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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报送市发改委(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改委(粮食局)组织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区(县级市)填报的《*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进行评审。
(三)抽查。由市发改委(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改委(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等级。采用“定性+定量”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两个等级。各项考核指标均符合要求的,评为达标单位;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为不达标单位。
(二)奖惩办法。市人民政府对任期内两次考核结果均为达标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其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对不达标者进行通报批评。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政府责任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照《**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另发)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县)、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办,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隶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负行业管理责任;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正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能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在本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自然责任人。
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事故指标两部分组成。区(县)、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以《**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形式确认。责任书一式两份,市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考核。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项经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和总结;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特、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会议应当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防范措施应当认真组织落实;
4.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基础设施和监管手段,提高整体防御能力;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7.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知识竞赛和安全社区、安全村、安全学校等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8.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时限内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二)安全事故指标:杜绝特大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安全事故各项指标有效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区(县)、部门的具体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安全事故指标的考核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等级:
(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未突破安全事故指标,考核分值在96分以上(含96分)的区(县)、部门;
(二)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未突破安全事故指标,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区(县)、部门;
(三)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突破下达的安全事故指标,考核分值低于90分的区(县)、部门。
第九条区(县)、部门每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奖罚规定:
(一)被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10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8000元;被评定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5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4000元;被评定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的,区(县)处10000元、部门处8000元的经济处罚。奖罚情况通报全市;
(二)受奖励的单位,奖金中的25%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的75%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受经济处罚的单位,经济处罚中的25%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的75%由责任书签订人确定比例由有关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对不合格单位的罚款上缴财政。区(县)、部门对下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所需奖励资金,由区(县)、部门自行解决。
在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中,要重点掌握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群防群治制度等。
