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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审计和普通审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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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审计和普通审计

第1篇: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表1列出了我国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情况。

截止到2012年12月我国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有会计师事务所55家(不含分所),其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44家,占全部事务所的80;“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11家,占全部事务所的20;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制”9家,且这9家会计师事务所在转制前均为有限责任制。而在总体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也是倾向于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这与我国脱钩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开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密不可分,有限责任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事务所自身财产。但是,“合伙制”才是具有“人合”特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选择的组织形式,考虑到其无限连带责任的约束,“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也寥寥无几。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作为“普通合伙”一种特殊形式,本质上仍需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合伙文化的精髓,既注重在故意与重大过失情况下保护无过失合伙人,又兼顾一般或轻微过失时合伙人之间的风险共担理念,更加符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

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审计师的行为选择

审计师在做出签发审计意见的决策时,经常会在成本和效益之间进行理性权衡。一方面,审计师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会招致客户埋怨和威胁,甚至会丢掉客户;另一方面,如果审计师对有问题的上市公司没有相应地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则可能招致诉讼风险,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下,审计师面临的诉讼风险增大,所以在两方面的压力下,审计师不得不权衡利弊以做出选择。

(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审计师面临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有限责任制”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审计师所面临的完全承担有限责任状态,转变为了根据执业活动中的过错大小与类型,由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无过错的合伙人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对于审计师在执业活动中的非故意的过失或一般过失,合伙人一并承担责任,这在本质上没有违背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机制。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法律责任的划分,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法律规定变得更加严格时,审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应该会趋向于谨慎。

另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的根本前提,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下,存在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的,只由造成该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种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不会选择冒险去舞弊。

(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审计师面临的客户压力 长期以来,我国审计市场处于一种过度竞争的买方市场状态。作为审计委托人的企业所有者缺位,往往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一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作为事务所的经济来源,常常为了得到好的审计报告而进行“权利寻租”,给事务所施压,以达到上市公司审计意见购买的目的。而事务所考虑到来自客户的未来准租金以及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不得不选择与被审计单位合谋,出具客户满意的审计报告,从而与客户保持较长的合作关系,获取“准租金”。

朱小平、郭志英(2006)提出在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时,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增强, 很可能会通过支付较高的审计费用进行审计意见的购买, 而且会优先选择与原会计师事务所购买审计意见。2006年和2007年,A股市场均有约2%的上市公司出现审计费用异常增长的情况,排除了合理因素的影响,极有可能存在审计意见购买的行为。该比例只是对审计意见购买可能性的保守估计。考虑到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议价能力低,审计意见购买的其他隐蔽方式,以及放宽审计费用异常增长的标准等,A股上市公司中涉嫌审计意见购买的比例将远大于2%。陆正飞等(2003) 检验了14 号规则是否强化意见购买的动机并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意见购买动机,但只是在14 号规则颁布后具有意见购买动机的公司才成功实现意见购买。随着审计意见重要性程度的加大,意见购买动机也愈为强烈,更多的学者提供了经验证据。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审计师行为选择及原因分析 从以上分析,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通过定性的分析在两种压力下,审计师的行为选择。

首先,在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改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后,其面临的法律诉讼风险以及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增加了,所以审计师会提高谨慎性,在执业过程总保持独立性,拒绝被客户收买,即不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舞弊;但是,在竞争激烈的审计市场上,审计师为了与客户保持长期合作以获得“准租金”,来迎合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意见,即选择舞弊。

在审计师做出行为选择以后,会面临两种后果,如图1所示:

注册会计师选择舞弊的情况下,第一,舞弊行为被发现。有可能是随着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而牵连到审计该公司的审计师,还有可能是被监管部门以外的人,如媒体记者揭发企业的违规行为而连带出审计师的违法行为。一旦审计师的舞弊行为被发现,在承担行政责任之外,如果被诉讼还有可能承担无限的民事赔偿责任。审计师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还有可能不被,这种情况下,审计师只承担行政处罚,而不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舞弊行为未被发现。由于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永久有效性,即注册会计师一旦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就应为发表的审计意见承担永久责任。所以这里所说的未被发现是指在近期内没有被发现,审计师还面临这以后被查处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师会因出具被审计单位想要的审计意见而得到更多的“准租金”。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选择舞弊,其结果很可能是丧失客户,从而丧失未来的“准租金”。还有可能是客户允许其出具真实的审计意见,但这种可能性非常小,甚至没有。

当然,期望的结果是注册会计师选择不舞弊,但是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其最想要的结果是选择舞弊同时不被发现。导致这种偏离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我国的监管力度不强,正是由于监管不力导致了注册会计师的舞弊不被发现,促使舞弊成功地概率大大增加。第二,我国的法律诉讼环境比较薄弱,利益受损者法律意识淡薄,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诉诸于法律,也正是由于利益受损者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不追究,导致了注册会计师被诉讼的风险意识薄弱。尽管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改为注重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但是,如果没有人去违法的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不会承担应承担的责任,改制也只是理论上加重了事务所责任,保护了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但现实中却没有得到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舞弊就算被查处了,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也只是受到行政处罚,大中型事务所还有可能考虑到声誉而不作弊来回避行政处罚,但是小型事务所就全然不在乎了,仅有行政处罚对其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综上注册会计师行为偏离理想结果的原因,提出两点政策建议:第一,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的监管有赖于信息,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的监管受到约束,所以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加大监管的力度。第二,提高法律诉讼意识,完善法律诉讼环境。政策的实施的制度环境很重要,我国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制度背景,严重影响了诉讼环境的形成,所以,要提高受害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追究的意识,只有这样事务所的转制才有意义,才能达到其应有的效果。

参考文献:

第2篇: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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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本科论文参考文献:

[1]芦杰.关于中专财会和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科设置的构想[J].中国林业教育,2000,(02)

[2]牛莉侠.高等职业教育会计电算化教学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01)

[3]董丽晖.提高会计电算化实践能力的课堂因素分析[J].甘肃农业,2006,(09)

[4]陈兴霞,曹军,费淋淇.浅析会计电算化实践教学仿真模拟题库建设[J].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4)

[5]杜思晓.高校会计电算化专业建设研究[J].农村.农业.农民(A版),2008,(10)

