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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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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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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互认可、平等公正、共同发展的原则下,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各方遵守。
第一条 配送站核准
1.1 乙方和丙方均认为乙方符合甲方发展配送站的条件,即具有独立拓展业务和相应的管理能力,并且自身周边有一定数量的消费群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诚实守信;愿意承担从事本类经营业务的商业风险。因实质并不具备本条件的配送站,乙方丙方应连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后果。
1.2 乙方认为与甲方有同类的经营理念,根据前述条款的自我认识申请为甲方的配送站,经丙方推荐并担保,甲方同意乙方作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_________配送站。
1.3 申请配送站的乙方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实体,甲方允许乙方提交营业登记等证明手续的时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因乙方不具有经营资格或者冒充具有经营资格之过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和丙方连带承担。甲方不接受自然人作地区的配送站。
1.4 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乙方不能利用甲方品牌从事与_________销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其它非法活动。
第二条 订货与发货、付款与结算及运费
2.1 乙方订货时,应提前向甲方业务部发出书面订货申请单,订货申请单须经乙方签字或盖章传给甲方。在甲方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乙方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的订货,不管乙方是否知情,均对乙方产生效力。
2.2 乙方收到甲方确认的订货单或者在甲方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乙方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的订货成功提交后,三日内应支付该订货申请单的全部货款,甲方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一周内发货。但需重新订做的产品,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告之其加工时间和预期发货时间,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订做备货时间。
2.3 甲乙双方按约定每月定期对帐,完成往来货款结算。
2.4 货物运输的铁路或长途公路运费由甲方负担,到达该城市后的短途运费由乙方负担。
2.5 对于未付款结帐的货物,乙方有义务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向甲方结算;甲方未及时通知的,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最长三十日)内向甲方结算。迟延结款的滞纳金为每日千分之五。
第三条 价格及配送补贴
3.1 乙方保证严格遵守甲方对_________的价格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如需调价,甲方将在统一调价实施前三天通知乙方。
3.2 乙方完成配送站申请后,享受本站_________产品销售配送补贴:销售_________超市中产品每满_________提取_________元业务服务费及_________元配送服务费,其中_________元业务服务费由站扣留自取,_________元配送服务费根据每月配送额进行月结算;每销售一个_________商务个人电子平台提取_________元业务服务费及_________元维护补贴,其中_________元业务服务费由站扣留自取,_________元维护补贴根据每月成功上传维护个人柜台信息量进行月结算。注:每个平台最少完成一个柜台信息。
第四条 甲方责任
4.1 甲方负责_________的全国市场计划。
4.2 甲方负责统一设计、印制产品宣传等资料,并以优惠方式提供给乙方。
4.3 甲方保证所品质量合格,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无偿调换,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当地市场影响等相关问题。非质量问题,甲方不予退换货。
4.4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顾客解释公司的产品作用,并有义务协助当地的市场开拓业务培训。
4.5 甲方在签约时明确告知市场营销等风险问题,并明示在合同之乙方责任条款中。
第五条 乙方责任
5.1 乙方以独立注册的工商企业进行市场营销运作,在本合同签约之前应对自己的销售能力和市场营销进行有效的分析或评估,因判断失误所造成的市场营销风险、资金压力和产品积压以致经营亏损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独立承担所需场地的租金、税收、水电、通讯、交通和招待等各种日常费用。
5.3 乙方应合法经营,正确对待工商、税务、卫生、治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对政府行政部门依法指出的改正之处,应积极改正。
5.4 乙方无权利用甲方的品牌从事与_________推广无关的活动。
5.5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经营管理模式来开展工作,遵守甲方关于市场推广的有关制度。
5.6 乙方负责做好本职内负责的产品销售报表,由此产生的错误并造成实际损失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追究因此给甲方及其市场带来的经济损失。
5.7 乙方应协助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市场调查以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市场信息。
5.8 乙方遵守_________经销商管理委员会决议和规定。
第六条 诚信与管理
6.1 甲方诚信承诺按甲方明示的规定给乙方以扶持,并承担甲方产品和经营活动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秉承甲方一贯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是产品分销协议,甲方公司从未承诺接收没有正当理由的分销退货。
6.2 乙方自愿遵守甲方关于配送站的管理规定;自愿从事甲方的分销事业,承担因参加此项经营活动产生的相关风险;乙方知悉本合同确立的是双方之间的商业购销合同关系,而不适用消费者法律规范。
6.3 若遇到产品质量、数量的缺陷,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核对,并提供依据供甲方核准,由甲方根据问题的状况予以解决。若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确认,乙方不能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借口向甲方寻求额外的非法利益。
6.4 乙方对于自己所服务的消费者进行初期的辅导和帮助责任;每月不少于3次的现场指导以及不限次数的其他方式的工作指导。
6.5 乙方表示最大诚信保证信守本合同,遵循禁止反言的法律精神。如违反自己所做的保证,乙方对于甲方公开处理自己的不诚信行为,除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公司的规定承担责任外,同意甲方使用公开的道德品质谴责手段。
第七条 丙方的责任
7.1 作为乙方的保荐人,丙方有义务向乙方解释公司的制度及相关规定。若因丙方解释不清或者故意误导导致甲方或者乙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丙方的责任,可直接扣除丙方的补贴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奖金。
7.2 丙方愿意承担乙方配送站设立初期的辅导和帮助责任;每月不少于3次的现场指导以及不限次数的其他方式的工作指导。
7.3 丙方为乙方的合同义务向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因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丙方愿意承担乙方所负责任。
7.4 丙方的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期限和终止
8.1 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自甲乙丙三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8.2 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提前终止合同。
