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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 税收筹划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3.《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重申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确定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三种办法,强调了“实际利润额”的概念,根据税款可承担性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弥合企业所得税累计预缴税额与年度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原则规定,并明确了未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了修订。公告沿用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实际利润额”的名词,并修订了前期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在实际操作环节中有关问题。公告附件明确,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解读
1.预缴企业所得税是税收征纳中的法定事项。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不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系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财政资金,需求是刚性的,是永续的,这就要求税收收入能予以匹配,预缴企业所得税就是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入库的保证措施之一。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上的行为瑕疵一般为三种:不按期申报税款,不按期、不足额缴纳税款,或进行虚假申报。
(1)对于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税款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纳税人不按期、不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除办理了法定的、且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外,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中,曾有“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的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该文件已经全文失效。从《税收征管法》的法条字面意思看,“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没有对应纳税款进行内涵限定,也没有将预缴税款排除出去,所以,将虚假申报已经构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的认定为偷税行为,也是没有错误的。对于进行了虚假申报,但后期改正,并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税法是严苛的,在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做好纳税服务,纳税人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合作博弈,相辅相成,“合而不同,是谓大同”,共建征纳和谐关系。
4.以简化税收程序、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为理念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办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目标
1.争取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虽然存在三种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但一般而言,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与汇算清缴的差异较小。当然,在报告年度企业收入及利润指标将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企业应争取税务机关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2.开展筹划,避免多预缴税款。由于受季节性以及订单均衡性影响,有些企业一定时期的收益并不很均衡,年度内“前高后低”的情况有时会发生;如果简单地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才发现多预缴了税款,虽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是,退税手续复杂而繁琐,牵涉到税务、国库、银行等组织。实践中,多缴纳的税款很可能被滞留抵顶下一年度的预缴税款,这将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并导致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
3.控制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正确理解国税函〔2009〕34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 70%”的要求,将多余的税款留在企业汇算清缴期缴纳,以节约资金利息占用。由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天生的博弈关系,作为税务机关要争取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不少于70%;而作为纳税人,一般应将预缴税款控制在全年应缴税款的70%。例如,若某企业纳税年度每季度均产生1 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做得好,将每季度预缴税款比例控制在年度应缴税款的70%,预缴税款共计2 800万元;而在汇算清缴期缴纳税款1 200万元,若税款均是在纳税期的15日解缴入库,则此项筹划,相当于纳税人取得了4笔300万元资金不同期限(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贷款利息收入。
四、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在如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所确定的实际利润额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的内涵为: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主要指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同时为未来特殊项目预留了空间。免税收入:目前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等。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所确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企业前期发生的,在企业所得税法定结转、税前弥补年度内的亏损。(会计)利润总额: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
【关键词】园林绿化;减税免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一、园林绿化企业所得免征、减征优惠及运用
(一)具体优惠政策
园林绿化企业的营业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多个项目所得,适用于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花木种植销售所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进行税前减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第4条为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其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第1条为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二)优惠政策运用分析
