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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诈骗;刑法;非法占有
一、金融诈骗案件并不一定只是经济纠纷
在现实中,金融诈骗案件大多数作为经济纠纷来处理。一般而言,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向法院的经济庭实施金融诈骗的人,法院最后虽然判决被告人败诉,但此时被告人早已挥霍或转移走了诈骗的财物。结果不仅使受害人无法追回经济损失,反而耗费了漫长的诉讼时间以及昂贵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实际上,很多金融诈骗的案件,并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经济纠纷,而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将金融诈骗的犯罪行为按照经济纠纷来处理,不仅使犯罪分子轻易地逍遥法外,有损刑法的权威,而且还让犯罪分子充分利用经济制裁手段的滞后性和缓和性的弱点,从容地游离于刑法与经济法的空隙之间,保留住了诈骗的果实。相反,如果用刑法来处理金融诈骗案件,不仅使犯罪行为“罪有应得”,而且会减少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部门之所以将现实中发生的大量的金融诈骗案件简单地界定为经济纠纷,毕业论文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受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认为“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所以,对于金融诈骗首先应该考虑运用经济法的手段来处理。第二,没有从法益侵害和具体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对金融诈骗的性质进行具体的分析,其结果不仅模糊了刑法作为公法的意义,而且也使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流于口头。
金融诈骗是否只应该以经济的手段来防范和调控呢?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观念上的误区。民法经济法等私法维护的是私法的秩序,而刑法维护的是公法秩序。私法与公法共同组成和维护着整个法律秩序。刑法的性质决定了刑法有自身调控的范围和根据,刑罚有着与经济制裁不同的目的与任务,两者在功能上常常具有不可替换性。如果认为只有当经济制裁等手段不足以抗制某种行为时才运用刑罚手段,实际上是否定了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事实上,当某种行为对法秩序和法益的危害程度接近社会一般的犯罪与刑罚观念的时候,该行为就有了成为犯罪以及受刑罚处罚的理由。至于如何恢复被侵害的法益与法秩序,民事制裁手段并不排斥刑罚。用刑罚来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基于对刑罚的恐惧,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往往也容易挽回经济损失。
刑法总是将对法秩序和法益的危害程度接近社会一般的犯罪与刑罚观念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构成要件来描述这种不法的类型。换句话说,当某种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的构成要件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说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应该根据刑法来调整。因此,对于金融诈骗行为的处理,应该看金融诈骗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二、金融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
强调加强对金融诈骗行为的刑法防范和调控,并不是说凡是金融纠纷都应该一律以刑法来处理。刑罚手段关系到人的自由、权利甚至生命,所以要严格控制刑法的适用。只有当金融诈骗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一社会调控手段,否则,就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侵犯人的基本权利。根据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这也是司法实践在认定金融诈骗罪时最感棘手的一个问题。
由于对金融诈骗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存在着理解上的根本分歧,硕士论文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金融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的看法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而且金融诈骗罪中所有的作为主观要素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内涵都是相同的。理由是:第一,金融诈骗犯罪归根到底是对财产法益的侵害。其本质的特征就是永久性地非法剥夺他人对财物的权利,自己以财物所有人的身份取而代之。只有将“意图排除财物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作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中心意思,才符合取得型财产犯罪(相对于毁坏型的财产犯罪而言)的本来面目。第二,笔者之所以不认为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排除“权利人”行使权利,也没有将金融诈骗罪的法益表述为财物的所有权,是因为在金融诈骗罪中,可能存在基于不法原因或者非法债务而仍然构成犯罪的情形。例如,甲受贿了人民币100万元,乙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集资为名将甲受贿来的100万元骗走。假如乙同时以相同的手段从不特定的多数人处非法集资,乙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该案例中,虽然甲并不是这100万元的权利人,相应地乙的行为也没有侵犯甲对这100万元的所有权。但是即使受害人并不是财物的权利人,并不拥有对财物的所有权,但这并不妨碍行为人非法取得意图的形成和实现,其行为仍然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他人财产造成侵害。因此,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永久性地排除财物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对财物占有、处分、收益的事实。第三,排他性只是非法占有意图的一个特性,并非是非法占有意图的本质或全部内容。因为占有的实质是对财物的支配或控制,行为人剥夺或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乃至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他支配、控制了财物。例如,将所有人的财物直接砸毁,以及将别人鱼塘中的鱼放走的行为,虽然排除了所有者对财物的所有权,却不能说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如果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理论上尚且存在模糊之处,在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显得尤为复杂,在金融诈骗罪中更是如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毕竟形成和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世界,不可能像“事实”一样容易被人们掌握或者客观化;而且,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些重罪与轻罪(如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与非罪(如盗窃罪与盗用行为)的分水岭。犯罪嫌疑人为了尽可能地逃避法律的制裁,总是会避重就轻不承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应该十分谨慎和严肃。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以事实主义为基本立场,对客观情况作实质性、综合性的考量,通过推理回溯至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当判断的目光往返流转于事实与行为人主观心理之间时,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描述的核心内涵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媒介。
