学生赠送法律手册。在学生中掀起了学法、用法、守法的热潮。好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作用;各学校校园广播、板报、橱窗等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了中小学生的学法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受教育师生达4万余人(次)。推行以“学校(学生)触及家庭(家长)、家庭(家长)连接社会”良性互动的青少年法制教育长效机制,多种措施,有性法制宣传教育。不同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县各中小学校校园广播、板报、橱窗等载体,校园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营造法治。,中小学生不同特点,班团活动法制讲座等多种寓教于乐的,了以禁毒、防控甲型h1n1流感等为内容的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活动。
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紧紧“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主题,了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活动。以3月“法制宣传月”为契机,县司法局、县普法依法治理办组织全县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进企业”活动,以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活动等,宣传关于和宏观调控,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企业生产经营、风险防范、投资开发、就业保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法律法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能力,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的法治环境和。
4、农民法制宣传教育。2009年5月14日在全县组织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组织“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先普法后调解、先调解后诉讼”的工作模式,有性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各乡镇对排查出的家庭、土地、山林、婚姻纠纷等问题逐一实地调解,邀请当地、是当地村干部、党员及家庭户,对《土地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等与生产生活息息的法律法规教育,让在调解中受到教育,在教育中解决问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省州关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的要求,措施抓好,到为止,了每个村委会有一支法制宣传队伍,有一所法制学(夜)校,有一块法制宣传栏,每个村民有一名法制宣传员,每户一名法律明白人。
关键词:民族村寨;村民;参与;旅游开发
中图分类号:F592.773;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6)06―0039―07
自1997年6月世界旅游组织、世界旅游理事会与地球理事会联合颁布《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以来,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与管理引起了我国实业界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社区旅游已经成为旅游学基础研究的新兴热点。但是,从已有的研究资料来看,我省对于民族村寨村民参与旅游开发的成功成功个案分析,尚不多见。因此,加强对我省民族村寨社区旅游的研究,尤其是对村民参与本社区旅游开发的研究,对于增加旅游研究的学术积累,推动我省旅游开发中的社区参与进程,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民族村寨村民参与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民族村寨村民参与旅游开发,有利于旅游资源产权的合理界定。
随着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推行,随着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肯定,村寨集体产权和村民各自产权的区分日益明晰。与其它旅游资源不同,民族村寨的旅游景区是以社区为背景建立起来的,其旅游景点既有自然的山水草木,也有人为的村寨风情,不仅景区和社区是叠合在一起的,而且集体产权和私有产权也是叠合在一起的。作为旅游景区的少数民族村民,既是民族旅游文化资源的载体,也是该景区旅游资源的产权所有者之一。因此,社区旅游资源的使用权既属于社区,也属于当地村民。只有合理界定社区和村民对旅游景区各自的产权,合理划分各自的经济收益比例,才能既增强社区集体的经济实力,又能有效调动村寨村民参预旅游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促进我省民族村寨的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村寨村民对旅游资源开发的参预程度的增大,村寨集体和村民对旅游景区产权的合理界定及其收益必然会提上村务管理的议事日程;而通过“村规民约”等多种形式对村寨旅游资源的合理界定,则显然有利于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村民的广泛参与有利于提高游客的体验效果。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旅游客源市场的进一步成熟,随着人们休闲时间的增多和对多样化情感生活需求的增强,随着民众消费能力的增强,旅游者对服务质量的要求就越来越高。如何使景区保持对游客的持续吸引力,既是景区开发的关键,也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有学者认为,赢得顾客往返光顾的方式是在他们中间创造出一种体验,而较高的体验质量会对未来引发一系列行为和情感效果,如口碑效应、重复购买、顾客忠诚等,而这些正是旅游目的地保持竞争优势的源泉。因此,如果民族村寨村民能真正参与到旅游开发中去,通过建立家庭旅馆,制作民族手工艺品,表演传统节庆、喜庆活动等多种形式,即通过渲染原汁原味的文化氛围,既展示了本地的独特文化,又带给了游客以真实、自然的感受,从而让游客在优质的服务中获得一种真实的体验和由衷的满足,以诱发游客的“宣传”功能乃至重复光顾的需求。
第三,村民的广泛参与是村寨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保证。
