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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的,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首先,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职业道德、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法可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国家法,即典型意义上的法,指一国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民间法指民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行创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会关系内发挥作用的地方性规范。民间法一般不见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民间法是一定地区道德的泛化、规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强了其强制力并更经常地得到遵守的产物。至少,民间法与道德传统、社区习俗有更强的依附力、亲合力,并往往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所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也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三,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总之,道德法律化是进行法制改革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桥梁。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实力的增长和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
三、与现实之间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五:一对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
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二)让历史告诉未来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
注释:
[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
[3]许慎,说文解字[M];
[4]同[3];
[5]左传。隐公十一年[M];
[6]礼记。曲记[M];
[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
[8]荀子。修身[M];
[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0]九朝律考。汉律考[M];
[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
[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
[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4]蒯德模。吴中判牍[Z];
[15][美]博登海默,法—法及其[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
[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
[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1997(1);
[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
[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
[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
[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
[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
一、基本情况:
我们道德与法治学科在学校教研组中是一个人员众多,力量强大的教研组,道德与法治教师大都担任语文、数学、英语等主要学科教学。因此,教研活动的时间相对是比较紧张的,但我们还是以区教研思路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继续推进道德与法治课程改革,教材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学科课堂教学研究,学科教学评价研究,努力整合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及学科常态化教研,以有效教研引领道德与法治课程,进一步加强学科教研团队建设。
二、主要经验与做法:
1.加强理论学习
2020年9月23号至9月25号,道德与法治老师参加了区2020年思政课培训。
2020年10月23日,余老师参加了为期五天的“国培计划”--2020年全省中小学思想政治课教师培训班。
2020年11月24日,全体道德与法治老师在多功能厅认真聆听了思政微课堂。当天,市教科所主任再次强调了思政课在小学阶段的重要地位,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思政课的作用不可替代,思政课教师队伍责任也必然重大。
2.重视教学常规检查
本学期,根据教导处的要求,我们对道德与法治执教老师进行了每月一次备课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我们大组的每位老师虽然大都“兼职”,但都对教材进行了细致的研究,打印的教案有二次备课的痕迹,且余量充足。手写的教案也是毫不含糊。备课中,老师们每单元能结合《课程标准》、学科特点和学生实际制定适合的教学目标及完整的教学过程,教学反思深刻、具体。
3. 积极开展各种教研活动,提高教师专业水平
本学期,道德与法治的教研是二周一次。每一次教研,都是一次认真学习、自我提高的机会。在学校网络教研活动中,林校长发起了我们一起学习了理论知识,如《课堂教学评价指标的设定》、《小学低年段道德与法治学科基于课程标准评价指南》等,各位老师还发表了自己的学习感想。在区级平台上,所有老师一起进行了两次区级教研,一次是对“团体研修”的学习与解读,一次是对新教材、新课程的研究与理解。在这些理论学习中,不论是学习他人好的经验,还是通过看区级优秀展示课,都给各位教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大家在学习中不断成长,不断进步。
4. 依托集团,不断发展
本学期,我们以课堂为基地,深入开展提升道德与法治教学实效的研究与实践。
每一次集团教研,我们都有任课教师积极参加,不仅听课认真,发表的评课感言也是获得了集团教师的一致好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学期,我们三年级的张老师承担了集体公开课的任务。在历史一个多月的准备过程中,我们以三年级组为主要教研阵地,不断试教、听课,大家一起磨课,打造了内二的精彩课堂。不仅是张老师在此次开课中收获颇多,提升匪浅,对我们整个教研组来说都是一次锻炼、学习、成长的机会。
三、亮点与特色
