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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简约治理;半正式治理;社会后果;纠纷调解;拆迁公司
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权的简约治理由来已久,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统天下以来,中央集权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治理,这种治理形态汇集韦伯所言的世袭君主制和科层官僚制于一体,其治国理念即法家主张的高度认同国家的权威,但是,它却无法解决官僚体系复杂化和自我延伸带来的国家与地方的隔阂问题,这是法家在治理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会治理上,儒家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张社会在差别规范“礼”的指引下,通过非正式的社会机制进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负责在社会自我治理失败时的非常态性介入。儒家践行的就是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传统而言,这种治理模式高度认同中央的集权特性,认为中央的权威是绝对和不可分割的。同时,这种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官员的简约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简约治理一般不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这种简约治理可以达到节制国家官僚体系和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的双重目的。这意味着简约治理不可能是一种社会对抗国家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实现良好互动和合作的治理机制。一直以来,简约
治理仍然是中国治理的一个重要特色。只不过中央集权被赋予了民主的理想,这个治理模式被总结为民主集中制[1]。
但是以上所述却与作者在村庄实践中得出的判断迥异。2013年清明前后,笔者跟随“三农”研究团队,对位于宜昌市的一个城郊村进行了20天的驻村调研,发现村干部利用各种非正式人员和非正式组织进行村庄半正式治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纠纷调解和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是其简约治理的主要治理实践,然而,从后果来看,半正式治理带来的却是村庄治理乏力、混乱和灰色化。经验证明,简约治理越来越不可维系,田野调查表明,它们需要对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基层治理困境负主要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围绕这一学术敏感性话题,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分析,从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发,以求探索出城郊村庄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关文献综述
准确认识基层政权的性质和乡村治理的逻辑是理解中国基层治理变化的关键。在总结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经验时,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既是传统中国社会集权的简约治理的主要表现形态,又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领域。其相关研究可以追溯到经典理论社会学家,而后,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论证。
韦伯对两种不同的治理类型进行了的划分,他认为世袭君主制强调“家长式”的权威主义,科层官僚制则强调“经验式”的实用主义,它们原本是两个独立的治理模式。然而,当运用到对的分析时,韦伯发现的治理不属于这两个治理类型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二者的结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袭的官僚系统”(patrimonial bureaucracy)来定义的治理模式[2]。但是韦伯的研究限定了简约治理的产生,他能够考虑到士绅和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终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机构的治理功能层面。因此,他对中国国家治理形态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韦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规权力中区别了“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层渗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韦伯的分析一样,Mann 的分析也不能阐明政府正式机构之外的治理。他的双向区分的权力结构仍然只是一种与民间权力对立的正式机构的权力,并不能说明笔者所要讨论的半正式治理。但是这些理论资源却很好地为中国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于乡村基层政权的性质与乡村治理的逻辑的研究,较多学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作为分析对象。围绕半正式治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论预设与经验证明。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承载了诸多历史和地方的智慧,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转型的有益因素。如,黄宗智通过对传统中国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税务管理及行政实践等领域的研究表明,政府与社会的关键汇点的实际运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准官员的使用以及政府机构仅在纠纷发生时才介入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部分内涵在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仍广泛存在[4]。他不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中央高度集权与简约治理官僚制、高专制权力和低基层渗透权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结合的特点,同时还提炼出了行政实践的特征即“简约治理”。李怀印认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国家权威和村民共同体的需求下产生的内生性制度安排,从治理的效果来看,这是一个官民两便的“实体治理”[5]。谈萧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中国治理模式的特点,即中国治理以善政为导向,其要素包括人事关系的模糊治理、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和意识形态的教化治理。中国的治理模式首先是中央集权的,……同时,中国的治理模式是简约的,这种简约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国家节制官僚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节约治理成本。所以,从治理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的治理可以总结为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6]。贺东航认为,黄宗智的“简约治理”理论在对解释林改公共政策落地具有重要的说服力[7];另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需要改造的领域,因为其直接导致国家治理陷入困境。杜赞奇通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提出的乡村治理机制的“经纪机制”以及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建设问题,他将其视野放在了国家与社会遭遇的乡村二级,关注的是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他的研究试图表明,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有效地改造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体制,却破坏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并最终使得国家政权建设为国家经纪体制内卷化[8]。陈柏峰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混混的生存状态的变迁的研究,成功地论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转而变成为灰色化的社会[9]。
“简约治理”是黄宗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逻辑的一种尝试性解读,他从另类角度解读出中国基层治理的特点,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还存在一种半正式治理的结构形态,这种行政实践诞生于一个高度集权却又试图尽可能保持简约的中央政府,在伴随人口增长而扩张统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种适应。这种简约治理实现了“低投入、低负担,且高效率”的治理绩效,他进而认为这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种制度遗产。由此可知,黄宗智遵循的是一种乐观主义的治理路径。也有学者指出非正式体制的优势,与体制性主体相比较,他们的政治性、组织性治理资源较弱,他们主要依靠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获得权威,较多地获得了村庄内部村民的支持和认可而得以参与治理[10]。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治理的基础发生了改变,从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的实践后果来看,这种简约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发基层治理的乏力和瘫痪。这就充分应征了半正式与正式的行政实践并不必然互补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庄调查的经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一半正式治理引发的严重后果,并试图通过对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治理实践的分析来佐证这种判断。最终,我们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庄基础发生改变后陷入困境,这种困境在没有国家及时介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乡村秩序混乱和乡村治理内卷化等问题。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会后果:基于江汉平原的经验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社会的实践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种社会后果主要表现为乡村社会的复杂化、灰色化和内卷化等问题,这是基于村庄调研得出的基本判断。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村庄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深度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会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庄场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匿名原则,经过了字名化处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个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区3.7公里,辖区面积14.5平方公里,1 235户,3 514人,3 100亩耕地,10个村民小组。宜万铁路和翻坝公路穿村而过,地理位置优越,引进的项目较多,如磁电子、月亮湾、金苗科技等项目。作为城郊村,大洋村拥有其他城郊村类似的所谓资源密集型村庄的共同特点,大型项目不断的下乡进村,村庄的利益不断密集,尤其是近十几年来的征地拆迁更是直接导致大量纠纷和矛盾产生。围绕征地拆迁,村干部花费大量精力来治理纠纷,当治理无效时就引入“第三方”,即拆迁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复杂化”:关于纠纷调解的分析
1.纠纷的产生及治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不断被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征地拆迁成为村庄常态。围绕征地拆迁,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产生和激发。这种态势以2004年国家宜万铁路在村庄中征地为开端,目前为止,村庄共经历了2008年的翻坝高速和2010年的磁电子两次大型征地活动。村庄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飙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纠纷(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数量的统计。
