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税法的分类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氯酚废水 危害 处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 X5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2-285-1
1氯酚类化合物的来源及其毒性
氯酚是一类非常重要的工业原料,被广泛应用于溶剂、染料、防腐剂、除草剂、杀虫和杀菌剂等的生产中;加氯的水体、氯化芳烃的泄漏和含氯有机物的焚烧等也会产生氯酚。目前,氯酚类化合物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来源于木材防腐剂(例如五氯苯酚)、工业废水(例如纸浆漂白废水)、事故性泄漏及有机物的燃烧释放物等。
2微生物对氯代芳香化合物的降解机制
2.1氧化脱氯机制
由于氯原子对苯环上的电子产生强烈吸引,使苯环上电子云密度大大降低而成为一个疏电子环,因而氯代酚类化合物较难发生亲电反应,氧化过程难度增加,取代氯原子越多,环上的电子云密度就越低,越难以被氧化降解。
2.2还原脱氯机制
还原脱氯是指氯代酚类化合物在得到电子的同时去掉一个氯取代基并且释放出一个氯离子的过程。还原脱氯主要发生在厌氧条件或缺氧条件。由于氯原子强烈的吸电子性,使苯环上电子云密度降低,在好氧条件下,氧化酶很难从苯环上获取电子而发生氧化反应,而且氯原子取代个数越多,苯环上的电子云密度就越低,氧化就越困难。
2.3共代谢降解机制
在有关氯代酚类化合物的生物降解相关研究中也有不少关于共代谢的报道。研究发现,生长在酚或甲苯上的假单胞菌(Pseudomonas Pufida P1)产生的一种加氧酶能够将几种一氯代酚和二氯代酚单轻基转化成氯邻二酚,羟基化的化合物在纯培养中不能被继续降解,但在混合培养中很容易被其他细菌转化[1]。
3氯酚类有机废水的处理方法
3.1生物法处理
生物法是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含酚废水处理技术。它利用微生物新陈代谢作用使废水中的酚类物质被降解并转化为无害物质[2]。经研究发现固定化微生物作为新型载体的好氧流化床处理含氯酚废水,它具有高效型和高度的稳定性,能有效地抵抗进水水质的变化及水力负荷的冲击,其降解4-CP的平均速率要高于原先未固定化的悬浮微生物;气体流量在0.1~0.2m3/h时4-CP降解效果较好,但是随着气量的加大,悬浮污泥量也加大[3];随着停留时间延长,4-CP的降解率提高,但悬浮污泥量也随之增大。
3.2 O3/H2O2 高级氧化法
研究表明,O3/H2O2 高级氧化过程能有效氧化难生物降解含氯酚的有机废水,随着溶液pH增加,氧化反应速率增大。在酸性条件下(pH=2.514),氧化反应的可能机理是直接臭氧氧化与自由基氧化机制;在碱性时(pH=8),O3的自分解以及O3与H2O2联用后协同作用产生更多的OH・自由基[4],氧化反应是自由基机制,氧化反应速率明显加快。3种氯酚同分异构体的O3/H2O2 氧化降解级数不完全相同,在酸性时,邻位和间位氯酚的反应总级数是115,对位氯酚是215[5]。
3.3微生物燃料电池协同处理技术
微生物燃料电池(MFC)是一种特殊的燃料电池,它以微生物作为催化剂,直接将燃料中的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研究表明,MFC不仅可以利用乙酸盐等物质作为燃料持续稳定地产生电流,也可利用各种有机污染物为燃料。当阳极室利用厌氧污泥接种,采用有机污染物为燃料时,电池就能在发电的同时降解污染物,达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这为有机废水的资源化提供了新思路,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Miyazaki A.,Amano t,Saito H.,et a1.Acute toxicity ofchlorophenols to earthwormsusing a simple paper contact method and comparison with toxicities to fresh water,organisms.Chemosphere.2002,47:65-69.
[2]Pruden A.,Sedran M.,et a1.Biodegradation of MTBE and BTEX in a aerobic
fludized bed reactor.Wa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03,47:123-128.
[3]康从宝,刘巧.白腐菌产漆酶的分离纯化及部分酶学性质[J].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报,2002,18(5):638-682.
摘要:本文以江苏省13个省市为研究对象,构建7个指标描述各省市的经济综合实力,运用系统聚类法,将江苏省13个省市的综合经济实力进行聚类分析,进而提出了江苏各省市经济综合实力的不平衡发展现状,为江苏省经济综合实力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关键词:江苏省;综合经济实力;系统聚类分析
1、前言
江苏省作为东部沿海地区发达省份之一,2013年江苏省GDP达到59161.75亿元,在全国排名第二,全省人均GDP为74699.36元,高于全国水平。但是江苏省南北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一个地区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于协调好区域经济发展。因此,客观、公平和科学的评价江苏省各市的经济综合实力成为迫切的问题。
2、地区综合实力和系统聚类分析
2.1地区综合实力
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省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江苏省各市之间的经济发展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地区经济综合实力反映了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
2.2系统聚类分析
系统聚类分析是聚类分析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方法。系统聚类法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将各样品个作为一类,并计算他们两两之间的分类统计量;其次按类间距离度量准则将两类合并成为新类,并计算新类与其他类的距离;最后再按类间距离度量准则合并类。这个并类过程可以用谱系聚类图清楚地表达出来。
3、江苏省经济综合实力评价指标体系及数据搜集
3.1指标体系构建
为了数据搜集和实证分析的需要,依据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并力求较完善地、全面地和真实地反映各市的经济实力。本文选取了反映江苏省各市地区经济实力的7项统计指标,并构成指标体系,具体如下:1、地区国内生产总值X1(亿元);2、工业总产值X2(亿元);3、第三产业值X3(亿元);4、公共财政预算收入X4(亿元);5、固定资产投资X5(亿元);6、对外贸易X6(亿元);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X7(亿元)。
3.2样本及数据来源
江苏省位于中国国东部,地居长江、淮海下游,北接山东,南连上海和浙江,西邻安徽,东滨黄海。在习惯上按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苏南和苏北,其区域主要划分为13个省市。表1给出了江苏省内13个省辖市2012年的7项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4、江苏省各市经济综合实力的系统聚类分析
4.1聚类分析
本文运用SPSS16.0对以上指标进行分析。
11-扬州;12-镇江;13-泰州;14-宿迁
上图给出了聚类分析树状图,直观地显示了样品逐步合并的过程。13个省市分为4类:
第一类:苏州: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人均经济指标都较高,该类城市经济实力强,产业结构合理,是江苏省经济实力最强的一类。
第二类:南京、无锡。该类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很高,但是人均水平及综合实力居中。
第三类:徐州、常州、南通:该类城市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但人均经济、生活指标较高,综合经济实力居中,经济发展方面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第四类:镇江、泰州、盐城、扬州、连云港、宿迁、淮安:该类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均经济、生活指标都比较低,经济实力较弱。
5.结论
从上述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江苏省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比较明显,这既是江苏省经济发展的制约,又是江苏省经济整合、协调发展的机遇。改革开放以来,南北经济发展差异日益明显。苏中、苏北的缓慢发展已成为江苏省经济新跨越的障碍。苏南发展得更快更好,可以进一步带动苏中、苏北的发展;而苏中、苏北作为苏南的延伸地带发展过慢,也会影响苏南的发展。因此要通过资源在南北间的优化配置,达到南北协调发展,才能保证江苏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作者单位:天津外国语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时间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 计税基础
所得税是针对收益(所得)征税,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标、规则等不同,决定了两套系统确认所得的差异,由此产生了所得税会计。所得税会计的核心是研究依据会计准则建立在权责发生基础上的会计所得,与依据税法主要建立在收付实现基础上的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得税会计差异)及其影响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会计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或暂时性差异两类。对于时间性或暂时性差异不同的界定与处理,形成了所得税会计核算中三种不同的债务法,即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又分为余额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发生额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下简称余额法、发生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CAS18)中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方法是余额法。
一、不同债务法的设计思路分析
