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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风险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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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风险论文

第1篇:经济风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国际金融风险;风险指标体系;监测预警模型。

经济全球化是新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根本特征,也是不可逆转的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总趋势。金融国际化、金融自由化将推动各国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结构走向趋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在金融效率提高、金融和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同时,我们所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也将加大,防范与化解国际金融风险成为金融工作的重点。为此,在搞好自身的金融安全、确保国内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正确选择适当的汇率制度、准确掌握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的进度、选择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组合等前提下,通过国际金融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建立一个完善的国际金融体系十分必要。为了更好的防范和管理国际金融风险,本文提出了一个国际金融风险监测预估模型。

一、建立一个金融风险的监测预估指标体系

根据规范性、综合性、灵敏性、互补性和可操作性等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结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6年建立的金融市场预警系统要求182个成员国及时提供重要指标,我们在预警体系建立的构想中,除了要求各国宏观经济指标的资料外,还应该有反映金融体系变化的指标以及地区外部环境的指标。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宏观上监测、防范金融风险,应设置一些与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反映金融体系变化的金融相对量预估指标。这一指标体系应包括三大部分指标:国内宏观经济指标体系、国内金融风险指标体系和金融风险外部环境指标体系。三类指标具体内容如下(各个指标后面的字母数字是为下面计算风险当量所设定的代号):

1.国内宏观经济指标(G1)。大体上包括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G1.1);通货膨胀率(%)(G1.2);货币供给增长率(包括M0、M1和M2的增长率)(G1.3);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之比(G1.4);国内储蓄占GDP之比(G1.5);外商直接投资额占GDP之比(G1.6);出口占GDP之比(G1.7);外汇储备所能支持进口额月份数(G1.8);经常项目赤字占GDP之比(G1.9);外债结构指标(G1.10)(有:外汇储备占短期外债之比(G1.10a),短期外债占外债总额之比(G1.10b),负债率(G1.10c),偿债率(G1.10d));总外债与出口值之比(G1.11);国际储备与进口值之比(G1.12);货币化程度指标,即M2占GDP的比例(G1.13);实物资本与金融资本或虚拟资本的比例(G1.14);消费率或积累率(G1.15);货币汇率波动幅度(G1.16)等。

2.微观金融风险指标(G2)。大体上包括资本充足率指标(G2.1);流动性风险指标(G2.2)(包括:存贷款比例(G2.2a),资产流动性比例(G2.2b),备付金比例(G2.2c));银行不良贷款比率(G2.3)(包括:损失类贷款比率(G2.3a),可疑类贷款比率(G2.3b),次级类贷款比率(G2.3c));金融机构海外借款占总存款的比例(G2.4);金融机构向房地产行业放款占总放款比例(G2.5);银行同业市场资金拆借利率波动率(G2.6);银行业风险监测性指标(G2.7)(有:加权风险资产比例(G2.7a),外汇资产比例(G2.7b),利息回收率(G2.7c),资产利润率(G2.7d));国内证券市场吸收的外国资本数额(G2.8);股票市场股价指数变动率和日均交易量(G2.9)等。

3.外部环境指标(G3)。大体上有国际资本流入流出量(G3.1);国际资本在地区结构分布方面的变动(G3.2);主要相关国的短期利率和汇率变动(G3.3);主要相关国与本地有关的金融、贸易和投资政策的变动(G3.4);主要相关国对本地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变动(G3.5)等。

但在评价时应注意上述各项指标尤其是经济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数值是不相同的。也就是说,其横向可比性与纵向可比性都不是很准确。

二、建立量化分析模型

定量地测定国际金融风险当量(Riskexposure)是建立预警体系的客观要求,注意到上述指标体系框架中,大部分指标存在有经验数据,这对我们采用专家评判求得客观结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考虑到各指标对总体金融风险贡献的非线性性,我们的量化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单指标超限预警检验和综合预警评判。

1.单指标超限预警检验

当某一项指标值极为突出,此时无论其它指标值处于何种状态(良好或突显),都有极大可能引起国内或国际金融风险,即此时的国际金融风险当量主要取决于此项指标值,与其它指标值关系不大。这是由指标体系结构的非线性引起的,但我们也因此可将复杂的评估体系简化为单指标检验和评估。

例如:当资本充足率指标大大低于8%时,则认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将有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再如,当偿债率大大超过20%时,同样应该引起决策层注意。

此步骤虽然简单,却很重要,因为它是下一步得以执行的先决条件。我们这里判断“极为突出”的基础是经验值,是人类长期知识积累的结果,也可以认为当指标值超出经验值范围时,被认为是不能容忍的,相应的国际金融风险当量可以认定为最大值。

2.综合预警评判

单项指标检验剔除掉了指标间的严重非线性关系,使此步骤内所研究的指标值均处于正常范围内。但同时这一范围内各指标间关系高度相关、相互影响,单独那一指标均无法形成对国际金融风险的独立判断。为此我们利用专家知识,借助层次分析工具,构造综合预警评判模型,方法如下。

设国际金融风险当量为R,则R=w1G1+w2G2+w3G3(1)

其中G1、G2、G3分别前述的一级指标,而w1、w2、w3为对应的权重。权重的确定是专家综合判断、填写判断表的过程,在一般管理方法书籍中均可找到,不再赘述。

而(1)式中的G1、G2和G3分别为

G1=w1.1G1.1+w1.2G1.2+…+w1.16G1.16(2)

G2=w2.1G2.1+w2.2G2.2+…+w2.7G2.9(3)

G3=w3.1G3.1+w3.2G3.2+…+w3.5G3.5(4)

(2)、(3)和(4)中的W1.1…W1.16,W2.1…W2.9和W3.1…W3.5为对应的二级指标的权重。

同理,二级指标G1.10、G2.2、G2.3和G2.7分别为

G1.10=w1.10aG1.10a+w1.10bG1.10b+w1.10cG1.10c+w1.10dG1.10d

G2.2=w2.2aG2.2a+w2.2bG2.2b+w2.2cG2.2c

G2.3=w2.3aG2.3a+w2.3bG2.3b+w2.3cG2.3c

G2.7=w2.7aG2.7a+w2.7bG2.7b+w2.7cG2.7c+w2.7dG2.7d

式中所有权重确定方法是统一的层次分析法,其优点在于能对专家判断的一致性进行检验,避免出现对复杂问题的某一方面的偏见。

至此,总的国际金融风险当量R可以表示为指标的逐层加权和,具体预警和监测时只需搜集最基层指标(如G1.4、G1.5、G2.2a等不再分解有下层指标的指标)的现实值,逐层代入上述公式即可得R。

需要注意的是,对基层指标值,实践中应该加以归一化处理,即把所可能出现的取值范围等比例折算到0到1区间内,这样处理使得各指标值均为无量纲单位,且结果值R也在0到1范围内,保证了综合评判R,进而进行预警和监测的规范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体系模型体现了规范性、综合性、灵敏性、互补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要求。此外,我们还应注意:上述数值权重值不仅取决于专家的知识,也随不同国家和地区及时段而异。[NextPage]

