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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四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考试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 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 考务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
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关键词:班级管理;变革;中等生;赏识教育
一、“第十名现象”与中等生
1989年,杭州天长小学的周武老师在一项关于该校小学毕业生成长经历的跟踪调查中发现:在小学期间前几名的“尖子”在升入初中、高中、大学(乃至工作之后)有相当一部分会“淡出”优秀行列,而许多名列第十名左右的学生在后来的学习和工作中竟出人意料地表现出色。周武将这一现象称为“第十名现象”。
周武老师在充分跟踪调查的基础上发现:过去教师往往很单纯地用成绩给学生拉榜排名,而家长们则督促孩子挤进“前几名”,搞得他们压力大,在培养兴趣爱好、拓宽知识面、发展个性等方面受到了很大的制约。与此相反的是,第十名左右的学生虽然成绩不是优秀的,但是他们大都性格活泼,灵活性强,兴趣广泛,由于教师不大关注,其学习的独立能力较强,潜力大。
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中等生。中等生泛指那些优点、缺点不大明显、成绩中等的学生。中等生是相对的,他们只是暂时处于一种平衡状态,如果平衡的条件改变,他们既可转化成优等生,也可发展成为后进生。因此,我们在班级管理中应关注中等生。
二、中等生形成的原因
在任何一个班级中,其学生状况多呈枣核形,即优等生和后进生占少数,处于中间层次的学生占大多数,这部分学生在学习中持消极心理,缺乏自信心和上进动力,极不利班级管理和学生的健康成长。虽然中等生概念只是一种心理定势,没有确切的划分根据,但普遍存在每个班上,其成因主要有以下三个:
1.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对学生优秀率、合格率的要求,无形中引导教师在班级管理中注重“培优辅差”。于是,中等生的教育辅导常被忽视,他们往往失去了发展成长的机会。
2.在学校里,优等生因成绩好,倍受教师青睐;后进生因问题多,也极惹教师关注;惟有中等生,表现平平,成绩一般,既博不到教师的表扬,也挨不着教师的批评。“不前不后就是好,教师家长都放心,落得自在又逍遥”是中等生惰性心理和自卑心理的真实写照。
3.在一个班级中,中等生很难进入班主任的视线,他们既不为班集体抹黑也不添光,是班主任心中的“好管学生”,花在这些学生身上的精力少之又少,中等生就成为班中“被遗忘的角落”。
忽略中等中的班集体对“两头”学生也很不利:对原来的后进生,“志同道合”者增多,将更加肆无忌惮地纵容自己的错误行为;对尖子生没有压力和冲击,使尖子生骄傲自大,易于满足现状;长此下去,尖子生不尖,后进生规模扩大,班级舆论、学风班风进一步恶化。
三、班级管理思路变革的方法途径
1.班主任教师思想上要重视中等生。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面向全体学生,让每一个学生得到适合自己的发展。班主任应调整班级管理的思路和方法,更多地关注每一个学生,在工作中注意调整自己的情感倾斜度,有意识地让中等生发挥主体作用。一旦这部分学生的潜能被调动起来,将产生巨大的能量,相对于成绩,多关心这类学生的思想成长,效果会更明显。
2.了解关注,促其进步。较多的中等生在学习上都存在“不甘现状,力不从心”的心理,在中等生身上潜藏着许多积极因素,他们特别希望得到教师的重视和依赖,希望展示自己的能力与价值,让教师、同学刮目相看。针对这一特点,教师在上课时有意识地关注他们,经常深入到中等生的中间,主动了解他们家庭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3.活动多样,体验成功。活动是教育学生的重要阵地,班主任应经常组织多样化、分层次的各种活动,让中等生在活动中能获得成功的体验。在课堂上,增多中等生发言的机会;在学习上,组成“一帮一”,让很多中等生尝试做小教师,去帮助学习稍落后的学生,让他们体会自己的价值;在班级管理中,让中等生尝试不同的工作岗位,让优等生和中等生并肩前进,并创造他们同等竞争的机会。在各类活动中,送给他们关爱、尊重、激励、欣赏,引领他们积极地对待生活和学习。
4.采用“赏识教育”,通过家庭间接同中等生沟通。“赏识教育”是对中等生最有效的教育方法。中等生“既自尊又自卑”,即渴望得到教师的表扬同时也对教师的批评耿耿于怀。而通过家庭,间接地实施“赏识教育”,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班主任教师可从小事入手,特别是在某些小事上的良好表现具体进行肯定,既体现教师对学生的关注,又挖掘学生的优点,通过家长会把教师的表扬转达给学生,这样能间接同中等生沟通,效果会更好。教师平时多观察、留意学生的言行举止,采用“赏识教育”,通过家庭间接同中等生沟通。
走近中等生,关注中等生,给中等生一束阳光,是我们在班级管理中的思想变革,意义重大、深远。我们的工作不单放在尖子学生和差生的身上,在一所学校和一个班集体中,中等生总是占绝大多数的。如果我们能够真正做好中等学生的工作,那么我们的班集体就会由原来的推动式发展,实现飞跃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云,《“第十名现象”的启示》,《家庭与家教》,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06
为了加强本市平价房价格的管理,建立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开发、供应运作机制,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计委国计价(1994)1714号《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97)42令《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市平价房的住宅价格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平价房,是指按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房(1994)761号《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开发单位,按市住宅发展局编制、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投资计划建造的住宅。
按沪府发(1995)42号《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建造的安居房,属于平价房的一种形式,价格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出售的价格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平价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平价房开发建设、认定、配售的主管部门。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宅局审核批准新建的平价房价格。市住宅局受理全市各系统单位平价房价格的申报,重点审核住宅建设成本,市物价局重点审核住宅建设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并批准平价房价格。
各区、县物价部门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区、县的平价房价格管理、监督。
第四条 (平价房价格的构成)
按国家有关规定,平价房建设不以赢利为目的、按成本价配售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平价房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三)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费;
(四)小区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
(五)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第五条 (成本调整因素)
平价房的价格构成中应扣除按有关规定由市、区政府承担的市政建设、公建配套费用以及其它可以减免的税费。
平价房的管理费按第四条的(一)至(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3%,贷款利息再加上配售费用(包括修缮基金)。
