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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金融监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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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

SIFIs泛指其倒闭将对金融体系稳定性和实体经济运行造成重大负面冲击的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包括核心金融功能的中断、金融服务成本急剧增加等;对实际经济的影响包括对信贷供给和需求的影响以及影响的时间跨度。

理论上,所有金融机构都具有潜在系统重要性,而且系统重要性取决于所处的特定经济和金融环境,并随时间而动态变化。

2009年1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和金融稳定理事会(IMF-BIS-FSB)联合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指引》认为,评估单家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应同时考虑直接和间接影响,直接影响与规模(size)、可替代性有关,间接影响取决于关联性。

2009年11月,英国金融服务局提出从三个方面衡量系统重要性:一是规模,可以表示为单家金融机构规模或在特定市场中的相对规模(市场份额)的连续函数;二是关联性,可从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信心渠道和资产保证金螺旋渠道三个角度评估;三是金融机构的种类,虽然有些单家金融机构不具有系统重要性,但其所在这类金融机构可能被市场认为具有系统性影响。

从规模、关联性和可替代性评估SIFIs的理论框架得到了较高认同,但在开发SIFIs评估方法论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面临着数据缺失的制约,因为只有规模指标具有很强可得性,而其他两个方面只能寻找替代指标近似地反映。

2010年3月的巴塞尔委员会会议讨论了宏观审慎监管工作组(MPG)提交的评估方法论以及对全球前60家大型银行系统重要性的排序。许多新兴经济体都认为,该评估方法论存在缺陷,所使用的关联性和可替代性指标与规模指标显著正相关性,实际上规模决定了系统重要性,未能充分反映大型复杂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存在的根本性缺陷。

2010年7月,MPG提出了基于指标和主观判断相结合的评估方法论,以及按照系统重要性程度进一步将SIFIs细分为5~7类的构想。简而言之,首先按照指标将单家银行分为不同系统重要性类别,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判断调整单家银行的类别。

新兴市场经济体普遍认为,对不同金融机构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D-SIFIs),才能把握本轮危机的教训。

最近,MPG向巴塞尔委员会提交了G-SIFIs的评估方法论和全球前70家大型银行的系统重要性排序结果。该方法论主要基于指标分析:

一是标杆指标,包括单家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类)、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和负债(关联类),根据标杆类指标确定单家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的基础评分。

二是补充性指标,具体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可替代性补充指标,包括支付清算业务、托管业务、承销类业务以及做市商业务的市场份额等;第二类是关联性补充指标,包括交易证券规模、批发融资占比、场外衍生品风险暴露、回购与逆回购规模等;第三类是全球性业务补充指标,即跨境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补充性指标调整基于标杆指标得到的基础评分。

第2篇: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

金融监管的意义非凡,加强金融监管不是简单就能做到的,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制约着金融监管的实施。作者根据自身的经验及理解,将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分为以下几点:

1.全社会、全面的重视金融监管。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或者说大部分的政府部门还没有意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导致的后果就是忽视金融监管、没有制定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等。首先,政府必须重视金融监管,政府可以开展关于金融监管重要性的课程,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切实的了解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其次金融机构与企业对于金融监管应该加大重视力度,可以模仿不重视金融监管而导致的后果的情形,让工作人员换位思考、了解其重要性;最后全民性的重视金融监管。只有重视了金融监管,才可能做好金融监管工作,这种措施是在为之后的金融监管实施打基础。

2.做好各类商业银行内部的金融控制管理。商业银行是我国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直接关系着国家金融监管的实施。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联系着许多的方面,比如管理部门、下级工作人员等,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有着一套非常完善的体系,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以及共同努力。这套体系是由银行各种内部管理方案而组成的,系统非常庞大,这样系统具体的内部管理体系才能实现银行内部权力的制衡以及有效的监督管理。金融危机让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了解到金融危机的发生与机构内部的管理有着很大的联系,很多时候都是由于银行自身的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做好而导致了之后的金融问题。商业银行要想做好自身的内部监督管理必须做到这几点:严格审查银行的真实资产,不定期的对于已经了解的资产进行审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给出解决方案;银行内部监管部门做好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解决;最后把银行内部监督管理的结果做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给上级部门。银行只有自身进行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控制,才能减少可能出现的金融问题。

