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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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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论文

第1篇:自然法论文范文

思考之一:为什么要把0划归自然数。

从历史上看,国内外数学界对于0是不是自然数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0是自然数,另一种认为0不是自然数。建国以来,我国的中小学教材一直规定自然数不包括0。目前,国外的数学界大部分都规定0是自然数。为了方便于国际交流,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00-3102-93)《量和单位》(11-2.9)第311页,规定自然数包括0。所以在近几年进行的中小学数学教材修订中,教材研究编写人员根据上述国家标准进行了修改。即一个物体也没有,用0表示。0也是自然数。

思考之二:最小的一位数是“1”还是“0”?

0是最小的自然数,那么最小的一位数是“1”还是“0”?在0没有归入自然数以前大家都很清楚,最小的一位数是1。那么,现在0也成为自然数了,最小的一位数还是1吗?这是许多教师提出的疑问,笔者认为最小的一位数还是1。

因为,0表示一个物体也没有,在记数法中是表示空位的一个符号,如3005里“0”就分别表示这个数的十位、百位、都是空位。这次调整虽然将“0”划归自然数,然而对几位数的概念并没改变。关于“几位数”是这样定义的“只用一个有效数字表示的数,叫做一位数,只用两个有效数字,其中左边第一个数字是有效数字来表示的数就叫做两位数……”假设0也算作一位数的话,那么最小的两位数是“10”还是“00”呢?那么最小的三位数、四位数……又是多少呢?

《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数学第八册教师教学用书》第98页“关于几位数”是这样叙述的:“通常在自然数里,含有几个数位的数,叫做几位数。例如,2,含有一个数位的数,叫做一位数;30含有两个数位的数,叫做两位数;405含有三个数位的数,叫做三位数……但是要注意:一般不说0是几位数。

所谓最大的几位数,最小的几位数,通常也是在非零自然数有范围来说。所以,最大一位数是9,最小一位数是1;最大两位数是99,最小两位数是10;最大三位数是999,最小三位数是100……”

综上所述,“0”虽然是最小的自然数,但仍然不能称为“一位数”,更不能称为最小的一位数。

思考之三:自然数的计数单位还是“1”吗?

大家都知道,0是自然数中最小的一个。0加1得1,1加1得2,2加1得3,……这样继续下去可以得到任意一个自然数。而从自然数的排列顺序可知,后面一个自然数比前面一个自然数多1。因此,任何一个自然数都是由若干个1合并而成,所以1是自然数的单位。0可以看成是由0个1组成的自然数。

思考之四:0是其它非零自然数的倍数吗?

《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数学》第十册中,关于“数的整除”及“约数和倍数”的定义并未做任何改变,教材第54页就有这样的叙述:“因为0也能被2整除,所以0也是偶数”。以此类推,0能被所有非零自然数整除,根据约数倍数的定义,0是任何非零自然数的倍数,任何非零自然数都是0的约数。但考虑到研究分解质因数、最大公约数、最小公倍数时,一般限于非零自然数范围内,如讲最小公倍数时,是把0排除在外的。为此,《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数学》第十册50页明确指出:“为了方便,以后在研究约数和倍数时,我们所说的数一般不包括0”。这样就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过去的一些说法就必须加以纠正了。例如:“一个自然数的最小倍数是它本身”、“自然数的约数的个数是有限的”等,这样的结论必须纠正。

思考之五:0是不是合数?

过去,在教学中,关于自然数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是所有奇数和所有的偶数组成自然数集合;二是所有的质数与所有的合数及1也组成自然数集合。现在0也成为了自然数集合的一员,因而有许多教师提出这样的问题:0是不是合数?

前面已经谈过了,以后“在研究约数和倍数时,我们所说的数一般不包括0”,但作为一种学术研究,进行探讨也未尝不可。笔者以为,0的约数有无数个,根据《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数学》第十册中关于合数的定义:“一个数,如果除了1和它本身还有别的约数,这样的数叫做合数。”似乎应该把0划归为合数范围,但仔细一想0是个特殊的自然数,因为所有非零自然数都有“本身”这个约数,如,1是1的约数,2也是2的约数……,而0这个自然数恰恰少了“本身”这个约数,因此,也不能归为合数。试想:假设如果0是合数,那么它能用质因数相乘的形式表现出来吗?这就与“每个合数都可以写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产生了矛盾。所以,我主张把0划归为“既不质数,也不是合数”范围。当然了,这需要权威机构和专家们的认定。但我认为,目前在没有明确0是不是合数的情况下,还是以回避为好。

第2篇:自然法论文范文

一、自然辩证法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自然辩证法简介

自然辩证法是哲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是关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理论体系。自然辩证法属于哲学门类,它研究的是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而不是自然界发展的某一具体规律、科学技术某一学科发展的特殊规律以及科学技术中具体学科的特殊研究方法。

自然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它吸取了历史上自然观的精华,摒弃了旧自然观的糟粕,研究和认识自然界存在和演化的科学图景及自然界存在和演化的特征和规律,并研究和认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

科学技术观是关于科学技术及其发展的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的总看法、总观点。马克思、恩格斯把科学和技术作为一种社会想象来考察,科学技术发展到现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成果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

科学技术方法论是人们对自己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运用的认识和实践方法的哲学概括。科学技术方法论是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常用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一般方法的性质、特点、内在联系和发展变化的理论体系。科学技术方法论对社会认识实践具有重要的自导意义,唯物辩证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系统阐述了我们在实践中所用的方法、技术和逻辑过程。

(二)自然辩证法的实践指导意义

恩格斯指出:“一个名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哲学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我们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通过他的发展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度,需要一个正确的哲学理论来指导我们进行研究,自然辩证法为我们提供这一整套理论,要求我们要用系统的观点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二、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自然辩证法

(一)工程项目管理

“项目”一词越来越多地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定义很多,国际标准《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质量指南(ISO10006)》定义项目为:“由一组有起止时间的、相互协调的受控活动所组成的特定过程,该过程要达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目标,包括时间、成本和资源的约束条件。”

“项目管理”就是以项目为对象的系统管理方法,通过一个临时的、专门的柔性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实现项目的目标。

工程项目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典型的项目类型,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对象通常是有着预定要求的工程技术系统。项目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它由许多子项、分项和工程活动构成,项目管理必须包括整个系统的管理。完整的项目管理工作过程包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反馈等。项目管理应该包括全部的管理任务,有工期、费用、质量(技术)、合同、资源、组织和信息等的管理。

(二)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自然辩证法中的系统方法就是从系统整体的观点出发,全面地把握和控制对象,综合探索系统中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系统与系统的相互作用和变化规律,以达到最佳的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科学的管理理念。

系统方法的一般步骤:阐明问题目标选择系统方案系统分析系统选择决策实施计划。系统方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着广泛的应用空间。并将给工程项目管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1.系统方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内在要求性

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系统性、产品固定性、成果的不可挽回性、体积庞大、操作空间有限、技术复杂、规模宏大等技术经济特点,从而对立项的正确性和目标的实现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每个工程项目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许多的子项目,也包括管理项目的人——管理者。工程项目管理者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技术素质、经营素质与方法等,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主导因素。

(1)现代项目管理具有特征:“1)项目管理理论、方法、手段的科学化。这是现代项目管理最显著的特征。现代项目管理吸收并使用了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具体表现在现代管理理论的应用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行为科学等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最显著的是计算机的使用。2)项目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由于现代社会对项目的要求越来越高,项目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需要职业化的项目管理者,这样才能有高水平的项目管理。3)项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项目管理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复杂的工作,要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多,使得项目管理日趋国际化。”

(2)工程项目管理过程的内容:包括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采购管理等。

项目管理是一种综合性的工作,在某一工作区域内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都会对另一个工作区域产生影响。这种内在的相互作用可能是很明确的、可以把握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难以把握的。由于存在这种内在的相互作用,所以需要管理者对各种项目目标进行权衡。在各种管理中,要有整体和全局观念。任何一个子系统、子项目都不能脱离整体,一旦脱离整体,其组织就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2.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系统方法

系统不仅是整体的,也是开放的。系统的内外部环境也会影响到管理者对项目的管理。如何处理系统的开放性问题,管理学中的SWOT方法为我们提供了工具,其哲学依据就是开放性原理。SWOT是在进行项目选择时最常见的对项目优劣进行分析的方法。如下图所示:

左右框代表内因,上下框代表外因;Ⅰ、Ⅱ代表积极因素,Ⅲ、Ⅳ代表消极因素。框内内容表示:(1)上边的Ⅰ为内部积极因素,即自身优势(Strength);(2)左边Ⅱ为外来积极因素,即外部机会(Opportunity);(3)下边Ⅲ为外来消极因素,即外部威胁(Threat);(4)右边Ⅳ为内部消极因素,即自身劣势(Weakness)。

在承接一个项目之前,以项目团队为中心进行SWOT分析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理性,减少决策的失误。其方法是:

(1)列出团队自身的优势以及如何充分地发挥这些优势,并填入Ⅰ。

(2)列出该项目提供了什么外来机会以及如何充友情提醒:分利用这些机会,并填入Ⅱ。(3)列出可能影响项目成功的威胁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威胁,并填入Ⅲ。(4)列出团队自身弱势以及怎样将影响降至最小,并填入Ⅳ。

SWOT方法就是如何利用内部的变化去适应外部环境。项目目标要能实现,就必须发挥优势克服劣势,抓住机遇避免威胁。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事物质和量的统一体现在“度”的范畴里。“‘度’是一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是事物的质所能容纳的量的话动范围。辩证法认为,事物矛盾双方的比例、事物发展的过程.都是有‘度’的,事物在‘度’的范围内的变化是量变,它能保持事物的稳定状态,维系事物特定的质。此时,事物总体上处于协调、稳定、有序的和谐状态。”协调是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取得一个成功的项目,协调具有重要的作用。超级秘书网

协调可以使矛盾的各个方面居于统一体中,解决它们的界面问题,解决它们之间的不一致和矛盾,使系统结构均衡,使项目实施和运行过程顺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是协调的中心和沟通的桥梁。在整个项目的目标设计、项目定义、设计和计划、实施控制中有着各式各样的协调工作。

三、结语

工程项目由于诸如市场条件越来越苛刻,项目变得越来越大,行业变化速度加快等原因,越来越需要更专业、更高级、更系统地进行管理,自然辩证法对项目提供了重要的管理理论基础。运用自然辩证法的观点和方法,来指导我们工程项目管理及其他学科的学习和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告诉我们一个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自然辩证法贯穿在我们学习工作的各个方面。

参考文献:

第3篇:自然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全球化,资本流动,推动因素

当我们为20世纪的世界经济发展划上最后一个句号的时候,已经没有人能够否认全球化是主导这个世纪经济活动的主旋律。在所向披靡的经济全球化浪潮中,金融资本作为经济发展基本要素,率先实现了大范围的跨国界流动,金融市场边缘日渐模糊,日益一体化。但是,就在人们弹冠相庆金融一体化和资本流动全球化功绩的时候,新兴市场金融危机的不期而至为全球化的进程蒙上了阴云,促使人们反思金融资本全球化的利弊善恶,并提出疑问:金融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还是个别发达国家别有所图?quot;阴谋",进行所谓"运用金融杠杆掠夺财富的战争"?金融全球化的进程是如何推进的?这个过程的性质如何?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面前如何自处?本文试图通过对金融资本流动全球化历史进程中驱动因素的分析,从一个侧面对金融资本全球化的发展属性作出初步判断。

一、金融资本全球化的内涵与表现

金融资本全球化是国际资本流动发展的重要阶段,是资本跨越国界的大规模活动,表现为多向及多边的资本流动,是资本实现全球范围重新配置的过程。金融资本全球化过程表现为货币资本的国际转移及实物形态的生产资金的国际转移两种形式。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化促使资本流动由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形式为主转向货币资本的国际化过程,并导致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及无边缘化。

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不是一帆风顺的。本世纪初,资本流动一度达到很高的全球化程度,1929-1933年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大萧条和世界范围的战争与动荡使这个进程戛然而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资本流动重新走上了全球化道路,经历了欧洲资本时期、石油资本时期、债务危机时期等阶段,最终进入资本的全球化流动时期,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扩张,资本跨国流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

从具体内容看,金融资本全球化具有如下表现形式:

1、资本跨国流动规模急剧扩张。

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总额由1988年的3694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的8322亿美元,增长了一倍以上,到1998年,以国际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和其它债务工具为主要内容的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额达12247亿美元,比两年前增长了近50%。

2、资本跨国界流动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大幅度上升。

在资本流动总量大幅度增加的同时,资本跨国流动与其经济规模的相对比例显著提高,国际清算银行依据国际收支统计资料计算的证券跨境交易资料显示,1975年到1998年间,西方国家各类证券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总额相对于GDP的比重迅速上升,美国由4%上升到230%,德国由5%上升到334%,意大利由1%上升到640%,日本由2%上升到91%,其中,增长最快的时期集中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3、资本流动的速度快速提高,资本流动性上升。

在资本流动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金融技术的日新月异,金融创新的大量使用,以及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和普及,大大提高了国际资本的流动速度。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调查,到1998年4月,全球外汇市场的名义日交易金额超过1.5万亿美元,比上次统计的1995年增长近50%,三年间的年平均增长率是14%,大大超过1992到1995年的9%。显然,外汇市场交易规模扩大表明全球范围的资本流动在不断加速。

4、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以更有利的条件进入国际资本市场。

最近几年间,新兴市场国家再度成为资本流动的重要目标,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条件显著改善,参与国际资本市场活动融通资金的国家越来越多,各类资本市场进入的障碍和藩篱纷纷消除。

5、国际资本市场的价格呈现趋同趋势,利率的波动具有明显的联动性。

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使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融资条件趋于一致,不同国家的利率差距缩小。过去20年间,主要工业国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差距不断缩小,进入90年代后,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央行基准利率一度收敛于6%的水平,尽管此后又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但总体升降趋势基本同步,利差趋于稳定。此外,随着欧元的出台,欧洲主要国家利率水平率先趋同。

从利率水平的调整看,西方主要国家央行的决策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几乎主要国家利率的每一次调整都会引起其他国家的快速响应。

二、金融资本全球化与世界经济和贸易的调整息息相关

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本的积累、推动和扩张,国际贸易的发展先行于国际资本输出,但是,当资本可以绕过贸易保护壁垒而自由流动时,其对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显著上升。可见,资本流动的全球化是一系列经济金融活动规律调整的结果。其中,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变化构成了资本流动全球扩张的客观基础。

尽管货币作为虚拟经济符号,凌驾于实质经济基础之上,甚至出现与之相分离之势,但是,以资本流动为主体的跨国界的金融活动与世界经济之间的关联仍然是非常深厚的。世界经济增长导致全球范围的金融资产规模快速膨胀,从而为资本的全球流动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而资本的全球化布局与全球不同区域的GDP表现、通货膨胀水平等因素之间密切相关。

1、经济周期与资本流动

1973年以来,全球资本流动以显著的波动性快速扩张。国际资本市场的年度筹资额一度以50-70%的速度增长,转而又出现-0.14%到-12%的下降。从长的周期上看,资本流动的高速增长往往出现在全球GDP上升时期,而GDP的周期性低谷,也往往伴随着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扩张速度的降低,甚至出现负增长。

2、全球通货膨胀与资本流动

相应地,过去30年间,全球通货膨胀水平经历了1969-1974年的大幅度上升,1974-1986年的逐步下降并在较低水平的企稳,1986-1990的再度上升,以及1990年以来的快速下降等几个时期。

从总体上看,国际资本市场筹资额的变动与GDP平减指数的相关关系是:资本流动增长往往出现在通胀呈现下降趋势时期,而资本流动扩张速度的减慢往往与通胀的上升基本同步。尤其是在1980-1985年,全球出现14-15%的高通胀,资本市场筹资额有3个年份出现负增长,其余年份则是高达40%和70%的增长,表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而90年代后期后,全球通货膨胀进入低水平稳定发展时期,资本市场的扩张也变得更为平稳,基本稳定在10%左右。

3、全球贸易增长与资本流动

同样,从数量变动上看,全球资本流动与世界商品进出口总额的增长率也表现出一定的相关性。世界进出口总额增长最为迅速的时期往往伴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筹资额的上升,而世界进出口总额的收缩则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筹资增长减缓呈现一定的同步性。但是,1985年之后,国际资本市场筹资变动相对平稳,与全球贸易增长的相关性有所下降。

三、国际利率水平的调整与资本流动全球化

国际利率水平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资本全球流动的结构和变动方向。

增值是资本运动的内在动力和唯一目标,如果资本投资于国内能够获得多于投资于国外的利润,也就没有必要流向国外。利润驱动是主导资本国际流动的首要动机,因此,各国利率差异必然引起国际资本的频繁流动。

过去30年间,发达国家率先实现了利率自由化,而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把放松利率管制作为金融深化的主要措施,市场决定正在成为国际利率确定的基础,市场利率格局基本形成。

与此同时,利率在发达国家货币政策运用中的作用发生了微妙的调整。整个70年代,货币学派主导西方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制定与调整,各国中央银行普遍以货币供应量作为控制目标。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开始面临严重的通货膨胀压力,控制货币供应对于通货膨胀的抑制能力有限,利率逐渐确立了在反通货膨胀中的基础地位,因此,各国中央银行越来越重视利率工具在货币政策中的使用,利率成为当代货币政策最直接与最有效的工具。最近以来,西方国家货币管理当局有意运用利率来调节金融市场的资产价格,当他们认为金融资产价格过高,可能导致泡沫经济时,便调高利率来控制资金供应,促使金融资产价格回落。这样,利率水平与金融市场价格的相关性明显提高。

过去30年国际利率的调整周期与全球性通货膨胀的变动紧密相连,70-80年代的高利率是通货膨胀居高不下情况下西方国家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的直接结果。90年代以后,尽管西方经济曾在1992到1993年间出现短暂的衰退,但通胀得到抑制,利率基本保持在比较低的水平上。