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是持续推进旅游目的地环境系统和文化系统的完整性,以及旅游业带来的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在开发地区的公平分配,可见,公平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之一。所以在旅游开发中,很有必要强调相关利益者在社区内的公平分配,避免“旅游飞地”和“旅游孤岛”的出现。
民族村寨旅游地无疑是村民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源和环境基础,如果村民从旅游业发展中无法获利,又失去了原来赖以生存的条件,还要承担旅游开发所带来的自然与社会成本,势必造成对旅游开发的反感直至抵制,对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保护更无从谈起。相反,如果村民能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从旅游开发中获取持续的经济利益,就会自然激发他们保护当地旅游环境的内在动力,就会激发他们自觉地维护社区形象、保持环境卫生、提高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从而形成一种“合力”,以推动村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村民广泛参与旅游开发,有利于贯彻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是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举措。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要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由于历史发展、交通障碍等原因,我国众多民族村寨往往集贫困、落后为一体,扶贫任务依然艰巨。旅游扶贫是民族村寨实现脱贫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要把旅游扶贫落到实处,必须组织村民广泛参与旅游开发,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族村寨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村民的增收问题。
组织村民广泛参与旅游开发,让他们通过诚实的劳动和优质的旅游服务,从中获利,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旅游扶贫。由于村民的广泛参与旅游开发,就能从根本上避免传统旅游开发中只有部分村民受益的问题,从而实现所有开发者、服务者均共同受益的目的。由于村民是有组织地广泛参与旅游开发,是在有产权的基础上参与旅游开发,这样不仅可延长村民的收益期,而且还可以使村民的收益在村寨旅游经济的持续发展中有切实的保障。因为在少数民族村寨,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庄稼收入,而庄稼的季节性特征使广大村民的收入主要集中在收获之后,平时没有多余的钱。通过发展参与式旅游,可使村民充分利用闲暇时间参与旅游接待,在闲暇时间有所收益,这就延长了村民的收益期。在组织村民的参与式旅游开发中,村民都直接参与旅游的接待活动,都直接面对消费者,都利用本地出产的农产品满足游客的需求,这就减少了流通环节,既满足游客的需求,又带动了农副产品市场的发展,增加了村民的收入。
村民广泛参与旅游开发,不仅增加了村民的经济收入,而且还增强了村民的经济开发意识,提高了村民的素质,这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以人为本”精神的充分体现。
二、镇山村村民参与旅游开发现状
镇山村位于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花溪水库中部的一个半岛上,与“高原明珠”花溪风景名胜区毗邻,村寨属典型的民族村寨,全村有布依族105户,苗族38户,汉族1户,主要以布依族为主。分上、下两寨,占地共4.1km2。村寨在1995年被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99年被批准建立民族生态博物馆。镇山村依山而建,三面环水,水质清澈,自然环境优美,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雨水适中,日照充足,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镇山村迄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据记载,因明代万历年间朝廷“平播”,明朝将领李仁宗以军务入黔,屯兵安顺,后移屯石板哨镇山村,李仁宗将军与布依族女子班氏结缘,繁育后代至今已有17代。镇山村是集真山真水、民族建筑、历史遗迹于一体的民族村寨,其魅力在于村寨原生状态的民族文化与原生状态的乡村自然环境的完美结合,在黔中地区的布 依族村寨中颇具代表性。在镇山村开展旅游活动,即可满足游客对乡村生活、田园风光、自然环境的兴趣,又可满足旅游者对民族历史文化探秘的需求。
镇山村旅游开发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1995年以后进入镇山村的游客逐年增加,1999年达10万人次,2000年达11万人次,2003年因为“非典”缘故,国家相继出台了取消“五一”黄金周,严格限制人员流动,禁止跨省旅游和限制组团旅游等政策,贵阳市内游客利用双休日到镇山村度假的游客上升,达13万人之多,2004年以来,又恢复到1999年的水平。镇山村客源主要以贵阳市内散客为主,省外游客团队也较多,基本上是一日游。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旅游开发以来,当地政府积极动员村民参与旅游经营与管理,开展了一系列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活动,吸引了大批中外游客,在实现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同时又实现了社区的脱贫致富。
镇山村村民参与旅游开发是当地政府和专家学者积极引导的结果。
镇山村村民参与旅游经营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在此之前,仅有少数专家学者对镇山村进行考察研究,当时的村民是毫无旅游参与意识的,家家户户均忙于农活或外出打工。在当地政府和众多专家的努力下,1995年,镇山村被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知名度开始提高,并逐渐成为了全国乃至世界瞩目的古村落。一些普通游客也开始慕名而来,对镇山村进行参观游览。随着游客的增加,当地政府遂积极主动地对镇山村进行旅游开发,并动员部分有条件的农户搞旅游接待。但参与接待游客的几家农户起初并没有对旅游抱有太大希望,其余农户对旅游业的发展也持观望态度。一年以后,参与旅游接待的农户通过销售农家饭而迅速致富,在其示范效应的激励下,其他农户也开始参与旅游接待。这样,接待户从最先的两三户发展到后来的十几户,二十几户,现已达到四十二户。村寨居民通过发展家庭旅游接待而摆脱了贫困,从而迈上了小康之路的坦途:个别接待户年收入达到了十几万元,最少的也有两万元左右。镇山村农民的年人均收入有了明显提高,从1995年前的600元/人提高到现在的3000多元/人。除了经营农家餐馆外,村民们还通过出售民族旅游工艺品、农产品、野菜、经营游船来获取经济收益。布依族老汉李秀良退休以后在家从事石刻、木刻艺术,出售布依民族服饰、刺绣,每年收入均在3万元以上。一些村民利用农闲时间出售野菜、经营游船的收入均也在千元以上。