1、重视教研组工作。道法教研组每一次教研活动,做到活动有主题、有目的,每活动一次即有一次的收获。教研组活动规范,除时间、数量上保证外,比较注重活动质量和实效,通过集团联组教研,积极创设教研氛围,开展说课、研课等活动,使老师们在学习中、反思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2、教师工作勤勉,无私奉献。我们所有的道法老师都是兼职老师,每个人身上语文方面的教学任务已经非常繁重,在这种情况下,老师们还是兢兢业业,脚踏实地地做好了每一项道法教学的常规工作。特别是三至五年级的执教老师,对于道法练习册的完成情况在我们集团内都是首屈一指的。无论是教学常规,还是承担开课任务,每一位老师都发挥了自己的光和热,为我校道法学科的教学添砖加瓦。
四、问题与思考:
1.在备课和作业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教师们的二次备课不够具体和个性化,个别老师的教学进度和作业进度有跟不上的现象……在今后,教研组应加强教学常规的检查工作,在专课专用、改进备课形式、认真及时批改作业等等方面加强监督与检查。
关键词 习俗 道德 法律 社会规范
作者简介:蒋功亮,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任何社会的存续和发展都离不开良好而稳定的社会秩序,否则必趋于混乱失序、动荡不安而消亡,而良性社会秩序的形成则以来一定的社会规范。远溯原始社会,近至现当代文明社会,乃至未来理想社会,概莫能外。纵观人类历史的演进过程,习俗、道德与法律(此处指实证意义上的人定法,下文所言“法律”主要在此意义上使用),乃是普遍存在与主要的社会规范,它们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化,维系着人类社会的存续与发展。
一、历史演进视角下的社会规范
早在远古的原始初民社会,人类在漫长的共同生活和生产过程中逐渐地、自发地形成了一些行为规则和规范,这些规则为人们自觉遵守和普遍适用,其涵摄了简单的人类原始社会生活和生产的诸多方面,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原始禁忌,例如食物禁忌、性禁忌等;原始宗教,例如图腾崇拜;原始礼仪,如原始祭祀;原始习俗,如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等。这些形形的原始行为规范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它们往往相互混同,兼具习俗性、宗教性和道德性。此时,习俗既是宗教又是道德。原始社会简单的社会关系就为这些同样简单和初级的行为规范所良好地调整着,使人类社会能够以此为基础继续向前发展。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也日趋复杂,习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社会的全部关系,社会对规范的要求也不再限定在原有的基础上,那些关系到社会重大利益的、带有全局性的内容被分离了出来,由一种崭新的从习俗、习惯中发展出来的规范予以规范和调整,道德由此得以产生,其最初的表现形式是风俗、禁忌、礼仪等。
然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使得自身强制力不足、支配范围较小的习俗、道德对纷繁复杂、变化不居、新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的社会生活逐渐无能为力,仅仅凭借习俗、道德规范、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已非可能,社会需要更具强制力的、普遍适用的标准去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也就因此应运而生。
从习俗、道德、法律的产生、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来看,每一种社会规范的出现都具有历史必然性,都是生产力发展、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复杂化的结果和产物。这一过程同时也是人类文明演化进步的历程、人类从荒蛮蒙昧走向文明理性的过程。
法律作为人类理性自觉的产物,是人类智力与“法律”实践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在社会控制上自然优于作为人类自发形成结果的的习俗和道德,但这并不表明,法律的诞生意味着作为法律之源的习俗、道德的历史使命的终结,恰恰相反,在法律产生之后,习俗和道德以一种相对较为温和、隐蔽的方式潜移默化地规范、控制着社会的诸多方面,此时的习俗与道德对社会的影响似乎更加深刻了。于是,习俗、道德与法律便以不同的方式共同调整、规范着形形的、不断复杂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成为社会生活有序化的主要凭借。
二、构成社会规范体系的习俗、道德与法律
尽管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将法律、道德和宗教视为人类社会控制以及文明型构和维护的三大主要工具①,但就世界范围来看,从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的角度来说,宗教虽然在全世界范围内拥有人数甚众的信徒,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的势力和影响微乎其微,例如,中国就是一个宗教信仰极度缺乏的社会,从古至今,莫不如此。因此,从更为普遍的意义上来说,习俗、道德与法律则构成了型构社会秩序、维系社会良性运行的主要因素,三者共同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的核心部分。
作为一种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缓慢而自发形成的产物,习俗符合人们关于正义、公平等理想追求――尽管这种追求可能是无意识的――的基本观念,是特定民族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乃至民族精神的积淀,且长期被人们自觉遵循,因此便成为了社会控制盒秩序塑造的基础手段和主要工具之一。一般而言,遵守习俗乃是一种自觉意识,而服从法律则往往被视为一种强制义务,这也决定了,较之于法律,习俗更易被遵守,甚至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也更为重要。这一点在文明程度偏低、现代化程度不足的国家和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以中国为例,在中国的乡土农村社会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的实效远远低于立法者以及一些法学家的预期,在那里,习俗以及道德乃至宗教而非法律才是最重要的、普遍被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社会规范。在那里,法律(国家法)似乎是不存在的,甚至没有存在的价值与必要。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搁置了。恰如恩格斯在描述原始社会规范时所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②。与此相似的是,历史法学派的鼻祖、法的“民族精神说”倡导者萨维尼主张,法律绝非立法者所刻意而为之物,恰恰相反,其根植于于社会之中、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之中,它是民族社会中那些内在的、默无声息的起作用的因素的产物,民族的普遍信念和共同意识是其真正的源泉。③如同民族的语言一般,法律取决于民族精神,主要表现为习惯法,优于立法者刻意创设的远离民族精神的成文法。不论是历史上的法律实践,抑或法学家的思想理论,都表明习俗作为一种源自社会生活本身的社会规范,在形成和维系社会秩序方面,甚至比法律有着更为深刻的影响。