利率作为资本的市场价格直接影响资本全球流动的总量和结构。

首先,从总量上看,在利率水平大幅度调整时期,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额也出现比较大的增减变动,而在90年代以后利率波动幅度明显收窄之后,国际资本市场进入一个相对平稳的发展时期。显然,利率的波动性高低直接影响资本流动的波动程度。

其次,国际利率的相对水平变动对资本流动的结构产生很大影响。通常情况下,当国际利率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时,国际资本往往流向收益率较高的新兴市场国家,而当国际利率水平显著回升时,国际资本往往从新兴市场国家撤出,转向西方工业国的金融市场。90年代初期,美国和日本普遍实行异乎寻常的低利率,与西方国家普遍出现的经济衰退相互作用,发达国家不动产和证券市场的收益出现萎缩,国际资本被吸引到高投资收益和经济前景看好的亚洲和拉丁美洲地区的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可以说,工业国家经济不景气、低利率,是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条件明显好转的重要因素。自1994年2月起,美国开始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国际利率转入上升轨道,发展中国家资本大规模流入的趋势开始逆转,国内外平衡受到影响,为金融危机的最后爆发埋下了伏笔。

第三,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在其他条件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国内利率与国际利率水平的差距是决定资本流入规模及结构的重要因素。

四、资本帐户管理政策与资本流动全球化进程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化,国际资本需要自由地、迅速地流向全球回报率最高的地区,为此,取消外汇管制推动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呼声不断高涨。事实上,经常帐户和资本帐户可兑换范围的扩大成为促进私人资本流动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多数成员国在战后初期对资本项目交易实行某种形式的限制。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之后,主要工业国家开始了资本帐户可兑换的过程,到1994年,主要工业国基本实现了资本帐户的开放。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直严格限制着资本外流。80年代初期以后,在国内金融体系逐步自由化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在资本帐户可兑换方面开始取得进展。1991年到1993年,部分拉美和亚洲国家相继实现完全的货币可兑换,而更多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步放松对长期和短期证券投资流入的限制,并对商业银行和居民的外汇业务管制实行自由化。

目前,在资本交易控制方面,控制资本市场证券的成员国为133个,控制货币市场工具的国家为115个,控制共同投资证券的国家为103个,控制衍生和其他工具的国家为87个,控制商业信贷的国家为105个,控制金融信贷的国家为112个,控制担保等备用金融工具的国家为88个,控制直接投资的国家为149个,控制直接投资清偿的国家为52个,控制不动产交易的国家为134个,控制个人资本移动的国家为82个,针对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实行特别条款的国家为155个,对机构投资者实行特别条款的国家为82个。

此外,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的统计表明,许多原来对外资采取限制和管制政策的国家纷纷修改其外资法或颁布新的外资法,以更有利的条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流入。1991-1998年间,修改外资法律法规的国家年平均超过50个,其中,94%的修改是为了加大对外资的吸引力度,只有6%的修改是加强了对外资的管制。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承诺实现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国内和外部金融交易的各种限制等影响全球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樊篱逐步消除,大量的国际资本用于弥补工业化国家巨额的财政及经常帐户不平衡所产生的融资需求,工业化国家之间资本流量的净额得到迅速的增长,资本流量的增长同样显著。

五、国际货币体系与全球资本流动

国际货币体系稳定是全球宏观经济稳定的基础。国际货币体系作为各国国际收支平衡、汇率调整、国际借贷安排等对外货币政策和法规的集合,构筑了维持自由贸易运转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

国际货币体系主要包括可供选择的汇率机制、储备资产和由其构成的国际清偿能力,以及一个调整和筹措资金的机制。

过去200年间,从本位货币和汇率制度的选择看,国际货币体系经历了金本位时期、以美元为本位的固定汇率时期,和浮动汇率三个主要时期。

全球性金本位时期开始于1879年,其基本特征表现为:金币可以自由铸造或熔化,自发地满足流通中的需要;金币可自由兑换,以保证黄金与其他金属铸币和银行券之间比价的稳定;黄金可自由输出入,以保证外汇市场的相对稳定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统一。20世纪后,金本位制的运行规则受到严重挑战,经济危机的不断发生使各国的商品输出减少,出于保值目的资本外逃增加,各国纷纷限制黄金流动,黄金的自由输出入受到严重制约。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各国实行黄金禁运和停止银行券的兑现,古典的国际金本位制走向终结。

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前后漫长的国际货币混乱时期,1945年,建立了国际货币史上第一个带有正式约束性的国际货币制度--布雷顿森林体系,即以美元为核心的固定汇率制。在前20年间,布雷顿森林体系运转基本顺利,汇率的基本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扩大,而对资本跨国流动的控制,相应放松了成员国的政策约束,使政策制定者可以在保持汇率稳定的前提下追求国内经济目标,从而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但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在缺欠--"特里芬之迷"始终困扰其运行,而战后国际经济的重建和新兴市场的发展,以及交易技术的提高,不断侵蚀着各国控制资本流动政策的有效性。面对伴随着资本流动性提高的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规模的快速膨胀,官方储备的相对规模持续下降,已不足以维持汇率钉住及钉住水平的有序调整。在外汇市场连续出现抛售美元,抢购黄金和其他硬通货的美元危机后,1971年8月15日,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新经济政策",美元停止兑换黄金,敲响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丧钟。

自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临时委员会达成"牙买加协议"起,国际货币体系进入"无体系"时代,其重要特点是汇率安排和储备货币的多样化。在汇率安排方面,协议规定,各国可以根据自身偏好独立选择汇率制度。实际运行结果是,从各国汇率制度名义安排上看,管理浮动及独立浮动国家增多,实行钉住制国家减少,尤其是钉住美元的国家数目更是下降了半数左右,但是,从各国实际执行情况看,实行管理浮动的国家接近半数在具体操作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转换成了变相地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而针对单一货币有限度浮动的国家事实上也在根据美元汇率变动调整其汇率水平,加上名义及实际均钉住美元的国家,在1997年7月初,至少有超过60个国家的货币与美元保持相当紧密的联系,约占报告国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强。显然,以浮动汇率制为特征的"牙买加体系",仅仅解决了部分发达国家对美元的过度依赖问题,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其经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制于美元的汇率变动,汇率制度的不均衡程度日益严重。

上述三种不同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在各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因而带有其各自鲜明的特色。同样,在三种货币体系下,资本的跨国流动也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

首先从汇率的波动幅度看,金本位时期,西方主要货币汇率波动程度很低,英镑对美元汇率高低限相对于平价波动幅度仅为-0.59%到0.70%,美元对法郎汇率高低限相对于平价的波动幅度为-0.68%到-0.62%。在以美元为本位的固定汇率时期,英镑对美元汇率的高低限相对与平价的变动幅度扩展到上下各1%,同样美元对法郎汇率高低限相对于平价波动幅度扩展到上下各0.99%。而在浮动汇率制度下,主要货币汇率波动率大幅度提高。

其次,不同国际货币体系下,西方主要货币利率的波动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基本规律是,长期债券利率波动率的历史上最小值出现在金本位时期,美元本位时期居中,浮动时期最高;短期债券利率波动率则以美元本位时期为最低,金本位时期居中,而浮动汇率制时期最高。

第三,从资本跨国流动的相对量来看,在金本位制度下,金币形式资本可以流向任何地区,资本跨国流动常常受到输入国的鼓励,外国证券在大多数股票交易所自由交换,利润回流不受阻碍,资本跨国流动发展迅猛,以跨国资本流动总额相对于各国GDP的比例衡量,1880-1914年间平均为3.3%(Taylor,1996),其中,英国的年平均资本流出量占同期GDP的5%到9%,法国的资本流动占GDP的2%,德国为3%。而由于控制资本流动成为美元本位时期有效实施的前提,资本的跨国流动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资本流动的相对规模明显低于金本位时代。而在浮动汇率制下,黄金与货币正式脱钩,国际货币制度实际上真正进入信用本位制,这就为资本的无限度膨胀打开了方便之门。随着资本帐户管制放松浪潮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传递,资本重新获得了实现全球流动和布局的动力,资本流动规模快速扩张,流动速度显著提高,流动形式出现巨大调整,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大大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

总之,在国际货币体系由金本位到美元本位再到浮动汇率制度的变化过程中,全球资本流动经历了高度流动到高度抑制再到重新流动的发展过程,其变化的关键在于,本位货币、汇率调整以及资本流动管理政策,决定了资本在跨国流动的法律地位和难易程度,从而直接影响全球资本流动的规模和结构。

六、跨国公司及国际组织政策调整与全球资本流动

(一)、跨国公司是资本流动全球化发展的助推器

8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出口增长大大超过全球产出增长,全球直接投资增长又大大超过全球出口增长。跨国公司作为一个或几个国家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从事跨越国界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现代经济实体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目前,世界上共有4万家跨国公司,其海外子公司多达17万个,每家跨国公司所拥有的国外子公司多达7家。世界总值的1/3、世界贸易的2/3、直接投资的70%都掌握在跨国公司的手中。世界上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掌握全球3.1万亿美元资产,占世界跨国界直接投资的50%。这100家跨国公司中,美国占了32家,其余主要分布在西欧和日本。

