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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场地比赛教学 战术意识
场上意识从足球运动规律角度讲,“场上意识”就是运动员对球场情况进行全面观察、分析、判断并及时做出合理处理的能力。从心理角度讲“场上意识”就是运动员在比赛场上进行感知、表象、思维等综合性的心理活动。从总体上看“场上意识”是足球战术意识的总和。战术意识是可以通过训练和比赛提高的。由于比赛教学能促进运动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和训练效果,可以缓解运动员过度紧张,进而更好的发挥。而小场地教学比赛则对提高运动员的战术意识有一定的作用。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北华大学足球队、吉林市第五中学足球队、世界五人制足球比赛录像。2.研究方法:⑴观察法。通过对北华大学足球队,吉林市第五中学足球队训练以及世界五人制足球比赛录像观察、分析总结。⑵文献资料法。查阅、搜集近年来国内外小场地足球比赛和训练的文献资料,归纳分析。
二、结果与分析
1.足球战术意识的特点:⑴自觉目的性。足球运动员在比赛中绝大多数都是与一定战术目的相联系,无论是进攻或是防守都不会脱离开某种具有战术目的。运动员种种活动目的和结果在其进行战术活动开始前就以“观念的形式存在于”运动员的头脑中。⑵条件反射性。中枢神经的命令通过传出神经,指挥有关神经细胞群参加运动,完成这一突破的个人技术动作。这一过程是以极快的反射形成,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的。看起来似乎没有一个明显的思考过程,但实际上包括了许多思维因素。⑶思考性。在比赛中,注意观察对方情况进行布局分析,从而找出有效的战术措施。运动员有比较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他们自己能够意识到自己思考活动存在,这是以思考形式来反映运动员的“场上意识”这正体现了战术意识的思考性。⑷行动的预见性。现代足球比赛对抗激烈,攻守变化快,场上瞬息万变。运动员为了在比赛中取得攻守最佳行动效果采取相应的对策,就必须善洞察情况变化,预见未来攻防过程的发展方向并在此基础上准备好多种应付的方法和手段。⑸行动的灵活性。比赛场上的情况瞬息万变,局面复杂,为了在比赛中取得胜利,无论进攻与防守都应力求灵活善变。行动的灵活性就是指适当的掌握进攻的时机或及时有效的进行防守布局;多项选择进攻突破点或恰当采取合理的防守布局。⑹战术意识的择优性。足球战术意识的择优性表现为运动员在比赛中当出现某一战术局面时,运动员会从几种可行的具体战术动作方法中选择其中一种“相对最好”的行动方法。
2.小场地教学比赛可提高战术意识。运用小场地教学比赛来模拟正式比赛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训练,运动员的心理状态要放松的多,还可以反复模拟练习,这样能更好的提高各种战术意识。⑴小场地教学比赛可提高攻击性传球选择的意识。要求球员在教学比赛中根据场上的战术需要,在多个传球路线选择上,应将球传给具有威胁的进攻队员处,它包括能够突破对方防线的各种长、中、短的直、斜传球的意识。⑵小场地教学比赛可提高运球突破的意识。在比赛中运用突破与强行突破是对对方防守最具威胁的攻击手段之一,特别是在对方门区附近,如果进攻队员有较好的个人盘带球技术和意识,敢于大胆的对守方实施个人战术打击,将会使场上的进攻发生质的变化。⑶小场地教学比赛可提高射门意识。射门是获得胜利的唯一手段,进攻队员在这种意识驱使下的运球突破射门、抢点射门、插上射门、远距离射门、补射等。在比赛中积极的采用多点射门,不仅是取胜得分,而且通过有效的射门也可以改变对方的防守结构。⑷小场地教学比赛可提高无球队员的跑动意识。足球比赛的进攻过程是控球队员和无球队员有目的的互动结合,而在大多数时间里主要是无球队员的活动,无球队员通过跑位、插上、接应、策应、掩护、摆脱等战术意识活动来为自己或队友获得利益和创造战术进攻的可能。⑸小场地教学比赛可提高中后场队员的助攻插上意识。在现代足球比赛中,为了更有效的利用进攻的空间扩大进攻面,往往在进攻过程中比赛阵型变化较多,为了在比赛中获得主动,中后场队员不同方位与层面的助攻插上改变局部队员的投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三、结论
足球战术意识是运动员心理发展的高级阶段,是运动员大脑对足球运动自觉能动的反映,利用教学比赛来培养和提高足球战术意识的过程使运动员更加深入的了解比赛中的攻防规律,并通过运动员对赛场上的观察、感知、思考、判断、选择等个人认识过程中形成场上意识,解除场上战术意识淡薄的难题,提高运动员的个人进攻和防守意识以及全队的整体意识。因此,小场地教学比赛对提高运动员战术意识、比赛水平与成绩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赵登发:《论足球运动员场上意识的培养》,《河北体育学报》,2004。
电网建设工程何以屡屡遭受占地、树木砍伐、经济作物、矿产赔偿等问题的阻扰?电网建设的占地、树木砍伐、经济作物赔偿等与相关村民的矛盾焦点究竟何在?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村民对电网建设工程占地、房屋拆迁、树木砍伐、经济作物等赔偿漫天要价,电力企业难承受赔偿之累。以通化地区为举例,自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实施以来,得到了省公司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保证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通化地区的实际情况,通化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2008年4月29日),在 2011年通化市政府制定了《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通市政函【2011】12号)。过去沿线村民都比较支持电网建设,他们认为电力工程建设是造福一方的好事,很少出现因征地和经济作物赔偿等问题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的事情。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建设项目的增多,村民思想意识的变化,也有了多争取占地及经济作物赔偿的经验,也有些人想在占地及经济作物等赔偿问题上多捞一点。一些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勘察测量时还是荒地、荒坡,当施工进场时,这些地方一夜之间已变成了苗圃场,经济果树、 林下参和五味子等贵重中药材林,就是一些村民为了获取更多的赔偿进行抢栽,抢种的结果。在杆塔占地、经济作物等赔偿时有些村民提出了超过政府补偿标准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要求,尤其是在没有参考赔偿标准的情况下,谈判更加困难,不满足其要求就肆意阻扰施工。有的工程由于受到工期的及投产时间的限制,电力企业只得委曲求全,对个别农户提高标准进行了赔偿,并与之达成协议,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该户拿钱到后,其他相关户共同要求提高赔偿标准,搞得十分被动,使电力建设企业实在难承受赔偿之累。