村庄纠纷随着征地拆迁不断涌现,传统内生规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党员等扮演“调解员”的角色。国家利用非正式人员嵌入熟人社会的特性来开展基层治理,这样,乡村社会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庄纠纷调解机制及矛盾“不出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利益不断密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关于基层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村庄内部,做到‘小事不出组不出村’”,意即构建出以村庄为基础的调解机制而不是以国家法院为主导的判决方式。地方政府对乡村治理的态度如同黄宗智所说的“县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样作为,他的优先选择是让社会机制解决纠纷”[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调解,村庄只能依赖于村委会,村委会则依靠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及信息员等非正式力量。村庄中的调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组上升到村一级。然而小组长能调解小矛盾和小纠纷,村民代表和党员作用也日渐式微,这样矛盾“不出组”的愿景就无法达成。而村对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组”,因此,许多矛盾会被强制压在组内,小组内部就就形成一种矛盾越积越多的怪圈。仅当组内的矛盾危及到村庄治理时,村干部才亲自出面解决。村干部参与调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纠纷尽量遵循“不出村组”和“不出事”的逻辑。村干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压力和制度激励下,采用摆平理顺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执法。但是村庄治权在税费改革之后也不断弱化,村级层面调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乡镇一级,乡镇一级主要通过司法所、派出所和办进行专门调解,但是这些部门在调解的过程中,同样也陷入困境,他们仍然会多次与村干部商谈,了解事情的原委,并与村组干部一起开展对纠纷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调解而无判决的权力,当他们的调解作用失效时,事件才会走诉讼的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法院是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线,通过法院的判决大多是很有效的。但法院一般不会轻而易举地接受这类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仅只有法院判决才能保障村庄治理的连续性和平稳运转时,法院才会受理。但是在基层社会,法院的判决与基层的实践是错位的,即法院的执行力得不到有效贯彻。真正能上升到乡镇一级的案例是不多的,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为了节约治理成本,乡镇一级会尽量将案件压在村里,村在无正式治理支援的情况下,只能寻求各种摆平理顺和“正式权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术。
总之,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矛盾不出组不出村”的地方性规则成为乡镇一级“不作为”的幌子,乡镇一级挤压村一级,而村一级就挤压组一级。乡村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继而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3.纠纷调解的社会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庄的无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践行的群众路线对于纠纷的调解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是由于乡村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而直接导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乡镇一级将纠纷压在村里,村干部“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成为治理常态。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资源,他们通过“磨”和“缠”的方式,通过多次做工作的形式来实施治理。同时,他们也热衷于运用各类非正式的权力技术与策略“擂”、“媒”、“示蛮”和“怀柔”关于“擂”、“媒”、“示蛮”和“怀柔”等治理技术和手段,吴毅在其编著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一书中对其有深刻的描绘。 以及“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摆平术”“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是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提出来的几种“摆平术”。 ,其中的一些运作技术具有“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非理性特点。国家为了节约治理成本,尽量将纠纷压在村庄层面。村庄对案件处理则常常陷入循环调解的境地,当村庄对纠纷的调解无效,而乡镇一级又消极行政时,纠纷就只能在村庄内部打转,简约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的实践中就表征为一种复杂治理,这种治理需要动用大量乡土社会的资源和规范,从而导致村庄治理呈现出高成本、复杂化和无序态势。
从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实践似乎是节约了国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国家利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绩效。但是,从乡村社会内部来看,一旦简约治理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则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复杂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不断渗入乡村社会,国家治理成本就转嫁给村庄,村庄承担着一种较高的隐形治理成本。即便纠纷和矛盾在乡村社会中得以解决,但这种矛盾也是经过了数次甚至是数百次的回合,由此产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资源的同时,只能被迫选择各种摆平理顺的手段,而这种治理实践极易导致村庄结构混乱和治理的内卷化问题。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分析
1.拆迁权的下放及村庄遭遇钉子户。拆迁权位于乡镇一级,乡镇可以预留工作经费,有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随着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的难度加大及和谐拆迁口号的提出,再加上乡镇干部对村庄的“去熟悉性”而引发的对钉子户的瞄不准现象,这导致乡镇直接将拆迁权下放到村一级。责任权下放,乡镇政府考虑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减少乡镇的治理成本,同时,也实现了风险的部分转移。
责任主体的下放并没有乡镇一级预想的那样好。村庄一级囿于自身的事务繁多和治权的弱化,拆迁工作老是做不下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这样,在具备权力的同时,村级承担的义务也加大,村庄运转出现超负荷态势。村组干部自身在治理钉子户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进拆迁公司。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且精通各类“摆平术”。因此,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博弈就演变为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博弈。
2.拆迁公司的“软硬兼施”和符号暴力。拆迁公司被引入,实际上是政府在和谐拆迁压力下将村庄的治理行为转换为一种市场行为。拆迁公司的前身是劳务公司,经验丰富。村民说,“他们常常是谈到深更半夜,非得谈,不谈是不行的”,这种磨和缠的方式显然让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来应对,这显然已经演变为一种软暴力。同时,村干部看重的还有拆迁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说,“没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实在没有办法了,就会请外面的人进来,混混能讲狠话,帮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对于那些实在很难缠的人,讲狠话和威胁是很管用的。据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绍,拆迁公司在市里有“”,他讲的“”其实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这部分人很受拆迁公司或基层干部的欢迎。
村庄依赖拆迁公司展开对钉子户的治理,这只是村庄应对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种策略,是村庄实现其行政和治理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原本属于基层治理范畴的征地拆迁在面临钉子户失效的情况下,激发出的一种集市场与行政于一体的半正式治理,而这种市场权力又将黑灰势力裹挟其中,他们甚至介入到基层治理政治权力的谈判范畴,成为一种隐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会后果:隐蔽治理与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引入拆迁公司,是村庄在治权和治责双重弱化的境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半正式治理的实践是建立在重复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号的基础之上。后税费时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现在村民面前,而是隐蔽在制度和规范范畴中,呈现出一种隐退和监控的后台景象,操控着乡村的前台。这是一种隐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迁公司成为混混隐藏其中的有效庇护所。而这样的公司在基层社会遵循的是一种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逻辑。从国家治理层面而言,借用这样的力量进行软硬兼施,达到了治理钉子户的目的。但是从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基础方面来看,这种隐蔽治理打破了乡土逻辑和地方性规范,挑战着法律和政治原则,直接导致基层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村庄利用拆迁公司的符号暴力开展对治理钉子户,取得了短暂的治理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乡村的基础和建立其上的村庄治理将会彻底遭遇异化,进而村庄治权与治责就会更加弱化。同时,非正式权力溢出监督之外,这会对中国基层民主和基层法治建设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结论
黄宗智给我们描绘出一幅简约治理有效性的图景,但是这种半正式治理却有极强的情境性。20世纪90年代之后,囿于村庄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呈现出越来越不可行的发展态势。在对纠纷调解及引进拆迁公司参与治理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引发的系列社会后果:
一是,基层治理的内卷化。纠纷调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术,造成村组干部权力的虚置和基层治理的乏力,简约治理失效和更趋复杂化。混混等地方非法势力嵌入到基层治理中来,成为一种典型的隐蔽治理力量。隐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无效的一种表现,而在国家不及时介入或回避的情况下,隐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乡土性),而且还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础(政治性和规则性)。因此,乡村治理结构灰色化和内卷化更为明显。
二是,基层民主的萎缩和法治根基的破坏。村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组”的压力下,采用各种治理技术和治理策略,他们实践的是一条策略主义的逻辑而不是治理的逻辑,这样的策略性治理极易扭曲国家规则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问题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导致乡村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这样,国家基层民主表达机制受到损害,国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蚀。
因此,乡村社会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不存在。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经过半正式治理环节后化为“村庄实践”,直接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复杂化和灰色化,进而导致国家基层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及乡村治理和治权的混乱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仅“混混治村”成为乡村社会的常态,更为严重的是当代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根基将永不存在。我们必须警惕这种现象,并推动国家基层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遭遇的异化现象提醒我们,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正式权力的引导和干预。
参考文献:
[1]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456457.
[2]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M].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1 0471 051.
[3]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M].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35.
[4]吕德文.简约治理与隐蔽的乡村治理:一个理论述评[J].社会科学论坛,2010(8):12.
[5]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M].岁有生,王士皓,译.北京:中华书局,2008:14.
[6]谈萧.中国传统治理的制度结构[J].学习与实践,2012(1):34.
[7]贺东航.“简约治理”与林改政策在乡村的实践[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2(51)5:12.
[8]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 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5052.
[9]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两湖平原,1980~2008[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17.