根据此项规定,园林绿化企业从事的花卉种植销售和林木种植销售需进行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例如,某一园林绿化公司销售一批花卉和苗木,合同价为200万元,其中花卉销售60万元,苗木销售140万元。该园林绿化公司对花卉种植销售和林木种植销售在财务上进行了单独核算,成本能够独立准确核算,期间费用按照收入占比进行分摊,其中花卉成本45万元,分摊期间费用6万元,苗木成本100万元,分摊期间费用14万元。则该园林公司的花卉销售所得9万元(60-45-6)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1.125万元(9/2*25%),苗木销售所得26万元(140-100-14)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上例中,如果该园林绿化公司对花卉种植销售和林木种植销售在财务上进行了统一核算,但与其他应税项目单独核算,则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苗木销售所得不能享受免税,应与花卉销售所得一并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征收企业所得税4.375万元[(9+26)/2*25%]。
二、园林绿化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一)具体优惠政策
园林绿化企业涉及的工程劳务及花木租赁不在减免所得项目范围内,一般情况下只能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这一部分所得也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这些地区的园林绿化企业如果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则可以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键词】收入差距;财税政策;收入分配
一、目前我国收入分配状况
一是从基尼系数来看,基尼系数是国际通用的反映国家或地区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该数值越小,说明社会成员收入分配越均匀。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处于0.3-0.4之间为合理区间。1978年之前,我国基尼系数在0.2-0.24之间,之后该数值逐年上升,1981年为0.31,1990年为0.34,1995年为0.37,2000年超过了0.4,2007年达到0.48。
二是从城乡收入差距来看,尽管我国城乡人均收入均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农村居民,1978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为209.8元,2009年为12021.5元,32年间增长了56.3倍。从相对数上来看,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也在不断扩大,由1978年的2.57:1扩大到了2009年的3.33:1。若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的医疗、交通、住房及其他公共服务,该比值可能会更高。
三是从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来看,我国地区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我国东西部城镇居民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1.6:1扩大到了2006年的2.33:1,东西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2.1:1扩大到了2006年的4.6:1。尽管我国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等一系列政策使得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一度超过了东部地区,但地区间差距并未缩小反而有扩大的趋势。
四是从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来看,我国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呈现扩大的趋势。197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为煤气、电力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850元,收入最低的行业为社会服务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392元,两者相差458元,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比为2.17:1。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为证券业172123元,其他金融活动业87670元,航空运输业75769元,职工平均工资最低的为木材加工及木竹滕棕草制品业15663元,纺织业16222元,农副食品加工业17559元,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为11:1。我国财税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存在的问题
1.税收的调节力度不够
首先,我国居民收入日趋多元化,而我国缺乏切实可行的居民收入监控体系,使得税务部门无法掌握居民实际收入状况,因而难以根据居民实际收入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的模式,既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再次,我国个人所得税设计上缺乏灵活性,忽视了婚姻状况、地区差异及家庭成员数目、通货膨胀等因素对扣除标准的影响,使得工薪阶层成为个税调节的主要对象,缺乏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与监控。
最后,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设计并不完善。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小,同样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职能的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尚未开征。
2.我国社会保障不完善
我国社会保障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较低。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依然较小。二是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较大。据零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居民依靠个人储蓄养老的占27.7%,依靠子女养老的占51.6%,而32.4%和43.2%的城镇调查者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金/退休工资作为养老金的来源,两者合计75.6%。三是我国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不平等。以2007年为例,该年参加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分别为39.67%、51.73%、45.72%。
3.转移支付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职能
第一,为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同时为保持地方既定利益,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税收返还作为我国转移支付的最大部分,不但没有解决各地区之间财力不均衡问题,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
第二,近年来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较大,且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一般要求地方提供配套资金,经济发达地区由于配套资金充裕,较之贫困落后地区更容易得到中央政府拨款,这不利于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
第三,我国目前转移支付形式主要有税收返还、体制性补助、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这些转移支付形式繁杂,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影响了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作用的发挥。
二、调节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完善个税的调节功能