简单举例(无参考赔偿标准):
(1)2006年在220千伏桃源变电站建设过程中,输电线路经过山区时,距线路100余米远有一处很小长时间废弃的石灰矿,建设过程中受阻,影响工期,经过多次协商,最终以25万高价格委屈解决此事。
(2)2007年在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接入系统新建工程施工中,由于该线路路径在林区,工程初设时线路通道内林下没有经济作物,待施工过程中,线路放线通道和塔位播种了林下参籽,参主要求高额赔偿,并雇佣几十人到施工现场阻挠工程施工。县公安局立即派干警到达现场维持自序,最终经县法院审理后以10万元解决此事。
二是由于电力工程物资、机具的运输使用乡、村公路被强行收取过路费引发的矛盾。近几年、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各地由政府补助部分、当地村民自筹部分资金,村民筹工筹劳建设了一些乡村公路和桥梁。当电力工程施工设备、材料的运输车辆经过这些公路和桥梁时,村民以公路桥梁被损坏为由,逼迫施工单位支付较高的过路费,否则不让通行。而工程预算中又没有这部分费用,施工单位难以承受。
三是由于各行业工程建设的赔偿标准不统一引发的矛盾。近几年来通化地区高速公路建设、铁路建设、通讯工程建设、招商项目的建设、电力建设频繁,而有关赔偿的标准各行业并不统一。如 2009年,梅河口市某矿业公司自行维护66千伏梅采线路进行改造,由于急需用电,占用耕地补偿费在每基6000元-10000元之间,赔偿额非常高。2010年通化供电公司建设66千伏梅山乙线时,村民以上述标准为依据要求该工程按此标准执行,各地村民坚决不再接受政府的补偿文件,后期建设工程的赔偿工作十分艰难。
四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赔偿工作不细和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矛盾。有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对赔偿问题的复杂性及难度认识不足,没有做深入细致的前期工作(主要是线路工程)便进行基础开挖,有的甚至还未通知到杆、塔占地的农户施工已进行,土地原貌已被破坏,给人要求高额赔偿的口实,使协调工作难度增加。再者是在实际赔偿过程由于工作人员对赔偿标准难以准确把握,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为了工程进度,给一些难缠的农户赔偿高一些,村民间相互攀比,反而造成被动局面。还有的由于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坑洞的爆破作业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石头乱飞,损坏房屋、农作物等,开挖的土、石乱堆乱放以及设备、 材料的人力运输的过程中对沿线农作物的损坏都增加了赔偿工作的矛盾。
五是由于电网建设企业与村民双方对赔偿范围的分歧而引发的矛盾。现在,多数村民以电杆拉线范围内的土地和塔位抹犁地不好耕作为由要求电力企业征地以求获得更高的赔偿,不满足要求就堵工。而全部按照征地赔偿远超出工程预算,施工企业无力承担引发的赔偿矛盾。再者线路通道范围内补偿问题也已被许多地方提出,甚至要求线路通道范围内全部按征地标准进行赔偿引发的矛盾。还有线路跨越房屋、畜舍时(安全距离满足规程、规范要求,按规定不用拆迁)村民以威胁安全和辐射为由要求拆迁,否则不让放线,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赔偿。
六是由于电网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欠缺也使工程赔偿问题难以解决。《电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004年2月25日)已颁布多年,其中对电力建设方面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和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已远远滞后于实际工作,特别是针对电网建设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特点,它们权威性、指导性和实用性发生了很大变化,电网建设的法律保障欠缺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遭受严重阻扰,甚至施工机、器具被阻工村民抢走,施工单位报警,警察到现场后,认为赔偿问题是经济纠纷,也只能维持秩序以免发生过急冲突,对赔偿问题也是无能为力。即使迫不得已将施工赔偿问题诉助法律程序(如 220千伏靖通线94-95号塔位的赔偿问题),但成本和时间代价都非常大。
为搞好电网建设施工中赔偿工作,促进工程的顺利实施, 结合自己这几年在工程建设赔偿工作的一些心得,就如何做好电网建设的赔偿作几点建议。
(1)从做好电网规划出发,把电网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总体规划,使工程项目的用地和线路廊道列人政府的用地总体规划,做到征占、地有法可依。建设单位应积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特别是在可研阶段,要做好工程所在地和线路沿线影响工程的不确定因素,如军事设施、地矿调查、文物保护等。否则,该项费用将不能进入工程概算当中,赔偿问题不能解决,还会影响工期。同时电网建设单位(发展策划部)要在项目可研规划时把工程施工赔偿预算做到位,施工赔偿是影响电建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而工程概预算又是赔偿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工程概预算既要考虑施工赔偿实际操作的复杂性,又要有预见性,留有余地,便于操作。
