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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基础标准,主要由第一、第二和第四部分组成
产品标准,主要由第三、第六和第八部分组成
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主要是第七部分
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主要是第五部分
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由《食品安全法》提出,对其定性为“强制执行的标准”,且“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它的内容包括八个部分,大致可分为四类:
基础标准包括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真菌毒素等的限量规定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以及标签标识等的规定,对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食品安全危害和措施进行了规定,涉及的食品类别多、范围广,标准的通用性较强。比如大家熟悉的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制定了近千种添加剂在十几大类的食品中使用规定,再比如大家不太熟悉的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中制定了六种真菌毒素在十大类食品中的限量。还有与消费者关系最密切的GB 778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等。
产品标准包括食品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标准,比如大家关注的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等食品产品标准、各种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以及各类食品包装材料、洗涤剂和消毒剂标准。若这些标准涉及了基础标准已经规定的内容,就引用基础标准。由于一些产品有其特殊性,可能存在其他的风险,就在相应产品标准中制定相应的指标、限量(或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技术要求等。
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对食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食品安全这个最终目的,而在各个步骤所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手段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要求,主要包括企业的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机构与人员要求、卫生管理要求、生产过程管理以及产品的追溯和召回要求等。
检验方法标准规定了物理化学检验、微生物学检验和毒理学检验规程的内容,针对不同的目标,规定所使用的方法及其基本原理、仪器和设备以及相应的规格要求、操作步骤、结果判定和报告内容等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的“唯一”和“强制”性注定了它在整个食品标准体系中的重要性,也意味着它应当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体系。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以基础标准为纬,以产品标准为经,就基本搭建起了一个基础的二维平面网状结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将作为一个全方位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要求的部分,承担起将二维的网状结构变成三维的作用。检验方法标准将成为每一条经纬的支撑部件,起着不可忽视的加固作用。标准体系内各部分成为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依存的关系。
以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为例。标准中规定了蜂蜜的范围、定义、蜜源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等。
标准的定义明确了蜂蜜的属性,将以蜂蜜为基础添加包括淀粉类、糖类、代糖类的任何其他物质的产品排除在了“蜂蜜”范围之外,而标准的范围明确了这项标准各项要求只针对符合定义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是蜂蜜才能谈得上是否符合这项标准。
标准中的各项指标除了有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如致病性微生物的限量,也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如果糖和葡萄糖、蔗糖等蜂蜜的特征性指标。标准还规定了监测是否符合这些要求或限量时应相应采用的检验方法。当适用的检验方法是已经的标准时,就采用引用的方式;当没有的标准时,检验方法通常作为一个附件放在标准正文后面。这项标准就是这样的。
除了检验方法标准,由于相应的基础标准中已经对蜂蜜中污染物、兽药残留和农药残留的限量做出了规定,因此在这项产品标准中也引用了相应的基础标准,一来避免了重复规定可能引起的管理混乱,二来可以让使用者尽快找到适用的标准。
标准中没有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因为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允许向蜂蜜中加入包括防腐剂、澄清剂、增稠剂等在内的任何食品添加剂,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也不允许向蜂蜜中加入任何食品营养强化剂。
