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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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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物

第1篇:麻醉药物范文

【摘要】目的  观察蟾乌表面麻醉剂的穿透性和麻醉效果。方法  选择体重为80±5克的成年蟾蜍共36只为实验对象,随机分成6组,每组6只。1组、2组、3组分别使用蟾乌表面麻醉剂麻醉5秒钟、60秒钟、180秒钟,4组浸入生理盐水180秒钟,5组使用2%利多卡因麻醉180秒钟,6组使用2%丁卡因麻醉180秒钟。采用蛙皮肤测试法,比较蟾乌表面麻醉剂在不同的麻醉时间下,对蛙缩腿反射时间的影响,以及在相同的麻醉时间下,不同种类的麻醉药对蛙缩腿反射时间的影响。结果  (1)在不同的麻醉时间下,3组的蛙缩腿反射时间与1组、2组相比,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2)在相同的麻醉时间下,3组的蛙缩腿反射时间与4组、5组、6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结论  (1)随着蟾乌表面麻醉剂麻醉时间的延长,蛙缩腿反射时间增长,第180秒钟时可达到较好的麻醉效果。(2)蟾乌表面麻醉剂的穿透性和麻醉效果优于生理盐水,2%利多卡因及2%丁卡因。

【关键词】中药   表面麻醉   药效

        表面麻醉剂于20世纪中期广泛应用于临床。目前,国内外临床上口腔的局部麻醉用药以西药为主,多为酰胺类及酯类药物,主要采取局部浸润麻醉方式,这给部分患者带来恐惧和痛苦,且部分患者有过敏反应。在我国,传统中药资源丰富,中药麻醉在古代就有报道,但在口腔中的应用较少。本实验所采取的验方,其安全性已从前期论文中得到证实[1],但其药效学试验目前报道较少,本实验通过蛙皮肤测试法,测试药物的穿透性和药物作用的潜伏期,并同其他西药麻醉剂比较,为临床口腔局部表面麻醉药的应用作了前期的实验准备工作。

        1  材料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的选择

        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动物实验室选择成年蟾蜍36只作为研究对象,体重为80±5克,雌雄各半,身体健康。

        1.2 实验药品

        蟾乌表面麻醉剂,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中药所制备提供,每毫升含生药3.08g,酊剂,75%醇提液;0.05mol/l的盐酸液;生理盐水;2%利多卡因;2%丁卡因。

        1.3 研究方法

        将所选蟾蜍随机分成6组,用无菌剪刀将蟾蜍自口角剪去上颌头部,用弯探针悬吊下颌。将各组的蛙足浸入0.05mol/l的盐酸液中,测试是否发生缩腿反射及缩腿反射的时间,然后用清水将盐酸液洗净。

        1、2、3 组分别将蛙足浸入蟾乌表面麻醉剂中5s、60s、180s,取出并用清水洗净后,将蛙足浸入0.05mol/的盐酸液中测试缩腿反射时间;4、5、6组分别将蛙足浸入生理盐水、2%利多卡因、2%丁卡因中180s,取出并用清水洗净后,将蛙足浸入0.05mol/l的盐酸液中测试缩腿反射时间。观察不同麻醉时间下,蟾乌表面麻醉剂对蛙缩腿反射时间的影响,以及不同的麻醉药在相同的麻醉时间下,对蛙缩腿反射时间的影响。

        1.4 统计学分析

        测量结果使用spss 13.0软件处理,使用方差分析进行组间比较,使用t检验进行两两比较。

        2 结果

        各组蟾蜍缩腿反射时间见表1、表2: 

        

        2.1不同麻醉时间下,蟾乌表面麻醉剂对蛙缩腿反射时间的影响:

        见表1,麻醉前蛙缩腿反射时间平均为5.1±0.25秒钟,随着麻醉时间的延长,蛙缩腿反射时间延长,在第5秒钟时起效,在第180秒钟时大于120秒,3组与1、2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2.2不同的麻醉药在相同的麻醉时间下,对蛙缩腿反射时间的影响:

        见表2,各组麻醉时间均为180秒时,4组蛙缩腿反射时间为5.0±0.42秒钟,5组为48±1.71秒钟,6组为69±3.16秒钟,分别与3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3 讨论

        表面麻醉剂[2]是一类可逆性阻断传入神经末梢和神经干的神经冲动传导、使有关神经支配部位的组织暂时丧失痛觉的药物。神经细胞膜对钠离子的通透性降低,使得神经冲动传导减弱,这种膜通透性的改变不仅降低了膜的去极化水平而且提高了兴奋性阈值,最终阻断神经细胞动作电位的形成从而达到麻醉的目的。

        口腔科的临床治疗提倡无痛诊治,而局部浸润麻醉往往会产生疼痛,病人不易接受。因此,表面麻醉剂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病人对注射麻醉的恐惧心理,减少了注射麻药对病人造成的局部刺激和损伤,增强了病人的配合意识。理想的表面麻醉药应能渗透粘膜及完整无损的皮肤,并在组织中迅速弥散,麻醉作用快,毒副作用少,安全可靠[3]。本实验所使用的蟾乌表面麻醉剂对蛙缩腿反射的影响在第5秒钟时起效,第180秒钟时达到较好的麻醉效果。并且随着麻醉时间的延长,蛙缩腿反射的时间随之延长,这说明蟾乌表面麻醉剂的麻醉作用快,麻醉效果好。

        表面麻醉剂在临床上应用越来越广泛,chik z[4]等人将表面麻醉剂应用于牙槽骨炎症的手术治疗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临床上常用的表面麻醉剂有:tac、let、emla、lmx4、阿美索卡因、布比卡因、synera麻醉贴片、托吡卡因等,多为酰胺类及酯类药物,主要由不同比例的利多卡因、丁卡因等制备而成,因此本实验选择利多卡因、丁卡因为对照组作为比较。本研究在同样麻醉180秒钟的情况下,3组的蛙缩腿反射时间与4、5、6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说明在相同的麻醉时间下,蟾乌表面麻醉剂的渗透性比利多卡因、丁卡因、生理盐水更强,麻醉效果更佳。

        理想的麻醉效果和较低的麻醉风险是每一个医师所追求的,表面麻醉剂引起不良反应的报道并不少见,其使用安全性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表面麻醉剂产生副反应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使用不当所致,麻醉剂量过大、使用时间过长、血液吸收过多等均可导致机体的不良反应[5]。本实验所使用的蟾乌表面麻醉剂是由民间验方开发制备而成,其主要药物成分有蟾蜍、生半夏、生草乌、细辛等近十味中草药。配方中, 蟾酥的主要成分是古柯碱[6],可选择性的作用于知觉神经末梢,有麻醉、强心、升压、抗炎、解毒消肿等作用[7];生半夏的主要成分是3-乙酰氨基-5-甲基异恶唑,有毒,外用有消炎止痛的作用;生草乌的成分主要有乌头碱,次乌头碱等,有消散、祛风湿、散寒止痛的作用;细辛的成分主要是甲基丁香油酚,具有麻醉、抗炎、消肿止痛的作用。以上为配方中的主药,将各种药品制成酊剂使用。前期的蟾乌口腔粘膜表面麻醉剂的动物实验表明[1]:其对实验小鼠灌胃给药的ld50的半均可信限为38.44±3.16g.kg-1,ld50的95%可信限为35.41±41.73g.kg-1,按照成人一次用量的375倍给药,受试小鼠100%成活,表明蟾乌口腔粘膜表面麻醉剂的毒副作用较小,临床应用比较安全。

        蟾乌表面麻醉剂不仅在作用时间和效果上可以满足常规的口腔表面麻醉要求,而且其获得容易,成本低廉。在麻醉时既能消除注射麻醉给患者带来的恐慌及痛苦,又能大大降低临床局部麻醉中常常出现耐药性及过敏反应,发挥出了中医中药的巨大作用,可望作为传统西药的补充。但蟾乌表面麻醉剂对组织刺激性及对组织再生性的影响,还需进一步的实验。

        4 结论

        (1)蟾乌表面麻醉剂的麻醉效果在第5秒钟时开始起效,随着蟾乌表面麻醉剂麻醉时间的增加,蛙缩腿反射时间增长,第180秒钟时可达到较好的麻醉效果。(2)在麻醉180秒钟时,蟾乌表面麻醉剂的穿透性和麻醉效果优于生理盐水,2%利多卡因及2%丁卡因。

参 考 文 献

[1]于胜利,毕良佳,林江.蟾乌口腔粘膜表面麻醉剂的急性毒性试验[j].黑龙江中医药,2003,2:50-52.

