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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的步骤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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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的步骤

第1篇:企业境外投资的步骤范文

关键词:资本项目可兑换;资本流出;外汇管制;国际收支

中图分类号:F830.9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0-0007-02

一、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对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作用

一是拓宽资本流出渠道,缓解国际收支顺差增势,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长期保持的“双顺差”格局,已成为推动人民币升值的刚性压力,截至2006年一季度末,我国外汇储备已达8751亿美元。大量的外汇储备增加了外汇风险和资金的闲置成本,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外汇存款大于贷款,过多的外汇存款对银行形成压力和负担。再加上人民币升值预期诱使大量的国际游资涌入国内,增加了外汇市场的不稳定性。在外汇资金过剩条件下,放松资本流出限制,允许境内居民寻找境外投资渠道,对于推进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有积极的意义。二是通过境外投资企业,将中国产品带入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跨国公司为了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和保持竞争优势,以资源最佳配置为目标,把生产活动的不同环节分解到全球不同区位进行生产,使国际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我国应吸取国际经验,面对“入世”后的国际竞争国内化和对华频繁的反倾销制裁等因素,中国企业应将对外贸易转化为对外直接投资。加大对外投资的力度,进一步 “走出去”,为国内资本寻找更有利的投资场所。同时通过国际直接投资绕开贸易壁垒,减少甚嚣尘上的反倾销压力。三是加快资本流出步伐,实现资本项目流出入的对称管理。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我国应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发展空间。这就要求我们积极走出去,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充分利用国际的资源,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的利用好全球化提供的便利。通过拓宽资本流出渠道,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提高本国的资本收益率。

二、资本项目外汇资本流出管理改革现状

从2003年开始,我国外汇管理原则由宽进严出逐步向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转变。目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资本项下43个交易项目中,我国可兑换项目11项,占25.6%,较少限制项目11项,占25.6%,较多限制项目15项,占34.9%,严格管制项目6项,占13.9%。从资本流出角度分析,我国资本项目管理正在逐步放开。

一是直接对外投资是目前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流出的最主要渠道,也是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资本流出方面最早放开的项目。国家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多项境外投资政策,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二是允许合法移居国外的公民和非居民个人按规定汇出其在境内合法拥有的财产。三是出台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委托贷款的有关管理政策,有条件地批准外资跨国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资金调往境外运作,支持中资跨国公司补充其海外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便利跨国公司的资金全球运作,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使用效益。四是准与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市场,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作,拓宽企业投资渠道,增加收益。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

三、有选择地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实现国际资本流动的对称管理

(一)进一步放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

目前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已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居民个人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投资企业。随着境内居民个人将闲置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愿望愈来愈强烈,可有条件地放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如允许境内居民个人运用闲置资金购买境外股票、债券,投资境外房地产等,畅通居民个人资金流出渠道。

(二)推动 “三类公司”走出去,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进行证券投资

“三类公司”投资境外资本市场曾经历了一个从允许到禁止的过程,由于风险控制不到位,在上一轮“三类公司”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以至于投资活动嘎然停止。随着我国“三类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在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总体良好的条件下,可以考虑适当、稳步扩大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允许有条件的“三类公司”运用自有外汇资金或集合境内资金到国际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三)降低境内机构进行境外资金运作条件,允许更多的境内机构将闲置资金境外运作

目前,允许少数企业将自身闲置资金进行境外放款、购买境外债券、基金或证券等但审批门槛较高,一些中小型企业因而失去对外投 资运作的资格。因此,降低门槛,允许更多的境内机构进入境外资本市场,有利于企业自身防范经营风险和外汇收支平衡。

(四)拓展境内居民对外资金运作渠道,允许境内居民有条件地向境外机构进行商业信贷。

目前,我国只是单纯的对境内机构对外举债有相应的管理政策。而在拥有境外债权方面,只有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少数金融机构经批准向境外放款的规定,禁止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进行商业信贷。有条件的放宽境内机构对优质境外机构的商业信贷的管理,如允许有条件境内进出口公司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提供贸易信贷等,有利于国际资本流动的对称管理。

(五)适当放宽境内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担保、保证和其他备用融资工具

目前,我国不允许境内机构向非居民提供担保、保证或其他备用融资工具,且不允许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提供担保或保证。适当放宽境内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担保、保证的条件,允许境内居民法人及个人向境内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或保证。

四、完善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 其他措施

拓宽资本流出渠道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利益,同时也潜藏着许多风险。因此有选择、分步骤地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必须以有效防范风险作为先决条件。

(一)完善对冲工具,防范金融风险

2005年汇改至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路走高,5月15日中间价达到7.9982:1,总计升值已超过3%,看涨人民币的气氛日渐浓厚。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保险业还是商业银行推出QDII都将承担更大的汇率风险。目前商业银行主要用远期结售汇和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远期交易等工具来规避汇率风险。但这些工具还不足以应付QDII以后的汇率风险。国内银行依然在摸索更好的避险工具。如果没有完善的金融对冲工具,盲目进行海外投资,流出资金的风险太大。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风险措施,积极寻找适当的避险工具,对资本流出相关产品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应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的前提条件。

(二)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

随着我国资本项目的开放,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和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形势下,资金跨境流动频率越来越高,情况越来越复杂,外汇监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可以说,资本项目的每一个开放步骤都会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影响,稍有不慎,可能还会诱发金融市场的波动,甚至危及经济和金融稳定。因而需要对资本项目的各子项科目开放对国际收支的影响进行评估,同时建立起高度灵敏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使监管当局及时掌握大额资金流动状况,有效地防范国际游资大规模流动的冲击,防止或减少资本项目开放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三)加强相关部门协作,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当前,中国资本账户管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押一种是对跨境资本交易行为本身进行管制,主要由国家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商务部等负责实施。另一种是在汇兑环节对跨境资本交易进行管制,即对资本账户交易相关的跨境资金汇入、汇出以及人民币的兑换进行管制,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实施。如银行、证券、保险“走出去”,均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外汇局仅就申请人购汇额度和汇兑环节进行管理。因此,真正意义上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境内机构走出去,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努力。

第2篇:企业境外投资的步骤范文

1中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与环境问题

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增强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对外投资的规模逐步提升。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真正起步是从改开开放以后才开始的,但是在短短的30年里,中国的对外投资却取得了非常大的发展和成就。

1.1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增长明显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从2002年起呈现出一个高速发展的态势,如图1-1所示,2002~2008年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速高达65.7%。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经济进入低谷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虽然增速减缓,但是仍然再次突破了历史最高值。

