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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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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论文

第1篇:税收论文范文

1.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方式是企业筹集资金采取的具体形式,筹资决策也是每个企业必须面临的问题,同样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作为企业一项相对独立的活动,企业的筹资渠道一般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虽然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可以通过这两种融资途径得到满足,但筹资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的预期收益也会产生影响,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一般来说,企业税款前的投资收益如果高于负债资金的成本,那么负债筹资比重的增加可以提高权益筹资资本的收益水平;相反,如果负债资金的成本超过了税款前的投资收益,那么权益资本的收益也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所以,企业在进行筹资方面的税收筹划时,必须立足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企业可承受的财务风险,确定合理的筹资方式,从而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1.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2.1对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式分为购买和租赁两种。在企业购买投资中,企业要交纳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并且购买固定资产要一起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不可以进项税抵扣,优点就是资产折旧可以抵减账面的利润,交纳的所得税少。租赁投资方式则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可以用支付租金的方式抵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金额,可以避免因为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资金占用以及经营风险。

1.2.2对于企业扩大投资方式的选择

如果企业要准备扩大投资,必须要面临一笔税收负担的账要核算。企业在扩大投资时会有多种形式可以选择,投资方式选择适当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利益。一般在企业扩大的初期,发生利益亏损的可能性较大,而扩大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如果企业采用收购亏损企业进行扩大投资,可以将企业的利润转到亏损企业上,合并两个企业的财务报表,从而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1.3经营销售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财务处理方式对企业的纳税成本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对企业来说也会形成不同的税收负担。比如国内经营与跨国经营,内向经营与外向经营等,它们的纳税支出是不一样的,所以企业要根据经营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在销售活动中,企业为了增加销售的数额,大都会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例如折扣促销销售以及销售折让等等。拿折扣销售来说,由于折扣与销售是同时发生的,所以根据税法规定,销售额和折扣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如果折扣额是另开发票的,那么就不可以从销售额中减掉折扣金额。所以企业在销售时对于折扣销售,要把销售额和折扣注明在同一张发票上,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税收筹划是一项非常系统的工作,在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税收筹划风险就是在企业税收筹划活动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失败从而付出的代价,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2.1税收政策不稳定导致的风险

我国的税收政策经常发生变动,有可能一方面给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另一方面又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一定的风险。由于企业的每项税收筹划,都是从一开始的筹划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的过程,如果在这期间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动,很容易导致企业依据原来的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筹划变成不合法的筹划方案,导致企业税收筹划产生一定的风险。

2.2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的风险

企业的税收筹划都是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基础之上的,如果一个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或者制度完善却没有切实地贯彻执行,这都会将导致税收筹划产生一定的隐患。如果企业的管理层对税收筹划不重视或者认识不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单纯的搞关系、少纳税,这必然会导致作为筹划依据的许多基础工作无法落实,使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难以取得成效。

2.3筹划方案不当导致的风险

在理论上讲,税收筹划在企业采购、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各个领域都可以应用,但是因为企业的实际情况大不相同,涉及的税收筹划项目的多少、缓急也不同,这就需要企业对筹划方案进行合理的选择。企业选择什么税收筹划方案以及如何来实施方案,大部分会取决于筹划人的主观判断,如果这个筹划人员对财会、税收等业务不熟悉,或者理解出现了误区,没有全面考虑企业的所有财务数据和成本支出,就会导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这种因为筹划人员素质或者判断失误而导致的企业亏损就是筹划方案不当风险。

3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针对以上几点风险

3.1企业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注意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综合运用,立足于企业实际,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各种风险,从多方面研究所筹划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然后再作决策,时时刻刻注意对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

3.2完善内部管理控制

及时掌握政策变化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不仅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础,也是避免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发生的最基本的保障。在企业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方面,会计核算制度中不相容的业务必须要分离,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整体效率和会计信息的准确及时率,把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的加强落到实处,比如资产管理与存货记账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只有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完善,才可以从根本上防止会计核算信息的错误,避免税务筹划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企业要正确认识税收政策的实质,全面深入地了解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税收筹划时必须以合理、合法为前提,所以企业也要不断提高财务主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有以完善的内部控制为平台,熟悉纳税程序以及税收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税收筹划,才能尽可能地使企业规避税收筹划的风险。

3.3提高筹划专业水平

税收筹划作为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要求企业的筹划人员必须全面掌握税法、投资、贸易、会计、金融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专业性、综合性非常强,需要高水平的复合型素质人才。所以,企业在制订税收筹划方案时,一定要重视筹划人员的选择,如果企业自身没有可以胜任的专业人员,就应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来进行,从而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减少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4总结

第2篇:税收论文范文

税务筹划是要在税收法律的强制性框架下,选择税负最轻的纳税方式。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理财行为,属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范畴,不可避免地受到公司治理的制约和影响。基于委托关系的公司治理模式,毫无疑问,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进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而税收筹划是通过税后收益最大化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税收筹划目标与公司治理目标体现着内在的一致性,公司治理推动着税收筹划的发展,并为税收筹划提供环境基础和潜在约束,因此税收筹划也必然成为公司治理的一个微小层面和基本要求。从委托层面分析上市公司的税务筹划行为中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税务筹划行为使股东与经理人的风险承担不对等。税务筹划行为本身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其风险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相应的税务筹划风险。所谓税务筹划风险,一般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由于各种潜在因素的存在,有可能无法取得预期的筹划效果,或者为此付出的代价远大于收益。由于筹划风险的存在,制约着税务筹划的效果,使税务筹划行为的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为税务筹划行为做出了努力,但是可能得到不好的甚至失败的效果,并因此给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经理人的声誉将会因此受到影响,甚至遭到解雇。而相对于股东而言,税务筹划行为的失败对其影响则小得多,而且股东还可以通过投资组合的方式来降低风险。