[6]刘秋月.会计电算化专业实验教学模式的构思与实践[J].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Z1)

[7]王健.加快林业企业会计电算化进程的建议[J].绿色财会,2006,(09)

[8]包准,程宝华.做好林业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几点体会[J].绿色财会,2006,(09)

[9]高俊杰,张东红.种子企业实行会计电算化之我见[J].种子科技,2008,(02)

[10]丁丽娜.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03)

会计本科论文参考文献:

[1]宋雪婷,安鹏.试论云南绿大地事件对注册会计师的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13(22)

[2]丁红燕.审计失败及其后果--基于证监会2006-2010年处罚公告的分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

[3]丁红霞,丁红燕.审计失败:原因及对策--基于证监会2006年-2010年处罚公告的分析[J].商业会计.2012(24)

[4]魏梦莹.新大地IPO何以被终止[J].资本市场.2012(10)

[5]张敬之.特殊普通合伙的市场反应研究--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4(01)

[6]李瑞青,白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研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

[7]郑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分析--基于信永中和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思考[J].财会通讯.2013(31)

[8]李江涛,宋华杨,邓迦予.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政策对审计定价的影响[J].审计研究.2013(02)

[9]肖小凤,王善平,肖雯.论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完善[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2(05)

[10]刘启亮,陈汉文.特殊普通合伙制、政府控制与审计师选择[J].财会通讯.2012(24)

[11]程启智,刘三昌.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思考[J].商业会计.2012(07)

[12]张连起.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实践与体会[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04)

[13]孟晓俊,严慧.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探讨[J].生产力研究.2010(12)

[14]章立军.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势与应对--第四届立信会计学术研讨会综述[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0(06)

[15]何新容.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兼与美国相关立法比较[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0(04)

[16]王星灿.试析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过错”[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0(08)

[17]黄洁莉.英、美、中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研究[J].会计研究.2010(07)

[18]冯延超,梁莱歆.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审计收费及非标准审计意见--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审计研究.2010(03)

[19]王棣华.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制改造[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03)

[20]上官静文.特殊的普通合伙承责制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11)

[21]陈坤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评析[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

[22]张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探析[J].财会通讯.2009(10)

[23]郭富青.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J].当代法学.2009(01)

[24]逯颖.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06)

[25]袁碧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职业保险探析[J].法学杂志.2008(03)

[26]郑英龙.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J].国际经贸探索.2008(02)

[27]范健.引入有限责任合伙(LLP)制度的立法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06)

[28]武晓玲,张亚琼,周水龙.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关系研究[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04)

[29]罗党论,黄旸杨.会计师事务所任期会影响审计质量吗?--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中国会计评论.2007(02)

[30]刘少锋.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长对审计质量的影响[J].财会月刊.2006(36)

会计本科论文参考文献:

[1]程之议.浅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18)

[2]张俊生,张琳.特殊普通合伙制让审计师更稳健了吗?--来自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经验证据[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4(04)

[3]刘行健,王开田.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有影响吗?[J].会计研究.2014(04)

[4]周中胜.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收费[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02)

[5]鲍金柱,冯研.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4(03)

[6]崔江涛.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14(01)

[7]谌小红,邹德军.共同经营会计核算探讨[J].财会月刊.2014(01)

[8]汪祥耀,吴心驰.我国合营安排准则(征求意见稿)与IFRS11的比较和完善建议[J].会计之友.2013(26)

[9]张立火.我国合营安排准则征求意见稿与IFRS11的比较及建议[J].财会月刊.2013(16)

[10]梁瀚文.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弊端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2(29)

第3篇: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

关键词:收益风险 有限责任合伙制 中国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及分析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恢复了注册会计师制度,从1998年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实行脱钩改制,拉开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的序幕。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布《关于成立会计处的暂行规定》,正式允许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中外台各类合资企业提供会计服务。在1993年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两种组织形式分别为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继而在2006年,经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正式颁布,增加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相关规定。为了推动大中型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鼓励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型,更好地适应审计行业的发展。而国际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在陆续改制中。

据统计,截止2010年7月1日,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6892家(不含分所),其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4428家,占6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2464家,占36%,,而在2009年百强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3家为合伙制事务所,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上出现严重的比例失衡现象。

二、从风险与收益的角度探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选择的组织形式

(一)基本模型

以Z代表事务所税前利润,R代表业务收入,C代表业务成本,D代表事务所的审计风险带来损失.构建如下模型:

Z = R - C D

(二)收益的影响因素分析

1、审计收入(R)

审计收入与每笔审计业务的价格和审计业务量呈正向关系。

2、审计成本(C)

审计成本是企业各项开支的总和,包括差旅费,人员工资等。

3、审计风险损失

(1)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损失与审计风险密切相关,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 × 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在审计过程中,识别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重大错报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最关键的工作环节。会计报表错报风险与财务报表整体之问存在广泛联系,注册会计师只能识别和评估,是不可控风险。设不可控审计风险导致审计失败的概率为P。

检查风险:是被审计单位存在错报,但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是审计程序的有效性和注册会计师运用审计程序有效性的函数,属于可控风险。设可控审计风险导致审计失败的概率为Q

(2)审计风险损失

审计风险的存在会出现审计风险损失,审计风险损失按照是否直接是事务所的收益造成影响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D)

直接损失即法律责任风险带来的损失,指审计人员未能察觉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重要错报或漏报,自身检查程序的缺陷以及独立性受到威胁时出具的不正当审计报告,导致自身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审计失败从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损失。由于审计失败并不一定导致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审计失败与承担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概率关系,设这个概率为r。D为发生的直接审计损失的概率与单项审计损失支出额(S)的乘积,即为整体概率 × S。

间接损失(H)

主要表现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损失构成事务所审计风险的间接损失,设为H。

因此修正后的模型是

Z = R - C - [1-(1-P)×(1-Q)] × r × S H

(三)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各影响因素分析

1、合伙制

(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这种组织形式能够迫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更加谨慎客观,但是随着业务量的增多以及合伙人数的增加,事务所中的合伙人有时为素不相识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局面,因此事务所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加,对事务所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影响。

