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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工作
1、共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3份;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1份;下发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0份;约谈检测单位负责人1次。
2、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3个项目。监督地基与基础验收行为2次,主体验收行为5次,竣工验收行为6次(部分项目为分站成立前完工的项目)。
3、全区在建项目的质量监督相关信息都能及时录入省监管信息平台。
4、对管理区内在建项目巡查次数40次,保证每周对区内各在建项目巡查一次。
5、开展专项治理行动3次,其中包括:脚手架、支模架的专项治理,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项治理;混凝土试块留的专项治理。
6、6月7日组织全区内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观摩学习沅江隧道项目及其他两个标准化工地。
7、参与省质安总站组织的培训两次,到其他单位参观学习两次。
8、3月13日在全区内召开召开了二维码见证取样的培训。
9、5月31日组织全区内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观摩学习沅江隧道项目及其他两个标准化工地。
10、于7月26日召开了《加强桃花源管理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宣贯会》。
二、取得的主要成绩
1、质量监督制度创新
我站印发了《关于桃花源管理区建设工程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开展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检测样品二维码标识(实施检测微信公众号,试块、试件通过植入二维码或二维码封样,取样、见证操作时,通过取样地点 GPS定位、拍摄操作人员照片和试件照片,确保试件的真实性)。并邀请湖南建科研有限公司的讲师为全区在建项目相关人员集中进行二维码使用的培训。
2、深化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加强对各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要求项目负责人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均应签名并加盖执业章,严厉查处代签现象。
加大了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严格质量检查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
(3)组织培训观摩,助推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上水平提升。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站于5月31日组织管理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相关人员赴常德市参加沅江隧道、德成水岸及北部新城实验学校三个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及盾构机械施工学习。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10日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案人员往往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而且事故原因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原因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又存在差异,如何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区分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这次出台的《意见》,首次明确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三项原则,即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三项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三项原则被确定
一是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相关职务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及时审结,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区分责任,均衡量刑。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三是主体平等,确保公正。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高法《意见》要求正确确定危害生产安全责任
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高法《意见》要求准确适用危害生产安全的相关法律
严格把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应将生产经营中违章违规的故意不加区别地视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或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最近先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并有效落实全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做到政府依法行政,企业诚信守法,有效提高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自*年起,在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制度,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单位作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书面承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定职责和义务全面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领导体系和责任
(一)?各镇、开发区、街道都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各镇、开发区、街道设立的各类经?济园区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办事机构(安监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园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接受园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安委会的指导;
(三)?各村(社区)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办事机构(安监办),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在本村(社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受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安委会的指导。
具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分管(联系)部门和行业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区政府各分管领导以及各镇、开发区、街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区政府各分管领导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镇、开发区、街道应根据区政府的方式相应签订责任书,并根据《滨湖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锡滨政发[*]21号)规定的职责、责任,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各镇、开发区、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区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季向区政府及分管区领导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报告。年终时,应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接受上级政府和领导的考核。
四、进一步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督管理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373号)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级、属地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为便于集中统一监管,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监督管理原?则:
(一)?已经?完成改制或转制的原?区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集体资产已经?全部退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租用集体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挂靠在各资产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子公司,或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外投资所组建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合资公司,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由其子公司、合资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公司在同一镇、开发区、街道范围内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仍由设立该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公司不在同一镇、开发区、街道范围内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外设立的未经?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车间或单元),其安全生产管理仍由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二)?区各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未转改制或尚未完成转改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租用集体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挂靠在资产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仍由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三)?区政府组建的各类投资性公司(集团),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区级层面进行管理,其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原?则处理。
(四)?除已明确由市管理或代管的驻锡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单位外,无明确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市属企业、单位均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直接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单位暂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是否下放另定)。
(五)?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标的统计口径与考核,与属地管理的原?则相一致,即列入事故单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统计并纳入考核。
五、具体要求
(一)?从*年起,区政府向各单位、各部门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和控制指标,向纳入区考核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下发《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落实。
(三)?各单位、各部门将纳入本级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向区安监局备案,原?则上不得将实行属地管理后接收的单位逐级下放到村、社区管理。
(四)?实行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所在地镇、开发区、街道政府的领导,依法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省级公司财务总监的岗位职责定位
一般认为财务总监是公司全局管理者、战略领导者、价值践行者、内部控制监督者等等。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省级公司的财务总监,既担负着总公司财务条线赋予的使命,对总公司下发的各项财务考核指标负责;又归属省级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为当地的业务发展、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服务。
(一)财务总监要牢记委派身份,不辱使命。对于总公司的财务控制系统而言,财务总监在规制省级公司不规范财务行为,解决财务报告舞弊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省级公司经营者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财务总监具有监督、制约和反映的职责。特别是在与省级公司经营者的思路和措施与总公司整体思路发生偏离时,财务总监应当发挥关键作用,从公司大局出发,对经营者的决策判断施以积极有效的影响,保持上下经营战略和措施的一致性。
(二)财务总监要放眼全局,做好参谋和助手。作为总公司委派到省级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要摆正自己在省级公司高管中的位置,做总经理的得力助手和合作伙伴,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两者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共同研究设计高效的理财方案,共同追求企业财富的最大化,保证所有者的资产安全有效地运行。因此,财务总监要配合好省级公司的整体经营工作,既要全面充分的反映公司经营成果,更要及时提示风险,积极提供建议,全力配合支持总经理的工作,全面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总经理的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
(三)财务总监要统筹兼顾,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省级公司财务总监虽然委派自总公司,但要避免狭隘的条线观念,做到始终坚持一个信念:只有扎根和服务于省级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才能通过省级公司经营成果的不断优化来回馈总公司,得到总分两级公司的认可。所以,作为省级公司财务总监,必须科学有效的分配各项公司资源,为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结果提供最有力的后援支持。一方面,要协助总经理监控和完成好总公司下达的各项KPI指标,统筹配置各项资源;另一方面也要积极配合其他班子成员做好销售、承保、理赔、客户服务等工作。
二、当前省级公司财务总监履职现状和问题
(一)职责不清,角色定位不准确。部分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自身职能和角色定位不准确,所领导的财务条线职责不清,没有很好地规制省级公司不规范财务行为,甚至存在协助财务报告舞弊等方面违规行为,没有很好地发挥监督、制约和反映的职责,也没有做好主要负责人的参谋助手,积极为业务条线部门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资源配置方面的协助,使得财务工作没有很好地发挥支持省级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
(二)因地制宜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有待加强。作为委派制的财务总监,如何结合地方特点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手段,既与总公司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又能卓有成效地完成工作,这是部分省级公司财务总监在工作没有认真深思的问题。如近年来保险企业中普遍推行的财务集中,由于不同地区经济水平和人文特点差异较大,保险公司各地市的基础也参差不齐、情况迥异,财务集中面临着如何处理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效率与风险等诸多问题。而作为财务总监,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和不断提高的管理要求,就应坚持理论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三、如何加强省级机构财务总监的履职能力
作为总公司财务战略下达与执行者,同时又作为省级公司财务工作的重要决策者,省级公司的财务总监如何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利用可资利用的资源,正确处理总公司与省级机构、财务条线与专业条线、省级公司与地市公司的关系,进而有效保证财务工作执行力,是省级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和关键所在。
(一)与主要负责人保持顺畅及时的沟通,综合把握主要负责人的观点和思路。通常来说,省级公司的主要工作都是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公司决策管理层来开展的,主要负责人的思路和观点大都代表着公司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因此在省级公司层面,财务总监所扮演的为公司经营及发展做财务支撑的角色决定了要站在主要负责人的立场思考和解决问题,通常情况下要以主要负责人的观点和思路为出发点及落脚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为公司的短期和长期经营目标服务,为公司的可持续价值增长打好基础。当然这种以主要负责人为中心开展工作的方法也不是无原则的教条适用。当主要负责人和财务总监的意见相左时,作为财务总监一定要冷静思考并找出问题所在,如果是原则分歧而主要问题在于负责人时,那么坚持原则、充分沟通、及时汇报最佳处理方式。