第一,为防止税收流失,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居民收入监控机制,深化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建立健全税务网络征管系统,进一步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加强税法相关的宣传教育,以此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第二,目前,西方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多采用综合征税模式,这种征收模式综合考虑了家庭内部结构及收入状况,比分类征收模式更为合理。鉴于我国目前情况,实行综合征税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源流失,过渡时期可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以家庭收入为调节对象,综合考虑父母医疗开支、赡养压力、子女教育费用等情况。
第三,引进、健全完善相关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可以缩小由于代际和偶然因素造成的收入差距,弱化居民通过非个人努力取得财富积累,应尽早引入该类税种,并适当提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的征税标准。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目前我国主要的社保筹资方式,应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多方面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开征社会保障税以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加强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
其次,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农民养老方式主要由传统的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的医疗需要;建立面向所有城镇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广大就业人员尤其是广大民营企业的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商业保险,开展补充保险。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完善转移支付立法,清晰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转移支付范围,推进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其次,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和力度,加大对贫困县及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大对落后地区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医疗、生产等的财政扶持,增强落后地区的经济实力,以此带动落后地区居民收入的增长。在健全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逐步健全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横向转移支付。
再次,调整当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统一转移支付标准,以“因素法”代替“基数法”作为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尺度,缩小专项转移支付及税收返还的规模,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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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境外所得;税收问题;研究
我国现在以及在以后的很长时间内,都会从事“一带一路”建设,鼓励中国以及世界大量的投资来从事“一带一路”建设。有投资就会产生收益,对境外收益征收所得税会出现两种问题:一是重复征税的避免问题,即企业在国外取得的已纳所得税的所得的税收抵免问题;二是税收绕让抵免问题,即征税国给予的税收优惠是否承认给予抵免的问题。
根据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国际上行使的税收管理权限主要有: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即只对来源于某地的收入(所得)征税,居民管辖权是对属于某地的居民进行征税。
假设:甲企业是中国的企业,乙企业是日本的企业,某年甲企业在中国取得收入200万元,在日本取得收入50万元;乙企业在中国取得收入100万元,在日本取得收入500万元。
按照地域管辖权的规定,中国政府对甲企业在中国取得的200万元和乙企业在中国取得的100万元征税,即只对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征税。按照居民管辖权,中国政府会对甲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200万元以及在日本取得的100万元征税,对乙企业不征税。
根据国际惯例,流转税一般只行使地域管辖权,不会出现国际税收问题,即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但也可能出现权利使用不当的问题,引起一些税收征管上的困难:比如,交通运输业以及企业到外地销售等有可能出现管辖权的一些实际争议。顾客乘车从南宁到北京,在南宁买票按照地域管辖权的规定,纳税地点是在哪?(南宁?北京?还是这段区域的任何一地方?);同样企业到外地销售货物,纳税点是在外地还是在企业所在地。对这些问题,税法可以统一规定清楚,按照企业的居民所在地纳税,虽然对地方财政可能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
所得税就难免除出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我国现在大量地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的投资建设,必然会出现大量的来源于国外的收益,对这些收益进行征税,就可能出现国际税收问题。
我国的所得税同时行驶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行使地域管辖权不会出现问题,在行驶居民管辖权时会出现对同一笔所得征收两次税的问题:即该笔所得已经被其来源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我国在征税时可以允许抵免所得税,实行分国限额抵免法进行抵免。在执行中,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有许多教材理解为: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免。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
计算。
我国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抵免可以实行分国限额抵免法进行抵免,对没有超过抵免限额的所得,可以按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抵免,但对实际缴纳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按照企业所得法规定可以在以后的5个年度内进行抵免,但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实行分国限额抵免法),5个年度的规定是没有意义的。
国际税收里面介绍国家实行税收抵免的方法有综合限额抵免法以及分国限额抵免法,抵免的限额是境外取得的所有所得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已纳税额不到限额的部分可以全部抵免,超过部分当年不允许抵免。这两种方法的区别在于计算抵免上: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限额时是把企业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统一计算,而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限额是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分别计算。例如:假设某企业来源于甲国的所得为200万元,乙国的所得为100万元,甲国的税率为30%,乙国的税率为20%。按照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为(200万元+100万元)*25%=75万元,实际企业在境外已纳所得税为(200万元*30%+100万元*20%)=80万元,出现5万元(80万元―75万元)不能够抵免所得税。但假设明年企业取得的所得转变为:甲国100万元,乙国200万元,计算的抵免限额为100万元*25%+200万元*25%=75万元,实际在国外已纳税额为100万元*30%+200万元*20%=70万元,还有5万元(75万元―70万元)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未抵补的税额。但是按照分国限额抵免法,限额为第一年200万元*25%+100万元*25%=75万元,有5万元(80万元―75万元)不能够抵免所得税;第二年的限额为200万元*25%+100万元25%=75万元,实际已纳税额为200万元*30%+100万元*20%=80万元,还是有5万元(80万元―75万余)不能抵免。我国实行的是分国限额抵免法来抵免已纳税额的,规定5年的抵免期限就没有意义了。
