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行政拟任职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干部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为依据,不断优化、调整中层干部队伍结构,不断激发机关干部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积极性,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需要的领导岗位上来,为不断开拓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事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人适其岗、位得其人的原则。
4、坚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
三、竞岗职位
1、财务审计科科长
2、政治处副主任
3、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副科长
4、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只限事业编制人员)
四、竞岗条件
1、德才表现好,组织能力强,政绩突出,群众威信高。
2、能力、素质和特长适应所竞争岗位职责要求。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正科领导职位男性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副科领导职位男性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时间截止至*年11月12日)
5、竞争正科领导职务须具备副科领导职务满二年或主任科员满一年以上的经历;竞争副科领导职务须具备科员满三年或副主任科员满一年以上的经历。
6、具有局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7、具备竞争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8、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实施步骤
1、民主推荐: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在全局范围内对拟任职位进行民主推荐,将推荐结果上报局党组讨论研究。
2、思想发动:召开全局干部大会,动员部署竞争上岗工作。
3、公布竞争上岗的职位、任职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4、公开报名:符合正副科级领导职位竞争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填写《*区司法局科级干部竞争上岗职位报名表》,每人限填报一个职位,并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逾期不报,视为弃权。
5、资格审查:政治处负责对报名人员按任职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将竞职人员名单、报名表等材料一并报区人事局再审查。审查通过后公布参加竞职演讲者名单。
6、笔试考试:经审查合格人员,政治处组织进行笔试测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7、竞职演讲和民主测评:召开全局干部大会,由竞职者作竞职演讲,竞职演讲的内容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竞职意向、竞争本职位的优势和有利条件、今后工作的目标及采取的措施,发言时间不超过15分钟,若同一职位竞争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1人演讲时其他人员要回避。评委向竟职人员提出问题,由评委进行综合打分。最后根据竞职者的平时业绩及竞争演讲、答辩等情况由参评人员填写民主评议表。
8、确定拟任人选:党组根据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等情况,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并报区人事局审核。
9、组织考察: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员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了解情况,由政治处对考察结果进行梳理,向党组报告。
10、讨论决定:党组根据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步骤,集体讨论确定人选。
11、任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内容包括:公示对象、职位、公示期限、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反映意见处理办法等。
12、组织谈话、任命:经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政治处提请党组同意,办理任职手续,下发任职通知。党组指定专人对任职人员进行任职谈话。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局竞争上岗领导小组,组长:于冠波,副组长:寇德禄、李建国、周俊亭,成员:张葵、冯秀慧。
七、时间安排
1、11月9日至11月11日广泛征求干部意见,在全局范围内对拟任职位进行民主推荐,汇集推荐结果,上报局党组。
2、11月12日至11月13日动员部署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个人报名填写职位报名表。
3、11月16日政治处负责对报名人员按任职条件初步审核报名竞职人选资格。
4、11月17日政治处将初审后的相关材料报区人事局再审查。
5、11月18日公布参加竞职演讲者名单并通知竞职者本人参加竞争,准备竞职演讲材料。
6、11月18日至11月20日个人起草竞职演讲材料。
7、11月20日政治处部署笔试测试工作,发放相关复习资料。
8、11月23日政治处组织进行笔试测试。
9、11月24日至11月25日竞职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竞职演讲评委组成人员包括:区人事局有关领导、局领导班子成员。
10、11月25日党组根据演讲、测评等情况,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并报区人事局审核。
11、11月26日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
12、11月27日根据拟任人员答辩、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局党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人选。
13、11月27日至12月3日对拟任人员进行任前公示。
14、12月4日至12月5日下发任职通知,填报任职审批表,办理有关工资待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的;
(二)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的;
(三)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四)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在备案程序完成后,可为担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举行任职仪式,并正式赋予其职责。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销备案:
(一)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同意的;
(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
(三)未办理离任财务审查的。
第十一条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解除其担任的主要教职。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一条为保护在*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
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二*条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对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
(三)核准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四)统一制定信贷等内控指引;
(五)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六)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市政府决定;
(二)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三)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四)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
(五)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六)督促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统计信息,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省金融办。
第四十二条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六)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