[关键词]社会治理;农村宗族;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086 ― 02
中国农民聚村而居,村与宗族始终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转型使得传统宗族势力重新找到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资源空间,宗族组织在农村开始活跃,对农村村民自治的实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基层社会治理中农村宗族对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
(一)农村宗族德育传统对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凝聚作用
农村宗族比较注重传统道德教育,通过宗族文化这个载体,宗族道德被不断传承,很多宗族都秉承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道德,尽管其中不乏封建伦常色彩,但也凝聚了许多传统道德精华,对宣扬和保持优良传统道德具有一定教化功能。《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中选录的孔子宗族的族规家训中,就规定“务宜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雍睦一堂,方不愧为圣裔”、“崇道重道,好礼德”〔1〕。山东淄博翟氏在总结该族历史经验时,提出“尊老、敬老、赡养老人,乃吾族之美德……如果人类把血脉相连的亲缘丢掉,那么罪恶便会疯长;如果人们把最具良知的孝道忘记,那么世间便失却了真情。”〔2〕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农村宗族宗法关系一直与基层政权并存,农村宗族承担着一定的组织、协调、教化和救助的义务,维系了农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时至今日,在宗族文化内化下的传统道德仍然是维系农村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基础,在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方面发挥着很好的调解功能。实践证明,现代文化与传统宗族文化经过适度整合可以统一, 其功能可以促进当代乡村社会的和谐。
(二)农村宗族力量对基层行政权力的制衡影响了乡村政治民主化进程
马克思曾经提出社会参与国家、社会制约国家、社会收回国家这三种防止国家权力蜕变的途径,村民自治就是社会参与国家,社会制约国家和社会收回国家的重要表现形式。〔3〕随着国家制度安排的多样化,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由国家严密管控变成了村庄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分权。在农村,村民会认为村委会背后有乡镇政权的支持,他们往往会在认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寻求宗族力量的帮助,宗族力量无形中成为制约基层行政权力的一种独特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性和选举的公正性,影响了乡村政治民主化的进程。①借助宗族这种隐性的形式,农民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表达共同体,参与乡村政治,悄然改变了农民对政治的冷漠观望,逐渐由动员性政治参与向自觉性政治参与转变,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和乡村民主化进程。
(三)农村宗族力量与国家行政权的博弈促进了新型治理权威的形成
农村社会一般并存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权威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宗族权威,并随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消长。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村民自治的普遍推行,国家行政权的触角开始从农村抽离,由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比较单一,其利益价值取向和村民的实际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它更强调依法治理。〔4〕而广大农村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②,乡亲间的关系让人们依赖彼此,更加注重一个“情”字,人们会认为宗族权威本土化一些,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权威与宗族权威博弈的结果是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农村村落权威,这种权威既是依据父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宗族观念,同时也是基于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威而形成。它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是伦理道德规范之治和国家法律之治的结合,著名学者诺斯指出,历史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必须要以其本身的传统作为历史的起点,否则结果就会是四处碰壁,头破血流。这种新型村落权威的形成发展体现了现代化进程中对历史传统的扬弃。
二、基层社会治理中农村宗族对村民自治的消极影响
(一)农村宗族族规形成了与国家法制的紧张状态
农村宗族以族规宗法替代法律,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紧张冲突。宗族“人治”主导下的族规制度规范过分强调族规家法的重要性,强化同一宗族对本族的文化认同感,这种狭隘的宗族思想与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法治相差甚远,损害了法律的规范性。从族规所涉及到的内容上来看,有些族规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的抵触之处,如林氏族规第十条规定,凡是有族人做事不端,违反了族规祖训者,交予公祠审议后,才可以交由政府机关处置。〔5〕违规者一般会受到训斥,罚款,严重者将会受到身体上的惩罚。有些强大的宗族势力依仗着“家大族大”称霸一方,对国家的法律政策视而不见,甚至运用暴力抵制正常执法。此外,农村宗族力量对农村集体械斗的影响由来已久,宗族常常成为农村集体械斗的主导性力量。宗族族规文化所传递出来的精神与公共权力所要求的民主、平等格格不入,抑制了乡村社会竞争精神的成长。
(二)农村宗族力量影响了村民自治权的行使
农村村民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地域关系为基础构成了他们日常的生活范围和生产关系,形成 “熟人社会”亦或“半熟人社会”,这也是宗族力量的存在基础。随着我国基层民主的推进,农村宗族力量不可避免和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产生了碰撞和冲突,宗族力量从某种程度上排斥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阻碍了村民自治权的行使。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主选举,选出具有一定威望和凝聚力的村民委员会对于村民自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宗族力量强大的一些村落,农民希望选举时“自家人”和“本房人”能够当选,村委会的选举实际上演变为各大宗族势力谋求本宗族利益的舞台。它以牺牲没有强大宗族势力可以依靠的小户村民的利益来换取部分村民所谓的公平,形成大族垄断的局面,造成了村民自治组织职能弱化甚至异化。
(三)农村宗族文化的传播抑制了现代农民的培育
农村宗族力量的复兴使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宗法裙带关系网、臣民意识等带有封建文化印记的落后思想意识得以形成和蔓延,宗族“不仅使社会内部缺乏有机的联系方式和变革因素,而且使社会在与外界的联系中倾向于封闭和保守”〔6〕,村民人格独立性与创造性被压抑,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缺乏,与现代社会对公民的要求格格不入,不利于现代农民的培养。我国是农业大国,8亿多农民的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严峻课题。不仅要使他们在经济生活上得到改善,而且要使他们在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心理结构、思维方式上也要走向现代化。
三、基层社会治理中规制农村宗族促进村民自治的对策
(一)在法治框架内合理整合农村宗族力量
农村宗族力量的发展和存在与现代法治要求有背离之处,应将族规宗法纳入到社会规范体系和道德准则中来,确保族规宗法和国家法律政策在同一个规范体系中,在吸收族规宗法中传统精华的同时,逐步消解与国家法律冲突的部分,使德治和法治在农村基层以恰当的方式结合。当前乡村社会的选举为宗族力量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一个合法入口和现实平台。在农村基层选举以及治理整合中,要在国家法律规则范围内,将宗族力量整合改造到国家政治体系中,使其在法治框架内参与农村社会公共权力角逐。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农村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其发展水平取决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农村的推行使得农村生产呈多样化发展,村民与村委会的利益关联弱化,村委会对农民收入影响微乎其微。在市场条件下,只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才能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利益关联也才会随之增多,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政治热情才能增高。另一方面,只有集体经济发展了,宗族力量的经济职能才可能弱化甚至分化,村民参与基层民主才能更为理性,较少受宗族力量的影响,现代民主法治的土壤才可能逐步形成,从而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
(三)要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
首先,要修订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支两委的职能划分,当两者的职能权限不明确,出现了重合或者职能管理空白,国家法律政策就难以在乡村落实。要修改村委会选举中的委托投票制度,明确禁止全权委托,并就“近亲属”的范围作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村务监督机构对村委会的监督权,完善对侵害村民自治权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建立维护村民自治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目前, 村民自治权运行中的经济纠纷、选民资格纠纷、政治权利问题(如贿选)等均未纳入司法保护范畴,司法保护的缺失损害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性。再次,要对农村宗族问题专项立法。宗族问题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手段和外部强制加以消除,只有持续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建设,让科学、民主、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宗族力量才会丧失生存的空间。
〔参 考 文 献〕
〔1〕谭毅溪,石勇.宗族复兴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影响〔J〕.江西社会科学,1998,(11).
〔2〕新续翟氏五支世潜・序言.转引自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45.
〔3〕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9.
〔4〕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族关系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98.
〔5〕林氏宗族族规,2000年修订,第56条.
〔6〕工宽让,贾生华.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转化〔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31.
