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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系统性红斑狼疮低;T3综合征
SLE是一种自身免疫调节功能紊乱并累及多器官、多系统的自身免疫病。SLE常累及中枢神经、肺脏、肝脏、肾脏等多种器官,其中甲状腺是SLE较少攻击的器官,但临床上SLE并发ESS的发生率较高。ESS指非甲状腺疾病原因引起的伴有三碘甲腺原氨酸(T3)降低的综合征,主要表现在总三碘甲腺原氨酸(TT3)、血清游离三碘甲腺原氨酸(FT3)水平减低,血清反T3(rT3)增高,血清甲状腺素(T4)和促甲状腺激素(TSH)水平正常。ESS可由许多自身免疫性疾病引起,如SLE、干燥综合征、皮肌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其中尤以SLE为多。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2年1月~2013年12月在本院诊治且病历资料完整的248例患者,均符合美国风湿病协会修订的SLE诊断标准关于SLE的诊断标准。排除甲状腺功能亢进及甲状腺功能减退患者,另外选取甲功正常者30例。
1.2分析内容 收集分析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及甲功、血沉、C3、C4、ANA、ds-DNA等相关检查。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2.0统计软件并结合Microsoft Excel 2003部分功能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多组资料比较用方差分析,计量资料采用x2检验。
2结果
2.1 196例患者性别,年龄分布 见表1。系统性红斑狼疮好发于青年女性,发病高峰为15~40岁,男女发病比例为1:9左右。
注:*与其他年龄组比较P
2.2伴有 ESS的SLE发生情况 其中病情无活动者20例, 轻度活动者62例, 中度活动者100例, 重度活动者66例, 48例合并中量以上心包积液或胸腔积液中合者36例,其中病情无活动合并ESS者2例, 轻度活动合并ESS者10例, 中度活动合并ESS者38例, 重度活动合并ESS者42例, 48例合并中量以上心包积液或胸腔积液中合并ESS者36例。
3讨论
T3在体内具有重要的生理功能,是调节机体利用吸进的氧,将糖类、脂肪、蛋白质等氧化分解产生能量和热量的重要物质,是参与机体代谢的活性形式,主要参与分解代谢。因此严重疾病时血清T3水平的降低对减少机体代谢、降低消耗、保护机体功能非常重要。T3、T4水平降低表明甲状腺功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减低,TSH水平无明显变化提示甲状腺功能的改变是继发的、短暂的、可逆的,随着病情好转T3、T4可升高,甲状腺功能得到恢复。杨京平等研究发现,血清T3下降程度与疾病的严重性相关。SLE 患者合并低T3综合征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①SLE 的病理基础是小血管炎,广泛而严重的小血管炎可累及全身各器官,甲状腺同样可以受累,导致甲状腺滤泡功能受损,致使甲状腺激素合成减少。②SLE 患者体内免疫功能失调,体液免疫亢进,可产生大量针对不同器官的自身抗体, 从而造成器官功能受损。③SLE 可导致多脏器受损,肝脏受损时,5 - 脱碘酶活性降低,T4 转化为 T3 减少;肾脏受损时,T3、T4从尿中大量排出T4脱碘酶活性下降,致T3明显下降,而且病情越严重T3下降越明显[1~3]。
SLEDAI积分和谷丙转氨酶水平是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ESS的危险性因素,而血红蛋白和白蛋白水平是其保护性因素。SLEDAI积分作为临床常用的评价SLE患者疾病活动性的指标,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SLE患者的疾病严重程度,积分越高,疾病活动性越高,病情越严重,而此时血清T3水平的降低对减少机体代谢、降低消耗、保护机体功能非常重要,所以当SLEDAI积分越高,即病情越严重时就更容易并发ESS。患者谷丙转氨酶升高,首先应排除药物副作用,SLE治疗药物中很多具有肝毒性,例如缓解关节疼痛的非甾体类抗炎镇痛药物、免疫抑制剂等;其次也是患者病情加重的表现,SLE作为一种可以累及多器官的自身免疫病,其病情加重时,导致更多的器官受到攻击,所以此时血清T3水平的降低也是对机体的保护[4]。血红蛋白是血液循环中氧气的实际载体,体现机体的携氧能力,其数值升高,有助于增加机体的氧供,改善机体的新陈代谢,增加免疫力和抵抗疾病的能力。白蛋白是血浆中含量最多、分子最小、溶解度大、功能较多的一种蛋白质,血浆胶体渗透压的主要维持者。白蛋白属于非专一性的运输蛋白,在生理上具有重要性,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5]。因此,白蛋白增高也有助于增加机体的免疫力和抵抗疾病的能力,改善病情[6]。
本研究显示,其中病情无活动者20例, 轻度活动者62例, 中度活动者100例, 重度活动者66例, 48例合并中量以上心包积液或胸腔积液中合者36例,其中病情无活动合并ESS者2例, 轻度活动合并ESS者10例, 中度活动合并ESS者38例, 重度活动合并ESS者42例, 48例合并中量以上心包积液或胸腔积液中合并ESS者36例, 国外等研究结果显示,ESS是心脏病患者死亡的强力预测因子;Peeters等发现,T3、rT3、T3/rT3比值是危重患者存活与否的独立预测因子。但有关ESS是否与SLE的长期预后相关尚需进一步研究。
本研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由于住院患者中女性多见,男性极为少见,故本研究收集的患者均为女性。原因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好发于青年女性,发病高峰为15~40岁,男女发病比例为1:9左右。
参考文献:
[1] 任东升,陶雅非,李静. 妊娠期间并发系统性红斑狼疮临床特点分析[J].医学信息,2008,(1)126
[2]尤黎明.内科护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64~169.
[3]高莹,李秀珍,张,等.低T3综合征与危重症[J].中华全科医学,2013,11(12):1858-1859
[4]梅丽君.试述从毒论治系统性红斑狼疮[J].甘肃中医学院学报,2013,30(5):18-21
[关键词]妊娠;系统性红斑狼疮;病情活动;妊娠结局
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是一种常见的好发于育龄妇女的自身免疫性疾病。SLE与妊娠之间的关系很复杂。首先是SLE对妊娠的影响。以往有些研究表明妊娠合并SLE风险很高,容易导致不良妊娠结局。尽管妊娠合并SLE是高危孕妇,随着风湿免疫学和产科监护水平的发展,这些孕妇也能取得较好的妊娠结局。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妊娠对SLE的影响。霍杰金妊娠合并SLE中心曾报道高达60%的复发率,也有其他报道报道显示低复发率甚至与非妊娠状态无差异。比较不同医疗中心的数据是很困难的,因为患者情况、诊断标准、治疗方案都有很大的差异,这些都会影响妊娠结局。因此本研究通过回顾性分析我院收治的妊娠合并SLE患者的临床资料,分析妊娠合并SLE患者孕期原有疾病的变化及对妊娠结局的影响,同时分析造成这些影响的高危因素。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2010年1月~2015年12月瑞金医院妇产科收治的妊娠合并SLE患者83例。美国风湿病学会1997年推荐的SLE分类为诊断标准。包括颊部红斑、盘状红斑、光过敏、口腔溃疡、累及2个或以上外周关节的非侵蚀性关节炎、浆膜炎、肾脏病变、神经病变、血液病变、抗双链DNA抗体阳性等免疫学异常以及抗核抗体滴度异常。以上11项分类标准中,符合4项或者以上者,在除外感染、肿瘤和其它结缔组织病后,即可诊断为SLE。SLE疾病的活动性按SLE活动指数(systemiclupus erythematosus disease activity index,SLEDAI)进行评估,评分0~4分为基本无活动,5~9分为轻度活动,10~14分为中度活动,≥15分为重度活动。83例患者分成三组,A组:孕前病情已稳定6个月以上,尿蛋白
1.2研究方法
采用回顾性分析,比A、B、C组患者在妊娠期的各种并发症、合并症及围产儿结局。主要分析指标有:孕产妇分娩孕周、妊娠期并发症及合并症的发生概率、血液免疫抗体指标、围产儿结局等。
1.3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Fisher's精确检验。P
2.结果
2.1三组孕妇一般情况比较
A组中有49名孕妇,其中2位孕妇妊娠2次,B组中有13名孕妇,C组中有19名孕妇。三组在年龄上无统计学意义。A组的孕妇在妊娠前12个月已处于稳定期,无任何SLE的症状,其中23例服用低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qodpo)。BM的孕妇中有10例服用中等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15mg,qd,po),另有3例需同时服用糖皮质激素和甲氨喋林。见表1。
2.2三组SLE对妊娠的影响
2.2.1胎儿结局 在A组中,76.47%的孕妇妊娠到足月,80.39%活产。B组中只有23.08%的孕妇妊娠到足月,30.77%活产。c组中足月产的比例是31.5%,活产的比例为47.37%。三组中均未发现新生儿畸形和新生儿红斑狼疮。A组的孕妇活产的比例最高。见表2。
2.2.2母亲的产科并发症 无死亡病例,A组中有17.65%的孕妇发生妊娠期高血压,在B组中是23.08%,在C组中是63.16%。A组中有9.8%的孕妇发生子痫或子痫前期,在B组中是15.38%,在C组中是31.58%。C组中有一例诊断为HELLP综合症。C组的产科并发症的最多。见表3。
2.3妊娠对SLE的影响
在62例孕前已诊断为SLE的患者中有27例在妊娠期复发(42.19%)。A组的复发率为33.33%,临床症状包括蛋白尿、血尿、多发性硬化、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和新发的皮肤病灶。有1例患者仅有皮肤的新发病灶,2例患者怀孕两次都没有复发,3例患者在妊娠期发生肾功能衰竭。9例患者出现妊娠期高血压。B组的复发率为76.92%,其中1例患者仅有皮肤新发灶。1例患者出现肾功能衰竭。c组中有18例患者出现蛋白尿,12例患者出现新的高血压症状。12例患者检测出antiRoSSA抗体,3例患者出现anti-SSB抗体,2例患者检测出aPLs。有1例患者出现多脏器累及:肝炎,重度血小板减少,肾病综合征,前壁心梗。
3.讨论
