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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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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1篇: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经营与估价;说课;职业教育

说课是教师面对同行和专家,以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将自己对课程标准、教材的理解和把握、课堂程序的设计和安排、学习方式的选择和实践等一系列教学元素的确立及其理论依据进行阐述的一种教学研究活动。实践证明,说课活动有效地调动了教师投身教学改革,学习教育理论,钻研课堂教学的积极性,是提高教师素质,培养造就研究型、学者型青年教研究师的最好途径。本文结合高等职业教学的特点,是对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课程为对象的一次说课。

一、说课程目标

1.课程性质

在确定课程目标前,首先分析课程的性质。根据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人才培养方案,《房地产法律法规》课程的性质是专业基础课,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它的学习为专业课打下基础,同时起到链条的作用,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三大技能:经纪、评估和营销串联起来,让学生从宏观上把握专业内容。二是培养学生房地产法律意识,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2.课程目标

对课程性质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分析确定课程目标。该课程要求为学生的专业课和职业发展打下基础,因此需要帮助学生建立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结合人才培养方案,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是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导向,因此帮助学生建立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突出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核心,从而让学生能够知法、用法和守法,成为房地产从业的高素质人才。

知法、用法和守法是课程目标的三个层次。知法为知识目标,让学生能够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用法为能力目标,让学生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守法为情感价值观目标,让学生将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说学情及学习方法指导

1.学情分析

《房地产法律法规》课程开设在大一的第一二学期,总课时为72个。该课程面对的是大一的学生,学情分析重点放在知识结构和学习方法上。大一的学生,对房地产专业知识了解相对较少,这就要求教师在讲授相关知识的时候,注意知识的衔接,对相关概念做适当的解释和阐述,帮助学生建立感性和理性的认识。在学习方法上,大一的学生学习较主动,但文化基础薄弱,学习的自主性较差,因此教师在上课的时候应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正所谓,授人以鱼,仅供一饭之需,授人以渔,则终身受益。学生知道怎么学,比学什么更重要,学习方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成绩。

2.学习方法指导

根据《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特点重点培养学生三种学习方法,自主学习法、合作学习法和反思学习法。

房地产法律法规变化多,更新快,需要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法。我国以商品房为主的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历程不长,但发展速度快,很多法律法规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房地产行业由于关系到民生,国家将它作为宏观调控的重点对象,因此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化多,更新快。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金制度,即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从最初的20%,调整到30%,再调整到35%,由于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为了加快经济复苏,国家将资本金比例调回30%。这就要求学生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不断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适应社会的发展。自主学习法的培养,是通过在课堂上以学生为主,根据课程目标,设置思考题,促使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在课堂外布置拓展型题,让学生在业余时间自学。

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综合实践性强,需要培养学生合作学习法。房地产法律法规案例或者项目调查常常涉及多个知识点,比如对房地产开发类型的调研,就会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楼盘,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关知识,综合实践性强,单个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比较困难,因此培养学生合作学习法,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共同完成学生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形成积极交流信息的合作关系,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反思学习法促进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效率。根据原认知理论,通过培养学生的反思学习法,让学生选择能达到目标的最适当的学习,检测达到目标的情况,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总结达到目标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三、说课程内容

根据教学目标,结合学情分析,确定课程内容。教学目标要求学生建立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突出房地产中介服务,因此课程内容上涵盖房地产开发主要环节,即从土地取得,到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到物业管理,并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导向。

根据课程内容,从而组织教学资源。教学资源包括教材和其他参考资料。教材是课程内容最主要的资源,课程内容的实现离不开教材。根据课程内容的要求,选择戚瑞双主编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它也是高职高专房地产类规划教材。其他资源包括(1)文献资料,辅助建立课程理论框架,(2)视频资源,帮助建立感性认识;(3)案例资源,提供案例分析材料;(4)网络资源,提供课程扩展材料。(下转第104页)

(上接第20页)

四、说教学设计

1.课程设计理念

课程设计的理念是与专业能力结合,缩短教学与专业的距离;以能力培养为中心,应用为目的;以学生为中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2.课程设计思路

与专业能力相结合,即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技能细化出具体能力,以该能力培养为核心,组织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通过导入案例引出法律法规,再进行知识应用,最后总结和反思,达到能力的培养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能够知法、用法和守法的目的。

3.说教学方法

怎样展开法律法规这就涉及到教师的教学方法。本门课教师主要的采用的教学方法是启发式教学和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主要有两种形式,问题设置和现状分析。问题设置即将问题摆在学生面前,通过问题的分析,引出法律法规。现代教学论研究指出,感知不是学习产生的根本原因,产生学习的根本原因是问题。问题能够激发学生求知欲,激发学生活跃的思考;没有问题学生就感觉不到问题的存在,也就不会去思考。现状分析即将现状摆在学生面前,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引出法律法规。比如在讲解房地产开发类型的时候,以学校附近某楼盘为例,通过分析投资商和建设单位,引出房地产开发类型法律法规,让学生得到了感性认识,同时也将理论联系实践。

案例教学在法律法规教学中应用较为普遍,本门课也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方法,通过组织学生对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甚至包括调查等活动,教给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作者将案例分为导入型案例和分析型案例。导入型案例与该节知识紧密联系,或者能够帮助学生有直观的认识。比如在讲解房地产估价公司时,以某房地产估价公司的视频介绍为导入,让学生建立感性的认识。分析型案例,主要是让学生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案例分析,也有文字和视频材料。比如在讲解转让实质时,学生对转让实质感性认识少,认识不深刻,通过视频的方式让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帮助学生加深认识,激发学生的兴趣。

五、课程评价

有效的评价能够及时了解教学状况,也是教师反思和改进教学的有力手段。本门课主要通过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来实现。形成性评价包括:(1)学习参与度,(2)学生知法、用法的能力,(3)学生之间的自评和互评。终结性评价即为期末考试测评。

【参考文献】

[1]黄敏,刘娜.《高职课程说课内涵浅析》[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

[2]程永华.《说课在高校教育中的应用》[J].平顶山学院学报.2008,(3).

[3]谭冰,王阳,徐国东.《关于说课内容的理论探索》[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9,(3).