1.2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增大

中国对外直接投的规模不断扩大(见图1-2),到2009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已经超过两千亿美元,覆盖了全球177个国家(地区),行业分布也很广泛。

1.3对外投资发展潜力大

虽然我国对外投资增长迅速,流量屡创新高,但是投资量占世界的比例仍然与中国整个经济在世界中的地位不相符合,中国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从图1-3可以看出,虽然近两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占全球流量的比例有所增加,然而对外投资存量占全球存量的比例却仍然只有1%左右。从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占全国GDP的比例来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占GDP的比例还远低于美国。

1.4对外投资存在环境风险

近几年来,国际上对中国企业的海外行为关注得越来越多,主要集中在水电、采矿、砍伐等行业,一些西方媒体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方面进行批评,个别媒体还存在恶意歪曲中国形象的嫌疑。通过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问题进行反思,我们确实发现了一些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潜在风险,比如:环境敏感度较高的行业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所占比重较高;对外投资缺乏全面的环境政策指引;中国海外企业社会责任感有待提升;银行对外投资缺乏操作性较强的环境保护标准等。而这些问题都可能会给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正常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

2国际对外投资环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明显的特征之一,而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则是其两大支柱和主要推动力。在国际投资领域,对自然环境影响最深远和最直接的就是国际直接投资。发展中国家由于较低的环保要求和较弱的监管力度而为这些外国企业提供了污染的便利,成为它们的“污染避难所”。同时,东道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迎合这些跨国公司降低环保成本的需要,纷纷进行“竞争性环保降级”,从而进一步扩大了这种趋势,最终使国际直接投资成为加剧全球环境恶化的罪魁祸首。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所使用的更先进的生产和环保技术及其在东道国的外溢效应,却对环境有着明显的积极影响,因此,国际直接投资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及其程度日渐成为人们讨论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些国际组织已经开始展开对国际投资与环境的关系的研究,联合国环境署金融计划项目了一份题为《指点钱途:联结环境、社会、治理因素与公司价值》的研究报告,该报告通过案例分析研究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简称ESG因素)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呼吁那些为投资者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将ESG因素整合到他们的业务中去,从而帮助投资者关注环境、社会与治理问题(联合国环境署,2007)。世界自然基金会贸易与投资政策项目对中国境外投资进行重新思考,认为全球工厂正在改变地球的面貌,并且中国境外投资成为全球可持续性的一个指标,它还提出我国缺少相关的政策指导或企业可持续/绿色投资指南,成为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放大中国对外投资环境问题的重要口实(世界自然基金会,2007)。除此之外,地球之友、国际河流等NGO分别对中国跨国公司的环境影响、银行信贷的绿色化程度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经济合作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出台一系列指南或规定,对国际投资提出了环境上的要求。对于环境,OECD制定了跨国公司环境管理指南和方法,鼓励跨国企业通过改善内部环境管理、完善环境影响应急计划来提高其环境绩效,鼓励企业信息公开和积极主动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等。OECD在对外融资信贷上也有统一的环境标准。赤道原则是目前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绿色信贷标准,加入该原则的金融机构已达60家。但是中国目前只有兴业银行加入该原则。世行把实施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批准贷款的先决条件,制定了有关环境评价政策和项目环境审查程序及步骤并颁布了有关环境评价的工作指南,规定环境评价应综合考虑自然和社会各方面的因素,包括:自然环境(空气、水和土地)、人类健康与安全、社会因素(非自愿移民、少数民族和文物)以及跨越国境的环境问题和全球环境问题。

3中国对外投资的环境管理状况

随着对外投资规模和水平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走出去的企业越来越多,中国政府开始认识到海外业务对环境政策的需求并有所行动。在国家的宏观战略方面,党的十七大提出关于建设和谐世界的指导思想,提出“环保上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提高综合统筹能力,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宏观指导和服务;要求“走出去”的企业和境外合作项目履行社会责任,造福当地人民。总理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加强对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健全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防范投资风险。

在法规政策层面,目前我国还没有特别针对对外投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一些相关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笼统的表述。商务部是中国对外投资事务的主管部门,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创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多方面进行审查与核准,并且逐制定政策来引导和规范中国对外投资的健康发展。目前有关对外投资的政策主要是由商务部制定和、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的。

与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问题相关的政策主要有:商务部于2005年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中环境条款的规定,体现出了对东道国环境问题的关注(2009年被《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取代)。2009年商务部相继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第一批和第二批,加强了对外“走出去”企业的引导服务工作,将有利地促进国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投资。2010年,商务部《关于2010年全国对外投资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引导走出去企业树立互利共赢的理念,遵纪守法,尊重当地宗教习俗,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关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2010年,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以完善境外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指导企业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商务部还会同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8月27日了《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针对本国企业境外从事森林培育活动的行业指导性规范和自律依据,此举开创了我国海外森林采伐的新模式。2009年3月31日两部委又联合了《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积极指导和规范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可持续林业活动,促进东道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并维护我国政府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

4加强对外投资环境保护的政策建议

加强中国对外投资的环境管理,积极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对于中国企业走良性发展的道路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维护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避免走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老路、避免对东道国环境造成破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出台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环境行为指南,引导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更好地规范自己的环境行为,为全球生态保护做贡献,也利于防范环境风险,实现中国对外经济的国际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我国有关部门和媒体应更多关注中国企业的海外生存状况和需求,对海外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和鼓励,努力提高海外企业的环保意识。对于环保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以及与当地社区关系处理得好的单位给予宣传、表彰等奖励。

第3篇:企业境外投资的步骤范文

在已办理和受理的银行申请中,各银行对代客境外理财购汇规模均提出了较大需求,表明银行对该项业务的市场前景十分乐观,正因如此,该项业务必将在中外资银行间展开激烈竞争。但如果我们进行深入分析,就不难发现中外资银行在这一领域的竞争在不同阶段会呈现不同特征,在初期将表现为合作为主、竞争为辅的态势,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会逐步过渡到竞争为主、合作为辅的格局。

竞争:要扬长避短

在一个蕴藏着巨大利润的市场上,竞争必将是激烈的,这就要求市场中的各个参与者能够准确判断自己在市场中的处境,以便能够扬长避短,立于不败之地。

竞争的动力来源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潜在的巨大市场

人民银行公布的2006年第一季度金融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06年3月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16万亿元,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31.8万亿元,其中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30.6万亿元,占本外币存款总额的96.2%。至2006年6月底我国外汇储备已达9411亿美元。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本质上是对原来市场已有的外汇理财产品的替代,但两者间存在根本区别,主要体现为就制度安排而言,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在境外的投资规模将数倍于外汇理财产品。银行以往的本外币理财业务主要是通过办理相关衍生产品交易为客户提供高收益回报,因此境外投资部分一般只涉及客户外币以及人民币委托资金的衍生利息部分,投资规模有限,而代客境外理财可以通过购汇的方式进行,客户庞大的人民币本金可以通过境内银行集合投向境外,整体投资规模将大大增加。加上内地投资需求旺盛、投资渠道少,向外投资必然成为一种理想的选择,东亚银行内地分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总额超过了在香港的总行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德意志银行预计,到2010年,中国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规模将从目前的100亿美元增加到250亿美元。