第二,税务筹划行为使股东与经理人目标背离。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这就决定了并不是立即产生可见的收益,而要通过较长期间才能实现。但税务筹划行为的成本往往发生在当期,如企业聘请税务专家为其进行筹划时,需要向税务专家支付费用;有的税务筹划方案在实施时,需要进行大量的企业内部或企业间的组织变革和协调工作,此时需要发生改建组织结构的成本、组织间的交流成本、制订计划的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和相关管理成本等。由此可见,税务筹划成本的即时性与收益的滞后性容易导致对筹划当期财务报表业绩的负面影响,对经理人的业绩评价也有不利的一面。然而,从长远来看,有效的税务筹划行为对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是有利的。因此,股东有意愿进行长期性的税务筹划行为,而经理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将倾向于避免此类降低其短期绩效的行为,虽然在长期此类行为可提高股东利益。

第三,税务筹划行为加剧了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一项综合的管理活动,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整个筹划的过程中,不管是在预测、规划还是决策方面,都需要运用专门的方法,结合会计学、管理学、经济学、运筹学、统计学等学科的知识制订出筹划方案并作出选择。因此,税务筹划行为的另一特点是专业性非常强,需要周密的规划和广博的知识。在经理人自身掌握或可从外界获取这些专业技术的情况下,一旦其意识到税务筹划失败后要承担潜在的风险或损失时,加之没有适当的激励措施,经理人可能会被动地汇报或干脆隐藏这些关键技术知识。这些被动及隐藏行为将会加剧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增加成本及税务筹划失败的可能性,影响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最终效果。由此可见,税务筹划行为本身的特点,使得在税务筹划行为中问题更加明显,股东与经理人在税务筹划行为中风险差异的加大、目标偏离程度及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加剧,容易导致经理人在从事税务筹划行为时的消极倾向。根据委托理论,恰当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减少问题,将经理人与股东的目标协调一致,从而保证税务筹划的有效进行。

二基于委托治理对公司税收筹划的建议

第3篇:税收论文范文

当今,对境外投资办企业的所得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有三种:

一是免税法。即对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地国家缴纳了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即母公司或总机构所在国)不再征税,即对境外所得给予免税,但限于直接投资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包括消极投资所得。

二是抵免法。即对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地国家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准予从本国(居住国)的应纳税额抵免(即扣除)。其抵免额一般都规定不得超过该项所得按照本国法律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

三是费用扣除。即对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地国家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列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项费用扣除,即准予列支。

我国采用税收抵免法消除重复征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9月22日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1997年进行了修订。其主要限定有以下几项:

1.境外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2)非全资境外机构取得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分配给的利润、股息、红利等。但是为进行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如何扣除并未明确。

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2.对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额的抵免计算,也分为两种情况:

(1)分国不分项抵免。即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抵免额不得超过限额。计算公式为: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一律按法定税率33%计算。

境外获得的减免税,在签订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可以视同已纳税进行抵免。

(2)定率抵扣。即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3.境外所得不论是否汇回都要按年申报缴纳所得税。可以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把境外所得和境内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上述规定,仍然存在概念界定不清,不便于操作等问题。

一.用税收抵扣(免)法消除重复征税的层次范围问题

税收抵免是现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一般有三个层次:

一是直接抵免。即对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或从境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所缴纳的外国税收,可以从母公司或总公司国内应缴纳的税额中扣除;

二是间接抵免。即从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所缴的外国税收,对其计算税收抵免时,可以包括分配股息公司就支付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间接抵免的限定条件是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要求拥有分配股息公司的股份具有一定的比例。所谓间接抵免实际上是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并用。通常是对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股息被扣缴的预提税给予直接抵免,并对支付该股息的公司就与该项股息相应的利润缴纳的税收给予间接抵免,以有效地消除经济性的重复征税。

举例说明如下:

A国公司拥有设于××国子公司10%的股份,取得股息67万元,按照与××国税收协定的规定,对股息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为10%,该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3%(假设)。如果只给予直接抵免,则仅能抵免股息被征收的预提税6.7万元;如果准许间接抵免,则还要计算与分配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一并给予税收抵免,认可的税收抵免额为39.7万元。

计算如下:

1.与股息相应的公司税前利润额

67÷(1-33/100)=100

2.与股息相应的公司税额

100×33%=33

3.认可的税收缴纳数额

33+6.7=39.7

三.多层抵免

所谓“多层抵免”,是指间接抵免不仅适用母公司从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也适用于母公司从其子公司所属的地区级子公司取得的股息,即适用于从多层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每一层都要计算认可的境外税收缴纳数额和间接抵免所应缴纳的税收数额。

举例说明如下:

A公司在B国设立子公司,通过子公司在C国设立地区级子公司。B国与C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都为33%,对股息的预提税率为10%。A公司从子公司取得股息67万元;子公司从地区级子公司取得股息67万元,

其多层抵免计算如下:

1.子公司对地区级子公司:

(1)与股息相应的公司税前利润额

67÷(1-33/100)=100

(2)与股息相应的公司税额

100×33%=33

(3)认可的税收缴纳数额

33+6.7=39.7

(4)间接抵免后的应纳税额

100×33%-39.7=-6.7(即下层次可计算多层抵免的税额)

2.A公司对子公司:

(1)与股息相应的公司税前利润额

67÷(1-33/100)=100

(2)与股息相应的公司税额

100×33%=33

(3)认可的税收缴纳数额

33+6.7+6.7=46.4

(4)多层抵免后应纳税额

100×33%-46.4=-13.4(向后结转)

通过上述计算得出,A公司从境外多层子公司取得股息67万元,认可的税收缴纳数额为46.4万元,超出抵免限额13.4万元。国际上的通常作法是,境外税额少于抵免限额的,只能抵免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其差额为应在国内缴纳的税额;境外税额超过税收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当期不得抵扣,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结转用以后年度有税收抵免限额的余额时抵免。但大多有一定的年数限制,一般是不得超过5年。

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暂行办法”中虽然都明确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扣,即用税收抵免法消除重复征税,但是都没有明确是否仅限于直接抵免,是否可以有条件的准许间接抵免和多层抵免?