时间性或暂时性差异根源于会计与税法对于影响所得即净资产变动的交易或事项的不同的确认时期,会计主体的全部交易或事项中影响所得即净资产变动的交易或事项有六类,第一类资产增加收入增加;第二类负债减少收入增加;第三类资产减少费用增加;第四类负债增加费用增加;第五类资产增加投资、派利以外所有者权益增加;第六类资产减少投资、派利以外所有者权益减少。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费用的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永久性差异不会在未来期间转回。存在永久性差异时,会计所得=应税所得=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费用的时期不同而形成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本期发生,可在未来期间转回。时间性差异分为未来增加应税所得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和未来减少应税所得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
(一)利润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是从收入、费用即损益的角度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其会计处理程序是:首先,计算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然后,根据会计所得确认所得税费用,根据应税所得确认应交所得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倒扎递延税款。利润表债务法的设计思路。第一、二类业务:若本期会计确认收入,则收入纳税,所得税费用增加;税法不确认收入其不纳税,则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形成有所得税费用责任、无应交所得税的欠交所得税负债。后期转回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时则相反。反之,若本期税法确认收入,则收入纳税,应交所得税增加;会计不确认收入不纳税,则产生可抵扣时间性差异,形成无所得税费用责任、有应交所得税的预交所得税资产,后期转回可抵扣时间性差异时则相反。第三、四类业务:若本期会计确认费用,费用抵税,所得税费用减少;税法不确认费用不抵税,则产生可抵扣时间性差异,形成无所得税费用责任、有应交所得税的预交所得税资产。后期转回可抵扣时间性差异时则相反。反之,若本期税法确认费用则费用抵税,应交所得税减少;会计不确认费用不抵税,则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形成有所得税费用责任、无应交所得税的欠交所得税负债。后期转回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时则相反;第五、六类业务不涉及损益,利润表债务法不予考虑。
(二)发生额法发生额法是从资产、负债变动即净资产变动的角度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其会计处理程序是:首先,计算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然后,根据会计所得确认所得税费用,根据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根据应税所得确认应交所得税。发生额的设计思路。第一、二类业务:若本期会计确认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引起净资产(所得)增加则纳税,所得税费用增加;税法不确认净资产(所得)增加,则不纳税,不增加应交所得税,则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有所得税费用责任、无应交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后期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则相反。反之,若本期税法确认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引起净资产(所得)增加,则纳税,应交所得税增加;会计不确认净资产(所得)增加不纳税,不增加所得税费用,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无所得税费用责任、有应交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后期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则相反。第三、四类业务:若本期会计确认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导致净资产(所得)减少则抵税,所得税费用减少;税法不确认净资产(所得)减少不抵税,不减少应交所得税,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无所得税费用责任、有应交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后期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则相反。反之,若本期税法确认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导致净资产(所得)减少则抵税,应变驻碍税减少;会计不确认净资产(所得)减少不抵税,不减少所得税费用,则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有所得税费用责任、无应交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后期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则相反。第五、六类业务是指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业务中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重估增(减)值事项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按公允价值人账事项。第五类业务:资产重估或企业合并增值时,会计按公允价值确认净资产(所得)增加则纳税,本期所得税费用增加计入“资本公积”、“商誉”(根据CAS18:资产重估增值收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资产重估增值上的所得税费用则调减资本公积;企业合并增值上的所得税费用调增商誉);税法按账面价值不确认净资产(所得)增加不纳税,不增加应交所得税,则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有所得税费用责任、无应交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值净资产使用或处置时,会计确认净资产(所得)减少则抵税,本期所得税费用减少,调减“资本公积”、“合并商誉”(根据CAS18);税法不确认净资产(所得)减少不抵税,不减少应交所得税,则转回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形成无所得税费用责任、有应交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第六类业务与第五类业务相反,即资产重估减值。
(三)余额法余额法是从期末资产、负债即期末净资产的角度先确认暂时性差异余额,再导出暂时性差异的发生额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余额法的会计处理程序(根据CAS18):首先,确定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资产的账面价值系指该资产在未来使用或处置期间将按其账面价值导致经济利益流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表示该资产在未来使用或处置导致经济利益流入的期间,税法允许作为费用扣除的金额。若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即资产在未来使用或处置期间流入的经济利益>税法规定的可抵扣金额,则其差额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即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表示欠交所得税负债的累计数,与该账户期初余额相减,即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期发生额。负债的账面价值系指该负债在未来偿还期间将按其账面价值导致经济利益流出。负债的计税基础表示账面价值减去该负债未来偿还
导致经济利润流出期间税法允许作为费用扣除的金额,即未来不能抵扣金额。若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即未来负债偿还期间,按账面价值流出的经济利益>税法规定的不可抵扣金额,则其差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暂时性差异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即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表示预交所得税资产的累计数,与该账户期初余额相减,即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本期发生额。其次,根据应税所得确定本期应交所得税,根据本期应交所得税和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按下列公式倒扎出本期所得税费用:所得税=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发生额(-借方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余额法的设计思路。第一、二类业务:若本期会计确认收入引起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税法不确认,则期末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或期末负债账面价值税法,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乘所得税税率得出“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贷方余额,减期初贷方余额,即得“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若“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贷方余额>期初,则是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之,则是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第三、四类业务:若本期会计确认费用引起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税法不确认,则期末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或期末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即会计期末净资产<税法,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乘所得税税率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借方余额,减期初借方余额,即得“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若“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借方余额>期初,则是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反之,则是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第五类业务:本期会计资产重估或企业合并增值,税法不确认,则期末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即会计期末净资产>税法,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乘所得税税率得出“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贷方余额。