对企业所得在境外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少交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当作已纳税收处理,即享受税收绕让,在国际税收领域,一直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是大力争取的,但发达国家普遍反对,我国也是发展中国家,也大力争取税收绕让抵免,但我国对于税收绕让抵免问题,既然我国税法已经规定了免税,可以让其使用于所有的所得,因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比其他国家已经高出许多,在对方国家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是对我国的税收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也要尽量动员西方经济大国也同样承认税收绕让,争取相同的税收依据。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又做了免税规定里做了如下规定:“(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这两条免税规定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加的部分,对可以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地方是相当有利的,减免税照顾能够使企业的所有者直接受益。国家给与减免税的照顾也是想通过减免税吸引投资,要吸引投资就得让投资子受益,按照我国以前的税法,投资者是享受不了好处的,因为企业收回的收益全部计入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在税法规定这部分所得实行免税,就让这部分收益全部进入所有者的税后收益了。
针对税法存在的上述问题,在不进行修改时,教师在讲述该问题时,应该结合国际税收的理解来进行,即: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所得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照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应纳所得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纳税额低于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税额部分可以全部抵免税额,而高于限额的部分不允许进行所得税的抵免,只能由企业自行负担。
对企业所得在境外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少交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当作已纳税收处理,即享受税收绕让,对于税收绕让抵免问题,既然我国税法已经规定了免税,可以让其使用于所有的所得,因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比其他国家已经高出许多,在对方国家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是对我国的税收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也要尽量动员西方经济大国也同样承认税收绕让,争取相同的税收依据。
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一直都主张税收绕让抵免,即纳税人在来源国享受税收优惠而少缴纳的税收,当作已纳税收处理,在计算税收抵免是予以承认。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免税规定说明了我国对居民企业是承认税收绕让抵免的,对企业来源于我国其他地方的收益实行免税,即享受的税收优惠承认其已纳税收,实行免税。
这条规定对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地方来说,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让企业所有者直接受益(实行免税)。而不像2000年--2010年国家给予西部开发省份的税收优惠15%的税率,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东部省份的企业到西部省份投资,西部省份按照15%的税率征收了企业所得税,但东部省份还会对其补征18%的所得税(33%-15%=18%),西部省份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不能让企业所有者直接受益,只是原属于西部的税收转移到东部省份而已。
但上述规定没有明确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不能享受上述规定的。
我国现在开始的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税收采取公平合理的政策,建议在修订企业所得税时,取消“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免”,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也可以比照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进行免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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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征纳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于1999年12月2日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1、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二手房交易中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在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上有一些优惠政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税收政策;经济增长;定量评价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经济命脉,也是国家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的经济杠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税收政策是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一大重要因素。税收管理政策的落实,可以让企业的发展后劲得到有效强化。对税收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问题进行探究,可以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构建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增加要素供给的政策
(一)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从资源开发的有关问题来看,在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影响下,开发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被看做是资源开发的前提条件[1]。我国对矿产、林木和水土所收取的税种属于国家资源税收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不同资源进行分类收税,也是我国税收政策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在一些资源相对贫瘠的地区,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会对这一地区的资源税税率进行适度降低;而对于一些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有关部门通常或通过设置高税率的方式来保证资源的充分利用。为环保新单位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从不同的治理污染单位入手对税率进行调整,也可以让资源得到合理化的开发利用。
(二)资本增长
资本的增长对经济增长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针对资本形成过程所涉及到的储蓄、融资、投资三方面因素[2],相关部门通常会对借助以下几种措施对税收政策进行优化。第一,降低所得税比边际税率、减免存款债券等的利息所得和开征高档消费品消费税的措施是对储户的储蓄意愿进行提升的有效方式。第二,减免金融业的所得税和商品税,减免投资担保领域的所得税和商品税的措施是刺激融资的有效方式,第三,在“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在对消费性税收领域可能出现的资产二次征税问题进行有效避免的基础上,通过对内资、外资企业的税收制度进行调节的方式,促进内外资企业的共同投资。因此,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让税收政策在资本增长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三)劳动供给
