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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的两个重要税种: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内税,其征收范围是建筑业、服务业等大部分的第三产业;增值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成果,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现的增值额(销项税减进项税)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外税,其征收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外的第二产业。现今大部分发达的欧美国家都全面征收增值税,而且出口适用零税率,而我国第三产业服务业适用营业税,服务含税出口且无法享受退税的优惠,因此我国的服务业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限制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多样化的发展,商品和服务难以区分,导致征收税种难以界定。此外,由于营业税是就营业收入全额征收的税种,可能导致对第三产业营业收入的重复征税问题,并随着第二、三产业发展互相渗透,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影响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有利于引导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在新形势下,逐步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展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拉开帷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0省市。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的范围已推广至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电信业也纳入营改增范围。2015年将继续推进营改增,力争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由此将带来800万试点纳税人,户数是现在总量的两倍。
3、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现状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一系列的通知、公告,从政策层面破解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问题
主要有2013年12月12日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3年12月18日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6号)、2013年12月30日了《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2014年1月20日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21日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等文件,详细规定了铁路营改增过渡性政策、税率税目、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税款预缴、传递单流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这些规定,从政策层面破解了铁路行业实施“营改增”在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难题,极大程度化解了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所面临的税务征管与稽查风险。
3.2、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营改增”系列办法,使全路同步实施“营改增”有了可操作性的制度遵循
由于铁路运输业具有货票全路联网性质,以及总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铁路局和基层站段进行预缴的税收政策,需要全路制定统一的“营改增”具体运用指南,提高其可操作性,规避税务风险。制定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14】77号),主要是结合铁路实际,从操作层面进行了细化,提供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的销售额及预缴基数确定、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传递流程、税率和预缴率、纳税申报时间等;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铁总财【2014】78号),主要对如何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此外,各铁路运输企业结合铁路局、基层站段、控股合资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企业的“营改增”相关办法。例如,郑州铁路局制定了《郑州铁路局增值税票据管理办法》、《郑州铁路局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等,有效推进了铁路“营改增”工作在执行层面的规范有序进行。
4、铁路“营改增”税务管理存在的风险
目前,铁路会计实行分级核算制,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收入来自市场,旅客运输、专业运输承运结算,普通货运分段计算,提供服务相互清算”的清算思路来确定各铁路局的实际经营收入。因此,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结构复杂,应税服务种类繁多,“营改增”实施难度较大。其税收行政管辖与基层站段管理区域不一致,加上“营改增”初期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业务类型较多等因素,管控税务风险需要统筹规划。
4.1铁路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使用风险
一是发票开具风险。受铁路运输组织和货票系统的影响,铁路货物运输使用11%的铁路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由各车务站段的货运员和行包员开具,他们不是财务人员,对增值税发票知识匮乏,对实际受票方往往界定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二是红字发票开具和退款业务,对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的政策掌握不清楚,存在着增值税专用发票错开及超期无法开具的风险。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的风险。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铁路企业原始凭证要求保管15年,另外发票由财务科领取后发放各开票点,开票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发票的保管和传递上存在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和丢失的风险。
4.2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转出风险
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线路(不含隔离网)等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不得抵扣的资产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上规定,当基层单位的不可抵扣项目,如果未及时提出进项税转出,易产生多抵扣进项税的风险。所属运输企业物资段等单位,集中采购材料等物资并抵扣进项税额后,其他单位领用并发生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由领用单位将该进项税额转列成本,并给物资段转列通知书,由物资段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照以上规定,当基层单位发生材料用于不可抵扣项目或用于就地缴纳增值税业务是,如果未向物资供应段及时提出进项税转出申请,物资供应段易产生多抵扣进项税的风险。
4.3增值税汇总纳税时限性风险
按照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基层单位预缴基数由运输企业收入部门于次月6日内提供,各单位财务部门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因此,收入部门要及时提供预缴基数,尤其是预缴期是季度时,铁路总公司在北京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汇总纳税。铁路局收入部门在每月6日提供基数,基层站段(合资公司)按此基数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报税、预缴税款和传递单盖章,然后由基层站段(合资公司)上报税务月报和传递单给铁路局,税务月报和传递单经铁路局汇总后,报铁路总公司,这一系列纳税活动必须在税务局规定的预征期内完成,否则将产生税收滞纳金,存在税收滞纳风险。
5、铁路“营改增”税务风险控制的应对措施
5.1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开票点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和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郑州铁路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作废、红字发票、进项发票抵扣、保管等进行了规范,有效防范了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不当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例如,针对发票使用量大的特点,实行票据专人、专库管理,具体做法是:财务科发票管理员负责专票分发,建立票据总账和明细账;开票点以车站为单位向财务科请领发票,办理交接手续;增值税发票的交接手续与货运票据管理相同,设有票据交接簿;开票点由指定专人负责开票,每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收回的票据由开票人员进行整理,填记当日整理报告,并登记开具发票登记簿。通过健全制度,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完整。对实际受票人为第三方的情形,下发相关第三方开具专用发票相关文件,明确需提报现关资料明细,避免发票的虚开。财务部门会同货运部门、收入部门定期对段管内开票点的专用设备管理、发票管理、台账建立进行检查,对检查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指定相应措施,不断完善增值税基础管理工作。铁路总公司减免税款核算正确。