在将案件归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不法类型的时候,判断者需要对表现出来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客观情状作各种不同种类的判断。医学论文从方法论上而言,包括判断者个人的感知、正常的程序或逻辑推理、对目的的考量、一般的经验法则的藉助等等。判断者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核心内涵为基础,透过各种肤浅的表象以抓住事实的本质。
针对司法实践部门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认定上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通过列举几种典型的欺诈行为以塑造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法类型:1.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2.肆意挥霍资金的;3.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资金或者致使资金无法返还的。应该指出的是,上述列举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全部现实。司法解释的运行是带有规范属性而非纯粹描述属性的。这种司法解释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该解释为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提供了可供比较的不法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还是应该立足于事实主义的基本立场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核心内涵,根据其实质对现实发生的案件进行类型化的思维,逐步形成案件事实,然后才可能将其归摄于法条之下。在这个应然与实然相对应的过程中,法官善良的感知和一般的社会经验法则在规范与事实的不断往返流转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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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华树,男,32岁,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农民,1993年8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明会,女,32岁,四川省简阳县人,农民,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幸福村六组,系刘华树之妻。
1993年4月中旬,被告人刘华树与他人合伙开办的金属加工厂急需资金,因无人担保贷不到款。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刘华树即与其妻被告人魏明会共谋后,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龙泉驿区支行大面营业所所存的活期存折余额221.58元涂改为12160元,伪造该营业所的证明一份,加盖了私刻的该所公章,以此作为抵押物,从龙泉驿区龙泉乡农业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贷款10000元,用于本厂生产。贷款到期后,因为另一合伙人退伙,生产不景气,贷款分文未还。基金会发现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将刘华树抓获。案发后,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华树、魏明会为了骗取贷款,伪造银行证件和印章,影响银行信誉,妨害金融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证件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判处。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华树犯伪造、变造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二、被告人魏明会犯伪造、变造证件罪,免予刑事处分。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刘华树、魏明会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涂改存款余额,伪造银行证明,目的在于欺骗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误信其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从而骗得贷款,并且在事实上已经造成贷款分文未还的后果。其行为具有诈骗的性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向基金会贷款,手续齐全,立有借据,符合贷款合同的要求。虽然他们在借款时采用了欺诈手段,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借贷的性质。他们骗取贷款的目的只是暂时使用,以后还要归还,并非侵吞占有。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借款纠纷,应按经济纠纷案件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证件罪。理由是:
(1)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他们涂改存折、伪造证明的主观故意从预谋之时起就很明确,就是要利用这些伪造、变造的证件作抵押,骗取贷款。贷款是要归还的,并与贷款方立有借据,写明了还款时间。他们在取得贷款后并未挥霍,而是按照贷款申请的用途用于工厂生产。这说明被告人有归还贷款的打算,只是由于生产不景气才未能按期还款。他们骗取贷款只是为了暂时使用,并非将这笔贷款侵吞,这与诈骗罪中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截然不同,故不能按诈骗罪论处。
(2)本案也不能按经济纠纷案件处理。被告人刘华树与基金会的借贷关系虽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建立的,并且签有合同,符合借贷合同的形式要件,但是被告人借款时实施了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的欺诈行为,触犯了刑律,扰乱了金融机关的管理秩序,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本案按经济纠纷处理,势必放纵罪犯,显然不当。
(3)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伪造、变造证件罪。所谓伪造、变造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证件的行为。这些证件是用以证明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被告人变造存款存折,伪造银行证明,用来作抵押,正是为了证明他们有偿还贷款能力这一虚假情况。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证件罪,应按此罪处罚。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农村中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不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
(一)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
1.侵财性犯罪层出不穷。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逐渐加剧,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增加。一部分农村青壮年由于无技术特长,在日常生活中又受到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往往为了个人享乐铤而走险。以2014年度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两抢一盗”、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性犯罪案件93件165人,其中有约三分之二发生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特别是抢劫案件,绝大部分发生在农村偏远地带或城乡结合部。如犯罪嫌疑人田某伙同他人就曾在该县李庄镇边缘的乡村公路上抢劫作案7起,抢劫过往行人多名,因此处远离村庄,屡屡得手,累计抢得财物价值7200余元。又如犯罪嫌疑人胡某、方某伙同他人以介绍对象为名,诈骗该县泉源乡某村大龄青年李某现金1万元,也是利用了偏远农村村民纯朴老实的特点和寻妻心切的心理,自己不用出力,只是略施小计就创造出较多的“财富”。
2.破坏生产型犯罪屡屡发生。