竞争的基础在于即将全面开放的环境下相同的市场准入安排

根据规定符合要求的中、外资银行均可以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具有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如取得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额度后,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中国银监会同时受理中、外资银行对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申请,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外资银行的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批。可见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并不只对中资银行,随着金融行业即将全面对外开放,许多在中国经营多年的外资金融机构同样十分重视这块“蛋糕”。

中资银行竞争优势分析

中资银行在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中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域优势,由于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以中国政府履行WTO承诺中已开放的地域和业务对象为准,所以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开办初期,中外资银行在该业务上的竞争并不全面充分,而只是在局部区域中展开,但这种优势会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推进逐步丧失;二是情感优势,由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时间并不长,所以我国居民(包括企业与家庭)对外资银行的熟悉程度不高,他们习惯接受中资银行为其提供服务,所以中资银行在客户源方面占有一定的优势,但必须明白的是资金的本性在于寻求价值增值,由于目前多数中资银行对境外债券市场不熟悉,具体外汇结算等方面也有很多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如果不能及时“补课”,拉近与外资银行的水平,该优势就不会保持长久。

中资银行竞争劣势分析

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中的竞争劣势主要体现在产品设计能力不足、理财及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对国外资本市场熟悉程度不够等诸多方面。关于这些内容我们在下面讨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中还将进一步论述,在此不再展开。

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竞争中必须牢牢把握现有优势,及时弥补自身不足。从发展步骤看,中资银行应先从发展综合实力较强的集团客户境外理财业务着手,逐步培养资产组合管理能力,在条件成熟后再向一般零售客户推行集合境外理财的服务。就业务选择上,银行可先推出综合理财服务,寻找境外有吸引力的投资产品,经设计后向境内客户发售理财产品,从中赚取利差或手续费。

合作:要取长补短

中资银行在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初期,必须本着“先当学生,再当先生”的态度,加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在合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合作,目的是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与水平,培育自己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中的核心竞争力。

资金托管中的合作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应实施双重托管制度和专户管理,由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由境内托管人选择境外金融机构担任。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置托管账户。中资银行在选择境外托管人时当然也可选择中资金融机构,但由于外资境外托管人更加熟悉境外市场也更熟悉市场规则,所以中资银行在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初期,在资金托管中与外资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合作空间。

境外理财产品开发中的合作 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可在境内发售外币理财产品,以客户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也可在境内发售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包括提供理财顾问和综合理财两种方式。新规定的出台使得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更加复杂,也使得市场细分成为可能。以往理财市场上的产品种类很少,各家银行的目标客户也都趋同,虽然银行为了争夺市场份额经常想出一些新的概念作为卖点,但实际上各家银行的产品大同小异。但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中,随着理财产品研发领域的拓展,使得不同的银行有可能针对高、中、低端客户,制定不同的产品定位和策略,开发出有自身特色的产品。但问题是中资银行在境外理财产品研发中普遍能力欠缺,要及时弥补这一缺陷,初期必须加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学习他们在理财产品开发中的技术与经验。

东亚银行在获得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后,其在香港的总行就立即根据相关规定着手设计QDII相关产品。他们在对内地市场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准备在市场上先行推出本金和收益保障型的产品。东亚银行在产品研发中表现出的能力和速度是很多中资银行所不及的。

资金运作中的合作 自从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以来,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做大做强金融市场的意愿就一直十分强烈,但是金融机构对投资国外市场的意愿和态度却显得比较冷淡,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运作资金能力和经验尚有欠缺,跟不上央行对金融市场的开放步骤。虽然此前一些中资银行已经做过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甚至包括很复杂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但客户范围仅仅局限在大的企业客户,操作方式主要是让境外银行。这次央行从制度层面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可以自己直接做境外投资,市场面进一步拓宽至境内的个人和企业,法律关系也将变得更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中资银行必须进一步加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在合作中学习别人的资金运作技术与经验,在合作中培养人才,以便在不远的将来实现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成功的独立运作。

风险管理中的合作 与现在国内银行推出的诸多人民币理财产品不同,代客境外理财大多涉及国际金融市场资本运作,风险方面受国际市场的影响较大,风险种类涉及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这就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新的严峻的考验。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代客境外理财允许投放的产品必须是固定收益的产品,包括票据、债券、挂钩外币和利率的结构产品。确需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较高风险收益类产品,应详细说明拟投资的对象、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但无法从根本上消除风险,特别是汇率风险。目前境内保本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年收益率在2.5%左右,如果境外以美元计价的无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年收益率在5%左右,二者之间的利差不到3%,未能超过市场对今年人民币可能升值空间的普遍预计。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存在较大的境外投资市场风险和汇兑风险。

虽然银行在代客境外理财过程中,是按客户的授权,操作客户账户,进行相关的投资活动,投资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自身并不承担投资风险。但如果银行不能够从客户的角度出发,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结果必然是客户的流失。因此,中资银行要拓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就必须进一步提高其风险控制技术,在这方面加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在合作中尽快学会对国际资本市场风险规避工具的灵活运用以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技术,并最终摆脱这方面对外资银行的依赖。

第4篇:企业境外投资的步骤范文

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现状

1.实行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只进行真实性审核。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登记制度,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由银行履行结汇资金用途真实性审查并实行严格的书面支付结汇管理模式。

2.逐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支持企业“走出去”。2002年以来,我国不断放宽对境外投资的各种限制,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加大境外投资企业后续融资政策扶持力度。

3.严格控制对外借款,逐渐实现全口径管理。流入方面,境内银行和中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需按照借款期限的长短分别向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指标。流出方面,境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后,才可以按照外汇资产负债比例对外放贷,境内企业不允许对外放贷。

4.逐步放开证券投资,促进证券类资金有序流动。从流入层面看,从最初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B股,到2002年12月我国开始实行QFII制度,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批准额度范围内投资国内A股、国债、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从流出层面看,2004年初,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市场;同年8月,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作;2006年5月,允许银行集合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购汇投资境外金融市场,支持证券经营机构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

5.个人项下资本交易的限制开始松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支持个人依法参与直接投资和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逐步放宽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的限制。