(2)电网建设参加各方要充分认识赔偿工作的政策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现场赔偿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赔偿各环节的工作(如在施工测量时就做好每基杆塔占地范围内的树木、经济作物档案记录,有条件时可拍摄数码照片,并得到村政府和相关方的签字认可,为赔偿工作提供依据,以免在数量上引起纠纷。施工单位要做好文明施工,避免引发矛盾),避免工作方式简单,态度急躁等。电力施工赔偿工作政策性强,施工赔偿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出台的赔偿政策和标准,必须坚持和强化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力戒亲疏有别,更不得雁过拔毛,截留工程赔偿资金。
(3)供电企业要向各级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使其充分认识电网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让政府重视和加强对电网建设的领导,逐级成立由公检法、土地、城建、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协作体系,积极支持配合电网建设的征地和施工赔偿等工作,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旦工程建设发生恶意受阻时,即可实施从现场取证、司法受理、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严厉打击少数借工程施工赔偿之机进行敲诈,恶意阻挠、破坏电力建设的人和事,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其次,建设单位要积极促成政府制定既符合国家“三农”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又便于工程施工赔偿实际操作的赔偿政策和补偿标准,以便统一各类工程赔偿标准,减少因各行业赔偿标准不一引发的矛盾。
被告:天津市蓟县西塔庄乡邢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被告:天津市蓟县西塔庄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
1995年9月,原告以自己有两名子女,长子需照顾身有残疾的次子为由,与村委会协商其愿交出自己现有旧房及宅基地,请求村委会调分两块合并一处的宅基地。同年12月18日,原告拿出15000元用地费交与村委会,村委会即决定将原村委会于1993年拟建果库房基地给原告做宅基地使用。原告原住老房子于1996年4月25日由村委会协调以6500元价款卖与本村原在外地工作退休回家定居的原村民。1996年3月,原告及同村三户村民同时在村委会领导的主持下书写了宅基地用地申请。由于当时原告两名子女年龄尚小,其他三户村民子女也均不满18周岁,在如实填写后,被当时在场的乡农房管理员提出,年龄必须改为18周岁,否则不批。为此,四户村民子女年龄均在申请上改写为18周岁。1996年5月21日建房申请被批准,四户村民中包括原告先后建起新房。同年10月9日,乡政府给原告下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收回乡政府建房施工执照西农字执照第10号;(2)没收违法占地上的新建房屋,东西45.2米,南北6.5米,合293.8平方米;(3)没收违法占地上的其他设施围墙101.5延米,墙盘45.2延米;(4)违法占地2009.14平方米,收归集体。原告收此处罚决定后,立即表示异议,当时在场的村支部书记和乡农房管理员称:“这个决定你先收着。不要告。更不要向法院申诉,早晚会给你建房的经济损失。”此后,村委会又以借用名义将村办小学校迁入原告新建之房上课至今。但原村办小学校之房已被村委会出卖同村村民居住使用。由于原告原住房已出卖他人,自己新建之房又被学生占用变为学校无法腾出,自己无房居住且因建房产生的巨大经济损失不能得到合理解决,便四处上访控告。由于原告的处罚书所限定的15日起诉期超过,行政庭不予受理,起诉民事确权,又因该原告主张权利的基础条件即新建之房被没收而不能立案。
1997年10月,原告以赔偿之诉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其新建之房经村委会同意,乡政府批准,改写子女年龄虚报申请责任不在于本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其建房及上访等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7048.40元。同时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村委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乡政府答辩认为:答辩人对原告违法占地建房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由于原告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能提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作为答辩人不属民事诉讼主体,有权依法不参加诉讼。另外,由于村委会越权批地建房,依天津市高级法院有关规定,村委会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二被告仅出庭一次进行应诉,此后虽经合法传唤,但二被告均以此案为行政诉讼为由拒绝出庭应诉。本案事实经庭审调查,原告新建之房自被村办小学占用之后,村委会又投资增建了部分房屋,同时对原告新建之房进行部分修建和装修。经委托天津市房管局滨海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讼争之房鉴定评估,针对原告出资、出力所建新房部分及平整土地等综合计算价格为151709元。其中该鉴定中直接费用为122469元,其余部分亦属综合计算指标。由于二被告不能出庭举证、质证,故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仅以原告所提请求及证据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予以确定赔偿数额。