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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广大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购物、休闲时能有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场所,我所对川主寺、黄龙、松城片区的公共场所卫生进行了拉网式的监督检查。特别对公共场所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进行了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122台次,执法人员366人次,检查公共场所671户次,下达监督意见书395份,发放禁烟标志800张,禁浴标志8张;委托县疾控中心对94家宾(旅)馆、16家茶座、9家美容美发、3家沐浴场所的用品用具进行了抽检,其中合格48家,不合格74家;针对存在的问题,对3家宾馆进行了当场行政处罚,1家进行了立案处罚,罚款金额共计4100.00元。
1、住宿行业监督检查
根据我县旅游强县宾(旅)馆数量众多的特点,以及“五一”、“十一”节假日旅游人员增加的特点,我所加大对住宿行业特别是涉旅住宿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强化卫生管理。共出动执法车辆64台次,执法人员192人次,检查宾(旅)馆412户次,并委托县疾控中心对94家宾(旅)馆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了抽检,其中合格40家,不合格54家;对存在卫生许可证过期、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保洁不符合要求、卫生管理档案不健全、无布草间等情况的单位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下达监督意见书220份,并对问题较严重的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当场处罚3家,立案处罚1家,罚款金额共计4100.00元。
2、茶座监督检查
为保障广大在娱乐休闲时能有一个安全、放心的环境,确保人民饮茶卫生,我所对松城片区的茶座进行了拉网式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茶具用后的洗净、消毒、保洁,茶品仓库是否实行专用等。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22台次,执法人员66人次,检查茶座106户次,委托疾控对16家茶座的茶具进行抽样检测,其中6家合格,10家不合格,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83份。
3、美容、美发店监督检查
为使我县美容美发行业规范有序,保障民众身体健康,我所多次对松城片区美容美发店进行了监督检查,重点对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公共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程序是否正确,是否有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记录,有无皮肤病人专用工具,客用化妆品索证资料等进行了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19台次,执法人员57人次,检查87户次,委托疾控对9家美容美发店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了抽样检测,其中3家合格,6家不合格,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70份。
4、沐浴场所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用消毒间及专用消毒设施,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程序是否正确等。此次检查共出动共出动执法车辆9台次,执法人员27人次,检查39户次,委托疾控对3家浴室的拖鞋进行抽样检测,其中3家均不合格,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13份。
5、涉旅购物商场监督检查
重点对川主寺片区涉旅购物商场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用吸烟室,禁止吸烟标志,机械通风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等进行了监督检查,共出动共出动执法车辆8台次,执法人员24人次,检查27户次,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9份。
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为使我县公共场所做到“管理更规范、卫生更安全、客人更满意”的目标,我所按照省卫生厅在全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今年对全县172家宾馆酒店、23家美容美发店、2家浴室进行了两次督导和一次信誉度评分评级,其中住宿业信誉度评级164家,评级率95%,其中a级3家,b级34家,c级127家,不予评级8家;美容美发店评级20家,b级5家,c级15家,不予评定等级3家;沐浴场所评级2家,b级1家,c级1家。
【中图分类号】R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0064―02
深圳市龙华新区位于原深圳市关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其公共场所经营方式也逐步向多元化发展,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卫生监督中遇到的难题也日益增多,如何科学高效的实施卫生监督,一直是卫生监督部门积极探索的问题。本文就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场所在日常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1 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场所基本情况
深圳市龙华新区于2011年底成立,面积182平方公里,人口近300万,下设龙华、大浪、民治、观澜4个街道。全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由龙华新区卫生监督承担。目前,龙华新区共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1465户,其中住宿场所290户,美容美发826户,商场书店122户,歌舞厅、游艺厅、酒吧、茶座等娱乐场所180户,影剧院13户,游泳场所28户,候车室4户,浴室2户。目前,龙华新区对公共场所住宿业、游泳场所、浴室和美容美发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共评出A级单位1户,B级单位199户,C级单位556户。
2 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法规欠完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下简称《条例》) 及1991年卫生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下简称《 细则》),但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严重滞后,严重制约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继出现了很多新兴的服务行业和场所如婚纱影楼、证券交易场所、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洗脚城、按摩院、邮电营业厅以及银行营业厅等,这些均为人群比较集中、流动性大、且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很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传播疾病的场所。而《条例》中规定的公共场所只限7类28种,未将上述场所列入监督管理范围之内,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麻烦,致使监管工作存在许多空自和盲区。尽管卫生部在2011年对《细则》已经修订,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但具备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仍然不够,并且仍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出现多头、交叉、重复,致使监督执法难度加大。