一、主流道德
对法律的认识存在“恶法”与“良法”之争,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道德,“良法”的精神不应违背道德。这里先不谈违背道德的“恶法”是否具有正当性,作为法的评价标准的道德原本也具有不确定性。道德是人意识的产物,表现为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能够指导人的行为。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观存在差异,有时会发生抵触。若人与人之间不交往、不发生任何人际关系,那么他们各自在道德观上的矛盾不会产生实际冲突。人类群居,形成社会,而社会需要秩序,要避免因每个人道德观的差异所导致的相互间行为的冲突,就得对个人的个体道德观进行改造,使其趋于统一,形成社会的“主流道德”。主流道德的形成过程相当漫长,它不可能是某一个人的具体意志。形成及影响主流道德的基础是社会的客观经济条件,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主流道德也会发生相应的变迁。由主流道德所体现的社会伦理表现为“必然性”,即主流道德所指向的目标必须是社会利益最大化。而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往往与“个人利益最大化”之间是矛盾的,社会倡导社会成员按照主流道德来生活,但个人基于对个体利益的需求不可能人人都达到主流道德的标准。道德基于人的意识,主流道德基于广大社会成员的共识,因而对社会成员产生精神约束力。但这种约束不是刚性的,且主流道德的要求本身也比较高,所以实践当中的主流道德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但社会成员整体意识是打了折扣的主流道德。
二、法律从哪里来
社会成员之间能够沟通、合作,进行利益分配,有行为边界,便是有秩序。在一种秩序之下,社会成员之间的身份不一定平等,利益分配也不一定公平,但社会成员默认这种秩序,不愿意将其。能够指导、约束全体社会成员遵守、维持这种秩序的力量是主流道德,但只是打了折扣的主流道德。充分实现主流道德的社会秩序必然是高尚的,不会发生不公平的情况。所以实践中维系社会秩序只要求社会成员必须遵守主流道德中的一部分,而这“一部分主流道德”便是法律。1.法律在“主流道德”中法律最初表现为部落的习惯,有了文字符号之后才能够被记载下来,成文化。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化的法,只要有社会秩序存在,维系这种秩序的力量就是表现了“一部分主流道德”的法律。法律是道德,但法律只表现主流道德,并且仅仅是主流道德中的“一部分”。2.法律与“主流道德”的关系相比自然界的洪水与猛兽,个体的人类显得弱小。人类要生存就必须群居,组成社会。所谓“社会”并不仅仅指一群人聚拢在一起,还包括社会成员之间要行动一致,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分工协作。法律所起的就是行为标准的作用。法律是社会主流道德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占全部主流道德的“比例”是由维系社会秩序的最低要求所确定的。标准太高,便是要求社会成员都成为十分高尚的“圣人”,这会使法律在实践中没法执行。标准太低,分配利益的不公平程度将超过社会成员所能忍耐的限度,秩序将会被,不再存在。法律是主流道德的一部分,但与主流道德一样,任何人的意志都无法决定法律在主流道德中所占比例。决定这一比例的还是社会客观经济条件。
三、恶法的形成
法律被主流道德所包括,但除了上面谈到的“比例”之外,法律与道德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其主要表现在社会效果中。道德客观存在,由社会客观经济条件所决定。但人们所认识到的道德是“意识”层面的道德,是一种愿望。道德来自于人的意识,但人们对道德也会产生“认识错误”,即人们眼里的“道德”并非符合社会客观条件的“真道德”,而是“存在谬误的道德”。法律来自于主流道德,倘若主流道德存在谬误,那么基于“存在谬误的主流道德”的法律也不符合“真道德”。这便是“恶法”。1.一元法律与多元道德“恶法”比“存在谬误的主流道德”对社会更具破坏力。法律是对主流道德正当性的确认,“恶法”则助长“存在谬误的主流道德”的错误。与主流道德相对应的还有“非主流道德”。倘若主流道德存在谬误,那么“真道德”则必然隐藏在非主流道德中,“真道德”会为了真理而抗争。与道德的“多元性”不同,法律是唯一的。它代表着秩序,拥有强制力,一旦成为“恶法”,隐藏在非主流中的“真道德”将无力与之抗衡。2.恶法的解药道德有对错,法有善恶。社会容得下对主流道德的批判,却承受不起恶法的巨大破坏力。然而恶法下的秩序也是秩序,法律以其刚性保证其实施,这重刚性的直接来源是社会成员的权利让渡,而不是意识层面的道德。道德自身因其复杂性尚不能确定对错,哪来所谓的“真道德”可以轻易地否定经过公民投票而发生效力的法律呢?恶法客观存在,但要消除恶法影响还得依靠法律自身。毕竟,道德与法律,对于社会而言都是为了维持秩序,为了纠正恶法而损害法律自身所固有的法律秩序是不值得的。3.难逃恶法上文讲的是发现恶法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其实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发现恶法。“恶法”的范围很广。前文提到“比例”,比例过高的是恶法,比例过低的也是恶法,完全与“真道德”相违背的更加是恶法。道德与法律都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但与道德不同的是,法律是“猛药”,其发挥的作用往往是明显而确定的,只适用于保护社会秩序不受侵害,而不该过多介入到社会成员个体在不影响其他社会成员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的自由意志。当然,这里所指的都是强行法。成熟的法律都是以一定渊源表现出来的,其固有的不周延性注定它不能规定得过细,保护标准也不能定得过高。这是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道德的自身属性所决定的。法律是主流道德的一部分,但主流道德不受个人意志所左右,它随社会环境的变迁而悄无声息地发生着变化,因而本身是不确定的。而法律的“刚性”与道德的“不确定性”是矛盾的,从这层意义上来讲,法律占主流道德的比例倒该是越少越好,低到仅够维系社会秩序的层面是最恰当的。
四、显性的法律
法律与道德,道德与法律,两者对社会都不可或缺,但意义却相差很多。当社会越来越发达,人群越来越密集时,法律在社会当中所起的作用就越来越明显。每个人都有两个世界,一个是自己的内心世界,另一个装满普罗大众的我们都能看得见的外部世界。对于个体来说,道德在两个世界中都存在,但更多地是在影响人的内心。道德直接作用于人的想法,间接地才能影响人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每个人只能感觉得到自己的想法,对于其他人便只能看到对方的行为,以此去推测对方的真实想法。因而道德的实际作用就是影响每个人的内心。而站在社会的立场上,法律的作用更大。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是人群的外部行为。法律不同于道德,它刚性,用语明确,且直接指向人的行为。相对于道德,法律以更低的成本、更高效的方式维持社会秩序的运转。
五、结论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课;情感教育
教育没有情感,就像河塘里没有水一样。新课改提出实施素质教育,随着现代化教育观念的逐渐改变,情感教育也将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实施情感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是每一个政治课教师教学的重要任务。下面就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和情感教育相结合谈几点看法。