三、金融风险预估监测体系模式的运作

当然,仅有预警指标(甚至说这些指标还不够完善),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制度体系,便难以对国际金融运行实行有效的监督,所以,建立起金融风险预警组织和监督机构,并健全法规形成预警制度体系,最后形成国际性的金融风险预警网络。

金融业本就是一个技术性强、利润丰厚、竞争激烈因而存在高度风险的领域。想造就一个无风险的金融运行体系,这在任何国家都无实现的可能。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集合风险、管理风险、谋求盈利的金融组织存在的原因。所以,追求金融安全只能是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可能引致危机的临界点以下。为了阻止金融风险向金融危机转化,从统计角度来考察,主要是建立金融风险的监控和预警系统的指标体系,监测可能产生金融风险的动向与征候,及时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在我国构建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应建立严格、完善的统计报告报表制度;各层次的监测预警组织机构在收集到各阶层被监测金融机构上报的资料后,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并运用金融风险预警指标,预测出各家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程度,然后找出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及时将金融风险反馈给金融机构,向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发出警号,提醒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予以高度警惕,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其金融风险,政府根据金融企业风险程度的差别而实施分类管理。

图金融风险预估监测体系模式的运作示意图

第2篇:经济风险论文范文

外汇风险是有多种类别的,对不同类别的外汇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对于实现有效的风险防范是有帮助的。在国际贸易中三种外汇风险最为典型:交易风险、会计风险和经营风险。所谓交易风险主要是指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由于汇率的变化而导致企业的应收账款和应付债务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汇率变动之后会使得企业的实际收益变小,这是外贸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的一种风险。会计风险本身又可以叫做账面风险、转换风险以及折算风险。这种风险通常指的是汇率变动导致资产负债表中外汇项目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果企业以外币来计算企业资产负债等财务情况时,在转换为本国货币的过程就有可能产生账面的变化,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对企业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这是我们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的一点。会计风险是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来防范这种风险。经营风险指的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不可预料的汇率变化使得企业未来收益发生变化的风险。汇率发生变化之后,企业的生产成本将会发生变化,企业的产品市场价格也是不同的,汇率的变化最终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经济收益。经营风险也是经常遇到的一种风险,这种风险值得充分重视。以上三种风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风险,这三种风险各有特点:经营风险则是动态的,具有动态性和主观性,无法具体衡量,而交易风险和会计风险是可以根据工具计算出来的,是有具体数字的;三种风险发生的阶段也是不同的,交易风险主要产生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会计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中,经营风险是企业经营收益的外汇风险,会计风险和交易风险主要是在过去某一时点发生的风险,经营风险则是公司将来某一时段内可能出现的风险;三种风险造成的影响也各不相同,经营风险是实实在在的风险,它会对企业的真实收益产生影响,而会计风险通常只会影响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对企业的损益的影响只是反映在于账面上的,交易风险所造成的影响则主要从企业交易中来评估,同时也可以从企业经营角度来判断它的损益结果。

二、不同企业面临的不同形势

(一)跨国企业

跨国企业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形式,跨国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务管理。汇率变动将会使跨国企业的财务预算变得十分困难,企业的经营成本也将会明显增加。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企业持有的所在国的证券资产遇到的汇率风险,这种风险对跨国企业也会产生重要影响。汇率变动会产生折算风险和折算损益,这需要我们充分考虑。二是多种货币经营所带来的风险。跨国企业内部经常是采用多种货币来经营,国际上货币比价的波动非常频繁,这会给跨国企业会计年度结算产生重要影响。三是企业策略的选择。汇率变动会对企业经营战略及策略造成一定影响,增加企业生产成本,企业生产流程工艺以及技术都有可能受到影响,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影响到企业产品在海外市场的销量。

(二)进出口企业

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是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典型特征,这也就决定了外汇风险对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影响非常大。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进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经营风险和交易风险。价格优势是当前我国进出口企业的主要优势,但是进出口商品价格受汇率影响较大,汇率一旦发生变动,如本币升值之后会导致出口商品价格上升,而涨价之后企业就会丧失很大部分的市场,这是当前我国进出口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该采取专业措施来予以应对。

(三)境内经营企业

境内经营企业也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角色,境内经营企业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经济风险。汇率变动会对企业生产产生间接影响,这也会最终影响到它的生产经营,有的甚至会影响到整个产业结构。

三、外汇风险的防范

(一)采取有效的短期策略

防范外汇风险的短期策略有很多,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前或者是推迟结算。在交易过程中一旦预期货币将会升值或者是贬值,企业就需要提前或者推迟相关账款的收付工作,通过改变外汇结汇时间来避免外汇风险的影响。二是对销售价格进行合理调整。对销售价格调整的主要目的是要把外汇风险分摊到价格中,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有效减少外汇风险。交易双方可以专门设置价格调整条款,根据这一条款来调整基本价格,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能够有效弥补汇率造成的影响。三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风险。当前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才刚起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多空白,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造成的。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成熟,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或组合,如外汇期权、货币互换以及掉期交易等来规避外汇风险已经成为了企业切实可行的方法。

(二)中长期策略

第3篇:经济风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风险投资经济增长格兰杰因果检验

经验和统计资料表明,风险投资的发展对就业、经济增长、技术进步等具有重要贡献,特别是在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美国。风险投资加速了高技术的产业化和商业化进程,促成了新兴产业的成长和发达,并因此而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娱乐和社会交往方式。本文拟以美国为例,运用格兰杰因果检验、回归等计量方法对美国风险投资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政策建议。

一、美国风险投资发展概况

美国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源于1946年“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mericanResearchandDevelopmentCorporation,简称ARD)的成立,标志着风险投资进入组织化和制度化发展的新阶段。1958年,为了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SBIA),授权中小企业管理局制订和实施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设立政府风险基金,引导和促进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风险资本市场,支持企业的早期发展并帮助创建新的企业。在该计划的鼓励下,中小企业投资基金发展迅速。从1959年到1963年的5年时间内,全美就有692家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在中小企业管理局登记注册,资金总规模4.64亿美元,其中公开募集的投资公司47家,募集资金3.5亿美元。

然而,由于存在一些内在不足,中小企业投资基金经过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以后很快就陷入了困境。到1977年,全美风险投资总额仅5000万美元。为了挽救毫无生气的风险投资行业,美国国会在1978年至1981年4年间连续通过了6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案,分别是:1978年的收入法案,将资本增值税从原来的49.5%下降到28%;1979年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谨慎人条款,修正了1974年制订的退休收入保障法案中有关投资指南的规定;1980年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将风险投资公司重新划归为商业性开发公司;1980年的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安全港条款规定,消除了其接受退休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时所承担的巨大风险;1981年的经济复苏税务法案,进一步将资本增值税从28%降到20%;1981年的《激励股票期权法》,允许股票期权的持有者在行权以后再交税,并降低了税费标准等。正是这一系列法律与政策上的调整为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加之受70年代末风险基金投资于苹果、英特尔和联邦快递等获得了不菲业绩的激励,从80年代初开始,美国风险投资业步入复苏和快速增长时期。