(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不辖县(市、区)的地级市由地级市金融办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四十四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第四*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统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告;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条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9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初审,市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一、干部职工的调配和录用
(一)调配和录用的原则
1、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因事择人,优化结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严格按照编制、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进行有计划的调配,超编单位一律不得调入人员。
3、局机关主任科员以下干部的录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工勤人员的补充,应在工勤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事和编制部门批准后调入。
4、不准随意调工人到干部岗位上工作,搞新的以工代干。
5、凡上级下达的选调干部通知,属指令性调配,各单位要按时完成。
(二)审批权限及调配程序
1、局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配及调出机关,由人事处提出方案,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并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2、局属单位副处以上干部的调配,由人事处提出方案,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3、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调入调出,由用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局人事处审核(对调入的干部,局人事处要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征得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4、调动人员,应由调入调出双方单位进行商洽。干部(工人)调动表要如实填写,调入单位要认真审阅被调人员档案,并经组织考察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
5、局机关各处(室)一般不得随意外借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由用人处(室)写出专题报告,注明事由、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经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局人事处协调办理。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期满后,借调人员应回原单位工作。
二、干部的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和在编制职数范围内选任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1、民主推荐。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工作由局人事处组织实施。民主推荐一般应有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时,应向参加推荐的人员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局人事处向局务会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由局务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考察预告。局务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人事处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3、任前考察。考察工作由局人事处派出两名以上的同志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全面考察被考察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工作实绩、主要缺点和不足。考察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人数一般应在15-20人,谈话的对象应包括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部门领导、部门同事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写出考察报告,提出干部使用意见。
4、酝酿。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局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
5、讨论决定。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向局务会汇报考察情况,提出干部拟任初步意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6、任职。对拟任的领导干部,在局务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结束后,局务会议最后议定任免意见,人事处履行任免手续。
(三)局机关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
根据局机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和干部队伍结构,由人事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征求分管副局长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局属单位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
在科级干部职数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并征求分管副局长意见后,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向局人事处写出任免请示,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签发任免文件。
要进一步加强对局属单位科级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可采取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年度工作总结等多种形式了解科级干部德、能、勤、绩、廉,特别是工作实绩方面的情况,为干部的任免、奖惩等提供依据。
三、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
工资福利工作包括工资普调、晋升职务后工资变动、调入人员工资确定、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和工龄、工种变更、津贴、补贴发放以及保险金的缴纳管理等。
(一)局级以上干部工资变动,由人事处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核算,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通知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执行。
(二)局机关处以下干部、工人工资变动,由人事处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核算,报有关部门审批后,通知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执行。
(三)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手续,由本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核算,经人事处审核后自行办理。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数据提供由人事处负责,各项保险金的缴纳由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负责。
四、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
干部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的原则和学用结合、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局里统一安排。
(一)局系统处级干部参加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由局人事处提出意见;参加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党务方面的学习培训由机关党委提出意见,并分别征得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
(二)局机关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干部职工,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报考院校、专业、费用及学习年限,经处(室)领导及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报考人数及各处(室)报考人员分布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办理报考手续。
凡经局里同意参加专科和本科学习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报销全部学费;报考在职研究生班者,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报销30%的学费。其报销程序是:报考者持报考院校出具的学费发票,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处(室)领导在报帐单上签字后,由人事处核定报销金额,到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报领。
