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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来,坚持每周一例会,以此为依托,搭建车队管理的载体。召集全体驾驶人员分别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布置本周工作任务,并结合实际进行评议和教育。渐渐地,这种“三合一”的模式:坚持政治学习,强化驾驶人员的大局意识;坚持警示教育,强化安全工作的忧患意识;坚持法纪教育,强化驾驶人员的法律意识。既注重驾驶人员的政治学习教育,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又注重驾驶技能学习,既注重学习新的交通法规,又注重一以贯之地开展安全教育,做到又红又专,政治业务双提高。
围绕检察工作大局,我与车队切实转变服务理念,摆正位置,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履行岗位职责,以昂扬的激情创先争优,切实做到与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在保障检察业务工作中实现自身的服务价值。在服务对象上,既注重为院领导服务,又注重为普通干警服务;既为办案业务部门服务,又为综合业务部门服务;既为在职干警服务,又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讲求全身心服务,全力以赴,绝不马虎对待。
我从事过多年的驾驶工作,深知安全行车的重要性。作为名“老检察”,我懂得一起行车事故可能对检察形象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我常对驾驶员说的是:让你们平安回来就是最好的关心。安全行车万里行、安全行车十万公里、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安全行车五百万公里……如履薄冰。安全行车记录不断刷新,再创新高,如今,全队安全行车的记录已达880万公里。安全行车的的记录不仅受到省院和市有关部门的肯定、表彰,也引起了同行们的关注,市内外的一些同行来学习取经。
严格管理促安全,优质服务树形象。安全是服务的基础,安全为先,又首在制度建设,我们逐步形成规范的车务保障机制。既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又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创造性地组织制定了包括驾驶员政治学习、业务学习、驾驶纪律、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油料使用规定等8项车队规章制度,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地覆盖了车队管理的方方面面。为适应规范化执法的要求,我牵头制定了《**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驾驶员管理考核规定》,推行规范化管理,从派车、维修及车辆、车库使用都严格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对驾驶员实行了车辆使用登记卡,车辆使用日期、用车单位、起止地点、里程数、安全守纪情况一目了然,有据可查。坚持奖惩兑现,使驾驶员对自身驾驶行为的后果产生明确的预期。我牢记安全为先的原则,始终把安全行车放在第一位目标,持之以恒地抓驾驶员队伍执行纪律、规定、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每位驾驶员时时绷紧安全之弦。切实管理,严格督查,不派“病车”,不让驾驶员带病开车,不派“疲劳车”,不让驾驶员疲劳开车。注意发现安全隐患,直面批评并予以改正。在新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际,全市检察机关加强了宣传教育,但仍有少数车辆违章行驶,留下了不安全的隐患。根据市交巡警部门通2报情况,我两次向院领导报告,专门以市院名义发文,通报批评,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身在行政装备处,管钱管物。随着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出车任务不断加大,耗材价格上涨,随之带来了维修等费用的相应增加。我坚持两手抓,一方面确保检察业务用车正常保障,一方面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所有车辆实行用油奖惩制度,根据不同车型、车况的耗油标准,确定符合实际较为科学的奖惩制度。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以降低维修成本。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做到能小修不大修,配件能修则修,不能修的必须更换的换新件,旧件带回。据统计,能耗及维修费用累计每年减少5万余元。
这是一个满载鲜花和荣誉的坚强战斗集体,共获得国家、省、市、区表彰130余项。自实行考评以来连年获得全市检察机关先进检院,两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两获全国“文明接待室”,2月被高检院评为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极大地展现了锡山检察团队所具有的时代风采。
一、创建一流班子,带动有力
12月,锡山检察院新一届领导班子诞生了,党组一班人响亮地提出了“全市争第一,全省当先进,争创全国先进检察院”的工作思路。
院党组班子精诚团结,以身作则,突出表现在“六个带头”:一是坚持带头学习,在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上、在领会检察制度本质特征上、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不断深化思想认识,不断夯实检察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根基;二是坚持带头创新,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常态化联络机制、预防工作“三色”预警机制、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机制等多项检察改革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三是坚持带头办案,院领导身先士卒出庭指控案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接访调处矛盾纠纷,对重特大案件和有影响的案件,检察长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确保执法办案工作顺利开展;四是坚持带头发扬民主,做到检务、财务、政务三公开,重大问题和事项等均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五是坚持带头廉洁自律,连续多年带头实行执法办案“廉政承诺制”,对说情风敢顶,对办案阻力敢破,做好干警表率;六是坚持带头从优待检,对干警实施人文关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每年对干警进行一次全面体检、组织一次红色之旅、每逢重大节日都举办具有检察特色的文化活动,关心干警的成长进步。
领导班子的六个带头,有效凝聚了人心,提高了队伍战斗力,营造出一个清新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大大增强检察干警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在区委组织部、市检察院组织的班子考察测评中,领导班子的满意率连续多年达到100%,连续7年被区委评为“好班子”。
二、锻造一流队伍,战斗有力
该院坚持高点定位,科学发展,走出了一条文化搭台、检务唱戏、提炼精神、铸造品牌的文化育检之路,全力锻造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队伍。
打造精神文化,增强向心力。组织干警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职业道德等一系列主题教育,塑造干警坚定的政治灵魂;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联谊活动和书画摄影展等;编印《锡山检察》季刊,力求打造一个让干警交流工作体会、抒发生活情怀的舞台,全面展现检察干警的精神风貌。
打造素质文化,增强战斗力。院领导明确提出,不管哪一级有比赛,参加就要敢争第一,促使全院干警把提高自身素质,量化到日常工作和执法办案中,组织实施岗位大练兵活动,使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公信力有一个质的提高。全院有200多人次被高检院、省市院评为各类先进、业务能手,受到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打造形象文化,增强公信力。帮助结对帮扶的三新村修桥铺路,常年资助村里的贫困户;参加“慈善一日捐、人道万人捐”活动,向汶川地震灾区踊跃捐款19万余元,四川省检察院专门发来感谢信予以高度称赞。
三、构建一流机制,保障有力
该院坚持把机制建设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本着精兵强检的原则,相继出台了旨在提升管理品位和有效操作的执法规范制度,构建一流机制,做到保障有力。
强管理严规范焕发新面貌。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完善执法风险评估、廉政风险排查和绩效考评机制,通过各项科学合理机制来保证检察干警公正廉洁执法。对全院每个岗位的工作目标、任务、业绩均进行量化,实行百分管理,有效调动干警的工作热情;建立“二表格三比对四联动”涉案款物监管长效机制,案件质量在全市检察机关历年考核中均名列前茅,其经验做法被省院转发推广。
强监督促廉政构筑新防线。推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通过加强八小时以外管理、案件回访制度,把监督延伸到干警家庭、延伸到案发单位或当事人。不断深化“阳光检务”工作,主动向区委和人大汇报检察工作,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常态化联络机制,派员参加代表、委员小组活动,通过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反馈情况等形式,积极营造阳光检务透明度。
四、创造一流业绩,彰显魅力
由于一流的班子带动有力,一流的队伍战斗有力,一流的机制保障有力,锡山区检察院才得以创造出了一流的业绩,彰显出了无穷魅力。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位居前列。以来,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39件49人,渎职犯罪案件8件7人,通过办案追缴赃款1125余万元,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939余万元。
刑事检察工作再创新高。以来,共批准逮捕1934件2877人,提起公诉2259件3467人,多年未发生错捕错诉、漏捕漏诉情况,推动“平安锡山”、“法治锡山”创建向纵深发展。
