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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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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规范

第1篇: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范文

公共场所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场所的数量大幅增加,服务内容、经营形式趋于多样,对传染病预防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现在正值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入攻坚阶段,而目前公共场所中“五小”类经营单位占相当大比例,一方面经营单位的卫生设施简陋,另一方面从业卫生知识缺乏,操作技能不熟练,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出现两难。后续的长效管理如何建立,如何有效分配卫生监督力量,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改善我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推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市从现在开始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加强领导,精心策划

为在全市推行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我市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已成立了__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为具体操作规范和标准,有序开展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首先选择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待巩固和完善后再逐步推广到美容美发业、洗浴(桑拿)场所和游泳场所(馆)、歌舞娱乐场所、商场等其他公共卫生场所。重点从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建设、日常卫生管理入手,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和安全卫生意识,建立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信用体系和卫生监督长效机制。

制定标准,广泛宣传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分为培训、宣传动员、检查评价、卫生信誉等级的确定、公示、效果评估等6个阶段。目前,全市各县(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已组织卫生监督员集中学习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掌握了现场监督量化标准和要求,统一了评分标准和评审办法,同时完成了总体目标中住宿业等重点制定行业的摸底调查工作,把全市住宿业按照经营场所性质、规模和面积大小等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按行业发放了《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等表格。

此外,还通过培训宣传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目的、意义,评审程序和要求。

由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一种新的监督模式,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我市组织开展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培训。采用集中统一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项工作会议,集中培训。培训班通过宣讲量化分级管理的意义,提高培训班学员对搞好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企业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为使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家喻户晓,使消费者参与,还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量化分级管理,向社会广而告之,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监督,营造良好的氛围。例如,向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送达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其开(来源:文秘站 )展自查自纠,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同时还设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评查内容,更好地争取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主动投入到创a级的活动中。

动态监管,严格评审程序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级及监督频次分别为: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2年;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总得分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评定后,今年将在住宿业使用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笑脸、平脸、苦脸),使市民一目了然。

第2篇: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3篇: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范文

【关键词】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监督

1 公共场所范围与空气质量监测指标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公众是指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从属关系的个体组成的流动人群。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例如宾馆、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影剧院、图书博物馆、体育健身房、歌舞厅、超市商场、候诊室候车室、食堂饭店等。

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的重要根据是我国标准室内空气质量。综合各个大型公共场所的特点功能明确监测使用的指标:例如空气的温湿度、大小流速、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可以吸入的颗粒物、二氧化氮、笨、甲醛、挥发性物质、总数菌落等。

2 影响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的因素

评价公共场所空气质量一般选择微小气候与空气清洁程度。微小气候主要包括温湿度、气流速度、热辐射等因素。这些因素对人体产生了综合作用。其中温湿度带来了极为显著的影响。人体是通过辐射、传导与皮肤出汗向附近空气进行散热。较高或者较低的气温会促使人感到较热与较冷。人体较热时会造成散热不良进一步出现舒张血管、增速脉搏,甚至会出现头晕等系列症状。温度较低时,人体就会降低代谢功能,呼吸与脉搏也会缓慢,促使皮肤较紧,呼吸道减弱了抵抗能力。控制公共场所温度指标包含了出于保护身体健康而编制的保证热舒适感的最佳温度。另外,考虑到对称的热辐射以及分布均匀的温度时空,对垂直、水平温差以及昼夜温度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温度也显著影响了人体健康。湿度较大则会对人体散热蒸发产生抑制,使人感到不舒服。冬天温度较低,热传导加速则会使人感觉寒冷。当室内温度较低时可吸入尘在空气中中增加了浓度,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温度降低人的呼吸道粘膜将会散失很多水分,降低了防御能力,容易患感冒等疾病。影响人体舒适感的重要因素还有室内气流大小。最佳的风速不但有利于换气通风与净化空气,并且还能很好的刺激人体皮肤,有利于调节体温。

此外,影响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的因素还包括:一是大量人员流动,人均占有空间极小;二是吸烟和食品制作产生的烟雾加重了空气污染的程度;三是近些年来经济迅速发展,公共场所虽然安装了中央空调,但是缺少净化消毒空气的设备。在建设大部分公共场所的过程中忽略了通风设备。通过监测可知,这些公共场所的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全部超出了国家标准,环境中存在着较低的空气氧分压。人们长时间滞留在这种环境中会出现乏力、胸闷以及心慌等现象。