局属各单位干部职工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局人事处审核并办理报考手续,其学费报销比例参照局机关规定执行。
五、干部职工的奖惩
(一)奖励。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行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条件之一者,应予以奖励。除国家规定的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外,还根据年内评选、争先创优等活动,对评选的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处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的,当年不能评奖、晋升职务和工资档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及工人聘干等。
六、干部职工的退休
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应当退休。
(一)退休条件
1、公务员退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局属单位干部退休
局属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人退休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办理程序
1、局机关干部职工及局属单位副处以上干部的退休由局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或以书面报告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局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
2、局属单位科以下干部职工的退休,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报局人事处审批。
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三十条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十条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十一条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四十二条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条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四条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权力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五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四条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五十七条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条本规定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列金融机构。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感、紧迫感
(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处在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第一线,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关系到坚持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关系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真正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来抓。
(二)切实增强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政府职能逐步转变,行政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创新,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有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理念还较淡薄,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意识不够强;一些地方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尚未杜绝,少数执法人员乱作为和不作为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权力监督约束机制尚不健全,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进程。
二、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夯实依法行政工作基础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及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制度。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不少于4次。要建立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计划,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市县政府在召开有关会议协调处理相关工作时,要对照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把学法和研究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增强学法的实效性,养成学法、用法的习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依据。
(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的能力。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养成依法办事、依法履行职责的习惯,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本领。要重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对重大涉法事项,注重征询法制机构和法律专家的意见。
(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对在岗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应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凡未参加培训或连续两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增强市县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六)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市县政府要根据《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号),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和便于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对属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令第号规定进行决策。
(七)建立健全公众依法有序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坚决杜绝擅权专断和滥用权力。
(九)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监督。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将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奖惩的重要依据;通过互联网或媒体定期听取公众对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报告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要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严格按照《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严格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要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尚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县,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尽早开展。
(十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大力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要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依据、权限、责任和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办事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