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二被告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乡政府主管建房审查批准的人员,明知原告用地申请中子女年龄不符合申报条件而主动参与弄虚作假,依职权为原告申报使原告获取建房施工执照;村委会明知原告申请条件虚假,对原告建房施工采取放任态度,导致原告建起新房,依上述情况看二被告的主观过错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原告虚报子女年龄,隐瞒骗取批示的事实是在二被告工作人员授意之下共同完成,客观上产生了乡政府在原告建起新房之后,又以原告骗取建房手续为由将原告新建之房没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害结果,乡政府主管审批建房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工作中存在过错,依法应由乡政府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现原告新建之房系村委会让村办小学占用,而被占用之房又因村委会直接参与侵权并受益,故村委会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新建之房被没收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法应由村委会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乡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新建之房被没收之后所产生的宅基地使用问题,因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原告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基于本案原告目前所提证据足以证实其因被欺骗才导致行使权利受到限制,这种权利受限又是因二被告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所生行政阻断行为所致,据此认定二被告已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之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11月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蓟县西塔庄乡邢各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绍起建房直接费用122469元;
二、被告天津市蓟县西塔庄乡邢各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绍起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18580元;
三、被告天津市蓟县西塔庄乡人民政府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订立双方:
甲方(发包方):XXXX公司综合服务公司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详细地址:
联系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甲方将所属资产东风菜园大棚栋,承包给乙方从事蔬菜生产。
具体合同条款约定如下:
1、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2、承包费金额:每年每栋大棚上缴承包费壹仟伍佰元整,缴纳押金每栋大棚伍佰元,合同期满无纠纷押金退还乙方。
3、交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交纳承包费,并同时交纳押金,以甲方出据为准,不得拖欠。
4、甲方东风菜园位于中三路与东干线十字路口处,占地50亩。
5、甲方不负责乙方在生产经营中的水、电、气及其它相关生产资料供给,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6、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有关税费,按国家政策执行,由乙方自行承担。
7、大棚仅限于蔬菜生产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生产用途及外形外貌。不得私自拆改搭建其它建筑物,否则,甲方有权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甲方有权,并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承包费及押金不予退回。
8、乙方要对承包的大棚应加以保护,若造成损失、丢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实际损失的三倍赔偿甲方。
9、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承包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3的违约金,逾期3个月仍不能交足承包费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乙方承包权,并诉请法律追缴所欠承包款。
10、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大棚转包给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甲方将解除乙方承包权,合同终止,大棚收回,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承包费及押金不予退回。
11、在合同承包期间如果遇到国家生产、企业规划征用该地时,双方服从国家企业需要终止合同,如占地部门给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青苗补偿费,将按实际占用青苗面积给予乙方补偿,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等费用归甲方所有。
12、乙方必须遵守并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与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签定安全协议,因乙方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及刑事责任。
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
14、本合同在X年X月X日前甲、乙双方对大棚现状进行确认,乙方交纳承包费后签字生效。
1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关键词:送变电;施工企业;经营管理
一、送变电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成本过高