综合分析,公共场所日益凸显了空气污染问题。为了对人们的身心健康积极保护,迫切需要积极宣传教育,提升人们的环境意识。目前人们已经初步认识到大气和水污染,可是对于公共场所空气污染还是缺乏认识,因此需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公共场所空气污染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在对公共场所进行改扩建时应当注意配置相关的通风设施,并且应当由卫生部门实施卫生评价,以便保证公共场所空气质量。促使人们认识到良好的空气质量更加有利于身心健康。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和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提升公共场所管理者的素质。

3 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监督方法

(一)建立公共场所监测监督部门

1建立公共场所监测质检实验室

监测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的重要保证便是监测仪器,只有构建质检实验室,修改编制监测公共场所的各种规范、标准,检测公共场所监测仪器质量,积极认证公共场所监测水平,彻底确保公共场所监测质量。

2补充修订目前的规范

虽然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对现场规范监测发挥了关键作用,可是有些地方还是缺乏较强的操作性,实际监测过程中还是没有考虑到一些情况,有必要对其实行补充与修订,详细规定监测点的位置、高度、时间、数量等,使监测现场更加规范,可以获得更加准确的数据。

(二)安装公共场所自动监测设备

1自动监测空气质量装置的安装需要获得国家卫生部门认可。2每月自检至少一次,产生非正常运行或者事故状况,应当确保及时检查,并且储存相关的检查资料。3根据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装置的操作说明、养护制度要求实行管理工作,同时设置台账。4及时呈报监测数据,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装置申报有关的年检和验收等工作。

(三)制定相关技术正确使用中央空调

在目前无法改进中央空调的情况下,需要制定相关的技术要求:1制定预防空调通风系统方案和控制介空气疾病传播。2强化新风系统,加强空气在室内的流通。3保证清洁的空调机房与新风口附近环境,新风的引入需要达到卫生标准。4定期清洗消毒空调系统,运行空调系统之前必须更换与清洗过滤器和过滤网。5及时消毒清洗冷却塔和冷却水系统。6将空气消毒除菌设备安装在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内部。

(四)处罚有关违法规定的措施

1拒绝上报或者谎报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数据。2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自行改变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装置,同时获得的监测数据与现实情况严重不符。3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设备产生故障没有立即上报,没有经过批准自行停止使用或者采取对应的方法。4缺乏一定的条件造成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工作不能开展或者无法运行自动监测设备。5对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拒绝及阻挠或者在被检查过程中造假。

4 结束语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深入开展公共场所监测监督工作,人们逐渐开始提高了公共卫生意识,开始重视室内空气质量,由于公共场所环境污染带来的各类疾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工作,所以,全社会普遍关注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提高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确保人类身体健康,需要从根本做起,对各种室内建筑、装饰、使用工具所引发的空气污染严格进行控制,尽可能减少污染产生的根源,同时增加监督监测工作的强度,编制更加实际有效的监测监督标准,为人们制造一个清新美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第4篇: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范文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为了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公共场所中的实施效果,探讨高效卫生监督管理写作论文模式,我们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宁夏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评价体系。于2004~2007年在不断探讨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在自治区、固原市、吴忠市和石嘴山市旅店业、游泳等公共场所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及推广工作。

