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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管理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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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管理论文

第1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普遍陷入困境,公共行政机构庞大臃肿、效率低下,公众对政府不满情绪高涨。在这样的背景下,英美两国政府率先展开了一场公共行政改革运动。西方学者在总结这场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出不同方向的管理理论,被统称为新公共管理理论,其中具代表性的有:

1.小政府理论。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弗里德曼和哈耶克,他们认为政府在社会公共管理活动中要尽可能少地干预市场,政府的主要职能只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提供不了的公共服务和产品。

2“.流程再造”理论。这一理论由哈默和钱皮提出,它源于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和方法。流程再造理论认为企业要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必须要围绕顾客的需求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思考和改革,使企业在成本、质量、服务、效率方面得到大的提升。后来这一理论被逐步引入到社会公共管理和政府行政管理中,用来改造传统力量强大的官僚制体系。

3“.重塑政府”理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奥斯本和盖布勒,他们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全面阐述了这一理论。奥斯本和盖布勒认为要解决当前政府部门的弊端,就要重新定位政府职能,用企业家精神去重塑一个“企业化政府”,用企业经营管理的成功方法指导政府机构的运行,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该理论的核心要素是以顾客为中心,强调政府部门应对他们的顾客———社会公众负责,聆听他们的呼声,并把社会资源放在顾客手里让他们挑选。上述不同的管理理论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他们“共同的主题就是对市场机制和市场术语的运用”。从源头上讲,新公共管理理论就是将企业管理的一些原理、技术和方法应用于公共管理部门,通过引进私营部门成功的市场经验,实现在公共部门的良好管理。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中,“公共管理者集中地关注责任和高绩效,试图重构官僚机构、重新界定组织使命、使机构程序合理化并分散决策权”,可见,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于效益和效率。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办学层次的不断提升、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工作任务日渐繁重和复杂。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与高校的教学科研机构属性不相适应,对外屈从政府和社会压力,不能维护高校自主办学和学术自由,对内干预学术事务、侵犯学术权力,行政管理的低效率越来越成为高校发展的阻碍。因此,亟须要对当前高校管理进行改革,寻找一种新的管理模式以适应高校的快速发展。而新公共管理理论在管理效益和效率上的价值取向正可以为此提供理论支撑。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与高校行政管理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欧美一些公共管理学者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这一理论代表人物是罗伯特•B•丹哈特和珍妮特•V•丹哈特,他们在《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一书中对新公共服务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的七大原则:服务而非掌舵;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服务于公民而非顾客;责任并不是单一的;重视人而不是生产率;超越企业家身份,重视公民权和公共事务。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管理者在管理公共组织和实施公共政策时要把重点放在如何为公众服务上,而不是依仗手中的权力为政府航船掌舵和划桨;要向公众放权,由公众来决定航船的方向;公共管理者的职责只是建立具有高度响应力和高效执行力的行政机构来为公众服务。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肯定了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推动当代公共管理实践活动的积极意义,同时摒弃了作为新公共管理理论核心的“企业家政府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关注的重点在于民主价值和公共利益,主张把效率和生产力置于民主、社区、公共利益等更广泛的框架体系中,力求建立一种以公共协商对话和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公共服务行政。可见“,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价值取向是民主,高度重视公民权利、公民意识、公民身份和公民价值,追求最大程度的公平、民主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就是把民主、公平和公正看作是公共行政的首要价值取向,把公共利益的获取放在首位,并时刻强调行政部门的服务性。根据这一理论,高校行政管理就是要建立以服务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模式,把为师生服务作为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根本宗旨,把为师生服务作为学校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高校的管理部门应倡导实践民主、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努力使行政管理者、教师、学生之间形成一种互相尊重、彼此平等的和谐关系,要充分考虑并积极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意愿,努力使全体师生平等地享有学校的发展成果。

三、服务行政理论与高校行政管理

“服务行政”概念来源于“公共服务”,1913年,法国著名法学家莱昂•狄骥在《公法的变迁》一书中,最早论述了“公共服务”的概念和意义。1938年,德国行政法学家厄斯特•福斯多夫在其代表作《当成是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服务行政”概念。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开始了“服务行政”理论的系统探讨研究,“服务行政概念逐步被引入到行政模式的构建中来,成为直接思考行政改革目标模式的理论探索”。服务行政理论涵盖有多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为人民服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服务行政最根本的主题。在服务行政模式中“,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仅是一种行政观念,而且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被确定下来的一种制度”;服务成为了“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政府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就可以实现对个体目标和社会整体目标的系统整合”。服务行政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主题,与我国高等教育目的是一致的。教育理论家阿弗烈•诺夫•怀海德(英)在《教育的目的》一书中指出:学生是有血有肉的人,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激发和引导他们的自我发展之路。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专题规划》中也明确:高等教育坚持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高等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当然,这种一致性需要一套科学的行政运行机制做保障,这是高等教育理论研究者与实践管理者所面对和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四、结论

第2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企业行政;行政管理;功能;特点;要求

Contentabstract:Enterprise''''sadministrationsystem,maysaythatisenterprise''''scentralnervoussystem.Itistakegeneralmanagerasthehighestleadership,bytheadministrationvice-totallabordivisionwithindividualresponsibility,organizesbythespecialAdministrativedepartmenttoimplement,theoperation,itsantennapenetratesintoenterprise''''seachdepartmentandaBranchoffice''''saspectscompletesystem,thenetwork.

keyword:Enterprise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on;Function;Characteristic;Request

前言

行政管理体系担负着企业的管理工作;企业中除行政管理之外的工作,都是某个方面的"业务"。行政管理体系推动和保证着企业的技术(设计)、生产(施工)、资金(财务)、经营(销售)、发展(开发)几大块业务的顺利、有效进行和相互之间的协调。

企业的行政管理如此重要,然而却几乎没有人去研究它;这是现今企业普遍感到最头痛的是行政管理,而改进它又不知如何下手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仅就其中的二、三问题作一探讨,期望引起讨论。

一个较大企业的行政管理体系,其本身往往就是一个具体而微的小企业。行政工作在其广度、深度、重要性及敏感性等方面都不同于企业各方面?quot;业务"。行政工作涉及到企业内部上上下下、左左右右、里里外外的沟通和协调。行政管理的广度,涉及到一个企业的全部运作过程;行政管理的深度,又涉及到许多局外人难以想象的细微末节;行政管理的重要,是因为它是领导和各部门、众员工之间的桥梁;行政芾淼拿舾校且蛭婕暗矫扛鋈说那猩砝妗?