3.做好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控制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每个金融机构都存在着自身的内部审计部门,这个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做好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可以及时发现机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的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这是因为内部审计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直接掌握着金融机构内部所有的信息。具体的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了解大量的机构信息,将与内部管理有关的信息筛选出来,根据相关信息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制作出融机构内部管理明细。利用这个内部管理明细金融机构可以迅速地找出机构金融监管的薄弱之处,重点对薄弱之处进行监管。有重点、有步骤的金融监管必定会带来有效的监管结果。

4.强化企业中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督。企业中的金融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该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无论是对于财务预算还是对于执行力都应该进行有效地金融监督。企业可以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条例,这项条例必须全面、可靠,包含了企业金融的各个方面,例如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类财务报表的审查规定等,在制定金融监管条例之后切实的落实制度,实现制度化的金融监督管理。企业还必须做好的审计工作,分时段的对于企业的各项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时刻的检查企业财务的实际情况。最后,企业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来减少金融风险。伴随着未来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各大企业也将会发展迅速,也会扩大企业规模,这时候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对于企业的金融监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内部管理直接关系着企业未来的命运,做好了企业内部审计监管工作才算是做好了企业金融监管工作。

5.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健康。证券市场的管理也是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是分不开的。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市场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多不好的影响。在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要想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就必须做好证券市场的各项工作。具体措施分为以下几点:(1)强化各类信息的更新力度。很多时候证券交易市场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而造成的,大部分都是由于信息闭塞而引起的。所以政府应该严厉的打击不实信息,遏制造假行为,及时利用各种渠道真实的金融信息,以此来进行金融监督、管理。(2)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审查。政府必须制定严格的企业上市标准,严格的按照标准执行上市公司的检查工作。同时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进行定期核查,如果不符合上市标准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于不易调整的企业,要责令退市。只有通过这些规定才能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的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3)实施最大程度的政府行政透明化。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会猜测政府的行为,以此来预测股市,导致出现许多不必要的问题。所以政府很有必要实施行政透明化,减少金融界对政府行为的猜测。以上这些都是加强证券市场金融监管的措施,只有切实的落实了这些措施证券市场的交易才能更加规范、安全,未来的证券交易市场才值得信任,最终金融监管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达到实施金融监管的目的。

二、结语

第3篇: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寻租

一、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时至今日,世界经济仍未好转。因此,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便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起步晚起点低,与国际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无论在经营观念还是经营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1.从国内金触来看

优质资产总量有限,与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欲望无度,形成了尖锐矛盾,致使优质资产占比下降,信贷风险持续增大;另外,金融机构为维护其市场形象与公众信誉,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预期,用超负荷的成本费用掩盖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风险。

2.从全球金融来看

1999年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对银行监管方式与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监管者不但要对技术创新、新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全球性金融风暴做出快速的反应,而且要在业务监管方面与国内外的有关监管当局密切协调与合作。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出的问题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确立,监管制度的形成时间较短,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

1.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为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监管创造条件。尽管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已同意成立并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没有形成制度,每一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2.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有自上而下系统的机构组织,而证券业和保险业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对省以下的证券营业部和保险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而人民银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监管。

3.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非现场监管还是停留在收报表、看数据、写分析上,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少,电子化程度较低,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网络系统。此外,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倚重于行政手段。

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

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通过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管和引导,使中国的金融业能够蓬勃快速稳健的发展,能够跟上并引导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能够很好地应对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机面前显示它的优越性。

1.微观分析

(1)严肃监管制度,严格遵循监管原则,同时要实施好的方法

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即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2)严格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做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对商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重要准备和保障。另外对危机银行要做好最后的处理:贷款挽救,担保,并购,设立过度银行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3)做好金融寻租的遏制对策

寻租活动是社会财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导致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完善的金融法制体系是有效遏制监管寻租行为的必要条件。

①制定《金融监管法》,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程序,以及监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

②开展金融监管绩效审计,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再监督,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规范监管主体行为。

③监管体制创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监管寻租的方法。

2.宏观分析

(1)加强央行、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被监管者逃避监管行为

建立规范的央行、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防范金融机构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来转移风险、或人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等行为。

(2)完善主监管者制度

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要保证某一监管机构有适当的权力、责任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有利益则相互争夺、对责任则相互推诿现象。

(3)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监管能力

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母国多数实行混业经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并在合作、实践中提高能力,最终顺应潮流,过渡到适应中国国情的特色一体化监管。