① 据对中部某县26个村委会选举的调查,很多村为了让各自参与竞选的宗族候选人成功获选,宗族之间都进行了比较激烈的宣传活动。不少大宗族的候选人在关注自身竞选的同时,也更为关注竞选对手和选举主持者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选举的透明度、公正度。
② 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在城乡之间大规模的流动,在城镇化过程中,大批农村村落被消解,但从整体来看,农村社会仍然是熟人社会。
[收稿日期]2014 ― 12 ― 15
关键词:民生;社区建设;社区社会组织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有力推进,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推动下,社会组织将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而作为社会组织重要组成部分的社区社会组织,也将会伴随着我国社区建设的整体进程而进入一个快速、规范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以其自身特有的组织特性与优势将在服务基层民生建设中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一、解决基层民生问题需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近年来,保障和改善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党的十也强调指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1](P.15)可以说,解决好民生问题已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一个关键议题。在我国,民生问题具有比较突出的复杂性,而且由于一些历史与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民生问题还存在结构性矛盾,不仅每个民生问题内部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而且各个民生问题之间也存在结构性矛盾,而化解这些复杂的结构性矛盾,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多方面力量进行联动,需要系统的制度安排来进行保障。毋庸置疑,政府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主导力量,然而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一些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的背景下,推进民生领域中的一些关键环节改革迫切需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边界和关系。根据已有经验与理论,为了避免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在现代民生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支撑作用,需要充分调动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公众力量的积极性,促进民生建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增进民生建设的活力与动力。
一定程度上说,民生问题的重点与难点都在基层。如在城市,随着“单位人”向“社区人”的转变,大量的涉及基本民生的事务都要在社区进行办理与解决,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流动人口将进入城市社区生活,公共服务的重心必然下移,这对当下的社区治理及基本公共服务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课题。基层社区是整个社会系统的基础,它对社会动态的反映尤为敏感、对社会服务的需求也更为直接。可以说,解决好基层民生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存保障与生活质量,而且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于保障和改善基层民生来说,仅靠基层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不断变化,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需要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
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不仅是社区社会组织自身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新形势下不断开拓基层民生服务新格局的题中之义。社区社会组织一般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民间性、社区性等特质,这些特质不仅养成了该类组织的“性格”、形塑了该类组织的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助于规避政府、市场在基层民生服务中的一些“失灵”风险。可以说,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建设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因为在社区里,改善基层民生的相关领域与内容,一般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目标、活动内容等相互呼应。也可以说,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是其实现自身组织诉求的使然。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关注民生、参与民生、服务民生,不仅能够实现其组织的自身价值,而且也能够扩大组织的影响力、提高组织的美誉度,从而提升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树立组织的良好社会形象。
随着现代公共管理创新的不断推进,民生服务的格局与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保障和改善基层民生过程中,社区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建构力量正在影响着基层民生服务新格局的生成。在实践中,它已成为优化现有民生服务方式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社区社会组织一般都是由居民自愿组成,并根据社区居民实际需求而建立的,在服务民生过程中具有更为突出的实效性、针对性及灵活性,对居民多样化的社会需求能够做出迅速回应。大体来说,在推动和谐社区建设过程中,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在居家养老、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公益慈善等方面提供形式多样的便利服务,而且有些社区社会组织由于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在服务基层民生中还能够为特殊人群提供更为及时、贴心的“专业”服务。在基层社区,随着政府转变职能工作的推进,政府可以把一些转移出的具体公共服务工作交给一些有能力、有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这样做不仅能够有效缓解民生服务压力、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而且也能够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能力。
在积极推进“社区社团人”建设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民生中的社会协同效应将会得以充分显现。社区社会组织来自民间,具有一定的草根性,在联络社区各方力量,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组织优势,而且通过有组织的参与活动、表达民意诉求,还能够有效地整合社区资源、协调社区内各组织之间关系、提高社区公共议事能力。可以说,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也是充分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通过积极参与基层民生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凝聚居民的纽带作用将得以进一步提升,美丽社区建设的主体作用也将得以进一步彰显。
从整体来看,虽然在一些地方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作用已得到了充分发挥,然而,与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相比、与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相比,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还面临着一定的不足与挑战。从社区社会组织自身来看,主要有: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组织内部制度化建设还不够健全等等。从政府的培育与扶持来看,主要有:社区社会组织的数量还无法满足现代社区治理实践的需求,没有形成规模化效应;社区社会组织的种类还比较单一,活动内容有限;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还有待提高等等。从社会认知来看,主要有:整个社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认知度还不高;一些地方、部门、组织机构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还不够等等。
二、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几点思考
(一)更新理念、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基层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建设的大力开展,在社区建设的生动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在满足民生多样化需求、提升基层民生保障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地方在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与成效。然而,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一些基层组织机构,对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的能力与功效还持有怀疑态度,思想保守、认识不足已严重影响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为此,在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要不断强化民生思维,树立治理理念,激发社会活力,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社区治理、改善民生中的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氛围,努力形成社区社会组织助力解决基层民生问题的社会共识。在基层实践中,政府相关部门要不断更新理念,解放思想,善于运用社会发展理论的相关成果,在现代社会治理理论的关照下,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协同治理”,[2](P.13)紧密结合我国基层实际,开拓创新,努力地在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理论上、制度上、实践上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长效机制
为了确保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的有序开展,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规范化制度安排显得尤为迫切,为此,可以适时建立以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创造性利用已有孵化、培育社会组织机构的人员对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工作进行日常指导与管理;可以通过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建立并完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的培育――支持――监管――评估――奖励政策体系,做到有组织机构管理、有专人负责、有规范制度、有监督机制、有保障措施、有宣传渠道。当前,针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的实际,要不断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不断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制度,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创造良好制度环境。社区社会组织也要不断加强内部治理,通过规范化的组织建设,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舆论宣传以及其他有效手段和措施,积极引导、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关注民生、参与民生建设,对在助力解决民生问题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社区社会组织要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通过建立规范化的保障措施,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带动各类社会资源,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提供场所、设施、平台、资金等方面的帮助与支持。总之,通过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民生建设的体制与机制,将有利于调动社区内各方力量,以此形成有效改善基层民生的合力。
(三)要着力培育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民生建设
为了更好地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全面参与民生服务,针对当前社区建设、改善基层民生的实际,要着力重点培育和鼓励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民生建设,这不仅因为在当下社区建设中,这两类组织开展活动的内容是基层民生建设所急需的,而且还因为这两类组织开展的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在社区开展民生服务,不仅能够有效地扩大其组织的社会影响,而且还能够增进社区居民对整个社区社会组织的了解与认知,从而为社区社会组织全面参与基层民生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此,在保障和改善基层民生过程中,要不断加大对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筹集资金上的支持力度,如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通过建立培训机制,不断提高这两类社区社会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专业化、职业化带动组织的整体发展,以此进一步提升其服务民生水平。要不断加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专业社工来帮助和指导这两类组织参与基层民生项目,通过志愿者来充实组织力量、扩大社区参与。在实践中,要善于总结这两类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民生建设中所积累的经验,对于具有较好示范性效益的做法、模式要适当地进行复制与推广。
参考文献: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国家市民社会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村出现了村民自治,此后,它越来越引起研究者广泛关注。村民自治研究不仅成为我国农村问题研究的一个热点,而且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研究领域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无意对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试图分析其中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内容,并试图通过对村民自治这一“标本”的解剖,提炼出某种理论资源;通过对当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两大视野进行区分,对当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发展、新趋势进行探讨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视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视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运行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并以此为出发点,讨论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持这种视野的研究又因其对“民主”理解的不同侧重,大致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实质内容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认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对村庄场域内的公共资源的一种支配方式,而国家政治民主是对国家场域内的政治资源的一种支配方式,两者是同质的;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建设民主的试验点和突破口,把建设民主的试验点和突破口放在农村,可以大大降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成本和风险,既可以推动民主进程,又可以保持全国的政治稳定。他们以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两票制”选举试点工作的成功为例,认为这“标志着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已经开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层次的民主建设——基层政权建设迈进”。
后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的民主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示范意义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产生的原因是农村的承包制突破体制的国家外壳时,国家急于以一种替代性组织填补国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形成民主价值,作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应远远大于其实质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民主进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规则和程序,并通过形式化民主训练民众,使民众得以运用民主方式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不断赋予民主以真实内容”;“对于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来说,一方面必须重视为民主创造外部条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民主形式实践,通过在民主形式实践中建立民主规则和程序,训练民众,为民主创造内在的条件,逐步实现由形式化民主到实体性民主的转换。这便是村民自治给我们的启示。”这可以看作是对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的一个总结。
上述两类观点,前者认为村民自治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有实质性价值,将社会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为“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与作为主要政治体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视野从村庄所代表的社会范畴不自觉地转到了某种意义上与之相平行的国家这一政治范畴;后者则始终将视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会范畴,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揭示其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形式上的示范意义。当然,前者的认识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从法律条文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个“自我”、四个“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对村民自治的性质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没有区分这四个“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义,以及三个“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实质上的内涵,从而把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混为一谈。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村民自治机构既是群众自治的组织,又充当着国家在农村的“人”的角色,这使村民自治的社会独立空间和政治体制内的民主的末梢不能从实际上分别开来,容易使人只看到两者形式上的共同点而没有看到其实质上的区别。罗伯特·达尔给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论关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对领导行使相对强的控制的过程”④,而“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达尔这里前半句说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说的是独立社会组织对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独立社会组织内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会空间内的民主形式使社会组织的运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说,社会民主对政治民主的影响和推进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实质的与内部的。
持“政治民主”视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认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性质,认为虽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众的自发行为,具有“诱致型制度变迁”的初始特点,但是大多数村民自治的相关制度都是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行政网络推广到全国各地的,而且在推广这些制度的过程中对原生的制度作了选择和改造。研究者从中国的民主政治(包括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现实情况出发,认为在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家处于主动的地位,中国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会基础,但是国家的权力体制与村民自治的原则存在着结构性矛盾,不从制度结构上解决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权力不断向乡村渗透和国家与乡村的权力边界问题,村民自治的发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视角的困难已经显现出来了。正如这些研究者所说:“虽然更高一级的基层民主制度知识是一种可以交流和学习的知识,但是从制度供给的角度出发,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级民主制度演进面临无法回避的困难。”虽然村民自治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从形式上有示范意义,但是如果没有实质性的支撑,农村社会范围内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义?更何况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规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会民主没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逻辑必然性。部分学者认为:“在国家民主和基层民主缺乏连接时,想不通过改革国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层民主的成果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似乎可以进一步认为,试图找出村民自治内的社会民主对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实际的作用是不现实的。
二、“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村民自治
运用“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始于邓正来和景跃进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上发表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该文引发了一系列以“市民社会”为话语的研究。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把国家与社会视为某种意义上的两个平行体。正如邓正来所说,这些研究者是想寻找一个与国家的体制外对话的模式。
科勒尔(Kelliher)发现,在非组织的、个体分散的中国农村,国家能够影响社会的原因,在于两者结构上的同一性而非社会独立的组织化③。持“政治民主”视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认同这种观点。在从“政治民主”的视角观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现困惑时,有研究者渐渐转换了视野,从寻找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治民主体制的“同”,转而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异”,试图找出促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另一途径。他们除了承认国家对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响外,还看到了村庄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与国家进行着一种独立的对话和博弈。“农村的经济改革不仅突破了这一结构性外壳,而且使亿万农民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国家的体制性权力上收至乡镇,在乡镇一下便产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这个社会空间是由一个个独立的利益主体组成的,同时也有公共事务、公共权力、群己的界限,有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动机”④。这里说的“民主”是社会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当然,“政治民主”视野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视野有内在的联系,因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治的参与方式,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
1998年“国家与社会关系”课题组“中国乡村制度:历史与现实”学术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对“国家与社会”视野形成共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行十周年之际,《中国书评》5月号刊发了该次会议综述和对徐勇教授专著《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主题书评。张小劲在《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两个视角是应当给予特别重视的,其中之一是所谓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研究视角,其二是社区内部权力结构与权力关系的视角”。景跃进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是消除‘乡政村治’内在紧张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视了一个基本的问题: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论高度,也就是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②。其实,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实现了“国家与农民权力相互增强的绩效”“,从长远来看,一种相对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转型过程是可能的,而国家的专制性权力在这过程中最终将被消解,其基础结构性权力则得以保持甚至加强!”