5.2.加强进项税认证管理和申报工作
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线路(不含隔离网)等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不得抵扣的资产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办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扫描、抵扣认证。根据相关业务,正确核算进项税,严格汇总纳税与属地业务的界限。财务部门对取得进项税建立台账,区分属地与汇总,可抵扣与不可抵扣,指定专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进行扫描,月底对取得的抵扣联与实际账务处理进行核对,避免财务核算的错误以及抵扣联发票的缺失。对于申报工作,财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在申报前做好开票点抄报税工作,根据收入部门的预缴基数,正确计算汇总与属地缴纳税额,及时申报当月预缴税款,上转汇总传递单及各种报表,确保总公司汇总缴纳工作的顺利完成。
5.3.加强税法知识培训,提升税务操作能力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并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收款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指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动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动但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的具体行为方式,按刑法第205条第4款的规定,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人若是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嫌疑了。
金学成原是一浙江农民,手底下掌握有博盛、特优捷、和泰新永等皮包公司若干,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常业,收取“手续费”;巩志武,北京海淀区国税局某税务所工作人员。2000年的时候,金学成找到巩志武,两人精心策划后,金学成首先利用博盛、特优捷公司在海淀区国税局申请到防伪税控系统,指使他人去领购发票,并打印发票对外虚开;在博盛、特优捷公司停售发票后,金学成又启用和泰新永公司,而巩志武则利用其在税务部门工作的便利,熟悉工作环境,私自进入海淀区国税局防伪税控系统,明知和泰新永公司未申请防伪税控的情况下,在打票岗位上向和泰新永公司发售7000余份发票,并读入已被停售发票的博盛、特优捷公司的税控IC卡中,进行读卡卖票、抄报税、解锁重写等违规操作,供金学成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于是,金学成就利用这三家公司在海淀区国税局领购电脑版发票10000多份,向北京8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00余份,税额达人民币4亿余元,且已抵扣税款3.5亿余元,造成税款流失3亿多元,极大的损害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经济利益。
这样的犯罪行为性质是极其恶劣的,造成的国家损失也是骇人的,总结来看,至少两点教训是我们必须意识到的。
第一点,是和案件的利益受损方――税务机关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行了《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税收征管法》,增加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内容,对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及处罚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完整制度。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很多税务机关遵循的并不是国家的明文规定,而是各行其道,税收体制的漏洞比比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申请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不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查,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或者根本就略去审查这一重要环节,因此,像博盛、特优捷这样的“壳公司”才有机可趁,在根本不需要“内应”的情况下轻松申请到防伪税控系统。另外,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也有待完善,目的是防止像巩志武这样的“蛀虫”仅凭自己一个人的违规操作就可以实现犯罪目标。
第二点,这800余家企业的存在为金学成等人的犯罪带来了的市场。这800余家企业之所以会去购买金学成等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动力还是利益的驱动,因为首先金学成等人虚开出来的发票是能够在税务局得到抵扣的,其次,由于金学成的发票并不是真正的购货收款凭证,其价格由金学成来定,因此购买发票的企业肯定能从中渔利。然而,这些企业却忘记了经济交往最重要的一个规则,那就是“诚信”,失却了以诚信为基础的经济秩序,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都会被打乱,国家赖以生存的税收制度也将失却其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营改增 进项税额 抵扣凭证 风险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又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营业税纳税人转为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多数试点企业从未接触过增值税,对增值税的税务风险特别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风险缺乏认识与管理,极易引发税务风险。本文仅对“营改增”企业进项税抵扣凭证的风险管控问题做一些探究。
一、抵扣凭证的常规风险管控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在实务中,抵扣凭证的常规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扣税凭证项目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
接受的抵扣凭证填写要素不全,比如遗漏纳税人开户银行和账号、税务登记证号等内容;填写不规范,如单位名称或开票人、日期等用简写;开票内容过于简单且未附有关说明材料,开具内容含义不明确,未能准确表达业务的内容等导致扣税凭证认证困难或无法抵扣。
(二)汇总发票未附有明细清单
不同应税服务汇总开具的发票,只笼统列明“服务费”等,没有明细清单,金额确认标准无法掌握。发票品目的模糊不清以及有关凭证的缺失,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很难确认真实的业务内容,更无从判断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
(三)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原始凭证缺失,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例如试点办法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抵扣凭证的常规风险管控,最主要的措施是加强对取得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试点纳税人对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应注意审查发票开具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发票开具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应备存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抵扣凭证合法规范,填开内容与事实相符,且费用名称能清楚表明业务性质。不同应税服务汇总开具的,应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清单。
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管控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营改增”受票方往往是被动接受发票,尽管双方是真实的交易,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的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也与实际相符,但由于企业对接受增值税发票的风险认识不足,又缺乏相应的鉴别能力,不小心仍然会取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按国税发[2000]187号文规定,这是一种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但仍面临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的,依法追缴的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笔者认为:一是做好事前防范。与对方交易前,要做好对对方企业的调查考察工作,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发票领购簿、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认真核对,确保交易方一般纳税人主体的合法性,尽量选择那些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好、经营时间久、会计核算规范、企业内控制度好的企业交易。二是要做好事中防范。交易发生后,要提高防范意识,克服麻痹思想,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付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借机认真审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是否相符,一旦发现疑点应暂缓付款,以降低相关风险。三要做好事后防范。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进项税金,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三、失控发票抵扣的风险管控