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影响下,部分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择手段,不惜与破坏生产、生活资源来赚钱。以2014年度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毁坏公私财物、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案件19件32人,其中有三分之二发生在农村或犯罪主体是农民。如犯罪嫌疑人陈某未办理手续即非法占用耕地7729.6平方米和不可耕用地15917平方米,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产。其他诸如盗窃耕牛、盗窃农村变压器及变电设施等犯罪更是不胜枚举。
3.安全生产方面犯罪经常出现。
安全生产我们一直常抓不懈,特别近几年来安全事故频发,更应引起重视。可仍然有人为了牟利,不惜以破坏安全生产为代价。以2014年度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非法制造爆炸物、私藏枪支、放火、破坏公共通信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案件18件20人,除私藏枪支1件1人、破坏公共通信设施犯罪中的1件2人外,其他案件全部发生在农村。特别是一些农民利用原始技术,私产烟花鞭竹以牟利,更是给安全生产造成了隐患。如犯罪嫌疑人刘某,为了谋取高额利润,伙同他人生产鞭炮8300余盘,用去烟火药达70公斤,给安全生产留下了极大隐患。
4.痞霸犯罪居高不下。
受农村封建思想影响,再加上农村普法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到位,一直以来,部分人老爱用所谓的“拳头”解决问题,以至于痞霸犯罪数量不减反增。以2014年度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寻衅滋事案件45件64人,聚众斗殴案件2件7人,故意伤害案件36件37人,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如犯罪嫌疑人王某、林某雷在该县马头镇逢集时,公开索要“地皮费”,将在此帮别人卖东西的朱俊亮刺伤。除此之外,所谓的村霸、建筑霸以及因琐事即双双互殴的案件极多,数量之大,令人不能不怵目惊心。
5.未成年人犯罪及针对留守青少年的犯罪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解放,越来越多父母外出打工,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监管成为现实难题,从而导致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和侵害留守青少年的犯罪突出。2014年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22件34人,发案率较2013年有所上升,如丁某、杨再某8人抢劫案,截至被移送法院时年龄最大的只有19岁,年龄最小的只有15岁。另外针对留守青少年特别是针对女性留守青少年的犯罪也有8件9人,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案件居高不下
1.邻里纠纷申诉仍然较多。
中国的国情、文化、环境决定了邻里纠纷一直是一个难以破解的难题。其主要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房屋、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利益冲突。以2014年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民事行政案件7件,其中有2件是相邻权纠纷案件,1件是邻里房屋纠纷案件,1件是要求确权排除妨碍案件。
2.经济纠纷申诉有所增长。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经济纠纷出现较多,相应的经济纠纷申诉也较多。以2014年为例,郯城县检察院共办理民事行政案件7件,其中经济纠纷申诉4件,占到所有申诉案件的约60%。
3.利益调整过程中纠纷不断出现。
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不断地进行调整与磨合,纠纷也随之而来,如农村集体的土地、林木等承包事宜以及村办企业的改制,有的当时未签合同,有的虽然签了合同,但约定不够明确具体,以致部分农村出现了村委换届即转包,根本不考虑承包户的长远效益的现象。该县花园乡某村村民王某等3人就是因林木承包未到期,而村委却要解除合同转包他人一事,村委要求其履行承包合同。
(三)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1.贪污贿赂案件仍有发生。
尽管近几年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案件发案率有所降低,但仍占有一定比例。如2014年郯城县检察院查办的该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某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马某就涉嫌受贿、贪污、等多项罪名。
2.不作为、滥作为案件频仍。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上级乡镇党委政府执行工作任务时,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采取一些粗暴的方式来完成工作任务。如在协助计生部门执行计划生育任务时,往往采取打骂、关禁闭、“办学习班”等方式,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的还构成非法拘禁等犯罪。2014年郯城县检察院法渎职侵权部门查办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有2人系村支书、村主任等基层组织人员。
二、问题成因
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农村地区普法教育不成功。
如在调阅有关讯问笔录时,多名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有类似的表述:我又没杀人,抢的钱又不多,有些还没抢成,应该没什么大罪。一些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也辩解:不就是打了几次架么,有什么大不了的,怎么还用得着逮我,农村还不是都这样。一些家属也表示:我们能不能以退赔等方式换取少判几年刑。可见,在农村,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普遍存在,普法教育不算成功。
2.农村的平安建设仍不到位。
尽管近几年该县大搞“平安郯城”建设,一些农村也购置了相应的设施,普遍建立了巡逻制度,形成了治安防护体系。但在偏远农村,特别是经济发展欠发达的农村,由于财力所限,外出打工人员多,难以真正做到建立治安防护体系,特别是远离村庄的田边地头、路口,属于所谓的“三不管”地带,更是无法顾及。
3.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未能完全发挥作用。
部分农村,尽管建立了调解机构,但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如邻里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农村基层组织的劝说、调解,平息矛盾纠纷。但现实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怕得罪人,不愿去做这项工作,以民事纠纷愈演愈烈,甚至发展为刑事案件。
三、建议与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仅提以下建议及对策:
1.借力新农村建设。
不仅要注重农村经济建设,同时要强化农村文化、法制建设,加大对农村留守青少年和辍学未成年人的监管力度,正确引导他们。作为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宣传,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继续在农村对各年龄阶段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法制宣传进村入社,提高群众法制意识,促进农村懂法、守法观念的形成,减少农村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治安。
2.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影响农村和谐的犯罪,维护农民群众利益。
围绕新农村建设,严厉打击破坏农村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特别要严肃查处侵犯农民民利和经济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为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的职务犯罪打击和预防体系,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3.全力化解矛盾,注重纠纷调解,创造农村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
案情重大 政府切责
自2004年以来,福建漳州市曾流传着一种“开车不花自己钱”的说法,就是以几万元作抵押,就能从一家名叫“诚源”的汽车租赁公司拉回一辆汽车,无需支付租金,任何时候归还车辆,都能要回抵押款。而将汽车租赁给这家公司的车主,每月则可以得到四千到六千元不等的租金。
传言越来越广,加入的车主越来越多,有的车主甚至加入多部车,还介绍亲戚朋友加入。