一、企业行政管理的功能及其要求

行政管理工作可以说是千头万绪、纷繁复杂。企业行政人员每天都面临着大量的、琐碎的、不起眼的事务。但是,这些事务只不过是行政管理这棵大树上的枝枝叶叶而已。概括起来说,行政管理在企业中主要有管理、协调、服务三大功能;其中管理是主干,协调是核心,服务是根本。究而言之,行政管理的实质就是服务。

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通常称为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行政人事部之类)担负着企业行政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是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部分、一个环节,是整个行政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小系统。

行政部门应该兢兢业业、认真细致地做好种种行政事务工作,把领导和员工从繁重、琐碎的行政事务和生活琐事中解脱出来,可以集中精力、轻装上阵,研究国内外市场形势,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探讨公司的组织架构,任用公司的各级干部,实施公司的经营方针,解决公司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以及专心做好每一笔重要业务等等。为了做好纷繁复杂的行政工作,行政部门的领导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茫无头绪地整天瞎忙;或是被领导一会儿支到东,一会儿支到西;结果村村起火,处处冒烟,吃力不讨好,不知道自己整天都忙了些什么。行政部门的领导应该有"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的定性,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有自己的主见,能够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做好安排,指挥若定。为了能达到这种境界,必须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行政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规范化表格、图表等,从而建立起行政部门的"法治"秩序。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出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行政人员队伍;同时要搞好科学分工、管理层次和合理授权。一旦行政系统的一系列硬件(如办公设施、生活设施)、软件(如规章制度、工作程序)、人员队伍、分工协作和管理层次等等建立健全起来,整个行政管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就会象一部自动机器一样运转,只在较少的场合才需要部门领导和上级领导辅以"人治"。一个行政部门的的管理能够做到这种程度,可以算是有一定水平了。

然而,行政部门如果仅仅满足于这样一种管理水平,那还是不够的。行政部门还必须在"管理"、"协调"和"服务"三方面再上一个档次,才算是一个合格的现代企业的行政管理者。

从"管理"方面来说,行政部门不能满足于在日常事务的层次上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还必须在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策略、企业精神、企业文化、用人政策等重大问题上有自己的思考,并且高屋建瓴地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成为领导不可缺少的"高参和臂膀"。这就要求行政部门的领导者不能满足于做一个事务主义者,而是要做一个有思想、敢创新、有冲力的领导者;换句话说,他不能仅仅满足于做好一个战术家,还要努力做好一个战略家。很显然,也只有一个有思想、懂战略、敢创新、有冲力的人,才能把行政工作做得更好,做得再上一个档次。

从"协调"方面来说,行政管理者不能简单地以传达领导的命令、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为满足;也不能凭借自己在企业的独特地位对各个部门颐指气使,以权压人。行政部门应主动做好上与下、左与右、里与外的沟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好协调。没有充分沟通的协调不成为真正的协调。

从"服务"上说,行政部门要甘当幕后英雄的角色。因为行政服务干得再出色,毕竟是服务于企业的最终目的的。行政部门的工作,特别是后勤服务工作,永远不要奢望成为企业关注的"中心"。不但不可能,而且不应该。因为如果一个企业的关注点不幸竟在于行政部门,那只能说明一点,即行政工作做得实在太糟糕,影响了企业各方面的工作,影响了企业最终目的的实现,以致于引起大家的关注。行政管理的理想境界应该是"润物细无声"。行政部门最忌讳处处显示自己的存在,与其它部门抢镜头,争荣誉。行政部门应该象一部自动化程度很高的机器,这头原料(任务)进去,那头成品(结果)出来;其中的许许多多曲曲折折,都消化在行政体系之内,切忌为自己评功摆好,四处张扬,浪费别人的时间、精力和感情。要反对利用自己对公司资源的支配权只顾为自己谋取私利或便利的行为,特别要反对把行政部门变成"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府衙门。管理是要执行制度的;但执行制度也是一门艺术,并不一定要搞得剑拔弩张,刀光剑影。特别是在高素质人才集中的地方,更要注意对人的尊重。行政工作要做得有人情味。

二、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及其要求

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管理、协调和服务三方面的功能;究而言之,行政管理就是服务。就这一点而言,企业的行政管理与政府机关大体相同。但是企业的行政管理与政府机关仍有很大不同。这种不同,在我看来,归根结底就在于它是企业的行政管理。企业的行政管理至少有以下特点:

第3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管理中的柔性管理的提出和应用是相对于刚性管理而产生的。刚性管理是沿用的泰勒管理模式,柔性管理和刚性管理两者代表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刚性管理模式主要是以规章制度为依据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刚性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比较冰冷,已经不适应现代化管理需要,因此,一种柔性管理模式在刚性管理模式极度不适应的情况下营运而生。柔性管理和刚性管理相比,主要是以人为本,从人心理和行为表现,采用非强制性的管理方法,这种管理模式在人们思想中具有一种说服力量,能够很大程度上把整个团队的意识变为人们的行为方式。由此可见,这种方式充分体现出了在管理中的一种理性化和人性化。柔性管理模式在注重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对人产生的价值更加重视,能够根据人们的心理活动制定出对企业较快发展的管理模式。

二、办公室行政管理中柔性管理职能

(一)教育职能

柔性管理中教育职能是根据人的行为所决定的,它是柔性管理中的终极目标,也就是把整个团队的意识变为人们的行为方式。对于团队中的奋斗目标和所规定的规章制度是用一种强制性的手段还是用一种自动执行和维护的方式来进行,其中的效果是大不相同的。如果想让人的行为由被动变为主动,一个有效的措施就是,对管理对象进行必要有关教育,使之从思想上深刻的理解问题的所在。

(二)协调职能

柔性管理中有协调职能,柔性管理中的协调和普通管理中的协调在很大程度上有所不同。普通管理中的协调职能是对人一致性的强调,但是具体协调的手段主要是对人的控制和约束,对思想和道德的协调如果只靠命令是不行的。柔性管理中的协调职能主要是对人思想和道德的协调,柔性管理在这方面管理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

(三)激励职能

柔性管理利用激励职能表现出了它的主动性。在现代的行政管理中,柔性管理无处不在,它能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工作中各个环节中增加一种积极的力量,比如,如表扬、奖励、升职等,从各方面能感染人的思想,牵动着人的思绪,然后对这种思绪进行控制,激励人们对目标前进。

三、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中柔性管理

(一)加强服务意识

在行政管理中运用柔性管理对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有解决的头脑,认真对待手中的工作,乐于吃苦,严格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自己工作的基础上要具有服务意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助人为乐。

(二)提高能力

在日常工作通过各种学习来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不但要适应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而且还要对管理工作中新的要求进行突破。由于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工作面广和综合性强的特点,在工作中要认真处理好日常事物,对事物中新的工作要求进行学习,提高能力。在工作中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以被动为主动,积极探索行政事物中新的方法,对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学习,让一些变为主动。

(三)团队观念

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还要处理好和同事之间的关系,虽然,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中有非常明确的分工,但是有很多时候靠自己的力量是不能完成的,需要和同事有好的合作,所以,内心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团队观念,保证管理中的整体力量,发挥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智能。

四、结束语

第4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服务型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建设