作为我国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监管,尽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但仍然比较薄弱,监管法规、监管组织、监管手段和方式、监管人员数量和素质还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美国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充分反思的机会,在以后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李依萍:解读中央银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第4篇: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

一、基层央行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理念滞后。由于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正处于改革和探索阶段,特别是基层央行如何进行金融监管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监管理论,从而导致监管理念上的严重滞后,影响了监管效果。一是存在把监管简单等同于化解金融风险的倾向,忽视了金融监管的本质是事先性、预防性的监督管理,而化解风险是事后的解决问题处置工作这一本质原则;二是对如何将监管的要求变为金融机构内在经营动力的问题重视不够,就问题查问题的情况多,全面评价金融机构内在经营素质的少。如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向、市场定位、内部控制、内部治理结构等整体状况缺乏全面把握。三是监管工作的前瞻性不够。面对金融业的发展,超前研究少,被动应对多。如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办法滞后,对新业务的监管走不出“先发展、后规范”的怪圈。

2.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督不能有机结合起来,监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般来讲,现场检查是在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之后进行的,是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再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金融机构以后加以改进。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是一种互相补充、互相完善的关系。但从目前基层央行实际操作的情况看,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尚未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现场检查仅限于完成某项检查任务,没有从发现的问题中再深入检查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整体效果。此外,长期以来,基层央行开展的非现场监管仅停留在简单的收集资料和掌握情况上,在现场检查中,通常的方法是查帐看表,而且往往是检查之前由被检查单位自查自纠,这样使被检查单位有应付检查的准备,待到现场检查时,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失去了检查的真正目的。

3.监管主体角色冲突。随着人民银行监管职能的调整,基层人民银行包括中心支行和支行两级机构对辖内国有银行只进行行政性管理,即只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市场准人退出、业务范围进行管理,不再承担监管职能。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仍然肩负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一方金融平安、创建区域性金融安全区的责任,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职能没有了,责任仍然存在,从而使基层人民银行在角色定位上处于尴尬的境地。这也说明人民银行监管体制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4.金融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够。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要求,监管对象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制度的落实还很不到位。一是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不能真正实行监管AB制,有些监管工作过于表面化;二是对监管人员的考核奖惩无法兑现。监管责任制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监管人员的具体责任,但未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监管人员尽职尽责,在帮助农村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付出了劳动,成效显著,但就如何进行奖励尚无统一的政策,致使监管人员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5.监管主体的合力和效率难以形成,影响监管效果。“大监管”是多个监管部门协同实施监管的一种新形式,是人民银行加大监管力度的主要措施。但目前,作为央行监管主体的基层人民银行内设监管部门较多,出现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和金融机构被动应付检查的局面,同时造成监管力量分散,无法准确地把握监管工作重心,削弱了对监管政策的实施力度,没有发挥大监管的合力效应和作用。

6.监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人员高学历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习惯于操作性和常规性的监管,缺乏风险监管意识;英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业务素质普遍不高,特别是县级支行,大部分监管人员属操作型人才,缺乏复合型人才,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杂的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

二、加强基层央行金融监管的对策

1.更新监管理念。加入W10后,基层央行不但面临金融全球化的挑战,而且面临如何适应国际金融业监管模式的发展要求。基层央行金融监管工作必须更新监管理念,使金融监管工作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建立以金融稳健运行,经营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内容的监管体系。具体做到四个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转变;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向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现代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转变;由对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转变。

2.明确监管目标,注重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建立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操作体系。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主要是促使金融业稳健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基层人行在监管实践上,应从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并重,逐步过渡到以风险审慎监管为核心的多元目标上。一般地说,只有非现场监管系统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随时发现和预警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现场检查才有针对性,才能真正提高监管水平和质量。因此,在加强现场检查的同时,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计算机信息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信息体系。一是金融信息监测系统。主要通过建立月度、季度、年度监测报表的形式,及时全面地搜集监管信息;二是信息分析处理系统。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档案,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为监管工作和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信息;三是风险预警预报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的处理以及非现场监管的监测监控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示,发出预警预报;四是监管信息报告系统。通过对被监管对象的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及变动趋势进行定期向本行及上级行有关部门进行汇报。通过建立和完善以上非现场监管信息管理系统,使非现场监管工作科学有效地开展,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3.进一步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一是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量化考核标准,使监管工作有目标,绩效有考核、奖惩有依据。对在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中成效突出的监管人员给予重奖;对监管不力、被监管机构风险加剧的给予重罚;二是加强再监督。应制订相关的金融监管工作再监管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对金融监管行为,实行责任的终身追究制;三是实行查处分离。各行应成立金融监管处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监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提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事实,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监管,逐步建立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体、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发挥新闻媒介、社会公众、中介机构等部门的作用,提高基层央行监管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理性。