第九条 其它
9.1 本合同各方应遵守国家的规范要求。
9.2 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洽谈。双方办公地址或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9.3 乙方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不得与任何个人结算。
9.4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丙各方各执一份。
9.5 双方如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请裁判。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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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需方):xx公司
乙方(供方):xx分公司
甲方根据日常使用需要对常用药品进行年度采购,乙方为甲方提供药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购销方式
甲方根据日常使用需要发出订单,乙方确认订单并进行配送,甲方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时间付款。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向甲方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合法有效证件。
2、乙方对所售药品质量负责,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3、乙方须提供所售药品的生产批件和产品合格证,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
4、进口药品需附有该批药品的《口岸检验报告》和《进口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并加盖质量管理部门印章。
5、药品有效期在1年或1年半以内的,乙方所供药品不低于有效期限12个月,有效期在2年或2年以上的,乙方所供药品不低于整
个有效期的18个月。
第三条
药品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3、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产品损坏和变质由乙方负责更换或赔偿损失。
第四条
药品检验
1、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乙方应及时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用药。
因乙方交货不符合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2、甲乙双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用药暂由其他同类品规药品替代。
3、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使用过程中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出现不良反应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
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4、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的浪费,甲方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在购进药品3个月内可向乙方要求换货;超过3个月甲方仍须向乙方换货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除双方书面约定外,失效药品不能退换。
第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1月30日,采取供需双方一次签约、分批供货、分次付款的办法实施。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可顺延一年。
第六条
交货时间、地点
1、药品配送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药品配送商负责。甲方根据用药计划向乙方发送批次采购计划,乙方据此配送。乙方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一般药品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七个工作日。
2、乙方交货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伴随服务:(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失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4)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3、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
1、合同药品价款为30万
2、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药品价格,药品价格原则上就低不就高,因此造成药品积压,甲方有权退回积压药品或修改合同,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结算方式:大批量采购(一次药品价款5万元以上)实行批次据实结算,平常零星采购实行季度末结算,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
第八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1)乙方提供的药品存有质量问题。
(2)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3)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
(4)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2、如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按1000元/日标准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的限额是合同总价的20%,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
况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乙方提供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或引起事故,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况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3、甲方预期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逾期十五日扔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在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五日后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4、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无故中止履行经催告后不及时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或状况,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等。
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签订日期:
非道路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诉讼赔偿?
非道路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诉讼赔偿?
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特征,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作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的区别;犯罪主观方面 是具有过失;客观方面特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是在法律的“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刑法特征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相符合的。它与交通肇事罪虽有相似之处,但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负遵守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法定义务不如交通肇事罪那样严格,其次发生地是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以外,这是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与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主要区别。两者在量刑上也不相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 人死亡罪最高法定刑是七年,而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而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具体分以下两个方面:
1、不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对不构成犯罪的,交巡警部门负责接处警,勘察事故现场, 固定有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综合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最初受理的单位应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出现纠纷时,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不组织调解工作,直接告知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解决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接处警,负责事故现场前期处置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交巡警部门向派出所、刑侦部门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原因,同时根据案情发展情况及案件性质,及时移交刑侦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33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处罚,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这就是说:道路以内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就是说:发生在非道路的重大交通事故,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关键词 脑卒中 肩痛 中医药疗法 关节松动术 Bobath技术
肩痛是脑卒中后患者中常见的并发症,其发生率为5%~84%[1]。由于病因复杂,治疗起来颇为棘手。直接影响患者上肢功能的恢复,以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提高,对患者治疗疾病的信心打击很大。严重者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焦虑、抑郁、绝望等心理障碍,笔者近年来尝试采用益气温阳、化痰行瘀中药内服,配合关节松动术治疗脑卒中后肩痛患者38例,效果满意,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72例均为本院住院患者,均符合全国第二次脑血管病学术会议修订的相关诊断标准并经头颅CT证实,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38例,男性22例,女性16例;年龄44~79岁,平均61.5±4.06岁;病程28.32±5.26天。其中脑出血15例,脑梗死23例,合并肩关节半脱位19例,肩手综合征8例。对照组34例,男性20例,女性14例;年龄42~8l岁,平均63.07±4.82岁;病程30.08±4.15天;其中脑出血11例、脑梗死23例;合并肩关节半脱位13例,肩手综合征5例;两组患者在既往史、并发症、头颅CT诊断比较等方面无明显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分述如下。
1.2.1 治疗组:①予益气温阳、化痰行瘀中药内服,方药组成:黄芪45g,白术15g,党参20g,当归、桃仁、桂枝、胆南星、僵蚕、甘草各10g,附子、川芎各6g,白芍、鸡血藤30g,茯苓12g;加减:阴虚者加麦冬20g,生地15g;热盛者加山栀l0g,黄芩12g等。疼痛剧烈者加蜈蚣2条,全蝎10g。②关节松动术:松动肩胛骨:患者健侧卧位,患侧上肢前屈90度,用叠好的被子将其托起,治疗者一手托住患者患肢的肩峰,另一只手拇指和食指分开,固定住肩胛下角,两手相对用力,缓慢推动肩胛骨旋转,先顺时针旋转5~10次,然后再逆时针旋转5~10次;肩关节滑动:患者仰卧,治疗者先将患者肩胛骨向外上方牵拉,一手固定住肩峰,另一只手握住患肢上臂,进行小幅度、缓慢地牵拉、旋转肩关节然后上下相对挤压肩关节,每个手法持续3~5分钟,切忌过度用力,治疗师要经常提醒患者家属不要牵拉患者的上肢。
1.2.2 对照组:生理盐水250m1加维脑路通800mg静滴,每日1次。芬必得300mg,口服,每日2次。
两组在用药的同时,均由专业康复治疗师采用Bobath技术为主的神经肌肉促通技术进行康复训练。两组患者15天为1个疗程,1个疗程结束后休息3天,再行第2个疗程。两个疗程结束后评定疗效。
1.3 评定方法:分述如下。
1.3.1 疼痛评定:采用肩关节疼痛积分表[3]:5分:持续自发性剧痛、不能活动;4分:自发性疼痛、触之剧痛、不能活动;3分:小范围活动时即出现剧烈疼痛而无法持续活动;2分:中等范围活动时出现疼痛、休息后可以缓解;1分:接近全关节活动范围的活动时才出现疼痛。
1.3.2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定:采用Barthel指数评价表[4]
1.3.3 数据采集:各种评定均由同一治疗者于治疗前后进行,所有数据均一次采集完成。
1.4 统计学分析:数据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组数据比较进行t检验。
2 治疗结果
两组患者疼痛积分结果见表1,治疗后治疗组疼痛积分明显低于对照组,有显著差异(P
表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疼痛积分(x±s)
组别例数治疗前治疗后
治疗组383.82±1.261.06±0.48
对照组344.01±1.173.08±1.33
注:与对照组比较,*P
表2 两组治疗前后BartheI指数积分比较(x±s)
组别例数治疗前治疗后
治疗组3845.16±2.0580.07±3.26
对照组3444.34±2.2765.35±3.15
注:与对照组比较,*P
3 讨论
脑卒中后肩痛乃中风的常见并发症,古代中医对此论述不多,散见于中风、痹证、“偏瘫肩”等文中。肩痛多发生在中风2周以后的恢复期。笔者认为对本病的治疗不能脱离中风的病理基础,而单独讨论肩痛。中风的病因古今医家众说纷纭,令后学者莫衷一是,笔者验诸临床,认为气虚者为多,故中风者,非外来风邪,乃本气病也。凡人年逾四旬,气衰者,多有此疾。壮岁之际,无有也”(《医学发明》),况且中风之后久卧病榻,耗气更甚,因而病情迁延至恢复期,气虚更加明显。盖气为血帅,气行则血行,气虚则血瘀,“元气既虚,必不能达于血管,血管无力,必停留而瘀”(《医林改错》)。血瘀日久,必致津液出入受阻,津聚生痰,痰瘀胶结,相互作祟。“至虚之处,便为容邪之所”(《临证指南医案》),中风后瘫痪上肢多静少动,痰瘀易留滞于肩部络脉,肌肤筋脉失于濡养,致使肩痛缠绵难愈。因此中风后肩痛的病机乃元气虚于前,痰瘀阻于后,属本虚标实之证,故治疗当紧扣病机,以黄芪、党参大补元气,推动血液运行;当归、川芎、桃仁、水蛭活血化瘀,其中川芎为血中气药,可引领诸药入血分,且善行头面,能载药直入脑窍;水蛭主逐恶血,瘀血,治疗痰瘀顽疾乃其专长。茯苓、胆南星、僵蚕化痰,附子、桂枝作用有二:一是温阳通脉,因为痰瘀均为阴邪,单纯的化痰行瘀难以尽除,必须兼顾温阳通脉,附子大辛大热,走而不守,“其性善达,故为通行十二经纯阳之要药”,与桂枝相配鼓舞阳气,推动气血运行,使痰瘀之邪无处遁形。纵观全方,标本兼顾,痰瘀同治,以疏通经络。方中重用白芍,配伍甘草酸甘化阴,达到缓急解痉之目的,同时可以防止附子、桂枝过于温燥。药理实验证实,白芍、甘草相配有明显的解痉、镇痛作用,对肌肉有松弛作用[5]。诸药合用,共奏益气温阳、化痰行瘀之功。
现代康复医学认为,脑卒中后肩痛乃肩关节旋转运动发生异常、肩周肌张力不平衡和肩关节粘连所致[6]。欲缓解脑卒中后肩痛,重建肩周各肌群之间的张力平衡、松解肩关节粘连,成为治疗关键。笔者采用Bobath技术进行整体的功能康复,配合肩部的关节松动术,可以有效抑制肩关节周围异常或不平衡的肌张力,松解关节、缓解疼痛[7]。
临床上对中风后肩痛多采用理疗、针灸、推拿、封闭等治疗方法,侧重于局部治疗,效果均不能令人满意,据笔者多年观察,尽管中风后肩痛的主要表现为肩痛,但与同样表现为肩痛的肩周炎,在病理基础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医生不能过多地关注于肩痛,必须着眼于中风恢复期的整体治疗,只有瘫痪上肢的功能改善了,肩关节半脱位得到纠正,肩胛周围的肌肉痉挛得到缓解,肩痛才能有根本性转机。治疗组采用的综合疗法体现了整体与局部的结合,发挥了中医药和康复技术各自的优势,取得了满意的临床效果,本临床观察提示,治疗组肩痛积分有明显降低,而且与上肢功能相关性很高的Barthel指数也有明显提高,均优于对照组。
4 参考文献
[1]Chantraine A,Baribeault A,Uebelhart D,et al.Shouldei.pain and dysfunction in hemiplegia:effectS0f functional electrical stimulation[J].Arch Phys MedRehabil,1999,80(3):32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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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立典,吴强.康复治疗偏瘫后肩痛76例[J].福建中医药,2002,33(5):14.