镇山村旅游开发的制度化发展是当地政府和有关专家悉心指导的结果。
伴随着镇山村居民对旅游开发的广泛参与,旅游开发的制度化势必提上议事日程,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关专家的悉心指导下,确立了村寨旅游管理的自治原则:由村委会和“镇山村旅游管理站”共同负责旅游活动的日常管理,并制定了严格的接待管理制度;“镇山村旅游管理站”由村干部组成,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景区门票收入与支出的财务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景区的治安管理由管理站组织村民轮流值班管理;景区的清洁卫生由管理站组织村民轮流负责打扫。
村委会和管理站还积极组织村民参与旅游服务意识、服务技能和旅游安全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在旅游淡季时,由管理站负责组织对经营户进行培训:开展“对客人服务没有任何借口”、“细节决定成败”等教育活动;对游船经营者进行游船安全培训;向村民宣讲有关环境、卫生、服务质量的重要性。此外,村委会还通过花溪旅游行业协会镇山村饮食分会对农户进行烹饪技能培训,并带领农户到全国其他古镇(村)参观、考察、学习,借鉴他们的从业技能和从业经验。
村委会积极组织村民参与旅游文化建设与旅游环境保护。
镇山村村民凭借村寨良好的自然环境与淳朴的民族文化资源脱贫致富,大大提高了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同时增进了他们保护环境和发展民族文化的经济实力和其他物质条件,创造了“文化、环境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双向互动、良性循环的机制。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以前,村寨里到处堆满了粪便,臭气腥天,蚊虫乱飞。村寨旅游发展起来以后,村委会规定了粪便堆放时间,规定了村民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把粪便拉走。富裕起来的村民有了建新房的强烈愿望,在村委会的劝说下,自觉按有关规定,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持着房屋的原有风貌。在花溪区政府、区建设局的帮助下,镇山村修建了1个污水池,2个净水池,1个清水池以及多条排污沟,较好地解决了村中的污水排放问题,并使污水得到重复利用。这样,既降低了成本,又使村寨环境及周边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
依靠出售石刻、木刻发家致富的李老汉只读过1年私塾和4年小学,对生活了几十年的布依村寨的民族风情、民间传说,历史典故颇感兴趣,他先后花了8年时间收集整理有关文献,出版了《中国贵州镇山布依族风情》专著。在省外朋友的帮助下,李老汉还把布依风情、镇山村民间传说等做成400余幅连环画,在家里开起了“布依文物园”。为了更好地传播、展示布依族文化,镇山村修建了镇山村布依族生态博物馆,对布依族的服饰、生产生活工具、民族器乐等进行了展示,对传播镇山村布依族文化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镇山村村民参与旅游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镇山村村民参与旅游开发尽管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按照旅游开发与管理的现代化、法制化的要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与周边发达省市区的农村旅游开发相比,镇山村村民参与旅游开发尚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村寨旅游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影响了村民参与旅游开发的深度和广度。镇山村仅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资源级别不够高,与国内其它类似的、规模较大的古镇(古村落)相比,镇山村不论是资源级别还是知名度都相对逊色,其吸引力明显不如后者。近年来到镇山村旅游的人次不断增长,但总量规模还不算太大,一直在年10万人次左右徘徊。实际上,镇山村现有旅游发展仍然处于浅层次的开发阶段,产品以周末观光、休闲为主,产品结构单一,接待与服务设施落后,无法延长游客的逗留时间。镇山村旅游商品开发也明显不足,全村仅李老汉一家制作民族旅游商品,且品种单一,村中无旅游商品购物店。这一切,使得镇山村旅游经济体量(旅游经济体量=旅游人次×人均停留天数×旅游消费额)低下。这不仅制约了旅游乘数效应的发挥,还导致了社区参与广度和深度的不足,影响了镇山村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在调研中不难发现,一些未能从旅游发展中获益的村民对文化、环境保护的意识明显不如获益村民,致使位于景区主干道周围的环境明显好于支干道周边的环境,一些支干道附近仍旧堆放着各种粪便,臭气熏天。对于这些村民来讲,他们很难意识到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因为他们并没有从环境卫生中获得收益。要改变目前这种现状,应在现有旅游项目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具有布依特色的民族旅游商品,增加参与项目,增强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以扩大村民参与旅游的机会。
其次,社区参与中还存在着一些混乱。在镇山村,由于许多村民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设施设备、卫生意识等方面的原因,家庭餐馆的卫生状况较差。有的接待户平时不注意打整,等游客来了以 后才仓促打扫,造成游客心理不快。同时,由于小农思想严重,缺乏全局和长远观念,部分接待户对外来旅游者漫天要价,“拉客”、“宰客”现象时有出现。一盘镇山村本地出产的凉拌野菜,成本不到一元,加上简单的配料,稍作加工后,竞卖到10元,但味道却与普通餐馆出售的凉拌野菜毫无分别,有的甚至连普通餐馆的味道都赶不上。还有部分村民干脆直接到景区入口处强行拉客源,有的甚至骑着摩托车到离景区两三公里以外的地方等客源,跟着旅游车来回跑、堵,这不仅使得游客极度反感,而且还极易酿成旅游交通安全事故。