1990和1991年,美国经济全面衰退,社会对风险资本需求明显减弱,大量机构投资者的资产也频频出现质量问题。但随着1992年美国经济逐步复苏并进入一个持续稳定增长时期,加上1992年以来美国政府对50年代确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有效地实现了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复兴,经济的持续景气和企业股票上市的热潮再次推动美国风险投资业的持续增长。1992年,美国会通过《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除解决了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一些结构性问题外,还提出了“参与证券计划”,即小企业管理局以政府信用基础,为那些从事股权类投资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公开发行长期债券提供担保,而且长期债券自然产生的定期利息也由小企业管理局代为支付,从而大大改进了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方式。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ationalVentureCapitalAssociation,NVCA)的统计结果表明,到2000年,美国风险投资额达到1048.274亿美元的历史记录,创造了430万个就业机会,7360亿美元的国民收入,分别占全美就业机会的3.3%和国内生产总值(GDP)的7.4%。1999年,美国风险投资的平均收益率曾经达到165.3%的历史记录。但2001年以后,由于新经济泡沫破灭,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再次进入低谷,2003年后回升迹象向好。

二、美国风险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检验

为了充分说明风险投资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本文以美国为例,选择了美国1990年至2003年14年的风险投资额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情况来论证分析。我们首先检验两个经济时间序列是否存在伪相关问题,因为通过大量的实证分析表明,经济意义上几乎没有联系的序列却可能计算出较大的相关系数,这对我们的实际研究结果是毫无意义的。本文采用格兰杰(Granger)因果检验法来检验X对Y的解释程度(其中Y代表国民生产总值,X代表风险投资)。

表1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

原假设F统计P值

Y不是X的格兰杰成因1.326190.38306

X不是Y的格兰杰成因2.067790.24719

注:以上分析用EVIEWS3.1软件计算得出。

可见,对于X不是Y的格兰杰成因的原假设,拒绝它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只有0.25,表明X不是Y的格兰杰成因的概率较小,拒绝原假设,表明至少在95%的置信水平下,可以认为X是Y的格兰杰成因。同样对于Y不是X的格兰杰成因的检验概率只有0.38,也拒绝原假设,表明至少在95%的置信水平下可以认为Y也是X的格兰杰成因。通过分析得出,序列X和Y都能提高彼此的被解释程度,风险投资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有相互反馈关系,风险投资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发展又为风险投资业的繁荣创造了条件。

我们用国内生产总值(GDP)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风险投资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可以列出其线性模型式表示如下:Y=AX+B,式中:Y——国内生产总值(GDP),X——风险投资额,A、B——待估计的系数。将美国1990年至2003年风险投资额和国内生产总值28个样本在Eviews软件上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进行运算,估计结论为Y=0.158804X+14.41221,其中R2=0.818469,相关系数r=0.8824,T统计值为62.5209。从估计结论可以看出,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增长有严格的正相关,两者相关的概率达到0.88。通过回归方程粗略看出风险投资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风险投资每增加1%,国民生产总值增加0.16%,拟合系数R2为0.818469,回归效果较好,T值显著性通过检验。除了定性分析外,西方学者对风险投资的作用也进行了大量定性研究,具体来讲,风险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表现在多个方面:(一)风险投资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根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研究报告,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保持着一个稳定的增长率。在对美国风险资本经济影响的7次年度调查中发现,创业企业在第一个营业年度平均拥有员工21人,到第八个营业年度平均员工达到184人,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一般企业。另据一份对500家受风险资本支持的创业企业的调查显示,1991-1995年,这些企业提供的就业机会每年以34%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财富500强企业每年以4%的速度在减少工作职位。[③]通过调查得知,在就业增长较快的主要行业中,几乎都得到了风险投资直接或间接的支持。当然,不同的行业在创造就业机会上又会有所不同,计算机软件行业可以说是一枝独秀,由风险投资支持的软件企业雇用了88%的软件工作人员。

(二)风险投资拉动销售收入的增长。风险投资支持的各个行业中的企业在拉动企业销售收入增长方面明显优异于缺乏风险资本支持的企业。1975-1995年的20年间,美国最成功的24家生物科技和信息技术公司的营业额增长了100倍,而这些企业绝大多数都曾经得到过风险资本的支持。特别明显的是软件行业,通过对2000-2003年美国软件行业销售的调查,风险资本支持的软件行业产值增长达到31%,而与此相对应的整个软件行业的增长率却只有5%。在某些风险投资特别青睐的高技术行业,风险资本的支持更是明显,而这些行业的销售收入增长也非常迅速。

(三)风险投资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兴旺。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高新技术发展的高创新性、知识密集性、高风险性等决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很难像其它一般成熟产业一样从传统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投资应运而生。风险投资对R&D成果的转化进行投入,提高了成果的转化率。支持创业成功,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在科技成果、创业人才以及资金的混合体中,风险资本投资是关键的一分子,正是这种混合体促进了新兴产业的发展。仅1987年至1996年,美国风险资本家向包括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及服务、通讯等在内的信息技术产业投资就从21亿美元增加到1996年的48亿美元,年均增长7%,信息技术产业的总产值从2175亿美元增加到4445亿美元,年均增长6.5%。

三、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的政策建议

我国的风险投资目前虽有一个旺盛的发展格局,但并没有真正形成一个产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障碍:宏观方面存在风险投资发展的制度障碍,具体表现在缺乏有效地推出渠道和退出制度、现行法律和政策不配套所形成的制度缺陷、政府定位不准、参与方式不当等;微观方面缺少风险投资对高技术产业支持的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主要表现在高技术产业的高风险性和低成功率、缺乏真正的风险投资家、单一的风险投资企业制度等。认识到风险投资对经济发展、高技术产业的重大贡献,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势在必行。

(一)营造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制度环境。Bygrave和Timmons(1992)对美国风险投资的外部环境进行了全面的审视和考察。他们指出,风险投资业的内核由资本、人、产品和服务市场以及支撑组织构成。风险投资所处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政府环境、文化环境、智力支持、地区差异等。在营造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中,政府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要采取倾斜政策对风险投资业进行扶植,如对风险投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和政府补贴、优先采购国内高科技创业企业的产品、以出口信贷方式积极支持高科技创业企业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等;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风险投资有效的退出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利用科研机构、大学、专业人才的智力支撑作用,进行全方位的合作;改变凭关系进行投资的行为,由市场来决定投资的去向等。

(二)风险投资的产业化、市场化和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商业化紧密联系。风险投资产业化、市场化过程,客观上能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目标。风险投资在投资运作上一定要面向市场,按市场需求选择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项目,同时按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建立风险投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等。风险投资和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和商业化紧密联系,可以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带动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比如受市场影响,出现热门行业投资过度,而一些有前途的技术得不到足够的资本,风险投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可以通过合理分析受资行业的结构,对受资行业的投资进行平衡。另外,风险投资业和高技术产业的紧密结合可以加快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和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三)构建我国风险投资对高技术产业支持的有效模式。风险投资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环境、文化环境、智力支持、资源、市场等因素的正式和非正式约束。根据这些因素,我们从生态学发展的角度来构建一个风险投资发展对高技术产业支持的生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金融支持、技术专长、知识等各个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循环反复。风险投资对高技术产业的支持不仅仅局限在资金的投入上,风险投资家往往还肩负着为风险企业输入管理技能、知识经验、市场资讯资源、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等重任,同时通过高技术产业投资的平台和科研机构、大学保持紧密联系,获得源源不断的智力资本支撑,促进知识、经验、人才等合理流动,及时了解技术、科研成果的最新动态从而进行新一轮的投资。

参考文献:

1.AndrewL.Zacharakis.Thedevelopmentofventurecapital-backedinternetcompanies,JournalofBusinessVenturing18(2003).