近年来,不少食品商家赚钱无底限,乱打“儿童”牌,在多类食品上标注“儿童”二字并大肆宣传,高价出售。孩子家长很容易被“儿童专用”“幼儿”之类的字眼所忽悠,不计成本地争相抢购。这些所谓“儿童食品”,一般包含“四多”――多添加剂、多糖、多盐、多油,给孩子们带来健康隐患。譬如,所谓儿童饮料,其实就是多添加了吸引孩子的色素和一些香精、糖。这些儿童食品对儿童的身体健康非但无益,反而有害。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儿童的食品标准,仅有的是针对0~36个月的婴幼儿配方食品、辅食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学者研究显示,目前我国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标准与欧盟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对于婴儿(0~6个月)的配方食品要求,差异较小,大部分指标比较接近。但是对于较大婴幼儿(6~36个月)的配方食品,与欧盟标准的差异明显,我国的指标要求相对宽松,但是欧盟却沿用了婴儿(0~6个月)配方食品的要求模式,对指标的上下限都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3周岁以上的低龄儿童,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儿童食品安全标准,更没有明确的“儿童食品”定义。有研究显示,在日常零食消费方面,儿童的消费量要比家长的消费量平均高出2~3倍。就食品添加剂来说,儿童每日摄入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10多种,最多的一天有50多种。国家在制定食品添加剂标准时,是以60公斤的成人为标准制定的,在婴幼儿和成人之间的儿童群体,没有允许摄入添加剂的具体标准,其添加量没有考虑儿童身体的安全因素。
而在儿童食品的标签标示方面,国家标准与法规也很少,目前只果冻一个标准规定了产品标签要标示食用安全警示。
值得关注的是,儿童的身体尚未发育成熟,排解能力差,倘若按照成年人的标准摄入添加剂,无疑给儿童健康带来风险。因此,向儿童提供的食品不管在安全性和营养性上,都应该有更为严格的标准。有关部门要针对儿童食品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标准规范,不断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科技含量、实用价值和个性特征,充分满足行业发展、市场体制和社会大众的需求。同时,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生产和研发更多适合儿童食用的安全、营养均衡的食品。当务之急是,针对3周岁以上的低龄儿童经常食用的食品,制定更为严格的安全标准,要求生产厂家在生产“普通版”的同时推出“绿色儿童版”,以供儿童和家长选择。“绿色儿童版”食品可以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应该更少,允许添加的限量应该更低。
关键词:榆林市 系统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22-0048-02
1 制度机制的构建
食品安全标准化系统监管机制的构建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及措施,使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有序运转。也就是要建立一个以企业为主体,政府 支持、技术机构服务、标准化管理部门管理、媒体及消费者有效监督的运转模型,并从中寻找出关键环节并进行控制。以上是一个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形成过程,也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质量控制过程,还是单个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系统监管模型。这一过程中对标准质量影响的关键点有:产品的类别定位、产品稳定后的检验指标的确定、企业内相关专家的审查、相关标准化专家的审查、备案、监督等六个过程。
2 食品标准化保障体系的构建
食品标准化管理要靠法律和制度去管理,要允许适当层级、层次标准的存在,要通过制度的管理增强活力,促进竞争,提升水平。
当前我国食品标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省级机构,市级机构基本不从事食品标准的研究。这种现状是由于国家的政策导向引起的,国家级、省级机构经费充足,经常能得到国家的专项资金,并由于其特殊的地位,还能从检测中得到更多的经费。但不可否认,经费的充足并不能解决其主动研究标准的意愿,也不能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去开展系统性研究,特别是对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可能只有某个市才有的产品。
起草、制定或修订标准的人员最好要包括相关专业人士(生产、检验、研发、深加工、客户、行业协会、质量检验等相关人员),且这些专业人士中要有人掌握和熟悉相关产品检验项目和方法,了解国家、行业、企业等各层次的现行标准及标准的变革,国内外相关产品的生产技术、规模、产品质量水平、应用情况等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只有多方相关人士共同参与标准的研究,标准水平才能得到更好的提高。
3 食品标准有效性、合理性评价体系的建立
标准的有效性、合理性是标准的灵魂。标准是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建立食品标准有效性、合理性评价体系是促使标准有效、合理的重要举措。主要从有效性确认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备案管理、标准水平评价体系建设三个方面来促进。