(2)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在这种组织形式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人在职业活动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组织形式与普通合伙制相比,有效地抑制了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高风险;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利于树立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的形象。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对于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损失D,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即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所面临的风险损失S1,以及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所面临的风险损失S2。(S1>S2)

(3)与各因素相互作用分析

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等其他无限责任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仅要以其注册资本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人的相关资产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其注册资本与相关资产构成事务所的责任资本。因而会将直接影响S,从而会对收益Z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于合伙制的事务所,由于资产相对于有限合伙形式会多一些增量,会影响事务所外的其他财产,并且可能影响普通合伙人的正常生活,事务所的风险代价就加大,那么事务所会努力降低[1-(1-P)×(1-Q)] ,以提高收益。由于P客观存在,与企业内控有关,注册会计师无法控制,事务所无法左右,因此事务所主要降低由于执行程序不当、知情不报、等主观行为而导致审计失败的风险的概率Q,这样对于事务所的未来发展以及社会认同度都有积极作用。

当Q无法降低时,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增加收益Z,会选择降低成本C,但是成本降低的同时易形成“执业不慎”的现象,这样会出现Q增加,从而又会降低其收益。显然,这对事务所不是好的选择,对行业规范也不是好兆头,对行业发展,特别是行业公信力的建立与行业权威的树立更不是好现象。

由于事务所的收入受到社会对评价的影响。在相同的条件下,事务所中承担无限责任的会计师越多,其更易受到社会的正面评价,获得更高的收入。事务所会提高收入来弥补风险损失较大的弊端以增加收益。但是作为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目的可能会演化为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独立性受影响等情况。此时Q会大幅提高,甚至可能会出现恶性循环。

2、有限责任制

从风险收益模型可以看出,事务所的风险损失会用以规范事务所的行为。对于有限责任制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注册资本则为事务所承担责任的上限。风险代价是限定在事务所的财产范围内,是可预期的,对投资人而言更易承受。因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更有可能提高[1-(1-P)×(1-Q)],较高的可控风险发生率Q对其发展是不利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有限责任事务所的资产规模可能比合伙制事务所要大得多,这从而提高了事务所的风险损失额S,因此这又可能使事务所降低[1-(1-P)×(1-Q)],对其发展有促进作用。

总体来讲,由于有限责任制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从而加剧了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不信任感。

基于以上分析,有限责任合伙制能有效地规避审计风险,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趋势。

三、实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向有限责任合伙制转型的对策

(一)完善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相关法律政策

一个组织体系的运行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体支撑,目前,我国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领域的法律只有《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企业法》以及2010年推行的鼓励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相关规定,还没有把有限责任合伙制相关的条款纳入法律体系范畴。因此,应对有限责任合伙制进行立法,建立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为会计师事务所良好运行提供保障。其次,有限责任合伙制在我国属于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结合了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的优点,这也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接轨的需求。国家应该制定相关优惠的政策,进行实质性的金融支持以及制定合理的税收征收制度等来鼓励和扶植此类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的私有财产登记和界定制度

有限责任合伙制规定,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个人财产的如何界定、确认、登记及共有财产如何分割等必须要有统一的制度来规范。建立健全的私有财产界定制度是推行合伙制的前提条件,才能使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约束机制发挥作用。一旦确定了具体承担主体,因审计失败、违约等造成的民事索赔成为现实,从而加强了对利益相关者的保障力度。

(三)建立有效的职业风险责任保险体系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取得收入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往往收入越高,风险越大。由于在有限合伙律师事务所中,有过错合伙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发生赔偿,有过错合伙人将面临重大损失。为分散风险,维护客户的利益,树立良好的形象,应把职业风险责任保险列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强制保险范围。我国虽有职业责任保险的险种,但保险范围窄、保险责任界定不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护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推广。因此更好必要建立有效的职业风险责任保障体系,增加外界的信心。同时,可以从内部出发,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基金,促进事务所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风险的能力。

(四)平衡高风险与低收益的反差

目前,我国审计收费偏低,进一步加剧的事务所之间相互压价的恶性竞争,加大了行业风险,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收费采用的是政府指导价,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没有形成统一的计费标准。因此,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客户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的讨价还价来决定收费的高低。由于收费偏低且行业竞争激烈,可能会使得部分注册会计师违背职业道德,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从而影响了事务所的声誉,不利于今后业务的拓展。审计业务复杂多样,需要注册会计师脑力和体力的大量付出,具有高强度;同时在有限责任合伙制下,进一步加大了个人应承担的风险,一旦赔偿,注册会计师无法应对无限的责任风险。因此,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收费水平,制定统一、公开的收费标准时,平衡高风险与低收益的反差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质量监督体系

如何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会计信息失真将会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依据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规定,无过错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违规行为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的内在制衡机制削弱。这就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建立一套严密、标准、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来保证会计执业人员按规定的专业标准执行,对于每一环节严格要求,从整体和细节两方面同时控制审计执业风险,保证审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黄洁莉.英、美、中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研究.会计研究.2010(7):65-72

[2]纪益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00(4):57-59

第4篇: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

周围同行们都说,查“小金库”难,我也知道“是不容易”。但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事实不断启发着我,只要认真执着,长期积累经验,对付“小金库”还是难中有招的。可不,笔者随同审计组在今年短短的头两月内,在连续审计的单位中,仅用12个实际工作日,深挖细找,见机出招,连克“小金库”8个,金额达162万余元,较有效地发挥了审计的威慑作用。下面,笔者就审计现场的事实经过及其中所发生的趣事,信手摘来几则,供同行一阅。