根据《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4]43号),所谓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机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明确规定:“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在经济活动中,因“失控发票”本身就是真票,对于企业来说,在购销关系真实,发票也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能因交易对象的原因不得不承担税款损失,风险巨大,在实践中应高度重视并注意防范。
对于“失控发票”的防范,一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二要注意发票验证,特别是货物所在地和发票所在地必须要一致;三要控制付款时间,可以采取分期付款,但不能用现金支付,防止被骗,造成损失;四要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打消侥幸心理,以防不必要的麻烦。一旦收到失控发票,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协查,确认销货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尽量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四、滞留发票的风险管控
滞留发票是指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如购进免税货物)、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发生走逃或注销等种种原因在180日内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金税工程全国联网,目前增值税发票只要一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出,而购货方未去认证则该发票就没有对应的抵扣信息,造成滞留。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都非常严格,一旦发现企业有大量发票滞留的异常现象,都会要求企业对滞留的原因加以说明,甚至会进行专项稽查。主要原因是有些企业存在滞留发票目的是想偷漏税,隐瞒销售收入同时隐瞒抵扣发票,使税负从表面上看与正常公司相符,这些企业如果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隐匿收入等偷税行为,将面临缴纳大额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营改增”纳税人因对新税收法规精神把握不透,极易造成进项发票滞留,引发税务风险。因此,“营改增”企业要认真对待滞留发票问题。
那么如何防范滞留发票风险?笔者建议:
(1)企业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最好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或把发票拿去认证抵扣,但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
(2)购进属于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的货物,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3)购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4)日常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限的管理,尽快在180日内认证。
五、逾期扣税凭证的风险管控
所谓逾期扣税凭证是指抵扣凭证从开具之日起未在规定的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的扣税凭证,这类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但对于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或者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或者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等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的逾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主观原因造成的仍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营改增”纳税义务人在这方面发生的风险在于:因对“营改增”税收法规学习不深或出于避税目的,人为调节各期纳税金额,不小心陷入逾期不能抵扣的风险。同时,对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申请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对逾期扣税凭证的风险防范,一要建立进项扣税凭证明细台账,加强对扣税凭证抵扣时限的管理,确保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认证;扣税凭证一旦认证或比对通过,就要按照规定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如果不能及时申报抵扣进项,依然会引发税务风险。二是确实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扣税凭证逾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及时报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补救。
总之,“营改增”企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抵扣凭证上的风险问题,在行动上要建立健全抵扣凭证取得、认证、抵扣等各环节的税务风险防控制度,规范抵扣凭证的税务管理,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43号: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6]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7]刘玉强,赵凌志.如何防范“失控发票”[J].中国税务.2005(02)
关键词:营改增;广电行业;影响;对策
营业税是以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增值税是对货物和服务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营改增是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立足我国财税改革基础上的结构性减税,也是最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科学财税管理办法。2013年8月,广播电视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截止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
一、营改增对广电行业的影响
(一)降低了广电行业的税务负担
营改增后,某广播电视台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比例提高到了6%,比营业税的纳税比例5%,多了一个百分点,但随着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进,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在逐步增多,税负也在降低。
(二)影响广电行业的收入结构
广电行业的收入来源大致分为广告宣传收入和组织活动收入。日常公用基本支出主要有水电费,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人员开支等。水电费和设备维护费等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组织活动的支出有场地租赁、设备租赁、演员劳务等。设备租赁、场地租赁都有专业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占活动支出近一半的演员劳务却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找专业的演艺公司来开专票,必定会增加活动成本,减少活动的利润收入。
(三)对广电行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
1.会计科目变化,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在科目设置上,缴纳营业税是科目设置为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缴纳增值税后,科目O置变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还需增加“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等三级科目。
2.发票管理更严格,报税成本增加
营改增前,广电行业使用普通发票,试点之后,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领购、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比普通发票更加严格,这也对财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值税免税项目认定一旦产生变化,免税发票要进行事先审查批准,纳税管理更复杂使得报税的财务人员工量增加,报税成本增加。
3.税种的变化给财务报表带来的影响
其一,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财务报表中所核算的收入内容全部是“含税收入”。营改增实施之后,财务报表中核算的是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这样对于行业的利润率就会有影响。其二,增值税在财务上报的收入支出表中是不体现的,单位管理者在利用财务报表分析运行状况时也需要考虑到。
二、广电行业应对“营改增”对策建议
(一)相关部门及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税法政策学习与宣传
广电行业部门多,非财务部门人员对“营改增”的具体实施细节和一些注意事项不是特别清楚。所以就要求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部分的工作,对于非财务部门的人员积极的进行宣传和培训工作,财务人员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制度等相关信息。