2.2处罚力度小,程序繁琐
龙华新区地属深圳市原关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经营者文化水平及素质偏低、卫生法规意识淡薄,很多无视《条例》的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未按规定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复核,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等,这些在龙华新区是最为常见的违法事实,条例中明确规定了4种处罚形式: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而罚款是期中一项比较有效的形式。但依据《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罚款的额度比较小,可操作性差,这与深圳飞速发展的经济不相适应,不能充分体现卫生法规的震撼力和威慑力,同时也使得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同样也不能引起违法单位的足够重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此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进行一般程序进行处罚。而龙华新区公共场所大部分的经营者是个体户,当经营者存在违法事实进行处罚时,超过五十元的罚款都要进行一般程序处罚,程序繁琐,工作量大,给监督员带了很大的压力。
2.3有关卫生许可证的问题
《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2013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启动,办理营业执照不需要提供卫生许可证,这种制度造成了很多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后不去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情况,这给我们的卫生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使无证营业单位监管出现空白。
2.4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薄弱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公共场所许多在建设项目设计上存在着问题,缺少必备的功能专间,布局不合理,卫生设施不配套,重门面建设,轻基本卫生设施投入等。《条例》中规定防疫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卫生执法监督权并未得到认可和落实。如从《条例》颁布至今,我单位从未收到一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选址和设计时主动申请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卫生审查,都是没有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建成的。待公共场所竣工并正式开业后,其经营者才到卫生防疫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这时所建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需要重新返工,造成极大的浪费。
2.5卫生监督人员不足,综合素质低
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共有1465户,而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员只有7名,人员严重不足,再加上基层任务重,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卫生监督人员学习和培训机会少,综合素质偏低,监督效率又不高,严重制约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2.6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卫生意识薄弱。
公共场所经营者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不愿意在功能间及公共用品用具和消毒设备方面的投资,即便投资购买了设备,也是形同摆设,应付检查;同时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专人负责,卫生监督意见和建议无法得到落实。
2.7流动性从业人员管理难度大
龙华新区是深圳的产业大区,聚集着大量的工厂和企业,人员居多。因此,该地区的的文化娱乐场所、美容美发店以及旅馆等行业较为突出。《细则》第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但事实上那些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流动军”,工作场所变动快,招聘解聘不规范,使卫生监督部门很难掌握和监测其流动情况和健康情况。
3 对策和建议
3.1进一步完善公共场所法律法规
健全的卫生法规是搞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前提,因此,进一步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尤其是《细则》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无《卫生许可证》的业户予以取缔、收缴查封非法用工具设备,提高处罚的力度,增强可操作性,扩大公共场所的管辖范围,使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更切合实际,更容易运用和操作,使依法行政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3.2重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明确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格工程的出炉;实施对公共场所建筑图纸审查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并将建筑装饰材料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范畴,从根本上杜绝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新、改、扩建公共场所的产生。
3.3加强多部门之间协作
加强同工商部门的合作,定期让工商部门提供商事主体名单信息,卫生监督部门对这些名单摸底调查,对存在无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单位给予严重的处罚,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泛滥的势头,形成依法办理证照、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迁就,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的停业,必要时请有关执法部门一起进行现场的卫生监督工作,请他们为卫生监督工作保驾护航。