二、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外汇有效需求的严重压制。由于外汇的供求完全掌控在国家手中,国家既是外汇的供给者,又是外汇的需求者,外汇汇率的形成不完全由市场决定的,从而使得企业与外汇银行失去了对外汇的投机性或预防性需求,而仅仅满足于交易性需求,造成了外汇需求被人为地压制。

2.一些进出口企业利用制度漏洞进行资本外逃。从国际以往的经验来看,一国在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同时而对资本项目进行管制,必然导致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进行资本外逃。还有在现行“经常项目可兑换,严格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体制下,市场参与者趋利避害的本性必然会导致大量资本项目交易混入经常项目交易的情况。

3.在资本项目严格管制下,国家的外汇储备、居民的金融资产都处于低效或无效的运作中。因为国家对金融体系的严格控制,居民可选择的投资机会太少,其资产除了纳入政府管制的轨道上,别无他途。这不仅极容易把整个经济的风险都累积在国内的金融市场上,也会导致国内资本市场的泡沫越吹越大。

4.法制环境尚待完善。健全和完善法律是顺利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保证。然而,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法制环境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其突出表现为:一是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法律层级较低、法律效力弱化。二是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手段较为薄弱。我国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仍属于直接管制与行政管制,主要通过明令禁止、数量控制或批准程序对资本交易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资金支付和转移进行管制。

5.制度安排不及时。国际资本流动与实体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经常账户开放与资本账户开放之间存在内在统一性。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相比,我国的资本项目管理法规的连续性和严肃性较差,自1996年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下可兑换后,管理法规不明确带来的法规临时性严重的问题日益凸现。由于目前我国资本项目管理及统计监测体系还不够完善,导致大量资本外汇的流出入混入经常项目收支中,资本项目管理应该达到的资本项目外汇的可控性、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管理目标远未达到。

三、推进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对策

1.适时灵活调整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排序。由于资本项目包括众多的子项目,不同的子项目实现可兑换对经济金融有不同的影响,资本项目无序开放将会带来很大的金融风险,从而就产生了资本项目开放的顺序问题。对此,国内学者已有高度统一的共识,认为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排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先流入后流出;先直接投资后证券投资,先长期投资后短期投资:先机构后个人;先债权类工具后股权类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先发行市场后交易市场;先放开有真实背景的交易,后放开无真实背景的交易。实际上,我国人民币可兑换的改革基本上就是按照这一原则进行的。我国实施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资本账户开放,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适度对外借债、建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有序对外开放境内证券市场,到实施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战略、放宽境外投资汇兑限制、企业外汇强制调回要求及跨国公司资金境外运作限制、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无不表明很好地坚持了这一基本原则。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排序只能是原则性的,决不可将其模式化或固定化,需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对排序适时进行灵活调整。显而易见,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应根据不同阶段、不同项目、不同政策侧重点以及平衡国际收支的需要,灵活调整限制与放开的重点。

2.拓宽资本项目项下资本流出渠道。一是降低境内机构境外资金运作条件,允许更多境内机构进行境外资金运作。适当降低审批门槛,允许更多的境内机构进入境外资本市场,便利涉外企业灵活运用外汇,提高外汇使用收益,以实现外汇收支平衡。二是拓宽境内居民对外资金运作方式,允许境内居民有条件的对外信贷。可有条件放宽境内机构对境外机构商业信贷,放宽境内进出口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商业信贷等。三是适当放宽境内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担保、保证和其他备用融资工具。放宽境内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担保、保证条件,允许境内居民法人及个人为非居民向境内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或保证。

3.完善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配套措施。一是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同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由于对资本交易行为本身及相应的汇兑行为等进行管制,涉及国家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商务部等,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还需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三是建立并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大额资金流动状况,有效地防范国际游资大规模流动的冲击,防止或减少资本项目开放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4.健全和完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法律。理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法律体系,尽快修订完善《外汇管理条例》;建立国际资本流动监管的法律框架,该法律框架至少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完善我国资本流动风险预警及处理体系,如建立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预警机制、国际收支风险管理系统等,制定风险预警指标与相应的处置预案。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作为资本流动中间环节的金融机构的监管,通过立法明确银行与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在外汇业务中的执法和监管责任。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方法减少行政审批,逐步将部分监管职能转交给外汇指定银行和中介机构,由其发挥监管的职能,外汇管理部门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减少采用数量控制的办法,逐步运用经济手段来协调解决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中的问题,即对资本流动进行间接控制,通过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增加特定资本流动的成本来达到控制目的,如对特定的跨境资本流动收税来影响价格水平、交易量或者影响特定种类的交易;如可采用对国际短期资本规定资金在境内最短停留时间等方法来限制其流动;如适当调整利率和汇率水平以有效调节资本流动和国际收支。

第5篇:企业境外投资的步骤范文

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风险

从资本项目开放的角度看,尽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经平稳启动,但开放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直接投资,对境内金融市场及香港金融市场等方面将产生巨大影响。从管理角度看,更需重视政策放开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

影响国内宏观经济风险。一是可能对我国宏观经济带来冲击。2013年以来,国际证券市场的收益状况要优于国内证券市场,美国市场不断创出新高,日本市场上涨超过20%,欧洲市场虽然经历了塞浦路斯危机,但回报率依然接近6%。而我国证券市场表现平淡,且长期以来我国对境内个人证券投资基本限制,一旦渠道畅通,可能形成部分个人长期积聚需求的集中释放,资本的大量外流,可能会引致外汇收支出现逆差,势必对我国的宏观经济带来一定的冲击。二是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难度。由于境内个人对外投资,一定规模的境内个人资本积累于国外,但当国内汇率存在较为明显波动趋势时,由于资本的趋利性,这些资本就会顺势而动,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的难度。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实体经济带来影响。我国的实体经济中,相当部分源于个人出资,实体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个人资本的持续支持。但当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开放后,将引起境内个人资本分流,从而减弱对国内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力度,从而削弱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四是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内金融市场。境内个人为获取投资收益,将一定资金用于炒股,购买国库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保险等投资项目,当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放开后,面对境外更好的投资机会,一部分个人资金会从境内转向境外,从而降低了国内资本市场融资能力。

加大违规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加大境外投机资金流入的动力。个人境外投资股票市场的放宽在畅通境内合规资金外流渠道的同时,也提供了投机资金的回流途径,可能成为更大规模资金流入的动力。二是提供非法资金“洗白”的机会。境外证券市场风险和交易规则与内地有很大不同,加上人民币升值状况,谨慎型的投资者未必会积极参与,倒是出于非法目的的资金,比如洗钱资金,会不顾及成本积极参与,非法“洗钱”资金获得了十分宽松的“洗白”机会。三是部分境内企业可能利用企业和个人外汇政策范围的差异,利用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达到其超范围投资的目的。如境内个人可对外期货期权投资,而对于企业一般境内金融企业或大型的企业没有这种投资资格,这种情况下,为规避政策限制,境内企业就会借道境内个人投资境外期货期权市场获利。