2.VentureImpact2004venturecapitalbenefitstotheU.S.Economy,GlobalinsightstudybyContentFirst,NVCA.

第4篇:经济风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

第5篇:经济风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证券经营机构经营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685(2000)06-0048-02

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风险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主观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经营机构自身的管理、操作失误引起的损失;客观原因引起的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市场不可预见、客观因素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一、证券经营风险的种类

证券经营风险从证券经营机构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经纪业务风险和自营业务风险。由于证券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的性质、特征不尽相同,因此,引起风险的原因也不尽一致。

(一)经纪业务的风险

经纪业务风险指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买卖证券业务时,由于种种原因而对其自身利益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一般包括信用交易风险、交易差错风险、系统保障风险及其他风险。

1、信用交易风险

信用交易风险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经纪业务中由于给予客户融资而可能带来的损失。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一些证券经营机构为了争取客户,增加佣金收入,或者采取口头承诺方式,或者采取签订协议方式向投资者融资。与经纪业务的其他风险相比,信用交易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

2、交易差错风险

交易差错风险是指由于种种原因,交易结果违背委托人意愿而造成的损失。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买卖各种证券时,要经过开设帐户、填单、审查、输入、成交后清算、交割等系列操作环节,由于操作环节较多或管理不严,在操作中很可能出现失误,导致交易差错风险。

3、系统保障风险

系统保障风险是证券经营机构交易保障系统(如电脑设备、供电、通讯设施等)在容量、运用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从而完不成经纪业务而可能带来的损失。系统保障风险一般来自于硬件设备的容量、运营状况、业务高峰时的处理能力等方面。

4、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包括开户风险、服务质量风险等。

(二)证券自营业务风险

在证券自营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证券经营机构发生损失,这种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是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买卖的风险。自营风险一般可分为基本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

1、基本风险证券自营业务基本风险是指由于证券市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通过主观的努力也很难避免,而且这种风险与收益基本是对称的,即风险越大,收益越高;风险越小,收益越低。

2、经营管理风险证券自营业务的经营管理风险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自营买卖过程中因主观的经营水平不高、管理不善所带来的风险。

二、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社会经济发展

面对世纪之交的中国券商,应逐渐由粗放经营向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集约经营转变,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1、设立面向最高层负责的风险决策委员会。该机构对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规划,参与公司业务战略的制订,并对业务授权和限额指标进行审批。

2、风险决策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处理日常风险事务,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平行运作,其职责是制订风险管理程序,设置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或预警标准,进行风险检查、评估和审核,提交风险控制建议和风险控制报告。

3、依据管理职能设立若干风险控制小组。对每项具体业务、部门设定风险责任人,负责每项业务的日常风险控制,将风险控制延伸到每一项具体业务中去。

4、实行多线负责制。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按不同业务、不同地区划分。业务的开展依据需要分设不同的风险责任人,多线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控制。这种多线负责制可以有效地制约领导层一个人完全控制下级的情况,使领导层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以上风险控制构架的特点是:风险的监控渗透到每一项业务活动中,各项业务必须在业务指导部门、管理职能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三方的共同协调下开展,与矩阵式的经营管理体制相结合,形成一个多维立体型的组织构架。

三、加强自律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作为法人的自律管理方式,其核心是健全的内控制度。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所采取的一套制度,概指公司本身的组织规划,及其所采取的各种协调方法与措施。一般而言,各种管理办法、程序、规章及手册分散于各部门中,必须通过内控制度的原则加以贯穿,才能形成一个整体。

从广义的范围讲,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内部会计控制;(2)内部管理控制。前者主要是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提高会计系统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后者是为了增进经营效率,促进、监督并检查管理政策的实施,以保证经营活动达到预期的目标。

内部控制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套平衡机制。其基本原则是:(1)对各项业务根据需要划分作业流程,在每一流程中,设定若干责任人,负责检查该项业务有无差错,是否符合规定等。(2)不允许任何一项业务由一个人从头到尾包办到底,每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必须受到其他人对其所履行职责的检查核对;(3)重大业务决策不能由一个部门、一个主管、一支笔全权包办,应有横向部门予以评估确认。

证券经营机构应着眼于建立一个全方位、多视角的风险控制机制:

1、营业部授权经营,三权分离原则。券商要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分支机构实行授权经营制度,明确其业务范围。同时,营业部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电脑负责人三个重要职位,从人事组织上进行三权分离,即财务人员、电脑人员实行由总公司委派制,行政上分别归总公司财务部、电脑部管理,实行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对口部门的垂直领导,分支机构财务、电脑负责人的任免、工资奖励等与营业部脱钩,直接对总公司财务部、电脑部负责。

2、重要岗位轮换原则。部门负责人可考虑每二年到三年一轮换;财务负责人、电脑负责人也确定二年至三年必须轮换;而且,部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电脑负责人三人在同一部门中同时任职不能超过三年以上。作为重要岗位轮换原则的延伸,对某些关键岗位可实行“强制休假制”和“一天休假制”。

3、加大内部稽核审计力度,建立高效的稽核审计体系。稽核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内控的完善性及遵循情况进行检查。为充分发挥内部稽核的作用,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建立经常性稽核和专项突击审计相结合的稽核制度,扩大稽核审计的频率和范围,全面覆盖内部控制中的关键点和主要风险点。凡是有经营权、财权、物权、支配权的部门,除保证专项稽核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规性稽核。

4、资金结算实行法人统一结算制度,以利公司对清算资金的集中管理和及时监控,并且有效地防止营业部挪用客户资金。

第6篇:经济风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国际习惯法成本——效益分析

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水平日益腾飞,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可是这些都并不能否认我们每天处在一个无法衡量风险系数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现实。从非典到H1N1,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些都一直在告诉我们,风险是时刻存在的。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来越复杂,大自然的无情和新技术的适用都给人类带来潜在的风险。如何应对各种天灾或者人祸造成的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许多政府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环境法中“vorsorgepnnzip”这一概念,并逐渐发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如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就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保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控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伦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但是诸多学者均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即“为了保护环境,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能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只要存在严重的威胁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就不能被作为一个原因来推迟采取阻止环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其来自l998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承担证明责任。[2]在其他国际条约中也还有诸多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例如《联合国世界自然》中规定:“当潜在的不利影响为充分了解时,活动不应进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前言部分论述到:“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止‘采取措施来避免或最小化这种威胁’的理由……”[3];其他还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定义都大同小异,均旨在表述:科学并不能永远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以有效保护环境的角色,过度依赖科学证据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措施缓不救急,甚至适得其反。所以在科学上的依据尚未充分时,也应当适时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免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因而,风险预防原则便是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那些明显的确定的危险,而且对那些较小的缺乏科学确定性的负面影响也应谨慎处之。