一、新公共管理运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各国掀起了一场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其核心是运用市场机制并通过借鉴企业管理经验来提升政府的行政绩效,这场运动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源于对70年代凯恩斯主义推行所带来的“滞胀”困境和“政府失灵”,并对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期间传统官僚制政府的管理模式的弊端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是西方行政管理从规制主义向市场主义的再次回归。新公共管理运动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主张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管理,打破政府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垄断;主张更多的注重公共行政管理的结果,而不只是专注于过程,重视公共行政的绩效考核;主张把公众视为顾客,将公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标准。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公共服务日益成为政府的重要责任和核心职能。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在新时期要把主要职能转移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把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定义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整个公共行政体系内具有特殊的作用。2008年7月11日,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有十五项,概括起来一是肩负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有效监督的行政执法职能,承担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二是肩负为市场主体服务、为国家法律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老百姓切身利益服务的责任。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是政府的执法部门,又是政府的服务部门,既肩负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这一基本职责,又承担着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责任。

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在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产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照公平取向、对照和谐要求,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公共服务产品提供的质量和效益。

(一)工商机关的服务理念尚未完全建立,思想意识滞后

受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工商部门一直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没有真正树立起监管就是服务的理念。由于思想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因此在监管与被监管的认识上发生偏差,习惯把自己凌驾于被管理者之上,缺乏平等的姿态和真诚的心态,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和为市场主体服务的思想淡漠。

(二)工商服务体系尚未建立,服务措施不力

工商服务目前只停留在基层和窗口的服务,而背后缺乏一套高效、简洁的机构作支撑,使基层和窗口成为管理矛盾的焦点。由于没有精简内部机构和下方审批权限,基层和窗口能够承办的事项有限,需要层层上报和审批,导致服务效率低下,无法让群众满意。

(三)服务考核机制不健全,制约了服务质量的提高

我国现有的工商服务考核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近年来工商机关为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制定了管理质量考核指标体系,但其中只有极少数反映工商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指标,这一方面反映工商机关并没有完全把服务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另一方面也影响工商服务质量和效果的提高。

(四)社会整体资源尚未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服务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我国工商业虽然经过多年探索与发展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目前发展缓慢,工商的市场规模仍然偏小,行为极不规范,人员的素质也亟待提高。

三、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体现的新公共管理思想

(一)促进各类企业快生优生

一是积极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对外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为快捷的登记注册服务。二是对常规市场准入项目实行一审一核制,将受理、审查、核准权限全部授予有资格的“注册官”,在窗口一次办结,进一步提高办照效率。三是实行鼓励政策。鼓励外地企业投资落户,鼓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鼓励发展农村经纪人,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二)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做大做强

一是大力扶持优势企业做大规模,引导和鼓励私营企业开展上市融资和组建企业集团。二是大力促进私营个体经济与外商投资企业配套协作。定期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商投资企业配套协作洽谈会,进一步推动私营个体企业在与外商投资企业嫁接配套过程中的层次和水平。三是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企业,加速知识成果转化利用,提高企业技术档次。

(三)推进名牌战略实施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实施重点帮扶,上门指导企业正确运用商标策略,积极协调帮助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的具体事宜。二是全方位帮助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三是大力保护特有商标资源,加大对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对老字号商标、具有原产地特征商标的保护。

第5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我国企业能否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完善,经济能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等重大改革课题,因此一直受到经济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关注。本文所涉及的政企关系并不仅仅是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而是包含了所有性质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我国政企关系的新变化

1.政企关系类型日趋多样化

当前世界各国政府与企业关系大体上有三种:第一种是"警察与司机关系",政府与企业没有隶属关系,政府只需要告诉企业什麽是不该做,企业其余事情政府一律不过问不干涉。这种政企业关系在欧美发达国家比较普遍。第二种是"手足关系",即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依赖,官商一体。日本的政企关系属于该种类型。第三种是"父子关系",企业隶属于政府,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对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拥有决定权。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政企关系大致属于这种类型。

我国经过近20年的改革,政企关系有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是原来的纯粹的"父子关系",而是在逐步向包括上述三种类型的混合型政企关系过渡:政府与部分国有企业之间、一些乡镇政府与其所辖的乡镇企业之间依然保持着"父子关系";政府与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交通警与司机"的关系;一些地方政府与其所办的企业、部分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则形成了利害相关、生死与共的"手足关系",政府与企业一体,政府企具有了业化倾向。

2.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日趋突出

以前,每当谈起政府与企业关系,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是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其他所有制企业迅速发展,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支柱。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局限于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政府职能部门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整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引起关注。这是因为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首先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涵盖所有专业领域;其次是职能部门仅仅在某些特定职能上与企业发生关系;第三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是随机的,非紧密性的;第四是职能部门视企业为均质的,不论企业性质如何,规模多大,都按同等方式平等对待;第五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多为由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很难由行政手段调整。因此,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现阶段政企关系中的基本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进展到一定阶段后,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将是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全部内涵。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之间的关系重要性增强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与上级主管政府之间的关系逐步理顺,而越来越多的与所在地政府之间发生关系,如就业、税收、企业社会负担的转移、企业支援地方建设等关系。同时,大型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也面临如何与所在地政府打交道、建立良好关系的问题。这些企业绝大部分的日常经济活动都发生在所在地,要受所在地政府约束与管辖。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否顺利进行,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企业对当地政府的支持也会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4.政企双方在职责上越位与缺位行为同时并存

政府的越位行为表现在与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干涉企业经营、乱收费等方面。其缺位行为表现在国有资产出资者缺位、公共服务提供者缺位、市场竞争监督者缺位等行为。企业的越位行为表现是一些国有企业私自处置企业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强迫企业职工购买企业股份等行为。其缺位行为表现有国有企业没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企业不能按国家政策规定保障下岗职工权益、不履行保护环境职责产生严重污染以及偷税漏税等行为。

5.政企关系的当事主体呈现多元化状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仅限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只是企业与专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不仅要与主管政府打交道,还要处理好与企业的本部以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关系。政企关系主体日益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所呈现出的上述变化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经的阶段。对于我国的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来说,这些变化是新生事物,在处理双方关系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影响良好政企关系的建立,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

二、政企关系新变化产生的原因

1.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变化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为适应市场竞争,企业必须成为市场的主体,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从而与在法律上是行政法人的政府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两者之间不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法律上保证的这一平等关系,对政企关系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政府职能进行转变以提高效率,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传统体制是下中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具有明显的弊端。其一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与其他职能高度集中在一起,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其二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和取代了市场机能,用经济计划和行政命令排斥和取代了市场机制;其三是强调用政府的经济职能(当然同时也使用其他职能)同时解决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问题,政府的经济计划和宏观管理直接"侵入"到企业的微观经营管理内部。这种状况直接阻碍了中国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转换政府职能以越来越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要求。因此对政府职能进行了转变,经过其主要表现是:(1)部分专业经济管理机构改组为经济实体或行业协会,不再承担政府职能。(2)暂时保留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亦将生产经营权大幅度下放给企业,并进行了大规模的机构和人员精简;(3)政府管理方式发生了初步转变,如减少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强化宏观调控职能等;(4)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实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新路。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政企关系的变化消除了一个直接障碍。

2.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

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引进了外资,也产生了同时产生了几种新新性质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这些企业与我国各级政府在一开始就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为我国原来单一的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增添了新的内容,也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了探索的渠道。

3.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我国2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沿着两条线进行的,一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确立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二是所有制改革,构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所有制基础。所有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到1997年迅速发展到占经济总量的1/4,涌现出了一些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非国有制经济的壮大与发展,为政企关系的转变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出现,也是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出现了纷纭复杂的局面,导致了政企关系新变化的出现。