[2] 陈奇.中药药理研究方法学[m].第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1.3

江明性. 新编实用药物学[m].第2版. 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0,81-82. 

[3] abt e. topical anesthetics are more effective in diminishing pain from needle stick insertion alone compared to reducing pain from insertion with anesthetic injection. j evid based dent pract. 2010 ,10(3):160-1

[4]  chik z, tucker at, shiel ji. comparative pharmacokinetic assessments of topical drugs: evaluation by dermatopharmacokinetics, microdialysis, and systemic measurement. j invest dermatol. 2010.130(12):2828-30

[5]  eidelman a ,weiss jm ,lau j ,et al . topical anesthetics for dermal instrumentation :a systematic review of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s[j]. ann emerg med ,2005 ,46 :343-351.

第2篇:麻醉药物范文

可能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沉默权的效果之一是禁止使用麻醉分析方法收集证据。因此所有在麻醉分析过程中

获得的材料都不得被作为证据采纳。但是鉴定结论可以作为专家证据由法庭决定是否采纳。

【关键词】 麻醉分析;沉默权;证据可采性;鉴定结论

【中图分类号】d919.3;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 0144—03

legal problems on anaesthetization analysis.zeng jian—lin.law school of peking university,100871.

【abstract】the appraised individual have the right to keep silence during the period of judieial appraisal of psychosis.an

citizen have the right to keep silence when he/she is under the danger of being pursued to bear crim inal responsibility.prohibit—

ing evidences collected under the condition of anaesthetization is one of the effect of the right to keep silence.so the materials ob—

rained under the condition of anaesthetization was unaccepted as a evidence.however,whether acceptance the expertise conclu~

sion,as a kind of expert evidence,is decided by the court.

【key words】 right to keep silence;anaesthetization analysis;evidence admissible;expertise conclusion

药物麻醉分析是直接利用药物使病人或者鉴定人进入催眠

状态,以进行心理分析或者治疗的方法。(d麻醉分析的目的在于

从药物引起的催眠状态中追溯和分析患者的发病因素,内心深

处的隐衷,在了解病人的基础上,对病人进行启发,教育和鼓励。

麻醉分析在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癔病、强迫性官能症,也可以用

于对缄默症等不合作的病人的鉴别分析。

麻醉分析应用于司法精神病学,主要是借助于药物的作用,

使人脑主动抑制过程松弛,有时被鉴定人说出其真实的内心体

验,以鉴别真伪精神病。对于麻醉分析的方法以及结论的有关

道德和法律方面的争论,从麻醉分析术出现一致到现在就没有

停止过,各种观点争论不休,互不相让。

、被鉴定人的沉默权

被鉴定人是否享有沉默权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有人认

为被鉴定人并不享有沉默权,因为被鉴定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进行麻醉分析鉴定就意味着放弃了行使这个权利。这是一种很

危险的观点,在实践中承认这种观点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盛行。

(一)沉默权的主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

以及其他的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国的刑法也把司法工作人

员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就表明了我国对强

迫公民自证其罪的行为的否定。这其实反映了我国的刑事法中

已经体现了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基本精神。联合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庚项规定:“任何

人享有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

利。”美国的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在任何刑事

案件中成为反对它自己的证人。”日本宪法也规定,任何人都不

能被强迫要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从以上的规定来看,似乎

沉默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应当说,这些规定其实表达了这样

的一个含义: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国家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侦

查和指控的对象。而一旦这种可能成为事实,任何人均可以行

使这项权利。至于在事实上,真正行使这项权利的则是刑事被

告人或者潜在的刑事被告人。对此,美国学者有一个明确的解

释:特权不仅可以由被告人主张,而且可以由证人主张。因此从

各国刑事诉讼法典来看,享有沉默权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类:刑事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②被鉴定人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具有

双重身份:即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他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

对于精神病医生来说他是病人。但病人的身份并不能改变他的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甚至可以说他的病人身份是因为他是犯罪

嫌疑人才被提出来的。因此,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享有沉默

权是毫无疑问的。

(二)可以沉默的时机

沉默权是针对刑事追究而形成的权利,当然主要是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才有行使的机会,因此主要发生在侦查,预审或审查

、审判阶段。⋯ ⋯但是从广义上讲.沉默的时机不限于刑事

诉讼过程中,因为它适用的事实范围是一切可能导致自己受到

刑事追究的情形。③即使是在行政程序或者民事诉讼程序中,或

者是受到立法机关的有关调查程序中,如果陈述人认为要求他

作证或陈述有可能使他受到刑事追究,仍然有沉默或者拒绝陈

述的权利。被鉴定人 在鉴定过程之中是一个病人,但是整个鉴

定过程是刑事诉讼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鉴定人或者其

监护人同意进行鉴定,并不等于放弃了保持沉默的权利。他们

同意的是进行麻醉分析鉴定,而不是放弃了保持沉默的权利。

《司法精神病学纲要》孙东东著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试用教材1988年版154页

《沉默的权利》易延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207页

③ 《沉默权制度研究》孙长永著.法律出版社,20__.77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因此在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人仍然享有沉默权。

(三)沉默的效果

沉默权作为一种权利,要求法律保证权利主体不因行使这

一权利而产生不利的后果,这就是沉默权制度下的嫌疑人、被告

人或其他知情人面对官方讯问时保持沉默的权利效果。纵观各

国关于沉默权的规定和司法实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行

使权利,从对于权利人的直接利害关系来看,在法律上产生三种

效果:一是禁止强制陈述;二是禁止不利评论和推论;三是禁止

从重判刑。其中前一项效果直接影响当前的权利人是否能沉

默,后两项效果则影响到权利人是否会因为行使权力而付出代

价,以及将来的权利人是否还会再行使沉默权。现代国家所禁

止的讯问方法并不局限于传统的刑讯逼供等物理强制方法,还

包括一切损害嫌疑人意志自由的精神强制方法。典型的立法例

是德国的1950年增加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的规定:“对被

指控人决定和控制自己意志的自由,(1)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术

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只

允许在刑事诉讼法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禁止以刑事诉讼法

不允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允诺;(2)

有损被指控人的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禁止使用;(3)第一、二

款的禁止规定,不顾即被指控人承诺,必须适用。对违反这些禁

令所获得的陈述,即使被指控人同意,也不允许使用。这一规定

显然是吸取了纳粹刑事司法时代利用麻醉分析获取口供的历史

教训,充分反映了德国基本法关于保障人的尊严和人格的自由

发展的原则。对于以现代技术作为侦查手段侵入人的思想领域

的行为施加了严格的限制。对于以下4种损害意志自由和意识

活动的措施严格加以限制:(1)所有对生理有损害的方法,如虐

待,使疲劳,伤害身体,使服药物等;(2)所有对意志造成损害的

方法,如欺诈,催眠,恐吓,以法律规定利益相诱惑等;(3)使用违

反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如运用法律有关羁押的规定对嫌疑

人的陈述施加不当影响。(4)其他有损记忆力和判断力的方法。

德国法学理论认为,上述规定只是有限的列举。并没有涵盖所

有的违法讯问方法。“只要对自由的陈述有碍的讯问的方法,都

应视为法所不许”。根据这一精神,德国法理论和实践一致认为,

麻醉分析之所以受到禁止,是“因为藉由生理反应对无意识状态

下的精神活动的测试,亦将侵害到不得被侵害的人格权的核

心”①德国的上述立场得到欧洲其他国家的认同,如意大利《刑事

诉讼法典》把个人精神自由原则作为收集证据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中第188条规定,“不论利害关系人是否同意,不得使用可能

影响自我决定的自由或者影响其记忆力和评价能力的方法和技

术”收集证据。据此,即使有被追诉人同意,也不得对他进行测

谎仪检查、麻醉分析、心里测试等试验。理由是“这样做不仅侵

犯了隐私权,而且结果也不可靠”。② 法国刑事诉讼中也以侵犯

人的思想自由和意志自由为理由,而不允许司法警察或者预审

法官采取麻醉分析或者测谎仪检查的方法获取嫌疑人的口供。

据法国马赛三大蒂马里诺教授的介绍,法国在1944到1946之间

曾经以获取口供为目的使用过麻醉分析法,但战后立法予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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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根据现行法国法律,在侦查阶段,可以通过预审法官批准使