1对象和方法1·1对象分别在经济发达的自治区直管企业银川市、中等发达地区吴忠市、石嘴山市和欠发达地区固原市,共选择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试点企业98家,其中旅店业47家、洗浴场所19家、美容美发店24家、游泳场所8家。1·2方法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1]等标准制定宁夏旅店业、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游泳场所量化评分调查表。通过基线调查、宣传动员和培训、准备阶段、自查整改和现场指导、评估等阶段完成调查评估。1·3评分标准得分为总分的90%以上者,评为A级;得分为总分的70%~89%者,评为B级;得分为总分的60%~69%者,评为C级;得分为低于60%以下者,评为D级。1·4资料处理汇总整理调查评分表评分结果,用SPSS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和成效分析2·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评价情况本次共对自治区及吴忠、石嘴山、固原市98个公共场所(包括旅店业、游泳洗浴场所、美容美发)进行量化分级评分。其中信誉度A级31家,占31·62%;B级37家,占37·76%;C级23家,占23·47%;D级8家,占8·16%。其中旅店业、游泳场所信誉度A级所占比重较大(31·62%、25·34%),洗浴场所(7·15%)和美容美发业(6·07%)较少。2·2比较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和实施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后各项指标得分均有所提高。各项卫生管理指标测评得分率经x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1)表1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监督项目量化企业数①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银川750004)2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3公共场所各类指标得分前后测评结果比较实施量化后各项指标评分均明显高于量化测评前(P<0·01)。尤其在产品索证、卫生设施、专用消毒设施设备添置方面提高最为突出;而建筑和布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相对较弱,与更改建筑布局难度较大,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日常工作量大,企业较难坚持有关。(表2)

第5篇: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范文

论文关键词 公共场所 控烟 经营者

随着大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深化,以及对健康的日益关注,公共场所吸烟控制,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的修改意见,这无疑是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一大进步,但就目前而言,公共场所控烟的立法与执法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 法律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法律体系不完善,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国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甚至连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的法律都没有,只有一些条例,适用时难免繁琐混乱,而公共卫生关系民众日常生活与健康,意义不可谓不重大,理应有权威、统一的法律来支撑,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部分,理应体现在法律之中。

另外,在此送审稿出台之前,我国已多部有关于此方面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但这些规范之间互相不协调,与现在的送审稿之间也多有不统一之处。如上海和杭州的有关公共场所控烟的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餐厅、宾馆等部分公共场所的室内可以设立吸烟区域,这与卫生部于2011年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现在的送审稿中的“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款相悖,适用时难免会出现问题。

由此可见,公共场所控烟缺乏上位的法律,相关规范之间互不协调,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

(二)范围界定不清晰

公共场所控烟,顾名思义,针对的范围应该是公共场所。但是何为公共场所,现有的规范中并没有统一的认识。

如1987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列举了28类“公共场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此中并没有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机关单位等明显应列入的场所,显然是很不完善的。

2009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同样通过列举的方式定义了“公共场所”,将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办事场所等列入,定义更为完善具体,相对更好操作。

而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中,一方面,对公共场所只做了非常笼统的定义: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另一方面,通过禁止性规定,实质上将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也纳入公共场所范围,这在以往的规范中是没有的。送审稿的规定太过笼统,实质上不利于民众以及执法人员真正区分何为公共场所。

现在送审稿的模糊定义,相关规范各不相同的定义,使得公共场所的范围界定十分不清晰,令人困惑,难以对人的行为产生真正的指导和预防意义,难以实现条例设置的初衷。

(三)经营者作用难发挥

吸烟行为发生频率大、速度快、范围广、场所多,如果只靠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无疑是鞭长莫及,难以应对。所以说公共场所控烟,关键其实不在行政机关监督,而在于经营者负起责任。但是纵观现有规范,虽然看似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但是其作用难以发挥。

一方面,只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对经营者的监测不够。以送审稿为例,其规定了“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对于安装监测设施只停留在“鼓励”阶段。可想而知,对于餐厅、宾馆等公共场所经营者而言,取悦于消费者远比控烟更重要,如果没有安装监测装置,再加上行政部门时间与人员有限,也不可能时时刻刻前来监督,可谓是“天高皇帝远”,他们真的会冒着冒犯消费者的风险,老老实实地履行法条中规定的控烟劝阻行为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就如同与环境相关的排污行为,如果不对每个排污口都进行监测,恐怕偷偷排污、瞒而不报者大有人在,治理排污、总量控制只能是一纸空谈。同样的道理,如果不对每个公共场所安排监测设施进行监测,经营者的责任就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履行。