2.施工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中,要重点掌握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3.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在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中,要重点掌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4.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权、请求民事赔偿权等。
5.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包括: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等。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我镇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明确任务,责任到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全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人民政府镇长是全镇安生产工作的行政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是本和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包片领导为所包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下乡干部是镇政府派驻所包村的安全监管员,各村支书和主任是所在行政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领导组实地排查检查与片长、下乡干部、村干部分级负责抓的办法。镇安全生产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各包片领导负责所包行政区域内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各下乡干(来源:文秘站)部负责所包村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包片领导、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各村委主任负责所包村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下乡干部、包片领导、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
三、分管领导和包片领导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直接报镇主要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下乡干部每日进点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包片领导、镇安委会办公室,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直接报镇主要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如发现私挖滥采、非法建筑等非法生产立即制止,如制止有困难,立即报镇主要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证照不全的责令停产办证;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镇安委会办公室。各村委24小时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在本村范围内的一切企业的新建、生产、工程建筑等都必须报告镇党委、政府、下乡干部、包片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直接报镇主要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结束后,将排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出被检查单位,以便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
五、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收集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对于无证非法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要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不得虚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要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理由干扰合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运行,违者严肃查处。
七、实行向企业派驻安全监管员制度。各村下乡干部兼任所在村企业的安全监管员,职责是发现、报告、排除安全隐患。
关键词:担保风险;有限责任;边界定位;第三方认定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2-0077-05
一、引言
广义上,我国现有的担保体系大致分三个层面:一是政府“担保”体系,是指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的政策、财政补贴以及承诺等各种担保,包括财政背景的地方担保中心等。二是商业担保体系,即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的商业性担保。三是互助担保,即企业、个人之间各种互质的担保,包括联保、互保、担保圈等。
通常,担保圈风险通常是由单笔贷款违约风险引发,沿着担保债务链不断传导升级的风险。它因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高触发作用而备受关注。一般地,担保是银行提出的借款条件,市场上的担保关系随时间持续而扩展为难以计数的担保圈。由于担保本质上是银行把自己可能遭受的贷款违约风险分散或转嫁到贷款企业及其担保人身上,这是银行追求自身“零风险”制度的主观预期。换言之,银行试图把责任全部推向市场,由市场承担无限责任。然而,从现实中担保圈危机的结局看,经过当事方互相妥协、让步,银行机构从担保圈风险中可以受偿的实际债权则是有限的。据笔者调查,许多案例中不良贷款真实收回率仅为15%―30%,已经充分验证了银行无限责任预期与有限责任落实之间的冲突。
由担保圈危机引发担保市场的失灵现象在当前并不鲜见。担保无限责任预期与有限责任现实之间的矛盾冲突,表明担保圈债务风险应当有客观的止损边界,担保责任及其求偿在理论上有行为边界。从此出发,我们通过对一起担保圈风险及其政府干预案例的考察,探索了以下命题:第一,担保责任是否有限?第二,政府干预及对其问责是否应有边界?第三,问责边界如何界定?本文经过初步分析认为,银行所追求的无限责任预期是不现实的;地方政府靠自身微弱财力越界救助企业担保圈风险,听任银行的无限责任预期也是不可置信的。信贷市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由此决定了风险责任是相对有限的。对于有限责任的担保责任边界勘定者,应由政府、银行和企业之外的第三者来担当,并据此设计、优化相应的规则安排。