本研中SLE稳定期内妊娠,76.47%获得足月妊娠,80.37%得到存活的新生儿。相对于SLE活动组30.74%的活产率明显增高,说明选择SLE稳定期妊娠,可以降低不良妊娠的风险。妊娠期新发的SLE的妊娠结局比较差,但在妊娠晚期发生的SLE的结局改善很多。SLE在妊娠期的复发率较高,即便是在稳定期内妊娠,复发率可达33.33%。Clowse等报道处于SLE活动期的患者妊娠后,66%发生早产,而SLE稳定期的妊娠者早产率仅为32%。因此SLE患者疾病活动度是影响胎儿结局的重要因素。
aPLs和anti-Ro/SSA抗体作为SLE活动性的指标与流产密切相关。本次研究也发现在妊娠前6个月,如存在活动性SLE,则在妊娠期容易出现疾病复发和流产。在C组中,anti-Ro/SSA抗体的阳性率很高。妊娠是否增加SLE的复发率仍然存在争议。一些研究报道妊娠期间的复发率为30.8%~65.0%,也有一些报道了较低的复发率19.4%~28.3%。本研究发现妊娠期间,原有的SLE有较高的复发率,达42.19%。而在妊娠前6个月病情稳定的孕妇则有明显降低的复发率。因此,SLE患者应在疾病稳定后计划妊娠。尽管SLE在妊娠期间的复发率高,但很少发生危及生命的情况。妊娠期间新发的SLE通常会导致较差的妊娠结局,本研究发现妊娠晚期出现活动性SLE,仍能取得较好的妊娠结局。妊娠晚期的SLE需要与子痫前期进行鉴别诊断,子痫前期的患者也应常规检查与SLE相关的免疫指标。
关键词:GIS;普查;宏观经济统计;系统分析
我国对于普查和宏观经济统计等一向都是十分重视,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对这种基础性的信息资源进行认真的对待和处理。随着我国经济与人口的不断增长,所需要统计的信息数量也在呈现指数增长的趋势,所以需要引入更加系统的统计方法,才能对如此海量的信息科学资源进行有效归纳整理,并加以科学利用,最终成为相关部门对发展路线与决策制订的重要依据和参考。GIS的统计系统作为IT技术领域高速发展的产物,已经在各行各业的统计方面崭露头角。GIS拥有灵活多变的特性,综合了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等多重功能,效率极高的同时又能充分的实现普查与统计分析的目的。
1统计行业的GlS分析
1.1 GIS的含义探究
GIS的意思是地理信息系统,其具有管理、显示与采集分析等多重功能应用,可以实现对大量数据及时有效的分析和处理。GIS已经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已经趋向于成熟,被大量地应用于了各方各面,包括公共管理、环境评估、交通安全、资源调查等,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多元化的系统。
1.2 GIS的发展现状
GIS由于自身具有的多重优越性和先进性等原因,所以得到了很多国家与组织的高度重视。美国最早的对GIS展开了深入的钻研,并成功的将其应用到自身的统计管理系统之中。很快,欧洲等国也基于GIS研发出了适合自身国情与条件的统计系统,将GIS广泛的应用在了地理信息的采集、数据处理、统计等各个阶段。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投身到了GIS的统计研究当中。
在我国,GIS也已经逐渐的开始起步,统计部门与单位已经积极的将GIS引入到自身对统计的工作当中。在新世纪的初期阶段,国家统计部门就已经根据GIS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人口普查地理信息系统。
2 GlS设计研究
想要集成普查与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就需要将GIS进行各级行政区的划分,将所划分的单元为核心进行逐一统计归纳,并最终实现跨门类的数据集成。利用GIS特有的数据查询、空间定位与数据分析等功能特性,可以快速的提供辅的决策信息,及时有效的进行信息的共享与反馈,大幅度提升效率的同时还能更加及时的将统计数据进行,将统计服务做到更加的直观与透明。
如今的我国统计业务都是以行政区为单位进行划分的,最小的单位都是居委会,但普查所要求的最小单元则是小区,所以我国的统计业务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必须要尽快的在如今行政区为单元划分的体系基础上在进行细分,建立更加标准统一的统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平台,这就需要GIS的积极引入。
2.1元数据库的建立
在普查和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的过程中,统计的数据往往具有多维度、分布式、多变性和异构存储等多重的特征,根据不同的特征还要进行不同样式的数据库分散处理,同时还要依托于不同的部门单位和不同的行政地区,从而形成了多源异构的数据整合问题。统计部门往往在对人口、农业和经济等方面进行普查的过程中,会出现时间跨度大和采集系统不相同等问题,所以导致其的指标体系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想要对这些方面的数据进行统计就需要考虑到其的指标系统、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等属性,并构建出相应的分析图来进行充分的考虑。
元数据库的基本思想就是在所收集归纳到的底层基础数据库之上加入元数据层,然后将相应的地名、统计与信息等数据库加上用户的信息,再通过元数据控制对数据进行转换,得到相应的信息元数据,在根据这些元数据进行有机的集合。
2.2数据分析的深刻挖掘
GIS中的统计系统设计的一个关键的步骤就是对数据的深刻挖掘与分析,需要坚持的以设计目标为数据的中心,通过一系列相关的算法进行计算编程。后期再通过对数据进行数次的分析与编辑总结,利用多重的分析方法对用户所需要的数据进行深度的挖掘和分析,并最终利用模块的方式进行输出和展示。
3区域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系统
区域宏观经济往往具有区域性和不平衡性等多重特点,应用GIS系统方法可以根据区域的实际构建与客观规律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从而有效的促进各个部门之间有效的分工协作,并最终达成区域经济的高效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分配。
在标准规范的运行体系之下,统计元数据需要利用先进的分析方法,对GIS所形成的数据进行采集与展示,根据不同的系统与数据进行功能维护。GIS模块实现了地理空间数据的统计、编辑与管理等功能,在系统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其需要与其他的系统模块进行区分与独立,要深度分析数据模块,为GIS模块进行单独的对待。要为GIS创造出独立的输入与统计条件,根据不同的地理信息进行归纳与输入,尽可能的将数据进行直接的输入与输出,为分析所得到的结果创造空间展示平台。
GIS模块在数据查询模块中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其可以利用自身灵活的空间特点进行数据的统计与查询等功能。还可以通过关键字等对地理要素信息进行搜索查询,进行精确定位或者是模糊定位;还可以根据所选择的图层,对封闭区域进行选取,按照GIS所划分的不同行政区对所需要求值的消费、单位、人口、投资等各方各面进行数据的收集与查询的汇总。
数据经过了收集与归纳后,需要集中的输入数据分析模块进行处理,根据不同的分析需求,可以对不同层次的数据进行不同方面的处理,从而对所需要处理的信息进行深度的挖掘和分析。在数据编辑展现模块,对目标的数据进行复制、调整等操作,利用软件生成诸如条形图、饼图或折线图等统计图表,实现统计数据的最终汇总。
关键词 校正模型; 均质样本; 不同物理状态; 模型转移; 混合模型
1引 言
近红外光谱(NIR)技术是一种简单、快速、无损的分析方法,已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烟草、食品、医药等领域\[1~5\]。漫反射测量是NIR最常用的测量模式,样本状态对测量过程的影响较大。研究表明,非均匀样本的物理状态将会导致光谱散射及吸收系数的变化,从而可能降低模型的准确性和鲁棒性\[6,7\]。因此,NIR校正模型多建立在粉末或均质样本的基础上。而在许多应用中,如在线生产、质量控制、原位分析等\[8~10\],样品都是非均匀状态的,所以为了保证模型长期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可采用模型转移和混合建模的策略修正样品状态变化造成的影响。
目前,研究样品不同物理状态模型转移的文献较少\[11,12\],主要集中于采用单一均质模型预测非均质样本,没有考虑模型包容性的问题。鉴于此,本研究以烟叶为研究对象,进行了烟片、烟丝和烟粉3种物理状态样品之间的模型转移和混合建模研究,采用模型转移方法与混合建模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了基于均质烟粉模型的混合模型,增强了模型的包容性,并成功应用于非均匀烟丝样本和烟片样本中烟碱含量的预测。通过样本不同物理状态间的模型共享研究,以期能提高模型的利用效率,为在线分析、实时检测等提供技术参考。
2实验部分
21实验材料
烟叶样本收集自云南省腾冲县,选取大小、形状较一致的完整烟叶样本85个。烟碱含量根据《YC/1602002烟草及烟草制品总植物碱的测定》行业标准\[11\]使用PULE 3000连续流动注射分析仪(意大利ystea公司)进行测定。
22光谱采集及样本划分
选用ipec BW004光栅扫描型近红外光谱仪(美国B&W ek OptoElectronics公司)进行光谱采集,采用仪器自带的标准漫反射探头垂直紧贴样品进行测量,光谱采集范围为5881~11111 cm
ymbolm@@ 1,平均分辨率为35 nm,扫描次数为32次。进行光谱采集前,先对烟叶进行手工撕叶处理去除烟梗,然后将烟叶剪成500~800 mm2的烟片,用于光谱采集;将烟片用微型切丝机制成宽1 mm的烟丝,待烟丝样测量完毕后将其用旋风粉碎机粉碎,并过60目筛,得到烟叶的粉末状样,烟片、烟丝和烟粉样品均测量6次取平均值,3种不同物理形态的烟叶样品在光谱采集前均置于相对湿度16%、温度25℃的恒温恒湿箱中平衡含水率48 h,所有的光谱采集操作均在室温25℃下进行。
利用Kennardtone法\[14\]对光谱数据进行样本划分:65个样本作为训练集,20个样本作为测试集,由于一般标样都取自训练集,故使用Kennardtone方法从训练集中选择15个样本作为备选标样集。
23模型转移方法
模型转移\[15\]是指通过数学方法建立源机光谱与目标机光谱之间的函数关系,由确定的函数关系对光谱或预测结果进行转换,实现模型的共享和有效利用,常见的光谱模型转移方法有斜率截距算法(BC)\[16\]、专利算法(henk′s)\[17\]、直接标准化(D)\[18\]、分段直接标准化(PD)\[19,20\]和基于典型相关分析的模型转移法(CCCA)\[21\]等。本研究采用henk′s、PD和CCCA对烟叶NIR模型进行转移研究。