一、认真开展建筑节能设计及采暖节能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我县居民室内热环境,我局在接自治区及地区有关建筑节能设计和采暖节能的文件后,认真组织各相关部门学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细则规定》(国家建设部第号令)及《某省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法[]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行政法规,并组织各建筑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细则》和《规定》有关精神,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实施。
建筑节能和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相辅相成、互为制约,在过去虽有建筑节能设计和采暖节能设计方面的规范,但由于城建开发市场的现状及我县经济水平的制约,造成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和实践进展缓慢。随着国家在节能方面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我局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原创:重视建设节能设计及采暖节能设计的应用。同时积极宣传和学习《细则》和《规定》,今年上半年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物业管理、供暖、房地产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细则》和《规定》有关精神,并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建筑节能知识,增强全民建筑节能意识。在建筑节能管理方面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图、监理、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要求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积极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在实施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采用的新技术:
、实施外墙保温技术。保温体系选用专威特外墙外保温与装饰系统,有效地解决了保温隔热等问题。专威特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工艺简单,保温效果好,而且保温房屋负荷减轻,基础断面缩小,节约了土地资源及工程造价。这项新技术在我县刚刚开始使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经过几个冻融循环,聚苯板与墙体收缩、膨胀系数的不同,可能会产生抹面的大量龟裂,影响建筑外观,而且对聚苯板的寿命也有影响;维修也比较麻烦。另外,外墙砌筑灰缝饱满度不够或窗户四周处理不当,容易形成冷桥现象,造成聚苯板生霉,局部甚至大面积保温失效。这些问题的出现,可能会使这项新技术的推广受阻,但我们会不断总结经验,主动与施工单位讨论、交流,采取有有效措施,尽量避免类似现象出现。
、推广使用陶粒空心砖和kp多孔砖。为节约国土资源,建设部出台了禁止使用粘土砖的政策,由于受某省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水平制约,粘土砖仍在大量实用,我县也不例外。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县在大部分公共建筑中推广使用陶粒空心砖和kp多孔砖做护墙,室内隔断结构体系使用超轻硅镁隔墙板和grc板材,这些材料的使用有效地解决了保温隔热等问题,降低了楼体结构重量,保障了结构承载要求。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逐步推广这些轻型材料,逐步陶汰粘土砖,以合理地利用国土资源,降低能耗。
、积极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所有设计项目窗户框用材选用隔热性好的塑钢和铝合金材料;窗户采用优质型材密封条;玻璃全部采用双层中空玻璃,传热系数均符合国家节能标准及规范。屋面保温材料淘汰了炉渣,采用由陶粒混凝土和聚苯板组成的复合保温隔热层,防水层均采用sbs改性防水卷材及欧文斯克宁瓦(别墅),防水使用寿命达到年以上。这些材料的使用,使室内传热系数达到国家节能建筑传热系数的要求,大大减少室内能耗的损失。
、严格淘汰国家明令禁用的建筑材料。采用集中管井设置,将压力管线集中布设,对外有维修口;供水管线由冷镀锌钢管转为使用热镀锌钢管,并逐步转为使用新型铝塑复合管ppr管等管材;排水管材也由翻砂铸铁管改为upvc螺旋消音管;抽水马桶改为节水型升系列,并推广升两档型;在公用建筑中积极应用节水自闭式冲洗阀,感应冲洗式小便器,在水嘴上改用新型的陶瓷芯片水嘴;积极推广新型钟罩式地漏和洗衣机专用地漏。
、积极推广采暖节能设计。一是积极推广“热表到户,计量收费”,单户锁闭入户,分户循环,每组散热器加装恒温三通阀,户入口加装热计量表等新的采暖设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促进建筑节能应用。通过采暖节能应用,调动用热和供热双方的积极性,逐步实现供、需热双方按计量公平合理交易,减少居民用热费负担,增加供热企业效益,提高企业设备技术管理水平,从而保证城市供热质量,促进节能。二是采用地板辐射供暖方式,该供暖方式节省房间面积,便于装修,节能性和舒适性尤为突出。较普通散热器节能%标。三是在旧锅炉供暖系统改造方面大力推广《锅炉供暖节能技术措施》。
、在用电设计中推广节能技术。为使用户安全经济用电,我县在用电设计中采取一系列节能措施。比如:住宅楼居室内均采用节能灯,楼道均采用声光控延时灯。公共建筑中的楼道和卫生间的照明采用声光控延时灯。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进一步提高节能措施,将采用人体感应灯等技术。
(二)、民用建筑节能推广面临的困难
、我县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了一些新技术和新材料,但在实践及施工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使用外墙保温材料造成工程造价提高,经估算,仅采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节能设计,比不采用节能设计的每平方米造价提高大约%-%,造成房地产开发商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时极积性不高;且房屋造价高,也影响了用户购买节能保温建筑的极积性,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使我县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受阻。
、建筑节能外保温工艺施工较传统施工工艺复杂,难度大,质量不宜控制,而且工期延长。
、建筑设计中维护结构的保温目前的带强制性的规定也只是针对外维护结构的,但要达到分户计量,从业主和供暖公司的方面考虑,就必须做到上下楼板,户与户分割维护墙的保温问题,同时,原创:分割维护墙造成对住户使用面积占用及户内摆设要求提高;提高了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了供暖公司管网改造的成本。对于这些问题目前各方尚未有一个国家相应的措施出台,造成对建筑采暖节能的积极性不高。
二、认真开展节水工作
我县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节水工作精神,并制定了《××县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上,认真开展资源论证,我县供水改扩建项目××*河引潜流工程自年月开始进行勘测设计。在施工前,多次邀请自治区建设厅、水利厅专家到水源地察看,邀请××县水利局和兵团地勘设计院专家对××*河水资源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河水资源丰富,年径流量.亿立方米,可以满足××县城及周边地区年生产、生活、绿化用水。××*河引潜流工程设计近期日供水规模.万立方米,远期日供水规模万立方米,取水计划按日供水.万立方米考虑,取水定额按每人每月立方水执行。
××县城污水处理采用一级处理结合四级串联氧化塘的工艺,县城内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经过处理后,可达到浇灌农田的标准,进行污水再利用。
引言
传统刑事申诉机制以级别管辖、部门管辖为依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为原则,存在着上下级检察院案件量不均衡、大量案件集中在上级院;重复申诉、多头申诉,服判息诉难,司法资源占用量大;控申部门专业人才缺乏,专业化待加强。刑事申诉一体化旨在解决这些问题。
一、刑事申诉一体化概述
(一)含义
刑事申诉一体化办案机制,是指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组织领导、人员调配、职能配合等方面形成一体化的办案机制,是检察一体化的延伸,是检察机关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刑事申诉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的切实需要。“一体化办案机制旨在依法合理调动上下级检察院分别拥有的实际权限和检察资源,从而形成高效联动的检察机关整体合力,以提高办案成效。”①2015年3月出台的《上海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市院业务处在带头办案的同时要积极探索构建规范化的刑事申诉一体化办案机制,在坚持分级管辖、分级办理的基础上,通过交办、转办、参办等方式,整合三级院刑事申诉办案力量和办案资源,形成上下联动、协作配合、注重效果的一体化办案格局。”
二、刑事申诉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一)申诉一体化的模式
1.下行一体化
(1)目的下行一体化是指上级检察院将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由下级院办理,但案件权责不发生转移的一种办案模式。实践发现,刑事申诉的案件多数已经过二审程序,案件多“堆积”于上级院,呈“倒三角”:级别越高,刑事申诉案件的数量就越多。而上级院配备的刑事申诉办案人员数量有限,加之必要的释法说理答复工作,导致上级院的办案负荷量过大。同时,基层院每年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屈指可数,故将部分刑事申诉案件交基层院办理,在缓解上级院办案压力的同时,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能增加基层院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2)考虑因素下行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案件本身是否适合下行,二是哪些下级院适合办理。下行一体化的目的是缓解上级院的案件积压,并使下级院在办案中积累办案经验,所以在确定下行一体化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应适当减少限制条件,只要下级院有能力办理的原则上皆可采下行一体化。当然,上级院在案件分配时,可设定科学的案件分配规则,可优先分配案件事实清楚的。这样上级院集中精力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上级院在分配案件时先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和申诉人的诉求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原案的事实和证据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都已查清,且案件重点在于对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善后息诉及化解其诉求矛盾,则此类案件可交由下级院办理。在选择适合的下级院时,上级院需要考虑下级院的承受力:一是下级院控申部门近年来刑事申诉办案量,二是下级院控申部门的总工作量及办案人员充裕度。考虑“下级院控申部门近年来刑事申诉办案量”是因为刑事申诉是控申部门的一大职能,有的下级院的刑事申诉案源有限,导致其办案数量较少,经验不足。将刑事申诉案件下行至案源较少的下级院,能使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经验,增加业务能力。考虑“下级院控申部门的总工作量及办案人员充裕度”是因为有的下级院控申部门案多人少,可能无法有充裕的司法资源去办理下行的案件。