用麻醉分析方法检查嫌疑人是否适合讯问,但不是使用这种方

法对嫌疑人进行讯问。

美国不禁止经嫌疑人同意后对其进行测谎试验,但检查的

结果除非控辩双方同意,不能直接作为实质证据或弹劾证据使

用。利用实验结果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必须对嫌疑人提出沉默

权警告。③

从以上介绍中我们知道,在禁止使用麻醉分析方法收集证

据上,各国的态度十分坚决。那么,在麻醉催眠状态下被鉴定人

泄露的其他与本案无关但又属于自己重大犯罪的材料不能作为

证据予以采纳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

二、他人罪行材料的证据可采性问题

对于在麻醉催眠状态下,被鉴定人泄露有关他人罪行的材

料,鉴定人是否应该向司法部门反映的问题,以及这样的材料是

否可以被用作证据的问题,也是一个在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有人认为,保障社会安全在我国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因此,鉴

定人在被鉴定人所述内容不属于其病理性的内心体验后,有义

务向司法机关反映,并且认为这不属于不道德行为。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同样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被鉴定人不言不语,拒绝回答

任何问题的情况。这可能是精神病症状引起的,也可能是的被

鉴定人情绪低落,自我保护导致(这是他的精神状态正常的表

现)。对于第二种情况,即使经过被鉴定人本人同意或者他的监

护人同意,对他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我们认为麻醉分析的

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他人罪行的材料绝对不能向司法机关告发,

司法机关也不能采纳这样的证据。因为被鉴定人之所以不愿意

说话,不是因为它有精神病,而是因为它选择了保持沉默。麻醉

分析所获取的材料正是在违背他意志的情况下取得。这种证据

材料的非法性是十分明显的,因而也不具有可采性。

对于第一种情况,麻醉分析过程中获取的他人罪行的材料

处理又可以分为两种。(1)如果鉴定的结果是被鉴定人为无刑

事责任人,那么这样的材料根本就不可能作为证据而被采纳。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成为证人有两个条件:即能够辨别是

非和清楚表达。一个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显然是不具

备的这两个条件。其所作的陈述自然也不能作为证据而被法庭

采纳。(2)如果被鉴定人被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人,笔者认为这

样的材料同样不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其理由与精神完全正

常的人因保持沉默而被进行鉴定的一样。他或者他的监护人同

意的只是进行鉴定,而不是放弃了保持沉默的权利。况且,在进

行鉴定的同意是由其监护人做出的情况下,监护人是否有权利

代替被鉴定人放弃保持沉默的权利是很值得怀疑的。我们知

道,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它只能由权利主体享有,任何人

都不能代替别人放弃该项权利,即使是监护人也不例外。

三、鉴定结论的证据可采性问题

有人认为实行麻醉分析是变相的严刑拷打逼取口供,这种

① 德clause roxin著《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264—269页

② criminal proce dure system in the eump~n community 231(christine van den wygaerted;buteworths,1993)转引自《沉默权制度研究》孙长永著.法

律出版社。20__:77—81

③ 参见:美国最高法院1998年3月31日对united state v schffer一案的判决at http;//supct.1aw.corneii.edu.8080/supct/html转引自《沉默权制度

研究》孙长永著.法律出版社,20__.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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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只不过方法不同于传统

方法而已。审判机关不能将这种非自愿的供认作为合法的证

据。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相反的意见。他们主张,被鉴定入在

鉴定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确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只要被鉴定

人在合法保障之下,可以使用麻醉分析方法。笔者认为,司法精

神病鉴定结论本身就处于证据地位,对于法庭审判没有约束力,

通过麻醉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本身并未引起鉴定结论性质的改

变。鉴定最后是否被法庭采纳的权利仍然在法官的手上。我们

之所以作鉴定,目的并不在于获取被鉴定人的口供,而在于对被

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一个评价。被鉴定人在麻醉分析过

程中的陈述不能作为口供并不能否认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所

以在做鉴定之前,如果被鉴定人能够做出意思表示,在向被鉴定

· 法律精神医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人说明麻醉分析的性质并经其同意后,只要符合适应症和无禁

忌症便可以使用麻醉分析方法。当然,如果被鉴定人不愿意表

示同意或者无法表示同意的,必须要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才可

以对其使用麻醉分析方法。有的人也许会反问:如果被鉴定人

的监护人不同意是否还可以进行鉴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

下,最好是不要使用麻醉分析。但我们可以在法律上规定,如果

再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嫌疑人存在一定的精神问题而其监护人又

拒绝同意对其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庭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

决定,即推定其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的人。

最后,麻醉分析的结论对整个鉴定结论而言也仅仅是一种

第3篇:麻醉药物范文

关键词:剖宫产;阿片类药物;芬太尼;麻醉

剖宫产术中操作可导致产妇产生剧烈的疼痛,而疼痛不仅造成了产妇痛苦,也影响了术中操作,且会刺激人体内分泌与免疫系统,对术后恢复造成不利影响。本次研究选择2014年3月~5月在本院行剖宫产分娩的120例产妇作为研究对象,对阿片类药物在剖宫产麻醉镇痛中的应用进行了对比研究,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4年3月~5月在本院行剖宫产分娩的120例产妇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60例。120例受试对象均为健康、足月产妇,以排除药物禁忌症者、妊娠合并症者等。两组产妇均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且研究经过伦理委员会批准。观察组,平均孕周(40.25±1.74)w,平均体质量(70.25±9.15)kg。对照组,平均孕周(40.36±1.68)w,平均体质量(69.25±9.52)kg。两组产妇孕周、体质量等一般资料,无显著比较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两组产妇行腰硬联合阻滞麻醉,麻醉穿刺方式相同:穿刺点为L3~L4间隙,正中入路穿刺。硬膜外穿刺成功后,退出针芯,再经硬膜外穿刺针导入腰穿针,抽出针芯,见脑脊液流出,然后向蛛网膜下腔注射:对照组产妇罗哌卡因2 mg,速度10~15 s;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增加芬太尼10 μg麻醉完成后,按常规调节控制麻醉平面,监测两组产妇生命体征。

1.3疗效评价

1.3.1神经阻滞情况比较 感觉神经阻滞效果评价指标:阻滞起效时间、阻滞持续时间;运动神经阻滞效果评价指标:阻滞程度评分、阻滞恢复时间[1]。

1.3.2麻醉镇痛效果评价 麻醉镇痛效果评价标准为视觉模拟评分法(VAS),0分为无痛,10分剧烈疼痛,评价指标:优,0~4分;良,5~7分;差,8~10分,满意率=(优+良)例数/样本数×100.0%[2]。

1.3.3新生儿窒息程度评价 采用Apgar评分标准评价新生儿窒息程度,评分0~10分,分值越高表明窒息程度越轻[3]。

1.3.4不良反应 统计不良反应情况,包括心动过缓、寒战、胃肠道反应、皮肤瘙痒等。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0.0统计学软件分析研究数据,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1神经阻滞情况比较 观察组感觉神经阻滞起效时间显著短于对照组,持续时间显著长于对照组,组间差异均P

观察组运动神经阻滞程度评分显著小于对照组,运动阻滞恢复时间显著短于对照组,组间差异均P

2.2麻醉镇痛效果比较 观察组镇痛满意率(95.0%)显著高于对照组(75.0%),组间差异P

2.3新生儿Apgar评分及不良反应情况 观察组Apgar评分为(9.25±0.36)分,对照组(9.61±0.36)分,两组评分无显著差异P>0.05,认为无统计学意义。

对照组不良反应发生率(43.33%)显著高于观察组(26.67%),组间差异P

3 讨论

近年来,临床报道显示,剖宫产麻醉镇痛中逐渐开始应用阿片类药物,其应用范围也逐步扩大,其良好的麻醉镇痛效果受到了广泛关注,为此,本次研究对阿片类药物芬太尼的应用效果进行了研究[3-4]。本次研究中,两组产妇均行腰硬联合麻醉,结果显示,罗哌卡因复合芬太尼麻醉镇痛效果更好,且为对新生儿Apgar评分造成影响。

本研究结果显示,罗哌卡因复合芬太尼腰硬联合阻滞麻醉的神经阻滞效果优于常规罗哌卡因腰硬联合阻滞麻醉,产妇感觉、神经阻滞均较为理想,弥补了罗哌卡因抑制交感神经牵涉痛不足的缺点。当前,麻醉领域对阿片类药物的毒副作用争议较大,但本次研究中,使用芬太尼后,未见不良反应发生率上述,反而出现了下降,故提示芬太尼的安全性较高,可优先使用该药[5]。

综上所述,剖宫产麻醉镇痛中应用阿片类麻醉镇痛药(芬太尼)可提高麻醉镇痛效果,且安全性较高,应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钟浩生.阿片类药物在剖宫产麻醉镇痛中的应用分析[J].现代养生,2015,8(12):136.