4.改革基层人行内部机构设置,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形成合力。一是要改变目前基层央行监管权力的机构分布。按执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服务的划分标准,把所有的监管职能划归一个监管部门,独立于会计、国库、货币信贷统计、发行等金融服务科室,形成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对金融机构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的新型监管体制。在监管部门内部,可设立非现场监管组和现场监管组,分别行使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职权,人员可以流动,但职责必须明晰。这样可以更有效地整合监督力量,明晰监管责任,避免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同时,可以有效地解决信息来源不统一和失真问题,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实行监管联络员制度。通过授权,监管联络员有权代表人民银行列席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会议,并有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否决的权力。这样就可以把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较好地抑制违规和风险问题的产生,同时也便于分清责任,增强监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5篇: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

监管体制基本特征

次贷危机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双层多元监管体制,也是“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相互结合的体制。

机构性监管方面,在最基本的管辖权属上,美国联邦分业监管结构如下:美联储(FRS)、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信用合作社监管局(NCUA)负责对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储蓄信贷会监管局(OTS)负责对储贷会的监管。表1列示了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工情况。

在三家银行监管机构的分权上,除银行进入的审批权由货币监理署独享外,在信息报送、兼并收购、破产银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济等方面,三家机构行使大体一致的监管权。但在资本充足率标准、现场检查权方面,则有较大的差别。

美国证监会与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分权相对明晰,前者对证券机构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拥有排他性的监管权,后者对商品期货的交易机构和产品拥有排他性监管权。但是,在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方面,两者存在交叉和冲突。

功能性监管方面,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美国所有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例如,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由证监会监管。另外,行业内的控股公司也由各自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因此,银行控股公司(BHC)、储贷会控股公司(THC)与证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别由联储、储贷会监管局和证监会进行监管。

对于拥有跨行业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母公司的监管实行伞形监管与联合监管共存的制度。美联储对所有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监管权,即所谓伞形监管,如图1所示。但是,在伞形监管条件下,对拥有其他行业大型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行业监管者也可以作为联合监管者实施监管。例如,传统银行控股公司在收购证券子公司后,或者传统证券控股公司在收购银行后,证监会有权作为其“联合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储贷会监管局。

此外,美国的州政府拥有多方面的金融监管权力,其中最完整的体现在保险行业。美国联邦层面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州政府包办了对保险机构的全部监管权。州政府在商业银行、储贷会与信用合作社三个行业也享有较大的权力,其权属划分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即由联邦机构颁发牌照的由联邦进行监管,由州政府颁发牌照的由州政府进行监管。

不可否认,美国的这套金融监管体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市场发生了影响深远的结构性变化,复杂的、创新型金融工具作用越来越大,表外交易模式占比日益增大,而且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公司(ABCP Conduits)、结构性投资工具公司(SIVs)、对冲基金等新的市场参与者几乎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这造成金融体系透明度降低,并潜藏流动性风险。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结构的调整,美国并没有顺应全球协调、统一监管标准的潮流和行动而采取根本性变革。次贷危机所暴露的是美国监管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的手脚被进一步束缚,使得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演变成一种劣势。

未来改革趋势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未来改革趋势尚存争议,本文认为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第一,金融监管将从宽松的监管周期向从严监管周期转变。考察全球金融监管发展历史,金融监管的严格与宽松程度呈周期性变动,当市场的竞争压力加大,各国将会推动金融自由化进程,放松监管;当金融风险加大,甚至金融危机来临时,各国将会以此为契机展开金融监管改革,从而推动宽松的监管周期向从严的监管周期转变。

上一个全球金融监管放松周期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英国、日本以及美国为代表。全球金融监管的放松潮流在促进全球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聚了金融风险,并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而金融危机往往会推动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严格金融监管周期随之来临。危机促使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提速,美国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虽然没有结束美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但涉及广泛的改革条例,将推动美国回归从严的金融监管周期。但仍然可以预计,当下一个繁荣周期来临,市场竞争压力加剧,美国金融监管仍无法回避从加强监管到放松管制的回归。