3.4增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员的执法素质
充实和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立一支素质良好、业务精湛的卫生监督队伍是搞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关键。首先,要大力加强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员的卫生专业知识、卫生法律法规、执法文书的书写的培训,提高其综合专业素质。其次,引进法律专业、工程专业和经济学专业人才充实到卫生监督队伍中,提高卫生执法专业水平。再次,应健全卫生监督机构内部制约机制,完善各类考核制度,定期对卫生监督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不予任命和聘用,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3.5加强公共场所的法规宣传和培训力度
采用网络、报纸、电台、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群众进行公共场所的普法教育,从而增强企业法人的守法意识和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地开展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如:集中培训;派发录像资料;大型单位上门培训等,着重加强对卫生操作技能和操作程序的培训,保证每位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和上岗后都能得到系统、规范的学习,督促他们自觉地作好卫生消毒工作。
参考文献:
[1] 苏瑛、冯,刘建明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问题探讨.《检验医学与临床》2007,4(1):67-68
[2] 孙树峰,许美玲,朱安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中的问题及探讨.《职业与健康》,2003,19(4):102、103
[3] 李明.基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几个问题的探讨. 预防医学情报杂志,2004,20(4):464、465
[4] 张纪华、陈士玉、于广胜.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讨论. 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08,3:19
[5] 孙亚明,潘健.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代预防医学》,2003,30(5):743、744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县近年来旅游业崛起,游客倍增,促进宾馆住宿、美容美发、商场、文化娱乐等相关行业快速发展。县卫生监督所成立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卫生监督所召开全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会议、为确保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开展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县近年来旅游业崛起,游客倍增,促进宾馆住宿、美容美发、商场、文化娱乐等相关行业快速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建设生态旅游强县目标,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有效促进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改善卫生条件。**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采取多项有效措施,扎实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县卫生监督所成立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规划工作步骤、时间和进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全体卫生监督员进行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培训,准确掌握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二是广泛宣传,发动群众。7月21日,**县卫生监督所召开全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各公共场所负责人达96人,发放宣传材料200份。通过学习,经营者明确了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意义、目标和步骤,明确了评查项目、内容与标准,鼓励经营单位积极增添卫生硬件、软件设施,创造条件,争取评上优秀、良好的等级。同时,还通过专栏、咨询、有线电视等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公示投诉举报电话,让消费者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信誉度,进行选择和知情消费。
三是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为确保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开展,**县卫生监督所邀请旅游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参加公共场所负责人会议,会上强调了卫生信誉等级的重要性,下一步将向各旅行社通报卫生信誉等级评查情况,要求宾馆住宿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为游客提供良好的住宿卫生条件,确保公众身体健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
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为了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公共场所中的实施效果,探讨高效卫生监督管理论文模式,我们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宁夏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评价体系。于2004~2007年在不断探讨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在自治区、固原市、吴忠市和石嘴山市旅店业、游泳等公共场所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及推广工作。