[4]卓大宏.中国康复医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146-147.
[5]苏巧珍.芍药甘草汤治疗肌肉痉挛性疾病临证集释[J].中医药学刊,2002,20(11):44-54.
[6]黄骥,欧阳娟,阳军,等.脑卒中后肩痛的综合治疗效果评价[J].中国康复医学杂志,2008,23(7):654-655.
【关键词】要件实事论;运输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攻击防御
一、攻击防御体系概说
“社会因争斗才真正成为充满活力的社会,但争斗本质上总是必然包含着陷入‘万人对万人的战争’状态这一危险,所以要把争斗限定于某种公正的框架之内,人们也因此而强烈地意识到规则的重要性。只有通过争斗而获得的和平才是人们所希望的。”王亚新教授指出,据日本学者考证,古希腊的诉讼发端于在公众面前举行的公开竞技,以此为原型,以言辞和证据为武器,两对手之间这种仪式化的斗争与对抗便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诉讼。诉讼审判作为一整套以获致终局性判断为目标的制度性程序框架,以当事人的对立抗争为主要表征,由此,当事人在提示纠纷命题、特定诉讼标的、明确请求原因、进行攻击防御等诉讼活动时均需围绕上述目的及特征进行,在对立抗争中推进诉讼程序。
日、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立法时对当事人的各类攻击防御方法进行了规定。日本规定准备书状应记载下列事项:攻击或防御的方法、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及攻击或防御方法的陈述;德国规定当事人应在言词辩论中,按诉讼程度和程序要求,提出他的攻击和防御方法,特别是各种主张、否认、异议、抗辩、证据方法和证据抗辩。攻击防御方法系指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前者指原告依据本案请求之基础而提出的全部诉讼资料,后者指被告依据相反请求之基础而提出的全部诉讼资料,全部攻击防御方法构成当事人的攻击防御体系。
在辩论主义诉讼体制下,攻防方法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主张是提供证据的基础和证据证明的目标,攻击防御体系的核心方法即是当事人事实上的主张。当事人攻防展开的过程同样是法官审理判断的过程,法官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判断即为对要件事实存在与否的认定。法官审理判断结构与当事人的攻击防御体系由于对象的一致性而完成了逻辑上的对接。由此,鉴于诉讼资料完全由当事人提供的规则,当事人攻防成为法官认定要件事实必要且唯一的途径。当事人事实上的主张是攻击防御的核心方法,而该主张的提出受到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方法的制约。这些事实上的主张及对方当事人对上述主张的不同反应,组成了不同的攻击防御方法,通常包括,特定诉讼标的、明确请求原因、抗辩提出、再抗辩提出、复再抗辩提出等。
本文以运输合同违约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为例展开要件事实论的实践应用分析,设例:旅客甲承运人乙在承运过程中,突然刹车致使甲受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3万元。
二、特定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作为一种被用来界定纠纷类型、对纠纷进行分解加工、重新定义与结构的工具,源自于在法律框架下解决现实纠纷的需要,其之所以被看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石,并具有整合整个民事诉讼体系的作用,一是因为,一旦诉讼法上与实体相关方面的概念直接承袭实体法,则程序法就无法建立自身关于诉讼实体内容的独立理论,因而就难以摆脱辅助实体法的从属地位;二是作为诉讼中实体方面的内容,诉讼标的提供了界定、区分请求或诉等基本对象的统一标准,并能被用来说明和决定与纠纷实体内容有关的程序问题,其作用最主要的发挥领域包括请求或诉的合并、变更、禁止二重与划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等。诉讼标的能在德日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定阶段被称为使诉讼法理论体系得以成立的“背脊骨”,正是因其于诉讼过程一以贯之并成为解决不同阶段程序问题的实体性统一基准这一主要作用。
对于诉讼标的这一概念,不同学者出于不同的理论立场,作出了多种解释,但这一概念最基本和最狭义的含义,即原告为了启动诉讼而提出的与实体权益相关的主张。对于如何识别或特定诉讼标的,学界有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以及新实体法说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在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中,当事人有权选择行使其中的一个请求权,另一个请求权因目的的达成而消灭,由此可推断我国实体法和司法实践已确认当事人不得因同一目的受领两次给付的规则,因此,旧实体法说更切合我国实际。结合运输合同违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而言,依据《合同法》第302条、《民法通则》第106条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可将诉讼标的特定为运输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特定诉讼标的是原告的责任,在诉讼中以状为物理载体。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一般对于状的记载内容都作出了一定的要求,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诉状应记载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请求的旨趣和原因,即特定诉讼请求的必要事实(要件事实),若上述必要事实缺失,审判长有权命令原告于一定期限内补正,否则可驳回。特定诉讼标的在我国法上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未有明文规定原告须提供特定诉讼标的所需的必要事实,但根据现行法要求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的诉讼标的也可以得到特定。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在诉讼标的特定上易发生偏差,此时便需法官行使释明权帮助当事人特定诉讼标的。
三、请求原因事实
所谓请求原因,是指原告为支持其作为请求内容的权利,即诉讼标的而提出的全部事实主张,根据证明责任和主张责任的分配规则,首先应当由原告加以主张和证明的事项。结合上述定义及主张责任规则可以得出:第一,根据主张共通原则,原告并非要对其提出的全部事实负担主张、证明责任,本应由被告主张、证明的事实也可以相反的形式出现在原告的陈述中,反之亦然;第二,请求原因系原告承担主张、证明责任的所有事项中,首先应当主张、证明的事实;第三,不同的主张、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将导致不同的请求原因特定结果。以要件事实理论对上述分析进行把握,这种分配规则即是法律要件分类说。
