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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政审个人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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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政审个人总结

第1篇:公务员政审个人总结范文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4月开始,以市直行政机关为重点,在全市政府系统开展“能力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能力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确责、履责、问责”的要求,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能和岗位职责,加强和改进政府目标管理、公务员考核和行政问责工作,精简行政审批,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责任体系和规范、高效、严谨、细致的政府执行机制;着眼于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能力素质,明确各行政机关和每个岗位的能力席位标准,加强实践锻炼和培训工作,健全公务员执行能力建设的长效机制;努力构建勤政廉政善政、求实务实落实的政府执行文化,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提供政府执行能力和行政效能保证。

二、开展“能力建设年”活动的主要内容

这次“能力建设年”活动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体的自主建设活动,坚持以责任体系建设为着眼点,立足于提高公务员履职尽责的执行力,核心是推进依法行政。总体上按照“确责明标、提升能力、建章立制”的基本工作进程,紧密结合部门实际有效推进。

(一)确责明标(4月至5月15日)

1、学习动员。各部门要结合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组织学习*同志在全市能力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制定本部门“能力建设年”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召开全体公务员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加强能力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并成立工作专班具体抓。学习内容为《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以及省市领导讲话、职位岗位专业知识等,5月10日左右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学习对象进行考试。

2、明确岗位职责。明确部门和内设机构的职能,重点明确公务员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拟定岗位职位说明书。

3、建立履责体系。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年度工作要点和绩效考核办法,逐级分解下达,明确工作时限和要求,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履责体系。

(二)提升能力(5月15日开始,贯穿活动始终)

1、制定能力席位标准。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能力匹配为原则,以思想水平、综合素质、专业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能力席位标准讨论,分层分类拟定每个岗位的基本能力标准。

2、进行能力反思。对照岗位职责和能力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案例讲评和讨论,通过自查、互查、上下征求意见等方式,找准单位和个人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八种能力”(即推进科学发展、应急和谋远、创造性工作、统筹协调、团结和谐、廉洁从政、化常为专、服务基层和企业)和能力席位标准,进行能力反思,深刻查找能力不足,形成提升单位和个人能力的工作计划。

3、加强岗位锻炼和培训工作。立足本职工作,坚持干中学、干中练,有效开展业务竞赛和工作交流,努力做到化常为专,把完成本职工作作为提高履职履责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用“大家谈”等形式开展以“提升能力,履职尽责,做人民满意公务员”为主题的演讲活动。通过单位自讲、全市比讲、公开评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岗位锻炼和履职能力培训活动引向深入。抓好传帮带,积极推行以完成中心工作、紧急任务为目的的团队建设,着力提高部门、科室和专班等团队的执行能力。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结合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聘请专家学者进行辅导。加强对本部门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指定专业书目,开展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内部培训。重点围绕办事、办文、办会,在“学、写、讲、干”等方面,开展公务员基本能力培训。倡导终身学习,提倡在线学习,鼓励公务员参加“周末课堂”学习培训,提升素质,提高能力,强化学习型机关建设。

(三)建章立制(7月16日至12月底)

1、完善管理制度。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按月、按季、按年度或项目的考核办法,完善责任追究和奖惩措施,健全本部门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政务值班制度、重点工作督办制度等,完善部门应急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电子监察系统,确保市委、市政府政令畅通。大力推行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AB角工作制、决策责任追究制、接待和政务公开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规范,实行一站式、全程式、跟踪式服务,加快行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用管理制度巩固和规范能力建设。

2、总结评估。从8月下旬开始,各部门对能力建设活动进行总结评估,逐级报送公务员考核材料和总结报告。考核中,要对照个人目标任务责任书认真考核每一个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职履责情况,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实施行政问责和过错责任追究,对能力确实不胜任者要实行离岗培训,直至责令辞职。市“能力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要采取检查验收、群众评议等方式,对各部门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开展“能力建设年十佳公务员”评选活动。年终,召开市政府“能力建设年”活动总结会议,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三、“能力建设年”活动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推进措施。市政府成立“能力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人事局,负责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市直各行政机关要把“能力建设年”活动作为今年自身建设的首要任务,用能力建设的要求开展“能力建设年”活动,严禁形式主义和走过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办,及时通报活动进展情况和正反典型,重点抽查各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责任体系、制定能力席位标准和能力建设措施等情况。要通过经验交流会、工作简报、媒体报道等措施有效推进工作。在市直行政机关开展公务员能力的抽查测试工作,县级公务员主要测试政策研究分析能力,科级以下公务员主要测试公文写作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并通报测试结果。设立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投诉电话,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良行为的投拆、转办和督办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展活动、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特别是对市委、市政府决策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二)坚持“三结合”,突出活动“三性”。

1、坚持“三结合”。一是“能力建设年”活动要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把查找能力不足、进行能力反思作为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的重要内容,把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责任体系,完善政府执行力建设长效机制作为整改落实的重要措施;二是“能力建设年”要与绩效考核工作相结合。把能力建设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在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抓好公务员考核工作,大胆探索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公平性;三是“能务建设年”要与政府机关改革相结合。要抓住政府机构改革的契机,进一步优化岗位设置,明确各部门各层级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能力席位标准。

第2篇:公务员政审个人总结范文

一、推进人才强县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一是在市外专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举办了“引进国外智力,助推巾帼创业”草莓栽培技术培训班,聘请日本草莓专家先生对全县130名草莓种植户、技术人员进行了草莓栽培技术方面的培训指导。二是组织常林集团、金正大、金沂蒙等大型企业参加“中国第五届海内外高端人才交流暨技术项目洽谈会”等省、市举办的大型招聘会6场次,在“省海外人才项目网”上项目信息86条,聘请外国专家2名、招聘本科以上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220余名。三是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为载体,实行企业网上招聘信息和协议管理。今年新增在信息网登记开户企业2家,招聘信息30条,提供就业岗位129个。

(二)广开渠道,多措并举,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一是按照《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和扬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月份组织—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进行了公开招考。通过选拔,招聘了96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强了事业单位的活力。二是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精神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七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为年招募的20名“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了相关手续和年“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年度考核工作。三是积极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促进毕业生进企业就业。针对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少,多数毕业生不能在事业单位实现就业的实际,为最大限度的促进毕业生就业,主动对100多家单位进行毕业生需求情况调查,掌握用人单位人才需求情况,积极为企业推荐优秀毕业生,探索出了毕业生在企业实现就业的路子。一年来,为推荐进入企业的59名毕业生办理了就业手续,并出具人才流动商调函67份。四是采取举办春、秋季人才交流会与小型人才交流会相结合的形式,为企事业单位提供选拔人才的舞台。一年来,共组织120家(次)企业,提供就业岗位1200余个,各类参会求职人才2260余人,达成就业意向790人。五是开展视频求职业务。利用视频设备将每位求职人员口述的个人资料、求职意向、专业特长等采集到电脑进行保存,方便用人单位直观的了解应聘人员的具体情况,有效提高了求职应聘的成功率。

(三)拓宽服务范围,完善人事服务。在加大对民办学校、中介机构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人事工作力度。新增人事150人,其中个人49人,事业单位101人;办理户口32人;流动党员组织关系8人,办理党员转正手续6人;办理转正定级手续26人,确定职称176人,为82人进行工资审核;为164人次代收代缴企业养老保险金、机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共计72万元。完善的人事为流动人员提供了便捷的人事服务,解除了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一是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本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通过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实名制范围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以推动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二是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按照省、市的要求,及时公布了年度经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通过的1003名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其中正高3人,副高167人,中级360人,初级472人,并按规定办理了资格证书。认真组织了各系列本年度符合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作,通过严格审核,共呈报高级材料327份,中级材料631份,初级材料386份。三是认真做好了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申报工作。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省、市相关规定,通过调查摸底,严格认真地选拔了3名专业技术人员为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名专业技术人员为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名专业技术人员为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推荐人选,经市级评审,1名专业技术人员获“扬州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四是认真做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针对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密度大、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的特点,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实行了签定责任书等制度,逐步理顺、规范了办事程序,全年共为786人办理了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手续,并为去年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办理合格证书52份,审核备案继续教育学分1089人次。

(五)积极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和服务工作。为推动“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积极帮助有关企业出主意、想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支柱企业或重点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县金正大公司设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于11月份正式挂牌。目前,已有3名博士后进站工作。

二、积极落实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队伍管理

(一)贯彻竞争择优机制,做好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了年度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具体工作中,通过严格程序,强化措施,有力保障了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顺利进行。今年我县共招录国家公务员32名,其中乡镇机关24名,县直机关6名,法院1名,公安机关1名。全县共有1970余人参加公务员报考,有81人通过笔试进入面试范围。经过面试、体检、政审等工作环节后,32名新录用公务员走上了工作岗位。