另一方面,即使经营者有心去做,他们所能做的也达不到控制的力度。还是以送审稿为例,经营者面对吸烟的人,可以“劝阻”,劝阻不听可以强制其离开。但是吸烟行为发生频率大,速度快,来不来得及一一劝阻且不说,等劝不成,强制其离开了,恐怕一支烟也抽完了,损害后果也已经造成了,抽烟的人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损失,下回还照抽不误,那么这样的控制究竟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处罚是一种较好的控制方式,但是送审稿中,只有相关行政机关有处罚权,“天高皇帝远”的行政机关,每天面对如此多的场所如此多抽烟的人,恐怕也难以一一应对,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真正控制,还是困难重重。

可见,对于经营者而言,虽然规定了责任,但是一没有对履行责任的有效监测机制,二没有赋予履行责任的有效手段,经营者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二、解决建议

针对以上法律问题,笔者试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建议:

(一)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推动有关公共卫生法律的出台,并在法律中设条款甚至专章来规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问题,使得这一问题有更权威、统一的规范。

另一方面,各地方应加强对有关这一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修改、制定工作,使之与最终出台的关于公共场所控烟的条例相互协调。

另外,各部门可针对最终出台的条例出台更细致的实施细则,而各地方也可针对最终出台的条例,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台更细致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使有关公共场所控烟的各种位阶的法律规范形成一个互相协调、互相衔接的体系,真正地发挥作用。

(二)以列举+概括的模式明确范围

针对“公共场所”范围界定不明,各规范的定义互不协调的问题,建议可以通过修改条例,或是出台实施细则,通过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对公共场所进行一个更明确的范围界定。试设计如下: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以下几类场所以及其他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一)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学场所;(二)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三) 体育场馆;(四)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五)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六)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七) 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八) 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九)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十) 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十一)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十二) 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十三)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十四)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十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通过列举+概括的模式,既确认了哪些场所是经营场所,给公民和经营者、执法者以行政指南,同时又给公共场所的界定预留了空间,执法人员在具体裁量时,如果遇到新型的、未列入条款的但又明显应该属于公共场所的场所,可以通过“以及其他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找到裁量的依据,使得对公共场所的界定可以随时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对接。

(三) 强化经营者责任

一方面,强制要求符合“公共场所”定义的各经营者必须安装相关监测设施并申报备案,定期报送监测数据,有关部门定期抽查监测视频,强化对经营者履责情况的监管。甚至依靠科技手段,参照交警和环保的电子监测执法,实现实时、远程监管。

另一方面,可以创新执法方式。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可以出台规章,允许有关的行政部门通过委托执法,将这方面行政处罚的职能委托给医院、学校等符合条件的组织,使得相关经营者不需要报告行政部门就可以自己代为执法,大大加强了监管力度,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起到更大的控制和预防作用。还可通过定期报送视频,由行政部门对视频中屡教不改的吸烟者进行处罚,使得吸烟者不再抱有侥幸心理,执法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第6篇: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范文

新一轮创建国家文明城市以来,区卫生监督所强化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成立以砚临河为界的现场整治一组和二组,对整治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推进进度。

二、紧盯重点问题,突出整治实效

一是加强经营性公共场所整治。出动卫生监督员500余人次,车辆100余辆次,对全区552户公共场所单位进行集中整治,对拒不整改的商户,坚决立案查处,2019年我们立案查处6户,处罚金额8500元,通过以抓反复、防回潮为重点,努力建立健全卫生监督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着力打造亮点路段。重点打造健康东路、东三街和千岛湖路的78户公共场所,在多次整治下,亮点路段公共场所许可证与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消毒设施配备均符合要求,达到创建全部标准。

三是努力提高乡镇持证率。开展乡镇公共场所单位的专项整治,查找不能及时发放证的原因,改检测报告为承诺制,解决了发放许可证的堵点,由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统一收集资料到行政审批局办理,既方便了群众办事,又确保卫生许可证持证率达到了100%。

三、创新工作模式,强化普法教育

在日常监督过程中,我们主动添加商户的微信,建立公共场所管理微信群,商户遇到困难可以在群里直接询问解决;同时将上级精神与相关政策及时发在群里,对商户定期进行线上培训以及“普法”教育,通过提高商户的健康从业和合法经营意识。

今年是文明城市创建的决胜之年,区卫生监督所将深刻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动员全所力量,做好今年的创建验收工作。