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认为,解体以后,“国家仍试图改造农民传统的生活理念却无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经济生活”,国家介入基层社会的成本过大,没有必要。而另一方面村庄借国家的力量合法地扩大自己的利益空间和与国家对话的实力:“村庄正在利用非均质的国家来塑造村庄的边界与整合村庄的利益。国家进退与村庄建构是同步的,村庄最终是与非均质国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构造”。
那么,我国农村形成的独立的社会空间有多大?我国村庄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对此,郑法援引达尔的话说:“如果一个组织从事的活动被另一个组织认为是不当的,但任何其他组织——包括国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过提高其行动的成本来阻止它这样做,符合这两个条件的组织才是相对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会活动空间的尺度:“农民组织首先必须在组织上独立:能够以一个独立组织的主体资格参与社会生活,自主处理有关事务”,而我国村民自治的许多相关制度和职能设置都是由政府代为设计和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往往同时扮演村民的自治机构和国家“人”的双重角色,国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较容易地调整农村社会的权力和活动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的村庄社会的自治程度还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国家与社会”的研究视野主要注重国家与社会间的利益权衡关系,而国家在“利益权衡中的绝对优势决定了‘国家’可以随时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层社会’的抉择,国家一贯的利益取向也决定了并不因为基层社会的自治空间的大小而改变‘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性质”,这样“,国家与社会”的视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进展
以上我们区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两种视野。在大多数论者的研究中,这两种视野并不表现得泾渭分明,这与村民委员会往往同时扮演村民自治机构和国家“人”的双重角色的现状有关。两种研究视野最终都把关怀点落在我国的民主政治(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体制的建设上。有论者说:“对于村民自治的政治价值和政治意义不宜过分强调,那样可能反会损伤村民自治的实效与进展”。也有论者说:“现在不是担心民主来得太慢而是担心民主来得太快,知识界不能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援和制度构造。”目前研究者基本上已取得的共识是,村民自治的实行是国家管理在某种意义上从社会的退出,同时村庄在村民自治中也为自身争取了一定的“社会空间”。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大师泰勒说:“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换句话说,社会从国家那里争得一个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从现有的研究来看,虽然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无论持“政治民主”视野还是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都认为,当前制约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碍因素之一是国家的制度供给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体制度实施中随意性过大,造成了村民自治发展的地区不平衡和形式化等问题。这些论者认为,当前国家颁布法律制度应强化制裁手段,对于违规行为尤其是政府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司法制裁,对于村民则应提供法律救济。对此贺雪峰评论说:“在当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别容易出现简单化和直观化的判断,不能科学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实。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有些学者并未真正理解问题的复杂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对策,由此严重损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对村民自治制度供给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断,大致就属于这种情况。”
前面已经提到,市民社会理论把重点放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是想在国家体制外的社会领域用功,这在某种意义上是转移了研究的视线。当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因国家方面的动作迟延而影响互动效果甚至影响良性互动的可能性时,必须强调国家体制内的变革。这样说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导论”的作法上,而是指为使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健康持续地进行,国家必须对社会作出某种程度的让步,使社会拥有更多的原生性资源。这一要求与“民主先导论”的不同之处是,它并不要求从结构上对现有政治体制作根本性的变革。这一要求在国家与农村社会的互动中表现为:给农民更多的经营自,给农民更完整的土地产权,使农村社会拥有更多的资源同时更少地受政治权力的直接干预,增强农村社会与国家对话的力量和主动性,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味强调制度变迁的“国家主导型”的性质。如果每一个具体情况都要有政策法规来规制的话,恰恰为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提供了机会,因此我们认为应给社会更多的原生性资源以实现更多的社会空间和与国家互动中的主动性,同时规范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汲取方式,减少国家与社会互动的随意性。当然,我们并不是说不需要国家对社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相反在社会获得更多的资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强和规范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和方式;但这种规范社会的行为本身也需要规范,而不能成为行政干预的借口。这一点正是法治社会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对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具体研究是很缺乏的。在这方面,吴重庆对孙村的研究是一个有益尝试。在《孙村的路:“国家—社会”关系格局中的民间权威》一文中,吴重庆通过对孙村的道路建设过程中展现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进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国家”这一概念,并对国家与基层社会间的利益权衡关系进行了个案说明,但他“把‘国家’与‘基层社会’间的关系视为利益权衡关系,目的在于说明利益权衡的动态性决定了‘国家’可以随时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层社会’的抉择,而国家一贯的利益取向也决定了并不因为基层社会的自治空间的大小而改变‘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性质”。这表明他仍然没有跳出“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定势的影响,所以还没有试图从扩大农村社会的自主性来解决村民自治发展的瓶颈问题。
萧楼、王小军认为,在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中,“关键路径在以往的个案中总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国家—社会”关系为视角,以权力问题为核心,以权力运行空间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组织为对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强调要着力从个案中考察村庄与国家的复杂的权力博弈:“国家在不断地塑造着村庄,一如村庄在不断地塑造着国家”;“国家独占意识形态上的正统性的局面已经打破,村庄最终与非均质国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构造。”但是他们的研究也并没有突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权衡的窠臼。
邓正来在对北京三个民营书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对以前“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中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理论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关于“秩序原理”的社会理论,对其关于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完全“理性”的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提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过程中及其结果的“未意图扩展”的概念,即“整个事态的发展过程及其结果是介入这一过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图参与这一过程,却在每一阶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预料和计划的结果”。他发现,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是“理性”行为和“未意图扩展”的共同结果,“简单地‘自上而下’强调国家政治经济力量对于社会转型的决定意义,或反过来,同样简单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会转型的‘民间动态’,都无法完整地覆盖我们正在经历的力量变局。”邓正来这项研究成果的最大贡献在于突破了“国家主导论”,或者说突破了“国家力量在与社会力量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总是处于主动或主导的状态”这样一种粗放的结论。如果说此前部分论者只是论证了国家退出某些社会空间、社会在某些领域内保持独立的可能性的话,邓正来则论证了出现这种现象的必然性,因为国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与社会互动行为产生的结果。他的研究试图告诉我们,政治制度发展的真正动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理论并不是铁板一块。这种探索为我们重新分析村民自治、为我国民主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援。
那么,“未意图扩展”在“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适性?或者换一句话说,村庄的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博弈过程中是否也有邓正来所说的“未意图扩展”的结果、而不是国家和社会的完全理性的设计和行动的结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摆脱“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确认识到,实际上已经在试图解答这个问题。具体来说,一些论者的研究兴趣已逐渐从与村民自治相关的政治制度转向以下其他相关制度,以此试图在政治领域以外寻找政治发展的推动力:其一,农村土地制度。有论者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制度的可行选择”,因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国家关于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确保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和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但是这种制度创新给农村问题的解决带来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严重不足,由此产生了权利主体缺位、产权边际模糊、物权债权化等问题,“村集体土地虽然法定由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经营管理,但是村委会实际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为政权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实管理者同样也是政府”;又有论者指出,我国土地产权“正是由于没有上升为物权,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农户对抗他人的侵权行为尤其是乡村集体干部随意调整、处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为的权利效力随之降低”,农村土地所有制从多个层面影响了村民自治的绩效。其二,农村税收制度。有学者认为,农村、农民的一些权利保障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现代税收制度确立起来,从而为村民自治争取一个比较稳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资源和活动空间③;又有论者指出,要对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深入改革,要彻底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实行与城市相配套的现代税收制度,废除农业税、屠宰税、三提五统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农业税费④,从而给农民更多的能与国家对话的稳定的社会资源,进而增大农村在自身发展问题上“自下而上”的体制创新的力量。
其三,村级集体资产、农村财政体制等因素。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着眼于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着眼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概念。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的法律宣传教育、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等是保障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中责任重大,义不容辞。
作为一名科长,我认为做好基层行政工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
司法所面向群众,贴近基层,工作琐碎繁杂,必须具备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才能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近年来,周口店镇改革发展不断加快,随之引发的矛盾日益复杂、频繁。为妥善解决好各类矛盾纠纷,必须本着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的态度和精神,才能真正把工作做好,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决问题。
二是扎实过硬的基本功
作为一名司法所长,没有一身扎实的基本功是很难胜任的。为此,必须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进行学习,通过几年的努力我顺利地拿到法律本科的文凭。
回顾这几年的学习经历,我深深觉得,学习意义已超出了学习的本身,这何尝又不是对自己意志的一种磨练呢?使我在磨练中练就了我一身扎实的基本功,使我在工作中更加游刃有余。我凭着较为扎实的基本功,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朴实的工作作风,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努力工作,赢得了党委、政府的好评,人民群众的赞誉。
第一、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排查化解基层单位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协调的自治性活动,是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单位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市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一个意见”、“两个规定”和省市有关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继续抓好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巩固加强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原创: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力争做到人群集中的地方,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工作。要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坚持任职条件,选好配齐调解员。推行调解员持证上岗、首席调解员制度。要总结人民调解庭和调解小分队建设及开展工作的经验,适应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要求,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要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在积极调解传统的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调处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矛盾纠纷预防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要积极介入诸如因城市拆迁、农村征地、企业改制、民工工资等引发的、重大事件的调处,全力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单位。要通过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第二、加大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要抓好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继续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落实“五个一”要求。要大力开展宪法以及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直接指导意义和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要加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要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要做好行政复议、申诉等合法解决纠纷方法的宣传工作,使群众了解、掌握和选择正确的诉求表达方式,预防和减少群体上访、进京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第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公民和法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有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正确及时解决。要进一步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公民和法人处理各类纠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服务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努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促进各类矛盾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方便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引导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要继续做好“建网、扩面、提质、解热”的工作。“建网”就是要按照“三有”标准抓好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向街道(乡镇)、农村(社区)延伸,形成法律援助网络体系。“扩面”就是要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以此解决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提质”就是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制度,以此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者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办案质量,力求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工作效率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发挥重要的作用。“解热”就是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着重解决诸如民工请求支付工资等社会热点问题。