第二,金融监管框架仍存在不确定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仍将面临种种挑战,未来3~5年,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落地依然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出台只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从改革方案到具体实施的进程不仅是观念的交锋,也将展开新一轮利益的博弈。

在美国,谁来监管权力过大的美联储、央行的独立性问题、消费者金融保护与金融机构盈利空间之间的权衡、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等一系列有争议的问题,使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落地充满变数。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后续大量建制立章的工作或将绵延数年,尤其是在未来,美国各个监管部门将集中进入法规制订阶段,各相关部门将制订各类法规243项、专项研究67项。实际上,这些细则的制订过程才会真正决定新法律将如何影响金融机构的行为,相关集团的游说也将影响监管细则的制订。金融监管改革的不确定性也可能最终使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成为不同国家利益、不同政党之间利益调和的牺牲品,从而使美国金融监管最终丧失一次结构性调整的最佳时机。

第三,金融监管套利的机会依然存在。由于各国金融体制和监管措施的不同,目前全球还没有一个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法规和准则,不同国家之间仍将存在监管差异,金融监管套利仍将存在。美国通过了“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而广大新兴市场国家的监管门槛仍然较低,客观上为“监管套利”创造了可能。

美国的金融监管一向比欧洲严格,对银行业限制更多,这次改革则对银行业又施加了更多限制。尽管美国政府期望其他国家监管机构采取和美国相似的行动改革监管,但可以预计,其他市场不太可能追随美国制订相似法规,例如禁止银行业自营交易、限制衍生交易等。相反,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可能非常具体地针对美国的新法规制订相应法规和战略对策,从事新的监管套利,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扩展市场份额。

美国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衍生品投资的新限制,将迫使美国银行在未来几年内逐步减少有关投资,并且有可能使银行的相关投资向监管相对宽松的地区迁移。未来,香港地区、新加坡有可能成为监管套利的“洼地”。由于香港地区实行低税率,成立基金的成本较低且不限制卖空,而且拥有紧邻我国大陆市场的优势,对对冲基金形成了独特的吸引力。根据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的数据,2009年底,在香港地区注册的对冲基金共有542只,是2004年的五倍。此外,对冲基金研究机构(HFR)的报告显示,2010年一季度,全球对冲基金共有约677亿美元的资金净流入,资产总规模达1.67万亿美元,而同期亚洲对冲基金的资产规模达770亿美元。预计未来两年,亚洲(除日本外)的基金资产规模将增长70%,超过全球50%的增速。当前,在人民币汇改及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强化背景下,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范围的扩大和人民币在境外数量不断增加,这些因素可能加剧国际资本利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与全球金融监管的差异进行套利,热钱流动更加频繁,从而对金融市场及资产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美欧金融监管合作取得进展,但仍存在困难。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成立以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进报告、薪酬管理原则、30家金融巨头跨境监管等一系列方案,这表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已经跨出了历史性第一步。国际监管合作不仅是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助于统一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国家或地区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已有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造成威胁。为加强跨境和跨职能监管,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克服对具有全球和地区重要性公司的监管障碍,采取更协调的早期补救行动,母国将努力加强与东道国的合作,以确保沟通渠道的畅通。

欧美尽管都认同制定统一规则的重要性,但在具体措施的考虑上又都表现出“单边主义”倾向。欧美之间的利益分歧将注定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的进程仍将存在摩擦,这主要体现为:(1)薪酬方面。法英德三国将从2011年开始征收银行税,美国并未最终要求银行将其高管的薪酬与银行业绩挂钩,此外,其他国家的大银行高管薪酬仍未与银行业绩挂钩。(2)对冲基金方面。美国不同意欧盟对美国对冲基金的限制措施,公开对欧盟拟议中的对大型投资基金的新管理措施表示反对,认为欧盟对私营证券和对冲基金的限制措施,将构成对美国企业的歧视,实际上是将其赶出欧洲市场。(3)资本金方面。美欧在补充银行资本金方面的执行力度差异较大。(4)伦敦与纽约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竞争方面。虽然美欧竞相推出看似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但在如何维护本国或地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方面存在诸多分歧。

第6篇: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管窥

长期以来,各国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具体方法上存在很大差异。但近年来,各国都加强了对金融机构业务资料的监测分析,同时加强了现场检查的力度,并广泛地利用了外部的审计力量。这里将通过对英国的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分析,寻求建立和健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经验与启迪。