送变电行业当中主要的业务是电网的建设,而且电压越高,其工程造价的收入也就越高,从当前的情况来分析,国家电网在现在进行二集五大体系的建设,特高压电网和特高压建设的发展速度非常的快,因为送变电工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资金流如果不足,就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设备产生很大的影响,贷款量大的话,企业的负债率就会非常高,如果说企业的主要盈利都是用来偿还利息,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就会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二)临时、永久性占地的清赔费过高
电力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会有很大的土地资源占用情况,依照现在的国家相关政策,变电站都是一些永久性的占地,一定要将土地使用费用支付到位,另外还需要注意给在其相关范围内的设施物品的所有人进行相应的赔偿,另外施工场地和线路清理通道等一些临时占地的情况,也需要进行土地承包,并且支付一定的租金,对场地内的物品和设施的损失进行补偿。造成当地政府出现和稀泥,搅混水的情况,施工的工期非常紧等诸多因素造成土地承租能力,无法执行相关的政策要求,通过溢价赔偿的协议,这就导致送变电企业在施工建设用地的过程中产生非常大的成本。
(三)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
1来自业主方面的风险送变电企业和业主处于双重关系,一种是合同关系,另一种是行政管理关系,这就容易造成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风险,第一,建设资金如果没有及时到位,因为工程性质和建设程序等诸多因素,工程进展还无法按时进行拨付。因为缺少合同条款,特别是缺乏业主逾期拨付而产生的责任问题,这就造成业主进一步的推卸责任,造成施工单位出现经济损失,其次是供单位和业主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地位不对等,这就造成业主,特别是送变电企业的相关主管单位,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会对施工单位约束的条款进行强化。但是很少涉及业主方面的条款,比如说赔偿的问题,合同当中没有进行详尽的说明,造成施工单位出现索赔事故的时候,很难找到赔偿的依据,这就造成索赔的主动权没有掌握在自己手中,造成施工单位出现一定的损失。2工期风险,现场作业风险由于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造成材料供应方面出现滞产生滞后的情况,设计图纸也会出现临时变更等问题,是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及进度计划被完全打乱,但是因为施工工期的原因,还需要对施工质量进行保障,只能重新对工期进行调整,并且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对施工时间进行压缩,对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进行了大幅度的增加,甚至由于这些原因而导致停工的情况让施工成本的压力进一步的增加。
二、强化送变电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经营管理体制
第一,一定要注意进行全体决策,对于一些重大的问题需要集体进行讨论,然后做出相应的决策,第二,需要注意对集体决策的程序进行明确,一定要注意提前征求相关意见,在会议上进行群策群力,充分讨论,逐步进行表决,形成决定,将会议纪要记录下来,送变电施工企业在从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进行转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加强管经营管理手段,并且做相关的领导班子进行集体决策。
(二)全过程控制成本
对于工程开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阶段,相关的部门一定要对成本控制进行高度重视,逐渐制定一些可行性比较强的成本控制标准,以及事后的一些分析管理手段,让成本控制的分级责任制度建立起来,在成本控制的过程中,对于一些不可控的因素,一定要注意经常进行规避,把损失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一些相对可控的因素比如说价格因素一定要做好及时调整,比如说人工的费用上涨的情况非常明显,要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情况来进行合理的系数制定,及时调整人工费用,确保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劳动力的稳定性,工程材料的价格也在不断上涨,施工人员需要注意在实际生产的过程中的材料消耗量一般情况下会比材料费用的报价要高,所以在结算的过程中往往很难进行很好的调整,让施工费用进一步被挤占,所以在工程结算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调整材料费用的范围,依照当前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三)完善合同管理体制
1做好合同的签订审核合同承办部门要注意建立承办人制度,合同签订过程中要确定主要合同承办人,承办人具有一定的资格,并且管理部门要审查合同,并且提出相应的意见并且连同合同方案给承办人,根据相关合同向法定代表人审查签署。相关的合同管理部门要注意对合同进行审查,并且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经过合同管理部门的同意通过行政部门进行合同专用章的加盖之后,合同才能生效,管理部门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单位,要注意审查和管理各个部门、所属分公司的合同管理情况。2报价综合考虑各风险第一需要注意提高报价过程中一些不可控的风险费用,让风险较大的一些合同当中的投标报价附加风险得到控制,并且需要提前准备资金来应对可能的施工方式,弥补风险当中可能带来损失,让合同当中的工程风险和价格平衡,另外还需要使用一些合理的报价策略和技巧,降低转移风险,其次需要注意招标文件在应许的范围之内,采用部分保留条款、补充说明和附加条款,这样可以让施工索赔具有一定的依据。3重视工程索赔管理工程赔尝主要指的是合同实施的时候,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当中内容说明合同。单方或者是合同当中双方利益造成非自身原因或实际已经产生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企业在施工的时候要注意对有效的施工材料进行整理,这样可以给施工程索赔提供依据和保障,工程索赔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施工企业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保障,防止出现损失,补偿发生之后,合同履行风险产生的损失需要进行控制,施工现场一定要注意设置专门负责索赔,并且需要根据索赔的程序做好索赔工作。