第2篇: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法;课程建设;措施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9-0136-02

1房地产法课程教学目标

“房地产法”是我校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本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在房地产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房地产法的体系;熟悉房地产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掌握房地产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房地产开发的主要环节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房产交易的主要法律制度制度。从而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及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房地产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用以调整房地产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建设用地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城市规划管理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法律制度、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房地产税费法律制度、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等。由此可知,房地产法教学不仅涉及民法基础知识,还广泛涉及经济法、税法等法律知识。因此,提高房地产法课程的教学效果不仅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法学知识,还应加强课程资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

2房地产法课程建设的必要性

2.1房地产行业的人才需要

过去十几年,我国房地产业高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约为50%,而发达国家普遍超过70%,如果在21世纪中叶可以达到这种水平,则每年需要有1600万人口转入城市,这需要相应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商业设施,特别是住宅建筑,形成了对房地产开发管理人才的大量需求。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迅猛增长。从近几年对各行业职位需求的分析来看,房地产行业的职位需求数量居前列。作为当今的房地产专业人才,不仅仅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还需要掌握一定的相关法律知识,这样才能适应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策划及房地产经纪工作。在以往的教学中,通过对一些毕业生的跟踪调查,我们发现在从事诸如房地产销售等中介行业工作时,经常会涉及到相关法律知识。可见物业管理法规课程教学的实用性,因此在物业管理教学的过程中加强行物业管理法规课程的建设革,帮助学生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有很大的必要性。

2.2从房地产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分析

我国当前的房地产行业正在飞速发展,在它走向成熟和完善的过程中,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进行着更新与完善,而我们的教材总是存在滞后性,造成教学内容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我国的房地产专业起步相对较晚,相关的专业教学设备及教学资源也不完善。在实际教学工作中,相应的教学教材和案例都比较少,这就给房地产法教学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3从房地产法课程的教学方法上分析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法课程主要是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进行教学,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忽视了房地产法学习中的实践的重要性。同时单一的教学形式造成学生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了限制,使得学生走向社会实践后会感觉手足无措。在学校的考核教学工作中,只重视理论知识的闭卷考试并不能对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进行考核,这就不利于学生实践技能的提高。

3房地产法课程建设措施

3.1建设教学团队

专业是兴校之基石,而师资是强专业的根本保障,优秀的师资团队应该由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良好的科研素养和先进的专业教学水平的成员组成。而建设这样一支专业教师队伍,可以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走出去”是指学校现有专业教师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房地产中介机构挂职,深人企业一线。“请进来”是指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引进热衷于教育事业的行业专才或与企业合作共同开展专业建设研究和实施工作。同时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支持资源专业教师参加房地产执业资格考试。

3.2拓展教学内容

房地产经济活动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房地产法课程框架体系应该是一个以调整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为主,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内容也要参与适用。因此,我们在教学中拓展教学内容,以房地产策划、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估价相关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为主线,重点简述房地产开发的主要环节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房产交易的主要法律制度来安排教学,建构了“以法理为基础,以房地产法律为核心,以房地产部门规章为主干,以其他有关法律规范为补充,以房地产业务内容为主线”的框架体系。在教学中,既讲法律对房地产经济关系的规范,又把法律、法规与现实政策结合起来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具体剖析、讲解。进而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3改革教学方法

房地产法不是一门很强理论的学科,更重要的是实践,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地产法的教学按照一般的法律法规的传授方法,很难让学生真正理解掌握,必须使用案例教学法将干涩的房地产法律知识和理论与生活中发生的事情相结合,是学生能够将原本抽象法律运用变成形象具体的运用,从而更好理解掌握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更主要的是在今后的生活之中学生能够用这样的法律知识解决生活之中的问题。一般现在的教学主要是以教为中心,整个课堂教学都是以教师为中心,应当转变过去的教学模式,变成学为中心,将学生变成课堂的主体,增加教师与学生的互动频率,从而能激发学生对知识学习的热情和兴趣,最终使学习变成轻松的事情。

3.4建设教学资源

房地产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不断拓宽,而课时数量有限,我们必须改变传统教学中一只笔、一本书、一块黑板就能完成教学的状态,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手段。运用多媒体课件组织教学,运用大屏幕投影仪、录像带、网络视频等现代教学手段。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还应加强案例库、试题库等教学资料的建设。

3.5完善考核评价

由于房地产法课程实践性较强,同时综合运用能力要求较高,尤其在现实案例方面。以往在笔试测试中很难全面的测试学生对于法律法规的整体掌握情况,只能考核其中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很难考核出法律法规的现实运用情况;同时由于考试时间的限制,即使有案例分析的考题,也仅能就少数法规的一部分内容进行测试,而且试题多偏重理论性,不能较全面地考核学生对生活中的现实案例的综合分析和解决能力。因此,建议课程考试采用笔试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理论性较强的法律制度知识采用笔试测试,仍采用闭卷考试方式,重在基本知识掌握情况的考查;对于应用性较强的现实案例采用实训的方式,即让学生结合课堂所讨论的案例或者是学生自己感兴趣案例,运用所学房地产法知识和理论进行分析、论证,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考试成绩的构成包括以下三方面:(1)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由作业、出勤和课堂表现等综合评定。(2)案例分析成绩占总成绩的30%,结合课堂所讨论的案例或者是学生自己感兴趣案例,运用所学房地产法知识和理论进行分析、论证,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根据报告质量和课堂参与情况给予案例分析成绩。(3)期末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参考文献 

[1]刘远山,余秀宝.房地产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中国电力教育,2011,(12). 

[2]汤腊梅.房地产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湖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9). 

