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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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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第1篇: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企业年金可以说是保障员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新公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是继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对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以前年度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补缴的具体计算方式规定进行了明确,《公告》更加合理、人性化,便于企业以简单优惠的方法计算企业为职工缴纳年金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S]94号):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如何计算缴纳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人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根据《通知》,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公告》明确了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人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即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一)企业年金个税扣除方法变化,个人税负降低。

原来规定:《通知》在计算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个人当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情形,企业缴费部分均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新规定:自2011年1月30目《公告》之日起,对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实行了减税照顾,即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人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方法更为合理。

原规定:《通知》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现规定:《公告》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年度中间入职或者企业在年度中司实行年金计划,则当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应为实行年金计划后的月平均工资。比如说,某企业7月份起为职工缴纳年金,则该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7月份至12月份的企业缴纳年金的基数之和(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除以6个月,来确定他的月平均工资,再找适用税率来计算年金应纳个税额。而不是此前的无论是否满12个月均按全年计算平均工资。

第2篇: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摘要】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仍比较低,很多业内人士主张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采用EET税收优惠模式,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笔者认为,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我国不应实行过高的税收优惠,TEE税收优惠模式更符合我国现实情况。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选择

一、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三)TTE模式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四)ETT模式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五)EEE模式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2000年国务院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实际只接近1500亿元,总量远远低于市场预期。其制约因素虽然很多,但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主体动力不足有直接关系。为此,很多业内人士极力主张采取EET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幅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实行EET模式和高税收优惠的结果很可能会强化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实行较大幅度的税惠政策。

1.企业年金覆盖面小,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态度是“自愿和有条件的实行”。除了举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金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缴费,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费或暂时不缴费。目前在银行利率、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状态,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总的费用已超过工资的50%,早已是不堪重负,举办企业年金更是力不从心。

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2.不同行业与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差别很大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企业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二)现阶段我国应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

第3篇: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3、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和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二、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无论是从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来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是不统一的。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关于企业缴费的免税额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国务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国务院在国发[20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额外负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免税,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却没有说明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可以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只是规定了向企业年金缴费的最高限额。三是,各地方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方式也不统一,这不仅表现在各省之间,而且还表现在同级省政府不同地区之间:如,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

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不足并存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吉林等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浙江、安徽)也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企业年金的税收涉及三个环节: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运营阶段——涉及增值收益税;养老金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从国际看,绝大多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体现在前两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一般均纳税。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企业年金的缴费也不是都免税。

税收优惠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首先是税惠比例不统一,各省从3%到10%不等,缺乏较为合理的规范标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给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违规操作的制度空间。其次,上述各地的税收优惠比例以5%居多,但实际情况是该比例明显偏低,无法激起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规则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规则是以政府的《决定》、《通知》、《复函》、《试点方案》、《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更不用说有专门的法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严肃性。

第4篇: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一)社会保险费

但是存在两种情况是不能扣除的:一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如果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应当将超出部分归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如果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将其并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如果因某种原因退保,但是并没有获得实际收入,应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税。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及其职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根据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个人缴付和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这个规定是实行“双限”管理的,这两个限制是指: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此限制的具体标准可以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超过“双限”规定缴存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例如职工学习培训费用、工会活动费用等,个人没有获得利益的,不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但是从该类型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实物等,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免税,应当并入个人所得征税。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几点措施

(一)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网络在线报税系统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网络在线报税系统,利用纳税的身份证号作为编码制度,这样可以准确地获得纳税的各项收入情况,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更有地控制和审核。

(二)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历年的纳税记录,例如纳税申报、税务登记以及税款缴纳等,确定其在税务方面的守法程度,同时结合纳税人的社会诚信程度,确定其所属信用等级。另外,根据信用级别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管理方法:简化管理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并且给予相应的纳税优惠;强化管理信用级别低的纳税人。通过这些方法促进纳税人形成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结束语