三、结束语
市场条件下,送变电企业的发展和生存形势非常严峻,一定要注意对生产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控制,让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的加强,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做出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关键词:海洋油污生态损害,法律拷问,完善建议
一、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的概述
海洋油污生态损害就是人们在从事油类的开发、利用活动中导致的海洋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或功能发生严重不利变化的法律事实。其不同于传统一般财产损害:
1、广泛性。海上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波及范围极其广泛,通常会影响多个国家的海域。此外,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所影响的海洋环境要素也极为广泛,不仅严重影响海水的质量、海洋沉积物环境、潮滩湿地等海洋环境,还会对浮游动植物、底栖生物、沿海鸟类等海洋生物造成威胁,并最终危及人类的健康与生存。
2、潜伏性和难以恢复性。由于生态系统本身有一定的自我修复能力,因而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严重后果并不能立即显现,而是经过长期的累积而突然爆发。这一方面导致时隔多年后的损害后果与先前的溢油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准确认定;另一方面使得对于事故严重性的评估结论很难确定其准确性。该潜伏特性也加剧了海洋生态损害的恢复难度,因为待到损害全部显现之日已经难以还原和救济。另外,油污本身难以降解,即使经过技术处理也难以消除全部影响。
3、难以评估。海洋生态系统遭受损害,影响的是海洋生态系统中所有人共同的生态利益,因此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难以用货币估算。实践中,由于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特点及当前我国评估技术水平的局限,无法给出准确的溢油生态损害赔偿标准。
二、对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制度的法律拷问
(一)索赔主体不明确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 条第 2 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 5 条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国家海洋部门、国家海事部门、国家渔业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多个管理部门对海洋环境都负有监管权。这给海洋生态索赔带来诸多问题,如多个行政部门提出代表国家求偿,职责划分不清;索赔诉请重叠;索赔谈判或诉讼中权限不清,索赔款项管理混乱等。
(二)赔偿范围无法律依据
首先,宪法、法律和法规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没有规定,司法实践只能借鉴国家部委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文件。但这些文件的规定或缺乏适用依据,①或规定过于狭窄,②无法直接适用。其次,国家海洋局2007年的《技术导则》以及2010年底拟定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索赔条例")虽然均直接或间接规定了索赔范围,但均缺乏法律效力,无法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依据。
(三)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到位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66 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我国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2012年5月11日出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不过该《办法》仅是针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规定,且在索赔范围、受偿顺序、基金的索赔时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少问题③,并不能适用于非船舶类海洋油污生态环境的基金。
三、对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生态损害的公益诉讼制度