(二)求同协作处理好财务条线与专业条线关系。财务总监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财务工作的重要性绝不是孤立和片面的,而恰恰是体现在它为整个公司正常运行和全面发展所起到的“保驾护航”作用上,即作为一种后援和保障类的工作对公司核心经营工作的服务与支持。发现并不断深化彼此的共同点是处理好财务条线与专业条线关系的基础。不论是在资源配置、业务管理,还是在方案制定、措施落实上,要坚持把公司整体利益这个共同点作为财务和其他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并在具体工作中寻找更多的共同点,不断增强彼此间的认同和信任,实现相互协作、紧密配合,才能顺利完成财务管理各项工作,才能尽最大努力支持专业条线达成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服务提升年”总体安排部署、市纪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规范、制约、监督权力运行为重点,以推进公开透明、强化效能问责、实施公开评价为抓手,以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满意为标准,促使重要岗位人员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确保实现“四大提升”(机关行政效能大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大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大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大提升),努力推动“五个战略定位”取得新的更大进展。
二、监察岗位
市畜牧食品局兽医兽药科。
三、监察内容
重点监察重要岗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依法履职的情况;提高办事效率、为兽药生产企业服务与监管的情况;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权力、行政许可的情况;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的情况;廉洁自律、抓队伍建设情况等方面情况。
四、奖惩及责任追究
(一)对廉洁从政、文明执法、务实高效的先进典型局党组将大力推广、通报表扬,对举报核查确实存在问题,将视问题轻重,分别处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影响政令畅通和工作开展的,追究科室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三)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事情,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不按规定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搞假公开、承诺不践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责任意识差、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执行公务中,对群众冷、硬、横、推、作风粗暴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当事人停职检查,年终不得评为优秀,问题严重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对科室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重新整改。
(五)对借检查或办理审批事项之机向群众“吃、拿、卡、要、报”搞不正之风的,一次查实,待岗半年,上岗后不得再回到原工作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据党政纪条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分管领导责任。
(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越权行事或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七)对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组织重要岗位所在科室分管负责人、重要岗位负责人座谈,重点明确对重要岗位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意义、方法和要求。
(二)活动开展阶段
重要岗位人员开展自查,着重从监督制约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执法和提升服务质量的制度、机制建设层面,查找本岗位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提高行政效能、规范权力运行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自查自纠与整改报告于3月30日前分别报市效能办、市监察局。责任科室按照统一要求设置工作台账,如实记录重要岗位工作开展情况,统一设置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号码。
关键词:商业银行;行为管理;对策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监管的日趋深入和自身内部控制需要,各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员工行为规范教育、监督等管理工作,从制度、措施、手段上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和创新。与此同时,一些基层商业银行重大风险事件及案件频发,反映了该类行重经营轻管理、放松员工行为监督的现状。因此,对基层商业银行来说,把握员工行为特征管理现状,探索当前复杂形势下的员工行为管理新思路、新方法,既是内控案防的现实要求,也是推动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基层商业银行员工行为管理现状
随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内部控制的持续强化,各行已初步形成“员工行为管控”组织管理体系。
(一)建立了管控制度体系,但监督管理方式有待整合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先后制定了《员工职业行为守则》、《员工行为禁止规定》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构建了“正面有规范、反面有禁止、违反有处罚”的员工行为规范制度体系,明确员工行为规范和行为“”以及惩处结果,各级行通过组织学习教育、贯彻落实,促使员工谨记在心、行止有序、规范从业。
因员工行为涉及思想道德、职业规范、业务管理等多个层面,其管理制度由商业银行不同部门制定,具体涉及人力资源、监察、合规及相关业务管理等部门,员工行为管理无牵头管理部门,使得各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同专业部门有不同要求,不能形成合力,员工行为监督资源及方式亟待整合。
(二)实行了案件防范责任制,但履职考核有待强化
各基层商业银行根据《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明确全行案件防范工作实行“行长负总责,分管副职和部门负责人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一些基层行还结合本行实际,制定了《员工行为动态管理办法》,在指导思想上融入“以人为本”理念,尊重员工,发挥员工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突出提高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
从负面效应看,基层机构负责人在内控案防、员工行为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认识、精力、手段等方面的制约,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同时,上级行制定考核办法时,往往重经营指标、放低风险管理权重,在考核计分时,以“不出大事”来简单衡量基层负责人履职效果,使一些基层行内控履职应履未履、过程控制应控未控、员工违规行为应纠未纠。
(三)开展了员工不良行为排查活动,但排查手段有待创新
近年来,随着外部风险持续渗透,各基层行开展了员工异常行为的排查活动,重点排查员工是否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及经商办企业等。各基层行通过谈话了解、问卷调查、社会走访、日常考察、业务检查、风险管理信息、举报等渠道和方式,收集了解员工行为动态,发现可疑线索,及时处置,切实消除案件风险隐患,扎实推进案件事故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起到了一定威慑作用。
从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方式看,存在工具手段不足问题,监测范围较窄,不能覆盖员工全部异常行为。一是系统监测方式未能同步升级。从暴露的重大风险事件分析看,违规手段不断翻新,相应的系统数据资源、监测模型研发却难以同步跟进。二是现场检查的局限性制约了检查的深度广度。受检查时间、业务种类、样本抽取、检查人员技能等诸多影响,检查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难以有效覆盖和全面查清。三是反侦察手段大大增加了操作风险管控难度。一些蓄意违规人员更专注研究检查方法,采取弄虚作假、掩盖真实交易等手段规避监测检查,使隐藏的问题长期不被暴露。
二、员工行为控制的难点问题及成因分析