一、道德与法治课的情感教育现状分析
1.发展智育忽视情感教育
长期以来,我国应试教育存在的弊端,使得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情感教育的落实开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提高成绩,重视分数成为当前大多数教师、家长及学生的目的,许多教师和学生无法正确理解情感教育的目的与价值。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片面追求分数,重视对学生的智育要求,却忽视了对学生最基本的情感教育,更没有明确的教学目标,从而使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的情感教育无法落到实处。
2.忽视学生情感表达
学生的情感体验与行为参与是至关重要的,可是在当前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的开展过程中,却严重忽视了学生的情感表现。许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为了赶进度,尽快完成教学计划,只是一味地传授知识技能,却未曾考虑这样全盘灌输的思想是否符合学生接受特点。一方面养成了教师的惰性,另一方面也使得W生的情感无法获得满足。
二、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渗透情感教育的必要性
1.教学性质决定了必须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渗透情感教育
道德与法治课是对学生思想品德以及有关社会科学常识教育进行系统教育的必修课程。德育工作是否能真正体现实效性,情感教育的作用必不可少。与其他课程相比,道德与法治课在教学上更能发挥出情感的渗透作用,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倘若教学中,只有空洞的理论说教,而无情感教育,就无法真正引起学生的情感共鸣,更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教学原则决定了必须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渗透情感教育
道德与法治课的目的、内容、特点,决定了它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只有坚持不懈,发扬爱岗敬业精神,在教学过程中注入情感,充分调动学生的情感、情绪,才能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学生的学习效果,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三、情感教学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方案
1.明确目的性,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作为教师要明确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学目标,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质。可以利用身边的实例,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比如学生听闻社会上一些正义之事,敬佩之情会油然而生;而当听闻不雅之事,会即刻产生厌恶情绪。作为教师教学中,就要有目的、有意识、针对性地利用情感教育的两面性,利用学生已有的判断能力,引导他们认识何为真、善、美、丑,分析为何好的事情值得敬佩,不好的事情应遭到摒弃。在这种情感因素的引导下,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就会得到明显提高。古人云“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只有以情感为载体,通过情感无声的润泽,才能将道德与法治课真正渗透到学生的思想中,内化为学生的认知及行为。
2.以热爱学生为前提渗透情感教育
学生对教师的情感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如果学生尊敬老师,喜爱老师,也就会自然而然愿意与教师产生情感的交流,对教师教授的课程也会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所谓亲其师而信其道。而教师要受到学生的尊敬,首先要学会尊重和热爱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从事教育事业的根本,如果缺乏爱则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因而,教师要在公平平等的前提下,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使学生感受到教师的爱,从而产生强烈的学习欲望。也只有当教师与学生产生充分的信任,彼此才能和谐相处,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教师以热爱学生为前提渗透情感教育,可以使学生更积极参与到道德与法制课教学中,有效提升课堂教学效率,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3.创设情境,增加趣味性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高度创设适宜的教学情境。将理性的教学内容以感性的方式直观地反映出来,再现生活现实。教师要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了解学生的日常生活,对当今的时代变化要有敏锐的感知力,道德与法治课的内容也要紧紧跟随时代步伐,教师要引导学生关注新闻,了解最新社会动态,拓宽学习体系。教学中可以结合一些典型的案例和事实进行讲解,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如讲课之前准备好一些历史小故事,带领学生共同观看,然后启发学生对历史故事所体现的优秀品质进行总结,培养学生的情感体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有助于学生优秀品质的形成。
4.以生动的语言打动学生的心灵
古人云:“情乎于辞”,教学是一门艺术,教学语言更是一门艺术。谁能将它演绎得好,谁就能抓住学生的心。因而,教师在授课时,应饱含热情,力求以最简洁明了的语言,生动而形象地表达思想情感,让学生从中感受到所学课程内容的美,学习也就会变被动为主动。良好的教学语言,是触发学生思维,引发学生学习兴趣、发展学生智力的契机。因此,课堂上教师新颖、优美、富有情感的语言,可以使学生得到感染,自觉融入其中,情感也就必然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总而言之,教育离不开情感的渗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离不开情感的教育。因而,教师要通过情感教育促进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才能提升教学效果,使学生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感受到道德与法制课的意义,认识到学习道德与法治的必要性,从而让道德与法治课堂焕发光彩,使其成为学生人生道路上的指明灯。
参考文献:
[1]孙晓 卜范英 《对思想政治情感教学探索的教学与思考》[J] 中小学教材教学 2004 26.