(一)市场准入

英国银行的注册管理是由英格兰银行监管局负责。英格兰银行给予银行准入注册,又称为授权或认可。1、授权资格必须是法人,是公司性的信贷机构。2、最低资本。银行至少有500万英镑。3、申请者要提供即将接受存款业务的规模、性质、业务计划和管理安排,以及监管当局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4、机构的每位董事、控制者或经理人员在其位置上是合适的;业务经营至少由两个人有效地进行管理,这个标准又称为“四只眼原则”。

(二)对银行经营的管理

1、资本充足率。英国监管当局要求银行资本的最低清偿比率为8%;同时规定比最低清偿比例高约50%的触发比例;目标比率是在触发比例确定之后设定的,目标比例通常至少高于触发比例1%之上,若银行认为目标比例要少于触发比例1%时,则需监管当局同意。目标比例可以起到一种“警告灯”的作用,是监管当局开始与商业银行讨论其确保触发比例不被侵犯的信号。

2、流动性管理。监管当局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是以流动性缺口来衡量的。净缺口数值是一定时期流动性资产减去到期负债。监管当局对流动性缺口的监督是通过设立流动性指导线来进行,通常只对第1时区(8天以内)和第2时区(1个月以内)的流动性缺口设立最高指导线,即8天以内流动性缺口率不超过10%,1个月以内流动性缺口率不超过20%。

3、贷款大额风险的监督。监管当局认为,对单一顾客、某集团、某一经济领域、某金融业务领域(如外汇)的超额贷款使银行承受巨大风险,需要通过与资本挂钩或资产分散化来加以控制。监管当局主要运用大额风险与资本基础挂钩(10%-25%)的报表来予以监督,任何单一贷款或风险显著增加,都将导致现场检查的增加。

4、风险准备金。在英国,银行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根据金融和会计惯例进行的。对此,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事实上,英国银行的准备金有两种,即特殊准备金和普通准备金。特殊准备金表现为某笔特殊贷款的减值,普通准备金是根据那些损失而提取的。按规定,决定准备金水平是银行决策层的职责。在按法定要求对银行进行审计时,审计师要就银行所提准备金的充足率作出评价。监管当局在对银行管理层就审慎监督问题进行例行会谈的过程中,准备金的提取情况也是重要议题之一。

(三)现场和非现场稽核

英国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现场检查不以己为主,而是由报告会计师和检查支队代表监管当局,根据1987年《银行法》和监管当局的要求,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并向监管当局报告,然后由监管当局与被检查银行就上述报告或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的问题举行各种会议,讨论和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大额风险和外汇风险。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予以高度重视,且与大额风险、外汇风险等监督挂钩。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督的目的是监督银行的授权标准是否被遵守,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

(四)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

1、市场退出。指重组、合并或自动解散等。监管当局的监管作用是持续到所有存款偿还为止。2、监管当局有权对不符合授权最低标准的银行予以取消、禁止或限制授权。3、在监管当局认为必要时,银行可被置于管制状态或清盘。4、英国的存款保险管理。英国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限于1万英镑以内的存款,存款中只有75%可保险。

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英国是举世公认的金融监管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在金融监管上注重功能性监管和控制风险的防范与预警体系的建立,注重混业经营下的集中统一监管与综合性监管。英国的监管运作在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一,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如何构建,是与各国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的状况密切相关的。世界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而且,虽然金融监管体制对金融监管效率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只是为有效的金融监管提供良好的环境,监管体制本身并不能确保有效的金融监管(Goodhart et al,1998)。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监管体制如何设计,充其量只能算作第二位的重要问题,而取得并加强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果才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目的。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应该既是学习外国经验同时又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既在技术上可行又在成本上经济的体制。英国选择统一监管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而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市场经济体制还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尤其在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不发达的条件下,金融配置资源的能力不强,潜在的金融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行业的自我约束力不足,所以我国目前不宜过快推行统一监管,而应维系分业监管的格局。众所周知,统一监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金融机构具有很强的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能力;三是监管体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划分、顺畅的协调机制、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及快速的反应操作;四是具有较高水平的复合型优秀监管人才。若不顾条件,脱离实际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最终只能是削弱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竞争力,诱发权力垄断和,致使统一监管的潜在优势丧失。

第二,分工与协作的和谐统一。英国在FSA成立不久就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同样在我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双边及多边紧急磋商机制,这对顺利推行货币政策和开展金融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协调机制流于形式,应当将协调机制通过立法的方式有效固定下来。