二、一则由担保代偿和政府救助引发的企业风险案例
(一)H公司的担保代偿
2014年下半年,某市TH化工公司被卷入担保债务纠纷,资金链条出现断裂。所在地X县政府与其担保企业之一H集团公司达成协议:先由H公司替TH公司偿还2.48亿元银行贷款,然后政府会很快返还H公司2.7亿元的土地出让金。早在2005年,政府就曾经分别以土地指标拍卖优先摘牌、返还40%的土地出让金收益等承诺和协议,说服H公司为R公司偿还贷款1600万元;2012年又为S公司偿还了4.7亿元。每次要求H集团帮其他企业还款,政府都承诺返还2.7亿元的土地出让金,但从未兑现。对于H公司来说,2014年的这起为TH公司还款的事件,终于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在为TH公司还贷之后不到两个月,H集团就发生欠息、欠薪、半停产现象;多家银行随即陆续将其贷款转为关注和不良。同时,H公司3亿元社会集资的债主也上门要求还款。H公司最终陷入严重风险隐患之中。
(二)政府的失败救助
政府意识到事态危急,决定对H公司实施以下四方面的救助:一是组织债权人会议,要求各银行停止抽贷。二是提供财政专项资金救急。2014年9月起提供金融稳定专项资金11笔,共计3.5亿元。三是阻断担保链。由县(财政)担保中心为H公司提供担保7.4亿元,缩小其担保圈。四是组织银团增信。协调其主债权行牵头各贷款银行,对H公司新增银团贷款2.7亿元。2015年上半年到位1.9亿元。
但事与愿违。2015年末H公司流动性再次告急,出现“二次风险暴露”。新增银行贷款出现不良,两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法院查封了H公司的5宗抵押土地,公司在三家银行的账户被查封。截至2016年上半年末,虽然H公司的核心业务仍在运作,但开工率不足30%,呈财务崩溃、生产有限持续的畸形状态。至此,对H公司的救助方案基本宣告失败,银行和法院正在组织对H公司的破产重整。
三、对代偿与救助逻辑的还原:基于银行无限责任预期的盲目和“屈从”
H公司风险事件的结局虽然出乎政府、银行等当事人的期望,但又蕴含着某种必然。银行基于无限责任预期涉及融资担保圈的潜在风险; H公司为企业代偿而政府救助无效;最终债权银行和政府不得不接受残酷的风险现实和承认损失。
(一)基于银行担保融资预期和政府盲目诱导下的H公司代偿
H公司代偿的背景是它所承担的担保圈代偿义务。与H公司具有直接担保关系的企业17家,H公司对外担保、被担保总金额32.8亿元。此担保圈虽是H公司的企业朋友圈基于贷款申请互助形成的,但根源还是银行贷款所必须的条件和要求。H公司如果不履行担保代偿义务,不但在企业中失信,也得不到银行的信任。再加上政府的用地指标和土地出让金等优惠,H公司难以抗拒。H公司所盘算的是,通过负责任的代偿行为,得到政府、银行和朋友圈的信任,进而为自己的后续资金需求获取支持。
(二)基于银行垄断与金融稳定的政府救助
令H公司没想到的是,两家埠外银行收回到期贷款后,却没有按往常的“惯例”给它续贷。最终,H公司的资金链彻底断裂。此时,政府不得不实施救助,因为卷入H公司债务漩涡的银行机构众多、贷款金额巨大,涉及银行机构24家之多。假设这些银行失去信心、陆续撤出,将对地方经济金融带来较大损失。所以,政府希望通过积极干预化解风险。而少数银行也希望通过增加贷款,盘活其濒危贷款。
(三)无限责任预期下的风险客观性
政府和救助行显然低估了H公司的风险。一是没有想到H公司的经营与财务严重不可持续。当时H公司的主营业务已出现滑坡,投入了巨额资金的房地产项目成为烂尾工程。而政府与银行的新增救助则形同打了水漂。因为在此期限内,H公司陆续到期银行贷款17亿元,但合计各种救助和自有来源资金仅5.4亿元。H公司到位一笔资金,便被截留用于偿还一笔贷款。二是低估了该担保圈的规模和风险。除第一层直接担保圈外,H公司的第二层担保圈企业也多达40余家,累计涉及银行贷款高达97.4亿元。而且,继H公司之后又有两家圈内企业的9亿元贷款涉险。三是低估了此担保互助信用关系的脆弱性。H公司风险暴露之后,没有企业愿意为其后续贷款做担保,更没有担保人愿为它偿债。
(四)有限责任现实
H公司的风险事件被迫走向了“对簿公堂”。在整个事件中,银行虽然坚守利己的“零风险”战略,但也不得不接受风险暴露的现实。虽然H公司风险事件尚未全部完结,但从进展通报及同类情形的相关统计事实看,银行能够追回的债权极其有限。截至2016年上半年,H公司的47亿元贷款余额已全部进入不良状态。据法院和债权银行估算,预计最终仅能收回13%即6.11亿元。参照H公司所在市近年的不良贷款处置情况,2015年涉及担保圈的不良资产成交均价为原值的13.5%;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该市金融机构担保圈不良贷款的现金收回率在贷款原值的9%―14%之间。
通过以上分析,基本的事实和结论是:金融机构试图通过庞大企业担保圈谋求无限责任的预期是不现实的,担保责任是有限的,政府的问责也是有边界的。
四、有限责任与边界搜寻的第三方介入
诚然,经济周期和市场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H公司经营的不可持续,但类似的担保圈风险在上升周期也并非没有,只是频率和程度不被外界所关注。另外H公司的危机也非“担保信用周期”所致,担保圈信用关系的破裂仅仅是险情出现以后的表面现象。问题的根源,仍然在于初始的银行无限责任预期与泛担保制度安排。为此,特引入了三个相关的命题,分别加以论证。
第一,担保责任是无限的吗?
由银行所主导的企业担保圈担保是保证性质的互助担保。一般意义上,“保证”中的“保”,指的是榻杩钊顺フ做担保,“证”是指对借贷主合同的第三方证明。由此可见,借款人的偿债责任是第一位的,保证人的代偿责任是第二位的。只有债权人用尽正常催收手段不能受偿于借款人时,代偿责任才应当上位。反观H公司案例以及现实中银行惯常采取的操作顺序,则往往是在借款人出现逾期或风险苗头时,银行就要求担保人代偿。这实际是将保证责任越位提前。银行业此种做法源于法律的支持。《担保法》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件下,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银行可以要求某笔贷款的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而保证人不得拒绝履行义务。
立法与银行业的这种担保安排,就单笔贷款而言,保证人能够对其负有无限的兑现责任。然而在多笔贷款、众多借款者和担保者构成的信贷市场上,这种担保责任可能或者应当是无限的吗?
答案是否定的。集合担保(担保圈)中可兑现的担保责任在理论上就是有限的。至少以下三个因素决定了担保责任的有限性:首先,现金流总量限定。贷款期限约束条件下,决定偿付能力的是现金流而非银行担保信用评级中的资产规模,但一定时期内任意担保集合内的可支配现金流总是有限的。其次是资金档期的错位矛盾限制责任的实现。借款人与保证人的资金计划不统一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比如,H公司代TH公司偿还贷款所使用的货款和职工集资款,本来是计划购买原材料的款项。第三是成本约束。银行追偿、保证人担保的边际收益率高于成本时才有理论可行性,成本约束决定了责任的有限性。当企业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的边际收益率低于其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时,责任亦中止。H公司担保圈中的其他企业逃避担保责任即是实证。
第二,对政府的问责有没有边界?
进一步,政府担保的责任同样是有限的,并且其被问责也是有边界的。H公司案例中政府的担保与承诺为什么是失败的?其一,它无法预知经济的周期波动、土地市场的二手交易及其价格走势,因而其依托土地增值收益的承诺无法兑现。其二,政府的担保替代救助,受限于银行是否续贷这个约束条件。而政府不能强行干预放贷。反过来看,正是因为政府能力有限,对政府的问责也应当是有边界的。
第三,有限责任和政府责任边界由谁来认定最合理公平?