(1)建立食品标准有效性确认信息系统。建立食品择准有效性确认信息系统能增强标准化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标准的统计、汇总,提升有效管理的水平。陕西省一直实行标准登记制度,通过企业报相关产品标准,质监部门发登记证书的方式进行,这一制度是好制度,一是确实为标准化管理部门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为当地经济作好决策助手的工作;二是真正建立一套方便、有效的汇总工具,服务企业生产。
建立食品标准有效性确认信息系统有助于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最重要的是标准的编写与管理,主要是产品标准、管理标准与技术管理的编写,无论是什么标准最终必须服务于产品标准。
建立食品标准有效性确认信息系统也是当前标准化管理工作改革的方向。1993年前标准化管理是以行政手段来推动的,主要管理的是国有企业,―般通过在企业设立标准化科,上报月报、季报、半年报或年报表,通过行政手段对标准进行宣贯,通过对企业标准化定级升级等方式管理。
(2)加强标准备案管理。加强备案的收费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食品标准的备案是不收费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各行政部门会利用各种机会收取相关费用,且乱相环生。例如标准的起草编写费用,产品的检测费用,专家的评审费用,评审时的餐费,标准查新费用等等。
(3)加强食品标准水平评价体系建设。食品标准水平评价体系主要是指依据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食品标准相关参数、指标的评价,并得出一个高于、相当或低于的结论。我国的采标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标准水平评价制度,是企业自觉采取的行动,是和国外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比较而进行的,采标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产品的质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消除贸易技术壁垒,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 标准化管理方式的变革――危机意识和文化建设
“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存而不忘亡”,这是先哲留下的治国安邦之策,如今对于企业的危机管理也同样适用。尤其在食品危机和风险高发的年代,千古哲理值得反思,日本著名企业家松下幸之助的经验告诉我们,居安思危的危机意识是决定现代企业能否得竞争、长治久安的基础。对于本土的我国企业,尤其作为内地的民族企业,有在未来的食品业有所发展,必须具有传统的前瞻性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并且具有强烈的食品安全危机意识,这才能够保证食品安全危机预警与危机管理得以顺利开展。
加强标准化教育的深度和广度是必然选择。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杨锋对国内外标准化教育政策的对比研究,发现我国的标准化教育与美、英、日、法、德、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教育存在很大的差距。实际上表明我国的标准化教育还停留在为专业人士,包括政府官员、商业人员、标准化协会成员等提供标准教育上,进几年来全国仅有几所大学引进了标准化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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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大地震引发的爱国激情,北京奥运会带来的民族自豪感,在这场波及整个乳品行业的事件中,又受到了冲击,民族食品工业的信誉在全球遭受巨创,“中国制造”这四个字又将进入贬值风潮。
中国土“化学家”们的惊世“杰作”
“三聚氰胺”事件再次表明,如今,我们的食物链已经“毒迹斑斑”:敌敌畏浸泡的金华火腿,含有“苏丹红”的红心鸭蛋,“嗑药”的多宝鱼,致病的福寿螺,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黑心”月饼,用“瘦肉精”增瘦的猪肉,用硫黄熏白的馒头、土豆、银耳,用激素催熟的草莓、猕猴桃,违禁“工业盐”腌制的泡菜,从下水道淘出来的“潲水油”,肥厚、叶宽、个长、色深的毒韭菜,色素扮靓的红薯粉条,加入“吊白块”“碱性嫩黄口”“工业明胶”等化学致癌物的“恶心腐竹”,大量使用甲醛或“福尔马林”浸泡的水发食品……
诺贝尔化学奖是否应该颁给这个土“化学家”群体呢,以表彰他们孜孜不倦的探索精神和天才式的想象力,让占世界人口最多的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或许,诺贝尔生物奖也应该颁给他们,食品安全形势如此严峻,我们的人口还在增加。中国人的胃能装下无数的垃圾与毒物,已经练就出特殊材料制成的“抗毒”个体,若是将来地球发生灾难或战争,我们仍将顽强地存活下来。
其实,食品安全问题存在不是一天两天了,老百姓对此也是心知肚明。农民说:城市工人兄弟身体真棒,那么剧毒的农药打到蔬菜、水果、粮食里都药不死。工人说:还是农民大哥身体棒,这些东西又做成香肠、罐头、饼干,加了那么多添加剂,而且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都卖到农村了,农民大哥还是那样壮实。很多尖锐的问题被几句玩笑化解了。
可是,凭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获得2007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三鹿奶粉透露出的违规添加“三聚氰胺”的质量问题,竟“多米诺骨牌”效应般地波及到整个乳品行业,所谓的“奶业巨头”“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一个接一个地倒下。行业所遮遮掩掩的脓包被当众挤破,丑陋无比。这无法不引起人们的愤怒和恐慌。
看过一个漫画:简陋破烂的小屋中,一对着简单的饭菜吃得津津有味。几十年后,变成了大妈,对着满桌的山珍海味却愁眉苦脸,无处下筷,她说:每样食物都有毒。
节食吧,清水煮清水得了。辟谷吧,多雅致的养生方式!不过,人们已经被气得肝儿疼,吓得胆儿破,喝西北风都嫌脏!