第3篇: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

196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相关法案支持REITs的创立,其主要目的在于完善投资渠道,使得普通投资者也能对大规模的创收性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同时也建立一个方便外部资金流入房地产投资的渠道。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持有REITs股份的股东可以按比例获得公司商业房地产的经济收入分成,同时一家REITs公司如果将收入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其股东,则这部分收入不计入公司报税项目,美国即通过这种税收上的优势鼓励REITs的发展。因而,REITs可以为投资者带来税收上的优惠、与普通股票的低相关性从而增加投资组合的分散化、可靠且可观的分红、比基础房地产更高的流动性、稳固的长期表现、更高的透明度以及对抗通货膨胀的潜在对冲能力等优势。

正因为这些优势,REITs不断吸引投资者进入,并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数量上和资金管理额度上都不断提升。全美共有百余家REITs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并在各大主要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同时,澳大利亚、荷兰、日本等26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规范等手段建立起了自己的REITs组织形式与市场。另外,包括中国在内的若干国家也在积极准备,致力于发展自己的REITs (NAREIT,2013)。

不过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REITs在市场中进行运作,仅有少量与REITs同质的投资主体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环境下进行尝试。因此,探讨REITs在国内发展的相关问题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一、国内发展REITs的环境与相关问题

从当前国内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及融资环境可以看出,发展REITs本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国内的房地产开发商外部融资渠道单一、融资困难的问题较为严重,这种现象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房地产市场上的开发资金不足。这几年国家房地产调控的力度不断加强、对应的融资渠道相对收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增速有一定程度的回落;二是银行经营风险的集中。在融资渠道单一的环境下,大部分房地产开发资金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大量聚集房地产业,极大地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影响银行及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这种聚集效应使得银行信贷政策变化会反向冲击房地产,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房地产开发资金不足的同时,国内还同时存在着民间资金流动渠道严重堵塞的问题,REITs可以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小额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通道,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更加多元化。与此同时,大的投资机构也获得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有助于其进一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从上述内容来看,REITs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资金供给和需求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引导资金更为健康的流动,从而解决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另外,发展REITs本身可以使得房地产投资更加透明化,引导资金流向更具有潜力的房地产企业和项目,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改善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投机现象严重的现状。

在发展REITs层面上,我国的现有环境具有一定的先天优势。这种优势首先体现在政府和各个相关部门的支持上,如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金融30条”,意图通过试点的方式发展REITs,又进一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三城市为相关的试点城市。除政策环境之外,国内REITs在海外市场上不断发展,同时在国内市场上也有相似的产品正在积极探索,这都是发展REITs的基础性优势,在领汇、泓富、越秀等产品受到市场热捧的情况下,许多相关产业集团都计划以这种方式进入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市场进行融资,而国内已经进入运转状态的房地产信托业务数量也在迅速增加,虽然细节上面仍具有种种缺失,但这无疑是我国在发展REITs道路上前进的一大步(姚明超和雷皓月,2011)。REITs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的国家、地区的运行经验,无疑也可以为我们提供有效的参考与借鉴,而作为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地区的REITs市场更是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范本。

当然,我们不能只将目光局限于这些优势,还应当看到我国在发展REITs问题上所存在的桎梏,正是这些桎梏制约了我国对REITs的引进与发展。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REITs在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兴起都源于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而目前我国信托行业主要参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来开展业务,不存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专属法规来对REITs或类似产品的资产结构、资产运用、收入来源、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等加以明确界定和严格限制,这种专项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REITs产品无法对公众进行募资并上市流通,距离真正的证券化仍有很大的距离。除了上述关键因素以外,监管法规的不完善也制约了REITs的发展,由于其投资标的以及运行的特殊性,在委托管理的环节上具有双重问题,因此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也是国内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刘华和卢孔标,2010)。可以预见的是,在当前市场需求较为迫切的环境下,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必将直接推动我国REITs的发展进程。

除了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建立以外,很多其他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REITs的发展。由于人口、文化环境等客观因素,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独立产权的住房占比非常大、租住比率相应较小,这种结构就不利于REITs等投资产品的发展。此外,中国的房地产交易中的投机成分非常严重,短期炒作取代了稳定的中长期投资,这种偏好投机的理念与REITs的投资风格有很大的反差,投机风险可能直接影响到REITs的正常运作。同时,我国虽然已经在房地产信托业务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是已经出现的相关产品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大多数投资品种都集中在与政府有直接关联的基础建设项目之上,缺乏投资组合的理念,且产品期限大多为3年以下,不具有期限转换功能,也不能满足房地产股权投资的期限要求。另外,也如许多研究指出的,专业人才的匮乏也是我国发展REITs的制约因素之一,针对REITs这种专业性强、业务有一定纵深、同时涉及多个方面的新型组织形式,市场上将迫切需求那种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具有金融投资能力、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国内显然无法“足额”提供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

针对这些国内环境上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中国有必要做出多方面的努力,从而保证这种新型投资主体的设立以及健康成长。实际上,对于REITs在国内发展最重要的关键因素就在于法律的完善与保护,这也应该是当前相关决策部门与监管部门需要考虑的主要方向,其中包括建立专门的适用于REITs的法律体系,以及加强对REITs经营主体的法律监管等。基于其他国家地区的经验,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是考虑的重点,在税收方面的保护有利于促进这种新兴行业的发展。而其他方面,则更依赖于REITs真正被引进之后其在市场上所做出的自我完善与进化。

二、REITs模式探讨

在讨论国内REITs发展环境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对发展REITs所应选取的模式以及相应的措施等给出自己的探讨与建议。REITs发展模式问题中最重要的是组织形式的选择,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和法律法规有着必然联系的内容。法律形式上,REITs一般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依据公司法,后者则依据信托法。公司型REITs的投资者为公司股东,由股东选举的董事会选聘管理公司;契约型REITs的投资者与管理公司是委托关系,受托人代表投资人进行相应的投资与管理。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一家公司的对外投资份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半,这与REITs的运作机制是有冲突的。再结合当前国内基金形式的现况,可以发现目前中国的环境下公司型REITs的实践条件暂时不成熟。因此初期可以选择从契约型入手,长期则可以在实践的支持下增加专项立法,适当的对契约型REITs进行调整,从而兼顾公司型。以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依据《证券法》、《信托法》等法案的契约型立法路径已具备一定的可行性,这种可行性为进行下一步的长期发展打好了基础(周代希,2009)。

另外一个极为重要的模式问题是REITs的流通方式。首先是在公开交易和非公开交易之间的选择,大部分研究都支持公开交易,并认为非公开交易的模式会限制其规模的扩大。谢丽君(2011)进一步认为公开上市交易除了交易所上市以外,还应包括在银行间市场流通转让,交易所和银行间这两个公开交易市场能够吸引众多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有利于规模的扩大,是我国REITs长远发展的保障。另一个问题则是国内REITs应采取封闭式还是开放式的选择,封闭式REITs基于固定规模发行之后,投资者将只能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买卖,REITs也不能再进一步募集资金,而开放式REITs的发行规模可以增减,投资人可按照基金的单位净值购买或赎回。两者都各有利弊,由于封闭式REITs具有存续期固定、不可随意赎回等特性,因此更适合房地产业开发运营周期长等特点,且有利于人进行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监管人监管,因此采用封闭式的做法应该是一个更合适的选择。