2006年元月份,车主李叔波的报案,引起了漳州警方的高度重视。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案情越来越复杂、涉案人员越来越多,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合同诈骗案。
直至2007年2月份,“诚源”的老板郭伟杰突然联系不上了。车主们发觉不对劲,开始四处寻找自己“失踪”的汽车,有的车主甚至采取“偷、抢”等手段弄回车辆;一些从“诚源”抵押用车的人则将车辆进行改装、拆卸车牌,或者将车辆藏匿,许多车主要不回车,情绪激动,造成双方冲突频繁发生。
此事引起漳州市有关部门的注意,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建国,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杨建平,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陈加瑶高度重视并做了重要批示。2月9日,市委政法委刘南辉副书记召集市直、芗城区公检法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局、交通局、电视台领导协调此案,明确职责和侦办方向。同时,为防郭伟杰潜逃,会后公安部门立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3月20日,根据公安局的提请,市委政法委刘南辉副书记又召开由市直、芗城区公检法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要求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同时决定成立善后协调工作小组,以化解该案引起的矛盾纠纷。
3月26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水城亲任该案总指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邱庆前副支队长和芗城公安局分局陈爱国副局长具体负责指挥专案工作,专案组曾多次召集市县两级经侦办案民警研究办理此案。同时,市公安局又抽调经侦支队二大队曹维东副队长加强追车工作,专案组以芗城公安局经侦大队为主,再从龙文、漳浦、东山、诏安、南靖等各县调集十多名经侦民警参与侦查此案。
定性困难 强化侦办
许多车主认为,郭伟杰不应该将租来的车辆进行抵押,这样做是违法的。但对于此类案件究竟该如何定性,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法律上至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再加上案情复杂、定性困难、涉案地广、当事人多以及涉案金额大加上异地办案,案件的侦查甚是艰难。
通过多方了解,专案组得知浙江公安机2005年侦破过类似案件,其做法是经过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研究,最后形成原则性意见:只要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之后又将汽车用欺诈方式抵押的,原则上定为合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郭伟杰寻租抵押出去的车辆有480辆左右,其中377辆分别抵押给中线犯罪嫌疑人杨建平、苏志强、王漳溪、吴展、郑龙春,这5名中线又把车辆抵押或转租他人;另有103辆车是郭伟杰自己抵押出去的。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将租来的汽车抵押给他人骗取钱财,用于赌博及挥霍。其所骗的480多辆轿车,仅抵押款就达3000多万元,犯罪嫌疑人郭伟杰和5名中线犯罪嫌疑人杨建平、苏志强、王漳溪、吴展、郑龙春涉嫌合同诈骗罪。
案件定性后,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行动马上展开。
在专案组的周密部署和不断奋战下,犯罪嫌疑人郭伟杰和4名中线犯罪嫌疑人杨建平、苏志强、王漳溪、吴展均已被逮捕(其中杨建平潜逃北京后追捕组抓获归案),另一名中线犯罪嫌疑人郑龙春因病被取保候审。
稳定第一 力求和谐
因涉案车辆经郭伟杰抵押后多数无法归还车主,造成车主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找回车辆,为避免争端,维护稳定,漳州市有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车主报案求助下,扣留了部分涉案车辆。 除车主通过各种手段找回的车辆外,尚有多数涉案车辆在抵押使用人手中或流向外地。
4月27日,漳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通告,称郭伟杰等人涉嫌汽车租赁合同诈骗一案,已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立案侦查。为了尽快查清全案事实,挽回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警方要求与诚源汽车租赁公司或郭伟杰、杨建平、王漳溪、吴展、苏志强、郑龙春等人发生汽车抵押关系的涉案车辆使用人,在通告起30天之内,到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经侦大队登记上缴车辆,届时将由专案组调解处理。逾期不登记上缴车辆,警方将强制追回。
通告后,部分抵押使用人到专案组登记上缴。专案组随后对车主和抵押使用人进行调解。调解的原则是:在维护涉案车辆原车主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通告期内兼顾抵押使用人的利益,由原车主交付涉案车辆抵押金的三分之一补偿抵押使用人,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为了敦促更多的抵押使用人到专案组登记上缴涉嫌车辆,专案组采取向涉案车辆抵押使用人寄发通告、电话规劝或强制传唤的办法,在专案民警的辛苦努力下,敦促追缴工作取得明显效果。目前,专案组督促上缴和强制追缴涉案车辆约200多辆,成功调解140多件,涉案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后到专案组登记备案的有19件,截止7月15日统计,全案480部左右的涉案车辆已有416辆回到原车主手中,另有40部左右的涉案车辆已追缴到案正在调节处理中。涉案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基本满意。
目前,专案组正在进一步加大追缴涉案车辆的力度,尽最大可能挽回受害者的损失。
司法支招 行业待整
据记者调查,目前,漳州芗城区有汽车租赁中介公司20多家,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约上千部。汽车租赁公司仅凭工商注册即可开办,并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汽车租赁业经营资质、管理制度、人员要求、行业规范等。极易导致违规经营现象的发生。
一、 牢记“四必须”,竭诚服务发展大局。
__区区六次党代会提出“推进科学发展,建设和谐__”的奋斗目标,这要求与时俱进地确定工作的重点、方向和目标。在思想意识层面,必须始终坚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一切工作都要紧紧围绕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要求来进行;必须切实增强为建设__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就案说案”的局限性;必须坚持打击、监督、预防、保护并重的方针,把保护和服务经济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必须把提高执法水平作为切入点,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有机统一,使检察工作真正成为保护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铜墙铁壁”。
二、优化“四环境”,助推和谐社会建设。
经济发展速度越快对发展环境的要求越高。为促进__新区开发开放和实现__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当前必须在促进环境优化、拓宽法律监督范围、依法全面履行检察权上下功夫。
(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以净化治安环境。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从快批捕、那些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干扰破坏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犯罪案件以及制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确保__区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序。对阻碍新区发展和破坏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不贷,用法律手段确保建设顺利进行。