若“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贷方余额>期初,则是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若“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贷方余额
二、不同债务法的会计处理比较
(一)会计处理基础的比较利润表债务法下,会计目标是为评价企业受托责任提供信息,由此决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心是反映已实现收入、费用的利润表,资产计价按照历史成本原则,收益的确认依据实现原则,会计信息可靠、可验证。建立在“受托责任观”基础上的收益必然是“会计收益”,即从收入/费用的角度定义收益(所得),收益(所得)是会计主体经过交易的、已实现收入与相关费用配比后的净额。收入增加或费用减少,所得增加,则纳税(所得税费用或应交所得税增加);费用增加或收入减少,所得减少,则抵税(所得税费用或应交所得税减少)。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股权日益分散,会计目标不仅是为业绩评价,更应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信息,即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信息,仅依据历史成本和实现原则提供的会计信息可如实反映过去,但无法预测未来。历史成本无法体现资产的本质属性,即资产的价值不在于生成资产的要素的成本,而在于其预期经济利益的现值,历史成本无法衡量在企业中作用日益突显的无形资产价值。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余额法、发生额法),会计目标是为决策提供相关信息,由此决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心是反映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流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计价引入公允价值,收益的确认既包括已实现收益,又包括未实现持有利得,会计信息更加相关。
建立在“决策有用观”基础上的收益是“经济收益(全面收益)”,即从资产,负债的角度定义收益(所得),收益(所得)是所有者投资、派利以外的净资产变动。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即净资产增加,所得增加,则纳税;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即净资产减少,所得减少,则抵税。由此看来,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方法由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三者选择其一转变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余额法),既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在决策有用观和公允价值基础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必然选择。余额法从资产、负债即净资产的期末余额出发,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据以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比较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发生额。是一种从结果(余额)导出原因(发生额)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发生额法从资产、负债即净资产的发生额出发,比较会计与税法的资产、负债即净资产变动,确定暂时性差异的发生额,据以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发生额,是一种从原因(发生额)自然得出结果(余额)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两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依据的收益概念相同,所以会计处理结果相同,但确定收益的程序不同,余额法迂回、复杂,发生额法简单、直接,因为收益即所得就是发生额,因此发生额法更易理解。而且税法所得也是发生额,发生额法可直接根据会计所得按照税法调整得出应税所得,因此发生额法易于与所得税法衔接。
(二)会计处理程序比较利润表债务法下,“递延税款”账户余额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相抵后的净额,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递延借项”,贷方余额列为“递延贷项”。“递延税款”账户不反映真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余额法、发生额法)下,“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核算欠交所得税负债与预交所得税资产,两账户的余额表示真实的资产与负债。余额法期末将全部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比较,确定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其中包含因非净资产变动业务(如资产、负债同时增加)导致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比较;净资产变动但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业务(如应付账款)导致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比较,上述两种情况下暂时性差异均为0。而发生额债务法从引起净资产变动的交易或事项出发确认暂时性差异本期发生额,使得暂时性差异的内含、外延与差异本身完全吻合,无多计与遗漏。余额法是从税法未来允许抵扣费用或不允许抵扣费用的角度定义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较为复杂,而发生额法下无需确定的资产、负债计税基础。余额法不单列永久性差异,使得永久性差异成为暂时性差异为0的业务,从而忽略永久性差异。而发生额法下单列永久性差异,能够全面反映所得税会计差异。
关键词:经济发展水平;因子分析;Borda模糊数学法;合理等级排序;聚类分析
中图分类号:F2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2-0016-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2.04
国内外学者对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不少研究,但由于各地区城市经济系统本身的复杂性和相关理论的有待深入,目前还没有一种公认可靠的评价方法[1]。
目前,综合排名有多种方法,主要的研究方法是直接利用因子分析结果,通过计算第一公共因子得分排序,或是结合权重计算公共因子综合得分排序。本文对国内研究成果加以利用和创新,首次将因子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结合系统评价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本文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一方面,方法上选择基于因子分析的Borda模糊综合评判法弥补了因子分析法的不足,并根据序数总和理论建立合理等级排序,优化排序方案;另一方面,本文得出的我国36个主要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排名结果,对于帮助各城市判断其经济所处位置具有参考价值,对于思考其未来经济发展模式有一定启发作用。
一、研究设计
与因子分析法结合进行综合评估时,可将通过因子分析提取的公共因子作为Borda法的评价因子,权重选择因子分析确定的权重,Borda数依据各评价对象在每一公共因子上的得分排序计算获得,最后根据Borda法所建评价模型计算各评价对象综合评估Borda数。
因子分析基础上的聚类结果剔除了指标间相互影响,其精确度高[3]。聚类分析思路为:将每个数据对象各视为一类,根据类与类之间的距离将最相似的类合并,再计算新类与其它类之间的相似程度,不断继续这一过程,直到所有数据对象合并为一类。实际应用中可根据具体问题的现实需要选择阀值。
(三)实证结果
利用SPSS17.0对标准化后的数据进行因子分析[4]。由表1,相关矩阵特征值大于1的共有3个:λ1=13.919,λ2=3.505,λ3=1.05;其对应的贡献率分别是:63.268%,15.931%,4.772%,累计贡献率为83.972%。
为便于各因子的名词解释,采用方差极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旋转(表2)。从因子载荷来看,公共因子一F1在X5、X8、X11、X16、X9、X2、X17、X15、X14、X12、X4、X18、X21、X10和X7上有较大载荷;公共因子二F2在X1、X3、X20、X13、X6和X19上有较大载荷;公共因子三F3在X22上有较大载荷。结合各个指标的含义,可将F1命名为经济社会因子,主要反映各市地方财政预算、第二、三产业增加值和储蓄年末余额等经济指标;F2命名为基础设施因子,主要反映各市总人口和医疗教育等情况;F3命名为生态环境因子,反映各市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依据序数总和理论,将2种评价方法下的排序号相加,得到序数总和,确定合理等级排序[5]。若序号之和相同,则再结合其重要指标(主要是第一公共因子得分)。结果见表4。
应用SPSS17.0进行聚类,将36个主要城市按其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三类(表5)。
二、结果分析
由聚类分析的结果并结合等级排名,把36个城市划分为三个能级。
第一能级城市数量最少,有3个,分别是:金融中心上海、沿海城市广州和我国首都北京,属于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城市。因子分析综合得分上海为2.820 932 079,是最高分;而综合Borda数广州为31.49,是最高分。可见,按不同的衡量方法,会有不同的排序结果,因而综合两种排序方法的合理等级排序,比单独用某一种方法排序,可能更合理。从单个因子排名来看,这三个城市在经济社会因子排名都名列前茅,验证了经济社会因子的重要性。
第二能级城市队伍最为庞大,有19个,属于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城市。从地理位置看,排名相对较前的城市,如天津、深圳、杭州,多临海或位于东南沿海地区,说明区域也是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从单个因子排名来看,杭州在第三公共因子生态环境因子位居第一,独具特色,其经验值得进一步研究、借鉴。