第四、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努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减少重新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安置帮教实体的整顿、认证、管理工作,促进安置帮教实体的发展,扩大安置就业能力。要积极扶持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要加快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强化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工作。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流散社会、不落户和人户分离等问题的解决和对“三假人员”(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的查找,最大限度地减少脱管漏管。要加强协调,拓宽安置帮教渠道,积极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并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乡镇、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定职责。当前在司法所建设上要全面落实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各乡镇街道全部成立司法所;二是司法所所长由副科级干部担任;三是司法所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政法专项编制要专编专用;四是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五是解决司法所的办公场所和其他经费保障问题。
第六,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加大对不稳定因素的监管力度
二十年来,在司法局的指导与支持下,我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历次司法局处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坚持“四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司法所建设,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为我的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在保障经济建设方面,律事务所、公证处和法律服务所全面配合,协同作战,展开了全方位的服务、工作,调处了大量的经济纠纷,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通过二十年的不断实践,做出了令社会各界满意的司法行政工作业绩。
二十年来,在不断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我法律服务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机构日趋健全,人员素质日益提高,法律服务工作领域不断拓展。据统计,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全律共各类案件11000件;公证部门共受理各类公证5577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共办理法律服务23000件。通过法律服务,为企事业单位、个人避免和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法律服务工作在我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安定,推进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二十多年来,我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认真研究和掌握各类民间纠纷变化的特点和规律,狠抓预防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的工作,从而巩固了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经过不断地实践,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工作制度。目前,全各农牧已配有36名司法助理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96个,调解人员570名,每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约1100件,调解成功率达95%。
法制宣传教育是我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以后,始终把法制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对待。经过努力,目前我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多渠道、多层次、多手段、齐抓共管的法制宣传教育格局。自年至年在全范围内开展了第一个五年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活动后,全掀起了几万名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热潮。年底以来,全已完成了“十二法一条例”的学习任务,从年开始的以普及专业法为重点的“二五”普法活动,又在全范围内深入开展,年我召开了第四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传达了第四次法制宣传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二五”普法工作,部署了“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任务。司法行政机关从依法治理“三大工程”入手,造舆论、抓重点、打基础、树样板,全面推进了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从“一五”、“二五”到“三五”普法司法行政机关坚持抓规划、计划的制定落实,使每个时期普法工作按年度、季度有序进行;抓普法骨干培训工作,突出解决授课和解释法律条文问题;抓普法教材落实工作,基本做到干部人手一套;抓经费落实,保证法制宣传需要,平均每个单位都在万元以上。据不完全统计,在全7.67万人的普法对象中,已有7.5万人参加了学习,占应学人数的95.1%,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取得了普法合格证。通过普法教育,不仅推动了我经济建设,而且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了安定结的局面,为顺利完成“四五”普法的依法治理工作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年至年涌现出级普法先进单位12个,级普法先进个人14名,级先进普法办公室4个,级普法先进工作者3名。原188司法办公室主任石焕雨同志在“二五”普法教育工作中,被评为“全国普法先进个人”,在“三五”普法教育中,他又一次被评为“全国普法先进个人”。
我基层司法所建立后,把调解各种纠纷的任务承担了起来,而且在执法、用法、学法上给企业的领导出主意、想办法,协助其依法办事,受到了各级领导的赞赏。
二十年来,我司法行政机关始终把基层工作放在首位,树立基层就是基础的指导思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于第一道防线,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民间纠纷发生和发展的规律,掌握基层各种不安定因素,突出抓了预防纠纷激化工作,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据统计,全矿司法所已发展到12个,法律工作者54名。其中参加本科法律专业学习的有32人,共调解经济纠纷10592件,协办公证2800件,民事7600件,写作法律文书16780份,每年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单位160家。
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 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着更加错综复杂的形势、更加严峻繁重的任务、各种难以预料的困难和挑战。与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要求相比,社会管理工作客观上存在着诸多不太适应的地方。
(一)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引发的社会心理失衡现象日益突出
如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下一步改革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改革引发的社会不满情绪正在不断蔓延。首先,劳动要素在社会财富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明显偏低,引发了占劳动就业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对社会的不满。不合理收入分配方式造成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已经成为人们对社会不满的重要因素;其次,资源配置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方式导致人们利益直接受损的现象引发了人们对社会的严重不满,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导致一部分职工分流下岗甚至权益受损,引发了下岗分流职工及其家庭对社会的不满;第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国外市场变化对国内企业经营的影响日益扩大,由此可能引发员工权益受损和大规模失业等社会问题, 从而引发社会不满甚至酿成事端;等等。总之,种种对社会不满的因素汇聚在一起,很容易造成社会心理失衡进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因此,如何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逐步理顺各种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是社会管理工作必须研究的新课题。
(二)社会结构调整滞后于经济结构变化带来的社会不适日益明显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重要指标表明,社会结构指标整体滞后于经济结构大约15 年,中国的就业结构要达到工业化中期水平还需要25 年时间,消费结构要达到工业化中期水平需要9~16 年时间①。社会结构滞后于经济结构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的不适应,这主要表现在:首先,经济主体日益多元化,对不同经济主体的监管难度明显增大;其次,社会组织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第三,社会弱势群体在就业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伤害;第四,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负担过重,成为人们抱怨社会的重要导火索;第五,中国社会建设水平滞后, 社会安全保障水平低,人们对社会的总体满意度低。因此,如何适应经济主体多元化的形势,加快我国社会结构调整,提升社会安全保障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社会管理工作必须破解的重大难题。
(三)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贫富差距继续拉大引发的社会分化正在突显
首先,中国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贫富差别、城乡差别、行业差别、地区差别持续拉大,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社会的可忍受范围。其次,我国社会分层结构开始出现刚性化和固化的趋势,体力劳动者与非体力劳动者、管理者与非管理者日益“分殊”,贫困阶层和富裕阶层的社会地位出现了代际传递和固定化迹象。第三,收入分配秩序的混乱进一步降低了人们对现行社会分层结构的认同度② ,人们对上层精英群体所拥有的财富、权力和声望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存在着强烈的质疑。因此,如何调整好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社会整合,是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四)快速推进的城市化与滞后的社会管理导致的社会失序正在增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率已经从1978 年的18% 提高到2009 年的46% 左右, 总计有超过4亿人口进入城市就业生活。未来20~30 年内,估计我国还会有5亿左右的人口进入城市就业生活,这给城市和农村的社会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快速推进的城市化与滞后的社会管理结合在一起,造成大量“城市病”和农村社会问题的涌现。首先由于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等现实原因,使得农民工很难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难以参与城市公共生活;第二,城市化进程产生了一个因失业、下岗、患病、残疾、孤寡等原因而形成的城市贫困群体;第三,城市化进程中的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格局调整、原有居民的安置补偿等,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第四,城市中存在着不少因心理疾患而导致的自杀现象;第五,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群体普遍缺乏安全感,生活质量低下;第六,大多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因此,如何适应快速城市化的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包括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社会政策, 切实加强城乡基层服务管理,是社会管理工作无法回避的难题。
(五)高度流动性社会引发的社会风险日益扩大
据统计,全国有约2亿多人口处于流动状态,有300 万外国人在中国长期居住生活。中国社会正在由一个低度流动性的社会演变成一个高度流动性的社会① , 各种迹象表明,中国正在进入一个高风险社会,各种社会风险都因流动性的增加而放大。因此, 如何更好地认识和把握高度流动性社会的规律,更加充分地认识和控制现代社会的各种风险,创造出更有适应性、更具灵活性的现代社会动态管理模式,是社会管理工作必须面临的艰巨挑战。
(六)信息化社会对传统社会管理方式构成了挑战
信息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既让中国人民分享了信息技术带给人类的福祉, 也让我们进入到一个充满着不安全感的社会。目前全国有4亿多网民,7亿多手机用户, 一方面,“数字鸿沟”把能够接近和使用信息通讯技术的人和不能接近与使用信息通讯技术的人分隔开来;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空间特有的身体缺场、匿名性、符号性、随意性等特点,给人类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特别是新型信息技术犯罪进一步扩大了人类的不安全感。同时,信息化社会下的网络民意表达更加畅通,网络民间舆论顷刻间便可能催生公民的集体行动。因此,如何更好地运用信息技术并驾驭好信息技术,使信息技术更好地造福于我国人民并尽量控制住信息技术带来的风险,这是信息化社会给社会管理工作提出的无法回避的新挑战。
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路 中央已经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创新社会管理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安全稳定领域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举措。要努力构建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的、符合现代社会管理要求的工作格局,就必须遵循“更新理念,扩容职责,调整机构,健全机制,夯实基础,突出保障,完善政策,法律支撑”的基本思路。
(一)更新理念
就是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清醒地认识到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矛盾多发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主体作用,不断拓宽社会管理的工作领域,不断扩大社会管理的社会参与。
(二)扩容职责
就是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对社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把协调社会关系, 规范社会行为,开展社会动员,提供社会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疏导社会心理,加强治安防控,打击预防犯罪,应对社会风险,维持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安全,维护人民权益, 促进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推进平安建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责。