村民收入差距有扩大的趋势。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镇山村在旅游开发以后,村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扩大。部分经营户年收入可达十几万元,个别经营户甚至达到二十几万元,而有的农户年收入依旧在一千元左右徘徊。这种旅游收益在农户间的分配不均,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村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把自己经营的餐馆变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大的旅游团队的定点接待点,保持着稳定而充足的客源;而大部分接待户只能依靠周末、黄金周到来以后分到部分的零散客源。二是镇山村上寨、下寨村民在旅游收益上的差距。镇山村上寨的民居虽然保持着原汁原味的布依风貌,但距花溪水库较远,游客进寨以后,几乎全部拥向下寨。曾经有部分上寨农户尝试搞旅游接待,但因为生意清淡而被迫放弃。靠近花溪水库的下寨农户主要以经营农家乐为主,而上寨居民只能从事经营游船、烧烤、野菜等。这样,上、下寨居民收入明显扩大。三是参与旅游开发经营的农户与从事传统种植业农户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镇山村分为四个村小组,第四村小组关口寨以苗族居民为主,距离镇山村主体景区尚有一段距离,游客前往关口寨必须借助于游船方能到达,加上关口寨民居无特色,几乎没有游客前往。这样,关口寨村民只能从事传统农业生产劳动或利用农闲时间外出打工。调查中不难发现,关口寨村中环境、民居建筑明显不如镇山村另外三个组。
但是,镇山村旅游开发所利用的是镇山村村民共同的旅游资源――文化与生态环境。如果一些农户对旅游资源的所有权未能通过经济收益体现,所承担的旅游负面影响也未能得到补偿,其影响将是对村民之间传统和谐的人际关系的侵蚀。如村中的垃圾箱到了夜晚就成了村中部分村民发泄的对象;由于“分配不均”,村干部间矛盾突出,影响了村寨的有序管理;调查中有村民反映,村干部只顾自己的利益,并没有起到带头作用。如果没有很好的管理机制调节,任凭镇山村农户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无疑将影响镇山村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镇山村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的建议
针对镇山村村民在参与旅游开发中尚还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社区参与的法规制度建设并建立权威的监督机构,推进村寨旅游规范化的管理进程。
政策法规是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的重要保障,缺乏法律上的规范,就会使社区参与旅游业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使各利益主体陷入非良性竞争的局面,不便于社区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协调。仅有法规是不够的,地方政府为保证社区居民有效参与旅游开发,还应该设立专门的执法和监督机构。该机构在处理本地社区参与问题上必须有足够的权力,并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全面协调社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除了以上措施以外,还应发挥各级村民团体以及家族等传统社会力量的协调、整合功能,利用村规民约、禁忌和习惯三种类型民间“习惯法”的形式,进一步规范村民的日常习俗和旅游经营行为,提高旅游产品的文化含量和道德含量。
还应通过对参与旅游接待的农户进行评定考核,具备条件者颁发“旅游接待许可证”;对接待服务人员进行强化培训考核,推行执证上岗制度。同时,还可以通过评优活动,对条件较好,服务质量优秀的农户进行星级评审,挂“星级牌”,树立品牌、质量意识。这样,将推动镇山村参与式旅游向特色化、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第二,界定产权,引导村民积极入股。
产权理论认为:合理的产权安排能够较好地引导人们实现外部性较大的内在化激励,以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为了保持镇山村的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村民的经济收益,可以根据资源的产权将镇山村旅游资源界定为国家产权、集体产权、村民小组产权以及农户个体产权4种产权主体形式。在旅游开发中,上述主体应开展合作,把旅游资源、特殊技术、劳动量转化为股本。在经济收益上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红相结合。通过“股份制”经营,不仅可以吸收经济能力不足的村民参与旅游开发,而且还激励了“富裕村民”持续参与旅游开发的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经营形式,既实现了村民的“责、权、利”的有机结合,还能引导村民自觉参与他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从而保证了村寨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当然,实行股份合作制,首先要解决的是明晰产权、合理界定股权的问题。在旅游开发中,村民是众多利益主体中的弱者,为了确保其在景区产权交易中的地位,成为自己资源的真正主人,政府应改变以往不合理的产权安排,从民族旅游文化保护的内部因素出发,将村民利益放在首位,合理安排产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少数民族村民的合法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开发问题。
第三,着力拓展村民参与旅游开发的途径。
由于镇山村村民参与旅游开发的方式单一,规模和市场容量都很有限,只有不断拓展村民参与旅游业发展的途径,使他们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才能真正激发村民参与旅游的热情,提高村民保护文化、资源的动力。根据镇山村的资源状况、地理位置、旅游产业发展现状等现有条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提高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的广度和深度。
首先,努力挖掘布依文化的内涵,通过举行大型的节庆活动,开发民族旅游商品。目前,独具特色的大型旅游主题活动已日益成为景区吸引力的源泉。开展节庆活动,不仅可以提高业主和公众对旅游产品的认识,提高旅游地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同时还可以激发村民了解旅游,支持旅游,参与旅游的热情,为社区参与旅游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目前镇山村尚无旅游购物点,旅游商品明显不足。因此,当地政府应组织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深入挖掘布依族文化内涵,生产具有典型布依族特色的民族旅游商品,这样,既可增加游客购买量,提高旅游经济体量,又可以拓宽村民参与旅游开发的途径。