穷追不放。这是一个看上去并不起眼的小单位,在职人员仅8人,但经审计挖出的“小金库”金额竟达80多万元。记得第一次进点,审计人员发现其会计账面反映的业务收入仅9.6万元,持疑之时,该单位主任却大谈因人才外流,业务量少,收入自然少。审计人员没有就账认账,根据2001年10月末的审计档案资料记录,该单位曾私设过“小金库”,被查处后,且留有余额31 523.37元,要求转入单位财务账。于是审计人员决定以此为重点追查该笔余额的下落。当审计人员提出要查看这笔余额时,该单位会计说:“那笔余额是前任会计手上的事,我不清楚,且他人已调走。”审计人员肯定地说,人调走了,账应该还在单位,请你拿出来,我们核查一下,但该单位主任却推说,还是待前任会计来了再说吧。时隔数日,审计组第二次登门,问及此事,该主任又推说,前任会计可能有事还未来,并当场打电话催促,可待了老半天,还是不见人来。审计人员急了,临走时留下话说,我们一定要核查那笔余额的下落,否则是不会收手的,如果你们愿拖,我们就跟你拖到底,直至你们拿出来为止,如果你们硬不愿拿出来,我们则采取别的办法。该主任看到审计人员态度强硬,自感有几份不安,答应下次一定拿出来。第三次审计人员应约而来,该主任很不情愿地叫现任会计拿出了2001年、2002年、2003年的账外账。经审计,那笔余额在2001年未平账,但11~12月份仍有发生的收支余额转入下年,年复一年,直至第四次上门,才追出2004年的账外收入。就这样,经四次上门追查,一个连续隐藏了三年之久的“小金库”才全部被挖出,共计金额872 704.47元。事后,笔者对那位主任说:“何苦呢,早一点痛快一点拿出来不就了事,也免得受累。”主任叹了口气,道出了实话:“唉!谁会料到你们会追查以前的余额呢?我本想用拖将法与你们周旋,时间拖久了,或许你们会不了了之,可哪知你们却如此认真执着、穷追不放,我算是服了。算了,从今后我再也不搞“小金库”了,否则,感觉‘真太累’”。

围追堵截。这是一个连年被评为省地市的工作先进单位,但就在这样一个响当当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却显得薄弱而混乱,经审计竟查出“小金库”3个,金额达242 989元。那是实施工作的第二天,审计人员从繁杂的原始凭证中发现一张“基层科上交款”的原始收据,审计人员马上意识到该单位下属科室可能有自行收入,其是否会全部上交单位财务还必须搞个明白,于是请来该科负责人,要求提供收入凭证,该负责人面对上交单位的收据和金额,只好拿出一包包账。经审核,原来该科用普通收据向外收取年检、注册、等费用收入157 449元,除少部分上交单位财务外,大部分已用于自行开支。审计人员从其开支中又找出两张支付现金的普通收据,一张为支付该单位下属某中心购车款10 000元,另一张为支付该单位机关行办培训费2 000元,审计人员肯定这又是两条查找“小金库”的线索,于是决定分头对这两个内部机构进行围追审计。在追查某中心时,该中心主任说,车款一事,是我将自己的私车卖给了基层科,并拿出一张购车的原始发票,审计人员看过发票,凭多年的经验分析,判定这是一张被临时抽出来的发票。于是审计人员认真而严肃地对该主任说,此发票有两点可说明你是从什么地方抽出来应付我们的。第一,发票上有你的签名,如是私车发票,还用得上你签字吗?第二,此发票的左上角有大头针钉过的痕迹。该主任面对审计人员的准确分析,已无话可说。第二天便主动将该中心另一套账外账交到了审计组。经审计,该账中也是用普通收据向外收取顾问费等收入73 940元,其中包括卖车款10 000元,同时在支出中有购车款31 600元,并附有那张购车发票。与此同时,由追查该单位机关行办的审计人员,也查出该机关行办账外收入11 600元;至此,经4天的实施工作,将临近结束时,该单位会计深有感触的对审计人员说:“你们审计可真厉害,短短几天功夫,就把我单位的财务上下翻了个底朝天,并查出账外收入3笔,就连我也不全清楚,你们可真算是查账的老手了。”审计人员接着她的话开玩笑地说,其实,真正的“老手”还是你们,只不过这回“老手”可撞在“老枪”枪口上了。接着大家都会意的笑了……。

突然袭击。这是一所普通的乡镇农村中学,审计组进点的第一天,该校校长就自觉地扮演了一回“角色”,首先是以一回生、二回熟的朋友身份,与审计人员拉家常,攀亲结友,接下来就是以单位负责人的态度,问审计人员,你们上午能查完吗?下午他又说,今天该结束吧。审计人员听他的话语似乎有些焦急,感觉他背后必藏有我们所要查找的东西。但为了稳住他,审计人员只说,财务账已审完,但明天还要看看食堂账。其实一天下来,审计人员经账面审查和了解,心里早已有了底,该校存在有收入不入账的问题;第二天,当审计人员一踏进办公室就分头行动起来,一头审查校食堂账,另一头则对出纳现金进行突击盘库。打开现金日记账,账面反映余额为红字7 147.55元,核实未登账收支凭证差为-3 520.70元,借条抵库20 227.98元。审计人员故意问,现金出现红字是什么原因?出纳开始说是用自己的现金垫支的,尔后又说是用其他收到的现金垫付的。审计人员及时地要求把其他收到现金拿出来,无奈之下,出纳从包里拿出一包包账,并从身上掏出一个储蓄存折,一包包账内反映收取补课费108 270元,支出108 988.70元,存折上尚有余额36780.76元。审计人员接着追问,该账收支已超支718.70元,怎么存折上还会有余额,出纳答不上来,自知有误,于是又到办公室拿来又一包包账和一个储蓄存折,该账内反映各项收入209 785元,支出84 758.90元,余额125 026.10元,存折余额58 065.37元。审计人员将各账的余额相加后,应存现金比实存现金少1 434.96元,于是出纳再拿出一包包账,该账是校油印室收支账,含上期结转在内,共计收入154 704.14元,支出153 269.18元,相抵后余额正好为1 434.96元。至此,一场突然袭击战,连克“小金库”3个,金额472 759.14元,可谓大获全胜。事后审计人员在想,这也许就是该校校长背后隐藏的东西吧,为了这点东西,他的“出色表演”,在出色的审计人员面前可未能奏效呵。

(作者单位:高安市审计局)

第5篇: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

关键词:普通合伙制 会计师事务所 生存 发展

近年来,新成立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多起来,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告的资料,2013年5月在上海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外地事务所在上海的分所约有317家,其中不乏是近年来新成立的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 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形式的最大缺点是任一合伙人的失败都会使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优点是可以有效增强高层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使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监控。所以,控制(规避)风险就成了普通合伙制事务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事务所在成立初期,更要解决生存难题,就是说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考虑如何生存?我们首先谈如何生存:建立营销理念,开拓外部市场。