[2]张清.新合成的阿片类药物瑞芬太尼在产科麻醉与镇痛中的应用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3,6(07):180-181.

[3]蒋镗志,罗永军,张信科.阿片类药物在剖宫产麻醉镇痛中的应用研究[J].局解手术学杂志,2013,8(04):398-400.

第4篇:麻醉药物范文

[摘要] 目的 观察氯胺酮复合利多卡因、咪唑安定、异丙酚分别用于不同年龄段小儿眼科手术的临床麻醉效果。方法 选择200例各类眼科短小手术病例,年龄1个月~9岁,体重5~30 kg,男114例,女86例。ASA Ⅰ级,无其他全身性先天性疾患。按年龄分为3组,A组:1个月~3岁共62例,用药为氯胺酮+利多卡因;B组:3~6岁共71例,用药为氯胺酮+咪唑安定;C组:6~9岁共67例,用药为氯胺酮+异丙酚。观察各组术中麻醉效果及各类并发症的发生率。结果 三组术中均达到满意效果,三组术中及术后各类并发症发生率比较差异无显著性。结论 氯胺酮与不同药物配伍应用于不同年龄段小儿眼科麻醉是安全有效的。

[关键词] 氯胺酮;药物配伍;不同年龄;小儿眼科;麻醉

Clinical anesthesia of ketamine combined with lidocaine,midazolam and propofol

[Abstract] Objective To observe the clinical anesthesia effect of ketamine combined with lidocaine,midazolam and propofol used in ophthalmic operation of children in different age groups respectively.Methods 200 patients without any congenital diseases with ASAI status undergoing different short ophthalmic operation were divided into 3 groups by age.114 boys and 86 girls,the weight is from 5 kg to 30 kg and the age is from 1 month to 9 years old.GroupA:62 children from 1 month to 3 years use ketamine+lidocaine;GroupB:71 children from 3 to 6 years use ketamine+midazolam;GroupC:67 children from 6 to 9 years use ketamine+propofol,and observe the anesthetic effect and the rate of any subsequent syndrome among 3 groups.Results There is no significantly difference of the rate of subsequent syndrome among 3 groups.Conclusion It indicates that ketamine with other drugs used in ophthalmic operation of different aged children is safe and effective.

[Key words] ketamine;compatibility of medicines;different age;ophthalmic of children;anesthesia

小儿眼科短小手术一般均采用以氯胺酮为主的非插管全麻(即全凭静脉麻醉)方法,虽不需复杂麻醉设备,操作简单,对患儿呼吸道无刺激,不会出现呼吸道麻醉并发症,但实际掌握起来却有相当难度。因为氯胺酮本身既为酶诱导剂,使药物代谢增快,易出现快速耐药性,随着用药量的增加,其副作用也同时成比例增加[1]。尤其是不同年龄段小儿解剖及生理特点也存在很大差异,单纯应用氯胺酮全麻有其局限性。随着近年来咪唑安定、异丙酚等新镇静、全麻药的问世,以及利多卡因和氯胺酮配伍使用,增加了它的安全性和使用范围。笔者选择对200例小儿眼科手术实施了以氯胺酮为主的静脉全麻,并根据不同年龄组辅以不同的复合用药,观察其麻醉效果及安全性,收到良好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各类眼科手术,如白内障、青光眼、眼球摘除、角膜移植、眼肌手术、整形修复手术、简单的眼底手术等共200例。年龄1个月~9岁,体重5~30 kg,男114例,女86例。ASA Ⅰ级,无先天性疾患。按年龄分为3组,A组:年龄为1个月~3岁共62例,用药为氯胺酮+利多卡因;B组:3~6岁共71例,用药为氯胺酮+咪唑安定;C组:6~9岁共67例,用药为氯胺酮+异丙酚。

1.2 麻醉方法

1.2.1 麻醉前用药 (1)用药种类:考虑到小儿眼科手术患者的特殊性,一般不用镇静及麻醉性镇痛药,只选用抗胆碱药抑制腺体分泌。阿托品:除抑制腺体分泌作用外,还可兴奋呼吸中枢,拮抗部分的呼吸抑制作用。可使心率增快,能够减轻眼心反射引起的心动过缓,尤其是眼肌和眼球摘除手术。常用量为0.01~0.02 mg/kg。东莨菪碱:除抑制腺体分泌作用外,还有较强的中枢镇静作用,比阿托品强8~9倍,适用于学龄前或稍大儿童。东莨菪碱不会引起体温增高和心率增快,可用于心率快或易高热患儿,常用量0.005~0.01 mg/kg。(2)用药途径:住院患儿一般均采用术前30 min肌注。非住院患儿因条件和时间上的限制选用麻醉前静脉推注为宜。

1.2.2 全麻用药及方法 A组用氯胺酮+利多卡因;用法及用量:氯胺酮100 mg/2 ml+利多卡因100 mg/5 ml(共7 ml),静注0.1 ml/kg(相当于1.4 mg/kg氯胺酮及利多卡因),追加剂量为首次量1/2,肌注按5 mg/kg计算,相当于0.35 ml/kg。B组用氯胺酮复合咪唑安定;用法及用量:氯胺酮首次量2 mg/kg静脉推注,根据需要每次追加1 mg/kg,咪唑安定常用量0.05 mg/kg静脉注射。C组用氯胺酮复合异丙酚;用法及用量:氯胺酮首次量2 mg/kg静脉推注,根据需要每次追加1 mg/kg,异丙酚常用量0.5~1 mg/(kg・次),静脉推注可根据具体情况反复多次用药。

1.2.3 麻醉中气道管理及监测 (1):肩下垫高,头稍过度后仰,使呼吸道保持通畅。(2)吸氧:将氧气管置于患儿下颌部位,氧流量4 L/min以上。全麻后患儿多以口呼吸为主,鼻导管吸氧效果不佳,且流量过大刺激呼吸道易引起呛咳。(3)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作为必要条件。(4)呼吸监测:麻醉中患儿腹部应暴露在视野之内,观察呼吸频率、幅度及通畅情况,必要时调整头位或托起患儿下颌。

2 结果

见表1表1 各组患儿术中及术后各项观察指标 例(略)

3 讨论

氯胺酮在临床使用后已成为小儿眼科静脉全麻中较为理想的药物,一直沿用至今,虽然它也存在明显缺点,但它全麻浅、镇痛性强、咽喉保护性反射存在、呼吸抑制轻微、术后苏醒较快等优点,二十多年来尚无其他药物可取代。但在以往多年的临床实践中发现,单纯应用氯胺酮全麻用于小儿眼科手术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于麻醉效果及安全性均有一定影响。主要是眼科手术对麻醉要求相对比较高,尤其是当进行眼内手术时,要求患儿保持绝对不动,否则可能导致手术失败或更为严重的后果,但同时又不能麻醉过深,因在手术当中麻醉者远离患儿头部,呼吸道不在掌握之中,一旦麻醉过深,出现呼吸抑制,处理起来有一定困难。这就要求麻醉既要镇痛完善,又要深度适当,单纯应用氯胺酮已很难达到现代眼科手术对麻醉的要求。