231henk′s算法henk′s是一种对光谱波长和吸光度都进行校正的方法。首先进行波长校正,对应于源机所测的标样光谱矩阵的第i个波长点mj,在目标机标样光谱上选择窗口为(k+j+1)大小的光谱段s,k+j+1,分别计算mj与该光谱段每个波长点的相关系数,得到目标机上波长l与源机光谱波长i相关系数ri最大,为使结果更加精确,选取波长l-1、l、l+1与对应的相关系数rl-1、 rl\, rl+1建立一元二次抛物线模型:
由该模型得到目标机上与源机波长i对应的波长i′,待求出所有对应的i′后,用求得的i和i′建立一元二次抛物线波长校正模型:
波L校正后进行吸光度的校正,用插值方法计算目标波长i′的吸光度矩阵s,j,
然后可由最小二乘法计算出saj和sbj。对于未知光谱Ps,un,先用波长校正公式(2)对其波长校正,然后用插值计算s,un, 最后由式(3)得到转移的结果。
232PD算法PD方法是基于D的改进算法,在光谱的模型转移中有广泛的应用,在目标机光谱中取宽度为2k+1窗口的吸光度矩阵Zi:
然后将源机光谱的第i个波长点的吸光度矢量am,j与Zi建立数学模型关系:
用PCR或PL对上式进行求解,将回归系数bi置于矩阵的对角线上,同时将其他元素设为0,则转换矩阵F为:
待转换矩阵F求出后,则目标机上的未知光谱Ps转换成匹配源机上的光谱Pm。
233CCCA算法CCCA是基于典型相关分析(CCA)原理而研发的模型转移算法,由于两组光谱之间反映被测物信息的部分是一致的,且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线性相关性,而噪声和干扰信息则是随机的,不具有相关性,因此,通过CCA可以提取两组光谱之间的线性相互依赖关系,并滤除噪声和干扰信息。
假设选择N个光谱作为模型转移的标准光谱,令源机和目标机的标准光谱矩阵分别为m和s,执行CCA后得到的典型向量分别为Wm和Ws,则典型变量Lm和Ls可以分别表示为:
则转换矩阵F1可通过最小二乘法计算得到:
同理,转换矩阵F2为:
将目标机的预测集Ps与典型变量Ws相乘可得到典型变量Ks:
最后利用转换矩阵F1和F2可将Ks转换为能直接在源机模型上进行预测的数据集Pm:
从而实现基于典型相关分析的光谱转移。
24模型评价和软件
文章采用偏最小二乘法(PL)建立回归模型,通过10折交互检验选择最佳潜变量数,将训练均方误差(RMEC)和预测均方误差(RMEP)作为模型性能评价的标准。所有数据处理和计算都采用MALAB 2015a(美国Mathwork公司)完成。
3结果与讨论
31光谱差异分析
在建模前,需对光谱进行相关预处理以消除仪器噪声和其它背景的影响,提高光谱分辨率和灵敏度。经试算,选择avitskyGolay二阶导数与光谱平滑组合预处理的方式,可有效扣除不同仪器间的光谱差异,求导窗口设置为15,平滑窗口为13。
从图1A可知,3种物理状态的样本光谱均发生了漂移,烟粉和烟丝光谱差异较小,三者吸光度的总体变化趋势一致,但是光谱差异不明显。从图1B可知,虽然适当的预处理方法可以减少光谱基线漂移的影响,但不能消除样品状态造成的光谱偏差,经过预处理后,三者光谱之间的差异更加明显,如在8300 cm
ymbolm@@ 1附近,烟片样光谱波谷变宽、高度变小,而在7100和6900 cm
ymbolm@@ 1处,三者波峰波谷高度都不一致。因此,不同物理状态样本的光谱存在一定的偏差和变化,且不能通过预处理消除。
图2为烟草3种物理状态光谱的主成分分析(PCA)得分图,尽管三者主成分得分有一定交集,但不同物理状态之间的差异非常明显,烟粉样的波动范围最小、烟丝样次之、烟片样最大,说明样本物理状态的改变会导致光谱的变化,不同物理状态的样品光谱建模可能会导致模型根本无法使用或预测结果偏差较大。
32PL建模
通过PL建立的烟叶不同物理状态的烟碱预测模型的性能见表1,烟粉模型的整体性能优于烟丝和烟片模型,烟粉模型烟碱的RMEP仅为01490,表明烟粉模型性能较优。烟粉校正模型分别预测烟丝和烟片样中烟碱的RMEP较烟丝和烟片模型的自身预测结果分别增大了3294%和2887%,这主要是由于烟丝和烟片光谱与烟粉光谱差异较大所致。因此,在简单的模型套用效果不佳的情况下, 可以使用模型转移技术对不同物理状态的光谱进行校正,提高烟丝和烟片样本的预测效果。
33模型转移分析
由于henk′s、PD和CCCA都是有标算法,故而在进行模型转移分析时需先对标样数进行优化。标样数太少,会导致校正系数中包含的转换信息不充分;标样数太多,则不方便实际应用,且会增加计算量,甚至还会出现过校正。图3为3种模型转移方法执行光谱转移时最佳标样数的选择。从图3可知,标样数量并非越多越好,随着样本量增加,RMEP值呈先降低后升高的趋势,综合考虑,3个模型的标样数选择14较好。
选择最佳标样数后,利用henk′s、PD和CCCA将烟片和烟丝光谱分别转移到烟粉模型上,并对其中的烟碱含量进行预测,从表2可知,经henk′s、CCCA转移后的烟丝、烟片光谱预测结果分别优于其它方法转移后的光谱预测结果,PD的效果最差,且随着窗口增大,效果越差,窗口选择3较好。对表1和表2的结果进行对比可知,将烟丝光谱转移到烟粉模型的预测精度优于将烟片光谱转移到烟粉模型与使用烟粉模型对烟片、烟丝样本直接进行预测的结果相比较,烟片和烟丝的烟碱RMEP最大分别降低了657%和476%,预测结果有所改善,但是较实际应用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单纯采用模型转移方法无法实现烟粉模型对非均质烟丝、烟片样本的准确预测,需要综合考虑样本、模型和模型转移技术的有机结合,以提高非均质样本的预测精度。
34混合模型的建立
混合建模的策略是指通过在基础模型中增加变异样本的信息建立一个精确和健壮的模型,获得更好的预测能力和更广的预测范围。本实验将烟粉模型作为基础模型,以烟叶样本的不同物理状态为变异,分别添加一定数量的烟丝和烟片样本到烟粉模型中,建立混合模型,表3和表4分别为烟粉+烟丝、烟粉+烟片的混合模型分别对烟丝和烟片样本的预测结果。从表3可知,直接添加预处理的烟丝样本到烟粉样本中,建立的混合模型,其预测能力没有明显提高,与直接使用烟粉模型预测经转移的烟丝样本的预测误差接近。而通过对烟粉模型添加一定数量的经模型转移后的烟丝样品建立的混合模型, 可使模型的稳定性和预测能力提高,其中添加30条CCCA转移后的烟丝样本光谱比直接使用烟粉模型预测烟丝样本的RMEP降低了139%,模型的稳健性增强\[22\]。3种方法预测效果的对比中,CCCA的结果优于henk′s和PD方法。
由表4可知,3种方法的对比分析中,增加20个CCCA转移的烟丝样品建立的混合模型能得到最佳的预测结果。与烟粉模型预测转移后的烟片样本结果相比,混合模型预测性能明显提升,RMEP从02559降低到02028,添加20个CCCA转移的烟丝样品的混合模型预测烟片样本的RMEP较烟片模型预测烟片样本的RMEP降低了273%。因此,增加约20%的烟片样本可以较好地提高混合模型对烟片的预测能力,同时也进一步证明了混合模型的有效性,在基A模型中添加经模型转移后的样本基本可实现无信息的丢失,达到了良好的预测效果。综上所述,通过向烟粉模型中增加一定量的经转移后的烟丝和烟片样本作为建模集,可以提高模型的稳健性,进而提高对烟丝和烟片样本中烟碱的预测精度。
4结 论
针对非均质样品的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校正模型准确性和稳定性不高的问题,提出了一种基于均质样品结合模型转移方法建立混合模型的解决方案。以烟叶为研究对象,采用烟粉模型与CCCA算法相结合建立的混合模型准确测定烟丝和烟片样品中烟碱的含量。这种混合模型的优化策略不仅可以简化样品的预处理过程、节约时间和工作量,还有利于在线近红外光谱分析技术的发展,为近红外光谱的网络化、模型的共享提供参考,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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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系统性红斑狼疮;护理干预;中西医治疗;应用效果
【中图分类号】R473.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3-0027-01
系统性红斑狼疮(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SLE)是一种典型的难治性风湿病,目前临床治疗使用最多的仍是糖皮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等,虽有一定疗效,但长期或大剂量应用易产生高血压、高血脂、骨质疏松和继发感染等一系列副作用或并发症。本文应用护理干预配合中医解毒祛瘀滋阴法结合激素为主治疗SLE,通过多中心回顾性调查研究发现,不仅能提高临床疗效,而且在减轻毒副作用、防治并发症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现总结汇报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病例选择 选择106 例SLE患者,均符合1997年美国风湿病协会(ARA)修定的SLE诊断标准[1],病情轻重、活动性参照SLE-DAI积分标准[2],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53例,两组在性别、年龄、病程和病情活动性等方面差异均无显著性。并对观察组及西医组中治疗有效的患者进行了为期2年的跟踪随访。
1.2治疗 两组口服强的松为主治疗,根据病情需要,重度活动期用大剂量激素≥1mg/(kg・d),必要时结合标准环磷酰胺冲击疗法(0.5 g/m2体表面积,每4周1次);轻中度活动期用中等剂量激素0.5mg/(kg・d)、稳定期用小剂量激素
1.3统计学方法 一般资料采用(X±s)表示,发生率用百分比表示。计量资料两组之间采用t检验;多组之间采用方差分析;两个样本率的比较用卡方检验;等级资料采用Ridit分析,秩和检验。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包统计分析,以α=0.05(two tailed)为检验水准,P
2护理干预
2.1观察体温变化 发热者按发热病人护理常规护理。
2.2 出血的预防及护理 保持床铺平整,被褥轻软,避免皮肤长时间受压,保持皮肤清洁干操,洗澡时禁忌用力擦搓皮肤,勤剪指甲,以免抓伤皮肤,进行各种穿刺及治疗时,要做到轻准快,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局部加压时间在10分钟以上,并观察局部有无渗血;注意观察皮肤瘀点、瘀斑的消长情况,嘱咐病人用软牙刷刷牙,切忌用牙签掏牙,保持口腔清洁,每日睡觉前及起床后、三餐前后用生理盐水或专用漱口液漱口,牙出血不止时可用肾上腺素或明胶海绵贴敷牙龈,用1%过氧化氢液清除口腔内血块,禁用手挖鼻腔;有眼底出血时,嘱病人减少活动,尽量卧床休息,禁忌擦揉眼睛,以免加重出血;若病人出现头晕头痛、喷射性呕吐甚至昏迷,提示颅内出血,应及时与报告医生,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若患者月经量多时,应指导患者卧床休息,勤换卫生护垫,每日会阴护理2次,保持会阴清洁,观察月经量的增减情况,及时给予相应处理;若有呕血、黑便等消化道出血情况,应及时与医生联系,给予相应处理,观察呕血及黑便量,并监测生命体征,以判断病情转归。血小板低,出血明显,需要输血或成分血者,严格遵守输血的规章制度,按输血病人的护理常规进行护理。