诉讼请求系指请求的内容,也称请求的旨趣。法官审理裁判的对象并非请求的旨趣,而系诉讼标的,请求旨趣是原告追求的审理裁判结果。因此原告仅提出请求旨趣是无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搭建有效的诉讼空间的,请求原因需在时体现出特定诉讼标的作用,即请求原因事实应为“特定诉讼标的所必要的最低限度的事实”。若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请求内容不予承认,原告为促使法官作出于己有利的判决,就有责任发起具体的攻击,对请求内容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即权利根据规范所对应的要件事实加以主张。除非被告对该要件事实作出承认,免除原告提出具体证据证明之必要,在该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时,原告即须承担证明不能的责任。原告负担主张责任、证明责任对应的权利根据事实,即是上述所谓的请求原因事实。以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观点进行梳理,上例中的请求原因事实应采取以下步骤进行确定:确定本案的诉讼标的:本设例中是为运输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确定权利根据规范:由于甲的请求权直接源自于甲乙双方的运输合同,因此该请求权的实体法规范应当是关于运输合同成立与违约损害赔偿的相关实体法规定;确定相关法律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90条、第293条、第302条的相应规定,“运输合同成立”和“旅客伤亡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为该请求权成立的法律要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明确相应的请求原因事实为:“x年x月x日甲购买乙的客票,乙对甲进行承运的事实”以及“甲在乙承运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事实”。
四、抗辩事实
对原告提出的请求原因事实,被告可能作出多种反应:第一,不发表任何意见,诉讼理论上称为“沉默”;第二,作出肯定性回应,即“自认”;第三,针对请求原因事实本身作出否定性回应,但并未提出任何理由,如只表示“原告主张事实不存在”,或“我根本不知有此事”,理论上称为“单纯否认”或“不知”;第四,针对请求原因事实本身,既作出否定性的回应又提出相应理由,是为“积极否认”,如设例中乙提出“甲并非在运输过程中受伤”并提供证人证言即是针对“甲在乙承运过程中受到损害”这一原因事实的积极否认;第五,并未针对原因事实本身,而是针对原因事实对应的法律效果作出否定性回应,这在诉讼理论上称为“抗辩”。上述五种不同的反应指向的诉讼效果不尽相同。
通常情况下,“沉默”和“自认”将免除原告提出证据证明原因事实的责任,同时,法院也并无证据调查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将直接得到支持。“自认” 一般不得撤回,除非系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在人事诉讼、和解、调解中均对当事人的自认作出了限制。本设例中,若承运人乙对甲的请求原因作出自认,即提出“甲受伤的确发生在承运过程之中”,便直接免去甲对上述请求原因事实提出证据证明的责任。“单纯否认”与“不知”,表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存在争议,因此原告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此所谓证明之必要。被告无需提供证据,因为在“否认”与“不知”的情况下,被告并未提出新的要件事实,因此此种回应并非被告的主张。在被告作出“积极否认”的情形下,不仅原告须提供证据证明请求原因事实,被告对于其提出的否认理由也同样要加以证明,即所谓的反证。
除去上述四种回应,仅剩“抗辩”可作为被告的事实主张。虽然“积极否认”与“抗辩”均能达到排斥原告请求旨趣的效果,但两者存在很大区别。第一,抗辩事实在逻辑上能与请求原因事实同时存在,而积极否认的事实则不能。换言之,抗辩并不排斥请求原因事实本身;第二,两者以不同的路径达成排斥原告请求旨趣的目的。抗辩事实与请求原因事实的法律效果不相容,是法效果的排斥,而积极否认事实仅针对原因事实本身,以原因事实的手段达成排斥原因事实发生法律效果的结果。抗辩乃针对原告请求原因法律效果而提出的新的事实主张。上述设例中,乙可依据不同案情提出以下抗辩:
(1)甲确与乙达成了运输合同,甲在运输过程中心脏病突发,系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损害;(2)甲在正常运输的过程中与司机发生严重争执,并以肢体动作妨碍司机行驶,导致运输出现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3)甲超量携带行李且逃脱办理托运手续,导致行李在运输过程中落下将甲砸伤;(4)甲夹带鞭炮上车,在运输过程遇火爆炸致伤;(5)乙在规定时间内将甲运送到规定地点,甲在运输过程中健康状况良好,未受伤也未向乙做出任何声明;(6)承运事实发生在2007年9月,甲时间为2012年3月,期间甲并未告知或提及任何受伤或赔偿的事宜,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已逾诉讼时效。
即使辩论主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特定诉讼标的、形成、决定审理对象及之后的攻击防御的所有诉讼活动中保持权责一致,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行使权能的随心所欲或承担责任的无所限制。当事人提出有关纠纷事实的主张必须受到实体法框架与范畴的制约,主张须为与实体法法律效果相联系的要件事实。法官行使一定限度内的释明权,帮助当事人提出必要、恰当的主张,是辩论主义原则的一项补充,同时也被看作制度性的制约,即出于对最低限度正义的保护,法官应在出现当事人仅仅因不熟悉法律或程序上存在失误致使其承担本不应由他承担的实体上的不利后果的情况下,以恰当的方式做出“释明处分”。此外,法官根据纠纷解决的必要,需以行使释明权来介入和调整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指挥诉讼活动的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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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分析
组织结构分析
经调查。一般物流公司下属5个职能部门:技术机务部、客货运输部、调度中心、客户服务部、财务部,在货运配送业务中,各部门的作用都不可或缺。其中,车辆管理由技术机务部负责;客货运输部负责货物的运输工作;调度中心主管车辆的配送调度,是整个配送业务的核心部门;客户管理与签订合同主要由客户服务部负责;运费等一系列管理是财务部管辖范围。
业务流程分析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货运配送业务包括如下环节:签订合同、货主委托、配送调度、反馈汇总。
(1)签订合同
客户产生配送需求并了解公司情况后,向公司客户服务部提出合作请求,签订货运配送合同。客户服务部负责人和公司经理依次对合同进行评审,对符合公司要求的合作予以批准。批准通过的合同形成生效的合同文本。
(2)货运委托
客户填写货运委托书,提出货运委托申请,上交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受理委托,对合同处于生效期的委托需求,生成需求委托信息。
(3)配送调度
调度中心按照货运委托书的需求进行配车调度,依据货物情况落实适合的车辆。如在待配的车辆中没找到最适合的车辆,则在待配的其他车辆中进行协调,以满足客户需求,也可征求客户意见,在一定时间内等待处于在修或在途的最适合的车辆。确定调配车辆后,调度员开具配送承运单,将所调配车辆的相关信息及货主委托需求的相关信息明确地写入配送承运单。配送承运单开出后,客货运输部依据配送承运单的内容开据派车令及领料单,并按时间要求安排车辆和驾驶员,驾驶员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提货手续并进行燃料的领取。驾驶员按配送承运单及派车令的装货时间、地点,协助公司仓储部工作人员,或者客户工作人员,共同清点、核实、监装所需配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
(4)反馈汇总
驾驶员配送工作结束返回公司后,迅速收取相关票据、票证,并迅速将当天的发货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建账。
数据流程分析
在物流公司货运配送业务中,按其业务流程顺序,绘制成一套完整的货运配送数据流程图。
系统设计
模块的划分与功能设计
通过对需求的具体调研及分析,确定本系统应具备的功能包括:车辆管理、客户管理、配送管理、运费管理和统计汇总。各模块的具体功能设计如下:
(1)车辆管理部分
车辆管理部分包括车辆登记和车辆查询,其功能是实现对车辆各部分数据内容的添加、修改、删除和查询等操作。
车辆登记管理:包括车辆信息的添加、车辆信息的修改、车辆信息的删除三部分功能。其中,车辆信息包括车号、牌照号、厂牌型号、车型、燃料、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参运日期、车身颜色、载货性质、车长、车宽、车高、目前状态、车辆容积、车辆总质量、载质量、车辆调动日期、调入单位、调出单位、累计行驶里程、备注等。