目前,从基层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实际效果及员工行为管控现状来看,存在方法较单一、缺少有力抓手和硬性控制等管理难点,员工行为管控方法与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一)重形式轻内容,影响了活动开展收效
尽管基层银行依据监管形势及本行管理要求,开展了一系列内控案防活动,但在实际活动开展过程中,一方面内控文化传导逐级衰减情况较为突出,系列内控文化活动往往被基层行简化成为读文件、走形式,收效甚微;另一方面内控文化引导与外部诱惑的博弈日趋激烈,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使部分员工极易受社会诱惑和不良倾向的渗透,少数意志薄弱者心理失衡、私欲膨胀,置管理规定于不顾,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某基层银行员工贪图高回扣私自代售理财产品案、虚构房贷及小企业贷款手续,使该行声誉和资金损失巨大。
(二)重经营轻管理,削弱了制度执行力
目前,部分基层管理人员“唯指标论”意识较强,对内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重营销轻管理、重结果轻过程,当市场、服务与管理发生冲突时,往往是制度为营销让路,甚至以创新名义突破制度约束,打球,片面追求经营业绩。这种以业绩论英雄、重数字轻控制的结果是过程管理失效、风险隐患聚集,如少数管理人员本应承担机构内控案防重要职责,却暗示甚至直接参与、指使下属违规操作业务,负面影响较大。
(三)重理解轻处理,违规行为未能有效抑制
一方面,违规处理标准比较宽泛,在处罚标准及情节严重程度掌握上有较大弹性;另一方面,基层行严格管理和严格问责工作有所弱化,特别是处罚机构在对违规责任人处理时,往往从保护、理解的角度出发,处理层次能低则低,力度能小则小,警示效应不足,未能引起全行重视;监测或检查发现问题、异常苗头时,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责任追究方面,酌情或不予处理,未能做到以处促纠,一定程度上滋长了此类违规行为,极易引发重大事故、案件。
(四)客观上不可测因素众多,控制手段滞后
一方面,不可测因素多,预防难。俗话说“知人知面不知心”。员工行为取决于多个条件,任何一起事件、社会气候都会对员工思想行为造成影响。银行不可能对员工的生活圈、社交圈、消费圈情况了如指掌,特别是八小时以外。另一方面,控制手段滞后,覆盖面不广。目前。控制手段主要是“人盯人”的方式,监督的手段也比较单一。机构部门负责人主要通过个别了解谈话、社会走访、人事考察、业务检查、员工报告等方法,完全依赖于信息量的多少和机构负责人的判断,科学性、有效性有待提高。
(五)主观上存在认识模糊、在岗人员素质不高现象
一方面,少数管理人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对人的行为控制有“侵犯个人隐私”的嫌疑,会影响干群关系,甚至认为“员工行为动态排查”都是多余的、无效果的。另一方面,从基层银行人员配备情况来看,柜员、营销、管理人员配备都较紧张,新员工上岗,老员工的换、轮岗,一般是跟原先岗位人员跟班学习,甚至只是简单的交接后就上岗。同时,一些重要岗位对工作人员的素质有一定的要求,由于无合适人选,使得一些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长期未能轮岗,为维护优质客户的稳定,一些营销只进行了形式上的轮岗。
三、加强员工行为控制管理的几点建议
将制度约束、技术控制、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科学、有效的员工行为控制机制,是完善基层行内控管理、化解重大隐患、抵制重要风险发生的重要举措。针对基层商业银行存在的管理缺失,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员工行为的管控。
(一)培育员工的企业行为文化,使之成为影响和支配员工行为精神力量
企业行为文化是商业银行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经营作风、管理智慧、人际关系的动态体现,包括共同行为规范理念和具体岗位行为规范理念。对基层银行来说,行为文化主要包括行长行为、模范人物行为、员工行为等。行长是一个行文化的旗手,应具备领导的才智和科学决策能力,以自我领导力,放射人格魅力,影响全行员工。模范人物是优秀商业银行文化价值观的“人格化”代表,应成为本行员工学习的榜样、员工仿效的标杆,为本行员工行为规范和积极进取指明方向。
(二)引入标准化管理手段,防控员工异常业务行为的发生
员工行为标准化就是为企业中每一个部门和岗位订立行为标准,包括每一个部门和岗位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及实现工作的人的素质和能力要求。对基层银行来说,实行业务行为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是抑制和杜绝员工的违规行为发生的重要举措。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在异常行为防控工作中,首先要制定异常标准和控制措施,如明确岗位作业标准、安全标准、具体风险特征及控制标准,组织培训,使员工熟悉岗位标准要求;通过控制约束、岗位分离、事中控制等方式,推行标准贯彻。
(三)实行综合治理,加强员工行为的激励约束
一是整章建制,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二是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员工的氛围。领导理解员工的心态和正当要求,关注员工的物质、精神需求和价值取向的变化,为员工搭建有用武之地的平台。三是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排查工作要横到边、竖到底,对排查出来的不良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教育转化、诫勉谈话、回访监督、离岗待岗等方式,及时消除不良行为和安全隐患。四是建立台账,对员工的异常行为、帮促活动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帮促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且要公布违规情况,发挥监督和威慑作用。
(四)健全管理工作制,强化员工行为动态管理
一是信息反馈制度。由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各专业部门要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收集行内外有价值的信息,构建信息网络。二是定期分析制度。通过员工思想行为动态分析会,对员工思想行为做出评价,确定重点关注人员,落实帮教、转化、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沟通谈话制度。机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与员工,特别是重点关注对象的沟通谈话,及时了解员工思路动态、化解不良情绪。四是排查处置制度。组织对员工行为排查,发现苗头及异常情形,及时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突出手段创新,探索人防和技防监测新途径
一、开展评估的基本做法
针对上述问题,在征求部分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海安县启动了事业单位评估试点工作。县编办确定了几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又与民生休戚相关的试评估事业单位,明确了对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的内容、流程和结果运用,试点工作正式开展。
一是明确履职评估内容。为引导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能,着重从按职能职责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遵守事业单位法人相关规定情况三个方面对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二是明确评估工作流程。召开评估会议,与会人员包括:评估组工作人员,举办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被评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无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全体干部均应参加)。被评估单位法人作自评报告,开展履职测评,由被评估单位与会人员按要求填写表格,表格当场收回。广泛收集情况,通过个别访谈、座谈会、现场核验、问卷调查等形成,收集评估内容所需的相关信息。调阅相关资料。三是明确评估结果运用。综合各方面情况,形成评估对象履职评估报告,确定其履职等次,并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对其进行机构编制调整,直至撤销法人登记。
二、评估初步成效及存在问题
从目前开展的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情况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增强了事业单位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开展履职评估,对事业单位履职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引导事业单位自觉增强法治理念和履职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依法履职、高效服务的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提升了机构编制管理效能。有效地检验了事业单位是否有机整合了内部资源,是否最大程度激发了各要素的创造活力,是否有效产生了单位的综合效能,为科学调整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切实管住、管好、管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开展履职评估,有效遏制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的现象。一些单位减少了办事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企业、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业务性强,在具体的评估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努力加以解决。