3.4 应用药物护理 给药时要严格遵守给要时间、剂量,治疗过程中应记录每次减药的时间和减药量,服药期间宜进清淡饮食,多食含钾高的食物,适量补充钙片,多食牛奶等含钙高的食物。同时观察有无感染、高血压、糖尿病、消化道出血等症状出现,一但出现应及时报告医生及时处理,同时观察肝肾功能及血象变化;通过SLE并患者血小板减少采取了严密的病情观察和个性化的健康教育好心理护理,以及预见性护理干预和对症护理,减少了并发症,提高了患者对医务人员满意度,提高了患者的生存质量。
3结果
3.1疗效标准 参照2002年《中药新药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3]。完全缓解:治疗3个月或以上,主症、兼症均消失,实验室指标符合完全缓解条件;连续服药能保持缓解,主要实验室指标趋于完全正常。显效:治疗3个月或以上,主症好转,兼症大部分消失,实验室指标基本符合缓解条件;连续服药能维持病情稳定。有效:治疗3个月或以上,主症好转,兼症有所好转,部分实验室指标符合缓解条件;无效:未达到有效标准,治疗期间,主症、兼症虽有所改善但并不稳定,且常见活动指征者。
3.2两组治疗后临床疗效比较 见表1。
4讨论
SLE在活动期、慢性缓解期的大部分病程阶段,均表现为一种以肝肾阴虚为本,毒、热、瘀为标的虚实兼夹之征。因此我们确立了以清热解毒、活血祛瘀、滋阴益肾为主的治疗法则[7]。临床上我们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筛选出忍冬藤、连翘、败酱草、赤芍、牡丹皮、丹参、鳖甲、天门冬、石斛等中药组成解毒祛瘀滋阴方。其中,忍冬藤、连翘、败酱草凉血解毒,兼能“填精髓,逐血痹”(《本经》);丹参、赤芍、丹皮均有凉血散瘀,消痈解毒的作用;天门冬、石斛、鳖甲滋阴益肾,其中,鳖甲能“补经血,除骨蒸”(《药性论》),诸药合用,共奏解毒、祛瘀、滋阴之效。
SLE疾病常规专科护理,向患者普及狼疮知识,帮助患者正确对待疾病,积极配合治疗。发热时,按发热患者给予常规护理,避免受凉,积极预防并治疗感冒。生活要有规律,保持乐观情绪和正常心态,避免过度劳累,重症患者应卧床休息。不宜晒太阳,室内阳光过强时,应挂窗帘,禁用紫外线等光性疗法,或服用感光药物和食品,如中药补骨脂和蔬菜中的芹菜等。外出要打遮阳伞,戴遮阳帽,穿长袖上衣和长裙、长裤。长期应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者,应注意药物副作用的出现。给予优质蛋白、低脂肪、低盐、低糖、富含维生素和钙的饮食,忌食海鲜及辛辣食品,戒除烟酒。观察组在对照组常规护理的基础上,针对患者存在的心理问题给予相应的心理护理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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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信用;工商行政管理;合同监督管理;职责;法理
正文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合同关系是契约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信用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基石。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合同监督管理职责中,从规范行业合同行为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从促进企业发展到服务新农村建设,合同监督管理岗位上的工商人与时俱进,走在了新时代行政执法队伍的前列。在当前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新形势下,合同监管执法工作具有得天独厚的理论基础和潜在价值。
一、合同监管工作的法理基础
1.“契约自由原则”的变迁,开创了合同监管工作的发展空间
“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即“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决定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此原则与所有权绝对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近代社会中商品自由交换的基本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过分地强调尊重个人意志,会造成垄断行业对社会的支配。出现了拥有资源优势、信息优势、技术优势的一方,利用合同对弱势的另一方予以侵害的现象。合同参与方的平等地位,“合同自由原则”这一赖以建立的基础,已从根本上受到动摇,因此,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强烈,运用公平正义这一基本法律价值观对合同行为进行限制,显得势在必行。
《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工商部门利用自身监管地位的超然性,开展合同行政指导和监督查处合同违法行为,避免一方自由的滥用而对他方自由的践踏。这一职责正是消除自由的绝对性,使平等、公正与自由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整个社会的合同行为在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运行。
2.“契约信守精神”的传承,奠定了合同监管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些载负着历史文化的成语,都在传递着中国古代仁人君子坚守着的一个信念“守信”。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了“守信”的意义: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在现代社会,人一出生,各种各样的规则就会对他产生效力。我们的社会之所以需要这么多的规则,原因就在于规则作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在为社会提供良好秩序的同时,还在总体上降低了治理社会的成本。规则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规则的强制作用,但也不能仅依赖强制作用。理想的状态是,每位公民都养成一种很强的规则意识,让依照规则办事成为一种习惯。这就是契约精神。
中国古人的君子之风,法国思想家的启蒙之声,“穿越”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这种“守信”精神在履行合同监管职责的工商人身上得以传承。一方面是针对自己而言,要求自己严守职责、公正执法、倾心服务,是为律己;另一方面是针对服务对象而言,要求他们“守合同重信用”,是为律人。
(1)用“合同文本工程”夯实合同履约的基础。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制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经过长期实践、反复调研、评审、正式规定后再予以公布,具有合法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是从交易的源头上规范合同行为,有着较高的社会效益。目前,除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情况,从“政府关心的难点问题,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通过制定和宣传推广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解决老百姓消费领域的难题,行业涉及房地产转让、旅游、装潢、物业管理等,从而有利地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打造合同诚信的表率。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企业合同履约的客观记录,经过严格评价、对合同履约信用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向全社会予以公示,是弘扬企业诚信守约行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立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国“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已开展20多年,在企业界形成了浓厚的氛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市场含金量越来越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为平台,改进工作方式,激励企业信守合同,诚实履约,做诚实守信的表率。
二、合同监管工作的法理价值分析
1.监管工作长效化,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执法者应当始终奉行的核心价值观。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订立和履行合同配置资源的同时,市场的盲目性、无序性也相伴而生,具体表现为:合同欺诈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因当事人合同责任意识缺失导致的恶意违约行为屡见不鲜。因此,迫切需要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调解合同争议的同时,依法严厉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
合同监管工作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求权利义务相统一以及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并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社会正义。
2.监管方式多样化,实现刚柔并济的监管价值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过去的30年,工商行政执法过多地采取了刚性手段,为改变群众心中“不是收费就是处罚”的形象,各级工商部门适时提出了“创新工作方式、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以动产抵押、订单农业、企业信用管理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指导帮扶多管齐下。