在我国对外签订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除了同亚美尼亚、新西兰、马其顿、南斯拉夫等少数国家以外,一般都明确对中国公司从对方国家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分配股息公司就支付该股息的相应利润缴纳的税收,即给予间接抵免。但这仅是在税收协定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何实施,也有待在国内法中加以明确。

当今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跨国投资,普遍做法是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以有利于获得注册地国家的法律保护和负有限责任减少投资风险。入世后,我国企业将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也将更多地采取设立子公司或在低税少税的避税地设立子公司扩展海外投资项目,如果间接抵免和多层抵免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增加境外所得的税收负担,形成较多的重复征税,不利于企业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既然在同大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已列入对我国居民公司的境外投资所得给予间接抵免,也应适应入世后将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的形势发展,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并拥有分配股息红利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准予间接抵免和多层抵免,以期尽可能地避免和消除重复征税。具体建议是:

1.对公司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

2.对公司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3.对公司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地区级子公司,并拥有该地区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上述第二项所说的税收抵免。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全资子公司就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对地区级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税额。

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问题

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其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境外所得是“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所说“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应如何理解,有些限制性列支的规定,如业务招待费、计税工资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列支标准应如何适用于境外所得额的计算,都未见明确。“暂行办法”第一条对境外所得的计算划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明确为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据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并且明确“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并没有讲税收法规有关成本、费用的限定,对此应如何理解和依循;二是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所得,明确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并没有明确境外投资的费用支出,如贷款投资的利息支出和管理费支出等如何回收,应否作为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所有这些都还有待于细化明确。境外业务有多种,对外投资与合作方式也各有不同,对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以考虑分全资机构与非全资机构加以明确,但应细化具体,以利于依循。具体意见是:

1.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机构,包括全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和承包工程与提供劳务的场所),其来源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以依循所在国税收法规的规定,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再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扣除投资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支出以及应分摊的损失,以其作出上述扣除后的金额,为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在境外设立非全资机构,包括投资入股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其来源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以按被投资企业分配给的股息红利额,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扣除投资的财务费和管理费支出以及应分摊的损失,以其余额为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问题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第三条规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这表明,企业可以实行“篱笆墙”制度,对其海外各公司可以盈亏相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此相适应应当实行税收抵免综合限额,因为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在于合理计算税收抵免限额。但“暂行办法”第四规定,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即:

境内、外所得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额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税法计算的×—————————————

应纳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依照“暂行办法”的上述规定,除了“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额是未经海外公司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其余境外所得额都是海外各公司盈亏相抵后的金额。这样,计算公式中的分子与分母的计算口径不一致。分子是未经盈亏相抵的金额,分母是盈亏相抵后的金额,必然增大分子,提高计算抵免限额的比例,多计税收抵免限额。如果境外税率高和准许间接抵免与多层抵免的情况下,加大税收抵免限额,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如果境外税率低和不予间接抵免与多层抵免的情况下,加大税收抵免限额,将增加企业负担。因为认可的境外税收缴纳数额低于抵免限额的,其差额须在国内补缴税款。核心问题是,境外业务之间可以盈亏相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免限额,这两者应如何协调,需要进一步明确,以利于依循。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办法:一是分国不分项抵扣;一是定率抵扣,即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6.5%抵扣。为此,明确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余额,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对抵免限额的计算,应考虑允许企业在下列两种方法中选用其一:

1.对境外所得额分国(地区)计算税收抵免限额,即分国限额;

2.按境外业务间盈亏相抵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收抵免限额,即综合限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内、外所得境外业务盈亏相抵后所得额

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应纳税额×——————————————

境内、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计算税收抵免限额的方法一经选定,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不得改变。

四、减免税视同已全额征税抵扣问题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此项规定是限于在协定中列明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免,还是不论在协定中是否列入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免,凡是纳税人在与中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获得减免所得税,都可以办理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免,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在我国已同71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只有同意大利、泰国、马来西亚、保加利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大韩民国、印度、越南、马其顿等少数国家的协定,列有中国企业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可以视同已征税抵免,同大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没有列入或者仅是对方国家承担的协定义务。为了有利于我国企业增加国际竞争力,可以有两种考虑:

1.凡是纳税人从与中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取得减免所得税,不论在协定中是否有减免税视同已征税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都可以办理视同已全额征税抵免;

2.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五、纳税申报问题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此项规定,需要明确境外所得的实现日期问题。境外投资项目须依从所在国税收法律规定确定纳税年度,有些国家不是历年制,而是4月制或7月制,与我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境外投资项目有合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其年度利润未分配,应如何申报。对这类问题,可以考虑采用从宽从简办法处理。

第4篇:税收论文范文

一、税制优化必须考虑征管因素

1.税收征管的成本不容忽视

优化税制理论往往在税收导致的经济效率损失与增进社会公平之间进行权衡,以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然而,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但税收的课征并不是一种不花钱的活动,相反,税务当局征税要消费资源。与此同时,纳税人奉行税制要付出代价,包括会计师和税务师费,还有纳税人在填写税收申报表和作记录时所花的时间价值。

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成本一般是1%~2%,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征管水平较低,因而税收征管成本更高。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税制设计时的初衷。

2.税收征管能力制约税制优化

政府征管能力是税制结构选择和调整的重要约束条件。在短期内,一国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总是有限的,税制结构的选择与调整不能超越这个限度。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如果一个国家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从而降低税制的可信度,使税制的既定目标落空,最后得不

偿失。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切实可行的。

3.税制优化必须考虑税收征管环境

良好的法制环境是税制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而较强的国民纳税意识则有助于税制的优化。一国如果不考虑自己的法制建设水平,盲目地追求税制的优化,使税制繁琐复杂,结果极有可能适得其反。同样,国民的纳税意识及纳税观念也不容忽视,例如,在一个纳税意识淡薄的国家,实行简便的税制应是明智的选择。

我国是一个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应该说我国的征税环境并不理想,当然这一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可以改变的,但非一日之功,我国税制优化设计时不能不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

二、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考虑了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的优化税制设计,事实上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事实上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过于简化的税制其征管成本肯定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也有限,显然并不足取。合理的税制结构,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

收收入,又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可以促进税制结构的优化

第5篇:税收论文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集中征收

“九五”期间,浙江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建设要求,坚持“探索、实践、创新”的精神,沿着实现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这一主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征管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初步形成了浙江国税的发展优势。进入二十一世纪,按照总局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新要求,立足浙江国税实际,再次提出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体制建设的新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和探索。

