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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就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挂钩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而且,发达国家也千方百计地利用国际劳工标准制造贸易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一些产品的进口。在此背景下,认清双方争论本质,探讨我国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际劳工标准概述
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标准,这些标准通过ILO 的公约(Conventions)和建议书(Recommendation)颁布,公约需要得到成员国的批准,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
二、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把生产要素中的劳动分为技术型劳动力、非技术型劳动力,该模型包含两种商品(X ,Y),两种要素(技术型劳动力,非技术型劳动力)和两个国家(A,B)。两国均分别使用技术型劳动力、非技术型劳动力生产商品X 和Y。假定两国的生产技术相同,并且规模收益不变,偏好相同,完全市场调节。且假定A国的非技术型劳动力比较丰富,B国技术型劳动力比较丰富。该模型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有差别的相关要素禀赋。A 国(本国)拥有的非技术劳动力比B 国(外国)多,并且A 国拥有的非技术劳动力的比例适当。假定商品X(比如说玩具)是非技术劳动密集型商品;商品Y(比如说软件)是技术劳动密集型商品;每个国家都用这两种生产要素生产上面这两种商品。PX 和PY 指的是商品X 和Y 的价格,假定这两个国家彼此之间进行贸易,并且在初始情况下完全遵循劳工标准。
资料来源:王志明,乔贵明.国际经济学(第2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在图-1及图-2中,Q代表一国生产某种产品的产量,C代表一国消费某种产品的数量,生产可能性边界曲线分别为E1,E2,E3,它们分别表示各国用尽全部资源生产商品的各种可能性组合。A 国在均衡价格比率P =PX/PY 时达到最高的可能的无差异曲线所代表的效用U1,A 国将生产Q1 对应的产量,消费C1 对应的量。因为假定A 国的非技术劳动力比较丰裕,因此它将出口非技术劳动密集型商品X,进口技术劳动密集型商品Y。同样,B 国相应的生产均衡点和消费均衡点分别是Q2 和C2。
三、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中劳工标准壁垒的思路
1.正确看待贸易中的劳工问题,认清实质
首先,我们应该提高认识,对劳工标准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政府要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对话,减少国际劳工壁垒对我国贸易的不利影响。
2.建立发展中国家联盟,积极争取全面提高劳工标准上的较长过渡期
共同的利益基础能够使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积极研究国际劳工标准的新态势,争取在同发达国家谈判中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脱钩。尽量保护自身利益。
3.完善我国劳工标准立法、加强执法,改善我国劳工状况
立法只是保障劳动者权利的第一步,最关键的是执法。同时,应建立一套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强制程度很高的执法体系,加强执法是今后保护劳工权益的最有效手段。
4.深化外贸改革,加快出口产品结构转变
加快我国出口的商品结构转变,增加高技术,高资本含量的产品出口,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避免过低价格造成的各种摩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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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劳工权益 劳工标准 WTO DSB
一、劳工权益保护与WTO
国际劳工组织(ILO)一直致力于各类劳工标准的制定,在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ILO实施劳工标准的主要方法是会员国批准公约,且其自身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劳工标准的有效实施成为新的问题。为此,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开始致力于在地区性和双边层次上增进劳工问题与贸易的联系来推动劳工标准的有效实施,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柬埔寨纺织品配额协议》。
同时,发达国家也不遗余力地将劳工权益保护纳入WTO体制下。虽然首次提出将劳工标准引入WTO中的《哈瓦那》最后没有生效,但此类议题在WTO成立前从未在其主要贸易谈判中消失,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都有提及。直到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各成员方就如何处理劳工标准条款问题意见基本达成一致,重申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承认ILO是有资格规定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机构,拒绝利用劳工标准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在多哈会议上,WTO成员国强调他们不愿意在WTO体系内处理社会标准问题,并且认为WTO在劳工问题方面应和ILO保持分离。从新加坡会议到多哈会议, WTO本身对劳工问题并不那么积极,它始终认为ILO才是处理这类问题最合适的机构,同时,新加坡部长宣言并未对某些语句的理解达成一致意见,如何为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这很容易产生分歧,所以劳工问题在WTO中的博弈不会就此结束。但这些谈判也不是没有贡献的,历史上WTO系列规则和劳工权益保护的联系主要体现在:1.GATT1994第20条第1款e项允许会员国采取行动禁止监狱劳动生产的产品;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宗旨表明其各项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包括与劳工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3.《反倾销协定》中正常价值认定的一种方法——结构价格中的生产成本包括了对劳工权益进行保护的资本;4.《服务贸易总协定》。
二、劳工权益保护与DSB
虽然WTO并未制定劳工标准或者纳入以劳工权益保护为内容的社会条款,但贸易和劳工权益的广泛互动已使有关劳工权益的贸易争端不止一次地出现在WTO争端解决实体(DSB)的案例中,相关案例包括,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印度诉欧共体普惠制案,在这些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DSB已经被要求解决与劳工权益的相关贸易纠纷,DSB提供有关判决和执行的服务完全具有法律依据:
(一)DSB的管辖权
DSU第7条第2款和第11条都将专家组的管辖权限定于WTO现有协定,从第19条第1款可以看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管辖权在于解释WTO规则并裁定某一措施是否违背协定规则,而不能对以WTO外任何公约或习惯为依据的案件做出裁决,换句话说,纯粹的劳工权益纠纷不能诉诸DSB。即使如此,笔者仍然提请注意,在下面两种情况下,DSB可以裁决有关争端:1.DSB在解释WTO规则时适用了劳工保护的公约或习惯;2.一成员方指称另一成员方劳工保护措施与WTO规则不符。
(二)劳工条约和习惯在DSB中的适用
