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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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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

第1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年4月至6月,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安监、公安、教育、交通、文体、质监、房产、建设、环保、卫生、商旅、城管、经委、交管、房地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办公,由区安监局局长方国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街、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单位、本部门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二、工作步骤

此次排查整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年4月12日?4月15日)

按照《区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江政办〔〕15号)规定,各街、各部门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改对象、内容、方法、步骤、要求,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排查阶段(4月16日?4月30日)

各街、各部门要按照《区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本辖区各单位、各企业、群众聚集及重点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排查的主要内容是:在查规章制度、查责任落实、查“三违”现象、查设备管理、查“三同时”状况、查危险源监控的基础上,重点排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工艺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部位、设施、设备、装置及周边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危化企业以及油气储运设施,易燃、易爆、剧生产装置和仓库储存场所等;企业的冶炼车间、加工车间、装配车间、热动力车间和易燃、易爆品生产场地、成品库、原料库等;交通企业的站场、车辆、路段等;建筑企业的工地等;商贸领域的商(市)场、宾馆、饭店等;学校、医院、网吧、酒吧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方面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设备等;其它存在隐患的环节、部位。

各街、各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分类建档,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经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审定后,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

(三)整治阶段(5月1日?5月31日)

各街、各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对排查出的重点隐患立即进行整改。要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进度和整改期限,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地整改和消除。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及公共安全,随时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场所,要依法予以封停、取缔。对重大事故隐患清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待隐患消除并经过一定程序确认后再恢复作业和使用。由于条件所限一时难以立即整改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密监控,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手段,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6月1日??6月8日)

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街办事处、开发区和各部门的排查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验收,并将排查整改工作成效纳入绩效管理一并考评和奖惩。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街办事处、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保稳定、促发展的关键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二)密切协调,形成合力。区安监、公安、教育、交通、文体、质监、房产、建设、环保、卫生、商旅、城管、经委、交管、房地公司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排查整改工作合力。在排查整改工作的各阶段,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开展的排查整改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2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为重点,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构建“企业自查自纠自报、专家现场检查诊断、政府实施挂牌督办、部门执法督促整改”的运行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借助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上半年率先在高危行业企业(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实施,下半年逐步在所有行业企业全面展开。年内高危行业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隐患自报率达到100%;其他行业企业隐患自报率达到80%以上;年达到90%以上。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通过开展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明显下降,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职责分工

(一)企业职责

企业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和报告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根据行业部门制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标准,编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适合本企业岗位、工艺、设备要求的隐患自查标准,并按照标准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管理层级和行业分类,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要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发挥专家作用,定期聘请专家进行“诊断式”检查,形成群众参与、专家诊断的排查治理机制。

(二)各级政府、经济功能区职责

各级政府、经济功能区要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本级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指导、督促区市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审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集中整治、验收销号。

(三)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订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标准,组织本级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每季度按比例进行现场核查,组织开展行业内互诊和区域间互查;定期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情况统计分析,结合执法检查情况,找准本行业领域薄弱环节,适时开展专项整治。

(四)综合监管部门职责

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责,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协调、监督、考核;聘请有关专家对各行业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进行评审、及时。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模块功能,实现条块结合、信息共享,增强安全生产预警和辅助决策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3-4月)

1.宣传发动。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对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级、各部门要结合任务分工和行业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宣传发动,使企业充分认识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隐患排查任务,掌握排查标准和上报程序,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

2.制定标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或修改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指导标准,并适时予以。

3.培训教育。分层次开展培训。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区市安监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中央、省驻企业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区市政府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抓好属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组织行业内相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全面培训和严格考核,使有关人员熟练掌握隐患排查标准、网格化操作、自查自报程序等,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实施阶段(年4-12月)

1.企业自查自纠自报

——隐患自查。企业依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排查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档案。

——隐患确认。企业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及分级》,组织安全技术负责人或聘请相关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隐患等级。

——隐患自纠。企业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予以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的安全。

——隐患上报。企业对排查治理的事故隐患,通过因特网登陆网格化监管系统上报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高危行业企业要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其他行业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综合分析后,上报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行业分类、监管层级,即时将隐患现状、危害程度和治理方案等内容的专项报告,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隐患评估。企业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评估。重大隐患整治评估结果、连同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2.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现场确认。各级、各部门接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确认,根据事故隐患危害程度,督促企业采取防控治理措施。