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战略和对外直接投资,以及其不断加剧的竞争及购并行为,对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传统的以商业贸易为主的国际经济交往,正在被全球范围的国际分工和资源配置所取代。

跨国公司海外活动的增加,要求并推动资本以更快的速度实现国际化。而跨国银行的国际网络逐渐遍布全球,为资本的全球化流动提供了巨大便利。跨国公司及其主导的资本流动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有助于保持贸易收支的平衡,但也加剧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程度,削弱各国货币政策的效力,甚至引发通货膨胀的国际传递。

(二)、国际组织和区域金融集团全力推动资本流动全球化进程

在资本流动规模的快速扩张过程中,国际货币组织、OECD和一些区域经济金融集团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资本流动的政策有一个明显的转变过程。布雷顿森林体系实施之初,基金组织认为,经常性国际支付应该是自由的,而资本转移从法律上看可以是限制性。基金组织协定没有就管理大规模的资本流动所发生的外汇交易与转移作出说明。因此,根据基金组织协定,成员国有权限制资本转移。

但是,尽管在协定中没有明确区分短期投机性的资本流动和生产性投资的资本流动,基金组织协定的目的并不是阻扰长期性的国际投资,基金组织明确表示应当取消管制不仅限于直接与经常性国际交易有关的支付转移,而且还包括阻滞生产性的资本活动的管制。

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资本流动规模和结构出现大幅度调整,影响力不断扩大。尤其是80年代后期,开放资本帐户及管理大规模及具有潜在波动性的资本流动所产生的宏观经济与金融风险等问题开始引起关注,并成为基金组织政策讨论的一个焦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基金组织对于消除汇率限制及资本项目自由化的政策意图开始昭于天下,1997年,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达成协议,"同意修改基金组织的条款,将促进资本项目的自由化作为基金组织的具体目标,并授权基金组织对资本流动进行适当的管理。"1999年7月,当时的基金总裁米切尔·康德苏在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演讲中指出:"资本流动既是过去10年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是引发危机的重要原因。国际社会正在考虑是否扩大对IMF在资本帐户自由化方面的授权,以修订IMF的司法权限。在1997年香港召开的IMF年会上,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是给布雷顿森林体系加上新章节的时候了"。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是全球资本流动的大力推动者之一。早在1961年,OECD就通过了《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和《经常项目无形经营自由化法典》,1976年,又通过了《国际投资与多国企业声明》等,作为区域内具有约束性文件,该决议包括所有对外资本交易和经常项下无形交易,适用于OECD地区经营的由外国人控制的企业,要求根据国际法,为外国投资控制的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国民待遇。长期以来,OECD有关文件主要适用于商业信贷和贷款,1989年,OECD将有关章程条文扩大到主要的资本交易,尤其是大多数短期资本流动,但是,这些条文并没有将成员国的义务扩大到与资本流动有关的所有外汇交易,例如,属于资本交易的对转移征税、多重汇率做法以及要求事先存款的规定,不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世界关税贸易总协定及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等规则,对于直接投资给予法律上的保障。

其他一些区域性经济与货币安排等机构也相应建立了有关资本流动的管理规定及新的游戏规则。如阿拉伯经济同盟1970年通过了《阿拉伯国家相互投资及资本自由流动协议》,此外,1987年东盟成员国签署了《东盟国家投资协定》,1994年亚太经济合作理事会通过了《亚太经济合作非约束性投资原则》等,北美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3年非洲有关国家签署了《东南非共同市场协定》。尽管这些协定或文本在法律约束力方面有一定差异,并且多数以贸易为主要内容,但是,这些协定至少在地区内部为资本的跨国界流动提供了法律支持。

七、基本结论

综上所述,推动全球资本流动的主要因素包括:生产力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及世界经济的周期性变动,国际贸易发展,金融市场内在需求及利率变动、金融创新及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资本帐户管理政策,国际货币体系,跨国公司,以及国际组织等方面。有关动力的属性又可以划分为: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人为推动两部分。

在一般情况下,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本身的推动力应归入客观必然性类别;金融活动快速上升产生的内在推动力则兼具客观必然性和人为推动两方面的属性,但是,相对而言,其客观必然性的色彩更强烈一些;在资本帐户开放进程中,发达国家的政策推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开放过程又是更多的国家对外经济贸易联系不断扩大的结果,因而同样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一面;国际货币体系作为国际货币关系的准则,其总体政策取向更大程度上体现了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的意愿;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政策调整可以全部归入人为推动的范畴。

在上述分析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假设下,由上述七大因素推进的金融资本全球化进程总体上看是世界经济、金融活动规律调整的必然结果,但是,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部分发达国家的意志,具有人为推动的一面。

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本流动的全球化发展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是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相互联系又各具特点的组成部分,资本运动的自由化意味着居民可以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也意味着国内消费者可以购买外国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本国金融机构可以为外国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从而从内外两个角度进一步推动了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其最终结果是资本效益的最大化和资源配置的最佳化,这就是金融全球化的市场表现形式。

金融资本全球化进程属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过程的复杂性和收益分配的不均衡性。从全球资本流动的地域结构看,发达国家和地区继续保持在资本全球流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成为资本全球化布局的出发点和目的地,尤其是美国、欧洲和日本等相互间的资本流动继续保持较高水平,资本多向流动趋势日益显著。即使是金融危机的大范围爆发,也不仅没有影响发达工业国在国际资本市场的活动,反而促使资本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大的规模流入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最终目的地,大量持续的资本流入促使其金融实力超强发展,使其对国际资本市场未来格局的影响力不断上升。

金融全球化以资本自由流动和金融贸易服务自由化等形式,促进了全球金融领域的竞争,推动风险报酬趋向于平均水平,并通过资产价格的迅速调整保持市场均衡与稳定。同时,资本自由流动促使金融中介机构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扩大技术转让的范围,其结果是更多的金融机构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推动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此外,资本流动的全球化要求一国有关管理当局切实提高经济金融政策的可信度和有关政策组合的协调能力。

当然,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看,金融全球化过程中的资本扩张仅仅是个开始,资本的全球化扩张还处于初始阶段。80年代后期出现的全球金融危机开始逐渐暴露出金融资本全球化的负面效应,但是,与我们传统认识相背离的是,即使不同资本流动工具的变动规模呈现此起彼伏的波动特征,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全球资本流动持续增长的趋势并未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融资的增长成为一种不断持续的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资本作为经济增长的第一推动力,将不断地向更广阔的范围、更深入的层次发展,因此,金融资本的全球化扩张是一个不间断的持续过程,这个过程还将不断地继续下去。

参考文献:

戴相龙,关于金融全球化问题,金融研究,1999年第1期

厉以宁,全球化与中国经济,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6期

李扬,面对金融全球化,中国外汇管理,1999年第1期

樊纲,21世纪的金融全球化和国际金融改革,中国外汇管理,2000年第1期

Eichengreen,B:GlobalizingCapital--AHistoryoftheInternationalMonetarySystem,PRINCETON,1996.

Rogoff,K: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forReducingGlobalFinancialInstability,NBERWorkingPaper7265

第4篇:自然法论文范文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这个万物的宇宙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一团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按照一定的分寸熄灭。”在这里,赫拉克利特表述了一种超越神与人且永恒存在的一种规则,他将这种规则称为“火”。随着智者运动的兴起,古希腊哲学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由自然界转移向人类社会,并将这套规则引入人类社会,作为评定人定法则的[专业提供写作论文和论文写作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是以正义为基础,引导人行善、阻止人作恶的准则。斯多葛学派认为支配着宇宙与人类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因此他们主张人要按照理性生活,按照自然法则生活。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将抽象的自然法理论同古罗马政治与法律结合起来,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存在的并且适用于所有人,它的内容是正义的。

在被基督教统治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被披上了神学的外衣。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离不开上帝,他将法分为永恒法、神法、人法和自然法四种。

近代,在思想上,人性、理性、人权重新获得重视,神性、神权受到打压;在社会经济上,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市民阶级逐渐崛起;在哲学上,笛卡尔的理性主义逐步代替了中世纪的神性主义成为主导,这使得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向着理性主义的方向发展。格老秀斯是近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的奠基人,他认为自然法不是源自上帝而是源自人的本性。霍布斯继承和发展了格老秀斯的观点,他同样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认识和解析自然法,不同的是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是一种道德律。与霍布斯一样,洛克同样认为在人类通过缔结契约而形成的社会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的社会,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与人平等、和平相处的状态。这种自然状态中存在着一种自然法支配着人的行为,这个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