推进“订单农业”,服务“三农”发展;拓展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破解融资难题;注重培育引导,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等柔性合同监管新方式,有效地弥补了刚性执法的盲点,最终达到市场秩序诚信稳定的监管目标。
3.执法办案专业化,实现和谐安定的社会价值
法的和谐价值表现在:通过协调和化解不同的利益,来缓和矛盾、化解矛盾;通过协调同一主体内部或不同主体之间的自由与纪律、公平与效率、发展与稳定等诸多方面的关系,来促进和谐。发挥法的和谐价值,要求在司法、执法中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方向和限度内,允许必要地自由裁量,加强法律监督。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每年众多的合同纠纷已经给仲裁和诉讼机制带来了巨大压力,高昂的诉讼成本、困难重重的举证程序,普通消费者的合同纠纷甚至无法得到解决,从而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工商合同监管部门积极探索运用行政手段指导和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长效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治本。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正是发挥行政力量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从合同关系的源头进行治理。通过规范、正义、公平的条款降低出现合同纠纷的机率,进而降低整个社会合同管理的成本,促使合同运行环境更加和谐。
在合同争议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依据《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对合同争议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制定《合同争议调解书》,经合同争议双方签订生效。需要履行权利与义务的,工商部门将监督签订双方履行约定,使由合同争议引发的矛盾及时化解,从而促进人们之间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
三、以法理为视觉,探索合同监管工作的路径
当前,全球经济复苏依然面临严峻挑战,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各个国家都面临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改善民生的艰巨任务,在经济转型和改革方面仍面临挑战。工商部门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急需要在执法中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价值追求的目标。当代中国又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东方大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十分艰巨。这就需要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各级行政机关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走向的时代责任。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同志审时度势提出了“五个更加”,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是根本任务,“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是职能所在,“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是民生所系,“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是必然要求,“更加严格锻炼干部队伍”是基本保证。“五个更加”的灵魂是服务,要义是发展,它要求我们牢固树立为民理念,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效能意识和协调意识,延伸职能不犹豫,挖掘潜力不懈怠,拓展服务不停步,不断提高服务的效能、服务的层次和服务的水平。
1.增强服务意识,,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
在工作中牢记“服务”宗旨,摆正位置,增强服务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检验自己工作的重要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始终牢记我们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无论是监管还是执法,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护人民的利益,更加自觉地运用工商监管执法权力为人民做事、谋利,使人民切身感受到工商人的存在、工商人的价值。
以人为本、真情为民,把提升服务质量与维权维稳促经济发展有机结合。一是提升服务层次,由热情服务向效率服务转变,及时预见预测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提高服务工作的超前性,提前介入研究,及早应对。二是提升服务方式,由现场服务向网上服务转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社会公众交流和互动,全面提高办事效率。三是提升服务举措,由政策优惠向机制创新转变。在工作中倡导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确保成效。
2.增强责任意识,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
增强责任意识,就要“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职”。在实际工作中,就要努力做到:明确职责之所在,守土有责,胸中有数,尽心竭力把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完成好。把责任意识贯穿于监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促进工商职能有效发挥,树立红盾队伍崭新的风貌。
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把加强工商责任与强化市场监管有机结合。坚持站在主动服务、解难帮困、利民惠企的角度,始终着眼“群众得实惠”这一根本目标,全力做好助企融资、合同帮农、红盾护农、整治合同违法行为等合同监管服务工作。牢固树立执法是手段、规范是目的的理念,在严格执法中更加注重抓治本、抓规范、抓信用建设。努力为企业、群众解烦事难事,办实事好事,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效果,赢得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
3.增强创新意识,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
首先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监管理念。要调解好心态,把自己从狭隘的思想笼子里解放出来,不能死守老一套,沉迷在过去的“经验主义”格局中。把上级部署与本地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次是创新工作方式,积极主动作为。公开监管执法的内容、依据、程序、标准和服务承诺,对违反承诺规定的严肃处理。不能仅满足于会议部署和一般号召,要注重实效,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快想、快干、快出成效。
立足职能,开拓创新,把创新监管机制与强化消费维权有机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完善、不断健全、不断规范运作的新形势,努力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上下功夫,做到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监管。一是不断拓宽监管领域,坚持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监管并重、低端市场与高端市场监管并重,不断拓展对新兴行业、新兴领域、新型业态、新型市场的监管;二是将突击式、运动式的监管向长效、规范的监管转变,将事中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规范指导、预警防范转变,探索建立依法、科学、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做好保护消费权益、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升级消费结构等工作,努力把消费过程中的矛盾解决好,为社会和谐奠定重要基础。
4.增强效能意识,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的发育与成熟,效能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提倡,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门改变以往那种单一的以强制为特征的行为方式,而更多地采用非权力性行政,借助柔性管理的方法,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另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门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工商部门作为政府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部门,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是职责要求所在。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科技手段,强化执法监督。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要加快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创新执法机制。