加大投资者投资风险与汇率风险。一是境内个人投资者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由于其信息、能力、知识等方面的不足,必然面临一定的风险。二是投资本金和外币投资收益的汇率风险,规避汇率风险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远期、掉期、外汇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锁定远期汇率,而国内个人投资者参与外汇市场受限,汇率风险则完全由个人投资者承担。

政策应落实与跟进

目前我们正处在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第一步骤时期,即将推出的QDII2将进入第二步骤。QDII2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允许境内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面对高度市场化的境外证券市场,在政策开放的过程中,若没有相对完善和健全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相应的风险很难得到有效地控制。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开放在技术和系统上其实比较简单,重点是有关政策的落地和跟进,同时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安排。

制定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证券市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监管者、投资者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三者的权利与义务,规定适应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投资规模(初始投资规模及最高投资规模)、调高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

第6篇:企业境外投资的步骤范文

对于集中了资金、技术和政策优势的中央企业来说,可通过加入全球产业链获得在国内产业链中无法获得的高度补偿性资源及跳跃式的发展机会,迅速提升国际经营的各个阶段,实现从海外贸易到海外营销、海外生产和研发直至跨国经营几个不同经营模式与阶段的跳跃。

驱动因素

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境外并购逐渐成为中央企业在海外投资的主要方式。然而,并购促进增长的故事听起来非常美妙,德勤调研发现60%的企业并购以失败告终,其中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一是并购交易准备不充分,这其中有部分原因在于企业选错了并购对象,另外是由于对所购对象的了解不深入或是对环境巨变猝不及防;二是并购后整合执行不力,没有发挥合并的优势,这个因素或者因为领导力不足,或归因于文化差异太大等原因。

对于中央企业而言,中国企业境外并购的驱动因素主要有以下4类:(1)自然资源驱动型:大型能源与重化工企业;(2)技术驱动型:技术与制造业企业;(3)市场驱动型:希望迅速打入目标市场的企业。(4)品牌驱动型:消费品与服务企业。在这四种驱动因素里,自然资源驱动型交易占绝大多数,与此相对,中国企业在符合国资委改革方向的并购方面却急剧萎缩,其他一些重要投资类别,包括农业、交通运输、休闲、消费品和科技占境外投资的比例很小。而且,当前的问题是中国并购的主要目标是将资源引进中国,而非对外输出中国的商品、服务或软实力,似乎远离了促进企业改革的初衷。

在巨大的国内市场和长期的竞争压力面前,中央企业亟须远离母国遍布各种保护政策的市场环境,通过学习如何在中国境外的法律、消费与商业环境中经营,从而成长为真正的跨国公司。

失利原因

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众多的并购案中,经过3年以上的磨合、真正能成功的案例只有20%,而在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案例中,由于中国企业对国外经济环境的不熟悉以及中外双方的沟通问题,往往反映出更多的“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海外并购“相互追逐”,投资经营风险加大。

(2)偏离主业,资产负债情况令人担忧。

(3)海外并购“自相残杀”,恶性价格竞争现象严重。

(4)海外经营不善,亏损巨大,风险管控能力令人担忧。

(5)国有资产监督不力,存在资产流失现象。

(6)中央企业海外经营时,本地化程度较低。

(7)中央企业缺乏对新兴市场的战略规划,多数企业只是着眼于今天的市场,输出一些低附加值的产品。

(8)中央企业资本来源和融资选择,总是陷于国内且以人民币为单位,所以即便它们手中拥有充足的资源,也还是要完成多个耗费时间的监管步骤。

(9)从中央企业跨国并购的整合能力来看,兼并前的调研、评估、尽职调查等各项准备工作不充分。

(10)对当地的法规和工会不够了解,导致在人员管理中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

德勤企业风险管理服务副总监吴俊表示,央企“走出去”效果不好的很大原因在于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存在问题,而更根本的原因则在于战略选择能否和主业匹配、企业对整个并购过程的风险能否把控,以及对将来收购完之后资产或股权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文化能否融合等问题上。

而对于一些短期内没有能力去跨国经营实现国际化战略的企业,德勤企业风险管理服务合伙人赵健建议,可以做一些长期的战略性参股或有财务收益的投资。“这样的好处是不需要企业去管理,也不需要企业去协同,但是这一块资产从中长期来看可以给企业带来长期现金流回报。比如可以从对当地的公共设施的一些包括燃气、水、电等这些资产的整合收购开始,取得一些短期的财务回报后再慢慢地介入到生产经营和上游资源,这也是一种策略。”赵健称。

“从国际化的策略上,不一定是把当地的整个工厂并购了然后去经营,也不一定是大规模投资建厂,把中国的团队派出去经营,更多的是从战略性的一些控股,或者战略性的投资,先把资产布局布开,这也是将企业的风险控制到最小的一个权宜性做法。”赵健表示。

多元化扩张Vs.重心收缩

值得一提的是,中央企业存在投资总额超过自身承受能力、非主业投资比重大、境外投资经营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一些中央企业非主业投资比重过大,将大部分资金投入矿产资源、能源、金融证券、房地产和保险等领域,显现出盲目多元化倾向的严重问题。对此,吴俊表示,对于主张回归主业的规定,一方面是担心中央企业有不当的投资冲动,不顾将来的投资收益乱投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控制产能过剩等考虑。在他看来,主业的界定应该由中央企业的董事会来定。“只要是对股东的收益是有回报的,不管是分散还是多元化经营,都应该完全通过市场化来决定。”如果企业规定下一个主业,但实际上这个主业本身是应该被市场淘汰、被整合的,明明经营是不合适的,但却往里面追加资源和资金,这本身就是错误的。“主业的问题本身也是一个导向问题。”吴俊称。

“我们经常跟企业探讨对主业的另外一个解读,我们认为的主业,并不是说经营的资产规模最大的就是主业,而是说企业在这块业务最擅长,那么这块业务就是主业。”吴俊表示,按照这个定义,那么企业在做并购时就应该并购跟企业最擅长的业务相关的,而非按规模去做并购,因为那并不是企业的强项。“比如一家企业在国内经营矿业亏得一塌糊涂,如果去国外并购岂不是更亏?”吴俊表示。

通常所说的投资偏离主业,或者说主业本身已经不赚钱但还是不断地投,这些问题都属于投资决策机制的问题。赵健认为,只要企业的董事会是健康的、相对理性的,那么它就会把控住风险。“有些重复建设的问题,董事会不是不知道问题,不是不知道投资不会带来合理的财务回报,也不会给股东带来收益,但它仍旧往那个方向投,那么这时就又涉及治理结构问题。”在他看来,这个问题解决的前提是,企业至少需要建立一个非常强硬的投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投资冲动问题。

第7篇:企业境外投资的步骤范文

做房地产方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需要深入调查和充分掌握各类资料的基础上,对拟开发的项目的市场需求及市场供给状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并作出客观的预测,包括开发成本、市场售价、销售对象及开发周期、销售周期等.