(一)少数事业单位不能依法运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牵制使部分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主管部门怕失权,长期习惯将下属事业单位按其内设机构进行管理,担心事业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后,削弱了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控制权,一些事业单位长期依付于主管部门,人、财、物不独立,根本不具备成为法人的资格;虽然目前市场经济已经深入到各个阶层,但是一些事业单位仍然存在着靠主管部门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开展工作的不正常现象,造成这些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十分淡薄;个别法人单位无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无视机构编制部门界定的职责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见利就上,无利就让,不能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有的单位成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职能逐渐萎缩,长期“有岗无为”,不能发挥作用。
(二)部分法定代表人履职意识淡漠。部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机构编制及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知之甚少,缺乏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能的能力较低。对机构编制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理解,草草准备,应付了事,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这方面问题的原因之一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职情况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兼职范围广,兼职时间长,兼职人数多,而且这种发展趋势还有继续蔓延扩大之势。一些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的由行政人员兼任,有的由举办单位领导兼任,有的一人身兼多个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影响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评估主体过于单一化。当前履职评估工作,考虑到起步阶段工作难度较大,故对自身力量倚重较多,其他力量在评估工作中总体而言分量不足、权重偏低。此举固然有利于迅速打开工作局面,但长此以往,将导致举办单位、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功能弱化,不利于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的目标。
(四)评估指标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发现:不论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还是参评的社会方面代表,均对所评估的事业单位了解不多,特别是对一些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方面的业务性较强的问题,更是一头雾水。尽管采取了提供自评报告、详细介绍情况等办法,但凭印象打分、凭感觉打分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评估过程中,如何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精简指标体系,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五)评估结果运用范围有限。目前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形式还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运用范围很有限。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三、提升评估效果的对策措施
要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有利于此项工作开展的浓烈氛围的基础上,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确保评估取得实效。
(一)科学操作,提升评估工作准确性
一是注重评估内容的全面性。要跳出单纯的机构编制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科学设置指标,准确反映事业单位规定职能的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履行职能的绩效和社会满意度。通过目标明确的评估内容,引导事业单位增强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
二是注重评估过程的连贯性。要注意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相结合,特别要结合事业单位年检工作,来全面掌握相关情况。评估工作不仅要通过日常工作了解法人履职情况,而且要通过年终综合考核全面了解法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履职绩效。日常评估重在平时表现,并逐渐积累形成整体印象,为年底评估提供详细的基础资料,从而有效地克服年度评估走过场的可能,更准确地评估法人履职情况。
三是注重评估指标的可操作性。对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型的测试对象的评价,指标应不同对待。在这个前提下,评价指标要细分为“个性指标”和“共同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要根据不同机构的特点和职责,设置一些详细的指标,每项指标应有详细的说明,以增强参评人员对评估指标的理解度。
(二)加强联动,拓宽评估工作渠道
实施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职情况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多部门联动。具体是由编办牵头、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参与的工作责任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作出实效,各部门之间要主动沟通信息,健全工作网络,整合相关资源,合理调配力量,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的整体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的水平。
一是多层面邀请人员参加评估。在具体评估工作中,不应局限于被评估单位内部,应扩大到其管理或服务对象和关联单位,听取了解相关单位及群众的反应和评价,同时,还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从各个社会层次反映事业单位的履职情况和社会反响,增强评估的真实性和说服力。
二是建立健全民意反映机制。为畅通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渠道,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强化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严肃性,要建立健全“简便、安全、高效”的民意反映机制,扩大“12310”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的知晓率,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群众及舆论等方面的作用,使履职工作始终在有效的监督下正确行使。特别是推行“政务公开”活动,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构建履职评估工作信息网络。聘请特约监督员,特约员可以从党政群机关和社会各界热心关注机构编制工作的人事、监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视情况续聘。对监督员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加强业务培训,对工作成绩突出,实绩较为明显的监督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及时予以解聘。
(三)固本强基,提升评估工作水平
要做好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面对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就需要加强学习,固本强基,不断提升评估工作水平。