1对象和方法1·1对象分别在经济发达的自治区直管企业银川市、中等发达地区吴忠市、石嘴山市和欠发达地区固原市,共选择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试点企业98家,其中旅店业47家、洗浴场所19家、美容美发店24家、游泳场所8家。1·2方法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1]等标准制定宁夏旅店业、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游泳场所量化评分调查表。通过基线调查、宣传动员和培训、准备阶段、自查整改和现场指导、评估等阶段完成调查评估。1·3评分标准得分为总分的90%以上者,评为A级;得分为总分的70%~89%者,评为B级;得分为总分的60%~69%者,评为C级;得分为低于60%以下者,评为D级。1·4资料处理汇总整理调查评分表评分结果,用SPSS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和成效分析2·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评价情况本次共对自治区及吴忠、石嘴山、固原市98个公共场所(包括旅店业、游泳洗浴场所、美容美发)进行量化分级评分。其中信誉度A级31家,占31·62%;B级37家,占37·76%;C级23家,占23·47%;D级8家,占8·16%。其中旅店业、游泳场所信誉度A级所占比重较大(31·62%、25·34%),洗浴场所(7·15%)和美容美发业(6·07%)较少。2·2比较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和实施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后各项指标得分均有所提高。各项卫生管理指标测评得分率经x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1)表1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监督项目量化企业数①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银川750004)2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3公共场所各类指标得分前后测评结果比较实施量化后各项指标评分均明显高于量化测评前(P<0·01)。尤其在产品索证、卫生设施、专用消毒设施设备添置方面提高最为突出;而建筑和布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相对较弱,与更改建筑布局难度较大,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日常工作量大,企业较难坚持有关。(表2)
【摘要】为加强公共卫监督管理工作,2008年11月份我所对辖区内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及卫生执法现状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差,经营者无证经营或持无效证经营、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严重,公共用品抽检合格率低,卫生执法不严,避重就轻,无威慑力,希望加快公共卫生监督体制的改革进程,尽快理顺执法程序与关系,树立新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形象,真正实施有效的监督执法机制,彻底改善公共场所卫生面貌。
【关键词】公共场所;执法问题;体制改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已经实施很多年了,而卫生监督工作形势日趋严峻,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及乌兰察布市卫生局统一要求,2008年11月我所开展了集宁地区重点公共卫生场所卫生执法大检查,检查主要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标准为依据,对辖区内中小型饭店、理发美容店、歌舞厅、洗浴及游泳场所、菜市场5大类公共场所经营户从执行国家卫生法规标准、自身卫生管理、公共用品卫生质量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检查,以了解集宁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及卫生执法现状,并对所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具体监管对策,从思想上、行动上做好新形势下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 检查结果
1.1 卫生许可证持证经营情况见表1。
1.2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情况见表2。
1.3 公共用品检查情况见表3。
1.4 行政处罚情况见表4。
2 检查存在问题分析
2.1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率低:检查结果表明5类公共场所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率平均为69.5%(菜市场最高为75%,最低为理发美容店61.1%),原因是:①卫生许可证过期或更换负责人失效;②无证经营,一方面反应出经营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条例》赋予的权力及义务不清,不能及时主动到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办证,做到合法经营;另一方面也反应出监督机构对《条例》及相关卫生知识宣传不够监督执法不力。
2.2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率低:5类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率平均为50.3%(歌舞厅最高为65.3%,菜市场最低为33%),原因是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重视,为了省钱没有按要求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如实报告应体检与培训的从业人员名单,并按时组织从业人员到指定的卫生机构参加培训与健康体检,并办理卫生培训合格证及健康合格证,而是等监督机构检查发现后补办部分从业人员相关证件,而且5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无证从业上岗现象极为普遍,这也反映出卫生执法监督不到位,执法威慑力不强,处罚力度不够所致。
2.3 公共用品检测抽检大肠菌群合格率低:尤以理发美容店与歌舞厅低,分别为51.1%和54.9%,平均为63.3%,检查发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普遍不重视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保洁和更换工作,所查公共场所均无专用消毒间消毒设施不完善,清洗消毒程序不规范,保洁措施更换制度落实不到位,这是公共场所存在的一大卫生隐患,应予及时纠正。
洗浴及游泳场馆池水质抽检大肠菌群合格率仅为71.2%,次氯检测合格率为55.2%,原因是池水消毒设施不配备,为节省经营经费人工加入含氯消毒剂量不足,池水更换间隔时间太长,补充新水量不足,无专人监管消毒清洗措施,需尽快解决此卫生监管问题。
2.4 卫生行政处罚不力避重就轻:从本次检查结果来看无论是卫生许可证持证经营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率还是公共用品抽检合格率都很低,明显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经营,而处罚仅仅警告77户次,停业整顿11户次,难以做到依法警示违法经营者彻底改正。
2.5 通过本次检查还发现我们辖区公共场所普遍存在环境卫生状况差,各种卫生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经营户卫生观念十分淡漠,没有从思想和管理上把搞好公共卫生工作看成是工作的重要内容。此外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和卫生知识有限,对搞好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是造成我辖区公共卫生状况差的又一重要原因。
3 监督管理改正对策
由于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公共用品被客人重复使用容易造成污染和传染,传染病人与健康者混杂,同时很容易导致传染疾病传播[1],因而加强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公共用品卫生质量刻不容缓,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3.1 应大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长时间的宣传工作,深入宣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使《条例》深入每个经营者与从业者的人心,并自觉执行《条例》及其标准,规范卫生监督机制,加大监管与处罚力度,使之达到良好效果[2]。