——抽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各级、各部门要综合分析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每季度按照本级不少于50%、下级不少于10%的比例,对所监管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问题,应立即制止或提出整改措施。

——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对企业自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公布督办责任部门、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及早整治完毕。本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上级政府安委会备案。

——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企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挂牌督办部门提交验收销案书面申请和评价报告。挂牌督办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验收不合格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定期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级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对本领域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情况每季一总结、每季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填写《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汇总表》,一并上报本级或上级政府安委会。

(三)总结阶段(年10-12月)

1.总结提升。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及时总结提炼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隐患排查治理规律与特点,研究提出阶段性工作对策和措施,不断提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

2.考核评估。从年10月至12月,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对区市政府、部门落实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进行考核。利用网格化监管系统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评估,确定考核档次,纳入年终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同时,根据工作运行情况,科学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不断规范管理,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常态化监管。

3.总结表彰。以企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和标准化工作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企业”评比活动,评选标准和条件,对达到标准和条件、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事故隐患排查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系统。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属地为主和“一岗双责”要求,把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确定责任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加强组织协调、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新情况。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需求,不断完善网格化监管系统相关功能模块,融企业隐患上报、统计汇总,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分析,评估结果和整治效果为一体,以便各级各部门适时掌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3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1、目的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免受损失。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及场所。

3、职责

3.1总经理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责任,并保证隐患整治所需的资金投入。

3.2安全员负责组织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对工厂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的跟踪和验收。

3.3各部门负有对厂区内各项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隐患整改和督查的责任。

3.4专业性安全检查、检测,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5安全员负责对提出或举报事故隐患的员工申请奖励,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部门或员工提出惩罚措施。

3.6

安全员负责统计事故隐患,向公司管理者汇报。

4、程序

4.1定义与分类

4.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4.1.2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而难以排除的隐患。

4.1.3安全检查的类别应该包括: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日常检查、重大节日前检查、政府安全主管部的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查领导管理、查制度落实、查防护措施、查隐患整改、查教育培训、查各种记录。

4.2工作程序

4.2.1安全员在每年的十二月底,编制公司下年度的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实施。

4.2.2各部门及各级人员,在规定时间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完善各种记录,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实施监控治理。

4.2.3各部门、各相关人员所进行各种安全检查,应建立完善安全检查台账,并统一报到人力资源部存档。

4.3安全检查

各项安全检查,必须要有安全检查表,且每种安全检查表都要有编制单位、审核人、批准人,检查表至少包括: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签字等。

4.3.1综合性检查

(1)公司级综合检查:安委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编写《厂级综合性检查表》,每季度末对厂区,特别是重点要害部位进行一次综合性的事故隐患检查,包括部门、车间事故隐患整改和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安委会将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汇总,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安全员跟踪、复查各部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形成相关记录,并连续保存。

(2)车间级综合性检查:部门(厂)经理、车间主任、有关技术人员,结合公司及车间实际,编写《车间级综合性检查表》。每月下旬对辖区的车间,进行一次安全综合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连续保存相关记录。

4.3.2季节性检查

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每年针对春季(每年3月)、夏季(每年6月)、秋季(每年9月)和冬季(每年11月)的生产特点,组织人员编制季节性安全检查表,并组织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1)春季安全检查的内容为: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等。

(2)夏季安全检查的内容为: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等。

(3)秋季安全检查的内容为:防火、防冻保温等。

(4)冬季安全检查的内容为:防火、防爆、防冻、防滑和防中毒等。

4.3.3专业性检查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压力容器、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建(构)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检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

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检查表,每半年组织一次专业检查,并填写、保存相关记录。

4.3.4节假日检查

重大节日(春节、十一)放假前,各部门须依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结合生产实际,编制《节假日检查表》,检查辖区动火、高空、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情况;对管辖的机械、电气设备及附件、安全设施设备,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等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4.3.5日常检查

(1)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每日每班安全检查,各班组内自查,班组间互查。各班组在作业前后、交接工序时对自身的环境,机台和工作程序要进行安全检查,并互相监督。公司每个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有责任向本部门领导或者安全员进行汇报,公司给予一定奖励。

(2)安全员每天进行安全巡查,,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发现内部员工和委外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和纠正;规范厂区生产、建设、生活秩序;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如可当场整改,要当场整改,如不能当场整改的下达《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保存好相关记录。

4.3.6政府主管部门安全检查

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安全员负责接待,公司主要负责人、各生产部门主管、安全专管配合检查,安全员准备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和安全工作汇报材料;各部门做好检查准备,政府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安全员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相关部门立即或限期整改。