车辆查询:车辆查询部分包括按照目前状态、车号、车别、载货性质、车厢容积、载质量等方式查询。
(2)客户管理部分
客户管理部分包括客户资料登记管理和客户资料查询管理,其功能是实现对各部分数据内容的添加、修改、删除、查询等操作。
客户资料登记管理:包括客户资料的添加、修改、删除三部分功能。其中,客户资料分为个人客户资料和公司客户资料两部分内容。个人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编号、客户名称、性别、工作单位、电话、身份证号、备注等;公司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编号、公司名称、公司性质、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联系人、电话、备注等。
客户资料查询管理:客户资料查询部分也分别对个人客户查询和公司客户查询。个人客户按照客户编号、客户姓名等查询,公司按照客户编号、公司名称等查询。
(3)配送管理部分
配送管理部分包括签约前合同评审,合同签订,合同管理,货主委托,合同状态查询,配车管理,合同未在生效期提醒,打印票据等。其中,打印票据包括打印配送单、打印派车令、打印领料单。配送管理的功能是实现对各部分数据内容的添加、修改、删除、查询等操作。用户可以在这里进行合同、货主委托和车辆配送的有关操作,进行合同的评审、签订、延期、终止、续签等操作,对于货主委托进行合同与车辆的查询,以及提示用户未在生效期的合同,还可以对配送承运单、派车令、燃润料领用单进行打印。
①签约前合同评审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合同进行评审。合同评审表包括合同评审编号、合同评审名称、合同评审内容、客户名称、审批人、审批意见、审批日期、审批记录编号等,直到形成正式的合同文本。
②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是向用户提供记录和控制合同签订过程,包括合同商谈和形成正式的合同记录两部分。合同记录包括合同编号、客户名称、合同主要条款、签订日期、生效日期、截止日期、合同状态、客户方代表、公司方代表等。
③合同管理
用户可以浏览所有合同信息,进行合同续签、合同延期、合同终止及按合同编号、客户名称、签约时间范围、合同状态等字段进行合同查询等操作。
④货主委托
已和公司签订合同的客户可以向公司提出配送需求。委托需求表包括委托书编号、合同编号、客户名称、货物性质、起始日期、终止日期、起始地点、终止地点、货物名称、重量、体积、备注等。
⑤合同状态查询
用户按照委托书中合同编号进行合同生效或未生效的状态查询,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⑥配车管理
对于合同状态为生效的客户需求,调度中心给予配车,分析委托需求表上的信息,对应车辆信息表中的相关字段进行车辆查询,包括按照目前状态、车别、货物性质、车厢容积、载质量等方式查询。
⑦合同未在生效期提醒
当日,若有合同未在生效期,系统自动提示。如果没有超过生效期,则提示没有合同超过生效期。
⑧打印票据
对于已经安排好车辆配送计划的委托需求,调度中心打印配送承运单、派车令、燃润料领用单等交给司机,让其完成送货任务。
(4)运费管理部分
收费管理部分包括运费登记管理和运费查询管理,其功能是实现对各部分数据内容的添加、删除、查询等操作。
运费登记管理:包括运费资料的添加、修改、删除等功能。其中,运费信息包括收费编号、客户名称、交费日期、应交运费、已交运费、欠费金额、备注等。
运费查询管理:运费查询部分包括按照收费编号、客户名称、交费日期、应交运费、已交运费、欠费金额等查询。
(5)统计汇总部分
统计汇总部分涉及车辆运营情况统计,即各票货的反馈信息,包括车辆编号、起始地点、终止地点、总车公里、空驶里程、重驶里程、货运量、周转量、油料结算、运输质量、服务质量等,其功能是实现每票业务的各项数据统计汇总,使用户能对车辆的使用情况、配送情况、服务质量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帮助管理并进行决策规划。另外,还包括对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资料、合同资料、委托书信息、运费信息警醒汇总统计。
工作流程
根据货运配送管理的流程,结合上述功能模块,设计出货运配送系统的整体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物流公司货运配送系统投入使用后,为公司提供了业务规范、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等功能,其意义体现在:
近年来,中国汽车市场发展迅速,展现出勃勃生机。全球主要的汽车制造商比如通用、丰田、宝马、本田、大众等都来到中国投资,扩大他们在中国的业务。
如今中国的汽车物流市场发展很快,首先是因为中国在加工制造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今后汽车厂商的大量生产将在中国进行,带来了巨大的物流需求。此外,中国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汽车消费市场,加上中国幅员广大,地理环境复杂,为了降低汽车在国内销售的成本,汽车厂商对于汽车物流的服务会有一个很大的需求。越来越多的汽车配送公司也应运而生,汽车配送公司不同于传统制造业,其在用工中如何规范化,预防风险成为企业急需解决的难题。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配送业务的企业,现有从事汽车配送业务的驾驶员十名。每次有汽车配送业务时,甲公司会与一名驾驶员签订一份《商品车运输协议》,双方就本次汽车运输的有关报酬、运输地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013年11月6日,甲公司要为一家4s店配送一辆车到浙江,便与驾驶员乙签订了《商品车运输协议》,约定由驾驶员乙将本车送到浙江指定收货点,运送回来后支付报酬。当晚,驾驶员乙驾车行驶在浙江诸暨时,由于疲劳驾驶,撞到路边的房屋,造成房屋及屋内实施、杨水亚及驾驶员乙本人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乙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驾驶员乙向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要求赔偿医药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等,后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驾驶员乙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随后驾驶员乙至法院,在一审中,驾驶员乙提供了送货单、加油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总计支付驾驶员乙人民币13万元,驾驶员乙不再在甲公司从事汽车配送业务,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
2015年杨水亚至诸暨市法院,要求驾驶员乙及甲公司连带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29382元。当时甲公司与驾驶员乙有关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还未生效,诸暨市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的审理,随后在甲公司与驾驶员乙有关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二审调解后,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驾驶员乙的驾车行为是职务行为,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杨水亚损失共计20182元,原被告均为上诉。
风险要素:
律师在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后,通过走访对汽车配送行业中的用工问题进行了调查,依据调查情况发现,在汽车配送公司中,尤其是那些小型汽车配送公司(驾驶员在20名之内的),绝大部分汽车配送公司都是与这些驾驶员签订《商品车运输协议》,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就不存在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汽车配送业务时就让驾驶员送车,没有业务时,驾驶员的管理比较散漫。