3.规划设计方案优选

在对可供选择的规划方案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优选出最为合理、可行的方案作为最后的方案,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描述.

4.开发进度安排

对开发进度进行合理的时间安排,可以按照前期工程、主体工程、附属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安排好开发项目的进度. 房地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每一个步骤都要准确谨慎。

5.项目投资估算

对开发项目所涉及的成本费用进行分析评估.

6.项目资金筹集方案及筹资成本估算

根据项目的投资估算和投资进度安排,合理估算资金需求量,拟订筹资方案,并对筹资成本进行计算和分析.

7.项目财务评价;

依据国家现行的财税制定、现行价格和有关法规,从房地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角度对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外汇平衡等项目从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借以考察项目财务可行的一种方法.

8.可行性研究的结论

根据对相关因素的分析和各项评价指标数值,对项目的可行与[2] 否作出明确的结论.

2用途编辑

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实施主体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活动需要委托专业研究机构编撰的重要文件,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作用:

1. 用于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行政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0号的规定,我国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批复方式,其中核准项目向政府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备案项目一般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时,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某些项目仍旧保留行政审批权,投资主体仍需向审批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我国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等以及其他境内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在接受项目建设贷款时,会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评估,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在确认项目具有偿还贷款能力、不承担过大的风险情况下,才会同意贷款。项目投资方需要出具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在确认项目具有偿还贷款能力、不承担过大的风险情况下,才会同意贷款。

3. 用于企业融资、对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类研究报告通常要求市场分析准确、投资方案合理、并提供竞争分析、营销计划、管理方案、技术研发等实际运作方案。

4. 用于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用于进口设备免税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内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 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国外矿产资源和其他产业投资时,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或省发改委,需要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信贷支持时,也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8篇:企业境外投资的步骤范文

关键词:跨境人民币业务;现状;建议

JEL分类号:E58;F3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8-0026-04

我国于2009年初启動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跨境人民币业务已经从最初的贸易结算扩大至资本项下结算,相关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业务量迅速增加,取得了明显进展。本文着眼于人民币国际化的总体方向,结合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现状,分析其发展的内生動力机制,提出进一步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粗浅建议。

一、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的推出及实施情况

(一)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体系的逐步建立

2008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批准广东和长三角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地区的货物贸易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这标志着人民币区域化开始了“破冰之旅”。在之后的三年时间里,通过不断完善政策体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均实现了全面扩展。

1、从业务开展的地域范围看,由最初五个试点城市逐步扩展至全国。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决定在上海、深圳、广州、珠海、东莞五个城市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试点地区由5个城市扩大到20个省市,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201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试点区域推广到全国。

2、从跨境人民币使用的业务范围看,从最初的货物贸易逐步推广到了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并开始从经常项目向资本项目扩展。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细则》,针对货物贸易中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操作模式和结算流程作了具体规定。2010年6月,在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业务范围增加了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境外央行、清算行、参加行三类机构使用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201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同年10月的《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境外地区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可使用人民币来华开展直接投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落实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相关操作。至此,跨境人民币业务范围由经常项目扩展至部分资本项目。

目前,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政策体系已初步建立。在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方面,人民币资金结算、清算流程,以及出口退(免)税和进出口报关政策等已经明确。在资本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方面,境内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银行和境内机构可向境外项目和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境外企业和经济组织可使用人民币来华开展直接投资,境外央行、清算行、参加行等机构可使用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自2009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在各参与方的积极努力下。跨境人民币业务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与境内发生跨境人民币实际收付业务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已达181个,各项业务规模稳步扩大。在试点之初的2009年,全国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108亿元,而伴随着有关政策的推进实施,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2010年开始呈现出几何级数的快速增长,当年达到5063亿元,同比增长了近46倍。至2011年末,银行累计办理经常项目下人民币结算业务金额2,08万亿元。与此同时,资本项下人民币结算量也稳步增长。截至2010年末。各试点地区共办理人民币跨境资本交易逾700亿元。2011年,银行累计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结算金额201.5亿元,外商直接投资结算金额907.2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其中2012年一季度数据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开数据。

综合各方面因素,跨境人民币业务未来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从政策面来看。政府关于人民币跨境使用相关政策措施将不断出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将不断推进,这些都有利于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从经济基本面来看,中国持续的经济增长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进人民币的跨境使用。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内生動力机制

(一)各主要参与方在推動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中广泛受益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主要参与者包括政府部门、境内外的企业和银行,他们在参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过程中互利共赢,形成了促进该业务发展的内在動力。

1、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推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動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实施国家战略的需要。跨境人民币业务是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切入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推进和实施直接影响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进程。二是解决我国向贸易强国发展与货币非国际化的矛盾的需要。我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只使用外币结算使企业承担了较大的汇率风险。只有更多地在跨境交易中使用人民币,才能更好地保障我国企业在对外经贸活動中的利益。

2、对于境内企业而言,跨境人民币业务首先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节约汇兑成本,增强价格竞争力。据估算,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成本比以外币结算的交易成本平均低2至3个百分点。其次,与使用外币结算相比,使用人民币结算无需进出口贸易核销,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等手续也更加便利,在实际操作中为企业提供了诸多政策性便利。第三,使用人民币结算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商业机会。

3、对于境内金融机构而言,借助跨境人民币业务可以将自身的本币经营优势扩大到国际市场,有利于推動其国际化发展。国内金融机构在提供外币产品和服务上与大型跨国金融机构相比缺乏竞争优势。伴随人民币跨境使用,我国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人民币负债业务体量大、人民币资金清算便利等优势,为境外主体和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多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从而提高金融服务和国际化经营水平。

4、从境外企业的角度来看,他们接受人民币结算的動机主要是能获得持有期的货币升值收益,因而形成了升值预期背景下人民币跨境使用快速发展的局面。但随着2011年底以来人民币“单边升值”趋势的改变,明显影响了境外机构持有人民币的信心。