第六条 (修缮基金)
修缮基金的筹集应按当年房改年度出售公有住宅成本价,开发单位缴纳3%(多层)或4%(高层),购房人缴纳2%(多层)或3%(高层)。
第七条 (收费登记卡)
对平价房实行《建设项目收费登记卡》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单位及配套单位凡向该平价房项目的收费,均应在《建设项目收费登记卡》上由收费人作如实记载。拒绝记载的,开发单位应当拒缴。
第八条 (预配售的订价)
平价房预配售价格按该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并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等级的商品房价格水平的原则确定。具体由平价房开发单位向市住宅局提出预配售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预配售价格确定的相关资料。如市住宅局批准同意该项目的预配售价格,应同时抄告市物价局。
项目竣工以后批准价格若低于预配售价的,开发单位应将多收的差额款退还配售对象;若高于预配售价的,其差额部分由开发单位承担。预配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平价房价格的审核)
开发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十天内,填写《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申报审核表》,并附上《建设项目收费登记卡》及有关财务资料,包括提供经市有关部门认可有审价资格的单位的审价资料,向市住宅局申报价格。
市住宅局、市物价局应在受理申报后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配售价格行为规范)
开发单位应按经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宅局批准的平价房价格实施配售。自批准日起至一年内,开发单位可每隔两个月自行调整一次基价,每次调幅不超过2%。超过一年仍未售完的重新申报核定。
平价房的配售价格行为规范以及层次、朝向的增减系数按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文、沪价房(1996)第24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一条(目的)
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
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
(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
(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
(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九)委托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担保权第一受益人)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为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是指当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而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公积金的贷款本息先于商业性贷款本息获得担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获得担保前,担保人不得对商业性的住房贷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质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
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己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
第四章贷款额度确定
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23、24条规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I×(1+I)n(1+I)n-1
(公式中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期限;I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金的计算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本金金额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五条(告知义务)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补充条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将贷款购买的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担保原则)
公积金贷款担保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保证责任)
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
担保机构提供公积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的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或书面保证条款。
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公积金贷款金额;
(二)借款人履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四)保证担保的期间;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
担保机构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三十一条(履行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六个月时,由受托贷款银行向担保机构送达《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机构接到《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七日内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使反担保权的时间)
担保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反担保权及行使反担保权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反担保权实现的方式)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赖社会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作出对借款人债务延期、债务重组、免除罚息等安排。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无前款规定原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担保权。
第三十四条(费用确定的原则)
担保机构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按年或一次性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标准根据所担保的贷款本金的数额、期限、预计逾期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风险防范)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
第七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个人住宅单独建设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3米(不包括坡屋顶的高度,坡屋顶高度不超过顶层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两侧规划红线外各50米范围内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个人建设住宅用地,须通过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条件:
1.临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红线40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30米。
2.临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红线24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设,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和退让道路最小距离应基本符合各项技术规定。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个人住宅应当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退够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距离。
(六)建筑物不得占压和挑出用地界线,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坏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
(九)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排气(烟)、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八条 未列入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的合法D级危房,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所在区人民政府与产权人协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
(四)村、居委会意见。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改、扩建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涉及毗连建设的房屋还应当提交业主与相邻产权人达成接建书面协议;申请加层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层鉴定报告;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必备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进行现场公示,征求相邻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建设;如有异议的,即暂停审批。待协调处理(或召开听证会)后再予作出行政审批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办理建设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的,如今后房产转让须按每平方米220元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按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审批的个人住宅项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商业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缴纳。
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当申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容积率、层数、退线间距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建设住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手续。
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三)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
(四)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签名按手印)。
第十五条 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层以上的个人住宅,业主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前述面积或层数以下的个人住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用房。
依本条规定建设个人住宅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个人住宅在开工前,业主应当组织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所属规划分局对放线情况实施现场核验。
主体工程封顶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进行现场复验。
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个人建设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规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规划核实意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个人住宅,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如何申请(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第二条 商品房是指经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各种楼宇以及其他建筑物。
第三条 出售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应贯彻“优质优价、分等定价”的原则,根据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在预算成本基础上,区别住宅质量、结构、层次、朝向和所处地段及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因素,核定商品房和开发土地的价格。
用侨汇或外币购买商品房和支付土地转让费的,其价格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 商品房成本按以下因素构成:
(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勘测设计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费;
(五)公用建筑配套设施费用;
(六)企业管理费,一级公司为预算成本额的3%,二级公司为2.5%,三、四级公司为2%;
(七)银行利息;
(八)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不包括所得税);
(九)不可预见费(按市建设银行核准的实际预提支出核定,最高不应超过4%)。
第五条 土地开发各个项目的开支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其成本按以下因素构成。
(一)旧城区开发成本构成:
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
2.三通一平费;
3.企业管理费(计算标准与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同);
4.银行利息;
5.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不包括所得税);
6.不可预见费(计算标准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款同)。
(二)新区开发成本构成,除本条第一款的六项外,还应加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用建筑配套设施费用。
第六条 销售给私人的住宅按优惠价格照顾,可在计算售价时,减去免交的各种税费部分。