(二)依法惩治职务犯罪以优化管理环境。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是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以服务大局为出发点,突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以及贪赃枉法、等严重损害投资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同时,严厉打击那些利用职务包庇、纵容和参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以及在企业改革、重组、出售资产过程中大肆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案件。
(三)依法开展诉讼监督以强化法治环境。全面加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发挥好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对侵犯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经济发展的犯罪案件,一定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坚决杜绝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是当前和今后的重点工作之一。特别要监督因行政干预、司法腐败、当事人恶意串通、编造假案致使严重侵害企业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案件,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以维护社会环境。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要始终树立维护民利、促进民和的思想,狠抓控告申诉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两个“窗口”的建设,认真执行首办责任制。对公民和单位来举报或申诉的,严格落实文明接待标准,受理后实行“三问清三告诉一跟踪”。继续搞好检察长接待,24小时开通举报电话;强化“一盘棋”观念,协助其他政法机关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三、落实“三举措”,切实维护经济实体合法权益。
(一)要严格公正执法,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要正确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失误与违法犯罪、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经济犯罪等的界限,真正做到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2011年,我街道综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市委全会、全省、南平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跨越发展这条主线,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以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为导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基层基础建设,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全面提升综治工作整体水平,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充分发挥综治职能,服务保障跨越发展。
1.有效服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目标,充分发挥综治职能,有效服务发展大局。继续深入推进优化发展环境治安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破坏和阻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业园区发展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借机滋事、干扰生产、阻扰施工、强买强卖以及涉黑涉恶犯罪的行为,优化治安环境,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突出服务“三农”工作,依法查处侵害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贩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准确把握经济形势,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2.切实改进执法方式。综治部门要积极主动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打造“一站式”的窗口,引入“一条龙”服务,运用巡回审判、警务直通车、“QQ网络警务室”等措施,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突出服务企业发展,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做到“五个不轻易”: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防止因执法、司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对经济纠纷案件,多用调解协商的办法,慎重作出裁判决定;对执行案件,灵活采取强制执行、分期分批执行、执行和解等措施,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与违法犯罪、执行和运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方面的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努力营造敢闯敢试、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干事创业的社会环境。着眼服务保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综治工作,加强社会服务管理,优化社会环境,更好地保障跨越发展。
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抓好源头预防。广泛开展群众观点再教育,进一步提高政法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通过大走访、大接访、开门评警、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密切群众关系,维护群众利益。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决策上项目要做好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风险两个评估,坚持做到“三个不实施”:即群众不支持的不实施,与民争利的不实施,条件不成熟的不实施,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深入推行“路线图”,扎实做好工作,切实把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2.抓好全面排查。切实做到街道每半月拉网排查,村每周流动排查,行业系统联动排查,特别是要深入排查因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山林纠纷、涉法涉诉等引发的重点矛盾,切实把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隐患掌握住。强化各级综治成员单位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的职能,落实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报送、分析研判机制,全面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