(二)慎重对待,稳妥推进,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申报及人员登记工作。根据全市县区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组织开展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基本条件,对各有关事业单位进行了梳理、上报,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我县21个事业单位被列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范围确定后,根据部门“三定”方案,通过人员调查摸底,核实确定了各参照管理单位的编制、人数,工作人员岗位、性质及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设置等情况。及时组织各相关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按要求进行人员登记工作。经市人事局审核,组织了拟参照管理的222人参加了登记资格考试。

(三)强化能力素质提升,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上级要求,严格按计划选调学员,本着“学有所用,专培结合”的原则,积极协调,认真组织选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一是全年共组织71名公务员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各类公务员培训班3期。其中:年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31名,年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31名,公务员任职培训9名。二是举办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政工)干部培训班,对86名人事政工干部对人事业务知识进行了为期2周的培训,有效提高了人事干部业务素质;为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工作能力,举办了年度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培训班,96名学员参加了培训。三是按照《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条例》要求,对全县8377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对全县2627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知识更新培训考试。

(四)严格优秀等次比例,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奖惩工作。按照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比例的考核规定,对全县13564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进行了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职务升降、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其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2051人,占15%;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的11251人,占83%;未定等次的243人,占2%;不合格的7人,因各种原因未参加考核的49人。同时,实行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公示制度,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国家有关奖惩规定,严格审核受表彰单位(个人)的呈报材料,审报省级先进集体6个,市级先进集体13个,县级先进集体125个;全国机械劳动模范1人,省级先进个人6人,市级先进个人100人,县级先进个人170人。考核奖惩工作的开展,充分体现了奖优罚劣的目的,有效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

三、严肃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一)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为配合《公务员法》的深入贯彻落实,巩固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果,确保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人事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会同县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及编制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对严肃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过快增长,杜绝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混岗使用人员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编制管理规定,及时对工作岗位变动人员的编制进行了调整,为新进人员办理了增人计划卡,实现编制台账的动态管理,保证编制台账的准确性。根据市里关于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县党政群机关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将全县党政群机关单位的机构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有效地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做好事业单位网上年度检验工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自3月份开始,启动了网上事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验实时汇总工作。通过明确工作人员责任,严格操作流程,简化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各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严格把关,顺利完成了全县137个事业法人单位年度网上年检工作,为22个单位办理了变更手续,年检率达100%。

(四)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上级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对龙潭水库管理所、龙窝灌区管理所、抗旱灌溉总站、凌山头水库管理等四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编制、职责进行了摸底调查。对照市政府《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水管单位分类标准,将龙潭水库管理所、龙窝灌区管理所、凌山头水库管理所整建制划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重新核定了三个单位的事业编制。将抗旱灌溉总站予以撤销,将其职责及现有人员进行了划入龙窝灌区管理所。

(五)认真做好机构编制的审批工作。对各单位的申请报告进行了认真梳理分类,根据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拟定出办理意见,并提交编委会进行研究。对经编委会研究确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及时行文进行了公布。根据市局要求,下发了年县直事业单位补充职工计划申请表,对县直各事业单位人才需求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为下一步人员配备奠定了基础。

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升人事服务工作水平

(一)认真做好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一是做好工资福利政策的落实工作。全年共审批机关事业单位按年度考核晋升的工资业务13000余份,因职务、岗位变动产生的工资业务1200余份。审批套改原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1600余份,年工资改革以来军队转业干部工资82份,审批和调整遗属困难补助156份。二是做好津贴补贴规范工作。会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临沭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临沭县规范县直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执行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各种津贴补贴项目进行了清理归并,合理确定了津贴补贴标准,并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对相关人员津贴补贴进行了审批。三是组织开展了病退人员查体工作。根据市人事局的要求,组织了15名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体检。对初审合格的5名人员进行了公示并上报市局审批。五是根据市局的要求组织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全县共有198人报名,其中高级工45人、中级工95人、初级工58人。四是按照干部退休审批政策的要求,对全县将到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摸底统计,及时为148名到龄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认真做好安置工作。一是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安置工作实际,采取“双考”、“三公”、“一监督”的安置模式,对今年转业来我县的8名军官进行了妥善安置,达到了用人单位、部队和转业军官三方面满意的良好效果。同时,对随迁来我县安置的4名转业军官家属,根据其原单位的性质和意愿,按照对等安置的原则进行了安置。二是搞好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通过组织自主择业转业军官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向和实际困难,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解决他们生活、就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再就业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做好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发放工作,今年共申请发放住房补贴4.2万元、医疗保险1.9万元。三是继续推行“三个一”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干部反映的遗留问题,建立企业干部稳控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在以往帮教稳控工作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五包”措施,明确帮教责任,突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按照市里的规定,提高了企业干部待遇,将企业干部的退休金由每月1050元提高到1218元,将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319元提高到1680元,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组织了企业干部进行健康查体,建立起健康档案。各项政策待遇的落实,确保了企业干部无一人到省进京上访,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严格工作程序,做好人员调配交流工作。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人员合理流动,积极贯彻上级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创立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新机制。先后为县医院、经济开发区、统计局、计生局等15个单位公开考聘工作人员28人。

五、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塑造人事部门新形象

一是以建设“效能机关”为契机,加强机关建设。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以打造“效能机关”为重心,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制约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入手,进一步加强人事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优化服务环境和廉政环境。积极推动构建“法制、务实、服务、廉洁”为目标的管理体制,教育职工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行业新风,提高办事效率,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年来共接待来信来访140件次,当场解决问题108件次,通过调查核实解决32件次。

二是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高人事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强调重申了周五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互学互助、边议边学,建立长效学习机制。既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又学习人事业务知识,特别注重对新技术、新知识领域的学习,不断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善于寻找新视角,提出新创见,谋求新举措,实现新发展,提高自己履行职责的能力,为“解放思想创新业,跨越发展建强县”提供有力的人事人才保障。

第3篇:公务员政审个人总结范文

关键词:国家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策

当前,我国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改革大大落后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进程,在国家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对国家人事工作的开展也造成了一定影响。不久前石家庄团市委副书记王亚丽档案造假骗官案,当事人档案中多处造假,而多年来历次升迁考核中竟然一直未没被发现,这给我国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国家机关人事档案的管理需要站到国家人事工作的全局上去考虑,必须对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如若不然,干部的人事档案就成了一种摆设,不仅无法起到知人用人的作用,反而会成为一些人利用的工具。本文对国家机关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当前国家机关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体制的改革,人事制度也加快了改革的步伐。相比而言,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的步伐则明显滞后[1],尽管我国人事档案管理也作出了一些调整,但是整体上仍在不断的探索和调整之中,人事档案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

1.档案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公民诚实意识有待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工作者和公民诚信意识的培养。目前我国的档案管理责任意识和诚信环境并不乐观。如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弄虚造假;而一些档案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人事档案鉴定工作把关不严。人事档案的鉴定工作是国家机关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其主要工作是审查档案材料,鉴别档案的真伪以及是否完备,以判定其保存价值。鉴定工作是保证人事档案真实性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由于人事档案涉及干部人员的考核和升迁,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弄虚造假,甚至伪造文件,伪造印章。而一些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由于把关不严或者是受利益的驱使,没有严格按照人事档案鉴定工作的要求和步骤,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也导致了人事档案中掺入了一些虚假信息,给人事档案的公信力造成了不利的影响[2]。

2.规章制度不健全。我国在人事档案鉴定制度的设计上,也缺乏针对档案造假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人事档案的科学性和公信力的保护力度不够。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人事档案开放程度不高。在人事档案的公开上,我国沿用的依然是1990年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采取严格保密的方式。一些人一辈子甚至都没有见过自己人事档案的内容,对于里面写了什么,档案里面对自己反映的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个人失去了必要的知情权和发言权,这也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造成了一定的矛盾[3]。

3.人事档案的收集内容不够全面。人事档案的收集决定着人事档案内容的全面性和广泛性,也是做好对干部全面考察的基础和前提。尤其是国家机关人事档案,更是考察一个官员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国家机关人事档案的收集渠道不够广泛,收集内容不够全面。传统意义上干部人事档案一般由个人履历考核、政审、党团、奖励、处分、工资晋升及出国其他材料组成。这是构成人事档案的基础,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档案也需要在内容和形式上有所创新,而不能一直沿用过去的一套方式去收集。同时,传统人事档案呈现出内容单一、空洞,政治历史材料多,业绩材料少,老材料多、新材料补充不及时等老问题。这些档案内容在干部的考核和升迁过程中很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既不能反应他工作的现状,也不能反应出他的个人能力和素质。档案中缺乏一些具体的数据信息的支撑,多是一些官话、套话,难以对个人作出准确客观的定性。这也给一些真正在平时的工作中有能力的人造成了不利,即个人的综合情况不能在档案中反应出来。