一、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简要回顾

在“九五”期间的后三年,浙江省国税系统全面开展了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为主要特征,以规范税收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税收成本、优化干部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征管改革,构建了具有浙江国税特色的“一项制度、四大体系”税收征管格局,在县市范围内基本实现了总局提出的征管新模式的要求。

1.建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基本实现了由税务机关上门收税向全面实行以纳税人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组成的自行申报转变。在税款缴库方式上,基本实现以预储账户纳税为主的纳税方式。2001年,全省68万户纳税人中,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已达189524户,其中使用网络申报78472户,电话申报111052户;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扣款”方式缴库的纳税人已达553194户。

2.建立了“一体两翼”的集中征收体系浙江省国税系统在县市区域内撤并了所有的基层税务所(分局),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局。统一设置办税服务厅(或少数延伸办税服务窗口),全省、国税基层征收机构(场所)已从1995年的748个,减少到2001年的79个(其中征收局58个,延伸申报点21个)。系统人均征收税款从1996年的88万元上升到2001年的228万元。

3.建立了监督机制健全的一级税务稽查体系全省各级稽查局专职稽查人员已占干部总人数的30%.实现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内、外分离,即选案由选案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为主,涉税案件审理实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规部门)和稽查部门两级审理。规范了税务稽查行为,加大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4.建立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监控体系实现县市为单位的集中征收,计算机依托作用得到加强。省、市、县三级DDN主干网全面建成。浙江国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ZT97)全面推广,“金程工程”稳定运行,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监控能力和干部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5.建立了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通过脱钩、整顿改制税务中介机构,完善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2001年,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申报已达112547户,纳税人满意,社会中介组织也得到了发展。按照总局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要求,在全系统统一推行政务公开,建立税前、税中、税后的义务纳税辅导与服务体系。

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的改革,实现了浙江国税税收征管改革的“第一次跨跃”,为我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提供了体制和机制上的保障。

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探索

浙江国税系统在全面实现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以后,针对主要税源集中在县市城区、基层征收机构相对集中、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实际,在提高税收征收集中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

1.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提出。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形式,与以往征管体制相比优越性明显,是跨越式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在总结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所取得成效的同时,展望当今世界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展望未来的国税征管工作,特别是与总局新时期工作要求相比,仍有不少缺陷。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制约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县市局需根据数据量配置不同档次的小型机、服务器,投入较大,电子申报、银税联网以及跨部门采集信息的接口比较分散,系统与数据的安全性不容乐观,在征收能力和纳税评估方面缺乏可比性,公平税负的范围和程度受到限制。二是税务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实行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以后,基本形成了小机关、大基层的格局,但由于受传统管理思维的影响,基层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的内设机构、工作流程和服务窗口设置带有机关化的趋向。工作环节从经办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门、局长,到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职能迭加,制约了税务行政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三是税务行政管理有待规范。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税收执法基本得到规范。但税收行政管理信息化程度不够高,人、财、物的管理仍相对独立和分散,且信息不够透明,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纳税服务有待加强。需要统一规范和简化办税程序,同时在网络支持下,征收管理工作如何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达到服务优化、管理强化的目的,在树立国税新形象等方面需要努力和完善。

2.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和改革方案的形成。按照省局提出的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思路,2001年初,衢州市局、丽水市局根据经济薄弱地区税源相对集中在县城的特点,率先开展了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2001年7月省局在衢州市召开全省国税系统市地局长会议,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交流,围绕在市地范围内实行税款集中征收、信息集中处理、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肯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作出了扩大试点范围的部署。会后,嘉兴市局以试点单位的经验为基础,结合本地国税工作的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市局、县局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配备以及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协调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方案。2001年10月,湖州、金华、舟山等市局也着手进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准备工作。2001年12月,省局再次召开由省局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市地局主要领导、省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专题研究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过认真的讨论和分析,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对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方案中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调整、权限划分、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论证,提出了全面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新型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体系总体目标,从而为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主要内容

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市地为单位“信息数据集中处理,税款集中征收,稽查相对集中以及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的新型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体系。

1.在集中征收上,按照“税收监控在省局、税款征收和纳税信息处理在市地局、税收管理在县市局”的要求,市地局设一个征收局,负责全市地税收征收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在各县市局设办税服务厅。县市局按管理为主的功能调整内设机构,负责办理所属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

2.在信息化建设上,采用以市地为单位数据集中分布模式,数据库建在市地局,全市各单位在一个数据库下开展税收征管业务处理工作。

3.在干部的管理上,县市局局长、党组书记的任免、新增人员录用和外系统人员调入应报经省局同意,县市局中层正职干部的任免应报经市地局同意;同时为体现集中征收、分类管理、重点稽查的要求,管理、稽查、征收系列人员大致按基层干部的5:3:2比例配置。

4.在财务管理上,市地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总账建在市地局,各县市局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核算,统一工资标准,奖金分档核定。全市地固定资产由市地局统一协调管理和调剂使用,其登记、建账、核算、管理由县市局负责,大宗物品由市地局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5.税务稽查的相对集中。市地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及市地局以上收到的举报案件的查处,对县市局查处涉税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案件派员参与查处,并负责审理。

(三)基层征管机构设置

1.市地局机构设置市地局设1个征收局、1个稽查局,按建制区设管理局,市局内设机构按总局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设置。

2.县市局机构设置县市局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税政法规科(股)、管理科(股)、计统征收科(股)、人事教育科(股)、监察室;直属机构调整为: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条件设立)、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条件设立);事业单位为: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条件设立)。

3.县市局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

(1)办公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编制税务经费的年度预、决算和全局的财务管理。

(2)税政法规科(股):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法规;负责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和中央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过错责任追究,办理税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3)管理科(股):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纳税人的专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有关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指导税务登记、征管质量考核、纳税申报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认定和管理、核定申报方式和纳税定额、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减免抵缓退税审批、零散税收征管。

(4)计统征收科(股):负责贯彻落实税收计划;负责汇总、编制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数据;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受理、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计划会计、统计分析;负责办税服务厅的各项涉税事宜。