(三)调整机构
就是要根据社会管理新的职责要求,按照大部制的改革方向,对各级现有的负责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相关机构进行适度整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畅通、力量整合”的社会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四)健全机制
就是要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的方法、手段、途径、载体和措施,充分调动党委政府各部门、群团组织、军队、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及人民群众等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夯实基础
就是要主动适应社会管理“基础在基层,基层是基础”的要求,主动搭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平台,积极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向社区(村)延伸,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大做强做实基层,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础平台。
(六)突出保障
就是要按照社会管理承担的职责任务,科学合理地确定开展社会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物资和技术装备,并把上述开支统一列为社会管理专项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各级特别是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经费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而逐年增长。进一步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社会管理工作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
(七)完善政策
就是要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逐步调整不适应当前社会管理需要,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社会政策。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政策, 努力缩小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八)法律支撑
就是要认真总结社会管理的实践经验,科学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通过一定的程序把党关于社会管理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正式法律,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社会管理的地位、方针、原则、目标、任务、职责、权力、体制、机构、机制、平台、考核、保障、惩处等明确下来,用法律规范为社会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撑。
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对策建议 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计划地、分步骤地稳步推进,下面提五点具体建议:
一)整合社会管理工作机构
新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各级社会管理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机构必须能够更加有效地整合、协调有关社会安全稳定和社会管理的各类资源,以不断地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形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整体合力。这就需要我们对各级社会管理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机构实现高度统合, 对现有的与社会安全稳定、社会管理相关的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合并。从中央开始,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都要对相关机构进行整合,通过机构调整把目前分散的力量更好地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拳头”。
要明确地把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开展社会动员,提供社会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疏导社会心理,加强治安防控,打击预防犯罪,应对社会风险,维持社会秩序, 保护社会安全,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推进平安建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工作职能明确赋予新的社会管理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考虑到社会管理工作对象的多样性、工作职责的丰富性及工作职能与机构名称的统一要求,可以考虑将新设立的社会管理领导机构命名为“社会管理委员会”。各级社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各级社会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能,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级社会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推进重点行业、重要系统、重点领域、重要地区的安全稳定工作。
(二)完善社会管理工作机制
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要不断完善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好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社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真正实现齐抓共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评比等制度,进一步加大社会管理工作的考核奖惩、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等制度,更加有效地整合基层社会管理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的作用,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社区自治管理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形成社会管理的强大合力。
要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管理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转移支付和以奖代补力度,确保各级社会管理工作机构有人办事,有钱办事,能办成事。要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适当补偿、市场购买、举报奖励等制度,进一步拓展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和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推动群防群治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要进一步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有针对性地做好社区服务管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两新组织服务管理、民族宗教工作服务管理、外籍人员服务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帮教服务管理等,不断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服务需求,努力扩大社会管理的覆盖面。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覆盖更加广泛、环节更加合理、上下更加畅通、传递更加便捷、反应更加灵敏、处置更加高效的社会管理信息情报网络,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动态性的情报信息汇集和分析机制,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的社会信息,加强对社会舆情的综合分析和研判。要对各类影响社会治安和安全稳定的信息情报和安全隐患作出更加及时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以更加统一更加权威的指令来指导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提前防范和高效处置。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完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出台前的风险评估机制,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体的利益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全面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推动调解领域和调解网络的不断延伸,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要建立健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三)建设社会管理工作平台
各级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政策与决策协调平台、信息沟通平台、指导督查平台和执行实施平台,从不同层次推动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深层次因素的逐步解决,为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央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侧重于法律政策与决策协调平台的建设。要积极主动地研究分析社会管理的全局性、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积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政策的调整完善,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政策、组织等方面的保障支持。各部门出台政策、重大决策时要充分听取同级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安全稳定方面的风险评估工作。通过法律完善和政策调整来推动地区、城乡协调发展,不断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民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市、县(区)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主要侧重于信息交流、决策协调、指导督查等平台的建设。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本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管理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面、上下畅通、传递快捷、反应迅速的信息情报网络,为上级各项工作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要主动积极地协调好同级各部门的政策决策,形成社会管理政策的整体合力。要进一步强化对属地社会管理的指导、督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社会管理的考核力度,努力消除本地区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努力减少本地区的社会矛盾纠纷,努力确保本地区的安全稳定大局。
乡镇(街道)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加强社会管理执行实施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社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齐配强乡镇(街道)社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由乡镇(街道)社会管理委员会牵头,建设基层社会管理工作中心,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将矛盾排查调处、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防控、推进平安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各项工作纳入这一平台,将治安志愿者、保安员、(流动)人口管理员与信息员等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工作中心统一指挥,整合优化基层管理资源和力量,增加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人、财、物等资源,丰富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手段方法,实现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协作联动,实行矛盾联调、治安联防、工作联动、问题联治、平安联创。
积极主动地将社会管理工作不断向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网络社会等延伸,不断拓展社会管理的工作平台。大力加强社区、农村两委班子建设和社工队伍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层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组织单位、企业经营单位及厂矿林区中建设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社会管理工作站。积极整合、依靠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等的积极力量,承担起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防控等工作,切实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
(四)抓紧研究调整社会政策
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政策主要包括就业鼓励及扶持政策、收入调整政策、税收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教育政策、卫生政策、住房政策、户籍政策、社区发展政策等等。为更好地应对各类社会风险,要加强不同社会政策的协调,积极推行发展型、整体性社会政策。当前要重点加强劳动力就业培训,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或创业机会,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劳动保护,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在收入调整方面,要逐步提升劳动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切实提高普通劳动力的工资水平,逐步缩小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下决心杜绝收入分配中的“同工不同酬”等不合理现象。在税收政策方面,要逐步调整我国的税收结构,适当降低各类纳税主体的税负水平,促进各类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改善职工生产劳动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不断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率。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救助政策,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水平。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向学前教育延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各类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高等院校建设的资助与扶持力度,努力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化。继续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改革医疗医药管理体制,提供包括疾病控制、预防接种和卫生知识普及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水平,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的卫生健康水平。在加大对商品住宅市场监管的同时, 进一步加大“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安全卫生住房条件”的基本目标。以我国已经形成的城市群(带)为依托,大力提升大中城市的产业聚集度和协作水平,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大力扶持发展中小城镇,进一步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适时调整现行户籍管理政策, 制定出日程表, 供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推动社会管理重心下移, 坚持做好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 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努力培育各类社区组织, 区合作治理平台,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社会信任,增进社会团结, 聚力,努力培育社会生活共同体。
(五)加强社会管理法制建设
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的法制建设,强化社会管理的法律地位,要通过立法等各
种途径对各级社会管理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进行充分授权,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的地位
和权威性,不断健全与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提供强大的法
律支持。