第三能级数量居中,有14个,属于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城市。从地理位置看,排名相对较后的城市,如西宁、银川和贵阳,多位于内陆的中西部地区。这与这些地区的交通不发达有关。另外这些地区的专业优秀人才大多流向经济较发达地区,使得这些地区与经济较发达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分析各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可看出,我国西部各省份应注意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中部地区应充分发挥区域的资源优势, 加强区域间协调和协作,以增强区域竞争力;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应力争建设成为特大城市。城市区域化与区域城市化成为当今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城市间的竞争更多地表现为城市所依托区域间的竞争。因而,各市在经济发展中,应注意加快拓展城市发展空间,走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聚类结果和合理等级排序有很大关系,但略有不同:石家庄和厦门两个城市排名和聚类结果有出入,可能是由于排序与聚类的数学原理和方法不同造成的,是合理的。
三、总结
本文对已有的研究成果加以创新,首次将因子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结合对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排名。实证发现,影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子有经济社会因子、基础设施因子和生态环境因子;基于序数总和理论,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前三名依次为上海、广州和北京;运用聚类分析方法,36个城市按经济发展水平由高到低,可划分为三个能级。实证结果表明,区域城市化与城市区域化是当今城镇发展的规律,城市的竞争更多表现为城市所依托区域的竞争。基于此,各城市在经济发展中,应加快拓展城市的发展空间,走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应当指出的是,本文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根据因子分析法得到的权重,受客观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影响,与实际可能会存在偏差;第二,本文参与因子分析的指标只有22个,可能不足以解释问题;第三,因子分析法的缺点表现在样本容量要足够大,评价标准与样本有关,评价结果是一个相对优劣顺序;第四,序号总和理论有两条立论的前提是评价方法要足够多,每种评价方法的结果要大体上准确,但评价方法多就很难实现[6]。
参考文献:
[1]于秀林,任雪松.多元统计分析[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171-172.
[2]谢季坚,刘承平.模糊数学方法及其应用[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128-129.
[3]朱建平.应用多元统计分析[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82-85.
[4]苏金明,傅荣华,周建斌,张莲花.统计软件SPSS For Windows 实用指南[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0.462-463.
关键词:气相色谱法 煤化工 工业废水 酚类 脂肪酸
煤化工是以煤为原料,进行化学加工生产各类化学品、燃料的产业。限于目前的技术条件,煤化工化学反应耗费水资源仍较大,产生废水量大、成分复杂、污染物质浓度高,属于典型的大型有机分子工业废水。酚类、脂肪酸类分子是煤化工废水主要污染物质,环境危害较大。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淘汰了一大批生产条件落后、环境危害大的煤炭化工企业,但仍有许多大型煤化工企业因独特的社会、经济地位,仍在投产运营,技术升级、设备改造、废水处理设备建设仍有待时日。此时,加大对煤化工企业的监察力度,注重废水排放监测非常必要。酚类常采用溴化容量法、直接溴化法测定,但这些方法仅能对酚总含量或挥发酚含量进行测定,并不能准确的表达酚的类型分布,且存在程序复杂、易受其它因素干扰等缺点[1]。本次研究以气相色谱法测定煤化工废水中酚类和脂肪酸,评价其应用价值。
一、设计测定方法
1.路径选择
选用强极性毛细管,选用HP-FFAP型毛细管柱,采用外标法,同时测定酚类和脂肪酸。考虑到煤化工废水成分异常复杂,其中不乏粉尘等固体颗粒物质、强酸等腐蚀性物质,可能磨损色谱柱,影响使用寿命甚至是检测精确度,因此对废水样品需进行预处理,通常采用转移浓缩形成有机相或较纯净的气相,以排除其它类型相的成分的干扰。目前,常用的预处理方法包括萃取浓缩法、顶空气相色谱法。本次研究以气相色谱法测定煤化工废水中酚类和脂肪酸,该法具有灵敏度高、不易受其它因素影响、检测速度快等优点。
2.具体方法
2.1色谱条件:①色谱柱,HP-FFAP型毛细管柱;②检测器,FID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③柱温:120℃维持2min,后以5℃/min升温至180℃维持1min,再以1℃/min速度升温至220℃维持2min;④进样口温度,250℃,检测器温度250℃;⑤进气速度,N2维持50ml/min,H2维持30ml/min,Air维持400ml/min;⑥气体流量,共流,0.6μL[1]。
2.2配置标准溶液并对样品进行预处理:①以外标法测定样品酸成分分布,逐级稀释,配置梯度标准溶液,并编号;②样品预处理,取水样100ml(预处理废水),调节PH值至4,除去固体杂质后,反复洗针。
2.3增加回收率实验与检出限实验。
2.4测定标准曲线,测定回收率、检出限。
二、结果
1.酚与脂肪酸检测效率
共检测出四种脂肪酸、四种酚,保留时间从5.47~18.67min不等,线性范围限于技术条件差异并不大,脂肪酸类均为0.01~10g/L,酚类均为0.05~10g/L,相关系数均在0.999以上,检出限度在3~10g之间(见表1)。
2.处理前后废水脂肪酸与酚类质量浓度
处理前,乙酸、丙酸、正丁酸、正戊酸、苯酚、邻甲酚、对甲酚、间甲酚含量均远超正常水平,其中苯酚含量超4000mg/L;处理后各类酚与脂肪酸浓度显著下降(见表2)。
三、分析
煤化工废水化学成分复杂,属于典型的大型有机分子工业废水,必须经相应的处理达标后才可排放。目前,国家正积极推行“零排放”政策,鉴于部分地区特别是废水排放量大企业集中区域地下水质量严重下降,严重威胁居民生命健康,部分地区试行“零容忍”政策,即不允许企业向地表排放废水,一经发现便责令停产整改,对煤化工这个废水排放大户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2]。为贯彻落实这一政策,督促企业改进生产工艺、转变产业模式,需探索一种快速、经济、高效、准确的废水污染物监测方法,以提高监测效率,收集有价值的信息作为改进工艺技术的依据。
酚与脂肪酸是煤化工废水中常见的污染物质,受煤化工工艺技术影响,含量存在较大差异,目前,我国煤化工产业主要最常见的煤气化炉为鲁奇炉,排除废水中酚浓度约为200~300mg/L,焦化厂焦化废水PH值约为3.1~3.6[3]。长期应用含酚量高的水,轻则头晕、重则并发神经系统疾病甚至可致死亡。煤化工废水脱酚处理已成为产业必备工艺之一,回收酚还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可节约企业生产成本,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4]。
本次研究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煤化工废水中酚类和脂肪酸,结果显示样品相关系数均>0.999,提示气相色谱法测定精确度极高,可满足实际需要;保留时间在5.47~18.67min不等,提示该法检验不易受时间影响,检验耗费时间少,适合随机检测;检出限度在3~10g之间,提示废水中酚与脂肪酸分布存在不均匀现象,需进
行多次检测,以提高检测负荷率。
本次研究中,处理前,乙酸、丙酸、正丁酸、正戊酸、苯酚、邻甲酚、对甲酚、间甲酚含量均远超正常水平,其中苯酚含量超4000mg/L,提示废水中污染成分较多,酚回收利用价值较大;处理后,处理后各类酚与脂肪酸浓度显著下降,提示该厂废水处理效果较好。
气相色谱法测定煤化工废水中酚类和脂肪酸,精确度高、耗费时间短,是一种理想的煤化工废水酚与脂肪酸检测技术。
参考文献:
[1]吴文颍.煤化工含酚废水萃取剂萃取性能研究[D].山东:青岛科技大学,2012:19-23.
[2]思华英.煤气化工艺技术比较及产生废水水质分析[J].工艺管理,2013,22(3):231-232.
[3]黄开东,李强,汪炎.煤化工废水零排放技术及工程应用现状分析[J].工业用水与废水,2012,43(5):1-3.
(一)税制的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国际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税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项计征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汇总求和,统一扣除费用后,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征的基础上计征所得税。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系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一种结合。通常意义上的分类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即指将收入根据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对某些收入项目分类单独征收所得税,而对某些项目进行合并,适用累进税率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对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区别,而且能够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便于稽征税款,但是这种税制无法综合收入和费用,难以按纳税人全面的税收负担能力征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可以全面考察纳税人所得,能够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这种税制对纳税申报有很强的依赖性,要真正实施起来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纳税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建立有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完备的税务制度等;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区别对待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兼顾纳税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对税收管理仍有较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该模式实行税源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规定了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人们较普遍地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是导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这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这一所得课税奉行的公平准则是相悖的。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另一方面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因为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缴税或少缴税,导致税负不公。同时,纳税人可以采用故意减少当月实际所得,在月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对一次所得改变发放时间或改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等办法合理合法地避税。因此,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通过分散取得、化整为零的方法都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过杂、档次过多,不便征管和缴纳,并使税收的社会成本提高。