2.上行一体化
(1)目的上行一体化是指下级检察院将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提请上级院办理,或上级院收到属于下级院管辖的案件时直接提办的一种办案模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或者案件影响较大,因为特定情况下原办案的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不再适合再继续办理,为保障案件处理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行上行。(2)考虑因素上级院人案矛盾突出,从实际出发,下级院应当在确有必要或特定情形下才能提请上行一体化。特定情形包括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大,需要及时作出权威决定;基层院办案经验、力量不足,影响案件及时公正处理等情况。上行一体化的另外一种情形是申诉人越级申诉,对于越级申诉的,上级院应初步审核申诉案件的性质、实际情况以及申诉人的要求,符合特殊情形的可直接提办。特定情形主要是:(1)下级院久拖不决的:如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下级院提交刑事申诉书,但是下级院在七日内未决定是否受理①或受理后超期未作决定,②申诉人多次询问都没有得到合理答复的。(2)申诉人向上级院反映下级院有其他消极办案、拒不受理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在这两种情形下,上级院直接提办并告知下级院和申诉人。
3.横向一体化
(1)目的横向一体化是指在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协调下,两个同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一体化办案模式,特别是原管辖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公正性可能受到质疑时,为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办理,采取区域回避,实行异地审查。刑事申诉横向一体化的目标和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具有一致性:均是为了打破对某类案件的地方保护和干预,有效排除地缘人际关系网的束缚,保障复查案件的承办人员远离各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在案件管辖上确保申诉案件公正办理并依法作出申诉决定。①(2)考虑因素横向一体化重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但它会增加案件办理的工作量。因此在确定可采用横向一体化模式办案的申诉案件时,应该兼顾公平与效率,对可采用横向的案件做出条件限制,以防申诉人滥用权利。采用横向一体化的限制条件为“公正性受质疑”,只有在案件的公正性明显受质疑的情况下才能提起横向一体化。公正性受质疑主要包括:(1)该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例如在原案被告人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中,被害人是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亲属,申诉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公正性。(2)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3)案件涉及该区域同级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这类刑事申诉案件中,申诉人可能以“官官相护”为由提出异议。上述情况的存在,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利于申诉人的决定,可能使得承办人员的释法说理工作难度加大,无法使申诉人信服,而采用横向一体化能较好地化解这一矛盾。
(二)申诉一体化的原则
1.办案的质量与效率相统一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复查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刑事申诉的案件是当事人对司法决定有异议的案件,其中一些是经年没有息诉罢访的积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始终是刑事申诉工作的重心。刑事申诉一体化办案只是办案机制或方式,其最终目的在于更好地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一体化的本质和核心。如前所述,当前申诉案件大量集中在上级院,人案矛盾严重影响了刑事申诉办案效率和矛盾的化解率。为充分合理利用检察资源,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当前的一体化探索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办案模式以下行一体化为主,上级院着重加强对办案的业务指导,严格上行一体化的办理条件,防止深陷于大量案件的办理。对某些案件,如对本级检察机关作出的诉讼终结性处理决定不服,由原决定检察机关受理申诉进行审查,违背了“不得做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原则备受“自我纠正”的诟病,通过上行一体化与横向一体化,移转案件办理管辖,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2.权益保障与申诉经济统一
与审判管辖一样,《刑诉规则》、《复查规定》确立了刑事申诉的属地、分级管辖与分级办理原则。分级办理是有管辖权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受理后决定立案复查,由分级管辖的检察院依法办理。之所以实行上述原则,除了行政层级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障申诉案件在基层得到办理,矛盾就地及时化解,方便当事人,降低司法成本。刑事申诉的管辖办理通常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受理本辖区内的申诉案件,但是受理检察院(包括上级院)对不具有管辖权的申诉案件不能拒之门外,而应转交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办理。代收申诉材料不需进行受理前的审查,而需根据争议地点,按照分级管辖、分级办理的原则,转交有管辖权的院受理,在检察机关内部完成流转。
3.分工负责与权责明晰统一
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行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是基于司法属性而产生的一种责任体系,不仅包括司法人员的责任担当与责任追究,还包括司法人员享有充分的司法裁判权,并对裁判结果终身负责。司法办案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核心是“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通过适度地去行政化,最大限度地体现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突出办案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解决“办者无权”、“定者不办”、“责任虚置”等检察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刑事申诉一体化改革是整个检察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既要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又要赋予承办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地位,尊重其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构建权责清晰的办案责任体系,调动承办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积极性与责任心,提升办案效率,实现刑事申诉案件的有效办理。
三、刑事申诉一体化的流程构建
(一)办案流程
1.申请程序
(1)下级院申请
在上行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中,基层检察院都可以提请案件上行或横向转移管辖权。基层检察院应当向上级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阐明理由,经上级检察院审批,上级批准同意的,可以上提办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检察院办理。若上级院认为提请一体化理由不成立的,则应当书面驳回。上级院驳回上行或横向一体化的,基层院应当按照办理本院其他刑事申诉案件一般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规范办理。
(2)申诉人申请
依申请启动可适用于上行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申诉人有理由认为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可以为基层检察院或分院)不宜办理该申诉案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其上级院申请,申诉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案件事实和提请一体化审查的理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提请上级院批准,上级院批准同意的,由其指定下级院将案件移送上级院或其他同级院办理。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申请一体化审查的结果,若驳回的,告知理由;若同意的,告知申诉人权利义务。
2.启动程序
根据《复查规定》第11条变通管辖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变更管辖级别和决定异地管辖。刑事申诉一体化申诉程序的最终启动与否应当由上级院决定。
(1)下行一体化