一是摸清底数,精准发力。由于公共场所每年都很多新增以及关闭的情况,我们将加强与行政审批局联系,摸清底数,在4月15前对新增的单位进行监督平台录入,并按照文明城市测评标准规范整治到位。

第7篇: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范文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资料来自于自2010―2015年宝山区对60家使用集中空调的大型商场超市、写字楼、宾馆的监督抽检资料。

1.2 方法

按照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监督抽检要求,每年抽查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10家左右,被抽查数占总数的10%左右,采取随机抽查的原则,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2]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病原微生物、送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冷却水相关指标项目进行采样和检测,其中病原微生物包括嗜肺军团菌、β-溶血性链球菌;送风系统包括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真菌总数;风管内表面包括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冷却水的检测指标为嗜肺军团菌。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判断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并对历年合格率和不同项目指标的合格率进行比较和卫生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2.1 2010―2015年不同行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监督抽检情况

不同行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监督抽检合格率从2010年的81.0%上升至2015年的99.2%,总体呈上升趋势。对比6年的抽检结果,2013年以后的合格率要明显高于2010年(χ2=4.40~30.63,P均

2.2 2010―2015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不同项目监督抽检情况

病原微生物检测指标超标以嗜肺军团菌为主,送风系统检测指标超标中细菌总数超标排首位,真菌总数次之,风管内表面检测指标超标以积尘量超标排首位,细菌总数次之,冷却水检测指标超标主要为嗜肺军团菌。对比病原微生物5年的抽检结果,2011年的合格率与其他年份比较,2013年的合格率要明显低于2011年(χ2=3.91,P

3 讨论

对宝山区2010―2015年大型商场超市、写字楼、宾馆使用集中空调场所的卫生监督资料显示,抽检合格率从2010年的81.0%上升至2015年的99.2%,呈上升趋势,场所的卫生状况总体处于可控状态。潘颖等[3]研究显示,北京市丰台区7家大型商场超市的集中空调卫生状况合格率为71.9%~87.9%,与本研究2011年和2012年的结果相近。江思力等[4]研究结果显示,广州市商务大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细菌总数合格率为48.00%、真菌总数为66.00%,与本研究2010年和2011年的结果相近。这主要缘于国家和本市出台了针对使用集中空调场所的相关规定和卫生标准,一直以来,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将使用集中空调场所作为重点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管,每年对这些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宝山区卫生监督机构按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每年对使用集中空调场所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并对大型商场超市、写字楼、宾馆等使用集中空调频率较高的公共场所开展监督抽检。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目前公共建筑中常见的通风设施。不少研究表明,空调系统污染能增加人对致病微生物的室内暴露,引起传染性呼吸道疾病、不良建筑综合征、呼吸道过敏和哮喘、SARS、军团病等[5-7],空调通风系统污染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极大,已成为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8],军团菌的暴发与流行多与环境水体中军团菌的大量繁殖与存在有关,集中空调冷却塔是军团菌繁殖的主要场所[9]。近年来,我国也曾发生过多次集中空调冷却塔水冷热管道水引起的军团菌病病例的发生[10]。作为集中空调使用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公共场所及其他场所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特别是对空调重点部位如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加热器进行彻底清洗,并请取得资质的卫生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集中空调使用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卫生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公众获得室内洁净安全空气的健康权益[11],对单位责任人开展卫生法规的宣传与培训,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明确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让公共场所经营者认识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污染危害的严重性。同时结合日常工作,通过印发宣传资料、滚动播放的公示屏、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广大消费者宣传集中空调相关卫生法规规范与标准要求,普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相关l生知识与要求[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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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潘颖,崔宝荣,肖贵勇,等.北京市丰台区大型商场和超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调查及影响因素初步分析[J].环境与健康杂志,2011,28(10):895-897.

[4]江思力,石同幸,刘俊华,等.广州市办公大楼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分析[J].预防医学论坛.2014,20(4):25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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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崔志婷,石群益,李琳,等.上海市某区部分公共建筑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及污染调查[J].环境与职业医学.2014,31(4):294-297.

