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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推进应急管理执法改革
1.出台执法改革方案。制定出台《省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优化整合应急管理系统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执法效能,确保改革整体推进、如期完成。协调省级有关等部门,制定出台市、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和人员划转、执法队伍编制、职责文件,并认真抓好落实。(厅执法局牵头,政策法规处、干部人事处、规划财务处、教育培训处配合落实)
2.制定执法目录清单。依法依规厘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监管执法职责,制定出台应急管理部门通用综合执法事项清单。指导各市县应急管理局修订本级综合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理顺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到2021年底基本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执法有力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干部人事处、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执法保障能力。协调财政部门加大保障力度,确保从改革方案实施年度起,各级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规范着装和标志使用。配齐执法装备、执法服装、执法车辆,达到着装统一、标志统一、车辆标识统一。(厅规划财务处、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准军事化管理。坚持政治建队和战斗力标准,落实《执法队伍建设标准规范》,打造符合新时代要求,体现实战化特点准军事化模式的执法队伍。落实《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伍条令》《训练条令》等规章,建设健全教育体系,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市县队伍规范化管理。(厅干部人事处、教育培训处、执法局,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从严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
5.科学编制执法计划。以安全生产执法为重点,科学编制省级《2021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对省级明确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进行全覆盖执法。督促市、县两级做好年度执法计划编制和报备工作,依法依规实行重点行业领域全覆盖执法。(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配合落实)
6.开展重点领域集中执法。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打击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尽最大可能化解安全生产领域具体风险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煤矿领域,重点对水、火、瓦斯、冲击地压、大面积悬顶等灾害突出煤矿和列入2021年关闭和引导退出及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行为及非正规开采、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的煤矿开展执法;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对《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上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开展执法;烟花爆竹领域,重点对生产环节存在的分包转包、带药检维修、改变工房用途、超量存放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工矿商贸领域,重点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尚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小矿山、地下矿山及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领域开展执法。安全中介机构,重点对执业行为和安全评价报告公开情况开展执法。(厅执法局综合协调,煤矿监管处、危化监管处、工矿商贸监管处、财务规划处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7.针对短板弱项实施精准执法。把握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安全生产执法的特点,以查处大案要案为主要内容,对近三年发生过安全生产亡人事故、一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纳合惩戒名单、停产整顿、技改基建、关闭退出等企业单位和不守规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近五年来事故多发的企业重点实施动态检查,年度内至少两次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精准执法水平。(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配合)
8.严格整治执法“宽松软”问题。通过精准执法、交叉执法、定期督查、警示提醒、约谈追责等督查检查方式,加大对“零立案、零处罚”单位的问责力度,持续整治不会、不想、不敢执法、执法“宽松软”等突出问题,切实纠正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等不良现象。(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9.持续推进分级分类执法。督促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分级分类执法要求,及时公布本级执法对象目录名单,明确本级执法事权,夯实各级监管责任和执法主体责任,确保一户企业只对应一个执法主体。对纳入本级执法的A、B类企业分别按照占比5%、30%进行执法检查,C、D类企业做到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置,并负责督办整改到位。(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深入落实执法“三项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应急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撤销和更新机制。全面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综合运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程留痕、全过程记录。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重大法制审核决定范围和审核内容,确定法制审核人员、落实法制审核责任。(厅执法局牵头,政策法规处、煤矿监管处、煤灾防治处、危化监管处、工矿商贸监管处、规划财务处、教育培训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全面推行“三位一体”执法模式。严格规定现场执法程序,持续全面推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模式。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厅执法局牵头,其他相关职能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切实加强行刑衔接。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对执法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加大追究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坚决克服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现象。(厅政策法规处牵头,执法局及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
13.扎实推进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应急管理部《地方应急管理信息化2021年建设任务书》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应急管理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和安全生产执法数据库建设。着力提升高危行业领域违法行为监测能力,坚持现场巡查和大数据检测分析“两条腿”走路,精准圈定违法嫌疑目标,不定期开展网络巡查执法。(厅执法局、科技和信息化处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深化“互联网+执法”工作。加强对各市县配备“互联网+执法”系统执法终端和运用系统开展执法情况的督导,全面深化“互联网+执法”系统与应急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以及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的融合,推进执法程序网络化、活动流程化、卷宗电子化、质量标准化,达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轨迹可寻。(厅执法局牵头,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15.严把执法人员准入关口。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严禁调用执法人员从事非行政执法工作事项,严禁辅助人员执法,全面清理规范临时和编外聘用人员。(厅干部人事处、教育培训处、政策法规处、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加强执法人员在职培训、入职培训、定期轮训,现有执法人员实行执法考试合格并取得执法资质后方可上岗,新招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通过在职教育、脱产学习、资格考试、业务培训等方式方法,严格按照应急部“大培训方案”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培训,年内安排不少于2周时间的执法业务轮训。到2021年年底,具有应急管理相关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少于应急管理在职执法人员的50%。(厅教育培训处、政策法规处、干部人事处、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执法监督检查
17.持续开展执法质量督查。通过执法数据填报督查和案卷质量评查,对发现的执法数据、执法案卷和法制审核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梳理分析,及时采取适当措施,督导市县有效解决执法检查数据填报不及时、执法文书制作不合格、执法调查取证不规范、使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等突出问题。(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8.认真做好典型案例收集上报。加强重大案件备案管理和典型案例定期上报及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督促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逐级备案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省级每半年、市级每季度、县级每2月直接向应急部至少报一个典型执法案例。收集汇编典型执法案例,示范引领市县开展执法。(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 引言
本文结合笔者工作实践经验,叙述了我国经济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期,城市基础建设和人民居住条件不断加以改善,建设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好与差、优与劣成为人们关注焦点,为此,针对我国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并提出了加强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建议及有关措施问题和一些看法进行简要分析。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促使建设工程向精、新、大、深、高全方位发展。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从整体上看,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政府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监督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和质量的过程产出、中间产出、最终产出的监督相结合,以投入监督和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保证产出品质量,体现事前主动控制的监督思想,并且着重是对公众和社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预控监督和中间监督。
2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建设程序不标准。一些开发商违规违法操作,留下质量隐患。从实际工作中看,开发商违规违法行为,已成为工程质量问题源头。其表现;不办理任何手续,先施工后申报;干成后不申报,甚至先售后建等,回避质量监督与管理。
(2)承包方技术力量不到位。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施工人员未经岗前培训盲目上岗,严重制约、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和工程质量。成为保证、提高质量一大障碍。
(3)监理单位监督力度欠缺。由于监理人员多数受雇于施工单位,容易形成建设单位说什么,听什么,就干什么,导致独立发挥职能不够,权威性不强,监管不力。
(4)违法分转包。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驱动,追求效益最大化,承建商、承包商,采取利用高资质企业牌子,层层分包、转包、发包最后可能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草台班子施工等手段,建设过程中赶工省钱,使用伪劣材料、偷工减料,粗建盲造,形成用最低质量换取最大效益的恶性循环。
3.针对质量监督的解决措施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存在与不足,要亟待改进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即,五个必须:
(1)必须实施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施工行为
实施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施工行为,是确保工程质量关键环节,多年来,国家三令五申颁布出台一系列监管条例和政策,因此,作为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认真履职,不断在新形势下做好质监与管理是义不容辞责任。那么,作为质量监督部门应从哪些方面监督与管理呢?我认为,应从监督技术标准为突破口,强化检查与管理。在直接监督上重点放在两个方面:a.审核设计文件,包括工程结构、建筑消防、地基承载结构受力分析与计算等内容为基础。b.监督施工全过程。包括建筑施工的材料检测,施工单位是否规范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了职责以及建设单位有没有授意要求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来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施工过后,经核验出具结构安全报告,存档备案。在间接监督上,要把握“谁的工程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政府质监站主要协助指导好两个质量控制体系,一是建设单位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单位要对质量负责,因为从项目立项到设计、选择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中所聘监理都是建设单位所为,理应对工程负总责。二是具体施工单位(直接生产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要按要求保证质量。政府质量监督与管理部门主要对其施工单位资质、市场准入把关,保证生产者质量。总之,无论从直接监督质量还是从间接监督质量其基点都应放在检查对强制性技术标准贯彻,核验、备案等责任制落实情况上。不可缺失及偏废。