下行一体化的启动者是上级检察院。申诉人不服下级检察院的申诉审查处理决定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上级检察院经初步筛选认为,事实清楚或者虽然疑难复杂但下级检察院有能力办理的,可以交由下级院办理。下级检察院接受案卷并做好案件登记和卷宗流转工作。若下级院认为本院不易办理的,应向上级院口头说明理由,上级院认为理由成立的,重新分配案件。
(2)上行一体化
上行一体化案件分为两类,其启动程序也应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基层院申请。基层院在受理当事人刑事申诉后,审查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专业性强,承办人向上级院请示是否采取上行一体化办案机制,经上级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启动上行一体化的决定。第二种为上级院启动。上级院发现符合提办的申诉案件时,可以自行提办。因此刑事申诉上行一体化程序启动者上级检察院或者下级院均可。无论是上级检察院提办启动一体化程序的还是经下级院申请启动,下级院均应将所有案卷材料移交上级院,并书面告知申诉人管辖权转移及权利义务。
(3)横向一体化
横向一体化的启动程序发起者主要是刑事申诉人。刑事申诉人是指对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的人。刑事申诉人应当是法定的、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是与案件当事人在血缘上或者生活上有密切联系的,或者负有法定保护责任的人或者单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成为刑事申诉主体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当申诉人认为某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时,申诉人书面提出异议,该检察院将书面异议申请书提交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指定原检察院的同级院管辖,原检察院应当将所有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检察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权利义务。
3.办案方式
(1)确定办案主体
刑事申诉一体化办案机制首先要明确申诉案件的办理主体。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分为受理环节和审查办理环节。下行一体化中,上级检察院受理,实际审查办理是下级院;上行一体化中,下级院受理,实际审查办理是上级院;横向一体化中,受理的是基层院,实际审查办理的是同级院。
(2)确定办案形式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刑事申诉一体化办理应当采取交办、转办、督办、参办等形式。交办是指上级控告申诉部门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以及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向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的各类刑事申诉案件。①交办着重在于汇报案件办理结果。关于交办,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交办案件必须由被交办的检察院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外送达文书。案件办理的结果必须经由该院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办理结果必须以该院的名义向上级院汇报。第二、交办必须符合管辖规定,否则不仅有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可能剥夺了申诉人申诉权利。如在刑事申诉下行一体化中,就不适用于交办。原因是申诉人对于基层检察院作出的审查或复查决定不服,根据《复查规定》,申诉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以交办的方式,交由下级检察院办理,实际上损害了申诉人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权利。督办,即督促办理,是案件交办之后一系列反馈、追踪、催促活动,督办的目的是确保交办案件得以快速认真的办理,是推动交办事项顺利落实的活动。①督办相对于交办,没有交办就没有督办,督办更加强调上下级的联动、配合,查找问题。转办是指上级检察院根据刑事申诉管辖权,认为属于下级院管辖的,交由下级院办理,下级院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无需向上级院汇报。转办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的工作方式,因为申诉人对于申诉审查级别管辖不明确,存有上级院级别高、权力大的观念,喜欢向上级院上访、写信,上级院审查后根据级别管辖转交下级院。参办是上级检察院从下级检察院中抽调人员参与一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参办是解决刑事申诉“倒三角”、上级检察院办案人员短缺的问题。下行一体化采用参办方式。下行一体化中,虽然实际审查的是下级院,但最终决定权和对外承担责任的是上级院。在下行一体化中权责是不发生转移的:参与办理的下级检察院的承办人向上级院提出审查意见,上级检察院对于案件审查结论具有最终决定权。对外,文书上由上级检察院签章;对内,下级检察院所办理的案件在内部考核时可以计算为其承办人的办案量。横向一体化采用交办和督办方式。交办案件权责转移:由实际审查院在对外文书上签章,对案件办理的结果负责。承办检察院遵循交办案件的原则,独立办案。承办检察院上报关于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上级院即交办检察院负责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承办检察院经交办检察院审阅同意后方可结案。
4.监督配合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上下一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在刑事申诉案件一体化办理中,存在以下几个需要相互配合、监督的情况:A.市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设立若干名联系人。联系人负责协调、监督,负责协调案件卷宗借阅、听取汇报、督查,参与申诉人会面与答复。B.案件卷宗借阅。原刑事案件审查的检察院和原申诉案件办理的检察院应当配合借阅检察、侦查、审判。借阅卷宗似乎在整个办案环节中显得微不足道,但是刑事申诉承办人需要借阅的包括公安、检察卷宗、法院三级审判卷宗,如果承办人逐一借阅,所费时间和精力不少。建议市检察院联络人统筹协调,由原申诉案件办理检察院负责借阅并汇总到市院联络人处。C.汇报制度。在刑事申诉下行和横向一体化办案机制中,承办人应当向市院的联系人定期汇报案件审查情况。下行一体中,承办人约见当事人必须以上级检察院的名义,上级检察院联系人必须参与一同会见。案件审查完毕,应当由联系人负责审批并以上级院的名义制发法律文书。D.建立备案制度。根据现行刑事申诉案件备案制度,结合市院2013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申部门有关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对于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和复查结案的,应当在10日向市院报送《刑事申诉审查报告》等文书。市院应对刑事申诉一体化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建立数据库。
5.决定答复
在刑事申诉下行一体化中,决定环节可以归纳为复决分离,即由下级检察院对案件全面复查,提出处理意见,上级检察院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决定维持或改变检察机关院处理决定,提请抗诉或不予抗诉及检察建议。在刑事申诉上行和横向一体化中,决定环节可以归纳为复决一致,即由上级检察院或被指定管辖检察院对案件全面复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6.异议处理
(1)当事人异议
申诉一体化的异议处理主要包括当事人异议及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意见的处理。刑事申诉人的答复工作应当由承办检察官负责。在下行一体化中,上级院联系人应当一同参与答复。案件事实清楚类案件办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如何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会将较多地时间和精力花费在说服申诉人上,案件答复前要做好执法风险评估,制定答复预案。在刑事申诉上行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中,原检察院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考虑到方便申诉人,可以在原属地检察院处答复,该检察院负责提供场地、答复会议保障等工作。
(2)内部争议
本刊第7期刊登了《疑罪从无,演绎三判死刑的大学生无罪释放》一文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广大读者来信来电,希望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在孙万刚案中是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纠正这起错案的。为满足读者的愿望,本期刊登了《纠错,不仅仅是为了改判》一文,详细披露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孙万刚案件从复查到改判的全过程。云南省检察院在深入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中,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应该说,对孙万刚案件的改判,是依法纠正了错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也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念和我国司法文明的进步,其社会意义已远远超过案件改判的本身。今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人权的案件,坚决清除司法腐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相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不辱使命,不负众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作出更大的努力。
今年4月1日,本刊率先报道了被列为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挂牌督办案之一――云南省“孙万刚故意杀人案”,在历经三判死刑后,被改判“无罪”的新闻。由于此案是在没有查到杀人真凶的情况下改判的,在执法理念上是个突破,被誉为我国司法进步的一个标志!