我国当时选择实行分类课征制度主要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发达,很多个人收入的往来和现金的支付都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如果实行综合课征制度的话,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控制这个人所得的来源渠道,而分类课征制度则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进行源泉控管。因此,分类课征制度虽然在调节高收入方面远不及综合课征制度,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眼下我国还不宜急于实行综合课征制度,否则即使实行了恐怕也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近期内分类课征制度可能还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应选择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虑选择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新模式,如果维持前者的话,需要对现行的分类课征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虑通过扩大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范围来增强个人所得税纵向调节的力度;通过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来体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走过的道路,它综合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即能分类源泉扣缴防止偷漏税,又能综合全部所得累进课征,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所得税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如果选择实行这一制度的话,在完善现行分类制的基础上应着力强化对总所得的累进征收,因为它是对一定数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纳认为,尽管(累进税的)“高边际税率所产生的寻找偷漏税方法的激励也许能解释许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纳税人利用这些漏洞逃避了本应交付的高累进税”,但是,“虽然漏洞会破坏累进税制从富人向穷人进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确实减少了前者的实际收入。不仅富人偷漏税的法律和会计费用减少了他们的实际收入,而且许多逃税收入所产生的微利也这样。”〔4〕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检讨。1.扣除标准。在所得既定的情况下,要使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符合横向公平的要求,关键是合理地进行税前费用扣除,费用扣除实质性地最终决定税制的公平程度。各国在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时,一般都遵循如下两项原则:一是纯收益原则,即扣除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二是纳税能力原则,即纳税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应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国家还允许特殊扣除,以照顾纳税人的特别开支需求,实现真正对纯收益征税的目的。这些做法正是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价值观。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扣除标准的设定上,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由于我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各项所得没有统一的扣除规定,只是分类单项就一个层次进行扣除,不能准确地反映负担能力的综合应纳税所得额,不可能对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作准确的估计;扣除额外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别,如扶养人口多寡;扣除额没有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应予以重视的问题,税收公平不仅仅是形式公平。
2.税率。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税率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税收负担和征管的难易程度。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结构上,税率种类过多,既有比例税率,又有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还辅之以减征、加成征收,比较复杂;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适用不强,尤其是对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实践表明,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结构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的人税负越重,而且高税率会诱发纳税人的逃税欲望;同时,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与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勤劳所得相比,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引起税负不公,也有违税法的公平价值。在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后,可以继续沿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按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但是应当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级数,以4-5级为宜;对于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统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
3.免征额。从理论上来讲,要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不均、贫富悬殊方面发挥作用,则其征税对象应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阶层。许多国家的税收实践也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所以,对于我国来说,提高扣除标准,即免征额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而且从实践看,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调整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北京是1000元,上海为1200元,广州是1260元,深圳为1500元。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悬殊很大,若在全国划定统一标准显然不妥,可以考虑规定一个幅度,由各地区在此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免征额。
二、个人所得税法所体现的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和“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如果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为它们都变成“中性”的东西了,根本就没有了“价值”的意味。本文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正是在“法的目的价值”这种使用方式上而言的。