3.抓好调解落实。着眼于“事要解决”,健全完善党政主导、多元化解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性调委会等调解组织及市、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完善落实矛盾纠纷多元调解衔接机制、医患纠纷“五位一体”化解机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多位一体解决机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综合施策,依法调解,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尤其要重视做好涉法涉诉重信重访排查化解和执行积案清理工作,努力实现今年上半年把进京非正常访积案妥善化解的目标。继续开展案件评查活动,严格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新的涉法涉诉案件。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着力源头预防、初始化解和妥善处置群众性事件。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1.强化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全面采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现实动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做好对流动人口服务工作,着力解决流动人口就业、就医、居住、子女就学等困难。及时研究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2.增强综治专项工作实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教,重点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有效衔接、常态化管控工作,强化并规范公安、司法、法院、监狱、社区的对接工作,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有效预防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流浪儿童、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等群体的教育、救助和管理工作,千方百计解决其就学、就业问题;探索建立对未成年人的初犯、偶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报复社会倾向人员、“”痴迷人员等重点人员的管理控制,有效预防、减少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强化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平安铁路创建活动,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3.强化网络虚拟社会的管控。积极构建网上治安防控体系,着力提高网上发现处置、侦查打击、防范控制能力,及时封堵、删除有害信息。建立健全网上舆情引导运作和处置机制,充分发挥舆情引导员队伍的作用,及时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司法个案、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4.强化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对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和民间公益性组织,要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敏感类社会组织,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内部会商机制,摸清底数、纳入视线,加强监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坚持利用、防范两手抓,坚决抵制和防范其对我进行渗透破坏活动。重点加强对国内政治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及时掌握其政治背景和现实活动情况,对实施渗透破坏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强化打防管控措施,确保社会治安平稳。
1.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要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深化、反恐怖、反渗透、反颠覆斗争,健全完善情报信息网络,提升预知预警预防能力;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等组织捣乱破坏活动,健全完善预防、惩治和教育转化长效机制;讲究斗争策略,妥善处置地下宗教、民间“保钓”等敏感问题;高度重视“维权”领域的斗争,对境内外敌对分子敢于挑战政治底线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旗帜鲜明,依法坚决打击,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要严厉打击刑事违法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突出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犯罪、涉枪涉爆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电信诈骗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两抢一盗”犯罪和“黄赌毒”违法犯罪,以及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报复社会的各类犯罪,切实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坚决遏制刑事案件高发势头,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严密社会治安防控。进一步健全完善点线面相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突出城区主要路段、校园、公共复杂场所以及农村重要集镇等要害部位的防控,进一步扩大视频监控覆盖范围,提高对社会面的治安防控能力。突出重大节庆、敏感节点及相关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的防控,尤其要重视建党90周年节庆的安保工作,集中防范力量,强化安保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突出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防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检查督促,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发生各类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强化治安重点整治。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信息诈骗、制贩吸毒等突出治安问题,继续采取领导挂点、挂牌督办、派驻工作队等有效措施,按照有机构、有方案、有部署、有行动、有成效“五个有”的要求,集中力量深入开展重点整治,限期改变治安面貌。重点抓好学校及周边治安整治,加强学校安保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筑牢学校安全防线。继续开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依规调处医患纠纷,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4.深化“平安”建设。继续把平安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围绕创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巩固拓展提升。深化平安街道、村、社区、学校、医院、企业的创建活动,拓展金融、交通、铁路、边界等行业系统的创建,不断提升创建水平。要强化平安创建责任,把平安创建与优化发展环境、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结合起来,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和党建先进单位的前提条件。要丰富创建内容,注重培育亮点,提高创建实效。
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打牢社会稳定基础。
患者签名会消失的魔术笔又现江湖,一起来看某院的医疗安全警讯――
“近期我院发现个别手术同意书的患者签名笔迹消失,可能是患者签名用隔一段时间笔迹会自动消失的魔术笔所致,请各临床医务人员在谈话签字时要特别注意,务必要求患者使用医务人员提供的笔进行各类签字。”
分析:“魔术笔”这玩意儿已经不新鲜,十年前笔者的学生时代就有不少同学使用过。早些年也常有经济纠纷是因魔术笔而起,例如无故变成白条的借条,签名消失的合同等。如今患者签名也开始玩消失,不得不说,除了听信流传“免责妙方”的部分缺少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不高的患者,倒有更大可能是“医闹”的又一新手段,医疗机构对此更是不得不加倍提高警惕。 魔术笔是什么
这种叫做“自动褪色魔术笔”的特制签名笔,外形和书写字迹与普通签字笔无异,只是笔迹会在30分钟至两日内自动消失,不留下任何痕迹。同时,一般这类笔在笔的笔帽处会明确写明“请勿使用于有价证券及签名等重要文件”。
目前国家没有法律条文约束贩卖者行为,但此笔极易引发纠纷。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自动褪色魔术笔”的特性,在民间个人借贷、协议签字时,利用事主不会时刻查看借据的心理,利用“自动褪色魔术笔”书写合同、协议,造成事主维权取证难;更有甚者,有诈骗惯犯利用其从银行处开立小额银行票据填写后,购买货物实施诈骗。 医院应如何应对
这类事情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早在今年3月,微博用户 @西门吹血―麻醉科医生就曾发博文,寥寥数语不到,却看得医者寒心。
看到消息的第一瞬间,医生们纷纷感慨“套路深”;虽然这个字迹最终依然能鉴定出来,但更多的人为医患的不信任痛心。
易羊* 子:搞笑,品德有问题,医生医治不了~
生殖科* 钱:说好的互相信任呢?一定要这样互相伤害?