5、从境外银行的角度来看,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一是能够满足其客户追求人民币收益的需求,为客户提供更丰富的服务:二是能够将其国际化经营的优势扩展到人民币市场,有利于扩大其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机会。

综上所述,跨境人民币结算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是互相促进的。在政府的力推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各项政策的出台为境内企业提供了显著的贸易投资便利,顺应了融入全球市场的发展需求,也给境内银行带来了新兴业务机会,受到境内企业和银行的普遍欢迎和积极参与。境外企业和银行也由于中国经济前景向好、人民币持续升值而产生了持有人民币的强烈需求。因此,各方存在的共赢空间,成为过去一段时间内推動跨境人民币业务快速发展的内生動力。

(二)当前跨境人民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要深入研究不断强化“非单边升值”条件下境外机构的人民币持有動机问题。去年年底以前,人民币基本呈“单边升值”的态势,但是,此后由于海外掀起的一轮看空中国以及人民币的浪潮,引发了人民币贬值预期,影响了离岸市场主体持有人民币的信心。因此,我们应当探索和扩大人民币资金回流机制,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渠道,为境外参与者通过人民币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果提供有效途径,进而增强境外参与者对人民币的信心,改变人民币跨境使用对升值预期的依赖。

2、要深入研究重点谋求我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于境外人民币的定价权问题。人民币的定价权是我们掌控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核心环节。在境外主要参与者的推動下,香港形成了人民币离岸市场,逐步成为境外人民币留存、定价、交易和结算的中心。并开始对在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由于香港的自由港地位,人民币定价是多方机构博弈的结果,中资机构难以掌握绝对的定价权。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掌控定价权日显紧迫。

3、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人民币国际化问题。从过去两年的数据看,广东、深圳借助香港离岸市场较为发达且企业对人民币接受度高的优势,北京借助央企集聚的优势,跨境人民币业务量均领先于上海。上海地区外资金融机构较多。跨境人民币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的特点,例如上海银行业为外资同业的清算服务就在行模式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未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的统计范畴,但这些清算服务为今后中资机构主导人民币的交易、定价和清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国家需要上海为人民币跨境使用提供更有力的支撑。特别是当前人民币在香港离岸市场的大量留存以及境内外市场价格的差异,引发活跃的套利交易,不利于上海作为人民币在岸中心发挥定价作用及影响力。有悖于推動人民币国际化的决策初衷。因此,需要统筹实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人民币国际化两项国家战略。

三、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有关建议

(一)政府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发挥对市场的引导和推動作用

1、央行作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主管部门,是政策的主要设计者和实施者,在统筹各方利益、选择政策推进方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弱化的背景下,要强化境外机构持有人民币的信心,必须进一步拓宽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增强人民币的流動性。因此,建议央行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人民币回流机制建设。首先,除了做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渠道的人民币回流外,还要充分发展包括股票、债券和衍生品的人民币产品市场,提升上海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强化人民币在岸市场功能,使人民币成为境外资产的储备和投资工具。其次,积极稳妥地扩大人民币QFII试点范围,允许更多的境外主体将合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通过QFII渠道进入境内资本市场,扩大境外人民币使用范围。第三,适时启動国际板股票市场建设,引进与中国经贸关系紧密的境外企业,在中国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股票。鼓励境外人民币回流投资国际板股票市场。

2、建议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及商务部等职能部门完善政策,简化流程,鼓励和引导企业走出去。一是建议商务部通过行业协会,就WTO框架下的贸易规则,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和政策咨询,帮助企业科学合理地运用规则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细化和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简化业务手续和办理流程。建议海关加强全国联网协作,在保证贸易真实性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报关工作效率。建议税务部门根据报关单和有关结算证件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二)全力推进以金融市场为核心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人民币跨境使用提供创新、交易、定价和清算平台

1、积极推動本地金融市场国际化,为境外持有者提供人民币投资“资产池”。人民币产品市场建设既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步骤。要配合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以债权型金融产品市场为重点,进一步拓宽和扩大境外投资者和发行主体参与上海金融市场的渠道和规模,允许境外企业和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积极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扩大人民币产品在国际金融市场的份额,争取早日使上海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定价中心,充分发挥上海金融市场在服务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和人民币跨境使用中的重要作用。

2、切实增强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产品的创新能力。支持在沪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扩大业务范围。拓展服务区域。积极创新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大力开展对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各类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满足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本币贷款的需求。推動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参加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研究境内银行开办面向境外人民币持有主体的代客理财业务试点,进一步畅通境外人民币资金的回流渠道。

3、大力加强上海金融市场的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以上海清算所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健全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制度。根据人民币跨境使用进程和市场需求,支持在沪金融市场将交易系统的报价、成交、结算、清算以及交易信息等功能延伸到境外,发展支持多币种产品交易和清算能力。支持各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全行资金清算机构,吸引更多的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三)商业银行要积极实施国际化战略,拓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1、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境外重点区域增设分支机构。要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为契机,有计划地在境外重点区域如东南亚国家和其他周边国家以及重要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增设分支机构,以便直接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下一步也可在当地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人民币存款、兑换、汇款、贸易融资等业务。这不仅有利于中资银行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范围,长远看还有利于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

2、有重点地在人民币流通程度较高的区域培育客户群。目前境外人民币流通程度较高、结算需求较大的区域包括港澳地区、东南亚国家以及俄罗斯、韩国等周边国家。跨境人民币业务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币结算提供了安全、便捷的渠道。商业银行可以将这些区域作为重点目标市场。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优势,在人民币结算需求较强的企业中培育自身的跨境企业客户群。

3、积极稳妥地创新跨境人民币产品,丰富服务内容。积极创新资本项下的跨境人民币产品,通过丰富相关金融产品的种类、做好境内企业赴海外融资及海外发债回流内地的配套服务。创新离岸人民币产品,为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使用人民币提供保值增值服务。

4、有针对性地扩大人民币海外清算网络。“清算行”和“行”两种试点模式中。前者只限于有人民币清算行的香港和澳门地区,在国际市场上推行人民币结算还主要依赖“行”模式。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境外金融机构的合作,进一步扩大人民币海外清算网络,不断拓宽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办渠道。

第9篇:企业境外投资的步骤范文

(一)主体定义与国际通行定义不尽吻合《办法》及《细则》颁布施行后的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该条明确了境内个人及境外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范围。而第五十二条对“境内个人”定义如下: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按照排除法,境内个人以外的人群属于境外个人。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问题是,《办法》第三十七条对境内个人及境外个人的定义为:“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如是,则在申报主体或交易主体的定义上出现了不同提法。虽事实上,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的惯例,其申报也是根据个人的身份证明等原始资料进行身份辨别及确定的,但无论如何,都将使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出现失真现象,也给监测分析带来一定困难和阻碍。