20世纪70年代中期,“营销”对于CPA业界来说,是个奇怪而多余的概念,更不用说去聘请营销专家。但是在今天,在全球化信息需求的大环境下,CPA提供的能给企业价值带来增值的服务完全融入了商业社会, CPA业内的竞争不可避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服务机构,也越来越多的运用营销学抢占市场。

营销概念的四个环节:开发新客户维系老客户;确定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设计能够带来效益的服务;修正目标与调整方向。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在成立初期,客户不足,也变通地采取这种方式来开拓市场。和其他企业的营销战略所不同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营销战略的目的除了可以产生更多的直接收入,还能通过各种合理的营销手段,建立良好的形象,吸引客户。

树立营销理念的目的是为了市场开拓。新成立的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可以采取下面几种方式:业内合作。即事务所之间的业务拼盘,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律师事务所、专有技术申报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与经济开发区、会计记账机构的业务合作。这种合作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在公司成立初期业务不足的问题;与人合作。很多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人士,他们在圈内已有的人脉,能够带来源源不断的业务,这种合作方式可以带来一批稳定的客户;资质的合理运用。每个事务所都有自己的业务特色和客服群体,这种特色使得每一个事务所都擅长自己的业务领域,如科委项目、司法项目、房地产动拆迁项目、财政专项等,新成立不久的事务所接到的业务有可能不是本身专长,又不肯放弃,还有可能自身不具备资质而无法出具审计报告,此时可以合理运用其他事务所的资格和人员,逐渐熟悉和渗透。

生存问题解决后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发展?对于成立不久的事务所,合伙人很重视发展问题,但是更着重于眼前利益,即短期利益,不重视长期发展,即长远利益。这不仅是新成立的事务所,还是很多公司制企业的弊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外界不确定因素很多,导致合伙人对于事务所能否长期存活下去存有疑虑,总归是369抓现钞,抓到一票是一票;人员的培养是个难题。身为一个企业,不培养人才不行,花了力气培养了人才,又会面临着人才的流失,事务所的精力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导致了事务所不肯在人才培养上花费大力气。新招来的人要拿来会用,上手能做;合伙人自身对事务所的发展定位。有些合伙人自身追求的是短期利益,他们的掌控能力有限,企业发展意味着方方面面事情的繁多,这都需要更多的精力与能力去处理,处理不当合伙人会失去对事务所的控制力,就控制力与企业发展来说,合伙人在两者之间做平衡,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往往选择的是掌控,而放弃发展。

鉴于上述原因,对于普通合伙制这种新成立的小型事务所来说,发展之路要注意几点:

一、避免出现内部管理就是剥削员工的怪现象

外开拓市场,内要抓管理,这是每家会计师事务所都懂的寻常道理,但是,很多事务所只顾抓效益,忽视了保障员工权益,让员工感到内部管理就是剥削员工。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金较少,业务范围小,业务量不多,没有岗前培训意识,在执业过程中又是重使用,一个项目又一个项目的承接,让员工没有时间休息,没有时间总结,除了工作就是加班,福利无从谈起,连最起码的劳保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如一些事务所打着合理避税,让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旗号,采取一些措施与手段从而少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给予的基本工资过低,项目提成比例低,员工只能靠不停的接项目拿提成工资,员工离职无辞退福利,少数大股东(合伙人)凭借其在公司权益中的较高比重分得了最大的收益,在外勤一线苦干实干的人员拿的最少,做的最多,分配制度不公导致具体干活的人却不能分得应有的份额,使事务所从业人员感到内部管理就是被剥削,质量考核就是扣分,扣分就是扣奖金。在这种知识密集型的人合性质的组织中,专业技术、管理活动等要素对事务所收益的贡献比资本要素的贡献更大且更重要,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谋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更要懂得让利于员工,消除员工们被剥削的感受。

二、营造宽松和谐的文化氛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指南》第五条指出: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人合”为基础,尊重注册会计师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充分发挥专业和知识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在目前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中,尚未形成这种合伙文化氛围,不能统一员工价值观念,未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鉴于此,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人合”为基础,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地吸收业务骨干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的决策,充分调动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使他们有认同感与归属感,将自身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融为一体,打造出积极向上、具有正能量的宽松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

三、三级复核形同虚设,控制重大风险的能力欠缺,仅限于核对数字、文字不出错,无暇顾及其他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太重视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在一些高风险领域,如工商年检审核中,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和职业判断能力,在验资活动中,未能充分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给事务所执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这其中一方面是大股东(合伙人)不重视,不能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只是为了应付注协等行业及监管部门的检查,另一方面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赶时间抢项目,对审计助理人员缺少必要的监督,根本没有人没有时间来执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复核等质量控制制度。三级复核形同虚设,仅限于核对数字、文字不出错,没有起到把握重大风险、重大问题的作用。

执业质量是事务所的生命线,普通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人的风险很大,三级复核制度的设立尤为重要,一级复核是详细复核,一般由项目经理在外勤工作阶段进行,它要求对助理审计人员完成的审计工作底稿逐张复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其修改和完善,侧重于具体工作。二级复核是一般复核,一般由部门经理进行,主要是对重要的会计账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以及审计调整事项等进行复核,是对重要审计事项的把关。三级复核是重点复核,它是对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及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的复核,是对整个审计项目质量的重点把握。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才能控制并降低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第6篇: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

摘要:Petri网通过工作流系统来处理一些大型案例。每个案例有一个唯一的标识,案例在出现和消失之间总是处于某个特定状态,可以充分运用案例的相关属性使用Petri网建立工作流。高校创收项目全程跟踪审计系统就是一个典型的工作流案例,主控模块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项目结算,每个模块内部和模块与模块之间涉及到流程,都需要审批,是工作流的过程。

关键词:Petri网;全程跟踪审计;工作流建模;案例

中图分类号:TP11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Petri网是描述异步的、并发的计算机系统模型,能够表达并发的事件,是自动化理论的一种。Petri网常用于工作流管理、数据分析、并行程序设计和协议验证等[1]。高校创收项目全程跟踪审计系统是当今各个高校审计最新的一种方法与手段,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结算进行全程跟踪,并且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实现是目前没有的信息化手段,整个系统中审核是主控模块,审核是一种典型的工作流管理模式。

