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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为民办实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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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为民办实事

第1篇:档案馆为民办实事范文

大家好!

2012年,我们将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推动产业转型、城市转型和社会转型的总体目标,全力做好稳定增长、培育产业、加快改造、强化管理、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全力打造服务经济集聚区、科技创新创业区、山水旅游特色区、和谐优美居住区,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各项

目标任务。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以保持稳定增长为目标,坚持不懈提升经济运行质量

二、以培育新兴产业为龙头,坚持不懈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以城市改造建设为主线,坚持不懈优化区域功能

四、以强化社会管理为抓手,坚持不懈促进协调运转

进一步完善机构、创新机制、强化功能,力求管理系统化、科学化、精细化和常态化。全面加强城市管理。进一步深化城管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深化市容精细化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开展建筑工地、违法建设、无证设摊、农贸市场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社区管理。精心组织社居委换届选举,努力扩大居民直选和户代表直选覆盖面。深入推进居民自治管理,超过70%的小区建立业主委员会,加快推进安置房小区自治管理。积极探索社区居民议事协商机制,通过民情恳谈、事务协调、决策听证、工作评议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吸引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人口创新管理出亮点。全面推

莲山课件 行“一证二合同三承诺”制度,实施以房(业)办证、以证服务,进一步健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创建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区。

五、以改善民生福祉为根本,坚持不懈推动社会协调发展

把民生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

第2篇:档案馆为民办实事范文

一、推进财政性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情况公开。细化公开经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财政总预算、总决算和部门预算和决算,同时作出说明。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事业、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以及“三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继续加大社会公共资金公开力度,公开各类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公共资金年度收支情况。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及时政府招投标信息、采购信息,推动政府招投标、采购公开透明(责任单位: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文体旅游局、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及时公开国有资产信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公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加大规划及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力度。公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加大产业、生态、旅游、教育、卫生、信息化等专项规划公开力度,加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统计信息公开力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投资项目管理、运营的全过程。及时我区政府投资的重点投向等情况。公布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及其实施进展情况,公布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大国有土地“招拍挂”等相关信息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区经贸发改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局、建设局、卫生局、统计局、文体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公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情况。依托行政审批办事平台,实现各审批环节信息的全程透明、全程监督,不断扩大审批结果公开范围,加大房地产开发、动拆迁、规划、环保、卫生等行政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区经贸发改局、监察局、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稳步推进政策制定过程的公开。加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力度,制定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政策应通过有效途径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及时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产业政策和重要事项,通过方便及时的途径进行政策解读,推动政策落实。加大重大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开力度,及时公开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强农惠农、便民生活、和谐平安及防灾减灾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政策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有序推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推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学校、医院、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质量、服务等要素,重点公开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各行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单位:区教育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持续加大与政府管理相关的公共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本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公开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理情况,及时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相关监督检查情况。推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开食品、药品、卫生、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领域中严重危害公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环境质量的处罚信息(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农水局、建设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3篇:档案馆为民办实事范文

年,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市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层层分解落实《市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平稳、有序地推进,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公开内容不断深化,公开形式不断拓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升级改版以及档案馆和图书馆等公众信息查询场所的建设和维护,为广大人民群众及时、规范、高效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财政性资金公开情况

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认真贯彻《预算法》及其实施办法,以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为重点,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向社会公开经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及预算、决算表。同时重点做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事业、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以及“三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信息的公开。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采购”专栏,及时政府采购信息,主动公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机构名录,招标公告及更改事项、邀标资格预审公告、评标结果、中标公告等招投标信息。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健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制度,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度。全年共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类信息224条。

(二)规划及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情况

主动公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同时加强对重大规划的解读、公开工作。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力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投资项目管理、运营的全过程。土地征用及国有土地“招拍挂”相关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2009年3月正式运行全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不断完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时限、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反馈、网上投诉等服务,方便公众办理。系统试运行以来,累计收件15953件,已办结15347件,办结率96.2%,大部分报批项目的审批时间得到大幅压缩,大大提高了各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

(三)重大公共政策决策过程、政策解读及执行公开情况

完善规范和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都对决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认真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座谈会、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加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产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做好政策解读,方便公众了解,推动政策落实。

(四)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情况

根据《条例》的要求,积极推动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质量、服务等要素,重点公开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年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教育、社保、就业、医疗、住房、交通等十二个重点领域公共服务资源进行了整合公开。加强与政府管理相关的公共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年检结果信息等,依申请公开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信息。公开环保、食品安全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加强政府网站(专栏)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年再次对“”门户网站进行了改版,在首页显著位置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设“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年报”和“信息公开意见箱”等6个二级栏目。据统计,年“”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达119.4万人次。丰富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查阅场所建设。构建多样化的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继续提升档案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查阅点、电子信息屏等现有公开渠道的服务水平。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探索在社区、农村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现有资源和设施,多形式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公众就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政府办公室作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建立健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结合市政府机构改革及时调整了市本级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由原来80家调整确定为76家。全市各镇街及市直各部门都依托办公室,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工作考核等制度进行完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每季度检查、通报,每年度考核、评议,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共举办了9场业务培训,345人次参加了业务培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各镇街、市直各单位对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945条(见附件)。其中,市直各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937条,占65.8%。各镇(街)、三大工业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08条,占34.2%。在互联网上,年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信息数为88条,其他主动公开信息量较大部门是国土局、发改局、卫生局、教育局、建设局和工商局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在市人民政府网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行政许可类信息634条,占21.5%;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信息534条,占18.1%;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能源类信息521条,占17.7%;机构职能、主要职能、办事程序信息430条,占14.6%;科教文体卫生类信息210条,占7.1%;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8条,占4.7%;重大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类信息80条,占2.7%;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社保就业类信息71条,占2.4%。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形式