税法追求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也促进效率发展。个人所得税法是税法中最能体现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法,是追求公平的法。效率和公平是一对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至于从根本上损害效率。税收是通过再分配调节初次分配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税法作为第二次调节的工具来调节分配,调节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1〕。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也认为,当不能将两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顾起来时,则虽有时优先效率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则上还是要优先公平这一侧面的。〔2〕社会物质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理想。通过法律确认税收公平,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体现。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3〕从本义上看,税收公平包括两层含义,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横向公平要从实质上来看,即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不仅仅是对所得而言,还应考虑纳税人的其它相关情况,如果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抚养的人有多有少,则在计征所得税时若对两家同等征税,就不公平;纵向公平可以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例子加以说明,累进税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负担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税额,从而在再分配中影响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时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税率却对初次分配格局影响不大,可见适用累进税率比适用比例税率更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要求。也有学者认为,税法的基本价值是公平,税法公平价值体系有三个层次,分别是形式正义(税法的平等适用)、实质正义(税法的征税公平)、本质正义(税法的起源)。而现实是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法的价值没有实现,并没对社会的公平指数有何改进,反而恶化。
个人财富积聚的速度差距在迅速扩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只看到财富积累的自然规则、丛林规则在起作用,而不见法律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在起着逆向调节的作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法律,核心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但我们所看到的是非常失败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法律缺席了,法学家缺席了。法律控制的失败,法的价值的不能实现需要检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实施。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来展开个人所得税法律价值实现的障碍的讨论。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检讨
要发挥法的作用,就必须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实现。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毕竟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法律规范在生活中得到实现,把应然变成实然。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及其组织的活动中实现,那就是一纸空文,不会带来现实意义,也不能实现法的价值。税法的公平价值除了需要一定的制度体现和支撑之外,重要的是应在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得以实现。
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是税收领域中的两个基本范畴,有效税制实施的前提是两者必须有机结合。过去我国税制改革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重视不够,导致税收征管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法的实施与物质条件,与人和物及当时的社会控制技术的发展相关。税收征管的现实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税制的选择,税制不能超越税收征管水平,否则,税制的超前性和征管的落后性的矛盾会使既定的税制目标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
因此,在税制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由于个人所得税社会经济目标的多元性和自身特点,目前国际上公认个人所得税比其他税种对征管的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如果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所产生的消极效应较之其他税种更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目前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税制设计与征管能力不相协调,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偏差影响后果表现为:一是税收收入流失,税收制度的弹性减小;二是税法与现实的偏差损害了税制的公平。
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就两者关系来讲,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是内在因素,它的强弱决定了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保证制度,前提条件是税收制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管能力发展水平。社会的政治、经济、技术水平的变化是税收征管改革发生和发展的外部动因和条件。
所得税征管的控制系统包括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单位代扣代缴控制系统、税务检查系统低效率运行,原因多种多样,对策也多种多样,但是,笔者认为,来自于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那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务部门的敬业意识,当然,各种技术手段的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格利茨著,郭晓慧等译.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17.
〔2〕金子宏.日本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5.
〔3〕杨秀琴.国家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69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差异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02
一、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概述
建立现代企业所得税制度不能脱离会计理论,企业所得税制度以经济发展和企业的繁荣为基础而建立的,所谓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指依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形式对涉及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及处分的经济交易和事项进行报告的过程。
企业所得税税务与企业所得税会计不同,其主要依据与我国构建的税务征收法律体系,而我国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与我国的税法在某些内容和实施手段上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是指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如何在税前进行折旧、摊销和扣除,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方法和处置等方面。
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
因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导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分类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对象是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而我国的新会计准则目前仅对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在资产的分类方面,仍然要考虑大部分的纳税人且这部分仍然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由此导致两者在资产分类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将对外出租的房屋和对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分别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对于无形资产,税法不能客观的反映无形资产的摊销信息,也没有将无形资产按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进行区分;另外,在金融资产和投资资产方面,新会计准则也同于税法,税法并没有将金融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分离出来单独规范,对于其他的金融资产也没有按照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的需要进行划分,我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从资产的税务处理到纳税申报,仍将部分资产定义为投资资产,在划分方式上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相同,即将其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投资及长短期投资等。
2.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计提的范围标准的不同
在坏账损失核算方法上。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备抵法对坏账损失进行核算,尽可能的估计到产生的坏账,做好计提坏账准备,当实际发生坏账时就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关的应收款项。而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一般应按实际发生的额度进行扣除。提取坏账准备金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一般上要求自接转销,只有等到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计入发生坏账当期的损益,冲销应收款项。