(二)完善会计核算,按要求建立准确规范的明细账目
国税系统的增值税的申报以及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存放管理、税控设备的使用和报税缴纳、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无论征管流程、征管手段还是征管理念,均与原地税系统下营业税的管理与征收有较大区别,企业应以能否取得和开具经认证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为落脚点,落实加强增值税风险控制措施,对增值税发票实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全面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坚决杜绝不合规取得进项税发票,消除了不必要征税和重复征税环节,广电财务部门应强化责任意识,准确记录各项收入和各类税金等,同时督促财务人员落实增值税建立备查登记簿管理制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销项发票开具和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申报纳税等工作予以重视和加强。
(三)加强发票管理,降低税收负担
营改增后,对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的广电行业来说,税率由5%上升到6%。主要是因为增值税实行的是进项税的抵扣制度,所以,增值税的税负水平与可抵扣的进项额由直接的联系。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管理直接决定了企业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是十分重要,这就要求的财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去税务部门进行发票的验证,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
三、结论
事业单位要积极响应政策,主动配合政策要求。针对税改的各项政策,从制度上重新规划和统筹,加快转型进度,调整经营理念,规范经营方法;注重成本核算,科学的选择供应商,合法合理的选择纳税方式,可以进行必要的税务统筹和规划,争取实现单位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赵娜.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及对策[J].会计学,2016(08).
[2]安静.营改增对广电行业的影响及对策探讨[J].财政金融,2016(10).
[3]陈建飞.广播电视行业“营改增”财务核算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5(01).
【关键词】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
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在我国政府的允许下,房地产业进入了整体“营改增”范畴内。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复杂程度不断提升,房地产业所面临的财税处理风险也大大增加。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加精准地把控房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法律制度风险,并结合我国内部管理情况进行适宜的完善措施的实施,就成为相关司法机构、房管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面临的关键任务。
一、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涵义
房地产业增值税是货品销售、劳务供给等其他发生应税行为整个阶段需要进行增值税征收的税种①。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我国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销售房产、租赁房产及相关服务的单位、个人。
二、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风险
(一)纳税主体划分过于笼统我国现行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主体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500万且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一般纳税人(销售额>500万,或销售额<500万且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已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两者在征收管理办法及划分标准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但是对于房地产业而言,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会计制度健全程度判别不够清晰,且多数房地产企业已局部科学会计核算制度,导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无法顺利实施。
(二)征收管理难度大抵扣链条完整是营改增后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特征,但是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增值税纳税人数量急剧上升,房地产业工程建设时间长、跨越区域大、项目数量多的特点,导致增值税税务征收链条无限扩张,对财税部门征收管理链条完整运行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三)计税项目过于繁杂我国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房地产流转过程增值部分作为主要税务征收目标②。虽然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关于价外税的征税方式将购买者、销售者进行了有效连接,但是房地产业简易计税项目较为繁杂,数量较多,甚至还存在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税额的情况,致使增值税法律制度实施阶段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漏洞。
三、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风险防范
(一)构建科学的纳税主体划分标准借鉴韩国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纳税经验,其将增值税专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统一设置为增值税发票。随后将经营者年应税销售收入在4800万韩元以下作为简易纳税人(仅适用于自然人),而房地产业均不可作为简易纳税人,在六个月的纳税期内即使应税销售收入低于一定限额,也需要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缴纳增值税;而荷兰则针对房地产业不动产增值税处理执行免税法,即在特定情况下房地产业交易需缴纳增值税,平房庭院租赁、船舶停泊地租赁、租赁长时间安装在建筑上工具均为应缴纳增值税项目。但是在承租方对于租金课征增值税中存在九成以上为进项税额抵扣项目时,承租方、出租方均可选择放弃免税权利,以促使出租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扣维修成本支出增值税、不动产购买增值税。借鉴韩国、荷兰在房地产业增值税征收方面纳税主体分类情况,可以结合房地产业特点,取缔会计核算健全度这一分类指标,而是将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作为纳税主体划分标准。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适当提升。在这个基础上,对于房地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免税法”。即将以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对于达到免征额标准纳税人且超出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同时根据房地产业小规模纳税人性质,将增值税专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统一设置为增值税发票,以便为后续进项税额抵扣提供依据。
(二)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立法强化房地产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立法是全面推进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运行的基础上,可以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对以往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体系中概括性规定进行细化处理,增强房地产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法律规定可操作性③。首先,考虑到房地产业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也是地方税收主要来源及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最大税种。因此,为了保证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顺利实施,应从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入手,结合事权划分改革要求。根据地方财力补足水平及中央税收受益,适当增大地方政府房地产业增值税收入分配占比,以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在增值税征收中事权责任、支出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因营改增后营业税收入缺失而导致的财政困难。同时为保证税收初次分配后中央、地方财力均衡,可以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为入手点,利用纵横相结合的转移支付体系代替以往单一的转移支付体系。同时设置更加细致的转移专款支付依据及更加规范的财政收支划分管理制度、管理范围,以便为中央、地方政府事权、财权顺利划分提供法律支持。其次,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要求,可知我国在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申报时需要进行发票管理、注册会计师鉴定报告等多份资料收集,给税务机关工作者提供了较大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一般纳税人信息不符问题的发生概率。