虽然DSU限制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管辖权,但是却没有限制它们可以适用的法律。现有DSU规定中缺乏适用法律的规定,但DSU第3条第2款中赋予各成员方在DSU下适用协定时可以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有关协定的权利;同时,DSU第13条允许专家组向其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使劳工组织如ILO的建议可能被考虑。另外,在WTO有关规则并不足以清晰时,专家组完全可以利用劳工公约和习惯解释WTO规则,比如《反倾销协定》中的正常价值的计算时,在生产成本中考虑劳工保护的因素。但是,因为劳工公约和国际习惯并不属于WTO的协定,所以在适用它们时不能增加和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WTO体制下解决劳工问题的可行性
纵使WTO对将劳工标准的纳入并不热衷,但实际上DSB出现的有关案例却在不断地向我们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在WTO框架下解决国际劳工问题是大势所趋。以下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际贸易中劳工标准推行的现状
当前国际劳工标准的载体都存在各自的漏洞:1.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这类协定存在内部和外部两种弊端。谈判中,强势一方通常利用他方对市场准入、吸引投资的需求,迫使对方接受相对苛刻的条件;而协定中的一些优惠的贸易安排对第三方国家具有排他性,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影响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完整。2.单边贸易措施。其本身就与WTO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相悖,应该杜绝。3.生产守则。生产守则是一些跨国公司和供应商自愿订立的劳工权利保护标准,这就意味着各公司的标准在内容、实施和监督程度方面会有很大差异,难以统一,第三方认证也屡遭质疑。4.ILO条约。ILO在执行力的欠缺如上文所述,再加上允许成员国有保留条款,这使得ILO对劳工标准的规定更似在道义上,而非政治上,也不带来经济制裁。
(二)WTO体制的优势
首先,WTO作为多边贸易组织,管辖范围广,其职能之一就是提供谈判场所,只要成员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议题均可纳入WTO体制下。
其次,WTO成员众多,一旦将劳工标准纳入WTO下,将赋予其规则性和透明性。这个优势恰好可以解决现下劳工标准推行的非规则化。另外,WTO实行一揽子接受公约,这要比ILO逐个批准接受公约更具有推广性和实际意义。
第三,WTO拥有完善且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的程序、规则和专家,以贸易制裁为后盾使其执行力度强,有利于实现劳工条款的目标。
(三)风险及对策
这种风险源于贸易和劳工制度在性质和体制上的隔阂。一方面,贸易的核心是利益,而劳工制度的宗旨是给予劳工以最基本的保护。另一方面,WTO贸易协议中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均为国家,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劳工制度针对的却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
因此,如果将劳工条款纳入WTO体制下势在必行,那么必须要首先解决这两者的协调问题。
对此,有的学者提出,应修正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明确加入人权的内容。还有的学者认为,在新一轮多边谈判中签订《与贸易有关的人权协定》作为WTO的附件,以求系统地、彻底地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人权类问题上由来已久的分歧,想要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修改或者协商一致地将人权类问题纳入作为WTO附件在目前而言难以实现。
可以作为过渡的协调路径有二:
1.以DSU为后盾,在适用和解释WTO规则时把国际劳工的公约引入WTO框架。前文已有提到,专家组在适用法律时可以适当将人权类因素纳入考虑。
2.参照《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多哈宣言》终止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凌驾于公共健康的怪圈,实现了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的利益平衡。我们亦可以借鉴通过这种方式,譬如缔结相关协议来纠正贸易中非正常的低劳工保护水平造成的不公平贸易。
当然,这只是过渡方法,最终劳工权益保护还是要正式纳入WTO框架下才能得到彻底地贯彻和实施。
四、WTO体制下劳工问题的内容
当劳工问题被正式纳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后,如何最大限度地平衡和协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利益,取得贸易与劳工政策的协调是关键。因此WTO需要结合贸易领域的特点以及各成员方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具有较强操作性、符合WTO各类成员方实际情况的规范。
(一)建立多层次劳工权益内容
事实上,由于来自经济实力、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异,WTO成员方之间实行的劳工标准的确落差很大,发达国家想一夜之间将自己的标准施加到发展中国家身上会给后者带来很大的压力和不合理的成本。目前不宜急躁追求统一的劳工标准来消除差异,应适当保留,按照改善的程度酌情提高标准,旨在将两者标准拉近,直到完全趋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更可以体现在发达国家成员允许其适当的偏离WTO规则,并给予其更优惠的贸易待遇。
[论文摘要] 标准措施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产品的质量、性能、环保要求、制造过程对劳工权益的保护等等方面利用标准进行规范。标准措施的实施是对国际贸易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标准壁垒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涵盖了狭义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和蓝色贸易壁垒中的重要内容。在由关税壁垒为主导的贸易保护向非关税壁垒为主导的贸易保护过程中,标准壁垒逐渐被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广泛采用,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新型杀手锏。
当今的国际贸易中,标准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与此相应,标准壁垒也正在成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的重要手段。在传统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往往是先有产品后有标准,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则是标准先行。
一、标准与标准壁垒
我国在GB39.5.1《标准技术基本术语》中对标准做了如下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该定义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1.制定标准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或概念”。虽然制定标准的对象早已从生产、技术领域延伸到经济工作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并不是所有事物或概
念都能够标准化或者能够通过标准的方式进行规范,而是那些比较稳定的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才是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