劳动力的保障作用,可以被看做是促进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从税收政策与劳动供给之间的关系来看,前者也可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出缓解就业压力和提高劳动者个人素质的作用[3]。从税收政策在就业压力的缓解过程中所发挥出来的作用来看,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对个体户的发展壮大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税收政策的优化,也让进行培训的单位税费负担得到了有效减轻。这样,企业中的培训员工的增加,会让企业的发展速度得到有效提升。对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优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方式,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成为了缓解就业压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在税费的征收过程中提供教育方面的支持,是对社会公民的素质水平进行提升的有效方式。劳动力卫生方面的税费政策的优化,可以为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四)科技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日益明显的重要作用。高科技研究成果的运用,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科技发展的支持,是税收政策作用进行发挥的重要方式。从科学技术的研发程序来看:国家有关部门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将科学技术研究所得收入视为非营利所得收入,也可以为一些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产品提供免税政策。针对科研组织在技术研发过程中所开展的投资行为,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对税收措施进行优化的方式,对科研机构的科学研究工作提供保障。在科研结果的应用阶段,有关部门也可对一些应用新技术的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
(五)企业的自身发展
在经济领域,企业可以被看做是经济增长的实践者和推进者,也是生产要素发挥自身作用的主体力量[4]。为了让税收政策更好对企业发展提供帮助,针对一些新开设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一些所得税免税措施。为了让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税务部门可以在对不同行业的税务负担进行公平设置的基础上,对税收环境的公开度进行强化。这样,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来看,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关部门也需要借助税收手段的运用,对企业战略制定工作的明确性和高质量性进行强化。
二、加快市场需求的税收政策
(一)刺激消费
消费需求是市场需求的一大主体要素。从收入、支出、实用性和市场性等方面入手对税收政策进行优化,可以对居民的消费进行有效刺激[5]。对此国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进行优化。首先,有关部门需要在增加就业机会的基础上,对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进行提升,国家在现阶段推行的“营改增”政策就是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种有效措施。第二,中档水平税收政策的改革是对居民的消费水平进行提升的有效方式。对卫生、保险、教育和养老等方面的税务支出进行强化,也可以让储蓄急速上升的问题得到有效控制。第三,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有关部门需要借助税收政策,对住房汽车的消费比例进行调整,进而在对服务业的税收进行优化的基础上,对居民在文化娱乐业的消费需求进行充分调动。
(二)刺激投资
投资对经济的发展也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为了对税收政策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行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需要从企业的盈利状况入手对现有的税收政策进行优化,进而通过税收政策与投资减免等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对投资进程进行加速。
(三)刺激出口
产能消耗作用是产品出口的一大重要作用。产品出口也是降低商品价位、改进商品质量的有效方式。税收政策的优化,可以通过对商品的出口速度和出口质量进行提升的方式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税收政策对我国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影响
(一)税收分类对经济增长的主要影响
从资本所得税、劳动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对我国经济变量的定量影响来看,资本所得税的经济增长效应要远远高于其他税种的效应。从与之相关的实证分析的分析结果来看,在资本所得税税率由36%降至20%的情况下,国家的经济增长率可以上升2.29个百分点。假设国家在未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取消了资本所得税这一税种,消费税、劳动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就成为了公共支出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收政策与对经济增长率的贡献可以达到14.26个百分点。如果让劳动所得税的税率为0,国家的经济增长率会上升0.11%。在劳动收入税取消以后,经济上升率也会提升0.11%。从分类税收一社会福利损失之间的关系来看,在资本收入税率由36%变成50%的情况下,社会福利损失所带来的影响,相当于消费总量降低了34.95%。资本所得税的取消,对中国社会福利变化所带来的影响,相当于居民消费增加了132.89个百分点。在劳动所得税税率提升至20%的情况下,社会福利的损失相当于消费总量降低了10.17%。劳动所得税税率的取消,相当于居民消费增加了9.22个百分点。在结合边际回报率、垄断利润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对分类税收、资本积累、劳动供给等因素所带来的影响进行探究以后,我们可以发现,消费税率愈高、消费的机会成本愈高,因而消费税率也会对家庭选择消费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总体税负对经济增长的主要影响
我国的税收政策与社会的福利事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性[6]。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税收制度、福利与经济三者之间的作用是我们所无法忽视的问题。从上述三种因素之间的关系来看,经济增长幅度愈大,消费水平愈会得到显著的提升,因而福利事业的发展也需要与消费水平和经济增长幅度之间符合。但是在社会总体税负高于社会基本税负的情况下,经济正常程度与经济增长利润之间存在的不均衡性的问题就会给福利事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而有关部门在福利事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对总体税负与基本税负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机协调,以便让税收政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进行发挥。对政府收入的比例进行降低,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一种有效方式。结语税收政策、税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在构建税收体系的过程中所无法忽略的问题。对三者之间的关系的有效结合,是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从税收分类等因素入手,对税收问题进行细致研究,可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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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毅.财政货币政策协调问题研究[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0.