4.4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管理

4.4.1在隐患排查前完善隐患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要求。每次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责任部门治理。治理结果也会在下次的安全例会中汇报;安全员按治理期限组织治理验收。

4.4.2对查出的隐患,责任部门或人员应完善隐患治理方案:要求有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隐患治理措施要求针对性强;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等;隐患治理工作形成闭路循环。

4.4.3对确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相关车间必须在限定期限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说明原因,并将延期期限及安全措施,上报本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延期,须同时报至总经理。

4.4.4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整改进度及整改存在问题等情况,相关领导要及时指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事故隐患整改按期完成。

4.4.5对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员上报总经理,同时组织责任部门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安全员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向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反馈隐患整改情况。安全员负责建立重大事故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对暂时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所在部门或车间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由安全员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要说明无力解决的原因和采取的防范措施。

对不具备整改条件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纳入隐患整改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要说明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原因、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等。

4.4.6安全员组织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风险分析,并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第4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源头预防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分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专人专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水利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随时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档案和台帐。排查内容包括:

1、水利工程建设。以重点在建工程为重点,防范坍塌、起重机械等事故。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落实三同时原则情况;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水利设施如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支护、脚手架安拆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在建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在建工程水库、水电站及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运行。以病险水库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库为重点,严防垮坝事故。主要包括: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

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以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和用电户为重点,对水电开发、项目审查和验收投产等环节严格把关,规范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工作包括:已建水电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水电站分类年检安全管理和 两票三制 执行情况;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建设;农村水电企业设备检修、试验和农村水电供电区的安全供电。

4、河道采砂。以违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较大河段为重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河道防洪、桥梁和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以野外勘察、测量作业为重点,主要包括: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

五、隐患登记制度。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专管人员每月要对本股室、本单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分别进行登记,逐级汇总。

六、隐患报告制度。对一般隐患要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要区分事故隐患的性质和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彻底进行治理。对较大隐患应向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七、隐患督查检查制度。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对本股室(单位)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应对基层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自查、抽查和督查检查,重点督查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和救援演练情况;职工和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遵章守纪情况;特种作业和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登记、销号的台帐规范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第5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引导职工增强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查证,如属实,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第十条 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内容;

(四)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频次开展专家安全检查;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当包括:各类安全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七)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八)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自查、班组巡查、车间(分厂、区队)周查、单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导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区队)排查、辨识和治理事故隐患,并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三)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业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制定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辨识、治理、验收等具体工作标准;

(三)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所属车间(分厂、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三)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二)落实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状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三)对照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人员的情绪状态、健康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

(四)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楚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杜绝违章、违法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四)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六)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修改时;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三)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

(四)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性质,及时实施治理。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和确认。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应当报请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和体系;

(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三)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及时关闭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保障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排查治理监管监察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导督办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二)协调和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9〕41号,以下简称《治理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分析评估、信息报送、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形成书面意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治理并登记建档。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实施。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的,由本单位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治理方案和职责分工,拟就挂牌督办事项,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受理申请的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邀请相关专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恢复生产经营,并在媒体上公告治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已取得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及时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认定、报告和治理事故隐患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责任追究规定》文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6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市国资委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有机结合,坚持“条块”结合,全力配合市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及时、全面、有效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规划提出的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为市属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排查治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的范围:市属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所明确的范围。

(二)排查治理的内容:在*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排查治理各市属企业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害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企业落实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排查治理的方式:在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的工作力度,进行全方位、全覆盖、拉网式查找隐患,切实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牙状态;

3、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制度,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突出现场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切实纠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清除设备设施的不安全因素,堵塞制度上的不安全漏洞;

4、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和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三、工作安排

市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已作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安排的,相关企业要严格遵照执行,未作出具体工作安排的,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阶段”着手展开。

(一)部署动员阶段(至4月10日)

1、市国资委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李楚平同志任组长,沈宗敏、陈长群、郑新同志任副组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综合科,联系人:解清华、朱厚刚,联系电话(传真):8789602。

2、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制订出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完成工作部署。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在报送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同时,同时报送市国资委。

(二)全面排查治理阶段(至10月30日)

1、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并根据市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意见,市国资委将密切配合市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及时、全面、有效开展市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现场督查指导。