3.2 抓好经营负责人的《条例》与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卫生许可证与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的督办与管理工作,并与其他部门通力协作[3],齐抓共管,杜绝无证经营,无证上岗现象。
3.3 不断强化经营者自身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4]。
3.4 改变现有的卫生监督管理及执法模式,加大执法力度,试行异地互查监管制度,减少人情执法及走于形式现象复出,严格依法监管[4],不断增强执法力度才能彻底改变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和执法现状,达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确保《条例》的贯彻与实施。
【参考文献】
[1] 安少军.格尔木市饮食业餐具卫生检测结果分析.中华综合医药卫生研究.北京科技出版社,2000,5:221.
[2] 何建渠,毕玉华.中华医药理论与临床.北京:北京科技出版社,1998:1482.
[3] 刘亚洲.街头食品卫生状况管理分析.中国医学理论与实践杂志,2007,5(17):630.
一、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下设两个办公室,医疗保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卫生监督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内容
(一)重大活动前卫生监督工作内容
1、接到任务后,迅速掌握接待任务具体安排,包括时间、餐次、人数、用餐方式、宴会、客房、会议室及其他公共场所使用、供水方式等具体内容。
2、依据接待任务具体要求及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方案,卫生监督员对接待单位供应的食品及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饮水及供水系统和客房、会议室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的卫生监督、指导,并做好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卫生监督员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卫生问题要记录在案,责令接待单位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报告;对于存在问题特别严重的、不予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难以保障重大活动卫生安全的,建议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取消其承担接待重大活动资格,并依法查处。
3、食品卫生审查
(1)对接待用酒、饮料、糕点、食品原料等的进货渠道、供货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及食品检验合格证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验。
(2)督促接待单位在活动前对厨房及其卫生设施进行全面清洁,对地面、墙角、台面、蒸箱、冰箱、食品盛器及工用具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必要时,可抽查消毒效果。
(3)督促接待单位配足食品留样器具、设施及食具消毒用品,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
4、公共场所卫生审查
(1)对客房、会议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和微小气候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必要时可以抽样检测。
(2)督促接待单位做好客房、会议室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更换、消毒工作并做好书面登记。
(3)检查空调系统卫生情况,保证有足够的新风供给,各类滤网应全面清洗一遍。检查各专用功能间及其卫生状况。检查卫生间排气系统和其它卫生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5、饮用水卫生审查
(1)检查接待单位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以及二次供水(水箱、蓄水池)的清洗消毒情况和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复查,确保供水系统及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保证饮水卫生安全。必要时采样检验。
(2)督促接待单位做好二次供水水池的清洗、涉水产品的保养、更换等工作并做好书面登记。
(3)对二次供水所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持有有效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所使用的水质处理器必须持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6、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1)对全体参与接待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卫生、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并进行抽查考核。
(2)了解食品从业人员近期健康状况,对近期患有各种传染病、重感冒、腹泻、手指破损化脓等从业人员进行密切观察、登记。凡患有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禁忌病的从业人员须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7、审查菜单:做好赛事举办期间供餐食谱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不得供应禁止生产经营和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菜单审查卫生要求:
(1)餐单中供应菜的品种数量应与加工制作工艺、加工条件相适应,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监督员应详细了解每个菜(点心)制作原料、制作过程(工艺)、制作时间、制作责任人、制作地点、暂存位置、出菜时间、供餐方式、措施。
(2)不得供应违禁生食水产品和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不宜供应外购熟食等风险性较高的食品。
(4)操作工艺应保证成品制作完成至食用间隔时间在2-3小时以内。
(二)重大活动期间卫生监督工作内容
1、现场监督
(1)保障人员应提前进入接待单位,对接待单位的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包括餐饮、制冰等用水、宾客饮水、二次供水)、接待客房、会议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各项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卫生清扫、通风及消毒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2)对每餐次的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客房、会议室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进行现场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督促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4)及时掌握从业人员和活动参与者健康状况。