2.自然法的特点

虽然自然法经历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古代自然法到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再到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发展,但是从中不难发现一些始终存在其中的基本特征:⑴自然法是一种绝对正义的规则。无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还是近性主义时期,自然法都是一种支配自然宇宙和人类社会的规则,并且这种规则是绝对正义的。⑵自然法是永恒的、普遍的。西方的自然法学家普遍认为自然法是超越时间与空间而存在,且对世间的万物包括全体人类都有约束作用。⑶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因为自然法是绝对正义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类在制定成文法时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符合自然法的理性和正义的精神。

中国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法的内涵

中国的自然法思想存在于道家、儒家和墨家的思想体系之中。

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认为社会的管理和法律的制定应该“自然无为”,“自然无为”强调社会的发展应该顺应自然,要做到顺应自然统治者首先自己要不妄为,在管理社会、制定法律时要注意“绝圣弃智”“绝仁弃义”和“绝巧弃利”,即保持百姓思想的单纯,保持社会风气的淳朴。

儒家认为自然法是宇宙运转的内在规律,即所谓的“常”。根据“天人合一”的思想,儒家认为人性中也有“常”,孟子说:“仁义理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这种人性中固有的,不是外界强加的“仁义理智”就是自然法在人性中的体现。英国著名的汉学家李约瑟说:“中国肯定有一种自然法,即圣王和百姓所一贯接受的那套习俗,也即是儒家所说的’礼’。”③“礼”是儒家自然法在社会生活领域的表现形式。“夫礼,天之精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是儒家的道德行为准则,并且指导具体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包括人制定的成文法必须要符合“礼”。“礼”的核心思想,“礼”的制度表现是“三纲五常”。

墨家对于自然法的表述是“天志”或者“天法”。“天志”即天的意志,它的内容是“兼相爱,交相利”。“天志”以爱人和利人为最高准则,且“爱”和“利”是没有等级差别的。“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可见“天志”是一种普遍的准则,人类制定的法律要符合“天志”,否则将“不可以为法”。

2.自然法的特点

总结道家、儒家和墨家的自然法观念,我们发现:⑴自然法是普遍的、客观的法则。不管是道家的“天道”、儒家的“常”,还是墨家的“天志”,它们都是世界运转的内在规律,不会因外在变化而改变。⑵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的基础。荀子将“礼”称为“法之枢要”,并且强调“非礼无法”,就是把“礼”作为人定法律的指导,不符合“礼”的法不能称之为法。同样的,墨子的“法不仁不以为法”也是在说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不能算作是法律。至于道家,虽然老子推崇自然法反对人定法,但是以宋钘、尹文为代表的稷下黄老认为“法”和“礼”都是源于“天道”,并且应该顺应“天道”。⑶自然法的内容是善。道家的“绝圣弃智”“绝仁弃义”和“绝巧弃利”,儒家的“仁义理智”,墨家的“兼相爱,交 相利”从本质上说都是对“善”的表述,同时自然法本身也有引导人向善的目的。

中西自然法比较

1.内涵不同

西方自然法观念的核心内涵是理性,而中国自然法观念的核心内涵是伦理。古希腊时期斯多葛学派就认为自然法是种神圣的理性,中世纪时期的自然法被表述为接近“神的理性”的理性,到了近代,洛克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的全人类。”③可见,理性是西方自然法观念的核心内涵。中国的自然法观是以“天理”为基础的,这里所讲的“理”强调的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宗法制的伦理。“人伦者,天理也”,天理即伦理。

2.特征不同

虽然中西自然法都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宇宙运转规律,并且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础和准则,它们都有最高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但是西方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而中国的自然法是可变的。如西塞罗所说:“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决定的,而是某种凭借允许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④中世纪时期,自然法是链接永恒法和人法的桥梁,永恒法是不变的,自然法因此也是永恒不变的。近代,格老秀斯摆托了神学的统治看自然法,他认为即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自然法,进一步肯定了自然法的永恒性。在中国,孔子说:“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虽为重,吾从下。”④这反映了孔子认为“礼”是可变,对于怎样守“礼”个人也可以有所选择的。

3.形成的背景不同

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发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人对待自然是一种对立和征服的态度。一方面商品经济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买卖关系,这为自然法发展中的社会契约精神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在农耕文明占主导的中国,人依附自然、顺从自然,产生了“天人合一”的观念。因此中国的自然法主要讨论的是人的关系。另一方面,以家庭为单位的农耕经济巩固了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这使得自然法讨论的重点在伦理。

4.影响不同

在治国方略方面,西方的自然法为法治提供了基础,而中国的自然法则导致了人治。在西方的观念中,自然法是一种超越人的权力的普遍客观法则且自然法是绝对正义的,因此在根据自然法的规则制定出来的人定法也应该对人类有着普遍的约束力且是公平正义的。洛克认为自然法不仅存在于“自然状态”下约束自然权利,而且有了国家和政府之后它仍然继续存在。⑤因此,政府作为契约的缔结者也必须受到契约的约束,同时政府的行为必须以既定的法律为依据。可见,受到自然法观念的影响,法治的思想在西方萌芽与发展是必然结果。在中国,受到“天人合一”观念的影响,自然法的观念被赋予了很浓的伦理色彩,自然法想要在人类社会得以实现就必须要借助人的力量。荀子在《君道》中如此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法不能独立,累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制源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可见,君子(即人)对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有决定性影响力的。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通常是君主意志的体现,约束的对象是君主以下的官员和百姓,这是典型的人治。

在对待法律的态度方面,西方的自然法使人们敬畏法律,而中国的自然法使人们敬畏君主。受自然法观念的影响,西方人认为成文法不仅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在它的背后更隐藏着一种普遍、永恒且绝对正义的规则,如果违反成文法不仅是违反立法者的意志,更违反了某种强大的自然规则。在古代中国,成文法仅仅是君主意志的体现,如果违反了成文法也只是违反了君主的意志。人们少了对于法律本身的敬畏,多了对君主所代表的公权力的敬畏。另一方面,在西方作为契约缔结方的人民有义务遵守契约,并且对契约的遵守有助于政府保护他们的权利。在中国,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统治,人民作为被统治者只能被迫服从法律、服从统治者的权威。和法律相比,例如“孝”等伦理观念对中国人来说更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

注释:

①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629.

②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65-66.

③肖静.中国“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之比较[J].温州大学学报,2009(1):51-55.

④马建兴,蒋清华.超越中西的自然法之镜——自然法思想新论[J].太平洋学报,2006(11):45-55.

⑤占茂华.自然法观念的变迁[D].华东政法大学,2005:127.

参考文献:

[1]崔永东.中西自然法哲学之比较[J].哲学研究,1998(3):69-74.

[2]崔永东,龙文茂.“中国古代无自然法”说平议[J].比较法研究,1997(04):439-443.

[3]郭九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J].政法论坛,2008(1):82-89.

[4]贺毅.中西文化比较[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

[5]罗昶.中国“法自然”观与西方“自然法”说比较[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5):88-91.

[6]徐行言.中西文化比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7]魏光奇.天人之际——中西文化观念比较[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第5篇:自然法论文范文

 

一、导论

 

一人公司,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现代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出现,与公司社团性的传统理论相龃龉。由此导致了立法与传统公司法理的冲突: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是否建立在社团性之上?

 

实在法对公司制度的确立,乃是基于工具理性的驱动和法技术主义的立场。而人对技术的崇拜会导致工具理性的扩张、目的理性的萎缩。[2]这种法技术主义的处理方式,不免使得人类陷入对法技术主义的崇拜而忽视对公司本质自然法意义上的追问和终极价值的追寻。故而本文将从自然法的视角探讨公司的本质及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

 

二、自然法视野下的一人公司法理基础

 

探讨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实则是探讨公司的本质。人类正是通过对事情本质的努力探讨,去揭示“与生活的复杂性相适应的预设的法。”[3]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4]

 

而自然法的源泉就在于关系的确定性,即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的对人的利己行为具有规范效果的确定性。关系,则是个人得以基于自己的人性因素对其他人之间产生的。人性的社会性产生了关系,而关系的确定性则产生了自然法。 [5]探讨公司的自然法基础,必须回归人性。“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离人性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6]

 

(一) 人性、物性与法律主体

 

人性有食、色、智等需求,这种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而物具有某种属性,能满足某种人性需求,从而产生人与人、人与物间的客观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人和物之间的关系,从自然法上讲,本质上并无差异。因为,人有人性的需求,物有物性的需求,人性即物性。人性的需求被许可的程度,产生了权利。物也有物性。比如,饲养的动物需要喂养,此即物性的体现。物性的需求,也产生自然法上的权利。因此,物与人皆可为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主体。

 

实际上,早期的实在法受自然法影响极深,人之外的其他存在可以成为人定法上的法律主体。在中世纪的德国,上帝就被视为真正的法律主体。[7]

 

(二)一人公司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前面的论述解决了物可以作为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主体问题。下面,本文将进一步论证一人公司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公司的形成过程可作如下抽象:出资人将特定的财产与自己的其他财产相分割(asset partitioning),以使该财产独立出来[8],与自己的其他财产所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隔离,然后就被分割出来的财产,加以组织上的建构,就成为公司。

 

有学者已经指出,关于公司本质的争论,不在于拟制和实体之间,而在于如何对待公司:财产还是实体(property or entity)。[9]笔者认为,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司也好,还是一人公司也罢,其形成过程,都可以抽象为财产的分割与独立。因此,公司的本质在于财产的独立性,而非传统公司法所称的社团性。家庭具有社团性,但家庭不可能成为公司,因为家庭是以血缘而非财产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所以,社团性仅是公司的功能性特征,而非公司的本质。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财产集合。财产的集合,根据前面对人性、物性的论述,当然可以成为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主体。故一人公司具有了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三)一人公司成为法律主体的必然性

 

人是理性的生物。John Gardner教授指出,人类这种理性能力,包括了“运用逻辑规范、道德规范和理性自身的规范来指导人的行为、信仰、感受和欲望的能力”。[10]那么,理性的人为何要组建一人公司呢?