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最具创新性和影响力的一项原则,并且在诸多国际条约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对此有学者评论到:“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4]可是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确切表述还尚未形成,由于各国的立场、利益各异,国际间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实质内涵、适用要件乃至其国际法地位均欠缺共识。所以,在国际上对于该原则的实际运用还存在许多需要不断努力的空间。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正如前文所述,风险预防原则仅是一个大的框架体系,具体的内容还需要不断地填充,所以在适用上还存在模糊性。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法律裁决上的不确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许多学者均提出了几项在其适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科学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学家对于人类活动对未来各种可能的情况还不能给予充分肯定,如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倍增后的全球与地区效果、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等,都属于科学的不确定性问题。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是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对某种活动或事物的危险或损害没有科学上的肯定性结论。鉴于这种危险的可能存在,我们理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积极阻止这种危险的发生。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根据常理推断,一项活动理应会造成某种环境风险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确的科学证据来证明该风险是否会发生;其二,某种风险将会发生或可能已经存在,但无法证明造成该风险的原因为何,即所谓的因果关系不明确。[5]

第二,风险评估的必要进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风险的不可避免,由此我们不得不对风险的系数值进行一定的评估,即对哪些风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准确的衡量。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风险阀值,[6]也就是说在哪一个维度范围内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在阀值之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阀值之下则可不作为。当然,阀值并非确定不变的,会随着每一项活动危险性增加的来降低其系数值,即高风险低阀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学者指出:对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如过度强调风险预防原则,将可能牺牲其它社会福祉,因此,如将其它社会、经济因素纳入考量,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将会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管理模式。[7]简单来说,就是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来阻止某一活动的进行时是否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经济的或环境的。风险预防原则似乎是保护一种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风险,但是它是一种粗略的、有时是建立那些各个目标的不正当的方法,这不仅是因为它可能甚至已经被强制运用在某些情况下,其中,风险预防原则很可能会伤害到子孙后代,损害而非帮助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8]对此,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也有所体现,其表述为: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见,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适用时,一定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确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举证责任倒置和严格责任原则的运用。即在对该项原则适用与否的问题上,应该由开发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不会引起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毕竟开发者掌握着较为全面的资料信息,加之通常开发者都是社会的强势方、经济基础扎实,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相对人掌握的信息相对匮乏,地位相对较低且经济基础薄弱,故很难举出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样一来,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相对人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在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过程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开发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此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也就是说,风险预防原则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了。同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障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也激励了预防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环境影响或后果的活动。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

目前学界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还存在一定争论,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法院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国际习惯法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常例”与“法律确信”。推之,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为各国所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导性的规则。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被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决上已经对此加以适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厂案件”中的运用。此外,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总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软法的性质,但是软法也是法律,也应该为各国所遵守,某些国家不遵守该项原则,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并非是该原则不具有约束力。

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确认为,虽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国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所以不能满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为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为指导性的规则成为判决案例的依据。

也有一些学者主张第三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也持这种观点。具体依据如下:[9]

首先,从国际条约来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里约宣言》、《鱼类协定》等等都对此原则有所表述,但是其内容仍不统一,这对于此原则的适用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国际条约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权威证据,但是不能据此就将不具备统一性的原则援引为指导性规则,否则将造成司法的不确定性。

其次,从国际判例来看,目前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案例:“MOX核燃料厂案”、“南方蓝鳍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荷尔蒙牛肉案”、“匈牙利诉捷克盖巴科斯夫——拉基玛诺大坝案”。这些案件中均没有直接表述为“风险预防原则”,而大多表述为“谨慎与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风险预防方法(approach)”[10]。

最后,从国内立法及实践来看,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有足够数量且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的国家实践,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如此实践,但至少部分国家应具有此种实践。[11]德国和瑞士最早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随后,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也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该原则正在被广大法院运用来作为裁判的依据。

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把其直接归入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过于草率,并且其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国统一,所以将其认定为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最具有合理性。

四.发展中国家在风险预防原则之下的“窘境”

从表面上来看,无疑风险预防原则起到预防性的作用,减少了一些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该原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等相关因素,可能导致处于不利国际环境中的发展中国家会因此而遭受发达国家的压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成为借口。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达到完全的了解,不确定性不可能从我们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确定性都是主观的评判。对于未来的决定,无论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确定性完全消除才做决定,实际是对现状的含蓄支持.或是维持现状的一个借口。风险预防原则就可能成为这样的借口。加之,发展中国家的财力、物力均不能与发展中国家堪比,所以该原则很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止某些措施实施的借口。

第二,贸易保护主义滋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设置的高壁垒,发展中国家一直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必然会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WTO的荷尔蒙案例中,美国认为欧盟有阻止海外进口的倾向,因为欧盟禁止牛肉进口,原因只是基于对牛饲料中荷尔蒙含量的担心,而这种担心又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不管是人、财、物方面都如此强大的美国都面临着这样的贸易壁垒,那么在国际社会中话语权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又如何争夺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张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即使被指责为贸易保护主义也在所不惜。但是,披着环保外衣的贸易保护主义却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风险,因为它破坏了环境风险评估系统的根基。如果基于经济的原因而忽视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科学结论,那么距离完全意义上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就不远了。

第三,风险预防可能带来新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风险,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时应用风险预防来阻止相关措施的实施反而会造成更大的风险。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相关产业采取措施,可发达国家却以风险预防为借口阻止其运行,潜在的风险被避免了,可发展中国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风险或许比实施该项措施还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电站的建设。尽管运营良好的核电站为那些旨在提高核电站安全系数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电站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还是不确定的,于是有人认为潜在的危险足以使我们采取措施停止核电站的运行。这样,核电站的风险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电站却有可能造成更危险的局面。预防措施本身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没有零风险的午餐”。风险预防原则还可能阻碍那些旨在解决风险的科研工作的开展,因为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假如初次实验失败就意味着放弃。[12]

五.生态文明建设下的中国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绿色文明的号召之下发展着我国经济,在绿色GDP的引领之下一步步向发达国家靠拢。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旗帜之下,同时也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言之,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经济规模,即使采用各种末端治理措施,也难以避免严重的环境影响。所以适时地引入风险预防原则无疑会对环保、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加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领军国家,在诸多条约都对风险预防原则加以阐述的大前提下,我国不可回避地要面临着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正如上文所诉,在风险预防原则面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为了极大程度地克服这些不利,对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验。具体应对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在与大国相抗衡的国际环境之下,如果总是被大国牵着鼻子走,难免会成为该原则的牺牲品。所以不断发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评估模式成为每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必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从科学的角度告诉大国,我所施行的每一项措施都是有科学依据的,都不会达到相应的风险阀值之上。在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总是凭借着自己的科学权威地位告诉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这也往往为大国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现在讨论火热的温室效应,究竟是大国的诡计还是实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国在说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评估体系,完善自己的科学技术,不断争夺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的国家谋福利。