首先,明确与细化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索赔主体。笔者认为,在建立海洋生态索赔公益诉讼制度时,应明确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针对我国海域辽阔和多级政府结构的实际情况,应适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原则。即一般的海洋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由各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提讼;影响巨大或影响范围较广,涉及多个省市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由中央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形成一个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又上下联系紧密的分地域分级别诉讼主体制度。其次,建立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为索赔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为必要补充。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这为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介入诉讼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寄希望《海洋环境保护法》能对社会团体或公益组织进行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资格的授权,以便更加及时有效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二)授权《技术导则》并完善其中的赔偿范围
《技术导则》借鉴国际、国外先进评估标准制定出来,且专门针对海洋溢油生态损害。实践中也已使用,在今后立法中应明确授权其适用。但对其相关规定还应进一步完善。其赔偿范围方面还应借鉴2010年底拟定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草案建议稿)》及美国 1990《油污法》的规定,即笔者认为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海洋生态直接损失、生境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调查评估费、重建替代费用、过渡期损失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三)建立健全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的赔偿基金制度
上文已提到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尚不够完善,我国近岸设备、钻井平台等海上设施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更是空白。至此,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的油污赔偿基金制度,其设立了专项基金--溢油责任信托基金(The Oil Spill Liability Trust Fund)(以下简称"OSLTF")。 该基金有如下几方面特色:第一,其适用范围广泛,只要是油类排放致损,均可适用;第二,设置了专门的主管部门,即由美国海岸警卫队设立了"国家污染基金中心"(National Pollution Funds Center: NPFC),负责管理OSLTF,并负责该基金的使用。NPFC下设8个部门,其中就包括自然资源损害索赔部。第三,OSLTF由基本基金和应急基金组成。前者用于各项索赔,并可供总统用于包括托管人在履行职能时发生的评估自然资源损害以及拟定和实施修复、恢复、替代受损资源或获取等同资源的费用在内的五大用途;后者可用于先行支付油污事故应急反应费用,其中有部分可用于开始的自然资源评估。第四,任何单一事故从基金可获取的资金不超过10亿美元;与任何单一事故有关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和索赔不超过5亿美元。④我国应结合自身的实际并借鉴美国的先进做法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并建立非船舶类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四、结语
在此仅希望文章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学者对海洋油污生态损害问题的关注,并能够努力进行理论和实践探究,早日让我国有完善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制度,更加及时、有效的对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与保护。
注释:
①梅宏.中国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立法进路[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4).
②柯坚.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为背景载[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120).
③韩立新.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完善建议[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 1)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房屋为___楼,一楼为___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 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10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法院沙金苏木苏木长秦杰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磴口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县土地局给沙金苏木土地管理站站长杨五办理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磴口县土地局给杨五办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杨五徇私的可能。
3、在铁的事实面前,磴口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04〕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再次将争议土地认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