求真务实、精益求精,把高效行政与建设法治工商相结合。各业务部门分步推进,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中落实法治工商建设长效机制。一是法制部门积极协调,对法治工商建设加强指导,进一步修改完善行政执法评议标准,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清理工作;建立诉讼与行政调解对接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确保履行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二是大力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推进阳光执法、和谐执法,通过上网络、上媒体、上墙面、上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执法权职的清单目录和办事流程。做到案情公开、调查过程公开、处罚结果公开,并通过案后逐一回访,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5.增强协调意识,更加严格锻炼工商队伍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较为复杂,涉及面比较广泛,经常会因为各职能交叉部门的多头管理,给工商监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这就需要协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增强本行政系统的适应力、创新力,形成多部门联动执法、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协调内部纵横向的关系,以增强本行政系统的协作力、整合力。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形成整体的“合力”,为开展各项工作扫清障碍,以提高工作效率。
立足岗位,学以致用,把工商主体工作与建设工商队伍有机结合。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就需要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潜移默化中加深对《规范》的理解,真正把《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切实增强服务科学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进而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推动“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社会管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出路也在基层。在目前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部门中,工商部门是唯一能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触角延伸到乡镇基层中的部门,是唯一能够进行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退出全程监管的综合执法部门。从此项意义上说,各级工商部门具有与众不同的组织体系和职能优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大有可为。工商部门的红盾卫士顺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不断探索拓宽合同监管新领域,关注民生多角度多渠道为消费者维权,必将为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作出有益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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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259.4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2)11-0072-02
心绞痛是冠心病中最多发的类型,除稳定型心绞痛外,恶化型心绞痛、卧位型心绞痛、静息型心绞痛、梗死后心绞痛、混合型心绞痛均称为不稳定型心绞痛(unstable angina,UA)。因其冠脉内不稳定的粥样斑块继发病理改变,而在临床上进展为急性心肌梗死(AMI)或发生猝死的风险高,对患者的生命安全和生存质量造成极大的威胁。近年来,笔者在西医常规治疗基础上加用丹红注射液及低分子肝素对UA患者进行治疗,无论对临床症状缓解还是心电图改变都具有明显的疗效,可明显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现总结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病例选择标准
①符合《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1]关于冠心病心绞痛诊断标准:具有心绞痛的症状,且心电图具有ST-T改变;休息或含服硝酸甘油后,疼痛缓解或消失。②签署治疗知情同意书,能够坚持治疗疗程者。③除外非心绞痛、高血压、心功能不全、恶性心律失常、精神病患者及药物过敏或过敏体质者。
1.2 一般资料
选择2009年3月-2011年10月在本院住院的120例老年UA患者,采用简单随机化分组方法将其分为2组。治疗组60例,男35例,女25例;年龄59~80岁,平均(64.97±15.03)岁;病程最短6个月,最长15年,平均(7.2±2.5)年;其中恶化型心绞痛38例,静息心绞痛19例,心肌梗死后心绞痛3例。对照组60例,男33例,女27例;年龄60~82岁,平均(66.19±15.91)岁;病程最短4个月,最长14年,平均(7.1±2.6)年;其中恶化型心绞痛36例,静息心绞痛22例,心肌梗死后心绞痛2例。2组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3 治疗方法
对照组给予西医常规治疗,包括硝酸酯类扩张冠状动脉、降低心肌耗氧量,他汀类调脂药,拜阿司匹林和氯吡格雷抗凝,β受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及螺内酯改善心功
能。治疗组在对照组治疗基础上给予丹红注射液(菏泽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20026866)20 mL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或盐酸培他啶注射液250 mL中静滴,连用20 d;低分子肝素(海南通用同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010300) 5 000 U皮下注射,1次/12 h,连用10~14 d。
1.4 观察指标与方法
观察2组临床疗效,治疗前后心绞痛发作频率、持续时间及心电图、全血黏度、血浆黏度、血小板聚集率及红细胞压积变化情况。
1.5 疗效标准
依据《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1]拟定。
1.5.1 临床疗效 显效:心绞痛的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有效:心绞痛的主要症状减轻,疼痛发作次数、程度及持续时间明显减轻;无效:症状无明显改善;加重:心绞痛的症状加重,疼痛发作次数增多、程度加重及持续时间延长。
1.5.2 心电图评价标准 显效:心电图恢复到正常心电图或达到大致正常;有效:心电图S-T段治疗后上升0.05 mV以上,但未达到正常,T波倒置变浅达25%以上,或T波由平坦变为直立,房室或室内传导阻滞改善;无效:心电图无明显改变;加重:心电图S-T段较治疗前降低0.05 mV以上,T波倒置加深达25%以上,或出现T波倒置、异位心律、房室传导阻滞、室内传导阻滞,甚至出现心肌梗死。
1.6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5.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χ2检验,P
2 结果(见表1~表4)
3 讨论
冠心病心绞痛属于中医学“心痛”、“厥心痛”、“真心痛”等范畴。中医认为,其发病与心、肝、脾、肾关系密切。脾的运化靠肝的疏泄、肾的温煦,才能“中焦受气取汁,变化而赤是谓血”,贯注心脉以荣之,心阳才得以鼓舞;心主血脉,营养周身,靠肝的调达以助之,肾精的濡养以敛之,心肾才能相交,水火才能既济。若脾为湿困,精微不运,凝结成痰,流于经隧,而滞阻于心脉;肝郁则心失所助,心血不畅而易致瘀;肾虚则脾失温煦,心失濡养,心肾不交。久之,生化之源不足,心失所养,致心血虚,阴虚及阳,而成气阴两虚,阴阳俱虚,或兼痰浊中阻,或兼瘀血阻滞,或兼痰瘀互结,严重者可致厥脱等危候[2]。丹红注射液的主要药物为丹参和红花。现代药理研究表明,丹参在治疗冠心病方面具有以下作用:对磷酸二酯酶可以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使血液中的红细胞、血小板及环磷酸腺苷浓度得到显著提高;可改善微循环,使血流速度增快,红细胞2,3二磷酸甘油酸增高,与中医理论“活血化瘀,推陈生新”相吻合;具有抗脂质过氧化、提高机体耐缺氧能力的作用,并对缺氧心肌具有保护作用[3-4]。红花的主要成分为红花苷和红花黄色素,红花苷经盐酸水解后得葡萄糖和红花素、红花苷和新红花苷。红花的活性成分对血管具有扩张作用,对二磷酸腺苷诱导的血小板聚集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可以使纤维蛋白的溶解活性显著增加,对血栓的形成起到抑制作用,并具有不同程度的降压作用[5]。低分子肝素是抗凝血药,对血栓的形成具明显抑制作用。在基础治疗的前提下,结合丹红注射液及低分子肝素,在抑制血栓形成、稳定斑块、扩张血管、改善冠脉供血等方面具有较好的作用,可有效降低UA、心肌梗死及猝死的发生率。本临床观察中未发现明显不良反应。
参考文献:
[1] .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S].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68-73.