既然担保责任是有限的,政府的责任也是有边界的,那么,究竟由谁来认定担保问责的边界合适?很显然,政府、银行和企业都是企业信贷担保中的交易者和参与者,由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来主导责任认定都是有失公允的。如同H公司案例中政府的担保救助,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尚有待厘清(董昕等,2016)。
有效的担保问责者必然应是政府、银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这种“第三方”介入的某种“实验”已在国内出现。作为金融改革实验区的温州市于2014年成功拆解了5个担保圈,成为全国关注的样本。其中,最成功的是对华泰集团担保圈的拆解,相关媒体报道的关键词是“司法救赎”。“华泰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法院主持担保圈责任边界的勘定和风险化解工作。对于担保圈问题企业,先启动司法重整,而不是由政府实施财政救助和担保。这或许应该成为有限责任和责任边界认定的主流方向。
五、有限责任原则下的规则与制度
笔者认为,在处理类似担保圈风险事件时,应当以“华泰模式”为借鉴、以有限责任原理为宗旨,针对担保风险化解和责任边界认定进行制度安排。包括四部分内容:宗旨、目标和路径;立法修订;司法职能定位;政府、银行与企业等主体的行为边界定位。
(一)宗旨、目标和路径
宗旨是破解既有担保设计中的无限责任预期误区,建立以有限责任为原则的担保制度。短期目标是防范担保圈风险扩散、化解潜在的系统性担保危机。中长期目标是以有效的规则界定相关主体的行为边界,防范新的担保类风险累积。目前应由政府主导模式改为司法系统主导模式;配套制度安排应包括担保相关的立法修订等。
(二)立法修订
现行《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件下,保证人应承担没有先诉抗辩权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既不符合立法的平等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银行对担保保障的过度追求。为此,应在立法中理顺担保责任关系,将没有约定的保证视为一般保证。同时,细则中应要求银行对担保风险的告知义务。另外,司法解释也应当推动有限责任原则的实施。比如,进一步明确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通过判例约束担保过度现象等。
(三)司法职能定位
总体上司法界应当更多和更加独立地介入担保风险的管理,重新统筹政府、法律部门在风险处置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优化分工与协调机制。相关制度安排如下:
第一,目标定位。在担保圈风险化解和相关责任认定中,由法院或有关司法机构发挥主持和核心作用,对担保追偿边界行使终审裁定权。第二,分类风险处置原则。除必要情况需破产清算外,工作重心是司法重整,争取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以内。对于严重的担保圈风险,确定止损边界;对一般性担保圈风险,注重保护、盘活企业有价值的资产。第三,配套机制与改进方向。适应作为担保问责者的职能需求,根据现状,一是提高司法界处理金融风险问题的水平,大力发展金融专业性律师队伍。二是加快建立跨区域的担保司法信息沟通机制。三是有权干预非法抽贷。对进入风险临界状态的担保圈企业,可以通过调解、警告等方式,劝阻金融机构的提前收贷、违背贷款承诺等行为,加大对已决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政府的行为边界定位
总体思路上,政府应当有意R地将系统性担保风险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积极主动地配合、协助司法部门的工作,引导市场和社会认可司法处理的权威性。未来的相关行为定位,应克制担保文化偏好,降低被问责风险。具体的职能和行为边界设计如下:
第一,关于当前区域担保圈风险的化解。政府应当主要负责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搜集和研究担保风险苗头性信息,并与司法部门共享;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协调跨区域和跨部门的各类事项;召集债权人会议共商对策。涉及银行单一、金额较小的担保风险,应放手让银行和企业自己解决;涉及银行和企业众多的担保圈风险,应借鉴“华泰模式”直接启动司法重整程序,不走弯路。第二,关于未来风险防范的行为定位。执行“负面清单”制度:循序退出担保和财政注资类业务。至少在借贷领域不做新的担保、承诺退出若干经济金融领域事务的干预。不强制银行增信援助,不阻挠银行依法诉讼保全资产,不指令无关企业代为偿还出险企业的债务。第三,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定位。为防止政府担保可能形成新的风险累积,政府应定位于“守夜人”角色,将精力主要集中于规则的制定及对法治权威性的维护,推动立法、司法的独立;推动产权清晰化改革,逐步降低国有产权比重,以有利于廓清与市场的边界。
(五)银行的行为边界定位
第一,以止损为原则确定担保求偿边界。在担保圈风险处置中,应主动承担由决策失误所导致的一定比例损失,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第二,公平对待债务追偿顺序,切实摆正借款、担保企业的责任关系。第三,减少无实效手段的利用。银行业应当尽力避免对已经发生风险的担保圈提供新增授信,减少贷款平移、倍增贷款转让等转移风险的行为。第四,改进风险管理理念和系统性处置方针。未来担保制度实行有限责任预期的设计策略,应降低新增业务中的保证担保贷款比重。
(六)成本分担机制
担保责任认定、风险边界裁定是需要费用和成本的。鉴于第三方认定平台是对政府行使职责的某些替代,能约束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行为,减轻其问责负担;同时又能较为公平地厘定银行和企业的风险责任,因此,相关费用应由政府、银行和企业共同分摊。
参考文献:
[1]关志勇,王伟,赵尊振.简单法则:复杂环境下区域金融风险的监测、防范与化解[J].金融发展研究,2016,(4).