汽车配送公司主要业务就是从事汽车的运输,严格意义上讲,如果公司的主要业务从事人员都不是公司员工的话,那么公司除了行政人员就基本就没有职员了,而且在这些小的汽车配送公司中,行政辅助人员本来就少,也就是说在这些公司中就基本没有公司员工了,这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虽然甲公司与驾驶员乙签订了《商品车运输协议》,这也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从协议表面上看,双方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但是从本质上可,甲公司有用于规避劳动法中有关公司义务的嫌疑。驾驶员乙在甲公司工作时,需要接受甲公司的安排和指派,接受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满意度考核,仅有运输合同的形式并不能就一定是承包合同关系,合同只是一种形式,关键还是要看本质。如果驾驶员离开甲公司,尤其是一旦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是驾驶员本人或者他人受伤,从目前的司法环境及司法判例看,最终还是需要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反推过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基础是,驾驶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相应的公司还需要为驾驶员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双倍工资等,还会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由此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公司随时有可能要付出较高的赔偿。
防范建议:
1、 甲公司应当与长期为公司从事配送业务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甲公司目前有长期从事配送业务的员工6名左右,这些驾驶员在平时,按照甲公司的安排进行相应的汽车配送,平时的汽车配送业务比较多,基本是以为甲公司送车获取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看,这些驾驶员与甲公司具有财产依附性;此外,这些驾驶员也需要服从甲公司的管理,接受甲公司的调度,每次配送车后,需要对方进行满意度调查,甲公司依次来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这些驾驶员与甲公司也具有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依附性,所以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
既然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甲公司应当与这些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平时没有配送业务时,应当组织驾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应当重新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并且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相应的奖励处罚方式,对于每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达到三次以上的,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开除,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甲公司应当为每辆配送车购买保险
作为汽车配送公司,主要的业务是汽车配送,在汽车配送过程存在的风险主要是交通事故纠纷,不管是汽车本身或者是驾驶员及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失,如果购买了车险,其风险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降低了甲公司自身的风险。
但是汽车配送公司汽车配送的车辆较多,且只要送到到目的地就行,在途过程最多也就一两天,考虑到企业成本,可以与为其配送的公司协议好,由甲公司先为其购买好相应的车险,保险费用由对方公司承担,或者可与保险公司沟通,是否有这种短期的保险费用较低的险别。
3、 甲公司可以与非长期驾驶员签订承包合同
从行业普遍情况看,汽车配送行业的驾驶员有许多并不是只在一家公司做汽车配送业务,经常在好几家公司做汽车配送,哪家有业务就去哪边做,这些驾驶员相当于个体承包户。这些驾驶员并不是依靠某一家公司的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平时也不需要固定在某一公司,不需要接受公司的管理,在财产依附性和人身依附性上都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也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这些驾驶员完全依照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来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这时,甲公司与这些驾驶员就是承包合同关系,甲公司可以与其签订《商品车运输服务合同》,这份合同应当每运送一次签一次,且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此次运送车辆的车型、汽车临时牌照、需付费用等项目,并且必须还要为汽车购买保险。
此合同在形式上要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内容中应当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确定。
措施效果:
甲公司接受律师的建议后,对其现有的驾驶员进行了分类,并且在与驾驶员进行沟通后,与六名长期在甲公司做汽车配送工作的驾驶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为他们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且就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向他们进行了告示并组织他们学习。对那些不是长期在甲公司从事配送工作的驾驶员,在与他们说明后,这些驾驶员自己也接受这种承包关系,并且每人自愿做了一个说明,即由于本人与多家汽车配送公司有承包业务,不固定在甲公司工作,双方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协议为准。
合同编号:________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人:
投标人: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药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供货价格 出厂价格 零售价格 数量 金额 交货时间 人民币(大写)