以往A组患儿单纯应用氯胺酮,因其代谢率高,为达到满意麻醉效果,用药量偏大者居多,呼吸抑制及低氧血症发生率明显增加,麻醉风险较大。本试验组应用利多卡因配伍,比例为1∶1,按每公斤体重0.1 ml给药,相当于氯胺酮比原来减少用量近三分之一,麻醉效果相同。此配伍用于肌注增强麻醉效果更为显著,以往单独应用氯胺酮(5 mg/kg),在肌注后5 min左右才达高峰,但仍达不到理想的麻醉深度,如多数患儿在疼痛刺激时(静脉穿刺或局麻药注射)仍有头部或肢体的不自主运动,但肌注利氯合剂3 min,即达到满意效果,患儿对疼痛刺激无反应。这可能有两方面因素,一是利多卡因使局部血管扩张,氯胺酮吸收迅速完全,二是利多卡因本身吸收后也起到中枢抑制及镇痛作用,增加氯胺酮的全麻效果[2]。B组以往单独应用氯胺酮术中发生锥体外系反应较多,这可能与此年龄段儿童中枢神经系统发育不完善、中枢神经递质释放容易受干扰有关。术中常导致四肢抽动、肌肉强直,甚至呼吸抑制,不但影响手术操作,而且麻醉风险增加。应用咪唑安定与氯胺酮配伍后,无一例发生锥体外系反应[3]。C组应用氯胺酮因此组患儿体重偏大,氯胺酮用量常超出正常安全范围,造成术后苏醒延迟。笔者应用异丙酚与其配伍后,减少了氯胺酮用量至安全范围,患儿苏醒迅速。因异丙酚具有很强的亲脂性,故能迅速而广泛的从血液分布到各器官和身体各部位的组织中去。由于其半衰期短,体内代谢完全,故对苏醒时间基本无影响[4]。

咪唑安定及异丙酚均有呼吸抑制作用,与氯氨酮合用尤应注意,注射速度不能太快,最好与氯胺酮有一定时间间隔,并随时注意保持呼吸道通畅,防止发生舌后坠及呼吸抑制。利多卡因短时间内用量过大可导致局麻药中毒,一般A组只在第一个单元用量配伍应用,避免发生不良反应。

[参考文献]

1 刘俊杰,赵俊.现代麻醉学,第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

2 凌丽君,孙艳霞,杨静,等.斜视矫正术患儿不同浓度利多卡因复合氯胺酮靶控输注的效应.中华麻醉学杂志,2005,8:616-617.

第5篇:麻醉药物范文

【关键词】 无痛分娩; 腰-硬膜; 麻醉; 安全性

分娩时由于疼痛剧烈,对产妇分娩有很大影响[1-2]。本文旨在探讨无痛分娩中腰-硬膜联合麻醉应用实效性及安全性,为临床分娩镇痛提供参考,选取110例初产妇进行对比研究,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6月-2013年11月50例初产妇实施腰-硬膜联合麻醉无痛分娩,设为观察组;选择同期60例产妇实施无镇痛分娩,设为对照组。对照组:年龄24~32岁,中位年龄(25.33±3.46)岁;孕周38~42周,平均(39.43±1.43)周;身高1.56~1.73 m,平均(1.60±0.13)m。观察组:年龄23~31岁,中位年龄(24.55±3.38)岁;孕周38~42周,平均(39.93±0.94)周;身高1.54~1.71 m,平均(1.62±0.09)m。两组产妇的年龄、身高、孕周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

1.2 研究方法 对照组:患者分娩过程中无镇痛;观察组:实施腰-硬膜联合麻醉无痛分娩,产妇宫口开约3 cm时,排空产妇大小便,取侧卧位下L2~3椎间隙实施硬膜外联合麻醉穿刺,使用细脊麻针穿刺,直至蛛网膜下腔[3-4]。以脑脊液渗出为时间节点,开始注入物,速度0.1 mL/s,物为2 mL罗哌卡因(0.89%)+1 mL葡萄糖(10%),镇痛泵连接时确认产妇无异常,可实施自控给药,设置镇痛泵背景剂量及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追加给药,直至产妇宫口完全打开,停止给药[5-6]。两组产妇分娩或镇痛过程中检测血压等指标。

1.3 观察指标及评价标准 (1)对比两组产妇分娩24 h后会阴切开疼痛程度[7-8]。0级:无疼痛感;1级:疼痛轻微,不影响正常生活;2级:较大疼痛感,影响睡眠,止痛片辅助止痛;3级:疼痛十分明显,对睡眠及生活影响很大,使用麻醉止痛;4级:剧烈疼痛感,无法正常睡眠,存在不良并发症;5级:疼痛无法忍受,无法正常生活,存在不良并发症,患者同时出现被动。(2)产妇依从性:依从性好为产妇术中主动与医生配合,稳定。(3)产程时间。(4)产后出血量及并发症。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21.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比较采取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取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疼痛度的比较 观察组镇痛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产程时间的比较 观察组产程(8.22±2.34)h,

明显短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5.954,P=0.010),见表2。

表2 两组产程时间的比较(x±s) h

组别 第一产程 第二产程 总产程

潜伏期 活跃期

观察组(n=50) 5.26±1.12 2.88±1.07 0.30±0.22 8.22±2.34

对照组(n=60) 7.49±1.21 5.11±0.94 0.59±0.31 13.17±2.48

t值 4.154 6.428 3.554 5.954

P值 0.015 0.013 0.021 0.010

2.3 两组依从性及安全性的比较 观察组产妇依从性、出血量、新生儿窒息均优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表3 两组依从性及并发症的比较

组别 依从性

例(%) 出血量

(mL) 新生儿窒息

例(%)

观察组(n=50) 50(100) 186.54±28.55 4(8.00)

对照组(n=60) 29(48.33) 193.45±30.33 10(16.67)

字2/ t值 8.548 1.083 7.877

P值 0.005 0.363 0.008

3 讨论

分娩过程中盆底以及产道的机械刺激经过阴道神经以及S2~4神经传至脊髓,产生剧烈的疼痛感,对产妇分娩结局及新生儿结局均有很大影响[9-13]。无痛分娩随着医学水平的进步得到越来也多应用,无痛分娩的目的是降低甚至消除产妇分娩中的疼痛,使用方式较多,药物性无痛分娩应用较多,如麻醉,腰-硬膜联合麻醉是典型的麻醉方式[14-15]。

硬膜外麻醉是广泛应用的麻醉方式,但其完全阻滞平面主要在L4~T8之间,对盆腔神经丛阻滞不够,容易出现内脏牵拉现象[16-17]。腰-硬膜联合麻醉可以弥补硬膜外麻醉的不足,在较短时间之内对感觉神经、交感神经、运动神经起到阻断,且阻断效果好,同时有效放松肌肉,配合镇痛泵持续给药,保证了麻醉效果。从本文结果来看,观察组镇痛0级及1级有90%患者达到效果,镇痛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对照组仅有30%达到效果,表面患者分娩过程中镇痛效果更好,对分娩十分有利。因此可见观察组产程(8.22±2.34)h短于对照组,更加顺利的分娩过程使产妇依从性、出血量、新生儿窒息均有更好的结局,伴随着更好的分娩依从性,医生及产妇均能从容不迫的进行工作及配合,减少了意外情况的发生,也减轻了机械性损伤。

因此出血量及新生儿窒息等并发症发生率降低,以上结果表明分娩中腰-硬膜联合麻醉可以有效镇痛并缩短分娩时间,同时安全性高,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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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麻醉药物范文

关键词 麻醉抢劫;固相萃取;气质联用;血液;牛奶;安眠药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22-0107-02

近年来发生的麻醉抢劫案件呈明显的上升趋势,犯罪的手段也不断升级。麻醉抢劫是指案犯使用物(常用安眠镇静类药物)为手段,致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从而劫取其财物的犯罪案件。相比一般暴力抢劫更具隐蔽性,当被害人得知被抢劫时往往离案发时间已有数小时之久。奶类饮料是一类味甜的乳浊液,其特点可以掩盖其中被投入的药物从而不被发觉,因而被常用在麻醉抢劫案件中。案件中的药物类别几乎事先难以确定,无法明确目标物。本文采用固相萃取(SPE)技术为前处理手段,使用气质联用仪(GC-MS)定性分析血液及牛奶类饮料中添加的几种常见安眠镇静药物,建立快速高效简便的分析方法。

1 材料与方法

1.1 仪器和设备

安捷伦7890A-5975C气质联用仪带自动进样器、色谱柱Agilent 19091s-433 30m×250μm×0.25μm,梅特勒-托利多XP204分析天平,津腾GM-0.33A真空泵,德国梅塞尔高纯氦纯度>99.999%,Supelclean ENVI-18固相萃取小柱,3500 r/min低速离心机,氮吹仪,超声波清洗机。