2.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这就是说,标准的产生不仅是对科学技术成果和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且这些成果与经验都要经过分析、比较、选择、综合,反映其客观规律性,这样的“成果”才能作为标准制定的基础。
3.标准在产生过程中要“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这就是说,标准不能凭少数人的主观意志,而应该是与各有关方面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考虑各方面尤其是使用方的利益,才更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实施起来也比较容易。
4.标准的本质特征是“统一”。这就是说,标准是“由标准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的统一规定。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化原理委员会(STACO)一直致力于标准化基本概念的研究,先后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做出了统一规定。1991年,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联合第2号指南——《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1991年第6版),给“标准”做了如下定义:“标准是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结果领域内的最佳秩序和效益”。并且该指南进一步说明标准应建立在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综合成果的基础上,并以实现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该定义明确阐述了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关于标准的目的、基础、对象、本质和作用等。由于它具有国际权威性和科学性,所以是目前被最为广泛接受和共同遵循的一种理解,尤其是ISO和IEC成员,这种遵循已经成为一种义务。
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层级分,标准可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强制能力分,标准可分为强制标准和建议推荐标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建议推荐标准也具有很大的强制力,尤其当它获得市场垄断地位的时候。按照标准化对象分,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标准发展到今天已经日益系统化、全面化,已经从对产品质量、性能的规定扩展到对产品材料、设计、生产、报废、回收等整个过程的规定,同时,现代标准更多地体现了对环境保护、人类健康、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进行规范,已经演化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规范工具。
二、国际贸易中的标准措施与标准壁垒
标准措施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产品的质量、性能、环保要求、制造过程对劳工权益的保护等等方面利用标准进行规范。标准措施的实施是对国际贸易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但不应视为是对国际贸易造成了必然的阻碍,构成了标准壁垒。这是因为,当标准措施被采用,该标准措施对符合其要求的产品的贸易是有积极作用的,这主要体现在便利市场交易与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方面。
标准壁垒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涵盖了狭义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和蓝色贸易壁垒中的重要内容,是对上述非关税壁垒中的标准部分的归纳和提炼。狭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技术标准是对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非强制性规定,因此由此形成的贸易壁垒应纳入标准壁垒的范围。绿色壁垒是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组成的,是属于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范畴的一种非关税壁垒。从其主要包括的类型看,绿色壁垒中的国际性区域性国别性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都属于标准壁垒研究的范围。国际贸易和劳工标准问题,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争议的焦点之一,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我国面临更为严峻的贸易摩擦高峰期,发达国家正积极搜寻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劳工标准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问题也随之成为热点问题。综上所述,所谓标准壁垒是指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技术标准壁垒、绿色壁垒中的环保标准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标准壁垒、包装与标签标准壁垒以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标志壁垒、企业社会责任和认证标准壁垒。
三、标准措施与标准壁垒的关系
就标准措施与标准壁垒的关系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标准措施都是标准壁垒,两者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标准措施在设计之初都申明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劳工权益不受侵犯、防止欺诈、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等目的,所以标准措施的实施有其合理性,为规范国际贸易、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改善环境等有积极作用。标准措施只有起到了下述作用时才演变为标准壁垒。一是拒绝国外产品的进入,即绝对壁垒;二是提高国外产品的进入成本,从而降低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也可称为相对壁垒。标准壁垒的本质是通过一些看似合理的标准措施的采用,实质上起到了阻碍外国商品进入或削弱外国商品竞争力的作用,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阻碍。
为什么标准措施会演变为标准壁垒呢?尽管WTO强烈反对把上述有益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绿色贸易措施等演变为一种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希望这些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劳工标准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但是在现实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经济水平和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导致在对外贸易中面对形式多样、内容复杂的标准措施时,不能顺利跨越,从而使部分标准措施演变为阻碍我国产品出口的标准壁垒;更重要的方面在于,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和竞争力而采取歧视性的措施,或使国外产品不能享受国民待遇,采用双重标准;或滥用标准,制定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标准,以保护人类生命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劳工权益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导致很多标准措施演变为阻碍贸易的标准壁垒。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关税壁垒为主导的贸易保护向非关税壁垒为主导的贸易保护过程中,发达国家在运用标准壁垒作为贸易保护的新型工具时,其作用也已超出了传统贸易壁垒作用的单一性,不仅保护了本国的产业,而且即使国外产品进入国内,也会因成本增加而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标准壁垒因此逐渐被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广泛采用,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新型杀手锏。