在计提坏账准备范围、口径上,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可能发生的损失时应当计提坏账准备。税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由于纳税人销售的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但对其时间的规定上不一致。
3.资产折旧、摊销及减值方面的差异
首先,在固定资产方面,除了以上提到的,由于初始测量的计量方法不同而导致不同的后续折旧范围,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就有可能造成两种不同的折旧。在折旧的范围上,会计折旧的范围相对于税法的范围会高出很多,以至于一部分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的委托资产税折旧会出现暂时性的差异。在折旧年限上,会计规则允许公司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合理确定,但依法纳税,但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别,最低折旧年限的限制,导致形成差异。在折旧方法上,会计允许企业采用固定资产生产的经济效益预期的方式,但税法规定,只允许在其允许的范围内部分固定资产的使用,其余的已采取的直线法折旧,由此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差别所在。
其次,无形资产摊销的差异,除了初始计量的因素,无形资产摊销,摊销方法和剩余价值的时期都可能有差别。摊销期限方面,一是因为两个不同的结果的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分类,通过减值准备转变为减值损失,而税法的扣除仍不低于10年摊销期限;二是在会计摊销期限的确定上是根据法定的经济使用寿命。会计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或总生产法律,税法只允许采用直线法。剩余价值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剩余价值是零,但如果第三方致力于其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无形资产,或者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在其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市场应予以保留,税法没有这样的规定。
4.资产处里方面的差异
在资产处置方面,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处置资产时就很有可能会导致会计损益与税法损益的差异,因而有必要采取与差异发生时相反的税收方法来调整。除了上面的情形二者较为突出的不同表现在因企业管理不善、企业的解散清算以及遭遇自然灾害、企业搬迁或者进行资产评估等情形下的税法关于以上原因而确认企业财产损失的规定,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是要在财产损失发生的特定时间内并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对于永久性的实质损害,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才能准予扣除。而会计准则则认为这种情形应该作为企业的内部事务进行处理,账务处理只需要经过股东大会以及相关的会议讨论决定进行,二者的差异清晰可见。
5.股权投资收益处理差异
股权投资依据其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短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税法对于股权投资收益的处理也不是有差异的。股权投资所获得的股利如果以现金为表现形式,会计处理时会在取得投资时将其会记入“应收股利”科目,对于其它的部分都要冲减到投资账面价值,这部分不是投资收益而是作为初始投资的成本回收,如果投资单位宣告其所分派的是股票的股利,则在会计处理时,就只会作为备查,在登记时会记录为股票的股数并注明是股票的股利。而在税法上,投资企业所得到的股票投资收益,当投资企业所用的所得税的税率低于被投资一方的所用的所得税的税率时,那么不退还所得税;反之,高于的时候,那么企业不仅可以享受到国家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定期的减税政策,还可以将其获取的投资收益所得还原至税的收益所得,与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合并按照相关法规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三、针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的协调措施
会计和税收两者的关系十分密切。首先,税收制度的产生发展是建立在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发展的基础上的;其次,从会计与税收二者之间的关系上,会计以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客观的反映为根本宗旨,而税收的基本目标则是为了满足政府的财政收入,所以尽管二者存在种种的差异但是为了共同的目标,二者是应该且能够协调好并发挥自己的作用的。
1.在管理层面上突出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管理部门的配合
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是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管理和制订部门,因为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因而他们二者的具体职能是有差异的,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税收法规之间难避免会出现冲突,但本质上说两个部门是具有相同的目标的,这就决定了可以通过在制度层面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加强沟通来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二者之间存在的暂时性差异。
2.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则要向会计准则接轨
首先,在征税对象上,在市场经济的大市场中国家与企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为了预防税款的流失,所得税法会赋予了税收管理机关有纳税调整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但现实中常常会造成企业的负担过重,从长远看对企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对于实现税收收入的目的也会产生不利影响。通过会计准则能够将税收建立在企业的纯收益上,更有利于税收和企业自身的发展。
其次,税法向会计准则接轨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当代社会,国家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为了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在征税的数量上要符合资源最佳优化配置的准则,在征税过程中要从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
3.企业自身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二者的差异
企业应对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企业应缴所得税的确定上,企业在计量当期所得税时,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对于企业当期进行的交易有差异的,应根据会计利润,对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在计量资产或者负债递延所得税时,应以企业在未来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有机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于资产或负债递延所得税的计算应当以计划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的时间段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作为依据进行确定,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项债的期初余额进行调整。
四、结束语
尽管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诸多的差异,但二者有着共同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何再涛.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剖析[J].财会月刊,2006(33).
[2]叶生术.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的矛盾浅析[J].东方企业文化,2007(07).
关键词:日本 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 制度 启示
始于1968年的日本“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简称“税务检定”或“税检”),至今已有近五十年的历史,考试合格者中人才辈出,其权威性获得了业界的普遍认可。
参加税检考试的有高中生、职业学校学生、短大和大学的学生。对学生来说,这是衡量学习成果和知识积累程度的难得的机会,一旦通过会获得很强的成就感,自信心也因此得以提升。
如今,从找工作到希望通过扩展知识面提高自身技能,尤其是打算入职到大企业的人员,都选择参加税检考试作为自身能力的证明。对社会人士来说,通过税检考试不仅能提升工作能力,也能为跳槽、独立经营增加机会和信心。
另外,对于有意参加税理士(相当于我国原来的“注册税务师”,是一种Y格考试)考试的人来说,也是一次绝佳的对基础学力的测试。
最后,税检考试对企业的管理者也很有用,相关的税务知识能够引导他们遵纪守法、科学决策,在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关于日本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
日本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在日本文部科学省的支持下施行的关于税法的检测考试,是对税的构成和会计处理、申报方式等企业税务会计中必要的能力进行认定的考试制度,其实施主体为日本的社团法人全国会计教育协会(简称“全经”)。
全经由文部科学省批准,以“簿记”、“会计”、“税务”的普及与振兴为宗旨。全经的前身是1956年3月经日本文部省批准成立的全国商经学校长协会,后更名为全国经理学校长协会,2005年4月更名为全国经理教育协会。2011年4月伴随着公益法人制度的改革,由一般社团法人转变为公益社团法人,并已通过内阁府(日本中央政府)的批准。
全经协会最初以“簿记能力检定考试”、“电子计算器计算能力检定考试”为开端,后来为了顺应时代的需要推行了各种各样的能力测试,参加考试人数至今已超过1200万人,合格者遍布于日本国内外的企业和社会中。现在,全国约有260个学校加盟。