板子该打在谁身上?
事件爆发之初,三鹿集团召开记者会,将罪过推到“不法奶农”身上。这就跟“山西小煤窑的矿难是某些矿工违反安全规定施工造成的”、“城管野蛮执法是临时工干的”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退一万步,不说那疑点重重的“三聚氰胺”添加方法,单说那号称很规范很完备的1100道工序,“被污染”的问题奶就检测不出来吗?
蒙牛则信誓旦旦地辩白:确保出口奶制品和供应香港的奶制品均无问题。大陆的孩子就活该当小白鼠、吃劣质奶、得肾结石吗?
伊利更绝,声明供应奥运会和残奥会的牛奶安全,并以在“三聚氰胺”事件黑名单上22家乳制品企业中,违规添加“三聚氰胺”的产品批次、剂量较少而先自我原谅了一把。
鲁迅说过,他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今天,事实摆在眼前,一些企业竟是如此,如此不择手段。
主流品牌尚且如此,无良小商家的职业操守就更无从谈起。
在这种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状况下,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关于食品内含物的长期毒性或致癌情况的调查在中国大陆却还几近空白。这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每每发生,马后炮的专家才跳出来,借点欧美的研究成果,指手画脚,一通卖弄。
而“三聚氰胺”事件无疑也是我国质量检测监督机制严重缺失的又一次表现。
他山之石:美日怎样保卫食品安全
100多年前,大洋彼岸的美国,同样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假药横行,他们的安全状况比当下的中国更让人揪心。这在美国作家厄普顿・辛克莱的纪实小说《屠场》中有详尽描述。但现在,他们几乎被称为世界上食品供应最安全的国度。
为什么?因为有了Harvey Washington Wiley(简称“威利”)这样的人。当时他的身份是农业部化学局的首席科学家。
作为一名科学家,威利博士深知“科学滥用”之于食品的危害,在科学人文主义理想的驱使下,他不遗余力促成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尤其是《纯食品和药品法》――这部法律的诞生,几乎奠定了美国现代药品法的雏形与骨架,直接催生了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今天,FDA已拥有100多个分支机构、数千名科学家为它服务)。其中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成为拯救食品安全的利器。
人们怀念威利,怀念他的贡献,更怀念他所坚持的科学人文主义理想的价值。
众所周知,日本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最完善、监管措施最严厉的国家之一。日本拥有较完备的《食品卫生法》,还于2003年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了“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的食品安全理念,并在内阁府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与法律明确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对日本的食品安全构筑起坚实的防线。
在对食品安全有苛刻要求的社会氛围中,今年9月16日,日本爆出稻米加工企业“三笠食品”倒卖受污染大米事件。当晚,“三笠食品”的商、奈良广陵町米谷公司社长便在寓所上吊身亡。这位日商刚烈地以死谢罪的行为不宜效仿,但却体现了企业主起码的责任担当、羞耻心与敬畏生命的本能意识,是对我国那些肆意违法、发现问题还百般狡辩、推诿塞责的食品加工企业的当头棒喝。
食品安全,谁来为我们把关?