 

本文认为,这是人性的需要,是人类运用理性自身的规范指导自己行为的结果,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因为,社会的总体资源是稀缺的,“稀缺性意味着取舍乃是生活的基本事实。”[11]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以最大化地规避风险,提高收益,是每一个理性人进行取舍时都必须考虑的问题。通过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分割出去,使之与自己的其他财产独立,并以之用于经营,独立地承担责任,不仅营业具有了永续存在的可能性,而且投资者也只就所分割出去的该部分财产承担责任,同时却可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再者,以财产为基础成立一个经营体,一方面提高了筹资的信用,另一方面,较之于个人,以该财产为基础的组织体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个人来说,此种方式更是实现个人意志和自由的一个重要工具。

 

从现实来看,一人公司早已是社会关系中的客观存在,并与其他社会关系的主体发生关系,这种关系也是客观的。因此,建立在财产分割和独立基础上的一人公司,又因符合人性的需求,则其成为法律主体就具有必然性。

 

三、结论

 

公司的本质在于建立在人性需求上的财产独立性。一人公司仍是建立在财产分割与独立基础之上。一人公司缺乏社团性这一要件,只能对其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产生影响,而不足以否认其法律主体资格。

 

作者:安邦坤 来源:魅力中国 2009年29期

第6篇:自然法论文范文

曹丕在《典论·论文》中有这样一句话:日月逝于上,体貌衰于下。

日月在天空中轮替出现,人在大地上随着时光流失,而容颜日渐衰老。

从曹丕这句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对于天体事物和人生,没有一个事物是不变的。万事万物都在变化,天地间唯有变化才是永恒。因此,我们要适应变化,寻找变化背后的真理。

2、简易是说:大自然的真理其实很简单。

《易传·系辞上》说:“乾以易知,坤以简能。”其含义是:乾因为不难,很平易,所以充满智慧;坤因为很简约,不繁琐而有能力把事情做好。

因为大美的东西都是简约的,自然的规律总是简单的,简约中有大智慧,所以人才会不断地追求简单,让自己从琐碎的事物中脱身。这就是简易。

3、不易是说:千变万化的世界里,真善美的东西,世间的真理,自然的法则是永恒不变的。

如:子女对父母要孝敬,对父母的基本价值观要尊敬,要有一颗善良的心,母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些真善美的东西任何时代都不会变。

第7篇:自然法论文范文

 

一、《海洋自由论》的主要内容

 

由题目可以看出,格老秀斯主张的中心思想是“海洋自由”,即海洋对地球上所有的人,不论他是谁,都应当是公开的、自由的①进而认为根据国际法②每个人都可以在海上进行自由航行,并通过航行与他国进行自由贸易。

 

《海洋自由论》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自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三部分为第八章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第四部分即最后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下面将对其主要内容作一简要归纳。

 

(一)总述

 

文中格老秀斯开门见山地指出:“本文意在简要明了地证明荷兰人有权利航行到东印度,正如同他们现在正在进行的那样;他们也有权利与那里的人民进行贸易活动。我的论点是基于下面一个最为明确且无可辩驳的一我们称之为首要的原则一国际法原理,其精神是不证自明且永恒不变的,即:每个国家均可自由地穿行®到另外一个国家,并可自由地与之进行贸易活动。[1+pl2]

 

他说上帝通过自然之口道出这个原理,上帝并不希望每个地方均产生人类生活所需要的一切东西,他要求某些国家在某一方面占据优势,而另一些国家在另外一个方面居优,因为上帝希望人类通过彼此间的互为需要和资源共享来促进人类友谊,因此根据神的命令,一地的人民应当为另一地的人民提供必需品,人们之间的交往和贸易就不可避免。他列举了古生的一系列战争来证明,根据自然法,人类在陆路或海路上均享有通行自由权或自由贸易权,如果一方企图独占而不让他方行使这些权利,则战争就不可避免,连也可能是因为异教徒们企图剥夺基督徒通往圣地的自由而导致的。因此,航行和贸易对所有人来说是自由的,任何人都不能阻止别人的航行。格老秀斯认为,即使葡萄牙人对荷兰人航行之地己行使主权,但当他们阻止荷兰人通往这些地方并在那里进行贸易时,他们也不应当对荷兰人做出任何伤害。

 

(二)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任何主权

 

1.“发现’不能带来主权

 

格老秀斯认为,葡萄牙人无权以发现的名义对荷兰人航行到的东印度行使主权。他宣称,任何人没有占有并且没有任何他人以其名义持有某物,则他不应取得该物之主权,这是一个不可辩驳的真理。葡萄牙人在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均不可认为那些地方作为发现的结果而归他们管辖。他引用六世纪一位法学家的观点说:“发现某物不仅仅是目光捕捉到了它,而且还要是实实在在地占有它”;“只有对那些我们己经得到的东西才可称之为我们己发现”[2113。自然理性本身、法律的精确用语和所有饱学之士的解释都清楚地表明只有伴随有实实在在的占有的“发现”才可以给其一个明确的“主权”名义。而且该原则仅适用于动产或者是被确实包含在有固定界限内并得到护卫的不动产。由此可以判定,对于一个主权己经存在的国家或实体,比如印度,是不能通过所谓的发现而占有的,它与他国进行一切贸易活动更不能被垄断。况且,因发现而占有的,只能是针对无主财产或物品。

 

2.教皇的赠送行为对东印度主权无效

 

格老秀斯认为教皇亚历山大六世划分的教皇子午线①,用自然法、世俗的观点来看,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葡萄牙人不能依据教皇的馈赠而取得对东印度的主权。他义正辞严地指出,如果葡萄牙人以教皇的权威来证明他们对印度有管辖权,则以下两点足以推翻该观点:第一,教皇因为西、葡两国的选择而成为他们间争论的仲裁者,故其决定仅对两国有效,而对世界其他各国无约束力。第二,即使教皇有意赠送他国主权,该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教皇既不是民事方面的,也不是世俗方面的君主;若说其有权的话,其管辖的领域是精神上的,他不能对世俗的君主发号施令。更何况,对像印度这样的异教徒国家,他更无权处理。

 

3.以战争的名义也不能使东印度主权归属葡萄牙

 

格老秀斯论述道,葡萄牙人无权以战争的名义对东印度行使主权,也无权垄断与印度的贸易权利。实际上葡萄牙人没有与东印度发生过战争,更无从谈起征服或占领。他引用一位意大利主教的话说,对那些异教徒,你不能因为他们的信仰问题而剥夺他们的主权,因为主权是一个实证法方面的事情,而信仰则是神法领域的事,神法不能取消实证法,没有任何法律反对异教徒们的世俗所有。对异教徒占有的土地或财产,也不能通过战争来剥夺,因为对此无正当的理由发动战争。格老秀斯反对通过战争手段来解决新发现土地上的宗教信仰问题,对于那些因为宗教原因而被剥夺自由的人民,应当立即将自由还归于他们。文中格老秀斯对葡萄牙人的行为进行了抨击,他认为葡萄牙人活着仅仅是为了获得财富,而为了达到此目的,他们同西班牙人在美洲大陆上所干的种种罪行和见不得人的勾当一样,对东印度所采用的手段也是无所不及。

 

(三)葡萄牙人无权垄断海洋和海上航行权(海上航行自由)

 

格老秀斯从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在海洋和航海权方面同样无任何管辖权或主权,他们同样不能垄断海洋和海上航行权。

 

1.以“占有”名义不能构成海洋和海上航行的归属权

 

格老秀斯认为葡萄牙人不能以占有的名义而认为印度洋及其上的航海权归属于他们。他认为,海洋客观地来说是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它是公共(共有)财产。他主张当时讨论的“主权”与“共同占有”同古代的法律规定是不一致的。在古代,没疆界,也无贸易,因为“土地的混杂,使得每样东西看上去均似乎为大家共有”[2i21]。上帝把所有的东西给了整个人类而没有给某一个具体的人。所有权发展到今天,是其渐进地而非爆发式地受自然的指引而发生的,而且财产法的制定是模仿自然而来的。他引用西塞罗的话说,“某人最先发现没有被他人占有某物,并且他占有该物很长一段时间后,则该物就应当是他的财产”气对动产的占有,只要夺取或获取即可,而对不动产则要么通过建筑,要么通过圈定界线或范围,如建栅栏等为标志。他认为那些由自然构成而为某个人服务但仍为其他所有人共用的东西,不论是今天还是将来,均应永久地保持它被自然第一次创造出来时的那样状态;海洋是不能够被任何人占有的,因为它无边无际,不好占有;同时不论是从航行的角度,还是从渔业的角度,它也是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的。