此外,在国内发展REITs时对于相关投资模式的选取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国内在选择REITs的投资方向时应当紧密结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有根据有目的性的进行论证。目前类似投资产品很多都集中在政府的基础建设项目上,实际上这也是一个值得尝试的突破口,例如REITs可以考虑投资于廉租房的建设,这样可以在当前廉租房房源不足、入住率较高的环境下获得稳定的收益,而对于其他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投资对象如公租房等,只要产权清晰且现金流稳定,就是REITs可以尝试的投资内容(刘晓霞和刘志杰,2013)。但是出于REITs合理运营的考虑,国内一些闲置土地项目等高风险项目是需要回避的。

从上面的论述中不难看出,REITs基于组织形式和条款方面的特殊性,在目前国内房地产投资渠道单一、房地产企业融资不畅的背景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际上,我国政府已经为发展REITs做出了前期工作和支持,而我国香港REITs市场等相关样本的成熟也成为了国内发展REITs的先天优势。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极大限制了REITs在国内的发展,其他一些客观因素也阻碍了REITs引入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因此,在探索国内发展REITs所应采取的模式,包括组织形式模式、流通模式、投资模式、管理模式等问题的时候,最需要注意的正是政府的法律导向。在对已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可以完善的部分的探讨中,本文尝试性的给出了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此外,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REITs的发展,特别是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今后可以在进一步讨论环境因素和REITs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尝试性引入国外数量化的研究思路,以更有说服力的方式体现发展REITs的优势,并为发展中国自己的REITs以及对未来REITs的实际操作做更大的支持。

参考文献:

1.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NAREIT).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REITs[M]. 2013

2.刘华 卢孔标.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律框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南方金融.2010.7

3.刘晓霞 刘志杰. 公共租赁住房REITs融资模式及其盈利能力研究.工程管理学报. 2013.2

4.谢丽君.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模式及其选择.当代经济. 2011. 4

第4篇: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管理;发展

Abstract: China real estate economic management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problem mainly has: the target punch-drunk, lack of policy for stability; Mechanism imperfect, management form now;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system is not sound; Should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make longer-term development planning, directing short-term practice;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ensure the management work earnestly implement in place; Perfec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Keywords: real estate; Economic management;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放开,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房地产业快速崛起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在改善民众居住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其他产业的联动发展,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当前房地产行业繁荣的表象上,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亦使房地产业发展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所在。房地产市场过热,发展速度过快;房地产企业核心竞争力缺乏、抗风险能力弱;房地产产业整体素质低、产业化运行效果不佳;房价高居不下普通百姓压力大;房地产交易、中介市场规范性有待加强。在我国,因其特殊的国情背景,房地产业发展问题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同时承担着难以推卸的社会责任。引导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几年,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房地产宏观经济管理力度之大,政策之多及集中,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然而从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收效甚微,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和纠正,房价增长的势头仍未得到抑制,甚至于出现政府越管问题越升级的现象。以由可见虽然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但在具体实践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充满艰辛。

1 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房地产市场管理目标模糊不清,政策缺乏连续稳定性

近几年来,我国多次的房地产市场管理目标都在于尽快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的总体平衡,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实现居者有其屋。然而对于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认识不到位,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在房地产市场一些问题的认识上和长期的规划上还不是很清晰,甚至存在片面性和错误的认识,导致政策目标的短期性严重,缺乏前瞻性。同时,政策目标的模糊不清,短期的政策手段和中长期规划思路不一致,甚至出现相违背的现象。政策的不连续性和科学性合理性的欠缺,造成房地产整个行业随着政策的变动而出现上下波动,不仅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同时政策存在的漏洞也给投机者带来可趁之机,干扰市场秩序。如经济适用房政策、房地产税收政策、住房产业政策等都是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思路不清、目标模糊的有力说明。

近年来,国家为调控房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2005年的“国八条”、2006年的“国六条”以及一系列的税收、金融政策,而房价并未随着政策的出台随之而降,而是稳步上升,之间虽有小幅的下跌,但之后的价格反弹恢复速度之快,着实让人看不到调控的效果。2004年以来,国家一直在调控房地产市场,直到2007年对房价调控的下的猛药,而到2008年9月却又无疾而终,之后政府出台了很多措施刺激房地产,这就直接导致了2009年房价的暴涨。

政策调控的手段过于单一、忽左忽右,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房价高涨的问题,政策的变换似乎换汤不换药,治标不治本,从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国家的行政资源,也不利于稳定民生,一会出台降税费鼓励居民买房,不到一年又出台二套房政策,让原有刚性需求购房者打了退堂鼓。购房者、开发商已经慢慢对国家的一系列调控感到麻木。左右为难的楼市调控不幸沦为被鄙视的“保经济增长的工具”,“抑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成为“房价”的剂,如此依赖房地产的国民经济结构在业内人士看来简直是莫大的讽刺,这种“口号图腾”如此下去未来势必吸引不了消费者的眼球了,到头来百姓得到的更多的却是伤害。

1.2 机制不完善,管理流于形式

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已跨过了多个年头中,房地产成为我国政府经济管理中的重点和焦点。特别是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重拳出击,政策短时间里密集推行的。但效果不佳,许多政策与规定只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执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变形例子。部分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存在争议,实施细则的制定颁布远远跟不上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我国相关经济管理的措施落实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两级监督、管理、调控职责、

范围未划分清晰和明确定位,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渡阶段,房地产业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其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重要来源,也成为地方政府推高地价、拉高房价的原动力。公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极易导致内部交易、权钱交易,导致宏观经济管理操作明显存在失范现象。房地产市场中官商结合的链条若无真正打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国家宏观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难发挥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产市场中最为关键的金融、企业、土地、地方政府等多个环节上在日常运行中各自为政,协调不足,各自决策,决策间相互脱节,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流于形式。