第5篇: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EET税制;财政收入;养老金

1.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而作为一种自愿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济激励措施。从国外的经验看,税收优惠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保险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涉及以下3个环节的税种: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积阶段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在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它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主要工业化国家里,一般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我国税法中还没有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国务院第42号文虽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现在也只是部分地区制定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大范围的政策落实尚需时日。目前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4%~5%。除了税收优惠试点范围不够外,还有税收政策考虑不周全的问题。目前42号文只是针对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这样可以给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起到激励作用,保证企业年金有群众参与的基础。另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未涉及到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这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良好运作及其保值增值。

综上,中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确,应从政府税收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财政收入短期减少成本,以及其在长期内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收益,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较,以期望解决政府在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这对于我国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税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财政收入的减少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影响是财政收入减少。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以前状态假设为没有企业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

在税惠政策实施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P元,并假设职工原工资水平已经超过计税工资。另外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0%。对于工资P元,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33%=0.49P

个人所得税:P×10%=0.1P

税收总额:0.49P+0.1P=0.59P

现在假设政府免征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P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这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

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说明,对企业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

如果再免征缴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则: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2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248P=0.342P

此时,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

以上为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直接的税收减少,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减少幅度取决于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测算出养老金的增长额才能具体估算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损失额。

3.税惠政策的收益分析——养老金增长

如果没有税惠政策,则追求劳动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般不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计划。因此,对企业年金税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应是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业愿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为什么企业只会将工资总额的增加部分作为养老金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年金保险尽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业将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改为以企业年金保险方式发放,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减少了。这种形式的工资改革显然得不到职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职工的抵抗和劳动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业年金保险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就不会将原来的现金工资部分改为养老金形式发放。那么,企业会不会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养老金发放给职工呢?对职工来讲,以企业年金保险的效用低于现金工资的效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从避税中获得最大收益,企业自然会选择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年金。但是,这样有可能降低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然而,由于企业年金是工资的增加部分,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减少,而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只要这部分增加工资不是职工预期到的收入,职工的效用就会提高,职工就会欢迎这种企业年金形式的工资,尤其是在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工资的增长已经被职工预期到了,则企业将增长的工资全部作为养老金,就会造成职工预期效用降低,从而劳动积极性降低,进而影响到劳动生产率。此时,企业年金占工资增长部分的比例取决于企业主和职工谈判力量的对比和职工的工资基数以及储蓄倾向。在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该比例就会大些。工资基数和储蓄倾向越高,该比例也会越大。

一般来讲,高收入阶层是一个非竞争性的职工群体,但工资增长部分远远低于其意愿的储蓄额,因此对高收入者来说,用养老金发放工资与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尽管用养老金替代现金会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们往往面临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即使预期到工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凭企业主用企业年金形式发放工资。更何况,企业在用养老金发放工资时,并不会说是为了免税,而会打着增加员工福利的旗号。

但是,企业不会永远将工资的增长部分以养老金形式发放。企业会遇到两个限制,一个是法定免税上限的限制,另一个是缴费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为了控制税收流失和企业因避税动机而产生的种种不良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如中国目前在试点阶段只在工资总额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即使没有免税上限,企业也会在达到一定的缴费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养老金缴费的继续增长,改为现金工资,增加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们来估算一下中国的P值有多大,见表1:

如前所述,税惠政策导致当期的养老金增长就是工资总额的增加额。以2005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按5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13.4%计算工资增长幅度,约为2677.4万元,它基本上会转化为企业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税幅度、且免税限额低于工资增长幅度时,免税上限就会限制养老金增长。当然,总会有企业突破免税上限,不过突破免税上限的养老金并不会影响税收减少额。本文假定企业不会突破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且它低于工资增长率,则养老金按工资总额4%增长,数额为799.2万元,见表2: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估算出在没有免税上限时,P=2677.4万元,在免税上限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时,P=799.2万元。现在,我们利用这一结果测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收减少额。表3为计算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当只对缴费阶段的企业年金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无免税上限时,当期税收减少647.9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则税收减少193.4万元。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760.4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227.0万元,见表4:

表4中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总额都是2005年度的数据,在这里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是不太严格的,但并不影响大致结论。表4显示,在无免税上限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所得税流失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但规定了免税上限4%以后,所得税税收损失也只占所得税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除了规定上限4%的税收损失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为6.11%和6.27%外,其他的税收减少额仅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2%左右甚至更低。可以说,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

4.结论

从我国企业年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来看,税收优惠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税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即使是短期内的税收收入减少,仍然会带来养老金的增长。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用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可见,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当务之急,政府应消除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陈天翔(2004).《企业年金税收的困惑》,《中国保险》,2004年第8期

[3]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第6篇: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 税务筹划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策划的概念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筹划是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为了减轻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纳税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在企业成本一定的前提下,对员工从企业得到的个人收入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策划的原则

1.合法或不违法原则

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务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

2.效益性原则

由于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筹划的目标是在企业给员工支出不变的前提下,使员工实际得到的税后收入最大化,整体上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最终提高企业的效益。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策划的目标

企业人力资源税务筹划的目标,就是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减轻员工税收负担,其外在表现是在员工税前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保证税后收入最大化,从而能够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筹划的方法

1.企业年金的税务筹划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一般由有能力的企业自愿建立,由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费用, 进入个人年金账户,由员工在退休后领取,它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对员工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企业年金这种自主实行的养老保障计划,既是企业薪酬制度的重要内容, 也是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我国于2000年《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首次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仅在试点地区),这是第一个允许企业年金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规定。如果企业所得税是33%,企业每1000元税前利润课税后只能拿到670元,当企业将这1000元作为企业年金供款时,职工账上得到的就是1000元。也就是说,企业以670元的成本为职工提供1000元的利益;职工个人也可以将个人所得税推迟到领取退休金时。所以,企业对员工实行年金政策,得到的税收利益是“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假设企业将A元作为每位职员年金供款,员工工资为B元。

当A

当A≥4%*B时,可从成本中列支部分为4%*B,企业可节约的税收效益为4%*B*33%,即企业以(A-4%*B*33%)元的成本为职工提供A元的利益。

2.员工激励机制的税务筹划

员工激励机制包括很多内容,工资薪金、职位升迁、职业培训、提供住房及福利设施等都是员工激励机制的组成部分。目前提高工资是吸引优秀人才的一种最基本的办法,但是工资薪金所得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纳税越多。这时激励机制就会因纳税而降低作用。如果公司向减弱税收对该项激励制度的影响,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即在既定工资总额的前提下,企业为员工支付一些服务的费用,并把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从应付给该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达到减少货币工资的目的,在使员工工作、生活保持原有水平的基础上,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非货币支付办法之所以可以达到节税目的,这是由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决定的。目前我国的公职薪金所得在征税时,按照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作相应扣除,不考虑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这样,在同样的税后收入条件下,生活必需费用支出多的人与支出少的人相比,他就会觉得自己的工资较低。有些支出例如住房支出、交通费支出、培训支出、甚至旅游休闲支出都日益成为现代人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既然这些支出是必需的,个人税后工资支付又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如果有企业体员工支付,则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而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个人负担的税款,一举两得。

可以有效抵减个人所得税的非货币性支出有:

1.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

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是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办法。即员工的住房由企业免费提供,并少发员工相应数额的工资。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企业员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将旅游发生的费用单据,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来企业报销,企业则根据员工报销额度降低其工资。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3.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果员工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尽可能由企业给予提供,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从企业一方,既达到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又能全额费用在税前扣除,并且企业为员工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对外能提高企业的形象;从员工一方,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第7篇: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当前,人口老龄化正在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我国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比较快的国家之一。截至2008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1.6亿,老年人口比重达到12%。预计到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到本世纪40年代后期,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将超过4.3亿,届时老年人口的比重将达到1/3左右。