(5)进驻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同时要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
2、报告: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活动主(承)办单位报告。
3、卫生监督的主要环节:原料采购及食品质量、储存卫生、操作卫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餐具卫生。
4、关键控制点:菜谱、熟食品存放时间、熟食品温度、消毒、交叉污染、个人卫生等。
(三)重大活动后工作内容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结束3天内,卫生监督保障人员对保障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小结,相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三、医疗保障工作内容
(一)在重大活动现场派驻医护人员和救护车,提供现场医疗救援及伤病员转运服务。具体按《温泉节期间医疗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二)在指定酒店设立临时医务室,为入住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四、人员分工
(一)卫生监督
第一组:*,负责监督检查*、*、*等酒店,熟溪街道农家乐。
第二组:*,负责监督检查*、*、*等酒店。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问题;对策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11.864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7019-01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为给百姓提供更高的生活质量,我国公共场所的建设也越来越多,人们更多的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而对于公共场所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样也给人们带来了极大地不便[1]。很好的平台中,却因为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公共场所在人们生活中的有利作用大大降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困难,为更好地探讨公共场所中卫生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系列解决方案,本文特针对此问题分析并研究,现综述如下:1公共场所管理中的问题
1.1公共场所中管理制度不完善近些年,我国各地都在探讨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制度的问题,很多公共场所中虽然有管理制度但都较为不完善,并且管理力度都比较缺乏,并且对于在公共场所违法的行为及违法的人员,对于其处罚的力度较轻,使得监管人员的没有威信,无法取得人们的信服力,导致真正处置时取得的效果不明显。此外,许多地区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执行罚款制度时,措施不力,使得执法人员在执行罚款时较为困难[2]。
1.2公共场所中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或者素质普遍偏低公共场所中大部分的卫生监管人员学历较低,工作环境较为闭塞,并且公共场所中管理层不注重对于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并且管理人员也很大程度上的忽略了自身的专业技能培训[3]。管理工作人员数量的缺乏也使得许多监管工作无法正常的开展。在公共场所中,由于很多新型运动器材和活动所需器械需要专业人员的安置与监管,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管理层人员无法有条不紊的划分工作区域和范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由于工作人员方面的问题而造成的困扰。
1.3预防性卫生工作不到位对于公共场所而言,预防性卫生监管问题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基本条件,其在规范日常的活动、预防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很多医疗机构、娱乐场所和酒店等存在众多的问题,而此些问题的根源均来自于预防性工作的不到位。在实际的日常工作运作中,卫生管理机构由于事先的选址和建筑卫生设计方面的问题,导致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受到了极大地影响。2公共场所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建立有效的公共场所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公共场所的情况,制定有效的公共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拟定的管理制度,对公共场所进行合理的管理。对于公共场所中的各类型基地,都予以相应的管理方案,给与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各场所中的器械器材严把质量关,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公共场所管理工作人员身上,从而开展有效的管理。
2.2增加公共场所中卫生监督员数量并提高其素质首先,在管理人员未涉入工作之前,应重视加强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其次,应对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不断加强相应工作的业务训练,通过不断的学习来获得更多的专业知识。其次,应鼓励工作人员互相之间不断交流各自的意见,彼此熟悉管理方式和技能,掌握最新的监管方法策略,当人们有问题咨询工作人员时,可以很好地解答,提供准确的信息,做出合理的指导。
2.3加强预防性卫生工作依据公共场所中的各项管理条例,在许多公共设施未建成之前,应做好场地选择,质量检测等先前的准备工作,避免在工作完成后,由于众多的问题,而导致公共场所无法正常运行的麻烦。督促监管公共场所加强预防性工作,逐渐提高公共场所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综合素质,保障法律的严格实施。3结语
现今社会,公共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取少的一部分,他直接参与到人们日常生活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的突飞猛进,大多数人越来越重视参加到公共活动中,这就使得对于公共场所的要求更加严格。目前,公共场所中的卫生监管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素质过低、人员数量不足、服务态度差、预防性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都极大地影响了公共场所的质量,在卫生监管方面也造成了许多障碍。为更好地发挥公共场所的作用,我们需要改善现有的状况,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减少不公平事件的发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工作,重视其素质培养,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改进,来共同营造良好的公共场所环境[4]。并且加强预防性工作,提前的工作准备要远比之后的工作改变强的多,建立全面的咨询查询服务,保障人们的利益,努力做到资源共同分享的状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改善卫生的监管条件,努力做好执法协调工作,保证卫生条件的正规化,卫生工作的经费和必要的设备也应充足。充实卫生监管人员队伍,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技术培训,确保卫生监管的力度能够让人们有充足的认识,并能够以此为基准,加强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不能只是简单的宣讲或者是警告,要拿出真正的威信,严格合理执法,社会监督、人员监督共同互相促进,使工作能够完整顺利的进行[5]。尝试运用新的方法协助管理,比如可以利用社区管理、街道管理等大众化管理平台来共同执行管理制度,达到共奋进的目的。参考文献