一、发挥税政组织职能,努力创建“学习研究型”税政
市局充分发挥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令的税政组织职能,坚持税政学习、调研两手抓,两不误,促使干部职工认真学好政策,准确理解政策,严格执行政策。
(1)完善加规范,不断探索税政管理新思路。2004年,市局提出了以规范所得税管理、减免税管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为重点,以建立和推行《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为举措,以建立“五簿一账”为载体,以“典型引导”为基本工作方式,不断提高税政管理水平,确保税收政策正确执行到位为目标的工作思路。2005年,市税政管理工作以全面准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为主线,以“抓点扩面”工作为手段,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不断健全完善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努力打造税政管理品牌,全面提升税政管理水平和质量。贯彻实施新的工作思路,使全市地税部门转变思想观念,规范税政管理,有力保障了税收政策执行到位。
(2)能力加责任,配齐配强税政管理人员。市地税局各级领导十分重视税政管理工作,一方面在人员、经费上给予倾斜,逐步配齐配强税政管理工作人员,对进入税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实行逢进必考,选拔了一批综合素质较强的人员进入税政管理部门。今年初,市局税政科两名同志被提拔到县、市局任副局长,又从稽查、办公室等部门调入两名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税收业务的同志,始终保持了税政管理部门的整体素质。目前全市各级税政管理部门均配备了4至5名综合素质强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明确了税政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建立了税政岗位工作责任制,将税政管理工作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联系起来综合考核,增强了税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感。
(3)制度加督导,时刻加强税收政策学习。建立健全了税收政策学习制度和税政业务例会制度。县(市、区)局收到上级政策性文件后,及时组织学习传达,基层分局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要求人人学习有笔记,次次学习有收获。按季召开税政业务例会,加强对学习过程及结果的检查。县局按季对分局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半年对县局、分局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其结果并入税政工作考核。通过定期召开的税政业务例会,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统一了税收政策的执行,加深了对政策的学习理解。积极参与各类教育培训,当好辅导员。各级地税机关每年都组织举办各种税收政策业务培训。去年至今年九月份,全市各级地税部门组织了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班14期。受市劳动局邀请,5次参与了全市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业务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局还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汇算清缴、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等业务组织了培训,确保了各项税收政策在基层得到落实。
(4)理论加实践,认真开展实务调研。该局把税政调研工作作为税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狠抓不放,除了按期完成省局下达的调研课题外,还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跟踪式、超前性、协调性、针对性的调研。去年,组织了全市涉农税收、部分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管理、全市涉外税收征管工作情况、医疗机构涉税情况等专项调查7次。今年,开展了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两税、农村信用社税率下调等课题的调研。通过调研,为基层分局税政管理工作提出了合理建议,为上级决策提供了依据。
二、发挥税政协调职能,努力创建“透明服务型”税政
在实际工作中,全市充分发挥税政管理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处理新情况、新问题的协调职能,积极宣传、公示税收政策,解释答复税政咨询,深入基层面对面辅导,确保税政管理工作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服务税收征管。
(1)政策宣传广。全市各级地税部门每年开展税收政策宣传都不少于20余次。每年的税收宣传月,税政部门就成为宣传活动的主力军,走上街头,宣传政策,现场解答政策疑难,服务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上开辟税收政策宣传专栏,对新的重要的税收政策连续播放、刊登,使税收政策公之于众,家喻户晓。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去年发放税收政策宣传资料15000份以上,编印《税务行政执法公示手册》5000本、《税收优惠政策指南》2200本,发放到纳税人手中。今年重点宣传了“两税”政策,在《××日报》上刊登了“两税”有奖试题,在电台电话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政策的咨询80余次。
(2)政策公示快。全市36个基层分局均设置了税务公示栏,对税收政策实行按月汇编公示,并存档备查。去年全市36个基层分局累计公示税收优惠政策达100余期。嘉鱼县、赤壁市、咸安区地税局使用电子显示屏,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税收政策。市直征收局在办税服务大厅安装了电子触摸屏,方便纳税人查询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及时公示,使广大纳税人抱疑问而来,怀满意而去。
(3)政策咨询严。全市各级地税部门严格政策咨询的程序,及时为纳税人释疑解难。去年,全市地税机关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税政咨询服务工作,统一规范了政策咨询的类型、登记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在咨询类型上,明确了来人当面咨询,下户当面咨询,电话咨询,书面咨询等四种类型的服务标准。如税务干部主动上门辅导纳税人,要按次填写税政咨询答复单。对答复纳税人有误的,由分局税政督导员下达纠错通知单,再次正确答复纳税人。对需请示上级部门答复的疑难问题,必须先填写自己的初步答复意见,以此促进税务干部加强学习,明确责任。
(4)电子服务新。去年,市局在《××市地税局内部信息网》上创建了“税政专栏”,分别设置了“税政发文”、“税政咨询”、“税政调研”、“税政动态”四个栏目。在“税政发文”栏目中,将省局下发的、市局转发的、市局自发的政策性文件和税政便函录入网站,共计196份。在“税政咨询”中,将各类具有代表性、共同性、普遍性的问题制表录入网站,达到“解决一个,辅导一片”的效果。在“税政调研”栏目中,录入各级地税干部撰写的有指导性的政策性调研文章。在“税政动态”栏目中,录入了各地税政工作的先进作法、典型经验,以供相互学习借鉴。
三、发挥税政监控职能,努力创建“规范责任型”税政
为了充分发挥税政管理对各项税收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控职能,全局始终抓住工作重点,勤于检查,勤于督导,确保了重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1)减免税管理严格规范。制定了《减免税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和审批机关的权限、职责及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使减免税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统一了减免税文书,建立了《减免税登记台账》,对减免税申请表、审批表及其它相关的9种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使全市减免税工作从事前的调查、审批到事后的登记和跟踪管理有了一整套规范资料,保持了减免税管理的完善性和连贯性。加强了减免税统计工作,针对过去减免税统计数据不全的问题,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将法定减免纳入统计范围,力求真实、完整地反映地方税收减免税总量和结构。加强了跟踪管理,同民政部门一起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对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由两家联合发文认定;对下岗再就业的从业人员,采取与劳动、工商部门互通信息,年度审核把关的办法,有效地保证了税收优惠对象的真实性。2004年元月至今年6月份,全市共减免各项税收1310.42万元,其中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收483万元。