要解决高房价的问题,就要从现在体制入手,改变现有的体制,对超量土地房产征收物业税、房产税等方式创造财政收入,这样既体现了公平性,也保证了政府有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而不是依靠卖地、收税来增加财政收入。对房地产业必须做大的手术,术后还得辅予药物治疗。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由于具有相关产业链较长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房地产业发展的措施,而房地产业的率先复苏对我国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保持经济稳步增长更起到了积极作用。正因为如此,我国很多地方政府都把房地产业作为当地经济的支柱产业, 依靠房地产业拉动经济增长本身也不具有长久的可持续性。各地政府之所以纷纷将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很大程度上是看中了这一行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但是,过分依赖房地产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很难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我们应该以保障民生居住为首,通过加大保障房的建设,让居者有其屋,支持改善性需求,限制投资性需求,遏制投机性需求。

1.3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从世界上各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来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房地产市场良性运行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在我国,由于房地产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应是一个从最初的开发、建设、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法。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明显落后于当明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真空现象越来越多。其次,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权威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很大一部分文件都是以国务院名义牵头颁发的,或是以国家部委办的名义的,如国八条、新国十条等,缺乏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特点。即使在特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但与此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不完备,造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土地市场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陷入恶性循环中。加上已有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使得法律应有效力大打折扣。

2 相关对策分析

2.1 制定长期发展规划,指导短期实践

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都面临着重大调整。要深刻认识到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对于解决普通民众的居住条件和提高生活品质的重大作用及其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的独特地位。

在把握住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明确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总体思路,在追求短期效应的同时更应确立长期发展目标,以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城乡居民的实际居住需求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以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和谐、良性发展。在对我国房地产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做充分祥实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出台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这才是确保房地产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

同时,针对性地把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分解为中短期目标以指导实践,更有利于理顺当前房地产市场复杂多变关系和局面和对症下药。如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前提下,从短期的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来看,着重点在于对房地产市场清楚界定和功能区分。对于满足消费的房地产需求要合理引导,政府要切实负起提供社会保障的职责,建立起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于炒房类房地产投机行要从税收、金融及其它方面加以限制。

2.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一般都需经历一定的发展阶段和经验的积累。当前,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房地产法律体系,实现房地产市场运行的规范化和房地产经济管理行为的合理法和合法化。首先,应以法律来有效制约政府的经济管理作用的发挥,避免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更大的扰乱。同时以法律切实保障我国房地产综合、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继续完善《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尽快出台各相关的实施细则,促成《房地产法》的出台,将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交易管理、中介服务管理及相关的后期服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完全纳入法律规范体系,提高我国房地产行业相关规范政策的层次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使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3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障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第5篇: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调控政策

在我国各个行业中,房地产行业具有较好的关联性、较大的涉及领域以及较广的覆盖面等特点,不但密切联系着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而且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提升。但是在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房地产行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出现虽然受到国家的重视,并实施相应的政策法规,但仍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从根本上处理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本质问题。

1我国房地产经济的概述

尽管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依然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力军”,但很多问题存在于房地产行业的内部,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一是房地产宏观政策频频出台。我国各级政府对房地产行业不断加大管理力度,为使房地产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相继出台多项宏观政策。纵观全国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这些政策的实施并未取得明显的效果,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宏观管理政策不仅未使房价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遏制,反而助推了房价的增长;二是各地区房价呈现整体上涨的趋势。近年来,我国不断提高的物价进一步提升了基础物资的成本,建材、土地等价格日益攀升,从而导致房地产整体价格的上涨。从2007年开始,我国房地产行业受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的影响,房价持续攀升;2014年房价出现略微的下降趋势;2015~2017年,房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呈现出稳中有升的趋势;三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具有乐观的前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一二线城市的房地产行业成交量出现萎缩,三四线城市的成交量不断增加,从而使住房价格进一步提高。而我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也会对房地长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从而使房价保持稳中有升。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增长而言,房地产行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想要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遵循一定原则。一是坚持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结合,基于物质关系的角度而言,土地承载着房屋建设,基于经济关系角度而言,房屋不仅体现了土地的价值,更体现了土地的利润,这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时相互依存,互为一体。想要有效管理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机构需要在房屋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相结合的条件下进行;二是坚持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国有化原则,占有、处分和使用土地的权利都属于国家,这种方式对土地的整体规划产生积极影响,同时能够有效执行相关政策,控制建筑规模。

2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缺少经济管理意识。虽然我国很早就开始发展房地产行业,但是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开发商具有较差的管理意识。一般情况下,开发商都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存在偏见,认为参与房地产的开发利用主要目的就是牟利,并没有对房地产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有明确的认识,从而导致缺少经济管理意识,房地产经济管理无法实现预期目标。

2.2缺失经济管理政策。管理政策的缺失会直接造成管理目标的缺失,而在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很少有长期性的政策扶持,市场管理目标比较模糊。一是我国政府将市场管理的目标定义为抑制房地产的市场需求,因此出台了很多缺乏针对性的政策,导致经济管理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其效果较差。二是一些政府虽然出台了一些短期和长期的政策,但很多地方自相矛盾,大大的降低了房地产行业的经济管理效果。三是房地产行业缺乏合理、长期的政策支持,造成房地产行业的经济秩序相对混乱,这就将很多机会提供给一些不法的投机分子,严重影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经济适用房政策等落实情况能够看出,我国缺乏长期性和连续性的房地产管理政策,管理目标不明确。

2.3缺乏经济管理目标。在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包括有缺乏清楚的管理目标、缺少正确的管理方向以及管理重点难以凸显。所以,这就导致很多问题存在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过程中,缺乏持续性的政策。另外,间断性也是国家政策实施的主要特点,房地产行业因此会产生较大的波动,而且对房地产经济的顺利发展造成严重阻碍,这些问题都是由于管理人员的管理目标不清晰造成的。