[关键词]微课;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效果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种适应新课标改革内容的新型教学模式———微课。微课是一种以视频为载体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因此,将微课与中职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相结合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微课的概念
微课是适应新课标改革而诞生的一种新的教学方式,是一种将视频作为教学手段的教学模式,微课是一种片段的单元式教学类型,它将教师的授课内容、教学的情境设计、教学的课程课件、课后的重点练习以及教师的教学反思等综合内容作为视频的主题,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发展和延伸。微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视频的内容较短,考虑到学生的注意力集中时间较短的特点,微课一般都设计得较短,相对于传统的长时间教学,微课的上课效率更高。(2)教学内容重点突出,微课的最大特点就是对传统教学进行简化,课堂的重点、难点突出。(3)视频总容量较小,方便下载,很适合学生随时学习,也有利于教师观摩、反思。(4)微课对教学内容情景化,更利于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效果,也能很好地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5)微课每个视频一般都只有一个主题,更加具有针对性。(6)微课作为一种全民教学的模式,更加具有贴切性,一般微课的研究内容多是学生感兴趣的内容。(7)易于传播,由于网络的便利性使得微课更加容易传播,且传播的形式多样。(8)互动性强,由于微课不再是单方面教师授课,学生被迫听课,而是学生自由选择,且可以对微课的教学内容和形式做出评价,这样有利于师生间的互动,互相帮助,教师的讲授内容也更具实用性。
二、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分析
为了使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的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对就业人才素质的要求,需要在课程教学中增加有关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内容,提高中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中职学生多为初中毕业生,这个阶段的学生年纪较小,心理不成熟,对社会的辨识能力不强,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对法律和道德尚未形成一个正确的观念,因此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课程有很大的必要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设计在考虑中职学生特点的基础上,以提高中职学生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为目标,采用多种教学形式最终将知识和实践相结合。教学内容则需要学生掌握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爱岗敬业的一般内容,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刑法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一般处罚,民法对于各种事项的规定等。
三、微课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中的应用与改进措施
第一,运用多媒体技术,丰富课堂形式。微课是一种以网络为媒介的新型教学模式,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对微课的利用需要充分发挥微课本身的优势,结合多种案例进行情景模拟,对多种学习资源进行整合。在实际案例的展现下能够使学生更加具体地掌握法律知识的应用和了解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使学生学习的内容能够更加生动形象,改变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形式。第二,明确主题,提高课堂效率。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教师的讲课内容复杂,讲授时间长,而初中毕业年龄段的学生由于注意力集中时间短,因此不能很好地掌握教师讲授的内容,导致上课效果不佳。微课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微课作为一种网络教学适合学生的心理需要,而且微课主题明确,授课时间短,内容丰富,能很好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因此要发挥微课的优势,提高学生上课的学习效果。第三,微课的设计内容要切实可行,适合学生学习。教师在进行微课设计时要以学生为中心,事先调研好学生的需求和学习特点,以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为基础,按照不同专业学生的学习需求,认真设计教学内容并配合合理的教学案例。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在中职课程中极为重要,因此为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需要在传统的教学形式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教学的内容和模式。微课作为一种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型教学模式,具有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对微课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中的改进,能够提供丰富的教学案例,集中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王飞燕.体验式教学法在《职业道德与法律》德育课程中的应用[J].广西轻工业,2010(9).
一、问题
(一)重视程度低。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存在教学质量差、效率低等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学校自身不重视,忽略了这一课程对学生职业发展和思想品性培养的重要性。学校一味压缩课时,学生实训、实习挤占课时,使得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不加快进度,学生在学习中也只能囫囵吞枣,学个大概,其教学质量可想而知。另一方面,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是一门公共课,大多数学生认为该课程与自己的专业关系不大,在学习中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认为没有必要再学习该门课程。同时,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偏理论性,又具有大量思想政治理论,这容易引起学生的抵触情绪甚至是反感、厌恶,在这样的学习心态下,要学好这一课程无异于天方夜谭。(二)教材编写不够科学。当前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材,在教学内同设置方面普遍存在不够科学的问题。教材内容过于庞杂,在教学中教师抓不住教学的重点,学生也学不到真正的知识。大部分教材被分为两大模块:法律基础、文明礼仪与职业道德。在法律基础这一模块中几乎涵盖了我国现行大部分法律,受篇幅所限,在教材中不可能对每一条法律进行详细的释义,如果是作为公共课程,那么非专业学生理解起来的难度较大,而对于法律专业来说该课程必定是主干课,其必定理论性很强,专业学生要去理解教材内容也有很大挑战。而在文明礼仪与职业道德这一模块中内容没有中心思想,重点不突出,显得杂乱无章。同时,教学案例的选择不具时代性,也不符合新时代学生的审美标准和情趣,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三)教学方式落后。针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目前依然是以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为主,在课堂上往往是老师讲,学生听,勾画重点,学生记背,单纯为应付考试。在这整个教学过程当中缺乏针对性、目的性,学生学习起来没有明确的目标,无法把教、学、做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高效的学习。长此以往学生无法体验到学习的进步,无法获得成功的愉悦感,就可能挫伤积极性,开设这门课程的目的就无法达成。落后的教学方式,一方面是保守的教学理念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与教师教学能力与热情有关。学校和学生不重视,这样势必造成部分教师不思进取,上课敷衍了事,照本宣科,这也是导致教学质量差、学习效率低的重要原因。(四)课时偏少。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是中职学校的办学特色也是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目标,学生学习任务重,学习内容多。为保障专业知识的学习,学校往往通过减少其他公共课时的方式增加专业课课时,这样的方式显然是不可取的。随着我国各领域的发展,对于人才的需求已不仅仅局限于岗位所需的技能,而更加看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内容多,但学校设置的课时根本无法满足正常的教学和学习需求。这种情况下必定会造成教学任务过重,教师为加快教学进度而忽视教学效果,进而制约了有效教学。(五)考核机制不合理。大部分中职学校不统一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进行考核,而是由任课教师自行考察。考核的方式也往往采取传统方法,多数利用书面考察的方式,这种方法不一定能够准确反映学生学习效果。而且这样的考核机制容易使学生认为该门课程学不学不重要,进而敷衍对待。此外,一些中职学校以考试成绩为唯一考核标准,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教育考核的要求。