2.综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对某项活动是否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评估中,必须考虑到该项活动的收益,或者说是禁止该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在作出每一项具体决策之前,都应该将社会的、经济的因素考量进去,不断地运用新的科学观点来对自己的决策加以考量,使得在应对发达国家的反驳上占有更加强势的地位。这样,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增强了管理者的责任感,也增强了管理过程的透明度,使得风险预防原则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超级秘书网

第7篇:经济风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国际习惯法成本——效益分析

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水平日益腾飞,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可是这些都并不能否认我们每天处在一个无法衡量风险系数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现实。从非典到H1N1,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些都一直在告诉我们,风险是时刻存在的。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来越复杂,大自然的无情和新技术的适用都给人类带来潜在的风险。如何应对各种天灾或者人祸造成的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许多政府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环境法中“vorsorgepnnzip”这一概念,并逐渐发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如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就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保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控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伦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但是诸多学者均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即“为了保护环境,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能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只要存在严重的威胁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就不能被作为一个原因来推迟采取阻止环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其来自l998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承担证明责任。在其他国际条约中也还有诸多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例如《联合国世界自然》中规定:“当潜在的不利影响为充分了解时,活动不应进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前言部分论述到:“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止‘采取措施来避免或最小化这种威胁’的理由……”;其他还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定义都大同小异,均旨在表述:科学并不能永远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以有效保护环境的角色,过度依赖科学证据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措施缓不救急,甚至适得其反。所以在科学上的依据尚未充分时,也应当适时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免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因而,风险预防原则便是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那些明显的确定的危险,而且对那些较小的缺乏科学确定性的负面影响也应谨慎处之。

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最具创新性和影响力的一项原则,并且在诸多国际条约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对此有学者评论到:“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可是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确切表述还尚未形成,由于各国的立场、利益各异,国际间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实质内涵、适用要件乃至其国际法地位均欠缺共识。所以,在国际上对于该原则的实际运用还存在许多需要不断努力的空间。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正如前文所述,风险预防原则仅是一个大的框架体系,具体的内容还需要不断地填充,所以在适用上还存在模糊性。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法律裁决上的不确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许多学者均提出了几项在其适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科学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学家对于人类活动对未来各种可能的情况还不能给予充分肯定,如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倍增后的全球与地区效果、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等,都属于科学的不确定性问题。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是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对某种活动或事物的危险或损害没有科学上的肯定性结论。鉴于这种危险的可能存在,我们理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积极阻止这种危险的发生。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根据常理推断,一项活动理应会造成某种环境风险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确的科学证据来证明该风险是否会发生;其二,某种风险将会发生或可能已经存在,但无法证明造成该风险的原因为何,即所谓的因果关系不明确。

第二,风险评估的必要进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风险的不可避免,由此我们不得不对风险的系数值进行一定的评估,即对哪些风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准确的衡量。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风险阀值,也就是说在哪一个维度范围内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在阀值之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阀值之下则可不作为。当然,阀值并非确定不变的,会随着每一项活动危险性增加的来降低其系数值,即高风险低阀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学者指出:对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如过度强调风险预防原则,将可能牺牲其它社会福祉,因此,如将其它社会、经济因素纳入考量,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将会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管理模式。简单来说,就是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来阻止某一活动的进行时是否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经济的或环境的。风险预防原则似乎是保护一种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风险,但是它是一种粗略的、有时是建立那些各个目标的不正当的方法,这不仅是因为它可能甚至已经被强制运用在某些情况下,其中,风险预防原则很可能会伤害到子孙后代,损害而非帮助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8]对此,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也有所体现,其表述为: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见,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适用时,一定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确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举证责任倒置和严格责任原则的运用。即在对该项原则适用与否的问题上,应该由开发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不会引起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毕竟开发者掌握着较为全面的资料信息,加之通常开发者都是社会的强势方、经济基础扎实,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相对人掌握的信息相对匮乏,地位相对较低且经济基础薄弱,故很难举出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样一来,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相对人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在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过程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开发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此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也就是说,风险预防原则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了。同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障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也激励了预防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环境影响或后果的活动。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

目前学界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还存在一定争论,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法院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国际习惯法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常例”与“法律确信”。推之,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为各国所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导性的规则。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被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决上已经对此加以适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厂案件”中的运用。此外,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总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软法的性质,但是软法也是法律,也应该为各国所遵守,某些国家不遵守该项原则,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并非是该原则不具有约束力。

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确认为,虽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国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所以不能满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为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为指导性的规则成为判决案例的依据。

也有一些学者主张第三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也持这种观点。具体依据如下:

首先,从国际条约来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里约宣言》、《鱼类协定》等等都对此原则有所表述,但是其内容仍不统一,这对于此原则的适用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国际条约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权威证据,但是不能据此就将不具备统一性的原则援引为指导性规则,否则将造成司法的不确定性。

其次,从国际判例来看,目前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案例:“MOX核燃料厂案”、“南方蓝鳍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荷尔蒙牛肉案”、“匈牙利诉捷克盖巴科斯夫——拉基玛诺大坝案”。这些案件中均没有直接表述为“风险预防原则”,而大多表述为“谨慎与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风险预防方法(approach)”。

最后,从国内立法及实践来看,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有足够数量且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的国家实践,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如此实践,但至少部分国家应具有此种实践。德国和瑞士最早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随后,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也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该原则正在被广大法院运用来作为裁判的依据。

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把其直接归入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过于草率,并且其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国统一,所以将其认定为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最具有合理性。

四、发展中国家在风险预防原则之下的“窘境”

从表面上来看,无疑风险预防原则起到预防性的作用,减少了一些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该原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等相关因素,可能导致处于不利国际环境中的发展中国家会因此而遭受发达国家的压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成为借口。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达到完全的了解,不确定性不可能从我们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确定性都是主观的评判。对于未来的决定,无论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确定性完全消除才做决定,实际是对现状的含蓄支持.或是维持现状的一个借口。风险预防原则就可能成为这样的借口。加之,发展中国家的财力、物力均不能与发展中国家堪比,所以该原则很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止某些措施实施的借口。

第二,贸易保护主义滋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设置的高壁垒,发展中国家一直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必然会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WTO的荷尔蒙案例中,美国认为欧盟有阻止海外进口的倾向,因为欧盟禁止牛肉进口,原因只是基于对牛饲料中荷尔蒙含量的担心,而这种担心又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不管是人、财、物方面都如此强大的美国都面临着这样的贸易壁垒,那么在国际社会中话语权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又如何争夺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张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即使被指责为贸易保护主义也在所不惜。但是,披着环保外衣的贸易保护主义却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风险,因为它破坏了环境风险评估系统的根基。如果基于经济的原因而忽视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科学结论,那么距离完全意义上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就不远了。