因此,可以结合现有规定,在房管、工商、国土、城建等各部门间构建协作管理制度。在保证上述部门间实现基础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严格要求各部门根据法律规章制度对房地产业协税护税进行规范约束。最后,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房地产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业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求也逐步增加。因此,针对以往房地产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漏洞,从根本上降低违法虚假受理、增值税发票代开行为,在加强对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审核力度的基础上,税务部门应主动与银行合作,构建更加完善的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并根据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业发票开立、使用情况,将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增加对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违背信用惩处力度,如在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业发票使用环节规定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使用增值税专业发票行为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以便降低房地产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增值税专用票据法律违背行为。
(三)规范化处理增值税计税项目英国制定了固定比例制度,年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上,且年营业额低于15万英镑企业,可以向关税总署申请用纳税期内增值税、免税业务销售额总和与固定比例税率相乘,进行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借鉴英国在房地产业增值税计税方面的经验,紧跟我国房地产业全面增值税改革推进情况,可以对差额征税、简易计税项目进行适当缩减。同时在增值税法律制度设计过程中引入全额抵扣法、全额计税法,逐步形成一个科学性、规范性的房地产业增值税法律制度④。考虑到全额计税法、全额抵扣法等方法运用对房地产业税务核计统筹能力及纳税意识具有较高的要求,而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业纳税意识有所缺失。因此,在更加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制定的基础上,房地产业应主动提升自身纳税意识。以增值税发票问题解决为重点,组织内部人员对现行简易计税项目进行规范分析,以便为增值税抵扣制度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四、总结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工程造价;影响;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基本概念
“I改增”指的是企业将应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根据企业的营业额来征收企业营业税,改为根据企业的增值额来征收增值税,此举有利于减轻各个行业的税收负担。建筑业实行“营改增”能够避免重复纳税的问题,之前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的税率为3%,并且是以企业的全部营业收入作为基准进行缴税,同时还包括原材料采购、设备引进等方面的增值税,企业不仅要交营业税,还要负担增值税。“营改增”之后,虽然税率提高到了11%,但是企业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对各种进项税额进行销项税额抵扣处理,提高了建筑业的经济效益。另外,“营改增”还为建筑企业购置先进机械设备提供政策优惠,支持技术更新和设备升级,帮助建筑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减少建筑企业税务负担。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工程造价的影响
1.对工程造价预算管理的影响
预算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营改增”实施前,营业税为价内税,税率固定,工程投标报价非常简单。但是,实施“营改增”之后,要缴纳的增值税为价外税,需要考虑销项税额和工程造价两个方面的预算,原有造价模式和计价规则已经不适用。增值税中包含的税收种类较多,工程预算难度加大,难以准确评估。
2.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报表会产生较大的变动。主要包括:第一,建筑施工企业购入固定资产,获得进项增值税抵扣的同时,在企业负债的情况下,增加了企业的负债率;第二,施工合同收入将不包含销项增值税额,相较“营改增”之前,相同工程量的工程结算收入有所降低;第三,原材料占比不高的工程项目,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足,企业实质性税负成本增高,降低了利润空间;第四,增值税进项发票必须在开具后180天内进行税额认证,但是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和格式核查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很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等。
3.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后,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增加不少,例如,企业收入要根据税率扣除税额后才能确定,支出要以成本和抵扣进项税额为依据进行核算。同时,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一般分布在不同地区,原材料也是在不同地区采购,采购都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及时取得发票和进行会计核算带来一定的难度。
4.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财务管理更加复杂了,企业对财务管理人员的要求也更高了。不能采用传统的工程造价核算方法,必须要掌握新税制,一些财务管理人员缺少实际经验,短时间内难以适应,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水平。
三、建筑业工程造价“营改增”的有效策略
1.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更新
借鉴各地“营改增”试点的成功经验,不断更新和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第一,产业结构升级,采购先进的机器和设备,朝着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型,增加企业进项抵扣额度,减少企业税务负担;第二,在需要进行成本费用支出的时候,要尽量选择与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进行合作,降低税收负担;第三,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的催款管理,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税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离不开对增值税发票的管控。第一,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增值税发票事宜;第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包括收取、开具、审核、整理和保存等制度;第三,强化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认证方式的管理,注意时间限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完成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济损失。
3.会计核算的规范
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会计管理办法,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从收入确定、工程计价、原材料采购、分配等多方面提高会计的增值税业务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强对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特别是对增值税税种、计算方法、税率、认证过程等方面的培训。另外,要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
财务管理人才是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正常进行的关键。为了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要不断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第一,要做好“营改增”宣传教育,让财务管理人员能够适应“营改增”之后财务管理模式;第二,要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定期参加财务管理专项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第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人员考核制度,激励财务管理人员积极努力工作,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另外,财务管理人员自身也要不断加强学习,接受“营改增”给财务管理带来的变化,并且能够适应变化,积极应对。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于建筑业工程造价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建筑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也给建筑业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因此,“营改增”对于建筑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建筑企业必须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转变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提高工程造价的管理水平,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明佳.浅析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方案[J].中国勘察设计,2016,06:40-43.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纳税研究