总理9月27日出席“2008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年会”开幕式,谈及问题奶粉事件,他表示,“中国政府会迅速提出振兴中国整个食品业的规划。不仅是食品,更不仅是奶制品,使整个‘中国制造’成为中国人放心、世界人民放心、有信誉的产品。”
政府的表态自然快慰人心,但最首要的还是健全完善制度,依法重典治乱。
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虽两字之别,但已经清
晰地看出立法者的思维改变――问题食品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安全”大问题。
其实,早在2006年,在食品安全领域相继发生了苏丹红、孔雀石绿、瘦肉精等事件后,全国政协委员韦云隆曾痛斥制贩有毒食品的本质是“食品恐怖活动”。
法律精神虽已上升到“安全”高度,但惩戒手段仍显温和。例如,草案规定,遇不安全食品,消费者可获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那么,一块售价5元的问题面包,消费者只能获得50元的赔偿金,无良商企只需缴纳最高100元的罚款,能带来多大压力?
“苛刻”是很多国家对食品安全立法时贯穿始终的指导思维。惩罚性赔偿不应以轻飘飘的“食品价格”为基数,而应以生命的名义给食品安全重新“定价”。
也有人认为,食品生产领域乱象的根源是我们尚未培育出一个有效率的市场淘汰机制。企业违法的成本较低,自然造成只重视自身的利益,而忽视公众的利益。因此,我国应借这次乳品行业整顿的良机,由食品行业开始,逐渐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市场成本和淘汰机制。
首先,建立起信用体系,通过工商系统、人事管理系统和银行系统的联网,凡是担任企业领导期间出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人员,若干年不得重用;影响恶劣的,终身不得重用。其次,政府对于问题企业,不要轻易出手挽救,应该顺应市场的力量进行调整。最后,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判定企业付给受害人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补偿费用,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民众的食品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保卫餐桌,咱能做些什么?
民以食为天,但频繁的食品安全事件,却让老百姓陷入了“食”面埋伏。谁让咱们餐桌上的食品,需要经过一条“从田间到餐桌”的漫长产业链呢。
不过,我们也不是完全没有应对之法。一言以蔽之,战略上藐视它,战术上重视它。
先说战略方面,咱们应学会自我宽慰,自觉上升到“没有绝对的食品安全”的意识高度。安全食品也会滋生病原体、腐败菌或微生物,作为“食物链”的终端,个体的耐受性、过敏反应等差异,都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三农”问题现实的困境。不施农药,土地就没有收成。不喂药品,禽畜就要生病。比多数消费者更弱势的农民将怎样生存呢?真得喝西北风了。再者,我们的专家不是说凡事“不必过分恐慌”吗?“高露洁牙膏”“杜邦特富龙不粘锅”“三聚氰胺含量低于15毫克/公斤的奶粉”都是安全的……
再说战术方面,老百姓自求多福之余,还得练就一双慧眼。如果功夫不到家,记住“忌口”的原则:管住自己的嘴,少在外面吃(尤其是小孩),少吃零食,少喝饮料。
肉蛋类:
少吃内脏,内脏是有毒有害物质的解毒中心、集散中心,也是富集中心。
避免吃到淋巴,如动物脖子上的淋巴结,内含大量的巨噬细胞,是吞噬和储存细菌及有害物质的主要场所。
禽类的头尽量少吃。禽类吸收的重金属主要储存于脑组织中,故有“十年鸡头胜砒霜”之说。
尽量买本地产的鱼类,如果是外地的鱼就尽量买冰鲜鱼。因为正常情况下,新鲜鱼常温下高密度运输的存活时间是8小时。
白毛肚不能吃,世上本无白毛肚(只吃奶的小牛肚例外),各种毒液泡多了,也就有了白毛肚。
贝类在海鲜中最应该少吃,因为壳的缘故,烹饪中很难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温度。
选择外观正常、无粗糙颗粒,无血丝、不畸形的蛋。避免吃溏心蛋,松花蛋最好带壳加热煮制,并且配上姜醋汁食用。
蔬果类:
尽量选择正规市场购买放心蔬果,水果要吃中间上市的,蔬菜要吃新鲜上市的,别买反季节的。
能买到本地人自己提着篮子卖的蔬菜最好,很可能是自留地里多出来的,有点虫不要紧,洗干净就好。用洗洁精洗蔬果。菜农使用最广泛的有机磷农药根本就不是水溶性的,用水泡掉农药只是心理作用。洗洁精的成分是十二烷基磺酸钠,残留的痕迹量不会对人体有什么毒害作用。
蔬菜基本上颜色越深越排毒,气味越怪越驱虫。蔬菜中农药含量较高的:黄瓜、卷心菜、韭菜、小白菜、油菜、花椰菜、豆角和甘蓝……蔬菜中农药含量较低的:芹菜、生菜、甜菜、玉米…… 水果中农药含量较高的:苹果、生梨、桃子、葡萄、草莓……水果中农药含量较低的:香蕉、菠萝、弥猴桃……
不吃果脯蜜饯。慎喝透明的瓶装的果汁饮料,因为果汁中某些成分有见光变质的特性,添加稳定剂的例外。
其他:
速冻水饺之类,不能买散装的,很可能混有过期的、解冻的、坏包的拆开来卖。
食用油选择标明“非转基因”、压榨工艺的,并且经常换着用。
(2)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3) 以人为本,饮食安全