(十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县政府要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对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资格和权限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外公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严禁无证执法,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将评议考核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
(十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的要求,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号)的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自之日起15日内必须报备。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要积极探索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十五)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凡是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予以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积极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保证复议案件至少2人承办。要建立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六)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十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要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把政府及部门行使权力置于人民群众广泛监督之下,做到评议过程由群众来监督,评议结果由群众来裁判,整改效果由群众来检验。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制定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实施办法;建立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协调机制,完善新闻会、情况通报会制度。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有关行政机关违法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迈上新台阶
(十八)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市县政府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工程,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要按照国号文件的要求,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建立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大问责力度。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依法行政工作进展较慢的地方和部门,要重点督导;要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示范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切实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十九)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近期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找准问题,研究对策,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要着力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对照国发号文件要求,列出制度建设时间表,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要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及时指出,责令改正;对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
(二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大力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保障基层群众在民主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服务水平,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要积极培育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
(二十一)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政府要保证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调研等工作的必要经费。市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法制工作;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任务繁重的工作部门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各级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区主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我区率先突破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2、基本目标。到2015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切实成效,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各项制度建设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能够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为全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坚决纠正和制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各种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
政府决策基本实现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能够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愿;提供政府信息全面、准确、及时,行政监督和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效率高、成本低、参与广泛、形式多样地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基本形成,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显著提高,崇尚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加强宣传教育,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全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坚持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4、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每年领导班子集体学法、举办专题法制讲座等不少于4次。要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组织学习依法行政知识,每季度学习一次。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每年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后、施行前,负责实施的政府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和考试。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情况、考试成绩记入考核档案,作为考核内容和职务晋升的依据。
5、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组织部门应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安排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的法制培训,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取得《省行政执法证》。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6、加强重点领域制度建设。围绕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解决深层次矛盾,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科学发展,维护公平正义。重点加强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循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民生保障和改善、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公共服务和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7、改进制度建设方式。建立法制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模式。扩大公众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和尊重,合理诉求、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使制度建设符合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