2.4缺乏经济管理体系。通过对国外房地产行业进行分析研究能够看出,他们的管理体系比较完善,能够有效落实房地产行业中经济管理政策。相比于国外,国内的房地产行业则因缺乏完善的经济管理体系而出现一些动荡,法律法规不健全,房地产经济管理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规范。在建设、开发、交易以及后期管理房地产的各个阶段,房地产经济管理贯穿始终,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经济管理法对房地产经济活动进行统领和规范,传统僵化的管理方式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3解决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3.1建立完善管理机制。现如今,我国房地产市场混乱现象的对其行业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各级政府需要加大力度改革管理机制,这样能够使经济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政府部分想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必须确保市场调节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2明确分解发展目标。现如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不断改变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使人们的生活品质得到提高,居住状况得到改善,房地产经济在健康稳定的发展,并推动着国民经济的提升。基于此,我国需要充分认识到房地产经济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我国经济发展目标中。各级部门不但要对房地产行业的短期经济利益和作用加以重视,而且要规划和确定长远发展目标,从而满足城乡居民的用房需要。

3.3出台连续性政策。我国正处于经济改革的重要时期,加强对房地产结构的调整可以加快我国经济的转型。所以,我国政府要对房地产经济加强认知,在出台政策时要确保政策的连续性。一是要全面调查房地产经济形势,将符合地域发展形式的政策制定出来,将金融中心城市确定为港口城市;二是各级部门需要将房地产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出来,对房地产经济的管理要求进行明确,从而使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城镇居民住房需求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三是将房地产经济的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出来,对百姓的住房消费进行正确的引导,对保障制度进行有效完善,从而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3.4构建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但能够使房地产的经济秩序得到规范,而且能够规范多元化市场中复杂的财产关系,有效解决常见的矛盾纠纷。因此,要结合本国实际国情,构建一套完善可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一是通过构建法律法规体系,防止政府部门过多的干预房地产经济管理,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二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构建有利于房地产的宏观调控体系,从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进行优化整改,另外房地产交易管理、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也要包含在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中,房地产政策的颁布实施要具有较强的稳固性、较好的层次性和较高的可操作性,从而作为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保障我国房地产经济的有效管理。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经济也得到较快发展,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存在不合理政策、不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等问题,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制约。我国政府可以制定合理的政策来对房地产市场加强调节,以便可以促进房地产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进而可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第6篇: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 评估产业现状趋势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房地产评估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国家的支持下快速发展起来。房地产评估师的考试制度和资格认证制度为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尽管房地产估价行业得以迅速发展,但是房地产交易错综复杂,中国房地产估价方面的不足越来越明显。

一、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

房地产评估行业在我国从正式出现到现在只不过十几年的时间,但是房地产评估行业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不管从数量上、质量上、行业自律上、相应法律法规的配套上,还是与发达国家该行业的对比上,都有了实质上的提高。但是,毕竟该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还不长,不管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工作的积累方面都存在种种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不适合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国外和港台房地产评估的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政府独立管理体制;第二种是以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实行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组织既定分工,均对房地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但以政府为主进行管理,代表国家是德国;第三种是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代表国家或地区是英国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目前的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是“政府主管、协会自律管理”。政府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行业自律是政府推动下的行业的自律,而不是自发的行业自律。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的管理模式是以人员管理为主,是通过约束评估人员的行为来约束评估机构的行为的;而我国是以机构管理为主,寄希望通过约束评估机构的行为来约束评估人员的行为。这造成了目前我国评估市场的紊乱,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为了争夺客户,而无原则的一味满足客户的需求,严重影响了估价行业的形象,并且导致了行业间的恶性竞争。据调查,十年前评估收费一般为国家收费标准的80%,但近年来,已经降低到国家标准的20~30%,甚至更低。

2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且现有法规涉及范围狭小,限制房地产评估业的发展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基础,由《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组成,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标准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两项行政许可为核心的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体系。现存法制体系对估价机构、估价人员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但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没有,针对征税评估、企业改制评估、拍卖评估等不同用途的评估相关规定也没有。另外,我国现有的评估行业的法规在评估技术活动的制度上,仅限于房地产价格的经济性鉴定制度,房地产原评估制度,或者房地产评估报告的规则,即只注重约束房地产评估人员进行房地产经济性鉴证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从本质上把我国房地产评估业限制在一个比较狭小的执业范围。

3在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上存在问题

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对评估人员的准入制度要求非常的严格,并且对这些制度执行也相当的有力。因为房地产评估行业是一个专业性要求相当的高,对于估价师的综合素质要求相当高的一个行业。而我国虽然也在人员准入上有些进入壁垒,但是相对来讲要求不够高,执行力度也不够,这造成了我国评估人员整体专业性不强,整体素质不高,不能满足评估行业的要求。

4房地产评估方法,没有考虑外部性对房地产价值影响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目前还处于劣势,房地产评估行业还很不规范,这就使得房地产评估机构没有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去提高房地产评估方法,去仔细地研究现有的评估方法。当前房地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其次还有假设开发法、残余法、利润法、分配法等,这些方法其实都是三个主要方法的派生。基本的三个基本估价方法都是对房地产公平市场价值的一种推断,基本上是从房地产本身的特性出发,如房屋的设计、位置、朝向、楼层景观等,按照房地产本身特征给予消费者的效用进行估价,即从内部效用来估价房地产。不过,在房地产评估中除注意内部效用外,还要重视其经济外部性。房地产经济外部性可为房地产消费者带来效用的增加(或减少),这种效用不是因为房地产本身的特征带来的,故称外部效用。为了房地产评估的结果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就要充分地考虑房地产评估的内部性和外部性。

二、促进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1完善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

中国要找到一种好的管理体制,需要结合中国的历史情况和我国房地产评估起源和发展的历史情况,建立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从而充分发挥管理的作用。

2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推进以人员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通过管理机构来管理人员,实践证明这是一种低效率的管理模式,通过上文的分析和国际上的情况来看,把房地产评估管理模式转为以人员管理为主,通过加大评估人员的责任,来规范评估人员的行为,并进而规范评估机构的行为,从而达到规范整个评估行业目的。

3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并且法律法规的建设要有利于房地产评估业的长远发展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太健全,某些领域甚至是空白的。为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应该颁布相关的一些法律规范,从而解决房地产评估的管理问题,实行统一管理;解决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竞争问题,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使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地竞争;解决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不高问题,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解决房地产评估结果客观合理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方法和程序。