第三,权力制衡不可缺少。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再一次告诉我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我国,金融监管的权力制衡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当被监管单位对监管部门的处罚不服时,应该有不同系统的单位受理申诉,而不应该由金融监管部门的上级受理,以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二是针对农村信用社归地方政府管理的现实,应赋予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否决地方政府可能随意撤换信用社领导的权力,以尽量减少来自地方政府对金融的行政干预。

第四,我国的立法必须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我国目前的监管目标笼统,落实难度较大。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但在实践中如何实现目标,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与最终目标相配套的、明确的中介目标,导致省以下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无所适从、难以抓住主要矛盾。另外,由于监管资源有限,因此所有监管资源应该用来实现监管目标。这就要求树立风险监管的主导思想,这里的风险监管不是指对特定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而是指要注重防范那些影响实现监管目标的风险。

第五,监管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对实现监管目标可能产生的风险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从而把大部分资源用到那些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身上。由于金融机构对实现监管目标所产生的风险是经常变化的,因而对金融机构的分类也应定期进行。

第六,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措施时,应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任何一项监管措施都是有成本的,包括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本身所产生的成本,以及金融机构的遵守成本,这些成本的总和应该要小于其所产生的效益。现实中,虽然监管效益很难量化,但应该在成本效益的框架下,鼓励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

第七,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监管机构负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即要提高普通消费者的金融知识。一个安全而稳定的金融制度不但要依靠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还要依赖市场约束。市场约束取决于信息披露和公众的金融意识。提高全体民众的金融意识应该是责无旁贷的义务。

结 语

第7篇: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自由化;金融监管;冲击;对策

所谓金融自由化,是指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国家普遍放松金融管制后出现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充分经营、公平竞争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价格自由化、业务自由化、市场自由化以及资本流动自由化。而金融监管则指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授权有关部门规定和颁布有关金融业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特殊规定或条例。这些法令和规定的目的,在于将金融活动纳入正轨,建立一个安全、健全的金融体系,公正、有效地为金融客户提供服务(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1987)。

在很多人看来,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要实现金融自由化就应该放松监管,强化金融监管就会抑制金融自由化。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国际金融发展的历史证明,金融监管是金融自由化的基础和保障,严格监管下的金融自由化才是真正的金融自由化,反之将给经济与金融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因此,监管当局必须十分重视金融监管。

金融自由化理论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推进金融自由化而忽视金融监管,导致金融风险大量累积进而爆发危机的案例不胜枚举。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金融自由化正逐步推进,同时我国已加入WTO,国内经济正逐渐与国际经济接轨,如何处理好金融自由化与监管成了目前我国经济与金融改革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图在分析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监管冲击和我国监管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以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一、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监管的冲击

金融自由化将对金融监管产生较大的影响,使被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体制产生较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被监管主体来看,金融自由化会增加监管对象,又会改变被监管对象的经营行为。具体说来,实现金融自由化,外国金融机构将从利润最大化、业务国际化的经营策略出发,更多地参与我国的金融活动,致使我国金融机构数目大量增加,金融机构的结构也发生相应变化。与此同时,大量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会促使国内金融机构采取模仿行为,推出新的金融工具,开展新的金融业务,其经营行为也发生变化。

2.从监管内容来看,金融自由化将使原有金融市场的外延有所扩大,金融创新不断推进。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诸如发行执照、审批业务、现场稽核、合规检查等,将不再行之有效。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要么实现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允许金融机构按照业务发展以及风险控制要求进行金融创新;要么抑制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促使金融活动向境外转移,产生替代效应和溢出效应。

3.从监管方式来看,金融自由化条件下,计划性监管方法效率低下。这是因为:一方面,审批监管方法,不利于金融机构开拓业务,因为金融机构每开办一项新的业务都需要实现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另一方面,过度依赖现场稽核和检查,容易导致外部监管代替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弊端,不利于金融机构建立法人治理机构。

4.从监管体制来看,随着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以及金融(银行)控股公司的出现,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的趋势有所加快。在这样的金融环境下,如果仍采取分业监管体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才能形成,从而发生较高的政策协调成本。同时,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出现重复监管,又可能导致监管缺位。