[1]李贤冠.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1,28(5):303-304.
[2]付庆玲,王智勇.五峰县公共场所卫生现状调查[J].中国现代医生,2013,51(2):23-26.
[3]王振,张泓,范惠莹,等.上海市某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结果分析与对策[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2,26(3):46-48.
一、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根据省卫生厅20*年度全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今年全市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方面完成以下目标任务:
(一)50%以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在乡镇(街道或社区)设立助理卫生监督员或分支机构
1、农村四县:新建县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助理卫生监督人员行为;*县、进贤县务必在年内完成目标任务,安义县要力争在年内完成。
2、五个城区:东湖区、*区、青云谱区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助理卫生监督人员行为;青山湖区务必在年内完成目标任务,湾里区要力争在年内完成。
3、四个接受委托执法的开发区新区要严格按照委托要求配备卫生监督人员,以确保开发区新区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设立学校助理卫生监督员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及开发区新区在所监管的学校均需设立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开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三)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人员配置达到规定标准,加强业务用房和执法装备建设。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人员配置要全面达到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县(市)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发[2004]54号)所规定的标准。
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积极争取省厅专项执法经费、争取政府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用房和执法装备建设。
(四)加强卫生监督人员培训,选送业务骨干参加省级培训,培养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
(五)市县区卫生监督部门卫生违法案件投诉举报查处率、卫生监督档案建档率、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城区开发区新区及新建县、*县乡镇以上卫生监督执法覆盖率达100%。
(六)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信息建设标准要求,重点加强基础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能力,严格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进行卫生监督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市卫生监督所年内要开通*卫生监督信息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二、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卫生执法行为
按照省厅要求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工作,严把卫生监督人员的准入关,重点抓好市、县区卫生监督人员培训,全市卫生监督员培训考核合格率达到100%,通过培训考核提高卫生监督人员专业素质、法律素质和执法办案能力。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比活动,依法严格规范并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卫生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及评查工作,查处案件做到依法立案、依法罚没、及时结案。大力推行依法行政,继续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确保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落到实处,根据稽查及考评结果,对不适应在执法监督岗位工作的,要予以调离,以规范卫生监督人员执法行为。
三、加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确保测评项目达标
今年要全力以赴,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结合“辖区管理”的原则,开展公共卫生单位专项整治活动,做到每一个监管单位都有明确的监管责任人,每一位监督执法人员都有明确的监管单位,并严格实行责任制,要一级抓一级,层层要抓落实,必须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分片包干,落实到人,确保全市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三个公共卫生项目达到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并顺利通过国家测评。
四、加大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力度,确保餐饮消费食品卫生安全
加强对餐饮行业日常监管,深入开展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三个100%和一个95%的餐饮消费专项整治成果,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把好餐饮消费食品卫生安全关。
(一)重点整治单位和重点整治场所
重点整治小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及企业单位食堂,重点整治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加大对无证经营餐饮单位的查处力度,确保查处率达100%。同时,将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餐饮单位名单书面抄告工商、教育、建委及企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并通过*卫生监督信息网和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告知消费者该单位未获得卫生许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提醒消费者不要在此进行就餐消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联合建委开展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整治工作,各级监督部门要对学校食堂负责人及建筑工地食堂负责人进行培训。