其次,利用村寨有利的地理位置,开发新的参与体验性项目。应该着手把镇山村进寨公路适当加以延伸,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植物,花卉架设乡村绿色大道,设计并建造景观路,再以装饰性的传统交通工具(如牛车、滑竿等)作为进入村寨的主要工具。与此同时,在进寨大道两侧开发绿草园、瓜果园,有选择地培育、种植贵州特种花草、农作物和特色水果。这样不但能使旅游者观赏田园风光,体验乡村生活,呼吸新鲜空气,达到反朴归真,回归自然的意境,还能增加村民参与旅游开发的机会,提高就业率,增加村民收入。
除此以外,镇山村民居拥有浓郁的布依族文化风情和优美、宽敞的居住环境,完全可以为游客提供别具一格的食宿条件。镇山村居民以此参与旅游,使游客“走进布依人家”,亲身感受不同地域民俗风情的差异和亲和,以丰富旅游内容,增加游客体验效果,从而达到延长游客逗留时间,增加旅游消费量,提高镇山村旅游经济体量的目的。这当然需要当地政府加强对接待户的管理和培训,改善接待条件,尤其是要清除有碍游客视觉、嗅觉的不利因素,给游客一个舒适、整洁的旅游环境。
第四,把握“不参与就是最大参与”的原则,对农民进行经济补偿。
对镇山村而言,传统的农耕文明遗迹和当前的民族生活形态是发展民族村寨旅游的资源凭借,如果镇山村村民全部大规模卷入,镇山村就会逐渐失去传统的人地关系与传统的耕作生活方式的吸引力。因而,要尽可能维护社区生活的真实性和自然性,在整个村寨范围内进行绿色开发,建立并保护完整的文化生态村落。在这点上,对那些不直接参加旅游业、而致力于保持自身固有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的村民而言,不参与就是最大的参与,因为他们提供了“原生态”的旅游资源。对这一部分村民,村委会就应该通过集体基金补偿或利益的二次分配等形式,给以他们相应的旅游经济收益。
第五,积极加强与周边村寨的团结与合作,尽量做到“产业链本地化”。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节水灌溉是指在水田、旱田、菜田(含大棚)、草地和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行政、经济手段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为用水户供水的灌区管理单位、提水站等。用水户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渠道)直接用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农民用水者协会是指以水文单元(支渠、分支渠、中小水库)为控制区域或以行政村为单位,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维持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灌溉用水及其相关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建设节水型农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水土资源条件,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讲求效益的原则,优化农业种植结构,统一编制节水型农业规划,合理确定不同水源和不同供水保证率的灌溉区、调整区和抗旱区。实行统一规划,多元化投入,加快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促进农业灌溉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支持和鼓励、推广和利用先进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对在农业节水灌溉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农业灌溉用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水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
第六条区水务局负责全区农业灌溉用水的统一管理,各镇(街道)水利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灌溉用水的统一管理。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灌溉管理工作。
第七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不断完善供水体制和经营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供水效益,增强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实现良性运行,促进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八条灌溉用水单位和农户应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服从供水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有维护灌溉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各镇(街道)应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积极引导、鼓励农户参与用水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用水者自我约束、自行监督、对灌溉用水实行自律式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灌溉用水管理
第十条农业灌溉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各镇(街道)水利站应根据本地用水状况、年度可供水量预测、工程设施供水能力、灌溉用水定额、农业节水灌溉计划及区水务局下达的供水总量,制定本地年度农业灌溉供用水计划,实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总量控制,科学调度,统一管理。地表水灌溉区,由区水务局对灌区供水管理单位下达年度供水计划,实行水量统一调度。灌区供水管理单位依据区水务局下达的供水计划和灌溉区用水需求,逐级配水到农户。地下水灌溉区由区水务局对各镇(街道)核定下达地下水允许开采水量与井灌面积指标,实行水量控制与定额管理。
第十一条灌溉供水管理单位每年初应根据区水务局下达的供水计划,结合灌溉需水要求,编制年度具体配用水计划,报请区水务局审核同意后,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行按合同供水。未经区水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更改供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灌区内的灌溉用水由供水管理单位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根据实际需水要求和供水条件按渠系统一配水到支渠口。支渠口以下由农民用水户进行自律式管理。