二、改革措施
(一)健全机制。针对该门课程的改革必须先健全教育机制。该课程教学目标笼统的说法以岗位需求为导向,培养必须的职业道德;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懂得遵守法律。这说明我们的课程教育不仅仅在课堂,应该渗透在专业技能学习中、渗透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像抓专业课一样重视。学校完善德育教研室建设,鼓励任课教师积极参加教研教改活动,为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与指导。一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把师资力量提升起来,师资力量是保证教学效果的基本前提之一,所以通过德育教育教研室建设,构建出强大的师资力量可保证该课程的有效教学。同时学校在实习基地的建设中,安排专人进行德育指导,学生在有效提升实践技能的同时,提升了职业道德素养,提前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通过长效培训之机,使任课教师更新理念,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把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执教水平提升起来;要切实贯彻“走出去,引进来”,教师也应同学生一样走出校园,到社会、企业中了解市场需求,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把市场需求作为基础,提高教学实效性以及针对性;同样,教师也需要以身作则,在教学过程中严格要求自身,做好本职工作,而教师在教学时,也是一个再学习的过程,把自己的角色转变成学习参与者、引导者、组织者,同学生一起进一步提高自身。在教材方面,学校应根据学生学习和未来职业发展需求,选择适当的教材内容,有条件、有能力的教研室可以组织学校教师和邀请专家编写新教材、校本教材,最大程度优化教学内容,使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能够真正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思想品质,为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二)创新方法。教学方法的运用直接影响教学的有效性。针对传统教学中存在的实践与理论知识脱节、教学缺乏针对性、目的性等问题,教师需结合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要求,从岗位需求出发,结合学生实际,以生命化教育理念为基础,把发展和完善学生生命作为终极目标,大胆创新教学方法。同时,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通过项目驱动、小组合作学习等方式,有意识地增强学生的团队精神与合作精神。此外,在信息时代下,教师应学会并善于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与丰富的互联网资源辅助教学。例如教师可建立班级微信群,随时随地为学生学习提供针对性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教师也可通过微信、QQ、微博等形式向学生推荐优秀的学习课程。当然,教学模式和方法的创新直接受到教师执教水平的制约,而执教水平高低又取决于教师能力。中等职业学校可通过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培训交流,为教师提供深造学习的平台和机会等方式,并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教师自身也需要积极主动地自我学习、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在教学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和进步,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教学水平的提升。(三)提高比重。目前,大部分中职学校设置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的课时所占的比重偏低,并常常因为学生实训、实习被挤占,根本无法满足正常教学与学习的需要。因而学校应在原有的课时基础上适当提高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所占比重,规避学生实训与实习时段。同时,学校还应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增设与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教学相关的实践内容,例如安排学生参观学习、开展校园调查活动等。(四)拓展内容。1.认知实习。通过考察参观、专家讲座、现场讲解等方式,让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这样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升学生对课程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同时,这样的认知实习的开展,更有利于学生正确认识未来学习的目标与职业发展方向。2.案例教学。案例教学通过真实案例的模拟以及讲解,将教学过程变为一个学习体验过程,学生在模拟过程中体验理论知识以及需要掌握的技能,在讲解过程中进一步深化巩固。3.体验式感悟。学生需要在体验中获得成长,教师同样如此,所应参照上文内容,教师走出去,引进来,把学习和企业实践中的经历、认识、体会、感悟作为教学资源带入课堂。这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这样也有利于项目化教学的实施,因为教师要了解岗位需求和流程才能把项目化教学设计得井井有条,提升教学效果。(五)完善考核。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改革还必须完善考核机制,抛弃以往以笔式考试为唯一衡量标准的考核模式,丰富考核内容,提高实践项目的考察比重,强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在考核中增加课堂讨论、案例剖析、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考核,并结合学生实训、实习表现,与期末笔试成绩进行综合,最大限度做到科学、客观、严谨评价。考核机制的完善,对于学生的横向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能够使学生主动拓展知识面,提高实践能力,从而实现综合能力及素质发展。
作者:张平芳 单位:福建省邵武职业中专
【关键词】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occupation morals and law” of the occupation school lesson teaching Chu argument
Zhu Xiao-yun
【Abstract】“Occupation morals and law” lesson is medium etc. occupation school new one after being virtuous teach a lesson course reform set up of a new lesson.Accurate confidence new course content of course design of way of thinking and inside logic relation, fitting processing teaching material contents, aim at current medium the job living a characteristics, in the teaching process adopt valid of teaching measure, reform evaluate student a way, ability make this course of teaching can smoothly progress.