2Petri网与工作流概述

Petri网由库所(Place)(圆形节点)、变迁(Transition)(方形节点)、有向弧(Connection)(库所和变迁之间的有向弧)和令牌(Token)(即权标)(库所中的动态对象,可以从一个库所移动到另一个库所,可以用小黑圆点表示)四个元素构成[1]。如图1所示。如果一个变迁的每个输入库所(input place)都拥有令牌,该变迁即为被允许(enable)。一个变迁被允许时,变迁将发生(fire),输入库所(input place)的令牌被消耗,同时为输出库所(output place)产生令牌[2]。

注意,Petri网有向弧是有方向的,两个库所或变迁之间不允许有弧,库所可以拥有任意数量的令牌。如果两个变迁争夺一个令牌就会出现冲突。

工作流由一个与特定过程相关的案例资源和触发组成。一个工作流程用于处理一些前后有关联的案例,案例的处理是通过有序地执行一系列任务(task)实现的。每一个案例都有一个唯一的标识,案例在出现和消失之间总是处于某个特定状态[3]。任务是一个工作的逻辑单元,它是不可分割的,必须完整的执行。过程是案例的执行方式由过程来描述,任务执行过程描述了哪些任务需要被执行,以什么次序执行。同时它也定义了案例的生命周期。路由是过程的执行称为案例的“路由”。分为顺序路由、并行路由、选择路由、循环路由,在高校创收项目全程跟踪审计系统中,顺序路由和并行路由是主控模块中常见的工作流路由。

利用Petri网对工作流程进行建模的方法很直接,任务可以用变迁(transition)来建模,任务的条件(有时也称为诱发关系(causal relation))可以用库所(place)来建模,案例可以用权标(token)(权标也即令牌)来建模[4]。

3高校创收跟踪审计系统中主控模块工作流

系统的体系结构如图2所示。主控模块由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报账三大部分组成。三个模块不是孤立存在的,项目实施依赖于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完成后才能进行项目财务报账操作,是一个工作流的过程。而每个模块内部又是一个工作流,每个模块内部审核都要有超时控制。

3.1项目立项模块工作流

项目立项必须经过网络审核最终确定项目是否立项,该过程的结果在整个项目中起到关键作用,审核通过项目立项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它起到启后的作用。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立项按照工作流进行,首先普通审核,再进行高级审核,然后审计监管部门审核,最后进入超级审核。

立项模块的工作流如图3所示。可操作用户上传可行性分析报告和立项表,普通审核用户审核通过后,自动抽取两个高级审核用户进入下一级审核,审核完毕后,审核意见传入审计监管部门审核,进行综合高级审核用户意见,若发现高级审核用户有一个审核没有通过,则审计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为不同意,如果高级审核用户审核意见都同意,则审计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为同意。审计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作为主要意见传入超级审核用户,超级审核用户根据审计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完成整个项目的立项审核,如果不同意立项,将审核意见返回给可操作用户,如果同意立项,项目同意立项[6]。

3.2项目实施管理模块工作流

创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是整个项目审计监管中最重要的环节,如果这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项目的审计监管就失去作用[5]。一个项目的效益体现就在这个环节中,为了很好的监督管理,提搞资金审计效益,对项目进行网络和实地跟踪检查相结合,使用网络票据来监督创收方的收入,通过实地监督检查加强监管力度。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流图见图4所示。可操作用户可并发地进行操作,一个分支对项目实施进程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人为地产生现场数据;同时一个分支对项目实施进行网络收费,自动生成网络数据。最后两个分支汇总后,审计部门对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填写审计意见反馈表,由普通用户给出回复意见,审计部门如果发现数据差别不是很大,误差没有超过500元,认为项目是有效项目,出具审计结论报告,项目进入自动结算,否则,如果审计部门认为数据有问题,差别很大,而普通用户没有给予明确说明,将问题移交纪检部门处理,项目处于问题状态。

项目自动进行结算后,就可以进行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资金的使用按照单位的财务报账程序走,与财务报账流程一样,此处不再描述。

3.3超时处理模块

在每个主控模块中,对每级审核都进行超时处理。系统超时处理(或意外处理)主要是对系统中的流程每隔单位时间做一次审核,检查是否超过处理时限,若发现有超时意外,首先发送一个通知,继续等待或拒绝终止。如图5所示。

1)对任务表中的所有任务,如果T处理时间>=0;

(1)如果T超时处理方式=发送一个通知,只发送通知;

(2)如果T超时处理方式=继续等待,将时间T重置,又回到时间检查;

(3)如果当前用户是最后审核用户,置流程状态Status:=last,从系统任务表中删除任务,结束流程,将可行性分析报告和立项表发回可操作用户。

2)否则,T处理时限:=T+流程的处理时限;确定下一个处理人,发送处理请求。

参考文献

[1]姜浩,罗军舟, 方宁生.模糊Petri网在带权不精确知识表示和推理中的应用研究[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00,(8):18-23.

[2]王旭.基于Petri网的电信客户订单管理系统的开发及应用[J].科学技术与工程,2009,(9):5551-5553.

[3]莫裕清,杨光辉.基于Petri网的OA系统主控模块工作流建模[J].微计算机信息,2011,(5):120-122.

[4]李华,赵玉兰,周雅丽.与时间相关系统的Petri网模型[J].内蒙古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1):125-131

[5]顾飞.企业和谐信息化体系构建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12-05.

第7篇: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理论

一、引言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竞争激烈,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普遍偏低。然而,国外事务所却凭着自身的优势,在我国审计市场上占有一方天地。据统计,原“五大”在我同的合作所占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总数不足0.1%而所占的市场份额却高达10%,甚至出现了普华永道现在已有33%-40%的客户是纯中国的企业,像海尔,小天鹅等。据2002年A,B股年报披露显示,中国联通在股权收购审计中支付给普华永道的审计费用,评估费,咨询费共计约1.09亿元。资料表明,原“五大”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是我国本土所的4、5倍。较大的事务所收的审计费用比较小事务所收的审计费用要多。即便在控制了审计风险,客户大小,和审计复杂程度以后,仍然存在一个建立在审计方身份基础上的额外费用。

为什么我国一些上市公司无视我国本土所审计收费较低的情况,却更多的选择了外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呢?