第三,风险预防可能带来新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风险,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时应用风险预防来阻止相关措施的实施反而会造成更大的风险。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相关产业采取措施,可发达国家却以风险预防为借口阻止其运行,潜在的风险被避免了,可发展中国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风险或许比实施该项措施还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电站的建设。尽管运营良好的核电站为那些旨在提高核电站安全系数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电站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还是不确定的,于是有人认为潜在的危险足以使我们采取措施停止核电站的运行。这样,核电站的风险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电站却有可能造成更危险的局面。预防措施本身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没有零风险的午餐”。风险预防原则还可能阻碍那些旨在解决风险的科研工作的开展,因为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假如初次实验失败就意味着放弃。

五、生态文明建设下的中国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绿色文明的号召之下发展着我国经济,在绿色GDP的引领之下一步步向发达国家靠拢。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旗帜之下,同时也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言之,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经济规模,即使采用各种末端治理措施,也难以避免严重的环境影响。所以适时地引入风险预防原则无疑会对环保、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加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领军国家,在诸多条约都对风险预防原则加以阐述的大前提下,我国不可回避地要面临着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正如上文所诉,在风险预防原则面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为了极大程度地克服这些不利,对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验。具体应对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在与大国相抗衡的国际环境之下,如果总是被大国牵着鼻子走,难免会成为该原则的牺牲品。所以不断发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评估模式成为每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必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从科学的角度告诉大国,我所施行的每一项措施都是有科学依据的,都不会达到相应的风险阀值之上。在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总是凭借着自己的科学权威地位告诉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这也往往为大国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现在讨论火热的温室效应,究竟是大国的诡计还是实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国在说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评估体系,完善自己的科学技术,不断争夺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的国家谋福利。

2.综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对某项活动是否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评估中,必须考虑到该项活动的收益,或者说是禁止该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在作出每一项具体决策之前,都应该将社会的、经济的因素考量进去,不断地运用新的科学观点来对自己的决策加以考量,使得在应对发达国家的反驳上占有更加强势的地位。这样,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增强了管理者的责任感,也增强了管理过程的透明度,使得风险预防原则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8篇:经济风险论文范文

摘要:本文分析了火灾风险评估概念的内涵,综述了以某一系统为对象的火灾风险评估的研究及目的,介绍了国内外较新的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方法。

关键词: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

一、火灾风险评估的概念

过去,人们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观推断来做出决策。随着计算机容量不断扩大和模块技术的发展,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和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技术作为复杂或重大事项决策的必要辅助手段,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间,在决策分析、管理科学、运营研究和系统安全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认知和应用[1]。

通常认为风险(risk)的定义为:能够对研究对象产生影响的事件发生的机会,它通过后果和可能性这两个方面来具体体现。风险概念中包括三个因素: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认知;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发生的后果[2]。因而,火灾风险(firerisk)包含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火灾危害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后果)双重含义[3]。

现在,在文献中可以看到的与“火灾风险评估”相关的术语有fireriskanalysis,fireriskestimation,fireriskevaluation,fireriskassessment等,但基本上火灾风险评估都是指:在火灾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火灾风险进行估算,通过对所选择的风险抵御措施进行评估,把所收集和估算的数据转化为准确的结论的过程。火灾风险评估与火灾模拟、火灾风险管理和消防工程之间有密切关系,为其提供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简单地如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表,复杂的就会涉及到概率分析,在应用方面针对的风险目标的性质和分析人员的经验有各种变化[4]。

较多的人倾向于从工程角度来定义火灾危害性(firehazard)和火灾风险(firerisk)。火灾危害性指:凡是根据已有的资料认为能引起火灾或爆炸,或是能为火灾的强度增大或蔓延持续提供燃料,即对人员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任何情况、工艺过程、材料或形势。火灾危害性分析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针对性,目的是确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发生的可预见性后果。这种设定的条件称为火灾场景,包括建筑物中房间的布局、建材、装修材料及家具、居住者的特征等与相关后果有关的各种具体信息。目前在确定后果方面的趋势是尽可能地利用各种火灾模式,辅以专家判断。此时,危害性分析可以看作是风险评估的一个构成元素,即风险评估是对危害发生的可能性进行权衡的一系列危害性分析。

从系统分析的角度来看,风险具有系统特性和动态特性。风险实际上并非某一单一实体或事物的固有特性,而是属于一个系统的特性。若系统发生变化,很容易就会使事先对风险所做的估算随之发生变化。火灾风险评估模式包括:系统认定,即明确所要评估的具体系统并定义出风险抵御措施的过程;风险估算,即设定关于火灾的发生几率和严重后果及其伴随的不确定性的衡量标准或尺度,计算和量化系统中的指标的过程;风险评估,对该标准或尺度进行分析和估算,确定某一特定风险值的重要性或某一特定风险发生变化的权重[5]。

二、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的意义及发展概况

在消防方面,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建筑设计性能化的发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评估日益受到重视,比如美国消防协会制定的“NFPA101生命安全法规”是一部关注火灾中的人员安全的消防法规,与之同源的“NFPA101A确保生命安全的选择性方法指南”,分别针对医护场所、监禁场所、办公场所等,给出了一系列安全评估方法,多应用于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评估方面[6]。

目前,我国在火灾风险评价方面的研究,大部分是以某一企业,或某一特定建筑物为对象的小系统。例如,由武警学院承担的国家“九五”科技攻关项目“石化企业消防安全评价方法及软件开发研究”,以“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等消防规范和德尔菲专家调查法为基础,设计了石化企业消防安全评价的指标体系,利用层次分析法和道化指数法确定了各指标的权重,采用线性加权模型得出炼油厂的消防安全评价结果[7]。以某一特定建筑物为对象的火灾风险评价也比较多,如中国矿业大学周心权教授,在分析建筑火灾发生原因的基础上,建立了建筑火灾风险评估因素集,并运用模糊评价法对我国的高层民用建筑进行了消防安全评价[8]。

与上述的安全评估不同,城市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的目的是根据不同的火灾风险级别,配置消防救援力量,指导城市消防系统改造,指导城市消防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必须考虑许多因素,即城市火灾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区域内所存在的对生命安全造成危险的情况、火灾频率、气候条件、人口统计等因素,进而评价社区的消防部署和消防能力等抵御风险的因素。除此之外,在评估过程中另一个重要的情况是要关注社区从财政及其他方面为消防规划中所要求的总体消防水平提供支持的能力和意愿。随着城市规模扩大、综合功能增强,在居住区商贸中心、医院、学校、和护理场所增多,评估方法还会相应的改变。现有的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方法主要出于以下两个目的:

(一)用于保险目的

在火灾保险方面的应用的典型事例为美国保险管理处ISO(InsuranceServicesOffice,ISO)的城市火灾分级法,在美国已经被视为指导社区政府部门对其火灾抵御能力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和自我评估的良好方法。ISO方法把社区消防状况分为10个等级,10级最差,1级最好。

ISO是按照一套统一的指标来对每个社区的客观存在的灭火能力进行评估,确定该社区的公共消防级别,这套指标来自于由美国消防协会和美国自来水公司协会所制定的各种国家规范。ISO对城市消防的分级方法主要体现在它的“市政消防分级表(CommercialFireRatingSchedule,CFRS)”上。CFRS把建筑结构、用途、防火间距与公共消防情况(用公共消防分级数目表达)相关联,再以统计数据加以调节后,来确定相应的火险费用。ISO级别仅被保险公司用作确定火险费用的一个成分。ISO分级系统虽然无法反映出消防组织的其他应急救援能力,但实际上也常用于各个区域的公共灭火力量的确定。