徐毓* :太可怕了,医生朋友们,记得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用医院提供的笔!
1a111_528** :银行已经吃过亏了,去年底我去办银行卡,已经不用纸了,全程在一个柜机面前录入信息,身份证一录,我近五年主要活动的地图都出来了,最后按指纹。不过医院目前估计达不到这个技术,医院那么多,每家的设备都不一样,目前还是人工防范为主,医疗诈骗那么多,不放心啊。
医院本来已经十分繁忙,医生护士分身乏术,到底应该如何防范这种简直防不胜防的诈骗套路呢?
1、让患者家属签字时应该自备黑色签字笔,并且要求家属加盖手印。对于已经形成的手术同意书等重要文件,应立即留存复印件作为辅助证据,以防被人利用“自动褪色魔术笔”逃避应尽的法律责任。
2、事实情况中,会采用这种套路的患者及家属具有极大的医闹可能,就算不玩手段认真签字,事后也可能完全不承认自己签过字的同意书。发现患者家属不愿意签字,或者坚持用自己带的笔签字这种苗头时,应当提高警惕,及时提防,把该患者及其家属作为潜在医闹对待。
3、如果签名已经消失,应当及时拿原件去找患者家属签字,并明确告知签字消失即无法证明患方同意手术,所以只有重新签字才能做手术。家属如果就字迹消失做文章,认为医院保管不利,也可以适当退一步,但是必须强硬要求补签。
我们承担本市14家中外合资企业的律师事务。按人们的想象,这类企业的合同书一定非常完整、严密、无懈可击。其实不然。就我们所看到的合同书来说,没有一份十分理想,没有一份是不需要修改的,而且所出现的漏洞总是对中方不利。
国外对法律极为重视,把法律比作自己的衣、食、住、行。外商来中国洽谈业务,不但带着他的外国律师,还要聘请一名中国律师一同参与谈判,起草法律文件。而我们则常常是厂长、经理唱“独角戏”,到国外转一圈,就谈成了个项目。某著名沿海开放城市有150多家合资企业,但大部分没有请律师,可见对法律工作的轻视。更令人遗憾的是那些有漏洞的合同甚至都经过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这说明不重视法不懂法的问题是严重存在的。
就拿本市一家中外合资的大酒店说吧,开业一段时间后双方发生了纠纷,最后追溯到合同上,中方经理才找到了我们。我们认真审查了项目合同,发现了一个大漏洞。这家大酒店由外商贷款投资,而合同上却规定这笔贷款的利息—350万美元由合资企业支付,也就是说中方也要负担。这是明显违反法律、损害中方利益的。为了这350万美元,我们进行了7天的艰苦谈判。外商说项目合同已由中方主管部门批准生效,我们说合同条款如果同中国法律相抵触,当然以中国法律为准进行修改,我们寸步不让,又不能伤了和气,别看和颜悦色,美酒香烟,其实双方的神经都紧张到了极点。到了第7天,外商终于妥协了。他无可奈何而又心疼不已地说:“我的损失太大了,350万美金,堆起来是多大的一堆哟!”我笑着对他说:“你实际上没有什么损失,从法律上讲,这笔钱本来就不该你得到嘛。”
350万美元的确是不小的数目。用它来办企业,也许几个厂就会平地而起;用它来扶持贫困地区,受益者不下几万人。可我常想,在我们不知道和没有察觉的地方,又会有多少个350万在悄悄地溜掉呢?仅1986年一年,我们这个事务所就挽回经济损失756万美元,避免经济损失1298万元。这数字对那些法律意识淡漠的实业家和管理者来讲,该是一个不小的刺激吧。
上面讲的是涉外的经济纠纷。国内的一些案子就更令人痛心了。那次我到看守所同被押在那里的我的委托人童某谈话。童是某福利服务公司的经理,他经营无方,连年亏空,欠了人家10万元。见对方催得紧了,就信口说道:你等着,我给你弄钱去。到哪去弄这笔钱呢?当时彩色电视机十分紧俏,他便称自己有100台日立彩电的货源,和另一个单位火速签定了合同,对方预交货款10万元。童经理将这笔钱还了以前的债,心想,彩电一事能拖到哪一步算哪一步,实在不行了还是拆了东墙补西墙,想办法退他们钱就是了。后来付款单位告到法院,法院以诈骗罪判了他有期徒刑5年。童经理一脸苦相,表白自己决无诈骗的企图。然而,法律只承认事实,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
另有河南某乡镇企业的一名采购员,同样以诈骗罪被关进了看守所。他的情况与童经理有所不同,所以更觉得委屈。事情是这样:他得知朋友那里可以提供钢材,于是和一个急需钢材的厂家签定了合同。这个厂家和他的单位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不错,便在合同上签定了交预付款10万元(工矿产品是不准许预付款的,可合同上就这么签订的,吃亏上当是自己的事)。后来钢材的事落了空,采购员便把10万元派了别的用场,事先还征得了领导的同意。为此他付出了被判7年徒刑的代价。我在看守所会见他时,他十分激动地说:“律师,你说,这能算诈骗吗?我一点也想不通。做买卖的人哪有把钱放在帐上不用的,不信你去问问。以后我们有钢材给他们钢材,没有钢材我们一定要退人家钱的。”我对他讲:“按照有关的经济法规,你不能拿出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你确有货源,那么你占用他人资金的做法就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他长叹一口气说:“如果这样算诈骗,算犯罪,在看守所里类似我这样的厂长、经理还有很多,他们也都感到很冤枉。”
从看守所出来,我心情十分沉重。我知道,象这样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十分贫乏的企业管理者并不是一个很小的数目;由这样的人从事的大量经济活动自然是相当混乱的,而人们却习以为常。他们的法律知识还只是处于原始阶段,认为只要不偷、不抢、不把公家的钱装到自己腰包里就犯不了法,所以仍然按照旧习惯行事。然而生产的不断发展使得经济现象愈加纷繁复杂,必须有更加严密、精确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如果跟不上发展了的法律,必然要落得犯了法还觉得冤枉的可悲境地。
在我所经手的案件中,还有比上面更无知更可笑的事情。某单位和某乡的农民签定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该单位出钱买了农民的土地盖商店,将来开业后利润双方分成。结果商店盖了一半,国家征用土地,这个乡解散了。盖商店的单位一下傻了眼,找农民赔款吧,人影不见一个;拆了商店吧,大把的钱已经投了进去。他们拿着合同找到我们事务所,我说:“这份合同的题目就是违法的,你们无权租赁农民的土地。”我虽然同情他们,但这是无效合同,法院根本不受理,他们只能干吃亏。其实,只要他们在签定合同前用十几分钟的时间请一个律师咨询一下,就不会铸成如此大错了。