综上所述,标准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对未来产品、未来市场和国家经济利益的竞争。国际市场竞争的现实告诉我们:三流企业卖的是力气,二流企业卖的是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的是标准。很多国家把企业是否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以及其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国际标准作为市场准入和买卖成交的条件。一些国家特别是欧洲规定,没有取得ISO9000和ISO14000认证的企业产品,不得进入其国内市场。国际标准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首要通行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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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危机;公平贸易;页岩气革命;制造业回流
2008金融危机之后,美国的贸易政策在整体上显露出保护主义的特征。奥巴马出任美国总统后,强调“公平贸易”,具体表现在:国际上强调相互公平,重点发展区域贸易和双边贸易,将劳工、环境和食品标准加入到贸易协定中,最终达到建立一个新的国际贸易模式的目的。在国内推行战略性贸易,重点发展一些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以促进出口。美国的这些公平贸易政策都旨在改善贸易失衡,复苏美国经济,并将对中国乃至全球贸易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公平贸易在美国的发展
美国在二战后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向它的主要贸易伙伴开放国内市场但并不要求它们同等地开放本国市场。全球贸易额每年的增长率大大提高,约为5.8%。到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其传统制造业的竞争优势下降,美国意识到不平等的市场开放程度和生产标准削弱了其国际竞争力,因此在对外贸易上一直坚持公平贸易政策。在不同的时期公平贸易政策强调的内容有所不同。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专注于平等的市场准入,对那些不遵守“公平”原则的国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在90年代,美国的公平贸易政策体现在追求平等的环境和劳工标准上,并声称它以高于贸易对手的环境和劳工标准生产。之后,更多的内容被添加到公平贸易的条款中,比如食品安全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等。此外,战略贸易政策作为公平贸易的一个衍生品也应运而生,其内容是重点发展被政府选中的具有相对优势的关键性产业以促进出口。金融危机后,奥巴马提出美国应得到来自于贸易伙伴的同等贸易优惠。为了推行这些标准,美国在危机以来明显偏向区域贸易和双边贸易。奥巴马认为,在公平贸易的基础上,拥有更高生产率的美国工人比其他国家的工人更具优势。
二、危机后美国公平贸易政策的具体表现
1. 在国际上通过区域贸易和双边贸易来追求“公平”
发展区域贸易具有快车道效应和示范作用。奥巴马在2009年11月启动的TPP是美国区域贸易政策的代表。在谈判中,美国积极推广公平贸易政策,让其他贸易国在知识产权、国企的角色、劳工和环境标准、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方面接受更高标准、更加开放和公平的贸易协定。PSA是另一个区域政策的代表, PSA旨在促进服务贸易,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并在授权、执照发放、通讯、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业等重要领域制定新的规则。TTIP是美国双边贸易协议中最重要的一个,通过TTIP的谈判,美国和欧盟将组成世界上最大,最富有的贸易团体,并试图建立新的全球贸易规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将来如果想参与到全球贸易中,就很可能必须要打开市场,提高生产标准和规范本国市场。
2.在国内强调战略性贸易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体现在政府挑选出部分具有竞争优势的关键性行业进行重点发展,以此扩大出口。在此政策下,奥巴马发起了“页岩气革命”、制造业回流和再工业化。在2008-2013年期间,美国的页岩气产量增加了20%,天然气(单位:百万英热)从2008年超过13美元的价格降到了2012年的1-2美元。大幅降低的气价使一系列相关产业的产品价格也相应降低,这有利于促进美国的出口。奥巴马意识到只有实体经济才能拯救美国经济,所以提出了制造业回流和再工业化的政策,意在发展高端制造业。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调查显示,美国年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的制造商中有37%打算或正在积极地考虑回国。与此同时,美国的高端制造业正在进行“再工业化”,奥巴马在2011年成立了先进制造业合作指导委员会,确保美国在高端制造业的全球领导地位。
三、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对中国的影响
一些国内的学者把TPP、PSA和TTIP称作美国的ABC(Anyone But China)即“中国除外”的对外贸易政策。面对美国这些具有侵略性的贸易政策,中国也必须有所行动。首先,中国应该使其贸易伙伴更加多边化,参与到更多的区域和双边贸易谈判中来以此减少对美国的出口依赖。其次,中国应坚定进行市场改革,建立起一个自由、透明、规范的市场来应对美国的制造业回流减少的外国投资。最后,中国的制造业在国际分工中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加速从低端产业链到高端产业链的升级,合理优化制造业的产业结构,加大教育和研发的支出,培育新一代的高科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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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教科书中,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其基本的职责就是在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同时为其股东创造最大的利润,这是传统经营环境下基于投资―生产―销售―赚取利润的单向循环的经济环境对企业的经济责任认识。随着企业的经营受企业利益相关者多元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企业的职责也就从原来的单一经济责任(对股东负责)转向承担起相应的多元社会责任。从广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为股东创造最大利润的同时主动地承担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责任。利益相关者是指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员工、供应商、社区、民间社团和政府等。企业得以可持续经营,仅仅考虑经济环境对股东负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同时考虑到环境和社会因素,并同时承担起相应的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是与西方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相关联的。其间最重要的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人们的价值观念的转变