(二)特别性规定与一般性规定标准不一2008年新《条例》出台,沿用国际惯例及确定国家货币的基本精神,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相较于之前的旧《条例》,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已然是立法的进步与开明。事实也是如此,仅从个人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看,允许外汇在境内计价结算的法定情形较之前显著增加或者明确其受到法律保护,具体包括境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过程中的进出口项下的外汇境内划转、境内个人投资购买B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保险外汇业务的保险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境内个人以自有外汇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等。这些制度设计我们姑且都可归结为国家的另行规定,亦可理解为按照法律精神中的特别规定或者说是特别法,更可概括为符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问题是,基于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法律规定可以做的才能做,未明确可以做的均不能做”的立法理念及思路,许许多多看似合情的行为均被视为不合法。换句话说,即是许多涉及境内外个人的外汇收支行为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甚至禁止,也即是特别性规定与一般性规定在立法上存在尺度不一、宽严不一或者说尚无明确标准的情形。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仅以第二顺序位的兄弟姐妹论,有很大可能一笔外汇遗产必须汇至当事人兄弟姐妹名下,但现行法规却未明确予以认可。其他更多可能的遗产继承情形则不在话下。

(三)个人代办相关业务存在法律盲区根据《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而根据民事法的相关法律原则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民事法中的委托又包括委托、法定和指定。我们着重需要强调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业务办理,根据《细则》则存在明显法律障碍或盲区。以留学为例,随我国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低龄化趋势,不可避免地出现和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购付汇问题,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购汇,其要求提交的资料中毫无疑问是不需也不能提供授权书这一法律文件的;即使是年满16周岁,因其是否具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很难简单判断,理论上也可以视同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不应简单要求其提供委托授权书。且现行法规缺少对开立个人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汇出汇款等业务的代办规定,外汇管理部门亦无法指导金融机构办理此类代办业务,金融机构往往参照人民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部分法规未落地致其不具可操作性此问题较为集中地反映在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法规下。1.境内居民外汇抵押贷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号)成文于十一年前,其明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银发[1994]316号)的规定,储蓄机构的外汇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开办,且借款人申请此项贷款时应当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明以及本人名下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质押。问题是关于“小额”一词的解释一直未见诸法规文件。退一步说,即使明确了金额,问题是万一发生信贷资金风险需要将外汇结汇还贷时,如其年度总额超出限额(以5万美元考虑),是否可以办理结汇,亦无任何法规对此进行明确规定。2.境内个人投资B股。境内个人投资B股是政策法规允许办理的业务,问题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2007年8月28日,2007年8月28日施行)中就个人外汇等事项规定时明确,一是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在个人年度结汇限额以内的结汇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个人年度结汇限额的,应经审核后才可以办理。二是所有申请结汇的投资收益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开户记录和所有的交易记录。三是投资者以自有外汇资金投资B股的,其投资本金不得结汇,收益部分可以结汇;以人民币资金购汇投资B股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均可以结汇。申请投资本金结汇的,投资者应同时提交购汇水单;无法提供购汇水单的,按照以自有外汇资金投资B股处理。如是看来,其可操作性也几乎为零。3.境内个人境外间接投资。最新的关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在此前的所有规定中,包括《办法》及《细则》,均规定境内个人境外投资一律需要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进行。虽如此,但其关于境内个人外汇来源及结汇的规定却暂付阙如。在合格投资者账户管理和汇兑管理中提及个人外币资金与合格投资者之间的划转,对境内个人通过QDII投资购汇和结汇超过年度总额业务未提及如何办理。4.个人保险及个人捐赠。该两项个人外汇管理均因法规缺席导致实际操作无法实现。一是个人保险项下外汇管理法规缺席。《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但未明确向境外保险机构支付人寿保险项下保费是否允许。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规定,境内企业可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但境内个人是否可向境外进行捐赠未明确,《办法》第二十条的描述为:“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要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但对外捐赠的具体规定未见诸文字。

二、改进个人外汇管理的总体思路及原则

基于以上分析及论述,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其业务状况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亦即是说与外汇储备的关系等尚很难简单判定其是贡献度较大抑或是分流了外汇储备的压力,加之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捉襟见肘、效率不高的窘境,就此,我们认为改进个人外汇管理十分必要并有较大空间,其总体思路即是“放开”:即“简政放权,减少审批,满足需求,便利用汇,事后管住”,并可按照相关法律精神,围绕以下原则进行。

(一)利益保护的原则利益保护,最重要的一点即是根据法律部门或部门法的关系,处理好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就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而言,其理论基础是坚实且有说服力的。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以此,应考虑尽可能给市场交易主体即个人最大限度的利益保护,其中必定包括个人外汇收支及外汇经营活动。

(二)适度放开的原则尽可能给予市场交易主体即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以极大的保护亦即是便利,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在宏观风险可控且保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和维护个人的基本权益,加速放开个人外汇管理的步伐,在个人主体涉及外汇收支及外汇经营活动过程中,给予个人更多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具体说可在以下几方面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予以适度放开,一是放宽个人购付汇、收结汇管理。可适当提高年度总额等值5万美元的金额限制(且明确不再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境外个人购汇不再进行限制、对境内个人对外支付账户外汇不再进行金额限制。二是放开个人外币现钞管理。如需考虑与反洗钱及其他特定领域(如海关)对现钞管理政策的协调一致,可考虑在较大幅度内提高对个人存取外币现钞的限额(包括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并取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三是放开个人外汇账户管理。基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及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交易行为的出现和产生,应不再区分个人项下外汇储蓄账户和外汇结算账户(主要指经常项目下交易账户),但保留资本项下账户。四是放开境内个人向境外投资管理。在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的情况下,明确包括QDII、B股交易、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及财产向境外转移等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购付汇和收结汇的交易金额或限额。五是放开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管理。参照境内居民购房政策,允许境外个人至少可在境内购买两套以上住房。六是放开个人外汇境内划转管理。突破现有的三种特定亲属关系即直系亲属之间的外汇划转,在相关法律框架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等),允许其他形式下的个人境内外汇划转,特别是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外汇划转金额限制。七是放开境内民间外汇借贷管理。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则可为”的原则,允许境内民间外汇借贷行为,并结合境内居民个人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明确其借贷规模和结汇金额。八是放开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管理。在法律的既有规定下,扩大其他形式下的外币计价结算行为,包括前述的遗产继承、民间借贷等。如是,也是给监管部门松绑,使监管更有效率也更为轻松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