[2] 田德禄.中医内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117-125.
[3] 胡安义,刘莉.丹红注射液对不稳定性心绞痛患者血管内皮细胞及炎症因子的影响[J].医药导报,2011,30(3):319-321.
[4] 袁文利,张丽波,黄远桃.丹红注射液对不稳定性心绞痛患者血液流变学和C反应蛋白的影响及临床疗效观察[J].中国医师杂志,2007,9(6):845-846.
法定代表人:仰融,董事长。
委托人:宋芦生,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红星路135号15幢302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马驰,董事长。
委托人:倪同木,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倪明,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天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丁华荣,总经理。
原审被告:合肥华华丰畜禽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六路291号西郊井岗铺。
法定代表人:崔建望,董事长。
委托人:丁华荣,男,汉族,1956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芜湖路31号515室,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公司)、原审被告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和合肥华丰畜禽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债务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皖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6日,东方公司与合肥合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公司)签订《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约定东方公司将小区以1.5亿元人民币转让给合利公司。合利公司根据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保证翠竹园项目的交接。移交后小区项目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合利公司负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东方公司向合利公司移交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东方公司总经理给合利公司的全权委托书,此外还有东方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有关法律文件等。
1997年6月24日,东方公司总经理宋芦生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是:根据东方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授权丁华荣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该《委托书》上有宋芦生的签名和东方公司章。丁华荣时任合利公司副总经理、华侨公司副总经理、华丰公司董事。
1997年6月25日,华侨公司向江苏省土产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出具盖有公司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一份,内容是:经97年6月25日土产公司与华侨公司核对往来帐项,截止1996年12月31日华侨公司尚欠土产公司48743616.8元,华侨公司确认上述债务无误。
1997年7月2日,丁华荣用华侨公司的信函纸出具“收条”一张,内容是:今收到东方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即日起如发生有关一切问题由我负责全权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同年7月15日,东方公司致函给合利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华俊和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称因合利公司没有履行完毕《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有关付款的协议内容,同时获如合利公司用东方公司印章和土地证在银行签订贷款抵押担保合同书,因此东方公司决定收回其公司印章并取消对丁华荣的《委托书》。7月19日,华侨公司致函东方公司总经理宋芦生,称15日来函收悉,“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输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但直至1998年10月,东方公司印章仍未收回。
1997年12月11日,丁华荣代表东方公司与土产公司、华侨公司签订《<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土产公司向东方公司预购工程编号为A114、B110、B111、B113、B114、B116栋,建筑面积20155.28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售价每平方米2425元,购房款合计48876550元。第3条约定,土产公司以华侨公司出具的“债务确认书”载明的债权中相当于购房款的部分全额充抵其应付的购房款,1元债权充抵1元购房款。合同一经签订,土产公司对华侨公司的债权中相当于购房款的部分即转让给东方公司。对剩余部分债权土产公司保留对华侨公司的追索权,但此时应视同土产公司已向东方公司全额支付购房款,工方公司应立即向土产公司开具已收到全额购房款的收款收据。东方公司向华侨公司主张债权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但不影响东方公司和土产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东方公司应于1998年7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土产公司,否则除非土产公司同意,土产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东方公司向土产公司支付购房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三方的债权债务转让关系随之解除,土产公司有权依华侨公司出具的债务确认书向华侨公司主张债权。该合同盖有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土产公司的印章,丁华荣代表东方公司签名,丁华俊代表华侨公司签章,张云龙代表土产公司签名。
合同签订当天,丁华荣向土产公司出具了其为经办人并签字的总计48876549.93元的购房款收据,加盖了东方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财务主管、记帐、出纳、审核各项皆为空白。东方公司没有收到汇鸿公司实际的购房款。
另查明,土产公司于1998年1月更名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翠竹园小区B区房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998年10月19日,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与汇鸿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东方公司要求延迟交付汇鸿公司购买的翠竹园住宅小区6栋房屋。由于东方公司不能按期交房构成违约,应于1999年2月28日前支付给汇鸿公司购房款10%的违约金。汇鸿公司同意东方公司在1999年2月28日前向汇鸿公司交付房屋。华侨公司、华丰公司为东方公司延迟履行交房义务提供保证并愿意对东方公司交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盖有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的印章,丁华荣代表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三家在合同上签字。
再查明,东方公司与合利公司签订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因合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华俊被举被涉嫌诈骗被捕,合同没有得到全部履行。
2001年2月28日,汇鸿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8455643元。
一审法院认为:东方公司出具委托书、公章及翠竹园小区的开发资料的真实意思是为办理翠竹园小区转让手续。丁华荣以东方公司名义与汇鸿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东方公司的追认,丁华荣的行为应属无权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丁华荣以东方公司名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出具了东方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和翠竹园小区的相关开发资料,客观上形成了丁华荣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的表象。尽管东方公司曾函告丁华俊和丁华荣收回其授权委托,丁华俊也回函称东方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之用,但此函件没有对外公示,东方公司未能收回其公章,因此汇鸿公司有理由相信丁华荣有权。丁华荣代表东方公司与汇鸿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东方公司承担。在1998年10月9日的《协议书》中,丁华荣虽然代表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三家签字,但系代表合同一方为保证汇鸿公司债权实现所为,不符合双方的特征。华侨公司对其1997年6月25日向汇鸿公司出具的债务确认书当庭表示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因此对华侨公司要求汇鸿公司举证说明债务形成过程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由于翠竹园小区B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汇鸿 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B区五幢房屋的预售部分无效。东方公司应履行向汇鸿公司交付A114幢房屋的义务并支付延迟交付的违约金。翠竹园小区A114幢房屋已经出售36套,绝大部分购房户已经入住,因此东方公司还应向汇鸿公司交付与A114幢已出售房屋面积和楼层相同的房屋。由于合同双方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因此对东方公司不能全部交付A114幢房屋的责任问题不予处理。东方公司虽然没有收到汇鸿公司的购房款,但根据合同约定,汇鸿公司对华侨公司的债权转移给东方公司并以此购买商品房,东方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证明东方公司同意代华侨公司承担对汇鸿公司的债务。翠竹园B区五幢房屋的预售被确认无效后,东方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汇鸿公司返还购房款。华侨公司、华丰公司应对东方公司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及东方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汇鸿公司与东方公司、华侨公司签订的《<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及《协议书》中关于B110、B111、B113、B114、B116五幢房屋的预售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二、东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汇鸿公司交付翠竹园小区A114幢203、204、206、403、405、406、504、505、603、604、605、608室共12套房屋及翠竹园小区内面积为1124平方米的房屋(与A114幢已经出售的36套房屋面积相同、楼层相同);三、东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汇鸿公司交付延迟交房违约金1040116.4元,华侨公司、华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东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汇鸿公司购房款38475386元;五、驳回汇鸿公司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2288元,由东方公司负担176601.6元,汇鸿公司负担50457.6元,华侨公司、华丰公司负担25228.8元。财产保全费211030元,由东方公司负担147721元,汇鸿公司负担42206元,华侨公司、华丰公司负担21103元。
东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汇鸿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一审法院关于表见的认定是错误的。汇鸿公司对丁华荣的权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不能仅凭东方公司总经理开具的授权范围为“经营”的委托书就认定丁华荣享有权。本案名为商品房预售,实为债务转让,即由东方公司承担华侨公司对汇鸿公司的全部近5000万元的债务,而东方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仅为2000万元,对此公司总经理宋芦生无权决定。丁华荣的无权行为不具有代东方公司承担华侨公司债务的权客观表象,汇鸿公司完全能够推断出丁华荣所获授权为有限授权,汇鸿公司认定丁华荣为有权,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2、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双方甚至三方的行为,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3、B区房屋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本案合同标的在法律上明显履行不能,汇鸿公司对此明显疏忽。4、《<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及《协议书》中俣同当事人之间不平等,东方公司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东方公司没有收到预售房款,汇鸿公司与丁华荣竟合谋开具收款收据,其目的就是让东方公司为华侨公司承担债务。汇鸿公司长期以来也一直没有要求东方公司将收款收据更换为正式发票。购房款收据没有相应的基础关系支持,不能适用票据无因性理论。丁华荣以东方公司名义对华侨公司承诺担债务属自己和双方。对此,汇鸿公司应为明知。5、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第十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汇鸿公司回避并违反了法律规定。6、自预售合同签订后,即使合同已经延迟履行,汇鸿公司也没有向东方公司主张过债权。7、对于合同无效,东方公司没有主观过错,亦未因该合同无效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东方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8、东方公司对于消除丁华荣非法权的不良影响已尽勤勉义务,包括去函取消对丁华荣的委托并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8月当庭收缴合利公司持有的东方公司印章。9、《协议书》中载明,华侨公司和华丰公司对东方公司交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让华侨公司、华丰公司就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让华侨公司、华丰公司就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不妥。10、一审法院认定B区房屋的预售行为无效,同时却判令东方公司返还38475386元的购房款,是将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房屋预售合同中约定,如东方公司不能履行交房义务,合同解除后,汇鸿公司仍向华侨公司主张债权。丁华荣开具收款收据时欠缺相应的权和民事行为能力。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用白条或其他收款凭证代替发票。东方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丁华荣开具收款收据的行为无效。