孙万刚之所以获得新生,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坚决纠正错误,维护公平正义”的态度和认真复查案件的精神分不开,也是承办案件的公、检、法3机关正视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用“疑案从无”的执法思想统一认识,坚决纠错的结果。
死不服判,申诉引起重视
孙万刚“故意杀人”,在连续3次被判死刑后,虽然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枪下留人”,自己暂免一死而感激,但他始终坚称“自己是受冤枉的”!因此,在被送去监狱服刑的5年里,他本人和其家人写了无数申诉状,向全国、全省凡是与法律占边的部门和报刊媒体投寄。全家人望眼欲穿地盼星星,盼月亮,最后终于盼到了“云开雾散”的时候:孙万刚的申诉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2003年4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在全面清理排查服刑人员的刑事申诉案件和申诉材料中,对孙万刚称自己“冤枉”,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的申诉状给予了高度重视,经过审查,发现“本案确实存在较大疑点,有错判的可能”。于是,他们立即将情况向分管院领导作了详细汇报。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得知案情后,提出了“只要有疑点,就必须认真查清”的要求。
2003年6月20日,孙万刚的申诉案作为服刑人员申诉的重点案件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同年7月中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在接到孙万刚的申诉材料后,发现该案“确有错判的可能”,将该案列为高检院为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中的4大案件之一,实行挂牌督办,要求云南省检察院抓紧复查此案。至此,检察机关复查孙万刚案件事实的工作开始了。
不护自短,认真复查监督
正式受理复查孙万刚案件的时候,正值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抓住执法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教育,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维护公平正义。
孙万刚案件从侦查、批捕、到判决,都是公、检、法3机关办的案子。如果真的查出此案是错案,检察机关也有自身的责任。面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态度非常明确和坚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自身公正执法和监督其他机关公正执法的重任,就是检察机关自身在执法中发生了错误,也必须正视问题,坚决纠正,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分管副检察长陈恩康对此案的办理,分别多次指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李春林检察长对上报高检院的立案复查报告亲自修改定稿,同时将案情向省委副书记陈培忠,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李明朝作了汇报:分管申诉工作的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建生直接亲自参与办案。
复查孙万刚案件,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原办案侦查机关人员变化大,加之当地原办案的检、法机关对此案在认识上的原因,复查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孙万刚在申诉中,除称自己无辜外还提供了与他同一县城,系列抢劫案的被告人李茂富是杀害其女友陈兴会的真正凶手的情况。据此,刑事申诉检察处决定首先从追查真正的杀人凶手入手,展开调查工作。
主诉检察官高洁峰凭着自己对工作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厚实的法律功底,加班加点,在一星期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阅了孙万刚、李茂富的审判卷;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巧家县公安局调阅了孙万刚、李茂富的侦查卷、检察内卷20余卷,从核实杀人真凶入手进行全面审查,从而找出了孙万刚案件的疑点,写出了详尽的案件复查提纲。接着,高洁峰先后3次下到昭通市和巧家县,在10多天里,冒着当地42度的高温,整天背着10几本卷宗材料,强忍着身上长满热痱子、胆囊炎发作彻夜难眠的苦楚,找了近40人调查、询问、提讯,收集到了大量的有力证据。
2003年7月中旬,申诉处处长倪绍霞带领办案人员到发案地巧家县,进行调查走访,他们不顾因当地气温引起的面部皮肤过敏,通过对近20人的调查、询问、提讯,申诉检察官对整个案件建立了清晰的复查框架。同年8月3日,申诉处处长倪绍霞、副处长王向红再次带队到昭通市、巧家县,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又一次提讯了李茂富的同监犯,走访了巧家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结果,事实否定了李茂富是杀害陈兴会真凶的嫌疑。
200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和杜亚起处长亲自来到云南省检察院督办案件,在专门听取了孙万刚案件的复查情况汇报后,与省院的有关领导和申诉处的干警一起,共同研究了孙万刚案件深入复查的方案,作出了要进一步补查的决定,提出了让省院公诉处介入复查和在9月底要向高检院上报复查结果的要求。
复查结果,“死刑”证据不足
“孙万刚会不会作案?如果是孙万刚作案,他作案的动机又是什么”?此乃是复查孙万刚案件的关键,问号需一一拉直。
9月上旬,申诉处承办检察官高洁峰与本院公诉处副处长李红学再一次赴昭通市和巧家县,深入核实原判决认定孙万刚的作案动机的相关事实,到原案发地察看并计算孙万刚在发案当晚是否有充足的作案时间,又对近20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向原办案的公安侦查、检察院批捕和、法院审判的承办人了解了各个诉讼环节的办理情况。之后,申诉处又抓住蛛丝马迹,到监狱、看守所,进工厂、下农村。经过扎实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清了孙万刚案件的疑点和在整个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案件复查情况及时汇报到李春林检察长和分管领导那里后,李春林检察长指示:“孙万刚案件经过认真复查,既然提出孙万刚被判死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就必须要搞得非常准确!案件复查工作还需要再慎重、再过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定“孙万刚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万刚应该无罪。”其具体依据是:
其一,孙万刚为陈兴会借钱,削甘蔗给陈兴会吃,陈兴会不吃,虽然两人有过不快,但孙万刚就产生要杀害陈兴会的念头,没有这种可能;
其二,原认定孙万刚了陈兴会,可当时经过对其两人的衬裤检验,均未发现有孙万刚的、,这与侦查认定孙万刚陈兴会的事实不符;
其三,本案的作案工具至今没有找到,孙万刚原供述的作案工具的刀子,并用这把刀割下了陈兴会的器官,而这刀子经检验无人的血迹,且只能砍,不能割,这与侦查认定孙万刚用“尖刀”的事实不符;
其四,孙万刚原供述割下陈兴会的器官,用陈兴会的乳罩包裹后扔掉,而在当时对陈兴会的尸体检验时,其乳罩依然在其身,且被割下的陈兴会的器官一直就没有找到,这证明孙万刚的供述与事实不符;
其五,案发时陈兴会身上背有的一个挎包至今没有找到,这不能证明侦查认定孙万刚“用陈的挎包带将陈勒昏”的事实;
其六,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孙万刚的血迹、脚印等痕迹,而所发现的一枚白色四眼有机玻璃纽扣和金黄色皮带扣,经核查,既不是孙万刚的,也不是陈兴会的,现场有第三者;
其七,孙万刚的视力只有0.2,而公安机关有意安排他在冬日的凌晨5点上山去指认现场,且无指认照片,指认笔录也是在半年后经过整理才让孙万刚签字,孙拒签;
其八,检察官根据在巧家县向1996年初在看守所接触过孙万刚的同监犯、看守人员及医生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后经请求协查,其证词反映出:孙万刚在被关押期间手指、腿、后背有伤痕以及孙万刚曾绝食三四天的情况,孙万刚的辩护律师又提供了其当时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可以初步确定孙万刚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
其九,经过重新鉴定,孙万刚的有罪供述署名不是孙万刚的亲笔,而是公安侦查人员代签的,这份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应该无效。
正视问题,认真总结教训
“不畏艰难,查微析疑,科学分析,法理判断,‘无罪推断’”,经过两个多月认真细致的复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办案认定孙万刚系杀害其女友陈兴会的凶手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现本案在侦查、批捕、和审判过程中均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阶段,巧家县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由于急于求成,存在着承办人代替孙万刚对有罪供述的签字;没有合理理由变换讯问地点;指认笔录半年后经过整理才交孙万刚签字(孙拒绝);重要证据的提取不规范;鉴定物混装致使无法排除相互污染的可能性;没有合理解释一直未能提供孙万刚案件侦查内卷等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在案件审查批捕、审查阶段,巧家县检察院在办理此案中,对案卷中明确记录的孙万刚控告巧家县公安局刑讯逼供的材料没有引起重视,也未调查核实;昭通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过程中,未提讯孙万刚,不同程度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办理此案中,虽然提出过合理怀疑,但没有进一步找证人、鉴定人调查了解,核实有关证据,都认为可以认定孙万刚杀害了陈兴会,导致孙万刚案件的错误没有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得到纠正。
在案件审判阶段,二级法院3次审理孙万刚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瑕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审理,其合议庭成员中有两位曾参加过第一次的审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据以定罪的两个关键证据,即“昭公处法物技字(1996)20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孙万刚的有罪供述”,均存在问题:血型鉴定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孙万刚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相互矛盾、前后不一,并与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复勘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活体检验笔录、刑事科学鉴定书等证据不相吻合,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但法院依然认定了孙万刚杀害了陈兴会。
孙万刚案件复查完毕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针对办理孙万刚案件的问题和教训,及时分别向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昭通市有关检察院、省检察院批捕和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引起了公、检、法3机关的特别重视。云南省公安厅主动与省检察院申诉处联系,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在2003年11月中旬召开的全省公安系统支队长培训会上,以孙万刚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为重点,进行检查、剖析,对公安干警进行了教育。2004年1月初,省公安厅专门派出工作组,到巧家县和昭通市,查清了巧家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中程序和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全省公安机关进行通报,以警示后人。