我由于对磴口政府2000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权字〔2000〕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
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磴口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维持;又向巴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维持;我又于2001年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以〔2002〕内行监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磴口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2001〕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磴口县政府地权字〔2000〕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磴口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磴口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磴口县人民政府才于2004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04〕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
综上所述,磴口县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责任,多次,违法行政,,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磴口县政府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要求磴口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
致
**县人民政府
承租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租赁权属于自己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地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出租地面积共计___亩,四置见附图。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拾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赁金额及付款方式
1、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租赁费为每年___元人民币
2、乙方每年的1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一年的租赁费即4500元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协议项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协调周边关系。
2、甲方负责将东边的院墙修砌完整(也可把所需工、料款从第一年的租赁费里扣除)后,交给乙方使用。
3、租赁期间,原甲方所建地上建筑物的维修归甲方负责。如遇自然灾害等受到损坏而甲方又不愿修缮时,可以双方协商用当年租赁费进行修缮。
4、租赁期间,土地使用税及与村委会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水费电费除外)。
5、合同签订后,在乙方承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提高租赁费价格,亦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请记住我站域名/其他形式收回租赁权。如遇国家征地、占地等情况,必须充分考虑乙方的利益。甲方租赁前的建筑赔偿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承租后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及种养植物、设施、机械等。赔偿金归乙方所有。
6、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用水和电,水电费按国家标准收取。
7、双方发生矛盾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断路、断电、断水等方式影响乙方使用,因上述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约按时交纳租赁费,交费时甲方应出示相关证据。如乙方不能按时交纳租赁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在租赁期内,乙方可根据需要建设部分生活和生产用房。在同甲方协商后,乙方有权利将本协议项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3、租赁期内,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水、电的费用。
4、乙方应爱护村内环境及公共设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如遇国家规划、征占或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交纳未到期的租赁费。
第六条: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如不续租,乙方所建地上建筑物及种植、养殖物、设施、机械、水井(乙方投资购置)等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无权干涉。
第七条: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则乙方场地内所有建筑及其他设备的投资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并如数退还未到期限所交纳的租赁费。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所交纳的租赁费一律不退。
第八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