1.民间金融未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中国金融业形成了高度的垄断局面和对民间金融的压制,国有金融机构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实际上还是准国有金融机构,更多还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可以说,在我国,能够得到法律认可、纳入了政府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成了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了地方致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政府直接控制,但同样因为没有获得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目前虽已引起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由于对农村有益、对农民有利,我国民间金融始终客观存在并顽强发展。又由于完全处于非法的状态,为高利贷的滋生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和肥沃的土壤,其结果是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民间金融组织尽管逐步形成了与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系,但由于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脱离法规和政府部门的保护,其合法的风险控制手段也比较有限。一旦风险失控,少数实际控制人会为其小团体或个人的利益铤而走险,进一步扩大风险或直接从事犯罪活动,从而严重伤害其他参与人的利益。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其所处的特殊地带,决定了民间金融机构很容易与“黑色”产生某种联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还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3.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民间金融虽然一直比较活跃,但不具备合法地位,无法实现规范发展,是一种建立在“哥俩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普遍较高,其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由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大多是一种关系型的借贷方式,还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得到硬化,当债务人预计到其违约收益远远高于其社会信用丧失的成本时,道德风险就会产生。许多无序的民间融资导致大量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誉为基础,借贷关系的缔结少有抵押担保,债权入对借款人的偿债行为缺乏足够的把握和制约能力。
4.民间金融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产生影响
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由于民间金融的影响可能难以实现。例如人民银行正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却增加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从一开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1.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按照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修改1998年6月30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建议国家各级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规范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加强民间金融监管,是在金融市场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要使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监管中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导、监控为己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曾经在广大农村兴盛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衰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前车之鉴应引以为戒。作为政府,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3.建立起相关保险制度和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化解金融服务风险
政策性贷款保险制度和经济主体贷款抵押担保机制这两项业务是近年农户和农业企业贷款中的主要障碍,如果建立不及时,将对我国金融成长极为不利。保险公司可以开办贷款担保业务,其保险的对象可以是借款方——农户或企业,也可以是贷款方——金融机构。另外,可以探索成立担保公司或担保合作社,由借款人(农户或企业)合资组建,否则,当发生风险损失时,各类金融机构的损失得不到应有补偿。此外,还可以适时开展大宗农产品期货业务,分散信贷风险等等。总之,大力开发新型民间金融产品,拓宽金融服务范围,探索建立民间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新农村建设,同时也为建立、健全我国金融体系提供合理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