 

他认为海洋属于不能归为商业物品一类的东西,因此不能变为私有财产,同样海洋的任何一部分不能成为任何人的领土(inlets和innersea除外)海洋如此明显地属于所有人,以至“除了上帝之外,海洋不属于任何人的私有财产”[2+p28。任何国家或个人均不能在海洋上建立自己的私有权(inlets除外),因此对其占有无论是基于自然还是基于共同使用均是不允许的。况且葡萄牙人根本就没有占有过海、洋也没有在上面布置过财产,甚至他们除了依赖于假想的分界线之外,根本就不能划出自然或人工界线来为自己辩护。

 

在论述到航线时,他认为,如果葡萄牙人仅仅因为他们比别人先在海上航行就认为占有了海洋航线,那世界上没有比这更荒谬的了。到目前为止,海洋的任何一部分均有人在上航行过,依此则每条航线均应由最先航行的人占有,由此推知,今天所有的人将被绝对地排除在外。实际上,没有一个人不知道,一艘船航行过后,除了留下它的波浪痕迹之外,并没有留下他比别人更多的法律权利,而且可以肯定,葡萄牙人并非那部分海洋的最先航行者。尽管他们重新恢复了中断了若干世纪的新航线,他们应当让之为整个人类服务,而不能仅仅为了自己的个人经济利益,如通过独占海上航线来垄断海外贸易并阻止他人贸易,获取高额的利润等。别国也应当可以获取同样的利益,因为无证据表明如果葡萄牙人不到东印度去,别国就不会去。因此,他们既无正当的理由,也无可尊重的权威来支持他们的观点。

 

2.海洋和海上航行权不因教皇的赠送而受影响

 

格老秀斯认为无论是海洋还是其上的航海权均不应因教皇的捐赠而将它们归属于葡萄牙人。如前所述,既然海洋和航海权不能变成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它们也就不能由教皇赠予给任何人,而且葡萄牙人也不能接受这种赠予。同时教皇既非世俗世界的君主,也非海洋的君主,他也无权作出这样的行为。由于没有人让教皇有处理世俗事务的法律权利,而现在讨论的是海洋和航海权,仅仅与金钱和利润有关,与精神上无任何关联,故他无权管辖。况且,教皇不能做与自然法相冲突的事情,而将海洋或航海权视为私有财产,然后将之赠送他人,这显然是与自然法相冲突的。所以教皇的宣告是无效力的,不应影响其它国家权利的行使。

 

3.时效或习惯对海洋和海上航行权不发生影响

 

格老秀斯认为,海洋及其上的航行权不能以时效或习惯的名义归属于葡萄牙人。因为时效属于市民法,因此它不适用于国王或国与国之间;当它与自然法相冲突时,后者往往优先。甚至依据市民法,对本案时效也不能适用,因为对于那些不能变成财产,亦即不能占有或准占有且不能让渡的东西,通过侵占或时效来取得是不可能的。根据自然法,公共财产物或全人类共同使用的财产永远不会因时效问题而归属某人。

 

实际上,人类共有的航海权,并不因为某人侵占而排除他人享有,甚至并不因为变成了某个人的财产,而必定意味着人类失去这项权利;源于神法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但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是最初的国际法,它不同于实证的或次位的国际法,该部分是可以变动的。如果有些习俗与最初的国际法不相一致,则它们不属于人类的习俗,不能随着时间的流失而变成时效,也不能通过各国间的实践或同意而建立起来。

 

既然航行除了可能会伤害航行者本人外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任何人都不应该在航行自由方面受到禁止或阻碍,免得自然被认为阻止了航行自由及触犯了一条公认的规则,即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东西,都应当认为是允许的。此外,希望禁止这种自由航行,不仅与自然法相违背,而且当这样做无任何不利时,荷兰人有责任以他们可以从事的任何方式来从事这种航行。

 

(四)贸易自由的依据

 

格老秀斯指出,根据国际法,贸易对任何人都是自由的。如果葡萄牙人声称他们对东印度贸易享有独占权,则该论点会被实践所彻底否定。根据万民法原理,从事贸易的机会,对每个人来说是平等的,是不可剥夺的。前文己述,自然赋予了人类所有的东西,而每个地方又不可能产生人类生活所需要的所有物种,当私有财产(尤其是动产)出现了以后,交换就不可避免,即商业是源于生活所需,故贸易也就出现了。所以所有的交换行为源自自然①所有权,特别是动产所有权,是来自于万民法的。正如赛尼卡所言“买卖是国际法(万民法所以,自由贸易是基于国家最原始的权利,它不可摧毁,除非取得所有国家的同意②

 

1.不能以占有名义将与东印度的贸易权归属于葡萄牙人

 

格老秀斯说,不论是发现还是占有,均不能产生正在讨论的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因为进行贸易的权利不像某些实物,可以从物理上捉住;即使葡萄牙人是最先与东印度人进行贸易的,尽管这种主张是站不住脚的,是错误的,发现或占有对他们来说也仍然是无任何帮助的。因为,一开始,人们就在探寻不同的道路与他人交往,而且总有一部分人必然会变成第一批与他人交易的人,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这些人并没由此而获得任何权利。因此如果葡萄牙人是因为仅仅他们在与印度人进行贸易而拥有一些权利的话,那么,该权利像其他的地役权一样应当源于承认,明示的或者默示的即时效。否则这样的权利是根本不存在的Dl147。

 

2.不能因教皇的赠送而将与东印度的贸易权归属于葡萄牙人

 

格老秀斯驳斥了葡萄牙人因教皇的赠送而获得与东印度的贸易权。因为任何人不能赠送任何不属于他的东西。教皇,他不是世俗世界的君主,他不能说贸易方面的广泛权利属于他。尤其是对仅与物质收益相关而与精神世界无关的贸易来说,教皇无权行使任何权利。否则,他既剥夺了印度人民与他国进行贸易的权利,也剥夺了他国人民与印度人民进行自由贸易的权利,这是不公正的。因此,教皇的权威在永恒的自然法和国际法面前,是没有任何效力的。

 

3.不能以时效或习惯的名义而将与东印度的贸易权归属于葡萄牙人

 

至于时效或习俗,格老秀斯认为,在自由国家或不同人民的统治者面前是无效力的,同时在最原始的法律原则面前也是无效的。前文述及,公共或共同财产不因时效问题而变成私有。与贸易有关的占有不是源自私有权,而是源自属于所有人的公共权利。一些国家忽略了与印度的贸易,但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们这样做是出于对葡萄牙人的支持,而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每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做他们未做的事或停止他们在做的事。葡萄牙人要想建立与东印度贸易的时效权利就必须证明其强制所在。但是,在这样的案件中,这种强制是与自然法相违背,而且对人类来说,也是应受谴责的,它不能建立这种权利。此外,这种强制必须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以致看不到其源头,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还有,这种强制不应遭到抵制,但东印度和他国的抵制是存在的。总之,葡萄牙人意图通过时效来侵占贸易权是没有任何价值或意义的,他们这样做是枉费心机。

 

(四)总结

 

最后两章从正、反两面对全文进行总结。该部分道出了问题的症结:荷葡两国争端的真正原因是葡萄牙人不想减少自己的利润,不想让荷兰人来分享自己的既得利益,而荷兰人则想寻找自己的利益,与葡萄牙人共享海风和海洋,最终分享利润,他们不想让葡萄牙人永久地获得暴利。格老秀斯谈到从公平的角度来说,葡萄牙人禁止他人贸易无任何依据,故主张荷兰人必须坚持自己与东印度进行贸易的权利。一条不可辩驳的法律规定,运用自己权利的人是不会被假定为有欺骗或欺诈行为的,事实上更不会对别人造成伤害。如果他无意伤害他人,仅仅是为了増加自己的财产,这句话就太对了。同时,出于最高的法律和公正,谈到对所有人公开的收益时,每个人都会为自己而非别人争取,尽管别人早己发现了。就本案而言,荷兰人的理由是更为理性的,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与全人类利益捆绑在一起的,而这种利益恰是葡萄牙人正在试图摧毁的®。接着,他论述道既然法律和公正要求与东印度进行贸易对任何人来说均是自由的,那么要么通过和平、条约方式,要么通过战争方式来维护这种自由。但是如果由于敌人的不正义而被迫进行战争,那荷兰的正义应当给良好的结果带来希望和信心。因此,如果需要的话,对没有国家控制的海洋,为了自己的自由和人类的自由,就必须勇敢地战斗。他认为如果法庭上无公正的法官授予荷兰人贸易的自由,则荷兰人将会诉诸正义的战争。奥古斯丁说:“对手的不公正会带来正义的战争”;如果某人抢得公有财物并给他人带来不利时,就必须以武力来阻止他做此事[2153。神学家们也说,正如同为了维护个人财产战争才可正义地进行一样,为了使用那些根据自然法属于人类的共有财产的利益,正义的战争才可进行。因此,关闭通道并阻止出口商品的人应当被禁止从事这些行为。