4.缺乏对人事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档案收藏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应用的需求,而当前我国陷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为了收藏而收藏。把辛苦收集而来的人事档案材料,收藏起来了之。人事档案的信息资源开发,主要是发掘人事档案中蕴藏的有利用价值的信息资源,通过鉴别筛选、加工整序、编目汇纂,寻找和获取较为集中系统或者有特定价值的档案信息资源。通过人事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将一些人的经验教训,或者独特技能以一种更加直观的方式表现出来,不仅可以很好的体现出个人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也可以为国家机构对于干部的考察和培养管理提供大量的现实的素材。

5.新技术应用与传统理念的冲突明显。当前,许多国家开发了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为人事档案电子化提供了便利。但是我国由于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限制了新技术作用的发挥。开发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目的,是对人事档案进行电子化的管理,节省人力物力资源。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单位仅仅是将传统的纸质档案进行了电子化处理,而在人事档案的传递过程中,管理人员依然在采用传统的纸质档案方式方法,这种新技术与传统管理理念的冲突,不仅影响了新技术的作用的发挥,也对社会资源造成了浪费。

二、国家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的对策

在发达国家的行政管理模式中,行政人员的人事档案往往被当作人事工作开展的有力工具,在促进人才的选拔和利用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我国政府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改革过程中,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思想认识、规章制度、信息化建设等层面上,采取相应对策。

1.提高档案工作者的思想觉悟和执行力。《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指出,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由政治上可靠,党性强,作风正,能够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同时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担任。当前,我国机关档案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与档案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缺乏思想觉悟有关。因此,在开展国家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改革的同时,也要对人事档案的工作人员进行思想上的认识教育和培训,使其认识到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要提高人事档案鉴别能力,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国家公务员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产,也是国家选拔人才、任用人才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要加强对人事档案的鉴别,消除人事档案内容失真现象。

由于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个别人出于个人私利,弄虚作假,使一些人事档案材料失去真实可靠性。因此,有必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内容进行一次严格认真的鉴别,做到不经审查的材料不归档、手续不全的材料不归档、内容不实的材料不归档,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人事档案材料的完整、真实。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高科技档案造假,人事档案工作部门要有相应的应对手段。对于在干部人事档案中造假的人员,一定要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坚决杜绝这一现象。同时,要通过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人事诚信档案,对于涉嫌造假的人员,要在人事档案中如实记录下来,并且在人员的升迁和考核中,增加诚信档案的比重。

2.完善规章制度。针对我国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应对人事档案管理的三个基本环节,即鉴定、披露和查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加快对政府监管制度的建设,修订与现行人事档案管理不适应的法律法规。

适当开放与保护个人隐私相结合。档案管理的本质作用在于利用,如不积极加以利用,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与作用。而要对人事档案进行充分利用,对档案信息内容的公开是前提和保障。但是,人事档案中又包含着很多涉及个人隐私性质的内容,如健康状况、婚姻状况、财产收入状况、职业经历等不适宜对社会公开的内容。这就要求档案公开要适度,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外在这方面严格遵守保持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有机结合的思想,一方面遵照信息自由法的规定,积极提倡保障个人的知情权,对人事档案采取了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人事档案必须向符台条件的利用者开放;另一方面,他们又严格遵守隐私法的规定,人事档案的提供利用必须以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为前提,不能开放的内容将坚决受到保护。如美国所有的人事档案只对本人或经过本人授权的他人开放,每个员工都可以上网查询自己的某些人事档案,如工作履历、提薪情况等,如果要查阅更隐私的信息,如工作申请、奖惩情况则要去单位的人事档案室查询。在美国,未经人事档案主体授权的人看他的档案是违法的,对执法部门也不例外。此外,对于上级领导对员工的工作鉴定,本人可以查看鉴定结果,如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满,可向更上一级领导反映,以取得公正的评语,从而保证人事档案的科学性[4]。

强化领导负责制,对于档案工作者出现的失误,相关领导要承担连带责任,只有通过制度上的完善和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才能最终提高我国国家机构人事档案管理的质量。

3.加快国家公务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人事档案信息化的目的就是更有效的管理和使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在美国,公民个人档案已基本实现了网络化管理。在公民的网络档案中包含着公民的学校学习、工作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个人的信用记录、驾驶记录、司法记录等多方面内容。并且通过类似于身份证号码的社会保险号码可以对档案的内容进行查询,比如司法部门可以通过这个社会保险号码调查每个人的司法记录,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特定的密码在网上进行查阅[5]。

当前,随着我国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扩大,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和利用需求增加。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积极的开发国家公务员人事档案网络化系统。一方面,可以全面收集人事档案信息的内容。通过国家公务员人事案信息数据库,进行公务员人事信息的查询、检索和统计分析,并且将个人信息以各种图表和表格等直观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组织人事部门选拔考察干部时可以以更加的明确和对比的方式呈现每个人的优势。另一方面,可以开发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通过大型扫描仪将个人的简历、政历、组织鉴定、考核材料等内容都进行扫描,建立一个国家公务员系统人事档案全文数据库,利用者通过网络就可以方便地查阅人事档案信息,不仅可以实现单位内部人事档案的电子化管理,还可以实现部门单位之间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全国公务员人事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

参考文献

[1] 蔡啸. 国家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改革之我见[J].档案学通讯,2008(6)

[2] 李卫华. 人事档案信息失真现象探讨[J].兰台世界,2007(9)

[3] 唐高计. 揭去人事档案的神秘面纱,增加档案的透明度[J].档案学研究,2005(6)

第4篇:公务员政审个人总结范文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布置的通知》合政办秘〔〕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狠抓工作落实。

研究制定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1制定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结合自身工作特点。

并加强指导和督促,2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确定作为本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示范点。不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带动依法行政水平的整体提高。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人民政府)

年初研究出台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细则,3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年底前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确保依法行政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4完善依法行政演讲制度。县政府各部门年底要向县政府演讲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效果、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5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惩办活动。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办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6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的作用,7严格实行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法制机构是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在行政决策方面的顾问助手和法律顾问。对外谈判应当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应当交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意见书。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对逾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顺序,8加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制止、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决策者的责任。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

三、加强制度建设。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9严格按规定顺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10依法公开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备案演讲、规范性文件及说明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置,11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并将处置意见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本单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未列入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12定期清理并公布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于12月底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一律不得继续实施。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理顺和规范现有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职能,1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对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执法机构进行职能调整和归并。完善政府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执法体制,促进行政执法效能提高。责任单位:县编办)

建立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14深入推进乡村管理体制改革。科学合理界定县、乡(镇)两级乡村管理权限。促进乡村管理重心下移,事权下放。责任单位: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积极推进绩效预算评价制度;规范政府债务管理,15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加快建立“四位一体”政府预算体系。继续推进投融资改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投融资管理中心)

重新梳理公布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16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本轮机构改革的要求。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清理机制和电子监控机制,逐步推进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促进行政审批公开、便民、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

分步拓展乡村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7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实施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管理,18严格推行节能减排。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治理。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扬尘污染防治,推行建筑垃圾封闭运输监管。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督促指导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功能,19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及时为群众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供电公司、县交通局、县建设局)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公布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奖励阶次、裁量规范以及本部门的配套工作制度,20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确定县质监局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单位。县质监局应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开展网上行政处罚和电子监察系统并逐步投入运行,实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操作。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质监局)

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21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

及时协调行政执法争议。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22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依照《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规定》要求。

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审计监督,23切实加强行政专项监督。对权力大、审批权限集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办)

继续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功能,24完善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功能。规范行政复议办案顺序。完善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的结案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六、探索新机制。

依法保证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县局、县政府法制办)25完善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置工作机制。及时依法妥善处置举报投诉。

依法妥善处置复杂问题,26严格落实工作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包案责任制。继续深开展领导定期接访和下行联合接访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县局)

七、加强学习培训。

第5篇:公务员政审个人总结范文

一、主要工作进度

(一)人事人才和编制工作

1、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一是按上级要求完成了20*年度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全县应参加考核人数为7461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为7173人,经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人数为1003人;其中机关参加考核人数为1769人,被评为“优秀”等次232人,称职人数1355人;未定等次人数为41人;事业单位参加考核5692人,优秀人数为771人,合格人数为4632人,不合格人数为2人,未定等次人数为140人。二是完成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上报审批工作,共上报审批14个事业单位。三是做好2009年度我县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目前招录38名公务员工作已进入考察政审阶段。