4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壁垒,并且要严格执行准入方面的制度

现在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限制还比较低,准入要求应该更加的严格,从源头控制好房地产评估师的质量。具体措施有:第一,提高报考的学历要求,房地产评估师应该有相当高的综合素质,那么要进入该行业,至少应该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第二,严格注册制度,目前我国的注册制度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但是执行的力度不够,没有起到注册制度应该起的作用,所以要严格注册制度;第三,提高考试的难度等,如扩大相关知识的考试,实行定量录取等。

5借鉴和引入国际先进的经验和管理理念

在国外和港台地区,房地产评估行业已经相当成熟了,并且也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结合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是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得以发展的可行路线。为此,我国房地产评估业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结束语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带动了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使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由于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估价服务紧密相连,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身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对估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状况来看,估价的发展不能完全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和战红.市场法在房地产评估中应用探究[J]. 现代商贸工业. 2011(05)

[2] 韩静.中国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外企业家. 2011(22)

第7篇: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金融;融资渠道;金融创新

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而金融业是经营货币的单位,二者通过资金纽带,建立了互相依赖和互相促进的密切关系。一方面,金融业的介入和支持是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任何一项房地产开发,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开发直到建筑安装、销售,每一环节都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没有金融机构的参与和支持,舍弃财务杠杆的巨大作用,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另一方面,房地产业的发展可以促进金融业的发展。由于房地产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房地产成了金融机构贷款的最佳抵押品和投资品。当今,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都十分重视房地产金融业务,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占信贷资产的比例一般占四分之一。

1.房地产金融概念、特点和职能

1.1房地产金融的概念及特点

房地产金融是指与房地产开发生产、流通、消费相联系的资金融通活动和金融资产的投资活动。它具有资金融通量的巨额性、金融期限结构的长期性、金融债权的可靠性以及金融债权的流动性较弱的特点。

1.2房地产金融的职能

首先是筹资的职能。即金融机构通过动员、吸引储蓄,筹集社会资金,以满足房地产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

其次是融资的职能。即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市场,将筹集的社会资金合理灵活地分配、调度到房地产开发建设(生产)、流通、消费各领域、各类房地产和各房地产企业以及个人中去,支持房地产开发和消费。

最后是运用货币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能。当房地产需求过旺、投资过热时,收紧房地产贷款;而当房地产需求不足、市场疲软时,则扩大房地产信贷,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2.我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

2.1融资渠道单一,以银行贷款为主

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比较晚,融资体系不完善,而房地产企业又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其经营过程中的买地、开发、建设、出售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巨额资金,为保证正常运转,房地产企业只能依赖于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模式。

据资料显示2006~2011年间,我国对房地产的银行贷款不断增加,从2006年的5263.41亿元到2011年的12563.79亿元,6年间增加了38.7%,住建部2010年调查显示,房地产企业平均每个项目61%的资金是来自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包括购房者的个人按揭贷款、建设单位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2.2房地产金融产品稀缺,创新能力不足

房地产金融主要包括项目融资和住房贷款。住房贷款作为房地产金融创新的重点,要求金融机构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开发新产品来满足用户需求。虽然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有组合贷款、储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按揭贷款四种形式,然而随着现在人们收入的提高,金融机构只有不断开发符合时代潮流的新产品才能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

2.3政策法规不完善,影响融资渠道拓展

从整体上来看,目前针对房地产项目金融方面,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缺乏相互一致性与协调性,实际操作存在困难,严重滞后于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在房地产融资多元化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新兴的融资工具,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这些金融工具,房地产金融市场就会很容易陷入混乱的局面。另外,成熟的房地产经济是依靠市场手段来调节的,但我国现在仍然靠政府干预来规范房地产业的发展,如目前的“限购政策”,限制了一部分购房意愿,导致一部分社会闲置资金无法进入房地产行业,这样并不符合市场规律。

2.4房地产金融监管不力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类企业,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会导致部门银行或者银行内部分员工重视利益而轻视风险,对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和监控都不够。

2.5房地产企业负债率持续处于高位

从2011年我国部分上市房地产企业资产负债率情况,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80%~90%之间,ST兴业的负债率则高达968%,企业的高负债率增加了其运行成本。同时,一旦运行出现问题,其影响会波及银行、建材等多个行业,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

3.完善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3.1拓展融资渠道,降低对银行的依赖程度

在美国等拥有完善发达资本市场的国家,有不动产信贷、房地产信托基金、退休基金、银行贷款等多种融资渠道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银行贷款只占美国房地产业资金来源的15%,而将近75%的资金来源于资本市场上的社会公众投资。这样,一方面解决了房地产业融资渠道单一、对银行依赖程度高的难题,另一方面,也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使其可以享受房地产业发展多带来的经济利益。

目前改善我国的房地产业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债券市场。目前债券融资额度一般为股票融资额度的3至9倍,债券市场在资本市场中占据重要位置,发展潜力比较大,政府应积极改革债券发行的审批制度使债券二级流通市场得以完善。另一方面,股票市场应改变现行的对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封杀,通过完善分红、少数股东权利制度等安排来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圈资”行为。

3.2建立完善的住房金融产品创新体系

除了传统的四大融资方式外,金融机构应该根据不同收入、年龄、心理者的不同需求来创新更能满足其要求的金融产品,并形成有效的产品研发激励机制和建立专业的研发机构。金融系统应为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以及住房金融品种的不断增加而不懈努力,在现有住房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挖掘,实施创新,设计出服务于不同群体的住房金融产品供应体系。

3.3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为确保房地产金融业的有秩序发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首先,将房地产金融方面的法律条款放入基础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中,如《商业银行法》等;其次,根据房地产金融业的特殊性,针对性地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对其运行进行规范,如开发商项目资金管理条例;最后,完善房地产融资模式的具体操作法规也是极其重要的。

3.4降低资产负债率,获得融资成本优惠

第8篇: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将房地产投资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具体而言,就是指从事房地产的企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所拥有的资产转化成股票、股份或者债券,再发行到证券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使房地产资本的运转社会化。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仍然是以银行为核心,银行面临的风险很容易影响整个金融市场,银行信贷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还风险,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散和降低这四种风险。因此,研究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最早在60年代的美国兴起,主要用于住房抵押证券。80年代广泛扩大到其他地区和其他行业。

在21世纪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进入了真正的“资本为王”的时代,没有资本,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如履薄冰,寸步难行。于是,2000年,国家有关政策也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了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