2、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经常、全面、系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市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密切配合市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组织力量,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3、市属企业要在进行隐患全面排查治理的同时,坚持边查边改,形成人人查找隐患、生产确保安全的良好氛围。对于一时难以完成的隐患整改,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尽快整改到位;要及时向市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及国资委报告隐患排查统计报表以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建立健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机制。对发现的一般隐患,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方案、实施停业整改,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国资委报告;对涉及范围广、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较长,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

5、结合重要会议(活动)、重大节庆(假日)、季节变化及重点行业(部位)等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防范、及早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每一个生产车间、工作岗位、设备设施、建设工地、人员密集场所,深入开展“拉网式”检查,摸清底数,建立隐患整改监控档案。全面排查治理容易由暴雨、洪水、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认真检查企业防范严重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检查应急预案和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抢险救援物资的准备情况;重点排查治理化工危险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做好防火防爆、防泄露、防中毒、防坍塌垮塌等防范工作;突出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严格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做好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加强跟踪检查,严防私自违法生产引发事故;坚决查处生产企业“三非”“三违”“三超”行为,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扎实开展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2月中旬)

1、市国资委领导小组将密切配合市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2、要注意总结“隐患治理年”的活动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促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机制,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保障,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落实。

2、突出重点,全面治理。各企业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单位的特点以及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扎实地开展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一是排查工作要做到:工作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二是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检查不到位、走过场或因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4、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各企业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广播、报纸、网站等形式,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建立隐患举报受理和激励机制,全面落实好企业的主体责任。

5、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企业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真正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6、注意总结并及时报送隐患治理情况。各企业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落实市国资委《关于定期报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及有关数据的通知》(汕国资综合函[2008]26号),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信息的及时上报。

一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二是于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天内向市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及市国资委报送“重大隐患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第7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街道、镇及区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四年实现了“零增长”。但是,我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各类事故隐患仍普遍存在,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为进一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尽快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按照国务院确定今年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仍然是今年全区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也是“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现就该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降事故、控指标、保平安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安全发展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宁可事前挨人骂,不可事后千人指”的理念,牢固树立“保安全才能快发展”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有效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为我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大型工程建设等工商贸行业和领域;道路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街道、镇、科技园区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区各牵头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或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加强业务指导。具体分工如下:

(一)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一般工业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工程运输车、电动自行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交警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三)建筑施工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建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市政公用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城管办牵头组织实施;

(五)宾馆饭店、商贸旅游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商贸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六)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水利工程建设、山林、及农机、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3月23日前)。在总结去年“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基础上,各街道、镇、科技园区及有关单位要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区各牵头单位负责制订本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各街道、镇要按照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各牵头单位制订的指导意见,各街道、镇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于3月23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年3月下旬至10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各街道、镇及区有关部门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做到边查边改,不留死角;短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继续实行省、市、区、街(镇)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区政府将于近期公布一批区级以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名单,各街道、镇也要确定一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要求,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整改一起,消除一起。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隐患的单位严厉查处。期间,区安委办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和暗访抽查,对事故多发、不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主动排查和整改隐患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

(三)督查验收阶段(20*年11月份)。各街道、镇、科技园区和各主管部门要组成由分管领导、安全监管人员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和整改结果进行督促检查,并于11月10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督查验收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将组织由区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于11月中旬开始对各街道、镇和各主管部门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和重大隐患整改落实销案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区。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要落实专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报送本季度书面统计分析表(附件1),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各街道、镇、科技园区及区各牵头单位于每季度末前将本辖区、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汇总(附件2、3、4)相关内容以电子报表和书面报表加盖公章与文字说明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将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细表(附件5)首次于4月15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以后若有增加再续报;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动态情况汇总表(附件6)于每季度末报区安委会办公室。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对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原则上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与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数要相一致);“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央在杭及省部属企业。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六、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日常安全管理及事故追究的重点内容和依据,动员全体员工,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培训教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一般隐患应做到边查边改,重大隐患,应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该停产停业整治的必须停产停业;要确保隐患排查整改资金落实到位,所有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各街道、镇、科技园区及各相关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首先要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对发生人员死亡等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约谈告诫和强制培训,对发生较大事故或因隐患排查疏漏或隐患整治不力而发生事故的,采取责任倒查,严厉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突出重点,全面抓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各街道、镇、科技园区及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大力度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隐患的排查整治,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化、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工程运输等行业(领域)要以开展非事故违法行为查处为重点,加大力度,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各街道、镇、科技园区及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一般隐患;对重大隐患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治理目标、治理经费、治理机构、治理时间、安全措施“五落实”,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管,实行跟踪问效、问责,确保各类事故隐患能及时发现并整改到位。各街道、镇、科技园区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建档,明确治理重点,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销案,加大治理力度,提高治理效率。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原则上都要实施停产或局部停产整治,确实难以停产整治的,整改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作出书面安全承诺,严格落实治理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各类重大隐患的按期整改率要达到100%,确保重大隐患不演变为事故。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负责治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摘牌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以及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给予处理。各街道、镇、科技园区要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加大投入,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隐患治理工作;要完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台帐建设,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五落实”和整改销号情况。