2、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一是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发证工作,公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70名,其中高级2名、中级2、初级66名。二是做好2009年度公开选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的报名、笔试等工作,共有546名大学生参加公开选聘,目前已进入面试阶段。三是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再教育工作,共有1277名专业技术参加继续教育。四是做好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试报名工作,共有255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考核。

3、进一步做好引才引智工作。组织推荐上报到省里我县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4个,会同相关部门争取到浙江省*年度对欠发达地区人才专项补助资金39.1万元。积极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搭建交流平台,举办了10场人力资源招聘会,累计有450家企业进场招聘,提供岗位9927个,达成意向2570人;组织用人单位到外县市招聘7次,其中高技能人才招聘会2场,参加招聘人数有424人,达成意向46人。

4、认真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工作中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时条例》从严把关,办理新设立单位2家,变更登记16家。完成了20*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全县159家事业单位共有155家年检合格,年检率达到97.48%。

5、开展乡镇事业单位需求人员的调研工作,与县卫生局组织了卫生系统招录工作人员的报名、考试等工作,共向县内外公开招考临床医学等12个专业,有194名人员报名参考。

6、配合县财政局做好规范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出台了我县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完成公务员个人生活性补贴标准的审批工作。

(二)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1、就业培训工作:1-6月份全县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200人,完成年任务2100人的57.2%;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009人(全年目标11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55人(全年目标3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1%以内(全年目标3.5%以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440人(全年目标4000人),其中低保家庭就业35人(全年目标70人);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63人(全年目标650人),其中技能培训80人(全年目标325人);失业人员创业培训10人(全年目标50人)。

2、社会保险工作:截止2009年5月底,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8565人(其中缴费人数49058人,中断人数2*1人,离退休7426人),比上年末新增4052人,完成市县下达目标任务参保人数新增5000人的81.04%。全县1-5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6200万元(其中企业基金收入51*万元,清欠61万元),收缴率96.38%,当年基金结余1236万元,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9522万元,可支付月数20.51个月。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61246人,比上年末净增7194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377万元,1-5月共有1517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支出338万元,累计结余基金381万元,完成工伤认定共390件。全县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11543人,生育保险基金收入52万元,计有145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支出80万元,累计结余基金451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1694家,参保职工41515人,今年新增参保人员1506人,完成市下达扩面任务的50%。应征缴医保基金2022.98万元,已征缴基金2022.98万元,基金征缴率100%。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新增350人,总计31288人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新增参保人员318人,累计有5025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1、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台阶、人民群众得实惠”的要求,结合思想政治要有新认识、工作发展要有新作为、业务工作要有新突破、服务水平要有新提高、工作作风要有新改进等几方面展开学习讨论,积极征求意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通过努力,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有所提高,营造了良好的办事氛围,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

2、狠抓“民生工程”目标任务的落实。一是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的目标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服务水平,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努力推动我县人事编制和劳动保障工作上新台阶,我局对各科室处队制订了目标管理考评细则,年终进行考评,实行奖优罚劣。二是认真实施社会保险各项政策,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扩大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完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费用结算办法;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局班子成员带领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多次到社区和企业走访,开展“送温暖、送政策、送服务”活动,了解各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对因国际金融危机造成暂时困难的一些企业实施缓交社会保险费的政策。

3、做好新一轮的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制订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相关政策,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以创业带动就业,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体一位”的工作机制。通过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政策,扶持引导帮助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等群体的就业工作。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4、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一是继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今年初,劳动监察大队根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活动共检查用人单位19家,涉及职工2121人;4月份开展了以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行动,共检察用人单位266家,涉及职工28853人,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二是加大劳动争议工作力度。1-6月份,共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2件,已审理结案129件,涉及劳动者328人,申诉标的734.3万元;处理劳动监察投诉案件69起,为劳动者讨回工资8万余元。

5、进一步加强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服务平台建设。把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服务平台延伸到社区,同时为提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我县“民生工程”劳动保障各项指标圆满完成,我局还加强了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有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6、动工兴建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实施“金保工程”建设。加快计算机网络升级步伐,建立社会保险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同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人事编制工作

1、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开展人事工作。积极组织我县企事业单位参加赴外招聘会,为我县企事业单位推荐优秀人才。加强我县人力资源市场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将武义县人力资源网站改版后开通运行;认真做好2009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工作。

2、切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一是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二是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培训考试工作。三是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工作。四是继续做好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工作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3、做好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人事编制管理机制,开展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严把人员“入口”关,杜绝超编进人管理。认真做好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1、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进一步健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考核督查,制定和完善各项保障措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目标的落实。全面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根据金政发[2009]41号文件精神,成立创建组织,明确责任,落实分解目标任务;大力宣传发动,征集创业项目,筹建创业阵地,筹集创业基金;全面启动创业型社区(村)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活动。

2、认真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培训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为出发点,进一步推进我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开展创业培训、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和外省来武务工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3、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把社会保障体系与我县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一是继续牵头实施“金保工程”建设,加快网络升级步伐;二是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管理;三是认真开展社保扩面,强化基金征缴;四是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各项政策法规。

第6篇:公务员政审个人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开发区总结表彰大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工业立区、项目强区,紧紧围绕全力打好“三大攻坚战”(招商引资、企业运行调度、项目承接服务),大力实施“两大工程”(民生工程、稳定工程),达到“两个确保”(确保主营业务收入两年翻一番,确保财政收入三年翻一番),力争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0亿元,增长50%;实现工业增加值42亿元,增长37.1%;完成财政总收入3.79亿元,增长41%,推动开发区快速成为现代工业新城的主战场、城市化建设的示范区、沿海产业转移的承接地、全市经济发展的排头兵,努力争得金巢经济开发区在全省、全市应有地位”的工作目标,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为主题,采取学习教育、对照检查、完善制度和查访督促等办法,切实解决本单位本部门在机关效能和机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为开发区赶超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始终坚持“突出特点、抓住重点、破解难点、增加亮点”的工作方针,持续深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努力把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创新的举措、更加优良的作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活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力求实现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法规意识进一步增强,行政投诉和行政错案逐步减少,机关特别是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得到较大提升;力求实现社会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机关的服务职能更加明确,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的服务意识、服务素质得到进一步增强,各行业服务体系健全、责任明确、科学简便,特别是面向社会和企业的服务要做到主动靠前、高效优质;力求实现廉政勤政水平明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勤政意识进一步增强,机关的工作生活秩序得到全面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落实,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得到增强,工作懒散、不作为的现象得到根除,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得到较好遏制,利用权力垄断谋取部门、行业和个人利益的行为得到坚决全面的制止。

二、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1、学习发动,提高认识(4月15日-4月30日)。召开动员大会,按照《关于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抚金发[2010]3号)的相关规定,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动员和引导全体干部积极投身到活动中来。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认真组织学习今年中央和省、市各级纪委全会精神,学习省、市和开发区主要领导关于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活动要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相对集中时间,采取观看电教片、上辅导课、集中讨论等形式进行。通过学习,使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开发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明确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牢固地树立责任意识、法规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政勤政意识,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企业,为推动开发区赶超发展作贡献。

2、查找问题,边整边改(5月1日-9月30日)。重点开展“三查三看”活动,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做到思想再解放,压力再增强,认识再提高,工作再落实。一是查整体工作是否上台阶,主题活动成果是否突出、效果是否明显。要召开专题座谈会,分析整体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各单位在亮点工作、创新工作中的成效。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民主和谐、团结共事的良好局面,促进查找活动的深化。二是查“三进”(进项目现场、进企业、进农村)是否真正落实,看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办事效率是否提高。要建立调研制度,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听取民意,倾听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形成工作调研报告,切实改变工作作风。三是查机关工作人员言行举止是否得体,看是否按照机关工作者的标准去做。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期间及对外交流时,能否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能否讲究文明礼仪,能否遵纪守法。在查摆问题阶段,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中对自己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单位和个人要在整改期间归纳和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措施、时间表和责任人,并以一定方式公之于众。对企业、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做到的,务必马上改;需要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整改,特别是针对当前机关运作中存在的执行不力、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要认真对照检查进行整改,严肃行政纪律责任追究,抓住典型进行曝光。要在整改的基础上,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办事环节,改进不合理的办事程序和管理制度,从本机关基本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出发,积极创新工作制度和服务机制,巩固提高机关作风建设成效,从根本上巩固整改成果。同时,要针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结合各自职能,找准切入点,认真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想方设法集中精力为企业办一批好事、实事,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3、建章立制,总结提高(10月1日-12月31日)。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全面整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要根据本级工作职能,修订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任务、程序等;二要围绕日常管理,修订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法规纪律、义务等;三要围绕检查监督,修订完善相关的督查制度,明确督办、执纪、查处等。特别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最突出的问题,在整改中逐项逐条进行修订完善,在制度建设上有明显提高。