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也面临沉重的国民养老问题。因此,国务院2008年12月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议题。2009年4月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要“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部分均不得抵扣个人所得税,这一文件的解读为“被誉为行业催化剂作用的养老险税延消失了。” 接着,保监会紧急召集五大险企讨论实施细则的消息又重燃试点希望,而在2010年1月21日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要大力推动健康养老保险发展,支持上海开展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日前,上海保监局举行2011年上海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海保监局局长马学平表示,上海将加快推进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养老社区建设、个人信托型养老产品试点、职业年金试点,并力争在委托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做实个人账户等方面有所突破。专家预计,个税递延在2011年上海试点的可能性很大。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概念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由于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后的收入,且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所以其边际税率将有较大差异,因而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税收优惠。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对于个人年金实行税收优惠是普遍做法,旨在鼓励居民主动投保养老险,增强自我养老保障水平。

三、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一)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需要

为了给老年人在退休后提供全方位的生活保障,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了三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导各国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近几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然而给付标准较低,又面临个人账户难以做实的困境,部分老年人的老年基本生活仍然难以保证。同时,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的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靠企业年金养老更成为了大多数老年人遥不可及的愿望。因此,如果我国适时推出作为自愿性养老金计划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采用EET模式,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以及获取投资收益时提供税收优惠,无疑会吸引更多的国民参保,给那些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触及不到,以及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无法从真正意义上安享晚年的国民提供更高层次的生活保障。这一举措,对于解决退休职工养老问题,切实建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从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解决养老公平问题的需要

截至2009年底,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为2525亿元,缴费职工约为1300万人,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6%左右。从行业分布看,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大多集中在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从地区分布看,企业年金主要集中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从企业性质看,参保企业中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从职工类型看,企业年金的分配过分向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倾斜,从而带来企业分配中的歧视。在目前企业年金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国家给予较大幅度的税收优惠只能让一小部分高收入人群受益,扩大了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如果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任何类型的企业,从事任何工作,所处任何地区的国民都可以没有门槛地参与其中,这无疑可以让全体国民公平地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分享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从而为社会稳定助力。

(三)促进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对于商业养老保险规定模糊,法律缺失。虽然国家在各项文件中对保险公司开办养老保险多次表示鼓励与支持,但具体支持政策少之又少。因而,即使目前保险公司勉强开展养老保险,也会因为本金损耗过多而无法担负起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重任,最终使投保人感到失望。如果可以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给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以具体的税收优惠,这无疑会提高民众的购买积极性,给各大保险公司以巨大的盈利空间,从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虽然以上种种分析都表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呼之欲出,但从2008年底首次提出至今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其多次成为政府机关、各大险企、专家学者争论的焦点。其推出过程一波三折,甚至连试点时间也迟迟没有敲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无法直接实现与我国现行制度的有效对接。

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与我国现行税制存在冲突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缴税方式恰恰相反。

(二)税务机关已表示,尚不具备相关征管能力

首先,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其次,目前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对养老金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项“个人养老保险延迟纳税政策”旨在加大公民的基本保障程度,所以如果对此项养老保险金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不合理,也就不应当对于劳动者退休后的政策性养老收入征税。再次,退休职工每月通过延税养老保险领取的保险金能否达到个税起征点,将直接影响补缴个税的缴纳。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支付保险费和领取保险金处于两个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面临不断提高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退休后将承担很少或者免缴个人所得税,延迟纳税政策就会落空。

(三)总体考虑有失公平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方式采用的是超额累进制,这意味着赚得越多超额部分的税率就越高。如果把超额部分用来购买税延养老险,补交时的税率必然远低于原工资超额累进部分的税率,因而,对中高收入者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从公平的角度出发, 这样的做法会加大贫富差距, 损害低收人者的利益。同时, 由于中高收人者本来面对的是较高的税率, 对他们的税收优惠会使政府财政收入损失较大。

(四)忽略了老职工

对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出台之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尤其是在此政策推出之后不足5年就要退休的职工来说,这一政策对他们的受惠程度很低。