(4)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5) 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6) 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7) 食品安全,从你我做起
一、目标考核范围
全县24个街镇乡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农业局、县贸易局、县畜牧局、县教委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目标考核内容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履行职责、制度建设、食品安全宣教、信息资料报送、工作创新等方面的内容,结合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的不同特点,对全县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食品安全职能部门分别设立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详见附件一、二)。
三、目标考核方式及奖惩
目标考核采取自查、检查与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单位在每年12月中旬以前,对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总结报送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对各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检查评分,并按各单位实际得分评定等次。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行100分制,凡年终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等奖,95分以下90分以上为二等奖,90分以下85分(含85分)以上为三等奖;得分在85分以下至70分(含70分)为基本完成责任目标,不予奖励;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未完成责任目标,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减综合目标考核分值。县政府根据考核评定的等次分别给予奖惩。
四、考核检查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目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
实际上,可以非常肯定地说,几乎没有一个食品领域没有添加剂,现代社会也已离不开添加剂这玩意儿。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就是可复制性。所谓工业,就是流水线生产。只要做一套模具,就能够原样生产出东西来。在食品领域怎样进行标准化生产?主要就是靠添加剂。有了食品添加剂,生产商就可以像变魔术一样,调制出人们所需要的美味。而且,食品生产不仅需要稳定的品质,还要求食品具有一定保质期,这也需要大量地用到添加剂。
简单讲,食品添加剂就是现代社会的炼金术。它首先出自于现代社会生产的需求,其次来自于人们对食品的偏好选择。大家都知道,家里自己养的鸡味道最好,可这需要人工和时间以及其他生产成本。这决定了,不是每个人随时都能够吃到这样的美味。可这东西又具有庞大市场需求。怎么办呢?如今,只要手中有一瓶浓缩鸡汁,几秒钟就可以让饲料鸡变成美味的本鸡煲。这也意味着,食品添加剂的大量存在,还和人们的口腹之欲有密切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人们自己鼓励和纵容了各种各样食品添加剂的流行。
既然整个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可能没有添加剂的存在,那么对添加剂也没有必要过于妖魔化。但话说回来,无论哪一种食品添加剂,都至少必须符合两个原则,一个是必要性,另一个是无害性。也就是说,除非有必要,否则不应当胡乱往食品里添加这种东西。例如面粉增白剂,本身就没有什么存在价值,相关政策却允许它存在那么多年,这是不对的。保证食品添加剂对人体无害,这更是必须坚持的原则。个中道理,用不着多说了。应该指出的是,不管这种添加剂用在哪个用途上是无害的,只要它的使用可能对人体有害,都必须禁止在该领域使用。例如,塑化剂在工业使用中虽然具有一定必要性,却不能进入食品生产领域。
有报道称,由于技术限制,目前我国2200种食品添加剂中,有检验标准的只占总数的近四成。这也就是说,食品添加剂中有六成无法检测。从技术上讲,这可能没错。但如果从上述角度讲,这么说却是错的。因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具有必要性另说,食品安全只有而且必须遵循一个标准,这就是食品添加剂不能对人体有害。不管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有多复杂,也不管生产商在工艺上如何进行保证,这一点都不允许打折退让。对于老百姓来讲,问题就是这么简单。老百姓不可能自己去了解每种食品的工艺流程,更不可能知悉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化学成分,但这东西不能对人体有害,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1、教育孩子时时、处处提高警惕,树立食品安全防卫意识。