价值观念的改变
西方社会变得日益富裕, 这使得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从支持在物质匮乏条件下为了生存而奋斗的传统价值观, 转向了鼓励更多注重生活质量而不是物质因素的价值观。生活在贫困条件下, 人们更看重物质繁荣及其带来的就业机会,失业率高的社区将欢迎在其周围修建新的工厂, 至于烟囱里冒出污染环境的浓烟, 锻造车间里发出的噪音, 以及既危险又有害的工艺流程则处于次要的关心程度。 然而, 一个繁荣昌盛的社区将反对任何不利于环境的发展。与此同时,人权也要求得到更多的尊重。
消费观念的转变
欧盟委员会雇佣及社会事务所总部支持的“公司社会责任网(CSR Europe)”进行的消费者态度调查表明,12162名接受访问的消费者中,44%的人回答他们愿意为社会责任和环保产品多付一些钱。瑞士一家有关纺织和皮革产品的公平贸易行动联盟AMANA SA表示,这一调查结果证实了他们的发现。在过去的4年中,AMANA SA同一家瑞士邮购及百货公司的SPENGLER合作,资助在印度实施一项社会计划。SPENGLER公司因此提高了3.5%的离岸价(FOB),同时提高了1%至1.5%的零售价。这些资金通过一个专用帐户支付给予那些远在印度工作的工人,主要用于保健、福利、教育和环保。该项目经理成立了员工委员会,每隔3至4个月访问他们,以核实这些资金的投资计划。
社会发展观的变化
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随着人们对全球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广泛讨论而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是人们对传统发展模式进行长期深刻反思的结晶。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迈向21世纪的共同发展战略,100多个国家的首脑共同签署了《里约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由概念落实为全球的行动。
企业实现利益机制的改变
随着人们价值观念、消费观念的改变,对可持续发展观的认可,围绕着捍卫消费者利益、劳工利益、环境利益这三大公众利益,在西方社会掀起一系列的广泛深入持久的社会运动,包括消费者运动、劳工运动、环保运动、女权运动、社会责任投资运动、可持续发展运动等。其中消费者运动和社会责任投资运动形成了消费者和投资者两个与企业命运生死攸关的巨大压力集团。在消费者方面,西方的消费者越来越关心他们所购买的商品的制作是否符合基本的人权标准和环保标准。他们把“拒绝购买”作为手段,迫使企业为了市场份额而不得不认真听取消费者的声音。在社会责任投资方面,主要是通过“道德投资”和“环境投资”来引导企业注重改善劳工状况和环境保护。通过这系列运动,捍卫这三大公众利益的许多新的价值观念和发展观念,形成新的社会共同价值观。与这种新的价值观相适应的是形成了新的社会力量,迫使企业按照其相应的道德要求调整经营行为。企业背离这种道德要求,就会被大众唾弃,在资本市场失去融资活力。总之,企业实现利益已从原来依靠单纯的市场竞争,改变为要加上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甚至可以说,企业利益的实现要以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为前提,企业如果不顾社会公众利益,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失去参与竞争的资格。
企业社会责任在亚洲的兴起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开始进行生产转移。跨国公司通过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把大量的制造工厂转移到环境和劳动保护标准较低的国家,从而实现其生产成本的最小化。这种生产转移和直接投资促进了投资东道国经济的发展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环境的恶化和东道国广大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并由此引发了许许多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被频繁揭发出来后,引起了人们对跨国生产中劳工状况的关注。而在发达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美国和欧洲的各项社会运动中,大量的舆论抨击开始指向众多跨国公司把劳动密集、污染环境以及危害健康的生产线转移到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现象。针对跨国公司转包体系中存在的“血汗工厂”问题,西方国家的消费者、非政府组织、工会组织、学生组织、跨国公司的竞争企业等发起了对跨国公司的批评,这一社会运动经常和国际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和女权运动扭结,要求跨国公司在谋求最大经济权益的同时,必须承担其包括劳工权益保护在内的社会责任。自此,“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从西方向全世界扩散和渗透,为消费者个人、工会和各种各样关心劳工权利的组织环保组织参与监督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提供了实现空间。
跨国公司的响应
基于主客观的因素,欧美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从追求利益的本质出发,充分认识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与环境、与社会的关系不再是分离的、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有好处的,不承担社会责任就会付出很大代价;认识到不仅产品需要较高的知名度,而且还要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形象,才能够更多地赢得顾客的青睐。20世纪90年代,许多大公司联合起来组织或支持或与非政府组织成立一些组织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如英国航空管理局(BAA)作为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实践“利益兼容法”;HP、 SIMENS、 VW等40多家跨国公司是欧洲最大的企业社会责任组织CSR Europe支持成员;包括美国航空、Coca Cola、 USA 通用汽车公司的50多家大公司通过签署“CERES原则”来对环境的不断改善作出承诺。
At first glance, it would seem this year’s Davos summit w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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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达沃斯峰会召开在即,有消息称全球经济正在以比预计更快的速度复苏。这乍一听是个好消息,而当你仔细研究,你会发现这一消息揭示了利润和人们之间潜在的危险缺口。企业利润上升,股票市场上涨,然而与此同时失业率和家庭收入却保持不变。国际劳工组织2014全球就业趋势报告显示,适度的经济复苏在多数国家并没有带来劳动力市场的升温。增加的利润和流动性资金进入了资本市场,这不仅增加了股票和房价泡沫的风险,还可能损害长期的就业前景。在发展中国家,非正式就业仍非常普遍,工作质量的提升节奏也慢了下来。当大部分的收入成为利润,工人的劳动所得占全民收入的份额将会更少。家庭收入的低迷反映出了不平等的存在,而正是因为其抑制了消费增长,反而阻碍了经济增长。加薪意味着需求的增长,所以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合理的最低薪资标准,通过政策加强生产力与薪资间的链接。
各国为了保证留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防止过度打工对学业造成危害,对留学生打工都做了严格的规定。打工前要了解这些规定和办理相关手续。