(五)忽略了低收入者

工资水平在起征点以下的大批劳动者甚至根本无法享受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 忽略了未在职的城乡居民和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

按照上海市的试点方案,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试点初期不能由个人单独购买,而要采用“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个险团做”方式。这样就把未在职的城乡居民和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排除在外,而这部分才是社会上最需要养老保险的人群,他们更需要具有国家税收优惠的保险产品来安排养老。因而,其不但未能消除我国贫富收入差距问题,还扩大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险差距,也就是把生活水平差距扩大到了老年时期的生活中。

第8篇: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在此次税收自查中,虽然各个税种都可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但由于个税自身的诸多特点,造成个税在征管中存在问题尤为明显。

(一)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的多样性

由于个人取得收入来源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十一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不但划分为十一类应税项目而且在每类应税项目涉及内容还存在复杂性、多样性,比如工资、薪金所得中个人缴纳的各种保险如何征税、个人取得的各种福利、各种奖金、补贴、津贴如何纳税、企业年金如何纳税、股票期权如何纳税等等问题都是需要企业进行自查的内容,可见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的多样性及复杂性是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复杂性的原因之一。

(二)个人所得税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无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还是自行申报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往往为了一己之私了,故意通过各种方式对个税少报或瞒报,造成个税征管存在问题。

(三)税收政策调整与财税人员业务素质

由于当前我国面临经济形势的风云变幻,相应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和变化,有些财务人员由于日常工作繁忙往往忽视了最新税收政策的学习,导致对当前税收政策掌握不准确而造成税务风险的存在。

二、降低个税税务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据报道截止2009年8月份国税总局汇总企业自查情况,通过自查过关的企业,只有五六家。可见本次税务自查行动的彻底性和严谨性,如何使企业降低税务自查中个税风险,本人仅就在本次自查中体会进行论述:

(一)企业应高度重视税收自查工作,有的放矢

企业应高度重视税收自查工作,比如有的单位专门成立自查委员会,自查委员会对自查工作周密部署。在自查工作中由于时间紧任务中,所以建议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自查风险。

(二)全面、准确了解当前有关个税的政策

税收自查目的是检阅企业对税法的遵从度,所以在自查前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应查找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关于一般企业普遍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总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敬请企业关注《税务总局关于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在本文件中关于个人所得税中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问题都有了政策依据,希望企业在自查中以此为准绳反馈问题。

(三)借助中介机构或专家力量

第9篇: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一、中国老龄化问题的现状

联合国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的标准。中国自2000年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以65岁及以上占总人口比例的数据为参考,此指标从2002年的7.3%上涨至2012年的9.4%。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到2050年,中国老龄人口将达到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一。

老龄化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主要由于这个原因导致的老龄化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是值得庆幸的事。但是中国的老龄化并不是完全由这个原因引起的,还存在其他原因,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生育率降低,导致老龄化,所以中国比其他国家提前进入老龄化。当欧美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 000美元以上,而2000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仅为3 000美元,导致“未富先老”。所以使得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更难解决。

老龄化问题是将来几十年我们都要面临的最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如何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经济基础是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尤为重要。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8%,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20%,总数为28%,在全世界排名第五位,但是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大幅度降低。根据新京报报道,中国企业员工养老金替代率1999年为70%,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 147元,月均3 096元。而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月平均水平仅为1 300元。据此计算出的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仅为42%。远低于国际警戒线55%。这主要是因为中国采取双轨制的养老制度,而且老龄化程度提高。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报告称,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缺口为5 602亿,比2011年扩大约240亿,国家财政压力大。

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共同构成社会三大养老支柱。企业年金的建立将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结果: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三者的比例为4∶4∶2为比较科学的比例。