有人认为,因为“四大”所的审计量要高于国内所,因此上市公司选择它们。这一说法却经不起推敲。我们很难有具体的数据证明国外大所的审计质量比国内所高。所以所谓审计质量的原因可以看作是人们印象或者说感觉上的一种区别。并且对我国审计市场是否真正需要高质量的审计还有一定分歧(刘峰,张立民,雷科罗)。

那么上市公司选择它们的内在动因是什么呢?

笔者从上市公司对审计的需求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

二、审计需求的企业理论分析

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现代食业中产生了股东阶层和管理人员阶层,从而形成了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而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目标函数的不一致和存在信息不对称,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了促使人努力T作,使委托人的目标价值最大化,势必增加有关费用用以监督管理者的行为。

由于股东和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为了判断管理者提供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需要有外部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鉴证和审查,审计人员通过实施一定的审计程序,对管理者所负的经营管理责任进行有效的监督。按照Jensan和Meckling的产权理论和理论的观点,审计服务的本质就是所有者和债权人为了减少经理人的成本所付出的一种监督成本,所以审计就是用于增强报告的可信性的,对于外部投资者而言,是降低信息风险而这种可信性并不完全来自审计师最终所具的审计报告,它与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审计师的职业形象都是相关的。

我国上市公司中,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食业的管理者缺乏节约审计费用的动力。高审计成本就不构成他们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因素。在他们看来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更好的声誉作担保,能够使投资者更加相信他们的工作,在他们的经营中,有了大所的审计对于以后的筹资投资都有报多作用。鉴于信息使用者对大所的信任,相应增加了他们的信任度。即使在以后有问题出现,他们也可以将这些问题的责任推到事务所和审计师身上一部分。这样看来本来起约束作用的大所倒成了经营者的庇护神,起到了为经营者转移责任的作用。

企业在监督管理人员契约的过程中所付出的相应代价即成本。成本可分为下面三个方面;

(一)直接的合约成本

包括:1、合约的交易成本,如发行债券的法律费用等;2、各种制约因素强制产生的机会成本,这些制约因素使本来会是最理想的决策被排除在外(如因为存在一项限制债券契约条款而不能进行某项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 3、激励费用,如支付给经理和雇员的奖金和股票期权等,向人支付此类费用是为了激励他们采取与委托人目标一致的行为。

(二)委托人监督人的成本(如审计费用等)

(三)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成本

作为企业的投资者而言,不会带来利益的损害,又能够降低成本是他们所关心的问题。他们之所以愿意选择聘请“四大”所来审计,就是因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成本。

尽管“四大”的审计收费较之国内一些本土所要高,使得成本中的委托人监督人的成本这一项增加,然而可以降低其他两项的成本。“四大”所的历史悠久,实力雄厚,规模巨大,实行多元化发展,有经验丰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力资源等。他们有更好的资源来支配,可以吸引更高技能的雇员,总之呢,“四大”所拥有良好的声誉。笔者认为,“四大”所要求高的审计费用其实是因为有他们的声誉作为担保成本。使用经“四大”所审计合格的财务报告的各个使用者会对企业有很大的信心,这样企业就可以降低与之签订合约的交易成本,如发行股票时会更容易。对债权人来说,四大所的审计好比一支强心剂,一方面大所的声誉让他们感到放心,认为大所审计过的企业值得信任。另一方面,大所具有更多的财富,这些财富可以减少他们在可能的审计诉讼中的损失(深口袋理论)(Lennox,1999)。这样,债权人就会放松某些限制性的债券契约条款,因此就可以降低由于制约因素而产生的机会成本。我们知道所有者采用激励机制就是为了约束管理者的行为,而大所的审计,对于企业的管理者的行为也会产生重大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因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成本,节约了成本的发生。所以,企业的投资者出于对整体利益的考虑,当审计费用的增加小于其他成本的降低时,他们会考虑选用大所进行审计。

2001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凡“报送材料申请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其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应分别经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阅。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期法定财务报告需经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也需要提供经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期补充财务报告。”从这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也认为“四大”可以为我国资本市场提供独立性和质量更高的审计服务。

出于企业中各利益相关者对审计需求的考虑,笔者认为在企业可接受的情况下选择“四大”所是企业各方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

综上所述,要想使我国本土事务所在审计市场中占有优势,笔者认为,需要提高我国事务所的声誉机制。

三、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建议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自脱钩改制以来已取得很大发展,正逐步向符合国际惯例的独立规范的会计服务实体靠拢。但笔者认为要想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机制,除了增强事务所的独立性以及提高审计质量外,有必要在下面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扩大规模,做大做强会计师事务所

规模化发展是事务所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竞争优势的必由之路。我国缺乏大型事务所,据2001年4月统计,60人以上事务所不到20家。规模较小,执业质量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管理水平不高。与国际“四大”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的。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相应的规模和实力,则很难担当起为大型企业集团服务的重任。要想与“四大”所抗衡,必须扩大规模,提高事务所的资产总额,增强事务所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

(二)规范审计收费标准,减少恶性竞争状况

在我国,审计市场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适度的竞争有助于促进事务所的发展,过渡竞争的市场结构对于审计独立性具有一定的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誉高、质量高的本土会计事务所脱颖而出。我国目前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这需要从规范审计收费标准做起,减少通过竞相降价获取客户的情况。

(三)提高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进程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制,也可以采用合伙制(指普通合伙制)。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都是脱钩改制前设立的,且绝大多数都是有限责任制;普通合伙制的“株连”效应影响事务所的发展,有限责任制的门槛又过高,在有限责任合伙制条件下,台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无过失的合伙人对其他台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不承担责任,它吸收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优点,又克服了它们各自的缺点。这种组织形式是当今世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第8篇: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制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迁

独资制是指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出资设立并以个人财产对事务所负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其设立简单、管理灵活且风险相对较低,但是这种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发展慢。

普通合伙制是由多名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执业,出资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每个人对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债务负无限责任。普通合伙制的社会公信力较高,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合作。但是有规模小、发展慢决策权不集中、连带责任风险高的缺点。