1.2 材料与试剂

1.2.1 安眠药标准品

12种安眠药标准品(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司可巴比妥、苯巴比妥、丙咪嗪、异丙嗪、地西泮、氯丙嗪、利眠宁、氯氮平、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购自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化学对照品。

1.2.2 试剂

甲醇、氯仿、乙酸乙酯 HPLC级(美国霍尼韦尔公司)。

1.3 标准样品配置

1.3.1 安眠药标准单标储备液

分别准确称取一定量的安眠药标准品,用少量甲醇超声溶解,后转移至10mL容量瓶,用乙酸乙酯定容至刻度,-4℃保存。

1.3.2 安眠药混合标准工作液

取适量单标储备液,混和并用乙酸乙酯稀释,制得混合标准工作液,-4℃保存。工作液中各安眠药物组分浓度为: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司可巴比妥、苯巴比妥、丙咪嗪、异丙嗪、地西泮、氯丙嗪、利眠宁、氯氮平、艾司唑仑和阿普唑仑均为5μg/mL。

1.4 空白样品

市售营养快线饮料、血液样本。

1.5 试样的提取与检验

分别取1.8 mL营养快线、血液样本各添加0.2 mL安眠药混合标准工作液,涡旋振荡器上振荡20 s后,静置20 min。取5 mL甲醇对固相萃取小柱活化,真空泵-20 kPa抽真空,将试样分别过柱,用3500 r/min离心机离心甩干柱内残留液体,后使用5 mL氯仿洗脱,洗脱液45℃下氮气吹干,用100 μL乙酸乙酯溶解残留物,进样1μL,GC-MS分析。

1.6 气相色谱一质谱联用分析

1.6.1 色谱条件

进样口温度250℃;载气为高纯氦,柱流量1.0 mL/min,隔垫吹扫流量3.0 mL/min;进样方式为分流进样,分流比20:1;升温程序:初始温度80℃,保持2 min,以20℃/min升温至280℃,保持18 min,总程序时间30 min。

1.6.2 质谱条件离子化方式

电子轰击(EI),能量为70eV;离子源温度:230℃;四级杆温度:150℃,辅助通道温度:280℃;溶剂延迟3 min。全扫描模式,质量扫描范围40~650amu。

2 结果与分析

检样浓度为0.5 μg/mL,均低于中毒血浓度下限(部分安眠药中毒血浓度单位:μg/mL巴比妥60-80,司可巴比妥7,苯巴比妥4-6,安定5.2-20,利眠宁5,氯丙嗪1-2,异丙嗪1)。采用全扫描质谱(SCAN)采集信号,得到的所有目标化合物一级质谱图与NIST库进行了对比,根据保留时间和相对丰度比对各目标化合物进行定性确证。结果见图l,图2。其中营养快线样品成分中在11.437 min和18.725 min处对苯巴比妥和氯氮平有干扰,可使用背景扣除(BSB)方法减少干扰物的影响。

3 结论

本方法采用气质联用仪分析法建立了12种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在血液和牛奶类饮料中的快速检验法。以固相萃取(SPE)方法作为样品的前处理方法,不使用其他净化手段,无需调pH值,大大降低了检测时间,并且提高了分析效率。以保留时间及目标化合物特征碎片离子进行定性,方法简单、快速,适宜于对未知类型的安眠药物进行快速筛选。由于血液及牛奶类饮料中成分复杂,在遇到有大峰干扰时,可运用数据分析软件中的背景扣除功能。

参考文献

第7篇:麻醉药物范文

【关键词】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隐癖的药品。此类药品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和成瘾性。

表1 麻醉药品用药金额构成比

讨论

我院是一所专科医院,麻醉药品主要用于肝癌病人癌痛的治疗。由表1可见,我院住院药房麻醉药品用药总金额为7819.56元。从处方上看,临床使用麻醉药品前三位分别是,硫酸吗啡控释片,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

芬太尼注射液为强效镇痛药,作用与吗啡相似,镇痛强度约为吗啡的75-125倍。起效快,达峰时间短,一般不单独用于镇痛,主要用于麻醉辅助用药和全麻复合。我院常将其与镇静剂咪达唑仑注射液一起用于ICU病人使用呼吸机时的麻醉与镇静。吗啡注射液为强效镇痛药,用于其他镇痛药无效的急性锐痛,如严重创伤、烧伤、手术、晚期癌症等疼痛。由表1、表2可以看出吗啡控释片无论用药金额还是用药数量都排在第一位。吗啡控释片主要适用于晚期癌症病人的止痛,口服用药方便,维持时间长,安全性高,成瘾性小,不良反应少,长期口服吗啡控释制剂是公认的治疗癌痛的最佳方案。根据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止痛治疗指导原则》中关于用药个体化的规定,对癌痛患者镇痛使用吗啡应由医生根据病情和耐受情况决定计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取消了癌症病人使用吗啡的极量限制。患者长期服用吗啡制剂可能出现耐受性或生理依赖性,但不应归类于药物滥用所引起的成瘾。临床主要采用控、缓释制剂,口服、按时给药,避免出现过高的峰值血药浓度,发生成瘾的危险性极小。 以往认为用吗啡止痛会成瘾,所以不愿给患者用吗啡,现在证明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对初始镇痛效果不佳者应逐渐增加剂量,宜从每12小时服用10或20mg开始,视止痛效果调整剂量,而不是缩短给药间隔。用足剂量,防止用药次数过于频繁,不仅不利于疼痛的连续缓解,相反会形成药物的依赖性。规范和足量使用吗啡镇痛后,采用恰当的辅助用药,不仅能有效地缓解疼痛,还可以减轻吗啡的不良反应,改善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为短效镇痛药,药理作用与吗啡相似,镇痛作用仅相当于吗啡的1/10到1/8,主要用于各种急性重度疼痛,其代谢物去甲基哌替啶具有中枢神经毒性,不适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的治疗。近年来,晚期癌症疼痛患者的治疗已逐渐被吗啡缓、控释制剂所替代。由表2可见,我院哌替啶注射液的用量与吗啡注射液用量基本持平,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不符合癌症三阶梯止痛治疗原则。临床医生应更新用药观念,改变处方习惯,进一步加强癌症疼痛三阶梯止痛治疗指导原则的学习。芬太尼透皮贴为近年来发展的新剂型,其剂型独特,使用方法简便,止痛效果好,维持时间长达72h,不良反应发生率低,特别适用于进食困难,严重恶心、呕吐的癌症患者。经皮肤给药,避免了首关效应,减少了肝脏的不良反应,更适于肝癌患者的止痛,但目前因价格昂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广泛应用。可待因为弱阿片类药物,镇痛作用仅为吗啡的1/12~1/7,用于中度以上的疼痛。是强效中枢性镇咳药,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剧烈干咳,在我院主要用于肝癌肺部转移引起的干咳。

为解除癌症患者的痛苦,提高其生活质量,同时防止药物滥用,临床工作者需要提高对三阶梯止痛原则的理解和认识,更新用药观念,提高用药水平,遵循三阶梯治疗指导原则,首选口服给药;按时给药;按阶梯给药;个体化给药;注意用药的具体细节,对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较常出现的问题,要做适当处理。随着我院手术室的即将落成,新技术的不断开展,使用麻醉药品的种类、数量也将会不断增加,使用范围也会逐渐扩大。药学人员应不断更新麻醉药品用药知识,严格掌握麻醉药品的适应症,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的管理条例,加强对麻醉药品临床应用的管理,为临床合理使用麻醉药品提供指导。

参 考 文 献

[1]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第8篇:麻醉药物范文

【摘要】 目的 观察丙泊酚对人定量药物脑电图(QPEEG)δ频段功率百分比的影响。方法 青年志愿者20人,每组10人,男女各半,分别静脉注射丙泊酚1.0 mg/kg、1.5 mg/kg,观察比较2组给药前后QPEEG的δ频段功率百分比。结果 注射丙泊酚后,2组QPEEGδ频段功率百分比均增加(P