三、合理的企业与政府关系模式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企业对政企关系的转变前景十分关心,并纷纷提出了自己所希望的政企关系模式。综合起来看,合理的企也与政府关系应该具备以下原则:

1.主体平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同样,政府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是依法行政的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行政行为责任的行政法人。企业法人和行政法人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而从主体资格上看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和企业是不同的主体,必然有不同的利益关系,调整这种关系的准则职能是法律。行政机关的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然会影响私人利益,因此,行政活动职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本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行事,所实行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并且符合法定程序。当行政权力被任意行使侵害企业权益时,企业有权要其行政机关补救或赔偿。企业也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3.权利、义务对等。政府的权利是征收税赋,义务是为纳税人提公共服务;企业的权利是获得政府的公共服务,义务是向政府交纳税赋。

4.平等保护原则。在职能部门面前,不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是企业法人,因此,任何企业依法经营都要受到平的保护,任何企业违反法律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5.高效原则。办事效率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的表现,是政企关系是否协调的重要标志。政府办事效率搞可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同时推动企业效率的提高。国际经验表明,高效、廉洁的政府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起飞与发展的关键。因此政府的办事效率不仅是政府内部问题而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6.经济原则。经济原则适用三种情况:

(1)政府机构设置应遵循经济原则。一般来说,要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机构过小和公务员太少是不够的,但机构庞大人员冗肿也是不行的,因为会导致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的问题,形成政府内部自我服务的恶性膨胀。因此,机构设置应考虑经费问题,尽可能的降低纳税人的负担或把有限的资源更多的应用于科学、教育、卫生等事业上去,造福于民。

(2)政府制定或实行某项法规、条例时,应综合对比该项实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或经济效益以及带来的负效益,当社会效果大于负效应时才能实施,反之则不应该实施。

第6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1.1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行业协会肩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但是,从目前的实际现状来看,很多的行业协会在自律工作中还处在初级阶段,行政机关应加大指导力度,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逐渐的实现行业协会自律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1.2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准入方面作用

在很多国家中,行业协会具有入市资格和退市条件的设计和制定权限,而行业机关是根据行业协会所制定的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我国可以吸取国外相关的成熟经验,在市场准入方面有效的发挥出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市场秩序维护和管理工作中使行政机关处在主导的位置,这更利于行政管理工作效能的提高。

1.3发挥行业协会教育引导作用

企业信用的缺失不仅是企业自身的问题,而且也是行业的问题。在引导企业信用水平提高工作中行业协会发挥着重要作用。造成企业信用缺失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教育缺失,占市场大部分市场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严重缺少宣传教育工作。此时行业协会要发挥出自身的牵头优势,可以采取宣传法律法规的方法,提高行业内企业的法律意识,创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氛围。

2健全信用分类管理体系,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2.1健全服务经济发展制度

健全服务经济发展制度,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自觉服务经济发展联系起来,监管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而发展才是最终的目的。工商部门肩负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服务发展的最终成果就是对工商部门监管的检验,确实做到积极服务、主动服务。

2.2建立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联系起来。工商工作与民生紧密相关,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和使命。建立维权通道,将经营者和消费者反馈的问题及时解决,加强维权信用记录,经营者和消费者提出的产品安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问题,运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的综合监管信息,加强信用监管,严厉打击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各种违法行为,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时受到保护。

2.3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

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工商部门应积极的参与到社会信用和企业信用的立法工作中,使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有法可依。通过监管资源的整合,建立透明化、多功能、覆盖广的新型信用监察系统,形成监管合力,建立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有效提高企业信用激励和约束效应。

3建立公务员管理制度,促进工商效能建设

3.1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对监管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作用。结合一线执法公务员的工作特点和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更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水平,同时激发出一线执法公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设置独立的行政执法类职位序列,扩大了一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促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3.2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点内容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职务设置、考核、晋升、检查等。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点内容要考虑到以下内容:首先,根据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全面掌握立法的目的,从而确定重点内容。其次,充分考虑到行政执法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增强相关内容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确保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实效性。最后,以此作为契机,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例如责任到人的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的准入机制、职责统一的激励机制、分类管理的组织机制等等。

4.结束语

第7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行政管理工作可以说是千头万绪、纷繁复杂。概括起来说.行政管理在企业中主要有管理、协调、服务二大功能;其中管理是主干.协调是核心,服务是根本。概言之,行政管理的实质就是服务。

行政部门应该兢兢业业、认真细致地做好种种行政事务工作,把领导和员工从繁重、琐碎的行政事务和生活琐事中解脱出来,可以集中精力、轻装上阵,研究国内外市场形势,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探讨公司的组织架构,任用公司的各级十部.实施公司的经营方针,解决公司所}印商的重大问题,以及专心做好每一笔重要业务等等。行政部门的领导应该有‘.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的定性,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有自己的主见,能够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做好安排,指挥若定。为了能达到这种境界.必须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行政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规范化表格、图表等,从而建立起行政部门的“法治”秩序。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出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行政人员队伍;同时要搞好科学分工、管理层次和合理授权。一旦行政系统的一系列硬件(如办公设施、生活设施)、软件(如规章制度、工作程序)、人员队伍、分工协作和管理层次等等建立健全起来,整个行政管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像一部自动机器一样运转,只在较少的场合才需要部门领导和上级领导辅以”人治”。

然而,行政部门如果仅仅满足于这样一种管理水平,那还是不够的。行政部门还必须在“管理”、“协调”和’服务”三方面做好工作,才算是一个合格的现代企业的行政管理者。从“管理”方面来说,行政部门不能满足于在日常事务的层次上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还必须在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策略、企业精神、企业文化、用人政策等重大问题上有自己的思考,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成为领导不可缺少的”高参和臂膀”。这就要求行政部门的领导者不能满足于做一个事务主义者,而是要做一个有思想、敢创新、有冲力的领导者。

从“协调”方面来说,行政管理者不能简单地以传达领导的命令、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为满足;也不能凭借自己在企业的独特地位对各个部门颐指气使,以权压人。行政部门应主动做好上与下、左与右、里与外的沟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好协调。没有充分沟通的协调不是真正的协调。

从“服务”上说,行政部门要甘当幕后英雄的角色。因为行政服务干得再出色,毕竟是服务于企业的最终目的的。行政部门的工作,特别是后勤服务工作,永远不要奢望成为企业关注的“中心”。行政管理的理想境界应该是“润物细无声”。行政部门最忌讳处处显示自己的存在,与其它部门抢镜头、争荣誉。行政部门应该像一部自动化程度很高的机器,这头原料(任务)进去,那头成品(结果)出来;其中的许许多多曲曲折折,都消化在行政体系之内,切忌为自己评功摆好,四处张扬,浪费别人的时间、精力和感情。要反对利用自己对公司资源的支配权只顾为自己谋取私利或便利的行为,特别要反对把行政部门变成“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府衙门。

企业的行政管理至少有以下特点:

(一)企业的行政管理是为经济效益服务的。企业的行政管理如果不利于充分利用和合理调配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资源,不利于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开源节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快企业的发展,那也是没有价值的。简言之,企业行政管理服务于企业的根本目的.即通过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而谋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行政管理注重内容和实质。通常,企业的行政管理往往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对行政管理的诸多制度、程序、环节、形式、图表、文件等进行剪裁和调整,使之变得精练、实用、简洁、便利、省时、省钱。

(三)企业行政管理要讲究实效。虽然我们不能说要直接用企业经济效益来衡量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也就是说,不能直接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行为问“你这种做法能为企业赚多少钱”;但是,企业的行政管理还是比较直接地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联系。企业行政管理的着眼点在于充分挖掘和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司的各种资源,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开源节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快企业发展。

(四)企业行政管理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企业的行政管理往往根据公司实际发展需要经常进行变革、增删、剪裁、变通,因而带有很强的灵活性,比较能符合时代的发展和公司实际。

(五)企业行政管理要为企业的.’前线”服务的色彩比较明显。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在企业中比较“低调”,行政部门为技术、业务等一线部门服务的关系一般比较明确。

企业行政管理的上述特点就给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提出了这样一些要求:企业的行政管理必须时刻着眼于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服务,反对”为管理而管理”;必须坚决摈弃形式主义,切实讲究实效;必须大力讲究勤俭节约.反对大手大脚;必须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和可能,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方法,一切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原则,反对食古不化、因循守旧;最后,企业行政管理最终要落实到确立服务观念,克服老爷作风和衙门习气,切实搞好服务上来。

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完全摈弃“机关习气”.完全凭主观意愿办事的”游击作风”。企业中没有系统完整的规章制度、上下左右的明确分工、明确而充分的逐级授权和环环相扣的工作程序;或无章可依.或有章不依;由于没有制定出成文的“公道”和”规矩”.造成企业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相扯皮.互相推诱;你争我夺,辩论不休;或遇事不议.或久议不决,或决而不行,或行而不果;重复讨论,重复决定.重复劳动;朝令夕改.朝秦暮楚。企业处于一片“打乱仗”状态.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员工士气,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

另一种倾向,是一些“机关作风”较重的企业行政管理干部,完全不考虑公司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搞形式主义、表面文章;把一个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变成了旧时代的“衙门”。这同样造成极大浪费.降低工作效率和员工士气,影响企业效益。

以上两种倾向,都是我们应当大力反对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实质在于为企业的根本目的服务,为企业领导和各个部门、干部员工服务,而决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同样会降低员工士气和工作效率.损害公司利益。

企业行政管理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即行政管理人员对自己所在企业的业务不了解、不熟悉,管理时常脱离各部「1实际,的规定无法推行或根本不宜推行,引起其它部门的反感和排斥。各业务部门心理上总觉得行政人员碍手碍脚.甚至是手脚太长,除非有什么必须要行政部门帮助解决的事,否则宁愿与行政部门老死不相往来。行政人员也往往或是很知趣地尽量不去打搅其它部门,或是对其它部门有一种抵触情绪。这样就陷入了恶性循环:行政部门对其他部门的工作接触越少,就越不了解,管理就越脱离实际;反过来,行政管理越脱离实际,就越遭受各部门的排斥,从而也就越不了解各部门情况。为了改变这种行政管理与各部门业务“两张皮”的现象.行政部门除了要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外,还要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管理职能。

将企业管理职能注入行政管理部门、增强其企业管理职能后,行政部门深入各部门工作,就成了自然而然、顺理成章的事情;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所制订的管理制度符合实际并切实可行,为了考察各部门执行制度的情况,为了使管理能够切实有益于各部门的业务、就必须要深入、跟踪各部门业务的进展,并且与各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反过来说,行政部门在通过增强企业管理职能而深入了解各部门工作之后、也就能把行政工作做得更好。比如说,由于深入了各部门的业务,对于各部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就会了解得更多、更深入.这对搞好人员考核和任用显然有很大助益;再如.行政管理人员在深入业务中可以从企业管理的角度为各部门出谋划策、做好上下沟通和跨部门协调等等、就能解决各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甚至起到公司高层领导都难以起到的作用;等等。这一切,显然都有利于搞好行政部门自身与各部门的协调,改善双方的关系,改善行政部门的形象。

第8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告违法行为;间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Abstract: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isanadministrativemeasureemployedbyadministrativepunishmentagencyaimingatthosewhopracticesevereillegalactsandrefusetocorrectorceasetheiracts.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s,however,isneitheradministrativepunishmentandenforcementofadministrativepunishment,norisadministrativeinformationpublicity.Itcanbeanenforcementmeasuretocorrectorceaseillegalactsoftheconcerningparty,whichshouldbetakenasthepremiseof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administrativeeffects,thepublic‘sknowledgeandrightsoftheadministrativepartiesshouldbeappropriatelydealtwith.Asaresult,muchimprovementshouldbedoneastotheapplicationconditionanditsprocedureof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andrighttolegalremedyshouldbeendowedtoadministrativeparties.

KeyWords:Publicannouncementofillegalact;indirectenforcement;administrativesanction

公告即公开告示,公开告诫。在行政法理论中往往是作为一种程序性、附属来谈的。“告诫就性质而言,它不是一个具体行为而是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准法律行为(通知)而已。”〔1〕(P222)而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就某种具体事实所作出的判断、认识,以观念表示的精神作为构成要素,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又称观念行为、表明行为”。〔2〕(P428)尽管目前在理论上对准行政行为缺乏深层次探索,但“在行政活动复杂的过程中,法律规制后行政主体的行为会经常出现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但往往间接发生法律后果的一类行为,即必须认可准行政行为存在的客观性与必要性”。〔3〕(P13)行政实务部门在具体运作上促进了这一行为的发展。以2002年国家计委颁布的《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为例,价格主管部门针对经营者价格违法情节严重,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不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应当”在经营者营业场地的公告栏、通道、窗口、柜台、摊位等显著地方公告违法行为。公告违法行为所针对的是:一、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二、未恢复到法律、法规等规定状态的;三、其他拒不改正的.此规章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公告违法行为的目的、条件、形式及救济。若按照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观念以及就国家计委规章中的语义本身理解,公告违法行为似乎是一种程序性、附属。笔者认为公告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为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而采取的一种以公告违法事实为方式的强制执行。本文试以此概念为基础,对公告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设定及其完善加以合理定位。

一、性质定位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我们可以粗略地归纳出公告违法行为所显现出来的外在特征。

第一,公告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作出的行为。此特征仅从权力性质角度说明了其权力及手段的行政属性色彩及其特征,而并非着眼于其权限的法律依据与来源的合法性。

第二,公告违法行为是针对违法行为严重,且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尚未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任何一种依职权作出的行为都有其针对的法律事实和情形。公告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情形方面的限定性,反过来又决定了针对违法行为的适时性。

第三,公告违法行为实施方式具有特殊性。即不是直接依靠物理力量的强制、压迫,而是在显著位置公告其违法行为,通过公开并借助社会舆论达到行政执法效果。但它又不仅仅停留在舆论角度的层面,还进一步通过影响信誉以及引导消费者,最终影响其经营而达到迫使其改正之目的与效果。