市政消防分级表从1974年开始使用,主要考察某城市区域的7个指标情况:供水、消防队、火灾报警、建筑法规、电气法规、消防法规、气候条件。随着技术进步,该表也不断改进。1980年版抽取了CFRS中对公共消防分级的方法,给出了修订后的灭火力量等级表,指标只包括前3项。被删除的指标或者确少区分度,或者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评估时太过于主观,而且74表格中包含许多评估标准是具体的规定,如果某一社区的情况没有满足这些规定,则归属为差额分,规定降低了表格可使用的弹性范围,无法正确评估情况和技术的变化。故而ISO分级表被视为越来越“性能化”[9]。

(二)用于消防力量的部署

当今的消防组织和地方政府要担负日益加重的安全责任,面对来自公众的对抵御各种风险的更多的期望,以及调整消防机构人员、设备及其他预算方面的压力,迫切需要确认某一给定辖区内的具体风险和危险的等级。

具体地说,城市区域风险评估在消防方面的目的就是:使公众和消防员的生命、财产的预期风险水平与消防安全设施以及火灾和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的种类和部署达到最佳平衡。

关于火灾风险对于灭火救援力量的影响,美国消防界对此的关注可以说几经反复,其间美国消防学院、NFPA等都做了许多工作。直至20世纪90年代,国际消防局长协会成立了由150名专业人士组成的国际消防组织资质认定委员会(theCommissionofFireAccreditationInternational,CFAI),经过9年的广泛工作,制定了“消防应急救援自我评估方法”,和制定标准的社区消防安全系统。另外,NFPA最终还制定了NFPA1710和1720两个指导消防力量部署的标准,分别帮助职业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和改进为社区提供的消防救援的水平。根据NFPA最近的调查,NFPA1710将在全美30500个消防机构中的3300~3600个得到正式的应用,也推广到加拿大有些地区[10]。

英国对消防救援力量的部署标准是依据内政部批准的“风险指标”,把消防队的辖区划分为“A”、“B”、“C”、“D”四类区域,名为“风险分级”系统。其目的是对消防队的辖区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辖区内的各种风险区域,进而确定该风险区域发生火灾后应出动的消防车数量和消防响应时间。1995年,英国的审计委员会了一份题为“消防方针”的考察报告,认为这种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建筑设施的占用情况、社区的人口统计情况和社会经济因素,也没有把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设施纳入考核范围。故而由审计委员会报告联合工作组与内政部的消防研究发展办公室一起,设立了一个研究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开发一套供消防机构划分区域的风险等级,对包括灭火在内的所有应急救援力量进行部署,用于消防安全设施的规划并能解决上述问题的风险评估方法,再对开发出的方法进行测试。最后Entec公司开发出了计算软件,并于1999年4月以内政部的名义出台了“风险评估工具箱”测试版[11]。

三、国内外近期的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方法

(一)国内的城市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方法

张一先等采用指数法对苏州古城区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级[15],该方法的指标体系考虑了数量危险性,着火危险性,人员财产损失严重度,消防能力这四个因素。1995年李杰等在建立火灾平均发生率与城市人口密度﹑城区面积﹑建筑面积间的统计关系基础上,选取建筑面积为主导参量,建立了以建筑面积为单一因子的城市火灾危险评价公式[12]。李华军[16]等在1995年提出了城市火灾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中城市火灾危险性评价由危害度﹑危险度和安全度三个指标组成,用以评价现实的风险,不能用来指导城市消防规划。

(二)美国的“风险、危害和经济价值评估”方法[13]

美国国家消防局与CFAI于1999年一起,在“消防局自我评估”及“消防安全标准”的工作的基础上,更突出强调了“火灾科学”的“科学性”,开发出名为“风险、危害和经济价值评估(Risk,HazardandValueEvaluation)”的方法。美国消防局于2001年11月19日了该方案,这是一个计算机软件系统,包含了多种表格、公式、数据库、数据分析方法,主要用于采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确定和评估辖区内火灾及相关风险情况,供地方公共安全政策决策者使用,有助于消防机构和辖区决策者针对其消防及应急救援部门的需求做出客观的、可量化的决策,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把消防力量布署与社区火灾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该方法的要点集中于两个方面:1、各种建筑场所火灾隐患评估。其目的是收集各种数据元素,这些数据能够通过高度认可的量度方法,以便提供客观的、定量的决策指导。其中的分值分配系统共包括6类数据元素:建筑设施、建筑物、生命安全、供水需求、经济价值。2、社区人口统计信息。用于收集辖区年度收集的相关数据元素。包括居住人口、年均火灾损失总值、每1000人口中的消防员数目等数据元素。

该方法已在一些消防局的救援响应规划中得到应用。以苏福尔斯消防局为例,它利用该方法把其社区风险定义为高中低三类区域,进而再考察这些区域的火灾风险可能性和后果:高风险区域包括风险可能性和后果都很大的以及可能性低、后果大的区域,主要指人员密集的场所和经济利益较大的场所;中等风险区域是风险可能性大,后果小的区域,如居住区;低风险区域是风险可能性和后果都较低的区域,如绿地、水域等,然后再把这些在消防救援响应规划中体现出来。

(三)英国的“风险评估”方法[14]

英国Entec公司研发“消防风险评估工具箱”,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评估方法的现实性,是否在一定的时限内能达到最初设定的目标。经过对环境、管理、海事安全等部门所使用的各种风险评估方法的进行广泛考察之后,研究人员认为如果对这些方法加以适当转换,就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对消防队应该接警响应的不同紧急情况进行评估。二是建立了表达社会对生命安全风险可接受程度的指标。

第9篇:经济风险论文范文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又是金融的核心。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其面临的最大风险是信贷风险,即贷款的信用风险。银行信贷风险是各种经济风险的集中体现,不仅影响着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而且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打乱市场秩序,造成经济动荡。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银行的信贷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受信主体的银行借款客户对硕士论文自己的经营状况及其信贷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真实情况更了解,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作为授信主体的贷款方银行则对客户的相关财务信息和风险了解不够,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引发受信主体信贷前的逆向选择和信贷后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而引发银行的信贷风险,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

而银行的信贷征信恰恰是解决信贷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最好方法。通过银行信贷征信,能够增加借贷双方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建立信用的记录、监督和约束机制,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本文正是基于解决银行信贷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的目的,期望通过硕士论文对国内外的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的比较,得出对于我国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有益启示。

1.2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我国和征信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结合本国银行业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以便能够对解决我国银行信贷风险问题和提高我国银行业竞争能力有所借鉴。

中文摘要

银行信贷风险是各种经济风险的集中体现,不仅影响着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而且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打乱市场秩序,造成经济动荡。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银行的信贷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引发硕士论文受信主体信贷前的逆向选择和信贷后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而引发银行的信贷风险,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