(二)全面实行四项制度
1、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对所有餐饮单位一律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尚未确定等级的餐饮单位必须予以定级,对有申报评级要求的单位要及时评级,许可证上必须要加贴信誉度等级标志,并根据等级变化及时更换。
2、食品原料索证制度。严格按照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对所有餐饮单位一律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台帐有比较完整的进货记录。监督督促餐饮单位采购食品原料时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单位批量采购食品原料的,还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对于不按要求执行的要进行严罚。
3、现场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所有餐饮单位一律实施餐饮单位现场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让消费者及时、便捷地了解卫生监督结果,做到知情消费,强化消费者对餐饮单位的监督,积极引导餐饮业主自律诚信经营。
4、签订餐饮消费食品安全承诺书制度。所有餐饮单位一律签订餐饮消费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在经营场所显目位置进行公示,强化社会监督。
(三)规范餐饮具消毒工作
严格按照*市卫生监督所印发的《餐饮业、公共场所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规范餐饮单位餐饮具消毒工作,全市卫生监督人员要熟练掌握《指南》内容,要做到人人过关,对餐饮单位做到指导正确,监管到位。继续打造“餐饮具消毒示范街”,东湖区、*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各打造四条以上示范街(巷),开发区(新区)、湾里区打造二条以上示范街(巷),四个县在县城二条重点街道进行示范街打造。
(四)开展应急演练,预防食物中毒
按照《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要求10月份以前开展并完成应急演练活动,做好群体性聚餐、重大活动宴请及节假期间食品卫生保障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发生。
五、加大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监管力度,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现象
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三年打非成效,重点加强对有证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无证诊所的取缔工作。对有证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执法,100%建立卫生监督档案,依法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聘用非卫技人员等非法行医行为,加大对非法医疗广告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医院负责人及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使之明确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对无证行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行为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加强血液安全监督,严肃查处涉及采供血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做到查处率100%,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监管责任,确保打非工作落到实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规范。
六、依法开展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明城市公共卫生项目测评达标工作,加强游泳场(馆)、理发美容店、公共浴室、洗脚屋等重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督促、监督公共场所经营者强化自身管理,做到依法经营,确保证照齐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完善、消毒制度落实到位。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探索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与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尤其是二次供水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规范的卫生监督档案,组织对供水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明确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监督供水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做好水源防护、水质日常监测、报送,完善消毒设施、落实消毒制度和应急防范措施,防范水污染事件发生。
七、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检等卫生监督工作。
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医院感染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及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在辖区开展1—2次执法大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一是严格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洪卫生字[20*]9号)规定的工作原则、工作重点及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二是依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医疗机构的监管,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放射诊疗工作安全。
继续做好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认真完成卫生部、省卫生厅下达的年度抽检任务。围绕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和高风险的健康相关产品以及日常监督工作情况,保质保量做好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本级抽检工作,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由媒体向社会进行曝光。