1.互联网

在“市人民政府网”专门开辟了“政府信息公开”模块,并根据需要设置了相关的信息公开栏目。市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可以查阅市政府、各镇街、相关市属单位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可以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查阅申请的处理情况。年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逾80万人次。

2.公众查阅点

指定市档案馆、图书馆为全市政府公开信息公众查阅场所,为公众提供各镇街、市直各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前已汇集了77个单位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纸质目录587份、纸质全文2813件,电子目录587份、电子全文2813件。

3.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及其他形式公开

年,各镇街及市直各单位在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上公开信息6条,其他形式公开564条,占主动公开信息的19.2%。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年全市共收到26条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其中市府办政府信息公开办收到11条,建设局收到4条,教育局、各收到3条,国土局收到2条,民政局、规划局、统计局各收到1条,申请公开方式分别为:当面申请6条,网上申请16条,信函申请4条。目前,26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均已完成答复,其中同意公开9条,同意部分公开2条,其他答复14条,否决公开答复1条(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公开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征迁安置方案文件、教职人员请销假制度等。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目前我市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进行任何收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年我市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目前,我市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由于各镇街、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均是各个办公室工作人员兼职承担,经办人员流动性较大,使得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程度参差不齐;二是主动公开内容不够深化,部分单位主动公开意识和政府信息规范公开等有待提高;三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培训工作还要加强;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查阅点利用率不高,宣传力度还应加大。因此,我们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改进: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

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政府门户网站的宣传推广力度,更好地宣传普及《条例》,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公众查阅点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便民利民的作用。

(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积极拓展公开形式,以公众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的政府信息作为重点进行多渠道公开,不断满足社会公众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

(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1、继续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2、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切实履行公开责任。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第4篇:档案馆为民办实事范文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及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3)内(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2.公文法规

(1)正式文本:政府规章、行政机关为主要实施部门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部门的要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内容包括制发机关、标题、文件字号、成文日期、时间、正文、主题词(关键字)等;

(2)政策解读:行政机关制发公文的背景介绍、重点说明、相关文件、问题解答等。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3.行政执法事项

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时限、需提交的材料、咨询投诉渠道和办理结果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4.办事服务事项

职能范围内所有办事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审批以外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5.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

(1)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等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2)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发改、规划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

6.统计信息

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责任单位:各级统计主管部门

7.财政信息

(1)本市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机构名录等情况;

(3)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审计报告。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

8.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批准由各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责任单位:各收费单位,各级物价、政府法制等单位

9.民生信息

(1)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立项、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等;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市政府,各相关单位

(2)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民政、教育、卫生、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

(3)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民政、残联等单位

(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建设、民政、卫生、劳动保障、交通、市政等部门

(5)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出售、出租,以及房产评估机构、住房保障机构等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

(6)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等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物价部门

10.社会管理

(1)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公开招标条件、程序和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发改、建设等部门

(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各级建设部门

(3)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市政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经贸、质监、教育、交通等部门

(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国土房管、国资等部门

(6)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建设部门

(7)人口、法人、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责任单位:各行政职能部门

11.人事信息

(1)干部任免信息;

(2)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计划、程序和结果。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

责任单位:各级人事、民政部门,各任用、招聘单位

12.其他

职能范围内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责任单位:各相关行政机关

镇政府应依照本意见有关主动公开的规定和《条例》确定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数据库,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2.各级政府应在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提供查阅服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3.行政机关应将本机关编印的可以公开的各种文件、综合性资料等信息,自编制完成或更新、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一式两份送交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4.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会公开。

5.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共媒体、新闻会予以公开。

6.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做好网上和现场的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

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8)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4.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减免收费。

三、监督与检查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1.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于每月8日前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并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每年2月20日前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2.各级行政机关应于每月5日前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表,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咨询投诉的情况统计;

(3)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行政机关应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随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工作考核

1.各级政府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等组织实施。

2.考核工作应采取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应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办理、保密审查、月报及年报报告、收费及减免、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

4.评比表彰。结合检查考核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社会评议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包括下列内容:

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方式是否便民;工作人员的态度是否热情周到;工作年报是否及时、准确;对政府信息工作的咨询、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应对是否及时、准确。

(四)责任追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行政机关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

1.为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

2.各区市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各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主抓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具体处(科)室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4.各级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5.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保密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履行保密审查职能,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1.经信息机关保密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由各行政机关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

3.各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该公文是否可以公开。

4.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内容后,予以公开。

(三)信息协调机制

1.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2.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3.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4.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