统一认识,坚决纠正错误
2003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将一份理由充分、证据详实的孙万刚案件的复查报告提交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形成了3点意见:(1)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确有错误;(2)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通报有关情况,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3)若省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则由我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鉴于此案复查中发现公、检、法3机关办案中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召开公、检、法有关人员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情况,协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9月17日下午,云南省公、检、法3机关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与会者听取了孙万刚案件的审查报告,就如何纠正此案的错误统一认识。大家一致认为:执法机关的执法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孙万刚案件既然错了,就必须坚决纠正!孙万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杀害陈兴会的真凶还没有查到,纠正孙万刚错案,应该更新执法观念,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来处理。
2003年9月18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对孙万刚案件再审的检察建议书。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于9月28日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孙万刚案件。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杀死陈兴会一事,孙虽作过供述,但与现场勘察、尸体检验情况,存有疑点,且时供时翻;虽经鉴定其身上沾染的血迹与陈的血型相同,但不具有排他性。故原判认定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证据不足。据此,依法作出如下终审判决:一、撤销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昭中刑初字第107号、(1997)昭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1996)云高刑一终字第657号刑事裁定及(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二、宣告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无罪。
2004年2月10日,孙万刚被无罪释放,走出了监狱。
孙万刚被宣告无罪后,已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正在抓紧办理两件事:一是对孙万刚的赔偿要求已经立案,力争尽快依法处理;二是从上到下就孙万刚案件的出现,从转变执法观念方面认真总结了教训,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制,表示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坚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孙万刚案件的错误得到纠正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承办复查、纠正孙万刚错案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报嘉奖。目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重要批示,按照李春林检察长的要求,就孙万刚案件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总结教训,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纪律、执法作风等方面,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制定出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案件质量,努力避免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 主任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 权限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成果。
作者简介:连小可,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薇薇,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田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警。
一、问题的提出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以实现检察办案扁平化管理为目标 ,触及检察机关基本办案单位,理顺“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性”关系的重大变革。纵观各地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探索实践,对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这一特殊办案组织体的关系均未涉及,或一笔代过、语焉不详。
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视野下检察委员会制度现状分析
(一)当前检察委员会制度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相对滞后
从理论实务研究现状来看,对主任检察官改革的研究集中在对主任检察官岗位管理和执法办案模式的探索和论证上,更多关注检察办案一线责任主体的确立和完善以及主任检察官――副检察长――检察长三者关系的重塑。对检委会的研究针对检委会组织体系完善、办事机构建设、议事程序设置及职能作用发挥等方面进行微观、细节、局部的反思和改革,而对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检委会宏观职能定位、检委会制度与主任检察官责任制的契合、两者之间决策权合理分配和无缝衔接、检察委员会改革的价值向度和路径选择等方面全面系统的研究仍较缺乏,当前理论研究视角多以检委会的具体工作机制为切入点,停留于技术操作层面,对于检委会的宏观改革问题,普遍关注有限。
从法律规定来看,现行与检委会工作最密切、最具指导意义文件《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08年)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2009年),其立法背景和司法实践已经与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相去甚远,内容也与正在进行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存在矛盾脱节之处。因此,配合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检委会的相关规定必然需要修正。
(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委员会定位与职责权限模糊不清
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检委会定位,理论界主要有两种声音:一是将其定位为咨询建议机构,认为检委会制度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一对矛盾,但现阶段废除检委会的客观条件尚不具备,将检委会由议事和决策机构转变为咨询与建议部门不失为一种折中之法 。另一观点认为检委会制度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的补充,检委会属于第二办案组织,以此来避免司法的民主害到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
(三)当前基层检委会工作存在不适应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方面
一方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必然要求检委会工作与之配套适应,另一方面,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推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惑,不适应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趋势。以笔者所在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为例,基层检委会工作尚存以下问题:
1.委员行政色彩较浓。检委会并非行政领导机构,但实践中,委员均系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现象并不鲜见,即使其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检察实务经验,但烦琐的行政管理事务必然分散其一部分精力。此外,与行政职务紧密相关的委员很难摆脱“部门负责人”角色,如自侦、侦监及公诉等部门既相对独立又前后环节相互制约,当议案提请部门与前承办部门有分歧之时,检委会委员或因某些原因,可能影响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2.议事程序行政化。首先,当前检委会仍遵循“承办人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这一科层式审批模式,这种“三级审批制”与检察事务行政管理模式高度重合。承办人员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才能将议题纳入检委会审查范畴,部门负责人在其中具有较强的管理作用,主任检察官无提请议题的实际建议权,这种行政化的“上命下从”处置方式并不符合公正高效的司法规律,更与主任检察官责任制的设置相背离。
其次,检委会议题内容无论事项、制度或案件,均按照“汇报――讨论――决定”这一审议模式进行,并未针对事项或案件设计不同的程序。一方面体现出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另一方面导致了议事程序与议事内容不协调,易导致决策质量不高,决策效率低下。
最后,议案程序缺乏司法亲历性。“对当事人言辞的判断,对证人所作证词可信性的判断,都离不开判断者对被判断者的近距离观察” 。但实际中检委会委员主要通过审查议案报告、听取承办人口头汇报、会议讨论审议案件,缺乏对办案过程的直接参与,既可能影响检委会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又使得议事程序呈现出工作汇报式的“行政色彩”,缺少亲历案件的“司法化”。
其次,专职委员作用未能最大限度发挥。根据相关规定,检委会专职委员是专门从事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检委会委员。但实际上专职委员往往承担多部门管理工作,如金牛检察院专职委员也分管办公室、研究室、预防局等部门工作。这种兼任安排虽有利于发挥专职委员本身业务骨干作用,但也容易产生角色和精力上的冲突,如何保持其超脱性和中立性成为难题。
三、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视野下检委会制度的创新探索
(一)适当修改完善检察委员会的制度规定
制度规定是开辟工作办理的约束机制,适当地对检察委员会的制度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有利于工作开展和制度体系创新,以便适应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对检察委员会的影响。
(二)善于剖析检察委员会与主任检察官之间的关系