凡私人转让商品房,应按《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计算利润方法:
(一)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已开发的土地,应按开发土地项目的预算成本,加上不超过预算成本10%的利润收费。
(二)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项目预算成本,加上不超过预算成本8%的利润计算售价。
(三)对不负责土地开发,只建设出售商品房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项目预算成本,加上不超过预算成本6%的利润计算售价。
第八条 市建设银行应协助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经济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审核。
第九条 销售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价格的审批程序:
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开发土地和出售、预售商品房,应于转让、售出前一个月,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实成本,确定售价、填写“商品房售价计算表”,并提供房地产成本构成的有关资料送市建设银行审核后,分别报市城乡建委、市物价局联合审查批准。审批时间不应超过三十天。对逾期未批复的,视为默认,可按申报价格执行,但应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第十条 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土地和出售、预售商品房均须签订合同,并应经市公证机关公证。
预售商品房,应在商品房建设正式动工后,才能预售。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时,应持售价的批文以及有关证明,按本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市建设银行有予办理有关款项的支付手续,市房管局不予办理有关房地产权证书手续,物价部门按违反物价政策处理。
第十三条 凡中央、省直属单位和本市所属单位在本市辖区内经营房地产的开发公司,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 市属县城镇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和有偿转让开发土地的价格管理,由县建委、建设银行和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共同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冀职改字【200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确保有序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实绩、注重水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推荐范围包括全省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资本条件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四)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推荐:
(一)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出国进修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凡无故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或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人员;
(五)其它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七条 申报推荐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立组织
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的实施方案 ,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负责申报人员的考核。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一般不少于五人,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申报推荐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
依据省规定的申报评审资格条件,申报人员逐项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量化表》,所填内容要客观、真实。
(三)公开述职
考核小组组织申报晋升人员进行个人述职。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简述任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是在本岗位上所取得的工作实绩。
(四)考核答辩
考核小组组织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并组织答辩。
(五)考核评议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中有关内容,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六)量化赋分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考核答辩、考核评议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赋分。
(七)综合排序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量化赋分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排序。
(八)确定人选
单位领导依据考核小组提供的申报人员考核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四章 申报推荐结果公示
第八条 各基层单位要公开申报推荐全过程,严格按照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公示内容
1、 有关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对控制申报数额的系列要公示申报数额情况;
2、 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论文(论著)、获奖证书、工作总结及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等材料; 3、 量化赋分和综合排序结果;
4、 经单位集体研究确定的申报人员名单。
(二)公示要求
1、 公示时间一般为五DD十天;
2、 公示地点要方便群众,便于查阅、监督;
3、 设置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来访接待及情况汇总等工作;
4、 公示单位要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意见”栏中如实填写
公示结果。
(三)公示结果的使用
凡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不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系伪造、剽窃他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两年内不允许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组卷及材料报送
第九条 各单位经公示确定申报人员后,要组织申报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并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组卷:
(一)申报材料内容及组卷顺序
1、 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