【关键词】 丙泊酚;定量药物脑电图;麻醉深度;监测;δ频段;功率百分比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s of propofol on the percentage of δ band power of quantitative pharmaco-EEG (QPEEG). Methods 20 healthy adults were randomly pided into 2 groups (P1.0 & P1.5,n=10 each) and were given iv injections of 1.0 mg·kg-1 or 1.5 mg·kg-1 of prpofol, respectively. The EEG samples were obtained before and at regular intervals following the propofol injections. Power spectral analysis was conducted to check the EEG variations before and after the propofol iv injections. Results The percentage of δ band power of QPEEG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in both groups (P

Key words: propofol; QEPPG; anesthesia depth; δ band; the percentage of power

麻醉深度监测是临床麻醉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关系到手术成败、病人安危。为此,人们进行了长期、大量研究,总结出多种监测麻醉深度的方法,但这些方法均有一定的局限性,迄今尚无一种性能可靠、使用简便、价格低廉的方法。

多年以来,不少学者致力于用脑电图(electroencephalography,EEG)监测麻醉深度的研究。但由于常规EEG的种种不足(如脑电变化与麻醉深度之间虽有相关性但缺乏特异性、灵敏度高但易受外界干扰、波形复杂、分析困难、同类药物的影响不同等),使其实用价值不大。近年来,双频谱指数(bispectral index, BIS)的研究与应用,使脑电监测麻醉深度有了长足的进步。但BIS 的电极较少,监测脑区有限,无编辑功能,难以消除伪差。经几年试用表明,BIS 监测镇静、催眠作用(意识水平)较好,但监测疼痛程度差,不能降低术中知晓的发生率;用于丙泊酚(propofol,异丙酚)、咪达唑仑(midazolam,咪唑安定)、异氟烷(isoflurane,异氟醚)等较好,但对氯胺酮(ketamine)、氧化亚氮(nitrous oxide,N2O)等则不适用。

定量药物脑电图(quantitative pharmaco-EEG, QPEEG)与BIS 都属于数字化脑电图,是20年前迅速发展的脑电图学的新领域,可同步监测多个脑区的电活动。它利用电子计算机的强大运算能力和功率谱分析技术,对药物引起的EEG进行定量分析和一系列统计处理,按脑电波的频率不同分成α、β、δ、θ频段,计算其功率占总功率的百分比,以数字实时显示。

QPEEG可同步监测人16个或更多脑区各个频段的脑电信号。用QPEEG研究麻醉药的量效关系和时效关系,可揭示其与麻醉药剂量或浓度的相关性。药理学研究已经证明:在一定范围内,麻醉深度与麻醉药剂量呈正相关,即麻醉药剂量越大,麻醉越深。所以,如果QPEEG的改变与麻醉药剂量的相关性好,那么,它与麻醉深度的相关性也好,即有可能用于监测麻醉深度。为此,我们观察了丙泊酚对健康志愿者QPEEG的影响。

1 材料和方法

1.1 药品和仪器 YND5000型便携式脑电图(北京鑫悦奇科技公司)。丙泊酚注射液:0.2 g/20 ml,北京费森尤斯卡比医药有限公司进口分装,产品批号WD172,分装批号071004。

1.2 方法 青年健康志愿者20名,18~30岁,按剂量分为2组:丙泊酚1.0 mg/kg组(P1.0组)、丙泊酚1.5 mg/kg组(P1.5组),每组10名,男女各半。经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要求志愿者2周内未服用任何药物,前一晚睡眠充足,清洗头发,空腹;试验环境安静,屏蔽无线设备;每日上午8~10点进行试验。志愿者去枕平卧,在左肘部开放静脉通路。在其头部额、颞、顶、枕各区按照10%-20%系统国际电极法放置银质支架电极,在左、右两侧耳垂用弹簧夹式电极作参考电极。电极在使用前进行氯化处理,然后将电极与头皮接触处用海绵与纱布包裹,浸入5%NaCl溶液增强其导电性能,放置处的头发进行分发处理,电极帽的松紧度适中,保证电极与头皮的接触质量。待志愿者安静后,用YND5000型便携式脑电图记录仪记录用药前后的EEG波形并做分析。频段划分δ(4 Hz以下)、θ(4~

1.3 统计学处理 数据用±s表示, 应用SPSS 15.0进行数据处理,2组各相应时点数据比较采用t检验, P

2 结 果

检测数据见表1。

表1 丙泊酚对志愿者QPEEGδ频段功率百分比的影响与P1.0组比较:*P

2组志愿者均在给药后15 s左右进入睡眠状态,意识消失,呼之无应答,角膜反射消失。同时脑电图上各脑区显示α波波幅增高,所占区域先扩大、后减少,频率减慢,波幅降低,出现少量β及θ波。40 s后α波消失,慢电活动增加,被δ波代替。其中P1.5组试验者潜伏期较短,持续期较长,δ波出现较早,而且其电压较P1.0组高,所占功率百分比均数明显增大。以上变化随麻醉变浅逐渐恢复到麻醉前水平。由于丙泊酚有注射疼痛的副作用,注药时及注药后5 s内因疼痛致使肢体紧张活动严重干扰脑电图描记,故选择注药后30 s后的脑电图作对比分析。

结果表明,静脉注射丙泊酚后2组志愿者QPEEGδ频段功率百分比均增加(P

3 讨 论

QPEEG是药物引起脑功能变化的客观指标[1],可以迅速、定量、无创地反映药物对脑功能的影响[2],是药物分类、预测疗效及寻找新药等[3-4]的有效手段,已在神经病学、精神病学、药理学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麻醉药对中枢神经系统,尤其是大脑皮质的作用非常强烈,必然会引起QPEEG的显著改变,其关系值得研究。但国内外迄今均未见到有关麻醉药对QPEEG影响的研究报道,更无人将QPEEG用于麻醉深度的监测。

我们观察了常用静脉麻醉药丙泊酚对兔QPEEG的影响,发现顶、枕叶结合部QPEEG变化最大,丙泊酚可使δ频段功率百分比增大,β1及β2频段功率百分比变小,且与丙泊酚的剂量有良好的相关性(在静脉注射丙泊酚后20 s~20 min内,相关系数r为0.61~0.95,P

丙泊酚起效迅速,约经一次臂-脑循环时间便可发挥作用,90~100 s作用达峰效应,持续5~10 min[7]。由表1可以看出,丙泊酚可使各脑区QPEEG δ频段功率百分比增加,丙泊酚1.5 mg/kg强于丙泊酚1.0 mg/kg,呈剂量依赖性,且与麻醉过程的行为学表现相一致,亦与我们的动物实验结果 [6]相符合,提示QPEEG δ频段功率百分比有可能成为监测麻醉深度的指标。

大量研究表明, BIS 监测丙泊酚的镇静、催眠作用(意识水平)较好。本研究结果与BIS基本相似。我们拟进一步将QPEEG方法与 BIS及其他麻醉深度监测方法进行对比研究,以进一步确定其优劣。

参考文献

[1] Herrmann WM, Irrgang U. An absolute must in clinico-pharmacological research: pharmaco-electroencephalography, its possibilities and limitations[J]. Pharnacopsychiatria, 1983,16(5):134-142.

[2] Irwin P. Spectral difference index: a singal EEG measure of drug effect[J]. Electroencephalogr Clin Neurophysiol, 1982,54(3):342-346.

[3] 张小雷,侯沂.定量药物脑电图预测氟哌啶醇对精神分裂症的疗效[J]. 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92,25(5):300-302.

[4] Itil TM . The discovery of psychotropic drugs by computer-analyzed cerebral bioelectrical potentials (CEEG) [J]. Drug Development Research,2004,1(4):373-407.

[5] 戴体俊,吴克俭,郭忠民,等. 异丙酚对定量药物脑电图δ频段影响的量效与时效关系[J].中国临床康复,2003,7(13):1894-1896.