1.厘清检察委员会与主任检察官的权属性质。从主任检察官改革目的和实践探索来看,更多地凸显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而检委会既有审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重大问题的行政职能,也有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职能,既有行政性也具有司法性。在体现司法权运行的案件决定过程中,检委会所拥有的决定权属于上位权,而主任检察官行使的决定权属于下位权,两者并非行政性的上命下从关系,是并行的权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拥有独立决定的职权。在属于检委会行使行政性权限的范围内,检委会对主任检察官有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权力。
其次,科学、合理“放权”于主任检察官,将案件审批决定权交由主任检察官,但这种“放权”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前文所述纳入检委会审议的事项不宜“放权”于主任检察官。对于其他事项的审批决定权,则需要在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主任检察官之间划分。
3.赋予主任检察官参与检委会的权利。充分赋予主任检察官对其所负责的案件业务行使相关权力,使之成为真正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是司法化的集中体现。一是赋予主任检察官提请检委会审议议案的建议权,即主任检察官对自己或本组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可以提请启动检委会程序,经检察长同意后将案件提交检委会审议,实现检察官自行决定一般普通案件与检委会议决重大复杂案件的有效对接。二是赋予主任检察官列席检委会相关议案的权利,即对检委会审议的本办案组的案件,主任检察官应当列席,一方面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补充,对执法活动提出建议,另一方面接受检委会的监督和制约。
(三)淡化检委会参与人员行政色彩
1.建立外聘委员机制。根据规定,基层检委会委员人数为7至15人,实践中大部分基层院未达人数上限,因此,可尝试邀请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责任心强、时间精力充分保障的人民监督员担当外聘委员,参与检委会重大事项和案件议题的讨论决策。外聘委员享有与其他检委会委员同等的议事权利,在不违背检委会组织条例等相关规定前提下,赋予其一定限度表决权,其发言顺序在其他委员之后,检察长之前,意见可作为检委会决定的参考。通过外聘委员超然地位和中立性,增强检委会工作的平等氛围和民意基础,也是对检委会进行外部监督一种创新机制。
2.健全委员选任机制,适当扩充委员人数。突破以往在部门正职中任命委员的常规做法,将非部门负责人、业务水平较高的检察官到纳入委员选任的备选范围。依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取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演讲、答辩、评议等程序进行公开竞选,鼓励优秀的业务骨干进入检委会,不论资排辈,不局限范围,真正强化检委会的司法属性。
(四)对检委会议事程序进行二元化改造
所谓“二元化改造”,即根据检委会议题性质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议事程序:对于侧重司法属性的案件适用准司法化模式的议事程序,对于侧重行政属性的事项适用行政化模式的议事程序,以消除目前议事模式单一化的不足,具体程序设想如下:
3.“司法性”案件审议程序。“司法性”案件又可细分为简易和普通审议程序,前者与“行政性”审议程序类似,一般进行书面审议,在委员分歧意见较大情形下,由检委办建议检察长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后者则类似于现行检委会议事程序,但又与传统审议程序不同的是,该程序将进行以下方面改革:
第一,增加议案的亲历性。检委办作为检委会承办人,对检委会负责应在会前查阅案卷材料、参与科室讨论、就议案中的问题听取承办部门、承办人的汇报,必要时启动专家咨询程序,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保证检委会作出独立决定。委员也可查阅案卷材料,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第二,适时引入辩论机制。“委员间可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的处理展开直接交锋和辩驳,使不同观点得以充分交流碰撞,使所讨论的案件进入类似司法‘准裁判’的过程” ,使案件越议越清、真理越辩越明,使检委会能够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第三,规范发言和表决程序。承办人汇报完毕后,由检委办进行补充并宣读检委办审查意见;委员就相关问题提问、讨论;由专职委员发表意见后,由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再由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确保每位委员享有独立、平等的发言机会,以保证检委会科学民主决策。
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在市院坚强领导下,我院持续深化“一一四四”总体思路,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在全面总结过去一年工作的基础上,巩固优势,强攻弱项,补齐短板,各项检察工作稳步推进。现将部分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一)、基本情况
院党组高度重视、深入动员,第一时间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多次召开党组会进行周密安排部署。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制作宣传条幅4幅,设立举报箱一个,机关LED大屏幕滚动宣传“扫黑除恶”,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以快捕快诉为抓手,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效能,绝不在检察环节上怠误战机,及时有力的惩治和震慑犯罪。今年截至目前,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涉黑涉恶案件XX件XX人,批准逮捕XX件XX人,确保“扫黑除恶”活动落到实处,打到痛处,有效的震慑了相关黑恶势力犯罪。同时,以广泛宣传为支点,积极扩大“扫黑除恶”社会效应,进行“扫黑除恶”宣传活动XX次,发放宣传材料XX余份,宣传手提袋XX多个。
(二)、存在的问题
首先,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有关政法部门的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与公安机关的信息通报平台还未完全运行,因此了解案件,掌握案情较为被动。其次,目前案件线索渠道单一,虽然设置了扫黑除恶专用举报箱,开通了专用信箱,但是效果甚微。渠道的单一导致我院在扫黑除恶工作上较为被动,这也导致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等手段难以发挥作用。再次,目前在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机制方面还没有彻底运行,导致在扫黑除恶的适用标准上存在一定偏差。相应协作机制的不完备导致公检法的打击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打通夯实协作机制,高举法律监督利剑,形成打击合力。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广辟线索来源,深入乡村宣传扫黑除恶工作,及时发现掌握涉黑涉恶线索。二是对承办案件进行细致入微的审查,力争从案中发现线索。三是通过与公安、法院等其他执法单位的联动,积极有效发现处理各行各业涉黑涉恶案件,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司法体制改革具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中央政法编制XX个,在职XX人,其中入额检察官XX人,助理检察官XX人,书记员XX人,司法行政人员XX人,法警XX人,工人XX人;有事业编制XX个,实有XX人;另有地方行政人员XX人。按照省市院的指示精神,我院内设机构改革围绕保障检察职权的合理配置与有效运行展开,基本思路是在大部制的模式下实现检察工作的扁平化管理,通过减少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从而建立一种紧凑、干练的扁平化组织结构。我院制定了《XX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方案》,统一实行大部制管理,共设置8个职能部门,即侦查监督部、公诉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案件管理检察部、政治部、办公室。
(二)、司改责任制落实情况
1、员额比例、岗位确定科学合理。按照上级院要求,我院2016、2017两年分别入额检察官XX名、XX名,2017年年底转隶监察委XX名,现实有检察官XX名,人员构成符合我省司法改革相关规定。入额的领导班子成员、非业务部门人员按照规定已经转岗到业务部门,实行定岗定责。
2、入额遴选不存在“论资排队”“迁就照顾”的情况。我院严格按照入额检察官遴选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业绩科学量化、民主测评等方式逐项打分,排出名次,最后确定拟入额人选,报上级院审批确定。
3、员额检察官全面落实办案责任制。员额检察官全部纳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均已进入办案角色。并按照规定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等检察官的办案量,每年对其办案情况进行考核,均已达标。我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规定(试行)》和《检察业务职权划分规定(试行)》。根据规定替换了原有的签发法律文书的方式,员额检察官均按照以上两个新的规定签发法律文书。通过明晰检察官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同时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
4、建立了以办案质量和效率为基础的绩效制度。我院根据省、市院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XX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核实施细则》《XX人民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和《XX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建立考核档案,逐步进行科学化管理。
5、我院建立了新型管理机制,对所有员额检察官严格执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制度,遇到复杂疑难案件我们组建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检委会制度办理案件。案件管理检察部每年组织精英骨干对各部门所办案件进行评查,并实行办案通报制度,督促案件质量的提升。
6、我院已经完成所有员额检察官的等级套改,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等级按期晋升。
7、认真落实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和绩效考核奖金发放办法。我院应经完成员额检察官的工资套改,工资发放得到落实。绩效考核奖金也按照规定发放到位。
8、我院建立了防止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制度,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落实,截至目前,我院没有此类事情发生。
三、“一问责八清理”整改情况
根据市院督查、各县区院交叉督查、我院自查,年初共查找整理出工作纪律、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办公用房、工作规范、理论学习、人员清退等七个方面共XX个问题。经过认真整改,现在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办公用房、工作规范四个方面已整改到位。工作纪律、理论学习已建立各项制度,整改初见成效,但需要长期不懈。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院将按照“一一四四”总体思路,继续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规范司法为抓手、以提升能力为保障、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县域经济发展贡献更加坚实的检察力量、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论文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 排除程序 救济机制