(5)人事教育科(股):负责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基层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6)监察室:负责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查处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

(四)CTAIS的全面应用,为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提供了技术支撑

根据总局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意见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从2001年6月份开始,全省国税系统集中人、财、物推广CTAIS,历时四个月,至2001年9月底,全省国税系统所有市地局CTAIS全部成功上线运行。启用申报征收、管理服务、发票管理等十二个CTAIS主要功能模块,成功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票开具和税收计会统等多项业务,系统运行基本平稳。在推广CTAIS的过程中,我们把数据库建在市地局,县市局所有的税收业务通过宽带网与市地局小型机相连接,从而实现以市地为单位信息的集中处理,也为全面推行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征管改革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实现了浙江国税税收征管改革的“第二次跨跃”。

三、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成效

通过一年半的试点和推广,到2002年6月底,全省10个市地局已全面实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从目前的情况看运行基本正常,成效也比较明显。

(一)进一步实现了税收执法权的上收、分解、制约和规范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市地局征收局负责全市税收征收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市地局执行上级各项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时,加强了协调和指导,确保了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的统一,以及与CTAIS的有效衔接。在全市地范围内统一实行征收和专项检查,纳税人属地管理,基层税收管理的执法权全部上收到县市局,征收和检查等执法权限逐步上收到市地局,执法主体的数量大大减少,实现了以市地为单位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制约。随着市地局CTAIS操作权限的统一设置,征管业务流程的逐步统一,税收征管措施的统一落实,大要案案件检查的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统一处罚标准,使得税收政策、执法口径、操作程序在一个市地范围内基本统一和规范,执法的随意性得到有效遏止。同时,规范执法也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收入在“九五”期间1997年、1999年以及2000年跨上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四个台阶,2002年又跨上了600亿元的台阶,全省国税共组织收入688.17亿元。加上海关代征和车辆购置税,全省国税总收入达到869亿元。

(二)为税收征管信息一体化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将信息处理的主机集中到市地局,并按双机备份的网络安全要求配置硬件设备,实现了以市地为单位的数据集中分布模式。同时对全省的网络进行增容改造,省局完成了到杭州市局100兆、到其他各市地局8兆的网络传输能力,市地局完成了到县市局2兆的网络传输能力,以满足以市地为单位数据集中和各地与省局交换数据的需要。这一数据分布模式,把信息处理的支点放在市地局,一方面统一在市地局设置电子申报、银税联网以及跨部门采集信息的接口,系统与数据的安全性大为改善;另一方面使系统现有的物质、人力资源得到合理调配,也为将来把信息处理的支点放到省局提供了经验和准备,而且与总局提出的税收征管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基本吻合。

(三)有效地精简了机构,提高了工作效率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彻底改变了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时内设机构层迭的格局,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税窗口直接面向纳税人,工作环节大为减少。在现有信息处理和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使县市局税收征管业务从纵向分层分级处理,向横向同层同级处理转变。管理层次由原来的经办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门、局长、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5个环节减少到目前的经办人、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3个环节,既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又解决了县市局与各管理机构在税收管理中“两张皮”的问题,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工作的效率。

第6篇:税收论文范文

一、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基础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框架是以三个基本理论为支柱构建而成的,即财政联邦主义的财政分权理论、公共选择学派的非市场决策理论和演进主义的制度竞争理论。这三个理论从各自的角度解释了税收竞争存在的原因。

1、财政联邦主义的财政分权理论在联邦体制国家中,多级政府形成多级财政体制,同级政府拥有同等权利且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如前所述,基于自身利益的驱使,地方政府会凭借自己的权利争夺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从而在联邦体制国家中产生了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财政分权理论从经济学角度来解释这一现象,即税收竞争是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的自利行为。

2、公共选择学派的市场决策理论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方出现了公共选择学派,它把主流经济学对市场竞争中人类行为的分析范式引入到政治制度中对政府行为进行分析,说明在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地方政府间竞争类似于市场竞争。在这个“准市场”的作用机制下,人们可以通过“以足投票”来选择能够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居住,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具有竞争意识,谋求本地区经济发展,满足本地区居民的需求,从而得到选民的支持。税收竞争作为地方政府间竞争的主要手段,在提高地方政府竞争力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人们都会选择交最少的税,而享受最好的公共产品的地方居住。

3、演进主义的制度竞争理论演进主义认为,竞争可以实现变化、进步和创新,社会活动主体间不断的相互竞争产生了各种活动规则。哈耶克曾提出“竞争有利于制度创新”的观点。而政府间竞争主要表现为制度竞争。所以,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是高效率税收制度的发现者和维护者,它构成了诱致性制度变迁或中间扩散性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因,可以更容易的实现转型期的制度选择,从而构成财政分权制度完善的外在条件。

二、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理论研究的发展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理论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其经济效应作了深入地研究。但是,理论界对他的态度仍不一致,有人认为适度的税收竞争可以带来正效应;但也有人认为税收竞争的存在就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损失社会福利。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外理论界广泛运用实证方法,对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效应进行了分析。国内学者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也对地方政府竞争理论进行了一定的论述,并针对中国实际进行了一些实证分析。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理论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

1、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公共品的提供国际上,一般认为对国内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始于蒂布特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模型。他在1956年发表的《地方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明确提出“财政分权下的地方辖区政府间竞争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提供效率”这一观点。他在新古典框架下证明了:如果存在足够多的地方政府,均衡时公共产品的提供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是一种“类市场的理论”,他运用市场竞争理论分析联邦制下地方辖区政府间税收竞争具有效率。但是由于蒂布特的国内税收竞争有效理论存在很多太过理想化的假设条件,所以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但是它开辟了国内税收竞争问题研究的先河。目前,西方学者在“税收竞争会导致公共支出水平下降,尤其是主要服务于劳动力的公共产品提供不足”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基本一致。Oates(1972)指出由于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资本,竞相降低相应的税收,使得地方支出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之下,从而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出筹集足够的资金。