2、帮助孩子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日常的食品安全知识。
3、教育孩子学会辨别常见的隐患食品的知识和技能。
4、不准孩子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5、上学、放学,不让孩子购买小商店、地摊等的不安全食品。
6、不准孩子在居住区周围的非法营销点购买没有防伪标志的任何有隐患食品。
7、教育孩子不购买没有安全防伪标志的饮料、早餐、豆奶食品等。
8、教育孩子不使用别人给的不安全食品饮料豆奶制品等。
9、严格监管好孩子的零用钱,不乱吃乱喝。
10、认真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本责任书从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学生签字):乙方(学校公章)
传统食品是一种以师承经验型技艺支撑的加工食品。许多传统食品世代相传,长期为一定的人群习惯食用,具有“习惯成自然”的天然可接受性而拥有广泛市场。在某些环境里,传统食品甚至可成为支撑中国的饮食文化的物质代表,因此传统食品安全的监管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传统食品监管的特点
饮食习惯是历史的偶然,“它传达着或表象着从任意的价值观或不可解释的中引出的信息”。在很多时代下,食物是信仰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些食物往往可以以传统食品为代表象征。正是由于传统所具有的历史文化因素,而使得其在食品安全的监管过程中呈现出相应的工作特点:
(一)尊重文化习俗,强调卫生标准
传统食品是我国饮食文化的亮点,但是缺少定性和定量的各项技术判定指标给食品安全带来巨大风险。我国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中第二十六条指明: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在实际生活中,判定“质量不合格”并不等于“不安全”,而“质量合格”也不等同于“安全”。这种矛盾在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中,是惯常的情况。
鉴于传统食品的文化属性突出,民间对此类产品的消费多受文化情感因素的影响,对于食品的生产状况多持“宽容”态度,甚至有“不干不净吃了没病”、“老一辈人都这么吃过来的也没发生什么问题”的思维惯例。而在监管工作上,食品安全的监管重心在于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上,而这种安全的前提是:食品的卫生必须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传统食品的监管中,质量安全的监管往往落脚于食品卫生质量的保证上,传统食品安全的监管的基点切入就是食品安全的卫生标准的保障上。
(二)区分工艺水准,注重生产标准
传统食品是以师承经验型的技艺支撑的加工食品。因此,产品质量不仅受控于生产原料的质量情况,制作者制作技艺的高低也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优劣。在现代食品生产工业化发展的进程中,传统食品行业也势必要朝规模化工业生产发展,这使得彼时师徒传承的制作技艺必须逐步转向标准化的生产工艺,并逐步量化为可普及创新的制作规程。因此,在传统食品的安全监管中,不但在原料食材质量上有严格的理化指标判定标准,在生产工艺的技术上也应有明晰的规范界定,而此类管理必须依赖已有明确的工艺制作规程或生产标准的前提之上。
二、传统食品监管的标准困境
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因此,具有法律属性的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则必须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尽管我国食品类国家标准有1700余项,其中强制性标准有370余项。但是食品行业标准空门、重叠、矛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管执法的有效性。
(一)标准内容的不完备
随着食品生产规模的大幅扩张,社会对食品安全技术标准需求快速增长,生产经营者常常因没有明确标准而苦恼,传统食品的标准空白尤其突出,例如“老酸奶”等一些传统食品均无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支持,现存的食品标准体系无法为监督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有效的执法依据
(二)已有标准的内容尚不够科学
不同的生产者对食品标准的使用成分和技术数值的分歧巨大,尤其是在人为划分种类之后,鉴于不同成分的调配和工艺的区别,这种争执更为激烈。我国白酒行业此类问题尤为突出,显然,这意味着现存的食品标准存在着诸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同时,标准的不明确性也直接影响了监管结果的判定。