美国
不要以为去美国留学的学生不是全奖就是家里经济条件十分优越。在美国留学的日子,同样也少不了打工的生活。
在美国留学打工,必需了解和遵守美国政府有关外国留学生打工的法律规定。如果违法打工被发现,自己的合法学生身份将会自动失效。所以,无论经济如何困难,在打工之前一定要先办好工作许可。一个注册的外国留学生在校内打工,不需要申请办理特别许可,可以在学校内自由合法的打工,在学期中的每周工作时间一般限定在20小时内,在假期限定在40小时内。若到校外打工,则需申办特别工作许可。具体规定是:持有合法学生身份,入学9个月以上,成绩达一般标准者,经学校国际学生顾问批准,即可到移民局或劳工部认可的公司去打工,打工有效期限为一年,可申请延长。需注意的是,打工的公司必须是移民局或劳工部认可的公司,而不是任何公司都可以。
许多刚到美国留学的学生都会从最基层的工作做起,像我们提起打工就会浮现出的工作:在快餐店洗盘子、做服务生、送外买等等。这些工作一是比较容易找到,二是刚刚到达陌生的国家,即使语言过关也需要有一段适应和提高的时间。通过这样的工作,可以提高自己的语言能力。同时在美国,学中文渐渐地掀起了热潮,适应了美国的生活和语言后,找一份中文教师的工作也不算太难。时常能够说说中文,跟当地人聊聊家常,又能有银子赚,这是个不错的差事。
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接受高等教育的海外学生如果要打工,必须申请一个允许打工的新学生签证。这种签证必须在到达澳大利亚并开始学习后才能申请,并要支付50澳元的申请费。在上学期间每周最多工作20小时,以补贴生活开支,条件是不影响学习。在假期,可以全天工作。学生的工资一般为每小时5-12澳元不等。
你在从事任何一种有偿工作前,须向澳大利亚政府注册,申请你自己的纳税号码。收入必须向政府缴付税收,一般雇主在支付工资时已将应缴税扣除。
韩国
面对21世纪知识信息社会,为了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及教育的国际竞争力,韩国法务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允许境内外国留学生小时制就业(打工)。
本科或大专院校校长推荐的学生、具有留学滞留资格、在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就读,并且已经完成了一年以上修学课程的学生(不包括语言研修生)、修完正规学位课程后正在撰写论文的学生,可以在就读期间(包括假期),在不违背学生身份、不背离留学目的的活动范围内进行打工活动。但在学期中一周打工时间不超过20小时,打工场所不多于一处。
韩国与中国的经贸关系日益密切,许多韩国企业在与中国进行贸易往来的时候,急需掌握汉语和韩语的人才,有些中国留学生就做起兼职翻译,据说收入不菲,假期打工的收入可以满足留学生一年学费和生活费的支出。
新加坡
在新加坡,公立院校每周允许打工16小时,但事前需由学校出具相应的“打工卡”。原则上语言类学校、中小学等初级院校和证书课程等不允许打工。新加坡是一个法制健全且处罚十分严厉的国家,中国留学生在这里应该十分注意。一些在中国人看来无所谓的事情,可能在新加坡就是违法。
许多媒体都曾报道过,在 2001年春节期间,一位中国籍(持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商人零售生意急缺人手,8位在新加坡私立学校就读的同乡学生好心帮他看摊,结果被移民厅监督人员发现扣押。虽然他们没有拿任何报酬,只是吃了商人几顿饭,移民厅还是认定他们非法打工,即使其间使馆几次出面交涉,8人最终还是被限期离境并没收每人3万人民币学生签证押金。新方规定:就读私立学校的自费生不允许打工,即使是没有报酬的工作。这8名同学只知道不许打工,但不了解没有报酬的工作也会被认定为打工,结果损失惨重。所以在打工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德国
在德国读书期间除去持短期签证学习语言课程的人不许打工外,原则上是允许打工的,但需要得到“外国人管理局”和“劳工局”两个机构的工作许可,才能合法工作。平时打工每个月有时间限制,不允许一年四季都去打工,每周8小时,或全年不超过三个月。德国全国大多数地方掌握得差不多,但有的地方比较松,比如柏林。
留学生在假期打工,尽管是短工,但你的老板也要像对待其他的工人一样,给你提供同样的待遇,也就是说老板除了给你工资外,还得扣除工资税等。一般情况下,留学生打工开始前必须将税卡交给老板,雇佣关系结束时,老板将税卡归还你。到时,在你税卡的背后已经写清楚,你打工期间的总收入多少,被扣的税多少。还有另外一种做法,因为你打的是短工,也可以由老板估计工资税额,这样税卡就不必交给老板,由老板向财政局负责。
[论文摘要]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出口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制约中小企业出口的还是在于企业自身的缺陷,如融资能力弱,企业管理体制不完善等,除此,政策体制不完善等外部因素也严重影响着中小企业的出口。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中小企业自身的努力、政府的扶持以及行业协会的协助,其中中小企业自身的努力是解决出口问题的根本出路。
一、中小企业出口贸易的现状
近几年来中小企业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70%左右,并表现出强大的增长潜力。同时,中小企业出口产品的结构在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动,虽然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仍然会以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方式生产的较低附加值的产品为主,但是技术密集的、较高附加值的高端产品和终端产品出口的比重也正呈现稳步增加的趋势。随着中小企业更好地掌握对外贸易的规律和趋势,逐步建立起外贸综合经营基础,大力增强对国际市场适应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将会大幅度提高。
二、制约中小企业出口贸易的因素
(一)制约中小企业出口贸易的企业自身因素
1.中小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弱
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出口的瓶颈。一般说来,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内源融资,即企业将自己的积累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二是外源融资,即企业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闲散资金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是通过内源融资获得。
2.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绝大部分采用家族式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满足企业经营要求的统一性和行为的一致性,还能节约管理费用,在中小企业初创期具有很大的适用性,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这种家族式的管理体制逐渐显现出它的弊端,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影响着其管理水平的提高,限制了其出口规模的扩大。
3.中小企业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强
创新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动力,而我国中小企业的产品大多采用“三来一补”,这使得企业只是发挥出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而忽视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即产品的市场研发与生产技术的改造。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产品差异化水品低,大多不具备品牌优势,而且企业间也具有很高的同构性,这使得中小企业的产品缺乏竞争力。
(二)制约中小企业出口贸易的客观因素