特别是对于那些对当地经济无法提供直接收益的投资项目上。所以,他担心税收竞争会使地方公共服务的产出达不到最优水平。另外,他还提出了国内横向税收竞争的“外部性”,即一地方政府采取的公共政策会影响另一或另几个地方政府管辖的居民的福利水平以及其税收收入。在前人理论模型的基础上,Keen和Marchand(1997)提出了另外一种公共产品提供的无效理论:地方政府吸引资本流入的竞争,将驱使地方政府更为关注公共投入,从而导致公共投入提供过度,而过度的公共投入必然会挤占为本地居民提供服务的公共产品数量,从而使供公共产品数量过低,过度的公共投入和不足的公共产品都是缺乏效率的。后来Matsumoto又假设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并且资本和劳动力在生产中是互补的,得到的结论是,增加公共产品的投入将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尤其是有技能劳动力的流入,劳动力的增加可以鼓励投资。这种效应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弱地方政府提供过度公共投入而偏向使资本获利的动机,但税收竞争下公共支出的总体水平依然是处于缺乏效率的低水平状态。Huber(1999)的分析则表明,如果税收竞争扣动政府间机动税“竞争到底”的扳机,会降低税收收入,当税收下降,政府被迫或者减少支出,或者提高其他税收。如果政府支出对居民产生效用或产品收益,或替代税收不好寻找,那么财政偿付能力的下降会导致地区福利的降低。

2、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经济增长德国学者何梦笔(1999)把西方政府竞争理论运用到中国,他在《政府竞争:大国体制转型理论的分析范式》一文中,着重分析了俄罗斯和中国两个国家的经济政治转型过程,强调政府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他认为:中国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在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周业安(2003)通过博弈的方法研究了地方政府竞争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经济分权导致地方政府围绕经济资源展开竞争,但这种竞争受到政治体制的限制,导致地方政府在选择竞争策略上的扭曲,(进取,进取)的均衡策略组合实际上无法实现,而得到其他策略组合,导致经济资源的浪费。

3、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要素流动税收竞争就是要争夺经济资源或扩大税收资源,所以很多学者致力于研究税收如何影响FDI。Dunning(1981)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被广泛接受。他认为,作为寻求最大化收益的跨国公司,如果其拥有所有权特定优势、区位特定优势和内部化优势,那么该跨国公司就会愿意并有能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

其中,区位优势又包括自然禀赋优势和投资环境优势,税收制度属于投资环境优势的一个组成部分。ZodrowandMiesz-kowski(1986)通过四个假设分析认为,资本的流动性导致对资本的低税率;资本流动性与资本课税税率负相关;如果资本是可以自由流动的,对资本税率做微小的下调能导致帕累托改进。Wei(1997)发现税率和和外资流入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Hines(1997,1999)研究认为:调高l个百分点的税率会引致0.5至0.6个百分点的FDI内流的下降,税率已经对跨国公司的决策行为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JanK.Brueckner在《政府是否加入了不动产税的战略竞争?》一文中以财产税为研究对象,运用空间滞后经济模型(spatiallageconomicmodel),收集了美国波士顿主要地区的截面数据,建立当地

财产税率与竞争地区不动产税率的函数关系,证明财产的流动与税率之间存在非零的斜率关系,即投资选择对税率具有应变能力。而且这一斜率的正负还取决于其他参数。阳举谋、曾令鹤(2005)运用MacDougall———Kemp模型,采用Janeba(1995)的分析框架,结合我国税制特点,分析地区间税收竞争对资本流动的影响。

通过他们分析表明,我国地区间的税收竞争是基于有效税率的竞争,竞争会导致有效税率降低和资本的非效率配置;如果地区间能够进行合作,资本可以实现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政府策略选择Wildasin(1988)认为,当参与税收竞争的政府个数比较少时,以公共产品的水平作为决策变量得到的均衡解不同于以税率作为决策变量时的均衡解。它证明了当各地方具有相同的偏好和技术水平时,用前者作为决策变量时得到的均衡税和均衡公共产品投入水平要低于后者作为决策变量时的均衡水平。Bucovetsky和wilson(1991)分析了“大地区”和“小地区”之间“不对称资本税税收竞争”情况。结果是:大地区的税率相对较高,小地区的税率则较低。所以,在地区大不对称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完全资本税竞争中,小地区占据一定的优势。DepaterandMyers(1994)发现,地区间在规模、生产技术以及消费者偏好上的差异有可能会得一地区把资本输出到其他地区,资本输入地区就会具有这些输入的动机,从而得规定的资本税后利润率下降。这些地区具有提高税率以获得有利的“贸易条件效应”的额外激励。他们称这些贸易条件效应为金融外部性,正是这种金融外部性存在导致了资本输入地区的公共产品过度提供,同时又使得资本输出地区公共产提供严重不足。

沈坤荣和付文林(2006)通过运用空间滞后模型对我国省际间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发现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激发了地方政府推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但不恰当的分权路径也加剧了地区间的税收竞争。省际间税收竞争反应函数斜率为负,说明省际间在税收竞争中采取的是差异化竞争策略;同时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目前对公共产品的偏好较低。而对省际间税收竞争增长绩效的格兰杰因果检验则显示,公共服务水平对地区经济增长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并且地方政府的征税努力与其财政充裕状况直接相关。殷华方和鲁明泓(2004)将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分为中央政府政策和地方政府政策,运用1979—2000年的资料,研究和分析了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有效性。得出了中央政府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影响力,而地方政府政策则较少或没有影响。超级秘书网