建筑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根据相关的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建筑行业的总产值己接近18万亿人民币,其解决的就业人数高达5000万左右,在GDP中占有不小的比重。自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制以来,很多建筑企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由此可见,对这一行业的税收制度进行研究,制定完善的建筑行业自身发展机制,寻找出促进建筑企业发展的相关征税途径,对这一行业的稳定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一)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很长一段发展时间内,建筑企业开展营业税征收活动,需要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完成相应机制建设。整个过程中,在机械设备材料采购过程中,很可能导致自身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出现重复纳税问题。从实际发展状况来看,建筑企业自身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范畴,其在进行材料设备选择过程中,无法扣除进项税额,但同一商品或劳务很可能在流通过程中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可否认,建筑工程成本体系内,超过60%以上的成本均被增值税所占据,其也是导致企业承担巨大纳税压力的主要原因。国家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建筑企业不再征收营业税,只对增值额征税,建筑行业所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其不仅有助于帮助企业控制生产成本,同时业务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创造良好基础条件[1]。
(二)有利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从实际发展状况来看,建筑企业自身带有显著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征,很长一段发展时间内,其在进行机械设备采购过程中,不能进行税额抵扣。所以,大部分建筑企业不会考虑引进先进设备,相关因素势必对资源有效利用率造成不良影响。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能够调动企业采购先进机械设备的积极性,进而将人工成本控制在最低范围内,确保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前提下,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有助于全面提高企业转型发展目标。
(三)有利于推动税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
“营改增”是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整个发展过程中,政府必须充分发挥自身所具备的宏观经济调控作用。“营改增”在建筑企业推进实施非常关键,在改革政策作用下,全面推进建筑工程行业快速发展,以调动经济增长为核心,不断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共同为满足经济结构优化发展需求创造良好条件。
二、“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纳税的影响
(一)对企业税务管理成本和风险的影响
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遍及全国各个城市,所以,建筑施工材料的地域分布性特征也非常明显,对材料种类复杂、需求量巨大,因此对采购发票有很大的需求。实施营改增政策,以专用发票为核心,开展发票核对、检验、整理等活动,并在公司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抵扣活动,因此,企业相关税务工作人员往往需要拥有较高综合素质发展水平,整个过程中,税务管理成本压力也会大幅度提升。
(二)对于企业税负的影响
从“营改增”政策的实际发展状况来看,其的确可以在重复征税问题解决过程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帮助企业缓解相应税收压力。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增值税征税对象是商品流通过程中新增值的部分,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能合理取得足额的可抵扣进项税是实现相关税收筹划目标的关键[2]。
(三)对会计核算科目和纳税申报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缴纳过程中,传统会计核算科目已经发生巨大改变,整个过程中必须增加“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账户[3],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下还要设九个明细账户,而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中要进行项目划分,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按照不同的税率也进行了划分。不同机构所在地的建筑工程项目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相应税务申报操作后,再回到机构所在地完成申报开票,并开展预缴税款台账登记操作。整个过程中,不仅增加了税务申报的难度,同时也使建筑业财务工作人员承担更大工作压力。
三、“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纳税对策
(一)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应随时关注营改增政策的最新动态,确保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可以合理开展。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后不久,许多政策和制度解释还需要不断完善,随后新的政策调整和规范陆续公布,需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和配合。
(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发票舞弊风险
相对比较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力度明显强于营业税发票管理力度。所以,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财务管理部门需要对发票使用工作流程予以高度关注。结合企业实际发展状况,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为基础,确保企业制定的《增值税发票使用办法》满足实际发展要求,并严格遵循规定执行。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时,要记录发票使用状态,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和抽检已经开具和保存的发票,防范发票舞弊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应加强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全面提升,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针对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范的行为,税务机关视情节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事物。
(三)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处理能力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自身承担巨大压力,整个过程中,财务核算工作开展自身承担较大工作压力。相关活动开展对于建筑业财务工作人员而言,工作难度系数有了显著增长。因此,应针对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视同销售及发票管理等诸多问题,开展业务能力的培训。
周正毅再次被捕
2007年1月21日,农凯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周正毅因涉嫌行贿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上海检察机关表示,周的犯罪嫌疑是在侦查上海社保基金案过程中发现的。
2007年1月30日,上海市委书记、市长韩正,在上海“两会”上通报了周正毅案查处情况。韩正表示,司法机关已初步确定周正毅罪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行贿,并强调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根据我国《刑法》,此项罪名最高可判死刑。
2003年9月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被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逮捕。2004年6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正毅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虚假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于2006年5月刑满释放。
2007年初,周正毅的被捕再次引起媒体关注。至于周案因何受人关注?或许因为周曾是“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上的“上海首富”;或许因为周此番已是“二进宫”;或许是因为周案与社保基金案一起在上海“两会”被上海市长“点名”通报。但不管何因,媒体关注的是周案的“名人”效应。那么,透过周案,我们还应当关注什么?