我国的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仍处于理论上的讨论阶段和实际操作中的尝试阶段。2005年12月15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之一,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首期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其上海、无锡、福州、泉州等四家分行符合相关条件的1562笔个人按揭贷款共计37.12亿元,集合成为资产池,委托给受托机构――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托机构以此设立信托,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形式的MBS,MBS的持有人取得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二、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各方面因素的不成熟,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和缺陷,笔者现试着分析如下,以期获得一些相应明朗的解决政策。

(一)产权制度和法律保障体系不明

明晰的房地产产权是房地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只有存在这一因素,才能使分割房地产产权成为可能。虽然有《担保法》《信托法》,但却缺少抵押信托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做后盾,法律制定滞后,法律体系十分不完备。作为这种新的金融工具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缺乏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需要多种金融中介组织为之服务,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比较而言,会计业的行为较为规范,基本能满足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需要,但资信评级业离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距离甚远。因此,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

房地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良好的信用基础,我国尚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信用制度,我国的信用制度的建设还不健全,违约成本太低致使发生信任危机,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理念还较为欠缺。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对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和对贷款风险的评价显得困难重重。

三、解决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要加快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进入、经营和退出等方面的法律;另一方面,要加快市场监管的立法工作。使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一开始就走向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不仅要对我国现行《证券法》进行修改,对《信托法》和《破产法》《保险法》进行补充,而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也要对各个法律法规以及资本市场的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促进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尤其是要在会计税务准则、证券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立法和执法进度,根据法制经济原则的要求和国际惯例的规定指导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最大限度地保护房地产证券发起人、中间人和投资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证券化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

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是所有房地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涉及的机构,它们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比较而言,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和会计行业的行为由于法律法规的约束较多而较规范,但是资信评估机构的信誉和独立性却极差、投资者对资信评级机构认识不足,资信机构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在此基础上规范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级业。

第9篇: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税制,地方财政,房地产

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越来越完善,中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很快。通过近几年来看,在中国一些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房地产市场价格扭曲的增高,运行也是越来越偏离正常轨道。问题的原因是有很多因素的,房地产市场的税收制度的不合理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关系到人民的重大民生问题,房地产市场更应该健康发展。它也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宏观经济可持续的不震荡的发展,还要合理的规范产业结构这样才能协调发展,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高质量的劳动力流向,政府还要保证广大人民的信心。房地产税制在调节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是起着很大的作用的是非常有效地工具,也是影响重要政策和地方财政来源。一个规范的好的制度是能够引导产业有序地,不畸形的发展,房地产税保证稳定和地方财政可以可持续增长。因此,中国的房地产税转型改革是必须的。

第一,房地产税改革可以很好的解决很多税费方面的问题。改革最重要内容是税收代替收费,这样德牧的是为了解决现在房地产市场乱收费的问题,一个房地产税收形成的有很多的税种,这些税种作为地方税体系的辅助税。

第二,房地产税转型改革可以监官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从房地产收入的所有房地产税的形式直接向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提供,形成详细的房地产税收和支出数额的项目,根据房地产税收利益多的规定,房地产税收入基本满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我们还要防当地政府把房地产收入作为一个有利可图的对象,乱收费,随随便便浪费的情况发生。

还有就是,房地产税改革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利的。房地产税可分为流转税和保有环节这两种税。通过对房地产税的科学设计,如增加土地溢价来积累增值税,可以避免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削弱了一些地产商的利润,抑制房价过热,这样可以更好的让房地产市场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据财政税收方面的说法,在税收过程中政府应该在对有效性和公平性进行一个保证。虽然许多的情形下,效率和公平这两个方面虽然很多时候不能同时做到。但是我们应该发挥我们最大的能力来做到,在进行对房地产税的过程中发现的不好的问题,我们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努力使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更有效率与更为公平。

建立一个全新的房地产税制。中国应该对房地产投资,贸易,职业,收入等各个环节都进行征税,形成许多环节税,实现财产税制度的功能互补。保持征收房地产税,这样就能有效的解决以前的那种不合理的条件,也可以加速房地产的循环。

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调节税取消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收费项目来减少现在交税的负担。中国房地产的发展过程和交易环节税费是非常复杂的,税收成本缩减税收严重混乱。负责城市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费用有几十个,这当中不乏有很多一些不合法律法规的收费,究其根底还是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房地产是收入的不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使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当地政府可以灵活调整物业费、房产税改变财政收入,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乱收费的现象。

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评估系统。另一方面,保持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并逐渐形成了一套符合我国房地产估价理论和房地产税评估方法体系的实际情况,为测量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内部培训的专业评估人员,增加对房地产税的征收力度。通过专业人员对房地产价格的估价,以实际数据做出判断,这样就对住房税收制定有效的措施。

税收应简化,统一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简化税收不仅有利于有效的计征,但也降低了房地产税,从而引起纳税人的热情。此外,团结税收促进公平和提高效率。将“明租,正税,清费”的基本方向的房地产税制改革产生效应。

加大税法宣传。惩治偷税、逃税行为,提高纳税意识。一些房地产企业纳税申报,有房屋的土地,伪造或高估了开发成本,对隐藏收入的行为方式应该加大处罚。税收宣传工作应是税务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媒体和其他方式,以税法宣传为工作,让所有人知道纳税是公民应尽的职责,偷税,逃税将受到惩罚。偷税,逃税不仅影响财政收入,也会影响到房地产市场,从而使房地产税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税务机关不能忽视。

提高地方政府公共预算的透明度。房地产税是一种“税”,要体现互利的原则。通过房地产税制改革,提高房地产的收入,基本上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预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和基础设施支出紧密相连,因此可以有效地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让纳税人真正理解财政支出的使用。此外,为了提高公共预算的透明度,加强房地产税收监管,让纳税人的信任,以确保房地产税。

毕竟,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多民族的文化,特定的局部差异也很大,房地产市场是非常复杂的,和房地产本身是一个非常强大的相关产业,可以说多米诺。房地产税制改革作为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全面发展和关键环节的有序发展,需要实事求是,具体结合本地市场的发展,以点到面,积极推进税制改革的认真,真正实现了房地产市场和繁荣有序发展。(作者单位:成都电子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吴鹏.时开征物业税的几点质疑

[2]社科院篮皮书: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推高房价(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