第9篇:麻醉药物范文

[论文关键词]国际;犯罪;危害;惩处

一、国际刑法中犯罪的概况

全球性的问题已成为威胁国家和平与安全的大问题,被各国公认为最严重的犯罪。作为国际犯罪的罪是指违反国际法律规定,故意非法生产、贩运、占有和销售受国际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危害人类身心健康及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尽管国家组织和各国政府对此采取了种种控制、预防和打击的措施,然而未能有效地遏制住这股势头。当前,犯罪仍在全球蔓延并且趋势严重,其主要表现是:

(一)产量不断上升

在全世界主要有三大产地:

“金三角”地区。位于泰国、缅甸和老挝三国结合处。该地区土地肥沃,丛林密布,人烟稀少,面积约180万平方公里。当地有着长期种植罂粟的传统,20世纪60年代因为生产鸦片而闻名而被称为“金三角”。此地区有许多海洛因加工厂,大多设在深山老林中,有大批的技术人员操纵者先进的机器设备日夜工作。由于“金三角”地区的鸦片质量上乘,多被加工成精致海洛因,“东南海洛因”当前已成为高质量海洛因的专用名词,销往世界各地。

“金新月”地区。位于西南亚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三国交界的三角地带,该地区有3000多公里的边界线,形状近似新月又盛产鸦片,故称为“金新月”。近年来,该地区罂粟种植空前丰收,鸦片产量直线上升。此地区鸦片的质量亦属上乘,年产海洛因近百吨,主要输往欧美国家。

拉丁美洲地区。拉丁美洲是目前世界上原植物种植的主要地区之一。该地区不仅生长着一种其他地区没有的原植物——古柯,而且还大量种植大麻和罂粟。该地区生产的主要销往美国,约占美国消费的1/2。20世纪70年代以来,拉美一些国家种植古柯的面积不断扩大,尤其是被称为“银三角”地区的玻利维亚、秘鲁和哥伦比亚三国,古柯面积迅速增大。

(二)走私、贩卖活动日益严重

20世纪60年代,的交易市场基本在美国和西欧,而到80年代,市场已从美洲、欧洲、亚洲扩大到非洲、大洋洲,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不受之害,已遍布世界各个角落。据联合国调查,全球每年非法交易额高达5000亿美元,高于石油贸易,仅次于军火贸易。

(三)吸毒人数与日俱增

产量的上升,贩毒活动的猖獗,必然导致吸毒人数增多。据联合国卫生组织的报告,目前全世界约有5000万人吸毒。吸毒现象最为严重的首推美国,其次,德国、意大利、法国等欧洲国家吸毒现象也十分严重。一些发展中国家,吸毒也像癌细胞一样迅速扩散,在印度,大麻及鸦片的使用极为普遍,仅新德里、孟买、加尔各答和马德拉斯四大城市就有60万吸食海洛因成瘾者。

(四)危害十分严重

1.严重损害公众的生命健康。犯罪带来的最大危害是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在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各国,泛滥不仅毁掉了许多成年人,使他们严重损害了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同时失去了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更为严重的是,泛滥腐蚀了大量青少年,使他们吸毒后,身体和心理上都受到严重创痛,不能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到无法估量的危害。

2.破坏社会安定。在许多国家,与联系的犯罪占有很大比重。除走私、贩卖、制造等犯罪活动外,因犯罪引起的其他犯罪活动也层出不穷。一些无经济能力而又成瘾的吸毒者,为获取,不择手段,甚至犯罪,尤其是青少年吸毒,已成为当今世界上青少年犯罪增长的重要原因。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还导致各国不同程度地遭受经济损失。在生产国,由于大量种植原植物,使农业生产受到严重损害,一些国家为购买粮食,债台高筑,通货膨胀。对消费国,则使大量资金流失。

4.进行政治渗透。犯罪还涉及政治问题。近年来,一些国家贩毒集团的触角开始伸向政法、军警界和其他执法部门。一方面,他们通过大肆行贿,腐蚀了不少政界、军界、银行界的要员;另一方面,一些贩毒集团利用非法贩毒牟取的暴利,捞取政治资本。

二、国际刑法中犯罪的特点

(一)跨国犯罪突出

目前,世界的产地、加工地、中转地和消费地之间形成了条条贩毒路线。

(二)集团犯罪猖獗

在世界各国,严重的犯罪多是由专门的贩毒集团进行的。

(三)暴力对抗严重

犯罪本身不是暴力犯罪,但是,一些走私、贩毒集团为了对抗政府扫毒、禁毒或者为了争夺市场,在进行犯罪时,往往采用暴力对抗的手段。

(四)运毒手法不断更新

犯罪分子震慑于各国禁毒活动的不断深入,为逃避警方和海关的查缉,千方百计不断变化手法进行走私运毒活动,比如利用运输货物走私、利用人体走私、用特制工具携带和利用化学方法走私。

三、国际刑法中犯罪的认定

(一)相关国际刑法

迄今为止,国际上先后签订了23个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国际公约、协定及议定书,其中至今仍然有效的是上述公约中1971年以来的3个国际禁毒公约,分别是:1971年2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精神药物公约》,对以往公约中没有包括的精神药物的滥用加以严格管制;1972年3月,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审议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并于3月25日通过了《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又召开禁毒会议,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这3个公约,共同构成了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法律制度,其中关于禁止和制裁犯罪的一系列条款,成为国际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国际刑法规范。我国已于1985年和1989 年先后加入了上述后3个公约。

(二)国际犯罪

依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国际犯罪:

1.生产、制造、提炼、配制、提供、兜售、分售,以任何条件交付、经营、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出口任何麻醉药物或精神药品的行为;或者为生产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而种植罂粟、古柯或大麻植物;或者明知是非法种植、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而制造、运输或分销设备、材料或《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中附表一、附表二所列物质的行为;或者组织、管制、资助上述犯罪行为的任何行为。

2.明知是上述犯罪所得的非法财产来源而故意协助涉及上述犯罪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转移非法所得财产的行为;或者明知是上述犯罪所得非法财产而隐瞒、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及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和所有权的行为。

3.明知是上述犯罪所得非法财产而获得、占有和使用该财物的行为;或者明知是用于非法种植、生产或者制造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而占有设备、材料或《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附表一、附表二所列物质的行为;或者以任何手段公然引诱、教唆他人进行上述犯罪,或者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或者参与进行合伙共谋进行未遂以及帮助、教唆、便利、参与进行上述犯罪所得非法财产有关的任何行为。

4.故意占有、购买或种植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提供个人消费的行为。

四、国际刑法中犯罪的惩处与制裁措施

(一)由各缔约国自行在国内法中规定制裁犯罪的刑罚以及治疗、教育、护理、康复或回归社会等措施

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对此提出四点具体建议:

1.缔约国应使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提供等犯罪受到充分顾及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的制裁,诸如监禁或以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罚款和没收。

2.缔约国还可以规定除进行定罪或惩罚外,对犯有上述罪行的罪犯采取治疗、教育、护理、康复或回归社会等措施。

3.对上述犯罪轻微的案件,缔约国可规定作为定罪或惩罚的替代办法,采取诸如教育、康复或回归社会的等措施,如果罪犯为嗜毒者,还可采取治疗和善后护理等措施。

4.缔约国对属于单纯为个人消费而构成的非法持有罪、非法购买罪,可以规定对罪犯采取治疗、教育、善后护理、康复或回归社会的措施,以作为定罪或惩罚的替代办法或者作为定罪惩罚的补充。

(二)没收

关于没收,公约作了如下规定:

1.缔约国应制定可能必要的措施以便能够没收从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提供等犯罪中得来的收益或价值相当于此种收益的财产;已经或意图以任何方式用于上述犯罪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材料、设备或其他工具。

2.为执行没收措施,缔约国应授权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下令提供或扣押银行记录、财务记录或商业记录。任何一个缔约国不得以保守银行秘密为由拒绝按照本公约的有关规定采取行动。

3.缔约国应谋求缔结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或安排,以增强根据本条进行的国际合作的有效性。

4.缔约国按本条公约第5条规定依另一缔约国的请求采取行动时,该缔约国可特别考虑就下述事项缔结协定:将这类收益和财产的价值,或变卖这类收益或财产所得的款项,或其中相当一部分捐给专门从事打击非法贩运及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政府间机构。

5.本公约第5条关于没收问题的各项规定“不得解释为损害善意第三方的权利”。

(三)确保执行效用

缔约国为起诉犯有犯罪的人而行使其国内法规的法律裁量权时,应努力确保对这些罪行的执法措施取得最大成效,并适当考虑到需要对此犯罪起到威慑作用。

(四)《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对犯罪的制裁

1.严厉惩处犯罪。各缔约国应通过其国内刑事法律,适当考虑对此类犯罪的威慑作用,确保使犯罪受到充分顾及其严重性质的刑事制裁,特别是确保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给予最严厉的惩治。

2.严格控制早释或假释。在对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给予提前释放或假释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罪行的严重性质和严重情节,严格加以控制,防止其再次实施同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