雾里看花:我们看什么
从公开的报道来看,农凯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周正毅再次被逮捕的罪名是:涉嫌行贿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抛开前一个罪名不谈,就后者而言,是否如媒体所称“涉嫌巨额偷税周正毅可判死刑”?
1.谁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旁观者,我们对周正毅涉嫌犯罪事实暂不知情,但通过上海市长的通报得知以下信息:“在周正毅的直接授意和指使下,农凯集团公司为达到为企业制造虚假信息和从银行获取巨额资金的目的,虚设贸易背景,通过其下属的10余家关联企业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商业存贷汇票向银行提现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透过上述信息,我们推断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是农凯集团公司下属的10余家关联企业。那么,是否因周正毅是农凯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我们就可以认为“周正毅在虚开增值税发票”?
我们媒体在公开报道案件事实是否习惯于关注周正毅的名人效应,而忘记了还一个原本给公众?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可判死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和扰乱税收管理秩序,涉嫌犯罪者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否涉嫌此罪名最高刑罚就为死刑?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的大小及情节的轻重,是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处罚及量刑轻重的根本因素。而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其中,自然人犯该罪的,最高刑罚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罚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因此,在没有弄清楚究竟是周正毅还是周正毅“主政”旗下的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前,断言“周正毅偷漏巨税最高可判死刑”的说法只能是哗众取宠、为时尚早。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同于偷税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些竞合之处,如涂改单据,伪造账目等。两者存在着手段与目的关系,即“虚开”是偷税的手段之一,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时,才与偷税罪发生关系。二罪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偷税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使国家得不到应该得到的税款;而“虚开”是没有缴税而伪装缴税,将国家已经得到的税款通过抵扣再骗回来。另外,从《刑法》规定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罪名。上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称,周正毅案正在侦查过程之中。
因此,在结果没有出来之前,有关“周正毅偷巨税”的报道只能叫“名不副实”。
对周正毅案暴露出的法律监管缺位问题给予更多关注或许会对中国法治化进程产生推动作用。
监管缺位:谁在执法
从公开的报道看,我们可以推知周正毅及其公司此次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是上海检察机关在侦查上海社保基金案件中发现的。从周第一次被捕的时间算起,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至少发生在三年之前,事隔多年才被发现。我们不禁要问:执法机关是如何履行法律监管职责的?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禁用条件、开具要求、开具时限、备查基本联次等均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要税务稽查部门正常实施稽查,农凯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不难被发现的。即便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农凯集团公司10余家关联企业分散各地,隶属税务监管机关不同,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同级税务机关的委托或者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也可完成对有疑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证和处理。然而,相关税务监管机关为何对周正毅操控下的农凯集团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涉及数额特别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没有发觉?为何在社保基金案这样轰动全国的大案被捅出后才发现其犯罪行为?为何没有媒体站出来问究竟是谁“纵容”了周正毅及其农凯集团?这些疑问值得我们深思。
中国古代有句话叫“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良好的法律终究要靠人来适用。没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际行动,案发前的监管机制根本无从谈起。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富豪倒下,或许是偶发事件;群体性倒下,则必定有制度上的原因。在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如果我们不能及时通过完善制度来堵塞漏洞,加大执法力度来规范市场交易,类似“周正毅”的事件就会更加突出,更加让人束手无策。
改革开放后的近三十年间,中国诞生了一大批民营企业家,也产生了不少富豪,但行得正、站得稳、走得远的最终剩下几人?对资本市场来讲,一个掌控着几家上市公司的富豪的倒下不仅仅涉及到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破产问题,它使资本市场承受着难负之重,并有可能因不法企业存在,引发整个市场对企业的信任危机。
作者系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影响;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是最为重要的三个流转税种,营业税属价内税,即税金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从理论上讲是对增值额的征税,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化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到2015年底完成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建筑业税制改革事在必行。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有利于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有利于完善第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交叉混淆。施工企业和建筑业管理部门都应该高度关注“营改增”,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一、“营改增”在思想方面的认识
早在2004年财税部门就有“营改增”的设想,当时的建设部计财司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建筑业是微利行业”“建筑企业进项税扣除有困难”等许多实际问题,财税部门采纳了意见,推迟了改革,建筑业企业仍然维持原有征收税的办法。 现在,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正式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建筑业“营改增”虽然试点工作暂时推迟,但也只是时间早晚的事。所以,建筑企业要从思想上和心理上对“营改增”做好无条件承接的准备。