用水户向供水管理单位申请供水,应具备以下条件:田间作物确实需水,实际需水面积超过按支渠供水灌溉面积50%的;需水地块集中连片,渠系和田面工程比较完善,具备供水条件的;符合浅晒浅湿、轮灌等节水技术要求的;已及时足额交纳水费的;满足其它高效用水要求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灌溉工程和灌溉配水的监督检查和调度管理,用水户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使用供水工程供水的用水户应按照批准的配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用水,并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交纳水费。对超计划用水或超定额用水,按规定实行累进加价收取水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用水户通过采取节水措施节余的水量,可以按规定实行有偿转让。
第十四条农业灌溉用水应安装供水计量设施,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灌区支渠口以上(含支渠口)由供水管理单位安装计量设施,支渠口以下由用水户安装。供水和用水双方应现场核定水量,按照用水量和实际受益面积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缴纳水费。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计量设施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供用水管理信息化。
第十五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应健全水费计收制度,完善计收办法,逐步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应定期向用水户公开用水量、水价、灌溉面积和水费,增强水费计收管理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水费计收按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定的水费作为本年度水费预交的基数,在供水前一次性预收。供水结束后按实际用水量结合受益灌溉面积,进一步核定本年度实交水费,多退少补或结转下年。
第十六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综合考虑供水成本、供水单位经营状况、农民承受能力和粮食安全,适时调整农业供水各环节的水价,保障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良性运转,促进农业灌溉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用水户应如实向供水管理单位呈报灌溉范围、灌溉面积和灌溉用水量。供水灌溉面积应每年核定一次,由供水管理单位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用水户代表组成核查组,深入实地进行量测的方式,并将核查结果在当地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用水户有疑义的应及时提出,未提出疑义的其核查结果由核查组共同签字认定,并作为核定实际用水量和计收水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开采地下水用于灌溉,必须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按照取水许可制度有关规定报区水务局批准。除农业抗旱应急外,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区内打井灌溉水田。已有的地下水灌溉工程应由区水务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调整开采布局,核减地下水开采量。在地表水灌区供水范围内严格限制打井灌溉,确需打井灌溉的取水人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水务局批准。
第十九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引导农民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根据水土资源条件,充分考虑水资源日趋短缺的实际,科学配置水资源,合理安排灌溉规模,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产业布局,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二十条区水务局应会同农业、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规划农业种植结构和布局,压缩高耗水、低产出作物面积。因地制宜地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积极培育和推广耐旱优质高效作物。大力推广渠道防渗、管灌、微灌、滴灌等先进高效的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粮食稳产高产,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护和管理灌溉工程,延长工程使用寿命,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是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农民用水者协会和受益群众的共同责任。区水务局应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灌溉工程保护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管理任务,落实管理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灌溉工程实行按权属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灌溉工程由水利管理单位管理,集体或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灌溉工程由投资人管理。小型灌区由农民用水者协会和受益群众管理。管理人应对工程实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做好工程维修、养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灌区工程的维修、养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在水价未达到供水成本时,支渠以上渠道、涵闸等建筑物由国家适当补助,受益单位或农户承担土方工程;渠道整修、清淤、支渠以下建筑物由受益单位或农户承担。渠系和田面工程未达到供水条件时,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地下水井灌工程(含抗旱水源井)及喷灌、滴灌、管灌等节水工程设施,由受益单位或农户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每年春季供水灌溉前,灌区管理委员会应会同用水户,对渠道、各类建筑物、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受益群众进行维修;停水后应组织受益群众对渠道进行清淤和工程维护,保证灌溉工程完好率和下一年度正常供水。