第8篇: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范文

一、注重队伍建设,抓好行风工作

我所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不断提高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能力。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提高素质、改进作风为重点,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通过来信来访或主动访谈监督对象来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执法公正,监督服务到位,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二、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为适应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需要,我们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加强了所内监督员的业务学习培训:一是今年3月我们对所内全员22人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员的法律法规知识。二是我们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要求,先后5批10人次赴长沙学习,进一步掌握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同时有也学到了兄弟县市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开阔了视野,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为做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严格许可程序,规范许可管理

我所根据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赋于的相关职责,加强了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要求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卫生行政许可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等,无索、拿、卡、要,无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运作程序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一年来共受理卫生许可586宗,办结卫生许可582宗。

四、以迎接“国卫”复查验收工作为工作重心,全面提升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质量

从年初至6月底,卫生监督人员思想高度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上来,对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从业单位进行拉网式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进行整改,确保了“国卫”复查验收顺利过关。

(一)开展了卫生证件专项整治工作。

卫生监督人员拉网式地监督检查各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从业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情况,督促各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从业单位改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办理卫生证件等,确保了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从业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率100%,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率98%以上,“五病”调离率100%。

(二)认真监督检查,提高卫生质量

监督检查了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从业单位是否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及各项卫生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了各餐饮单位猪肉、食品添加剂等原辅料材料索证和台帐建立情况,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环节;食品、肉食品加工卫生状况;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储存情况;食品及原料是否过期变质;食品加工制作、贮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餐饮单位企业餐(炊)具和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公众用品消毒设施是否正常使用,餐(炊)具和公众用品是否严格消毒等。促进了各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内部卫生管理方面的提升。

(三)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根据所在区域,将全县的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划成三片,指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监管,对其卫生设施运行、卫生制度、“三防一消”措施的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知识知晓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进行动态监管。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技术指导,帮其整改提高,从而全面提升了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综合执法,统筹兼顾,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极力提高监管水平

(一)食品卫生

在日常监督中,卫生监督员多次到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帮助经营户找出不足并立即整改,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和自查制度,并具体落实每一项工作。进一步强化了从采购进货到食品加工,从食品售卖到剩余饭菜的处理,从餐具消毒到库房管理,从灭鼠灭蟑到餐后垃圾处理等管理工作,从细微之处入手全面规划餐饮行业秩序,上半年共实施监督2936户次。并抓住工作重点,极力开展各种专项整治。

1、“3•15”健康维权卫生监督专项行动

“3•15”前后,县卫生监督所根据上级相关部署,高度重视,以宣传普及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指导健康消费,严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了“3•15”健康维权系列法规宣传与咨询活动。卫生监督人员现场和宣传讲解医疗执业、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食品相关法规和卫生知识,现场详解了保健食品的管理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对如何科学合理选择保健食品进行了具体指导。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余份,制作悬挂横幅1条,接受群众卫生知识咨询500余人次。同时在活动期间加强了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先后出动执法人员80余人次,车辆10余台,收缴假冒伪劣食品50余公斤,并予以当场集中销毁,深受广大群众的赞许。

2、“卫监一号”行动

按照上级要求,自年12月下旬至年4月中旬,县卫生监督所扎实开展了“卫监一号”行动,按照“先大后小,以大带小,逐步覆盖”的原则对县城263家餐饮单位进行了检查,共出动车辆98余台次,卫生监督人员634人次,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执法检查,整顿规范违法为,严厉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383份,明确要求各餐饮单位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严禁经营含有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发放承诺书324份,县政府整治文件263份,要求各餐饮单位认真执行县政府文件精神,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承诺书做好各项工作。重点对落实进货验证验票、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进行了检查整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清理整顿,指导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督促各各餐饮督促各各餐饮单位进一步完善台账和公示栏。元旦至正月十五期间,为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假期,卫生监督员深入各承办大型聚餐活动的餐饮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并要求各承办大型聚餐活动的餐饮单位到县卫生监督所申报。通过这些措施,有力地保障了我县元旦至正月十五期间的餐饮卫生安全,无一例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县卫生局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和卫生监测人员确定了全县食品安全抽验监测计划,确定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单位、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流通、餐饮单位为监测重点单位,确定了对一些重点品种进行抽验监测。监督人员在检查各从业单位时按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表278份,如实地反映了检查情况。