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这是国家宏观层面上的大事,目的是进一步完善税制及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避免重复征税,企业须积极配合执行。国家税制改革初衷是要减轻企业税负,所以企业要抓住“营改增”在建筑行业推迟试点的契机,避免进一步加重企业税负,使负税政策环境更趋恶化,保证全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努力把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建筑企业管理者也要从心理上做好准备,这次“营改增”按照对建筑业确定的征收税率和计税方法,在现行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传统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情况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怎样从改革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内控水平来应对这一严峻形势,必须及早做准备,甚至把“营改增”看作是倒逼施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
二、“营改增”实施对税负变化的影响
建筑业历年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社会提供着大量的就业机会,也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是建筑市场存在着管理相对混乱,恶性竞争严重,随着税制改革的日趋临近,许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需要解决,例如:有些企业满足“交点”(利润)经营模式,这种“一脚踢”承包的管理,使分公司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盲点,现在让这些不重视基础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的可抵扣资料来谈何容易?有些公司存在着资质挂靠的,这些挂靠的项目往往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的所在,现在要按照规矩建章立制,表现出来必然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业却走不了,将如何应对?有些企业合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过去可以得过且过,现在涉及到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抵扣,加之建筑业恶性竞争严重,劳动力成本增加,就算管理好的企业也存在着“票据、资金、货物、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且建筑业面临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工程款的回笼问题,往往支付高额的利息费用 ,同时造成了与下游供应商结算不及时,发票取得不及时的情况,企业必须为此纳税买单,成了税制改革的拌脚石,实施“营改增”让施工企业纳税发生变化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据调查,关键在于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约占70%,实际上有一半取不到。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占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住建部与中国建设会计学根据现行“营改增”的测算结果为5.8%,与原营业税相比增加2.8个百分点,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
一、“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二、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这部分占合同造价25%-28%,实际企业支付的人工成本超过企业投标定额的含量,随着施工人员的匮乏,劳动力成本有逐步上升的趋势。
三、外购商品砼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的比重也较大,但混凝土供应商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扣率一般为6%的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如果要求他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材料成本将会增加很多。
四、旧的固定资产折旧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按照规定只有实行增值税后新添置的机械设备方可对进项税抵扣,而许多大企业动则上亿,甚至十多亿资产(从事交通、地铁施工的尤其多),如果固定资产折旧,这是不小的负担。
五、水、电、气等能源消耗,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专用发票。
六、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而目前金融保险业还未纳入“营改增”,也无法取得抵扣发票。特级企业一年所付贷款利息,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元。
七、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农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卖,甚至普通发票也开不出,就算能开具,也存在着“票据、资金、货物、合同”不一致的情况,到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也过不了关。
八、施工企业要交的保证金品种繁多,大致有: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占合同造价的10%以上,这些看不见的资金成本加大了企业的负担。
三、实施“营改增”提前应对的措施
实施“营改增”前,建筑业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财务人员不需要将材料票到税务机关进行验证,对成本票据管理不严,且建筑材料品种繁多,有些材料难以取得发票,就算取得也存在着“票据、资金、货物、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材料采购、合同签订等方面人员也不会考虑要在合同文本中、材料采购过程中对发票开具、付款方式等方面作认真思考,成本核算比较混乱。
“营改增”后,增值税与成本费用密不可分,企业应针对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两个方面规范研究“营改增”应对策略,首先从自身内部管理上找原因、想办法,尽量减少损失,学习加强“营改增”政策学习和培训,不仅要研究学习即将下发的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还要学习与建筑相关的其他行业“营改增”政策,在企业内部进行宣传,从思想上转变并高度重视;重新构建与增值税相关的组织架构,涉及从合同的订立、物资的采购、财务核算到工程外包的选择等方面,制订相关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对现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单位重新修订,建立完善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明确增值税有关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对票据的学习,在发票开具和取得环节必须制定一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在对取得专用发票后必须在180天内到税务局认证,建立增值税系统管控体系,建立增值税涉税风险控制和操作规范。提前做好合同符合增值税条款应对工作,加强对采购、销售、总分包合同条款中价格标准、发票开具、付款方式等涉税重要事项进行修定,符合增值税“票据、资金、货物、合同”四流一致的规定,充分认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监管的严格性。其次做好外部供应链的信息管理工作,完善材料供应商和外包业务税务信息,加强对材料供应商和外包业务纳税人类型、地区、应税货物、税率、发票种类及纳税证明等相关税务信息梳理工作,建立外供应链信息库。
实行“营改增”是建筑业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施工单位将面临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业务模式、关联交易、税收负担、供应商的选择、制度流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和挑战,我们应高度重视,配备专业人才出谋划策,降低“营改增”带来的税负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孙美雅.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Practice Analysis . Nov.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