对本次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的情况,各单位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分析总结开展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以及存在的不足,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作为继续推进本单位作风建设的依据。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总结报告报送区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发区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全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监察局。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机关作风建设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有关职能科室具体落实、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完成机关作风建设各项任务。

(二)加强检查监督。开发区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活动全过程的督促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到各单位进行指导、督查;设立投诉中心,公布投诉电话,建立投诉网络,受理对机关作风的投诉,负责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投诉内容;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的突出问题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人士的监督作用,组成若干小组,到重点单位特别是存在问题较多、对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专项督查,督促搞好整改;利用新闻媒体,开设以机关作风建设为主题的社会论坛,开辟专栏,做好全过程的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对活动过程中出现边查边犯、边整边犯的,抓住典型,公开曝光,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第7篇:公务员政审个人总结范文

“行政诉讼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者“可诉行为范围”,它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尽管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 但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关受案范围问题的研究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升温的趋势。事实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历来是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的重点内容,这也正是行政诉讼法区别与其他诉讼法的重要方面。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有关于受案范围或者类似的规定,只是各自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有所不同。例如,美国将该问题称之为“司法审查的可得性”,法国称之为“行政法院的审判权范围”。不管表述如何,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即法院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公法争议,也无力审查所有的行政行为。法院能够解决的争议范围是特定的、有限的。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法院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标准的依据。因为司法权与行政权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司法机关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同样,行政机关也不能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生活中之所以还有行政机关从事一定裁决纠纷解决争议的现象,是因为行政裁决可能在有些方面可能更专业,更经济,但是,行政裁决毕竟是少数,而且绝大多数是非终局的,最终还要受到司法的监督和审查。因此,法院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随时介入任何行政争议,只有那些行政机关解决不了的法律争议才能进入法院审查的范围。换句话说,那些属于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的事项或者政治问题、尚未演化成法律争议的事项,都不适宜法院审查。在这些问题上,法院保持一定克制是必要的。对与被告行政机关来说,法院的受案范围意味着它的那些行为会受到法院的审查和监督。正是由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区分,使得一部分行政权力游离于法院监督的范围之外,例如行政机关实施的政治性和政策性的行为、纯技术性的行为、高度人性化的判断等均不适宜有法院审查。但并不是说对于此类行为就没有监督途径了,而是要靠其他的监督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意味着他们可以对哪些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哪些情况下他们的权益能够获得司法保护。所以,受案范围决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大小以及行使诉权的条件。

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比较分析各国诉讼范围之大小异同,总结出行政诉讼范围的应然状态,并由此解决我国诉讼范围界定不清,立法意图难以揣摩的问题。特别要对我国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方法,受案范围与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事实行为、最终裁决行为、准行政行为的关系等问题加以重点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更加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

二、海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及经验

(一)法国的行政审判范围

法国行政法划分行政审判权限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形式的或机关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行政审判只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在行政审判范围之内。另一个是实质的标准,即在行政机关范围之内,进一步确定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审判范围,哪些行为属于司法审判范围。其顺序是先说明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然后说明行政审判的范围,最后说明受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一,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

1.私人行为。通常情况下,私人行为与行政机关的行为无涉,但下列私人行为引发的诉讼例外:(1)法兰西银行和职工之间的诉讼;(2)矿业受特许人和矿藏发现者之间,因报酬问题的诉讼;(3)公共工程承包人,因施工而对私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4)公务受特许人以及公务受委托的私人团体的某些行为,如果行使法律所给予的公共特权时的诉讼;(5)私人作为公法人的人和其他私人所订立的行政合同。

2.立法机关的行为。立法机关的行为一般也不能视为行政行为,例如(1)立法行为本身。(2)国会议员的选举;(3)全民投票;(4)议会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例外情况是:议会行政部门所缔结的合同,以及由于公务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议会行政人员关于个人地位所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管辖。

3.司法机关的行为。司法机关的行为通常也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如(1)司法机关的组织活动。包括法院的设立、合并、停止、废除、法官的任命、晋升、纪律处分等行为。例外情况是:法院本身所采取的内部组织措施,如法官轮流值班制、请假制度,适用内部行政措施原则,不受行政法院管辖。(2)司法机关的执行。(3)司法警察活动,不受行政法院的管辖,但有可能由普通法院依据行政法的原则处理这类案件(赔偿责任)。但行政警察诉讼由行政法院管辖。

4.外国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

5.政府行为。

第二,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审判的范围。

法国是按实质意义的标准来划分行政审判的范围的。该标准经过了几个阶段,由最初的国家债务人和公共权力行为标准到公务标准,再到目前多元标准。即除了公务标准外,还有公共权力标准,但公共权力标准观念范围扩大,新的公共权力标准认为只要不是适用私人相互间的一般法律制度的活动都属于公共权力的范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规则的性质标准,属于公法关系和适用规则的公务活动属于行政审判范围,属于私法关系和适用私法规则的公务活动属于司法审判范围;私人活动相似的标准,凡是和私人活动以及和私人情况相似的公务活动属于司法审判范围,否则属于行政审判范围。

第三,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由于法国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是两套完全独立的司法系统,所以,行政机关作为具有双重身份的主体,当它依照私法规则实施私法行为时,其行为引发的争议由普通法院管辖。

1.私产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私产管理行为通常情况下属于普通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况例外:(1)行政机关制定私产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私产上面所进行的公共工程和建造的公共建筑物所产生的损害,由于公共工程诉讼管辖权的特殊制度,受行政法院管辖;(3)私产管理所缔结的合同如果是行政合同,受行政法院管辖;(4)国有不动私产的出卖。

2.公务活动的私管理方式。私管理的行为和私管理的公务均由普通法院管辖。

3.普通法院司法审判保留事项。有关个人的身份的诉讼属于普通法院管辖,包括家庭地位、能力、住所、国籍、姓名、身份登记和身份证书的制作。例外情况是:外国法人的国籍诉讼,关于归化的行政决定,允许变更姓名的行政决定的诉讼属于行政法院管辖。行政主体侵害个人自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由普通法院管辖,但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除在暴力行为外普通法院不能判断,必须作为审判前提问题,由行政法院裁决。

关于私有财产权和人身权问题,判例表明,行政机关没有合法根据,或者违反合法程序而侵占私人不动产的行为,包括永久性的或暂时占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严重地、明显地违反法律、损害公民的财产权和基本自由的执行行为,属于普通法院管辖。

此外,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属于普通法院管辖的事项:如间接税,邮政运输,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运输工具的事故责任,发明专利证,市镇由于社会骚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军队驻扎、宿营、演习、射击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国家代替公立学校教员负担由于给学生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等。

总之,从法国行政法的规定来看,它采取的是先排除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为的行为,对剩下的有关行政机关行为的诉讼又划分了行政法院管辖的范围和普通法院管辖的范围。行政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采取实质意义的标准进行划分,而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多用法律明确规定或判例形成。从实质意义的标准看,关于法国行政法院管辖的范围,有一些已经超过了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中的行政行为;私人行为中涉及公权力的行为也受行政法院管辖。

(二)美国司法审查的范围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范围,除法律排除司法审查及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外,其他行政行为均可接受司法审查。不能审查的行为只是例外,而且例外的情况越来越少。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假定属于能够审查的行为,这个原则称为可以审查的假定。除例外情况外,一切行政行为都可以接受司法审查,无须法律明文规定。在法律有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在法律无规定时,进行非法定审查。

第一,成文法规定的排除司法审查

1、明文排除。国会有权在不违背宪法规定的限度内,在法律中规定对某一事项排除司法审查。国会为了确保达到排除审查的目的,往往在最终条款后加上禁止司法审查的明白规定,当然,此类规定必须是明白确定的,不确定的词句往往不发生排除的效果。法院从行政行为可以受审查的假定出发,对排除条款采取严格解释。同时,对国会法律明白禁止司法审查的规定,法院也会限制性解释为:部分禁止或某方面禁止,而不是表示全部禁止。当然,涉及到宪法的问题,更不能禁止审查。然而,法律有时不采取禁止性规定,而采取限制审查的时间、方式、理由的办法作限制性规定。通常法律中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这样的词语,往往不会发生排除司法审查的效果。特别是当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时,法院不会放弃司法审查的职责。美国法院认为,所谓最终的决定是指行政程序的最终而言,即行政决定不能再依行政程序改变,不包括司法程序在内。此外,法律规定对某个问题不能进行审查,不能认为和该问题有关的附带问题也不能进行审查。