第一条 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 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①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②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③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①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②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①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②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①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②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③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④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⑤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①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②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③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①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②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③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④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⑤伴随服务:
a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b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c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d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e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f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2)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⑥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人持招标人的委托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合同范本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一、药品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含税)、金额及交货时间等情况如下:
药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供货价格 出厂价格 零售价格 数量 金额 交货时间 人民币(大写)
二、药品质量及包装、运输
1、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2、每一单位药品均应附相应的产品合格证及药检报告书;
3、购入进口药品,供方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港澳台地区生产的药品均应提供医药产品注册证等合法手续。
三、交货及验货
(一)交货:
1、交货方式:自提;
2、合同履行地:供方所在地;
3、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 需方自行决定运输方式并自理运费 。
(二)验货:
1、对药品数量、包装及产品合格证、药检报告书、药品注册书等事项有异议的,需方应在收悉药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供货符合本合同规定;
2、对药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之日起 个月内并在药品保质期内提出,否则视为药品质量合格。
四、结算
1、付款方式为:需方以转账方式将货款支付至供方银行帐号: ;
2、付款时间为:需方应在供方交货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3、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约的,应向守约方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争端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端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委托的业务代表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
法定代表人:
江苏省徐州市医疗机构集中限价竞价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买受人(简称:甲方):
出卖人(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采购文件及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向乙方发出的成交候选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药品品种,数量,价格
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成交品种买卖电子订单。
药品的价格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不高于成交候选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成交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或其他情况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供货价格。
质量标准
乙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供应时的承诺相一致,附有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以备验收检查。
药品有效期
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商定。
包装标准
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特殊要求:
配送服务
配送由乙方提供或组织提供,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或组织配送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通知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具体做法见第十一条)
伴随服务
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或组织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的药品及时更换;
验收方式:
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医疗服务范围内)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成交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成交药品替代成交品种。
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票验收后60日内结清货款。
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省,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药品;同时将选择的替代成交药品名称,价格,数量清单或另行采购替代药品的协议,在七日内由甲方送徐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各一份备案。(具体做法见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或组织配送成交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