(五)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各街道、镇、科技园区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督促相关人员依法参加相关培训,确保每个从业人员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8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县委办:根据7月14日全县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为了将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到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中去,局党委十分重视,于7月15日组织召开了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会议,会上,局党委书记陈卫东同志传达了县政府7月14日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稳定工作监管责任制,做到警钟常鸣,并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提出了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稳定第一的观念

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认识安全生产、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思想上、行动上、措施上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稳定工作,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实行领导包干负责,坚决杜绝重大事故,有效减少一般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奥运期间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产财产安全。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稳定工作责任到人

1、加强消防安全整治。切实加大对医院病房、职工集体宿舍等公众场所检查监管力度,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充足和通畅,按规定配足配齐消防设施器材。按消防部门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火险防范预案,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2、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与整治。重点加强高压氧舱、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配电室、电梯、水、电、气等设备、设施安全监察力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特种设备检测率达100%,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技术与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100%;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各相关科室、岗位加强对特种仪器设备的管理,整改不安全隐患,确保性能运行良好,防止特种仪器设备发生事故。

3、加强其他药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毒麻药品管理、放射装置管理、消毒隔离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同时加强对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用情况以及院感、消毒、血液管理、医疗垃圾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加强对120救护车设备、设施的检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其学习道路交通规则,杜绝车辆带病运行、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章违规现象,坚决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5、加强对上访老户和重点人员的监管,防止上访人员到市、进京闹事。各单位要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在奥运期间无重、特大问题,不要轻易对职工、干部进行处理,要多沟通,做好其思想工作。对上访老户要实行一对一监管,落实责任,片区要明确领导分管。并多与镇村联系,形成全方位管理。确保奥运期间卫生系统无一人到市、进京闹事。

三、健全预警机制,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各单位立即制定安全稳定预案,并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切实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要彻底扭转重检查、轻整改的不良现象。对查出的每一处隐患都要进行登记,逐一研究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隐患整改落到实处。对暂时不具备条件整改的隐患,要落实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有关监管部门汇报,同时,对困难人群要作好安抚工作。

四、严格报告制度,强化信息畅通

第9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和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抓安全、保平安、促发展”工作理念,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以落实网格化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进一步夯实“双基”工作,狠抓全员素质培训,不断深化细化监管措施,坚持不懈地实施工作创新,不断推动农业安全生产工作上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农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创新、超越、实干、争一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地排查、消除农业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控制农业事故的发生,确保全街道农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全街道农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进一步深化完善网格化管理,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1、狠抓网格化管理的深化完善。

一是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对农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进行完善,不断健全网格化管理考评机制,促进网格化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不断增进网格化管理效果。

二是切实抓好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的应用。要按照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平台信息采集工作的要求,全面开展信息采集和信息更新工作,加快并完成网格化管理信息网、管理网建设,实现安全监管的信息化。

三是抓好网格化管理预警工作。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分级预警制度,重点对落实网格化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危险因素或工作动态实施预警,切实提高农业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2、狠抓农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建立科学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日常监管和工作督查,严格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把农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全街道农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各部门、各社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把农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控制指标不超标,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二)突出农业安全文化建设,狠抓全员素质培训

1、抓好农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开展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围绕兽药饲料企业、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管理人员三个方面的安全需求确定宣讲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是组织开展“农业安全生产月”活动。重点抓好集中咨询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教育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大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2、抓好全员素质培训工作。

一是抓好各兽药饲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二是督促相关企业开展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形式,采取听取企业三级安全教育课、加大检查力度等有效措施,促使企业把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落实到位。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不断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1、突出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狠抓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要坚持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相结合,切实抓好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年内开展拉网式大检查4次以上。

二是突出挂牌督办,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上报、整治、验收制度,开展集中整治,定期督查、按期验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