[2]董昕,刘燕,王静,邢有武.政府和市场在区域金融风险处置中的作用边界与分工效率[J].金融发展研究,2016,(6).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沈亮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始终坚持依法从严,及时惩处的方针,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各级人民法院2006年共受理各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共1206件,审结1195件,生效案件涉及被告人1500多人。今年1至8月,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933件,与去年同比增长了31.79%,审结802件,同比增长30.41%,生效判决涉及的被告人数1014人,同比增长24.11%。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审判惩处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发挥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责的重要作用。
“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能够长期存在,非法开采、超能力、超定额、超层越界生产屡禁不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这些现象背后存在着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宋寒松副厅长,在分析检察机关查办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介绍说。
据统计,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涉嫌安全生产责任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971起,其中涉及玩忽职守810人,滥用职权85人,受贿等其他性质案件47人。
宋寒松表示,失职、渎职行为涉及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生产安全执法和监管的主要环节,其中,基层政府和煤炭生产主管部门人员占32.5%,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占25.6%,国土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人员占8%,公安人员占5%,质检部门占1.8%,其他人员占17%。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已成为导致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几乎每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背后都存在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问题。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钱交易,滥用执法权不仅会导致公民对法律失去信仰,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去公信力,还会亵渎党和国家的形象。
目前,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在基层行政执法和监管部门,占立案数的88%。在近日结束的第三届安全法制高层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披露了近年来查处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沈亮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始终坚持依法从严,及时惩处的方针,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各级人民法院2006年共受理各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共1206件,审结1195件,生效案件涉及被告人1500多人。今年1至8月,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933件,与去年同比增长了31.79%,审结802件,同比增长30.41%,生效判决涉及的被告人数1014人,同比增长24.11%。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审判惩处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发挥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责的重要作用。
“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能够长期存在,非法开采、超能力、超定额、超层越界生产屡禁不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这些现象背后存在着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等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宋寒松副厅长,在分析检察机关查办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介绍说。
据统计,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涉嫌安全生产责任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971起,其中涉及810人,85人,受贿等其他性质案件47人。
宋寒松表示,失职、渎职行为涉及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生产安全执法和监管的主要环节,其中,基层政府和煤炭生产主管部门人员占32.5%,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占25.6%,国土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人员占8%,公安人员占5%,质检部门占1.8%,其他人员占17%。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成为导致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几乎每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背后都存在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问题。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钱交易,滥用执法权不仅会导致公民对法律失去信仰,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去公信力,还会亵渎党和国家的形象。
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组织,增强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督促各单位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控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单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
二、组织领导和适用范围
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行政村、各单位要加强对本村、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一)驻镇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在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1.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并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所属人员私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3.接受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改正。
(二)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组织和各项制度措施,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安全教育。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接受专业(行业)安委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1.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同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确立责任部门,设置1至2名交通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并向专业(行业)安委会备案。
2.建立健全所属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定期对车辆行驶记录仪所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单位工作人员私人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3.建立机动车驾驶员资质审核制度,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并建立档案,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除进行驾驶资质审核外,还需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凡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一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专业运输车辆;凡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3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有责任对其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4.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教育所属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中小学校交通安全责任
健全交通安全组织和各项制度措施,制定本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履行校车监管责任,接受市教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各中小学校要全面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建立对教职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确立责任部门,设立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大力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要结合学生年龄特点,以主题班会、大队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并适时组织学生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应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
3.学校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管理,应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要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对接送学生的各类校车建立监管档案,并根据校车使用性质,逐车落实监管责任。遇重大活动时,要及时充实监管档案内容。要确保校车安全性能良好,每季度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检验。要确保驾驶人员资质符合国家标准,做到驾驶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把好交通安全第一关。
四、工作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各行政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