因此,地方政府之间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竞相提出过于优惠的条件是无效的。因而,地方政府没必要在政策优惠上相互恶性竞争,真正要做的是大力发展当地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企业经营环境。综上所述,不同学派从各自的角度对税收竞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理论学者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融入了自身的理解,从而推动了税收竞争理论的不断前行。关于税收竞争的利弊,学者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这一形式与效率间的关系。我国国内横向税收竞争研究中观点认为:税收竞争可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借助这一形式,可以实现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帕累托最优,而无需政府对经济的强制性干预。对企业而言,政府间良性的税收竞争带来最直接的收益就是税收负担的减轻作为该地区的成员之一,企业同时可以享受那些提高了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最后,还可以借助经济力量维护自身的权利,如用资本、人员的自由流动迫使当地政府做出有利于企业生产的一些决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制定过低的税率,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但政府收入水平与支出水平之间的差距会进一步加大,使得政府“吝啬”于公共支出项目,从而降低了公共产品的总体支出,降低了公共产品的水平。一方面,损害了国家利益,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应有的提高;另一方面,投资企业可能获得了暂时的经济利益,但从长期看,投资“硬”环境的制约必将最终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是一种效率的损失。无论谁是谁非,税收竞争的范围从最初的一国内部延伸到了全球,本身就说明其强大的生命力。从最初的税率减低,到避税港的出现,税收竞争的手段可谓层出不穷。人们之所以不遗余力地致力于税收竞争的沿用,事实上正是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政府工具的实用性。那么对于税收竞争的运用,我们只能更多地本着趋利避害的原则,创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秩序,在这样一种秩序下寻求获得制度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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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业安.地方政府竞争与经济增长.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l),97一102

[3]阳举谋,曾令鹤.地区写作论文间税收竞争对资本流动的影响分析.涉外税务,2005(l),14一18

第7篇:税收论文范文

关键词:我国税收、环境、浅析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收额的大小也就决定了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强弱。因而各国对税收的征管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采取了严格的征管措施和手段。美国就流传着一句名言“人一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死亡和纳税”,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历史背景不一,税制总体设计和实施中必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拟从我国的税收环境方面,谈一点笔者的观点和看法。

税收环境是由国家一系列的税收法规和相应的政策以及民众的纳税意识所决定的。在我国由于以上两方面都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所以税收环境也与主观期望的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

一.税收政策方面

税收政策在制定时,应本着平等、确定、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做到普遍征收,税不重征。但在我国流转税中最主要的增值税却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现象,主要有:

1.类型差异造成的重复征税。我国增值税法规规定:资本性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纳税人在资本性投入时,其进项税构成了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最终也构成了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这一点突出体现在高新技术企业主体中,由于高新技术的资本有机构成高,产品中相对较高的折旧费得不到抵扣,这部分税额使资本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且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还包含一部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货物流转次数越多,其中已征税的重复征税就愈重。这种情况影响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从客观上限制了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也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与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期的发展策略不相吻合,更不利于治理当前的通货紧缩。

2.不同时期的政策造成的重复征税。国家往往根据不同时期产业政策的需要进行政策调整来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如我国曾将出口退税率调低,使出口产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就不符合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出口退税原则。这种重复征税完全是由政策调整所致。又如价外费用中代收代垫款要作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金,但有些非受益性代收款(如汽车维修行业代收的年检费、手机销售行业代收电信部门的入网费等等)就因为无抵扣税(多数是征营业税而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就必然导致重复征税。再如废品、下脚料的出售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都有存在着重复征税的情况。

3.技术性造成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是一种技术要求高的税种,实行以进项税专用发票抵扣其销项税的征收管理方法。但在实践中有些行业还不能完全取得抵扣联进行抵扣。这样,货物或劳务的实际增值就与发票增值不一致,导致销货发票与进货发票的差额大于实际增值。此时重复征税就不可避免。这主要体现在当前自然资源采掘中的高附加值和部分基础工业等行业中,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矿业等。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体现公平的原则,但在技术性重复征税中,同一行业在采掘与加工、流通环节的税负就远不一样,使采掘业在市场竟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税种差异造成的重复征税。我国增值税中对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征税的规定,营业税中也存在对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征税的规定。因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其涉及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但是,当对该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时,其中的营业税项目因无进项税金抵扣而税负加重。如对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公司,同从事软件所有权或专利权转让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相比,因后者缴纳营业税使得前者得不到进项税专用发票抵扣而税负明显加重,这主要是因为增值税未实行普遍征收引起的。

二.税收征管方面

税收法规和政策制定之后,还些相关的法规、政策又不断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变更。曾经有一位税务法规处官员在税务师的培训班中说到:“我如果半年不上班,恐怕我也会跟纳税人一样,不知道当前的政策。”此番话说明了税收政策变化的速度,由于新的政策不断出台,而纳税人能知晓的渠道不畅通,致使目前的税收全由税务人员一方说了算,其征收的文件依据在当时是否仍然有效,纳税人员无法得以证实。

1.税收征管的随意性。税收必须依照法规、政策来征收,由于上述情况的出现,使纳税人无法清楚明了自己应交纳的税赋,完全由税务人员上下齐手。如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时,申请一般纳税人必须先预交一部分增值税并有三个月的考察期。再如,将所得税与销售收入挂钩,按一定的比例征收或干脆不管盈亏定一个基数按月缴纳。笔者还遇到税务人员在稽查个人所得税时,将旅游业的导游人员工资起征点定为零,只要拿了工资就按5%征收。显然这些都违反了税收法规,恶化了税收环境。

2.税收征管的地方性。有些税在征收时,作为中央、地方按比例共享,这样不可避免地在征收上会出现地方保护性的做法。如武汉市规定,增值税率必须达到1.5%的税负,否则企业即使取得了进项税发票也不予抵扣。此种做法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有一企业在汉成立的初期陆续购进大量商品,此阶段进项税金必然大于销项税,但由于税负达不到1.5%,仍须交纳1.5%的增值税。地方性的规费也乘机搭车或征收条件已经消失,但仍照收不误。如武汉市比照教育费附加,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了地方教育发展费,在物价持续下跌,通货紧缩的情况下,依然征收销售收入1‰的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3.征收人员任务过重,手段落后。目前税务征收人员管辖的纳税户较多,一般均在30户以上,每月工作时间只有22个工作日,除去学习、开会等时间,真正能够深入到纳税人的企业的时间就更少,有的企业与征收人员甚至一年半载难得见上一面。即使见了面,一年半载的经营状况,财务账目也不可能了解得十分详细,加之手工记账,手工查帐,以及有些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不熟,或是走马观花,或是随便定数,这些也使某些偷税、漏税者产生了侥幸心理。能偷则偷,能漏则漏。