(三)标准体系仍然存在混乱情况
尽管《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业已对现行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强制性质内容进行清理,但以目前情况而言,一类产品有多种或多个标准、多类产品采取同一个标准等情况仍未有解决,此类问题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选择性困扰在短期内将无法根除。
(四)标准和监管法规制定不配套
许多标准和法规都由监管部门自己制定,制定部门往往从一己部门利益考虑,不考虑与其他标准和法规的衔接和配套,经常造成标准的重叠和矛盾,而造成监督执法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就存在执法层面的内容错位现象。尽管有食品卫生标准,由于行政权限的划分,食品生产监管由质监部门承担,而两者使用的监督标准不同,则监管方式和内容,乃至最终结果均有较大的差异。
三、监管标准之困的出路建议
(一)标准法典化
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TO)共同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世界食品供给的质量和安全有着巨大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在其两项协定(SPS,即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TBT,即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都明确了食品法典标准的准绳作用,且已成为各国食品专家、制造商、政府官员和消费者在考虑食品有关事宜的最终参考依据。早在2009年,CAC已制定了8000多个国际食品标准、3274个农药残留限量、1005个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
显然,中国的食品标准在行政监管的执行性上未被赋予相应的强制力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其使用地位常常屈于规章之下。在已有规章和标准相左的情况下,多数执行部门往往选择部门规章优先。也正是这种不规范的定位,使得标准在监管过程中长期处于一种“用了也白用”的尴尬境况。食品标准法典化,即将食品安全标准提升至与法律法规等同的法律地位。标准法典化要求标准不仅要内容完善,体系完整,更需要将其监管参照的强制性充分体现,在内容的制定上要求有更为审慎的态度和严谨地编写水平。
(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的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范畴。因此,各国对涉及到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都是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强制执行,尤以美国、欧盟、日本对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及卫生要求最为严格,涉及食品的技术法规均在200个以上。
法律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基准,但是在特定的时期内,法律制度必然存在漏洞,其发展演变始终处于“发现―完善―发现”的循环链条中。因此,法律的市场约束始终都是滞后的,诸多市场突发因素是法律无法一言概之的。因而,大部分的法律条款只做原则性定性而不做执行性的详细解释。实际上,在基层监管执行层面,一线执法现场的情况变化多端,执法管理的手法需要执法人员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而执法手段的界限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当法律界定范围不明晰的情况下,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将无限放大,一方面可导致了行政执法的权力滥用,另一方面也可能令执法者对边缘性问题无从下手。由于对职业风险的防范,大部分执法者对于法律界定空白处都持以避让态度,从而形成执法监管真空,造成了法律强制力的“脱节”。法律界定了基准,但是发挥法律的强制力需要有完整的权力传承体系。这种法律强制权的传承续接则依赖于各级各部门的相关法规、规章的及时跟进与补充。
参考文献:
1 佚名,那些关乎餐桌安危的条条框框―漫谈中国食品标准,品质.文化,2011年7期,56-59
2 阮赞林,鼎力齐心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食品安全标准与消费者权利保护,质量与标准化,2012年3期,10-12
3 张卫兵,基层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情况简介,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1年2卷2期,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