第8篇:自然法论文范文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这是老子五千言讲的主要问题。天地万物是由道创生的,而道则要依法于最高的准则“自然”,人要依法地、天、道,便必须也依法自然。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这个“无为而无不为”,便是“自然”的体现。

在个人修炼上老子提倡自然“无为”。“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老子》七章),老子认为“无为”便是无私,不争先,置身度外,因为无私,才能达到自己理想的目的。“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老子》二章》),“无为”便是事成后不占有,不自恃,不居功,因为不居功,其功劳不会失去。“功成身退,天之道”(《老子》九章),“无为”就要功成身退,这是天道。“天之道,不争而善胜”(《老子》七十三章),“夫唯不争,故无忧”(《老子》八章),无为就是不争,不争便能取胜而又没有祸害。“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老子》四十四章),“故知足之足常足”(《老子》四十六章),“无为”就是知足,知止,这样便长满足,可以长久。“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老子》四十九章),“无为”就是没有自己的私心,以百姓心为心。

在治国安邦方面,老子用“无为”思想来诠释他的政治哲学。“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老子》七十五章),老子说统治者为了满足私欲而做出祸害百姓,违反天道的行为,所以使百姓饥饿,国家难治。“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老子》二十九章),是说统治者采取“有为”的原则去治理天下,所以只会失败。“无为”便是指去除私欲,顺着民心,顺着天道去处事的原则。“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成也,王侯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老子》三十二章),治理天下的人,要是能遵守天道的无为,则万物将自宾从,自化育。“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五十七章),“无为”便是好静,无事,无欲,人民便会顺化,纯正,富足,纯扑。“取天下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老子》四十八章),“无为”便是无事,不制造逆民心,违天理的事端,无事才可以取天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六十四章),“无为”就是顺从、辅助自然的发展,而不敢干预。

老子把“道”区分为“天之道”和“人之道”,其中含有自然法则和人类法则相比较的意味。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所以,老子主张“人之道”应当效法“天之道”,复归于“不争”“不言”,“无私”“无为”的自然本性。

庄子继承了老子的思想,同样认为道有“天道”与“人道”之别,他明确地指出:“何谓道?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这里,“无为”同样是指天然的意思,而“有为”则是指人为的意思。庄子经常用寓言和比喻来说明天然和人为。在他看来,牛马生就了四只脚,这就叫做天然;而用绳索套住马头,拴住牛鼻子,这就叫做人为。所以他说:“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无以得殉名。谨守而勿失,是谓反其真”(《庄子·秋水》),就是说,不要以人为去毁天然,不要以造作去灭性命,不要以有限之得去殉无穷之名。如此谨慎地持守下去而不要有所闪失,这就叫做回归本真。《庄子·应帝王》中有一则寓言:相传南海的大帝叫闞,北海的大帝叫忽,中央的大帝叫浑沌。闞和忽常常在浑沌之地相聚,浑沌非常友善地接待他们,闞与忽为了报答浑沌的恩德,见它没有七窍,便为他凿七窍。于是,他们每天凿出一窍,过了七天,七窍凿成了,而浑沌也死去了。寓言通过闞和忽出自好心而做了坏事,来强调天道自然无为,反对把人的意志强加给天地万物。

在庄子看来,人与天地万物都有其自然的本性,然而世人往往违背其本性,偏要人为造作,卖弄机巧聪明,迷恋繁文缛节,追求浮躁虚华,不仅使物的真性丧失了,而且也使人自身所固有的自然的本性丧失殆尽。在此方面,《庄子·马蹄》一文阐述得最为详明。《马蹄》一文开门见山,从马的自然本性说起。马蹄可以踏霜雪,毛可以御风寒,吃草饮水,跷足而跃,这就是马的真性。等到后来出了个伯乐,他扬言:“我善于治理马。”于是给马烧烙印记,梳剪鬃毛,修刻蹄子,络套马头,然后用绳索把它们拴在一起,用栅栏把它们编在一起,这样一来,马就死了十之二三。再加上饿它、渴它,急速地驱使它,没完没了地调治它,前面有轭头、嚼子和缰绳的牵制,后面有皮鞭的威逼,这样整治下来,马就死了超过半数。伯乐治马,陶匠治土,木匠治木,他们所治之物不同,但他们利用智慧技艺进行人为造作的结果却相同,使得所治之物都丧失了自身的自然本性。在庄子看来,圣人、伯乐及工匠们都有各自不同的智慧和才能,而恰恰是这些智慧和才能造成了人和物自然本性的丧失。所以,庄子认为,工匠们的罪过就在于他们用机巧的手艺破坏了物的纯朴本性,把物变成了器皿;伯乐的罪过就在于他用纯熟的治马术泯灭了马的真性。而圣人的罪过就在于他毁弃了人的自然本性。从中我们可以体悟到道家一贯主张“绝圣弃智”的良苦用心。

《庄子·养生主》中的寓言“庖丁解牛”里为梁惠王宰牛的厨师,他手起刀落,一招一式,就像和着音乐节拍跳舞一样,而且游刃有余,干净利索。梁惠王连连称赞,不解其技艺为何如此高超。厨师讲了一大通道理,究其解牛秘诀只是八个字:“依乎天理”,“因其固然”,也就是遵循事物内在的规律性。可见,道家的“无为”思想的实质在于:反对违背人的本性和违背自然法则的肆意妄为。其宗旨在于,消解人与自然的对立,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我们可以看到,道家主张无为,始终是在努力消除现实生活中的两种对立:一是现实社会中违背人性的纲常法度与人的自然本性的对立,二是凭借有限的知识妄自尊大的人与自在无为的大自然的对立。庄子主张“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庄子·大宗师》),是说不要以心智去违背自然之道,不要以人为的造作去帮助自然,乃至毁灭自然。但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凭借那么一点点非常有限的片面的知识,仰仗着自己几乎无法控制的现代科学技术,便自以为是世界的主宰。人们为了追求自身的发展,满足日益膨胀的功名利禄的需要,肆无忌惮地掠夺自然,狂妄自大地扬言要征服自然,于是破坏了自然的生态平衡,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甚至直接威胁了人类自身的生存。这都是违背自然之道、不按自然规律办事的必然结果,它与道家的“自然无为”的思想恰恰相悖。

参考文献:

[1]陈鼓应.《老子注释及评价》中华书局,1984年版.

[2]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中华书局,1984年版.

第9篇:自然法论文范文

国家武术一级裁判员,参加过全国、内蒙、包头市武术裁判工作,担任过裁判员、套路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等职务,是内蒙古武协、包头市武协委员;个人简历被入编“中国大百科全书”人物卷;“中国民间武术家名典”、“中国当代气功全书”等。

著作有:远方出版社出版的《七色光》;人民体育出版社和台湾大展出版社出版的《道家玄牝气功》。许多作品在《武当》、《气功与科学》、《气功》以及养生保健性杂志上发表,为《包钢报》、《包头日报》、《包头晚报》也经常撰写文章。论文《气功开发少年儿童的智力探讨》获多家中国气功研讨会“科学进步奖”。《练气功防治青少年近视实效》一文受到教育界、医学界的关注,纷纷致函索取练功资料。

1973年开始从事少年儿童武术教学和训练工作,数十年来为内蒙、包头培养大批武术人才,许多学生考入大专院校。还担任包钢老年活动中心太极拳、气功教练。被包钢、包头市授予“自学成才”先进个人光荣称号。

47、朱花桂,1949年1月生,湖南邵阳市新邵人,1976年山东省体育运动学院毕业,现任湖南邵阳武当武术学校校长兼总教练。并得武术名师指点传授。几十年以来,在武学、武术理论研究的殿堂中不断求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运用自然法则及辩证观点透析了传统武术的起源与发展,传统武术的训练过程应遵循的法则。力争避免当今武林在一些错误观点的指导下将传统武学引入岐途。

几十年来,在武术训练、武学理论研究、人体运动学、体育锻炼等等方面颇有心得,并发表有《论国术》、《论国术之使命》等数十篇论文。

48、杨群力,1953年3月出生于湖北郧县,大学学历,1977年毕业于武汉体育学院武术专业。

自1985年起担任湖北省郧阳地区少年儿童业余体校校长;1989年起担任湖北省郧阳地区(现十堰市)体育运动学校副校长;1983年起担任武当山武当拳法研究会理事;1981年起担任湖北省武术协会委员;1984年起担任郧阳地区(现十堰市)武术协会副主席;1995年起担任湖北省武术学会委员;1993年晋升为国家高级教练,同年列入《中国武术人名辞典》;1995年经国家体委晋级考核批准为国家级武术裁判,1998年度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高段位评审委员会批准,授予“武术七段”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