1.中小企业出口贸易的政策体制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管理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日益适应于发展进出口贸易的基本要求,对外贸易的体制障碍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根本性消除。但是,目前仍有不利于中小企业出口的地方。外贸进出口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以后,对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从登记制手续上看仍然存在着不利于中小企业产品出口的地方。登记制的手续并不比审批制少,可以说基本上一样多,由于管理体制产生的高成本并没有得到有效削减。中小企业开展的进出口贸易往往具有品种多、规模小、计划性弱的特点,企业哪怕是为了不多的一点出口业务,也同样要跑多家政府管理部门,盖很多章,过去标准过严,手续繁杂,耗时费力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缓解。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采取“挂靠经营”的方式进行对外贸易或跨国经营,给企业的经营带来消极影响。
2.中小企业出口贸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中小企业综合实力较弱,在技术、信息等方面需要专业中介组织的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是指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所、咨询公司、行业协会等等。目前我国的中介组织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总体实力不强,发展比较缓慢,且发展不平衡。第二,职能定位不到位,管理职责不清。第三,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第四,国家对中介组织的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以上种种制约着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从而制约了中介机构社会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使得中小企业在出口方面缺乏来自社会服务体系的有力支持。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出口的发展。
3.国际上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多边贸易体制的逐步加强,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传统贸易保护措施的作用大为削弱。但是许多表面与国际贸易规则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开始盛行。这种新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是通过劳工标准、环境标准、技术标准等对进口产品实施贸易限制, 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能进口。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方面由于出口商品以劳动、资本密集型产品为主,大多技术含量、档次不高,而新贸易保护主义中对劳工标准、技术标准的要求降低了我国中小企业在劳动成本方面的优势,致使出口受到制约;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信息渠道不畅通,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实施信息了解不准确,因此在应对措施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以致频频受到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冲击。
三、促进中小企业出口贸易的对策建议
(一)中小企业通过自身努力提升出口竞争力
1.提高中小企业自身融资能力
中小企业要提高自身素质,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了,才有可能筹集到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因此,中小企业应做到:第一,规范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与否不仅影响投资决策和资金筹措,而且也影响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内部凝聚力,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企业融资能力的必要条件。同时企业管理者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第二,提高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内部诚信体系建设,以良好的信誉立足于市场,赢得银行和市场的信赖。第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健全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前提。中小企业要赢得银行的支持和信任,就必须要有一套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2.深化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成功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进行治理机制改革,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当前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建立适合自己发展阶段的管理体制,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管理制度。首先要冲破传统管理体制的束缚,合理实行分权。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领导者无法处理企业所有事务,此时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合理分权,采用合适的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管理。其次,企业应该建立标准的规章制度,可以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但是一定要有章可循。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管理水平,从而企业领导者能对企业内部实行更有效的控制,尤其在成本呈现上升趋势的形势下,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管理制度,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扩大利润空间,并且使企业经营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促使中小企业尽快成为适应市场激烈竞争和国际化经营需要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体。
3.积极开展企业技术创新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由于缺乏规模效益,就必须依靠技术创新,生产新、特、优产品获得市场竞争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更多的接近市场和直接面对消费者,使产品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它对创新更具有适应性,大多数经营者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而且中小企业管理层少,技术效益高。中小企业创造的技术创新成果和新技术数量在全国占有相当的比重,尤其是近些年来,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新技术材料、计算机软件、电子技术等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中小企业要利用这些优势,加大对研发的投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树立自己的品牌优势。