三、公民纳税意识方面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一直是以上缴利润代替税收,以致在民众心中根本没有税收这一概念,即使利改税后也从未想到自己就是一名纳税人,而往往想到的是国家给了我工资,国家又要给我加工资了等等,其实国家并不能创造价值,创造价值的是众多的纳税人,在这一点上国外的纳税人意识就比国内公民强的多。正因为思想意识上的不到位,加之税收环境存在诸多的弊端,使纳税人避税、偷税的心理加强,而且也使市场主体转向重复征税少、税负轻而且合理的行业,因此,“两税”收入占GDP的比重连年下降就势在必然了,这也是税收政策,征管方法及公民纳税意识三方面相互影响,造成恶性循环的结果。

针对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加以缓解呢?笔者认为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其一,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让增值额中既包括劳动创造的价值也包括资本性货物的损耗,这样有利于高新技术专业进行技术资本的投入和创新。同时要扩大征收范围,实行普通征收,简化税率,公平对待。对一些因技术和政策导致的重复征税,要按照中性、稳定的原则加以消除。

其二,在征收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作用,目前税收征管人员人手少,任务重,对所管辖的纳税户无法进行详细的稽查,而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却在为业务少、生存难而发愁,可根据这一现状将纳税人的申报、稽查等工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并给予一定的报酬,即可达到双方互利的效果。这样既减轻了税收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专业人员作为中介方介入,也可避免税务人员的“一言堂”,同时也可遏止或降低偷税漏税的行为的发生。

第8篇:税收论文范文

(一)以服务促进纳税遵从英国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方面,成功地移植了企业客户管理理念。税务部门内部设立客户关系经理,既负责协调税企关系,及时化解征纳双方认知差异或误解,又加强对企业营运的了解,有针对性地改善税收管理。不仅提高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还增强了税务部门的办公透明度,改善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了纳税遵从。

(二)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征管质效英国根据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程度和企业规模两个标准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遵从度较高的纳税人,开发互动工具使客户能够自我服务,以尽量减少服务总成本;对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使用风险工具干预违规行为,实施税务检查和审计,产生威慑,让迟缴或不申报的纳税人承担严重后果。英国非常重视对大企业的服务管理,对全国排名前2000位的大企业派驻客户关系经理,与企业共同办公,开展专家指引、风险评估、沟通反馈、优化流程、税收审计等工作,核心是开展风险评估,引导纳税遵从;对中小企业通过历史记录审计发现是否存在风险,经过风险评估发现存在的税收问题。

(三)税务行业管理健全,实现多方共赢在英国,税务行业发展历史较长,社会认可度高。英国税务部门对于税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比较严格,依据法律对税务行为进行强制约束和规范,对于税务的不端违规行为处罚严厉。英国税务的行业管理以特许注册税务师公会为主,行业管理制度健全。英国税务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较高的客观公正性和可信任度,内部运作规范,品牌形象良好。他们依靠专业优势,积极与税务部门合作、为纳税人服务、为修改税法建言,走上了一条独立发展道路。

二、英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启示

明晰的纳税人自主评定制度、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先进的客户服务理念、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和独立发展的税务,形成了英国税收征管的鲜明特点。我们应当立足国情,分析借鉴英国的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水平。

(一)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英国纳税人自行估税体系完善,纳税人根据税务部门的申报提示,在申报期内根据实际情况进入自行申报系统,填报各项应税行为和指标,最终系统自动估算出应纳税额,税务部门只需要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各类应税行为和指标进行审核即完成了税收评定工作,优化了征纳税收成本,提高了征收效率。结合我国实际,首先,税务部门要转变思想,更新理念。要把诚信纳税作为税收管理的基础,使“缴税是纳税人自己的事”这一理念贯穿于税收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流程再造、以及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其次,厘清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精简税收行政审批事项;优化、简化办税流程;简并规范涉税文书报表;减少直至取消纳税人申报前的各种核准性、监管性制度安排和管理活动。第三,强化纳税评估。有纳税人自主申报,就应有税务部门的纳税评估。要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统一规范纳税评估流程;完善优化纳税评估指标;提升税务部门涉税风险应对能力,促进税收遵从度的提高。

(二)完善涉税信息管理机制英国税务部门获取信息渠道广泛,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的银行支付系统、政府主导的公司登记网站、雇主对雇员工资的申报、会计师在报告中对纳税人信息的披露等都是获取纳税人重要信息的渠道。针对我国“信息管税”的现状,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在法律制度层面保障涉税信息的获取。限制现金流通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银行信息和支付信息披露机制。其次,要完善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着力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税收风险监控识别水平。第三,要加强涉税信息的管理。按照信息需求、信息搜集、信息存储到信息加工、信息分析、信息利用和信息反馈等环节,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管理流程,强化内外信息分析利用,以稳定持续、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支撑纳税服务、税收征管。

(三)构建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英国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主导思想是服务于纳税人,实现在纳税事宜上双赢的目标。目前我们提倡的纳税服务理念还局限于服务纳税的层面,既没有充分体现出尊重纳税人,也使得征税人的权威性不够。借鉴英国纳税服务客户管理,我们应该树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纳税服务理念。一是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正确理解和把握纳税人的合法合理需求。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工作理念。二是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以法治、规范、遵从、减负、增效、维权为重点,建设有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收遵从的纳税服务体系。三是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重点是在服务手段、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上实现新的突破。

(四)加强税源分类管理英国对税源的分类管理,使得个性化、专业化管理手段得以体现,税收成本得以有效控制。针对目前我们管理层级繁杂,专业人员配置不当,征管质效不高等问题,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划分税源类别,研究制定扁平化的管理层级,探索风险管理运行模式,培养和配置专业化管理人员。一是要因地制宜,科学分类。要根据经营规模、行业和涉税风险程度,对管理对象进行科学分类。二是在税源分类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形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高效运转的税收管理闭环体系。三是要不断创新管理手段,对不同管理对象实施差异化\非均衡的管理手段,提高税收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四是实行大企业管理机构实体化,积极探索团队化管理、风险管理新模式,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提升其税收遵从度。五是要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完善培养和人才选拨任用机制,提高税务人员的征管水平。

第9篇:税收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