从1968年开始实施第一次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以来,1999年将考试细分为“所得税法”、“法人税法”、“消费税法”三个科目。2012年开始,又将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分为“所得税法能力检定考试”、“法人税法能力检定考试”和“消费税法能力检定考试”而分别实施。难度从3级到1级共三个等级。每年举办2次,分别在2月上旬和10月下旬,考试举办地点为协会指定的全国各地专科学校,合格后颁发由文部省认可的“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XX级合格”的合格证书。
“税检”考试结果是由全国会计教育协会认定的能力证明,所以不能凭借这个证明独立开办税务事务所。但对于企业会计的相关职位的就职则非常有用(最好能通过二级以上水平的考试)。
“税检”报考资格不限,没有学历、资历、工作经验、国籍、年龄、性别的限制,各类人士均可报名。
“税检”的考试形式为笔试,由简答题、分录题、计算题三种题型构成,各级别满分均为100分,70分以上为合格。
二、日本税务会计能力检定考试内容
(一)消费税法能力检定
消费税法能力检定,是对消费税业务基本能力的测试。考试内容包括会计上对消费税的处理、作为企业会计骨干填写给税务署的文书等税务处理方面的知识,以及实务中消费税的相关计算问题等。
考试要点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原理,具体有:①税金的意义、依据和目的;②纳税的义务;③税金的体系和分类;④征收方式;⑤基本用语。
(2)消费税法及实施细则。
(3)总则,具体有:①用语的定义;②课税对象;③非课税;④出口业务;⑤纳税义务人及纳税义务的免除;⑥实质性原则;⑦信托业务;⑧资产转让;⑨纳税期间;⑩纳税地点。
(4)纳税标准及税率。
(5)税额扣除,包括:①采购业务;②非课税资产出口业务;③采购业务中的资产置换业务;④税额调整;⑤税额扣除;⑥课税标准的调整。
(6)申诉、缴付、返还。
(7)其他及罚则。
(8)地方消费税。
(9)会计处理。
消费税法能力检定分为三个等级,3级是考察对消费税的基本理解,主要包括基本准则、各种税法、税法施行令、租税特别措置法中的一般内容以及基本通知公文中的基础内容。2级考察关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和作为企业会计骨干制作提交给税务署的文书的相关知识。考试内容不仅包括3级测试的内容,还包括其他准则、各种税法实行规则以及基本通知公文的一般内容。1级难度进一步提高,考察作为消费税法专职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相关税法、相关税法施行法令、相关税法施行细则、租税特别措施法、同施行令、相关的指示通知以及国税通则法。
(二)所得税法能力检定
所得税法能力检定,是对所得税业务的基础知识进行的检定测试。考试内容包括,个体经营者或新职员等想要掌握的源泉征收和税务申报的基本思路、个体经营者自行申报纳税及向税务署提交的文书的填写等税务处理的知识,以及实务中关于所得税计算的问题等。
考试要点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原理,具体有:①税金的意义、依据和目的;②纳税的义务;③税金的体系和分类;④征收方式;⑤基本用语。
(2)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3)总则,具体有:①用语定义;②纳税义务;③非纳税所得和免税所得;④关于所得归属的判断通则;⑤纳税地点。
(4)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具体有:①各种所得的计算;②课税标准;③税前扣除;④税额的计算;⑤变动所得以及临时所得的平均课税;⑥税额抵扣;⑦申诉、缴付、返还;⑧恢复重建特别所得税;⑨蓝色申告;⑩其他特例。
(5)应纳税所得。
所得税法能力检定的分级标准与消费税大致相同。
(三)法人税法能力检定
法人税法能力检定,是对法人税基本理解水平的检定测试。考试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税的税务处理和作为法人企业会计骨干填写递交给税务署的文等税务处理方面的知识,以及实务中关于法人税法的计算问题等。
考试要点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原理,具体有:①税金的意义、依据和目的;②纳税的义务;③税金的体系和分类;④征收方式;⑤基本用语。
(2)法人税法及实施细则。
(3)基本原则,具体有:①应税所得和计算原理;②企业利润和应税所得。
(4)总则,具体有:①用语的定义;②纳税义务人和应税所得的范围;③所得归属;④营业年度;⑤纳税地点。
(5)家族企业。
(6)收入及费用的确认标准。
(7)收入金额的计算。
(8)支出金额的计算。
(9)应交税金的计算。
(10)业务办理,包括:①申诉、缴付、返还;②更正及裁决;③蓝色申告。
(11)特别规定,包括:①企业重组;②企业合并。
法人税法能力检定的分级标准与消费税大致相同。
三、对我国的启示
(1)我国也应积极改进和完善税务会计能力的水平考试制度,以提高大家的税法学习热情,推动税务会计教育发展,促进全民知法守法。
(2)由全国财经院校、税务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全国税务教育协会,负责我国税务会计能力测试的总体计划和安排,保证税务会计能力测试的专业性、实用性、公益性。
(3)将税务会计能力的水平考试分为“流转税税务能力考试”、“所得税税务能力考试”、“财产税税务能力检定考试”和“行为税税务能力考试”分开实施,以与我国对税的大类分类相契合。
(4)对于较低级别的考试,可以采取减免甚至零收费的方式,以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学习税法,普及税法基础知识,使纳税观念纳税义务深入人心。
(5)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将税务会计能力的考试结果,作为职员录用、提升的重要参考。
(6)关于考试频率,低级别考试可以一年多次,以适应初级税务会计知识的大众性普及性特点,高级别的考试则可以一年一次甚至两次。
最近,笔者所在银监分局在现场走访中发现,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由于会计处理与税务法规口径不一致以及对税法理解的偏差,导致所得税申报额与税务部门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一定差异。就此,笔者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相应建议。
亟待关注四大问题
调研发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所得税申报中容易遭遇以下矛盾和冲突,需着力予以解决。
第一,票据贴现利息收入确认“权责发生制”与税法“收付实现制”的矛盾。
例如,2012年末,某农商行票据贴现余额为21852万元。在贴票据中,收到贴现利息227.02万元,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年利息收入485757.6元,剩余178.45万元作为递延收益,未计入当年利息收入。按照《商业汇票办法》规定,“票据贴现日”应是贴现人(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及《商业汇票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从贴现金额或票面金额中扣除的贴现利息,应即时确认收入实现,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税务部门要求该行将收到的贴现利息227.02万元全部在当年确认收入,调增2012年应纳税所得税额178.45万元。
第二,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与未实际发放的风险金、延期支付绩效工资不准予扣除的矛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010~2012年,某农商行计提风险金727.28万元、延期支付工资653.57万元,合计1380.85万元(2010年72.48万元、2011年479.49万元、2012年828.88万元)。该行认为风险金及延期支付绩效工资属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属准予扣除部分,故未计提缴纳所得税。但税务部门认为风险金、绩效工资延期支付等属于未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不准予税前扣除,要求该行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税额1380.85万元。
第三,行业管理制度与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认定的冲突。
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计算机(不包括服务器)、终端、打印机(不包括高速行打)、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UPS电源等。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依据上述行业管理规定,某农商行2010年领用机电设备按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计入费用税前扣除。但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认为,上述设备中有81.11万元属于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分类后可计提折旧10.6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规定,要求其调增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70.43万元。
第四,超诉讼时效贷款呆账核销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某农商行根据此规定核销2011年至2012年超诉讼时效贷款损失共计6247.51万元,所附外部证据为县法院出具的超诉讼时效答复函,上述损失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但税务部门认为该行已经核销的呆账6247.51元不符合《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五条关于贷款类损失确认的条件,不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及《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上述已核销的呆账6247.51万元符合可疑类贷款分类条件,可按50%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3123.75万元,核定该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23.75万元。
纾解问题之策
一是调整票据利息收入。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因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机构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年终将本年因票据贴现产生的递延收益余额调增,同时将上年度递延收益余额作为调减项。
二是调整工资性支出。对于未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应予以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