【Key words】Medium occupation school;Occupation morals and law;Content of course;Teaching method
从2009年秋期开始,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按照《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的要求,开设“职业道德与法律”课。该门课程是由原来的的中职德育课程《职业道德》和《法律基础》合二为一的一门新课程,是中职学校德育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职生必修的一门重要的德育课。如何把这门课程教好,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任务,是承担该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亟待探索的课题。笔者于2010年春期参加了该课程的教学,现将从事教学工作的一些体会和收获总结出来,与各位同行交流。
1. 准确把握课程教学内容及内在的逻辑关系 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中,教师首先要深入钻研大纲和教材,领会大纲精神,把握教学内容体系。
1.1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安排了五个专题――习礼仪,讲文明;知荣辱,有道德;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自觉依法律己,避免违法犯罪;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
1.2 以上五个专题分立,前2个专题主要讲道德,后3个专题主要讲法律。但它们有内在的逻辑:由礼仪入手讲道德――由一般道德讲到职业道德――由道德规范讲到法律规范――由法治理念讲到依法律己――再讲到与学生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民法、经济法等相关内容。
2. 正确处理教材内容与教学内容之间的关系 教学是在把握教材的基础上对教材的超越。教学内容既要充分体现教材的逻辑结构和主旨内容,又要注意课程内容的可理解性和学生的接受程度,“将教材内容主体化、情景化、信息化,进而转变为能动的教学内容”十分重要。因此在对教材内容体系进行探索后,还必须正确处理教材内容,科学地组织教学。
2.1 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实现德与法的和谐统一。新课程的创新之一,就是贯彻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把“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合二为一,实现了道德内容与法律内容的有机融合。因此教学中要把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看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来进行,对教材中的某些内容进行整合,如将家庭美德教育和婚姻法、继承法的内容结合在一起;社会公德和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一起;职业道德中的办事公道与职务犯罪的规定结合中在一起;诚实守信与合同法、民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在一起进行讲解等。通过这种结合,既体现课程的鲜明特点、讲清了道德的要求和法律的规范,又使学生能更好的掌握相关知识,并在思想道德层面受到更深的教育。
2.2 结合学生实际,突出重点内容。按照大纲“淡化传统的学科体系,精选教学内容,教授必要的知识”的要求,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因此,道德部分中的职业道德、法律部分中的民法、合同法、治安处罚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危害与预防、劳动合同法等“贴近学生、贴近职业、贴近社会”的内容应是教学重点内容。
2.3 按照“贴近学生、贴近职业、贴近社会”的教学原则,筛选、补充教学内容。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两门课合二为一,因而面广量大,内容繁杂且较为抽象,而中职生又大部分对知识的理解能力较低,因此教学中必须 针对学生的这一学情和实际需求,对教学内容进行取舍、补充。如“习礼仪、讲文明”部分,中职学校一般都开设了“礼仪课”,这部分内容可不讲;“宪法”部分因初中已学习过相关内容,只需讲解“公民意识、人民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即可;第八课的诉讼程序内容,因涉及的法律专业性太强,只需给学生讲解“程序的作用、意义和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即可;刑法中的“职务犯罪”可省略。但是对于大纲规定的而教材没有的,要根据学生专业适当补充。如道德部分中的“遵守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这是更有针对性、更有意义、更贴近学生的内容,应补讲。又如法律部分中的“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要根据学生所学专业所属的行业,进行相关行业主要法律法规的教育,以提高学生依法从事职业活动的能力。
3. 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增强课程教学实效性
3.1 尽量运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中国古代教育学家曾讲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教人未见乐趣,必不乐学”。从事任何活动都需要兴趣,否则活动的效率则难以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也是如此。教学的案例,应贴近社会、贴近职业、贴近学生,来源于现实生活,切忌“假、长、空”。案例教学的方式,可由教师在案例演示后,说明基本原理,以加深学生的理解和印象,或由教师根据案例内容,提出要求和讨论题,组织指导学生进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评析,或由学生参与“现场”,再现案例情境,然后引导学生共同研讨交流。总之,教师要“以案创境,因案成趣,以案激情”,使学生“以案引思,据案论理,依理导行”。
3.2 结合运用学生主体参与的启发式、讨论式、合作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法。
(1)启发式教学可以激发和保持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在具体的教学中,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一般可采用下列步骤:首先,教师提出研究的课题,并作必要的启示或指引,让学生思考以寻求答案;其次,让学生回答思考结果,师生共同讨论答案的正误;最后,教师作出确切的结论,并总结建立概念过程中的经验。
(2)讨论式教学:主要是以专题讨论形式进行。在教学中可以有意识地组织一些专题讨论或专题发言,这样做,既丰富了学生的社会知识,又提高了学生的兴趣爱好和表达能力。如在第二单元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学中,可组织学生讨论“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还要不要勤俭?”讲“职业道德形为养成”时,组织讨论“如何看待中职学校对学生的半/准军事化管理?”等等。
(3)合作探究式教学是通过教师对学生的有效引导,指导学生相互合作,学习帮助学生养成好的心理品质和学会学习。这种教学方法注意教学过程中的民主化、多元化和学生个性的和谐发展,充分体现师生之间的民主平等、亲密合作的教学观和师生观。因此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中,要将这一理念贯穿其中。
3.3 充分运用电化教学手段教学。“枯燥”、“单调”、“呆板”等是学生不喜欢上德育课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中,要实现教学手段由“传统单一化”向“现代多样化”的转变。应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充分运用多媒体课件教学、电视视频教学、观看影视音像资料等,使学生耳闻其声,眼观其形,身临其境。