(2)货运业税收管理保质保量。货运业税收实行电子化管理以来,该局按照上级要求严格货运业税收管理,及时准确地汇总、传递货运税收信息,检查督办货运税收管理政策的落实情况,现场纠正和解答货运发票管理中的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统一规范货运发票的信息采集、汇总、传递工作要求,认真搞好总局货运发票信息稽核比对结果的检查审核工作,确保了货运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去年,全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1002.86万元,同比增长34.73%。今年元至9月征收873.7万元,同比增长19.65%。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规范。针对企业改组改制后,部分企业已不适应查账征收的情况,全市着力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去年上半年,确定嘉鱼县地税局为此项工作的试点单位,通过多次现场辅导,取得了把好“五关”、程序规范、收入增长的效果。一是把好宣传关。采取印发资料、召开企业有关人员座谈等形式,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对象、范围、原则和要求进行了全面的宣传与讲解。二是把好认定关。除实地查看“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许可证照”证外,还向工商管理部门咨询,核实具体的企业管理体制,从实质上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核定征收对象。三是把好查实关。采取查帐、询问和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四是把好核定关。对同行业同地区因经营规模不同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定额。五是把好资料关。共发放鉴定表165份,使用检查文书20份,采集数据、资料底稿100多张,询问笔录4份,核定通知书22份。并对所有资料进行了整理,单户归档,进入专盒,实行专人保管。至今年9月份,嘉鱼县局核定企业所得税的21户,核定所得税税额47.6万元,同比增长36%。嘉鱼县地税局试点工作的成功,为全市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基础,探出了新路。
(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全市推开。2004年,市局以赤壁市地税局为试点,狠抓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通过努力,赤壁市地税局初步建立了以代扣代缴网络为支撑,以自行申报为先导,以全员全额管理为核心,以微机管理为依托,以稽核检查为后盾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新模式,并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赤壁市2004年底代扣代缴的单位在原来139个的基础上增加到301,人数由原来的7100人增加到26289人,月均税额由原来的4.9万元增加到了26.5万元。2004年,赤壁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17万元,同比增长306万元。赤壁市地税局这一经验得到了省局的肯定,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通报。今年,市局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这一经验,明确要求各地必须按照赤壁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要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必须纳入扣缴网络;不论是高工资,还是低薪金,都必须列入监控范围;不论是明收入,还是暗补贴,都必须计入应税项目。为确保各地明确各自的工作目标,市局在统计部门摸清了各地2004年度的城镇在岗职工人数和年工资总额,要求各地按此数据奋力赶超,尽快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管理。2005年元月至9月,全市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单位1157户,比年初增长607户,人员93885人,比年初增长60243人,入库工薪个人所得税1548万元,比同期增长47.71%。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带动了全市个人所得税的全面大幅度增长。元到9月份,全市完成个人所得税3909万元,同比增长22.92%。
(5)两税征管实现一书当关。根据两税征管特点,确定了“以土管、房产部门的配合为依托,以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为载体,健全信息互通网络,实行纳税人上门申报,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相关单位协管护税,落实先税后证控管,构筑房地产税收征管体系”的管理模式。重点推行了完税费凭证审核制度和源泉控管“两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私人建筑安装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即凡在房产土管部门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申请人,必须完成纳税手续后,才能凭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办理房产土地证照,以此实现了两税征管“一书当关,多税同管”。通过推行完税费审核凭证通知书制度和健全完整的两税基础资料,实现了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的共享和共用,掌握和控管了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各个税种,既提高了征收效率,又减少了征收成本,同时增长了相关税收。今年元至9月份,全市入库“两税”税款1105万元,同比增长21%,同时,全市以“两税”为把手,狠抓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元至9月份全市房地产税收同比增长43.56%。
四、发挥税政考核职能,努力创建“落实创新型”税政
在实际工作中,市、县两级都制定了《税政管理办法》,坚持不懈地开展税政考核工作,通过考核,认真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通过考核,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推进税政管理日益科学规范。
(1)制定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去年年初,市局印发了《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对税收政策的传达宣传、请示答复、贯彻实施、检查督办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范,监督和制约了地税人员依法行政行为,为促进税收政策执行到位奠定了基础。同时结合各地实际迅速拿出了县局、分局两级《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县局、分局的《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将税收政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过程,分宣传辅导、组织学习、规范管理、准确登记、定期检查、及时整改等六个环节予以明确,言简意赅,便于基层分局操作。市、县、分局三级《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的建立,适应当前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需要,体现了依法配套、系统规范、简捷实用的特点,有力监控了税收政策执行的全过程。