3、 有效期内的《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和《全国或河北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分别贴在评审表内);
4、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
5、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
6、 离退休人员延退手续;
7、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8、 最高学历证书;
9、 各种奖励证书;
10、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有代表性论文(论著)(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11、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般不少于1500字);
12、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申报材料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及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外,其他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内容填写要准确,字迹要工整,装订要规范。
2、申报材料每人限装一袋,并填好《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贴在申报材料卷封面上。
3、申报评审材料中所需提供的复印件一律要由所在单位审档人签字、盖章。
4、各单位在报卷时要一同提交《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
(三)申报材料报送
依据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查后,被确定申报晋升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各级人事部门分别报送相关评委会评审。
1、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经省直各部门和各市职改办初审后,报送省职改办复审,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2、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由省直各部门和各市职改办审查后,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3、申报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分别由省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职改办审查,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4、驻冀中直单位申报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属地管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持上一级人事(组织)部门出据委托评审函,送当地市职改办审查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持省部级人事(组织)部门的委托评审函,报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5、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及驻冀中直单位按省职改办规定的时间、地点由人事职改部门派专人将申报晋升人员的评审材料一次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一、半个世纪以来管理形成与发展的历史回顾
(一)关于管理会计与成本会计的关系
管理会计中的某些因素最初是从成本会计衍生而来;成本问题是管理会计必须的一个重要问题,不能把成本问题排除在管理会计的视野之外,这是中、外会计学界所认同的。但也必须看到,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到底存在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它们之间到底有没有明确的界限,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甚至混乱的情况,这从西方许多名家所写的教材的书名,如“Cost Accounting—A Managerial Emphasis”、“ManagerialCost Accounting”、“Costand Managerial Accounting”等等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我个人的认识是: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之间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也应明确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不同事物应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从历史发展看,成本会计导源于成本,它是化的产物。19世纪中叶以后,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这个组织形式可以筹集巨额资金,兴办大规模企业,使企业可将大量资金用在昂贵的生产设备上,引起间接费用在产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加上产品品种日益多样化,使间接费用的分配以及使之对象化于各种特定产品,就成为一个难题。为取得各产品的成本数据,成本计算原是在帐外进行的,并没有纳入以复式簿记为基础的企业会计体系。以后经过较长期的实践,才逐步将成本的形成、积累与结转纳入复式簿记的框架,实现成本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有机结合,为财务会计对外编制财务报表(如确定本期已销售的产品的成本列入损益表,期末未销售产成品、在产品成本作为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可见原始意义上的成本会计实际上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管理会计之间并没有建立直接的联系。管理会计从总体上看,是二战后条件的变化、技术和管理科学的发展相结合的产物。
成本会计从深度上发展,是从单纯的事后计算发展到成本计算与成本控制相结合,即把为配合本世纪初期泰罗制的广泛实施形成的“标准成本系统”,引进、到会计体系中来,为会计直接服务于企业管理开创了一条新路,从而使成本会计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管理会计的性质,为管理会计所继承,而成为管理会计中执行性管理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如此,利用“标准成本系统”进行成本控制,其控制的对象只限于“制造成本”,而在当代应用高和弹性制造系统进行“顾客化”生产的条件下,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80%以上)是决定于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和设计阶段,产品投产以后按照设计标准进行成本控制,深挖降低成本的潜力,已经没有多少用武之地了。由于它还具有一定作用,因而“标准成本系统”在现代管理会计中仍占有一席之地,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之间的联系也仅限于此。
从总体上看,我认为,管理会计虽然也研究许多涉及成本的问题,但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界限还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明确区分的。
1、从成本的内涵看,成本会计侧重于从过去到现在为止的产品每单位的“平均成本”,借以为企业对外编制旨在过去的财务报表提供成本数据。而管理会计则侧重于联系过去、着眼现在、面向未来的“差别成本”,为企业未来的经营决策提供成本数据。