8、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评估机制。政府法制机构与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适时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对评估成果的运用,充分发挥评估效用,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9、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在全区建立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前置审查、集体讨论、社会公众异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三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备案检查和通报、评估报告、统计和工作报告等十项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发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有效期,到期自动失效。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未向社会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执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延期执行制度,非紧急状态下一般不得“从之日起执行”,防止“未教先诛”。坚持“逢文必审”,所有涉法涉权文件要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上会,不得。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未经备案审查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每隔2年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0、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合理划分上下级政府之间、本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决策权限,根据不同层级政府、不同部门的特点和职责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不断修订和完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规则,推进行政决策规范化。
11、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保证公开听取意见常态化。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要组织专家论证。
提高装备试验指挥综合演练课程的教学效果,需要针对上述问题从以下几点进行改革:
(一)立足培养目标,优化演练总体设计以综合演练对学员的总体要求为目标,以优化学员的课程内容体系为基础,实现学员知识技能体系的总体衔接。综合演练对学员综合素质需求是多方面的。从基本理论和技能要求来看,装备试验指挥综合演练既涉及试验筹划、试验设计、试验指挥、试验保障等理论方法,也涉及很多工程技术问题。这就要求在构建以综合演练为末端的课程体系时,应考虑先期课程对演练实施的理论支撑,使前后内容衔接有度、理论到实践过度自然。在前期课程中,应涵盖综合演练所需知识体系,确保教学效果的落实。
(二)明确演练目的,突出试验指挥特点装备试验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军事活动。试验指挥的特点是行政与技术相融合,不仅需要组织管理能力,同时对试验指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在演练时,不能缺少作业要素,只演程序、走过场。需要完善相关数据,使得学员能够通过平时的工作积累研究这些数据,开展更加具体的指挥作业,切实提高业务水平。为了提高装备试验指挥的能力,最佳的方法是将综合演练定位于新型武器装备作战试验指挥,这是由于新型武器装备的时间紧、任务重,对试验指挥人员的锻炼效果更加突出,同时与目前总部“做好打仗准备”“部队训练向实战靠拢,院校教育向部队靠拢”的要求相一致。研究近实战环境条件下的装备试验指挥问题是未来装备试验指挥综合演练的着眼点。
(三)改善演练环境,科学编组参演学员从顶层设计开始做好装备试验体系仿真中心的建设工作,配备完善的软硬件环境。设计针对装备试验指挥模拟训练系统,通过收集底层数据,既要模拟试验的自然环境,又要模拟试验的技术环境;既要模拟试验指挥的技术形态,又要模拟试验指挥的技术手段,建立各演练要素的概念模型与数学模型,将被试对象、试验装备和指挥活动模型化,用仿真的手段建立装备试验指挥综合演练模拟系统,为学员提供逼真的演练环境,提高学员的参与度。系统应具有自动记录和自动回放的功能,能够详细地记录学员的每一个动作与指令,为演练成绩的评定提供依据,方便教员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评分,由此不仅增加了演练的公平性,还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编写用户使用指南,便于学员熟悉和掌握软件的使用。合理布置演练场地,在硬件方面,若为室内演练,则要保证各参演学员个人的办公设备正常工作,各演练场所的网络、音频、视频互联互通,这就要求LED显示系统、视频矩阵切换控制系统、摄像监视控制系统、声频系统、局域网系统等高效运转。同时为保证演练的安全进行,须建立安保系统、手机屏蔽子系统和计算机泄露防护器等。若需要与现地演练人员沟通,可采用多种通信方法,如传真、电报等。将装备试验指挥三个专业班次的学员统一编组,开展联合演练。依托装备试验体系仿真中心作为任务指挥部,模拟试验的指挥层次。设计基地级、团站级和岗位级三个层次,包括负责行政指挥、技术指挥、后勤指挥等行动的多个席位,如司令部、组织计划、测控通信、信息对抗、无人机、试验安全、试验勤务、总体技术、政治部、组织宣传、安全保卫、群众工作、后勤部、战勤财务、生活保障、卫勤保障、装备部、团站指挥所、现场指挥等,各个小组中设置组长(参谋长、主任、部长)和组员(参谋、干事、助理)。基地级和团站级的指挥员或部门领导由装备团级指挥学员(装备试验专业)担任,各组组员可视情由三个专业班次的学员分别担任,根据学员的现任职和拟任职情况安排演练岗位。同一层次不同岗位可横向协调,提高组织能力;不同层次之间可纵向联系,锻炼指挥能力,同时形成作业效果的回路,由此可检验作业情况。每份文书可能会涉及上下级的任务,上级文书的质量影响下级的工作质量,下级的请示报告又增加了上级的工作,可以尝试让学员参与到演练的评估过程中。
(四)改进演练内容,提高教学综合效益一是加强理论研究。演练的内容应有助于学员深入思考问题,研究平时和战时装备试验,现行靶场试验与装备作战试验、装备体系试验的区别,如试验目的、试验方法、平时数据是否可以服务战时、战场使用过程中需如何改进等。二是明确演练内容。精心选择演练课题,设计能够突出装备试验指挥特色的演练内容。着眼提高学员的装备试验指挥能力,根据当前装备试验的重难点现实问题以及学院教学工作指示和计划,正确选择和确定演练课题,确保综合演练教学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有效性。三是提高文书作业研究性和文书质量。根据演练课题,认真编写和修订各类演练文书,为演练的组织与实施奠定基础。针对目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够合理的问题,专门组织对教员的培训。逐步完善企图立案、实施方案、基本想定、补充想定、导调文书、导调提纲、导调实施计划、文书发放计划、导播计划等演练文书。作业内容要符合岗位身份,注意任务的均衡性,避免出现任务量分配不均的情况。要收集必要的底层数据,如被试产品信息、气象条件等,为作业提供数据支撑,充实演练内容,使学员能够分析设计具体试验,增加作业任务量,从练程序变为练技能。运用灵活的导调文书为参演人员提供复杂多变的情况,尤其对装备试验指挥的关节点进行导调,使他们通过对这些情况的分析判断和处理,创造性地运用作战理论、装备试验指挥理论,提高装备试验的组织指挥能力。
(五)丰富演练形式,增强演练可操作性演练形式包括网上演练、图上作业、沙盘作业、室外现地作业、召开会议、撰写文书等,可将其结合起来,多种形式并用,满足演练的多种要求,使演练方式更加丰富,演练的可操作性更强,演练的效果更好。组织多种形式的综合演练时,需把握如下问题:一是选好演练场所。尤其是现地实兵演练,要在多种地形上演练多种试验指挥活动,所以,既要考虑场所的空间,又要考虑便于设置情况和方便推演。二是把握好演练转换。演练方式转换时,不仅存在内容与内容的转换,可能还存在场所与场所间的转换。因此,要求参演人员具有从形式到内容的转换能力,自如地顺应转换,保证演练的连贯推演。三是通过方式的转换,检验演练效果。例如,在拟制试验资源部署使用方案时,需要学员图上作业,可以先在室内进行计算机标绘或手工标绘试验要图,而后转入实地勘察,验证试验资源部署是否合理,可根据现地作业适当修正室内作业结果。
(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员理论水平对装备试验指挥综合演练进行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首先提高教员的相关理论基础,由此不断完善综合演练教学内容。一是充分调研论证。总结目前综合演练中的薄弱环节,了解学员重点关注的问题,深入到总部机关和试验基地等单位进行调研,认真学习、切实掌握装备试验指挥的相关理论,提高演练文书质量,使综合演练的内容更充实、更深入。二是坚持集体攻关。组织综合演练教学骨干成立专门的课题组,集中研究综合演练教学内容的设置。集思广益,规范演练程序和演练内容,编写综合演练教材,为参演人员提供指南。三是组织联合审定。积极创建院校与试验基地联合审定、动态更新教学内容的工作机制,结合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标准修订工作,邀请其他院校和试验基地的专家对综合演练内容进行指导把关,使教学内容及时体现部队建设、试验训练和试验发展的最新成果。
二、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