一方面,加强履职评估队伍建设。评估人员要到位、水平要提升,要把那些事业心强、有责任感和进取精神的同志,选拔到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上来。通过学习交流和考试,做到持证上岗,并加强对他们的考核和奖罚。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机构编制理论知识,特别是事业单位履职评估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对履职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履职评估能力。另一方面,增强评估对象依法履职能力。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培训。精选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通过学习不断增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市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
(四)严明奖惩,强化结果运用力度
评估目的是通过评估结果的使用来实现的,结果运用是评估系统的动力机制。对评估结果一定要进行广泛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使优胜者广受赞誉,让庸碌者无地自容。根据目前机构编制管理现状,主要是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使用力度:
一是与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相结合。履职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主要依据。编办主任会议研究每一个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编制事项,都要认真听取评估办的意见。对于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法人,在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上合理倾斜,为其提供机构编制保障。对于因履职越位、缺位、不到位而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法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将严格调控,依法采取调整机构,降格、撤销机构,调整职能、编制,撤销法人登记等措施。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建设厅《2021年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建建函〔2021〕195号)和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2021年温州市落实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温住建发〔2021〕76号)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严格依法依规整治,全面彻底排查我县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问题和合同履约情况等,努力实现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一批突出问题,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全县建筑市场行为,全县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监管效能得到提升,建筑市场环境得以优化。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整治重点
1、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
2、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未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未落实、银行工资制度未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未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未落实等其它市场行为问题。
3、合同的订立及履约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7月底前)
1、制定工作方案。各项目部要根据《2021年苍南县落实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落实具体措施。
2、开展企业自查。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全县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要认真对照《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附件1)进行自查自纠,准确客观填好自查表,建立工作台账。并于7月20号前将自查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县住建局建筑业科(苍南县住建局326室)。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1、全面排查(8月-9月底前)。县住建局将按照“全覆盖、零遗漏”的原则,对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逐一排查,认真查找房建市政工程领域施工发包与承包阶段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细化治理内容,拿出实招硬招。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强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的,应当按照建市规〔2019〕1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举报投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列为必查项目。
市住建局将结合2021年度建筑市场行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检查计划,在8-9月份对全市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2、迎接省级督导抽查(10月底前)。
全力配合省厅督导组做好专项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及时发现解决好类似问题。
苍南县住建局建筑业科联系人:吴克溯,0577-59896037;
附件:1. 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附件1
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建造师):
总监理工程师:
附件1-1
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否)
情况说明
1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2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3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4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
设置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6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7
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的单位不一致
8
未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9
未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附件1-2
施工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施工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自查项目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否)
情况说明
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行为
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2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分包)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9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10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挂靠行为
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12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13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4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15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16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17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建设程序
19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
20
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未落实