(二)学校卫生

1、学校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安全专项检查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工作,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杜绝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卫生监督员4月起对全县所有学校食堂(含幼儿园)卫生设施、餐饮设施、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及学校副食店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提出监督意见150余条。此次检查,各学校充分认识学校卫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学校领导和食品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了良好的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氛围。

2、高考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6月1日至8日,我所卫生监督员对学校食堂、周边副食店及餐饮店进行了为期5天的监督检查,以食品、饮用水为监督重点。严格审查每餐使用的食品原料、调辅料制作及餐饮具消毒过程,对食堂操作过程进行全程卫生监督指导。同时,加大对考场周边餐饮单位及副食点的卫生监督,共检查学校周边副食店6家,饮食店6家。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经营户提出限期整改意见50余条。高考期间,我所还安排了2名卫生监督员每天对学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卫生监督,为高考的考生筑起了一道健康防线。

(三)传染病防治

为切实控制手足口病疫情,杜绝甲型H1N1流感进入我县,落实好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所及时制订防控预案,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组织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进行了一轮督导检查,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好传染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发热门诊等,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54份,出动监督员240余人次,出动车辆30余台次,为预防手足口病的蔓延、杜绝甲型H1N1流感进入我县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职业卫生

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防护意识。为了让安全生产的概念深入人心,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我局在6月初抽调卫生监督人员,参加了由市卫生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送法下乡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800余份,接受咨询200余人。派出人员分组深入到镇街人员密集型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等现场,帮助企业查找职业病危害和危险因素。通过现场咨询、问题解答、赠送法律法规书籍、宣传画等宣传资料给企业等方式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送到企业,促进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上述一系列活动,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得到提高,增强了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了解和认识,对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普法教育起到积极作用。

2、强化职业卫生现场监督。县卫生监督所监督人员深入水泥、煤矿等厂矿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提出了现场监督意见80余条,提高了厂矿企业法人和广大工人的法律意识。

(五)医疗市场

为了保障全县人民的看病就医安全,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把集中整顿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重拳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截至目前,共出动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人员510人次,立案34起,结案32起,罚款6。7万元。通过医疗市场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我县医疗市场管理,依法严惩了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了医疗质量,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1、今年3月至6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对性病治疗市场治理整顿的监督检查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工作。

2、4月,对农村医疗市场进行了重点监督。对全县村卫生室的房屋、人员执业资格、基本医疗设备等进行了全面监督。

3、加强放射诊疗管理,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开展放射卫生监督检查,督促各医疗卫生单位健全各种放射防护设施,积极申办或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等。

(六)公共场所卫生

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卫生监督人员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做为年度重点工作内容之一,积极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通过卫生监督人员扎实有效的工作,提高了我县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提高了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了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了公众身体健康。

1、领导重视,极力推进。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确保顺利进行,我县卫生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制定并下发了<<嘉禾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方案>>,对全县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了以县卫生局副局长兼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刘高同志为组长、县卫生局法监督股及县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嘉禾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实施工作。

第9篇: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范文

目的了解浙江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资源配置现状及能力。方法对浙江省79家疾控机构的检验资质、检验检测能力、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方面进行问卷调查。结果79家疾控机构实验室均通过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公共场所卫生检验项目平均开展率为8553%,计量认证通过率7975%;公共场所监测仪器设备1857件,平均每单位配置2351件,18种监测仪器设备平均配置率为7180%;从事公共场所检验检测工作人员1000人,其中初级职称311人,中级职称449人,高级职称240人。结论浙江省疾控机构公共场所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通过率有待提高,公共场所检测仪器设备装备及检验能力总体水平较低且发展不均衡,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实验室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验能力;问卷调查

公共场所检验检测作为疾控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各级疾控机构在卫生检验检测方面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设施设备得到很大改善,卫生检验技术水平迅速提高[1]。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为加强公共场所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规范开展工作,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门于2013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疾控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能力水平调查,以了解各级疾控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监测资源配置现状及其能力水平。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对浙江省79家疾控机构的公共场所检验检测资源配置和检验能力情况进行调查。