汇鸿公司答辩称:签订合同时,汇鸿公司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聘请了律师参与订立合同。汇鸿公司没有见过合利公司与东方公司之间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东方公司的委托书中没有限定丁华荣的权限,也没有及时对外公示撤销授权或向善意第三方通知情况。认为丁华荣在汇鸿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是有权。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丁华荣华丰公司、华侨公司发表意见称:华侨公司与土产公司之间债务的形成是十几年的交易中产生的。华侨公司提出以合利公司收购的翠竹园小区在建房屋以预售的方式冲抵该笔债务,土产公司对合利公民事与东方公司之间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是明知的,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丁华荣向汇鸿公司提供了这份合利公司与东方公司之间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合利公司与东方公司之间的账目已经进行清理。丁华荣应土产公司要求开具的收款收据时汇鸿公司实际上并未付款。
本院认为:丁华荣作为合利公司和华侨公司的副总经理,在1997年12月11日代表东方公司与土产公司、华侨公司签订《<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时明知东方公司总经理《委托书》的授权目的和范围,在东方公司已取消对其的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却仍代表东方公司与汇鸿公司签订与《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无关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没有权的行为。《<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的内容本身不是单纯的商品房预售,该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汇鸿公司实现其对华侨公司的债权,其实质是华侨公司以东方公司的房屋向汇鸿公司抵偿其债务,商品房预售只是以上目的的表现形式。对于以东方公司的房屋抵偿华侨公司的债务,丁华荣没有东方公司任何形式上的授权,汇鸿公司也没有理由相信丁华荣有权。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表现成立不当。丁华荣身为华侨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公司表示以其房产为华侨公司偿债,属于自己的行为,该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第3条关于汇鸿公司付款行为的约定是无效的。一审法院认为丁华荣开具的收款收据表明东方公司同意代华侨公司承担对汇鸿公司的债务的认定是没有依据的。丁华荣的签订该合同时东方公司的行为明显损害东方公司的权益,汇鸿公司明知丁华荣的身份,在签订《<翠竹园小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疏忽和懈怠,对该行为无效负有过错。丁华荣以东方公司名义向汇鸿公司开具收款收据的行为,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汇鸿公司未支付购房款,一审法院认定翠竹园小区B区预售合同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无效,却判决东方公司向汇鸿公司返还购房款,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本院对汇鸿公司起诉要求东方公司、华侨公司、华丰公司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皖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汇鸿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7干股农庄合作协议书 例1
协议编号:FS001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开办的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公司股份:甲方公司在___________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现暂按
照每股人民币【壹】元计算,公司总股份数共计_____股。
1.2 干股:甲方公司及创始股东授予乙方员工本协议约定比例或数量的股份,乙方无需实际出资,在合
同关系存续期间,享有该股份比例项下的公司经营业绩分红权。该股份性质不属于进行工商登记的资本股份,不享有股东比例项下对应的公司资产权益,不享有表决、同比增资、资产分配、公司清算等资本股份权利,不能转让与继承。
1.3 分红:指甲方公司根据《公司法》、《章程》以及财务税务规定,按照财务年度核算下来的公司税
后净利润。该净利润作为分红分配时,应保留公司业务发展的足够现金流。
1.4
1.5 员工股东:指按照本协议享受干股分红的甲方员工。 期权股权激励:指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在本干股协议实施的基础上,由模拟股份过渡至资本股份的
股权激励。在该方案下,员工股东实现和享有资本意义项下的股份权利。
第二条 乙方干股
2.1 甲方授予乙方___%的干股,即_____股(数)。
2.2 乙方持有上述干股,仅在乙方与甲方之间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有效。乙方离职时,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项下干股权利。
2.3 乙方享有该股份比例下的公司经营业绩分红权利,但无其他资本股份项下的股东权利。与此对应,如甲方公司未能实现盈利,将不进行分红;而乙方作为干股股东也无需承担以自有资金填补公司亏损的资本股东义务。
2.4 乙方不享有股份比例下的公司资产权益和相应的分配清算权利,包括固定、无形资产及升值。
第三条 分红核算、领取
3.1 每财务年度的分红核算,将在下年度的四(4)月份之前完成。
3.2 为保障公司现金流正常,分红款将分两次领取:50%在下年度4月份核算完毕后一起发放;50%与下年度年终奖(或12月份)一起发放。
3.3 乙方确认,该分红款为本协议项下的干股分红。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乙方干股股份比例和数量,并根据公司发展情况、乙方工作业绩等做出相应调整。
(2)在乙方违反本协议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干股股份。
4.2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获得干股无需进行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投入。
(2)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享受干股分红。
(3)乙方需较非员工股东更加勤勉尽责,带头遵守、尊重甲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公司利益和商誉。
(4)乙方不得泄漏甲方公司客户名单、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不得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或以其他形式侵占、损害公司利益和商誉。乙方在本协议期间及终止后二(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否则,甲方公司有权要求退还全部分红款,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五条 协议期限、终止与解除
5.1 本协议期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2 本协议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前15日内签署书面协议,对本协议期限进行续期。
5.3 存在以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无偿收回股权,取消当年分红: (1)合同协议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包括但不限于辞职、离职、被甲方解聘等;
(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保密协议、公司决定等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的;
(3)违反本协议第4.2条第(4)项保密义务、廉洁义务及竟业限制义务的; (4)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商誉的行为。 如发生上述(2)、(3)、(4)项,甲方另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分配的分红款,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7.1 协议双方有效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1)甲方有效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电子邮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有效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电子邮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双方有关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书面文件或通知,以及相关司法文书、法律文件等均应按照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送达。如有变更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照上述地址或方式寄送,均视为有效送达且不得异议。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未尽内容,双方友好协商,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签署;
8.2通过一年的磨合,乙方可以以现金形式入股甲方,成为甲方实际注册股东;
8.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于佛山市。
甲方: (盖章) 乙方:(签字)
2017干股农庄合作协议书 例2
甲方:xxxx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股份:指xxxx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按每股人民币元计,共计股。
1.2.虚拟股:指xxxx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3.分红:指xxxx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分配的利润。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股。
2.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2.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乘以每股利润。
3.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3.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的50%支付给乙方;
3.2.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3.乙方可得分红的其他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由甲方按每年x分之一的额度支付给乙方。
b.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均支付;可得分红的另一半归属甲方。
c.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归属甲方,乙方无权再提取。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5.合同期限。
5.1.本合同期限为年,于年月日开始,并于年月日届满;
5.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6.合同终止。
6.1.合同终止:
a.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5.2条规定续约;
b.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6.2.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7.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8.违约。
8.1如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第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第7条之规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9.争议的解决。
9.1.友好协商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9.2.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其他规定。
10.1.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合同修改
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10.3.合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0.4.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履行本合同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