2、从成本的分类看,成本会计除按成本的区分为料、工、费以外,着重把成本区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借以为成本计算服务。而管理会计则对成本进行多样化的分类,如边际成本、机会成本、可控成本与非可控成本、责任成本与非责任成本,等等,使企业能利用“不同成本服务于不同目的”,为企业在不同方面为提高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服务。
3、从成本发生的空间范围看,成本会计中所说的成本,只涉及微观成本;而管理会计的视野,不局限于微观领域,同时扩展到宏观视野。例如,产品全生命周期成本的计算,既计算产品生产者的成本(如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成本、规划与设计成本、制造成本、营销成本),也包括产品使用者的成本(如产品的使用成本、维修成本和处置成本等)。再如环境管理会计中的环境成本,更具明显的宏观性。
(二)关于数学在管理会计中的应用问题
“数学是科学的语言”,它既不是科学,也不是社会科学,而是量及其关系的科学,是从量的角度出发,来反映和研究客观世界的运动变化及其性的科学,因而是一切科学的基础。
在管理会计领域也要运用一定的数学方法研究其变量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也是很自然的。问题在于:在管理会计中应用的数学方法是不是越艰深就越能提高其有效性呢?这也是管理会计在其发展中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本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曾兴起过一股在管理会计中应用较高深的数学的热潮,并认为这是管理会计区别于财务会计的主要标志之一。因为从方法上看,财务会计所用的方法是描述性的方法(对已发生的事情进行描述),只用到初等数学就够了;管理会计所用的方法是性方法,要分析所涉及的各种变量的运动变化及其客观规律性,因而用到较高深的数学方法,由此也可以表明管理会计比财务会计更具艰深性和科学性。从这种认识出发,西方在这一领域的许多名家在这一时期出版的较大的教科书,如H.Bierm,Jr等合著的Managerial CostAccounting(1976)、G.Shillinglaw编著的ManagerialAccounting(1977)、Jack Gray等合著的Cost and Management Accounting(1982)、Robert S.Kaplan编著的Advanced Management Accounting(1982年第1版),都较广泛地应用了许多高等数学方法(如微积分、数学规划、矩阵代数、投入一产出模型、排队论、蒙特卡罗模拟法等),似乎这是管理会计进行学科建设应继续遵循的一个方向。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呢?最具典型意义的是:著名的Robert S.Kaplan与Anthony A.Atkinson合著的Advanced Management Accounting(1989年的第2版、1998年的第3版)却明显地转向了,删去了绝大部分用较深的数学方法表述的内容,而把研究的重点转移到有关企业管理的体制,组织与决策等问题上来。我认为,Robert S.Kaplan在教材编纂上的这一示范行动,有助于拨正管理会计学科建设的航向,是有重大意义的。
我个人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初的本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接触管理会计这一学科的,因而也难免会受到上述思潮的影响。因而我于1983年出版的《管理会计》一书同1990年出版的该书的修订本进行对比,也存在着上述Robert S.Kaplan编著的Advanced ManagementAccounting的第1版同该书的第2版、第3版进行对比相类似的情况。
关于这个问题,我现在的认识是,高等数学方法在管理会计中可恰当地运用,但不能过高地估计它的作用。这是因为,所谓“数学是科学的语言”,严格地说只能理解为是自然科学的语言。必须看到社会经济现象和自然现象毕竟有很大的差别,因而数学方法在社会经济科学和在自然科学中应用的有效程度也有很大的不同。这是因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人的因素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人作为社会生产力诸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并不像物质资源、财务资源、时间资源等等那样都可以直接进行量化,按照一定的规则纳入数学模型。人,作为社会人,以至文化人,其学识、经验、能力、心理等因素及其主动性、积极性发挥的程度等等,是极为复杂、多变,难于甚至无法进行量化,进而纳入数学模型进行定量分析的。对数学模型的求解得出的“最优”数量关系,也有赖于模型的使用者(决策者)根据其智慧、谋略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其可行和满意的程度,并据以作必要的修正。
由此可见,在管理会计中,高等数学方法的应用虽可在较大程度上弥补一般定性分析的不足,但不能过分夸大它的作用。在以人为主导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数学方法只能作为一种辅的工具来使用,应力求避免滥用数学方法的倾向。
(三)本世纪80年代以来,以哈佛大学教授Robert S.Kaplan为首的学者们所倡导和实行的“经验性研究”(empirical research)即以“现场为基础的研究”(fieldbased research)为管理会计实现大量的创新(innovations)及其在“非财务计算领域”(nonfinancial measurearea)的扩展,取得了大量的丰硕成果,标志着管理会计进入了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他们所采用的方法是由工作者有针对性地长期深入相关企业收集、分析和研究大量实际材料,以此为基础,系统编写大量的“案例”(case),使丰富的实践经验进行条理化和系统化,并以“案例研究”(case studies)作为从实践到理论的中介。
众所周知,任何学者的原创性观念(originalidea)都是不可能凭空产生的。从管理会计这个领域看,任何理论上新领域的出现,总是深深根植于现实世界中的管理会计为适应客观大环境的变化所进行的实践上的变革。由此可见,根植于实践的“案例”的重要性。为此,著名的《哈佛商业评论》也常常刊登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西方出版的教材也把“案例”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借以提高读者对教材基本内容的领悟能力。
但从严格意义上看,“案例”还不具备完美的理论形式,只能实事求是地把它们看作是从实践到理论的中间产品。理论工作者的最终任务,还必须以“案例”为基础,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从个性上升到共性,从特殊上升到一般,才有可能使它对相关的客观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由此可见,管理会计以“现场为基础的研究方法”,是一种值得大力提倡和借鉴的重要研究方法,否则,任何理论上的创造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四)本世纪80年代以来,管理会计的新发展而形成的新领域
1、总的特点:(1)提供的信息对内深化与对外扩展并重;(2)应用的指标从滞后性指标向前导性指标转变;(3)涉及的内容更趋多学科化。 2、形成的新领域,主要包括:(1)企业管理深入到作业水平形成的作业成本计算与作业成本管理;(2)财务衡量与非财务衡量并重的新的业绩衡量模式——综合记分卡;(3)以市场为导向、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目标成本计算和与之相联系的KAIZEN成本计算;(4)从微观扩展到宏观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成本计算;(5)与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思想的深入发展相联系的行为会计;(6)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联系的环境管理会计;(7)与现代市场经济中全社会价值链优化相联系的战略管理会计;(8)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相联系的国际管理会计;(9)与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相联系的智力资本管理会计。
以上所列举的只是九个大的方面,其他从略。就是这几个大的方面,其中有些已经比较成熟渐趋于定型化了。有些还正在形成和中,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但即使如此,也可以看到,管理已成长为一棵以基础性管理会计为主干的“枝繁叶茂、繁花似锦”的大树!