2.默示排除。默示的排除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禁止司法审查,但是法院根据这个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法律的整个体制,立法精神,立法过程,认为这个法律在某方面排除司法审查。美国法院对于明文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已经采取非常严峻的态度,对于默示的排除司法审查更难承认。

第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法院基于自我克制,对某些自由裁量行为不进行司法审查。这种排除是部分排除,而不是全部排除司法审查。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对于专横的、反复无常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或其他的不符合法律的行为,法院仍要审查。遇有自由裁量行为,法院通常考虑三个因素:(A)问题是否适宜由法院审查;(B)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否需要法院进行监督;(C)审查是否会影响行政机关完成任务。但是也有批评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本身已包含了排除司法审查的理由在内,即法律的理由、政策的理由或其他的理由,如行政行为涉及事项需专门知识和经验、职务性质涉及到范围广泛的管理计划、司法干预不适宜、必须用非正式程序裁决、法院审理不能保证正确结果、国会计划需迅速执行、可能请求审查的案件数量太大、存在其他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方法等。所以。对自由裁量权行为原则上排除审查,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在法院审查范围以内。

第三,问题本身的性质不适宜司法审查。

有人称之为“行政机关绝对自由裁量行为”。包括:1、外交和国防。这主要是考虑到有些问题涉及的秘密性质的情报不宜公开,或者外交政策的决定本身是政治的,而不是司法的,包含大量复杂、微妙和不可知因素,对这类问题,法院没有责任、条件和能力予以审查。2、军队内部管理或其他行政机关纯属内部的问题。3、总统任命高级助手和顾问。4、国家安全,不包括驱逐出境或拒绝入境等小范围安全问题。5、追诉职能。

从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看,一切行政行为均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只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即成文法排除司法审查和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院才放弃审查。即使如此,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在权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以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转贴于

(三)英国的司法审查范围

普通法上的国家行为,包括政府在外交方面的某些行为,即英国政府在国外对外国人的行为和在国内对敌国人的行为。由于他和国家的重要政策相关,只能由议会监督,不受法院管辖。另外,英国也有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条款,法院对这些条款的态度与美国如出一辙,学术界也反对。1、对“最后的决定”可以以“是否越权”为由进行审查。2、对“最后证明条款或部长认为满意条款”以“是否有真正的理由和事实或理性的人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会作出同样的决定”为由进行审查。3、对委任立法事项审查其“是否在授权法范围内”。4、对排除提审令条款审查其法律错误。5、对排除任何司法审查的条款审查其管辖权限是否越权。6、法定的救济手段不排除司法审查。7、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对于排除司法审查的限制,没有真正排除司法审查。

(四)日本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日本,一般认为,关于政治性或经济性政策的适当与否,以及有关艺术性或学术性评价的争议,不宜由司法机关来判断。统治行为是指直接关系到国家利害事项的具有高度政治意义的国家行为,或属于宪法上最高级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包括:内阁与外国的缔约行为、国会的解散、行政计划、经济计划等。排除对统治行为的审查的原因是,政治问题宜由国民(实际上是国会)解决,符合民主主义的政治原理;另外,将有政治性价值判断的事项交法院判断,会使法院卷入政治纷争的旋涡,使以中立公正为原则的法院丧失权威,或者“具有引起不可收拾的社会性、政治性混乱的危险”。另外,法院的使命在于解决现实的、具体的、个别的纷争。对于假设的问题或一般抽象的问题,法院不予审查,如法院对违宪法令的效力就不予审查。 为了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第一判断权,当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或者第一判断权时,法院一般也不审查,除非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判断权。

(五)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台湾行政诉讼法上称为“行政法院的审判权”范围。审判权是指不同种类审判机关的权限划分,民事案件归民事法院审判,行政案件归行政法院审判。台湾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法上之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其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是概括主义,即只要明示公法上争议事件,均可提起各种类型的行政诉讼。但性质上属于公法争议的,有特别规定者,仍可由其他法院审判。这些例外主要有:

1.宪法争议事件。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由大法官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

2.选举(罢免)诉讼。有关选举或罢免无效、当选无效、罢免案通过无效及罢免案否决无效之诉讼,由民事法院管辖,其他争议事项由行政法院管辖。

3、交通违规事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事件,由各县市交通裁决所作成裁决,不服者由普通(刑事)法院置专业(交通)法庭处理。

4.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事件。此类行政罚事件,分别由警察机关及地方法院简易庭裁罚,对之不服的由普通法院审理。

5、律师惩戒事件。由律师惩戒委员会及复审委员会处理。复审委员会具有职业法院之性质,乃特别行政法院之一种。

6、冤狱赔偿事件。以地方法院(刑事庭)为决定机关,不服者向司法院冤狱赔偿复议委员会声明不服。

7、国家赔偿事件。由民事法院审理。

8、公务员惩戒事件。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处理。公惩会应定位为行政惩戒法院,亦为特别行政法院之一种,与行政法院平级。

从台湾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采用概括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排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由其他法院审理的行政争议。

从有些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的立法和判例看,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一般采取的是列举排除式加概括肯定式,即先通过立法或者判例确定法院不宜受理审查的行为,然后规定其余的所有行政行为或者公法争议均属于法院受理和审查的范围。美国立法和判例确立的“可审查假定原则”也体现了这种概括肯定式的方法,即除了国会立法明确排除和属于自由裁量范围的行为之外,所有的行政行为均应当由法院审查。这种方法能较全面地将行政行为均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中,能够较充分地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同时也便于立法和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运用较为灵活的方式将法院不宜受理的纠纷排除于诉讼之外。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方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是概括式,即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原则的统一的规定。例如,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些规定都是采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二是列举式,即对法院应该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从行为行为的角度加以列举。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前7项列举了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第12条列举了法院不能受理的4类事项。

行政诉讼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财产权标准。首先,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理论界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对相对人产生直接法律后果等标准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能够对其权利和义务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该类行为只能适用一次,例如行政机关根据申请发放许可证的行为,对特定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人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非特定的,其效力作用于所有适用对象,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反复适用。其次,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益造成侵犯的行政争议。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权利,以及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其他权利的,公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取决于法律和法规的特别规定,行政诉讼法未对此类权利遭受侵害后能否起诉作出一般授权。

行政诉讼法在规定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上,明确规定了可以受理的案件和不能受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包括:行政处罚引起的争议、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的争议、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争议、拒绝许可和不作为的争议、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作为引起的争议、不发抚恤金的引起的争议、以及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引起的争议。此外,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也是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法院不受理的案件有: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引起的争议、对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争议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四、概括和列举方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了概括和列举的相结合的方式。有人认为,诉讼法第二条虽然采用了概括方式,但是,该条出现在原则一章中,而不是受案范围一章,所以,第二条才是关于受案范围的唯一和全部的规定。而在受案范围一章中,只有第一款第7项和第二款属于概括性条款。第7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也可以提起诉讼。此项概括式规定将行政诉讼的范围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换句话说,对于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能否提起诉讼,取决于第二款法律和法规的单独授权。这样,行政诉讼的范围就十分有限了。即使公民的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宗教信仰权等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公民也无法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而只能寻求特别法的救济。

也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是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引导性规定,它只是列举了几种常见的行政案件形式。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初,这一规定起到了指导不熟悉行政审判的法院及诉讼当事人的作用。但是,该条并没有将受案范围限制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范围以内,而且暗示第1-7项中列举的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法院要受理,涉及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法院也要受理。第8项并不是对前七项的概括,而是补充。第11条2款的规定,则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预留了广阔发展空间。“其他行政案件”包含了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我们认为,尽管我们今天从行政诉讼法的文本解读中勉强可以得出行政诉讼范围是一个开放系统的结论,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意是控制行政诉讼的范围,将其限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这也是为什么在第11条第一款8项内容之后要另外规定第二款的主要原因。很明显,采用这种不完全的概括和有限的列举方式必然要留下了一片权利救济的空白。也就是对于非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权益的,以及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其他权利的,需等待特别的法律和法规进一步规定,在这些法律法规出台之前,是没有途径取得诉讼救济的。