中国企业年金起步较晚,2000 年《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正式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提供了政策依据。人保部统计,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5.75万户企业、1 933.53万人参与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5 113.75亿元。但相比中国现有的2 000万家企业的数量来说,所占比例不足0.3%,规模非常小。而成熟市场国家60%以上的企业都设计了企业年金计划。其中美国企业年金对劳动力的覆盖率达到57%,英国达到60%,德国达到65%,法国达到80%。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一直非常有限,税收优惠激励不足和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的计划发展滞后,是导致企业年金发展过慢的两个重要原因。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7%)。中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最新优惠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为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按月领取的年金,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将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相应税率计征所得税。此外,在超过《通知》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欧美发达国家养老储蓄税收优惠政策

(一)美国养老储蓄政策

美国的养老储蓄政策主要包括三种:401(K)计划,如果雇主没有提供这一计划,雇员可以参加个人退休账户(IRA)以及为自雇人士(如独资、个体户)提供的基奥账户(Keogh Accounts)。三种类型的账户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相同。以401(K)计划为例介绍美国的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401(K)计划中,允许雇员将一定比例的工资薪金存入账户,缴款只要不超过限额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雇主也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养老金。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提款有一定时间限制,59.5岁之前不允许提款,但是如果发生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离职或下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提款,70.5岁必须提款,否则罚款,允许以养老金账户抵押贷款或贫困提款。

(二)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政策

在OECD国家,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强制性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强制性保险类似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自愿性养老保险类似中国的企业年金。我们主要比较自愿养老保险。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分析可知,英国的雇主养老金覆盖率最高,为 49.1%,其次分别为比利时(38.5%)、加拿大(33.9%)、美国(32.8%)、德国(32.2%)、爱尔兰(28.6%)。 在另一些国家,自愿性雇主养老金的覆盖率则非常低,如希腊(0.2%)、土耳其 (0.5% )、 波 兰 (1.2% )、 墨 西 哥 (1.5% )、 卢 森 堡(3.4%)。这些国家自愿性养老保险覆盖率低主要是因为强制养老保险过于慷慨,对自愿性养老保险的依赖性。

根据中国企业年金的设计,中国企业年金的金的目标替代率为 20%左右,但是实际情况不容乐观,根据徐颖和张春雷基于随机波动模型,估算了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研究结果显示,当前制度下,女性职工的替代率仅为 10%左右;男职工的替代率为 15%。根据相关资料分析,OECD国家中,自愿性养老保险替代率最高的是爱尔兰:37.6%;英国:36.7%,加拿大:30.8%。德国16.9%、比利时:15.6%、新西兰:14.6%、挪威:12%、捷克:11.3%。

OECD 成员国的自愿性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虽各有不同,但大多数是以EET模式(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企业年金税收模式)为主。通过延期纳税调动雇员与雇主的积极性,吸引劳动者尽早为其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

四、企业年金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尤其是在中国老龄化进一步加剧的阶段,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渐降低,养老金的缺口越来越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学者提出延长退休年龄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延缓退休年龄虽然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但是我们是老龄化和就业压力大同时并存的国家,延缓退休年龄势必会是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所以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多角度出发,首先延缓退休年龄要选择适当的契机,在对就业不会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稳步推行,循序渐进。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模还非常小,覆盖面不到3%,替代率不高,低于20%。中国2014年刚刚推行了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年金的发展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覆盖率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很窄,在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覆盖率是衡量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指标,只有覆盖率达到一定程度,企业年金才具有一定意义。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低,只是少数人的一项福利。随着中国双轨制养老金制度的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建立只有养老金计划,在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弥补并轨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的损失。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2014年中国刚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低于工资薪金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虽然税收优惠力度有所加强,但是和美国、OECD国家的税收优惠力度比起来还是不够大。所以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规定免税限额,不采用免税比率的形式,这样会导致高收入免税金额大,低收入免税金额小。采用限额的形式,例如,2014年个人缴费部分限额是1 000元/月。之后根据通货膨胀的水平,进行调整,对于年龄达到一定水平,例如50岁,可以追加缴款限额。规定企业年金的提款时间。在不能取款的时间内,如果出现意外情况,例如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提前退休等可以提款,可以以企业年金抵押贷款。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有利于增加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进而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