积极推动社会管理领域法律的前期调研和立法工作。中央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社会管理领域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为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进一步明确社会管理的地位、方针、原则、目标、任务、职责、权力、体制、机构、机制、平台、保障、惩处等,不断推进社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为社会管理不断向两新组织、网络社会等延伸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积极推动社会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要适时研究制定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制定保安服务、治安巡防、志愿服务、数字化管理、网络管理、两新组织管理等配套法规条例,不断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加紧制定修改社会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为社会管理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袁振龙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综合治理研究所)
参考文献:
① [德]乌尔里希・贝克,何博闻译,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年版。
② 丁元竹,社会发展管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年版。
③ 马仲良.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④ 陆晓文著,社会建设:世界经验与中国道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
⑤ 马晓强等,欧洲一体化与欧盟国家社会政策[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年版。
今天很高兴参加司法行政系统总结表彰大会。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全面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努力开拓法律服务领域,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的成绩,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应该说,市委、市政府是满意的,全市人民是满意的。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战线上的全体干警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致以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2008年,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我市加快产业升级换代,推进“二次创业”,奋力向“十一五”规划目标迈进的关键之年。新的形式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要充分发挥法律保障职能,推进平安##建设。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法律保障的职能作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履行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等职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要充分整合和运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社会联合帮教工作,进一步提高帮教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要充分发挥调处纠纷和参与的职能,推进和谐##建设。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要积极拓展调解领域,努力做好各种矛盾的调解工作。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研究、准确掌握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特点与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减少矛盾纠纷发生。认真组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涉法问题,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闹访、缠访等非正常上访行为。
(三)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推进文明##建设。要整合和规范全市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满足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服务需求。要始终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为民,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供法律服务。要全面发挥各类法律服务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努力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依法维护群众利益。要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努力拓宽法律援助资金的筹集渠道,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和援助范围,让尽可能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帮助。
(四)充分发挥法制宣传职能,推进法治##建设。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四五”普法经验,不断探索普法新途径,扎实组织并实施好“五五”普法规划,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广大群众学法律,讲权利,讲责任,讲义务,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要大力加强基层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基层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强化法治意识,积极推进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推动政府职能归位、功能正位、服务到位,促进依法行政。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四五”普法开展以来的工作,部署安排今年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动员全县上下积极行动起来,打好“四五”普法攻坚战,确保我县顺利通过“四五”普法总结验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总结成绩,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从2001年起,我县“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后经历了准备、启动和实施等几个阶段,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是建立健全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都成立了领导及办事机构,制定了“四五”普法规划及“十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做到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两个文明”建设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
二是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县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先后接待群众咨询5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近10万份,培训普法宣讲员两万人次,对县直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党团骨干、群众代表共1.2万人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高度重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全县所有学校均配备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按照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的要求,基本保证了法制教育课的正常开展;同时,通过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改善了学校周边环境,依法治校工作迈入了正常化轨道。
三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明显增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个领域的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促进了基层民主自治和基层社会政治稳定。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四五”普法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在思想认识上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地方和单位还没有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四五”普法的总体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三是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要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明确目标,扎实工作,努力做好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今年是“四五”普法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也是“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考核验收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十分关键。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是: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要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深化依法治理,提高全县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工作目标,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首先,要大力宣传宪法修正案,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同时,大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第二,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教育引导作用,努力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为实现我县社会治安局面的明显好转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第三,要加强全社会诚信建设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不同形式的专题宣传,不断提高消费者、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督者的依法消费意识、依法经营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依法管理意识,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信用环境。第四,要将普法依法治理与招商引资工作相结合,增强“四五”普法的实效性。要采取有效措施,用法律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行为,切实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第五,要结合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认真总结“法德结合”、“文明理家”等工作经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造就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二)切实抓好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制素质。
一是要认真抓好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法制学习要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用法,为广大干部群众当好表率。二是要认真抓好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人事部门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组织、指导、协调职能,制定好学习计划,抓好学习内容的落实,组织好考试考核。三是要高度重视青少年学生的“四五”普法学习。教育、法制等部门要给合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通过聘请法制副校长、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落实法制教育计划、课时、师资和教材等途径方法,精心组织好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教育力度。重点抓好企业经营管理者对wto法律制度和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在认真抓好重点对象普法教育的同时,各地要认真做好广大农村普法对象和外来人员的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力争使普法工作不留空白。
(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一是要进一步促进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要按照从严执政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建立和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行政赔偿制度,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和消除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二是要进一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认真组织基层干部及广大群众学习与生产、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民主法制意识,引导他们正确行使民利,自觉履行义务。在农村,要以深入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深入推进村民自治为突破口,围绕“四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两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指导、帮助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制定涉及农村生产、生活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农村干部依法办事、民主管理的能力和自觉性,促进农村各项事务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在街道社区,要以提高街道社区成员的法律素质为核心,促进街道社区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高社区成员的法制观念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依法管理水平,促进社区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今年是“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年,省、市要求各县市(区)务必在六月底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七月中旬市里组织考核验收。现在距考核验收只有一个多月时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们务必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认真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要组织好自检自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总结验收考核标准,对“四五”普法规划实施近五年来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回顾。对查找出的不足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整改,确保完成“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确保顺利通过验收。各地、各部门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认为达到要求的,及时向县依法治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四五”普法工作总结,县里将在六月中旬开始对全县各地、各部门进行总结验收。
二是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按照验收考核标准,县、乡两级和县直部门要办好“一个乡镇、一个机关单位、一个村、一所学校、一个企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试点,县一中、建陶公司、黄商集团、电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林乡、黄梅镇、小池镇、老铺、西河、中列村等单位作为全县试点单位,由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包保责任,6月5日前要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三是要积极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视察、检查、督办和评估工作。县人大、政协6月初将组织对全县“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视察、督办,各乡镇、各部门在总结验收之前,也要系统地组织检查、督办和评估,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好详细记录,不断改进工作。
四是要做好“四五”普法农村版读本发行工作。全县“四五”普法农村版读本发行总数10万册,按全县农户总户数60%分配到乡镇。为减轻农民负担,经县委研究决定,发行经费由县财政和司法局承担20万元,其余18万元由县直有关部门捐资解决,这项工作由吴海涛书记、张友启县长牵头,希望各单位站在全局高度,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