(2)必须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形成依法建设良好氛围,做好岗前普法培训即,一是对开发商、发展商进行《建筑法》及地方建筑法规、条例及政策学习,促进他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规范自己行为。二是对承包人、监理人项目负责人,进行有关履行岗位职责的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强化施工质量责任感和道德水准,使之不敷衍、马虎施工、违心施工,杜绝失职行为发生。三是加强对施工队伍法制教育。从目前参建单位施工人员来看,他们相当一部分,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较为淡薄,因此对他们有针对性集中岗前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是必不可少重要环节。抓住上述三个环节、三个层面的法制教育,整体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将对提高施工质量与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3)必须建立使用许可制度,保证工程安全
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针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种种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使用许可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贯穿于事前、事中、直至竣工全过程。以此保证建成后工程使用安全可靠,造福于民,服务社会。
(4)必须创新思路,改进方式,加大监管力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同职责
第六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组织对本辖区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合用场所(简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六)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七)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能力;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问题,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指导、协调、督促各基层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区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条区安监局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协助省、市安监部门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工作;
(八)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资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九)承担区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制办职责:
(一)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工作,及时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区发改局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区经济局职责
(一)负责区经济局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区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区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或违法行为;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四)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以及校舍等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督促、指导所属学校的物理、化学、电教、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学校、幼儿园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组织的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科技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七条区民宗局职责:
(一)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巡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我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及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负责我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辖区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抽查;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承担本辖区“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九)负责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十一)配合市公安部门依法严格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
(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十五)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担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区监察局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区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区民政系统所属福利工厂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所属民政老人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服务。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编制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的工作费用;
(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三)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区人事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的内容,并指导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区劳动局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单位制定劳动保护制度情况和企业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情况;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赔偿;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四)指导、监督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区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区建设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负责我区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燃气、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和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筑工地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房管局职责:
(一)负责区房管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我区公房的房屋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我区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区交通局职责:
(一)负责区交通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我区交通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指导、协调、督促客运站、货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审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督促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配合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依据职责权限,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区外经局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调、督促做好大型外经贸活动、会展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文体局职责:
(一)负责区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游戏厅、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区属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做好区属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区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区卫生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生产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四)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区国资营运公司职责:
(一)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组织开展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区环保局职责:
(一)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广电局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广播电视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统计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五条区工商局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消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加强对我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区旅游局职责:
(一)配合市旅游局督促、协调、指导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和旅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区人防办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人防工程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负责我区人防出租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场所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区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区城市管理执法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及焚烧处理的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区贸发局职责:
(一)负责区贸发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商场、卖场、批发交易市场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商贸投资项目依照有关法规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
第四十条区园林局职责:
(一)负责区园林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我区园林绿化、园林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对我区公园、风景区、重大节日游园活动的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江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提请政府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西科技园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园区内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所属基层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四十四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进行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并向区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度末应向区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制度,建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落实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存档备案。
第四十八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完善本部门、本地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第四十九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应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