1、2方法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公共场所检验项目计量认证情况、实验室认可情况、仪器设备种类数量、检测与评价等技术人员结构和相应的资质,其中检验项目限定为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指标5类46项:室内环境卫生指标13项(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臭氧、氨、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新风量、温度、湿度、风速、照度和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卫生指标4项(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游泳场所和公共浴室水质卫生指标5项(余氯、水温、尿素、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17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铁、锰、锌、铝、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氨氮、亚硝酸盐氮和耗氧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7项(积尘量、新风量、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嗜肺军团菌和β-溶血性链球菌)。

1、3统计分析利用Excel2003软件建立数据库,采用SPSS110统计软件对资料进行描述性分析。

2结果

2、1检验检测资质及能力浙江省疾控机构包括省级1家、市级11家和县级92家,本次调查79家,其中省级1家、市级11家和县级67家。除省级实验室通过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外,其余均通过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但其中有5家县级疾控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资格到期尚未进行复评。调查显示,各级疾控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必须开展的46项指标项目平均开展率8553%,计量认证通过率7975%。省级机构项目开展率和计量认证通过率分别为10000%和9348%,市级分别为9881%和9684%,县级分别为8313%和7674%。79家疾控机构共计未通过计量认证的项目为733项次,主要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和室内环境卫生指标,分别占5553%和3452%。前10位主要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7项(积尘量、新风量、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嗜肺军团菌和β-溶血性链球菌)、室内环境卫生指标3项(臭氧、可吸入颗粒物和新风量)。以上10项指标的计量认证缺项率均在5155%~7722%。本次调查发现,公共场所常用指标如温湿度、风速、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等也有一定比例未通过计量认证。

2、2仪器设备配置79家疾控机构对公共场所46个常用的卫生监测项目所涉及的18种监测仪器设备共配置1857件,每家单位平均配置2351件,其中空气质量检测仪器平均每单位配置1930件,水质监测仪器平均每单位配置420件。上述18种监测仪器设备的平均配置率为7180%,有6种仪器设备的配置率<70%,为定量采样机器人、皮托管、微压计、尿素检测仪、臭氧检测仪和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见表2。调查显示,仅3家市级疾控机构完全配置了上述监测仪器,有7家疾控机构的仪器设备缺少10种以上,占总数的886%(7/79),省级缺少1种现场检测仪器,即尿素检测仪。

2、3人员配置79家疾控机构从事公共场所检验工作人员共1000人,其中初级职称311人,中级职称449人和高级职称240人。以平均每单位人数计,市级疾控机构的高级和中级职称检验人员明显多于其他机构。所从事的专业岗位类别,各级疾控机构分布较均匀,各类岗位均有专职人员,主要分布在现场监测、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岗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785人,占7850%。

3讨论

本次调查显示,经过近几年疾控体系建设,浙江省各级疾控机构实验室均通过省级及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应的仪器设备和检验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由于投入少、各地在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方面开展的日常工作项目较少,有部分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未通过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与《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2]中提出的按照基本功能必须装备的仪器设备以及检验能力的要求仍差距较大。各级疾控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必须开展的46项指标项目平均开展率8553%,计量认证通过率7975%,有10项指标的计量认证缺项率均在50%以上。仪器设备配置方面,18种监测仪器设备的平均配置率为7180%,与2002年广东省调查结果70%相近[3]。79家疾控机构中仅3家市级配置了公共场所卫生指标的所有监测仪器,省级机构有1种现场仪器缺少,有7家(886%)疾控机构缺少10种以上公共场所检测的必备仪器,尤其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测仪器缺少明显。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仍存在卫生问题[4-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验检测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浙江省疾控机构的公共场所检验检测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实验室建设任重而道远。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能力,建议如下:在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能力建设方面,各级疾控机构应避免从单纯的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尽快完善公共场所检验检测项目的实验室认可,做到公共场所检验检测指标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全覆盖,以便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科学性、完整性,提高社会公信力;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仪器配置的科学性,提高公共场所各项主要卫生指标,特别是集中空调系统和空气卫生质量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上级机构应加强培训,规范基层专业监测人员对现场监测工作的开展,包括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维护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领导和督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适合各类公共场所监督监测的具体内容,便于各级疾控机构开展具体的现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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