(2)设置税政管理“五簿一账”。为了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根据全市税政工作实际,印制了税政“五簿一账”。即税收政策收文登记簿、发文登记簿、政策咨询登记簿、政策疑难问题登记簿、税收政策检查督办情况登记簿、减免税登记台账。将全市统一的“五簿一账”发至全市各县局、基层分局使用,充分发挥了税政服务基层、服务税收征管的作用。为了统一规范填写口径,专门下发了“五簿一账”填写说明,并多次赴各县局、分局进行实地辅导和检查,确保了“五簿一账”的统一执行和规范填写。
(一)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万元,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将计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进口环节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创业投资、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样适用。
(二)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概念不统一
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但是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的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使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时需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把握,从而产生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
2.相关税法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统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法体系,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都分散在各条例、通知、办法中。这种零散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而现实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财务核算能力有限、信息获得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3.税制结构复杂制约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多,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复杂。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现多次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减征的政策,计算过程繁琐。税制结构复杂造成小微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其应纳的各项税额。
4.税收优惠门槛较高
我国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小微企业因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在技术研发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六个标准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受自身发展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销售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以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必然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再销售或者销售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广西2013年蚕茧和生丝产量分别达32.24万吨和3.54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税“高征低扣”,全区每吨生丝需多负担1.15万元的增值税,全区缫丝企业每年将要多负担4亿元的税收,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广西丝绸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制定,规范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政策目标附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注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清理、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从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
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除其非生产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保障创建初期的小微企业能顺利地生存下来。对于处在发展上升期的小微企业,着力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其再投资、促进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降低税负有利于促进消费,进而刺激企业投资和生产。建议适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可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万元。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待“营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同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只区分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和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两类经营主体,对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而对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免税。
3.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可设置三档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为10%。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标准。三是允许小微企业购进新设备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放宽小微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在企业现有的亏损弥补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同时向前结转2年。四是赋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为促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建议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方式选择权,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1.简并纳税期限。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对小微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降低其纳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