以下只对上举第一项作一点简括的说明:
作业成本,是一个以作业为基础的的信息系统,它通过对所有的作业活动,追踪地进行动态反映,把资源的消耗(成本)和作业联系起来,进而把作业和产品(顾客)联系起来,贯穿于作业管理体系的始终,为卓有成效地进行作业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以促进生产经营效益的不断提高。
本世纪80年代以来,环境、条件的重大变化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促成了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在管理思想上也相应地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形成了新的企业观,而“价值链”则是迈克尔。波特(Michael E, porter)在其名著《竞争优势》(Competitive Ad vantage)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价值链”理论认为,通过不断改进和优化“价值链”,尽可能提高“顾客价值”,是提高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新的企业观和“价值链”理论之间存在由表及里的内在联系。
这里所说新的企业观,就是把企业看作是为最终满足顾客需要而设计的“一系列作业”(aseriesofac.tivites)的集合体,形成一个由此及彼、由内到外的作业链(activitychain)o每完成一项作业要消耗一定的资源,而作业的产出(activitiesP‘output)又形成一定的价值,转移到下一个作业,按此逐步推移,直至最终把产品提供给企业外部的顾客,以满足他们的需要。最终产品,作为企业内部一系列作业的集合体,它凝聚了在各个作业上形成而最终转移给顾客的价值。因此,“作业链”同时也表现为“价值链”(value chain),作业的推移,同时也表现价值在企业内部的逐步积累与转移,最终形成转移给企业外部顾客的总价值。从顾客那里收回转移给他们的价值,形成企业的收入。收入补偿完成各有关作业所消耗的资源的价值之和后的余额,成为从转移给顾客的价值中盈得的利润。在于:并不是所有作业都可以增加转移给顾客的价值。有些作业可以增加转移顾客的价值,称为可增加价值的作业(value—added activities);有些则不能,称为不增加价值的作业(nonvalue—added activities)。企业管理深入到作业水平,有助于索本求源,尽可能消除不增加价值的作业,对可增加价值的作业,也要尽可能提高其运作的效率,减少完成它们的资源消耗,并尽可能提高可从顾客收回的价值。因此,企业管理深入到作业水平,形成“以作业为基础的管理”(activity—based manage - ment,ABM)或简称为“作业管理”(activity management,AM),有助于不断改进和优化企业的“价值链”,为企业在国际大市场中不断提高其竞争优势发挥重要作用。据此,可以看到,作业管理是以“作业”作为企业管理的起点和核心,比传统的以“产品”作为企业管理的起点和核心,在层次上大大地深化了,可视为企业管理上一个重大的革命性变革。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被誉为“科学管理之父”的泰罗于本世纪初创立“科学管说”以来,,在企业管理上又一重大突破。
本论题较具体的论述和其他各论题的论述,可参阅辽宁人民出版社将于2001年年初出版的余绪缨主编的《管理会计》(第2版)。
(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管理会计师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如前所说,在本世纪后期,管理会计的理论前沿已大大地向前扩展了;而作为其理论的实践者——管理会计师,则由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而面临着严重的挑战。这是因为,随着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和普及,广大经理人员以至员工大众自己都已经成为电脑的能手,能熟练地运用电脑技术取得他们在工作中所需的大量数据。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会计师如果还停留在其原有的水平上,他们独立存在的价值将受到社会大众的质疑,甚至为和社会所淘汰。这可是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现实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
但我认为,管理会计师同仁并不必因此而感到悲观失望。虽然,在人类的长河中,任何人都不可能阻止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地向前发展,但人们完全可以能动地适应历史潮流的发展,满怀信心地去开创自己的新天地。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加强和实践,锐意进取,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二、管理会计21世纪发展的展望
(一)在学科建设方面
1、从管理会计所属的分支学科看。前面所列本世纪80年代以来形成的九个新领域还处于正在形成和发展的阶段,都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特别是其中所列的第九项——“智力资本管理会计”,可以说还属于萌芽状态,但它对扑面而来的知识经济社会,它的形成和发展又显得尤为迫切而重要。其实,早在300多年前,英国的唯物主义家弗兰西斯。培根早就说过一句具有真知灼见的名言:“知识就是力量!”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如何把这一先贤的非凡认识转变为现实,真正将知识转化为力量,使之为企业创造价值,为广大人民大众造福!为实现这一转变,“智力资本管理会计”的形成是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的。因而在下一世纪,应把管理会计的这一分支领域列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并希望有志于此的中、青年学者在这一领域投入较多时间和精力,以促进其尽快成长!