21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落实
22
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未落实
23
银行工资制度未落实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24
未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台账
25
未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26
未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至实名制监管平台
27
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附件1-3
监理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施工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否)
情况说明
1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
2
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3
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该工程实施有效管理
附件1-4
合同履约自查情况登记表(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否)
情况说明
1
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2
项目负责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3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4
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约定与使用不一致,未在财务账户中单独列项、专款专用
5
建筑企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和考勤记录
6
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期限、金额等提供履约担保
7
未按合同要求制定和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未制定赶工措施
8
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未按照合同约定到位
9
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非中标单位签订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附件1-5
合同履约自查情况登记表(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是/否)
情况说明
1
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2
合同中保证金、进度款支付比例约定条款与本省规定不符
3
签订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4
合同内容存在明显有失公平的条款
5
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支付的约定与本省规定不符,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6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规范办理签证手续
7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
8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应当由发包人提供的合同履约条件
9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规范的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及批复索赔报告
10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变更、索赔款项
一、指导思想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清违法建设给全市的安全生产留下的重大隐患,给全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重大威胁,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违法建设工程,对承揽违法建设的承建单位要坚决严厉打击。
二、查处范围
1.未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未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含商品房住宅工程、城中村改造工程、保障房工程、中小学校等公益性项目)。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的;转包及违法分包工程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进行施工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监理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工程监理人员无法定资格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不按监理规范进行监理的。
5.工程检测机构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检测的,不依法依规出具检测报告的。
6.勘察、设计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
7.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违反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期的。
8.违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在施工建设中偷工减料的。
9.对管理部门或监理部门下达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改项目未经复查验收擅自复工的。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措施
1.对违法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承诺,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整治查处到位,杜绝新增。对年内新增两起的乡镇、街道要进行财政扣款,递增累计。仍得不到管控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2.对继续参与违法建设,拒不纠正或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等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媒体公示、纳入企业信誉不良档案;停止在荥招投标等承揽工程资格,同时资质管理部门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对参与违法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报请上级部门吊销其职业资格。
3.对以拒付工程款等条件诱导及胁迫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违法施工的建设单位,国土、规划、建设、房管、消防等相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办理开发项目审批手续,房管部门报请上级部门降低其开发资质等级或吊销其开发资质。
四、工作要求
1.宣传部门、城市管理局要认真按照《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宣传方案》,每周利用电视专题(曝光栏)、广场屏幕、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宣传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及违法建设的危害,营造依法建设、全民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2.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要求,对各自辖区及管理的工程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和查处。确保已有违法建设工程全部查处到位,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建设。
3.市联合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采取明查暗访,重点监控等多种方式,提高监督巡查效果。坚持日巡查、周通报、季末考核制度,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4.市法制办、市联合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教育执法人员廉政执法,廉洁奉公,建立一支作风严谨、业务熟练的工作队伍。
5.市住建局要创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多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全面建立有使用人参与监督管理的制度,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