3.4 加强实践性教学。本课程仅仅停留在帮助学生掌握道德与法律的相关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无论是职业道德修养还是法律素养,最终都要体现和落实到行动上,为此,教学中应当开展多种多样的实践性教学。组织课堂讨论是最简单易行的实践性活动,教师可选取一个典型事件,让学生对此事从道德或法律方面进行充分讨论,使学生在掌握相关知识的同时,体验到道德、法律是与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更多的实践性教学,如在道德部分的教学中组织学生到社区、敬老院、福利院、公共场所做些公益事;在法律部分教学中,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审判、参观看守所、少管所,组织学生看道德与法律的电影、录像、电视、展览等。
4. 改革评价方式 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应按大纲要求,从日常表现、学习成果、纸笔测验、学期评语等方式进行,即改变现行片面依赖笔试成绩的评估模式,将学生的平时操行考察、作业评价、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等,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根据中职生认知能力实际情况,可考虑按20%、20%、60%的比例,从平时表现、作业完成、笔试成绩三个方面对学生成绩进行鉴定。
总之,笔者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中深深感到,把握课程教学内容体系,从学生实际出发,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革评价方式,就能使该门课程教学取得实效,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并达到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2009年09月11日;
[2] 扈文华 《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的体会
[EB/OL]http://省略/p-54851870.htm
从2010年起,我校进行了教学方法的全面改革,在教学过程中推行“行动导向法”,实施“项目教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也进行了项目教学的系统化改革。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学生存在智力、兴趣爱好、前期知识储备等方面的个体化差异,以统一的教学项目和评价标准去应对所有的学生,势必会造成部分学生学有余力而部分学生达不到教学目标的情况。根据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人在满足吃饱穿暖等低层次的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need)和安全需要(Safetyneed)之后,就会产生被尊重的需要(Esteemneed)和自我实现的需要(Self-actualizationneed)等方面的高层次需要。如果学生能顺利地完成课程所要求的教学项目,就会获得“高峰体验”而带来的心理满足感,追求这种体验的行为动机,可以推动课程的学习。相反如果不能完成课程的项目任务,会使学生产生挫败感,导致对课程的厌烦感,教学效果不能保证。为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有必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与其能力相匹配的项目任务,使得所有的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产生主动学习的心理动力。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分层教学的实施
(一)分层的方式课程开始的时候,我们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采取无差别的方式,教学项目任务。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把学生按甲、乙、丙、丁四个层次分组。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不同的项目任务,确保学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动态地调整教学项目的难度,乙组的学生经过努力可以升到甲组。甲组的学生不能胜任该组的项目任务,也可以调入乙组。
(二)统一授课和分层辅导相结合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为了保证授课的效率,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集中式的班级授课模式开展。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师讲授的内容和授课的方式是一致的。为了兼顾不同层次学生的接受程度,我们采取“统一授课,分层辅导”的方式。对于接受程度比较好的甲组和乙组的学生,强调“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教师帮助点拨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丙组和丁组的学生则以“帮助”为主,重在带领学生学习。目的在于引领学生在各自的“最近发展区”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心理需求,调动学生的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积极作用。
(三)关注学生的自尊,避免分层教学的负面效应分层教学的目的在于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习潜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获得适合自身的发展。然而,给学生进行分层,难免会给学生贴上“三六九”等的标签。尺度把握得不好,会给处于低层次的学生带来心理阴影,对学习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对“分层”的操作进行艺术化的处理,在分层的过程中,弱化“层”的概念,强调“分”的原则。
(四)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方式为了配合“项目教学”的实施,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了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1967年美国哲学家斯克里芬(M.Scriven)首先提出了过程性评价(formativeassessment)的概念。随后,过程性评价被美国教育家卢姆(B.S.Bloom)应用于教育实践中。过程性评价将评价对象过去的表现跟现在相比较,或者把被评价的个体的有关侧面进行相互的比较,从而得到评价的结论。这种评价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中的情况,评价更为真实、客观。另外,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地将评价的结果反馈给学生,可以使学生全面地了解到自己阶段性的学习效果,促使学生积极地进行反思和总结,端正学习的态度,调整学习的方法和心态,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虽然过程性评价有着终结性评价无法比拟的优点,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教师工作量大,不同教师对评价标准的把握主观性大等缺点。相比之下,终结性评价具有评价效率高,客观性强等方面的优点。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过程性评价的补充评价方式。
三、分层教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