(一)与相关行为的辨析

1.与行政处罚行为的辨析

公告违法行为尽管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与行政处罚有类似之处,但其并不等同于行政处罚。第一,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当中并无明确规定公告违法行为此种类型,而在《行政处罚法》所允许的新处罚种类中,也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够明确规定新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而不能规定新的处罚种类。第二,公告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中的警告都有告诫和谴责的因素在内,虽然《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但,“从立法上看,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尤其是尚未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的情形,法律在排列处罚轻重措施时,也将警告排列于最轻处罚位置”。〔4〕(P179)而公告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两者适用违法情形的轻重程度不同。可见,公告违法行为也不是警告。第三,公告违法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且情节严重为适用的事实条件的,而行政处罚是以行政相对人违法并应受处罚为适用的事实条件。即凡能被适用公告违法行为的事实也必然适用处罚;反之,则不一定适用。其焦点在于是否“情节严重”。第四,公告违法行为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受处罚人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即在被处罚的情形下,并未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显然公告违法行为既不是在原处罚基础上又适用的另一类处罚,也不是针对当事人继续违法实施的新处罚,皆缘于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而只是针对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所采取的一种迫使其停止的措施。第五,“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行为,以损害违法者的自由、财产能力或其他利益为目的,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促使行政法上义务的实现,而是要造成违法者精神、自由和经济利益受到限制或损害的后果,惩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5〕(P464)而公告违法行为是通过公告的手段迫使违法行为人停止继续状态下的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法上的义务。

2.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为的辨析

公告违法行为非行政处罚,但亦非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在《行政处罚法》第51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额。(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机关不能也不应该再给自己另行设置执行手段。

3.与公开行为的辨析

公开是民主的前提,公开是民主的保障。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对凡涉及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内容均应依照法定形式使其知晓,凡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均应在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明确告知。行政公开与公告违法都有“公开”、“公示”的意思,但两者之间有何逻辑关系呢?作为行政法基本理念与价值趋向之一,行政公开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公告违法行为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具体执法中必然要体现行政公开这一基本原则,这不仅是对违法事实的公开、公布,同时对行政机关而言,也是对行政处理决定和处理后果的公开,更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两者尽管有紧密联系,但并非等同关系。首先,两者的立法价值趋向不同。行政公开主要是为了促使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勤政、廉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公告违法行为则是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其目的是为实现行政法上的特殊义务。其次,行政公开是适用于整个行政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原则,而公告则属于具体的行为设计,有其特殊的适用方式,不具有普遍性。再次,行政公开主要是从程序角度而言的,为了防止和限制恣意,可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而公告违法行为主要是从实体上对行政主体和被公告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设计,更强调公告违法行为所达到的执法效果。最后,在适用范围上,行政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把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明确排除在应公开范围之外;公告违法行为由于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滥用,故只能对行政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情形才可以适用公告违法行为。

(二)性质探讨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据此可以看出尽管实施处罚与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与事实的,但这是包含着不同内容与要求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事实本身所实施的,尽管责令改正是伴随行政处罚作出的,但两者并非同种性质的行为。首先,两者的着眼点不同。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谴责是通过增添对被处罚人的义务负担实现的,制裁性是行政处罚的最本质特征,着眼于过去;而责令改正则是在处罚基础上的发展,使违法行为从恶性转向良性,纠正性和制止性是责令改正的最本质特征,着眼于未来。另外,也不是针对所有违法行为,在实施行为处罚时,都需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其次,在调整对象上也有所不同。对于即时性违法行为,由于违法的一瞬间,客观上并无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可能和必要,仅以处罚来否定其行为的法律正当性即可;而针对具有连续性、重复性的违法行为,前一阶段或前一时期行为的违法,并不必然影响后一阶段或后一时期行为的合法,故有必要采取责令改正方式使后继阶段行为趋于合法。因此,虽然公告违法行为是处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但行政处罚决定并非必然是公告违法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在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具备的法定事项时,并未涉及到责令改正的规定。显而易见,公告违法行为仅仅是对“责令改正”处理行为的执行。之所以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是缘于公告违法行为的行为依据与行政处理决定综合在一起,表现为隐性的处理决定。究其原因就在于处理决定与处罚决定是针对同一违法事实,只是各自着眼点不同而导致两种在内容和目的上完全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此种行政处理决定可与行政处罚决定联合作出,也可单独作出。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为了便于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将“责令改正”规定在处罚决定书中,一方面公告违法行为起到了促进、落实行政处罚书得以实施的作用,避免启动《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的执行程序;另一方面,行政处罚决定也在客观上促进了“改正违法行为”的实施,起到了威慑作用,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公告违法行为的公告对象包括两方面:一是原违法行为和事实,二是新的违法行为及事实,即对原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行为和事实。原违法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已作出制裁性的否定评价。公告违法行为主要是针对新的违法行为和事实,但由于行为人拒不改正原违法行为,而使此违法行为继续下去。那么对此部分的行为及事实是否属实,违法行为及事实是否已得到纠正,需要行政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及核实。此时会出现两种结果:若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则作出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若违法行为及事实已得到纠正,则可作出相应的认定、证明,记录在案。

公告违法行为虽是对责令改正处理决定的执行,但也具有一定的制裁性。与行政处罚不同的是,公告违法行为要促使不履行改正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义务。“从性质上讲,行政处罚是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科处新的义务,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强迫其履行原来的义务,这是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一般分界线。”〔6〕(P9-22)从行为方式上看,公告违法行为类似于间接强制中的执行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有执行权的机关可通过使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称为执行罚。”〔6〕(P9一22)“尽管执行罚也有科以新的义务的内容,但这种科以新的义务的目的仍是为了履行原行政义务,并不以科以新的义务为结束。”〔6〕(P9一22)无论是执行罚还是公告违法行为都不是目的,而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手段,以期望产生间接的法律后果,促使相对人履行其法定义务。

从执行对象上看,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和人身。那么,人格尊严、名誉等不具有具体形体的人格权能否作为行政强制的执行对象呢?首先,从立法目的上看,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或达到法律规定的状态。公告违法行为正是通过对相对人的道德评价以引起法律效果的变化,这完全符合立法目的。其次,从执行对象的分类上看,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既包括财产也包括人身及行为。而其中人身权又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是人格权的当然载体,对人格权产生影响,必然是以对人身的影响为前提的。再次,从法律规定和学理上看,尽管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法规中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及强制履行兵役义务等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第35条和《兵役法》中第6l条规定),表现为一种物理上的强力,但笔者认为关于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仅是起到了举例、示范的作用,是行政强制执行对人身规定的子集合,而非全部。“因为威胁使用物理强力,并不是实施强制的唯一的方式。”〔7〕(P166)