(二)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1.政府为中小企业出口贸易提供良好的政策体制环境
(1)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宏观协调指导。围绕中小企业的出口和国际化经营, 有针对性地实施产业和贸易政策。将中小企业纳入我国整个国际化战略体系之中, 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化战略转移。
(2)继续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精简外贸审批及登记程序,使中小企业在出口贸易中节省时间和费用,更快更好地抓住商机。
(3)为中小企业出口提供融资服务。完善金融体制,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出口的金融机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融资问题;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作用,对中小企业出口提供信用担保;对办理中小企业出口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应给予政策上优惠和支持。
2.发挥行业协会及其他中介组织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同业竞争者的联合组织,它以维护协会成员的利益并实现行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为价值理念,因此,行业协会可以较好地促进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实现行业调控,为促进中小企业出口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支持。
参考文献
[1]罗鹏,刘英侠,我国中小企业出口面临问题的几点对策[j],现代商业, 2007, 8.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教师专业化及我国教师专业化现状的分析,提出教师专业化的前提应当是教师教育专业化,而教师教育专业化是由专业教育实现的;并探讨了教师教育专业课程体系。
教师专业化在20世纪下半叶成为国际上一种主要的教育思潮,从国际组织到国家政府都在提倡和推动教师专业化,但无论如何,教师专业化最终要通过教师教育来实现,所以我们思考的重点视角就是教师教育专业化,这也正在成为我国教育改革的方向。
一、对教师专业化的认识
教师专业化简单地说,就是教师职业不断提升社会地位,争取成为专业的过程。具体说来,是指教师个体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依托专业组织,通过终身专业训练,习得教育专业知识技能,实施专业自主,表现专业道德、不断增长专业能力的过程,或者说是教师“个人成为教学专业的成员并且在教学中具有越来越成熟的作用这样一个转变过程”。
教师职业从经验化、随意化到专业化,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80年代以来,教师专业化则形成了世界性的潮流。要求高质量的教师不仅是有知识、有学问的人,而且是有道德、有理想、有专业追求的人;不仅是高起点的人,而且是终身学习、不断自我更新的人;不仅是学科的专家,而且是教育的专家,具有像医生、律师一样的专业不可替代性。
现代教师职业所依据的专业知识具有双重的学科基础:教师任教科目的学科知识和教育的学科知识,即“学术性与师范性”,在现实中,师范性往往更容易成为强调学术性的牺牲品。但是,20世纪80年代后,人们对过去忽视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学技能提高的做法给予了强烈的批评,教师专业化目标的重心已开始转向教师的专业发展。目前,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教师专业化的观念已成为社会的共识,进行以教师专业化为核心的教师教育改革,已成为世界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共同特征。
二、我国教师专业化的现状
我国有关法律已经为推进教师专业化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1994年的《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一次从法律角度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2001年4月1日起,国家首次开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但至今,对教师的职业不可替代性仍存在一些争议。当前还有不少人认为教师职业有一定的替代性,误认为只要有一定的学科知识就能当教师。
我国现有一千多万中小学教师,是国内最大的一个专业团体,承担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中小学教育。尽管我国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专业化标准的要求,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教师专业化尚有不少差距。我国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合格学历起点偏低,部分教师职业道德意识淡漠,很多教师教育观念陈旧,创新意识和研究能力不强,教学方法和手段落后,知识面狭窄等都是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深化,我国的教师质量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差距明显表现出来,改革与发展教师教育,推进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势在必行。
三、教师教育专业化的课程设置
教师专业化的前提应当是教师教育专业化,而教师教育专业化是由专业教育实现的。教师教育专业化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教师职业道德及专业知识的学术研究。所以在职前培养阶段,教师教育课程就应依据专业化标准来设置。
但长期以来,我国教师教育的课程属于一种“学科本位”模式,课程体系呈现单一学科向纵深发展的特点,教师教育的专业特征没有凸显。而世界各国在实施教师专业化过程中都把教育科学类课程列入专业课,并视之为教师教育专业的标志性课程。鉴于此,我国的教师教育也应走出“学术性”与“师范性”之争的樊篱,树立起“双专业”的课程观,建构突出教师专业性的课程体系。
这就要求对课程结构进行调整,树立起普通文化课、学科专业课、教育理论课、教育技能课、教育实践课的合理比例。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70多个国家教师教育的调查显示,各国教师教育课程比例大体为:学科专业课占35%,普通文化课占25%,教育理论课占25%,教育实践课占15%。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教育专业课占40%,教师的专业特征明显。
参照欧美发达国家的教师教育课程比例,我国的教师教育课程结构的比重可设计如下:一般文化课占20%,学科专业课占40%,教育理论课程占20%,教育技能课程占10%,教育实践课程占10%。这样可以体现出教师教育的双专业性。课程改革可以从教育学科课程的设计着手,课程设计的原则是课程结构化和微型化相结合。结构化是指课程门类增加,形成课程体系;微型化是指尽量压缩每门课程的学时,在总量上不增加太多的课时。例如教育学科课程可由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育、教育技术学、教育实践等构成;每一类课程又形成微型结构:教育学课程是由教育学专题、教学理论与教学实践、德育理论与班主任工作、教育测量与研究方法以及教师学等若干门课程所构成,这种教育学科专业课程设计更适合教师教育的培养方向。
只有在专业化的视野中进行教师教育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满足我国教育改革对教师质量所提出的需要。为此探索和建立一个教师教育的科学的知识体系是我国教师教育研究的一个紧迫的理论课题,更是值得我们教育管理部门和每一位教师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曲铁华,冯茁.专业化:教师教育的理念与策略[j].教师教育研究,2005,(1).
[2]邓金.培格曼最新国际教师百科全书[m].学苑出版社,1989.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