新刑诉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相应进行了修改,并设置了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通过遏制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
一、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
(一)审查批捕阶段依当事人诉权启动的相应机制
审查批捕阶段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侦查监督部门可设置下列相应机制:
1.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告知制度。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应当建立相应的权利告知制度,在受理审查批捕之初就明确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享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并告知其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和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机制。 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二)审查批捕阶段依检察机关职权启动的相应机制
1.审查甄别非法证据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负有侦查监督职能,有义务审查侦查取证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且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因此甄别证据的合法性是审查证据的重点之一。
2.讨论与报告请示相结合机制。审查批捕阶段经办人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有非法取证的嫌疑,可将该情况提请侦查监督全体人员进行内部讨论,科长决定后再向主管检察长汇报,由主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
3.检察院内部信息对接机制。与案件管理中心、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信息对接机制,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和共享渠道。
4.与侦查机关、看守所等有关部门建立资料保存和查询机制。通过与侦查部门和羁押场所管理部门协商,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身体检查、羁押场所的相关登记记载和视频资料、看守所干警和驻所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的谈话记录等材料应予留存,并建立相应档案,规定相应存档期限,以备办案查询。
二、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一)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人员如果有理由怀疑某一证据是非法证据的,应当立即向部门领导及主管检察长汇报,最终应经检察长批准才能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鉴于审查逮捕阶段一般办案期限只有七天,提请检察长批准决定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期限不应太长,宜在经办人发现非法证据的当天即提请审批,以便尽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二)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方式
1.向相关知情人员了解有关证据的形成过程。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在场证人、负责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同监人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到案过程和供述的形成过程,调查有关证据的取证过程,以核实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2.向相关部门调取有关的记录材料。如向侦查机关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实施侦查措施的内卷资料等,向看守所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入所体检记录、羁押期间的就诊记录、提讯记录,看守所管教人员和驻所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的谈话记录、日志、监控视频等资料。
3.根据证据情况进行相关的检查、鉴定工作。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伤病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以确定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手段、强度和危害后果,针对刑讯逼供或暴力威胁取证行为所留下的伤痕和痕迹,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照相或摄影,对相关书证上的笔迹进行鉴定等。
三、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一)经调查核实属合法证据的,应当作出不予排除决定
经调查核实不属于非法证据的,对该证据不需予以排除,检察人员可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答复侦查机关和申请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二)经调查核实属于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1.法定非法证据的范围。修改后的刑诉法将非法证据的范围划定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刑事诉讼规则对相应概念进行了解释,具体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可见,我国法律将非法证据的范围限制在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种类型,而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所衍生出来的证据(即“毒树之果”)没有规定。
2.不同类型非法证据的排除。(1)对非法言词证据应绝对排除。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且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2)对非法实物证据可裁量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即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才予以排除。因此,检察人员经调查核实确认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获取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时,必须先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对侦查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审查标准可以依据2012年11月5日最高法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各类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和补正解释标准。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否则,应予以排除。(3)对“毒树之果”证据暂不排除。对于“毒树之果”之类证据的排除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理论上对这类证据该不该排除也存在争议,建议在审查逮捕阶段暂不予以排除,可以将该类证据的情况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将相关证据随案移送。
3.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处理意见必须报请检察长决定,且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如果认为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等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三)经调查核实有争议的证据,应予存疑处理
经调查核实,既不能确定非法取证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审查逮捕环节应予存疑,不以该证据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而根据其他证据决定是否逮捕。如果该证据是影响批捕的关键证据,经调查后仍然存疑,案件经办人可将情况向科室负责人汇报,提请科室讨论,并提请主管检察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检察长甚至检委会讨论决定。
四、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
(一)侦查机关不服排除非法证据决定的救济
检察机关在作出非法证据排除决定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对不批捕决定不服的程序处理,即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关键词】 检察院 实习 侦察监督科
XX年暑假,我去县人民检察院实习了将近一个月。去实习期间,在科长及几位叔叔的热心帮助下,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用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件。在这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虽顺利完成了每一项任务,收获颇丰,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
一、实习目的
毕竟法律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光靠课堂是绝对学不精的,所以我利用暑假去检察院实习,目的就是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本领。社会实践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们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知识能否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社会所承认,并且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二、实习部门
我此次实习的主要部门是侦查监督科。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能是:1、对本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决定,同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犯进行追捕。3、对本级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及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4、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取证。以上列出的几条都是我在检察院实习期间所从事的主要工作。
三、实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