公告违法行为本身并不能给不服从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直接带来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如果一个人不能正常地被指望去履行责任和义务,我们就不会尊重他(她)。”〔8〕(P11)随之而来的将导致名誉等人格权受损以及降低社会对违法相对人的社会评价,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不利及生活上、心理上的压力和不便。“作为一种广泛意义上的惩罚,应是社会或个人对违秩序者所给予的谴责和否定性评价,它不能仅归结为暴力手段,而应该涵盖道德惩罚,社会舆论谴责,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的惩处以及国家运用的各种法律惩罚手段,因为暴力或刑罚毕竟只是惩罚手段中的一种,有时其他惩罚措施如舆论谴责甚至比暴力手段更能发挥作用。”〔9〕(P3)

在日本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当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公布违反事实。相对人有义务的不履行或者对行政指导不服从时,将该事实向一般公众公布。“公布本身并不是对不服从指示、劝告者直接带来法律上的不利,但公布将导致受损或降低社会对他的评价,进行有可能间接带来经济上的不利,从而损害交易关系等。为了避免这种事态的发生,期待人们服从指示和劝告,因而设立了公布这一制度。”〔10〕(P171)其目的在于通过公布违反事实引起社会的关注,从心理上迫使其服从行政指导,或者通过事先设定该制度以确保行政指导的实效性……实际上,被认为具有通过执行罚等金钱进行心理压迫同样的机能。在这种意义上,公布违反事实可以定位为间接强制的一种形体。‘’〔11〕(P173)

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是否已经必然包含了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责令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与事实状态的要求?我们认为,在此情况下,在法律程序与法律效果上确已形成了对相对人行为的违法性作出r否定性评价(因为违法事实的存在并被认定是行政处罚成立的前提),但这仅仅是对行政处罚决定成立前的违法行为及事实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而就该违法行为与事实状态进一步处理,在处罚决定成立之后仍然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可能性,有些即时性、一次性违法行为仅需作出处罚决定即可,由于违法行为的不可弥补性没有再做其他行为之必要,大多数违法行为属于此类;有些违法行为会因受到处罚而停止,如无照经营行为或未经许可而从事某项活动的,此类行为多是长期性、持续性的行为;有些违法行为会因受到处罚而继续存在或实施,但需责令补办手续,如《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3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分别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土地使用权价款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些违法行为会因为受到处罚的同时,还需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事实状态,如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这些不确定的状态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行为的决定应当具体、明确,应当让相对人充分知晓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故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公告违法行为是在义务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作出的。我们认为在没有“责令改正”的前提下直接作出公告违法行为是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公告违法行为应当而且只能在“责令改正”的前提下作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告违法行为是一种复合型行政行为,形式上是一种准行政行为,但实质上却由准行政行为演化为一种法律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而采取的一种以公告违法事实方式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

二、权益冲突

“强制意味着我仍进行了选择,只是我的心智已被迫沦为了他人的工具,因为我所面临的种种替代性选择完全是由他人操纵的,以致于强制者想让我选择的行为,对于我来讲,乃是这些选择中痛苦最少的选择。”〔7〕(P164)公告违法行为尽管没有直接给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及精神造成痛苦、损失,但却以将来的不确定的名誉降低、人格贬损、社会评价降低为胁迫手段,以及随之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迫使相对人就范。

公告违法行为就是要通过社会公众对违法相对人的道义谴责、说服、教育,使相对人履行义务,但行政主体仍然应对公告违法行为采取程序上、实体上的控制。公告违法行为虽不直接引起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变化,但由于其公告行为的目的是为实现行政法上的义务,从责任归属角度讲,应由公告违法行为的作出主体,在实现其职能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现代法律上,利益虽不可量化,但却可以权衡。“有的利益具有更强属性,具有优先性。名誉等人格权有时还受到其他更高利益的限制,这些更高利益有时是相对的,有时是绝对的,例如国家。”〔12〕(P326)“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13〕(P591)那么,此时公共利益毫无例外地对人格权也应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公共利益包括行政效率的利益、执法效果的利益和公众了解权的利益在内。”〔14〕(P1060)

第一,行政效果与人格权冲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行政行为需要追求效率,追求效率的行政行为主要是强调行政行为的运行周期短、简易程序多,注重的是方便、快捷。而公告违法行为恰恰是为了把行政相对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避免物理强力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更大的创伤,避免使用直接强制以片面地牺牲效率而换取公平,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并不意味着对效率的背离,行政行为要追求效率,但在执法过程中也要追求公平和正义。公告违法行为正是期待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而作出的,给了相对人充分的选择权利,体现了对人性尊严的尊重。其次,行政主体在公告违法行为上追求的执法效果就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决定中的法定义务,改正违法行为,来达到法定状态。“公告”即“告公”,这也是行政决定要公开的一个表现,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文明、公正执法,使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制度化。“公告”行为亦有“杀一儆百”、“示众”的意义在内,对那些违法乱纪的行政相对人起到威慑的作用,但又可以避免社会资源及物质财富不必要的浪费。

第二,公众了解权与人格权之冲突。了解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知情权”,它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政治民利最早出现于1946年美国第79届国会通过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该法以排除陛立法方式规定除数种政府行为公民无权了解外,其余均可了解。公民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自由,不愿意让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私人事务让别人接近,别人知道,公开和传播,其结果是让别人较少地对他的情况有所了解;另一方面,他又要求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要求社会尤其是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方面多一些公开性,增加透明度,以满足其政治上与精神上的需求。其结果是尽量扩大信息视野,拓宽信息来源。这就存在着主张知悉与逃避知悉的二律背反。公告违法行为是对个案的公开,是在相对人拒不履行责令改正义务的前提下,把对相对人的公开扩展到对社会的公开。但这种公开不是没有条件限制的,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尽量满足社会公众对违法现象的知情权时,必须以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无疑,人类社会选择或设立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行政主体必然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漠视私权益。在公共利益与私权益发生冲突时私权益成为必然的牺牲品。随着法治行政的发展,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有着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比例原则”应运而生。“其最先起于‘警察行政’的‘警察比例原则’,而‘警察比例原则’是根据警察作用具有威胁市民自由的危险性,为抑制其权力行使而构成的。”〔11〕(P59)这主要涉及到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首先,公告违法行为必须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的事实而实施,即须在行政主体职权范围之内,为追求行政法上的效果而实施的。其次,禁止过度规则,即为了追求行政执法效果而不能不惜一切代价和采取一切手段。公告违法行为正是为避免采用直接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更大损失和痛苦,而采取的间接强制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通过道德上的谴责及内心自我反省,而达到法律效果。

三、缺陷与完善

经上述分析,公告违法行为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制度上都存在不规范之处,这就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从设立到实施运行以及法律后果上并非都是一致的。就公告违法行为而言,尽管本身并不涉及权利义务的增减,但客观上仍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而且正如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所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15〕(P126)同样,公告违法行为若运用不当,亦如双刃之剑。

(一)法律制度之缺陷

法律的不周延性极易导致权力行使的“真空”。目前关于公告违法行为的规定大多是由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法出多门,极不统一,且差异性也较大。行使范围、手段及救济途径也各不相同,把设立权和实施权混为一谈。法律、法规、规章之间没有很好地联结起来。在《立法法》中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尽管尚未明确规定涉及名誉权是否只能由法律规定,但根据法理精神以及人格权在社会生活中的日益重要性,对名誉权实施的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无权设定公告违法行为。当法律明确设定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行政规章只能规定具体的实施程序,但不能对法律规定的公告违法行为的对象、范围、条件、方式以及实施机关作出变更或补充规定。