2、从管理会计学科整体看。管理会计作为决策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学科建设应向“软科学”的方向发展,这是因为“软科学”是一门以决策为核心的综合性学科(注:参见余绪缨:《再论现代管理会计的特性》,载《财会通讯》1999年第6期。)。把管理会计学视为“软科学”和当代管理大师P.Drucker(彼德。德鲁克)把管理视为一种“自由”(Man agement as Liberalrt)(注:彼得。德鲁克著:《现代管理宗师德鲁克文选》(版),机械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在管理上“我们所需要的是进行衡量,而不是计算”(Weneedt measure,notcount)(注:彼得。德鲁克著:《现代管理宗师德鲁克文选》(英文版),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的见解是一致的。管理会计作为从属于管理、为管理提供信息和智力支持的会计也可以视为是一种“自由艺术”,他对管理的运行重视“衡量”,而不重视“计算”(即意味着他重视的是“认知性”而不是“精确性”),表明他所说的“自由艺术”,是不把管理看作是一种刻板的板机械化的工作,思想上的自由度是比较大的。这正是“软科学”的精髓所在。
关于“软科学”研究,正如万里同志在1986年7月国家科委召开的“全国软科学研究工作座谈会”上所作的题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是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的报告中所指出的:“软科学的根本目的,是为各级、各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为领导决策服务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软科学就是决策研究,就是把科学引入决策过程中。”(注:参见《人民日报》,1986年8月15日。)万里同志在这个报告中,还着重强调了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问题。
而实现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实质上就是实现决策的柔性化,具体表现为:
(1)决策的目标从最优化准则向满意性准则转变;
(2)决策的程序要求决策的科学化必须以民主化为基础;
(3)管理的信息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多元化包括物质、精神、心理和时、空等各个方面)转变。
而且现代化管理是“以人为本”的管理,即人性化管理,而人,作为具有人格独立和个人尊严的人,其思维的创造性、想象力、甚至幻想和灵感都是海阔天空,可以自由翱翔的,怎么可以把他们禁锢到一个硬性的模式中去呢?因此,我认为,从总体上看,新世纪管理会计学的学科建设,不宜把重点放在相关的具体操作和程序等方面,而应以“人本主义”的管理观与发展观为主线,确立智力资源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努力开拓创造性思维的广阔空间,借以为社会经济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发展,作出有益的贡献!
(二)21世纪管理会计师的自强之路
前面说过,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广泛普及,管理会计师许多传统的职业服务已可为新兴的电脑所取代。这就要求管理会计师进一步提高其综合素质,转变为跨专业的具有广博知识和深入洞察力的“管理顾问”,在决策支持系统中,从事决策的研究工作,提供更高层次的决策咨询服务。
各专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国债发行的市场机制,使之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建立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须具备下列资格:
1.属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从事国债承销和交易、自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2.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3.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4.在本机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且具有良好的信用。
第三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下列权利:
1.直接参加每期国债承销团,从事国债一级市场业务。此承销团为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认的全国性国债承销团。在大众传播媒介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名义。
2.享有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3.在每期国债发行前,可以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
4.国有资产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发行股票,非国债一级自营商不得担任主承销(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5000万股的,优先由国债一级自营商担任主承销)。
第四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须履行下列义务:
1.连续参加每年国债承销,且每期承销量不低于该期承销团承销总量的2.5%。
2.严格履行承销合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3.自觉维护国债声誉,积极开展分销、零售及交易业务。
4.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每年在二级市场上的国债交易量不低于国债一级自营商最低承销量的10倍。
第五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事宜。凡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由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证书》,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其名单。
第六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
国债一级自营商因未履行规定义务或其他原因丧失资格时,财政部和证监会有权吊销其“资格证书”,停止其使用“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