第二十五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定各类工程(建筑物、渠道)保护管理范围,设置界标,明示水工程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灌区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灌溉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未经区水务局批准,严禁从事下列活动:挖塘、打井、爆破、采石、挖砂、取土;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及排放污水;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对灌溉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在灌溉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修建穿越渠堤的管线,铺设通讯光缆电缆,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经灌溉工程管理单位审核同意,报区水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灌溉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经占用的由工程管理单位限期退回并恢复原貌。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必须事前报请区水务局批准。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占用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完善政府、农户、社会多元化节水灌溉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加强灌溉工程和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建设,采取“公助民办”、“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等形式,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户、集体、个人投资投劳兴建节水灌溉工程,大力发展灌溉事业。
第三十一条加快灌区节水改造,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农业节水配套改造工程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力度,推进灌区节水改造,解决工程老化失修、渠系不配套,输水漏损严重等问题,提高灌溉水有效利用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优先安排立项审批和投入,加强工程建设。
第三十二条鼓励农民、集体、个人投资投劳兴建小型农业灌溉工程,抗旱水源工程,田间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工程。推进小型灌区和井灌区节水改造,发展节水灌溉面积。对节水灌溉示范区、典型节水示范项目,实行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灌区应成立灌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实行民主管理。灌区管理委员会由用水户代表、镇(街道)、村干部和供水管理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上级行政领导担任。灌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灌溉管理工作计划、研究部署灌溉用水计划、工程维修、养护、灌区建设、水费计收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增强经营、服务功能,组织人员开展节水灌溉培训,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健全资料档案,切实强化灌溉用水管理,并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建立公众参与制度,推进农民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作用,建立健全用水协会章程,规范运作机制,引导用水者通过用水合作组织对用水、交费、工程维护进行自主管理、自负盈亏、自我监督,逐步建立健全用水户自律管理与水管单位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区水务局及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农业灌溉用水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农业灌溉用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利灌溉工程设施或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启用的,由区水务局依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水户未按规定标准、时限交纳水费,或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的,由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责令按规定限期交纳。不按期交纳的,每日按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区水务局批准,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不具备供水条件强行用水、无故弃水造成浪费,或对周边农作物、灌溉设施等造成淹没损失的,由区水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规定,未经区水务局批准,擅自在水利灌溉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安全活动或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由区水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