5.金融自由化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变得不可缺少。由于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的金融中介活动具有国际化、专业化的特征,尤其是一些国际性金融机构(如集团公司)实行全球化战略,这样,仅靠单个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不能有效控制其经营风险。因此,在金融自由化条件下,迫切需要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制定统一的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提高各有关国家金融监管的效率,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总之,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的金融监管有综合性、审慎性、有效性、独立性、前瞻性、历史性特点(钱小安),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止出现监管重叠、监管遗漏或空缺现象。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自1995年有关金融“五法一决定”颁布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律建设日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对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不断发展的自由化趋势,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很薄弱,表现为:

1.偏重市场准入,没有形成持续性监管。首先,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监管过分注重市场准入监管,而对风险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例如当前银行业普遍开展的“银证通”、“一柜通”等金融创新,怎样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如何与国内其他监管当局协调配合,都缺乏深入研究。其次,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几乎空白,未建立起市场原则框架下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如中农信、海发行、广国投等金融机构退出时最终还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为代价才得以实施,这就削弱了市场惩戒的约束机制;而且金融机构易形成道德风险,使其审慎投资冲动弱化,更想追逐高风险的投机活动,最终形成较大的经营风险。

2.偏重合规性监管,未将风险监管作为监管重心。过去,我国金融监管一直将其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随着金融机构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出来,如市场敏感度较低、监管措施落后于市场发展等。而风险性监管在识别、度量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风险的监管措施。它更注重机构本身的风险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够及时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预测潜在风险。此外,信息技术在我国监管工作中的运用远远不够,从而出现成本与效率低的现象。

3.监管缺乏内部控制。虽然我国已颁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指引,要求在监管中更加注重对金融机构管理水平的评估。但在很多国有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难以真正建立起金融机构内部约束机制,未能充分发挥其自身的风险管理作用,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无法转化成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在过于突出外部监管的重要地位,某些监管措施干扰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如,对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审批制,实际上是越俎代庖。

综上所述,在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还是存在相当多的问题的。

三、加强金融监管、促进自由化的对策分析

面对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监管的冲击,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同时促进自由化便显得尤为迫切。

1.监管重心由市场准入向持续性监管转移。监管当局应尽快将监管重心由市场准入向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以及建立退出机制转移,特别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监管力度,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此外,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进入,国外资本进入我国渠道将变得更为通畅,这对监管工作形成挑战,要求监管当局加强长期规划,强化监管工作的持续性和预见性,实现持续性监管。

2.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监管为辅。考虑到我国国情,金融监管现阶段应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监管为辅。风险监管的优点主要在于它能准确评估和预警金融机构的风险,这就迫切要求我国的风险及预警系统,通过将软件的人工智能和专家的判断相结合,增强定量因素在风险检测和评估中的应用价值,由此产生金融机构准确的风险评估,进而确定哪些机构应当首先接受检查,哪些地区及其中的机构应重点检查。

第8篇: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一行三会成铁路警察金融监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中国经济周刊》。

2、何慧刚、张澍:《金融混业经营的冲击与对策研究》,《商业研究》2005年第02期

3、刘国玲、黄国钰:《从国际金融监管模式谈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方经贸》2005年第1期

第9篇: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综合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随着金融的全球化,银行业加快调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名存实亡,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加入WTO后,尽管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体系综合运营的优势,其业务的国际性、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将使我国银行监管中惯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适用。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日趋融合,走混业经营的路子已是必然趋势。这些都对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二)监管内容标准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内容的挑战

在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出现趋同趋势,如逐步统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国际标准等。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均实行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并通过反馈和沟通等方式修正监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国金融监管虽正在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但总体上仍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要内容。同时,随着金融创新和机技术的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业经营范围日益扩大,使应纳入监管的内容扩大,这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监管内容,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出了挑战。

(三)金融监管手段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式的挑战

金融监管的内容决定金融监管的方式,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因此监管方式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同时充分利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监管。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有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实现了通过联网进行业务实时监管。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资银行也将增加海外分支机构,必然要求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向国际看齐,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准则。

(四)金融监管对象复杂化对央行监管队伍的挑战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逐渐与国际金融业接轨,其经营范围将逐步扩大,金融创新加快,这对监管人员的金融和业务知识、知识、外语和计算机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加入WTO后,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风险,客观上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这也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二、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彩票市场、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三、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

四、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业务的人多,掌握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外语、机知识的人少。

加入WTO的应对之策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一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一)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对国际金融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三)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四)合理确定监管,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蜀t创新。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