总体而言,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应采用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列举是一种相对于概括而言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明白清楚,易于掌握,而且能够起到明确界定范围的作用。但是,用这种方法规定受案范围中应当受理的案件是不妥的。因为法律无论列举出多少可以受理的案件,总会遗漏,所以用这种方法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难免出现“挂一漏万”的问题。例如,行政诉讼法在11条列举了很多案件,但是,现实生活中的行政争议是纷繁复杂、无法穷尽的,就象法律规定了“不发抚恤金”案件属于受案范围,但不发社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案件能否起诉呢?法律规定对于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的行为可以起诉,但拒绝注册登记或者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能否被诉呢?很显然,列举规定的方法是不科学的,也容易导致司法标准混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会不当限制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和种类。因为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民法的概念,也是民事权利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但是,行政诉讼法应当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受到不利影响的所有合法权益,既包括宪法权利,也包括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赋予或者保护的权利。如果只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保护其他权利,那就意味着其他权利和利益是不受司法保护的,是行政机关可以任意处置而不承担责任的,很显然,这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从逻辑上也说不通,甚至与后来颁布的《行政复议法》也不一致。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并不限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而是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所以,行政诉讼法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不当地限制了行政诉讼范围,也使得有关受案范围的若干条款出现矛盾和不一致,从而给司法机关受理案件设置了法律障碍,也为行政机关规避法律逃脱司法监督提供了条件。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不甚清楚,导致相对人的很多权利遭受侵害后处于无法救济的状态,形成了巨大的权利救济真空。

从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看,也不无矛盾之处。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至第7项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将法院受理的案件仅限于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但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有关许可证案件的规定似乎又超出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给人以立法上存在矛盾的感觉,也导致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摇摆不定的态度。例如,大学拒绝发放录取通知书、拒绝注册、拒绝落实粮户关系证明等行为,对学生而言,此类行为究竟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呢?初看起来,前两项权利属于受教育权的范围,后一项权利属于与财产有关的人身权范围。既然受教育权不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是一项单独的权利。那么,按照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即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字面解释,似乎很难找到法院应当受理这类案件的相应依据。但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原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按照该项规定,有关“申请许可证执照”的条款并没有把法院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如果录取通知书和注册登记学籍等行为属于许可证和执照的范围,那么,好象法院又应当受理此案。也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依据不同的条款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就是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规定的不足之处。由于立法规定不甚明确,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甚统一。对于超出人身权财产权范围的案件,有些情况下,法院拒绝受理,有些情况下,法院又予以受理。此外,就哪些权利属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侵犯的究竟是人身权财产权还是其他权利,程序性权利的属性等问题也存在诸多争议。转贴于

第三,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不一致。行政诉讼法规定受案范围时采用了不同标准划分行政行为,使得第11条列举的7项行为根本不是同一个层次的概念。例如,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所做的划分;而第三项“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又变成了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所做的划分;第四项是“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又是根据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状态所做的划分;而第五项“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则完全是一个具体领域中“不作为”行为的表现形式;第六项“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定职责”又是不作为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第七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又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特点所做的划分。总之,上述划分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其结果就造成受案范围的规定语焉不详,列举的七项行为之间相互交叉或者重复甚至遗漏。例如,第三项“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往往是其他几种行为的结果,因为乱处罚、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拒绝颁发许可证等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定竟经营自主权被侵犯的结果。而第一项中乱罚款则就是第七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第四项中拒绝颁发许可证行为常常就是第六项拒绝保护人身权和常常权法定职责的表现形式之一。

鉴于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的规定方法上存在上述问题,有必要在修改完善该法时加以注意。首先,为了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避免出现“挂一漏万”现象,应当采用概括方式规定法院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即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即使为了原告起诉方便需要列举受案范围的,也应当本着科学、统一的原则加以列举,而且应当以概括性条款作为兜底条款,使得没有被列举的行政行为同样进入行政诉讼范围。其次,对于特殊行政行为法院不宜受理的,应当采用列举排除的方式加以规定。也就是说,凡是法律明确排除的行为,法院均不得受理,除此之外,都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最后,取消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使得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五、现行司法解释的补救规定

鉴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诸多歧见,而修改行政诉讼法在短时间又无可能,为了补救行政诉讼法之不足,明确行政诉讼的范围,便于法院受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采用了概括加排除列举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明确列举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对于其他行政争议,只要未在排除事项之列,原则上均允许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除六种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新的司法解释抛弃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下定义的做法,只笼统地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

新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采用了概括方式规定受案范围,该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2款则采用了列举方式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六类不可诉的行为,即:

(1)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尽管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一部分法院不得受理的案件范围,但是,由于其中一些概念是司法解释首次提出的,而且诉讼法本身也未曾涉及,所以,在具体含义的理解方面,仍有研究之必要。例如,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如何理解?什么是事实行为,是否所有的事实行为都不可诉?是否所有的内部行为都不可诉?最终裁决行为不可诉的法理基础是什么?何谓重复处置行为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区分的标准是什么?行政机关的受理行为、通知行为、证明行为以及公证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医疗事故鉴定行为等在内的准行政行为等是否可诉?均是行政诉讼范围理论应予回答的问题。

六、行政诉讼范围与内部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行政主体实施的大多数公务行为均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无论这些行为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还是对一般相对人作出的,只要此类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均可以被诉,这既是行政诉讼目的决定的,也是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体现。当然,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的行为均可以受到法院的审查,有些行政行为涉及政府的政治决策或者行政政策,有些属于行政主体高度人性化判断的结论或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则不宜由法院进行判断,而应交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这在很多国家的法律和判例中均有所体现。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法院不予受理的争议时提出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概念,并规定对于此类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为什么此类行为不能被诉,单从法律规定的字面上是找不出任何理由的。为了对这一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理论界提出了很多观点,其中最主要的一个观点就是它们是内部行政行为,所以不能被诉。 其理由是:考虑到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任免数量多,涉及面广,而且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和途径,所以不必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因此发生的纠纷,并且此类争议涉及行政政策问题、行政内部纪律和内部制度问题,不便于法院处理,行政机关自行处理这类争议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法院作为与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审判机关,不宜对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事务通过审判程序加以干涉。

内部行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学理概念。既然是学理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就很难明确和统一。特别是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的划分标准更是见仁见智。导致实践中法院对这一概念的掌握也或紧或松,很多表面看起来象内部行为而实质上可诉的行政行为被拒之法院门外。我们认为,内部行为的提法本身并不准确,容易造成实践中的混乱,而传统理论上所谓内部行为不可诉的观点更有待商榷。其一,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是公法上的行政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改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必然涉及到法律问题,既然是法律问题,当然应当受到法院的审查。其二,有权利就有救济,行政机关的非政治政策性的法律行为,都应受到司法监督。其三,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和途径,但都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与救济,并不能排斥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救济。其四,内部行为并不存在所谓“绝对自由裁量权”,仍然应当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其五,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是很难区分的,甚至可以说并不存在严格的区分界限,所以,排除对所谓内部行为的审查也是不现实的。最后,即使按照国外关于法院审查范围的确定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决定,也不属于高度人性化和政策系性很强的问题,它与法院不能代替的纯行政事务也不同,它是典型的法律行为,而且已影响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从国外情况看,很多国家并不区分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也不以此确定法院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对于公务员作出的奖惩和任免决定,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决定一样,均须接受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法院审查。在法国,甚至议会内部管理行为、法院内部行政处分行为,如不涉及权力、政治因素,也可由行政法院审查。例如有关“法院的设立、合并、废除、停止、法官的任命、晋升、纪律处分等”行为,均属于行政审判范围。 至于法院不宜受理的争议案件,不是根据行为的对象而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多数国家根据行政行为是否涉及政治政策或者高度人性化判断及政策性等标准,将行政主体的行为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由法院审查的行为。包括所有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即使技术性很强的专业问题,也有可能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如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者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行为中的程序瑕疵、事实误认等问题,法院按照一般有效评价原则处理,即看是否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或违反了平等原则。另一类是不可代替的行为。法院在审判时对不可代作的行为将免予审查,换言之,由于此类行为多数属于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法院即使予以审查也缺乏可以适用的法律,所以,一般均排除司法审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包括:1、预测性决定,如环保局对环境的预测。2、计划性决定。若未付诸实施,可以审查程序,但不可以审查事实。3、政策性政治决定,如涉及国防、外交的决定。4、高度人性化判断的事项,如考试成绩的评定等。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可诉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所谓的“内部行为”实际上并不属于法院不可代作的行为,应当受到法院的审查。如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理应由法院审查。此外,诸如学校等事业单位对教师和学生实施的大多数行为也应当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之内。例如,学校对学生可以实施很多行为,包括颁发或者不颁发毕业证,给予行政处分,评定学生成绩,设置学位课程等等。如果学生对于学校的行为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则要看该行为是否属公权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是否属于高度人性化的判断行为。很明显,学校颁发或者不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受法律严格规范的公权力行为,对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影响,当然可以被诉。而象考试阅卷、课程安排、作息时间等行为因为涉及高度人性化判断和学校自治问题,法院则不宜审查。