(二)实际效果之缺陷

效益为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是衡量行为、制度的优劣标准之一,而实际效果则是追求效益的实现状态及程度。公告违法行为是通过社会舆论,以引起自身谴责及评价降低,“迫使”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在日本行政法理论中“公布的实效取决于被指示者或被劝告者的态度以及一般居民、国民的反应,所以在被指示者或被劝告者不介意这种对自己的谴责或批判的情况下,公布是无力的”。〔10〕(P171)若行政相对人毫无廉耻之心,无惭愧之感,对社会评价降低听之任之,置若罔闻,则公告违法行为并不能达到追求的效果,“作为确保行政法上的义务履行的手段,其效果是有限的”。〔10〕(P171)因此,如何使公告违法行为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衔接起来,相互配套与协调使其成为行政强制执行体系的组成部分,以最终达到实现责令改正行为所要求的履行义务之状态和效果,尚待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三)程序设置之缺陷

在程序设置上,公告违法行为亦有不妥之处:第一,应当适当放宽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给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时间自觉履行,尽量避免行政强制的实施。第二,在实施公告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应尽量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不扩大、不丑化、不失真的态度,不使用污辱、贬损的词语和语气。第三,由于处罚行为是针对相对人本人,故应在法律中进行明确规定,当公告违法行为期限届满,行政相对人仍不履行义务,行政主体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可采用直接行政强制。第四,在救济程序中,大多仅规定行政救济,并未规定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无权利则无救济”,法律应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和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告违法行为作为一种行政强制行为,理应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公民对于公告违法行为的不当行使,及造成的损失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告违法行为虽然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实施,但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充分保护每一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赋予每一个与强制执行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利害关系人,请求救济的权利,而不仅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公告违法行为是一动态的行为过程,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构成理论,公告违法行为由告诫、决定公告违法、实施公告违法等阶段复合而成。不同阶段的行为性质都会因其方式及内容不同而可能变化,这就导致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公告违法行为的基础是责令改正行为而非行政处罚,这直接影响到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行为作为被申诉、复议、司法审查的对象。正是由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既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未主动恢复到法律规范所要求的状态,也未在法定救济期间提起法律救济,行政机关才启动公告违法行为,因而为了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行政执法的权威性,行政相对人在进入公告违法行为阶段时已丧失了向人民法院申请质疑责令改正行为合法性的权利,故不宜对责令改正行为再提讼.

尽管公告违法行为已包涵“告诫”的意思,但作为行政公开的要求,公告机关还是应把履行期限、拟采取的公告违法事实的方式等事项告知义务人,以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告诫是行政行为还是单纯的通知、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从法律保护的观点来看,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视为行政行为。”〔16〕(P489)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对告诫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作出公告违法决定阶段,虽然尚未对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但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来看,也应该赋予利害关系人一定诉权。而在实施阶段利害关系人具有诉权则毫无异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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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协调管理

很多市政道路,就其各专业本身,如道路的规划、使用功能、结构型式、安全合理性等,不论在设计,还是在施工方面的质量,都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和保证。但各专业工程施工中的交叉配合与协调工作,经常处理得不尽人意。到了工程施工的后期,由于这些问题,往往出现返工,造成工程投资的极大消费,影响工期,有的还会影响到道路的使用功能,严重的甚至带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可见,工程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管理工作不仅很重要,同时也很必要。作为项目的指挥者,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如何更进一步做好这项管理工作呢?

一、出现和产生问题的原因

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牵涉到从设计、施工到项目经理、甲方,多专业技术工种,多单位部门的方方面面,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点:

1.技术质量方面

现代交通设施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涉及的专业越来越多,安装的质量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每一个专业既有自己的特定位置空间、技术要求,同时又必须满足其他专业施工的时间顺序和空间位置的合理需求。如果在技术上未能充分全面考虑,特别是一些交叉部位的细节考虑不周,则极易产生问题。

再者,由于市政工程牵涉的有关单位及专业范围广,每一项道路工程都是一件特有的产品,且每一条管线都有特定的要求,少有类同,这也增加了技术工作难度,增加了各专业之间出现矛盾和问题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应用,施工人员未能及时掌握,也会带来问题。

2.管理方面

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施工单位的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分包单位在工作范围的界定上很难做到十分明确。主观上各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总希望相关单位承担更多的工作。往往造成工作上的遗漏,人为地带来一些问题,增加了协调管理的复杂性。

此外,施工组织管理不健全,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水平素质参差不齐,会给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工作带来困难与不便,也是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做好协调工作的方法

1.充分认识协调工作的重要性

作为工程的建设者、管理者,首先要从对业主、用户负责的角度认识问题,要从履行合同中自己的责任义务的角度,认真对待协调问题。同时,从提高行业标准,施工和管理水平上讲,做好各专业的协调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作为有关的技术管理人员首先要认识到协调工作的重要性,才有可能真正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2.加强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

加强管理,是指在现有管理水平的基础上,针对影响工程质量品质的一些关键问题,从技术、人事制度上建立更有效的、更加科学的管理体制,明确每一个施工人员的目标责任。从而达到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3.加强协调管理的措施

3.1技术协调:

熟悉设计图纸,减少因技术错误带来的协调问题。图纸会签关系到各专业的协调,设计人员对自己设计的部分一般都较为严密和完整,但与其他人的工作就不一定能够一致。这就需要在图纸会签时找出问题,并认真落实,从图纸上加以解决。

同时,图纸会审与交底也是技术协调的重要环节。图纸的会审应将各专业的交叉与协调工作列为重点。进一步找出设计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从图纸上解决问题。而技术交底是让施工队、班组充分理解设计意图,了解施工的各个环节,从而减少交叉协调问题。

3.2管理协调:

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功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以减少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建立以甲方、项目经理为主的统一领导,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作为甲方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设计的要求。这样才有可能统筹各专业的施工队伍,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建立问题责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层到班组逐级的责任制度。建立奖罚制度,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奖惩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当工作从图纸阶段进入实施阶段,各专业之间的问题更加形象与直观,问题更容易发现,同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在雅瑶中路工程中,通过对路基、路床、排水管基础、排水管吊装铺设、道路水稳层、混凝土路面等分部工序的质量检验评定,杜绝了质量隐患问题,保证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

3.组织协调:

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要强调的一点是,不论是会签、会审还是隐蔽验收,所有制定的制度决不能是一个形式,而应是实实在在,或者说所有的技术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签名应承担相关责任。这些只有在统一的领导基础下,并设立相关的奖罚措施,才有可能一级一级落到实处。

4.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作为技术管理人员,要善于不断地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施工中协调部分的常见问题包括:埋地管线与市政排水管的协调;周边建筑物与在建道路工程的协调;道路的使用功能与结构的关系;各种预制件、预埋件与结构的关系、施工的特点、要求;各施工工序、班组之间的协调等。

5.提高专业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