有限责任公司制类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对事务所债务负责。其法律责任轻而且容易在短时间内积聚大量的资本,拥有跨地区的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制效仿公司治理结构,事务所的决策更为科学合理。但是会降低公信力,使税收负担加重,重复缴税。而且由于注册资本低,会弱化所有者的责任意识。

有限责任合伙制在我国又称特殊普通合伙制。其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平等参与事务所事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历史回顾与现状

与国外不同,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主要是靠政府引导的机制。1980年代,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通过挂靠于某一国家机关而建立的,又称“挂靠所”或者“国有所”。2000年,“挂靠所”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在脱钩改制之前,事务所连年亏损。挂靠这种方式极大地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

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2000年是实行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以后的第一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了盈利。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迅速,事务所数量不断增加,从2001年的4287家事务所增加到了2009年的7605家,几近翻倍增长。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执业质量出现了很大的问题。银广夏、麦科特、郑百文等上市公司舞弊造假事件的背后都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子。从2006年开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每年都会有100家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从2006年到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百强中,因前三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受惩罚、惩戒而减分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多家,占据了百强的四分之一左右。作为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前提就是公众的信赖,单纯追逐个人利益,注册会计师的存在将没有意义。良好的审计质量是会计师的立身之本。

2010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共计6813家(分所除外)。其中,选择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有4427家,选择合伙制的有2386家,合伙制占比为35%。而选择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占据了大部分的比例(65%),主要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仅仅考虑满足大型企业人员需要和事务所自身规模发展的需要。由于该种体制不像合伙制一样有自我约束机制,所以需要严格的法律体制来进行约束,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最佳组织形式的选择

笔者认为,审计质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前提。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要能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利益,妥善鉴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公允。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会对取得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做一个比对,由此得出最佳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笔者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特点进行探讨,分析总结得到了以下的代表成本和收益的项目。在收益方面有:保护投资者利益、规模扩大和社会声誉。在成本方面有:社会法律成本、维持独立性、风险防范、赔偿能力。

笔者认为,普通合伙制在保护投资者收益、维持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声誉以及维持独立性,增加审计师的风险防范能力及赔偿能力上有卓越表现。通过比较可知,普通合伙制的优点明显,而其他的方式在衡量收益和成本时有较大的不足之处。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来看,公众更加重视审计质量以及事务所的声誉而不是事务所规模的大小。而我国的大型事务所是通过合并的方式扩大规模的,管理跟不上,审计质量无法保障。规模扩大,事务所的审计收入必定是增加的,而损害了公众的收益获取会计师的私人收益明确背离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初衷。所以说,在事务所选择的这个问题上,首要目标是保证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是高质量的,次要目标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很明显,有限责任公司制不符合经济的发展要求。

有限责任合伙制虽然是目前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趋势,但是有一定的限制。首先,从世界的形式来看,有利于推行这种形式的事务所一般都是规模足够大的。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我国的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管理结构松散,不利于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

第9篇: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

[论文摘要]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由此必须准确、全面地分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并研究解决对策,才能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建设。

探讨注册会计师的法津责任,历来是各国审计研究的重点,它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合法性,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一、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责任。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主要是指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审计人员未查出,给他人造成损失,可能遭到有关方面的控告。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一错误与舞弊》对错误与舞弊的概念进行了专门定义。所谓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即被审计单位由于疏忽、误解等原因,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产生了错报或漏报。所谓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即被审计单位故意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造成错报或漏报。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贿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等行为。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理应负直接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则只能负审计责任。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而可能出现的经营失败,比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之问意想不到的竞争等,而无力归还借款或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审计失败则是指审计人员由于没有遵守一般公认审计准则而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原因

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的要求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道德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欺诈又称审计人员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I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从而进一步加强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程度。

3、社会因索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信任度和高期望值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与业务范围的扩展壮大和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关注日益提高,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甚至提出了许多不尽合理的要求。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团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所有错弊,不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会计记录差错、管理舞弊、经营破产可能性、违反法律行为都应承担检查和报告责任,混淆了会计责<壬户和审计责任、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审计目标和专门审计的合规性目标、一般目的审计和特殊目的审计的区另。一旦审计结论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不符,投资者或债权人蒙受了损失,总是希望从其它方面来弥补,而不管错在哪方。事实上,由于审计时时限、审计方法和审计抽样技术的制约,要求注册会计师发现所有的舞弊是不现实的。

4、经济因素

随着近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事务所为了提高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丧失了应有的慎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评价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入他们的圈套。更有甚者,少数注册会计师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无理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虚假错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

5、技术因素

制度基础审计的内在局限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技术因索。我国的审计方法体系是建立在内部控制评价之上的,独立审计准则强调的也是制度基础审计模式,着眼点在内部控制的研究评价,并不将降低和控制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但事实上,我们现时的审计环境比国外复杂得多,隐藏着很大的职业风险。而目前,国际会计公司普遍已采用了风险基础审计模式,它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使审计人员关注审计风险的每个环节而主动控制风险。

6、环境因素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环境因素。从公司内部环境来看,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国有法人股缺位,股权过度集中,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十分严重,从而给公司管理当作盈利管理,粉饰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司内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级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特别是对会计政策随意选择和变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内部审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和专业训练,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只具象征意义,会计记录的质量较低等等诸多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当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严重失衡。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必然受到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影响。没有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很难独善其身。这些都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7、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是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I前,我国的许重要经济法律法规,如《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中,都有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内容较多,涉及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缺乏。民事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一个薄弱环节。

8、监管因素

从监管方面来说,不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都不得力。中国证监会在监管理念方面,重审批、轻监管。2000年年报中,有175家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证监会仅对卸分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了解、惩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力度也不够,体系与手段都不到位。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忽视对注册会计师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应有的保护,也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二、解决对策

1、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现在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还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均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机。从表面上看这场危机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引起的,而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薄弱。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所在,也是限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根本所在。如果不从根本处着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薄弱环节,而一味地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让注册会计师承担与其职业或与其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不相称的风险,会大大挫伤整个行业的信心。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将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义务

职业责任保险又称为专家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专家对其当事人或相关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目前已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开设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随着责任保险在全国的推广,参保应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继设立职业风险基金后又一种规避风险的举措。

3、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在西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较少。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的,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不是一种担保,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过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程序,并非绝对保证。对于那些内外勾结、精心伪造的舞弊,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津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