第8篇:公务员政审个人总结范文

进一步深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贯彻活动,通过中心组学习、专题研讨、干部培训、在线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引导我州交通运输行业干部职工把握核心要义、领会思想精髓,用讲话精神和三中全会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丰富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在交通运输行业内兴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热潮。

(二)强化道德风尚宣传教育。深化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工作,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抓好交通窗口职业道德教育,塑造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守德的社会形象。推进文明单位道德讲堂建设,发挥好道德讲堂作用,通过道德讲堂加强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教育。

(三)围绕标准,做好创建州级最佳文明单位各项工作。今年是州交通运输局申报州级最佳文明单位之年,要按照《州级文明单位测评细则》要求,完善创建工作机制,落实创建任务,确保各项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四)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成立志愿者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继续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及时招募新成员充实到服务队伍中来,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体制机制,发挥品牌效应,深入开展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和残疾人志愿服务。开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志愿服务活动。

(五)拓展交通服务品牌建设。深入基层群众、服务基层群众,结合“走基层”“双联”“挂包帮”“富民路、连心桥”以评促建和争创反腐倡廉建设典范等活动,积极推进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建功等创建活动,切实抓好结对金川县金川镇中心校帮扶活动。在全行业管理领域继续抓好“创文明机关”和“争当人民满意公务员”等活动,在全行业服务领域开展文明示范窗口创建评比活动,在全行业运政执法领域开展“文明执法窗口”和“文明执法标兵”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各种主题文化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同时做好全国和全省交通运输文化品牌、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调研、推荐和申报工作,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以品牌活动带动其他工作,扩大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力,在全行业开展学习菊美多吉、兰辉的先进事迹,同时,继续培养、选树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道路运输职工在岗位上建功立业,在全行业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城乡结对帮扶活动,发挥文明单位文明示范、带动引领作用。

(六)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全面清理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缓解,规范程序,完善专家审查制度,加强政府服务窗口建设。扎实推进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大力整治行业各领域和执法一线窗口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着眼全面防范行业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健全决策权控制机制,健全执行权控制机制,深入推进具有道路运输行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第9篇:公务员政审个人总结范文

一、我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了运转规范工作格局

县委、县政府召开县县效能监察工作会议后,县级各部门按照县委统一部署,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都制订了实施方案,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法,抓出工作实效。全县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贯通、相互协调、运转规范的工作网络,为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如:县建设局还同时成立了县建设局效能监察室和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聘请了效能监察特派员对局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规政策,履行职能职责及其效率、效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运行机制,确保效能监察工作扎实有效地稳步运行。

(二)加强制度建设,夯实了效能监察工作基础

行政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行政程序不规范,工作透明度不高,是造成行政机关效能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县行政效能监察对行政行为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着力点在于强化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约束,这种监督和制约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过程中,各部门注意加强自身制度建设,注意搞好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目标管理和过错追究等五项制度为重点的行政工作制度体系,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取得了好的效果。如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县安监局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并制定了《服务承诺及责任追究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主配角工作制》和《接待群众礼仪规范》等六个规章制度。县建设局将效能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结合对各科室年度工作绩效的考核,不断强化效能监察的力度。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和整理,并将各科室的年度效能情况记入效能监察档案,作为效能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建立了效能情况考核工作社会考评主考人员中的直接服务对象信息档案,对全县建设系统建设局局领导、局下属科室及部门负责人、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施工企业负责人、中介服务企业负责人的信息做了收集整理,建立了档案。县总工会相继制定了请假、考勤、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严格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克服惰性,勤奋敬业,提高工作效率。并与部室签订责任书,每年年初还确定六到十项重点工作,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人,适时进行考核检查,完不成一项任务的扣除责任人工资1000元,完成任务的奖励2800元,使之形成长效机制。

(三)拓宽监督渠道,形成了效能监察工作氛围

行政效能建设内容多、项目多、涉及面广,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推动是不够的,必须高度重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的作用。各部门重视营造机关效能建设检查的同时,注意畅通投诉渠道,形成监督合力。如县建设局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完善“县建设信息网”建设,为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同时以此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机关办事效率的提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协调督办和跟踪报道,促进了有关部门关注民生问题,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现实、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县教育局设立了机关作风建设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该局还建立教育网,及时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和相关信息;实行干部任用公示制度;实行财务定期通报制度;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评先选优进行公示;对县级组织的招考教师的简章公开公示,聘前公示;实行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对“两基”复核评估验收进行公示。县国土资源局推行窗口办文和网上土地拍卖信息、网上查询工作。

(四)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了良好政府公众形象

各部门坚持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为重点,力求做到感情到位、工作到家、服务周到。如县建设局建立县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为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县民委要求干部职工必须做到“四个到一线”(调查研究到一线,解决问题到一线,检查指导到一线,服务保障到一线)。县教育局对办理公务和来访者要求做到“四个声”(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四个一”(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水)。县林业局坚持依法行政,遵守办事规程,明确办事时间。对森林采伐、木材运输、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等行政审批事项,郑重承诺,在报件齐全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县发改委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电话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县国土资源局主动为我县、等项目跟踪服务,排忧解难,及时协调解决用地问题。对独立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程序批次进行了简化,并在《日报》上了该信息。

二、正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单位领导较重视,工作抓得紧,行动快,落实较好。有的单位领导抓效能建设的意识不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长期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缺乏主动性、存在着应付检查,流于形式的现象。有些干部职工对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思想上缺乏主体意识,没有从“要我抓”到“我要抓”,认为效能建设工作只是“一阵风”刮过就算了,致使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受到影响。

(二)内控有待进一步健全。随着机关作风建设和行政绩效问责工作的不断深入,现有内部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部门尚未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全面科学的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评估的方法较少采取定量的方法。

(三)作风不实,机关办事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干部形式主义、严重,群众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作风漂浮,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不深、不细、不实;有的怕苦畏难,推卸责任,回避矛盾,缺乏扑下身子抓实干的恒心和毅力;有的不琢磨事、专琢磨人,工作无政绩,却热衷于搞内耗、争名利;有的单位在部门既得利益面前,还存在消极抵触情绪,致使部门规定、审批审核环节依然过多,办事程序过于繁琐;有的机关干部办事拖拉,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个别机关工作人员吃、拿、卡、要问题群众还有反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关形象。

(四)督促检查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机关效能建设整体性强,覆盖面广,工作量大与专职人员少、行政效能建设队伍整体素质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

三、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对策措施

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重在提质,贵在提速,旨在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是一项综合性、艰巨性、长期性的工作,其领域广阔,内容丰富。要推进行政效能监察,创造最优发展环境,必须针对我县行政效能监察存在的问题,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握当前工作形势,抓好效能监察的工作重点

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要紧密结合今年的中心工作和近期的工作热点,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抓住重点,抓出成效。

1.抓教育。要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首位,将行政效能监察作为排头兵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把“八荣八耻”的具体要求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标准,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和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好《公务员法》的实施,加大公务员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增强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2.抓制度。一方面规范办事程序。建立和完善办事限时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绩效考评制、部门会商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机关效能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注意系统性,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推进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范从政行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规范机关管理。要制订和完善机关行政、财务管理、公文处理、车辆使用、印章管理、安全保卫、机要保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保证机关正常运转。规范各类议事活动。建立和完善党务、政务会议制度,办公会议规则、机关工作规则,机关党建工作制度,保证依法、依规议事、办事。规范政务公开。只要不违反保密要求,属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承诺、项目、收集标准和办事结果的,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把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干部任用、人事安排、项目审批等问题和环节作为重点。通过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让群众参与监督,使行政权力的运作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

3.抓监督。以效能监督为手段,推进效能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调整充实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完善监督员队伍,切实贯彻执行《县效能监督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保证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序推进。建立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机关效能投诉热线和投诉箱,制定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理顺投诉处理程序,规范投诉处理工作。进一步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组织特邀监察员对效能建设进行巡视督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社会考评和明察暗访,促进机关的自身建设。

(二)以绩效考评为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实施绩效考评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和效能告诫、诫勉教育、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要注重把绩效考核与工作目标考核、行风评议、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结合起来,通过组织考评、社会评议和明察暗访等多种手段,实施对机关干部的有效管理和科学考核。坚持把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细化和具体化,把软指标变成硬指标。实行绩效情况月登记和考评积累制,如实记录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领导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和个人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或偏差,作为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努力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激发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